一、加强保险监管 顺应入世承诺(论文文献综述)
王毅[1](2020)在《金融开放与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文中研究说明纵观中国经济发展史,开放与发展是不可或缺的主题,中国经济走过的历史实践中以开放为起点取得了诸多举世瞩目的历史成就,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历史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回望百余年前,中国本土市场随鸦片战争首次开放,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开始由封建传统向近代化转型。尽管西方垄断资本主义和封建政府控制并阻碍了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转型进程,但历史可见的是,旧式钱庄等传统金融机构实现了部分的现代金融转型,并且本土金融业在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垄断市场前便出现了现代金融业的雏形——新式银行。从对这段重要的开放历史的研究中发现,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在被动的开放环境中展现了积极、主动转型的一面,在近代化转型的时代潮流中占有一席之地。以史为鉴,1840-1927年间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呈现的强大生命力和内生性动力值得被历史铭记并为当前中国本土银行业在深化开放环境中提供借鉴。在经历战乱、新中国计划经济建设后,1978年,改革开放再次打开了中国封闭市场的大门,与1840年不同的是,这一次的市场开放是中国自己选择的主动开放。中国金融市场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扩大开放程度,同时,中国本土银行业在开放环境中加强自身改革、完善内部结构,从大一统的银行体制出发,通过渐进式增量改革,最终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本土银行业格局。伴随中国金融市场开放规模不断扩大,在外部竞争压力下,本土银行业在竞争与学习中稳步发展,本土银行机构职能逐步清晰,银行实力和竞争力显着提升,当前扩大市场开放条件下本土银行部门参与竞争夯实基础。以史为鉴,回顾1978年后中国本土银行部门的发展实例,银行这一经济部门窗口展现了包括又不限于金融业发展中的“中国道路”、“中国案例”的成功之处,同样成为今后中国本土及其他发展中国家银行机构参与国际竞争中可以借鉴的历史蓝本。回顾并专门研究近代1840-1927年和1978年改革开放后两个阶段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在开放条件下的发展历史,最重要的意义是挖掘其中涵盖的发展规律和理论价值,以为当下借鉴。就当前中国本土银行部门面临的发展环境而言,2016年中国入世15年缓冲期结束后,在西方国家对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全面否定的冲击下,经济发展的外部不利因素不断影响着中国经济、金融的发展。特别是自2017年美国总统特朗普上任以来,“美国优先”战略的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政策引起中美间贸易摩擦不断升级,中美贸易政策不确定性上升,导致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出现频繁波动。在世界政治和经济的全新格局中,中国坚持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对内统筹改革,对外深化开放。2018年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中国金融开放的12条具体举措;2019年,国务院再次出台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11条措施,标志着中国金融开放进入快车道。在新一轮开放和发展战略中,如何正确把握中国银行部门的发展方向是当前中国银行业变革中需要慎重思考的问题。面对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我们借鉴全球先进理念革新思维,另一方面需要更多地深入回顾并总结中国金融发展实践中的历史经验。“学史可以看成败、鉴得失、知兴替”,在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历史实践中获取、总结发展经验,以史为鉴,无疑对深化开放背景下中国本土银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从理论上讲,金融开放对一国或地区特别是金融发展落后的国家具有显着的促进作用。金融开放能够带给本国相对廉价的国际资本,改善一国投资结构,优化金融结构,构建多元化金融体系,以更好地服务于地方实体经济的发展。因而,金融开放往往成为发展中国家金融转型的开端,落后国家的金融部门纷纷走上变革之路。然而,落后国家金融部门往往容易在金融开放中脱离本土实际,在西方国家的牵制中走上“依附他人”的发展之路。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理论成为发展中国家解决金融抑制问题的主要手段,但在多国或地区的实践中看,西方国家的金融发展理念并不具备普适性,大多数发展中金融改革最终因金融危机被迫暂停或永久性搁浅。2008年,次贷危机对全球金融发展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这使得包括西方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开始重新审视金融开放以及新古典主义的自由放任发展策略。以往实践经验带来的反思是,在金融开放背景下,究竟怎样的发展路径能够帮助发展中国家金融部门实现“追赶”?中国作为金融后发国家的“试验场”,其本土金融部门的发展历史具有怎样的特征?中国金融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的历史案例能够为未来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带来怎样全新的理论借鉴?为此,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回顾历史,结合实证研究对金融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这一命题进行科学阐述。为了实现这一命题研究的严谨性和科学性,本文依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得出结论”的思路展开,以历史视角对中国自近代以来两时段金融开放进行纵向比较分析,在理论分析和历史阐述后,结合实证分析方法验证本文在中国案例研究中总结出的相关历史经验以及提出的相关结论,最后在以史为鉴基础上提出发展展望。依照这样的分析思路,本文主要设置以下6章内容:在文章第一部分(包括第1章)介绍本文写作的现实背景和理论背景,在写作背景基础上介绍文章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同时,引出本文的研究思路、结构安排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本文的理论分析部分(包括第2章、第3章、第4章)。其中,在第二章主要介绍了论文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并且在对已有成果进行评述的基础之上指出已有研究仍存问题或漏洞,提出进一步研究的空间。第三章介绍近代开放背景下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变迁历程,以市场开放为起点,分析被动开放条件下外国在华银行对本土金融业的资本侵略事实以及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历程。通过对近代开放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历史的回顾,对近代时期被动市场开放条件下本土金融业的发展作以总结。第四章对中国金融开放的第二个关键时期,即改革开放后金融市场开放进行理论分析,从中央银行职能的建立和完善,体制内银行部门的发展以及体制外本土银行业的创立分别进行讨论。根据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分为三个层次进行分析,在市场开放的不同阶段对本土银行体系的发展进行深入探讨。本文认为,通过对金融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这一主题进行理论分析,在中国案例两时段的纵向比较中可知,开放背景下本土金融部门的发展应当以本土特征和本土优势为基础,实施适应本土结构的发展战略;而市场开放的态度将直接决定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转型的彻底性,在这一方面,历史发展的案例已经给出答案。同时,历史地印证了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本土银行业变革的成功,即坚持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第三部分(包括第5、6章)是本文的实证分析部分,这一部分以近代被动开放和改革开放后主动开放两时段分别进行金融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之间的实证研究。第五章利用探索性因子分析、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与中介效应检验对影响近代时期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转型发展的因素进行整合、验证。第六章利用面板回归模型和动态面板模型对主动开放下本土银行业的发展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包括第7章)基于前面的理论和实证分析,对中国金融开放两时段的发展历史经验及教训进行总结。在经验总结的基础上以史为鉴,提出对新一轮金融开放背景下本土银行部门进一步发展的启示。本文历史地梳理了金融开放条件下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脉络,对中国两时段开放背景下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经验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结合经济学方法对发展规律进行科学阐述。肯定了中国两时段开放背景下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以本土结构为基础,以开放学习结合本土优势进行渐进式发展的成功经验以及内生性发展动力的关键作用,这一历史经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给出有别于其他视角的发展建议,对当前及未来中国银行业开放发展和其他发展中国家银行部门的发展而言具有重要的历史借鉴意义。
钱芳[2](2020)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数字贸易、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迭代发展提出了新的需求。目前,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多边规则发展滞缓,区域规则发展不均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差异大、协调难以及现有规则难以应对诸多新问题的困境。欧盟和北美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服务市场,欧盟和北美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自为阵,差异较大。前者是单一市场立法特征下的规则模式,而后者是自由贸易区模式下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影响较深的规则模式。这两种模式在近几十年中一直发挥着对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形成和发展的引领作用。近几年,通过不断发展成熟,欧盟和北美区域规则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发挥着重要的牵引力。除欧盟和北美外,南方共同市场和东盟等其他地区也试图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领域形成区域经验。然而,从目前来看,这些区域尚未形成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与欧盟和北美地区发展相比发展较为缓慢且尚未成熟,故本文主要聚焦于欧盟和北美作为两大最具代表性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本文将研究目标定位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试图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分析经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不同类型的区域规则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价值,尤其是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裨益。同时,聚焦于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发展趋势对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条款及清单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标的借鉴价值。本文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相关定义作了界定,同时梳理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金融服务是各类贸易和投资必不可少的经济活动,其独特的基础设施特性以及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决定了金融服务的特殊作用和重要价值。随着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金融服务贸易呈现自由化的发展趋势。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以各国国内法为主。内容各异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滋生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碎片化。无规制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安全造成了挑战,也为国际金融监管与合作创造了需求,催化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产生。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双边、区域、诸边、多边规则。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面临困境,难以及时满足不断发展的数字贸易和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需求。基于以上现状,本文将研究范围界定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出现了多边规则发展滞缓的现状,且多边规则对于涉及国家经济主权以及金融安全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常常束手无策。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需要通过规则的及时和有效供给解决金融服务贸易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趋势。进而梳理提出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滞缓下的进路、两大引领模式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间的冲突和发展,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未来趋势究竟朝着什么方向发展。厘清这些问题对于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法治建设具有指引作用。从区域规则对多边规则供给的一般性论证出发,论述区域规则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以及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然后从理论的角度、历史的角度以及规则冲突与协调的现实视角三个层面分析了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以及与其他规则之间的关系。金融服务贸易的各类区域规则载体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被定义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优惠贸易协定以及区域贸易协定三种概念。对区域规则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的研究,首先需要厘清优惠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与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关系。本文使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论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存在基础、载体形式、多边框架下的合法性及区域法律制度供给侧效应等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经济一体化协议涵盖众多的服务部门。限制经济一体化协定进行歧视性的行业安排。不得提高与外部成员间的综合贸易壁垒,不得牺牲外部成员的准入程度和机会。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审查经济一体化协定是否符合多边服务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在多边框架内做了清晰的规定并安排了审核机制。萨伊定律的核心思想是以结构的视角论述供给创造需求。国际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萨伊定律。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的需求催生了国际法,国际法的自身发展又创造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制度需求。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形成的区域集团化实际上反映的是国际贸易规则对适应新发展的多边机制重塑的一种迫切需求,也是国际贸易规则在多边供给不足下的一种现实选择。区域规则拥有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合法存在的空间,同时兼具其自身的灵活性。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纪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则对多边规则具有弥补、引领和推进的作用。两大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即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两大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代表了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区域规则模式。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对《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直接影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的谈判。站在多边规则滞缓的现实视角,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对于推动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向前发展具有正向的作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多边、诸边、双边规则的有效中间站,起着输送并引领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的关键作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从发展伊始就存在两大派系,即欧盟和北美模式。欧盟和北美都是世界上最大的、最具代表性的金融市场,且各自皆有其金融监管的特色、原则和风格。两大派系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个体系,在沿着各自特色发展的过程中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贡献了智慧和经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源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实际上,北美区域向来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试验区”,北美区域引领着各类美国参与的自贸协定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时又将该“试验区”的北美区域规则不断通过双边、跨区域、诸边机制进行规则的输出。区域一体化机制和世界贸易组织均将实现贸易壁垒的实质性削减作为主要目标。回顾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演进提供了路径、共识和先验。除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作用,区域规则还影响了各国国内法关于金融行业开放及监管的规制。此外,多边规则具有强大的融解功能,区域规则与多边规则是动态发展的。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虽然特性差异大,前者属于内部市场法下的规则体系,后者属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范式,但是两者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一直发生着诸多的互动和协调,影响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总体来看,回应了区域规则的供给侧效应,即结构调整提升法律制度发展的质量,改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解决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痛点。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区域规则的典型代表。受欧盟单一市场立法的影响,其规则架构、基本原则、指令的内国化、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具有其独特的国际法供给侧示范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除此之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样深受国际金融机构的影响,在规则内容与国际金融法的结合方面更为紧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现了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的结合、硬法与软法的结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立法与司法的结合、规则与配套机制的结合。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生命力和研究价值在于其内部市场立法特征,在于其类似内国法的修订机制的有效运行使其克服法律滞后性尤其是在数字贸易及金融科技等方面,在于其克服国际法的局限性有效推动国际法的内国化,在于其融合区域各国法律、协调区域各国监管协作的能力。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各层级的相关法律文件。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法律渊源主要包含:欧盟条约、欧盟条例、诸多的欧盟指令等。其中,最大的特色就是欧盟金融服务指令。欧盟在70年代开始陆续制定了诸多金融服务指令。可以说,数量众多的金融服务指令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法律渊源。同时,也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组成部分和特色载体,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最重要的立法工具。金融服务指令的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和投资、监管等各领域。欧盟对转化成员国法的程序等施加了具体的规则要求。欧盟金融服务指令在国际法和国内法联结方面提供了区域经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是由其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所决定的。有学者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两个层次四项原则:即第一层次的设立和服务自由原则;第二层次的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相互承认原则、母国控制原则。第一层级的原则旨在取消跨境金融服务的法律壁垒;而第二层级的三个原则旨在发挥市场机制,构建金融服务单一市场。基于欧盟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既涉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又涉及监管合作和协调;而世界贸易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主要功能定位为推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本文认为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基本原则,即设立、人员和服务自由原则,其中包括了欧盟基本法所赋予的人员、资本、服务、商业存在等的自由;第二种是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是相互承认原则,它是监管原则第二层的基本原则和母原则,第二层是母国控制原则、最低限度协调原则、一次性原则。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规则框架的系统化;保障机制的强势性;数字贸易和信息数据规则的前瞻性;所涉刑事法律的统一性;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性。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主要特征就是其单一市场立法。单一市场立法特征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区别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下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差异所在。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呈现出内容齐全、结构严谨的特征,规则框架内部协调、调整有序。近年来,欧盟致力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数字贸易及信息数据转移方面的立法和成员国间的协调机制。欧盟通过制定《市场滥用条例》等具有直接适用法律效力的条例,在欧盟所有国家统一其有关市场滥用等刑事犯罪的法律。金融服务领域刑事法律规则的协调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独有特征。一直以来,欧盟通过贯彻落实其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统一和协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并通过诸多保障机制以及数据一体化实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基本形成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的法治体系,其中包括法律体系、实施体系、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近年来,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朝着高质量发展的方向运行,更加关注金融服务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关注数字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关注英国退出欧盟后对欧盟规则及其基础设施、金融公司和金融服务的重要影响,如金融机构的“统一护照”问题。对于解决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止步不前问题,欧盟的金融服务法治建设对于重塑新时代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具有重要的路径和经验价值。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点是“开放”,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早已基本完成设立和服务自由化目标,进阶为协调和法治运行阶段。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跃度高于北美区域规则,组织机制保障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动。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另一极具代表性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步较早,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外的第二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同时与欧盟规则形成了鲜明的差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直接影响并作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历经《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美墨加协定》两代。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融合于多边规则,成熟于区域规则,运用于诸边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与欧盟规则的冲突中相互影响,在诸边谈判中,不断相遇、冲突、协调、整合,逐步形成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共识。可以说,北美区域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要根基和规则前沿。研究北美区域贸易规则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离不开对美国贸易政策以及美国国内贸易政策决策机制层面的研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依然深深根植于美国贸易政策之中,尤其是近年来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重燃热情。其中的原因,正是来自于贸易保护政策在历史上对美国经济振兴尤其是工业化及高新技术发展中产生的重要推动作用的“美好回忆”。在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前,美国的一些贸易协定都涉及金融服务。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自贸协定《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成熟于区域自贸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发展于《美墨加贸易协定》。同时,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由于其属于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征,不断在美国的双边以及其主导的大型贸易协定中输出。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与世界贸易组织法相类似。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方面,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类似情况”标准,到《美墨加协定》标准的主要核心国民待遇对象的非歧视性原则,后者在“类似情况”的界定方面更加清晰。市场准入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章节没有专列市场准入条款,而是在第1403条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第1404条跨境贸易中加以纪律约束。《美墨加协定》第17.5条专门设定了市场准入条款,原则上规定了数量限制的纪律。透明度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411条规定了提前向所有利害方通过官方出版物、其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公布拟采取的任何普遍适用的措施等具体规定,《美墨加协定》第17.13条规定了相关措施的透明度和行政管理纪律,在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方面比前者更加具体和细致。审慎例外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允许“合理”的审慎目的的措施,《美墨加协定》通过明确列举扩展了“审慎原因”的范围并做了限制性条件,采纳了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件》第2条国内法规(a)款关于审慎例外的规定。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最新的《美墨加协定》金融服务章节的附件三突显出互惠和对等原则的趋势,呈现北美区域规则向双边规则收缩的现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创新负面清单模式的特色;关注投资者权利的特征;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已经形成了除欧盟模式外的另一种最主要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源自于其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在数据转移、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等规则方面处处体现了对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和自由化的价值取向。《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创新了不符措施清单的立法技术,对于降低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提升缔约方的措施管理及透明度水平具有重要的制度创新价值。关注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是历代北美金融服务规则的特色,符合美国金融服务贸易强国的政策需求。尤其是在《美墨加协定》对申请和审批措施管理的程序性规定的强化后,这一特色更为凸显。此外,东道国和母国的管理权是一个矛盾体,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逐步形成了两者相平衡的特色。《美墨加协定》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改为21世纪高标准的新协定以支持互惠贸易。这一协定还将成为特朗普政府美国贸易协议的模板,影响美国的双边、区域、诸边及多边贸易协定。最新的《美墨加协定》被评价为引领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进入新的规则标准阶段。尤其是在数据本地化限制、审慎例外的明确性、跨境服务规则的改变、措施管理的透明度,特别是负面清单的制定技术等方面。相比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对数量众多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更广。欧盟模式有其高标准,但由于经济联盟和政治联盟的起点较高,对于其规则的整体性移植具有土壤适应性的问题。而《美墨加协定》所代表的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具有制度的灵活性。然而,《美墨加协定》中毒丸条款等设置,对域外国家产生了负面影响,与世界贸易组织经济一体化机制纪律中对于不得牺牲外部成员准入程度和机会的原则发生了背离,值得警惕。本文的立足点是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欧盟和北美区域是世界最大金融市场,其规则体系引领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风向标。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引领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长期以来,这两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体、发展迥异,又能够以差异化模式共存于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之下。同时,也一直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掌握规则的话语权,在双边、诸边经贸协定中不断输出其所代表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趋势集中在数据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合作、措施管理透明度、审慎例外明确化、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安全的平衡、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及其保留措施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贸试验区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监管能力的提升等方面都具有启发意义。截止目前,商务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公布中国已签署自贸协定17个,涉及国家和地区25个。作为目前中国签订的开放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首次设立了金融服务专章,为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谈判高标准的自贸协定提供了参考和经验。此外,韩国与美国和欧盟分别都已签订了自贸协定,因此《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对于中国迈进高标准的自贸区网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条款设置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相似。在支付和清算系统、透明度条款、数量限制规则方面标准高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标准。但是跨境金融服务、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等条款的缺失,使得《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仍低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标准。对于第二代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标准而言,《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在数据存储和移动、透明度和措施的管理、跨境服务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区域规则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具有借鉴价值。对内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属于国内不同关税区间的自由贸易协议。一是并未单独专设章节,二是条款规则参照《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范式,总体上看,较为落后和粗糙。此外,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与《美墨加协定》等负面清单范式差别较大。对于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展望,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议加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体系化;二是金融服务涉及措施的管理模式上,加强措施清单的制定技术和国际对标;三是借鉴欧盟经验在原有侧重内地对港澳开放的范式下,转变为内地和港澳单一市场的建设。因其系国内不同关税区的自由贸易协定这一特殊属性,朝着单一市场发展值得期待。对于国内关税区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欧盟模式对于促进内地与港澳之间的经济一体化以及金融监管的合作和协调具有一定的启示。通过国内自贸试验区对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趋势进行压力测试。提升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逐步改善营商环境,形成具有推广作用的金融服务措施管理标准和最佳实践。《美墨加协定》加强了对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的程序以及实体要求,对于利益相关者的程序和实体权利的保护趋势明显,体现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于金融服务市场主体的关注。国内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相关申请、材料补充、通知、流程管理、反馈机制等方面除了现有阶段的一站式服务这类便利化措施外,还应当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提升措施管理的标准和透明度,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管理最佳实践并积极加以推广。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一是在形式上应参考《美墨加协定》附件等趋势,以行业及各项不符措施为分类标准。二是在条目上对接国际标准。在制定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时运用国际投资者熟悉的体例和话语体系,主动融入国际规则标准。三是建议单独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负面清单,与国际规则高度对接。欧盟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诸多保障机制在国内自贸试验区的土壤中更具适应性,同样值得借鉴。
付正[3](2019)在《《中国季刊》视域下的中国改革与发展(1978—2018)》文中提出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人类历史上一次伟大的实验。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在整个中国社会急剧转型与变迁的过程中,也呈现出诸如环境污染、贫富差距过大、官员贪污腐败等矛盾和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取得的巨大成就与呈现出的问题都极大地激发了海外学者的研究兴趣和热情,他们密切关注着中国改革与发展的进程,试图通过实地考察、文献研究等多种方式揭开一个又一个“中国之谜”,并用多元化视角讲述着各式各样的“中国故事”。其中,国外最早专门研究当代中国的权威学术期刊《中国季刊》(The China Quarterly)就对1978年以来中国的改革与发展历程予以了长达40年的持续关注,累计发表了880篇相关主题的文章,是了解改革开放以来海外学者眼中的“中国形象”的重要参照。本文就以《中国季刊》为个案,对1978年以来该期刊中海外学者关注度最高的“中国改革与发展”这一主题的相关文章进行系统性梳理和评析。本研究采用纵向的宏观考察与横向的微观研究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从宏观上对《中国季刊》关于改革开放40年的研究概况进行“粗线条”梳理,把握研究的总体脉络、学者们关注的重点以及主要观点;另一方面,从微观上对《中国季刊》研究的具体问题、选取的理论视角以及研究方法进行具体地分析和评判,既介绍海外学者的观点,也深入挖掘这些观点背后的内涵与逻辑,并通过“述评结合”的方式分析这些研究成果的价值与局限。《中国季刊》关于1978年以来中国改革与发展历程的研究重点探讨了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改革与变迁,本研究就针对这些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述评。正文首先对《中国季刊》的发展概况进行了介绍,包括该期刊的创办历程及运营情况,1978年以来历任主编的研究侧重点、选题偏好及其指导下的“特刊”(Special Issue),以及《中国季刊》四十年研究概况和研究主题的变迁。接着,围绕《中国季刊》对政治、经济、社会三个领域的具体内容展开述评。就政治领域而言,主要对1978年以来《中国季刊》关注最多的中国共产党的调适与变革、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状况以及中国共产党的未来走向和中国政治变迁的前景预判等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和评析。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海外学者对于中国共产党以及中国政治发展之路的评价逐渐突破了20世纪80——90年代占主导地位的“消极悲观论”和“民主转型论”的束缚,愈发认可中国共产党做出的积极调适和主动变革,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之路也呈现出理解的态度。就经济领域而言,重点围绕中国农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以及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就与原因、问题与挑战以及前景预判等问题对《中国季刊》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述评。海外学者对中国经济发展前景的看法在20世纪80末、90年代初主要被“消极否定”派学者的观点占据上风,他们认为改革的局限性限制了经济的发展,后来,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学者们逐渐改变了之前的判断,不再将自由市场和私有化看作是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唯一因素,也更加认可中国采取的“摸着石头过河”、循序渐进的改革之路。就社会领域而言,《中国季刊》以不断发展壮大的社会组织为切入点分析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采用了多种社会科学的理论和范式探讨了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与社会抗争,并对改革开放后显现出来的环境污染、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与社会治理情况进行了深入探讨。在对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研究中,学者们逐渐改变了改革开放前对中国国家和社会关系高度一体化以及国家统筹一切的“强国家——弱社会”的判断,在对中国民生问题的研究中,也从最开始对中国政府治理能力的严重怀疑逐渐转变为对一些治理举措和改革成效的充分肯定和认可。本文通过对如上问题的研究发现,1978——2018年间《中国季刊》在不同时期对中国改革与发展进程的关注重点、海外学者眼中的“中国形象”都发生了变化。总的来看,《中国季刊》对中国的认识逐步趋于理性客观,绝大多数学者都能秉承严谨求实的态度对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取得的成就给予充分认可,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行了深刻剖析,也提出了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和反思1978以来中国的改革与实践,拓展国内学界的研究思路和研究视野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当然,也有一些学者因难以摆脱西方中心观的影响和意识形态的偏见,缺乏对中国历史和文化的了解以及过度依赖西方理论寻找中国现实等原因做出了一些误读和误判,本文对这部分内容也予以了客观的评判和回应。《中国季刊》迄今为止已经连续出版60年,其发表的数千篇文章和书评累积起来就是一部反映海外当代中国研究的重要史料库。为此,我们应持续关注《中国季刊》关于当代中国研究的成果和动向,加强海内外学者的对话与交流,为推动当代中国研究的学理化、国际化,构建既符合中国现实又能融通中外的话语体系做出贡献。
石富覃[4](2013)在《中国保险业社会治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论文研究的中心问题是保险业公共事务管理问题。由于保险业具有公共性、准公共性和社会公益性,因此,保险业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供给是一个公共治理问题。全球金融危机表明,传统金融保险业公共事务管理模式存在一定的治理低效和治理危机,保险业公共事务管理理论和模式亟待重构。重构基于以下环境分析:第一,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带来当代社会治道的变革和治理结构的变化,传统公共行政模式将部分被公共治理模式所取代。第二,中国正处于转型期社会和转型期市场经济的“双转型阶段”,公共事务管理需要社会治理的参与,解决“社会公域”的治理问题。第三,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趋势不可逆转,金融风险的传递明显加快,需要构建与国际接轨的治理体系,引入社会性治理机制和模式。公共治理理论是顺应后金融危机时代公共事务管理环境变迁的一种新理论、新模式。研究认为,社会性治理作为公共治理的重要机制,是公共治理理论和模式的核心意涵。社会性治理机制作为日益上升的第三方力量,能够突破传统的公共行政范式,有助于克服政府治理与市场治理机制的“双失灵”问题,解决日益凸现的政府管理危机,提高保险治理效能。论文分析了社会性治理的机制、要素和工具,提出了保险业社会治理的善治目标和基本原则。立足保险业公共事务管理的现状和问题,分析了保险业社会治理的主要国际趋势,进而对中国保险业社会治理的运行模式、机制嵌入、功能协同、体制优化、管制改革等重点问题作了具体研究。保险业社会性治理机制具有特定的内在运作机理。具体可以从组织和个体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一是个体的可信承诺机制,包括:信用机制、道德伦理机制、激励机制、利益贴现机制等;二是组织运行机制,包括:公共参与机制,组织合作机制,公共激励机制,公共裁决与监督机制等。保险业公共治理体系中各个社会性治理机制之间是平等的互补、相容、合作的关系,治理机制的功能协同可以形成协同治理优势。实现“保险善治”目标,需要对各种政府性、市场性和社会性治理机制进行功能协同和整合,实施“整体性治理”。保险业社会性治理机制的协同运行,关键是政府进行治理体制的顶层设计,推进公共治理体制变革,并在其中发挥重要的“元治理”作用。保险业社会治理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构建宏观与微观模式相结合的“多元治理模式”。一是从宏观上构建由政府、市场、社会、全球等4个基本公共治理机制共同参与的“宏观性多元治理模式”;二是从微观上构建一个由社会组织、行业组织、公民自组织、民众、公民运动等多层次社会性治理主体构成的“微观性多元治理模式”。保险业多元治理模式是一个多元参与、开放包容、合作协同的“网络化治理结构”,这一模式的构建,需要将社会性治理机制有机嵌入治理结构,并从制度与机制上构建4大支持系统,分别是:组织支持系统、内容支持系统、网络支持系统和法制支持系统。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制度性建构,论文还研究了保险业社会治理的制度规范和法律规制问题,提出法治化是保险业社会治理的必然趋向。在考察英、美、德等国的保险法治化演进规律和法律规制模式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保险法治化演进的主要趋向。并且针对我国保险法治化现状和目标,提出保险业治理法治化的要义及实现途径。本论文关于保险业社会治理问题所作的研究,对于拓展保险业公共事务管理理论视野,推进保险业公共事务管理变革,促进保险业走出金融危机,有效治理“保险乱象”,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而实现“保险善治”具有现实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崔鸿雁[5](2012)在《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世界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也在不断地变革中。从西方国家监管制度的变迁看,金融监管经历了自由—管制—放松管制的发展过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政治状况发生了深刻变革,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与我国的经济金融在全球化背景下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国际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也在发生着巨大变化,这一切构成了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变迁的深刻的经济金融背景。本文旨在对建国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形成、发展和逐渐成熟的基本过程作一比较系统地回顾和分析。本文分导论和六个章节:第一章为导论,诠释金融监管及监管制度的含义,回顾国内外研究状况,说明选题的学术意义和现实价值,简要提示本选题的研究思路、内容框架、研究方法与特色。第二章开始至第五章,结合对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的分析和对监管制度、监管行为的根源性探究,把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章束缚与控制(1948—1978):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二章启蒙与探索(1979—1984):金融制度改革起步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三章冲突与融合(1984—1993):金融制度改革构建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四章调整与突破(1994—2004):金融制度改革调整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五章深化与再探索(2005至今):金融制度改革深化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六章是对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的总体考察,实际上也是全文的一个总结。在对每个阶段监管思想的分析过程中,先从分析当时的监管思想形成的背景入手,进而对监管具体制度建构等情况进行简要介绍,然后分析其中蕴含的思想特征与演变过程,最后对该阶段监管思想进行总体评价。在对每一发展阶段的分析中,既统一思路,又突出各自的特点、突出阶段特征。经济实践的发展与金融业的变革催生了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监管思想,从而推动了制度的形成,这是一个历史的过程,通常还伴随着国家和全球层面的广泛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同时这个过程也发生在特定的空间脉络中,在特定的经济背景下以金融监管组织制度、市场制度、法律制度的不同层次展开。因而,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在时间脉络中呈现出历史的演化特征,而在空间脉络中又呈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特征,时间与空间脉络的交错与协同,共同构成了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化的动力。无疑,监管思想的变更来源于市场变革,而各个时期制度的创立和创新无一不受到思想的启发、孵化与引导。无疑,制度的变革和思想的创新互相促进、互为动力。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论证1949年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思想变迁,既可以使我们理解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理论本土化的思想根源,又为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监管理念创新和政策选择提供思想资源。本文以经济思想成长为主线,分析了金融监管制度演变的思想脉络。所以,从思想史的角度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演变加以系统地梳理,揭示其内在的发展演变规律,能够为探索监管制度继续完善的路径、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提供全新的思考视角。
曲伟强,韩经建,宋若臣,曾红燕,冯展宾,任福姣[6](2005)在《体制转型时期的中国保险业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彭方[7](2005)在《WTO体制下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保险市场的开放是当代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外资保险机构的地位和影响日益突出,外资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已经凸现为各国金融开放共同关注的焦点。由于保险业对一个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极大的影响,各国在开放本国保险市场的同时,为了保持和巩固本国保险机构的竞争地位,防止外国资本对本国保险业的过度冲击和渗透,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均对外资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实施不同程度的限制。对外资保险机构实施有效的市场准入监管,可以防范或减少其入住东道国保险市场后带来的不利影响,有助于保护本国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因此,世界各国和地区都十分重视对外资保险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及相关制度的建设。 论文的主要内容及观点包括导论、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部份分为五章.从权利义务角度看,市场准入意味着一种准入机会和准入承诺;从贸易政策角度看,市场准入意味着准入监管。本文基于市场准入的双重含义运用了价值分析方法、经济学分析方法、博弈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等一系列分析方法,从基础理论入手,研究了外资保险机构市场准入的法律基础和它的价值取向,并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分析了外资保险机构准入监管中涉及的交易费用问题、资源与能力问题,以及对外资保险机构准入监管的必要性,通过国际间的比较分析,最后以入世我国做出的相关承诺为依据,提出了完善我国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梁柱[8](2005)在《发展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路径选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入世和对外服务贸易的发展,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加速对外开放,金融服务贸易的作用日益显着。本文试图以中国金融服务业的实际情况为依据,考察我国入世后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的国际环境,论述发展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路径选择。 一、本文归纳WTO约束金融服务贸易的基本框架,审视我国入世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认为金融服务贸易利益的获取以国内金融服务业的竞争力为基础,应谨慎地逐步开放金融服务市场。 二、本文综合评估我国金融服务业的竞争力,分析我国金融服务行业中的银行服务业、保险服务业等具体特点,认为我国金融服务体系具有明显的脆弱性,这种特点决定了金融服务市场开放要坚持适度保护原则,金融服务贸易只能渐进发展。 三、提出发展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路径。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关系到国家金融系统安全、经济结构调整、国内金融服务市场开放等重大问题,应以宏观经济稳定和国内金融服务业竞争力发展为基础,对国内金融服务业适度开放,防范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
盛枫[9](2005)在《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论文的主要内容及观点本文包括导论、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部份分为四章。文章综合运用了经济分析、价值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等分析方法。全文从基础理论入手,研究了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经济学基础和它的价值取向,探讨了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原则和制度安排,分析了 WTO 框架下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国际协调,最后落脚到我国的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问题,以入世三年多来我国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对我国保险业影响的实证考察和我国做出的相关承诺为依据,提出了完善我国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导论部分主要交代了论文的写作背景、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内涵、论文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意义。本文的写作背景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国家接受 1929 年大经济危机和两次世界大战的教训,基本统一认识,要建立贸易自由体制。而建立贸易自由体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排除一切可以排除的市场壁垒和障碍,即“市场准入”问题。金融全球化的趋势又把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推向台前。文章把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界定为东道国为了维护本国保险业的安全与稳定,从法律上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资格、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确认或者限制,以决定是否允许其进入本国金融市场,赋予其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正文部分是论文的主体,对我国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进行了评析并提出建议。第一章,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理论依据。本章首先指出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外资保险公司具有的特殊行业风险决定的。第一,外资保险公司存在的自然垄断、外部负效应和信息不完备、信息不对称等市场破坏因素,无法通过市场机制2自身得以限制或消除,必然依靠国家的监管机制,通过法律工具予以限制或消除。第二,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其经营具有负债性、保障性、广泛性和附合性等特点。外资保险公司除了具备保险业的共性外,还具有跨国性的特性,这些特征使得对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监管非常必要。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紧接着文章分析了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所诉求的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为保险业的竞争提供公平的经营环境、促进保险业效率的提高等价值,这刚好与法的安全、效率、公平等价值相合,这些价值符合现代法的精神,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 。第二章,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的原则和制度安排。首先,笔者指出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的原则主要是针对东道国而言的,具体指东道国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本国金融市场所采取的态度和立场。各国、各地区鉴于自身经济、金融发展战略以及基本国情的不同,在对待外资保险公司准入的问题上分别采取了保护主义、对等互惠、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等四项原则。东道国金融监管当局对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监管,除了要贯彻该国对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所采取的政策原则外,通常还从组织形式、准入条件、准入范围等方面进行具体运作,以实现该国引进外资保险公司的目的。笔者分别对组织形式、准入条件、准入范围等方面的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三章 ,WTO 框架下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国际协调。由于世界范围内保险服务贸易的发展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态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本国保险业开放问题有着重大分歧,因此,为了协调彼此间经济利益,促进保险服务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产生了有关调整国际保险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达成的一系列多边金融服务协议和各国对保险服务贸易开放所作的承诺。本章首先总结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及其附录、《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协议》以及《全球金融服务协议》中有关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规定。3接着,结合各相关国家保险服务贸易立法状况,分析其在《全球金融服务协议》项下所作的承诺,把世界范围内保险服务市场开放格局分为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完全开放模式、以日本、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有限开放模式、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充分开放模式和发展中国家有限开放模式等四类。本章还对 WTO 主要成员方保险服务贸易承诺概况进行简要评析,指出市场准入是大势所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承诺内容各有不同,各个国家的承诺方式也有差异。第四章,WTO 与我国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本章首先对我国在保险服务贸易方面的具体承诺作一总结。接着对我国的承诺进行了评析,指出其具有坚持“逐项给予”、奉行“渐进式开放”、注重“准入监管”和有权“审慎例外”等四个特点。笔者认为,中国较好地利用了 GATS“渐进式开放”和“审慎例外”的原则,充分维护了中国保险服务业的权益,为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赢得了宝贵的缓冲期。入世之初,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对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是利是弊曾引起争论。而今,入世将近四年,笔者结合社会经济实践,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进行了实证考察,分析了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对我国保险业市场结构、销售模式、技术和?
罗媱妹[10](2004)在《浅议《保险法》的修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木龆ā?修改后的保险法已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保险业界盼望已久的保险法修改最终得以如期完成。
二、加强保险监管 顺应入世承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强保险监管 顺应入世承诺(论文提纲范文)
(1)金融开放与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现实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思路、结构安排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结构安排 |
1.3.3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与不足 |
1.4.1 主要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基础理论与相关文献评述 |
2.1 概念界定 |
2.1.1 对金融开放的理解 |
2.1.2 对中国金融开放阶段的历史界定 |
2.1.3 对被动开放和主动开放的理解 |
2.1.4 对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界定 |
2.1.5 对发展的理解 |
2.2 理论基础 |
2.2.1 内生增长理论 |
2.2.2 自组织理论 |
2.2.3 理论基础的适用性分析 |
2.3 相关文献评述 |
2.3.1 市场开放对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影响 |
2.3.2 1840-1927年间中国本土金融机构的发展 |
2.3.3 1978年后中国本土银行业发展 |
2.3.4 对现有文献的评价 |
第3章 被动开放与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1840-1927年) |
3.1 五口通商与近代金融市场被动开放 |
3.2 被动开放条件下外国银行对华资本牵制 |
3.2.1 外国在华银行市场进入及市场垄断 |
3.2.2 外国在华银行对旧式金融机构的资本牵制 |
3.2.3 中外金融机构互动实质:资本侵略 |
3.3 旧式金融机构的历史沉浮 |
3.3.1 本土钱庄的近代化转型 |
3.3.2 本土票号的时代衰落 |
3.4 现代银行业的曲折探索 |
3.4.1 发展背景:外商银行干涉与封建势力阻挠 |
3.4.2 “官护”银行兴起阶段 |
3.4.3 华资银行新设阶段 |
3.4.4 本土银行业联合发展阶段 |
3.5 历史价值评价 |
第4章 主动开放与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1978年改革开放后) |
4.1 改革开放与中国金融市场主动开放 |
4.2 市场开放与中国银行业“顶层设计”(1978-2001年) |
4.2.1 “开大门”的金融开放 |
4.2.2 建立中央银行制度 |
4.2.3 探索国有银行改革 |
4.2.4 从微观主体发展到宏观格局构建:搭建二级银行体系 |
4.3 扩大对外开放后中国银行业改革的深化调整(2001-2008年) |
4.3.1 全面对外开放 |
4.3.2 准确定义中央银行地位 |
4.3.3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 |
4.3.4 “准体制外”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化改革 |
4.3.5 发展城市商业银行 |
4.3.6 从微观主体发展到宏观格局构建:本土银行业增量改革 |
4.4 后危机时代中国银行业改革的多元化布局(2008年后) |
4.4.1 中国银行业“走进”国际视野 |
4.4.2 中央银行制度完善 |
4.4.3 农村金融机构深化发展 |
4.4.4 从微观主体发展到宏观格局构建:建立多元银行体系 |
4.5 历史价值评价 |
第5章 被动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的实证分析 |
5.1 实证分析背景 |
5.2 探索性因子分析 |
5.2.1 研究方法 |
5.2.2 研究对象 |
5.2.3 探索性因子分析 |
5.3 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与中介效应检验 |
5.3.1 研究假设 |
5.3.2 研究方法介绍 |
5.3.3 样本的基本特征与相关性分析 |
5.3.4 验证性因子分析 |
5.3.5 结构方程模型分析 |
5.3.6 中介效应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主动开放与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的实证分析 |
6.1 变量介绍及数据来源 |
6.1.1 数据来源 |
6.1.2 研究模型介绍 |
6.1.3 变量介绍 |
6.1.4 变量基本统计量 |
6.1.5 共线性和相关性检验 |
6.2 主动开放影响实证分析 |
6.2.1 全样本分析 |
6.2.2 第二阶段分析 |
6.2.3 第三阶段分析 |
6.3 不同银行异质性影响分析 |
6.3.1 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 |
6.3.2 股份制商业银行 |
6.3.3 城市商业银行 |
6.3.4 农村商业银行 |
6.4 稳健性检验 |
6.5 内生性检验 |
6.6 本章小结 |
6.6.1 全样本影响结论 |
6.6.2 不同阶段影响结论 |
6.6.3 不同类型银行影响结论 |
第7章 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的逻辑、特征、经验及启示 |
7.1 金融开放条件下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逻辑 |
7.1.1 历史的变迁:两次金融开放的变迁递进 |
7.1.2 政策(环境)的变迁:不同政策效能的变迁差异 |
7.1.3 理念的变迁:金融机构变迁发生的关键 |
7.2 金融开放条件下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特征 |
7.2.1 以金融开放作为发展起点 |
7.2.2 以渐进式改革作为发展思路 |
7.2.3 以个体发展带动整体变革 |
7.2.4 以增量改革促进存量改革 |
7.2.5 以机构改革和功能完善协调推进机构发展 |
7.3 金融开放条件下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发展经验 |
7.3.1 以发挥本土优势为导向 |
7.3.2 在开放学习中坚持本土适应性 |
7.3.3 发挥主体的内生性带动作用 |
7.3.4 以促进经济发展为动力 |
7.3.5 坚持发展的与时俱进 |
7.3.6 结合宏观调控与微观主体能动性 |
7.4 新一轮金融开放背景下本土银行部门发展启示 |
7.4.1 立足国情:保持对外开放与国家战略的一致性 |
7.4.2 依托本土:激发本土银行部门发展的自觉能动性 |
7.4.3 政府定位:完善金融开放中的政府作用 |
7.4.4 以史为鉴:推广金融发展实践和理论的中国方案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表 |
致谢 |
(2)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相关概念与理论的梳理 |
一、金融服务的相关定义与功能定位 |
二、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特征与评估 |
三、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效应与风险 |
第二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问题 |
一、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进程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架构 |
三、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问题 |
四、对本文研究范围的界定与阐释 |
第二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 |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纪律约束 |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三种机制的厘清 |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纪律的文本表述 |
第二节 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 |
一、萨伊定律对区域规则的借鉴与启示 |
二、区域规则需求的回应和供给的裨益 |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溯源与流变 |
四、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功能与局限 |
第三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考量 |
一、优化与升级其他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二、因应贸易壁垒与规则碎片化的问题 |
三、放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的整体效应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其他规则的互动 |
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区域规则的融解 |
二、欧盟与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冲突协调 |
第三章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特征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渊源 |
三、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运行发展 |
第二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设立和提供服务自由原则 |
二、相互承认原则 |
三、母国控制原则 |
四、最低限度协调原则 |
五、一次性原则 |
第三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规则框架的系统化 |
二、保障机制的强势性 |
三、数据规则的前瞻性 |
四、刑事法律的统一性 |
五、跨境规则的便利性 |
第四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聚焦于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的趋势 |
二、数字贸易与信息数据一体化的趋势 |
三、国际金融机构软法标准的引入趋势 |
四、英国脱欧后的影响及欧盟规则评述 |
第四章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政策背景 |
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脉络梳理 |
三、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架构体例 |
第二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
二、市场准入原则 |
三、透明度原则 |
四、审慎例外原则 |
第三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模式 |
二、负面清单创新模式的立法技术特色 |
三、对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保护倾向 |
四、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相平衡的导向 |
第四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保险规则的政策差异趋势 |
二、审慎监管及透明度的发展 |
三、数字贸易规则的变化趋势 |
第五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总体趋势的评述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溢出趋势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多元趋势 |
三、审慎例外和国际软法标准的融合化 |
四、国际法义务和国内法措施有效联结 |
五、普遍关注投资者与消费者权利保护 |
第二节 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建议 |
一、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评析 |
二、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关注焦点 |
第三节 内地与港澳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 |
一、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发展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CEPA的借鉴 |
第四节 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对标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新标准的压力测试 |
二、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中国季刊》视域下的中国改革与发展(1978—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与选题意义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与选题界定 |
(一)学术史回顾 |
(二)选题界定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研究难点与创新点 |
(一)研究的难点 |
(二)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中国季刊》概论 |
第一节 《中国季刊》的创办及运营 |
第二节 《中国季刊》(1978——2018)的历任主编及其指导下的特刊 |
第三节 《中国季刊》(1978——2018)的作者队伍 |
第四节 《中国季刊》(1978——2018)的研究概况及主题梳理 |
第二章 《中国季刊》视域下中国政治领域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改革中的中国共产党 |
一、中国共产党执政面临的挑战 |
二、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的流变 |
三、中国共产党的党政干部队伍建设 |
第二节 转型时期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
一、从“橡皮图章”到“钢铁图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 |
二、从指定到民选:基层民主制度的发展 |
三、从人治到法治: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的未来走向与中国政治发展的前景预判 |
一、“消极悲观论” |
二、“民主转型论” |
三、“柔韧有余论” |
第三章 《中国季刊》视域下中国经济领域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中国农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 |
一、农村经济改革的成就及原因探析 |
二、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
三、农业改革与农村巨变 |
第二节 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 |
一、对外贸易的发展 |
二、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的情况 |
三、对中国“入世”的观察和评价 |
第三节 对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总体性评价 |
一、经济改革的成就及原因探究 |
二、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
三、经济发展的前景分析及评价 |
第四章 《中国季刊》视域下中国社会领域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 |
一、不断发展壮大的社会力量 |
二、宏观结构论争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
三、微观多元化视角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
第二节 转型时期的社会抗争 |
一、转型时期中国的社会矛盾和问题 |
二、社会抗争的动力源泉和政治机遇 |
三、社会抗争的行动主体和动员策略 |
四、社会抗争的影响以及国家的应对之策 |
第三节 民生问题与社会治理 |
一、环境污染与治理 |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与变革 |
三、收入和财富分配不平等的问题 |
结语 |
一、《中国季刊》关于中国改革与发展四十年的研究变迁 |
(一)《中国季刊》不同时期关注重点的变化 |
(二)《中国季刊》中“中国形象”的变迁 |
二、《中国季刊》的研究特点及启示 |
(一)《中国季刊》的研究特点 |
(二)《中国季刊》的研究启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博士期间学术成果 |
(4)中国保险业社会治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研究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动因 |
1.1.3 选题意义 |
1.2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1 研究的问题及界定 |
1.2.2 研究价值 |
1.2.3 研究目的 |
1.3 研究现状及评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保险业社会治理研究的不足 |
1.4 研究思路及内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理论基础 |
2.1 公共治理理论 |
2.1.1 公共治理理论的内涵及特征 |
2.1.2 治理与善治 |
2.1.3 社会治理理念的提出和界定 |
2.1.4 社会治理理念的内涵和特征 |
2.2 社会治理理念在保险业的适用 |
2.2.1 保险治理的公共事务属性 |
2.2.2 社会治理理念在保险业的适用 |
2.2.3 社会治理理念的适用前提和讨论 |
2.2.4 保险业引入社会治理理念的意义 |
2.3 保险治理的理论演进及历史审视 |
2.3.1 保险业公共事务管理理论 |
2.3.2 公共利益理论与强化保险监管 |
2.3.3 自由主义理论与放松保险监管 |
2.3.4 关于金融危机的理论反思 |
2.3.5 治理理论在保险业的范式创新 |
2.4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核心意涵和主要趋势 |
2.4.1 以民众为中心的治理理念 |
2.4.2 宏观审慎的治理框架 |
2.4.3 功能协同的治理模式 |
2.4.4 信息透明的治理原则 |
2.4.5 法治化的治理取向 |
第三章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背景和问题 |
3.1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外部环境 |
3.1.1 政治环境中的民主化浪潮 |
3.1.2 经济环境中的市场化转型 |
3.1.3 社会环境中的公民运动 |
3.1.4 国际环境中的全球化趋势 |
3.1.5 市场环境中的金融创新加剧 |
3.2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制度困境 |
3.2.1 中国保险业的治理现状 |
3.2.2 保险治理的“双失灵”困境 |
3.2.3 保险治理的范式危机 |
3.3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体制约束 |
3.3.1 保险业公共事务管理体制 |
3.3.2 保险业公共事务管理体制的演变趋势 |
3.3.3 中国保险业公共事务管理体制弊端 |
3.4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现状及问题 |
3.4.1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进展 |
3.4.2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问题 |
3.4.3 保险业社会治理缺陷的根源 |
第四章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作用机制 |
4.1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机制和要素 |
4.1.1 治理机制的概念及要素 |
4.1.2 公共治理的基本机制 |
4.1.3 保险业社会治理机制 |
4.1.4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范围和边界 |
4.2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主体行为 |
4.2.1 保险业社会治理主体 |
4.2.2 社会治理主体的组织形式 |
4.2.3 社会治理主体的行为模式 |
4.2.4 保险业社会治理主体行为考察 |
4.3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工具运用 |
4.3.1 社会治理的工具 |
4.3.2 治理工具的组合与协同运用 |
4.4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个体承诺机制 |
4.4.1 信用机制 |
4.4.2 道德伦理机制 |
4.4.3 利益贴现机制 |
4.4.4 激励机制 |
4.5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组织运行机制 |
4.5.1 公共参与机制 |
4.5.2 组织合作机制 |
4.5.3 公共裁决与监督机制 |
第五章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运行模式 |
5.1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目标及支持系统 |
5.1.1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价值分析 |
5.1.2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基本目标 |
5.1.3 保险治理目标整合及支持系统 |
5.2 保险业社会治理模式的构建 |
5.2.1 治理模式的构建原则 |
5.2.2 保险业多元协同治理模式 |
5.2.3 基于“三支柱”的保险业治理模式 |
5.2.4 多元治理模式中的主体关系 |
5.2.5 社会治理的效率追求与成本约束 |
5.2.6 社会治理的边界及权力配置 |
5.3 保险业社会治理模式的嵌入 |
5.3.1 嵌入式治理的内涵及特征 |
5.3.2 社会治理模式的嵌入途径 |
5.3.3 社会治理模式的嵌入过程 |
5.4 保险业社会治理模式的功能协同 |
5.4.1 目标导向的整体性治理整合 |
5.4.2 构建网络化的治理结构 |
5.4.3 政府和行政的现代性建构 |
5.5 社会治理模式的应用:以消费者保护为例 |
5.5.1 治理理念和方式的转变 |
5.5.2 治理技术支持 |
5.5.3 治理网络构建 |
5.5.4 治理法制保障 |
第六章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体制构建 |
6.1 保险业治理体制构建的原则和目标 |
6.1.1 社会治理体制构建的原则 |
6.1.2 保险业公共治理体制 |
6.1.3 社会治理体制的顶层设计 |
6.2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体制变革 |
6.2.1 社会治理体制变革的动力 |
6.2.2 社会治理体制变革的方式 |
6.2.3 社会治理体制变革的责任 |
6.3 保险业社会治理体制的优化途径 |
6.3.1 推进市场为导向的保险业管理改革 |
6.3.2 重构保险业公共事务管理体制 |
6.3.3 维护保险业公共治理体制的平衡 |
第七章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法律规制 |
7.1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制度与规范 |
7.1.1 社会治理的制度设计和供给 |
7.1.2 社会治理的制度环境营造 |
7.1.3 社会治理的制度变迁和创新 |
7.1.4 社会治理的基本制度规范 |
7.2 保险业社会治理的法治化 |
7.2.1 关于保险治理问题的法学解析 |
7.2.2 国际保险治理法治化的模式借鉴 |
7.2.3 中国保险法治化的演进现状 |
7.2.4 中国保险治理法治化的核心意涵 |
7.3 保险业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现途径 |
7.3.1 确立保险法治化的治理路径 |
7.3.2 坚持软法之治和软硬兼施 |
7.3.3 构建社会治理法制体系 |
7.3.4 强化社会治理法制监督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0. 导论 |
0.1 研究背景 |
0.1.1 问题的提出 |
0.1.2 研究意义 |
0.2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研究的理论基础 |
0.2.1 金融监管与金融监管制度的含义 |
0.2.2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 |
0.2.3 思想与制度的关系 |
0.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0.3.1 研究思路及研究内容 |
0.3.2 研究方法 |
0.3.3 创新点 |
0.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4.1 国外学者关于中国金融监管的研究 |
0.4.2 国内研究综述 1. 束缚与控制(1948-1978):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 |
1.1 计划经济时期金融管理思想的背景 |
1.1.1 理论背景 |
1.1.2 经济背景 |
1.2 计划经济时期金融管理的思想考察 |
1.2.1 金融组织国有化思想 |
1.2.2 管理机构的单一化思想 |
1.2.3 金融管理的行政调控思想 |
1.3 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制思想 |
1.3.1 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制环境 |
1.3.2 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制传统思想 |
1.4 思想形成动因分析 |
结束语 2. 启蒙与探索(1979-1984):金融制度改革起步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 |
2.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产生的背景 |
2.1.1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重大意义 |
2.1.2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逐步形成 |
2.1.3 商品经济理论的逐步确立 |
2.1.4 西方货币金融理论的引进 |
2.2 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初步构想 |
2.2.1 关于中央银行建制问题的认识 |
2.2.2 关于中央银行性质问题的争论 |
2.2.3 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的关系的认识 |
2.3 中央银行金融管理的思想发展 |
2.3.1 利率管制思想 |
2.3.2 信贷管理思想 |
2.3.3 关于中央银行金融管理方式的探讨 |
2.4 建设金融法制的初步探索 |
2.4.1 监管立法的必要性认识 |
2.4.2 关于设立银行法的初步认识 |
结束语 3. 冲突与融合(1984-1993):金融制度改革构建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 |
3.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发展的背景 |
3.1.1 多元化金融机构的大发展 |
3.1.2 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 |
3.1.3 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由自然混业经营向分业经营过渡 |
3.1.4 理论背景:西方金融理论的传播与发展 |
3.2 确立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思想发展 |
3.2.1 中央银行监管职能定位的探讨 |
3.2.2 监管分支机构设置的争议 |
3.2.3 监管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认识的深化 |
3.2.4 由自然混业监管向分业监管过渡的探索 |
3.3 金融监管市场制度思想探索 |
3.3.1 强化合规性监管职能思想的确立 |
3.3.2 运营监管思想:利率管制、信贷规模控制 |
3.3.3 风险管理思想的探讨 |
3.4 金融监管立法性质和内容的探讨 |
3.4.1 关于《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认识 |
3.4.2 关于加强金融法制建设的讨论 |
3.4.3 加强法制建设思想的基本特征 |
结束语 4. 调整与突破(1994-2004):金融制度改革的调整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 |
4.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调整与突破的背景 |
4.1.1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技术进步与金融创新 |
4.1.2 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 |
4.1.3 现代经济理论的发展与引进 |
4.1.4 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混业经营初露端倪 |
4.1.5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影响 |
4.2 优化监管组织体系的探索 |
4.2.1 监管机构协调制度的建议 |
4.2.2 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的争论 |
4.2.3 监管监管者思想的产生 |
4.2.4 关于分离监管职能的争论 |
4.3 监管业务思想的深入研究 |
4.3.1 风险监管思想的发展: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审慎监管与合规监管并重 |
4.3.2 关于自律性监管思想的探讨 |
4.3.3 全程监管思想的确立 |
4.4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监管立法思想 |
4.4.1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讨论 |
4.4.2 加强监管立法国际合作的建设 |
4.4.3 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化的思想 |
结束语 5. 深化与反思(2005至今):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发展 |
5.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探索的背景 |
5.1.1 金融全球化与金融业对外开放 |
5.1.2 混业经营日趋明显 |
5.1.3 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 |
5.1.4 金融创新不断深入 |
5.2 金融监管组织的新发展 |
5.2.1 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协调的探讨 |
5.2.2 完善自律性监管体系的思考 |
5.2.3 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机构体系的探索 |
5.3 监管业务的再探索 |
5.3.1 微观审慎监管思想的强化 |
5.3.2 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争论 |
5.3.3 关于宏观审慎监管与系统性风险防范思想 |
5.4 监管立法的反思与探索 |
5.4.1 关于建立中国金融混业监管法律体系的思考 |
5.4.2 系统性风险法律监管思想的确立 |
结束语 6. 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的总体考察 |
6.1 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演进路径 |
6.1.1 行政性金融控制思想 |
6.1.2 控制性金融监管思想的形成与弱化:逐步强调规则监管与市场约束并重 |
6.1.3 审慎性金融监管思想的构建与强化 |
6.2 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演变的内在逻辑 |
6.2.1 思想演进特征 |
6.2.2 演进机制 |
6.3 我国金融监管理念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后记 |
(6)体制转型时期的中国保险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部分当今中国保险市场现状及前景展望 |
一、我国保险业的历史性进展 |
(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概况 |
1. 保费迅速增长、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提高 |
2. 保险市场的供需主体及中介机构不断增加 |
3. 保险业资产增长,投资回报率提高 |
4. 法律法规走向健全,监管体系逐步形成 |
(二)中国的寿险业 |
1. 中国寿险业的发展状况 |
2. 中国寿险业的企业组织形式 |
3. 中国寿险业的产品模式 |
(三)中国的财产险业 |
(四)中国的再保险业 |
二、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
(一)宏观政策方面的问题 |
1. 市场竞争模式不确定 |
2. 保险法制度不健全 |
3. 保险机构、保险业务发展与保险管理滞后的矛盾 |
4. 市场竞争条件不平等 |
(二)供给方面的问题 |
1. 业务总体水平低,结构发展不平衡,险种单一,适应性不强,新险种开发缓慢 |
2. 市场主体偏少,缺乏适度竞争,市场主体企业化程度差异大 |
3. 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狭窄,保险基金几乎无法保值增值,保险赔付水平过低,保险赔付作用有待提高 |
4. 保险经营性风险日益积聚,保险业面临风险的考验 |
5. 保险业务迅速发展与人才匮乏形成关尖予盾 |
6. 竞争加剧,违规经营现象相当严重 |
7. 内部管理混乱,会计核耳及账户管理有漏洞,内部控制薄弱 |
8. 社会保险机构及有关部门人事混乱 |
(三)保险需求方面的问题 |
(四)保险中介存在的问题 |
1. 各类保险代理人发展欠平衡,行为不规范,保险经纪人尚未起步 |
2. 违规、违法经营现象严重 |
3. 管理松懈、手续费标准执行混乱 |
4. 存在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
5. 机构设置有待规范 |
三、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 |
(一)从中国的保险密度与深度看保险业的发展前景 |
(二)从中国的人口看保险业的发展前景 |
(三)从中国的经济水平和居民收入看保险业的发展前景 |
(四)从中国人的保险意识看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 |
(五)从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看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 |
(六)从加入WTO看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 |
第二部分加入WTO后中国保险市场开放度研究 |
一、中国政府对开放国内保险市场的明确表态 |
二、开放中国国内保险市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
(一)开放所带来的机遇 |
(二)开放所带来的挑战 |
1.营销方面的压力和挑战。 |
2.人才挑战。 |
3.技术挑战。 |
4. 盈利水平挑战。 |
5. 管理挑战。 |
6. 对参与国际竞争的挑战。 |
7. 对我国保险业经营管理制度的挑战。 |
三、入世后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度 |
(一)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保险业对外开放的经验借鉴 |
1.韩国 |
2.新加坡 |
3.中国香港 |
4.泰国 |
5.菲律宾 |
6.印度 |
7.印度尼西亚 |
(二)我国对保险市场开放尺度的把握 |
1.确定开放度首先要掌握国内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承受能力 |
2.要坚持“三有”原则 |
(1)关于“有限制” |
(2)关于“有选择” |
(3)关于“有步骤” |
3.保险市场开放所涉及的产品或技术、对象或机构、空间或区域 |
(1)引进保险产品或技术的选择 |
(2)引进对象或机构的选择 |
(3)引进空间或区域的选择 |
4.在我国保险市场开放初期政策应做的具体工作 |
5.在开放国内保险市场的同时我国的保险企业要主动出击海外 |
第三部分中国保险市场模式研究 |
一、中国保险市场模式的观状与特点 |
(一)历史与现状 |
1.计划经济中的封闭型垄断模式 |
2.计划商品经济中的封闭型垄断竞争模式 |
3.市场经济中的开放型垄断竞争模式 |
(二)特点 |
1.保险市场模式形成的不确定性 |
2.保险市场模式内容的不具体性 |
3.保险市场模式监管行为的随意性 |
二、中国保险市场目标模式的确定 |
(一)发达国家保险市场模式参考 |
1.发达国家保险市场充分开放的垄断竞争模式 |
2.发达国家保险市场有限开放的寡头垄断模式 |
3.发达国家保险市场有限开放的垄断竞争模式 |
(二)中国保险市场目标模式的确定 |
1.确立中国保险市场目标模式的因素分析 |
(1)国情与经济发展目标 |
(2)WTO规则 |
(3)垄断竞争程度 |
(4)风险控制 |
2.中国保险市场目标模式的确定 |
(1)阶段性目标模式 |
(2)总体性目标模式 |
三、完善保险市场目标模式的政策驭向与措施 |
(一)在组织结构模式上,积极推进保险市场规模的扩大和组织结构的合理调整 |
1.扩大市场规模 |
(1)政府规划 |
(2)政府鼓励 |
(3)政府扶持 |
2.完善保险市场组织结构 |
(1)继续逐步增加产险和寿险公司 |
(2)尽快增加再保险主体,形成再保险市场 |
(3)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中介机构 |
(二)在市场机制模式上,倡导、推动市场化的垄断竞争 |
1.创造环境,倡导公平竞争 |
2.培育中资保险公司成为垄断的主导力量 |
(1)深化保险体制改革 |
(2)加强保险业同银行业的合作 |
(3)保险资本重组,“一夜暴富” |
(三)在经营模式上,大力推进专业化、集约化 |
1.注重创新 |
(1)险种必须创新 |
(2)营销手段要创新 |
(3)服务内容要创新 |
(4)保险理念创新 |
2.注重风险控制 |
(1)在思想上要引起重视 |
(2)提高经营质量 |
(3)规范保险资金的运用 |
(4)利用再保险的功能 |
(5)防止保险欺诈 |
3.注重人才专业化 |
(1)培养和引进人才的途径 |
(2)目前急需的专业人才 |
(四)在市场开放模式上,采取全方位适度开放政策 |
1.全方位的开放 |
2.有限制的开放 |
3.有选择的开放 |
4.有步骤的开放 |
(五)在监管模式上,完善保险监管机制,提高保险监管水平 |
第四部分中国保险市场供给与需求条件分析 |
一、中国保险需求条件分析 |
(一)保险需求的涵义 |
(二)经济发展与保险需求 |
1.生产能力的扩大对保险需求的影响。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
(2)产业结构的变化增加了保险需求。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社会分工极为有限,人们从事的主要是渔猎、种植业、养殖业和手工业等,此时出现的是从游牧业向农业的飞跃。到了近代,产业革命导致出现了以轻工业为主的产业结沟,第二次科技革命后出观了以重工业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结构,这样就完成了从农业向工业的过渡。二战后兴起了第三次科技革命,出现了以信息、电子、软件、手航、生物工程、原子能等为代表的新型产业,到现在我们正处于由工业化经济向服务化、知识化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产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原有产业部门的基础上,形成了许多新兴产业部门。他们的出现同时也意味着新的、更多的风险的出观,于是对保险提出了新的要求,保险需求绝对量增加了,保险的内容也扩大了。同时要求保险业设计新险种,开发新业务。 |
(二)人口状况与保险需求 |
(三)家庭状况与保险需求 |
(四)政府政策与保险需求 |
二、中国保险供给条件分析 |
(一)保险供给的涵义 |
(二)经济发展与保险供给 |
(三)保费水平与保险供给 |
(四)从事保险经营的专门人才的数量、质量与保险供给 |
第五部分中国农村保险市场研究 |
一、发展农业保险市场 |
(一)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发展滞后的原因 |
1.体制与制度的瓶颈制约 |
2.财政补贴的制约 |
3.技术水平的制约 |
4.中介机构缺位的制约 |
5.险种开发滞后的制约 |
6.农业保险有效需求的制约 |
(二)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 |
(三)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对策 |
1.加强农业保险的立法 |
2.开发设计适销对路的农村险种 |
3.加强农业保险技术的开发和人才的培养 |
4.培育农业保险的中介市场 |
5.研究建立再保险体系 |
6.尝试在农村实行资金运用 |
7.加强金融监管,规范农村保险市场 |
二、拓展农村人身保险市场 |
(一)发展我国农村人身保险的难点 |
1.分业经营的法律限制 |
2.保障意识淡薄 |
3.费率制定不合理 |
4.经济制约因素 |
5.经营体制的不适应性 |
(二)发展我国农村人身保险的设想 |
1.重视人身保险的储蓄和投资双重功能 |
2.允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进行混业经营的尝试 |
3.积极进行保险营销的创新 |
4.强化保险服务意识 |
5.延伸机构,建立合理完善的保险体系 |
6.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
第六部分中国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问题研究 |
一、保险监管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
(一)保险监管的时代意义 |
(二)中国保险监管的根本原因 |
1.保险市场的失灵与保险监管 |
2.保险的特殊性和保险监管 |
(三)保险监管的法律依据 |
二、我国保险监督管理的现状 |
(一)我国保险监督管理的立法历史 |
(二)保险业的自省和自我监督的探索 |
(三)监督管理的内容 |
(四)监管方式 |
(五)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保险监督管理体系,保险监督管理乏力。 |
三、保险监督管理体制的国际比较和我国的模式选择 |
(一)我国保险监督管理目标模式的选择 |
1.保险监督管理目标的国际比较 |
2.我国保险监督管理目标的选择 |
(二)我国保险监督管理方式的选择 |
1.保险监督管理方式的国际比较 |
(1)公示方式 |
(2)规范方式 |
(3)实体方式 |
2.我国保险监督管理方式的选择 |
(三)我国保险监督管理手段的选择 |
1.保险监督管理手段的国际比较 |
2.我国保险监督管理手段的选择 |
(1)解释法律 |
(2)制定规则 |
(3)信息批露 |
(4)窗口指导 |
(5)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 |
四、保险监管的内容选择与程度分析 |
(一)通过国际比较,了解我国的保险监管内容 |
1. 关于事先批准原则 |
2. 保险公司有关股本、法定准备金等金融方面的要求 |
3. 技术储备及包括技术储备在内的基本投资的金融要求 |
4. 保险险种和保险费率的规定 |
5. 再保险的让与管理 |
(二)保险监管的程度分析 |
五、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监管体系 |
(一)建立和完善保险监管的基础性制度 |
1. 建立健全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
2. 提高中国保监会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 |
3. 实现财务信息的标准化,为偿付能力监管创造基础条件 |
4. 提高保监会信息化水平,实现技术装备的现代化,并提高监管透明度 |
5. 完善保险税收制度,制订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
6. 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
7. 建立独立精算师制度 |
8. 组建专业协会,建立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 |
9. |
1 0. |
(二)建立良好的保险市场进入机制 |
1. 将设立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要求与公司准备从事的业务挂钩,对不同的险种提出不同的资本金要求。 |
2. 对内资开放保险市场,加快中资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速度。 |
3. 增加市场主体的组织形式。 |
(三)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建立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 |
(四)调整监管重点,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
(7)WTO体制下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状况 |
1.2.2 国内研究状况 |
1.3 研究思路以及论文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概念及其形成背景分析 |
2.1 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概念的理解 |
2.1.1 市场准入的含义 |
2.1.2 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内容 |
2.1.3 保险服务贸易提供的类型 |
2.1.4 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内涵 |
2.2 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制度形成的背景分析 |
2.2.1 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制度形成的动因 |
2.2.2 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 |
第3章 WTO体制下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法律基础及其规则分析 |
3.1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形成及其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规则分析 |
3.1.1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形成 |
3.1.2 《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规则分析 |
3.2 《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的形成及其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规则分析 |
3.2.1 《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的形成 |
3.2.2 《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关于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规则分析 |
3.3 《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的形成及其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规则分析 |
3.3.1 《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的形成 |
3.3.3 《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关于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规则分析 |
第4章 WTO体制下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理论分析 |
4.1 从WTO体制下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价值分析 |
4.1.1 秩序价值 |
4.1.2 效率价值 |
4.1.3 公平价值 |
4.2 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经济学分析 |
4.2.1 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中的交易费用问题分析 |
4.2.2 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中的资源与能力问题分析 |
4.2.3 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中政府干预效用问题分析 |
4.3 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监管博弈模型分析 |
4.3.1 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监管的必要型 |
4.3.2 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监管博弈分析 |
第5章 WTO体制下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及国际比较分析 |
5.1 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的博弈模型分析 |
5.1.1 模型构建 |
5.1.2 模型的经济学含义解释 |
5.2 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准入状况 |
5.2.1 入世前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情况 |
5.2.2 入世后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情况 |
5.3 国际比较分析 |
5.3.1 发达国家的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 |
5.3.2 发展中国家的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 |
5.3.3 比较分析 |
第6章 WTO体制下关于完善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对策 |
6.1 我国入世关于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做出的具体承诺 |
6.2 对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承诺的评析 |
6.3 关于完善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对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
(8)发展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路径选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对发展金融服务贸易问题的一般理论综述 |
1.2.1 金融服务贸易相关概念 |
1.2.2 国内外学者对发展金融服务贸易相关问题的研究综述 |
1.3 本文对研究金融服务贸易的理论选择 |
2、WTO规则对我国发展金融服务贸易的影响 |
2.1 WTO约束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则 |
2.1.1 WTO约束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框架 |
2.1.2 普遍义务性基本原则 |
2.1.3 具体承诺义务 |
2.1.4 WTO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总结 |
2.2 我国入世对金融服务贸易开放的承诺及其影响 |
2.2.1 我国入世对金融服务贸易开放的承诺及其承诺水平 |
2.2.2 入世承诺及其履行对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影响 |
3、我国金融服务业竞争力评析 |
3.1 我国金融服务业总体竞争力 |
3.1.1 运用比较优势指数来评估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
3.1.2 运用产业内贸易指数来评估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
3.2 我国银行服务业竞争力 |
3.2.1 入世后我国银行服务业面临的国际竞争概况 |
3.2.2 我国银行服务业竞争力比较分析的指标 |
3.2.3 我国主要商业银行与美、日、欧等主要商业银行的比较 |
3.3 我国保险服务业竞争力 |
3.3.1 我国保险业与世界保险业发达国家比较概况 |
3.3.2 比较结果简单总结 |
3.4 关于我国金融服务业竞争力的总结 |
4、金融服务贸易发展路径的国际比较 |
4.1 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的案例 |
4.1.1 美国 |
4.1.2 日本 |
4.1.3 韩国 |
4.1.4 墨西哥 |
4.2 金融服务贸易发展路径国际比较对我国的启示 |
4.2.1 自由化进程应以产业竞争力为基础,与本国金融体系发展阶段一致 |
4.2.2 加强对外资和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
4.2.3 配以相关的金融改革,建立稳健的国内金融体系 |
5、发展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路径选择 |
5.1 正确处理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我国金融安全的关系 |
5.1.1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影响 |
5.1.2 我国金融服务市场的适度保护、适度开放与逐步开放 |
5.2 采取各种措施稳步提高我国金融服务业竞争力 |
5.2.1 通过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来改善金融服务业的调控机制 |
5.2.2 运用政府采购和补贴来促进企业竞争力的提升 |
5.2.3 为国内金融企业竞争力发展改善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竞争环境 |
5.3 加强对金融服务业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
5.4 为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推进创造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 |
注释 |
参考文献 |
(9)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一、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问题的缘起 |
二、概念界定 |
三、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问题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经济学分析 |
一、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
二、外资保险业具有特殊的行业风险 |
第二节 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价值分析 |
一、安全 |
二、公平 |
三、效率 |
第二章 外资保险公司准入监管的原则和制度安排 |
第一节 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原则探析 |
一、保护主义原则 |
二、对等互惠原则 |
三、最惠国待遇原则 |
四、国民待遇原则 |
第二节 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制度安排研究 |
一、组织形式的限制 |
二、外资保险公司自身条件的要求 |
三、准入范围的限制 |
第三章 WTO 框架下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国际协调 |
第一节 WTO 中关于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规定 |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 |
二、《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协议》的规定 |
三、《全球金融服务协议》中的规定 |
第二节 各国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基本模式 |
一、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市场完全开放模式.. |
二、以日本、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有限开放模式 |
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充分开放模式 |
四、发展中国家有限开放保险市场的模式 |
第三节 对WTO 主要成员方保险服务贸易承诺概况的评析 |
一、市场准入是大势所趋 |
二、承诺内容各有不同 |
三、承诺方式存在差异 |
第四章 WTO 与我国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具体承诺 |
一、关于跨境提供的保险服务 |
二、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外资保险企业的形式和外资股权比例限制 |
三、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地域范围限制 |
四、外国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
五、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许可条件 |
六、国民待遇限制 |
第二节 对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承诺的评析 |
一、坚持“逐项给予” |
二、奉行“渐进式开放” |
三、注重“准入监管” |
四、有权“审慎例外” |
第三节 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对我国保险业影响的实证考察 |
一、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
二、对销售模式的影响 |
三、对技术、人才和管理制度的影响 |
四、对中资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影响 |
五、对保险监管的影响 |
第四节 对入世后我国保险服务贸易法律应对的评析 |
一、我国现有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
二、我国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加强保险监管 顺应入世承诺(论文参考文献)
- [1]金融开放与中国本土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D]. 王毅. 吉林大学, 2020(01)
- [2]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D]. 钱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中国季刊》视域下的中国改革与发展(1978—2018)[D]. 付正.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2)
- [4]中国保险业社会治理问题研究[D]. 石富覃. 兰州大学, 2013(04)
- [5]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D]. 崔鸿雁. 复旦大学, 2012(03)
- [6]体制转型时期的中国保险业研究[J]. 曲伟强,韩经建,宋若臣,曾红燕,冯展宾,任福姣. 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S1)
- [7]WTO体制下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研究[D]. 彭方. 湖南大学, 2005(06)
- [8]发展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路径选择研究[D]. 梁柱. 暨南大学, 2005(01)
- [9]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D]. 盛枫. 西南财经大学, 2005(04)
- [10]浅议《保险法》的修改[A]. 罗媱妹. 甘肃保险论文集,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