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与德治关系简论(论文文献综述)
陈希[1](2011)在《回顾与反思 ——“柏拉图问题”与中国法理学界》文中指出1978年迄今,中国法理学界已经走过了32个年头,在法学研究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看到成绩的时候,我们仍然会发现有问题存在,不少国内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邓正来先生提出了一种有代表性的看法“他命令我们把那些被我们视为当然的问题重新问题化。”法治的确已经被我们视为当然,然而在1979年“人治与法治”大讨论中,这两个问题恰恰理论法学界最大的问题。我们必须承认:“人治”“法治”的讨论的确已经被理论法学遗忘,“法治”也取得了崇高的地位。其实这场讨论仍然在继续着,柏拉图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最为奇特的事情就是,32年来理论法学对于柏拉图的研究都必须先回答一个问题:柏拉图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这个研究目的是摒除一种模糊的印象,寻找一个清晰的脉络。只有清晰地去思考,才能够发现自己的研究传统,寻找当下以及未来的可能方向。这个过程也提供一个方法论。引进的经典思想家不是只有柏拉图一人。模糊不清印象者也并非只柏拉图一人。柏拉图研究尚有清晰性,其他经典思想家的研究也有自身的清晰性。但是该文只是想从一个特别的角度,特别的切入点唤起一种学术的自觉意识,也让人们知道法理学界为了怎么样的事业而奋斗。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研究材料和方法论,在研究材料上,笔者确定了研究材料的范围,来源,搜索和选择标准。方法论上,笔者不采用哲学史式的风格,即对前任讨论的思想进行批判性的系统评价,而认为应当探究所在时代的背景造成的决定性影响。在思想运动的推动力上,笔者偏重于研究思想的传承,尤其关注理论法学的学术共同体内部,对于外在的影响不进行讨论。第二部分指出1979年“人治”和“法治”大讨论中,法理学者们站在法治中心的立场上,拒斥了法律虚无主义,人治法治结合,取消人治法治提法等观点。法理学者们纷纷用不同的角度来阐释柏拉图以论证法治中心。这个讨论的结果是建立起主流的柏拉图“人治论”,肯定了“人治”和“法治”二元斗争史。但这也从侧面肯定了“人治”存在,“法治”始终处于一个不安定的状态。第三部分指出柏拉图“转型论”的出现以及其和柏拉图“人治论”的共治,来试图缓解这种不安定的状态。“转型论”的出现确立了“人治”到“法治”的进步史。这种末世论性质的柏拉图研究反而导致了“法治”的末世论,实际上也宣告了法治理论上的终结。最后通过分析柏拉图“转型论”与柏拉图“法治论”的互相批评指出,柏拉图“转型论”转向其实并没有达到其所追求的结果,不少学者径直支持柏拉图“法治”论。从2000年代以来,分裂反而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并分析原因以及背后的困境。同时关于柏拉图的法治理论是什么也众说纷纭,不少学者提出了新鲜的见解。最后一部分则通过一篇论文入手,指出一种未来彻底化解分裂的可能性。笔者沿着这种可能性提出对柏拉图着作《米诺斯》的解读。希望这种解读对于中国法学理论未来柏拉图研究有着意义。
刘京雷[2](2009)在《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德法兼治》文中研究表明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历史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有着特定的时代背景,深厚的理论渊源和丰富的时代内涵。党的十六大报告,尤其是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提出以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写入党的正式文件和国家宪法。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无疑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人们越来越深切地体会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发展社会主义中国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论是从其要素上还是从其内容上,都可从多个方面进行分类。但无论从哪些方面来分,我们都会发现,其中,道德在和谐社会的建构中起重要作用,德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我国社会经济步入新的发展时期提出的重要治国方略。这种治国方略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中国古代“德主刑辅”传统治国思想的“扬弃”。同时,它在含义上与本质上与传统意义上的德治法治又都有着根本的不同,它坚持了与时俱进的原则,紧紧植根于现时代的中国现实的经济、政治、文化需要,是既体现着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治国方略。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废。当代中国德法兼治理论,即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德治在实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利益的反映,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社会主义法律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支持,互为表里,道德渗入法律,法律体现道德精神。道德能为法治提供支持与保障,立法活动需要道德指引,司法主体需要道德能力保证,社会成员的守法心态需要道德制约;在法律不能的层面需要道德来调控,法律通过自己的规范、监督、保护、扬弃和促进等作用对德治加以支持和保障。本文从“德法兼治”的角度阐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问题,初步揭示了构建“和谐社会”和采取“德法兼治”的联系,探求运用“德法兼治”达到“和谐社会”的途径。
乔畅[3](2006)在《论“德法兼治”思想与和谐社会构建》文中指出“德法兼治”是我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执政方略进行创造性探索的伟大成果,是我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党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复兴的根本大计。应该看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德法兼治”的治国思想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故笔者认为从理论上系统阐释“德法兼治”思想,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巨大的现实作用。本文参酌史料,运用逻辑与历史统一、训诂和阐发结合以及比较分析等方法,对“德法兼治”思想进行全面的梳理和系统的研究,考察了中国传统“德法兼治”思想的起源;概述了儒家“德主刑辅”和法家“刑主德辅”的治国思想,深入挖掘和阐释了传统“德法兼治”思想的基本蕴意;总结了古代社会的治国之道,揭示了“德法兼治”才能国家昌盛的历史规律;评析了传统“德法兼治”思想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在此基础上,阐述了社会主义“德法兼治”思想的产生、发展和日臻完善,简析了毛、邓两代领导人对治国方略的探索和实践,着重探析了江泽民“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思想提出的时代背景、科学内涵以及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兼行的思想是开阔政治视野下的理性选择,充满了政治智慧与勇气,必将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从“德法兼治”的视角系统阐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问题,努力揭示“德法兼治”与“和谐社会”的本质联系,深入探索从“德法兼治”走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路径,认为“德法兼治”的治国思想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客观规律,这一伟大治国思想的实施必将促进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社会文化的和谐发展以及生态和谐社会的建立,从而实现社会生活的全面和谐发展。总之,本文是将“德法兼治”思想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联系起来进行研究的初步尝试,求得为今后学人就此课题作深入研究起荜路蓝缕之作用。
杨汝华[4](2004)在《论社会转型期的道德失范与道德重建》文中指出社会转型的完成需要有社会道德的全面建设 ,而道德失范则是社会转型时期的产物。进行全面的道德建设 ,应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为出发点 ,以世俗道德为基本范型 ,同时以整合中国传统的道德资源和借鉴西方优秀的伦理文明为前提 ,并以制度建设作为根本保障。就此本文提出了在社会转型时期道德重建的意义和手段。
郑维东,李晓男[5](2002)在《法治与德治关系简论》文中研究说明 一法治与德治关系问题的重新提出不管从哪一个方面来说,法治和德治的关系问题都是一个古老的问题。在西方,至少在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时期,就存在着柏拉图德治主张和亚里士多德法治主张的对立。前者认为,人类只有在两种条件下,才能遇上太平盛世,"或者是那些正确而真诚地奉行哲学的人获得政治权力,或者是那些握有政治控制权力
郑维东,李晓男[6](2002)在《法治与德治关系简论》文中研究表明 一法治与德治关系问题的重新提出不管从哪一个方面来说,法治和德治的关系问题都是一个古老的问题。在西方,至少在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时期,就存在着柏拉图德治主张和亚里士多德法治主张的对立。前者认为,人类只有在两种条件下,才能遇上太平盛世,"或者是那些正确而真诚地奉行哲学的人获得政治权力,或者是那些握有政治控制权力
郑维东,李晓男[7](2001)在《法治与德治关系简论》文中认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是政治学中的一个古老而常新的问题 ,每个时代的人们必须对此做出符合于其时代要求的解答。本文在分析了法治和德治各自的逻辑和特征之后 ,结合时代特征 ,提出了处理和认识这一关系问题的思路 :法治原则和德治原则的相对独立和客观是处理这一关系的前提 ,在现代社会 ,必须确立法律在政治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必须确立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崇高地位
二、法治与德治关系简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治与德治关系简论(论文提纲范文)
(1)回顾与反思 ——“柏拉图问题”与中国法理学界(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驳斥关于柏拉图研究当然的三种观点 |
(三) 研究思路 |
(四) 研究对象 |
(五) 意义 |
二、柏拉图“人治论”的建立及其分裂 |
(一) “人治”“法治”大讨论的知识背景及后世评价 |
1. 辩论中的观点和分歧 |
2. 中心论与法律虚无主义 |
3. 中心论与结合论 |
4. 中心论与取消论 |
5. 中心论的胜利 |
(二) 中心论和柏拉图“人治论”的建立 |
1. 中心论的潜在问题 |
2. 柏拉图“人治论” |
3. 柏拉图“人治论”的危机及其分裂 |
三、分裂与共治 |
(一) 柏拉图“人治法治”转型论(简称转型论) |
1. 转型论的主张 |
2. 转型论的回应 |
3. 转型论的问题 |
4. 90年代人治论与转型论的共治 |
(二) 柏拉图法治论(法治论) |
1. 法治论的基本主张 |
2. 新法治论的新主张 |
四、未来一种可能的阐释 |
(一) 《米诺斯》与《巴门尼德》《法律篇》 |
1. 古希腊法律中的血缘与城邦问题 |
2. 智者导致的分裂 |
(二) 柏拉图的建构 |
1. 从反对智者的“法律自然”论 |
2. 反对智者的“法律是被接受的人为物”论 |
3. 批判血缘为基础的习俗和法律 |
4. 柏拉图的法治论 |
(三) 柏拉图的法治的意义 |
参考文献 |
(2)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德法兼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德法兼治存在的合理性 |
(一) 德治的内涵 |
(二) 法治的内涵 |
(三) 单纯实行德治、法治的局限 |
1、单纯实行德治的局限 |
2、单纯实行法治的局限 |
(四) 德治与法治优势互补 |
二、德法兼治的历史进程 |
(一) 古代中国德法兼治思想的演进 |
1、中国传统德法兼治思想的演进 |
2、传统德法兼治思想的合理性与局限性 |
(二) 现代中国德法兼治思想的演进 |
1、毛泽东德法兼治思想 |
2、邓小平德法兼治思想 |
3、江泽民德法兼治思想 |
4、胡锦涛德法兼治思想 |
三、德法兼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意义 |
(一) 保障和谐社会稳定运行的基础 |
(二)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
(三) 完善中国社会治理模式的关键 |
四、德法兼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实践 |
(一) 和谐社会的内涵及特征 |
1、和谐社会的内涵 |
2、和谐社会的特征 |
(二) 德法兼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实践 |
1、“依法治吏”与加强“官德”相结合 |
2、“依法治民”与加强“民德”相结合 |
3、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德治体系 |
4、借鉴西方社会政府道德和公民道德建设经验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3)论“德法兼治”思想与和谐社会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课题的提出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在该方向上的研究现状和分析 |
1.2.2 国内在该方向上的研究现状和分析 |
1.3 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主要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中国传统“德法兼治”思想述评 |
2.1 中国传统“德法兼治”思想的起源 |
2.1.1 “德法兼治”思想的萌芽 |
2.1.2 “德法兼治”思想的产生 |
2.2 儒法两家“德法兼治”思想概述 |
2.2.1 儒家“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 |
2.2.2 法家“刑主德辅”的治国思想 |
2.3 中国传统“德法兼治”思想评析 |
2.3.1 “德法兼治”是中国传统的治国之道 |
2.3.2 传统“德法兼治”思想的合理性与局限性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现代中国“德法兼治”思想的发展历程 |
3.1 毛泽东对“德法兼治”思想的初步探索 |
3.2 邓小平对“德法兼治”思想的丰富和发展 |
3.2.1 邓小平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思想 |
3.2.2 邓小平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思想 |
3.3 江泽民“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思想探析 |
3.3.1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思想的提出 |
3.3.2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思想的科学内涵 |
3.3.3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德法兼治”思想与和谐社会构建 |
4.1 “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及内涵 |
4.1.1 “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 |
4.1.2 “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 |
4.2 “德法兼治”思想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
4.2.1 “德法兼治”思想是“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 |
4.2.2 “和谐社会”是“德法兼治”思想的价值目标 |
4.3 “德法兼治”思想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作用 |
4.3.1 “德法兼治”促进市场经济和谐发展 |
4.3.2 “德法兼治”促进民主政治和谐发展 |
4.3.3 “德法兼治”促进社会文化和谐发展 |
4.3.4 “德法兼治”促进生态和谐社会的建立 |
4.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4)论社会转型期的道德失范与道德重建(论文提纲范文)
1 更新观念:正确认识道德失范现象 |
2 世俗道德:基本的道德范型 |
3 整合创新:科学的建构方法 |
4 制度建设:道德重建的根本保障 |
(7)法治与德治关系简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治与德治关系问题的重新提出 |
二、法治与德治的基本特征和逻辑 |
1、法治的基本特征和逻辑。 |
2、德治的基本特征和逻辑。 |
三、处理法治与德治关系的基本模式 |
第一,德治主张。 |
第二,法治主张。 |
第三,德治和法治并举。 |
四、现代社会认识法治与德法关系的基本思路 |
四、法治与德治关系简论(论文参考文献)
- [1]回顾与反思 ——“柏拉图问题”与中国法理学界[D]. 陈希.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4)
- [2]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德法兼治[D]. 刘京雷. 延安大学, 2009(05)
- [3]论“德法兼治”思想与和谐社会构建[D]. 乔畅.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06(04)
- [4]论社会转型期的道德失范与道德重建[J]. 杨汝华. 昆明大学学报, 2004(01)
- [5]法治与德治关系简论[J]. 郑维东,李晓男. 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 2002(00)
- [6]法治与德治关系简论[J]. 郑维东,李晓男. 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 2002(00)
- [7]法治与德治关系简论[J]. 郑维东,李晓男. 辽宁教育学院学报, 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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