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保险条款、费率之审批(论文文献综述)
陈胜,王德明[1](2021)在《保险产品“报行不一”的合规及法律风险——《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焦点问题评析》文中认为保险产品就是通常所说的保险公司销售的保单。产品策略与保险公司价值增长及稳健经营密切相关,近年来高速发展的高现金价值保险产品聚集了巨大的风险,财产保险行业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也给行业带来了严重亏损。保险产品是"严监管、防风险"的重要抓手,"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也是近年来监管处罚的高频领域。
史博学[2](2020)在《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合同解释离不开方法的运用,《合同法》第125条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唯一集中规定合同解释方法的条文,直接规定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五种解释方法,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但是这些解释方法在不同具体类型或领域的民事合同(如保险合同)中应当如何运用,立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商业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功能是在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违约行为等不可预见的风险事故时,对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损失和企业生产经营损失进行补偿,提升社会整体风险抵御能力。由于商业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多样性和公益性等特点,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往往需要整体考虑保险原理与专业术语、合同材料的举证与辨别、行业交易习惯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多个因素,与其他领域的民事合同存在较大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商业保险合同纠纷的各方当事人主要基于已方利益诉求来解释合同条款,法官在具体运用五种合同解释方法裁判案件时,并没有可以直接引用的关于解释方法如何具体运用的法律依据,只能依靠对合同解释理论的掌握和类似案例的发现来裁判,容易产生案件争执不休、判决难令人信服和类案不同判等种种问题。在理论研究中,对五种解释方法的运用研究较多,但是对五种解释方法在具体合同领域(尤其是商业保险合同领域)如何运用,研究的较少。基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和理论研究的匮乏,亟需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系统梳理,研究五种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规律和主要解释功能,探究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方式,找寻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路径。针对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文义解释方法主要基于商业保险原理和术语的专业性,解决社会大众的通常理解与专业理解的冲突问题,运用的重点在于对文义理解标准的确定,如是依据字面意思还是依据保险术语标准。体系解释方法主要基于合同载体的多样性,解决不同合同载体、不同合同条款以及不同法律政策之间的冲突问题,运用的重点在于对体系范围的确定。目的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产品的公益性,用于解决不同合同目的之间相冲突的问题,运用重点在于对合同目的的探究。习惯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原理与交易习惯,用于解决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与保护弱势方利益相冲突的问题,运用重点在于保险原理的论证说理与习惯的发现。诚信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交易中常见的信息不对称情形,用于解决合同双方在专业经验等方面的巨大差异问题,保证合同解释结果的公平公正,运用重点在于相关解释规则适用条件的具体辨别,如怎样认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各种说明行为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标准等问题。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往往并不是简单运用一种解释方法就可以完成的,需要对多种解释方法进行综合运用。在综合运用过程中,五种解释方法并没有普遍适用并完全固定的位阶或运用顺序,但是对于不同类别的合同条款,存在一些大概的适用顺序和排除适用规律,可以加以提炼运用。目前,立法上未对商业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明确分类,学理上的分类也无法满足合同解释的需求,在合同解释语境下,应当从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果的选择角度,将条款重新分类,分为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三种。在重新分类的基础上,再探寻不同类型条款所固有的解释方法综合运用规律。在综合运用解释方法之后,如果仍得出难以取舍的复数解释结果,需要针对不同的条款类型,运用不同理论或模式进行选择,如格式条款应当采不利解释结果,议定条款需要进行利益衡量理论。在整个商业保险合同解释过程中,需要法官和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也需要对各方进行约束。解释方法的运用需要遵守诉讼程序,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法官对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论的采纳,需要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导论阐述了研究背景、研究进路、研究方法、文献综述等内容,理论研究中,对单一或多种解释方法在民事合同中的运用研究较多,对于在具体领域或类型合同中的运用,尤其是在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中进行系统梳理与综合运用的研究较少。第一章旨在研究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相关的基本理论与立法规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来源于合同解释方法,本章首先介绍合同解释方法的相关基本理论,研究合同解释的必要性、内涵、价值等,在此基础上探讨合同解释的方法与原则、规则之间的关系。其次,研究了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与合同解释具有承继关系,但在主体与客体方面,与其他民事合同具有很大的差异。再次,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了比较研究,研究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探求当事人真意、体系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意图解释、平义解释、语境解释等解释方法,这些解释方法的运用对我国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研究有诸多借鉴之处。最后,对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规定中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进行了研究,合同解释方法集中规定在《合同法》第125条中,同样也适用于商业保险合同,并且在这一合同领域具有特殊的运用方式。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研究了商业保险合同的五种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主要研究了五种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价值基础、适用条件、运用中的问题与完善措施等。文义解释具有优先性,往往是需要最先使用的解释方法,在专业术语解释等方面与社会大众的通常理解还有一些偏差,需要规范文义解释方法的运用。体系解释的参照材料具有多样性,从合同的其他条款到投保单、暂保单等其他合同材料,从传真邮件等证据材料到行业规范等规定,都需要全面考虑,这些也都可以作为运用体系解释方法的参照材料。目的解释方法着重考察各方当事人的目的,还要考虑合同外第三者(如交通事故中的伤者)、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目的等,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获得公平公正的解释结果。有利解释规则是商业保险合同中享有盛名的解释规则,是出于《保险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属于目的解释方法范畴,在实践中也被广泛应用。对通常理解的科学把握、与文义解释的衔接、对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把握是规范运用有利解释规则的重要内容。习惯解释方法重在发现与遵循约定俗成且形成交易习惯的做法,在意思自治的市场交易中,习惯能淘汰其他做法最终获得普遍认可,说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社会基础,符合当下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习惯解释方法重点在于考察保险行业的交易习惯,也要考虑与保险合同相关的其他行业习惯,如国际物流责任保险要考虑国际贸易行业的习惯;同时,还要考虑长期签订同类保险合同的个体当事人在历史交易中形成的特定交易习惯。诚信解释方法,是商业保险合同中特别重要的解释方法,主要是基于理论界公认的保险领域的最大诚信原则,其三种解释规则在《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商业保险以外的其他民事合同。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体现了对保险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是对商业保险合同信息不对称局面的理性回应;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是对保险消费者的约束,主要为了避免道德风险,体现了对商业保险市场秩序和公序良俗的维护。第七章旨在研究五种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论的确定。商业保险合同的五种解释方法,在具体个案的运用中,并没有固定的顺序或者适用位阶,需要根据实际案情进行综合运用。但是对于不同类别的合同条款,也存在一些综合运用的规律,这就需要对原有的合同条款分类进行优化,将保险合同条款分为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再分类研究不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方式。如格式条款需要运用不利解释进行选择,议定条款则需要运用利益衡量理论进行选择。对于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与解释结果的选择,还需要规范的诉讼程序与确定解释结论的充分论证说理,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科学的解释方法运用体系。
舒凯[3](2020)在《“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各种新的保险纠纷应运而生。“非医保用药不赔”这一条款的性质和有效性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很大的争论。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由于意见分歧,往往缺乏统一的审理依据。非医保用药的理赔责任的明确有助于对《保险法》和《合同法》上的免责条款、格式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同时也能加深对权利和义务统一原则以及公平原则的理解,具有较大的理论研究意义;对实践中提出如何防止过度医疗、滥用药物以及如何平衡好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受害人三方的利益的相关解决措施也具有实践意义。文章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产生背景,接着从概念入手,介绍了该条款的内涵和外延,明确了该条款与之相近概念的区别和联系。然后根据学界不同观点对保险条款中的三种类型条款的性质与该条款比较分析后,对该条款进行综合的判断和定性,认为该条款并非免责条款,应属特殊的“格式条款”,符合一般性保险合同条款的性质。第二部分提出“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所处的窘境,通过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计结果分析,因该条款产生纠纷的案件占比大,迫切需要解决。紧接着用三种案例表明实践中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对案件加以分析,总结归纳出了实践中此类纠纷中所出现对该条款效力认定不一、过度医疗、药品的鉴定举证存在困难等问题。并且现行法律对该纠纷的赔偿责任并未明确,因此各地司法意见也存在分歧。总结出所有问题的核心均是“非医保用药不赔”的合理性的认定。第三部分是对“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合理性分析,先分析车辆责任险的性质,是属于规章类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并用实证论证了该条款契合保险的分摊风险和损失补偿功能,体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与义务一致。然后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分析,有利于促进交通安全,并总结得出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保险费率的联系处于一种动态平衡,降低保险费率利于维护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从而促进保险行业和社会稳定发展。第四部分是“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合理实施的途径。首先从司法角度上,提出司法解释加重了保险人的举证责任,认为举证责任应合理分配,并提出对法条的补充建议,然后从被保险人的角度叙述了设立附加险种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对附加险设置的条件限制提出相对具体的意见,最后通过抑制过度医疗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就对医院建立过度医疗的防控机制提出构想。
钱红亮[4](2020)在《保险格式条款阅读欠缺之规制路径及其选择》文中研究指明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至少消费者保险合同之缔结,投保人鲜有阅读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者,此即本研究所言“阅读欠缺”或谓“不阅读就签字”,是世界各地保险交易领域的一种普遍现象。此种现象之流行,是理性、社会、认知等方面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理性方面,投保人通常无力理解也无从磋商条款内容,很可能作出阅读的成本超过预期收益的判断;投保人即使作出相反的判断,还要面对(通常为保险人故意安排的)阻碍他们审视合同细节的社会压力;认知方面,即便存在掠夺性格式条款,投保人也很可能没有能力理性地回应与处理。阅读欠缺并非出于懒惰懈怠或道义有欠,而是投保人有限理性和认知局限的反映,是理性的“非理性”选择和合理的不知。自由市场的绝对拥护者主张,阅读欠缺不成问题、不用担心,也就不必规制。他们承认,大多数投保人不阅读,但是,在竞争市场中,只要有足够多的少数投保人(边际消费者)阅读、理解、知晓合同之内容,并根据所知信息理性地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寻购更好的保险产品(保单条款),就足以迫使并激励保险人向所有投保人提供更加公平、更加合理的条款,因为保险人回应的是作为整体的投保人,总是在争夺与边际消费者的交易机会,此即少数阅读者理论。该理论总体失败:一者,真正阅读的投保人太少,足够多的少数阅读者无从出现,知之甚详且精明强干的消费者之数量不足,无法形成投保人群体关于保单质量的共同认知,充分的市场压力之集聚成为无源之水,藉由市场力量精确定价保险合同之期望必然是水中之月;二者,即便少数阅读者达到最低比例,他们通常亦无能为力,一方面投保人是有限理性的,即便知悉条款内容,也可能于决定是否投保之际非理性地忽视之,另一方面保险人可通过批注区别对待知情的投保人和不知的投保人,向知情的投保人提供更加公平合理的条款,知情的投保人之存在将无助于其他消费者之保护。通常认为,阅读欠缺引发合意缺失与市场失灵两大问题。前者是从合同双方的个体视角而言,即倘若对保险格式文字所创设的法律关系一无所知,投保人就不可能对斯项法律关系表示知情的、真正的同意,保险格式合同与当事人真意合致不能相提并论。后者是从市场运转的总体视角而言,既然投保人无心费神或无力回应保单条款的细致内容,也就不可能就保单内容货比三家,寻购机制失灵,人们因而不能指望市场力量有效约束保险产品质量,无法仰赖市场竞争激励保险人提升条款质量。此外,投保人群体通常具有期待乐观主义倾向,即期待的保单条款好过实际的保单条款,或者期待的承保范围宽于实际的承保条款,或者预期的承保除外窄于实际的除外条款。乐观期待之下,投保人付费意愿更高,保单质量倾向于低落。阅读欠缺之规制路径,可分为程序规制与实质规制。程序规制旨在改善缔约程序本身,力图通过直接规制缔约行为,优化众多个别保险交易的条件、环境和状况,从而优化整体保险市场的运转。易言之,从合同双方的个体视角而言,是为贯彻意思自治,从市场运转的整体视角而言,是为促进市场健康。程序路径从保险合同订立成立规则入手,主张实施阅读促进类法律规范,提供阅读机会,降低阅读成本,激励阅读行为,矫正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护投保人知的权利和以之为基础的选择权,治愈合同同意过程中的瑕疵,处理那些妨碍完全和公平缔约行为的、可能有损保险市场健康的因素,例如,道德危险和逆选择。阅读义务规则,即“签字即视为同意”,是英美普通法上阅读促进类法律规范的制度起点,为解决阅读欠缺问题最为传统的程序工具。保险合同阅读义务规则的传统完整表述为,签字订约之前,保单交付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阅读、理解、知悉合同内容及检视保险保障是否适合需要的义务;倘若本有机会阅读保险合同,那么除非存在欺诈或胁迫,不可反驳地推定其已经阅读、理解、知悉且同意了合同内容,无论其事实上有无和有无能力阅读。按阅读机会逻辑,投保人是在自主选择不阅读的情况下表示了同意,应受格式合同条款约束。阅读保险合同作为行为要求,性质上为“不真正义务”,是行为人为自己利益而负担的“职责”。严格而言,阅读义务出现时,阅读欠缺还只是个别问题,而非普遍现象。阅读同意推定的创设基础传统上为“签字”与“同意”之间的高概率联系及当事人主观意思难以证明,皆已不符现代保险交易实际。阅读不再是合理的注意标准,推动投保人透过阅读日见扩张的信息披露达于知情同意无异于唐吉坷德式的一厢情愿。“签字”仅剩作为合同关系起点的象征性意义,投保人主观意思难以进入保单。消费者对保单内容之合理期待比起保险人对消费者签字同意之信赖更需法律保护,保险合同法应当且可以放弃阅读义务规则,并考虑引入“异常条款”。保险产品类型多样,承保范围各有千秋,各类保单之中,保险人承担不同的保险责任。促进保单用语清楚确定、通俗易懂,进而促进其上的承保范围信息更加清晰、具体和明确,明确各种具体损失分别可以得到哪种保障,是保险法的核心目标之一。保险立法促进保险合同清晰明确的最大努力是不利解释规则。保单清晰化通俗化虽难以激励投保人签字订约之前阅读合同,但仍有其价值和益处:一是便利消费者在发生保险事故或出现保险纠纷之后检视保单条款,据之减损索赔,实现权利、履行义务,评判保险人理赔决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阻止不公平理赔;二是便利保险中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市场中间人研究保单,传播利用所得信息,形成社会压力和声誉压力,迫使并激励保险人提供公平而有效率的保单;三是便利保险监管者审阅审核,提高监理效果。明确说明义务,是我国保险法上矫正信息不对称问题最为核心的程序规则,是一种履行标准和成本极高的实质性义务,这有别于国外立法上常见的形式化的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无论前者,还是后者,抑或一般说明义务和条款提供义务,作为程序规制,在规制效果和目标之实现上,都受制于投保人获取、处理和利用信息的成本、能力、意愿和需要。保险人披露信息须遵循少量核心信息、外观形式统一、时点适合的原则,我国保险法上的程序规制体系应依此三原则进行彻底改造,而非简单地回归形式化的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本文建议,保险人应定期实施“期待具体化”之田野调查,经此明了被保险人对保单条款的期待是否准确。满足理性被保险人客观合理期待的条款具有拘束力,即便隐藏于保单之中不足以引起注意,或仅当投保人主动索取时保险人方提供,或表述之语言模糊。推定预期之外不利条款没有拘束力,除非保险人以合乎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专门设计的、具有标准格式的“警示栏”之形式外观予以特别提示并说明。为防止不当运用或过度使用警示栏,一方面应从其中剔除那些满足大多数消费者合理期待的条款,他方面应在其中依照消费者眼中的重要性递减顺序排列预期之外不利条款。期待具体化与警示栏一同彻底埋葬了阅读义务,合力提升那些最有可能阻碍意思合致的预期之外条款的可见性及可知性,节约利用保险消费者稀缺的注意力与理解力。针对明确说明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很可能与投保人的实际信息需要不匹配,可借鉴引入德国法上保险人咨询建议义务。实质规制旨在直接作用于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考虑投保人订约之前有没有阅读或有没有机会阅读,其以理赔结果为中心,授权法院、保险监管机构等公共决策者判定保险格式条款是否足够公平合理,追求实现契约实质正义,满足保险消费者保障需要。美国法上,实质规制主要为司法规制,大体上藉由合同解释实现,主要工具有不利解释规则和合理期待原则,它们也具有迫使信息披露功能,例如,合理期待原则要求法院置超出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未经阅读条款于不顾,除非保险人于缔约时已向被保险人予以特别说明。可见,程序规制与实质规制一前一后分守要津,构成双向通道,互成犄角之势,一方面,法院事后对保险合同之司法规制激励保险人事前向消费者披露条款信息,它方面,保险人事前披露之范围影响法院为增加保险人责任而扩张解释条款、重写保险合同之意愿强度。二者合力实现保险法的另一个核心目标,即激励承保责任信息之生产、传播和流动,促进保险消费者获取、理解并利用清晰准确的承保范围信息。实质规制具体方案之建构传统上从合意缺失角度出发,主要有概括同意论、授权许可论和推定格式条款不可执行论,目前占主导的是概括同意论。真伪合同条款两分论为最新的理论发展,为保险格式条款效力评价提供了新的工具,保险格式文件中的具体文句总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保险合同双方共同意思之形成有贡献、已进入实际协议的合同条款,是契约性的;一类是对合同双方共同意思之形成无贡献、未进入实际协议的随行文句,伪契约性的,不具有拘束力。规制立场的证成上,除了合意缺失说(缔约地位不平等说)、市场失灵说、消费者保护说、大众福利说等在合同法领域普遍适用者,新近的理论发展从保险本质属性的法学分析角度切入,在保险公用事业说(公共产品说)、产品说、社会治理说(社会连带说)的基础上提出各自的价值诉求和规制主张。这些新的学说更具保险特色,更契合保险特性,旨在促进保险产品可获得和可利用,为思考保险格式条款外之权利义务提供了新的视角,为通过规制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和公共政策的达成提供新的正当理由。主流的保险合同说主张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自愿缔结的一份协议,阅读欠缺之规制,应遵循合同法的通常规范,合意缺失说即是以此为论证的逻辑起点。保险公用事业说主张,保险可谓一种公共产品或服务,为社会或公众所必需,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应确保其可获得。产品说的视野中,保险更似一种有形商品,规制保险格式条款之规则应类似于规制产品设计瑕疵之规则,法律有必要引入标准承保范围,设定最低保障水准,控制保单质量。治理说强调,保险为社会连带与技术理性的完美融合,发挥着行为控制、风险管理和促进连带的治理功能,保险权利和义务不仅在法律上存在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也在事实上存在于众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契约双方当事人应立于整个风险共同团体之利益之立场,不可纯依民法上双务合同之概念将对方置于对立敌对之地位,判定双方之权利义务归属,须不时以风险共同团体内其他成员之利益为出发点。阅读欠缺之规制,因而不能视为一个纯粹合同问题,其基础和底盘是保险法内在的多元价值和目标追求。保险法律规范之解释和适用,阅读欠缺问题之规制,应综合考虑相互作用、相互比较的多元价值和多种目标,不可仅仅依据意思自治这一单一理念。程序规制趋向于低效或无效,投保人意思自治的目标无法以合理的成本充分实现,更难保障保险合同公平而有效率。用投保人不理解的语言,超出投保人想要知道的范围,告知投保人信息,这不应产生什么法律上的效果,更不应成为法律规制阅读欠缺的主要路径。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务强化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将其作为规制阅读欠缺的主要路径,并不可行,亦不可取。运用动态系统论,可将保险法体系化地解释为三个重要原则的组合:保障意思自治、实现对价平衡和满足合理期待。意思自治之不足,应通过保障合理期待与贯彻对价平衡填补。立法、司法与学术应改变“重程序,轻实质”的思路,转向更趋有效、更加直接、更为重要的保单质量(内容)控制规范和实现合理期待的制度保障。保险格式条款阅读欠缺之规制,应以实质规制为主、程序规制为辅,综合贯彻保险法三项核心价值,方可实现保险合同实质公平。
廖淞[5](2019)在《A公司车险业务网络营销策略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我们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日益广泛和深刻。在商品销售领域,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造成消费者消费方式和偏好的变迁。在这一背景下,网络营销逐渐成为车险销售领域的重要营销模式,成为传统营销模式的重要补充,为车险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平台和渠道。本文通过对A公司网络营销现状调研,结合网络营销方式理论,对“互联网+”背景下的各类网络营销方式进行总结和分析,介绍了A公司网络营销发展的状况,分析其面临的背景和环境,指出其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提出A公司在“互联网+”背景下开展网络营销策略,也为未来其他保险公司的网络营销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首先,综合运用了文献研究法、个案分析法、实地调查法等方法,对A公司车险业务网络营销现状进行分析,通过调研发现A公司车险业务网络营销存在问题主要包括:无法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车险网络销售的产品单一和范围狭隘、车险费率定价线条偏粗、车险业务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矛盾突出和促销形式过于简单。其次,采取SWOT分析工具对A公司车险业务网络营销研究后发现:A公司受成立时间不长,品牌影响力不强等因素影响,在发展中存在一些短期内难以克服的障碍。但公司在技术、人才、管理模式等方面的优势,也对A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为保证A公司的发展,在效益优先的前提下,公司应细分目标市场,不断推进渠道创新,实施差异化的竞争策略。再次,从通过大数据应用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强化产品创新、运用互联网大数据进行合理定价、通过整合渠道资源推进协同发展和通过构建系统性促销体系强化互联网推广等方面制定A公司车险业务网络营销策略。最后,从加强网络营销人员管理、强化网络营销的制度保障和加强互联网技术的应用等方面提出A公司车险业务网络营销策略实施保障。对A公司机动车辆互联网营销体系的建设,提高其经营绩效,深度挖掘客户价值、拓展公司客户数量、推动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竞争力具有积极的意义。
任自力[6](2019)在《中国保险费率监管制度的改革与思考》文中研究表明保险费率监管是保险业监管的核心之一,保险费率的厘定应遵循合理性、公平性、充足性原则。中国保险费率监管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宽松到严格的演进过程,其市场化转型主要体现为商业车险费率监管改革的试点与人身险费率管制的不断放松。目前,国际上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多已完成了保险费率的市场化改革,相关改革经验给中国的启示包括:保险费率的监管模式应与保险市场的主要矛盾相适应,应进一步放松费率管制,给予保险公司更大的产品自主定价权,鼓励其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同时,应维持政府对保险费率的适度监管力量,并应尽快建立或完善保险费率监管的配套制度,如独立费率厘定机构的建立、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等。
徐念丹[7](2018)在《可回溯管理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基于《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所研究的对象是中国保险市场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与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作为中国保险业市场行为监管的重要举措,被寄托着从源头治理屡禁不止的保险销售误导、不实告知等市场乱象,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使命,并在实施近一年来,受到监管方、保险人、保险消费者、市场其他各方的高度关注。然而在此背后,可回溯管理由于相关配套机制的欠缺,以及自身存在的不足,使其难以充分发挥原初期望的功效。鉴于保险纠纷发生时间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目前尚难以对该规定的实际实施效果作出实证角度的分析与评估。因此,研究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与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关系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本文从可回溯管理的定义与内涵入手,同时详尽分析了保险消费者与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概念,探究了可回溯管理和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中国的现状。在此基础上,通过《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文稿与征求意见稿的比较,形成了对可回溯管理实施目的和实施方法的准确、全面的理解。然后分析了可回溯管理对于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积极意义和存在的不足。最终提出了下阶段完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规制的相关建议。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可回溯管理的概念、引入背景与现状。本部分首先介绍了可回溯管理的起源、定义、特征与实质。其次,通过分析中国保险业高速发展与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事件日增这一对矛盾,剖析了保险纠纷逐年上升的主要原因,藉此揭示出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引入背景。最后,介绍了中国保险业可回溯管理现状,为下文讨论相关规定的制定、内容及条款比较打下了基础。第二部分是《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概述。本部分首先从介绍可回溯管理规定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开始。并比较了正式发文与征求意见稿的条款内容,从中归纳总结出两者三方面的主要差别,随后逐一进行详尽分析。第三部分是可回溯管理对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作用。本部分首先辨析了保险消费者与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概念。不仅介绍了当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进而阐明了对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原理与意义。最后,指出了可回溯管理有待改进之处,包括记录的关键环节信息量不足,对保险消费者隐私权关注度不够等。第四部分是完善可回溯管理规制的相关建议。首先,应进一步扩展可回溯管理的实施范围、形式与内容;其次,应注意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可回溯管理宣传教育;再次,应充分发挥可回溯管理在保险纠纷调解中的作用;最后,应考虑将可回溯管理纳入保险信用体系建设等。
王鹏鹏[8](2018)在《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的规制路径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的规制路径研究》为题,对互联网保险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类型进行研究,重点研究互联网保险合同因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加剧,由此带来的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利益进一步失衡的规制。第一章主要是论述互联网保险合同当事人因信息失衡加剧导致信息利益失衡。该章通过论述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对互联网保险合同的信息利益平衡产生了冲击。互联网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借助互联网保险平台完成保险交易,并且在互联网保险平台上完成保费支付、合同履行以及事故理赔等。在形式上表现出技术性、虚拟性以及广泛性等特点;在法律上,其身份识别规则出现技术化、意思表示规则发生异化、要约承诺规则也发发生了转变。同时,由于保险人不仅掌握传统的保险条款拟定优势,而且还有信息技术优势,因此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剧,由此引起了当事人信息利益失衡加剧。若对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长期不加以规制,不仅侵害投保人的利益,也会造成大量的保险合同纠纷,还会影响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第二章主要论述传统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规制的原理及在互联网中的适用。互联网保险合同的信息利益失衡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加剧所引起的。在传统的保险合同理论中,其主要是通过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以及信息成本规则等对保险合同的信息不对称加以调整。而在传统的制度中,事前主要是通过说明义务和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达到信息披露的目的,事后主要是裁判者通过合同解释的方式到达信息矫正的结果,以实现保险合同利益的平衡。互联网保险合同的信息利益失衡的规制也是现有的保险法理论和制度中加以发展完善。同时,传统的这些理论和制度在互联网保险合同中,将通过理论调试和制度调整,更好的矫正互联网保险合同的信息不对称,而规制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信息利益失衡。第三章主要是对互联网保险合同保险人说明义务强化进行探讨。互联网保险合同中,除的一般提示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外,还增加了特别说明义务。通过对528个互联网保险案例的保险合同梳理发现,互联网保险合同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信息输出呈现出程序性、脱媒性、单向性的特点。同时,互联网保险合同说明义务履行与产品营销混杂、无法得到具体落实的目的、形式化较为严重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强化互联网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扩大说明义务的主体和内容,强化主体的行政责任,借助互联网技术更好的履行说明义务。第四章主要探讨互联网保险合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弱化。互联网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主要是如实告知投保人信息、被保险人或者保险标的信息以及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信息。通过对互联网保险合同具体类型的分析,诸如车险、健康保险、旅游保险以及财产保险的分析,发现互联网保险合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形式上极度弱化、保险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并且概况性条款增多。之所以会造成这些现象,主要是由于保险人技术发展和事前设置的,因此可以进一步弱化投保人在互联网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引入比例原则减轻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责任。第五章主要讨论互联网保险合同当事人信息利益失衡的事后解释再平衡。尽管保险人说明义务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通过事前的信息披露,可以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信息利益失衡。但是,当相关主体未履行上述义务或者履行上述义务后仍无法实现信息利益平衡就需要裁判者事后通过合同解释的方式矫正合同的信息利益平衡。互联网保险合同的解释是由于互联网保险合同存在漏洞。文义解释是互联网保险合同解释的逻辑起点,不利解释是互联网保险合同解释的价值判断,而合理期待原则的解释则为保护互联网保险合同普通投保人的利益提供救济。最后部分是结语:互联网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加剧,造成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信息利益出现失衡。为矫正上述的信息利益失衡,可以通过事前保险人说明义务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制度调整和事后的解释工具的介入,达到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合同利益的目的。此外,随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5G技术、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介入,保险合同的信息利益失衡将进一步凸显。总而言之,新技术的发展将引起新的变革,也需要新的法律制度进行有效规制。
黄炜[9](2017)在《中国保险业政府管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保险越重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保险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定位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充分肯定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政府管制事关保险行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事关“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探索符合中国实际、契合时代要求的保险业政府管制道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从历史视角看,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保险业复业以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整个行业实现了快速增长,行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大为增强。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政府管制通过对市场规则的建立和完善,对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逐步深入,保险业政府管制自身也面临深刻调整。一方面,保险业在发展当中同时面临管制过度和管制不足,导致行业活力不足和经营不规范的问题都比较突出。另一方面,保险业管制点多面广,各项改革措施的协调有效推进,也需要深入研究。从理论视角看,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子部门,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制遵循着经济管制和金融管制的一般规律,公共利益理论、管制俘获理论、规制经济理论等经典管制理论依然对保险业管制有着有力的解释意义。与此同时,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保险业又有着非常鲜明的行业特质,目前理论界总体上仍停留在用经典管制理论来阐释保险业的管制实践,较少从行业特质出发去把握保险业管制的特殊规律,这也正是本文的努力方向。本文紧密结合中国保险业实际,在重构保险管制理论及对现有管制政策作系统性梳理基础上,站在保险业经营管理全流程的角度看待保险管制,客观分析了各领域管制政策对行业发展的现实和潜在影响,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保险管制的政策建议。在分析过程中,本文还充分借鉴了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管制的经验和教训,为相关政策建议的提出提供了实践基础。本文内容共七章,分别从不同角度由表及里,围绕公共利益原则,力图对中国保险业政府管制的主要领域作较为全面的分析。第一章,保险管制的理论再思考和国内实践。从一般性和特殊性两个层面对保险管制进行理论重构,在深度把握保险行业特质基础上,开创性提出“保守管制”、“培育管制”、“纠结管制”等保险业管制新论,这三个方面虽然主要对应的是保险管制的“实然性”,但对于更好把握保险管制的“应然性”也很有启迪。在重构理论的同时,本文又从实践层面分析了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从法律体系、管制架构、管制主体、管制职能、管制目标、管制方式等六个方面梳理出中国保险业管制的基本框架,探析了保险业政府管制与非政府管制的相互关系,分三个阶段回溯了中国保险业管制体制的变迁,并对中国保险业管制的主要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总结,这些都为后文分析奠定了情景基础。第二章,保险市场准入管制。主要从市场的入口端对保险管制实施分析,阐述了管制对市场体系的影响。与其他行业相比,保险市场准入管制具有普遍性原因,也有特殊性原因,归结起来主要包括防止过度竞争、控制市场风险、缓解信息不对称、规避较高的市场退出成本、保证市场开放下的公平竞争等。中国保险业市场准入管制大致经历了严格限制、逐步放松和审慎收紧三个阶段,在管制政策上表现为直接和间接准入管制并行、多层次的市场准入管制并重、市场准入标准逐步细化和提高等特征。从管制影响看,较高的准入标准不利于破除市场的高度垄断,对国有资本的偏好不利于形成多层次的资本结构,直接准入管制不利于提升社会福利,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不利于创造多层次市场空间。与此同时,准入管制面临着标准偏高、细节模糊、限制过多等突出问题。第三章,保险产品费率管制。主要分析价格管制对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和消费者行为的影响。费率管制是价格管制在保险业的表现形式,出发点在于确保保险产品定价的适当性、公正性、稳定性、激励性和合理性。保险产品费率制定的本质是解决实际风险暴露与风险保费确定之间的关系,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费率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但具体方法和主要考虑因素并不相同,因此寿险产品和财产险产品费率厘定具有不同的特点、实行差异化的政策。总体上看,中国对保险产品实施的是最低限价管制。此外,中国保险费率管制正处在转型的起步阶段,保险产品费率偏高的问题依然存在,尽管监管部门明确了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但在一些领域旧的管制制度仍在执行,市场化的力度与节奏还不适应现实的要求。第四章,保险资金运用管制。分析了保险资金运用在管制下如何发展变化并影响经营管理和市场运行的其他方面。保险资金运用不同于普通投资行为,其不以追求高收益为唯一目标,而是兼顾实现保险责任偿付这一基本职能为目的,对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有较高的要求。当前,中国保险资金运用呈现出资金运用规模快速增长、资产配置结构不断优化、投资收益率逐步趋稳的态势。从管制历程看,中国保险资金管制大致经历初始探索、框架初步形成、全面发展以及适度宽松四个阶段,目前主要采取放松市场准入、放宽投资品种、降低投资门槛、放松比例限制、强化后端管控等管制政策,这些政策起到很大的正面促进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投资收益率波动偏大、整体收益率偏低、资产配置趋同、错配问题凸显等不利影响。总的来看,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管制已经有了很大的实质性进步,但也存在着注册制改革进展缓慢、政策缺乏灵活性、“玻璃门”等问题,同时管制者自身也面临改革转型的迫切要求。第五章,保险市场退出管制。对现有较为分散的退出管制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分析了其对保险业市场化的影响。保险公司不同于一般的非金融企业,其市场退出往往具有更大的“负外部性”,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成本较高,同时为了有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功能,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有必要对保险市场退出实行相对严格的管制,这也是国际的通行做法。相比发达国家相对完备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中国并没有针对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专门立法,主要依据行政性指令,目前已初步建立多层次的、与偿付能力相衔接的、以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为支撑的市场退出机制。从管制成效看,市场退出的处置效率偏低、处置成本偏高,市场准入的进一步放开以及费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受到制约。从管制体系看,中国保险市场退出管制存在着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现行破产法规未充分考虑保险公司特殊性等问题。第六章,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的保险业管制模式及比较。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分析了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业管制的特点,开展了对比研究,提出了可资借鉴的有效经验。横向比较看,无论是美国的双重管制模式,英国的宽松管制模式,还是日本的严格管制模式,或是韩国的一体双层管制模式,都是与本国历史、法律、文化等有着密切关联,且模式并非静止不变的,而是处于动态调整完善过程中。对中国保险业管制而言,不同的模式也有其一致性的借鉴意义,例如加强对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不断完善偿付能力管制的机制制度建设,注重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有机结合,市场化是保险经营和保险管制的大势所趋。第七章,深化中国保险业管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在总结中国保险业管制特点和问题基础上,针对上述分析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从中国改革的顶层设计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围绕简政放权、增强市场活力对全面深化改革的作出了总体布局,保险作为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保险管制作为政府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也必须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和路径。保险业管制改革的核心目标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和防范保险市场风险。面对行业发展整体滞后、资本实力偏弱、经营管理水平较低、保险文化较弱的约束条件,中国保险业管制必须坚持围绕核心、循序渐进、统筹兼顾、系统实施及分类推进的大原则,在策略上逐步放松市场准入,深入推进保险产品市场化定价和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的市场化改革,逐步优化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同时对保险业管制体系进行必要改革,不断增强以保险行业协会为实施主体的非政府管制作用。
窦玉前[10](2015)在《被保险人法律地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经考察,各国和地区保险法关于被保险人概念差异甚大,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化的差异。而以保险的本质和功能观之,被保险人的基本特征不应改变,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因保险事故发生遭受损失;二是其与某一特定客体具有保险利益。有关被保险人概念的界定应该体现上述特征。学界在研究被保险人法律地位时,多以保险合同主体定位被保险人,由此出现了合同当事人与合同关系人之争。在由保险关系向保险法律关系演变过程中,保险合同只是人们加入保险制度的法律方法或手段,功能上是保险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只是保险法律关系的部分内容,被保险人法律地位应定位于保险法律关系中。被保险人由风险个体嬗变而来,整个保险法的建构应以被保险人为中心,其权利义务应贯穿于保险法律关系的始终并起着决定性影响,具体配置需要从理论层面和规则层面两方面展开。理论层面用以说明权利义务配置的科学性、合理性,规则层面用以体现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尽管如此,被保险人法律地位与现实地位的现实偏差是不容回避的事实,被保险人法律地位的实现需要公法保护以为协助。其中,最根本之举是深入实行专门化保险教育;从间接途径看,为强化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可采取多种监管措施。
二、论保险条款、费率之审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保险条款、费率之审批(论文提纲范文)
(1)保险产品“报行不一”的合规及法律风险——《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焦点问题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保险产品费率监管的主要法律法规 |
二、判断是否改变已经审批和备案保险产品的标准 |
三、未按规定使用经审批备案的保险条款的监管处罚 |
(一)监管函 |
(二)行政处罚 |
1. 银保监罚决字[2021]34号 |
2. 银保监罚决字[2021]33号 |
3. 银保监罚决字[2021]4号 |
4.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49号 |
5. 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8号 |
(三)公开通报 |
四、使用未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的合同效力 |
(2)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论文简称说明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问题意识与研究进路 |
三、文献综述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概述 |
第一节 合同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 |
一、合同解释的必要性 |
二、合同解释的内涵 |
三、合同解释的价值 |
四、合同解释方法与解释原则、解释规则的关系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
一、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与合同解释的内在关联 |
二、商业保险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
三、商业保险合同客体的特殊性 |
第三节 不同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三、借鉴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 |
一、合同解释方法的案例引出 |
二、理论中的合同解释方法 |
三、法定模式下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体系——从《合同法》第125条展开 |
第二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方法—基于条款专业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 |
一、条款专业性视角下文义解释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
二、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标准 |
三、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文义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存在争议 |
二、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条件不明确 |
三、专业术语的含义与社会通常理解存在出入 |
四、法官运用文义解释方法不够灵活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文义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肯定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 |
二、厘定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标准 |
三、规范专业性术语的文义解释 |
四、增强法官运用文义解释方法的主观能动性 |
五、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三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体系解释方法——基于合同多样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体系解释方法 |
一、合同多样性视角下体系解释中的“体系”范围 |
二、体系解释方法的功能 |
三、体系解释方法的具体适用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争议 |
一、体系解释方法的主要规则存在争议 |
二、体系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不明确 |
三、法官的法律解释受到诸多限制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体系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明确体系解释方法的主要内容 |
二、明确体系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 |
三、明确赋予并规范法官的解释权限 |
四、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四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目的解释方法——基于产品公益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目的解释方法 |
一、目的解释方法的案件操作分析 |
二、产品公益性视角下商业保险合同之目的 |
三、目的解释方法的功能与理论演变 |
四、有利解释规则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难题 |
一、“目的”的客观性难以保证 |
二、目的解释方法的滥用 |
三、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不明确 |
四、有利解释规则的主要运用问题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目的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商业保险合同目的的确定 |
二、明确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原则与适用标准 |
三、厘清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方式 |
四、有利解释规则的规范运用 |
第五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习惯解释方法——基于合理期待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习惯解释方法 |
一、习惯解释方法的案例操作分析 |
二、合理期待视角下的商业保险合同“习惯” |
三、习惯解释方法的运用前提 |
四、运用习惯解释方法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习惯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立法对习惯的轻视 |
二、习惯的界定标准不明确 |
三、不同习惯之间的适用顺序模糊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习惯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在立法上和司法上加强对习惯的重视 |
二、规范习惯的认定与分类 |
三、规范习惯解释方法的适用 |
第六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诚信解释方法——基于信息不对称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诚信解释方法 |
一、信息不对称视角下的最大诚信原则与诚信解释方法 |
二、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 |
三、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 |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诚信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如实告知规则存在的问题 |
二、明确说明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存在的争议问题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诚信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的规范运用 |
二、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的价值衡量 |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的规范运用 |
四、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七章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果的衡量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
一、解释方法综合运用的引出 |
二、解释语境下条款的重新分类——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 |
三、不同类别合同条款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
第二节 示范条款与格式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 |
一、示范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 |
二、格式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不利解释 |
第三节 议定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利益衡量 |
一、利益衡量的一般理论 |
二、利益衡量在议定条款解释结果选择中的运用 |
第四节 解释方法运用的诉讼程序与解释结论的论证说理 |
一、解释方法运用的诉讼程序 |
二、解释结论的论证说理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概述 |
第一节 “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产生背景 |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出现 |
二、“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诞生 |
第二节 “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概念 |
一、“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内涵 |
二、“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外延 |
第三节 “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性质判断 |
一、商业保险合同中“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分布 |
二、保险条款中的一般性保险条款、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 |
三、“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本质 |
第二章 “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遭遇的窘境 |
第一节 “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实践困境 |
一、“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纠纷现状 |
二、“非医保用药不赔”案件同案不同判 |
三、“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实施中的具体纠纷 |
第二节 “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司法解释的歧义 |
一、有权解释不明确 |
二、各地司法意见分歧 |
第三章 “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合理性分析 |
第一节 “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契合保险的功能 |
一、机动车责任险的性质和功能 |
二、保险功能在“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中的适用 |
三、保险功能的实证分析 |
第二节 “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利于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
一、促进交通安全 |
二、被保险人的利益与保险费率的联系 |
第四章 “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合理实施的途径 |
第一节 司法解释的完善及建议 |
一、司法解释加重保险人的举证责任 |
二、对“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司法解释的补充之建议 |
第二节 设立大额非医保用药责任险的附加险种 |
一、附加险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
二、附加险的条件限制 |
第三节 限制医疗机构过度医疗 |
一、我国过度医疗的现状 |
二、过度医疗的成因 |
三、建立过度医疗的防控机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4)保险格式条款阅读欠缺之规制路径及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意义 |
四、创新点 |
五、研究方法 |
六、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阅读欠缺之透视 |
第一节 问题成因 |
一、理性经济因素 |
二、社会压力因素 |
三、认知局限因素 |
第二节 影响之一:合意缺失 |
一、经典合同概念的范式内涵 |
二、保险合同说的固有局限 |
第三节 影响之二:市场失灵 |
一、保险合同的统一化阻碍条款竞争 |
二、消费者乐观期待与无效率保单条款之形成 |
小结 |
第二章 少数阅读者理论之不足 |
第一节 少数阅读者理论之内容 |
一、少数精明者的市场矫正作用 |
二、少数阅读者理论的具体主张 |
第二节 最低比例的少数阅读者之计算模型 |
一、模型建构 |
二、结论运用 |
第三节 少数阅读者理论的总体失败 |
一、足够多的少数阅读者无从出现 |
二、少数阅读者无能为力 |
小结 |
第三章 阅读义务之批判 |
第一节 阅读义务的完整表述 |
一、第一种表述:义务 |
二、第二种表述:终局性推定 |
第二节 阅读保险合同为一种行为要求 |
一、主体:理应为当事人双方,实则为投保人一方 |
二、性质:为职责,非义务 |
三、阅读已交付保单之职责:阅读保险合同即检验保险产品 |
第三节 阅读同意推定创设基础之检讨 |
一、缔约主体假设中的“强而慧者”与“弱而愚者” |
二、徒具形式而无实质的阅读机会 |
三、投保人主观意思难以证明更难以进入保单 |
第四节 阅读义务司法适用状态之考察 |
一、文盲缔约人阅读义务之历史考察 |
二、投保人阅读义务之目前通行规则 |
三、保险中间人主张阅读欠缺抗辩之效果 |
第五节 保险法引入“异常条款”规定之建议 |
一、“签字”仅为合同关系起点之象征 |
二、“异常条款”规定之条文建议 |
小结 |
第四章 预期读者之调整 |
第一节 不同预期读者的阅读行为及其价值 |
一、保险消费者事后阅读保单阻止不公平理赔 |
二、市场中间人阅读保单促进保单质量之提高 |
三、保险监管者阅读保单强化保单监理之实效 |
第二节 促进保单清晰化通俗化的法律规范体系 |
一、不利起草者解释规则促进保单清晰化 |
二、温和版合理期待原则促进保单通俗化 |
第三节 不利解释规则促进保单清晰化之可行性 |
一、具体实现途径 |
二、成本收益分析 |
三、精明的被保险人除外 |
小结 |
第五章 程序规制之完善 |
第一节 程序规制之功能 |
一、激励保险人提供有效率承保范围 |
二、匹配投保人之保障需要与保单以防范逆选择 |
三、左右被保险人之行为以防范道德危险 |
第二节 我国法上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之改进 |
一、明确说明义务之范围:预期之外不利条款 |
二、明确说明义务之形式:采用标准化“警示栏” |
第三节 德国法上保险人咨询建议义务之借鉴 |
一、保障漏洞问题何以产生 |
二、保险人咨询建议义务 |
小结 |
第六章 规制路径之转换 |
第一节 实质规制的主要方案 |
一、概括同意论 |
二、授权许可论 |
三、推定不可执行论 |
第二节 程序规制与实质规制之互动 |
一、阅读欠缺是单向预防而非双向预防问题 |
二、单许事前规制还是并许事前事后规制 |
三、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第211 条之合理期待原则 |
四、强化版合理期待原则间接迫使信息披露 |
第三节 伪合同条款之排除 |
一、整体化约论与真伪甄别论 |
二、真伪保险合同条款之甄别 |
小结 |
第七章 规制立场之新释 |
第一节 保险产品说之规制诉求 |
一、保险具有产品属性 |
二、保险合同适合性保证 |
第二节 保险公用事业说的规制诉求 |
一、作为公用事业的保险 |
二、保险的可获得性 |
第三节 保险治理说的规制诉求 |
一、作为治理技术的保险及其治理功能 |
二、保险的社会连带性 |
三、连带实现功能的法学解释:风险共同体内部的利益平衡 |
小结 |
结论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5)A公司车险业务网络营销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车险业务网络营销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车险营销 |
二、保险网络营销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 |
一、STP营销理论 |
二、4P营销理论 |
三、网络营销策略理论 |
第二章 A公司车险业务营销环境分析 |
第一节 A公司车险业务及营销概况 |
一、A公司概况 |
二、A公司车险业务网络营销发展状况 |
第二节 宏观环境分析 |
一、政策环境分析 |
二、经济环境分析 |
三、社会环境分析 |
四、技术环境分析 |
第三章 A公司车险业务网络营销现状 |
第一节 A公司车险业务网络营销概况 |
一、成立了车险业务网络营销的组织机构 |
二、建立了车险业务网络营销的运营平台 |
三、明确了车险业务网络营销的业务流程 |
四、增强了车险业务网络营销的能力 |
五、形成了浓厚的网络营销文化 |
第二节 A公司车险业务网络营销存在问题 |
一、无法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
二、车险网络销售的产品单一、范围狭隘 |
三、车险费率定价线条偏粗 |
四、车险业务网络渠道建设滞后 |
五、促销形式过于简单 |
第三节 车险业务网络营销SWOT分析 |
一、优势分析 |
二、劣势分析 |
三、机遇分析 |
四、威胁分析 |
五、营销组合分析 |
第四章 A公司车险业务网络营销策略制定 |
第一节 A公司车险业务网络营销的STP分析 |
一、目标市场细分 |
二、目标市场选择 |
三、市场定位 |
第二节 A公司车险业务网络营销策略 |
一、通过大数据应用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
二、强化产品创新 |
三、运用互联网大数据进行合理定价 |
四、通过整合渠道资源推进协同发展 |
五、通过构建系统性促销体系强化互联网推广 |
第五章 A公司车险业务网络营销保障 |
第一节 加强网络营销人员管理 |
一、加强对营销人员培训 |
二、加强营销人员问责 |
第二节 强化网络营销的制度保障 |
一、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快速反应制度 |
二、完善车险业务营销管理制度 |
第三节 加强互联网技术的应用 |
一、利用信息交互平台实现车辆信息的互联互通 |
二、推行远端视频定损系统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中国保险费率监管制度的改革与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保险费率监管的理论基础与基本原则 |
(一) 保险费率监管的理论基础 |
(二) 保险费率厘定的基本原则与主要方式 |
二、中国保险费率监管制度的演进与市场化改革 |
(一) 中国保险费率严格监管制度的逐步确立 |
(二) 中国保险费率监管制度的市场化改革 |
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保险费率监管改革实践 |
(一) 美国保险费率监管制度的演进历程 |
(二) 英国保险费率的自由化监管体系 |
(三) 德国的保险费率自由化改革 |
(四) 日本的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
(五) 中国台湾地区的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
四、其他国家或地区经验对中国保险费率监管制度改革的启示 |
(一) 保险费率监管模式应与保险市场的主要矛盾相适应 |
(二) 政府对保险费率应维持适度的监管力量 |
(三) 应尽快建立或完善保险费率监管的配套制度 |
(7)可回溯管理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基于《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可回溯管理的概念、引入背景与现状 |
(一)可回溯管理的概念 |
(二)保险销售中引入可回溯管理的背景 |
(三)中国保险业可回溯管理现状 |
二、《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概述 |
(一)制定过程与条款内容 |
(二)与《征求意见稿》比较:监管尺度 |
(三)与《征求意见稿》比较:隐私权保护 |
(四)与《征求意见稿》比较:其他调整 |
三、可回溯管理对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作用 |
(一)保险消费者与保险消费者权益 |
(二)可回溯管理对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积极意义 |
(三)《暂行办法》在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不足 |
四、完善可回溯管理规制的建议 |
(一)进一步扩展可回溯管理的形式和内容 |
(二)提升保险消费者的可回溯意识 |
(三)加强可回溯管理在保险纠纷调解中的作用 |
(四)将可回溯管理纳入保险信用体系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致谢 |
(8)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的规制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与存在不足 |
第一章 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加剧 |
第一节 互联网引发的保险行业的新变革 |
一、互联网保险的突飞发展 |
二、互联网保险发展新特性 |
三、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瓶颈 |
第二节 互联网保险合同厘定及特性强化 |
一、互联网保险合同的概念厘定 |
二、互联网保险合同的外在特征 |
三、互联网保险合同的实质特征 |
四、传统保险合同特性在互联网下的强化 |
第三节 互联网保险合同当事人信息利益失衡加剧 |
一、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的界定 |
二、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不对称加剧 |
三、信息不对称加剧引起的信息利益失衡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传统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规制原理及在互联网的适用 |
第一节 传统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的规制 |
二、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的矫正 |
三、信息交易成本降低矫正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 |
第二节 传统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规制的法律制度 |
一、事前说明义务的履行规制了保险人的利益优势 |
二、事前如实告知义务履行规制了投保人利益优势 |
三、事后合同解释介入再平衡保险合同的信息利益 |
第三节 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规制的原理适用 |
一、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规制的理论调试 |
二、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规制事前信息披露制度调整 |
三、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再规制的事后解释工具引入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互联网保险合同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强化 |
第一节 互联网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的现状 |
一、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规范文件扩张 |
二、互联网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的现状 |
三、互联网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特性转变 |
第二节 互联网保险合同说明义务履行的反思 |
一、互联网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不到位 |
二、互联网保险人说明义务过度营销化 |
三、互联网保险人说明义务形式化严重 |
第三节 强化互联网保险合同说明义务 |
一、互联网保险合同说明义务强化的现实基础 |
二、互联网保险合同说明义务强化的立法选择 |
三、互联网保险合同说明义务强化的制度改进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互联网保险合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弱化 |
第一节 互联网保险如实告知义务的信息利益失衡规制 |
一、互联网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的信息提供 |
二、互联网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的类型研究 |
三、互联网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特性 |
第二节 互联网保险如实告知义务的转变 |
一、互联网保险合同如实告知履行的形式弱化 |
二、互联网保险合同如实告知履行的目的实现 |
三、互联网保险合同如实告知的概括条款增多 |
第三节 弱化互联网保险合同如实告知的义务 |
一、互联网保险合同如实告知弱化的技术原因 |
二、互联网保险合同如实告知的范围应该缩小 |
三、互联网保险合同如实告知的比例原则引入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的事后解释再平衡 |
第一节 互联网保险合同解释的特有逻辑 |
一、互联网保险合同解释基础在于信息的爆炸性 |
二、互联网技术介入保险合同需要事后合同解释 |
三、合同解释将再次矫正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 |
第二节 互联网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的探寻 |
一、文义解释对互联网保险合同的真意探寻 |
二、文义解释在互联网保险合同的具体适用 |
三、文义解释对互联网保险合同的目的衍生 |
第三节 互联网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的规制 |
一、不利解释原则对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规制基础 |
二、不利解释原则在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规制适用 |
三、不利解释原则对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具体规制 |
第四节 互联网保险合同的合理期待解释引入 |
一、合理期待原则对互联网保险合同失衡的矫正 |
二、合理期待原则在互联网保险合同的识别标准 |
三、合理期待原则对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矫正结果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互联网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剧 |
二、互联网保险合同当事人信息不对称使信息利益失衡严重 |
三、强化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事前矫正与事后规制 |
四、互联网技术发展引起信息利益失衡规制制度变革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互联网保险案例调研(528个) |
致谢 |
(9)中国保险业政府管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 现实意义 |
(二) 理论意义 |
三、概念界定 |
(一)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
(二) 管制、规制和监管 |
(三) 保险管制、保险业管制与保险市场管制 |
(四) 保险业政府管制与保险业非政府管制 |
四、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一) 管制基础理论 |
(二) 金融业管制理论 |
(三) 保险业管制理论 |
(四) 简要评论 |
五、研究目标、思路、内容和方法 |
(一) 研究目标 |
(二) 研究思路 |
(三) 基本内容 |
(四) 研究方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保险业管制的理论再思考与国内实践 |
第一节 保险业管制的理论再思考 |
一、经典管制理论与保险业管制的一般性 |
二、保险行业特质与保险业管制的特殊性 |
三、对中国保险管制的总体认识 |
第二节 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 |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特征 |
第三节 中国保险业管制的基本框架 |
一、法律体系 |
二、管制构架 |
三、管制主体 |
四、管制职能 |
五、管制目标 |
六、管制方式 |
第四节 中国保险业政府管制与非政府管制的相互关系 |
一、管制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 |
二、保险业政府和非政府管制的作用与缺陷 |
三、中国保险业政府与非政府管制的关系 |
第五节 中国保险业管制体制的变迁 |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高度集权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78年) |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政府管制的初步确立阶段(1979年至1997年) |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政府管制的逐步完善阶段(1998年至今) |
第六节 中国保险业管制的主要特点 |
一、管制目标上强调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和促进行业发展并重 |
二、管制改革上呈现出明显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特征 |
三、管制方式上逐步重视偿付能力 |
四、管制范围上强调对保险业的全方位管控 |
五、管制主体上以专业的集权式政府管制为主 |
六、管制强度上实行较为严格的管制标准 |
第七节 中国保险业管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管制实践中过于强调行业规模增长的目标 |
二、管制范围大而全的问题比较突出 |
三、管制标准难以实现因地制宜 |
四、行政性管制手段使用较多 |
五、部分领域仍存在管制缺位 |
第二章 保险市场准入管制 |
第一节 保险市场准入管制的原因 |
一、防止过度竞争 |
二、控制经营风险 |
三、缓解信息不对称 |
四、规避较高的市场退出成本 |
五、保证市场开放下的公平竞争 |
第二节 保险市场准入管制的主要政策 |
一、管制历程 |
二、主要政策 |
三、主要特点 |
第三节 保险市场准入管制的影响 |
一、导致市场的集中度偏高 |
二、不利于形成多层次的保险市场体系 |
三、导致保险产品价格偏高 |
四、加大了市场准入的社会成本 |
第四节 进入管制存在的问题 |
一、市场准入标准偏高 |
二、准入标准细节有待进一步明确 |
三、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存在诸多限制 |
第三章 保险产品费率管制 |
第一节 保险产品费率管制的原因 |
一、从保守管制的角度看,主要是为了保证费率的充足性 |
二、从培育管制的角度看,主要是为了保证费率的公平性 |
第二节 保险产品费率厘定的基本原理 |
一、寿险产品费率 |
二、财产险产品费率 |
第三节 寿险产品费率管制 |
一、历史回顾 |
二、现行政策 |
三、主要特点 |
第四节 车险产品费率管制 |
一、历史回顾 |
二、现行政策 |
三、主要特点 |
第五节 保险产品费率管制的影响 |
一、一般分析 |
二、具体分析 |
第六节 费率管制存在的问题 |
一、严格的费率管制尚未根本改变 |
二、科学化的费率形成机制仍不健全 |
三、区域性的费率管制机制尚未建立 |
四、维系当前费率管理体制的成本过高 |
五、进一步放松费率管制的配套机制建设较为滞后 |
第四章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 |
第一节 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 |
一、资金运用规模快速增长 |
二、资产配置结构不断优化 |
三、投资收益率逐步趋稳 |
第二节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的原因 |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原则 |
二、保险资金运用面临的主要风险 |
三、资产负债管理 |
四、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的现行政策及特点 |
一、放松市场准入 |
二、降低投资门槛 |
三、放松比例限制 |
四、强化后端管控 |
五、强化资本约束 |
第四节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政策的影响 |
一、投资收益率波动较大 |
二、整体投资收益率偏低 |
三、保险行业资产配置趋同 |
四、制约了保险行业创新发展 |
第五节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存在的问题 |
一、政策“玻璃门”仍然存在 |
二、注册制改革的实质仍未达成 |
三、管制政策的差异性和灵活度不够 |
四、债权投资计划可投行业受限制约了投资范围多样性 |
五、管制者自身也面临改革转型的迫切要求 |
第五章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 |
第一节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的几个概念 |
一、保险市场退出管制的基本概念 |
二、市场退出管制的触发条件 |
三、保险市场退出管制的主要手段 |
第二节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的原因 |
一、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成本较高 |
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功能 |
三、保护消费者利益需要最终的风险防线 |
第三节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的现行政策 |
一、初步建立了多层次的市场退出机制 |
二、初步建立了与偿付能力衔接的市场退出机制 |
三、初步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
四、开展分支机构市场退出试点 |
第四节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政策的影响 |
一、市场退出的处置效率偏低处置成本偏高 |
二、制约市场准入的进一步放开 |
三、制约费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 |
第五节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
二、现行破产法规未充分考虑保险公司特殊性 |
三、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仍存在缺陷 |
第六章 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的保险业管制模式及比较 |
第一节 美国的双重管制模式 |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特点 |
三、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英国的宽松管制模式 |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特点 |
三、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日本的严格管制模式 |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特点 |
三、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韩国的一体双层管制模式 |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特点 |
三、存在的问题 |
第六节 保险业管制模式的国际比较 |
一、各类保险业管制模式的相同之处 |
二、各种保险业管制模式的不同之处 |
第七节 经验借鉴 |
一、加强对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
二、不断完善偿付能力管制的机制制度建设 |
三、注重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有机结合 |
四、市场化是保险经营和保险管制的大势所趋 |
第七章 深化中国保险业管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改革的总体安排 |
一、改革目标 |
二、约束条件 |
三、基本原则 |
四、基本构想 |
第二节 深化中国保险业管制改革的具体政策建议 |
一、逐步放松保险市场准入 |
二、深入推进保险产品市场化定价 |
三、深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的市场化改革 |
四、逐步优化保险市场退出机制 |
五、对保险业管制体系进行必要改革和调整 |
六、不断增强以保险行业协会为实施主体的非政府管制作用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10)被保险人法律地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课题研究背景 |
二、基础: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路径:课题的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范围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理论观点 |
第一章 被保险人之界定 |
第一节 比较法上的被保险人概念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被保险人 |
(一)英美法上的insured |
(二)英美法上与insured相关的概念 |
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被保险人 |
(一)日本法上的被保险人 |
(二)德国法上的被保险人 |
(三)我国台湾法上的被保险人 |
(四)我国大陆法上的被保险人 |
第二节 被保险人的基本特征 |
一、受保险保障性 |
(一)保险的功能:风险→损失→填补损害 |
(二)被保险人身份的嬗变:风险个体→被保险人 |
二、保险利益基础性 |
(一)对保险利益功能之再认识 |
(二)保险利益之归属主体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被保险人法律地位之定位 |
第一节 保险合同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意义 |
一、保险合同的性质 |
二、保险合同——保险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 |
第二节 被保险人的合同地位之争 |
一、被保险人的合同当事人地位 |
二、被保险人的合同关系人地位 |
三、中国的立法表现 |
第三节 被保险人的保险法律关系定位 |
一、信息双向不对称的保险关系 |
二、特殊的保险法律关系 |
三、被保险人与其他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关系 |
四、被保险人概念之重述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被保险人权利义务之配置 |
第一节 权利义务配置之理论基础 |
一、权利义务之来源——意定主义与法定主义的互补与协调 |
二、权利义务之边界——利益衡平原则之信守 |
第二节 保险法律关系变动中的信息提供义务 |
一、保险人的信息提供义务 |
(一)建议义务 |
(二)说明义务及其边界 |
二、被保险人的信息提供义务 |
(一)告知义务及其标准 |
(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
第三节 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法律关系的控制权 |
一、被保险人的同意权 |
(一)被保险人同意权的适用范围及例外 |
(二)被保险人同意权的内容 |
(三)被保险人同意权的认定 |
二、被保险人同意的撤销权 |
三、被保险人对投保人合同解除权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被保险人法律地位之公法实现 |
第一节 被保险人公法保护的必要 |
一、被保险人权益被侵害的认定——以免责条款为说明对象 |
(一)免责条款的客观性 |
(二)免责条款的有效性 |
(三)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形——对免责条款的内容控制 |
二、侵害被保险人权益原因分析 |
(一)侵害被保险人权益的突出表现 |
(二)对被保险人权益的损害 |
(三)被保险人保险认知能力的影响 |
三、保险监管的功效 |
(一)保险制度特殊性的需要 |
(二)市场失灵的对策 |
第二节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强化 |
一、间接监管:对保单的审批或备案 |
(一)保险条款的备案程序及缺陷 |
(二)保险条款的审批程序 |
(三)对已备案或审批的保险条款的事后审查 |
(四)已备案或审批的保险条款的法律效力 |
二、直接监管:保单标准化和通俗化 |
(一)国外保单标准化和通俗化的经验 |
(二)中国保单标准化和通俗化的开端 |
第三节 被保险人权益保护机构专门化 |
一、英美的经验 |
二、中国的尝试 |
三、发展的趋势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四、论保险条款、费率之审批(论文参考文献)
- [1]保险产品“报行不一”的合规及法律风险——《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焦点问题评析[J]. 陈胜,王德明. 上海保险, 2021(09)
- [2]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D]. 史博学. 山东大学, 2020(09)
- [3]“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研究[D]. 舒凯. 吉首大学, 2020(03)
- [4]保险格式条款阅读欠缺之规制路径及其选择[D]. 钱红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5]A公司车险业务网络营销策略研究[D]. 廖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6]中国保险费率监管制度的改革与思考[J]. 任自力. 政法论丛, 2019(02)
- [7]可回溯管理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基于《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分析[D]. 徐念丹.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8]互联网保险合同信息利益失衡的规制路径研究[D]. 王鹏鹏. 厦门大学, 2018(07)
- [9]中国保险业政府管制研究[D]. 黄炜. 武汉大学, 2017(06)
- [10]被保险人法律地位研究[D]. 窦玉前. 黑龙江大学, 2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