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运代理行业立法现状及发展(2)(论文文献综述)
曹译文[1](2019)在《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借鉴国内外文献对于综合运输(integrated transport,comprehensive transport)和综合交通运输概念的阐述,本文将综合运输定义为包含水路、公路、铁路、航空和管道等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总体规划等因素有机协调的运输体系。综合运输已成为我国当代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完善的综合运输不但最大程度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客货运输服务,同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相衔接,推动和保障国家整体经济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亦是促进和保障我国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力手段。本文研究的综合运输法律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特定社会关系,即综合运输经营者、综合运输服务消费者、政府综合运输管理部门之间在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各种必要的制度,促进和保障综合运输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和安全的运输服务,以及综合运输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服务于国家整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目前我国综合运输发展和调整综合运输关系的法律尚处于初级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主要表现为调整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各种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和少量设及综合运输的法律规定。现行法律调整模式和调整程度难以满足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综合运输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发展的需要,不能为我国综合运输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不利于综合运输乃至我国整体经济和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本文从我国综合运输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综合运输中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布局合理、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及综合运输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外部关系,在深入剖析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现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发展需要的结论。同时,运用法理学、立法学、经济法学和系统学的理论,以现行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为基础,科学地借鉴国外先进的综合运输立法经验,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基础理论,包括综合运输法律的调整对象、目的、价值、基本原则和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并论证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度体系和各项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的立法模式和主要内容的建议,为进一步开展综合运输法的理论研究和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提供理论参考。除引言与结论外,本文包括五章。引言部分阐述选题背景、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第一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我国综合运输发展迅速,但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存在缺失,在法律体系、制度体系和制度内容上均存在很大不足,不能反映综合运输的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的特点,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快速发展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制定《综合运输法》,构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体现在:现行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公法关系的法律已初步奠定了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基础,国家重视完善综合运输法律、构建制度体系的政策导向,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以及立法部门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第二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运用经济法基础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定义和调整对象;运用法理学、经济法和法哲学的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从建立和维护综合运输经济秩序,构建满足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需要的综合运输体系,实现政府对综合运输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保障综合运输业可持续发展角度,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运用立法学和经济法的理论,考察综合运输立法的特殊性,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从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和保障性制度两个层面,论述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结合立法模式的理论,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性立法模式,并与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相衔接。第三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包括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管理体制的含义,从加强政府对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保障政府对综合运输依法和科学管理、满足综合运输对政府管理高要求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管理学、系统学和比较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一是结合规划与综合运输规划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完善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规划实施评估、公众参与等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之具体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秩序规制、市场宏观调控规则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运用经济学和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和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之要点构想。第四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包括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一是结合资金和综合运输资金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建设与发展之需要,综合运输资金保障和合理配置之需要,法律规范与保障资金的供给、分配和使用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资金提供主体、融资渠道和融资鼓励政策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从惠及社会公众利益之需要、法律保障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实施主体、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等角度,提出建立我国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稳定和使用安全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的作用、保障综合运输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权益以及政府部门管理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的原则、方式、具体要求和救济机制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从保障绿色交通发展的需要、安全普惠原则的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环境法和绿色发展理论,从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之要点构想。第五章“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化模式,提出《综合运输法》主要内容的具体建议,并从立法位阶、立法内容和文本结构角度,论述《综合运输法》与现行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等立法的衔接。其中,《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总则、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综合运输规划、综合运输市场管理、综合运输资金支持、综合运输普遍服务、综合运输安全保障、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综合运输绿色环保、法律责任和附则。结论部分归纳本文的主要结论性观点。
徐涛[2](2019)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国际航空货运规模的不断扩大,规范航空货运秩序的条约与法规也不断被完善。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责任体系中,承运人责任可以说占据着核心位置,相比国际上规制承运人责任的公约,我国目前的国际航空货运承运人责任制度仍有待完善。本文主要以《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为研究载体,重点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中的主体制度、责任范围制度以及责任限制制度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实证分析。文章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中如何认定责任主体、确定责任期间、确定货物损坏及责任限制中的具体内容结合典型案例给以实证分析,并提出目前我国在承运人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限定承运人范围过窄、货运代理人地位不清晰、责任期间认定要素标准与国际公约不统一、责任限额赔偿标准过低等问题,并且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包括缩小责任主体范围界定问题、立法规范航空货运代理制度、国内法与国际公约接轨等举措,以期对我国的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完善。
程华[3](2018)在《无船承运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对外贸易总额急剧增加,进而促进了航运产业的快速发展。随着航运市场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和分工的专业化,无船承运人逐渐的从货运代理人中分离出来。在借鉴美国无船承运人制度的基础上,我国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无船承运业务。无船承运制度确立至今日臻完善,无船承运业务及无船承运人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极大的促进了航运市场的繁荣。但囿于无船承运人不经营船舶,且其承担责任能力有限,实践中信用证欺诈、海事欺诈等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托运人的合法利益。同时,无船承运人的双重地位决定了其在风险承担上责任过重,加之社会对无船承运人认识不足,导致在税收上对无船承运人错误征收。因此,对无船承运人进行正确而有力的监管是不可或缺的。本文第一部分从无船承运人概述入手,介绍了国内外关于无船承运人的定义、及我国无船承运人监管的现状、无船承运人在中国的监管等相关问题。第二部全面论述我国在无船承运人的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重点论述事后监管机构不明确及市场准入等相关问题。第三部分从国外对无船承运人监管及对我国的启示入手,分别从美国、日本、欧盟三个不同地域的现状进行探析。倡议主管机关及其权限应该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具备成熟的航运市场和完善的市场机制及竞争规则程序。第四部分笔者从无船承运人监管之完善建议入手,从明确无船承运人地位及监管机关的权责划分,探索多元化监管模式以及加强对监管体系的完善展开详细论述。总之,文章在探析无船承运人现状之不足基础上,系统提出了解决无船承运人监管之应对措施。保证无船承运人在健康轨道上运行。
何赛[4](2017)在《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海上货运代理转委托法律行为在我国海上货运代理业务中屡见不鲜,且其涉及的法律争议亦有不断增长之趋势。由于我国海上货运代理转委托法律制度分别涉及普通法系的货运代理法律制度与大陆法系的转委托法律制度,因此产生法律适用上的不协调性与不衔接性。而我国目前有关货运代理的法律规定并不能对此进行有效调整,且在实践中无法解决货运代理转委托的法律争议。为此,本文以海上货运代理转委托法律行为为研究对象,利用委托与代理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对海上货运代理转委托法律行为进行分类研究,分别阐述海上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的法律性质、当事人法律地位及当事人法律责任等问题,从而构建起体系完整、结构严谨的海上货运代理转委托法律制度体系。第1章对本文的研究对象予以界定,分别界定海上货运代理行为的概念及类型,转委托的概念及类型,同时对转委托内部与外部关系进行阐述,为下文的论述奠定基础。第2章通过对我国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审判现状进行分析,找到我国货运代理转委托所产生的两个问题,一个是相关立法不完善,另一个是法律关系认识不清。第3章对货运代理内在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将货运代理法律关系划分为复代理和行纪两类进行理论分析。第4章通过采取完善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的法律规范、完善货运代理人过错推定制度两种方法解决我国海上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在实践中所产生的问题。
王惠霞[5](2016)在《河南省航空货运代理行业政府监管研究》文中指出随着贸易全球化发展的脚步推进,航空货运代理企业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新宠,有力地带动了国际航运和进出口交易的发展。2001年中国加入WTO与2003年国务院正式启动的机场属地化改革,更是从政策与市场上为我国航空货运代理行业铺平了一条康庄大道,航空货运代理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同时,外资也瞄准了中国航空运输的广阔市场,外资流入互相竞争,市场多元化趋势进一步显现。但由于我省航空货代市场的发展还未完全成熟,加之市场调节本身存在失灵现象,航空货运代理市场现状中潜藏的问题无法由市场本身的运作解决,从而使得货运代理政府监管有存在的必要性。尽管我国出台了多项政策和法令,但在实施的过程中,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而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揭露了我国现下政府监管人员玩忽职守的现状,同时也暴露出我国在立法与行业规制上的漏洞。本研究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对河南省航空货运代理行业的政府监管进行初步的探讨,梳理了河南航空货运代理行业与政府监管的现状,分析了航空货运代理行业发展存在问题,加强河南省航空货运代理行业中政府监管研究提出可供参考的对策建议。
冯丹[6](2015)在《国际海上货运代理法律风险研究》文中指出国际海上货运代理法律风险,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开展海上业务过程中,受客观法律环境或包括自身在内的各海洋运输相关主体所实施行为的影响而产生的,可能由该企业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由于改革开放后,我国海上货运代理业务发展过快,而相关法律关系在海洋运输中又呈现出其他运输方式所没有的复杂性,因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海上业务往往面临着更多的法律风险。它们或使企业陷入讼争,或使企业蒙受损失,成为目前制约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发展的主要障碍。本文分六个部分对国际海上货运代理法律风险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目的和研究方法,同时指出防范风险所采取的实践措施的主要作用是将法律风险抵挡在由其构筑的盾牌之外,而要达到降低法律风险的效果还需从立法层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第二部分对国际货运代理的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并对国际海上货运代理法律风险作出界定。第三部分即依据国内海事法院的调研数据对风险现状进行分析,指出目前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为:身份认定上的风险、转委托与双方代理上的风险以及涉外法律适用的风险,并结合案例对不同风险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予以论证。第四部分主要对上述风险的成因进行了详细分析。第五部分即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这一守法主体的角度,针对这些风险的防范提出了详尽的实践措施。第六部分就降低风险方面,在国内立法上提出了制定统一的行业管理法、承认双方代理行为效力的建议;并在最后对制定国际货运代理公约作出展望,认为随着法律趋同化的日益明显,制定该公约的设想定会成为现实。
任博华[7](2014)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竞争优势形成研究》文中认为伴随国际物流服务的急速发展,国际货运代理(Freight Forwarders)的地位与作用愈加突出,它们的竞争优势不仅关系到该类企业自身的发展实力,也开始影响甚至决定其服务对象或服务对象所在供应链的效率与效益,已然成为全球供应链与价值链的重要环节,因此,对货运代理竞争优势的研究具有突出的实践意义。当然,作为独立的行业存在,货运代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加之目前,其服务内容、经营范围、盈利模式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除企业竞争优势的一般性问题外,对货运代理所特有或专属的竞争优势理论问题的探讨,同样具有理论价值。全球国际货代业的发展已有几百年。我国从1840年开始至今也有近200年的历史,其间经历了功能缺失、企业赢弱、国有垄断等非正常的发展阶段,只是近半个世纪才开始逐步建立、恢复和形成了“市场化”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特别是在近30年的全球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内外货代企业的业务相继出现从传统的报关代理,逐步向国际多式联运与国际3PL服务领域渗透与转变,只是国外企业的转型速度与程度远甚于我国货代企业。对国际货运代理竞争优势研究的国外成果相对稀缺,而国内大量的研究以定性分析为主,多数是对行业内企业的一般性对策建议。因此,对这一问题的研究需要在一般企业竞争优势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该行业企业的特殊性提出适用的研究框架。在企业竞争优势来源研究的成果中,以Porter为代表的产业基础观点及其价值链分析法拥有着持续的影响,而资源与能力理论新的视角与结论,对企业竞争优势问题的研究,无疑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与贡献:一是资源与能力观的研究视角是从企业内部切入(in-outside),与产业基础理论从产业角度,即企业外观察分析的路径(out-inside)形成了互补;二是资源与能力观的研究成果使价值链分析这项尝试内部分析的工具与方法具备了更为简洁和直观的应用可能性,即在实施价值链上的战略业务分析时,只需考虑资源与能力两个维度对不同的企业进行比较,从而判断竞争优势的有无及原因。然而,资源与能力理论在实际应用中却面临资源与能力的界线与构成之争,因此,在分析企业竞争优势来源与演化时,难免出现混淆二者地位与作用的困境,进而影响该理论对现实中企业竞争优势形成分析与解释的应用性。本文尝试使用物质-意识原理对资源与能力观及价值链理论进行整合式的新解与应用:对资源与能力进行了本质性界定,并从企业实践性的角度出发,认为资源具有物质性,由人力、资金、物料、信息与客户构成,而企业能力具有意识性,它必须通过识别与运用资源得以体现;资源与能力在以组织结构或业务单元为基础生成的价值链上分布与结合,从而创造出顾客价值。以此为基础,本文构建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竞争优势形成分析的理论框架:根据国际货代企业的实践属性,即一般代理性质与3PL性质,提出相对应的资源与能力构成内容,认为代理性质下,重要资源为人力与资金资源;3PL性质下,重要资源为物料与信息资源;两种性质下,客户资源的重要性视具体业务而论。能力则重点体现在对应的重要资源方面,即代理性质下,识别与运用人力与资金资源的能力尤为重要,3PL性质下,识别与运用物料与信息的能力必须匹配。在对国际商贸活动的一般业务流程分析后,从中整理出货运代理企业在进出口业务流程中的业务内容及获利方式,从而得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一般代理及3PL服务商的价值链模型。根据优势比较结果,划分出优势与劣势企业,在优势与劣势企业各自价值链基础上,分析比较它们的资源与能力构成、关系及作用结果的演化,进而得出竞争优势如何形成的结论。当然,在进行竞争优势比较时,首先需要明确竞争优势的含义及衡量标准。本文基于资源-能力视角,在对竞争优势定义已有研究基础上提出了竞争优势的定义,即企业通过对资源与能力的培育与运用,创造并实现的多于竞争对手的顾客价值。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竞争优势便是该行业内的企业通过对资源与能力的培育与运用,创造并实现的多于同业其他竞争对手的顾客价值。不过,对于企业而言,无论顾客价值的内涵与表现如何,只有当其转变为企业的收入,才能视为企业现实的竞争优势。因此,本文使用企业营业利润作为衡量竞争优势的标准。本文选择作为案例研究的对象企业为DL地区的四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ZJ、ZC、JT、AD,它们的性质、业务、规模相近,但经过了2009-2012四年的发展,截至2013年初,它们却呈现了不同的经营状况与市场绩效,有的依然保持市场领先地位和稳定的增长态势;有的实现了突破式的发展,一跃跻身更为靠前的排名;有的则在1-2年之内,痛失行业佼佼者的地位;更有甚者,面临惨淡经营、难以为继的局面。为何会出现这样的变化?要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对四家货代企业竞争优势的形成探索、分析与解释。本文运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竞争优势分析的框架进行案例分析与解释。在案例分析过程中,根据案例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对不同性质与优劣势企业的组内与组间比较,即相同业务类型与不同业务类型企业价值链上资源构成与分布的比较与探讨,以及对重要资源的选择、单位贡献率及边际贡献率的控制,推知比较了四家企业的能力,从而解释了案例企业竞争优势形成中资源与能力的作用与关系。在竞争优势持续性的问题上,认为代理型货代企业保持优势,短期内可以通过客户选择来实现服务的集约化,从而获得竞争优势;长期则需要企业从传统货代向3PL转型去塑造和赢得竞争优势,即货运代理企业从单纯经营传统业务向国际3PL服务商转型是必然的趋势,并对这一过程中竞争优势形成的资源与能力跃进关系做了进一步的探索。鉴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功能及特征,提出不同业务下,重要资源对货代企业竞争优势形成的一般性作用的推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具有显着的涉外性,因此,该类企业竞争优势的形成与培育不是仅靠企业自身就能实现和完成的,制度支持同样重要。特别是本国政府有关政策及管理措施的作用举足轻重,结合案例分析结论,对政府未来可行的政策提供了建议,从而完成了国际货代企业竞争优势形成研究的实践性“任务”:政府应当以为货代企业创造良好的生存与发展环境为首要政策目标,需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国际货代企业的性质及责任、规范海关作业与管理标准、建立高效“大通关”体系以及推进行业协会建设等四个与货代行业直接相关的领域,发挥政策规制、引导和扶持的作用。此外,还要进一步的完善货代人才培养、企业融资渠道多元化、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有效的经济干预等方面的政策。在案例的延伸思考部分,本文结合组织学习、组织记忆等理论,对企业实践中的“能力一般”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探讨,阐明基于资源-能力视角对组织知识新的理解,提出组织规模、结构、文化对企业意识反应影响与作用的几点见解。本研究的贡献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在物质-意识原理下认知并运用企业竞争优势来源的相关理论奠定对企业竞争优势形成分析的一般性理论基础、构建了货运代理企业竞争优势分析框架、使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解释货运代理竞争优势形成的要素基础与过程。本研究与洛克的《人类理解论》绝无一点可比拟之处,但作者却梦想着能够怀抱与大师一样的情怀,深切希望“在通往知识的道路上,担当一个小小的劳动者”。因此,在研究的准备及开展过程中,从梳理竞争优势及相关着述、到回顾货代的发展、记录它们的过去与现在,从选取研究对象企业,到不断地接触、发掘它们的“主题故事”,努力做到用心、用力。尽管如此,由于个人能力与精力的局限,仍留下了许多的研究不足。当然,本文的研究不足也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在对企业实践性问题的探讨不够深入,而且将企业里人的主体实践性等同于企业的实践性尚缺乏系统的分析与足够深厚的理论支撑。其次,对于资源与能力结合方式研究的不够细致,资源构成的分析有些粗糙,没有向更深层次去探析,因此,能力与不同层次资源间关系的研究是缺失的。再者,由于研究内部化的研究视角,缺少了对竞争优势影响的外部因素的分析,特别是对制度因素的分析,这对研究结论的说服力是有影响的。最后,对于货代企业竞争优势形成的分析与研究,本文使用了案例法,尽管研究对象的选择基本符合案例研究的要求,但由于样本数量的局限,使得研究结论的解释性受到了影响,目前的研究结论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其他货代企业,尚不明确。不足的存在虽是研究成果不够成熟与完美的缺憾,但或将成为未来研究可能的空间与方向。
郭淑卿[8](2014)在《我国海上货运代理人扣单行为之合法性研究》文中认为在中国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实务中,在遭遇委托人拖欠货运代理服务费、运费的情形时,货运代理人往往别无选择,只得采取扣留出口收汇核销单、提单等物流单证的救济措施,迫使委托人及时支付相关费用。对于这种做法是否具有合法性,我国的民商法律一直没有明确的法条对应。2012年5月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但是该解释在实践中欠缺可操作性。本文试从法律适用、行业规范、法律性质角度分析我国海上货运代理人扣单行为的合法性,分析货运代理人担当不同的法律身份时分别基于什么法理可以或不可以行使扣单权,能被扣留的单证应具备哪些特征,这种扣留单证的权利在特定条件下是否应有所限制,立法上对相关盲点提出改善的建议。
周新[9](2014)在《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及协调问题研究 ——以货物运输为中心》文中指出中国,水系纵横,海域辽阔,水运昌隆。以长江、珠江、黑龙江为代表的内河水运网,由1.8万公里海岸线上150余个沿海港口串联而成的沿海运输线,加上与内地沿海港口“竞争与融合”中的台湾诸港、香港港、澳门港等港口群,汇聚而成一个“中国”主权项下内河、沿海海上(含内河等通海水域)运输体系。与这个体系相伴生的,除了日益繁忙、广受关注的国际海上运输线,还有衔接中国内河运输、亟待关注的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等界河与多国河流国际水路运输线。本文“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即基于上述背景而展开。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涉中国内河沿海的货物运输往来”。本章梳理中国主权项下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四地依托内河沿海开展海上货物运输的实践,以及以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为代表的中国周边界河、多国河流开展内河运输、江海联运、国际运输的实践。第二章,“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法律趋同与差异”。本章分析比较内地港澳台四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法实体规则,归纳提炼四地法律规定的趋同与殊异之处。第三章,“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二):法律冲突与协调”。本章综述四地在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领域存在的法律冲突,探讨区际法律冲突的协调路径,分析提出四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法路径与统一冲突法路径,并以“海上货物运输领域”为例研究拟定四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统一规则和四地统一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法供参考。第四章,“中国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在‘分轨制’下的人际法律冲突及协调”。本章以货物运输为中心,梳理了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所涉及的“分轨制”;围绕业界讨论的“分轨制”存废问题,考察了“分轨制”与人际法律冲突的关系,发现“分轨制”衍生出人际法律冲突。根据人际冲突法的理论与实践,本章提出,当“并轨”实属必要时,可以建立起一套相关的统一规则;当“分轨”需维持的,则应利用人际冲突法规则以帮助法律选择,在此基础上,本章就“沿海捎带”等若干问题所涉及的海事人际法律冲突提出了海事人际冲突规范建议稿。本章并综合考察中国这样的存在多元法域且具体法域(如内地)又存在下位法律冲突(如人际冲突)的国家,在发生区际海事法律冲突时,如何处理区际法律冲突与法域内部下位法律冲突相交织的问题,提出可借鉴国际法律冲突层面通常采用的“直接指定”与“间接指定”方法,落实区际准据法的选择。第五章,“涉中国内河之界河及多国河流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本章以黑龙江-阿穆尔河和澜沧江-湄公河为例,探讨与中国内河邻接的界河、多国河流开展水路货物运输可能伴生的海事法律冲突问题。黑龙江-阿穆尔河,涉及中国黑龙江内河港口与沿海港口间经由俄罗斯阿穆尔河出海口所进行的国内江海联运、国际江海联运以及中俄界河运输与联合运输;澜沧江-湄公河涉及澜沧江内河运输、中老缅泰四国国际水路运输以及全线恢复通航情况下的沿岸六国国际水路运输。本章在比较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所涉各国水路货物运输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协调海事法律冲突的建议。综合上述各章,全文以货物运输为中心,大体勾勒出中国内河沿海(包括邻接中国内河的界河与多国河流)所涉海事法律冲突的主要类型,并在海商法、冲突法理论与实践基础上试着提出了协调法律冲突的建议,以助力中国内地海事立法,助益中国区际法律制度之建立健全,并促进中国在界河与多国河流航运领域的国际合作。
刘英[10](2014)在《论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监管的立法统一化》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监管的立法不统一问题表面看似缘于我国行政法规、规章的杂乱不一,实则与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随着商务环境和立法环境变化而产生的理论内涵与业务实践的演变密不可分。国际货运代理的内涵和法律地位从纯粹代理人身份发展到具有纯粹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双重身份,已逐渐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同。伴随着身份演变而来的是非法货运代理的危害愈演愈烈,并愈加显示行业监管立法统一化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然而,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监管立法尚未统一,分别立法的立法模式、双头主管部门重叠监管及两者不统一所共同导致的监管法内容的矛盾、滞后与空白等问题突出。学界对其立法统一化提出了很多设想和建议。本文提出制定统一的一部货运代理管理法及其内容构建的设想。第一章阐述国际货运代理监管的缘由与立法。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从纯粹代理人身份演变到具有纯粹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双重身份,是导致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监管立法不统一问题的重要缘由。重新界定国际货运代理并加以统一以减少非法货运代理的危害成为行业监管立法面临的首要问题。本文认为,国际货运代理监管的立法统一化立足于市场失灵理论和公共利益本位论,也是依法监管的法律原则和公平、秩序价值的体现。第二章讨论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监管的立法不统一问题。1995年《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将货运代理只界定为纯粹代理人,但其下位法1998年和2004年《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却将货运代理界定为纯粹代理人和独立经营人双重身份,由商务部监管。2001年《国际海运条例》和2003年、2013年《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又将独立经营人中的无船承运人分离出来,单独立法,由交通运输部监管。至此,监管的立法不统一问题具体表现在:第一,分别立法的立法模式下,新旧法衔接导致的立法形式不统一。第二,双头主管部门分别重叠监管导致的立法规定的监管主体不统一。第三,前两者的立法不统一所导致的监管法内容的矛盾、滞后与空白。第三章讨论先进国家国际货运代理监管的立法统一化。笔者认为美、日等国家通过统一的立法形式,在立法中选择统一的监管主体并规定与时俱进的监管内容值得我国借鉴。继而,第四章提出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监管的立法统一化建议。本文试图论证如下构想。首先,制定统一的一部货运代理管理法。其次,在统一的货运代理管理法中,将“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者”确立为具有双重身份的整体层面的名称,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者包括“国际货运服务代理人”和“国际货运服务当事人”,明确其各自的法律地位和业务经营范围。再次,在统一的货运代理管理法中,选择统一的监管主体。最后,在统一的立法形式和监管主体下,设计或完善监管内容和方式。综上所述,本文采用了历史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对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监管的立法统一化做出了详细阐述,最终提出制定统一的一部货运代理管理法及其内容构建的设想,以期对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监管立法的完善有所助益。
二、货运代理行业立法现状及发展(2)(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货运代理行业立法现状及发展(2)(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 |
一、综合运输迅速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
二、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完善之需要 |
第二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 |
一、国家重视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利政策导向 |
二、现行综合运输法律的基础支持 |
三、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 |
四、国家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提升 |
第二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
一、综合运输法的定义 |
二、综合运输法的调整对象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 |
一、法的价值与经济法的价值 |
二、综合运输法律的社会公平正义价值 |
三、综合运输法律的秩序价值 |
四、综合运输法律的效率价值 |
五、综合运输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 |
一、确立综合运输立法目的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立法的具体目的 |
第四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基本原则 |
一、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 |
二、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
三、《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特殊原则 |
第五节 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 |
一、综合运输法律制度确立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 |
第三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管理制度 |
一、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规划制度 |
一、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 |
一、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 |
一、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 |
一、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 |
一、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节 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 |
一、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节 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 |
一、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章 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和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一、《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 |
二、《综合运输法》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建议 |
一、总则 |
二、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 |
三、综合运输规划 |
四、综合运输市场管理 |
五、综合运输资金支持 |
六、综合运输普遍服务 |
七、综合运输安全保障 |
八、综合运输信息共享 |
九、综合运输绿色环保 |
十、法律责任 |
十一、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表1-1 1978-2018年全国交通运输指标对比情况 |
表1-2 全社会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3 各运输方式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4 世界集装箱吞吐量排名前10位港口 |
表1-5 2018年全国铁路运输量与其他交通运输业比较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概述 |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概念 |
二、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责任体制的演进 |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公约的适用问题 |
第二章 承运人责任制度中责任主体的认定与司法实践 |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的责任主体 |
(一)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 |
(二)货运代理人 |
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分析 |
(一)司法实践中实际承运人的界定 |
(二)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司法实践 |
第三章 承运人责任范围与责任限制的实证分析 |
一、案例概述 |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
(一)承运人责任期间的确定要素 |
(二)承运人造成货物损害的认定 |
(三)司法实践中承运人范围的界定 |
三、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
(一)责任限制的产生与合理性分析 |
(二)责任限制的内容 |
(三)司法实践中责任限制的分析及问题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思考 |
一、责任主体范围限定的完善 |
二、完善货运代理人制度 |
三、责任期间制度的完善 |
四、责任限额制度的完善 |
(一)缩小突破责任限额的法定范围 |
(二)提高责任限额的赔偿金额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无船承运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无船承运人概述 |
(一) 无船承运人概述 |
1. 无船承运人概念 |
2. 无船承运人特征 |
(二) 无船承运人在中国的监管 |
二、我国无船承运人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 市场准入存在的问题 |
1. 许可条件设定是否必要 |
2. 提单登记管理制度薄弱 |
3. 责任担保制度的担保范围不够广泛 |
(二) 事中事后监管存在的问题 |
1. 法律规制上存在的问题 |
2. 事后监管机构不明确 |
3. 监管权限过度集中 |
4. 运价备案作用有限 |
三、国际对无船承运人的监管情况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 国外无船承运业务监管情况 |
1. 美国对无船承运人的监管 |
2. 日本对无船承运人的监管 |
3. 欧盟对无船承运人的监管 |
(二) 国外无船承运人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
1. 主管机关及其权限有法律明确规定 |
2. 具有成熟的航运市场和完善的市场机制 |
3. 竞争规则程序完善 |
四、对我国无船承运人的监管完善建议 |
(一) 明确无船承运人地位及统一监管机关 |
1. 加快立法以明确无船承运人地位 |
2. 统一无船承运人的监管机关 |
(二) 探索多元化监管模式 |
1. 协同监管与联合惩戒 |
2. 监管的模式多元化 |
3. 便捷准入程序实行电子化登记监管方式 |
4. 引入抽查制的监督方式 |
(三) 无船承运人监管体系的完善 |
1. 下放监管权限 |
2. 明确运价报备 |
3. 完善市场评价机制 |
4. 明确市场退出机制 |
5. 对外资企业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监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履历 |
(4)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货运代理转委托概述 |
1.1 货运代理行为的内涵 |
1.1.1 货运代理的历史源流 |
1.1.2 "货运代理人"的称谓分析 |
1.1.3 货运代理行为的概念 |
1.2 转委托的概念和范围界定 |
1.2.1 转委托的概念 |
1.2.2 转委托的范围界定 |
第2章 我国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的现状及问题 |
2.1 我国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的现状 |
2.1.1 立法现状 |
2.1.2 司法审判现状 |
2.2 我国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
2.2.1 货运代理转委托相关立法不完善 |
2.2.2 货运代理转委托法律关系认识不清 |
第3章 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内在法律关系的理论分析 |
3.1 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之复代理 |
3.1.1 复代理型转委托的构成 |
3.1.2 复代理型转委托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 |
3.2 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之行纪 |
3.2.1 行纪型转委托的构成 |
3.2.2 行纪型转委托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 |
第4章 我国货运代理转委托制度的完善 |
4.1 完善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的法律适用 |
4.1.1 对《民法总则》169条进行扩张解释 |
4.1.2 准用行纪合同的规定 |
4.2 完善我国关于海上货运代理行为的相关制度 |
4.2.1 完善我国货运代理人过错推定制度 |
4.2.2 完善我国关于海上货运代理的法律规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河南省航空货运代理行业政府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国外研究进展 |
2、国内研究进展 |
(三) 理论工具与研究方法 |
1、理论工具 |
2、研究方法 |
(四) 核心概念界定 |
1、航空货运代理 |
2、航空货运代理运作模式 |
(五) 创新与不足 |
二、河南省航空货运代理行业发展的必要性 |
(一) 河南航空货运的总体特征 |
1、航空货运与其他货运方式的比较 |
2、创新航空货运方式的特点 |
3、河南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概述 |
(二) 政府监管的利益相关者分析 |
1、航空公司角色 |
2、货运代理人角色 |
3、政府角色 |
(三) 河南省航空货运代理行业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
1、消除市场垄断 |
2、为企业发展提供帮助 |
3、提升政府监管能力 |
三、河南航空货运代理行业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 法律及规章制度存在缺陷 |
1、注册资金 |
2、业务监管 |
3、资本性质的国别要求严格 |
(二) 监管力度不足,违规现象屡禁不止 |
1、商业贿赂问题日益凸显 |
2、行业内恶意竞争加剧 |
(三) 缺乏一支强有力而又专业的行政执法队伍 |
1、航空货运代理行业缺少行政执法队伍 |
2、货运监管机关缺少全面专业技能队伍 |
四、完善河南省航空货运代理行业政府监管的建议 |
(一) 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制定货代管理法 |
1、健全航空货运行业制定货代法 |
2、提升航空货运代理行业市场准入门槛 |
(二) 提升河南省航空货运代理行业政府监管能力 |
1、统一管理,设立管理机构 |
2、提升政府机构部门监管货运市场效能 |
3、重点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 |
4、针对跨国航空货运代理企业采取特殊监督手段 |
(三) 建立执法队伍 |
1、规范执法队伍 |
2、形成综合监管体系 |
3、订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和配套措施 |
五、结论与展望 |
(一) 结论 |
(二) 展望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6)国际海上货运代理法律风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目的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2 研究的方法 |
第2章 国际海上货运代理法律风险的基本内容 |
2.1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定义 |
2.1.1 各国法律及国际组织对其的界定 |
2.1.2 我国国内法对其的界定 |
2.1.3 本文的观点 |
2.2 国际海上货运代理法律关系辨析 |
2.2.1 作为海运代理人的法律关系 |
2.2.2 作为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关系 |
2.3 国际海上货运代理法律风险的定义 |
2.3.1 法律风险的定义 |
2.3.2 国际海上货运代理法律风险的定义 |
2.4 国际海上货运代理法律风险的构成 |
第3章 国际海上货运代理法律风险状况分析 |
3.1 国内海事法院调研情况及其反映的风险状况 |
3.2 身份认定上的法律风险在实际案例中的体现 |
3.2.1 该风险在实际案例中的体现(一) |
3.2.2 该风险在实际案例中的体现(二) |
3.3 转委托与双方代理上的法律风险在实际案例中的体现 |
3.4 涉外法律适用上的风险在实际案例中的体现 |
第4章 国际海上货运代理法律风险成因分析 |
4.1 身份认定上的法律风险成因 |
4.1.1 立法上的混乱 |
4.1.2 司法裁判的不确定 |
4.1.3 从业者自身行为的不规范 |
4.2 转委托与双方代理上的法律风险成因 |
4.2.1 转委托行为上的法律风险成因 |
4.2.2 双方代理行为上的法律风险成因 |
4.3 涉外法律适用上的风险成因 |
4.3.1 各国法律差异及国际公约的缺失 |
4.3.2 当事人信息的不对称 |
第5章 防范国际海上货运代理法律风险的实践措施 |
5.1 防范身份认定上的法律风险的实践措施 |
5.1.1 重视合同的签订 |
5.1.2 加强提单的管理 |
5.1.3 对己方业务行为及法院新判定标准的注意 |
5.2 防范转委托与双方代理上的法律风险的实践措施 |
5.2.1 取得托运人明示同意及授权 |
5.2.2 谨慎行使双方代理行为 |
5.3 防范涉外法律适用风险的实践措施 |
5.3.1 明确准据法的适用 |
5.3.2 完善争议解决条款 |
第6章 降低国际海上货运代理法律风险的立法建议 |
6.1 逐步确立国内统一的海运代理管理法 |
6.2 增加《合同法》关于承认双方代理效力的规定 |
6.2.1 承认的理论与现实基础 |
6.2.2 国际上的相关做法及借鉴 |
6.3 制定国际货运代理统一公约的设想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7)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竞争优势形成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图目录 |
表目录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结构与主要内容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研究贡献与创新 |
2 研究综述 |
2.1 货运代理企业竞争优势的专门研究 |
2.2 企业竞争优势来源的一般性研究 |
2.2.1 企业竞争优势的定义 |
2.2.2 产业组织理论的研究 |
2.2.3 资源基础论与能力学说的研究 |
2.2.4 研究成果评析 |
2.3 本章小结 |
3 国际货运代理的界定与发展 |
3.1 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 |
3.2 国际货运代理的发展概况 |
3.3 发达国家货运代理企业发展历程与趋势 |
3.4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发展 |
3.5 国际货运代理业的行业政策 |
3.5.1 国际货运代理业的政策环境 |
3.5.2 国际货代业主要政策及变化 |
3.5.3 政策变化对货运代理市场的影响 |
3.6 本章小结 |
4 国际货代企业竞争优势形成的分析框架 |
4.1 研究框架构建的哲学依据:物质-意识原理 |
4.2 企业竞争优势形成分析的一般框架 |
4.2.1 物质-意识原理下资源能力观的理解与应用 |
4.2.2 物质-意识原理下价值链的理解与应用 |
4.2.3 企业竞争优势形成的一般性分析框架 |
4.3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与性质 |
4.3.1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及类型 |
4.3.2 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 |
4.4 国际货代企业竞争优势形成分析的框架 |
4.4.1 国际货运代理资源与能力的构成 |
4.4.2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价值链模式 |
4.4.3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竞争优势形成的分析框架 |
4.5 本章小结 |
5 案例研究问题与背景 |
5.1 研究问题 |
5.2 研究设计 |
5.2.1 研究对象及选择的理由 |
5.2.2 调查设计与数据收集 |
5.3 案例背景 |
5.3.1 ZJ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
5.3.2 ZC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
5.3.3 JT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5.3.4 AD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5.4 本章小结 |
6 案例分析、结论与启示 |
6.1 四家企业竞争优势比较结果 |
6.2 四家企业价值链分析 |
6.2.1 四家企业的业务链与价值链 |
6.2.2 小结 |
6.3 两个层面的比较 |
6.4 结论与启示 |
6.4.1 结论 |
6.4.2 研究启示 |
6.5 结论与启示的实践应用 |
6.5.1 货代企业的经营对策 |
6.5.2 货代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
6.6 本章小结 |
7 研究不足与展望 |
7.1 研究不足 |
7.2 研究展望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我国海上货运代理人扣单行为之合法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货运代理人扣单合法性之法规探讨 |
第一节 我国法律对货运代理人扣单权之规定 |
一、 《合同法》对货运代理人扣单权的立法现状 |
二、 《海商法》对货运代理人扣单权的立法现状 |
三、 《物权法》对货运代理人扣单权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对货代行业规范中扣单权规定之评析 |
一、 国际货代行业规范对扣单权的规定 |
二、 中国货代行业规范对扣单权的规定 |
第二章 货运代理人担当不同法律身份时之扣单权研究 |
第一节 货运代理人作为货主的受托人之扣单权探讨 |
第二节 货运代理人作为无船承运人之扣单权探讨 |
第三节 货运代理人作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之扣单权探讨 |
第三章 货运代理人扣单行为的性质 |
第一节 扣单行为是否属于行使留置权 |
一、 留置权特征概说 |
二、 扣留核销单、报关单不符合留置权的特征 |
三、 提单不属于留置权的对象且对记名提单的持有不能视为占有 |
第二节 扣单行为是否属于自助行为 |
第三节 扣单行为是否属于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 |
一、 扣留提单属于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 |
二、 扣留核销单、报关单属于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 |
第四章 货运代理人行使扣单权的限制和立法建议 |
第一节 货运代理人行使扣单权的限制 |
一、 货运代理人扣留的单证不仅限于债务人所有的单证 |
二、 货运代理人应履行完相应的合同义务后才可行使扣单权 |
三、 货运代理人应扣留与委托人拖欠代理费或运费有关的单证 |
第二节 完善货运代理人扣单制度的建议 |
一、 充分发挥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二、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及协调问题研究 ——以货物运输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
一、国内外相关学术研究概述 |
二、本论题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
三、研究目标与主要创新点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与写作思路 |
五、基本概念界定 |
六、几点说明 |
注释 第一章 涉中国内河沿海的货物运输往来 |
第一节 中国内河沿海货物运输 |
一、中国内河沿海运输体系概况 |
二、内地内河水路货物运输及通往港澳台的货运航线 |
三、内地沿海港口之间及通往港澳台的货运航线 |
四、港澳台间海上货物运输往来 |
第二节 涉中国内河之界河与多国河流货物运输:以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为例 |
一、中国周边界河与多国河流通航情况概述 |
二、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 |
三、澜沧江-湄公河货物运输 |
注释 第二章 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一):法律趋同与差异 |
第一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一、海运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与四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 |
二、四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海运国际公约视角下的四地区际提单运输法律制度趋同与差异 |
一、承运人之界定 |
二、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
三、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四、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
五、承运人法定责任减免之禁止 |
六、承运人的免责条款 |
七、承运人的单位责任限制 |
八、诉讼时效 |
九、承运人“履行辅助人”之法律地位 |
十、迟延交付 |
十一、托运人制度 |
十二、提单 |
第三节 四地区际租船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一、内地 |
二、香港 |
三、澳门 |
四、台湾 |
五、四地区际租船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第四节 四地区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一、内地多式联运制度 |
二、香港法下多式联运制度 |
三、澳门多式联运制度 |
四、台湾复合运送制度 |
五、四地区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注释 第三章 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二):法律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冲突 |
一、法律冲突的前提 |
二、内地港澳台四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命题考辩 |
三、四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冲突综述 |
第二节 区际法律冲突的调整方式 |
一、应对区际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法方式 |
二、应对区际法律冲突的冲突法方式 |
第三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协调路径概述 |
一、统一实体法应对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的基础与挑战 |
二、内地港澳台可用于解决区际海事法律冲突的冲突法现状 |
第四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法制度 |
一、内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法规定 |
二、香港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规范 |
三、澳门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规范 |
四、台湾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规范 |
第五节 内地港澳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法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一、内地港澳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规范的趋同 |
二、内地港澳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规范的区别 |
第六节 内地港澳台统一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构建 |
一、合同准据法与合同自体法 |
二、四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冲突法制度的回顾 |
三、四地统一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构建 |
第七节 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实体法的路径选择 |
一、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实体法的路径模式 |
二、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统一实体法路径选择 |
三、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规则建议稿 |
注释 第四章 中国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在“分轨制”下的人际法律冲突及协调 |
第一节 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所涉“分轨制”:以货物运输为中心 |
一、内地海事法律“分轨制”概述 |
二、内地内河沿海水路运输与国际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分轨” |
三、内地内河沿海水运货代与国际区际海运货代法律制度“分轨” |
四、内地内河海事法律与沿海海事法律之间的“分轨” |
五、内地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法律制度“分轨”及其演进 |
第二节 “分轨制”衍生人际法律冲突 |
一、“分轨制”带来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提出 |
二、“分轨制”下的人际法律冲突 |
第三节 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分轨制”下的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一、内河沿海货物运输领域的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二、内河沿海货物运输其他相关领域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三、法律歧异与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第四节 “分轨制”应对与海事人际法律冲突的协调 |
一、海事法律“分轨制”的存与废 |
二、海事人际法律冲突协调:一个应对“分轨制”的不同视角 |
三、海事人际冲突法的构建 |
四、海事人际冲突规范构建的若干建议 |
第五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下的人际海事法律冲突等下位法律冲突问题 |
一、四地区际冲突法制的初步构建与下位法律冲突 |
二、四地应对区际法律冲突下之下位法律冲突的规定 |
三、四地相关规定评述 |
注释 第五章 涉中国内河之界河及多国河流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 |
一、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法律冲突 |
二、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相关法律实践 |
三、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所涉海事法律冲突的应对 |
第二节 澜沧江-湄公河货物运输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 |
一、中老缅泰澜沧江-湄公河通航的法律基础 |
二、柬越通航的法律基础 |
三、中国涉澜沧江-湄公河货运海事司法实践 |
四、澜沧江-湄公河货物运输所涉各国海事法律冲突 |
五、澜沧江-湄公河全流域通航与海事法律冲突的协调 |
六、全流域通航与海事法律冲突的协调:中国的立场 |
注释 结论 附件 |
注释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后记 |
(10)论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监管的立法统一化(论文提纲范文)
CONTENTS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国际货运代理监管的缘由与立法 |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内涵变化与地位争论 |
一、从纯粹代理人到合同当事人 |
二、纯粹代理人抑或合同当事人 |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的拓展及实践困境 |
一、无船承运、多式联运与物流管理业务 |
二、市场秩序的监管困境:非法货运代理及危害 |
第三节 国际货运代理监管的法律基石及立法 |
一、国际货运代理监管涵义 |
二、监管的理论依据 |
三、国际货运代理监管立法 |
第二章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监管的立法不统一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监管的立法演变 |
一、《货代管理规定》及《货代管理实施细则》 |
二、《海运条例》及《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节 监管立法模式导致的立法形式不统一 |
一、菲亚塔模式与中美模式 |
二、新旧法衔接导致的不统一 |
第三节 监管主体不统一及缺陷 |
一、双头主管部门分别监管的缺陷 |
二、分别监管下行业协会的局限 |
第四节 监管法内容的矛盾、滞后与空白 |
一、监管法内容的矛盾之处 |
二、监管法内容的滞后 |
三、监管法内容的空白 |
第三章 先进国家国际货运代理监管的立法统一化 |
第一节 立法模式及立法统一化的可借鉴性 |
第二节 统一监管主体的选择 |
一、统一的行政主管部门 |
二、行业协会自律 |
第三节 监管法主要内容 |
一、市场准入 |
二、业务监管内容及方式 |
第四章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监管的立法统一化建议 |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监管的立法统一化 |
一、制定我国的货运代理管理法 |
二、为国际货运代理正名 |
三、明确界定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和经营范围 |
第二节 统一立法中明确统一的监管主体 |
第三节 统一立法下监管法内容的完善 |
一、统一的登记备案程序 |
二、多样化的财务责任担保方式 |
三、业务监管内容和方式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学术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货运代理行业立法现状及发展(2)(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D]. 曹译文.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实证研究[D]. 徐涛. 中国民航大学, 2019(02)
- [3]无船承运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程华. 大连海事大学, 2018(06)
- [4]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法律问题研究[D]. 何赛. 大连海事大学, 2017(10)
- [5]河南省航空货运代理行业政府监管研究[D]. 王惠霞. 郑州大学, 2016(03)
- [6]国际海上货运代理法律风险研究[D]. 冯丹. 西南交通大学, 2015(01)
- [7]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竞争优势形成研究[D]. 任博华. 东北财经大学, 2014(06)
- [8]我国海上货运代理人扣单行为之合法性研究[D]. 郭淑卿. 上海交通大学, 2014(07)
- [9]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及协调问题研究 ——以货物运输为中心[D]. 周新. 复旦大学, 2014(03)
- [10]论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监管的立法统一化[D]. 刘英. 山东大学, 2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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