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公诉检察官与维护司法公正(论文文献综述)
魏鹏[1](2020)在《检察建议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检察建议制度作为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是落实中国宪法关于检察机关宪制定位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公益监护职能的重要机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独特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检察建议制度经历了一个由实然到法定、由部分到整体、由低阶到高阶的发展过程,已成为贯穿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业务的基础性制度。检察建议制度与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建设紧密相连,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又发挥着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巨大作用,是检察机关在新时代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保障。本文将检察建议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意在说明其为何产生、因何演变、效用如何,又将如何发展的问题。从发生学的角度出发,通过探寻检察建议制度的知识谱系、中国特色和政治社会功能,揭示其在中国出现并发展壮大的根本原因。首先,以中国古代御史制度为代表的传统法律文化为其在中国之建构沉淀了适宜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环境,奠定了传统法律文化基因;在分权和制约等理论影响下发展的现代检察制度为其孕育了制度生发的萌芽,因普遍存在监督属性或参与社会治理的趋势而具有诸多建议性权力和类似制度;以列宁法律监督思想和苏联检察制度为范本的社会主义法治传统为其诞生创造了决定性因素,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及行使一般监督权的需要而衍生出检察建议这种具体形式;以政法传统为代表的本土化因素为其实现内生性演化提供了必要空间,革命根据地出现了检察建议的历史渊源,政法传统中的司法特点和社会综合治理等活动让其涅盘重生。其次,新时代检察建议制度的法律地位、价值、功能和适用均有了革命性的发展,呈现出制度定位的合宪性、制度基础的合法性、制度体系的独特性、制度设计的兼容性和刚柔兼具等中国特色。通过对检察建议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论证可知,其本质为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其权力本源为法律监督权。以检察建议强制性的高低和实现程度的不同,可将其分为行政公益诉讼型、诉讼监督型和社会治理型,前者为强制型检察建议,而后两者为非强制型检察建议。最后,当代检察建议制度主要表现出六大政治社会功能:实现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统一实施;权利保障;权力制约;推进社会治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演进是以检察工作范式的转换为逻辑依据的。建国后随着检察工作从一般监督范式到刑事检察监督范式到法律监督范式,再到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历史性转换,检察建议制度也经历了几次深刻变革。不同的范式在范畴、适用领域、法律地位、价值和功能等层面反映出其各自的内涵和特征。中国社会结构、社会文化、法律观念和检察理念以及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地位与功能的变迁,深刻影响着检察建议制度的价值、功能和作用,也构成了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形成和转换的基本动因。作为强制型检察建议的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联系紧密。其具有的相对独立性特征,使其既要充分实现诉前程序的监督属性和整改功能,又要服务于行政诉讼,这种双重属性引发了立法和实践的不协调。在运行中对于公共利益、确认违法的认定,以及调查核实权的行使等问题是急需解决的实践和理论议题。本文分别从实践和立法两个层次,通过确立有关审查标准、强化调查核实权的强制力、拓展适用范围等方面,完善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以“一号检察建议”为代表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新时代焕发了新的生机,其合理定位和限定具有重大理论关切。但其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规范性不够、刚性不足、重视程度不高等突出问题。作为诉讼监督型检察建议的再审检察建议则出现了适用条件不够明确、程序设计未发挥应有效果等问题,其制度设计和实践效果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异化。为此,在实践中,可通过强化相关内外部机制的方式,在立法上可通过提升立法层次、扩展范围等方式对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予以完善。新时代创新完善检察建议制度的具体路径是:首先,在国家层面加强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使其能够科学合理地融入国家治理体系,选择务实可行的立法模式和进路,通过修法活动完善检察建议的制度体系,提升运用法律监督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其次,作为检察建议制度的主体和制度主导者,检察机关要结合新时代检察工作理念,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督理念、突出重点领域等方面对检察建议工作提出明确的目标和方向。在总结制约其发展的内外部矛盾后,以问题为导向,以法律监督权的内在要求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为视角,坚持科学化、司法化、谦抑化、协同化、智能化方向,使其制度体系更加科学、制度规范更加合理、制度运行更加流畅、制度效力更具刚性。
禹卓辉[2](2020)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在客观上越来越强调要积极推进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而对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也已在司法界达成共识。这是因为当前我国司法资源有限,但刑事案件的数量在不断上升,二者间的矛盾逐渐凸显出来,而刑事案件能否进行合理、有效的分流将直接关乎到案多人少的矛盾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缓解,司法资源是否能够实现优化配置,诉讼效率能否得到有效的提高。纵观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发展进程,早在1979年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可以说就开始了对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探索,在此之后逐步出现了免予起诉制度、刑事调解制度、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等,到后来出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速裁程序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中予以确定,我国的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可以说是在一步一步走向完善。尽管目前我国的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已经相对比较完善,但在运行的过程中也依然存在不少的问题,如分流渠道少,繁简标准模糊,分流职权主义,当事人权利保障不足等。本文旨在全面分析当前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运行制度的基础上,明确当前繁简分流运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造成的原因,以问题为导向,提出完善我国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建议,以期能够促进我国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论组成,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进行梳理。从起步阶段、发展阶段到现在的相对成熟阶段,分析每个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存在的问题及其发挥的历史性作用等。对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前世今生”进行完整的梳理,从而实现对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全面了解。第二部分是关于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基本情况。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梳理学界关于繁简分流的观点,分别从目的论、程序论的角度进行分析,从而了解学界是如何对刑事案件进行界定的。第二对当前我国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改革的背景进行分析,了解其是在怎样的司法背景下取得发展的。第三对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应遵循的原则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对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必要性分析是本文的一大重点,因为只有明晰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及意义,才能从根本上明确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明确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对于缓解当前“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及其对于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意义。第四部分是分析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我国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在各个环节的运用,概括出当前存在的问题及需要改进的方面。归纳出当前存在诸如案件的繁简标准难以确定,分流职权主义强,行政色彩突出,分流渠道单一,影响诉讼效率等问题。第五部分是提出对完善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建议。针对前文在侦查环节、起诉环节、审判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如在起诉阶段提出设立听证程序,赋予被追诉人自主选择程序的权利等。
谢洪[3](2020)在《论检察官“不起诉决定”自由裁量权》文中研究表明检察官“不起诉决定”自由裁量权是能够平衡法律的权威性与灵活性的重要权力,这不仅关系到刑事诉讼程序能否继续进行,更关乎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害人的切身利益。本文以检察官“不起诉决定”自由裁量权为研究对象,通过综合观察国内外情况,认为检察官“不起诉决定”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丰厚的法理基础和深刻的现实需要,笔者认可并积极提倡检察官行使“不起诉决定”自由裁量权。但由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处持续深化的行进过程中尚未成熟,与欧美国家相比较,我国员额检察官综合法律能力有待提升等原因,我国检察官行使“不起诉决定”自由裁量权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弊端。本文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检察官“不起诉决定”自由裁量权:第一,检察官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犯罪应从严行使“不起诉决定”自由裁量权;第二,应制定更具体明确的规则确保检察官“不起诉决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第三,应增设检察官因公共利益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关法律规定;第四,应建立暂缓起诉制度和“不起诉决定”追溯制度;第五,提升检察官素质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检察官“不起诉决定”的案例指导制度;第六,完善我国检察官“不起诉决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约机制。
裴仕彬[4](2019)在《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文中研究指明辩诉交易,英文“Plea Bargaining”,字面意思就是答辩的讨价还价。美国辩诉交易起源于19世纪初,从出现之初便招致种种质疑,在质疑声中,美国辩诉交易如今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影响力。本文意在对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历史考察、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社会学分析等方法,梳理美国辩诉交易演进过程的三个历史分段中检察官的作用、辩诉交易运行概况、主要交易模式,分析了美国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比较了美国辩诉交易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异同,针对我国检察裁量权运行中存在问题,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出从提高检察官适用认罪协商动力的角度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除了导论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美国检察官的演变及在辩诉交易兴起中的作用”分成四节。第一节是对美国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考察。从“地理大发现”开始,美国本土的居民便呈现出多民族、多文化交融的特点,其检察制度在不断变革中独具特色,英国普通法绝不是影响美国检察制度的唯一性力量。在美国,对美国检察官起源之争一直没有停过,早期北美殖民地的宗主国包括英、法、荷等国,宗主国的检察制度或多或少影响殖民地检察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因此,在对各种学说进行分析介绍的基础上,结合殖民地时期特有的历史文化背景,美国检察官制度是以英国普通法传统为主体,兼具大陆法系特征的混合体系。在数百年的发展中,美国检察官制度的演变脉络主要是刑事诉讼启动从私诉到公诉、检察官选任从任命到民选,检察体制从单轨制到双轨制。第二节主要对检察官适用辩诉交易的犯罪类型进行了分析。首先考察了19世纪前美国主要的犯罪类型与刑罚,该时期道德和宗教犯罪在刑法体系中占据重要作用,独立战争后刑法加强了对财产的保护,刑罚也出现轻刑化趋势。本文通过对马萨诸塞等地区的刑事案件进行梳理,酒类案件成为马萨诸塞州最先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类型。纽约、波士顿等城市的辩诉交易并非从酒类案件开始,而是在盗窃等财产犯罪中最先适用。由于对谋杀罪进行分级,谋杀等重罪案件也逐步可以适用辩诉交易。第三节探讨了立法对法官量刑裁量权进行限制。由于存在对权力的警惕,法官尽管获得了司法审查的权力,但是在1860年以前,最高法院适用司法审查的案例少之又少,法官裁量权一方面受到法典化运动带来的刑事立法成文化和制衡思想广泛传播的制约,另一方面在司法操作方面受到强制性量刑法令的约束,检察官作为行政部门不太起眼的角色,找到了法官裁量权行使的漏洞而在实践中不断使用辩诉交易。第四节进一步考察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主要模式,美国检察官的定位和职权被认为是代表着正义、法律和秩序,代表人民和政府追诉犯罪。美国检察裁量权吸收了英国总检察长关于撤回起诉的主要内容,该权力不断演变为几乎不受司法审查的排他性权力。提出在内战之前,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可以使用的主要筹码有诉讼费用、过度指控等,检察官把撤回起诉的裁量权运用至辩诉交易程序中,指控交易便成为该时期主要的交易模式,在19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检察官针对立法限制检察官不起诉便又在实践中使用中止诉讼的交易模式。第二章“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广泛实践中的作用”共四节。第一节分析了随着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中刑事立法增长而带来案件的增加。19世纪,美国经历了工业革命、移民潮以及西进运动等影响促进美国经济发展的事件,最终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基本完成了工业化,随之而来的是经济危机和社会动乱频繁发生,政治日益腐败和低效,为了扭转这种不利经济发展的弊病,美国掀起了一股扩张刑事制定法的浪潮,大量带有刑事制裁的经济管制立法、社会立法、道德立法出现,检察官的指控职能不断扩大。第二节着重考察了联邦检察官职权的扩大和司法部的创立对检察官职权的影响。内战后行政权,尤其是以联邦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权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大,联邦政府不断介入经济社会事务。联邦检察官的职权、人数及薪水均在增加,联邦检察官的地位也随之提升,尤其是联邦司法部的创设,司法部的职能也发生了变化,司法部获得了官员账目、法官薪水分配、人事推荐权等监督法官的行政性权力。第三节介绍了进步主义运动对刑事司法运行的影响。社会有识之士为了揭露和治理社会经济等领域的问题,引发了一场进步主义运动。该运动对美国当时的政治、法律领域均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首先,该时期政治哲学发生了从立国时遵循的自然法原则向实用主义的转向。刑事司法领域也深受法学实用主义的影响,关于刑罚目的的讨论导致不定期制度、缓刑制度、假释制度和少年司法的确立和发展。同时,刑事司法领域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正当程序的勃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使得庭审日益复杂化,控辩双方从经济的角度也必然倾向于选择辩诉交易。大陪审团固有的制度缺陷也导致其本身指控职能不断被削弱,为检察官行使裁量权进一步提供制度空间。第四节分析了内战后辩诉交易的变化和发展。由于美国政治的双轨制,本文分别考察了联邦和各州的辩诉交易的情况,辩诉交易案件主要发生在各州,各州辩诉交易的情况存在不平衡的情况。本文还选取了谋杀和酒类案件为例分析该阶段辩诉交易的特点,初步显示出政治因素的影响。辩诉交易的发展离不开法官,州法院对辩诉交易存在认同和质疑两种不同的意见,而联邦法院基本对辩诉交易持沉默态度。检察官利用新出现的缓刑、不定期刑和假释作为适用辩诉交易的工具。在具体的运行上,检察官的量刑权在扩大,检察官也利用犯罪形态和前科作为交易的手段与辩护律师谈判,辩诉交易对被告人的罚金刑影响更大,本文还分析了公众舆论对检察官是否选择辩诉交易的影响。第三章“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得到合宪性认可中的作用”一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着重考察了对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作用的理论探讨及反思,犯罪浪潮、司法丑闻的爆发以及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运用,由民间组织实施的犯罪调查通过案件分析和数据统计逐渐发现了隐藏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辩诉交易现象,并提出改革检察制度的建议。20世纪20、30年代,很多学者根据犯罪调查报告公布的司法数据,对检察官裁量权作了更为细致和精深的研究,揭露存在的问题,各自提出了自己的改进建议。第二节讨论了检察官的广泛裁量权逐步得到法院确认的过程。在20世纪,商业犯罪、有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等日益成为危害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毒瘤,检察官对上述犯罪类型不仅具有指控权力,还享有侦查调查权。法官在辩诉交易发展史中也起着重要作用,一方面法官在一战后对辩诉交易的态度逐步发生转变,不再一味地否定,加大了对辩诉交易是否具有事实基础、答辩是否具有自愿性和是否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等方面司法审查力度,最终由联邦最高法院于1970年通过案例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宪性。第三节研究了一战后辩诉交易模式的细化。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司法界掀起一股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的浪潮,权利法案条款实现联邦化。辩护制度在刑事案件的全覆盖促使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兴起和发展,公设辩护人制度自身困境又进一步导致控辩双方乐于进行辩诉交易。在一战后,联邦和各州的辩诉交易的比率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根据调查表明,检察官对辩诉交易的态度各异,没有统一的标准。辩诉交易制度也出现类型化的趋势,本文对谋杀犯罪、毒品犯罪、部队中犯罪、少年犯罪等类型案件中的辩诉交易进行了分析,并按照交易主体和交易模式不同对辩诉交易进行了类型化的探讨。第四章“美国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探析”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简单介绍了辩诉交易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废除危机,并分析了国外对辩诉交易兴起的几种解释理论。第二节探究了辩诉交易之所以兴起于美国的特殊政治法律文化原因。肇始于殖民地时期塑造起来的契约精神和自治实践深刻影响了控辩双方和民众对辩诉交易的态度,控辩双方从内心认可协商解决刑事实体及程序的问题。分权理论和实践使得检察官在决定是否提起指控和如何指控具有排他性的权力,在辩诉交易中行使的是准司法权。本文认为,检察官采用选举制对检察官刑事诉讼的微观运作产生了深远影响,检察官处理刑事案件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其选举利益的需要。第三节通过运用庞德社会控制的法社会学基本原理对检察官倾向于适用辩诉交易进行了分析。辩诉交易兴起和发展的19世纪也正是美国工业化、大量移民的时期,人口的变迁与辩诉交易率呈现一定的相关性,通过普选制,组织的影响日益扩大,检察官必然会为了保护社会人力资本倾向于采用辩诉交易。19世纪,社会冲突不断深化,检察官也通过辩诉交易中“从宽机制”予以应对,缓和了社会组织之间的紧张关系。第五章“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地位对我国的启示”共分为四节。第一节在比较了中美两国检察官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不同定位后,重点分析了我国检察机关宪法定位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立检察机关控权型的法律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措施的法律效力和司法权威。第二节重点研究了美国检察官裁量权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美国检察官享有几乎绝对的起诉裁量权,但是,美国检察官行使裁量权也受到内部裁量政策和案例法上抗辩事由的约束。本文考察了我国自清末变法修律以来检察裁量权的变迁,分析我国裁量权存在的行使界限不清等问题,提出以公共利益标准重新塑造我国检察裁量权的行使边界,构建保障检察裁量权依法独立行使的机制。第三节分析了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并对美国在司法审查中秉持的合宪性推定进行了研讨,提出我国一方面建立刑事司法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另一方面构建以自愿性为核心的认罪认罚司法审查机制。第四节对辩诉交易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异同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本文较为深入地分析了我国检察官在适用认罪认罚协商程序时面临协商成本过高、存在职业风险等动力不足问题。总结出我国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定位,并以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的认罪认罚中特殊不起诉制度为例,细化在特殊不起诉中公共利益衡量原则的具体适用规范。本文提出从突出控辩双方的主体地位、提高协商主体的决策能力、落实庭审实质化和构建认罪认罚协商的“契约”秩序等方面增强检察官适用认罪认罚协商的动力。
邓清华[5](2019)在《公诉补充侦查制度的实务检视与展望》文中研究说明审查起诉环节的补充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项特殊的诉讼程序,在强化法律监督、保证案件质量、履行客观公正义务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司法理念滞后、法律规定不完善以及运行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公诉补充侦查制度在实践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在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本文在对我国公诉补充侦查制度的法律文本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尝试立足于司法实践,以笔者所在的Y市检察院自2016年至2018年期间在审查起诉环节启动补充侦查程序的案件为样本,通过总结本人办案实例、查阅内卷材料、访谈承办人等方式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以及参阅有关学者意见的基础上,进而提出完善公诉补充侦查制度的若干建议。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正文从四个部分对检察机关公诉补充侦查制度进行了粗浅的探讨。第一部分,公诉补充侦查制度概述。从我国公诉补充侦查制度的概念内涵、功能价值、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二部分,公诉补充侦查制度的法律文本考察。对我国补充侦查制度的发展过程、立法演变进行了概要分析,并着重就公诉补充侦查的现行法律规范以及不足之处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公诉补充侦查制度的实证考察。以Y市检察院的案件数据为分析样本,从我国公诉补充侦查制度的实践运行情况出发,分析当前公诉补充侦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问题背后的原因进行剖析。第四部分,完善公诉补充侦查制度的路径探寻。从推进公诉检察官专业化建设、健全立法体系、完善工作机制、落实配套制度四个层面对完善我国公诉补充侦查制度进行探讨,以期推动该项制度更加规范、完善。
姜海水[6](2019)在《我国审查逮捕诉讼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逮捕是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法律规定了比其他任何强制措施都严格的程序性手续。在域外,逮捕一般都是由治安法官审批。在我国,是由检察机关进行批准的或者是由法院决定的。实践中法院决定的比较少,大多数都是由检察机关批准的。即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履行审批权,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统一由公安机关执行。然而,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存在形式化、行政色彩重、不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权利没有救济渠道等问题。批准逮捕的程序相对繁琐,办案效率不高,犯罪嫌疑人被长时间滞留在看守所,超期羁押等不合理现象屡禁不止。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司法的威严和公信力受到挑战,更关键的问题在于司法公正也无法保障,因此对于审查逮捕诉讼化的改革与完善势在必行。鉴于目前审查逮捕中存在的问题,作者对审查逮捕诉讼化进行了制度构建。本文主要包括五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对审查逮捕诉讼化的法理分析。作者厘清了我国逮捕诉讼化的概念并分析了审查逮捕诉讼化的法理基础。具体包括:比例原则、控辩平等原则以及司法控制原则。第二部分:对我国审查逮捕诉讼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简要分析,以及实践中为推动审查逮捕诉讼化所做的尝试。第三部分:提出了目前我国审查逮捕诉讼化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审查逮捕程序辩护律师辩护质量不高,在审查逮捕阶段缺少关键性的实体性权利,所做建议缺乏针对性。没有体现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辩护律师介入比例低,犯罪嫌疑人不重视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的参与。辩护律师自身积极性也不高。法援质量令人堪忧。二是,审查逮捕程序证明责任主体和证明标准缺失。责任主体不清,证明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三是,审查逮捕程序行政化模式。没有形成诉讼化的司法审查模式。四是,审查逮捕程序当事人未充分参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参与不足,在审查逮捕程序中忽视了他们作为诉讼主体的诉讼地位。五是,非羁押替代措施有待完善。当前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适用比例低。第四部分:是对域外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的考察与启示。通过对大陆法系中的主要代表性国家法德日国家与英美法系主要代表性国家英美加拿大的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研究。域外的逮捕与我国的羁押相同,域外大多数是由法院的法官、治安法官来进行批捕的。笔者依据中国国情对国外的审查逮捕制度进行借鉴。第五部分:笔者通过对域外制度的考察,以及我国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存在的障碍,提出以下构想。我国审查逮捕诉讼化实现路径:一是,强化审查逮捕程序辩护力量。二是,明确审查逮捕程序中的证明主体和证明标准。三是,构建审查逮捕听证化模式。四是,保障审查逮捕程序当事人充分参与。五是,完善非羁押替代措施,更好的在刑事诉讼中贯彻比例原则。
宋艳杰[7](2019)在《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公诉裁量权》文中研究说明公诉裁量权是检察裁量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一种司法上的“自由”裁量权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公诉裁量权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对比非认罪认罚案件中公诉裁量权与认罪认罚制度中公诉裁量权可知,二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二者区别的根本在于认罪认罚,一旦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则检察官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行使裁量权。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公诉裁量权不可避免的存在立法规范不完整,不起诉裁量权适用过于保守、量刑建议方面存在欠缺等问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我们亟需完善公诉裁量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量刑建议规范、优化不起诉裁量权、丰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而,完善符合我国司法现状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公诉裁量权。
方凡[8](2019)在《公诉撤诉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类社会对诉讼效率的要求的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高,这就需要检察官拥有合理的自由裁量权。对自由裁量权扩大的要求使得公诉案件撤诉制度蓬勃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认可,并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得到了立法上的确立。公诉案件撤诉制度的产生伴随着现代公诉权的发展和新型检察体系的建立,绝大多数国家都在立法中赋予了检察机关撤诉的权力,对此权力的合理运用能够在增加诉讼程序灵活性的同时满足效率要求。对于公诉案件撤诉的相关制度,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其立法仍旧处于一个留白的状态。在上位法暂缺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解决此类问题的主要依据是“两高”出台的《高检规则》和《高法解释》。以司法解释形式规定公诉撤诉制度,实质上是一种权限的僭越。另外由于司法解释相对笼统,使得公诉撤诉制度存在理论上争议的同时,在适用中也常处于混乱的状态。鉴于此情,本文意欲在对公诉撤诉制度的特征、概念等基本内容进行研究的基础上,讨论其理论基础和价值分析,并对域外相关立法做以梳理,结合其立法经验,对我国现况下的公诉撤诉制度做以分析,并就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观点和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想对“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相关的概念做基本的概述,对其特征和本质做基本的阐释。对我国公诉案件撤诉制度立法沿革做以回顾,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其存在的问题。对其性质和效力进行探究,并对其存废之争做以梳理和点评。第二部分主要分析该制度所依据的理论基础以及在保障人权、准确打击犯罪以及实现刑诉经济效益方面所体现的价值。第三部分由笔者在实践中所遇案件出发,讨论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以及制度设计上的问题。对制度层面的立法缺失和司法解释僭越等问题加以探讨,并对具体实践中,撤诉效力不明、权力滥用、审查缺失等问题做以阐述。第四部分通过对域外先进立法的学习和借鉴找出我国公诉撤回制度的不足,并学习域外立法技术的先进之处,对我国公诉制度的完善加以思考。这一部分的研究是基于德国、法国和台湾地区大陆法系的立法,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第五部分则根据前文提及的相关问题,对我国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思考和建议。这一部分与第三部分相对应,分别从制度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进行探讨。
肖润[9](2018)在《审判中心主义下的公诉证明标准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此后,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相关议题就此展开了激烈讨论,审判中心主义意味着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基础上以“一审”为中心以及以“庭审”为中心,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的改革给公诉证明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必须改变传统的单纯“传输”案件的做法,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从查明事实转向证明事实。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将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均规定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这一立法规定一直在学界存在不同意见,实际上,审判中心主义并不是要求“证明标准”的完全统一,而是在诉讼职能的意义上对证明标准进行分析。学界对审判中心主义下证明标准的理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种观点认为侦查终结、审查起诉与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都应当是统一的,也即是统一说;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对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进行区分,即区分说。区分说的证明标准观点更符合不同诉讼阶段的职能差异,在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严格审查证据材料,坚守应当坚持的公诉证明标准,对证明对象进行明确划分,全面移送证据材料,坚决排除非法证据,更好地助力庭审实质化的实现。
胡婧[10](2018)在《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事审判程序是否需要分流、应当如何进行分流,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刑事审判程序分流问题,关乎人权保障、真相发现、犯罪控制、成本节约、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等多元价值目标的实现。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资源紧缺的同时未能得到很好的优化配置,使得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仅对于数量日益增多的刑事案件应接不暇,而且司法资源的分配不合理也导致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不能很好地确保普通审判程序中投入足够的审判力量,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我国关于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研究尚待完善,无论是研究方法还是研究成果都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虽然目前我国已有对刑事审判程序进行分流的相关程序,比如简易程序、刑事和解程序等,此外,2014年开始试点的刑事速裁程序以及2016年开始试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都是我国对于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新尝试、新探索,但却没有立法上的正当性,仅有雏形,因而效果不佳,导致诉讼拖延、辩护权的缺失、被告人公正审判权难以保障等诸多问题仍然难以获得有效治理。探究如何在刑事诉讼制度内对司法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对审判程序进一步繁简分流,可以有效缓解目前案件多发、犯罪类型多样化与审判资源紧张之间的矛盾,也能合理安排、投入不同分量的审判力量到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以及速裁程序当中,以更好地在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同时,提高审判效率。笔者在考察域外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理论制度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比较研究,从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起源、发展、不足及完善入手,对刑事审判程序分流问题展开系统研究。首先,在梳理国内外关于“分流”、“刑事诉讼分流”等概念的最新研究趋势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程序分流概念的内涵、对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范畴进行了界定,并结合我国目前的诉讼程序分流设计的现状,提出了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属性要求,明确了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意义所在,以及刑事审判程序分流所要实现的价值目的、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次,从三个方面出发梳理了域外各个法系代表性国家关于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一些制度、程序:第一是各国的正式或普通审判程序,其中包括为此做准备的程序,如美国的预审程序、德国的中间程序等,由此体现“繁案精审”的精神;第二是各国正式或普通审判程序以外的其他各类型的简易、简化审判程序;第三是各国未成年人审判程序,这也是各国对于审判程序分流的一种体现。通过梳理域外各个国家关于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有益经验,总结出了一些规律性的结论,对我国展开类似研究提供参考。再次,沿着我国的历史轨迹,对于从建国初期一直到现今的我国有关刑事审判程序分流所做的努力、尝试进行了系统梳理,从而为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发展和完善总结经验,奠定基础。再其次,从以审判为中心的角度出发,针对我国刑事普通审判程序并未“达标”的问题,为确保“庭审实质化”、确保正当程序的构建、真正实现繁简分流的目标,就如何强化刑事普通审判程序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只有以建立严格、完备的刑事普通审判程序为前提条件,才能在此基础上建立与其相配套的多元审判程序,以实现对刑事案件审判的繁简分流,真正做到“繁案精办”。最后,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指导,针对我国现有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并论证了应当建立多元简化审判程序,即相对于普通程序之外的其他程序,目前我国已确立有简易程序,还需要构建刑事速裁程序,以求真正实现繁简分流,真正做到“简案简办”。
二、论公诉检察官与维护司法公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公诉检察官与维护司法公正(论文提纲范文)
(1)检察建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论文的内在思路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预期创新 |
第一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发生学研究 |
第一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知识谱系分析 |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
二、现代世界检察制度的影响 |
三、社会主义法治传统的影响 |
四、当代中国政法传统的影响 |
第二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中国特色 |
一、制度定位的合宪性 |
二、制度基础的合法性 |
三、制度体系的独特性 |
四、制度设计的兼容性 |
五、柔性与刚性兼具 |
第三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功能 |
一、有效实现法律监督 |
二、保障法律统一实施 |
三、权力制约 |
四、推进社会治理 |
五、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六、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 |
第二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演进 |
第一节 范式演进的模型 |
一、范式演进的基本动因 |
二、范式变迁的结构性维度 |
第二节 一般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一般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检察建议在一般监督工作中的适用 |
三、检察建议在其它监督工作中的适用 |
第三节 刑事检察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刑事检察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刑事检察监督范式的特征 |
第四节 法律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法律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法律监督范式的特征 |
第五节 公共利益代表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特征 |
第三章 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数据统计分析和样本选取 |
二、诉前检察建议运行中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价值定位反思 |
一、诉前检察建议的双重价值分析 |
二、诉前建议与提起诉讼的问题 |
第三节 确认违法的认定问题 |
一、履职主体的确定 |
二、公共利益的认定问题 |
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审查标准 |
第四节 调查核实权的问题 |
一、调查核实权的现实镜像 |
二、实践中强化调查核实权的路径 |
第五节 完善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 |
一、赋予调查核实权强制力 |
二、拓展诉前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
三、强化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身份 |
第四章 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以“一号检察建议”为案例的分析 |
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度运行考察 |
三、解决对策 |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数据统计及分析 |
二、基于再审检察建议书的样本分析 |
三、突出问题与原因 |
四、解决方式与办法 |
第三节 强化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 |
一、将不诉决定中的检察意见改为检察建议 |
二、扩大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
三、提升再审检察建议的立法层次 |
第五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科学化 |
一、制度规范体系的科学化 |
二、制度运行机制的科学化 |
第二节 司法化 |
一、业务流程上的案件化 |
二、办案模式上的审判化 |
第三节 谦抑化 |
一、法定性原则 |
二、必要性原则 |
三、效用性原则 |
四、权利保护原则 |
第四节 协同化 |
一、协同化的内涵 |
二、协同化的途径 |
三、协同化的重点领域 |
第五节 智能化 |
一、数据化 |
二、信息化 |
三、人工智能化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2)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起步阶段 |
1.免予起诉制度 |
2.刑事调解制度 |
(二)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发展阶段 |
1.简易程序法定化 |
2.普通程序“简化审” |
3.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
4.认罪轻案办理程序从试点到全面推行 |
(三)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完善阶段 |
1.对简易程序的修改 |
2.设立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
二、当前关于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基本情况 |
(一)学界关于繁简分流的基本观点梳理 |
1.从目的论的角度 |
2.从程序论的角度 |
(二)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改革背景 |
1.“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 |
(三)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应当遵循的原则 |
1.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2.应当遵循庭审实质化的原则 |
3.应当遵循有效辩护的原则 |
三、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必要性分析 |
(一)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有利于缓解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 |
(二)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符合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三)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有利于保障人权减少不必要羁押 |
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及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
1.立案环节 |
2.侦查环节 |
3.审查起诉环节 |
4.审判环节 |
(二)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存在的问题 |
1.繁简分流在审前阶段存在的问题 |
2.繁简分流在审判阶段存在的问题 |
五、对完善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建议 |
(一)对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分流予以完善 |
1.对案件范围加以限制 |
2.明确案件适用的证据条件 |
(二)对检察机关在起诉阶段的分流予以完善 |
1.发挥起诉环节的过滤和法律监督职能 |
2.对两种不起诉的分流方式进行完善 |
(三)对法院在审判阶段的分流予以完善 |
1.发挥庭前审查环节的分流作用 |
2.赋予被追诉人自主选择程序的权利 |
3.保证庭审实质化的实现 |
4.对被追诉人的认罪自愿性进行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文章目录 |
致谢 |
个人情况及联系方式 |
(3)论检察官“不起诉决定”自由裁量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检察官“不起诉决定”自由裁量权概述 |
(一)检察官“不起诉决定”自由裁量权的内涵 |
(二)检察官行使“不起诉决定”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
(三)检察官行使“不起诉决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 |
二、我国检察官“不起诉决定”裁量权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检察官“不起诉决定”自由裁量权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检察官“不起诉决定”自由裁量权运行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检察官“不起诉决定”自由裁量权的建议 |
(一)检察官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犯罪应从严行使“不起诉决定”裁量权 |
(二)制定更明确的规则确保检察官“不起诉决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
(三)应增设检察官因公共利益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关法律规定 |
(四)应建立暂缓起诉制度和“不起诉决定”追溯制度 |
(五)提升检察官素质的基础上建立“不起诉决定”的案例指导制度 |
(六)完善我国检察官“不起诉决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约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概念辨析 |
第一章 美国检察官的演变及在辩诉交易兴起中的作用 |
第一节 美国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美国检察官制度起源之争 |
二、私诉到公诉 |
三、任命到民选 |
四、单轨制到双轨制 |
第二节 检察官适用辩诉交易的犯罪类型 |
一、19世纪前美国主要的犯罪类型与刑罚 |
二、19世纪早期辩诉交易的案件类型 |
三、适用辩诉交易的其他案件类型 |
第三节 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受到立法的限制 |
一、法典化运动 |
二、强制性量刑法令 |
第四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主要模式 |
一、普通法文化下的检察官裁量权 |
二、检察官进行交易的主要筹码 |
三、辩诉交易的基本模式 |
第二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广泛实践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不能承受之重——案件量的不断增长 |
一、美国工业社会的繁荣与困境 |
二、检察官刑事指控职能在增加——制定法的膨胀和刑法的扩张 |
第二节 联邦检察官职权的扩大与司法部的创立 |
一、内战后联邦权力的扩大 |
二、联邦检察官的扩容和地位的提高 |
三、联邦司法部的设立 |
第三节 进步主义运动对刑事司法运行的影响 |
一、进步时代法学思潮的兴起 |
二、实用主义在司法领域的兴起和发展 |
三、进步主义时代刑事司法领域的变革 |
第四节 内战后辩诉交易的变化和发展 |
一、辩诉交易的基本情况 |
二、法官对辩诉交易的矛盾态度 |
三、进步主义时代刑罚改革对辩诉交易的影响 |
四、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新变化 |
第三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得到合宪性认可中的作用 |
第一节 对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作用的理论探讨及反思 |
一、20世纪20年代犯罪报告对检察官裁量权的评论 |
二、20世纪20、30年代学者对检察官裁量权的研究与反思 |
第二节 检察官的广泛裁量权逐步得到法院确认 |
一、检察官在控制犯罪中的作用在增加 |
二、法院对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态度的转变 |
三、法院加大对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 |
四、联邦最高法院对辩诉交易的正式确认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模式的细化 |
一、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的影响 |
二、公设辩护人制度与辩诉交易 |
三、检察官交易模式的类型化 |
第四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演进中占主导作用的原因探析 |
第一节 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理论研究现状 |
一、辩诉交易废除危机 |
二、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若干解释理论 |
第二节 传统的政治法律实践 |
一、美利坚民族基因——契约精神 |
二、分权思想在美利坚的落地生根 |
三、选举制的全局性影响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社会学解析——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 |
一、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 |
二、社会控制视角下的检察官与辩诉交易 |
第五章 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美国检察官的定位 |
一、美国检察官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 |
二、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及现状 |
三、改革思路 |
第二节 美国检察官裁量权的演变 |
一、美国检察官裁量权的自由与限制 |
二、我国检察官裁量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检察裁量权的路径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 |
一、辩诉交易中司法审查的合宪性推定原则 |
二、构建我国认罪认罚司法审查制度 |
第四节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的作用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启示 |
一、辩诉交易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较 |
二、认罪认罚协商制度中检察官面临的困境 |
三、关于认罪认罚制度中检察官作用的思考——以特殊不起诉为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公诉补充侦查制度的实务检视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公诉补充侦查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我国公诉补充侦查制度的概念内涵 |
一、公诉补充侦查的定义 |
二、公诉补充侦查的方式 |
第二节 我国公诉补充侦查制度的功能特征 |
一、公诉补充侦查制度的功能价值 |
二、公诉补充侦查制度的特征分析 |
第二章 公诉补充侦查制度的法律文本考察 |
第一节 我国补充侦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我国补充侦查制度的发展演变 |
二、我国补充侦查制度的立法变迁 |
第二节 我国公诉补充侦查制度的现行法律文本分析 |
一、公诉补充侦查的现行法律规范 |
二、现行法律规范存在的不足之处 |
第三章 公诉补充侦查制度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我国公诉补充侦查制度的实践运行情况 |
一、在补充侦查方式的选择上青睐于退回补充侦查 |
二、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启动补充侦查程序的数量居首位 |
三、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所涉罪名集中 |
四、退回补充侦查的补查期限基本用满 |
五、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羁押率高 |
六、案件退补率受到检察机关机构设置的影响 |
第二节 我国公诉补充侦查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在退回补充侦查方面存在的问题 |
二、在自行补充侦查方面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现行公诉补充侦查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监督制约机制虚化导致退回补充侦查运行不畅 |
二、司法理念未更新导致公诉补充侦查权运行不力 |
第四章 完善公诉补充侦查制度的路径探寻 |
第一节 推进公诉检察官专业化建设 |
一、强化公诉检察官客观公正意识 |
二、强化效率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 |
三、推动公诉队伍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 |
第二节 健全公诉补充侦查立法体系 |
一、明确公诉补充侦查的启动条件 |
二、规范两种补充侦查方式的适用范围 |
第三节 完善公诉补充侦查工作机制 |
一、规范公诉补充侦查的启动机制 |
二、加强退回补充侦查的说理引导机制 |
三、建立退回补充侦查的监督制约机制 |
第四节 落实公诉补充侦查配套制度 |
一、构建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常态化制度 |
二、落实检察官亲历性审查的工作模式 |
三、强化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和旁听庭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审查逮捕诉讼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审查逮捕诉讼化的法理分析 |
(一) 审查逮捕诉讼化的概念 |
(二) 审查逮捕诉讼化的法理基础 |
1.比例原则 |
2.控辩平等原则 |
3.司法控制原则 |
二、我国实行审查逮捕诉讼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 审查逮捕诉讼化的必要性分析 |
1.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
2.有利于推进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进程 |
3.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
(二) 审查逮捕诉讼化的可行性分析 |
1.刑事诉讼原则为审查逮捕诉讼化提供了理论依据 |
2.司法改革为审查逮捕诉讼化提供了实践基础 |
三、我国审查逮捕存在的问题 |
(一) 审查逮捕程序中律师参与度不高 |
1.辩护律师的权利受限 |
2.法援辩护效果差 |
(二) 审查逮捕程序中证明责任主体和证明标准缺失 |
(三) 审查逮捕程序行政化模式 |
(四) 审查逮捕程序当事人未获充分参与 |
(五) 羁押替代措施的不完善 |
四、域外审查逮捕诉讼化考察以及启示 |
(一) 域外审查逮捕诉讼化考察 |
1.英美法系国家的逮捕与羁押制度 |
2.大陆法系国家的逮捕与羁押制度 |
(二) 域外审查逮捕诉讼化的启示 |
1.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
2.明确逮捕权的归属 |
3.确立逮捕与羁押分离 |
4.赋予捕后救济权 |
5.缩短审前羁押期限 |
6.成立专业化的审前服务机构 |
五、我国审查逮捕诉讼化的实现路径 |
(一) 提高审查逮捕程序律师参与度 |
1.扩充辩护律师的权利 |
2.强化法援辩护的效果 |
(二) 明确审查逮捕程序证明责任主体和证明标准 |
1.明确证明责任主体 |
2.明确逮捕三要件证明标准 |
(三) 构建审查逮捕听证化模式 |
1.公开听证的案件范围 |
2.公开听证的参与主体 |
3.优化公开听证程序 |
4.设立公开听证的救济机制 |
(四) 保障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当事人的参与 |
(五) 完善羁押替代措施 |
1.优化取保候审 |
2.优化监视居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读研期间科研成果简介 |
致谢 |
(7)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公诉裁量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探究现状 |
(一)国内探究现状 |
(二)国外探究现状 |
三、论文写作思路及篇章结构 |
第一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公诉裁量权一般原理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公诉裁量权的内涵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公诉裁量权的概念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公诉裁量权的特征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公诉裁量权的理论基础 |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 |
二、起诉便宜主义的思想基础 |
三、诉讼效率的价值取向 |
第三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公诉裁量权的样态 |
一、起诉裁量权 |
二、不起诉裁量权 |
三、选择起诉权 |
四、量刑建议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与认罪认罚公诉裁量权相关域外经验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与认罪认罚相关的公诉裁量权 |
一、美国辩诉交易中的公诉裁量权 |
二、英国有罪答辩中的公诉裁量权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有关认罪认罚的公诉裁量权 |
一、德国认罪协商中的公诉裁量权 |
二、法国庭前认罪答辩中的公诉裁量权 |
三、我国台湾地区认罪协商中的公诉裁量权 |
第三节 域外与认罪认罚相关公诉裁量权借鉴 |
一、美英与认罪认罚相关公诉裁量权借鉴 |
二、大陆法系与认罪认罚相关公诉裁量权借鉴 |
三、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公诉裁量权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认罪认罚公诉裁量权现状与不足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由来 |
一、推进司法改革进程的需要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发展 |
三、认罪认罚从宽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既有规定中认罪认罚公诉裁量权现状 |
一、我国立法中有关公诉裁量权现状 |
二、我国立法中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诉裁量权现状 |
第三节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公诉裁量权存在不足 |
一、相关法律规范不完整 |
二、不起诉裁量权适用过于保守 |
三、量刑建议方面存在欠缺 |
四、司法机关制约机制不健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公诉裁量权完善 |
第一节 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
一、完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
二、弥补司法解释滞后 |
第二节 优化不起诉裁量权 |
一、改变严苛的内部限制 |
二、有条件的复议复核 |
三、畅通权利救济渠道 |
第三节 健全量刑建议规范 |
一、细化量刑建议的内容 |
二、明确量刑建议的方式 |
三、保证客观公正的效果 |
四、确保量刑建议的效力 |
第四节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
一、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制约 |
二、强化法院对公诉裁量权的外部制约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8)公诉撤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公诉案件撤诉的概念、特征及类型 |
一. 公诉案件撤诉的概念 |
二. 公诉案件撤诉的特征 |
第二节 公诉案件撤诉的性质和效力 |
一. 公诉案件撤诉的性质 |
二. 公诉案件撤诉的效力 |
第三节 我国公诉案件撤诉制度立法沿革 |
一. 肯定阶段 |
二. 否定阶段 |
三. 肯定加补充阶段 |
第四节 公诉案件撤诉制度的存废之争 |
一. 倾向于废除之观点 |
二. 倾向于保留、修改之观点 |
第二章 公诉案件撤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价值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一. 起诉便宜原则 |
二. 刑事经济原则 |
三. 控审分离原则 |
四. 检察官客观义务原则 |
第二节 价值体现 |
一. 准确惩治犯罪 |
二. 利于保障人权 |
三. 利于实现诉讼效益 |
第三章 我国公诉案件撤诉制度实践现状 |
第一节 现行制度实践现状 |
一. 以H区为样本撤诉率和撤诉事由统计 |
二. 撤诉事由分类和特点归纳 |
第二节 现行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 制度层面的问题 |
二. 实践层面的问题 |
第四章 域外公诉案件撤诉制度的考察和借鉴 |
第一节 大陆法系相关之规定 |
一. 法国之规定 |
二. 德国之规定 |
三. 我国台湾地区之规定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相关之规定 |
一. 英国之规定 |
二. 美国之规定 |
第三节 对比借鉴 |
第五章 我国公诉案件撤诉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制度层面的完善 |
一. 规范撤诉的法定事由 |
二. 明确撤诉的时间 |
三. 限制撤诉次数 |
四. 对撤诉后的效力做以明确 |
第二节 实践层面的完善 |
一. 健全撤回公诉制约机制 |
二. 加强法院的审查职能 |
三. 规范撤诉后的处理方式 |
四. 健全庭前审查制度和对撤诉的司法审查机制 |
五. 加强检法两家的制约和配合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语 |
(9)审判中心主义下的公诉证明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本课题研究现状 |
三、主要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理解 |
第一节 审判中心主义改革概述 |
一、基本内涵 |
二、改革背景 |
三、改革目标与意义 |
四、遵循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审判中心主义与“分工配合制约”原则的界定 |
一、“分工配合制约”原则的正当性根据 |
二、审判中心主义下构建新型诉讼关系 |
第二章 证明标准相关概述 |
第一节 证明标准的概念及特征 |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
二、证明标准的特征分析 |
第二节 证明标准的理论争议及评析 |
一、证明标准的理论争议 |
二、证明标准的理论争议之思考 |
第三节 公诉证明标准的理论探讨 |
一、公诉证明标准的概念 |
二、公诉证明标准的影响因素 |
三、不同诉讼构造下的公诉证明标准 |
四、公诉证明标准与审判证明标准的关系 |
第三章 审判中心主义下公诉证明标准的构建 |
第一节 侦查与公诉、审判职能区分 |
一、公检法三机关职能限定 |
二、庭审实质化中公检法的角色定位 |
第二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公诉证明存在的问题 |
一、公诉证明对象界定不清 |
二、证据不够充分,勉强起诉 |
三、不愿意主动排除非法证据 |
四、移送起诉时不全面移交证据材料 |
第三节 公诉证明标准的完善路径 |
一、准确界定公诉证明对象 |
二、严格适用证据不足不起诉 |
三、非法证据排除常态化 |
四、全面移送证据材料 |
五、健全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制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框架 |
第一章 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刑事审判程序分流之概述 |
一、刑事诉讼程序分流的内涵 |
二、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范畴界定 |
三、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属性要求 |
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研究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意义 |
第二节 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必要性 |
一、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符合当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二、刑事审判程序分流有助于缓解刑事案件的高发案率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 |
三、刑事审判程序分流有助于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
四、刑事审判程序分流有助于满足当事人多元性需求,修复破坏的社会关系 |
第三节 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价值目的 |
一、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
二、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提高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 |
三、实现刑事案件审判方式的多元化 |
第四节 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原则 |
一、应当遵循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 |
二、应当符合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要求 |
三、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
四、应当确保律师能够有效参与 |
五、应当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应盲目照搬他国 |
第二章 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正式或普通审判程序的比较法考察 |
一、美国的正式审判程序 |
二、加拿大的正式审判程序 |
三、法国的正式审判程序 |
第二节 与正式审判程序相关的审前程序的比较法考察 |
一、英国的预审程序 |
二、美国的预审程序 |
三、加拿大的审前程序 |
四、德国的中间程序 |
五、日本的审前整理程序 |
六、俄罗斯的审判前程序分流 |
第三节 正式或普通审判程序以外简化审判程序的比较法考察 |
一、英国的简易审判程序 |
二、美国的简化审判程序 |
三、加拿大的简化审判程序 |
四、德国的简化审判程序 |
五、法国的简化审判程序 |
六、日本的简化审判程序 |
七、意大利的简化审判程序 |
八、俄罗斯的简化审判程序 |
第四节 未成年人审判程序的比较法考察 |
一、英美法系国家未成年人审判程序 |
二、大陆法系国家未成年人审判程序 |
三、混合制国家未成年人审判程序 |
第五节 各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共性与特点 |
一、刑事审判程序分流从理念上得到认可 |
二、程序环节和诉讼步骤简化,保障案件审理的迅速快捷,提高司法效率 |
三、在刑事审判程序分流过程中都非常重视对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保障 |
四、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适用呈现扩大化的趋势 |
五、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形式趋向多元化 |
第三章 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起源、发展与改革 |
第一节 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起源 |
一、概述 |
二、免予起诉制度:对不必要审判案件的程序分流 |
三、刑事调解制度 |
第二节 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发展 |
一、简易程序的设立 |
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出现 |
三、人民检察院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 |
四、“认罪轻案办理程序”的实施 |
五、“辩诉交易制度”争论的兴起 |
第三节 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现状与改革 |
一、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与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相关之修改 |
二、十八大以来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改革与探索 |
第四章 “以审判为中心”强化刑事普通审判程序 |
第一节 “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普通审判程序 |
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刑事诉讼制度的总体要求 |
二、刑事普通审判程序的概念、定位及功能 |
三、刑事普通审判程序的原则 |
第二节 我国刑事普通审判程序的现状及问题 |
一、刑事普通审判程序承担的案件数量巨大 |
二、立法上对普通审判程序配套的庭前会议制度在实践中适用严重不足 |
三、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保障不足 |
四、司法实践中适用普通程序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没有实质区别 |
第三节 刑事普通审判程序的改革完善 |
一、程序启动:实行当事人选择与法律规定双轨制 |
二、程序准备:强化庭前会议功能 |
三、庭审过程:以保障被告人公正审判权为核心 |
第五章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建立多元简化审判程序 |
第一节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简化审判程序 |
一、“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提出与其对简化审判程序的要求 |
二、刑事简易程序的运行状况与不足 |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提出与试点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正式构建 |
一、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公正底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四、论公诉检察官与维护司法公正(论文参考文献)
- [1]检察建议制度研究[D]. 魏鹏. 吉林大学, 2020(03)
- [2]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研究[D]. 禹卓辉. 山西大学, 2020(01)
- [3]论检察官“不起诉决定”自由裁量权[D]. 谢洪. 西南大学, 2020(01)
- [4]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D]. 裴仕彬.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公诉补充侦查制度的实务检视与展望[D]. 邓清华. 厦门大学, 2019(02)
- [6]我国审查逮捕诉讼化问题研究[D]. 姜海水. 海南大学, 2019(04)
- [7]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公诉裁量权[D]. 宋艳杰.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8]公诉撤诉制度研究[D]. 方凡. 厦门大学, 2019(02)
- [9]审判中心主义下的公诉证明标准研究[D]. 肖润. 贵州师范大学, 2018(06)
- [10]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研究[D]. 胡婧. 中国政法大学, 20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