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洋环境保护法及相关国际公约的实施

新海洋环境保护法及相关国际公约的实施

一、新《海洋环境保护法》与有关国际公约的实施(论文文献综述)

刘颖慧[1](2021)在《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海洋开发过程中,不合理的开发会造成严重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目前,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虽然《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海洋环境及海洋资源的保护进行了规定,但是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填补了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与海洋修复领域司法操作的空白,但是对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仍旧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这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索赔项目得不到全面有效支持,损失也无法得到充分赔偿。司法实务上的困惑“倒逼”学界展开研究。加快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进程,建立科学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中出现的上述问题指出解决路径,才能更好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对科学合理的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论证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上,剖析目前我国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上的立法和司法的不足,借鉴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以及国外关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相关规定,提出确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原则及具体规定,并完善相应的损害评估体系,构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和专项基金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从而推动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正文部分共有五部分:第一部分论述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概念辨析以及理论基础,对文中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和比较,总结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性质,是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论证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理论支撑。第二部分探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来源入手,归纳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对象可以归为两大类,即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和天然渔业资源损害。《民法典》生效后,根据其当中有关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以及其他涉海法律文件中相关的规定,提炼总结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范围大致可以包括预防措施费用、修复费用、功能永久性损害损失、修复期间费用以及调查评估费用这几项。第三部分梳理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和典型案例。阐述目前我国有关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总结我国目前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现存问题,为后文探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及相关制度奠定基础。第四部分在比较法视角下考察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本章首先就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中有关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进行梳理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借鉴国际公约和他国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目前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赔偿法律体系进行反思。提出我国应统一立法,确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完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体系和构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建议。第五部分对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进行完善。首先,论证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确立的基本原则,提出以生态主义为中心的三大基本原则;其次,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探讨分析在立法上统一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以及范围;最后,为完善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提出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议。

王学庆[2](2021)在《我国水下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水下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和民族优秀历史、文化的传承,也是世界文化遗产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价值,也承载着一个民族或群体的文化属性。我国作为海洋大国,无论是领海内还是管辖范围以外都遗存着大量的水下文化遗产,这就决定了我国水遗法律保护必然面临诸多困境。自2009年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生效以来,缔约国数量持续增长,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日渐频繁,该公约已成为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指导性文件,也是国际社会裁判水遗管辖和权属争议的国际法依据。但我国由于水遗所有权和管辖权的相关规定与国际社会水遗管理原则存在冲突,至今尚未加入该公约。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重视水下文化遗产地保护,并出台了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性法规——《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在相关部门法中也涉及了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规定。尽管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保护体系,但是在国内法律保护中仍然缺乏相应的保护原则和特有保护制度,对于水下文化遗产的管辖权规定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水下文化遗产的国内法律保护。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尚未加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缺乏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在国际法上的支撑,因而,我国水下文化遗产在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尚有欠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形成了习近平中国特色文化遗产观,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最新出台的《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纳入民法基本原则之中,把绿色和谐发展作为指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价值准则。“十四五”规划更是将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纲领之中,提出要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为了解决新时期下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困境,同时对正在修订的《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提供立法建议,我国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需确立相应的保护原则,建立特有保护制度,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创设水下文化遗产权利,有利于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更为全面、系统的保护;其次建立水下文化遗产“区别”管辖制度与国际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相适应;最后在综合分析我国水下文化遗产国际立法和保护现状的基础之上,加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为我国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国际法律支撑。

贾辉[3](2021)在《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全球外商投资的金额呈增长趋势,中国对外投资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并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然而,中国对外投资近年来也出现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忽视环境问题将成为导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也在增加。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包括六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第二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第三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第四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第五章(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本文通过综合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和专门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探讨了预防原则,包括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与预防原则、国际投资项目环境评估与预防原则、绿色金融与预防原则。关于国际投资协定与环境保护,本文围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研究了NAFTA、USMCA、CPTPP、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比较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对中国所参与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事件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之后,该章节介绍了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减少投资建设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的重要预防措施,结合《埃斯波公约》等多边国际条约和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相比较,对中国对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进行了讨论。最后,该章节探讨了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从绿色金融的定义和重要意义出发,梳理了绿色金融相关之国际法体系,结合美国、巴西、印度、墨西哥、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关于绿色金融的立法实践,比较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探讨了绿色金融在中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方面的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构成要件,本文探讨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将国际投资行为区分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两种情形讨论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其次,该章节探讨了私人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比较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归责之要件分析,讨论了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国家归责问题。本文还从投资国的角度分别探讨了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分担机制、免责情形等内容。关于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本文首先讨论了核电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核电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核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再结合中国核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和中国国内立法分析,以中广核与法国电力集团、英国政府签署英国新建核电项目一揽子协议参与英国核电项目为例,分析了中国核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核事故之国家责任。其次,该章节探讨了航天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航天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航天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等,结合中国航天企业“走出去”之概况,以假设案例的方式,探讨了“走出去”的中国航天企业一旦发生航天事故,是否会引发中国的国家责任等问题。最后,该章节探讨了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石油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石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再结合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分析了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石油污染之潜在风险,并区分事故造成海洋污染和陆地污染分别就国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应重视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本文分别在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中国特定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方等方面,分别提出了中国海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郁志荣[4](2020)在《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的若干意见》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至今将近 40 年,期间虽然经过若干次修订和修正,但由于形势变化和时代进步,诸多条文仍需要修改,甚至有必要重新审视法律本身的整体结构以及调整对象。本文在回顾国际国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规章以及海洋环境保护领域执法实践的同时,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大致从七个方面提出了修法的意见和建议。

杨帆[5](2020)在《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全球性生态危机的日益严重,如何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全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只有世界各国都积极变革、共同走绿色发展道路,人类文明才能得到永续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人类是命运共同体,保护生态环境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和共同责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彰显了生态文明的“共同体”责任,揭示出工业文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人类社会必然走向生态共同体的运行规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重要路径,能以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的重新建构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和谐统一。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全球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是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生态治理理论相结合的重大议题,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创新,它突破了地域空间和主权国家的局限,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建造一个追求生态利益、承担生态责任、实现生态共治共享的“清洁美丽的世界”。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是推动全球绿色发展与建设全球生态文明的迫切需要,更是建设美丽的清洁世界,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必由之路。本文围绕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问题研究,共分七个部分,包括六章以及结论:第一章为绪论。这部分的内容旨在交代问题研究的背景和意义,梳理与述评已有国内外文献成果,在此基础上,明确选题的研究思路、主要研究内容和具体研究方法,概括选题研究可能存在的创新点及不足之处。第二章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概念辨析与内涵解读。本章首先对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等选题研究所涉及的主要概念展开理论辨析;其次,对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相关内涵进行深入解读;最后,本章在绪论部分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并确证了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章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理论溯源。本部分主要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生态经济理论两个层面,结合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所涉及的主要议题,以理论溯源的形式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问题研究提供理论依据。第四章为中国参与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历史进程。本章论述了中国参与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历史进程,并指出我国参与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实践过程是与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及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活动存在紧密的逻辑关联。第五章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现状分析。本部分首先梳理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与参与全球生态治理方面取得的主要成就,特别点明了我国基于自身生态文明建设的经验为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贡献的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而后对推动实现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面临的挑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第六章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对策研究。建设生态文明是整个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课题,深刻影响到每个国家的生态福祉。国际社会应积极达成共识,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的全球协同治理,进而实现生态合作共赢。本章将从弘扬全球生态合作治理理念、形成全球生态协同治理机制、促进全球生态共赢模式、提供中国方案四个方面具体论述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实现路径。论文最后为全文总结。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梳理提炼全文的观点结论。本文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是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生态治理理论相结合的重大理论与实践议题,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理论与实践的创新,更是有效遏制并解决全球性生态危机的必由之路。

游祯祥,徐祥民[6](2020)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文中指出海洋环境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个具体类型。为推动海洋环境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海洋环境保护法》应当确定国际合作原则,给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家意志以立法表达。海洋环境国际合作空间巨大,可选择的形式多样,国务院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也有责任选择与相关国家共同构建海洋环境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适宜合作形式。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与外国签订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法律文件应当遵守《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单项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管"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合作,负责处理与相关国家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全面合作。

何爽[7](2020)在《海洋倾废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20世纪以来,海洋倾废活动是海洋环境污染主因之一,其中海底二氧化碳封存、海洋微塑料倾倒和海洋肥化等新问题出现,成为当前海洋倾废法律规制的新方向。我国十分重视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在1982年开始对海洋实行倾倒管理,经过近四十年发展,逐步构建起中国海洋倾废法律体系,不过海洋倾废法律制度不完善和缺失,都给现阶段国内海洋倾废法律规制带来问题。同时海洋倾废不当造成的环境污染影响超出国界范围,为此国际陆续制定多项关于规制海洋倾废在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公约,为全球参与治理海洋倾废污染问题提供可遵循路径,但国家间利益冲突和法律不同,成为阻碍海洋倾废污染合作防治的重要因素。为此,通过实证分析梳理国内海洋倾废法律法规等,归纳我国海洋倾废法律规制的主要法律制度,并结合海洋倾废的现实状况,对现有规制问题进行评析。此外,通过分析国际法律制度和域外国家的制度模式,比较借鉴其成熟理念和制度做法。基于海洋环境具有紧密性,因此旨在研究海洋倾废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从完善我国海洋倾废法律规制和强化国际环境治理合作两个层面对现阶段海洋倾废予以回应,这既是对“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发展海洋经济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合理探索,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强国”重要论述的具体实践。

白龙[8](2020)在《海上钻井平台的国际法研究》文中认为研究的逻辑起点为海上钻井平台法律属性,从沿海国与非沿海国的不同视角下,依托不同海域区分的坐标背景,对海上钻井平台的国际法问题予以剖析。在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主导的国际海洋法律秩序下,涉及海上钻井平台的法律属性、在不同海域建造、使用及移除海上钻井平台的规则存在较大差异,某些领域的规则付之阙如。通过研究涉及海上钻井平台的海洋资源开发及海洋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主要全球性和区域性公约、典型国家立法及案例,试图从现有包括人工岛屿、海上人工设施和结构等海上设施国际制度比较分析,在区别各种设施的法律属性的基础上,认为应当明确作为整体的海上钻井平台的法律属性,并确立航行中移动式钻井平台的船舶法律地位;并随之构建涵盖登记制度等在内的海上钻井平台的管理制度。明确沿海国在不同海域建造、使用和管理海上钻井平台的专属权利及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权制度,并确定外国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建造和使用海上钻井平台的权利及该外国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权的内容和边界。并应完善国际海底管理局对勘探和开发“区域”油气资源的海上钻井平台的管辖权制度。在传统国际法对不同海上权利进行平衡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海上钻井平台建立完善的安全区域制度,未来这一安全制度还要增加防范针对的恐怖袭击的重要内容。分析和比较由海上钻井平台引起的环境污染损害的国际环境法律制度及特点,并以此为视角,剖析了当前建立因勘探开发海洋油气资源引起的跨国海洋污染损害责任机制的局限性的原因,分析了区域性防治海洋污染公约在此问题上的空白,应制定规范此类污染损害公约,尤其要建立因勘探开发海洋油气资源活动造成的跨境污染损害责任基金和强制责任保险机制。多维度比较分析了当前退役海上钻井平台的移除制度,从移除方式上探究与环境保护的协调。透视了系列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海洋倾倒与船舶残骸清除的概念、方式、移除责任人的确定、移除费用的担保等内容,提出应以海洋环境保护为要素,建立涵盖确定移除责任人及移除费用担保机制的退役海上钻井平台的移除制度;分析了海上钻井平台与航行、渔业、海洋科学研究、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典型用海活动的制度冲突。此类制度冲突凸显了以调整传统用海活动的海洋法制度在应对海上钻井平台时的不足。文章依据现有海洋法体系确立的不同海域的功能价值及沿海国的权利体系,分别提出解决此系列冲突制度的值取向,提出以此形成构建未来协调海上钻井平台与其他用海活动冲突制度的理论建议。

张海文[9](202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发展历程回顾及展望》文中研究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自1982年颁布至今,已施行了38年。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环境保护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海洋污染防治到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发展历程。本文在梳理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的1次"大修"和3次"修补"的基本情况和分析了各次修法的时代背景、主要目的和修改内容的基础上,提出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已无法适应新时代发展需求,必须进行第二次"大修"。本文分析了再次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必要性,研究提出应重点关注的若干问题。同时建议将《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

张珊[10](2020)在《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是一个名副其实的世界海运大国,但是相比国际上其他国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发展而言,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设立时间短、制度发展缓慢、对船舶油污损害受害人赔偿不足,海洋环境保护效果欠佳。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立法技术不高,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标准低、船舶责任人赔偿限额低、船舶油污损害核心概念界定冲突;立法内容不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来源狭窄、赔付标准不明确、赔付范围较少、赔付顺序设置不合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司法实践混乱、赔付事项集中、赔偿能力不足、申请赔付流程和拒绝赔付救济途径不明等等。针对这些问题,首先要从理念上转变“重保护船舶所有人利益”、“轻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错误观念,积极加入国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并开展国际间交流活动,不断的改善立法、完善制度,为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完善发展提供借鉴。文章首先介绍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发展背景和法律渊源。仔细梳理了我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在发展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立法成果。其次着眼司法实践,介绍了我国船舶油污损害的来源和已经获得赔付的案例以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运行情况,指出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在立法中和实践中存在理念滞后、法律滞后、执法水平滞后、制度滞后等诸多问题。继而对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应存在的问题分别从运行理念滞后、立法技术受限、执法效率偏低、制度衔接不畅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最后得出结论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条块分割,发展不均衡,既难以为海洋环境治理提供法律支撑,又难以实现预期的预防污染、发展海洋航运的目的。然后对国际公约以及典型国家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进行介绍,启发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发展应该以环境保护优先、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与其他海洋污染治理措施协调发展,并坚持风险救济理念。最终就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发展完善提出建议,分为变革理念、立法完善、配齐制度、改进执法四个方面,结合提出的问题和分析出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国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发展日新月异,合不上国际的拍子,就有可能掉队,从而给我国海洋环境保护造成巨额损失,也给我国航运事业发展带来沉重打击。因此我们必须采取行动,为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完善贡献力量。

二、新《海洋环境保护法》与有关国际公约的实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新《海洋环境保护法》与有关国际公约的实施(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1.选题背景
        2.选题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1.国内研究综述
        2.国外研究综述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1.研究内容
        2.研究方法
一、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概述
    (一)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及分类
        1.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
        2.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分类
    (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性质
    (三)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
        1.环境权理论
        2.公共信托理论
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一)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来源
    (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客体
        1.海洋生态环境
        2.海洋天然渔业资源
    (三)明确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必要性
    (四)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
        1.预防措施的相关费用
        2.修复费用
        3.服务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4.修复期间损失
        5.调查评估费用
三、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现状及问题
    (一)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1.缺乏统一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概念
        2.缺乏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具体规定
    (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司法现状及困境
        1.油污污染海洋生态损害典型案例
        2.非油污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典型案例
        3.司法实践中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困境
四、域外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及借鉴
    (一)域外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
        1.国际公约关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2.美国关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3.加拿大关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4.欧盟关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二)域外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之借鉴
        1.确立全面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2.完善相应的损害评估体系
        3.完备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五、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完善
    (一)确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原则
        1.生态主义原则
        2.应赔尽赔原则
        3.全面修复原则
    (二)统一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
    (三)明确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
    (四)完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配套制度
        1.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
        2.完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
        3.完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基金制度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
致谢

(2)我国水下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
        1.3.1 实证分析法
        1.3.2 文献分析法
        1.3.3 比较研究法
第二章 水下文化遗产的基本理论
    2.1 水下文化遗产的概念溯源和范围界定
        2.1.1 概念溯源
        2.1.2 范围界定
    2.2 水下文化遗产环境资源法律属性辨析
        2.2.1 单一资源法律属性辨析
        2.2.2 环境与资源双重属性辨析
    2.3 水下文化遗产理论支撑
        2.3.1 环境权理论
        2.3.2 公共利益理论
        2.3.3 习近平文化遗产法治思想理论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我国水下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及问题研究
    3.1 我国水下文化遗产现状研究
        3.1.1 类别表现
        3.1.2 空间分布
    3.2 我国水下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
        3.2.1 法律层面
        3.2.2 法规层面
    3.3 我国水下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不足
        3.3.1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的缺失
        3.3.2 水下文化遗产特有保护制度存在缺陷
        3.3.3 水下文化遗产管辖权模式失效
        3.3.4 境外水下文化遗产缺乏法律保障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4.1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律渊源
        4.1.1 相关国际公约
        4.1.2 国际习惯
    4.2 水下文化遗产国别特有保护制度
        4.2.1 法国水遗奖励报告制度
        4.2.2 意大利水遗保护宪兵制度
        4.2.3 泰国水遗保护联合立法制度
    4.3 水下文化遗产的个别国家管辖权模式
        4.3.1 英美水下文化遗产管辖权模式
        4.3.2 周边国家水下文化遗产管辖权模式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我国水下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建议
    5.1 明确《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保护原则
        5.1.1 确立“禁止商业打捞”原则
        5.1.2 坚持“首选原址保护”原则
    5.2 创设水下文化遗产权利
        5.2.1 权利主体
        5.2.2 权利客体
        5.2.3 权利内容
    5.3 完善我国特色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5.3.1 建立水遗分级分类保护制度
        5.3.2 完善水遗的报告发掘和奖惩制度
        5.3.3 构建水遗联合执法制度
    5.4 建立不同水域“区别保护”管辖模式
        5.4.1 独立规定水遗管辖权
        5.4.2 尊重国家主权豁免原则
        5.4.3 确立不同水域的水遗管辖权限
    5.5 加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5.5.1 入公约的可行性分析
        5.5.2 加入公约后的权利义务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介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科研成果

(3)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前言
第一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问题
    一、国际投资与其环境效应问题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问题
    三、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的法律逻辑分析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一、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和案例
    二、投资国关于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三、东道国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四、投资国与东道国双边投资协定之法律协调
第三节 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及其问题
    一、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介绍
    二、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的问题
第二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与预防原则
        一、预防原则之概述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国家预防责任之体现
        三、中国境外投资中预防责任之体现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国家预防责任
        一、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
        二、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四、中国境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之完善
    第三节 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相关之国家预防责任
        一、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
        二、各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三、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四、中国境外投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之完善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中国家预防责任
        一、国际投资协定之环境条款
        二、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现状
        三、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完善
第三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一、传统国家责任理论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国家责任
        三、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之具体构成要件分析
        四、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分析和完善建议
    第二节 私人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一、域外私人行为之国家归责
        二、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第四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
        一、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相关国家责任的形式
    第二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一、跨界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三、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完善
    第三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之免责情形
        一、同意或重大过错
        二、不可抗力
        三、危难和危急情形
        四、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
第五章 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第一节 核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一、核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二、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责任分析
        三、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第二节 航天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一、航天领域事故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二、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三、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第三节 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一、石油产业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二、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赔偿责任分析
        三、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4)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的若干意见(论文提纲范文)

一、明确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法律依据
二、明确开发与环保的辩证关系
三、《海洋环境保护法》名称与内容不符尚需调整
四、《海洋环境保护法》条文中部分用语尚须修改
    (一)用语不适
    (二)条款不适
五、对海洋环境污染尚需科学定义
六、防治新污染源损害海洋环境应入法
    (一)放射性污染物损害海洋的防治
    (二)与《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对接
    (三)针对塑料垃圾污染海洋的防治
    (四)研究防治外国军事侵权入法问题
    (五)调整本法第五章《海岸工程污染防治》
七、修法要从实际出发且有针对性

(5)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研究现状及述评
        1.2.1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相关研究
        1.2.2 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理论基础的相关研究
        1.2.3 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政策实践的相关研究
        1.2.4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保护与治理研究的现状评析
    1.3 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1.3.1 研究框架与内容
        1.3.2 研究方法
    1.4 论文可能的创新
第二章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基本分析
    2.1 概念界定
        2.1.1 人类命运共同体
        2.1.2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
    2.2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主要内容
        2.2.1 共同承担
        2.2.2 协同治理
        2.2.3 生态共赢
    2.3 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3.1 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必要性
        2.3.2 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可行性
第三章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理论溯源
    3.1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渊源
        3.1.1 马克思共同体思想
        3.1.2 西方人类中心论
        3.1.3 中国传统的“和合”思想
    3.2 生态保护与治理的理论来源
        3.2.1 马克思恩格斯生态观
        3.2.2 生态马克思主义
        3.2.3 可持续发展理论
第四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参与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历史进程
    4.1 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参与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提供基础
        4.1.1 构建生态文明政策制度体系
        4.1.2 健全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法规
        4.1.3 完善生态文明教育内容
        4.1.4 建立中国生态环境管理体制
    4.2 参与国际生态保护与治理,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4.2.1 致力于全球环境污染治理
        4.2.2 参与国际生态环境保护
        4.2.3 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4.3 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国际生态合作提供中国方案
        4.3.1 搭建“一带一路”国家绿色发展合作平台
        4.3.2 主动开展国际多边合作
        4.3.3 “一带一路”绿色金融体系日益成熟
        4.3.4 积极开展生态援外培训
第五章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现状透视
    5.1 中国参与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成就
        5.1.1 初步形成生态保护与治理的中国模式
        5.1.2 在国际生态治理中显现中国姿态
        5.1.3 进一步推动了国际生态合作
    5.2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面临的挑战
        5.2.1 全球生态合作理念尚未完全构建
        5.2.2 全球生态环保顶层设计不合理
        5.2.3 生态共赢模式没有有效建立
        5.2.4 生态保护与治理的中国智慧没有充分展现
第六章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对策
    6.1 弘扬全球生态协同治理理念
        6.1.1 呼吁全球重视生态环境问题
        6.1.2 引领各国协商共渡危机
        6.1.3 树立一致的生态保护目标
    6.2 完善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顶层设计
        6.2.1 开展国际生态环境合作调查
        6.2.2 进行科学全球生态保护规划
        6.2.3 实行全球范围的生态保障措施
    6.3 构建生态合作共赢导向的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模式
        6.3.1 形成各个国家的生态合作联动效应
        6.3.2 发挥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合作优势
        6.3.3 推动生态治理体系法治化
    6.4 提供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中国方案
        6.4.1 完善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
        6.4.2 总结中国绿色发展模式的特征
        6.4.3 贡献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经验
总结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致谢

(6)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论文提纲范文)

一、海洋环境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个类型
二、国际合作——贯彻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海环法》基本原则
三、国际合作法律文件的不同模式——推动构建《海环法》的国际合作空间预判
    (一)根据法律文件规范事务领域的广泛程度,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立法既可以是综合性立法也可以是单项合作立法。
    (二)根据法律文件的完整程度,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立法出现了完整公约(条约)和框架公约附加议定书两种类型。
    (三)根据法律文件规定的执行机构的权能和运行模式,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立法可选的方案有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等5种。
四、明确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海环法》的必要制度安排

(7)海洋倾废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缘起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价值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
        1.2.2 国外研究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1.3.1 研究主要内容
        1.3.2 研究方法
第二章 海洋倾废法律规制理论概述
    2.1 海洋倾废法律规制的范围
    2.2 海洋倾废法律规制的特征界定
    2.3 海洋倾废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2.3.1 整体性治理说
        2.3.2 对世义务说
        2.3.3 共生理论说
第三章 中国海洋倾废法律规制现状
    3.1 中国海洋倾废法律制度
        3.1.1 海洋倾废许可证制度
        3.1.2 倾倒区选划制度
        3.1.3 倾废污染责任制度
        3.1.4 海洋倾废监管制度
    3.2 海洋倾废法律制度现状评析
        3.2.1 倾废准入适用性低
        3.2.2 倾倒区选划缺乏前瞻
        3.2.3 污染防治威慑不足
        3.2.4 倾废执法体制混乱
    3.3 中国海洋倾废现状分析
        3.3.1 海洋倾废活动现状
        3.3.2 海洋倾废活动具体问题分析
第四章 海洋倾废法律制度比较启示
    4.1 国际公约法律制度解析
        4.1.1 《伦敦倾废公约》
        4.1.2 《伦敦议定书》
    4.2 国别海洋倾废规制比较分析
        4.2.1 不同国家的海洋倾废法律制度
        4.2.1.1 俄罗斯的分散管理制度
        4.2.1.2 美国的半集中管理制度
        4.2.1.3 日本的集中监管制度
        4.2.2 不同国家海洋倾废制度的特点比较
    4.3 国际海洋倾废法律制度的启示
        4.3.1 严格海洋倾倒区范围
        4.3.2 规范倾倒物处置监管体系
        4.3.3 明确海洋倾废法律责任
        4.3.4 协调海洋倾废争端解决机制
第五章 完善海洋倾废法律规制建议
    5.1 严格海洋倾废准入制度
        5.1.1 建立海洋废弃物名录制度
        5.1.2 规范废弃物预先处理程序
        5.1.3 完善倾废许可证审查制度
    5.2 健全倾倒区选划制度
        5.2.1 科学规划倾倒区选址分布
        5.2.2 预留海洋临时倾倒区
        5.2.3 完善倾倒区环境监测制度
    5.3 优化海洋倾废监督管理制度
        5.3.1 制定海洋倾废监管国家标准
        5.3.2 建立跨倾倒区监管合作机制
        5.3.3 统一倾废监管执法制度
    5.4 构建倾废污染防治制度
        5.4.1 完善海洋倾废污染处罚责任形式
        5.4.2 统一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5.4.3 引入《残骸清除公约》责任机制
    5.5 完善国际海洋倾废法律制度合作机制
        5.5.1 完善公约谈判机制
        5.5.2 平衡国际法律责任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论文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科研成果
作者简介

(8)海上钻井平台的国际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章 海上钻井平台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将海上钻井平台视为船舶
        一、国内成文法中的船舶
        二、将移动式钻井平台视为船舶的司法实践
        三、将移动式钻井平台认定为船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四、移动式钻井平台与船舶登记
    第二节 将海上钻井平台视为其他类型的装置
        一、将海上钻井平台视为人工岛屿
        二、将海上钻井平台视为单独类别的物
        三、主要海事公约中的船舶和海上钻井平台
第二章 海上钻井平台的管辖权与安全保护
    第一节 国家建造海上钻井平台的权利
        一、国家在内水建造海上平台的权利
        二、国家在领海建造海上钻井平台的权利
        三、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建造海上钻井平台的权利
        四、在大陆架建造海上钻井平台
        五、在公海建造海上钻井平台
        六、在国际海底区域建造海上钻井平台
    第二节 国家对海上钻井平台的管辖权
        一、国家对海上钻井平台的行政管辖权
        二、国家对海上钻井平台的刑事管辖权
        三、国家对海上钻井平台的民事管辖权
    第三节 海上钻井平台的安全保护制度
        一、沿海国对领海内海上钻井平台的保护
        二、海上钻井平台的安全区域
        三、防止海上钻井平台遭受恐怖主义危害
        四、我国海上钻井平台的保护
第三章 海上钻井平台环境污染救济制度
    第一节 现有公约对海上钻井平台环境问题的应对
        一、涉及海上钻井平台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
        二、区域性公约的应对及其局限性
        三、现有公约述评
    第二节 处置海上钻井平台跨国污染损害责任的困境
        一、IMO无处置因海上钻井平台造成的跨国污染损害职能
        二、船舶与海上钻井平台的区分形成管辖权阻碍
        三、行业组织的反对增加了制定公约的难度
        四、Montara事故的处理凸显缺少可适用的规则造成的困境
        五、部分国内立法评析
    第三节 应制定海上钻井平台跨境油污损害责任公约的建议
        一、制定跨境污染损害条约的可行性
        二、海上钻井平台造成的跨国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主体
        三、亟需构建和完善跨境污染损害责任基金和强制责任保险
第四章 退役海上钻井平台的移除制度
    第一节 退役海上钻井平台的移除
        一、退役海上钻井平台的移除方式选择
        二、移除钻井平台的环境风险
        三、移除退役海上钻井平台的国家实践
    第二节 移除退役海上设施的国际公约及其局限性
        一、海洋法公约对移除的适用冲突
        二、海洋倾倒与海上钻井平台的移除
        三、移除退役海上设施在区域性公约中的分歧
    第三节 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及移除费用保障
        一、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在移除中的责任
        二、移除海上钻井平台费用的担保和保障
        三、移除海上钻井平台公约的制定及我国的应对
第五章 海上钻井平台与其他用海活动的冲突与协调
    第一节 与渔业活动的冲突及解决
        一、与专属经济区内活动的冲突与协调
        二、与公海捕鱼自由的冲突与协调
    第二节 与航行的冲突与协调
        一、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航行活动的冲突及协调
        二、与公海航行自由的冲突与协调
    第三节 与其他用海活动的冲突与协调
        一、与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冲突与协调
        二、与其他用途的海上设施的冲突与协调
        三、与海洋科学研究的冲突与协调
第六章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一 案例索引
附录二 缩略语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发展历程回顾及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1《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发展进程
2 历次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原因探析
    2.1 积极适应国际发展新趋势
        2.1.1 积极响应新发展理念
        2.1.2 履行国际条约义务
    2.2 维持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平衡的需求
    2.3 与其他相关立法和规划协调发展
    2.4 体现政府机构改革成果
3 再次修订的必要性及当前需关注的问题

(10)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目的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主要研究方法
第一章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概述
    一、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背景
        (一)国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渊源
        (二)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发展
    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法源
        (一)基础法律法规
        (二)具体来源
        (三)其他依据
第二章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运行现状
    一、船舶油污损害现状
        (一)船舶油污污染来源
        (二)船舶油污损害赔付现状
        (三)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中存在的问题
        (一)理念滞后、起点低
        (二)立法中存在的缺陷
        (三)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四)制度建设滞后
第三章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滞后于国际船舶油污防治趋势
        (一)国际国内法律不兼容
        (二)赔偿能力受限
    二、立法水平制约
        (一)立法内容不完善
        (二)立法技术不成熟
    三、船舶污染防治监管职能部门履职效率偏低
        (一)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不力
        (二)行政部门生态环境补偿权行使不足
        (三)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运行具有专业性壁垒
    四、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在我国发展不足
        (一)相关的配套机制不健全
        (二)基金运作不畅
第四章 域外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分析与借鉴
    一、国际公约中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一)国际公约中不断发展变化的核心概念
        (二)全面规制原则
        (三)公约不足之处
    二、代表性国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一)美国《清洁水法》、《石油污染法》
        (二)加拿大《航运法》
        (三)英国《商船航运法》
    三、域外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我国的启发
        (一)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从合作妥协到注重环境保护
        (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从损害救济到风险预防
        (三)通过分散责任来提高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赔付能力
        (四)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国际合作问题
第五章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完善建议
    一、推动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理念变革
        (一)加入国际公约倒逼我国立法水平
        (二)坚持海洋环境保护优先
        (三)开展与国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交流
    二、完善立法内容
        (一)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
        (二)扩大赔付范围
        (三)调整赔偿标准
        (四)扩充基金来源
        (五)设立应急专项基金
    三、完善配套机制
        (一)完善船舶油污损害强制保险制度
        (二)完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
        (三)完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理赔救济程序
    四、做好制度衔接
        (一)探索政府生态环境索赔制度
        (二)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谢

四、新《海洋环境保护法》与有关国际公约的实施(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研究[D]. 刘颖慧.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2]我国水下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 王学庆. 河北地质大学, 2021(07)
  • [3]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D]. 贾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4]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的若干意见[J]. 郁志荣. 浙江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20(06)
  • [5]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研究[D]. 杨帆. 吉林大学, 2020(02)
  • [6]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J]. 游祯祥,徐祥民. 求是学刊, 2020(06)
  • [7]海洋倾废法律规制研究[D]. 何爽. 河北地质大学, 2020(08)
  • [8]海上钻井平台的国际法研究[D]. 白龙.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2)
  •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发展历程回顾及展望[J]. 张海文.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20(04)
  • [10]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法律问题研究[D]. 张珊. 青岛大学, 2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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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洋环境保护法及相关国际公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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