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秦汉二十等赐爵制与官僚制(论文文献综述)
孔令通[1](2021)在《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材料整理与研究》文中指出《汉书·百官公卿表》《续汉书·百官志》等传世文献中比较系统地记载了汉代职官的设置情况,同时,在玺印、封泥、简牍等出土文献中亦存在着大量的汉代职官材料,这些内容对於研究汉代职官具有极其重要的学术价值。本文广泛搜1整理出土文献所见西汉职官材料,与《百官表》进行比照,并讨论相关问题。论文分爲上下编:上编爲研究篇。绪论介绍了出土文献中所见西汉时期职官研究史、已有研究的不足、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一章是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考述,分爲五节,将出土文献中所见高祖至吕后时期、文景时期、西汉中期、西汉晚期的职官与《百官表》进行了对比,并总结了未见於《百官表》且无法判断归属之中央职官。经过对比发现《百官表》所述职官体系至文景时才开始颇具雏形,至西汉中期方形成,而西汉晚期是“省减”期,注重机构的裁撤与省并。第二章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及侯国职官考述,分爲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侯国及未见於《百官表》且无法判断归属的王国职官三节。汉承秦制,但其实刘邦称帝前後都部分继承了楚制,因此这一部分着重追溯职官至战国时期,并对其职能进行概括总结。通过梳理发现,西汉早期侯国即已存在侯家吏和上属於中央的两套行政系统。第三章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县职官考述,分二节:第一节爲郡职官,第二节爲县职官。重点梳理了西汉早期和西汉中晚期的郡县属吏,通过梳理发现,西汉早期郡守以军事职能爲主,属吏设置相对简单。西汉中晚期,郡属吏设置增多。且少数民族地区可能亦存在汉廷所辖职官与少数民族职官两套行政系统。第四章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特种官署考述,本章分爲工矿商业类、军事类、农林水利类、畜牧类、仓储类五节,对西汉时期的盐铁官、都水官、工官等秩比县令长的职官进行了考察。下编是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汇编,将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汇集成五个表格,分别是: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王国、郡、县、侯国职官表,其中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分爲出土文献中见於《百官表》和未见於《百官表》职官两个表格。
王越[2](2021)在《汉代城乡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城乡关系即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以往的古代城乡关系研究主要侧重于唐宋明清时期的探讨,具体到两汉时期则更加侧重于城市和乡村的分别研究。研究汉代城乡关系不仅可以补充古代城乡关系研究体系中相对薄弱的一环,还有助于打通汉代城市研究与乡村研究的关联。同时,研究汉代城乡关系也有深化“城乡一体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理解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以城乡关系作为研究主体,探究汉代城乡关系的历史实际,梳理两汉城乡关系的发展特征。春秋战国时期的城市和乡村从宗法血缘共同体中解放出来,城乡关系从政治、经济、文化、居住等方方面面都呈现出新的动向。受到多国林立、社会动荡的影响,春秋战国时期的城乡关系还展现出区域差异性和丰富性的历史特点。短暂的秦王朝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天下一统局面下城乡关系的发展。进入汉代以后,城乡关系得以继续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汉代城乡关系中存在较多的同一性要素。这是城乡共同体时代的基因遗存和“大一统”王朝政治体制共同作用的结果。城乡同一性要素主要体现在政治治理和居民生活两方面。城市与乡村统一于地缘行政管理体系,拥有着相同的基层组织和管理人员设置。各种身份人群广泛分布于城市与乡村之中,广大城乡平民享有同等的社会地位、政治权利、经济权益和文教机遇。此外,城乡经济和文化方面也具有同一性表现。农业、手工业和商业广泛分布于城市与乡村之中,城乡居民在主流思想文化上也有着相当多的一致想法与诉求。其二,汉代城乡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并且有差异化发展的趋势。这是城乡共同体色彩淡化,城乡分野明晰化的结果。城乡差异主要体现在空间差异和经济结构差异两方面。城市与乡村在空间规模、空间形态、空间结构以及空间发展趋势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城市与乡村在产业结构、消费结构、市场结构上有着明显的不同。此外,城市文化与乡村文化也存在着各自鲜明的文化特色。就汉代城乡关系的结构与发展趋势而言,城乡同一性要素的存在与城乡的差异化发展始终是并存的。其三,汉代城乡差异推动着城乡相互交流。城市和乡村通过政治互动,实现了治理功能的互补,乡村自组织在这一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城乡经济也因为经济结构的差异和区域差异而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城乡思想文化呈现出相互交流、相互影响的双向互动形态。汉代人口在城市和乡村中自由选择居住,造就了城乡人口的主动性流动,流民在城市和乡村中祈求生存,造就了城乡人口的被动性流动。其四,汉代城乡可以实现相互转化。汉代城乡转化规模十分可观,乡村向城市不断地演进,城市也在向乡村不停地回归。影响城乡转化的因素主要有军事、政治、经济、文化四个方面,各个因素交织在一起共同影响着社会单位城乡形态的变化。城乡转化的实现得益于汉代城乡的特定背景,是城乡共同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城乡共同发展的“马太效应”推动了大都市和小型乡村的涌现,也为城乡转化提供了发展动力。汉代城乡关系的发展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从发展趋势来看,两汉城乡关系出现了较多变动,其结果是乡村的成长与城市的停滞,但是没有突破城乡关系的原有结构。这是汉代城乡关系有别于其他时期的显着特征。汉代城乡关系发展的基点在于农本,而欧洲古代城乡没有共同的基点,由此造就了中西古代城乡关系的结构差异。同时,官方政府统一主导着汉代城乡关系的发展,这与西方古代的城乡分治形成了明显的差异。
杨振红[3](2021)在《从新出简牍看二十等爵制的起源、分层发展及其原理——中国古代官僚政治社会构造研究之三》文中研究指明二十等爵制在战国秦汉社会转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传世文献记载二十等爵第九级五大夫与第八级公乘之间存在重要的分层,学界将五大夫以上称"官爵",以下称"民爵"。但新出岳麓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却有"受爵者毋过大夫"等规定,表明秦统一时至汉初民爵的上限为大夫。民爵上限移至公乘应发生在汉文帝六年左右。文帝在贾谊建议下进行广泛的制度改革,其中包括将中央列卿的秩级从二千石提高到中二千石以及将民爵上限提高到公乘,旨在加强中央集权、明确等级秩序。从左庶长到大庶长的爵层被称作"卿",大夫、不更爵的权益仍带有分层界标痕迹以及官民爵的界限经历了从低到高的变化等史实,可推测二十等爵制是与公卿大夫士内爵系统挂钩建立起来的,建立之初爵层的划分与之完全对应。随着赐爵的扩大,统治者为了保证足够的服役人口,不断调整民爵上限。战国后期将大夫爵下移至士位;汉文帝六年左右,将官大夫到公乘爵全部纳入士位。官民爵分界自此稳定,直至三国。
王砚文[4](2020)在《秦汉与古罗马财产继承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古代中国与古罗马早期社会,在继承目的、适用主体等方面均表现出相似性。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财产开始出现,无论是中国的早期社会还是古罗马的早期社会,有关财产继承的法律规范渐渐得以发展。秦汉与古罗马(罗马共和中期至帝国中期)是在时间相近的历史时段内,闪耀在欧亚大陆两端的不同文明,同一时期的这两个文明在财产继承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上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结合传世古籍,可以看出秦汉的财产继承往往与家产分割同时进行,对于个人财产的继承无需以被继承人死亡作为前提,订立遗嘱也是尊长处分家庭财产权利的一种延伸。同时期的古罗马社会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拥有个人财产的群体也在不断扩大,平民开始取得订立遗嘱的资格。人们通过遗嘱这一财产分配方式可以保证自己在处分财产方面的意愿得到充分的尊重。无遗嘱继承作为遗嘱无效时的救济措施,其中的规定也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得以完善。本文围绕秦汉与古罗马(共和中期至帝国中期)财产继承制度展开比较研究。不论是从宏观还是微观的层面去考察,秦汉和古罗马之财产继承从立法、实践、司法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至于造成如此差异的原因,则可以从两个文明在继承理论建构、社会政治权力结构、经济发展模式的不同来探求。尽管如此,秦汉与同时期的古罗马在处理继承问题的方法及目标等方面仍旧存在一定的共性,都表现出了高超的立法技术,它们都立足于成文法,且注重遗嘱订立的程序,保障遗嘱继承的优先性;在处理特殊主体在财产继承财产中的地位问题上也都进行了规制。尽管难以找出确凿的证据证明秦汉与古罗马在继承立法上存在相互交流与借鉴的可能,但是通过比较秦汉与古罗马财产继承制度而了解其共性和差异,仍然可见同一时期不同地域的法律文明在财产继承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暗合”。因而,比较法学中“功能主义”视角也在这里成为可能。本文由四个章节构成:第一章分为两小节,分别在回溯中国古代社会早期和罗马早期社会有关继承的习惯、惯例或者规则的基础之上,再对秦汉与古罗马继承制度进行概述。第二章围绕财产继承的方式,从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这两个方面对秦汉与古罗马的财产继承方式进行阐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分析。第三章聚焦于特殊主体在财产继承制度中的地位。以女性、非婚生子、秦汉的奴婢与古罗马的奴隶这三类特殊群体为例,就其在财产继承中的地位进行剖析,进而展开比较研究。第四章先对中国古代社会早期与罗马早期社会继承制度的相似性进行分析,继而详细探讨秦汉与古罗马财产继承制度的共性与差异,并尝试就其差异性形成之原因展开进一步挖掘。
魏中杰[5](2019)在《秦汉爵制与官制关系研究》文中提出爵制与官制关系是秦汉史研究中一个经常讨论的问题。爵制的本质属性是身份,官制的本质功能则是治理,因此可以从身份体系与治理体系关系的新视角来探究汉代的爵制与官制关系。在两汉时期,爵制与禄秩的关系是根据各自的主体优势交错并立的,从而形成了爵—秩错综双轨制。在身份领域,爵位的价值高于禄秩;在治理领域,禄秩的价值高于爵位。但爵—秩错综双轨制的内生性矛盾无法避免,爵、秩获取途径不同,造成爵、秩数量和价值的双重失衡,进而反映到个体和法律两个层面上。爵、秩失衡的结果是“秩进爵退”,爵制的身份功能逐渐衰退,由主动的身份标识变为被动的身份承认。与此相对,伴随着禄秩身份功能的不断扩张,官职世袭继承的现象不断增多,世官、世吏之家渐趋普遍化。到魏晋时期,最终诞生了以禄秩为主体,兼合身份与治理体系的官品制度。
师彬彬[6](2018)在《两汉关内侯的官秩变迁》文中研究指明两汉二十等爵制是身份等级,用于维护政治身份和社会等级地位;若干石的禄秩是官职等级,用于保障行政,阎步克老师称为"爵一秩体制"①。"爵一秩体制"是两汉官僚体制和政治等级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十等爵制与官秩在社会等级秩序中拥有主导地位并发挥了一定的政治功能。汉代的爵位和官秩不仅与有爵者经济权益、政治影响与社会声望的变迁密切相关,而且成为确定统治集团成员政治身份和社会等级地位的两项重要根据,但具有官重爵轻的趋势。汉代继承了西周"以德诏爵,以功诏禄,以能诏事"②的历史传统,
李治安[7](2018)在《秦汉以降编民耕战政策模式初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商鞅变法"滥觞,基于授田和二十等爵的编民耕战,构成了秦汉以降近半帝制国家临民理政的主导性模式。它历经秦西汉的鼎盛、北朝隋唐赖"均田""府兵"及"租庸调"的再造复兴和明代"配户当差"为特色的最后"辉煌",在两千年的历史舞台上表演不同凡响。作为马克思所云"行政权力支配社会"典型体现的编民耕战模式,重在对百姓及地主经济实施全面管控,尤以徭役、兵役沉重,故特名"耕战"。其目标是举国动员和富国强兵。本质又在于摈弃贵族私人领属,与郡县官僚制配套,构建藉授田、户籍、赋役直接控制役使全体百姓的国家农奴制秩序,进而为君主专制集权提供最大化的社会平台及经济资源。该模式以授田或均田暂时解决地主经济自身的"瓶颈"难题,充当着专制皇权与农民间直接统制、隶属的政治"链条",对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延续发展和古代重大工程营造等,厥功甚伟。该模式下"举百万井疆耕耨之丁壮为奴隶"及强制析产分户,往往带来"逃户"脱籍、人口与资源失衡等。藏富于国客观上也容易助长君主及官僚的权力膨胀或滥用徭役,进而酿成暴君祸害天下和官民极端冲突,增大帝制国家的风险系数。其"公权力"被滥用等缺陷,又需要兼容型的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模式为其寻求出路。
师彬彬[8](2016)在《两汉二十等爵制问题研究综述》文中指出二十等爵制对两汉政局演变和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作用与深远影响,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学术界对汉代二十等爵制问题的宏观考察均已取得许多进展,为我们全面理解并深入探讨这一课题提供了重要参考。然而学术界对两汉二十等爵制问题的探讨仍然比较零散琐碎,尚缺乏系统性、深入性的考察,并无全面深入考察这一问题的研究论着问世。就研究深度、史料运用而言,两汉二十等爵制问题研究仍有继续拓展的空间,主要存在四处不足之处。
凌文超[9](2015)在《秦汉魏晋编户民社会身份的变迁——从“士大夫”到“吏民”》文中提出秦汉之际,在军功爵制的推行下,"士大夫"多指士、大夫级爵群体,他们是当时基层社会编户民的主体,也是帝国征派赋役的对象。随着秦汉"爵秩体制"的发展,分赐官、民爵,促使官僚贵族化、吏民同质化。因爵制的变化,尤其是民爵日益轻滥,"士大夫"爵制的意义渐趋消亡。同时,因秩制的发展,秩级分化导致官、吏呈现分途之势,吏员群体内又分化为吏与役两个层次,"役"逐渐成为帝国控制小吏和编户民的主要手段。"吏"与"民"因役而同质化,"吏民"逐渐成为编户民的代名词。
陈坤[10](2015)在《西汉法制与社会阶层变迁》文中研究说明社会分层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长时段地存在于我国传统社会,轴心时代的先哲们对社会分层问题已经进行过深入的理论思考,尤其是先秦儒家集大成者荀子提出应当以礼、法为指导对社会阶层进行合理划分以利于治国理政的理论,对中国传统社会以礼治、法治两手解决社会分层问题产生重要影响。轴心时代关于法治与社会分层的经典理论在我国传统社会型塑阶段的西汉得到了印证。本论根据史籍中反映的西汉社会阶层变迁的客观历史现象,择取王侯、官僚、商人、游侠四个典型的社会阶层为研究对象,借助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中的法律史料,探讨法律制度对西汉社会阶层变迁的作用与影响。揭示以皇帝为核心的西汉统治集团通过怎样的律令制度设计调整各阶层利益关系,以强化对社会各阶层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同时藉由社会阶层变迁的过程与结果进一步深化我们对西汉法律制度与西汉社会的认知与理解。全文由绪论、正文五章及结语三大部分组成。绪论部份说明本论题的缘起,研究意义及价值;对本研究领域的学术史进行梳理,明确研究思路及核心观点,说明本论题的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正文五章是论文的主体部份,从以下五个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论述:第一章,西汉法律制度与社会阶层变迁之基础。法律制度与社会阶层均根植于深厚的政治、经济、文化土壤,因此本章着重对西汉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形态及其发展趋势进行梳理。政治基础,从郡县制与官僚制演进的角度探讨皇帝制度的成立,揭示皇权政体的集权特质;经济基础,西汉经济经历了汉初“相对自由”阶段向中期统制经济的转变,统制经济主要表现为国家专卖和重农抑商两个方面;文化基础,轴心时代思想家提出的社会分层理论与因能授官的取材策略深刻地影响着西汉社会,因能授官的“能”在西汉不同阶段被赋予了不同的内涵,自武帝独尊儒术始,“能”更多地被诠释为儒学知识。以上政治、经济、文化共同决定了西汉法律制度的时代特色,进而影响社会阶层的变迁方向。第二章,西汉法律制度与王侯阶层变迁。西汉承袭嬴秦皇帝制度的同时大行分封,以丹书铁契、盟誓、剖符、诏令等形式封赏功臣、宗室为王侯,赋予并保障其政治、经济甚至军事特权。但是皇权政体的集权特质与王侯分权是根本冲突的,皇帝制度与封建制的固有矛盾决定了汉国中央与诸侯国、皇权与王侯的对抗无法避免。所以,汉王朝通过颁行推恩令、酎金律、左官律等一系列律令一再压缩王侯的生存与发展空间,王侯阶层由此日渐式微。法律抑制下王侯衰落的另一面则是政治权力愈渐集于中央,集于皇帝。第三章,西汉法律制度与官僚阶层变迁。藉由仕进制度选举人才以建立高效的官僚体系为统治者实现治国理政所必需。西汉仕进制度于初期承袭秦制,中期开始逐渐青睐儒生、依赖儒学。儒学与仕进制度的结合推动了西汉官僚阶层的结构性变迁,官僚阶层中儒官比例增加,“士大夫政治”格局由此奠基。儒官积极参与立法建制,前中后期均不乏代表性人物为西汉法治作出贡献,儒学由此渗透到国家的立法建制、司法裁判当中,儒学的独尊地位得到巩固。统治阶层正是通过将儒学引入仕进制度强化了对文化领域的控制。第四章,西汉法律制度与商人阶层变迁。西汉法律制度对商人的抑制是主流的,汉初律令对商人生活方式加以限制并且切断商人入仕之途,后又屡次迁徙之,武帝主政的汉中期抑商达到顶峰,币制改革、均输、平准、告缗令等诸多法令透露着明显的抑制商人倾向。但是,汉国家在抑制商人的同时为了国计民生,又颁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商业发展的法令,如通关梁,驰山泽之禁,而且均输、平准之法亦可解读为国家对商业的重视。在抑制商人与重视商业的法令左右下商人阶层或兼并土地,跨界经营成为大土地所有者,或利用国家政令拜爵入仕成为官宦,藉此,西汉商人阶层的变迁主要体现为身份的多元化。这两类看似相悖的法令,实质是统一的,汉王朝希冀利用这些法令打击商人以实现对经济领域的统制,进而维护大一统秩序。第五章,西汉法律制度与游侠阶层变迁。游侠的特质是以侠义精神与实际行动得到舆论认同,进而建构以己身为中心的人际关系网络。此人际关系网络成为游侠采取社会行动的基础,游侠对社会秩序的影响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违法犯禁,破坏官方建构的秩序,比如藏匿亡命、涉私斗、报私仇、横行无忌、武断乡曲;二是行侠仗义,辅助国家律令、地方政府以维持社会秩序,比如赈济乡里,扶助贫弱,调解民间纠纷等等。对于社会秩序,游侠犹如一把双刃剑,西汉的律令制度与具体的治理措施也呈现出打击与利用并存的两面性。因此,游侠阶层在西汉中后期逐渐发生变化,其一,精神风貌与行事方式的转变,渐有“君子退让之风”;其二,身份转变,有的开始放弃游侠的身份,取得国法认同的身份,比如:入仕为官。西汉统治者经由律令制度抑制、任用游侠,促成了游侠的转变,也加强了对地方社会的控制。总之,在我国传统社会型塑阶段的西汉时代,以皇帝为代表的统治集团在先秦法律文化的影响下,结合西汉社会所特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形态与发展趋势,采用法治的方式对社会各阶层施加影响,以达成治国理政之目的。而从社会实效反思法律制度,王侯阶层、官僚阶层、商人阶层及游侠阶层在西汉社会的沉浮与枯荣揭示了法律制度在整合社会、型塑社会、调整社会关系、平衡及分配社会利益中的巨大功能和作用。
二、秦汉二十等赐爵制与官僚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秦汉二十等赐爵制与官僚制(论文提纲范文)
(1)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材料整理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绪论 |
一、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研究史 |
二、已有研究的不足 |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考述 |
第一节 高祖至吕后时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二节 文景时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三节 西汉中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四节 西汉晚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五节 未见於传世文献且无法判断归属的中央职官 |
第二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及侯国职官考述 |
第一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职官考述 |
一、楚汉之际王国职官 |
二、汉初之异姓诸侯王王国职官 |
三、汉初之同姓诸侯王王国职官 |
四、西汉中晚期之王国职官 |
第二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侯国职官考述 |
一、楚汉之际侯国职官 |
二、自刘邦称帝至武帝时侯国职官 |
三、自武帝时至西汉末侯国职官 |
第三节 未见於《百官表》且无法判断归属的王国职官 |
第三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县职官考述 |
第一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职官考述 |
一、边郡管理系统 |
二、内郡管理系统 |
第二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县职官考述 |
一、西汉早期县职官设置 |
二、西汉中晚期县职官设置 |
第四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特种官署考述 |
第一节 工矿、商业类 |
一、工类 |
二、矿业类 |
三、商业类 |
第二节 军事类 |
第三节 农林、水利类 |
一、农林类 |
二、水利类 |
第四节 畜牧类 |
第五节 仓储类 |
下编 |
一、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表 |
出土文献中见於《百官表》的西汉中央职官表 |
出土文献中未见於《百官表》的西汉中央职官表 |
二、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职官表 |
三、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职官表 |
四、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侯国职官表 |
五、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县道邑职官表 |
引用谱录简称 |
参考文献 |
职官索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2)汉代城乡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学术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与框架 |
第一章 春秋战国时期城乡关系的变化 |
第一节 春秋战国的城乡政治关系 |
一、新型城乡管理体系的建立 |
二、新型城乡管理体系的特征 |
第二节 春秋战国的城乡经济关系 |
一、城乡赋役关系的变化 |
二、城乡多向的商贸往来 |
第三节 春秋战国的城乡文化关系 |
一、乡村文化的形成 |
二、城乡文化的交流互动 |
第四节 春秋战国的城乡居民关系 |
一、城乡居民的流动 |
二、城乡居民关系的开放 |
第二章 汉代城乡的同一性要素 |
第一节 城乡政治治理的同一性要素 |
一、地缘行政体系下的城市与乡村 |
二、城乡基层组织设置的同一性表现 |
第二节 城乡产业分布的同一性表现 |
一、农业的城乡分布 |
二、工商业的城乡分布 |
第三节 城乡居民生活的同一性要素 |
一、城乡居民分布的同一性表现 |
二、城乡居民政治地位的同一性表现 |
三、城乡居民生活状态的同一性表现 |
第四节 城乡思想文化的同一性表现 |
一、城乡思想的同一性表现 |
二、城乡文化的同一性表现 |
第三章 汉代城乡的差异化发展 |
第一节 城市与乡村的空间差异 |
一、城乡空间规模的差异 |
二、城乡空间形态的差异 |
三、城乡空间的不同发展趋势 |
第二节 城乡经济结构的差异 |
一、城乡产业结构的差异 |
二、城乡消费结构的差异 |
三、城乡市场结构的差异 |
第三节 城乡思想文化的差异 |
一、城市文化的繁华与乡村文化的质朴 |
二、城市文化的官方性与乡村文化的民间化色彩 |
三、城市文化的兼容性与乡村文化的封闭性 |
第四章 汉代城乡的交流与交融 |
第一节 城乡治理功能的互补 |
一、乡里体系对郡县功能的补位 |
二、乡村民间自组织的功能补位 |
三、城市治理功能对乡村治理体系的补位 |
第二节 城乡经济的交融 |
一、社会再生产中的城乡经济交融 |
二、区域交流中的城乡物产交换 |
第三节 城乡思想文化的交互影响 |
一、城乡文化的交相互动 |
二、思想文化互动的影响 |
第四节 城乡人口的流动 |
一、城乡人口的主动性流动 |
二、城乡人口的被动性流动 |
第五章 汉代城乡的转化 |
第一节 汉代乡村向城市的演进 |
一、军事导向下的“乡—城”演进 |
二、政治导向下的“乡—城”演进 |
三、文化祭祀导向下的“乡—城”演进 |
四、经济导向下的“乡—城”演进 |
第二节 汉代城市向乡村的回归 |
一、“城—乡”回归的复杂性 |
二、上古邑国的衰落 |
三、“城—乡”回归的因素导向 |
第三节 城乡转化的历史逻辑 |
一、城乡关系的特定背景 |
二、城乡共同发展的必然结果 |
三、“马太效应”下的城乡转化趋势 |
第六章 汉代城乡关系的发展特征 |
第一节 城乡关系的变动趋势 |
一、城乡关系的变动 |
二、变动后的城乡关系 |
三、乡村地位的上升 |
第二节 汉代城乡关系发展的基点 |
一、农本与汉代城乡关系 |
二、城乡关系发展基点的特色 |
第三节 汉代城乡关系发展的主导力量 |
一、官方对民间力量的引导 |
二、城乡关系的主导力量差异 |
主要参考文献 |
一、古代文献 |
二、考古与简牍资料 |
三、今人着作 |
四、学术论文 |
五、海外研究资料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秦汉与古罗马财产继承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材料 |
四 研究方法和创新 |
第一章 秦汉与古罗马继承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秦汉的继承制度 |
一 早期中国继承制度概况 |
二 秦汉时期继承制度概述 |
第二节 古罗马继承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 古代罗马早期继承制度概述 |
二 《十二表法》时期的家庭与继承 |
三 《十二表法》颁布之后继承法的发展与演变 |
四 与继承法相关的代表性案例 |
第二章 财产继承方式的比较 |
第一节 遗嘱继承 |
一 秦汉时期的遗嘱继承 |
二 罗马共和中期至帝国中期的遗嘱继承 |
三 小结 |
第二节 法定继承 |
一 秦汉时期的法定继承 |
二 罗马共和中期至帝国中期的无遗嘱继承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特殊主体财产继承的比较 |
第一节 女子的财产继承 |
一 秦汉女子的继承权 |
二 古罗马女子继承制度 |
第二节 非婚生子的财产继承 |
一 秦汉非婚生子财产继承的规定 |
二 从卡斯托遗嘱看罗马非婚生子的财产继承 |
第三节 奴婢和奴隶的财产继承 |
一 秦汉奴婢的财产继承 |
二 罗马奴隶的财产继承 |
第四节 特殊主体关于财产继承的比较分析 |
一 继承权上的男女差异问题 |
二 非婚生子的继承权益 |
三 奴婢、奴隶继承的前提 |
第四章 秦汉与古罗马财产继承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古代中国与罗马早期社会继承制度的相似性 |
一 继承的目的:保证家族的延续 |
二 继承的适用主体:贵族 |
三 重视身份继承 |
第二节 秦汉与古罗马财产继承制度的共性比较 |
一 以成文法为基础的财产继承制度 |
二 财产继承客体的相似 |
三 注重订立遗嘱的程序 |
四 保障遗嘱继承的优先性 |
五 在订立遗嘱中重视继承人的确立 |
六 对特殊主体的财产继承都有所规定 |
第三节 秦汉与古罗马财产继承差异性比较及成因 |
一 秦汉与古罗马财产继承制度的差异性分析 |
二 秦汉与古罗马财产继承差异之成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秦汉爵制与官制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一) 关于秦汉官、爵关系的研究 |
(二) 关于汉代官、民爵的研究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汉代爵—秩错综双轨制的形成与实践 |
第一节 爵制与身份 |
一、爵名来源 |
二、户籍所附爵位信息 |
三、获爵身份规定 |
四、社会资源分配依据 |
第二节 禄秩与治理 |
第三节 “以爵比秩”问题的讨论 |
附录 关于《二年律令·赐律》简291-293“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简文的讨论 |
第二章 汉代爵—秩错综双轨制的内生性矛盾与表现 |
第一节 内生性矛盾:爵—秩获取途径不同 |
一、爵位数量与获取途径 |
二、禄秩数量与获取途径 |
三、爵、秩价值失衡 |
第二节 爵—秩失衡在个体上的表现 |
一、官卑爵高 |
二、官高爵卑 |
第三节 爵—秩失衡在法律上的表现 |
第三章 汉代爵—秩错综双轨制的演变 |
第一节 爵制身份功能的衰退:分层分类演化 |
一、侯、卿、大夫、士四层级 |
二、侯及卿、大夫、士三层级或侯、卿、大夫及士三层级 |
三、高、低爵二层级 |
四、官、民爵分类 |
第二节 禄秩身份功能的扩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9)秦汉魏晋编户民社会身份的变迁——从“士大夫”到“吏民”(论文提纲范文)
一、从“士大夫”到公乘 |
二、从“吏民”到庶民 |
三、“爵-秩体制”与“士大夫”、“吏民” |
四、结语 |
(10)西汉法制与社会阶层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一)社会史学界研究达到的高度 |
(二)社会史学界研究的遗漏 |
(三)法律史学界研究达到的高度 |
(四)法律史学界研究的遗漏 |
三、研究范围、方法 |
(一)研究范围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西汉法律制度与社会阶层变迁之基础 |
一、政治基础:皇权政体确立 |
(一)郡县制的建立 |
(二)官僚制的成立 |
二、经济基础:统制经济形成 |
(一) 国家专卖制度 |
(二)重农抑商政策 |
三、文化基础:社会分层理论 |
(一)社会阶层划分标准 |
(二)社会成员晋升条件 |
第二章 西汉法律制度与王侯阶层变迁 |
一、分封制与王侯阶层的兴起 |
(一)分封军功 |
(二)分封宗室 |
(三)王侯阶层之权益 |
二、王侯阶层式微的法律解释 |
(一)谋反 |
(二)推恩令 |
(三)左官律 |
(四)附益之法 |
(五)酎金律 |
三、小结:王侯兴衰与权归中央 |
第三章 西汉法律制度与官僚阶层变迁 |
一、西汉仕进制度的承继与开创 |
(一)汉初承秦与启后 |
(二)中期仕进制度儒化开始 |
(三)后期仕进制度儒化的深入 |
二、法制推动下官僚结构的演变 |
(一)汉初官僚构成:军功与法吏 |
(二)中期官僚构成:兼取各家人才 |
(三)后期官僚构成:纯任儒生 |
三、儒官与法律贡献 |
(一)礼仪制度及其意义 |
(二)春秋决狱之兴起及其异化 |
四、小结:以取士加强文化控制 |
第四章 西汉法律制度与商人阶层变迁 |
一、抑商之立法分析 |
(一)汉初法制对商人的抑制 |
(二)中期法制对商人的抑制 |
(三)“抑商”法令再议 |
二、律令抑制下的超越:商人身份多元化 |
(一)经济政策与商人崛起 |
(二)律令抑制与商人资本的转移 |
(三)制度便利与商人获取权力 |
三、抑商法令之反思 |
(一)抑商法令之伦理正当性 |
(二)抑商法令与大一统秩序 |
四、小结:经由抑商统制经济 |
第五章 西汉法律制度与游侠阶层变迁 |
一、侠对法律秩序的破坏 |
(一)窃生杀之权 |
(二)藏匿亡命 |
(三)谋反 |
(四)其他罪行 |
(五)“犯禁”的另一个面向 |
二、法律对侠的惩治 |
(一)迁徙 |
(二)诛杀 |
(三)任用 |
三、法律抑制下侠之变迁 |
(一)“退让君子之风” |
(二)身份之转变 |
四、小结:游侠退让与地方秩序 |
结语:再议律令时代社会阶层之变迁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秦汉二十等赐爵制与官僚制(论文参考文献)
- [1]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材料整理与研究[D]. 孔令通. 吉林大学, 2021(01)
- [2]汉代城乡关系研究[D]. 王越. 山东大学, 2021(11)
- [3]从新出简牍看二十等爵制的起源、分层发展及其原理——中国古代官僚政治社会构造研究之三[J]. 杨振红. 史学月刊, 2021(01)
- [4]秦汉与古罗马财产继承制度比较研究[D]. 王砚文.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5]秦汉爵制与官制关系研究[D]. 魏中杰. 浙江大学, 2019(01)
- [6]两汉关内侯的官秩变迁[J]. 师彬彬. 中华历史与传统文化论丛, 2018(00)
- [7]秦汉以降编民耕战政策模式初探[J]. 李治安. 文史哲, 2018(06)
- [8]两汉二十等爵制问题研究综述[J]. 师彬彬. 史志学刊, 2016(03)
- [9]秦汉魏晋编户民社会身份的变迁——从“士大夫”到“吏民”[J]. 凌文超. 文史哲, 2015(02)
- [10]西汉法制与社会阶层变迁[D]. 陈坤.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