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议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的承担(论文文献综述)
隋璐[1](2021)在《我国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所谓合同履行障碍,在客观上表现为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在我国的立法上,一般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第577条规定1是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紧紧围绕的核心概念。从搜集到的域外法来看,《欧洲合同法原则》、《德国债法现代化原则》和《联合国货物买卖公约》等都采取了合同履行障碍的法律效果进路,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民法典》同样吸纳了域外经验,也采纳了合同履行障碍的法律效果进路,这与原因进路有明显区分。原因进路是1896年《德国民法典》主要采用的进路,是将给付不能和给付迟延作为两大支柱,后来,德国柏林的执业律师史韬伯提出的“积极侵害债权”制度对原因进路带来了冲击,原因进路成为将给付不能、给付迟延和积极侵害债权并列作为三大支柱的进路。随着世界法律进程的发展,各国和国际文件纷纷开始抛弃遭到冲击的原因进路,采纳法律效果进路。我国法律同时采纳了原因进路和法律效果进路。司法实践中,我首先关注了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和杨光华与泉州市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这两个典型案例,引发了我对合同履行障碍这个大背景的思考。我国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问题种类繁杂,分类不明确,关于合同履行障碍没有具体的规定,合同履行障碍案件的认定和解决也不明确,法院关心是否构成合同履行障碍以及作何损害赔偿,不关心合同履行障碍的分类问题,而现行法律首先区分合同履行障碍的原因后再进行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这样使得案件分类繁杂,因此笔者从案例研究方法入手,综合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试图完善我国的合同履行障碍制度,为司法实践提供一点借鉴。笔者提出,以“不履行”、“义务违反”为一级连结点,这是完善我国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起点,其中,“不履行”是广义上的涵盖不给付、给付迟延及不良给付的意义,是从债权人的视角看债务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而“义务违反”是从债务人的视角看其义务履行情况。而作为二级层面的合同履行障碍情形则有更为丰富的表现,既可以表现为给付不能、给付迟延、积极侵害债权,也可以表现为缔约过失责任、债权人迟延、拒绝履行,还可以表现为行为基础障碍、义务侵害或者以后可能会出现的新型类型等。这样可以使我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的违约制度很好地借鉴国际通用的合同履行障碍制度。构建我国的合同履行障碍制度,其目的和意义在于提高司法实践中应用的效率,在先行判断出一级连接点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不通过二级层面适用损害赔偿问题,这样可以降低法院的工作量。同时,在二级层面上还有必要进行合同履行障碍情形的区分,这样有利于将合同履行的层级分类更加清晰。其中,给付不能,给付迟延等的地位相对于原因进路已然发生了变化。除此之外,可以看到,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对于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规定也不甚详细,我国对于合同履行障碍制度也没有详细地规定,为此本文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中对合同履行障碍制度进行详细的规定。
谭玉柳[2](2021)在《政府规划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承担 ——以四川某科技公司与深圳某光伏电站公司、合肥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案为例》文中认为近年来,为满足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与完善的需求,政府规划变更成为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司法界一般将该种合同情势的变化归入情势变更的范畴。目前,由于情势变更的适用范围还未有明确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因政府规划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承担没有统一的解决办法。当出现政府规划发生变更时,如何认定其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和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以及因合同无法履行导致预期利益损失如何承担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基于以上原因,本文从四川某科技公司与深圳某光伏电站公司、合肥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入手,试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1、政府规划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情况下深圳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2、深圳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四川公司的预期利益损失。围绕争议焦点,本文结合法律理论、法律规定以及案件事实,运用理论论证、比较研究等方法对案件评析如下:首先,政府规划变更在本案中属于客观情势的变化,但由于深圳公司对政府规划变更这一情势的变化应当具有预见性,所以案涉政府规划变更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制度解除合同。其次,根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内容以及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深圳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和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即深圳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最后,四川公司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符合合同成立且生效、存在违约行为、存在可预见的期待利益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所以深圳公司应当赔偿四川公司的预期利益损失。在案件评析基础上,从分析我国情势变更的立法看,我国立法虽然确定了情势变更制度以及“再协商制度”,但是对情势变更制度的司法适用以及“再协商制度”的内涵缺乏法律支撑,本文认为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此外,目前理论与实务界对预期利益损失的认定都没有统一标准,因此需要通过构建期待利益确定规则对预期利益损失进行限定。最后,对政府规划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进行类型化归纳,并对责任承担问题提供处理意见。
亢涛[3](202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适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不可抗力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商务用语,也是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则。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国的法律对不可抗力的适用及解释存在着差异,对于不可抗力的具体定义、适用范围、合同履行不能时需证明的内容,援引相关条文时的法律限制也有所不同,合同双方也会因此对是否构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争议。为了维护买卖双方的利益,保护贸易安全,促进涉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应就在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上达成较为统一的认识。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简称COVID-19)的爆发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世卫组织将该流行病定性为“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紧急事件”。随着疫情在全球的蔓延,各国纷纷出台严格的防控管制政策,有的疫情严重的国家甚至采取封锁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国内企业涉外合同的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将会面临着迟延履行、无法履行等法律风险。疫情是否影响了买受人履行合同的能力,买受人能否根据合同得到救济,以及对整个合同关系的影响等都急需厘清。即使在国内疫情得到控制之后,国际贸易领域也长期处于低迷状态,中国企业甚至面临着由违约方向违约相对方角色的转变。因此,不可抗力情形的认定是处理合同纠纷时法律分析的首要考虑。不可抗力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撤销权、全部或部分免责等后果。因此,判断其是否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合同的不同影响以及各种制度的规范功能准确分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国际贸易合同领域广泛采用的统一法律标准,其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没有采纳世界上任何国家国内法中的相应规定。各国法官,学者和仲裁员在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时,通常会运用本国国内法的概念来解释和分类。由于不同的法律制度,在确定不可抗力时,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况从多方面入手,不仅要考虑不可抗力的具体含义,还要考虑其他的相关因素,如因果关系,影响程度等。本文以我国立法和国际贸易中具有代表性的国际公约和商业惯例为基础,探讨了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探讨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中的几个关键问题,并就如何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实践中适用有关不可抗力法律、法规和公约的规定,以及各方如何在合同中维护自身利益,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将有助于国际贸易中的双方在合同中订立更加公平合理的条款,避免合同双方的产生歧义及不必要的纠纷,无疑对维护贸易安全、促进国际货物贸易发展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可划分为以下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主要围绕不可抗力的概述展开。通过对不可抗力条款的渊源及沿革进行阐述,以奠定全文的基础。并对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带来的具体影响以及在合同中约定条款的法律意义进行简要分析。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我国对不可抗力规则适用,国际商会在2020年发布的《商业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应当考虑的一般因素》以及《不可抗力及艰难情形条款》中的相关规定,CISG中有关不可抗力的确定及免责,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不可抗力制度解析,对其进行系统梳理其司法适用中的差异。第三部分是国际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问题,以新冠疫情下的案例引发的思考进行探讨。首先对CISG与《通则》的适用上的差异进行阐述,其次讨论了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情形归结于不同法系下的认定存在差异。不可抗力事件对于合同无法履行的因果关系及合同签订的时间节点的认定是纠纷的解决的重要前提。最后分析了不可抗力事件下所需要证明范围及要件事实。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何完善不可抗力的相关条款提出了建议,在拟定合同时明确适用法,准确认定因果关系及时间节点,在合同中可预先明确通知义务,此外应当增强证据意识,保留相关证据。
刘红艳[4](2021)在《我国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合同法传统理论认为合同解除权只能由守约方享有,但在实践中享有解除权的守约方不行使权利而合同已经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此时还坚持违约方不能享有解除权会造成合同僵局的问题,且在一定条件下赋予违约方和解除合同的权利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更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同时也能保证合同交易的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进行了确立,这一制度创新对合同解除制度及司法实践都具有重大意义。但《民法典》580条在立法规定上表述模糊引发诸多争议,以“非金钱债务”为限制条件过度限缩适用范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规定实无必要。而《九民纪要》48条与《民法典》的规定也存在不衔接的问题,《民法典》规定了违约方的客观行使条件,《九民纪要》规定了主观行使条件,两者有不同的适用范围,这造成我国违约方解除规则主客观条件的割裂,本文认为应该将违约方解除权在立法上予以整合,将违约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及违约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在立法上进行明确。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合同履行存在障碍、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守约方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违约方不公平。违约方解除合同后的损害赔偿范围:违约方在请求解除合同之前具有交涉义务,对合同解除及损害赔偿金额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时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但要以赔偿守约方实际利益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为参考。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该部分为绪论。对本文的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进行简要说明。第二部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理论分析。该部分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基本概念,明确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并论证了违约方的法理基础。第三部分,该部分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历史发展及现行规定进行了梳理,同时总结出现有立法中违约方解除权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总结域外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制度的相关规定。德国规定了重大事由解除权;法国对合同解除条件的放宽且在合同存在永久性障碍时合同自动解除;英美法的效率违约理论对我国的社会经济运行具有借鉴意义。第五部分,关于完善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建议。将《民法典》580条与《九民纪要》48条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规定进行整合,形成统一完善的违约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并明确违约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张程源[5](2021)在《国际商事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9年年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中国湖北省武汉市爆发,新冠疫情的不断发展,对中国经济领域以及社会领域等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也对现行法律造成了一定冲击。在国际法视野下,迅速发展的国际贸易导致更多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发生,而纠纷当事人在遇到突发事件影响合同履行时,都欲主张突发事件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减免己方责任。因此研究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中的不可抗力制度是必要的。世界不同国家法律和国际商事条约中的不可抗力规定影响着国际贸易纠纷案件的审判或仲裁结果。只有研究各个国家各个领域的不可抗力制度以及结合各国司法裁判倾向,才能在当前纷繁复杂的国际贸易中更好的防范风险,争取更大的利益。本文将通过展示不可抗力制度的起源演进,运用类比和列举的方法分析各个主要国际商事贸易大国的不可抗力规定以及国际条约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以展示不同的不可抗力制度以及发现我国不可抗力立法的不足;运用案例研究的方法分析不同法律体系下审判和仲裁案例以发现裁判或仲裁的倾向;综合运用理论结合实践的方法进行思考,创新探讨新冠肺炎疫情对不可抗力制度的影响以及不可抗力的损失承担规则问题,进而对我国企业在当前突发事件频发的国际经济形势下订立国际商事合同提出法律建议。通过研究不同法律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发现我国法律中不可抗力认定标准过于笼统而判断标准过于严格,立法有待进一步改进。通过分析案例,发现认定不可抗力的根本在于纠纷适用准据法的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但是除了需要满足要件外,还需要履行证明、通知等义务,且国际商事主体不可一概用不可抗力作为理由直接免责。不可抗力类型多样化,疫情等突发事件能否构成不可抗力不可一概而论,商事主体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最后,经过上述分析,为我国国际贸易的商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合同审查时以及突发事件发生后三个阶段分别提出了建议,意欲为国际法上的商事主体提供不可抗力抗辩免责指导。
Ondrej Zapletal(安阳)[6](2020)在《中捷不可抗力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李闯[7](2021)在《全球公共卫生事件视角下不可抗力制度研究 ——以涉外合同履行为例》文中认为2019年末新型冠状病毒病疫情(下称“新冠疫情”)在我国境内全面爆发,2020年1月31日,国际卫生组织结合传染病源以及该病毒传播路径,正式将其界定为“全球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此次公共卫生事件对世界的经贸格局、政治格局产生巨大影响,给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全球亿万民众的生活也受到了该事件的波及。合同法律关系是作为人类社会生活最为紧密的一种法律关系。由于此次公共卫生事件导致许多涉外合同面临着履行障碍,因此不可抗力制度的保障是明确双方各方面权利义务的基础。不可抗力制度在不同法系国家和国际商事规则上都有不同的表现,无论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很大程度上都可争取主张适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但是如何在不可抗力的视角下应对全球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在涉外合同履行出现困难下如何适用不可抗力,本文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文章第一部分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是介绍全球公共卫生事件的含义、特征和它的影响。二是对不可抗力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简单的介绍:阐述不可抗力的内涵并介绍其发展历史,介绍不可抗力的主客观要件,以及指出不可抗力的的具体表象。文章第二部分介绍了全球公共卫生事件下不可抗力制度在国内和国际上立法实践的认定。自新冠疫情被联合国认定为全球公共卫生事件后,疫情下的涉外合同面临严重挑战,由于各个国家以及国际商事规则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都各不相同,在合同履行中能否援引不可抗力制度,与适用的准据法息息相关。所以笔者分为三个层次来阐述,首先从中国法下对不可抗力制度来介绍,其次介绍了国际上对于不可抗力制度的规定,比如国际商事规则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美法下的合同落空制度、法国民法典下的不可抗力制度。最后对于该制度进行了一个浅显的比较。文章第三部分介绍了全球公共卫生事件下不可抗力制度在国内和国际上司法实践的认定。该部分还是分为三个层次。首先从构成要件、相关事件间的因果联系、通知与证明义务、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四个方面入手系统分析了我国对与该情形下的认定。其次介绍了国际上对于该情形下司法实践的认定。最后对国内和国际上司法实践认定上做一个小结。文章第四部分介绍对于全球公共卫生事件下不可抗力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在不可抗力视角下应对全球公共卫生事件的建议。一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各国的立法不一致、适用不同的法律对涉外合同产生不同的影响,以及不可抗力条款本身就存在一些问题。另一方面对于应对全球公共卫生事件所给出的建议就是加强合同管理,完善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
谢忱[8](2020)在《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文中认为自2006年以来,邮轮产业在中国迅猛发展。由于我国邮轮产业发展重心一直集中于邮轮旅游市场培育,行业管理与立法方面远远落后于现实需要,因而出现了一系列诸如低价团泛滥、恶性竞争、免责条款滥用等行业乱象,行业立法迫在眉睫。为解决行业立法滞后带来的种种问题,以上海为代表的我国邮轮产业发达城市,发布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邮轮旅游的政策性文件与行业规章,例如《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等,并建立了船期保险、多部门联合调解等行业管理机制,国内邮轮旅客的小额纠纷维权渠道已经逐渐畅通。然而,我国邮轮旅游的乱象并未得到根本改善,邮轮旅客人身伤亡等严重人身侵权案件仍然时有发生,“低价出境、大量购物、旅客权益保障不足”等负面印象,仍然充斥着大众对邮轮产业的认知。究其根本原因,我国法律学界与实务界当中,存在着邮轮旅游服务实际提供者与服务销售者之间责任倒挂的错误认识,导致对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一直无法达成共识,从而限制了立法活动的层次和深度,对邮轮公司的承运人责任规制与对邮轮旅客的特别立法保护更是无从谈起。这种错误认识源自我国因为独特的旅游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所产生的独特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由于《旅行社条例》等国内立法对出境游经营主体的限制,导致我国开展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受阻,过度依赖旅行社通过包切舱模式销售船票和组织邮轮旅游。而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包价旅游合同的研究不足,使得作为包价旅游合同主体的旅行社在大多数学者的眼中成为替代邮轮公司的责任主体,在海商法中承担了本应由邮轮公司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导致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分配明显失衡。因此,对我国特殊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下所形成的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进行系统性的深入研究,有着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国内运输法兼旅游法为视角,参考大量邮轮产业发达国家相关立法和判例,对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在我国法特别是海商法下法律关系性质和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表现进行系统性研究,重点在于澄清学界对于包价旅游合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和邮轮船票的种种误区,在海商法和旅游法的框架下厘清包切舱旅行社、邮轮公司、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等主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并为我国邮轮旅游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立法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以邮轮和邮轮产业的历史沿革入手,对邮轮产业的行业与文化特点进行归纳,并研究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的表现和成因。第二章从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定义、法律关系特点、部门法定位与涉外法律关系适用入手,在我国法下搭建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框架。第三章研究分析在不同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对业界有关包切舱模式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理论研究误区进行澄清,指出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旅行社等邮轮船票销售主体对邮轮旅游的参与,都不会对邮轮公司的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地位造成实质性影响。第四章通过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及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与责任连带关系进行研究,理顺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五章落脚到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最重要的部分,即海商法下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的关系,对海商法下的邮轮运输承运人识别、承运人责任体系尤其是邮轮公司对旅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研究。通篇形成一个从整体到部分,从一般到特殊,从全面到重点的完整研究体系。
郭梦平[9](2020)在《船舶建造中造船厂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造船厂作为船舶建造法律关系的主要参与方,其利益保护既关系到造船合同的顺利履行,也反映了造船市场运行的规范性。维护造船厂在船舶建造交易中的合法权益,是促进造船市场良性发展进而推动航运业繁荣的重要手段。本文针对船舶建造交易中造船厂的利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探讨造船厂利益保护所涉及的风险与应对。论文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正文部分分为五章:第一章“造船厂利益保护的必要性”。本章在第一节对船舶建造法律关系的构成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分别在第二节和第三节分析造船合同和相关法律关系下造船厂利益保护的必要性。第二章“造船合同订立时造船厂的利益保护问题”。造船合同通常采用标准合同格式,本章第一节分析了如何选择适当的标准合同格式以保护造船厂的利益。第二节、第三节和第四节,则分别就质量保证、交船和价款支付这三个对造船厂利益影响最大的三个条款的制定进行探讨。第三章“造船合同履行时造船厂的利益保护”。在造船合同履行过程中,来自船东的风险是造船厂面对的首要风险,本章第一节对船东违约风险及船东违约时造船厂的利益保护问题进行论述。第二节则对造船厂自身违约时的风险进行分析,建议运用违约金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造船厂赔偿的金额,以保护造船厂自身利益。第三节分析法律规定和造船合同约定的造船厂免责的情形,指出造船厂可以援引这些情形免除违约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四节分析船东破产时对造船厂造成的影响,研究在这种情况下造船厂可采取的利益保护措施。第四章“担保法律关系中造船厂的利益保护”。担保是保护造船厂利益的重要工具。在船舶建造中,保函和船舶留置权两种担保形式被广泛使用。本章第一节探讨了造船合同下保函对造船厂利益的影响以及独立保函的认定问题,在此基础上,分别阐述在造船厂提供和接受保函两种情况下,造船厂的风险和利益保护。第二节探讨造船厂的船舶留置权,介绍了行使船舶留置权的客体、效力和方式,探讨了船舶留置权行使时产生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第五章“保险法律关系中造船厂的利益保护”。本章第一节介绍造船厂在造船合同中的投保义务,指出造船厂投保时可能遇到的影响自身利益的问题及应对。第二节则探讨船舶建造保险中造船厂利益保护的具体手段。
刘晓宇[10](2020)在《“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在对赌协议履行中的法律适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冠肺炎"疫情作为感染性强、波及范围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非普通合同当事人所能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应当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但此次疫情能否构成对赌协议履行之不可抗力需视情况具体判断:在以"上市对赌"为对赌标的时,很大概率不会认定此次疫情构成合同履行之不可抗力;在以"业绩对赌"为对赌标的时,条件型业绩对赌义务人无权主张此次疫情构成其合同履行之不可抗力,而义务型业绩对赌义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请求适用不可抗力。在因疫情引发的对赌协议纠纷中,除了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外,还存在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空间。
二、浅议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的承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议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的承担(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总结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点 |
(三)不足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案例引入 |
一、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 |
二、杨光华与泉州市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
第二节 案例关注的问题 |
一、较少谈及合同履行障碍的解决 |
二、回避谈及合同履行障碍案件的分类 |
第二章 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概念和性质 |
一、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概念 |
二、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性质 |
第二节 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认定和法律后果 |
一、合同履行障碍的认定 |
二、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法律后果 |
第三节 合同履行障碍的表现形式 |
一、法律的障碍 |
二、当事人的障碍 |
三、第三人的障碍 |
四、客观情况的障碍 |
第四节 合同履行障碍的解决措施 |
一、继续履行 |
二、采取补救措施 |
三、赔偿损失 |
第三章 我国司法实践合同履行障碍制度适用中的困境 |
第一节 合同履行障碍的认定不明晰 |
一、合同履行障碍的认定标准不明晰 |
二、合同履行障碍的性质不明晰 |
第二节 合同履行障碍案件的解决方式不明确 |
一、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 |
二、司法实践中相关规定不明确 |
第三节 合同履行障碍案件分类不分明 |
一、如何判定发生合同履行障碍不分明 |
二、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不分明 |
第四章 域外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将“不履行”作为具体连接点的法律 |
一、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
二、欧盟的《欧洲合同法原则》 |
第二节 将“不履行”和“义务违反”作为具体连接点的法律 |
一、联合国的《联合国统一买卖法》 |
二、德国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选择立法模式 |
一、采取增设“不履行”和“义务违反”作为一级连接点 |
二、采取二级层面上构建各种合同履行障碍形态 |
第二节 明确合同履行障碍的认定标准 |
一、明确为什么要认定合同履行障碍 |
二、明确如何认定合同履行障碍 |
第三节 明确合同履行障碍案件的解决方式 |
一、明确合同履行障碍案件解决方式的种类 |
二、明确合同履行障碍解决方式的内容 |
第四节 明确合同履行障碍案件的分类 |
一、明确给付不能的内容 |
二、确立债务人迟延的内容 |
三、确立不良给付的构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谢辞 |
(2)政府规划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承担 ——以四川某科技公司与深圳某光伏电站公司、合肥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选题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案情简介与争议焦点 |
(一)案情简介 |
(二)争议焦点 |
1、政府规划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情况下深圳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
2、深圳公司是否应赔偿四川公司的预期利益损失 |
二、案件评析 |
(一)深圳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
1、案涉政府规划变更不属于情势变更 |
2、深圳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
(二)深圳公司应赔偿四川公司的预期利益损失 |
1、四川公司存在可预见的期待利益损失 |
2、深圳公司的违约行为与四川公司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三、思考与建议 |
(一)情势变更制度的立法完善 |
1、明确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关系 |
2、情势变更的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 |
(二)完善预期利益损失认定的具体规则 |
(三)明确政府规划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承担情形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点 |
2.不可抗力规则的概述 |
2.1 不可抗力规则的渊源及沿革 |
2.2 不可抗力事件引发的法律后果 |
2.3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法律意义 |
3.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分析 |
3.1 我国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分析 |
3.2 《不可抗力及艰难情形条款》中的规则适用分析 |
3.3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不可抗力确定及适用 |
3.4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的不可抗力适用分析 |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规则适用问题 |
4.1 《通则》与CISG适用优先性问题 |
4.2 不同法系下的不可抗力认定 |
4.2.1 大陆法系国家对不可抗力的认定及适用 |
4.2.2 普通法系国家对不可抗力的认定及适用 |
4.3 合同无法履行时的通知及减损义务 |
4.4 因果关系与时间节点的认定 |
4.4.1 事件与合同不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 |
4.4.2 不可抗力特性之履行期间性的时间节点认定 |
4.5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的举证问题 |
4.5.1 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范围问题 |
4.5.2 需要证明的要件事实 |
5.国际买卖合同中援引不可抗力规则的建议 |
5.1 重视《通则》的适用价值 |
5.2 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法 |
5.3 合同发生纠纷时的处理建议 |
5.3.1 预先明确合同中的通知时限及内容 |
5.3.2 双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及时减损 |
5.3.3 明确无法履行时的合理替代履行手段 |
5.4 准确认定因果关系与时间节点 |
5.5 增强证据意识与存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4)我国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一)实践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域外研究综述 |
四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 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本文创新点 |
(二)本文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概念 |
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含义 |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与不可抗力 |
三、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与情势变更 |
第二节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性质 |
一、“申请权”抑或“请求权”的理论争议 |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 |
第三节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理基础 |
一、符合解除制度的价值追求 |
二、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
三、符合公平原则 |
四、符合效率原则 |
第二章 我国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规则现状及值得关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规则现状 |
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立法规定梳理 |
二、《九民纪要》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肯定 |
第二节 规则表述模糊且位置安排不符合逻辑 |
一、“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存在混用 |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放在责任章节缺乏逻辑性 |
第三节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适用范围具有局限性 |
一、“金钱债务”下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被排除 |
二、“合同僵局”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
第四节 《九民纪要》48 条规定与《民法典》580 条不衔接 |
一、两者主客观适用条件彼此割裂 |
二、关于“非金钱债务”的限制条件存在矛盾 |
第三章 域外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大陆法系违约方解除合同相关规定 |
一、德国:重大事由下权利义务终止规则 |
二、法国:发生永久性履行障碍合同自动解除规则 |
第二节 英美法系效率违约理论 |
一、效率违约理论的起源 |
二、效率违约理论的争议 |
第四章 完善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规则的建议 |
第一节 规范违约方解除权规则表述及体系安排 |
一、直接表述为“违约方解除合同” |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应规定在“权利义务终止章节” |
第二节 扩大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范围 |
一、取消“非金钱债务”的限制条件 |
二、明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判断标准 |
第三节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条件重构 |
一、合同继续履行存在障碍 |
二、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 |
三、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
四、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 |
第四节 确定违约方损害赔偿责任 |
一、当事人协商优先 |
二、以无差异性为参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国际商事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国际商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定义 |
第二节 不可抗力制度的起源与演进 |
一 不可抗力制度的起源 |
二 不可抗力制度的演进 |
第三节 不可抗力制度在当前国际商事环境中的意义 |
第二章 国际商事合同约定适用不同准据法时的不可抗力制度 |
第一节 准据法约定为国内法时的不可抗力制度 |
一 准据法约定为普通法系法律中的不可抗力制度 |
二 准据法约定为大陆法系法律中的不可抗力制度 |
三 准据法约定为我国法律中的不可抗力制度 |
第二节 准据法约定为国际商事条约时的不可抗力制度 |
一 准据法约定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不可抗力规定 |
二 准据法约定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的不可抗力规定 |
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司法判例中的不可抗力认定 |
第一节 国外司法实践对不可抗力案件裁判的倾向 |
一 普通法系中的法院对于不可抗力以及合同受挫的认定 |
二 大陆法系国家对不可抗力的认定 |
三 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不可抗力的认定和免责义务 |
第二节 国内司法实践对不可抗力案件裁判的倾向 |
一 国内仲裁机构对认定不可抗力案件裁定的倾向 |
二 国内法院对认定不可抗力案件裁判倾向 |
第三节 国际司法实践中关于不可抗力的争议问题 |
一 对疫情等能否构成不可抗力的探讨 |
二 于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效力的探讨 |
三 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承担规则探讨 |
第四章 国际背景下我国不可抗力制度的不足和对企业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法律中不可抗力制度的不足 |
一 不可抗力的判定标准过于严格 |
二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过于笼统 |
第二节 我国企业在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主张的适用及注意事项 |
一 企业应审视自己遇到的突发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
二 我国企业主张不可抗力注意事项 |
三 对我国企业在拟定合同时的建议 |
四 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设计与审查 |
第三节 疫情之下不可抗力条款的应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7)全球公共卫生事件视角下不可抗力制度研究 ——以涉外合同履行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一、比较研究法 |
二、文献研究法 |
三、案例分析法 |
第一章 全球公共卫生事件下不可抗力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全球公共卫生事件的内涵 |
一、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 |
二、公共卫生事件的特征 |
三、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 |
第二节 不可抗力制度的内涵 |
一、不可抗力制度的含义 |
二、不可抗力制度的历史发展 |
三、不可抗力的主客观要件 |
四、不可抗力的具体表象 |
第二章 国内与国际上立法实践的认定 |
第一节 国内的不可抗力制度的规定 |
一、中国法下不可抗力制度规定 |
第二节 国际上关于不可抗力制度的规定 |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
二、英美法下合同落空制度 |
三、法国《民法典》下的不可抗力制度 |
第三节 国内与国际上立法实践的对比 |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与中国法下的不可抗力制度对比 |
二、中国法下的不可抗力与英美法系下的合同落空制度对比 |
第三章 国内与国际司法实践的认定 |
第一节 国内司法实践上认定 |
一、不可抗力事件构成分析 |
二、不可抗力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 |
三、通知及证明义务 |
四、约定不可抗力条款 |
第二节 国际上司法实践的认定 |
一、CISG对于不可抗力司法实践认定 |
二、英国法不可抗力司法实践认定 |
三、法国民法典对于不可抗力司法实践认定 |
第三节 结论 |
第四章 全球公共卫生事件下对于适用不可抗力的问题和建议 |
第一节 针对全球公共卫生事件下不可抗力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不可抗力制度在各个国家的立法不一致 |
二、适用不同的法律对涉外合同产生不同的影响 |
三、不可抗力条款本身存在一定的问题 |
第二节 从不可抗力视角应对全球公共卫生事件之建议 |
一、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正确的适用不可抗力规则 |
二、更好的完善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 |
三、发生不可抗力后的其它相关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邮轮及邮轮产业 |
第一节 邮轮的定义与历史沿革 |
一、产业视角下的邮轮与邮轮旅游的定义 |
二、邮轮定义的历史沿革考证——“邮轮”与“游轮”之争 |
三、邮轮旅游产业本土化的进程与特点 |
第二节 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与文化特点 |
一、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 |
二、邮轮产业的文化特点 |
第三节 邮轮船票销售模式及其成因与结果 |
一、邮轮船票直销模式 |
二、包切舱模式 |
三、包切舱模式在我国兴起与异化的原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法律框架下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与内容 |
一、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 |
二、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
第二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特点 |
一、以海事法和旅游法为主线的部门法交叉管辖 |
二、国际性与本土性并存 |
三、受产业结构影响的价值平衡选择 |
第三节 邮轮旅游法律规范的部门法定位 |
一、研究部门法定位的意义和路径 |
二、世界主要国家邮轮旅游法律定位 |
三、我国对邮轮旅游法律规范应采取的部门法定位 |
第四节 涉外邮轮旅游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传统冲突规范对涉外邮轮旅游侵权的不适应性 |
二、适用母港所在地法律重构涉外邮轮侵权准据法的必要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邮轮船票销售主体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旅客的法律关系 |
一、域外法下包价旅游合同的性质 |
二、我国法律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学理争议 |
三、在我国法下重新认识包价旅游合同性质 |
第二节 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合法性与旅行社应然法律地位的探析 |
一、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合法性基础 |
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不同发展阶段和法律关系 |
三、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对旅游服务合同下旅行社地位的重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公司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表现 |
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在大陆法下的性质探析 |
三、美国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四、海商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第二节 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定义与表现 |
二、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
三、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合同责任承担 |
四、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承担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海商法视角下邮轮公司承运人身份的确定 |
一、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的定义和外在表现 |
二、邮轮运输服务在我国承运人制度下的定位 |
三、邮轮公司与旅行社的承运人地位选择 |
第二节 以《海商法》为主线的承运人法定责任体系 |
一、海上旅客运输法的排他性管辖效力 |
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三、承运人的归责原则 |
四、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与强制保险 |
第三节 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重构 |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和立法现状 |
二、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特点 |
三、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框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船舶建造中造船厂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 |
四、主要问题和结构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船舶建造中造船厂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
第一节 船舶建造法律关系的构成 |
第二节 造船合同中造船厂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
一、造船合同的复杂性增加履行的难度 |
二、各国关于造船合同法律性质认定不统一 |
第三节 其他法律关系中造船厂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
一、担保法律关系中造船厂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
二、保险法律关系中造船厂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
第二章 造船合同订立时造船厂的利益保护 |
第一节 造船合同标准格式的选择 |
一、常见标准合同格式的分析 |
二、选择标准合同格式的考量 |
第二节 造船合同中船舶质量的约定 |
一、交船时船舶的质量要求 |
二、交船后造船厂的质量担保 |
第三节 造船合同中船舶交付的约定 |
一、造船厂的交船义务 |
二、交船时船东的配合 |
第四节 造船合同中价格条款的约定 |
一、造船合同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方式 |
二、造船厂获得价款支付的保障 |
第三章 造船合同履行时造船厂的利益保护 |
第一节 船东违约时造船厂的利益保护 |
一、船东违约的表现形式与违约类型 |
二、船东违约时造船厂的救济 |
第二节 造船厂违反合同时自身的利益保护 |
一、造船厂安排分包的风险及利益保护 |
二、船东不配合履行合同的风险和造船厂的利益保护 |
三、利用违约金条款保护造船厂的利益 |
第三节 允许免责情况下造船厂的利益保护 |
一、不可抗力的免责情形 |
二、造船厂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注意 |
第四节 船东破产时造船厂的利益保护 |
一、船东破产对造船厂利益的影响 |
二、造船厂可采取的利益保护措施 |
第四章 担保法律关系中造船厂的利益保护 |
第一节 使用保函时造船厂的利益保护 |
一、保函担保的形式 |
二、独立保函的认定 |
三、造船厂接受付款保函时的利益保护 |
四、造船厂提供还款保函时的利益保护 |
第二节 船舶留置权对造船厂的利益保护 |
一、造船厂行使船舶留置权的法律规定 |
二、造船厂行使船舶留置权的问题与解决 |
第五章 保险法律关系中造船厂的利益保护 |
第一节 投保船舶建造保险对造船厂利益的影响 |
一、投保船舶建造保险是造船厂的义务 |
二、造船厂投保船舶建造保险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造船厂投保船舶建造保险的利益保护 |
一、造船厂应慎重选择保险条款 |
二、造船厂应妥善履行保险义务 |
三、造船厂应慎重选择船舶全损后的重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在对赌协议履行中的法律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缘起 |
二、不可抗力的意涵审视及其在疫情中的解读 |
(一)不可抗力的法律意涵 |
(二)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解读 |
三、对赌协议履行中不可抗力的司法适用检视 |
(一)不可抗力因素的客观存在 |
(二)不可抗力的发生与对赌协议履行不能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三)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 |
四、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在对赌协议履行中的适用规则探索 |
(一)对赌协议纠纷中主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可行性分析 |
1.疫情在“上市对赌”协议履行中构成不可抗力的可行性 |
2.疫情在“业绩对赌”协议履行中构成不可抗力的可行性 |
(二)对赌协议纠纷中主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践行思路 |
1.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因素客观存在 |
2.对赌协议的履行不能 |
3.此次疫情影响与对赌协议履约不能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4.疫情发生后,对赌义务人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及时采取减损措施 |
(三)疫情影响下对赌协议纠纷的替代性解决方案 |
(四)疫情影响下涉及对赌协议履行的风险应对建议 |
五、结语 |
四、浅议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的承担(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研究[D]. 隋璐.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2]政府规划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承担 ——以四川某科技公司与深圳某光伏电站公司、合肥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案为例[D]. 谭玉柳. 西南科技大学, 2021(09)
-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适用研究[D]. 亢涛. 河北经贸大学, 2021(02)
- [4]我国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规则研究[D]. 刘红艳.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5]国际商事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法律问题研究[D]. 张程源.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9)
- [6]中捷不可抗力制度比较研究[D]. Ondrej Zapletal(安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
- [7]全球公共卫生事件视角下不可抗力制度研究 ——以涉外合同履行为例[D]. 李闯.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8]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D]. 谢忱.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9]船舶建造中造船厂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D]. 郭梦平.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10]“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在对赌协议履行中的法律适用[J]. 刘晓宇.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