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固定费率合不合理?(论文文献综述)
梁伟宾[1](2020)在《GF证券公募基金产品营销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创造了 30多年经济腾飞的奇迹,也促进了资本和金融市场的发展。2015年中国股票市场剧烈波动后即进入调整期,证券公司大部分经营数据在2015年创出新高后也开始下降,截止到2018年底,例如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融资融券业务收入等数据已明显低于、或者接近2013年。而其中下降幅度相对最小的是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随着证券行业佣金收入的进一步下滑,融资融券利息收入空间的持续收窄,证券行业员工的收入结构发生了一些变化,员工从融资融券的高毛利业务上所获得的收入明显下降,而以产品配置为目标的财富管理业务收入上升。因此,对公募基金产品营销策略研究就尤为重要。本论文以营销学基本理论为基础,以GF证券为对象,研究探讨如何在行业变革的环境下,运用营销理论,结合GF证券公募基金产品营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运用4P理论营销策略,分别从产品、价格、渠道和促销策略一一展开,制定和实施4P策略,并制定相应的措施保障策略顺利执行,更好地实现营销目标。首先,本文对GF证券公募基金产品营销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从公募基金现状、GF证券公募基金营销现状、对GF证券公募基金营销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做分析。其次,对GF证券公募基金产品营销环境因素及SWOT分析。深入研究分析了GF证券公募基金产品营销宏观环境、微观环境,并进行SWOT分析。再次,根据STP分析,运用4P策略,制定产品营销策略。产品策略上,丰富产品结构,差异化产品策略,提升产品投资管理能力,构建产品组合;价格策略上,采用不同费率模式,并提高收益率水平;渠道策略上,强化线下渠道,加强线上渠道;促销策略上,增强传统促销模式,不断创新促销模式。最后,制定相应措施以保障GF证券公募基金产品营销策略能够顺利执行。随着证券公司财富管理业务转型的深入,配置产品的力度会不断加大,本文通过对GF证券公募基金产品营销策略的研究,希望能够为公司及行业内的公募基金产品营销策略带来一定帮助,并起到一定借鉴作用。
张帆[2](2020)在《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业是金融业的关键领域。如何维护银行稳定,降低银行发生挤兑风险概率,实现问题银行有序平稳退出,成为越来越多国家越发关心的问题,构建由存款保险制度、央行最后贷款人和审慎金融监管三大基石组成的金融安全网逐渐成为国际共识。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其在金融安全网中的作用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其制度实施的范围持续扩大到全球146个国家或地区。中国在经济增速换挡、利率市场化、金融保护体系重塑等宏观经济条件下,2015年3月发布的《存款保险条例》标志着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与央行最后贷款人和审慎监管制度共同成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核心支柱。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只有5年左右的运营实践,其制度内容将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升级、中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以及国际社会存款保险制度的规范要求不断调整、改革和完善。韩国在积极借鉴美国等国际社会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还充分考虑本国国情,较好地实现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本土化”,在全球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营实践中独树一帜。因此,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将会对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实践素材,论文的选题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论文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一般分析的基础上,以外部性理论、道德风险理论和银行挤兑理论为理论支撑,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定性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研究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运行机制,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实施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首先,考察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演变历程。韩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经历了隐性存款保护、隐性存款保护向显性存款保护过渡、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综合存款保险体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改革以及存款保险制度完善五个阶段。其次,分析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强制保险、保险范围和最高偿付限额,存款保险基金的筹措和管理,管控参保金融机构的风险,破产处置及破产财团管理,追究参保金融机构亏损责任等。再次,探讨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包括存款保险筹资机制,参保金融机构风险监管机制,存款保险公司治理机制以及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的合作机制。第四,提炼出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实施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总结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主要经验有不断完善制度基础、持续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先进化、存款保险机构拥有较高权限、加强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成员的合作等。对中国的启示包括提升“存款保险条例”的法律效力并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动态调整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强化存款保险运行机制,应对互联网银行等网络金融发展带来的挑战等。
汤梅梅[3](2019)在《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工伤预防体系经过一百多年的演变与发展,形成了企业完全承担责任的基本现实。政府通过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与职业安全健康项目,激励企业采取预防措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与保护职工安全健康。各国实践经验也表明了工伤预防管制已取得巨大的社会安全效益。作为劳动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政府一直积极致力于工伤预防管制工作,保护劳动者安全权益。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工伤预防、工伤待遇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形成,并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待遇修正依靠劳动市场无法完全补偿劳动者遭受风险损失的缺陷,保障受伤工人的医疗救治与基本生活。同时,政府设置激发企业内部动力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转变企业工伤预防理念。在政府干预和企业担责的协同作用下,截至2017年底,全国总工伤事故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6.2%和12.1%(1);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607亿元,覆盖人数达22742万人,待遇水平稳步提高(2)。然而,经济全球化、技术革新加快,激烈的企业竞争引发高强度的工作压力,以及全球变暖与频发的极端天气恶化了工作条件等,使得工伤事故率与职业患病率居高不下,我国劳动者面临的工伤风险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职业安全健康的格局正发生着改变,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被打破,大量灵活就业的劳动者被排除在保障覆盖范围之外,加之工会组织无法形成与企业、政府进行集体协商的社会力量,使得受伤工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变得更加困难。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新常态下,落后和产能过剩的企业正面临兼并甚至破产危机,考验着企业支付能力。如对于正处在生产要素成本周期性上升阶段的企业,在无过失责任原则要求下,他们必须承担工伤事故后的伤亡劳工医疗、误工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一系列经济费用,这必然会加重实体企业的用工成本。面对劳动安全保障不完全、企业经济负担重的双重难题,这就要求政府不能只强调工伤预防管制所带来职业工作环境改善的社会安全效益,而忽视企业经济发展。鉴于此,本文在系统梳理文献与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工伤预防管制目标内涵应当包括在改善职业安全与健康环境的同时,又提高企业经济绩效两方面。那么工伤预防管制在理论上是否具有实现“共赢”局面的可能性?现阶段中国未实现“共赢”局面的工伤预防管制的安全效应如何?未实现“共赢”局面的工伤预防管制又如何影响企业经济绩效?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是否具有实现“共赢”局面的可能性?如何通过提高现有工伤预防管制效率,来实现“共赢”局面?这些问题的回答有助于推进未来政府政策调控,实现工伤预防管制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对促进工伤预防管制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遵循从社会管制经济学理论中探索“共赢”的工伤预防管制作用机理—在现实中寻求“共赢”管制理论存在的可能性—以中国工伤预防管制为样本进行实证检验—为了实现“共赢”的工伤预防管制而深化改革的逻辑思路,并紧紧围绕理论与实证两大核心层面展开研究。(1)理论层面。基于风险工资理论、贝克尔理论、“波特假说”理论。首先,从社会管制经济学发展脉络的视角出发,追寻政府进行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缘由。由于信息不对称,劳动者无法依靠市场机制达到最佳安全保障。为了纠正市场失灵,保护受伤工人安全权益,政府通过工伤预防管制强制要求企业承担所有责任,保障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对称的安全工作信息,以此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然而,政府实施不适宜的管制强度使得企业对工伤预防管制措施不满,引致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叠错,加重了企业经济负担。为了消除政府与企业目标的异质性,政府调整工伤预防管制力度,激发企业形成安全激励机制,并通过提升自身安全技术达到“共赢”局面。然后,本文将研究视角聚焦于中国当下的工伤预防管制体制,从社会安全效应与经济效应两方面剖析中国管制未实现“共赢”局面的作用机理。(2)实证层面。本文通过理论机制分析发现“共赢”局面的关键是设置适宜的管制强度,引发高效率的工伤预防管制,从而激发企业安全技术创新。若管制强度设定过低,劳动者安全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若管制强度设定过高,企业则无法从工伤预防安排中获得经济效益。因此,研究选取工伤保险费率作为政府工伤预防管制强度的代理变量(1),基于分步评价的思路,先评估实施工伤预防管制已取得的安全效应水平,再对企业经济绩效评估,检验现阶段中国未实现“共赢”局面的原因是否由不适当的管制强度,引起微观经济主体安全投资行为的转变,进而导致宏观安全效应的下降。本文具体研究内容分为8个部分,具体结构安排如下:第1章导论。本章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然后以工伤预防管制发展路径为主线,按照其理论变迁及内在逻辑对国内外文献进行系统梳理与归纳。研究显示,不合理的政府激励机制易引发道德风险,造成企业经济负担,降低了工伤预防管制效率。在政府优化管制资源的基础上,工伤预防管制激发企业安全技术创新,才是实现改善职业安全健康环境与提高企业经济绩效“共赢”局面的根本动力,并探讨了概念移植我国实现的可能性。最后给出本文的研究框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与不足。第2章工伤预防管制的理论机制分析。本章首先清晰界定了工伤预防管制及其相关概念,并阐明其属性、特征及激励措施。然后基于风险工资理论、贝克尔理论、“波特假说”理论,探讨工伤预防管制在理论上是否具有实现“共赢”局面的可能性。最后,通过安全效应与经济效应来研究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未实现“共赢”局面的作用机理。其中:(1)中国工伤预防管制安全效应的理论研究。基于企业生产成本理论与风险期望理论,本文建立企业利润与劳动者效用同时最大化的拉格朗日函数,在库恩-塔克一阶条件下,研究发现,目前“重补偿,轻预防”的工伤保险现状与不完善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不存在以最低工伤保险待遇获得最佳安全水平的临界点;相对高管制费率,政府实行低管制费率时,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对于降低工伤伤害率的影响程度更大;且企业道德风险的存在是造成安全效应低的主要原因。(2)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经济效应的理论研究。基于将成本价格运用于索洛剩余估算的双重生产理论,本文建立企业成本最小化模型并结合谢波德引理,在对时间求导的条件下,研究发现,目前严格管制引发企业调整用工结构以此降低用工成本,且管制引起的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变化与成本增长变化趋势相同。结果说明,工伤预防管制强度的变化引起了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下降。第3章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变迁、现状及成因。基于将政府间接市场激励手段扩展为工伤保险待遇的事后预防和工伤保险费率的事前预防的界定基础上,本章打破了固有工伤预防演化的路径,按照事后工伤预防管制—事前工伤预防管制—完善事前工伤预防管制的逻辑,将中国工伤预防管制体制划分为四个时期。在工伤预防管制与经济发展的互动过程中,阐述了政府如何引导企业从被动转向主动预防的管制过程,并探究现有工伤预防管制低效率的成因。研究发现,参保企业在面临更加严峻的工伤风险时,道德风险突出;统筹层次低与覆盖范围窄限制了企业预防的积极性;失衡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结构降低了企业激励动力;不精确的工伤预防激励机制无法形成企业内部动力;事前与事后工伤预防管制的脱离不利激发企业安全技术创新。造成目前偏向社会安全效益而忽略了企业自身经济发展需求的管制现状,其原因可能来自于工伤预防管制的立法、条例设置、机构设置、组织间互联性等。第4章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效率评估—基于安全效应视角。本章采用2006-2016年省级行业及地区面板数据,通过构建综合工伤保险费率指标,使用门槛模型评估了工伤保险待遇对于降低工伤事故率而取得的安全效应。研究发现:政府实施低管制费率时,提高工伤保险待遇会显着降低工伤伤害率,而当管制费率超过0.15%时,安全激励系数不再显着,甚至出现负面效应。进一步分析安全效应低的内在作用机理发现,企业道德风险的存在限制了工伤保险待遇的预防作用发挥,事前名义道德风险不仅无法消除事后真实道德风险,反而加剧了企业道德风险程度。研究启示:遏制企业道德风险的根本途径是,完善工伤预防管制机制,激发企业进行安全技术创新,降低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及补偿受伤工人待遇构成的企业工伤保险成本。目前高水平的工伤保险费率抑制了企业内在安全激励动力,因而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可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帮助企业减少劳动力损失和生产成本。如果政府降低保险费率幅度过大易扭曲企业安全投资行为;降低保险费率幅度过小,会造成工伤待遇资源的浪费。因此,适宜的工伤保险费率结合工伤保险待遇才能获得最佳安全水平。第5章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效率评估—基于经济效应视角。本章采用工业行业上市公司的企业层面数据并且使用2011年中国《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作为一次自然实验,在一个标准β条件收敛框架下去检验工伤预防管制对于工业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影响。研究发现,2007-2014年期间该修订对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率具有强烈的负效应,工伤预防管制对于生产效率没有滞后效应,其中国有企业相对私营和外资所有制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受这次修订的影响最大。这意味着政府实施严格管制,在改善职业安全健康环境后,可能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并降低了工业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增长速度,延缓了中国的工业化进程。研究启示:目前中国工伤预防管制强度的设定造成了政府管制目标与企业目标的异质性,不利于企业的技术革新或引发创新力度不足。提倡完善工伤预防管制体制构建,通过费率机制、奖惩机制与管理监督体制等调整政府管制强度。一方面不仅能提高企业参保的积极性,有利于避免现实中企业逃避参保或退保的现象。另一方面,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提高其生产率。当工伤预防管制与外部经济环境形成良好互动时,可促进工伤预防管制体制的可持续发展。第6章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经验的比较与借鉴。本章首先系统梳理了166个国家和地区的工伤预防管制模式后,发现目前主要形成了以劳动者与企业雇主充分参与的典型德国模式,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为一体的典型日本模式及联合私营与公共保障系统预防的典型美国模式。然后,通过比较分析了三个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模式的法律体系、激励机制、管理与监督体系。进一步研究发现,工伤预防管制均呈现立法层次高、立法详细、可操作性强和动态及时调整的特点;外部干预结合内部激励构成了科学的工伤预防管制激励机制;工伤预防管制绩效评估建立在社会安全效应与经济效应分析之上,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伤预防项目、工伤保险费率与工伤保险待遇等进行全面评估;政府组织机构设置定位清晰、高自主程度及执法严格构成了统一的工伤预防监管体制。研究启示:重视工伤预防是高效率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前提条件,而完善的工伤预防管制立法是高效率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运行基础;科学的工伤预防管制激励机制是高效率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关键核心,是引发企业、政府、劳动者“共赢”局面的必要条件;工伤预防的绩效评估反映工伤预防管制政策运行问题,帮助并提高政府工伤预防管制效率,缩短达到企业、政府、劳动者“共赢”局面的进程;统一的工伤预防监管体制是高效率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保障,是达到企业、政府、劳动者“共赢”局面的坚实基础。第7章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路径优化。为了达到“共赢”工伤预防管制制度,本文在借鉴典型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力求系统地将广泛且复杂影响工伤预防管制强度的因素,归纳并整合在政府管制机制的设置之内进行综合考虑。在构建一个三维立体概念框架下,本文给出如下建议:第一,政府转变工伤预防管制理念,企业具有技术创新的意愿、机会与能力,工伤预防管制引发企业全新安全技术创新,以及劳动者充分参与是实现“共赢”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目标的前置条件;第二,通过健全工伤预防管制立法、整合组织机构、精确设置工伤预防激励机制与强化工伤预防管制监督体制是实现“共赢”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目标的基础设置;第三,通过动态调整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益,平衡不同规模企业的内部激励动力,强化宏观、中观、微观管制主体责任及营造良好的工伤预防管制外部环境措施,是实现“共赢”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目标的后置保障。第8章研究结论及展望,概括全文并提出进一步的研究方向。本文的创新之处体现在:(1)研究内容创新:本文提出工伤保险待遇不仅具有传统意义上补偿受伤劳动者损失的收入再分配作用,且具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激励作用。将工伤保险待遇的激励作用纳入工伤预防中,以此区分事前与事后工伤预防管制,拓展了工伤预防管制内涵。基于“波特假说”理论,本文进一步提出工伤预防管制应当在改善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的同时提高企业生产力,深化了工伤预防管制目标。为了实现“共赢”的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目标,政府应充分利用以降低费率使得企业获得短期利益的契机,实现以创新驱动的工伤预防管制模式的转变。因此,本文丰富和拓展了工伤预防管制与现代经济增长理论的研究边界。(2)研究视角创新:本文首先从政府管制的宏观效应出发,论证了安全效率低的内在作用机理,发现企业道德风险的存在限制了工伤预防管制作用的发挥。然后,基于微观经济活动层面,刻画了保护人力资本安全减少工伤伤害的预防管制与企业生产率增长的关系,发现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增速因管制政策的实行而降低,且短期内又无法通过安全技术创新内部化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与补偿受伤工人待遇构成的工伤保险成本,是扭曲企业安全投资行为的根本原因,最终造成了工伤预防管制的安全效应与经济效应的双重负面局面。在结合宏微观研究基础上,通过构建三维立体概念框架,系统讨论了实现“共赢”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前置条件、基础设置及后置措施的优化路径,以期精确调整工伤预防管制的激励机制,推动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达到在充分保障劳动者安全的同时,促进企业经济健康与持续发展的目的。(3)研究方法创新:第一,衡量工伤预防管制的安全效应。既有相关文献主要基于企业规模越大工伤保险费率越高的假设而展开研究。然而,实践中工伤伤害率会随着政府管制程度呈现非线性关系及区间效应,若遗漏某种企业规模或保险费率情形下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安全效应,会造成估计结果偏误。因此,为了修正以企业规模作为管制费率代理变量的假设缺陷,本文作了进一步拓展,以中国各省区不同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构建综合保险费率指标,并按照数据本身的特征采用门槛模型自动划分样本。第二,衡量工伤预防管制的经济效应。成本-收益法是评估工伤预防管制和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最佳选择。然而,工伤预防管制的成本与收益测量值在实践中一般难以直接获得,且测算选取指标也可能存在遗漏或偏差。因此,本文选用双重差分模型克服成本-收益法中遗漏变量和不利因果关系的缺陷。进一步,为了精确评估工伤预防管制对于微观经济绩效的影响,将企业间生产率呈现?条件收敛的趋势纳入其中,重新构造了双重差分模型。
张翔[4](2019)在《基于激励相容的变额年金分层费率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内老龄化情况日益严峻,引入、优化变额年金可以丰富养老产品,激发国内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创新活力,把握险资入市和税收优惠等良好机遇。然而,我国变额年金初步试点结果很不理想,究其原因,至少可归结为保险公司投资能力有限、产品增值优势尚未有效发挥等诸多方面。结合保险公司费率固定的利益分配方式一定程度上会加剧保险公司偏重营销忽视后续投资的问题,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探索分层费率和变额年金的融合,以期解决变额年金发行受阻和固定费率激励有限的问题。本文通过引入分层费率,优化利益分配,以期达到:(1)激励保险公司增强自身的投资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而提高产品本身竞争力、吸引投资者,推动变额年金在国内的发行;(2)解决固定费率激励作用有限的问题,改善保险公司投资营销的非效率倾斜情况。变额年金保单产品加入包含时变形式的分层费率机制,其定价变得更为复杂。本文基于激励相容理论,首先建立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收益函数,刻画了保险公司的收益方式和变额年金最低利益保障带来的风险,以及投保人的保险合约收益和税收延迟收益。然后,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效用出发,基于各自的风险偏好,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构建激励相容模型使两者诉求一致,模型以保险公司确定性收入最大化为目标,以变额年金的养老保障作用为投保人的激励约束,并考虑了税收延迟收益对费率定价带来的影响。模型求解过程需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讨论,然而经过数值模拟发现,只有在一定情况下,模型才能解出符合实际的努力程度和涨跌幅度。进一步探究发现:当趸交保额小于由外部因素(成本系数和成功概率收益)决定的某个门槛值时,分层费率可以激励保险公司做出努力。继而通过灵敏度分析验证了分层费率相比固定费率的优越性:引入分层费率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推行变额年金保单产品;分层费率设置有利于激励保险公司做出更大努力,将利益“蛋糕”做大,达到了互利共赢的效果,既增强投保人的保单收益,又增强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匹配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黄育蓉[5](2018)在《基于行为科学的开放式基金经理人投资策略与基金业绩关系研究》文中认为基金经理人能力是影响基金业绩重要因素之一,当基金经理人与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不完全一致时,基金经理人在投资管理时可能不会将着眼点放在投资者的根本利益上。自2008年初市场转为熊市至今,基金行业发展整体表现极为疲软。如何全面、准确、科学地分析和评价我国开放式基金经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而挖掘影响基金业绩的因素,寻求提升基金业绩和基金经理人能力的措施,是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监管者共同关心的焦点问题。鉴于此,以基金经理人投资策略对基金业绩的影响为研究主题,将开放式基金经理人能力与基金业绩在概念内涵和外延做了严格区分,由此构建了开放式基金经理人投资行为研究框架。首次引入基金净值增加额的非参数检验方法,对国内开放式基金的能力进行了详细分析。然后,基于行为科学的角度分析基金经理人投资策略中投资管理主动性、资产配置集中度和基金经理人风险转移动机对基金业绩的影响。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成果如下:首先,以基金净值增加额来度量基金经理人能力,采用二项分布检验是否存在有能力的基金经理,并构建能力指数,检验基金投资者是否能识别基金经理人的能力以及能力强的基金经理人是否能为投资者带来高收益的假设。研究结果显示:样本中大部分的基金经理人能获得显着为正的净值增加额,同时,基金净值增加额具有显着的持续性,因此,有能力的基金经理人确实存在;另外,如果基金投资者能事先选择能力指数最高的基金,在下一期中获得最高的风险调整收益。其次,构建基金动态组合研究基金经理人主动性水平与基金业绩的关系,再结合自助抽样法剔除运气因素对基金业绩的影响,样本基金根据主动性水平的高低进行分组,进而分析基金主动性水平与基金业绩的关系。研究发现:剔除随机因素的影响后,基金投资管理行为越活跃,基金收益就越高;而基金主动性水平较低的两组,在剔除随机因素的影响后,基金投资者并没有获得超额收益。然后,运用样本的时间序列和面板数据模型研究基金资产配置集中度与基金业绩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在控制基金成立时间、基金规模、基金费率、波动率等因素后,基金持股行业集中度和股票集中度越高,基金业绩就越好。因此,基金持股行业持股集中度与股票集中度指数的大小能反映基金经理人的能力水平的高低。最后,由于基金经理人自利性动机将会对基金投资策略产生影响,本文研究了由“代理冲突”导致的基金经理人自利性风险转移动机对基金业绩的影响。采用自激发门限回归模型和分段线性回归模型重点分析基金在不同经济状态下业绩-资金流的关系,从而揭示了基金经理人风险转移动机变化的规律。研究发现:基金业绩-资金流关系在经济上行阶段为非线性相关关系,而在下行阶段为线性相关关系。基金经理人在经济上行阶段会倾向于降低基金资产组合的风险水平以实现基金规模最大化目的,而这将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论文从理论上分析了基金经理人的投资行为对基金业绩的影响以及内在机理,并构建了基金经理人投资行为与业绩关系的理论框架,这有利于丰富和发展基金业绩评价理论研究。突破了传统研究中采用基金业绩模型估计基金经理人能力的视角,以基金净值增加额构建能力指数,采用二项分布检验法全面分析基金经理人能力以及检验能力指数的应用效果。同时,与之前研究不同,研究基金主动性水平时,考虑了随机因素的影响,使研究更加科学和全面。此外,研究基金经理人行为时,还将基金经理人自利性风险转移动机纳入研究中,这能更真实地反映基金经理人策略的变化对基金业绩的影响。
李亚茹[6](2018)在《农产品“保险+期货”的方案设计与定价 ——基于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文中研究表明最低收购价与临时收储政策连续实施多年,我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的价格调控机制面临国内外价格倒挂、进口量与库存量齐增、仓容压力巨大及种植结构失衡等困境。我国政府于2014年推出农产品价格形成与政府补贴相脱钩的价格机制改革,其核心是农产品价格调控政策,即目标价格补贴与生产者补贴政策。目标价格补贴与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近5年,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面临着农产品面积核实成本较高、难以调整种植结构及政府财政资金压力较大等困境。随着农产品市场化定价的形成,价格风险已成为影响农户收入的重要因素。农产品“保险+期货”主要包括“价格保险+期货”和“收入保险+期货”两种形式,作为保险与期货的跨界融合,既克服了农民难以进入期货、期权市场的困难,又弥补了农产品价格保险目标价格厘定困难和缺乏系统性价格风险转移机制的两大内生缺陷,其自推出之日起便受到国家高度重视,2016年、2017年及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均提出稳步扩大“保险+期货”模式。与目标价格补贴与生产者补贴政策相比,农产品“保险+期货”具有相似的运作机制,但国家财政资金压力相对较小,保险公司完善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可显着提高运行效率,且属于WTO绿箱政策,比较优势明显,故其在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中的政策定位值得探讨。尽管农产品“保险+期货”发展如火如荼,但现行试点方案采用“保险+场外看跌期权+场内期货”单一的运作模式,存在农户承担较大基差风险、保险公司“中介”地位尴尬与期货公司对冲压力较大等问题。鉴于农产品“保险+期货”试点方案的现存问题,特别是基于方案设计与定价在“保险+期货”中的缺失及重要意义,本文尝试基于价格调控机制视角研究农产品“保险+期货”的方案设计与定价问题。本研究具体章节的内容安排如下:第1章,绪论。首先分析本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接着初步界定了农产品价格保险、农产品收入保险、农产品“保险+期货”(包括“价格保险+期货”与“收入保险+期货”)、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及价格风险管理的相关概念;进而给出本文的基本研究思路、主要研究内容、采用的研究方法、创新点及不足之处。第2章,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首先分别梳理和评述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价格调控政策、“保险+期货”及农业保险定价的相关文献,确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然后阐述了农产品价格波动、农产品风险管理、价格调控、“保险+期货”及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的相关理论。既引出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又奠定了后续研究的理论基础。第3章,农产品价格风险及“保险+期货”的引出。首先以玉米和鸡蛋为例,分析农产品价格波动的特征与影响因素。农产品价格波动具有周期性、季节性、地区差异性、金融化、集聚性与非对称性等特征;影响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四大类因素为供给、需求、政策与国际市场因素。其次,采用基于历史模拟、极值理论POT模型的Va R法,评估全国七大玉米主产区与六大鸡蛋主产区的价格波动风险,结果发现,玉米与鸡蛋价格波动风险均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需分地区向农户提供价格风险保障。最后,通过梳理国内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工具的演进历程引出农产品“保险+期货”。农产品“保险+期货”作为保险与期货的跨界融合,既克服了农户难以进入期货、期权市场的困难,又弥补了价格保险的两大内生缺陷,比较优势明显,但仍面临基差风险、制度风险、违约风险与定价风险。尽管农产品价格风险是不可保风险,但保险人通过不断改进自身的技术条件能将不可保风险转化为可保风险,农产品“保险+期货”利用现有技术可将赔付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可行性强。第4章,中美农产品“保险+期货”的实践方案及比较借鉴。本章首先以育肥母牛风险保护保险(LRP)、生猪毛利润保险(LGM)为例,分析美国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的具体实践方案,得出有益于我国“价格保险+期货”方案设计的经验启示,如完善的再保险体系是推行农产品“保险+期货”的前提、较短的理赔款计算周期可有效保障农户实际损失等;以玉米(排除收货价格)收入保障保险(RP(HPH))与大豆(排除收货价)区域收入保障保险(ARP(HP))为例,介绍“收入保险+期货”实践方案,得出多种保险补贴政策分别是经营“收入保险+期货”的基础和前提等经验启示;以奶牛利润保障项目(MPP-Dairy)为例,介绍运用保险运作机制代替传统牲畜价格支持政策的实践,得出基于保险机制的价格支持政策,可显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启示。其次,详细分析了国内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大连”方案、“北票与法库”方案、“桦川”方案及“重庆”方案四个农产品“保险+期货”试点方案。尽管四个试点方案各具特色,但存在“保险+场外看跌期权+场内期货”三个环节的操作流程、交易所与期货公司占据主导地位及完全基于期货市场价格设计产品的共同特点;面临农户承担较大基差风险、保险公司“中介”地位尴尬及期货公司对冲风险压力大等问题。最后,从基本运作模式、参与主体、产品内容与市场环境四个方面比较中美农产品“保险+期货”的实践方案,得出我国需加大力度推进农产品期货与期权发展、加快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步伐、完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体系与重构“保险+期货”运行机制的启示。第5章,农产品“保险+期货”在价格调控机制中的政策定位与总体方案。本章首先梳理了我国现行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的现状,发现其主要面临国内外价格倒挂、进口量与库存量齐增、仓容压力巨大、农产品种植结构难以调整与种植面积核实成本高等困境。其次,阐述了农产品“保险+期货”作用于价格调控机制的理论逻辑,即价格调控政策通过作用于调控对象以达到政策目标。若农产品“保险+期货”是一种价格调控政策,其调控对象包括国家、农产品市场、农产品生产者、消费者及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等,故从国家、农产品市场、农产品生产者与消费者、相关企业四个方面分析农产品“保险+期货”在价格调控机制中的可能作用。接着,通过比较农产品“保险+期货”与价格支持政策的实施效果,得出其可作为大宗农产品传统价格支持政策的重要补充、现代价格补贴政策的替代与鲜活农产品调控目录制度重要工具的政策定位。最后,从运行机制、方案设计与农产品适用范围三个方面,初步构建我国农产品“保险+期货”的总体方案。即从运行机制方面,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贴、财政部与农业农村部主导、银保监会监督指导、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期货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农业农村部与银保监会牵头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再保险管理机构提供再保险。从方案设计方面,坚持可复制、可持续与简单易懂的原则;短期方案仍采用与现有试点相似的三个环节的运作模式;长期方案采用两个环节的运作模式。从农产品适用规则与范围方面,本文研究认为养殖业适用于“价格保险+期货”方案,种植业适用于“收入保险+期货”方案;具体而言,农产品“保险+期货”适用于稻谷、小麦、棉花、玉米、大豆、鸡蛋等农产品。第6章,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的方案设计与定价。本章设计的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方案仍采用与现有试点类似的三环节模式,但每个环节的具体内容与现有模式不同,此方案具有显着降低农户基差风险与保险公司是风险承保主体两大特色。设计方案中农产品现货价格保险与场外看跌期权的本质是固定执行价格离散算术平均欧亚期权,本章主要运用期权定价模型厘定其费率。农产品价格波动呈现出明显的随机波动与跳跃特征,故采用随机波动率跳跃扩散Bates模型拟合其价格波动路径。首先,运用基于M-H算法的贝叶斯马尔科夫链蒙特卡洛模拟(MCMC)方法估计Bates模型的参数;其次,运用方差减少技术的Monte Carlo方法模拟农产品价格波动路径,最后,基于固定执行价格离散算术平均欧式亚式期权定价公式计算得出保费。本文选取河南、山东、河北、江苏、湖北、四川六大鸡蛋主产区价格数据厘定鸡蛋“价格保险+期货”方案的费率,实证结果发现:基于期货市场价格的鸡蛋价格保险不能满足养殖户价格下跌风险保障的需求;基于现货市场为农户提供价格保险,运用场外看跌期权为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保障非常有限,远不能满足保险公司分散风险的需求,尤其是不能满足保险公司分散极端风险的需要;设计的鸡蛋“价格保险+期货”方案中保险公司承担的场外期权对冲风险较之现行“价格保险+期货”试点,有助于降低养殖户的基差风险。为确保期权定价法费率厘定结果的准确性,本章分别运用农业保险定价的参数法与非参数法厘定设计方案的费率。由实证结果可知,期权定价法的费率厘定结果均略高于非参数核密度估计法的费率厘定结果,但都小于0.01,可见,本文运用随机波动率跳跃扩散Bates模型厘定鸡蛋“价格保险+期货”方案的费率是可行的。第7章,农产品“收入保险+期货”的方案设计与定价。本章首先设计保险公司向农户提供的收入保险,且采用区域收入保险的形式,价格指数与产量指数分别是农产品省级现货价格与亩均产量;保险公司向期货公司购买分散部分价格风险的场外看跌期权产品;期货公司通过复制场内期权分散场外看跌期权的价格风险三个环节的基本运作模式。选取国内玉米七大主产区即河北、内蒙古自治区、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与河南,进行“收入保险+期货”方案定价的实证研究。首先选择Weibull(3P)、Burr(4P)、Log-Logistic(3P)、Logistic、Lognormal(3P)、Normal与Gamma(3P)七类分布分别模拟玉米七大主产区的价格对数收益率与产量波动率数据,以K-S、A-D与卡方检验三类方法选取七大主产区价格与单产风险的合适分布。接着以欧式距离最小为选择标准,在五种Copula函数中选出最优相关函数。最后依据收入保险费率厘定公式计算保费。由费率厘定结果,我们发现同一保障水平下,不同地区的区域收入保险费率差异较大,全国玉米七大主产区费率高低的排序与各地区价格、产量风险的相关性并不直接相关;同一地区不同保障水平下,区域收入保险的费率差异较大。第8章,研究结论、政策建议及展望。对全文进行总结,归纳出本文研究得出的七大基本结论,并对该领域未来的研究方向进行了展望。本文的创新之处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尝试探讨了农产品“保险+期货”在价格调控机制中的作用及政策定位。首次基于我国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面临的困境,分析农产品“保险+期货”作用于价格调控机制的理论逻辑,即价格调控政策通过作用于调控对象以达到政策目标。农产品“保险+期货”作为价格调控政策的调控对象包括国家、农产品市场、农产品生产者、消费者及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等,故从国家、农产品市场、农产品生产者与消费者及相关企业四个方面初步分析农产品“保险+期货”在价格调控机制中的可能作用。通过比较农产品“保险+期货”与价格支持政策的实施效果,初步得出其可作为大宗农产品传统价格支持政策的重要补充、现代价格补贴政策的替代与鲜活农产品调控目录制度重要工具的政策定位。第二,从运行机制、方案设计、农产品适用范围三个方面,初步构建我国农产品“保险+期货”的总体方案。即从运行机制来看,本文认为需由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贴、财政部与农业农村部主导、银保监会监督指导、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期货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农业农村部与银保监会牵头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再保险管理机构提供再保险。就方案设计而言,本文认为应坚持可复制、可持续与简单易懂的原则;短期方案可采用与现有试点相似的三个环节的运作模式,但每个环节的具体内容较现行试点方案有所改进;长期方案则采用两个环节(即保险公司提供农产品价格或收入保险,再保险机构向保险人提供相应的再保险方案)的运作模式。从农产品适用规则与范围来看,本文研究认为养殖业适用于“价格保险+期货”方案,种植业适用于“收入保险+期货”方案;具体而言,农产品“保险+期货”适用于稻谷、小麦、棉花、玉米、大豆、鸡蛋等农产品。第三,基于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地区差异的评估结果,尝试探讨分地区承保农产品的价格波动风险。本文分别采用基于历史模拟和极值理论POT模型的Va R法,评估全国七大玉米主产区与六大鸡蛋主产区的价格波动风险,结果发现,玉米与鸡蛋价格波动风险均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需分地区向农户提供价格风险保障。故设计的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与“收入保险+期货”方案中价格保险与收入保险的农产品价格指数不再是现行试点方案的农产品期货价格,而是农产品的省级现货价格。省级现货价格与农户实际售卖价格的差异小于农产品期货价格与农户实际售卖价格的差异,可见,本文探讨的分地区承保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可显着降低农户承担的基差风险。第四,尝试运用期权定价法,厘定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方案的费率。本文初步设计的“基于现货市场的价格保险+对冲部分风险的场外期权+场内期货”的方案中,农产品现货价格保险与场外看跌期权的本质是固定执行价格离散算术平均欧亚期权,故尝试运用期权定价法厘定其费率。农产品价格波动呈现出明显的随机波动与跳跃特征,采用随机波动率跳跃扩散Bates模型拟合其价格波动路径。且分别运用农业保险定价的参数法与非参数法厘定设计方案的费率,以确保期权定价法费率厘定结果的准确性。由实证结果可知,期权定价法的费率厘定结果与非参数核密度估计法的费率厘定结果差异均较小,可见,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期权定价法是可行的。
刘毡[7](2018)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下商业银行道德风险及防范研究》文中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是一国金融安全网的重要内容,它以保护存款人利益为出发点,增强和稳定了存款人对银行信用的信心,从而阻隔挤兑风险在金融市场的传染,最终实现稳定金融市场的作用。我国在2015年5月1日正式确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结束了实施了20多年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这一金融改革举措对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际经验和相关理论,存款保险制度虽然能够稳定金融市场,但是它内在的道德风险问题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并可能引致金融危机。已有研究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加剧了银行道德风险,我国长期以来实施的国家隐性担保制度使我国银行的道德风险更加严重。因此如何防范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是金融监管领域研究的重要问题,也是我国目前推行存款保险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以存款保险制度下我国商业银行道德风险问题为研究的切入点,主要目的是验证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模式的转变能够在一定程度降低银行道德风险并理清显性存款保险降低道德风险的主要原因,进而在此基础上,结合国际上成功的经验,为防范存款保险制度的银行道德风险问题提出若干建议。首先,为了结合我国国情分析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道德风险的影响,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实证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开展了相关研究。通过研究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分析隐性存款保险中银行道德风险及成因,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理论上论证了隐性向显性存款保险模式的转变更有利于防范银行道德风险,但由于存款保险本身存在内在缺陷而难以完全解决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道德风险的问题。其次,本文通过16家上市银行的面板数据,用实证分析的方法说明了我国存款保险模式转变能降低银行道德风险,且转变存款保险模式对降低银行负债和资产方面道德风险的直接效应分别通过银行资本水平的提高被强化和弱化了,即存在“中介效应”和“遮掩效应”。此外,实证结果还表明,目前我国建立的显性存款保险比隐性存款保险在控制银行道德风险方面的经济影响尚小。最后,结合国际经验,针对我国初步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问题提出了一些防范对策。这些对策主要围绕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容和优化外部制度运行环境两方面来展开探讨的。
杨莉[8](2018)在《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完善之研究 ——以防范和化解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为背景》文中指出自“十二五”时期以来,我国保险市场规模逐渐赶超英国、法国等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不断增强。但是,部分保险公司在其保险业务经营的合法性、资金投资运用的合规性、营销宣传的属实性等方面,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影响了保险业的公信度,甚而引发保险行业的系统性风险。作为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自1995年颁行以来,实施已有20余年,其间参与了新华人寿、中华联合的风险处置,较好的完成了风险处置的工作。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作为“舶来品”,在我国实施了 20余年后,其资金的筹集制度、基金的动用条件和程序等方面已经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阕待改善,应该修订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进基金筹集模式改革,进一步明确基金的动用程序和条件,优化基金的风险处置功能。本文正文共分五章,分别从保险保障基金的发展历程、法本质、筹集制度、动用制度、垫付制度以及追偿制度展开。第一章阐释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涵义与类型。世界上首先创设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国家当属美国,时至今日,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保险业不可或缺的一种制度,虽然各个国家对其的称谓不尽相同,但都是同一种制度。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一般囊括了人身保险保障基金和财产保险保障基金。虽然保险保障基金化解保险公司风险的功能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再保险,但是,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与再保险不可一概而论,两者的功能或有相似,但绝不相同。保险保障基金的主旨在于当保险公司无法兑现保险契约约定的承诺,致使投保人的初始投保意愿无法实现或者延续时,由基金承担对其的补充补偿责任;而再保险的主旨在于强化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截止2017年7月底,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规模已经达到了 1077.69亿元,就两次动用基金处置风险的实例观之,我国基金的资金储备尚能满足实际需要。保险保障基金充盈着各种资金,且从其创设目的与功能观之,将其法本质定性为财团法人更为妥适。保险保障基金在保障保单持有人之基本权益、维系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心、维护金融稳定与社会秩序之衡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是防止保险业发生系统性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保护问题保险公司之保单持有人利益的“安全阀”,是我国保险业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章分析了筹集制度作为整个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承担对保单持有人的补充补偿责任之基础的资金筹厝环节,至关重要。充足的资金储备是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得以存续与设立宗旨之达成的前提。基金的筹集模式、筹集费率、筹集基数等因素均涉及了在资金的筹厝过程中的公平性与效率性的问题。基金主要取之于保险公司,亦用之于保险公司。基金的收入应该相区隔,人身保险保障基金和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应该分别筹集、分账存储。现今国际上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模式,以筹集时点作为区分,可以分为事前筹集制、事后筹集制以及事前与事后相结合的混合制,目前世界上对保险保障基金究竟应采取何种筹集模式,并未达成普遍的一致性,但是,有一个趋势是,近些年才建立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国家大多采行事前筹集制,采行事前筹集制可以较好地防范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我国采取的就是事前筹集制。从国内外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费率观之,大抵分为两类:一类是固定费率制,另一类是风险差别费率制。我国采行的就是固定费率制,固定费率制虽然简单明了,易于操作,但是固定费率制不能真实的反映出各保险公司之间的偿付能力良莠之差异,偿付能力参差不齐的各个公司如果共享同一种基金提拨费率,将不会给高风险保险公司的冒险行为提供任何惩罚,反而会诱使高风险保险公司采取冒险的经营策略,使保险公司之间出现交叉补贴的情况,即低风险的保险公司补贴高风险的保险公司,出现高风险的保险公司“滥竽充数”的现象。职是之故,我国基金在日后的筹厝过程中可以考虑采行以责任准备金为筹集基准,以风险差别费率制为筹集费率相结合的方式,使各保险公司的基金筹厝费率与其自身风险状况相适应,改善现行固定费率制中偿付能力不良的保险公司因享有低于其实际风险状况的基金筹厝费率,而引发的“以次充好”现象,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固定费率制所导致的偿付能力堪忧的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问题予以纾困,实现基金筹集制度的公平性。除此之外,为了避免基金无限制的累积以及造成保险公司的财务负担,实有分别设置各保险公司筹厝资金上限以及整体基金筹厝总额上限之必要。第三章探讨了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动用制度。在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启动保险保障基金的时点之界定,是侧重于事前救助(“买药”)还是事后救济(“买棺材”),就我国《保险法》第100条的规定观之,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现阶段的动用时点侧重于事后救济。然而,除却授人以鱼式的事后救济方式之外,美国、英国、日本以及法国的保险保障基金的功能配置中均有授人以渔式的事前救助方式。进言之,当保险公司确实完全无法兑现其与保单持有人之间事先约定的保险契约责任时,动用保险保障基金对保单持有人进行补充补偿乃属情理之中。但是,除却此种情况之外,当保险公司尚未确实完全无法兑现其与保单持有人之间事先约定的保险契约责任,而只是存在不能完全履行契约责任的可能性时,或者是问题保险公司只是出现短暂的现金流问题,日后有恢复正常经营之可能时,亦可启动保险保障基金,即保险保障基金的事前救助功能与事后救济功能并重。反观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由于并未完成《保险法》的相关立法授权,直接导致其立法位阶太低。《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了,当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时,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而《保险法》并无此规定)。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僭越《保险法》之嫌。并且根据我国动用保险保障基金的两次实践观之,都是当保险公司尚未确实完全不能兑现保险契约责任之时即提前介入,进行相关的风险处置工作,说明我国现在已经积累了一定的事前对问题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的经验。因此,《保险法》第100条关于保险保障基金动用条件的规定阕待更新完善。但是,保险保障基金的事前救助功能,应当重点扶持那些通过救助,有起死回生可能性的保险公司,如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方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而对于振兴无望的保险公司,应当让其顺应市场的优胜劣汰法则,而非动用基金对其进行源源不断的资金援助,即创设基金之初衷,乃系对给付不能之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进行补充补偿,而非充当救死扶伤的医生角色,救助给付不能之保险公司。第四章明晰了保险保障基金的垫付制度。保险保障基金的垫付制度是设立基金的核心、终极目的,盖因创设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之初衷,就是当保险公司无法兑现其对保单持有人的初始承诺时,由基金代其使投保人的初始投保意愿得以实现或者延续。基金在履行垫付职责时应该遵循从属性原则、不完全补偿原则和补充性原则。详言之,对保单持有人的垫付范围应当以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初始保险契约承诺为限。与此同时,除了强制性保险以外,均不应当对保单持有人提供百分之百的补偿,且只有当保单持有人穷尽了其他方式的补偿之外,保险保障基金才对其保单利益与已获赔偿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补偿,即保险保障基金是“最后的付款人”。在垫付对象方面,外籍人士应该可以成为我国基金的适用对象,但是对造成保险人给付不能之状况负有直接责任的股东则应该排除适用。在垫付范围方面,我国有分设产寿险业保险保障基金的垫付范围之必要,还应该增设高净值被保险人及高预定利率的除外条款。除此之外,应该增设保险保障基金的垫付期限,保险保障基金没有承担长期责任的必要,更没有必要成为另一个保险人。第五章厘清了我国基金设置追偿制度之必要。从一个层面而言,保费作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之对价,投保人应该依约按时缴纳,同理,当发生保险契约事先约定的保险事由时,保险公司亦应当兑现对保单持有人的初始承诺。从另一个层面而言,保险保障基金取之于保险公司,亦用之于保险公司。一旦基金介入保险公司给付不能的事件之中,基金代保险公司向保单持有人提供补充补偿的行为究竟系一种债务承担还是第三人代为清偿,实有待明确。从基金补偿保单持有人的依据观之,将该行为定性为第三人代为补偿较为妥当。除此之外,当保险保障基金代保险公司为清偿后,当然的取得保单持有人对保险公司的债权,即保险保障基金对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可以在代为清偿的限度内对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
肖中洁[9](2017)在《股票基金浮动费率设计研究 ——富国健康产业基金案例》文中研究指明2013年,在监管层鼓励金融创新和公募基金私募化的背景下,股票开放式基金浮动管理费模式破冰。随后,“支点式浮动管理费率”以及“按新高法则提取业绩报酬”等创新型公募基金产品相继诞生。本文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取富国健康产业基金的浮动费率产品设计过程以及运营情况作为案例样本,通过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问卷调研法和深入访谈法,剖析在股票型基金管理费问题上基金公司、基金投资者、基金经理以及托管机构之间所存在的利益冲突。为了协调上述利益冲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侧重保护投资者利益,本文主要结论如下:作者建议从全行业产品线布局上,股票型开放式基金还是以固定费率产品为主,浮动费率产品作为有益补充。浮动费率产品可采取“固定管理费+超额提成”的混合费率模式,但应该对基金管理费提取比例设置上限,并明确规范业绩报酬提取频率和业绩比较基准,要求基金经理跟投所管理基金,更好和投资人实现利益捆绑。
刘博健[10](2016)在《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费激励问题研究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公募基金大多采用基于基金资产净值规模的固定费率制,这种管理费提取机制使得基金管理公司无论运营业绩如何,都可以依靠庞大的基金资产净值规模,收取高额的管理费。在我国现行的固定费率制下,基金管理人缺乏盈利的动力,也就是说现行机制无法起到激励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而努力的作用,基金投资者所支付的高额管理费也并没有取得相应的回报。此外,由于我国公募基金业尚处于发展初期,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都尚未完善,现行机制还有可能会诱导基金管理人通过内幕交易等违规手段操纵股票等相关资产的价格,抬升基金资产的净值以获取更高的管理费,使得我国的资本市场难以健康发展。基金体现了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基金投资者处于委托人地位,享有受益权,而基金管理人处于代理人地位,享有经营权,而基金管理费就是委托代理理论中的激励费。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下,基金投资者始终面临着基金管理者的道德风险,这种道德风险是双方利益不一致的主观原因和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原因共同导致的。基金投资者无法回避这种道德风险,但合理的制度安排可以对这种道德风险起到一定的调节和制约作用。基于以上认识,本文从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运用委托代理的相关理论,对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费激励机制进行了研究,以实现强化基金管理费的激励作用、降低道德风险的目的,为我国基金市场建设提供借鉴。首先,本文对我国的公募基金管理费提取机制的历史变革和实践现状进行了介绍,并提出了我国现行的固定费率制的不足。随后,本文通过借鉴美国基金业的成熟体制,并结合中国现有的市场环境,总结了一些可以借鉴的经验。随后,本文分析了基金投资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而运用委托代理模型,将我国现行的固定费率制的管理费契约模型化,并从理论模型上指出了这种机制激励效果不足以及道德风险产生的理论原因。其次,本文选取2011-2015年我国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开放式混合型基金的实际数据为样本,运用面板数据模型,对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费的激励效果进行了验证。实证结果表明,基金管理费规模与基金业绩、基金风险均呈现负相关关系,即我国的固定费率制虽然没有导致基金管理人的过度投机行为,但其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效果微弱,效率较低,需要改革。最后,为克服现有固定费率制的缺点,改进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费激励机制,本文提出绝对业绩激励制和相对业绩激励制两种线性激励契约对现有机制进行改进。根据理论分析的结果,结合我国基金业的现实,本文提出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费激励契约设计和完善的对策,以及保障契约发挥作用的建议,进而为我国公募基金业建设提供参考。
二、基金固定费率合不合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基金固定费率合不合理?(论文提纲范文)
(1)GF证券公募基金产品营销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及框架和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框架 |
1.2.3 研究方法 |
2 理论综述 |
2.1 SWOT理论 |
2.2 STP理论 |
2.3 4P策略 |
2.4 公募基金相关理论 |
3 GF证券公募基金产品营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
3.1 公募基金行业发展现状 |
3.2 GF证券公募基金营销现状 |
3.2.1 GF证券公司发展概况 |
3.2.2 GF证券公募基金营销现状 |
3.3 GF证券公募基金产品营销存在的问题分析 |
4 GF证券公募基金产品营销环境因素及SWOT分析 |
4.1 GF证券公募基金产品营销宏观环境分析 |
4.1.1 政治环境分析 |
4.1.2 经济环境分析 |
4.1.3 社会环境分析 |
4.1.4 技术环境分析 |
4.2 GF证券公募基金产品营销微观环境分析 |
4.2.1 竞争者分析 |
4.2.2 购买者分析 |
4.2.3 新进入者分析 |
4.2.4 替代品分析 |
4.2.5 供应商分析 |
4.3 GF证券公募基金产品SWOT分析 |
4.3.1 优势分析(S) |
4.3.2 劣势分析(W) |
4.3.3 机会分析(O) |
4.3.4 威胁分析(T) |
5 GF证券公募基金产品营销策略制定 |
5.1 STP分析 |
5.1.1 市场细分 |
5.1.2 目标市场选择 |
5.1.3 市场定位 |
5.2 产品策略 |
5.2.1 丰富产品结构 |
5.2.2 差异化产品策略 |
5.2.3 提升产品投资管理能力 |
5.2.4 构建基金产品组合 |
5.3 价格策略 |
5.3.1 采用不同费率模式 |
5.3.2 提高收益率 |
5.4 渠道策略 |
5.4.1 强化线下渠道 |
5.4.2 加强线上渠道 |
5.5 促销策略 |
5.5.1 增强传统促销模式 |
5.5.2 不断创新促销模式 |
6 GF证券公募基金产品营销策略保障措施 |
6.1 提升服务内容和改进产品配置模式 |
6.2 制定针对富裕及以上新客户拓展的专项开发方案 |
6.3 建立差异化的服务团队 |
6.4 完善服务团队的考核体系 |
7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2)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国际背景 |
1.1.2 国内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研究综述 |
1.3.1 存款保险定价模型研究 |
1.3.2 存款保险道德风险研究 |
1.3.3 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有效性效果研究 |
1.3.4 评述 |
1.4 研究方法和写作思路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写作思路 |
1.5 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1.5.1 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1.6 本章小结 |
第2章 存款保险制度的一般分析 |
2.1 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
2.1.1 政策性 |
2.1.2 公益性 |
2.1.3 可退出性 |
2.2 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
2.2.1 维护储户存款安全 |
2.2.2 有利于商业银行发展 |
2.2.3 有利于金融市场稳定 |
2.3 存款保险制度划分标准和类型 |
2.3.1 按存款保险制度职权划分 |
2.3.2 按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划分 |
2.3.3 按是否出台相关法律划分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理论 |
3.1 外部性理论 |
3.1.1 外部性的内涵 |
3.1.2 外部性理论的产生 |
3.1.3 外部性理论的发展 |
3.1.4 外部性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
3.1.5 外部性的内在化 |
3.2 道德风险理论 |
3.2.1 道德风险的内涵 |
3.2.2 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 |
3.2.3 克服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办法 |
3.3 银行挤兑理论 |
3.3.1 银行挤兑的内涵 |
3.3.2 银行挤兑产生的原因 |
3.3.3 银行挤兑理论的分类 |
3.3.4 解决银行挤兑的办法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演变历程 |
4.1 隐性存款保护阶段(20世纪60年代—1987年) |
4.1.1 出台金融发展的相关法律 |
4.1.2 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 |
4.2 隐性存款保护向显性存款保护过渡阶段(1988—1995年) |
4.2.1 利率市场化加剧银行竞争 |
4.2.2 政府的隐性担保存在弊端 |
4.2.3 加入OECD及金融市场的开放 |
4.3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综合存款保险体系建立阶段(1996—2000年) |
4.3.1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
4.3.2 金融危机的发生及存款保险制度的调整 |
4.3.3 综合存款保险体系的建成 |
4.3.4 实施即时矫正行动 |
4.4 存款保险制度改革阶段(2001—2008 年) |
4.4.1 恢复部分存款保险制度 |
4.4.2 存款保险基金的二元化 |
4.5 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阶段(2009 年至今) |
4.5.1 引入目标基金制度 |
4.5.2 实施差别费率制度 |
4.5.3 存款保险标识、说明和确认制度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
5.1 强制保险、保险范围和最高偿付限额 |
5.1.1 投保的强制性 |
5.1.2 存款保障范围 |
5.1.3 最高偿付限额 |
5.2 存款保险基金的筹措和管理 |
5.2.1 存款保险基金的稳定筹措 |
5.2.2 存款保险基金债券偿还基金管理 |
5.2.3 相互储蓄银行结构调整特别账户管理 |
5.3 管控参保金融机构的风险 |
5.3.1 事先预防风险1:调查及共同检查 |
5.3.2 事先预防风险2:差别费率及道德风险的防止 |
5.3.3 事后处理:公共资金的投入及其管理 |
5.4 破产处置及破产财团管理 |
5.4.1 破产处置 |
5.4.2 破产财团管理 |
5.4.3 特别资产管理和相关资产接管 |
5.5 追究参保金融机构亏损责任 |
5.5.1 对破产金融机构调查和追责 |
5.5.2 对亏损金融机关相关人员的调查和追责 |
5.5.3 破产相关人员资产追查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 |
6.1 存款保险筹资机制 |
6.1.1 事先筹资机制 |
6.1.2 存款保险基金的积累机制 |
6.1.3 保费评估与收取机制 |
6.2 参保金融机构风险常态化监管、评估和早期纠正机制 |
6.2.1 存款保险常态化监管机制 |
6.2.2 参保金融机构风险早期发现和评估机制 |
6.2.3 参保金融机构风险的及时矫正机制 |
6.3 存款保险公司治理机制 |
6.3.1 存款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机制 |
6.3.2 存款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延伸机制 |
6.3.3 存款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开机制 |
6.3.4 存款保险公司中长期发展机制 |
6.4 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的合作机制 |
6.4.1 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成员的协调机制 |
6.4.2 信息收集及共享机制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运行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
7.1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
7.1.1 存款保险制度接近“核心原则与评价标准” |
7.1.2 存款保险覆盖范围宽泛 |
7.1.3 综合保护方案及存款保险公司的独立性 |
7.1.4 风险最小型存款保险制度职能 |
7.1.5 存款保险采取属地方式 |
7.2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成效 |
7.2.1 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 |
7.2.2 保障问题银行的平稳退出和金融结构调整 |
7.2.3 增强参保金融机构的经营稳定性 |
7.2.4 间接促进包容性金融发展 |
7.2.5 提升国民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知度 |
7.2.6 扩大国际存款保险合作领域 |
7.3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及其运行存在的问题 |
7.3.1 存款保护水平有待提高 |
7.3.2 多个存款保险机构并存需要协调 |
7.3.3 保险公司会计标准的变更及风险 |
7.3.4 储蓄银行对存款保险带来的潜在风险仍很大 |
7.3.5 互联网银行的发展对存款保险制度带来挑战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的经验与对我国的启示 |
8.1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经验 |
8.1.1 不断完善制度基础 |
8.1.2 持续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先进化 |
8.1.3 存款保险机构拥有较高权限 |
8.1.4 加强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成员的合作 |
8.2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现状 |
8.2.1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然性 |
8.2.2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现状 |
8.2.3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存在问题 |
8.3 对我国的启示 |
8.3.1 提升法律效力及完善法律体系 |
8.3.2 动态调整存款保险制度具体内容 |
8.3.3 强化存款保险运行机制 |
8.3.4 应对互联网银行业务带来的挑战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攻读成果 |
致谢 |
(3)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框架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框架及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 |
1.4.2 存在的不足 |
2.工伤预防管制的理论机制分析 |
2.1 工伤预防管制的理论分析基础 |
2.1.1 工伤预防管制的相关概念界定 |
2.1.2 工伤预防管制的属性及其特征 |
2.1.3 工伤预防管制的激励措施 |
2.2 工伤预防管制引发“共赢”局面的逻辑演化 |
2.2.1 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美好愿景 |
2.2.2 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设定困境 |
2.2.3 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机制调整 |
2.3 现阶段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的作用机理 |
2.3.1 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的安全效应 |
2.3.2 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的经济效应 |
2.4 本章小结 |
3.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变迁、现状及成因 |
3.1 工伤预防管制体制的变迁 |
3.1.1 工伤预防管制体制的萌发期 |
3.1.2 工伤预防管制体制的确定期 |
3.1.3 工伤预防管制体制的调整期 |
3.1.4 工伤预防管制体制的完善期 |
3.2 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现状 |
3.2.1 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现状 |
3.2.2 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现状 |
3.2.3 工伤保险费率机制现状 |
3.2.4 工伤预防管理体制现状 |
3.2.5 试点地区的工伤预防现状 |
3.3 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主要问题 |
3.3.1 工伤风险严峻,道德风险突出 |
3.3.2 失衡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结构 |
3.3.3 不精确的事前工伤预防激励机制设置 |
3.3.4 脱离的事前与事后工伤预防管制 |
3.4 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问题成因 |
3.4.1 不完备的工伤预防管制立法 |
3.4.2 不科学的工伤预防管制组织设置 |
3.4.3 不适宜的工伤预防管制实施力度 |
3.4.4 单一的工伤预防管制效率评估 |
3.5 本章小结 |
4.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效率评估——基于安全效应视角 |
4.1 门槛模型构建 |
4.1.1 门槛模型选择依据 |
4.1.2 门槛值选择 |
4.1.3 门槛回归具体模型 |
4.2 变量选择与数据来源 |
4.2.1 变量选择 |
4.2.2 数据来源与分析 |
4.3 预期待遇的安全效应实证分析 |
4.3.1 1%管制强度下预期待遇的安全效应 |
4.3.2 0.9%管制强度下预期待遇的安全效应 |
4.3.3 0.75%管制强度下预期待遇的安全效应 |
4.3.4 不同管制强度下预期待遇的安全效应比较 |
4.4 实际待遇的安全效应实证分析 |
4.4.1 1%管制强度下实际待遇的安全效应 |
4.4.2 0.9%管制强度下实际待遇的安全效应 |
4.4.3 0.75%管制强度下实际待遇的安全效应 |
4.4.4 不同管制强度下预期与实际待遇的安全效应比较 |
4.5 低安全效应的内在作用机理 |
4.5.1 机理分析与模型构建 |
4.5.2 低安全效应的估计方法 |
4.5.3 企业事前与事后道德风险的边际弹性 |
4.6 本章小结 |
5.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效率评估——基于经济效应视角 |
5.1 双重差分模型构造 |
5.1.1 双重差分模型选择依据 |
5.1.2 双重差分基本模型 |
5.1.3 微观经济全要素生产率趋势 |
5.1.4 重新构造双重差分模型 |
5.2 工业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测算 |
5.2.1 TFP测算方法选择 |
5.2.2 状态空间具体模型 |
5.3 数据来源与变量选择 |
5.3.1 数据来源 |
5.3.2 变量选择 |
5.3.3 变量统计描述 |
5.4 经济效应的实证分析 |
5.4.1 自然实验性质的检验结果 |
5.4.2 1%管制强度下模型估计结果 |
5.4.3 1%管制强度下的滞后效应 |
5.4.4 0.9%管制强度下模型估计结果 |
5.4.5 0.9%管制强度下的滞后效应 |
5.4.6 不同工伤预防管制强度下经济效应比较 |
5.5 稳定性检验 |
5.5.1 不同体制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趋势 |
5.5.2 剔除人力资本的全要素生产率趋势 |
5.6 本章小结 |
6.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经验的比较与借鉴 |
6.1 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模式 |
6.1.1 工伤预防管制的背景 |
6.1.2 工伤预防管制模式的类型 |
6.2 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的法律体系 |
6.2.1 “完全政府”工伤预防管制法律体系 |
6.2.2 “自我”工伤预防管制法律体系 |
6.2.3 “协同”工伤预防管制法律体系 |
6.3 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的激励机制 |
6.3.1 工伤保险待遇机制及其激励效应 |
6.3.2 工伤预防项目及其激励效应 |
6.3.3 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及其激励效应 |
6.4 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的管理体系 |
6.4.1 “民主自治式”工伤预防管制的管理体系 |
6.4.2 “偏重政府主导式”工伤预防管制的管理体系 |
6.4.3 “完全政府主导式”工伤预防管制的管理体系 |
6.5 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的监督体系 |
6.5.1 绩效评估作为工伤预防管制的监督依据 |
6.5.2 奖惩机制作为工伤预防管制的监督手段 |
6.5.3 制衡机制作为工伤预防管制的监督力量 |
6.6 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经验与借鉴 |
6.6.1 高度重视工伤预防管制 |
6.6.2 完善的工伤预防管制立法 |
6.6.3 科学的工伤预防管制激励机制 |
6.6.4 全面的工伤预防管制绩效评估 |
6.6.5 统一的工伤预防管制监管体制 |
6.7 本章小结 |
7.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路径优化 |
7.1 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的三维立体概念框架 |
7.1.1 工伤预防管制具有时间维度 |
7.1.2 工伤预防管制具有管理层次维度 |
7.1.3 工伤预防管制具有事故因素维度 |
7.1.4 工伤预防管制具有双重管制方向 |
7.2 “共赢”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的前置条件 |
7.2.1 政府转变工伤预防管制理念 |
7.2.2 企业具有技术创新的意愿、机会与能力 |
7.2.3 工伤预防管制引发企业全新技术创新 |
7.2.4 劳动者充分参与工伤预防管制 |
7.3 “共赢”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的基础设置 |
7.3.1 健全工伤预防管制立法 |
7.3.2 整合工伤预防管制组织结构 |
7.3.3 精确设置工伤预防管制激励机制 |
7.3.4 强化工伤预防管制监督体制 |
7.4 “共赢”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的后置保障 |
7.4.1 动态调整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益 |
7.4.2 平衡不同规模企业的内部激励动力 |
7.4.3 强化宏观、中观、微观管制主体责任 |
7.4.4 营造良好的工伤预防管制外部环境 |
7.5 本章小结 |
8.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4)基于激励相容的变额年金分层费率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言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变额年金的研究进展 |
1.2.2 分层费率的研究进展 |
1.2.3 对保险公司的激励研究 |
1.3 论文主要研究内容 |
2 变额年金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变额年金的基本特征 |
2.1.1 变额年金的涵义 |
2.1.2 变额年金的最低保障形式 |
2.1.3 变额年金的风险 |
2.1.4 变额年金的发展现状 |
2.2 激励相容理论 |
2.3 效用理论 |
2.3.1 期望效用理论 |
2.3.2 效用函数及风险态度 |
3 变额年金分层费率的激励相容模型构建 |
3.1 分层保费的设置 |
3.2 基本假设 |
3.2.1 金融市场的基本假设 |
3.2.2 风险偏好假设和效用函数的选择 |
3.3 保险公司的收益和风险 |
3.3.1 保险公司收益 |
3.3.2 保险公司风险 |
3.4 投保人收益函数 |
3.4.1 投保人的合约收益 |
3.4.2 投保人的税收延迟收益 |
3.4.3 变额年金可承担的养老压力 |
3.5 激励相容模型的构建 |
3.6 模型的求解 |
3.7 本章小结 |
4 蒙特卡罗模拟和结果分析 |
4.1 基本参数选取 |
4.2 未来十年RGDP的预测 |
4.3 基本模拟结果 |
4.4 分层费率与固定费率的对比 |
4.5 参数影响分析 |
4.5.1 努力成本对努力程度的影响 |
4.5.2 风险偏好程度对涨跌幅度的影响 |
4.5.3 最低保障收益率对涨跌幅度的影响 |
4.5.4 当期应缴税率对税延收益的影响 |
4.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基于行为科学的开放式基金经理人投资策略与基金业绩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与评论 |
1.3.1 基金经理人能力研究综述 |
1.3.2 基金主动性研究综述 |
1.3.3 运气因素对基金业绩影响研究综述 |
1.3.4 基金资产配置策略研究综述 |
1.3.5 基金经理人风险转移动机研究综述 |
1.3.6 相关研究述评 |
1.4 研究框架与结构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结构 |
1.5 研究方法与概念定义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概念定义 |
第2章 基金业绩和经理人投资行为评价理论研究 |
2.1 资产组合和资产定价理论 |
2.1.1 证券投资组合理论 |
2.1.2 资本市场线(CML) |
2.1.3 资产定价模型(CAPM) |
2.1.4 套利定价理论(APT) |
2.2 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评价 |
2.2.1 Treynor比率 |
2.2.2 Sharpe比率 |
2.2.3 Jensen Alpha |
2.2.4 T-M模型 |
2.2.5 H-M模型 |
2.2.6 多因素模型 |
2.3 市场有效假设与基金投资策略 |
2.3.1 资本市场效率理论(EMH) |
2.3.2 市场有效性、金融学异象与基金投资策略 |
2.4 行为金融与投资策略 |
2.4.1 行为金融的相关概念 |
2.4.2 行为金融投资策略 |
2.5 委托-代理理论与基金投资行为 |
2.6 激励理论与基金投资行为 |
2.7 基金经理人行为与基金业绩关系理论分析 |
2.7.1 投资能力与投资策略关系 |
2.7.2 投资能力与投资业绩的关系 |
2.8 本章小结 |
第3章 基于净值增加额的基金经理人能力研究 |
3.1 引言 |
3.2 数据描述 |
3.3 基金经理人业绩评价基准的选择 |
3.4 基于净值增加额的基金经理人能力研究 |
3.4.1 基金净值增加额的计算方法 |
3.4.2 假设的提出 |
3.4.3 假设检验的方法 |
3.4.4 基金经理人的能力检验 |
3.4.5 基金净值增加额持续性检验 |
3.5 投资者的选择与基金经理人能力 |
3.5.1 基金经理人能力与补偿收入 |
3.5.2 基金经理人能力与基金投资者收益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基金主动性对基金业绩影响研究 |
4.1 引言 |
4.2 研究方法 |
4.2.1 基金主动性的度量方法 |
4.2.2 基金主动性与业绩关系的分析方法 |
4.3 数据描述及基金主动性分析 |
4.3.1 数据描述性统计分析 |
4.3.2 基金主动性估计和分析 |
4.4 基金主动性对基金业绩的影响分析 |
4.4.1 自助抽样法 |
4.4.2 基金主动性的影响—全样本的净收益分析 |
4.4.3 基金主动性的影响—分组净收益分析 |
4.4.4 各组累积密度函数比较—分组净收益分析 |
4.4.5 基金主动性的影响—分组总收益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金资产配置集中度对基金业绩影响研究 |
5.1 引言 |
5.2 基金资产配置集中度的计算方法 |
5.2.1 基金股票行业集中度指标构建 |
5.2.2 基金持股集中度指标构建 |
5.3 数据描述 |
5.3.1 行业的划分标准 |
5.3.2 基金资产配置集中度分析 |
5.4 基金资产配置集中度与业绩关系分析——基金组合分析 |
5.5 基金资产配置集中度与业绩关系分析——面板回归分析 |
5.5.1 回归模型的设定 |
5.5.2 变量设计 |
5.5.3 实证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基金经理人风险转移动机对基金业绩影响研究 |
6.1 引言 |
6.2 研究方法 |
6.2.1 基金业绩-资金流关系估计方法 |
6.2.2 业绩分段点和分段个数的确定 |
6.2.3 经济状态的划分 |
6.2.4 基金经理人风险转移动机的度量方法 |
6.3 实证研究 |
6.3.1 变量设计 |
6.3.2 基金业绩-资金流关系实证研究 |
6.3.3 基金经理人风险转移动机对基金业绩的影响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6)农产品“保险+期货”的方案设计与定价 ——基于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基本概念界定 |
1.2.1 农产品“保险+期货”的相关概念 |
1.2.2 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的相关概念 |
1.2.3 农产品价格风险及其管理的相关概念 |
1.3 研究思路、主要内容及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思路及主要内容 |
1.3.2 技术路线图 |
1.4 研究方法 |
1.4.1 历史研究与比较研究相结合 |
1.4.2 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 |
1.4.3 随机模拟与仿真研究相结合 |
1.5 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5.1 研究的创新点 |
1.5.2 研究的不足之处 |
2.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文献综述 |
2.1.1 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与价格调控政策的相关文献 |
2.1.2 农产品“保险+期货”的相关文献 |
2.1.3 农业保险定价的相关文献 |
2.1.4 国内外研究简评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农产品价格波动的蛛网理论 |
2.2.2 农产品风险管理与价格调控的相关理论 |
2.2.3 农产品“保险+期货”的相关理论 |
2.2.4 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农产品价格风险及“保险+期货”的引出 |
3.1 农产品价格风险的特征及影响因素 |
3.1.1 农产品价格风险的特征 |
3.1.2 农产品价格风险的影响因素 |
3.2 农产品价格风险地区差异的VaR度量:以玉米和鸡蛋为例 |
3.2.1 农产品价格风险评估模型:历史模拟法与极值理论POT模型 |
3.2.2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3.2.3 农产品价格风险地区差异评估的结果与分析 |
3.3 中国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工具的演进 |
3.3.1 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工具:农产品期货(1990) |
3.3.2 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工具:农产品价格保险(2011) |
3.3.3 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工具:农产品期权(2013) |
3.3.4 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工具:农产品“保险+期货”(2015) |
3.4 农产品“保险+期货”的引出:比较优势及可行性 |
3.4.1 农产品“保险+期货”的优势:与期货、期权及价格保险的比较 |
3.4.2 农产品“保险+期货”的可行性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4.中美农产品“保险+期货”的实践方案及比较借鉴 |
4.1 美国农产品“保险+期货”实践方案及启示 |
4.1.1 牲畜“价格保险+期货”的实践方案及启示 |
4.1.2 农作物“收入保险+期货”的实践方案及启示 |
4.1.3 牲畜利润保障项目(MPP)的实践方案及启示 |
4.2 中国农产品“保险+期货”的试点方案与问题 |
4.2.1 农产品“保险+期货”试点实践:“大连”方案 |
4.2.2 农产品“保险+期货”试点实践:“北票与法库”方案 |
4.2.3 农产品“保险+期货”试点实践:“桦川”方案 |
4.2.4 农产品“保险+期货”试点实践:“重庆”方案 |
4.2.5 农产品“保险+期货”试点方案的共同点与问题 |
4.3 农产品“保险+期货”实践方案的中美比较及借鉴 |
4.3.1 中美农产品“保险+期货”实践方案的比较分析 |
4.3.2 农产品“保险+期货”实践方案中美比较的启示借鉴 |
4.4 本章小结 |
5.农产品“保险+期货”在价格调控机制中的政策定位与总体方案 |
5.1 中国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的现状及困境 |
5.1.1 中国现行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概况 |
5.1.2 中国农产品价格调控政策的实施现状 |
5.1.3 中国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面临的主要困境 |
5.2 农产品“保险+期货”在价格调控机制中的作用分析 |
5.2.1 农产品“保险+期货”在价格调控机制中作用的理论逻辑 |
5.2.2 农产品“保险+期货”在价格调控机制中的可能作用 |
5.3 农产品“保险+期货”在价格调控机制中的政策定位 |
5.3.1 作为大宗农产品传统价格支持政策的重要补充 |
5.3.2 作为大宗农产品现代价格补贴政策的替代 |
5.3.3 作为鲜活农产品调控目录制度的重要工具 |
5.4 农产品“保险+期货”的总体方案 |
5.4.1 农产品“保险+期货”的运行机制 |
5.4.2 农产品“保险+期货”的短期与长期方案 |
5.4.3 农产品“保险+期货”的种植、养殖业适用规则及范围 |
5.5 本章小结 |
6.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的方案设计与定价 |
6.1 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的方案设计 |
6.1.1 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方案设计的运作模式 |
6.1.2 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方案设计的特色 |
6.2 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的期权定价方法 |
6.2.1 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期权定价模型的选择:随机波动率跳跃扩散模型 |
6.2.2 随机波动率跳跃扩散Bates模型 |
6.2.3 随机波动率跳跃扩散Bates模型的参数估计:MCMC法 |
6.2.4 方差减少技术的Monte Carlo模拟定价 |
6.3 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期权定价法的实证研究:以鸡蛋为例 |
6.3.1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6.3.2 随机波动率跳跃扩散Bates模型的参数估计结果 |
6.3.3 鸡蛋“价格保险+期货”方案的核心内容 |
6.3.4 鸡蛋“价格保险+期货”的定价结果与分析 |
6.4 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期权定价法的稳健性检验:基于参数法与非参数法 |
6.4.1 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定价的参数法:基于GARCH类模型 |
6.4.2 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定价的非参数法:核密度估计 |
6.4.3 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三类定价方法的比较 |
6.5 本章小结 |
7.农产品“收入保险+期货”的方案设计与定价 |
7.1 农产品“收入保险+期货”的方案设计 |
7.1.1 农产品“收入保险+期货”的基本运作模式 |
7.1.2 农产品“收入保险+期货”方案设计的具体内容 |
7.1.3 农产品“收入保险+期货”方案设计的特色 |
7.2 农产品“收入保险+期货”的定价模型 |
7.2.1 农产品价格与单产风险相关性测度的Copula函数 |
7.2.2 农产品“收入保险+期货”的费率测算过程 |
7.3 农产品“收入保险+期货”定价的实证研究:以玉米为例 |
7.3.1 数据来源与处理 |
7.3.2 玉米单产与价格风险分布模型的选择 |
7.3.3 玉米单产与价格风险联合分布的选择 |
7.3.4 玉米“收入保险+期货”的定价结果与分析 |
7.4 本章小结 |
8.研究结论、政策建议及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7)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下商业银行道德风险及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
1.3 研究目标、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3.3 技术路线图 |
1.3.4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1.1 存款保险的相关概念 |
2.1.2 商业银行道德风险的概念 |
2.2 相关理论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银行挤兑理论 |
第三章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下商业银行道德风险 |
3.1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沿革 |
3.1.1 1978-2015年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发展 |
3.1.2 2015年至今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发展 |
3.2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我国商业银行道德风险及成因 |
3.2.1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我国商业银行道德风险分析 |
3.2.2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我国商业银行道德风险成因 |
3.3 显性存款保险对银行道德风险的作用及局限性 |
3.3.1 显性存款保险对银行道德风险的作用 |
3.3.2 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对银行道德风险作用的局限性 |
第四章 隐性向显性存款保险转变对我国银行道德风险影响的实证分析 |
4.1 研究假设 |
4.2 变量的选择 |
4.3 数据来源及描述性统计 |
4.4 实证思路及模型构建 |
4.4.1 实证思路 |
4.4.2 模型构建 |
4.5 实证结果 |
4.5.1 隐性向显性存款保险转变增加市场约束力的实证结果 |
4.5.2 隐性向显性存款保险转变降低风险资产比率的实证结果 |
4.5.3 隐性向显性存款保险转变提高资本缓冲比率的实证结果 |
4.6 总结 |
第五章 存款保险制度下商业银行道德风险防范的国际经验 |
5.1 美国完善存款保险制度防范银行道德风险的经验 |
5.1.1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成立背景 |
5.1.2 美国存款保险针对银行道德风险防范的经验 |
5.2 日本完善存款保险制度防范银行道德风险的经验 |
5.2.1 日本存款保险制度成立背景 |
5.2.2 日本存款保险针对银行道德风险防范的经验 |
5.3 德国完善存款保险制度防范银行道德风险的经验 |
5.3.1 德国存款保险制度成立背景 |
5.3.2 德国存款保险针对银行道德风险防范经验 |
5.4 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道德风险防范的国际经验总结及启示 |
第六章 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商业银行道德风险防范对策 |
6.1 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 |
6.1.1 完善存款保险费率体制 |
6.1.2 完善偿付限额的调整机制 |
6.1.3 完善存款保险的早期纠正机制 |
6.1.4 完善问题银行的退出机制 |
6.2 完善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环境 |
6.2.1 完善监管机制 |
6.2.2 健全风险评级机制 |
6.2.3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
6.2.4 完善次级债制度 |
6.2.5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6.2.6 完善金融市场 |
6.2.7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
6.2.8 提高银行治理水平 |
6.2.9 增加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宣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完善之研究 ——以防范和化解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为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
三、选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框架 |
四、选题的主要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一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法本质与功能诠释 |
第一节 保险保障基金的涵义与类型 |
一、称谓考辩与涵义解析 |
二、分设产寿险基金 |
三、与再保险之比较 |
第二节 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发展历程之梳理 |
一、企业留存阶段 |
二、集中管理阶段 |
三、公司化运作阶段 |
四、基金的现有规模 |
第三节 保险保障基金的法本质与组织形态之阐释 |
一、辨明基金法本质之必要性 |
二、基金界定为财团法人之“证存” |
三、基金界定为公益信托之“证伪” |
四、我国基金组织形态之变迁史 |
第四节 设立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意义 |
一、保障保单持有人之基本权益 |
二、维系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心 |
三、维护金融稳定与社会秩序之衡平 |
本章小结 基金是保障保单持有人权益之安全网 |
第二章 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制度 |
第一节 基金的来源与筹集原则 |
一、基金主要取之于保险公司 |
二、公平与效率原则 |
第二节 基金的筹集模式选择 |
一、事前、事后与混合筹集制之区别 |
二、事前与事后筹集制之利弊剖析 |
三、事前筹集制能防范道德风险 |
第三节 基金的费率制度及其选择 |
一、固定与风险差别费率制之阐释 |
二、固定与风险差别费率制之利弊解析 |
三、我国应逐渐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制 |
第四节 基金应设置筹集上限 |
一、无上限筹集之弊端 |
二、其他国家(地区)均有筹集上限之设置 |
三、我国基金筹集上限之调整 |
第五节 基金不足支应时之因应措施 |
一、不足支应之原因探讨 |
二、其他国家(地区)的应对之策 |
三、我国基金不足支应时的路径选择 |
本章小结 逐步实现风险差别费率制 |
第三章 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动用制度 |
第一节 基金的启动条件 |
一、启动条件之历史嬗递 |
二、启动条件设置:“买棺材” |
第二节 其他国家和地区基金启动条件之借镜 |
一、美国:自主启动模式 |
二、英国:破产前启动模式 |
三、日本:经营困难启动模式 |
四、法国:无法履行到期债务启动模式 |
五、我国台湾地区:风险前置启动模式 |
第三节 我国基金启动条件之改进 |
一、启动条件滞后性之探析 |
二、启动条件有改进之必要 |
三、“买药”与“买棺材”并重 |
本章小结 基金应被赋予事前救助功能 |
第四章 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垫付制度 |
第一节 基金的垫付原则 |
一、以原保险契约为限 |
二、设置垫付限额 |
三、“最后付款人” |
第二节 基金的垫付对象 |
一、其他国家垫付对象之借镜 |
二、我国基金垫付对象之反思 |
第三节 基金的垫付范围 |
一、其他国家和地区基金垫付范围之阐释 |
二、我国应分设产寿险基金的垫付范围 |
三、保险事故未发生时的基金垫付范围 |
第四节 基金的除外适用 |
一、高净值被保险人 |
二、高预定利率的保险契约 |
第五节 基金的垫付限额与垫付期限 |
一、全额保障之摒弃 |
二、限额垫付正当性之经济学分析 |
三、我国应设置基金的垫付期限 |
本章小结 基金不承担全额补偿 |
第五章 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追偿制度 |
第一节 基金相关的法律关系 |
一、契约关系 |
二、互负义务之法律关系 |
三、补充补偿关系 |
第二节 基金补偿保单持有人之定性 |
一、仅具债务承担之形 |
二、实质乃系第三人代为清偿 |
第三节 基金应向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
一、追偿之必要性 |
二、追偿之合法性 |
三、我国应确立基金的追偿制度 |
本章小结 我国应该建立基金的追偿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股票基金浮动费率设计研究 ——富国健康产业基金案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主旨和研究方法 |
1.3 本文的结构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理论背景及研究情境 |
2.1 理论背景 |
2.2 基金概念界定 |
2.3 费率模式比较 |
2.4 基金费率研究文献综述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富国基金的创新受挫:股票基金浮动费率 |
3.1 大资管时代背景下的富国基金 |
3.2 富国基金的创新基因 |
3.3 浮动费率模式的选择 |
3.4 股票基金浮费产品设计动机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股票基金浮动费率创新的影响分析 |
4.1 基金公司创新受挫 |
4.2 浮动费率模式对基金经理的影响 |
4.3 浮动费率模式与托管人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结论:启示与思考 |
5.1 保证公平与利益调和 |
5.2 继续推进公募基金事业部制改革 |
5.3 加强监管力度 |
5.4 研究贡献、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1 |
附录 2 |
附录 3 |
附录 4 |
附录 5 |
致谢 |
(10)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费激励问题研究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1.2.1 委托代理理论 |
1.2.2 基金管理费的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框架 |
1.4 本文的创新点及局限性 |
2 基金管理费相关概念与实践分析 |
2.1 公募基金的相关概念 |
2.1.1 公募基金的定义及其当事人 |
2.1.2 公募基金的相关费用 |
2.2 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费的实践分析 |
2.2.1 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费的历史变革和实施现状 |
2.2.2 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费存在的不足 |
2.3 美国基金管理费的实践分析 |
2.3.1 美国基金管理费的实施现状 |
2.3.2 美国基金管理费实践的启示 |
3 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费激励机制的委托代理理论分析 |
3.1 基金投资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
3.2 委托代理理论分析的基本模型 |
3.3 固定费率制的委托代理模型分析 |
4 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费激励效果的实证分析 |
4.1 研究假设 |
4.2 模型设计 |
4.2.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4.2.2 变量定义与度量 |
4.2.3 回归模型的建立 |
4.3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4.3.1 实证检验 |
4.3.2 结果分析 |
5 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费激励机制的优化 |
5.1 基于委托代理模型的基金管理费契约设计 |
5.1.1 绝对业绩激励制 |
5.1.2 相对业绩激励制 |
5.2 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费激励机制的改进措施 |
5.3 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费激励机制实践的保障措施 |
6 研究结论及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基金固定费率合不合理?(论文参考文献)
- [1]GF证券公募基金产品营销策略研究[D]. 梁伟宾. 西安理工大学, 2020(01)
- [2]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D]. 张帆. 吉林大学, 2020(08)
- [3]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研究[D]. 汤梅梅. 西南财经大学, 2019(10)
- [4]基于激励相容的变额年金分层费率的研究[D]. 张翔. 大连理工大学, 2019(02)
- [5]基于行为科学的开放式基金经理人投资策略与基金业绩关系研究[D]. 黄育蓉.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8(01)
- [6]农产品“保险+期货”的方案设计与定价 ——基于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D]. 李亚茹. 西南财经大学, 2018(02)
- [7]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下商业银行道德风险及防范研究[D]. 刘毡. 福州大学, 2018(03)
- [8]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完善之研究 ——以防范和化解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为背景[D]. 杨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9]股票基金浮动费率设计研究 ——富国健康产业基金案例[D]. 肖中洁.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8)
- [10]我国公募基金管理费激励问题研究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视角[D]. 刘博健. 东北财经大学, 2016(06)
标签:道德风险论文; 工伤论文;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论文; 基金风险论文; 保险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