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机关在审计行政诉讼中的举证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康健[1](2020)在《行政时效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时效制度是一种既保护权利(力)人,亦督促权利(力)人在一定时间内行使其权利(力)的时间性法律制度,其根本之目的在于赋予历经长久时间之流逝的事实上权利义务状态以法律的确认和保障,进而尊重现存之公法秩序,维护社会之安定,同时避免因历时经年所发生之诉讼上的举证困难。随着市场经济和行政国家的发展,行政法律关系不仅更趋复杂,其变动性也更为显着,这也造成了行政纠纷的多发。行政时效制度作为一种致力于实现公法秩序之安定的时间性法律制度,对于提高行政效率、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减少法院诉累、增进公共利益等意义重大。基于此种考量,大陆法系法治发达国家或地区大多构建了完整的行政时效制度体系。我国行政法领域亦有时效制度之适用,但在概念界定、价值观塑造、类型化区分、体系化建构等方面均有所不足,不仅难以有效指导实践,亦难以充分发挥行政时效制度的功能与价值。本文以行政时效制度研究为选题,综合运用跨部门法分析、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试图重塑行政时效之概念,发掘其法理逻辑、制度功能与价值取向,并提出科学的类型化方法,在此基础上,对行政时效制度展开分类研究,具体考察行政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运行机制以及我国行政时效制度之现状,最后结合中外立法例,对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规范设计提出相应建议,推进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体系化建构。“时效”之所以称之为“时效”,其判断标准不在于时效所适用之权利类型,亦不在于时效能否发生中止、中断之情形,而在于其“通过权利取得或消灭之方式对当前既存之权利义务状态予以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以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行政时效的概念界定亦应贯彻此种核心内涵,但基于所处法领域的独特性,行政时效的适用客体既包括行政法主体的权利,亦包括行政法主体的权力,且行政法领域并不存在取得时效制度适用之空间,时效期限经过后的法律后果亦全数表现为权利或权力的彻底消灭。因此,行政时效,系指行政法主体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其权利(力),待该期限经过后,则丧失相应的权利(力),以维护当前既存之公法秩序的期限制度。行政时效制度在法理上体现了物质的运动性、正义的相对性、法的安定性以及信赖利益的保护,在价值观上表现出秩序价值的优先性,它不仅具有其他法域中时效制度的普遍功能,亦具有提高行政效率、限制行政权力、消弭官民矛盾、增进公共利益的独特功能。行政时效制度应根据其所限制者是行政法主体的权利抑或权力,区分为限制权利的行政时效制度和限制权力的行政时效制度,形成新二元区分格局:前者包括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与形成权时效,后者包括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与执行权时效。行政法上的权利消灭时效包括请求权时效与形成权时效。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的适用客体限于行政法主体的财产给付请求权,其时效期限自请求权可行使时计算;以不行为为目的之请求权,则自行为时计算。请求权时效的中止、中断得参照适用民法中消灭时效的相关规定,所特殊者在于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得因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请求权所作成之行政处分而中断。行政法上尚存在行政主体或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权时效,其本质仍为请求权时效之一种,其中止、中断自得参照适用民法中消灭时效的相关规定,惟其时效期限应自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法上的形成权时效包括行政诉讼时效(撤销之诉)、行政复议申请时效(撤销或变更申请)与行政合同中的撤销权时效、解除权时效。形成权的实现方式,不仅包括通知送达,亦包括权利人提起撤销之诉,即所谓形成诉权。行政相对人提起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否定由先行政行为所创设之公法秩序,实质上行使的是一种撤销权(形成诉权),因此得称为形成权时效。行政复议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亦承此法理。以上两种形成权时效的起算皆自行政处分送达时起算,原则上不可发生时效中止、中断之情形。行政合同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与民事合同中类同,但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不得称为时效,因其未体现法律对特定秩序的确认和保障。行政合同中是否存在撤销权尚有争议,但持肯定态度的国家或地区多对行政机关的合同撤销权施以时效制度的约束,并自行政机关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时起算,原则上不可发生中止、中断之情形。基于公共利益之考量,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关系中居于优益地位,其解除权原则上不受消灭时效之约束,也因此,行政相对人的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原则上应通过向法院提起形成之诉的方式来行使,并遵从诉讼时效之规定。行政法上的权力消灭时效包括处分权时效与执行权时效。基于依法行政原则及增进公共利益之考量,并非行政机关的任一处分权均得罹于消灭时效,仅有制裁型处分权、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废止合法授益行为的处分权应受到消灭时效之约束。对于制裁型处分权,时效期限应自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但行为之结果发生在后者,自该结果发生时起算;时效期限得因法定理由而中止,但原则上不应有时效中断之适用。对于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时效期限应自权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理由时起算;由于该项处分权之行使无需相对人配合,亦难受外界因素之干扰,因而不应有时效中止、中断之适用。对于废止合法授益行为的处分权,基于保护相对人利益之考量,时效期限应自废止原因发生时起算;该项时效期限亦不得发生中止、中断之情形,原因与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时效相同。对于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则因执行模式之不同,而在时效期限、时效运行等方面有不同之表现。其中,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模式既与行政处分所具有的执行力相契合,亦有助于减少法院压力,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均更为合适,应成为我国行政执行制度改革的方向。在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模式下,执行权时效应自行政处分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基于督促行政机关积极行使行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考量,原则上,执行权时效仅可因法定理由而发生时效中止,但不应有时效中断之适用。我国的行政时效制度体系远未达至完备,欲改变这一现状,首先要做的是对那些不适宜的权利观念或法律制度进行革新,因此,本文语境下,行政时效的规范设计是建立在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体系构建、行政诉讼类型化落实以及行政执行模式转变的基础之上。我国行政时效制度的规范设计应贯彻类型化思维,并以其具体类型的特点来选择适当的立法模式:对于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撤销违法行为的处分权时效、废止合法授益行为的处分权时效以及行政合同中的形成权(撤销权与解除权)时效应统一规定于未来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对于行政法上制裁型处分权时效、执行权时效、行政诉讼时效、行政复议申请时效,应分别规定于各独立的单行法律中,形成统分结合、类型明确的行政时效制度体系。
陈辉[2](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指出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丁珊[3](2020)在《论我国国家审计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文中提出国家审计是对财政主体的财政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的监督,对于国家理财治国功能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在国家审计的过程或结果出现错误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纠错,便会陷入"谁来监督监督者"的理论陷阱。建议在明确国家审计活动之可诉性的基础上,建立国家审计公益诉讼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应当明确纳税人对于国家审计活动的"充分利益",并区分不同情况赋予不同纳税人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保障国家审计公益诉讼的进行,确立诉讼不中止相关财政活动的原则。此外,通过诉讼费用减免、提供激励等配套制度,在确保国家审计公益诉讼制度不被滥用的前提下,鼓励纳税人积极行使权利,保障财政资金的高效利用。
蒋武鹏[4](2020)在《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法治化研究》文中认为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发挥审计监督、预算监督的职能作用,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预算监督作为一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式,日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现代预算要义就是通过有效的预算法律的监督约束,将预算关系规范在法治轨道上。预算治理能力和监督法治化是一个国家综合治理能力与执政水平的体现,直接关乎全体公民的利益。预算法律制度本质上就是要实现传统预算管理向现代预算治理的转变。为此,有很多学者指出,预算治理应当成为当前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性主题。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将预算改革推向国家治理的新高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全面的要求。在国家治理体系中,预算监督和治理是达到公共治理效率最佳的重要手段。一国的预算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将该国的国家治理能力反映出来,由于预算与社会活动诸多方面都是密切相关的,因而建立和完善一套现代公共预算制度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但要求政府在财政管理方面完全在法律与制度的体系下运行,同时还要注重财政预算的透明度与民主化,更重要的是其关系到国家社会治理的转型,是其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对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制度进行完善,保证该制度的高度透明,同时使民众都能够广泛参与进来,形成全民监督的机制,以更加有效的推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努力实现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但是,我国预算监督和治理还存在提升和优化空间。如何实现预算监督法治化,落实对政府预算的约束、管理和监督,是预算治理的关键问题。本文提出预算监督法治化应当成为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突破口和重要举措。剖析我国当前预算监督治理的现实困境和存在问题,依据预算监督的相关理论,分析对目前我国预算治理监督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地区的地方预算监督示范改革的先进理念和实践经验,本文关注到我国的整体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实践应当自觉贯彻“法治改革观”,进而以预算监督法治化作为突破口,以制度变革方式实施的普惠性、实质性减税降费,不仅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以支定收”保护国民的利益,更会倒逼形成预算的刚性约束,有助于促进国家预算监督体系的完善,真正实现“量入为出”。在减税降费背景下强化预算监督法治化的发展理路,应重塑预算监督理念,重构预算监督机制,完善预算监督路径,建立健全党委、人大、公众以及司法的协同预算监督体制,拓展多元主体参与预算监督、优化预算监督有效性、威慑性的路径,构建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之间的良性“取予关系”。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强调了加强党的预算监督主体作用,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以预算监督法治化为发展路径,依法强化人大预算监督职能,把政府权力关进预算这个笼子里,全面提升预算治理能力,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国家善治。本文具体内容安排如下:首先是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法治化研究导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意义及实践价值,研究现状、研究进路及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难点和创新点对本文涉及的术语概念进行说明。第一章阐述预算监督的一般理论,并对我国三种预算监督制度的具体方式并对其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分析了预算监督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第二章探讨了预算监督法治化和国家治理关系,从国家治理的内涵,历史发展过程对治理理论进行了评析,阐述了国家治理与预算监督制度改革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以便为我国预算监督制度改革提供借鉴。第三章剖析了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法治化的困境与问题。对法律控制、权力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当下预算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第四章提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下的预算监督治理的基本路径,分析预算治理实现预算监督法治化转型的体现,提出预算监督治理应当是以实现预算共治为目标,以预算法治为路径,基于可实现的预算效治,达成符合财政民主价值的预算善治。预算实现治理只有契合预算共治、预算法治、预算效治与预算善治的定性定位,才能在预算治理现代化的探索中实践预算约束治理,预算运行治理、预算绩效治理、预算监督治理、预算问责治理五种治理进路,对我国预算实现治理进行了定位和定性,同时分析了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在国家治理下所面临的调整和回应,为下一步提出预算监督改革的法治化进路明确了方向和导向。第五章为论证了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制度改革的法治化进路。主要从加强预算监督信息公开化、合理配置预算监督权、加强预算法律监督程序、完善预算监督实现路径和加强党的预算监督五个方面进行阐述,明确我国应建立多层次的预算监督机制。
李宁[5](2020)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财税公益诉讼制度探析》文中研究说明财政为“庶政之母”,是新时期国家治理和法治现代化的基本手段和重要支柱。积极、稳妥、推进财税公益诉讼是财税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2017年6月27日我国《行政诉讼法》修订完成,标志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被正式确立。《行政诉讼法》中虽然未明确规定财税领域公益诉讼,但是司法实践中一大批财税公益诉讼却借助“国有资产保护或国有财产保护”的之名运行。提出财税公益诉讼不是为了分割行政公益诉讼“地盘”,而是作为领域法学的财税法和传统的行政诉讼法相互融合的新事物。在2019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上强调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对公益诉讼作出了新的决策部署。正是在这种良好的法治环境背景下进行理论探索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的财税公益诉讼。全文分为四个部分:首先,从检察机关提起财税公益诉讼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以阐述财税公益诉讼的概念、特点;着力于分析实施财税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对必要性的分析以财税制度实现有效监督、助推纳税人权利救济制度、从权力制约权力的方面、通过提升到国家治理的战略高度来审视公益诉讼,理财治国是制度的初衷且有利于互相协调共同治理国家。其次,运用实证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以搜集整理的案件为基点,从中遴选出了财税公益诉讼试点开始后的三个财政税收公益诉讼方面的代表性案件,检讨检察机关办理财税公益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诸如财税公益诉讼中的受案范围、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之分配、诉前程序启动后效果、财税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地位的争议和案件线索来源存在的问题。透过问题寻找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障碍形成的原因,从检察机关的性质认识、检察机关缺乏公民对公益诉讼的认可、财税检察专业性、专业检察官的教育欠缺进行探究。再次,借鉴域外公益诉讼成熟经验,例如美国、日本、法国和英国的相关制度;比较财税公益诉讼和纳税人诉讼之间的共同点和差异性及纳税人诉讼对财税公益诉讼的启示。最后,从本土实际出发,结合我国检察机关提起财税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予以完善。对财税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模式、检察机关和被告双方举证责任之分配、如何规范诉前程序、提升案件线索来源的数量、从财税公益诉讼配套的措施方面进行完善。
鲍颖焱[6](2019)在《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券市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是顺应历史需要而产生的。各国政府以及国际证券监管组织都已经阐明了证券监管的基本价值理念。实践中,关于证券监管本身的正当性分析更多被现实发展经验所取代。尽管各国法律制度具有可复制性,但没有因此减少证券监管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因为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并没有随着相关证券法律制度的移植而一同转移。即使在全球监管趋同的情况下,证券监管制度的运行效果仍取决于本国的国情。在证券监管研究领域,金融学研究起步较早,主要对金融监管制度的体系、内容、方法等进行研究。但金融监管制度本身却属于法律规则体系。通过研究法律制度的运行实效来探讨法治变革的具体方向,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在证券监管制度中,国家作为最终的责任主体,拥有监督、管理证券市场中经济活动的权力,也对此负有义务。被监管对象享有合法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权利。证券监管者拥有的权力该如何行使,是否存在限制或者剥夺被监管对象权利的情形,是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证券市场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关系到国家整体经济的健康和稳定。证券市场的治理也必须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和要求。第一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第一节介绍了证券监管的定义和历史。我国法制和实践语境中的证券监管,既包括政府行为,也包括自律管理组织的行为。国外对于监管的解释更广义。现代意义上的证券监管制度出现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美国国会在罗斯福新政中通过立法建立了SEC,以期加强对证券市场的规范。证券监管制度随着市场发展在数次经济危机中进一步体系化。围绕证券监管有众多的理论假说和研究,这些争议代表着或放松或加强监管的立场。无论是放松监管,还是加强监管,都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表现有关证券监管权的法律问题,因为权力才是证券监管体制的核心。第二节介绍了本文研究对象——证券监管权。证券监管权是在有关证券的经济活动中来源于国家的具有强制作用的影响力,具有权力主体与权力内容上的综合性。阐明证券监管权设定的因由以及权力制约与权力保障的内在关系,作为研究证券监管权的基础。第三节探讨了证券监管权的性质及特征,证券监管权是一个包括多权能的综合性权力。围绕证券监管权形成了证券监管体制,从属于金融监管体制,自身也存在诸多的权力主体。制度安排中,需要具有深化普遍联系的系统思维,形成统筹协调的意识,也要求证券监管权的配置、运行、监督的各个环节体现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理念,从而实现更好的监管。第二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第一节是阐述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理论。证券监管权的配置始终要从两个维度考虑:一是权力如何在政府、社会与市场关系中确定边界,即表现为政府证券监管权与自律管理权之间的分配;二是权力如何在政府主体之间排布,即政府证券监管权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内的安排,包括与其他行业金融监管权之间或统或分的横向配置关系,也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金融事权上的纵向配置关系。第二节是借鉴国外经验。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分为统一化监管体制和多元化监管体制,世界各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分为机构型、功能型以及目标型三类,不同程度适应了社会分工。早期社会功能分化体现为具体产品形式的差异,分业监管体制因此曾占据主流;当社会分工深入体现为产品的功能差异时,功能监管体制更适应现实需要,目标监管则更加反映了证券监管者的主观价值追求。功能型和目标型都比分业型更强调加深现有机构之间的协作,金融监管体制呈现由分业向统一发展的趋势。不同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决定了政府监管与市场主体自治之间的基本关系,各国因此形成了不同的分配策略。第三节是以中国证监会系统为中心展开分析我国证券监管权力配置的现状,总结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不当。(2)政府证券监管权横向配置不当。(3)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不当。对此提出针对性的建议:(1)科学处理政府、社会与市场的关系。(2)统筹政府证券监管权的横向配置。(3)协调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第三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介绍。确定证券监管权运行指的是证券监管者行使权力对市场主体等被监管对象产生的作用。政府证券监管权分为准立法、行政、准司法权,每一种权力都有自己运行的原则。第二节是结合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域外经验进行中外比较。我国证券监管权的主要运行机制有:(1)检查机制,(2)稽查机制;(3)行政处罚及复议机制;(4)自律管理机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通过比较中外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发现政府证券监管权和自律管理权监管功能上逐步统一,发生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融合。各国证券监管权所受的制约是不同的;证券监管权行使的公开程度不同,所受制约不同;各国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也不同。第三节是整理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总结问题,并提出建议。我国证券监管权的现状包括,规则制定权的内容时常越位;行政许可权收缩集中;监管措施实施权繁杂、与行政处罚效果作用重复、行政复议作用不明显等等现象。除此之外,政府证券监管者还采用其他经济行政管理手段,实际上扩大了自己的权力。自律管理权运用较少,但在相关新规出台后,可能会改变这一情况。政府证券监管权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运动式、选择性监管;以及工作机制不合理,无法发挥作用。自律管理权存在的问题则是权力运行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与之有关的争议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导致自律管理权运行内部化,难以直接观察,也缺乏制约。第四章是关于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的一般理论。监督证券监管权的意义在于肯定和保护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防止证券监管权的滥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分为三大类:政府内部监督、国家机关外部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本文主要研究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监督,即权力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活动。第二节是具体介绍权力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提出相关建议。权力机关重点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中的规则制定权发挥作用,而纪检监察机关则发挥全面专门监督的作用,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以及自律管理权都进行监督。第三节是重点分析了司法机关监督。针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只有狭义的司法监督,也是狭义的司法审查,即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在个案审查中发现了证券监管权运行不公开、不合理、不合法的种种情形,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及时通过判决将其纠正,目前司法监督功能实际上较弱。这种情况也体现在与证券活动有关的其他司法领域。但是,以苏嘉鸿案件为示范,显示出对于个案的深入审理往往能够真正指出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原因,并树立正确运行的规则,是较好的能够普遍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的方式。应当全面加强司法者的能力建设,构建金融法院,并以司法审查为主导建立“三审合一”审判机制,逐步强化司法监督的作用。最后,从证券监管的法治化方向看来,权力配置的合理化问题、权利义务平衡问题、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问题都是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只要权力、权利主体都能积极参与多元治理,就能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发展的实现。
吴允杨[7](2019)在《论我国预算公开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预算公开制度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将其预算文本、预算过程以及预算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人大与社会公众公开的一项制度安排。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新《预算法》的出台,预算公开逐步被纳入法治化轨道,预算公开制度成为了我国建设透明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法制保障与社会公众行使预算知情权与监督权的重要基础。根据国内外权威机构调查结果,我国预算公开程度仍不够理想,预算公开实践中存在预算公开主动性不足,公开内容不完整与细化程度不足、公开时间滞后、公开途径不规范、公众参与不足,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为解决预算公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预算公开制度,本文从法律视角出发,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以及实证分析法,遵循从“制度概念”到“现存问题”,再从“经验借鉴”到“完善建议”的逻辑对我国预算公开制度进行研究。首先,对预算公开等相关概念进行辨析,明确预算公开制度的构成要素,分析预算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其次,阐述我国预算公开历程,并根据国内外权威机构发布的预算公开调查报告,分析预算公开存在的问题,指出法律制度不完备、监督体系不健全、缺乏公众参与预算的保障机制以及预算公开法律救济机制不完善是我国预算公开不足的制度成因。另外,西方国家已经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预算公开的法律制度,通过梳理新西兰、美国、英国等国家的预算公开制度,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最后,根据上述国家预算公开的经验,立足国情,提出健全预算公开的法律制度、夯实多层次监督体系、推动参与式预算的法制建设、完善预算公开法律救济机制等建议以完善我国预算公开制度。
黑玉莹[8](2019)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2015年开始,我国就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试点方案,逐步从制度层面规范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而法律界也从聚焦检察机关的原告主体资格转向了该类诉讼机制本身。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案件审理中必须贯穿的原则,而证据则是查明整个案件事实的关键。所以,检察机关在提起此类诉讼时,其争议焦点势必是有关证据方面的问题。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虽对此充满期盼,但许多学者多是对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问题进行讨论,而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尤其是具体到环境领域中的举证责任,专注于此的研究者更是甚少。同时我国在法律规定方面也存在举证规则简单、宽泛、操作性不强的情况。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此类诉讼仍然参照的是试点时颁布的一系列方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且从相关数据来看,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环境类案件数量所占比例最高,己经形成类案,研究价值很大,在举证方面也存在着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而国外关于公益诉讼的探索虽然开始较早且成果丰富,但考虑到基本国情的差异也不适宜不加选择的机械移植。因此,基于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考量,同时比较分析了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后,本文认为有必要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作为深入研究的对象。所以,首先本文明晰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概念,阐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沿革和其中的举证责任内容,然后重点介绍了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制度现状及存在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不明晰和举证程序性规定缺失的两大主要问题;之后对域内外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阐述和分析,以期从中获取有益经验启发,为下一步提出完善措施提供思路;最后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在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基本框架下,基于检察机关提起该类诉讼的特殊性,提出了构建多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细化举证程序性规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建议,同时创新性的在事实认定方面提出建立环境调查官这一新制度,试图进一步完善我国这一制度。
刘琼琳[9](2019)在《论公益诉讼对审计文化的影响》文中指出审计文化是人类社会长期形成的关于审计方面的理念、制度与实践的总称。在一定审计理念的指导下,就会确立相应的审计制度,进而就会产生相应的审计实践后果。在结合我国现有的审计法律法规、发掘审计本质内涵、反思现有审计文化缺陷的基础上,论证公益诉讼(特别是纳税人诉讼)可以作为审计文化从理念到制度再到实践的一种新途径以改变现行的一元化审计模式,最终使得审计文化更具有可视性和生命力。
丁元星[10](2019)在《行政执法程序中的举证责任研究》文中提出二十世纪以来,行政国家呈现出行政疆域不断扩张、行政权力不断膨胀的发展趋势。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逐渐转向程序规则领域。在现代社会,随着证据意识越来越受到重视,有关举证责任规则的专门研究随之兴起。行政程序的步骤设计和顺序安排,围绕证据制度展开,而举证责任理论作为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理应得到理论界的重视与关注。但相较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研究领域的众多研究成果,我国行政执法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规则较少受到关注。本文通过考察目前我国行政法规中有关举证责任规则的立法现状,以举证责任分层理论为分析视角,考察行政调查权与行政相对人的协力义务对举证责任规则的影响,为我国目前行政执法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规则提供优化建议。本文共四部分。第一部分从行政执法程序的视野展开,对有关行政程序举证责任的理论学说进行分析,并以法域属性论为基础,论证行政执法程序中,举证责任的概念是否成立、其性质为何、与诉讼领域的举证责任有何异同等基本理论问题。第二部分着重分析我国行政程序举证责任的立法现状,分别对中央层面的立法实践以及地方层面的立法实践进行归纳分析,指出立法实践中存在大量行政法规要求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执法过程当中承担举证责任的现象,结合证据法相关理论,对该现象进行分析评价。第三部分归纳并反思目前有关行政执法程序举证责任规则的理论,并指出目前举证责任规则的不足之处。最后一部分就如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规则提出细化依职权行政执法案件中的举证规则、扩大“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适用范围、明确行政相对人举证责任的界线、赋予行政相对人合理拒绝权、为举证责任规则设置配套机制等具体建议。
二、审计机关在审计行政诉讼中的举证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审计机关在审计行政诉讼中的举证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时效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框架 |
第一章 行政时效的概念界定 |
第一节 “迷雾”中的行政时效概念 |
一、制度引进阶段的行政时效概念及其评析 |
二、成文法源中的行政时效概念及其评析 |
三、当代学说中的行政时效概念及其评析 |
第二节 其他法域中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民法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刑法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三节 其他法域中时效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构成要素 |
二、适用客体 |
三、规范目的 |
四、法律后果 |
五、时效阻碍 |
第四节 行政时效概念的重塑 |
一、行政时效制度与行政期限制度 |
二、行政时效制度的独立性 |
三、行政时效概念的科学界定——回归时效制度的核心内涵 |
第二章 行政时效的法理、功能、价值与分类 |
第一节 行政时效的法理逻辑 |
一、物质的运动性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二、正义的相对性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三、信赖利益保护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四、法安定性理论与行政时效之设立 |
第二节 行政时效的功能考察 |
一、行政时效的普遍功能 |
二、行政时效的独特功能 |
第三节 行政时效的价值分析 |
一、行政时效的价值体系 |
二、行政时效的价值序列 |
第四节 行政时效的分类探讨 |
一、行政时效类型化的必要性 |
二、我国行政时效类型划分的现状及缺陷 |
三、行政时效的科学分类 |
第三章 行政法上权利消灭时效之一——请求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设立 |
一、行政法上请求权之涵义 |
二、行政法上请求权之发生 |
三、行政法上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的必要性 |
四、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的适用客体 |
第二节 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运行 |
一、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起算 |
二、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阻碍 |
第三节 特殊的请求权时效——执行请求权时效 |
一、行政法上执行请求权与行政执行权之区分 |
二、行政法上执行请求权时效之证成及运行 |
第四节 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与起诉期限之关联 |
一、行政法上请求权体系与行政诉讼之关联 |
二、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与起诉期限之关联 |
第五节 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现状与反思 |
一、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之现状 |
二、对我国行政法上请求权时效现状的反思 |
第四章 行政法上权利消灭时效之二——形成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中的形成权时效 |
一、行政诉讼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及运行 |
二、我国行政诉讼中形成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第二节 行政复议中的形成权时效 |
一、行政复议中形成权时效之证成及运行 |
二、我国行政复议中形成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第三节 行政合同中的形成权时效 |
一、行政合同中的撤销权时效 |
二、行政合同中的解除权时效 |
三、我国行政合同中形成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第五章 行政法上权力消灭时效之一——处分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设立 |
一、行政法上处分权之内涵 |
二、行政法上处分权与请求权之区分 |
三、行政法上处分权得否罹于时效 |
第二节 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适用客体之探讨 |
一、行政法上命令型处分权 |
二、行政法上确认型处分权 |
三、行政法上形成型处分权 |
第三节 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运行 |
一、制裁型处分权时效之运行 |
二、主动撤销违法处分之权力时效的运行 |
三、主动废止合法授益处分之权力时效的运行 |
第四节 我国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现状与完善 |
一、我国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现状及缺陷 |
二、我国行政法上处分权时效之完善 |
第六章 行政法上权力消灭时效之二——执行权时效 |
第一节 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证成 |
一、行政法上执行权之内涵 |
二、行政法上执行权适用消灭时效的必要性 |
三、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性质 |
四、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与相关时效之关系 |
第二节 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实施 |
一、行政法上执行权实现之方式 |
二、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运行 |
第三节 我国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不足及完善 |
一、我国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不足 |
二、我国行政法上执行权时效之完善 |
第七章 行政时效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行政时效的立法例比较 |
一、域外立法例之比较 |
二、我国行政时效立法之现状 |
第二节 我国行政时效的规范设计 |
一、立法模式的重构 |
二、我国行政时效立法的具体规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
一、处置权的意涵 |
二、处置权的地位 |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
一、职权法定 |
二、正当程序 |
三、监察独立 |
四、处置协同 |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3)论我国国家审计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家审计的可诉性 |
二、国家审计可诉性视角下的公益诉讼选择 |
三、国家审计公益诉讼中的“充分利益”主体 |
四、国家审计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 |
(一)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纳税人的具体划分 |
第一,自然人纳税人和非自然人纳税人的起诉资格问题。 |
第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起诉资格问题。 |
第三,地方纳税人的起诉资格问题。 |
(二)举证责任倒置 |
(三)诉讼不中止原财政活动进行原则 |
(四)完善配套措施保障国家审计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
(4)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价值 |
二、 研究现状及其评析 |
(一) 国外相关研究 |
(二) 国内相关研究 |
(三) 对现行研究的评析 |
三、 研究进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进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 本文的难点和创新点 |
(一) 本文难点 |
(二) 创新点 |
第一章 预算与预算监督制度概述 |
第一节 预算监督的一般理论 |
一、 预算的内涵和特征 |
(一) 预算来源 |
(二) 预算监督的广义内涵 |
(三) 预算特征 |
二、 预算监督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 |
(一) 形成过程 |
(二) 发展过程 |
第二节 我国三种预算监督制度的比较 |
一、 理论基础不同 |
(一) 投入导向型预算监督模式的理论基础:传统行政理论 |
(二) 绩效导向型预算监督模式的理论基础: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二、 预算监督能力不同 |
(一) 预算监督主体的不同 |
(二) 审查监督时间的不同 |
三、 预算监督权力不同 |
(一) 预算修正案提交权力的不同 |
(二) 预算监督和审议后,审议结果的效力不同 |
(三) 预算监督的范围和详略不同 |
四、 预算监督的方法、方式不同 |
(一) 立法情况的不同 |
(二) 报告情况不同 |
(三) 人大利用审计机关的力度和范围不同 |
(四) 信息公开程度不同 |
(五) 表决方式不同 |
(六) 初审和正式审查的做法不同 |
第三节 预算监督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
一、 预算监督的基本原则体现效率与公平理念 |
二、 预算监督的程序性控制要求民主与法治理念 |
三、 预算监督权力配置必须保障纳税人的权利 |
第二章 预算监督法治化和国家治理关系探讨 |
第一节 国家治理的一般理论 |
一、 国家治理的内涵 |
二、 “依法治国”理论的历史发展过程 |
三、 治理理论的理论发展评析 |
(一) 从统治走向治理 |
(二) 从治理走向善治 |
(三) 从善治走向法治,升级版为良法善治 |
第二节 预算监督与国家治理的关系 |
一、 预算监督与国家治理的相互影响性 |
(一) 共同价值诉求 |
(二) 互联体系构成 |
(三) 特质形态共生 |
(四) 互促功能实现 |
二、 预算监督与国家治理的价值诉求性 |
(一) 预算监督直接塑造了国家治理的基本规范 |
(二) 预算监督贯穿公共政策全过程 |
三、 预算监督与国家治理的民主法治性 |
(一) 预算民主是民主政治的构成部分 |
(二) 预算法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
第三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突破口 |
一、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性 |
二、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要性 |
三、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可行性 |
第四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对国家治理构建的挑战与回应 |
一、 调整政策供给路径 |
二、 平衡审查监督维度 |
三、 拓展改革所需信息支撑 |
四、 增强主体自身改革动能 |
第三章 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法治化的困境与问题 |
第一节 预算监督法治化的现实困境 |
一、 问责权利意识欠缺 |
(一) 公众缺乏权责意识 |
(二) 缺乏公众责任意识 |
二、 缺乏相关法律支撑 |
三、 预算透明度低 |
四、 责任权力边界不清 |
五、 制度漏洞制约问责 |
(一) 自由裁量权的制度缺陷 |
(二) 人大在预算审查、调整与决算中的制度缺陷 |
第二节 权力机关在预算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一、 预算监督立法存在缺陷 |
二、 人大预算监督机制不完善 |
三、 预算执行缺乏公开性、透明性 |
四、 预算审计制度设计不合理 |
第三节 社会监督在预算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
一、 公民预算知情权问题 |
(一) 法律保障的缺位 |
(二) 机制保障的缺失 |
二、 公民预算监督权问题 |
三、 公民预算决策参与权问题 |
(一) 缺乏制度性的法律依据 |
(二) 参与层次偏低,参与领域狭窄 |
(三) 预算编制粗陋,预算参与困难 |
(四) 被动参与多,参与能力有限 |
(五) 缺乏对公民预算参与权的救济途径。 |
第四章 国家治理视阈下预算监督治理转型的体现与实现 |
第一节 预算监督治理在我国的实现与实践的梳理 |
第二节 预算治理的定位与定性 |
一、 预算共治 |
二、 预算法治 |
三、 预算善治 |
四、 预算效治 |
第三节 预算治理的方向和导向 |
一、 强化预算约束治理 |
二、 细化预算运行治理 |
三、 优化预算绩效治理 |
四、 深化预算监督治理 |
五、 硬化预算问责治理 |
第五章 我国预算监督制度改革的法治化进路 |
第一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一:加强党的预算监督 |
一、 加强党的预算监督主体作用 |
二、 强化党对预算监督的保障力度 |
(一) 实行监督公开制度 |
(二) 实行监督反馈处理制度 |
(三) 实行监督问责制 |
三、 拓展党对预算监督的方法和手段 |
第二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二:加强预算监督信息公开化 |
一、 提高预算公开透明度 |
(一) 建立公开透明预算信息披露制度 |
(二) 构建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
(三) 创新预算信息公开渠道 |
二、 政府预算透明化、公开化 |
(一) 预算公开的时间和频度 |
(二) 预算公开的程序和内容 |
(三) 预算公开的方式 |
三、 公民预算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
第三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三:合理配置预算监督权 |
一、 公民预算监督权的法律保障 |
(一) 纳税人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 |
(二) 纳税人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三) 纳税人诉讼中的程序问题 |
二、 平衡预算监督决策权力之间的关系 |
三、 合理协调人大与党委、政府之间的关系 |
(一) 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二) 正确处理党委、政府与人大的关系 |
四、 修正预算进度制定过程中的监督权 |
第四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四:加强预算法律监督程序 |
一、 加强人大参与预算过程监督的立法工作 |
二、 强化预算监督制度执行法律效力 |
三、 加强人大自身能力建设提高监督实效 |
四、 扩大公众参与预算监督制度范围 |
(一) 公众参与的合法性是预算民主化的基础 |
(二) 预算参与的模式 |
(三) 对我国参与预算改革的建议 |
五、 建立政府财政绩效评价机制,加大预算监督约束力度 |
第五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五:完善预算监督实现路径 |
一、 认清减税降费的内在逻辑:以支定收 |
二、 厘清预算监督的内在逻辑:量入为出 |
三、 以减税降费为契机促进预算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
(一) 认真对待权力:预算与法治异曲同工 |
(二) 把权力关进笼子:预算与监督殊途同归 |
(三) 重塑预算监督:“减税”与“监税”不谋而合 |
四、 减税降费背景下预算监督制度改革的实现路径 |
(一) 健全政治化监督路径 |
(二) 强化法治化监督路径 |
(三) 推进社会化监督路径 |
(四) 建构司法化监督路径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一、 作者简介 |
二、 科研成果 |
后记 |
(5)我国检察机关提起财税公益诉讼制度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检察机关提起财税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分析 |
(一)财税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
1.财税公益诉讼概念 |
2.财税公益诉讼特点 |
(二)我国检察机关提起财税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
1.有助于财税制度实现有效的专业化监督 |
2.有助于推进纳税人权利的保障救济 |
3.检察权制约行政权契合“中国特色”法治理念 |
4.从国家治理的战略高度审视财税公益诉讼 |
二、我国检察机关提起财税公益诉讼实证分析 |
(一)代表性案例分析 |
1.试点时宁化县人民检察院与宁化县粮食局、宁化县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案(简称宁化案) |
2.试点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诉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简称兰州案) |
3.试点后白银市平川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简称白银案) |
(二)我国检察机关提起财税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
1.财税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不明确 |
2.财税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不清晰 |
3.诉前程序未完全发挥作用 |
4.财税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地位的争议 |
5.案件线索来源比较单一化 |
(三)我国检察机关提起财税公益诉讼障碍的成因分析 |
1.检察机关的性质在认识存在矛盾 |
2.检察机关缺乏公民对财税治理的认同感 |
3.财税公益检察工作缺乏专业性 |
4.财税检察官培养教育欠缺 |
三、域外纳税人诉讼与公益诉讼比较分析 |
(一)各国纳税人诉讼的模式特征 |
1.美国 |
2.日本 |
3.法国 |
4.英国 |
(二)纳税人诉讼对我国财税公益诉讼的借鉴意义 |
1.纳税人诉讼与财税公益诉讼异同 |
2.纳税人诉讼给我国财税公益诉讼的启示 |
四、我国检察机关提起财税公益诉讼的制度完善 |
(一)明确财税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
1.概括式加列举相结合的模式 |
2.排除加列举模式 |
(二)明晰财税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
1.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之情形 |
2.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之情形 |
(三)诉前程序的规范化 |
(四)拓宽案件线索来源的渠道 |
(五)完善财税公益诉讼制度的配套措施 |
1.在审理程序中增设财税公益诉讼庭前会议的相关规定 |
2.助推财税公益诉讼案件入选指导性案例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及框架 |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证券监管的意义 |
一、证券监管的由来 |
二、证券监管的正当性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的界定 |
一、证券监管权的解释 |
二、证券监管权的本原 |
第三节 证券监管权与证券监管体制 |
一、证券监管权的内容 |
二、证券监管体制的系统 |
小结 |
第二章 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配置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三、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具体原则 |
第二节 境外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经验 |
一、金融监管体制分类比较 |
二、政府证券监管权的配置 |
三、证券监管权的分配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问题及对策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内容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三、关于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建议 |
小结 |
第三章 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分类以及原则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比较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国外经验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的运行机制 |
三、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之比较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现状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及建议 |
小结 |
第四章 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 |
第一节 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一般理论 |
一、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界定 |
二、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体系 |
三、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原则 |
第二节 权力机关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监督 |
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第三节 司法机关监督 |
一、司法机关监督的界定 |
二、司法机关关注个案监督 |
三、证券司法的总体表现及对策 |
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论我国预算公开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文献研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二章 预算公开制度的概述 |
第一节 预算公开制度的概念及其内涵 |
一、预算的概念 |
二、预算公开与预算透明度之辨析 |
三、预算公开制度的构成要素 |
第二节 预算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分权制衡理论 |
二、公共财政理论 |
三、委托——代理理论 |
四、知情权理论 |
第三章 我国预算公开制度现存问题及其成因 |
第一节 我国预算公开的法治进程 |
一、预算保密阶段 |
二、预算适当公开阶段 |
三、预算公开法治化阶段 |
第二节 我国预算公开存在的问题 |
一、预算公开主动性不足 |
二、预算公开内容完整性与细化程度不高 |
三、预算公开时效性较低 |
四、预算公开途径与形式不规范 |
五、预算公开监督主体发挥作用不足 |
六、社会公众参与不足 |
第三节 我国预算公开问题的制度成因 |
一、预算公开的法律制度不完备 |
二、预算公开监督体系不健全 |
三、缺乏公众参与预算的保障机制 |
四、预算公开法律救济机制不完善 |
第四章 国外预算公开制度的借鉴 |
第一节 国外预算公开制度介绍 |
一、新西兰的预算公开制度 |
二、美国的预算公开制度 |
三、英国的预算公开制度 |
第二节 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一、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是基础 |
二、合理配置预算权与强化监督是关键 |
三、明确预算公开内容是前提 |
四、规范公开方式与途径是支撑 |
五、构建公众参与机制是重点 |
六、完善法律救济途径是保障 |
第五章 完善我国预算公开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健全预算公开的法律制度 |
一、完善《预算法》中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 |
二、修订《保密法》明确预算公开负面清单 |
三、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预算公开约束力 |
第二节 夯实多层次的预算公开监督体系 |
一、完善人大预算公开监督制度 |
二、制定审计机构预算公开监督制度 |
三、健全预算公开追责制度与考核制度 |
第三节 推动参与式预算的法制建设 |
一、构建公众参与预算制度 |
二、完善公众预算听证制度 |
三、普及预算知识以增强公众参与意识 |
第四节 完善预算公开法律救济机制 |
一、预算公开争议实行行政复议前置 |
二、构建预算公益诉讼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及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基本理论 |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述 |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
第二章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现状及问题 |
一、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现状 |
(一)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发展 |
(二)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内容 |
二、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 |
(一)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不明晰 |
(二)取证过程规定缺失 |
(三)证据形式规定不统一 |
(四)举证成本配置不合理 |
第三章 域内外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相关规定及分析 |
一、域外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规定及分析 |
(一)美国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规定及分析 |
(二)印度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规定及分析 |
(三)德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规定及分析 |
二、域内传统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及分析 |
(一)传统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 |
(二)传统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析 |
三、域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及分析 |
(一)传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 |
(二)传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析 |
第四章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规则及配套措施完善路径 |
一、构建多元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
(一)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分配内容 |
(二)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分配内容 |
(三)第三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内容 |
二、细化举证程序性规定 |
(一)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
(二)科学划分证据种类、明确证明标准 |
(三)规范取证过程、统一证据形式 |
三、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
(一)建立专业鉴定、评估、审计机构体系 |
(二)探索建立环境调查官制度 |
(三)健全诉讼资金保障机制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9)论公益诉讼对审计文化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一、审计文化的内涵与外延 |
二、公益诉讼:审计文化从制度到实践的新途径 |
三、公益诉讼如何影响审计文化 |
四、审计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
(10)行政执法程序中的举证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问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创新点 |
一、行政执法程序视野下的举证责任辨析 |
(一)行政执法程序中是否存在举证责任的学说之争 |
(二)行政执法程序举证责任成立之证 |
(三)行政执法程序举证责任性质之辨 |
二、我国行政执法程序举证责任规则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中央立法中有关行政执法程序举证责任的规定 |
(二)地方立法中有关行政执法程序举证责任的规定 |
(三)立法实践中存在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倾向 |
(四)行政执法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可否倒置 |
(五)行政调查权力与行政协力义务如何协调平衡 |
三、行政执法程序举证责任规则的理论反思与问题梳理 |
(一)行政执法程序举证责任规则的学说评析 |
(二)目前我国行政执法程序举证责任规则的不足 |
四、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举证责任规则的思考与建议 |
(一)扩大“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适用范围 |
(二)细化依职权行政执法案件中的举证责任规则 |
(三)明确行政相对人举证责任的界线 |
(四)赋予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拒绝权 |
(五)为行政执法程序的举证责任规则设置配套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四、审计机关在审计行政诉讼中的举证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时效制度研究[D]. 康健. 吉林大学, 2020(03)
- [2]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D]. 陈辉. 东南大学, 2020(02)
- [3]论我国国家审计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J]. 丁珊.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5)
- [4]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法治化研究[D]. 蒋武鹏. 吉林大学, 2020(08)
- [5]我国检察机关提起财税公益诉讼制度探析[D]. 李宁.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6]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D]. 鲍颖焱.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论我国预算公开制度的完善[D]. 吴允杨.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2)
- [8]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研究[D]. 黑玉莹.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9]论公益诉讼对审计文化的影响[J]. 刘琼琳.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03)
- [10]行政执法程序中的举证责任研究[D]. 丁元星.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