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再婚,子女仍应尽义务(论文文献综述)
葛越[1](2021)在《农村单亲家庭儿童成长困境的个案工作介入 ——以W镇单亲家庭儿童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20年,9月10日,民政部正式发布《201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0年结婚率比上一年下降8.5%,为927.3万对,离婚率比上一年增长5.4%,为470.1万对。现今社会,从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来看,夫妻关系在家庭中的地位不断上升,超越亲子关系,已开始成为现代家庭关系的轴心。在这样的家庭中,夫妻感情以及个人情感体验更为重要,农民逐渐改变了原有的婚姻观念,在面对来自婚姻的压力和痛苦时,选择更加多样的方式解决,不再一味“忍气吞声”。人们更注重自身体验、自己的价值和幸福感。随着离婚率的增加,农村地区出现越来越多的单亲家庭儿童。农村单亲家庭数量逐渐增多,所引起的不良影响应该得到关注和解决。本研究主要是将个案工作方法引入到W镇的农村单亲家庭儿童困境问题的治疗中,笔者深入到W镇农村单亲家庭儿童的生活中,针对单亲家庭结构中儿童面临的困境进行研究分析,评估案主的真实状况以及需求,与案主及其家庭共同寻找走出困境的可行有效的方法。通过分析,本文认为单亲家庭对儿童身体发育、心理发展、学业进展、亲子关系产生负面影响,并在选取的个案中加以佐证。本文以实地观察和无结构访谈为主要的研究方法,分为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绪论,包括研究背景、目的、依据,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界定论文写作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概念,最后详细阐述使用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W镇农村单亲家庭儿童基本情况的调查和分析,以及对W镇农村单亲家庭儿童目前所面对的困境进行了解、归纳。这一部分是本次个案工作介入农村单亲家庭儿童困境的重要基础。首先,对W镇的基本情况、家庭户数以及单亲家庭形式和数量进行阐述。其次对农村单亲家庭和城市中的单亲家庭进行比较,找出存在的差异和共性。最后对W镇农村单亲家庭儿童的成长困境进行分析、界定。主要从儿童身体发育、心理发展、亲子关系以及学业成绩四个方面入手确定单亲家庭结构对于儿童的不良影响。单亲家庭对儿童产生的不良影响在所选取的10组个案中得到证实。第三部分是对W镇农村单亲家庭儿童进行个案工作介入,这部分是该论文的核心部分。对个案工作介入单亲家庭儿童的过程进行详细阐述,第一步是收集案主相关信息;第二步是与案主父亲及案主建立专业关系,建立服务关系;第三步是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分析案主周围的优势资源,并评估案主的真实需求,明确介入思路;第四步是制定服务计划,开展个案介入服务。最后,在七次个案介入服务完成后进行成效评估,笔者对案主的改变情况以及介入服务后的生活状态、心理状态、学业成绩以及亲子关系情况进行评估,并且案主也需要自评,评估后对照设定的目标,确认完成目标后结案。第四部分是帮助农村单亲家庭儿童摆脱困境的对策和建议,以及本次个案介入服务的反思。在个案介入服务基础上针对农村单亲家庭儿童摆脱困境提出对策,就恢复亲子关系,保障儿童日常生活照料方面,提出协助案主与缺位家长恢复亲子关系,重视家庭情感弥补,强化在位家长支撑家庭的能力;就儿童实现健全人格,心理健康发展,提出加强儿童与父母之间交流沟通,强化家长的道德模范作用,营造和谐家庭氛围;就提高儿童学业成绩方面,笔者协助家长掌握科学有效的教育方式、调节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期望值,尊重儿童的个性化发展。家庭是儿童出生的第一站,父母是最早、最直接与孩子接触的人。孩子与父母之间血缘亲情使儿童对父母怀有高度依恋,父母也因此成为在儿童成长过程中施加影响的最直接的力量。离婚是导致单亲家庭形成的直接原因之一。离婚可能给学习和生活带来诸多的消极影响,他们的注意力无法集中,学习兴趣下降;亲子交流出现障碍,儿童心理上的无助感上升;儿童性格敏感,社交范围紧缩等。本文研究从缺乏生活照料、产生心理偏差、惰性学校教育、亲子沟通不良四个方向对农村单亲家庭儿童的成长困境进行研究分析,在一定程度上丰富现有的单亲家庭儿童相关研究的理论成果;将个案工作方法应用于帮助农村单亲家庭儿童摆脱成长困境,为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在实际中的应用提供实践经验,有利于社会工作的本土化发展;以对W镇农村单亲家庭儿童的访谈和服务作为实践基础,总结出协助W镇农村单亲家庭儿童摆脱生理、心理、亲子关系和学业成绩方面的困难处境的可行性方案,为建立能够普遍推广使用的农村单亲家庭儿童支持系统提供借鉴方案。
叶慧君[2](2020)在《《妇女共鸣》中关于女性家庭问题讨论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妇女共鸣》是1929年在上海成立的妇女共鸣社的机关刊物,于1929年3月25日创刊发行。妇女共鸣社先后迁往南京、汉口、重庆等城市,期间《妇女共鸣》也由半月刊改为月刊,并因战事、物价及各种不安定因素的困扰,几经停刊、复刊,最终于1944年12月在重庆永久停刊。《妇女共鸣》杂志发行十五年间,其围绕女性问题展开的一系列讨论,均是重要的研究民国时期女性生活的史料。本文以《妇女共鸣》为基础史料,对杂志中关于女性家庭问题的讨论进行研究,并探讨其背后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文章主要内容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对《妇女共鸣》杂志的创刊发行及特点进行介绍。第二部分是对《妇女共鸣》中关于家庭与婚姻问题的讨论进行述论,分别从婚姻问题、已婚女子的财产继承权、特殊婚姻问题三个方面进行述论。第三部分是对《妇女共鸣》中关于家庭与生育问题的讨论进行述论,分别从科学节育、宣传科学的家庭育儿知识、儿童公育三个方面进行述论。第四部分是对《妇女共鸣》中关于家庭与职业问题的讨论进行述论,分别从家庭与职业的关系、坚决反对“妇女回家去”、贤妻良母与贤夫良父三个方面进行述论。本文通过对以上四部分内容的梳理研究,可知《妇女共鸣》在讨论女性家庭问题时,展现出强烈的“争平等”、“求科学”、“促独立”意愿,极力推动女性从家庭中解放出来,走向社会,走向独立。
赵丹[3](2020)在《我国继父母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离婚和再婚率居高不下并逐渐攀升的时代,在公民物质财富日益充裕的今天,继父母子女关系及其继承权问题成为一个值得被关注和重视的问题。而我国的继父母子女继承权制度在制度框架构建、法律规定、司法适用各方面显得捉襟见肘甚至堪足诟病。对该制度的研究和讨论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实践价值。本文共通过五章展开对我国继父母子女继承权问题的研究。第一章为继父母子女继承权之概述。继父母子女继承权制度的存在及其合理性,必然要依附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基本理论,包括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分类和解除等。应当明确,除非办理收养转为养父母子女关系,只有形成“扶养关系”(而非狭义的“抚养关系”,应注意“扶”和“抚”的区分),继父母子女间才能享有法定继承权,其性质为法律拟制直系血亲。此外,探寻继父母子女间继承权的历史演进,方可明晰滋生继父母子女继承权的土壤和历史条件,找到制度本身的价值。并得以在继父母子女间继承权存废的学术争论中,坚定立场,在肯定制度价值的同时采取积极态度对缺陷进行完善。第二章为我国继父母子女继承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司法考察。通过对当前法律和司法解释等规定的梳理和司法实践的考察,明确该制度的全貌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状况。第三章为我国继父母子女继承权制度的不足。该章在第二章内容的基础之上,明确制度的症结所在并加以分析,便于日后立法“对症下药”。该制度的缺陷包括:未明确继承权的排除情形,“扶养关系”的内涵和认定标准不明,如何解除“扶养关系”也没有明晰的规定,以及我国目前的完全收养模式不足以满足现实需求。第四章是对国外继父母子女继承权制度的考察。虽然国情不同、法系不同,但是继父母子女这一社会关系是相同的。通过对国外的考察,也能为我国继父母子女继承权的研究添砖加瓦。第五章是本文最后一章,为完善我国的继父母子女继承权制度提出几点意见。首先要立足养老育幼原则并规定排除继承权的情形,排除曾受抚养却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取得继承权;其次明确作为继父母子女继承权依据的“扶养关系”的内涵和认定标准,“扶养”既包括“抚养”还包括“赡养”,认定标准应从共同生活、费用承担、主观意愿等方面考察;然后建议从法律层面明确扶养关系的解除,包括解除的方式、时间以及限制;最后建议我国建立不完全收养制度,继父母对继子女的不完全收养不会切断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
吴豪雳[4](2019)在《涉外未成年监护法律适用的司法实践研究》文中提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自2010年颁布以来,已经施行了近8年。在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问题上,该法第30条以“有利于”的选法标准替代了被监护人属人法,要求法官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国籍国法律中选择一个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在适用该条文解决涉外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的纠纷时,其规定的较为灵活的选法方法,虽然符合追求子女最佳利益的监护领域国际立法潮流,体现了一定的进步性,但也存在立法措辞过于模糊欠缺可操作性、选法方法无法准确反映涉外监护价值取向的问题。且经实证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法院适用该条文的效果并不理想,出现了处理离婚诉讼附带的监护纠纷时未适用第30条、适用了错误的法律适用规范处理涉外未成年监护纠纷以及随意理解和适用第30条的情形。上述问题主要由两方面原因构成。首先,实体法上的抚养与监护的界限并未厘清,涉外抚养与涉外监护之间的界限并未被清晰地区分,立法和司法实践并未准确地把握涉外抚养同涉外监护适用的纠纷类型、制度背后的价值取向以及相应的选法标准。这一方面导致在涉外监护立法时采用了错误的选法标准,另一方面也导致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准确把握第30条背后的立法目的,未能真正实现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其次,由于立法时未对源自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有利于选法标准作细化规定,第30条的具体措辞显得太过笼统,并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具体可行的方法指导,这导致法官在运用该条文时往往无所适从,影响了在涉外监护中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为发挥监护制度在涉外父母子女关系中的作用,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权益,应当对第30条进行修改。即使出于法律稳定性的考虑,不对该条文进行大幅度的修改,也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对该条文进行完善。本文着重研究以下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在实践中面临哪些问题?涉外抚养同涉外监护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如何运用有利于选法标准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在上述研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就我国涉外未成年监护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为此,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主要通过统计的方法,结合当前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案件,列举归纳当前涉外未成年监护法律适用在实践中出现的几个主要问题。在涉外离婚诉讼附带的未成年监护案件中,法院本应适用第30条却普遍适用了涉外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规范;在某些案件中,法院错误援引了第25条和第29条处理涉外未成年监护问题;在某些案件中,法院尽管正确援引了第30条,但却对条文随意地进行了理解和适用。第二章通过对国内立法、司法实践、理论研究的梳理,运用比较法的方法分析比较涉外抚养和涉外监护的联系与区别。涉外监护适用的纠纷类型要远比涉外抚养丰富,涉外监护的价值取向主要在于通过规范一系列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面地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成长的环境,因而不应该运用相同的选法标准去处理涉外监护和涉外抚养问题。第三章结合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具体案件和其他法域有关立法,明确实践中应如何运用有利于选法标准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有利于选法标准虽然源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但其作为具体的法律规则不应笼统的进行规定。在适用有利于选法标准时,应当准确把握涉外监护的立法目的,切实从子女利益出发进行考虑,避免陷入过度倾向女方、仅考量经济因素,考虑无关因素等误区。第四章则在前文讨论的基础上,讨论如何修改和完善我国的未成年监护法律适用规范。应当考虑对第30条进行修改,以被监护人属人法代替有利于选法标准,适用被监护人属人法解决涉外监护问题。即使出于法律稳定性的考虑,不对该条文进行大幅度的修改,也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对该条文进行完善,明确在涉外离婚诉讼中,离婚问题同附带的未成年监护、抚养问题须分割处理,分别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同时对“有利于”选法标准进行具体的细化和限制,以指导法官审判实践,真正实现对子女最佳利益的追求。
张庆林[5](2019)在《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儿童是国家的希望与未来。儿童权利的保护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家庭是儿童最初始和最理想的生活场所。父母是抚养、照顾、保护儿童的最佳人选。然而,父母的离婚改变了儿童的家庭生活环境,直接表现为抚养、监护、与父母交往方式的改变。诉讼离婚是我国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重要方式。诉讼离婚中儿童抚养、监护及探望等事务的处理直接关系着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的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仍存在着背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相关问题,不利于儿童权利的实现与保护。当前“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正在编纂之中,本文以“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研究”为题目,以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受监护权和探望权的保护为研究对象,考察儿童权利的法律保障情况,提出保护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的完善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本文除导论之外,共计六章,20余万字。前两章为儿童权利一般理论研究与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及其原则,在此基础上,第三、四、五章分别对儿童的受抚养权、受监护权与探望权问题展开研究,第六章为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的程序保障研究。第一章为“儿童权利的基本理论探讨”。本章为儿童权利的理论探讨,以为后文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儿童”概念是一个历史范畴,儿童的历史地位经历了从被忽视、被发现到获得权利主体地位的发展历程。儿童权利具有正当性,主要在于域外人权理论、利益理论和社会建构理论和域内民本思想和仁爱思想的理论思想支撑。人权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作为人类个体存在的儿童,具有不同于成人的身心特征,因此必然享有人的基本权利和儿童的特殊权利。同时,儿童权利的正当性,还依赖于自身利益的存在,而非取决于个人的自主选择能力。社会建构主义儿童观认为,“儿童是什么”取决于人们的想象与构建,具有“我见即我建”的效果,为进行儿童理论研究和权利保护提供了新的认知基础。中华文明中的民本思想和仁爱思想培育出的慈幼爱幼文化为儿童权利保护和借鉴域外文明奠定了基础。儿童权利是指为社会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可的,彰显儿童自身特点和正当利益的,作为独立个体享有的具有人权属性的特有权利。儿童权利具有依赖性、易受侵害性和发展性。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儿童权利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一般的儿童权利可以分为生存权和发展权两部分内容。第二章为“诉讼离婚与儿童权利保护”。本章主要探讨了离婚对儿童家庭权利的影响,诉讼离婚与儿童权利保护之间的关联性以及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父母离婚对儿童享有的受抚养权、受监护权和交往权造成重要影响。例如,父母离婚导致儿童抚养由之前的双系抚养变为父母的单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模式;而儿童监护则由之前的父母双方共同监护可能变为单方监护;同时,父母子女间的交往方式发生改变,由之前的共同生活、密切联系变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定期对子女的探望。诉讼离婚是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重要方式。正是由于父母离婚对儿童产生如此深刻影响,这就要求父母在诉讼离婚中妥善处理儿童事务,保护儿童权利,否则其离婚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必须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原则,通过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及具体考量因素,加强法官的审判监督职责,强化父母责任意识来实现。第三章为“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的受抚养权问题”。本章围绕儿童受抚养权问题展开。通过对三个县人民法院离婚裁判文书地调查与分析,总结诉讼离婚中儿童抚养工作取得的成效,并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确定儿童的直接抚养人方面,父亲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父母双方分别抚养儿童案件较多;征求儿童本人意见较少;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不给付抚养费的比率较高;抚养费给付数额较低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在汲取域外立法经验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之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一是立法和司法实践应当坚持子女本位思想,禁止直接抚养人放弃子女抚养费的行为,充分尊重儿童意见,坚持手足不分开原则;二是加强法官在确定儿童直接抚养人和抚养费方面的公力监督职责;三是完善我国儿童抚养费制度,建议优先适用收入比例规则,扩大抚养费征收基数,建立父母财产报告制度,结合考虑生活保持标准和最低生活费标准,确立儿童抚养费担保制度。第四章为“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的受监护权问题”。本章主要围绕儿童受监护权问题展开。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的司法实践表明,诉讼离婚中很少涉及儿童的监护问题,没有明确儿童的监护人。这就导致父母离婚后对儿童监护权的行使方式不明确和监护职责不清晰;同时,还存在儿童财产监护缺失的问题。在对国外相关立法和我国相关学者提出的立法建议进行考察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一是婚姻法应明确儿童监护制度,提高父母的监护责任意识;二是完善离婚父母对儿童的监护方式,兼采单方监护与共同监护两种类型,适用约定与法定并行、约定优先适用的原则;法定监护方式以共同监护为原则,以单方监护为补充;共同监护的内容为直接抚养人负责子女的日常生活、居所指定、教育和惩戒,而其他重大事项的决定权、财产管理权和代理权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三是完善离婚父母对儿童的财产监护,提出确立儿童财产报告制度,具体包括制作儿童财产清单和定期报告儿童财产状况;同时,鼓励父母对儿童财产进行共同监护。第五章为“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的探望权问题”。该章主要围绕儿童探望权问题展开。在对我国诉讼离婚中探望权的司法实践进行考察分析之上,总结、分析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存在的问题及其症结。存在问题:探望权适用率偏低,探望时间不明确,探望方式模糊等问题。其症结表现为:立法存在缺陷,如忽视探望权的义务属性,否定儿童的探望主体地位以及立法规定较为原则;离婚父母存在错误观念;法官的干预较少。针对上述不足,提出如下完善建议:一是完善现有法律制度,界定探望权的权利义务属性,明确子女的探望主体地位,细化规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建议用“会面交往权”代替“探望权”;二是加强法官的干预和督促力度,如将探望与抚养问题一并处理,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三是提高父母的思想认知水平,正确认识探望对于子女的重要意义,合理约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第六章为“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的程序保障”。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与基础。根据程序对称性原理,儿童在诉讼离婚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需要构建特别程序。从世界范围来看,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针对家事纠纷制定了专门的家事程序,其中包括专门保护儿童权利的特别程序。对于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的程序保障,我国立法中的相关规定比较少,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已经开始有益探索,并取得积极成效。为了发挥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的程序保障功能,提出以下完善建议:一是完善我国诉讼离婚的调解程序,确定立案先行调解,组建家事调解委员会,详细规定离婚的调解程序;二是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强化法院的职权干预程序,加强法官释明权的运用,加大法官证据调查的力度;三是完善儿童的参与程序,主要包括完善儿童表达意见的诉讼程序和设立儿童诉讼代表人制度。
张鑫[6](2019)在《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研究》文中提出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以来,随着全世界范围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诸多因素的巨大变化,女性的政治、经济地位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诸多国家都积极地推进离婚制度变革,普遍确立了离婚自由的基本原则,以无过错离婚主义为基础修订离婚立法。但是在平等婚姻主体的离婚自由得以实现的同时,却也引发了新的社会问题,最集中的表现是离婚女性的经济贫困化和未成年子女利益保障不足。国内诸多学者开展的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证调查都显示,我国存在着离婚主体间权利义务分配不公正,离婚妇女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近年来,世界上诸多国家都在针对实现离婚自由与公平分担因离婚而产生的不利经济后果方面,积极地、持续性地推进相关制度之变革。西方女性主义的社会性别分析是把社会性别作为分析的关系范畴的理论框架或科研方法,能够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提供独特的研究视角。本文考察女性主义的社会性别视角及其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性别分析成果,对离婚夫妻财产利益平衡机制的完善进行理论探讨。目前,中国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正在编撰之中,本文拟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构成离婚夫妻财产利益平衡机制的夫妻财产分割制度和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等救济制度,并落脚于中国的实际,运用女性主义的社会性别研究视角与方法进行分析与研究,以期对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完善提出立法建议,以供我国立法机关参考。除引言外,本文的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约18万字。第一章“社会性别视角与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基本理论”。本章首先考察西方女性主义理论主要流派的重要观点以及社会性别分析的主要内容与方法,然后概述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基本理论,最后明晰在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研究中适用社会性别分析的意义。其中围绕研究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问题的需要,梳理女性主义诸思想流派的主要观点时,既需要避免女性主义理论的局限之处,又要借鉴女性主义理论的积极价值,为具体制度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和方法依据:自由主义女性主义主张男女同样理性,有利于女性平等主体地位确立的研究;文化女性主义主张实施满足女性特殊需求的保护措施,有利于促进男女实质平等的实现;激进女性主义揭示了父权宰制是男女不平等的深刻根源,有利于促进婚姻关系中权利平等分配的研究;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对劳动分工的分析,有利于开展家务劳动分工机制的研究;后现代女性主义关注女性内部差异的视角,有利于促进对弱者利益的关注。第二章为“夫妻主体地位与家庭分工的社会性别理论研究”。本文重点选取了女性主义理论对夫妻关系立法与司法影响较大的三个问题作为阐释和分析对象,即夫妻主体地位、家庭劳动分工模式、平等与差异保护方法。具体而言:其一,对夫妻主体地位以及婚姻关系的认识决定着婚姻财产制度的设计。本文通过对现代婚姻关系模式的社会性别视角考察,主张借鉴女权主义理论的伙伴关系婚姻模式建构夫妻双方的平等关系。其二,本文在研究社会性别理论对家庭性别劳动分工问题剖析、批判的基础上,主张以夫妻平等分担家务劳动分工机制与家务劳动补偿机制解决夫妻间权利义务失衡的问题。其三,本文梳理和评析女性主义的男女平等观,主张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的男女平等原则指导离婚夫妻财产衡平机制的构建。第三章为“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制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划定共同财产的界限,是夫妻双方财产权益分配的基础。本章首先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类型和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范围的立法演变,从社会性别视角反思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限的规则,审视我国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中关于共同财产类型与个人财产类型划分存在的性别盲点,从伙伴婚姻模式的家庭劳动分工提出如下主张:其一,主张在婚姻家庭领域重新界定“贡献价值”一词的内涵,承认家务劳动贡献价值,将贡献规则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的规则体系。其二,综合运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规则,对我国现行婚姻立法中两种财产的权属做出修改,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一是,主张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后所得共同保持一致。二是,主张将“夫妻一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及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划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对夫妻一方照顾老人付出较多的情形,通过家务劳动贡献补偿原则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给予离婚经济补偿。第四章为“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本章第一部分是从立法与司法两方面研究我国现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具体包括相关立法之概述,司法适用状况之实证调查,经过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提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以均等原则为一般原则不利于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夫妻一方(主要是女方)的权利保护。本章的第二部分是在借鉴公平原则的域外立法经验和女性主义者的公平正义家庭观念的基础上,提出以公平原则作为统领原则建构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原则体系,并论证其正当性。由于公平原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本章的第三部分重点研究离婚财产分割公平原则的考量因素,提出从过错、贡献、需要等方面设立具体的考量因素并论证其正当性,其中在贡献因素中强调家务劳动贡献价值;在需要因素研究中,引入女性主义者的能力方法,强调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在于实现能力提升。本章提出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的立法建议,人民法院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家务贡献补偿、照顾弱者利益以及照顾无过错方予以公平处理。第五章“我国离婚经济补偿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旨在对离婚经济弱势方的权利缺损予以救济,是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重要一环。本章从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简要阐述了两项制度的立法沿革和制度内容,对两项制度的司法适用状况进行实证调查与社会性别分析。通过比较域外相关制度的具体内容,借鉴域外先进立法经验,从我国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体系化结构出发,明晰两项制度的救济功能与适用范围,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从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主要适用群体是女性,但是两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低适用”、“低救济”的问题,没有充分发挥两项制度的救济功效,从实质上说,不利于对家务贡献的补偿和对经济弱势方利益的救济,我国离婚经济弱势女性的财产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两项制度的桎梏都在于适用条件的苛刻,本文建议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有条件地扩展适用于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即适用于如果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支持或协助另一方学习或工作等付出较多的,离婚时,没有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数量很少不能得到适当补偿的情形。本文建议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条件提升至离婚时一方生活“相对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按照满足该方“合理生活”需要的标准给予帮助的情形。在制度功能的界分上,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强调对家务贡献方利益损失的补偿功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强调对生活困难方提供最后救助的保障功能。秉承贡献与需求相结合,经济自立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公平地分担因离婚产生的不利经济后果,使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中发挥补救功能。
庄子怡[7](2019)在《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高离婚时代的次生产物,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制问题不但关系到家庭的和谐,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而应当引起学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0年出台后虽然在2001年经过一次修正,但其中涉及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条文并没有作出任何变动,而且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相关的多部司法解释从上世纪末颁布后就一直沿用至今。这就导致如果继父母子女之间发生法律纠纷诉诸法院,法官或者由于无法可依,或者由于不知该依何法,而只能自行作出法律适用的抉择,自由裁量权过大。体现在不同法院的司法裁判中,可能出现案情类似但裁判结果大相径庭的现象,有损司法权威。本文从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出发,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以及域外先进做法,从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形成、内容和终止方面,对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规定中的不足进行分析和阐述,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的设置提供参考。除导论和结论外,各章内容分别如下:第一章是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概述。从定义出发,重新界定了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内涵;梳理归纳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分类依据;阐述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立法概况,既从纵向角度总结了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立法沿革,也提出了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立法价值包括伦理价值和国际价值,以为后文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研究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形成中的法律问题。主要通过对山东省案件争议集中在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形成问题上的判例数据进行分析和总结,阐述我国现行立法相关规定的缺陷。选取域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对其立法经验进行考察与分析,拓宽我国相关问题的研究视角。第三章研究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内容中的法律问题。主要通过对山东省案件争议集中在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内容问题上的判例数据进行分析和总结,阐述我国现行立法相关规定的缺陷。选取域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对其立法经验进行考察与分析,拓宽我国相关问题的研究视角。第四章研究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终止中的法律问题。主要通过对山东省案件争议集中在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终止问题上的判例数据进行分析和总结,阐述我国现行立法相关规定的缺陷。选取域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对其立法经验进行考察与分析,拓宽我国相关问题的研究视角。第五章探讨完善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制度的建议。首先是确立立法原则,包括保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和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二,明确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形成条件,包括明确形成扶养关系的具体标准和增设不完全收养制度。第三,调整我国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包括平衡相互之间的扶养义务、赋予继父母适当的亲权、以遗产酌给请求权取代继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最后,区分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再婚关系是否存在来规范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终止方式。
袁发强,吴豪雳[8](2019)在《离婚后子女抚养与监护法律问题的澄清》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与监护问题,立法往往没有明确区分,对抚养与监护义务不加细化。这就会导致法官在判决时只考虑抚养问题而忽视监护问题,不利于父母未尽义务时儿童权利的保护,不利于相应的子女抚养和监护的变更,也不利于解决儿童诱拐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同"重抚养、轻监护"的传统观念以及抚养与监护不分的法律认识密不可分。随着新时期家庭关系的变化,越来越不利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编纂之时,对此部分的立法完善应当向《民法总则》靠拢。结合实际,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在处理离婚时父母子女关系问题上区分抚养与监护,明确父母子女之间的监护权利和监护义务。
张宇凯[9](2018)在《我国夫妻扶养义务的法律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夫妻扶养义务所具备的法律特征包括互动性与对等性、法定性与道德性以及财产性与身份性。深入剖析夫妻扶养义务的法律适用有助于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国情并在中华民族传统的基础上,在社会生活和审判实践中更恰当地适用夫妻扶养义务,符合《婚姻法》的立法价值理念,有助于优化法律的规范作用。本文通过研究夫妻扶养方面的典型案例,发现我国夫妻扶养义务在内容、程度、优先度及是否应有例外等方面存在问题。夫妻扶养义务在现行法律下的适用遇到种种困难,亟需用更加明确具体的规范来强化法律适用。夫妻扶养义务有其固有的特征及功能,同时在经济学、社会学以及法学等多个领域中理论基础极其深厚。具体而言,夫妻扶养义务主要由生活扶助、物质供养及精神慰藉组成,它们相互依托,缺一不可。现阶段国内司法实践中夫妻义务的适用过程,在是否履行方面存在夫妻扶养义务的前提不明确、与赡养和扶养存在顺序争议、无履行例外情形规定等争议;具体适用方面亦存在履行时限、具体内容、履行程度的规定不明的问题。综上,我国立法有必要明确夫妻扶养义务的具体内容、界定夫妻扶养义务的履行程度。通过设立禁止精神遗弃行为、明确物质给养的担保保障扶养权利的实现,依托家事法庭来促使夫妻双方履行其扶养义务。夫妻扶养义务例外与夫妻扶养义务之间本身具有一体两面的关系,前者是后者适用的排除,它符合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及公平正义原则等法律原则。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的经验,并根据现阶段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现状,充分明确夫妻扶养义务的适用及例外情形。
蒋胜男[10](2018)在《论我国继子女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完善》文中指出合理的继子女继承制度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对维护再婚家庭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通过系统分析,发现我国继子女法定继承权立法未尊重当事人意愿,不符合继承权本质,实践中难以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缺乏科学性与实用性;认为制度修订中应重新进行价值平衡,在维护再婚家庭稳定、促进家庭扶养、减轻社会负担的同时,更充分重视继父母内心意思,保护继子女合法权益,平衡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针对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本文梳理我国继子女继承传统、借鉴域外国家经验,联系我国具体国情,认为修正继子女法定继承制度有两种路径选择:一是用权利义务关系取代拟制血亲关系,取消继子女法定继承权,二是细化拟制血亲关系判断标准,使继子女法定继承权更具正当性。通过二者对比,本文最终选择第一种路径,具体立法建议如下:在人身关系上,建议民法分则亲属编修订中取消继父母子女拟制血亲关系立法,规定继父母对生父母抚养继子女具有帮助义务,继子女需赡养符合条件的继父母,以此保障未成年继子女和年迈继父母的扶养权益。在财产关系上,建议民法分则继承编修订中取消继子女的法定继承权,改通过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酌分遗产请求权、收养等制度获得财产继承;为配套完善继子女继承途径,维护继子女合法继承权益,立法需增加“继子女对继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条款,同时收养立法中进一步增设不完全收养制度,促进再婚家庭养老育幼。
二、父母再婚,子女仍应尽义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父母再婚,子女仍应尽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1)农村单亲家庭儿童成长困境的个案工作介入 ——以W镇单亲家庭儿童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1.研究目的 |
2.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3.文献简要评述 |
(四)相关概念界定 |
1.单亲家庭儿童 |
2.困境 |
(五)理论依据 |
1.社会学习理论 |
2.人格发展八阶段理论 |
(六)研究方法 |
1.无结构访谈法 |
2.参与式观察法 |
3.个案工作法 |
一、W镇农村单亲家庭儿童成长困境 |
(一)W镇单亲家庭儿童情况 |
1.W镇基本情况 |
2.W镇单亲家庭基本情况 |
(二)农村单亲家庭的特殊性 |
1.家庭居住地偏僻 |
2.家庭生活条件艰苦 |
3.家庭经济来源单一 |
4.儿童受教育资源匮乏 |
(三)W镇单亲家庭儿童成长困境现状 |
1.缺乏生活照料 |
2.产生心理偏差 |
3.惰性学校教育 |
4.亲子沟通不良 |
(四)W镇单亲家庭儿童成长困境成因分析 |
1.家庭层面 |
2.社会支持 |
二、个案工作介入W镇单亲家庭儿童成长困境 |
(一)个案背景 |
1.案主个人信息 |
2.案主家庭背景 |
(二)建立专业关系 |
1.与案主父亲建立专业关系 |
2.与案主建立专业关系 |
3.签订个案工作服务协议 |
(三)预估个案 |
1.资源分析 |
2.需求评估 |
3.介入思路 |
(四)开展个案服务 |
1.分级制定目标 |
2.改善亲子关系 |
3.纠正心理偏差 |
4.重温家庭幸福 |
5.链接社会资源 |
(五)评估与结案 |
1.成效评估 |
2.结案 |
三、个案工作介入的反思与不足 |
(一)解决单亲家庭儿童成长困境的对策与建议 |
1.单亲家庭自助 |
2.建立社会支持网络 |
(二)个案工作方法介入的反思与不足 |
1.专业实践能力不足,影响介入效果 |
2.社会工作提供服务有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妇女共鸣》中关于女性家庭问题讨论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二、学术前史 |
1、关于《妇女共鸣》杂志的研究 |
2、关于女性家庭与婚姻问题的研究 |
3、关于女性家庭与生育问题的研究 |
4、关于女性家庭与职业问题的研究 |
三、主要内容及章节安排 |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 |
1、研究方法 |
2、创新 |
第一章 《妇女共鸣》杂志的创刊及特点 |
一、《妇女共鸣》的创刊和发行 |
1、《妇女共鸣》的创刊过程 |
2、《妇女共鸣》的发行 |
二、《妇女共鸣》的编辑、执笔人和读者 |
1、《妇女共鸣》的编辑和执笔人 |
2、《妇女共鸣》与读者的互动 |
三、《妇女共鸣》杂志的特点 |
第二章 “争平等”——《妇女共鸣》中的家庭与婚姻问题 |
一、对婚姻问题的讨论 |
1、平等的婚恋观 |
2、平等的夫妻财产权 |
3、平等的家庭地位和共同的家庭责任 |
二、对已婚女子财产继承权的讨论 |
1、已婚女子财产继承权的法律沿革 |
2、《妇女共鸣》杂志对女子争产的支持 |
3、《妇女共鸣》对已婚女子获得财产继承权后的建议 |
三、对婚姻问题中特殊问题的讨论 |
1、女子贞节问题 |
2、婚案问题 |
第三章 “求科学”——《妇女共鸣》中的家庭与生育问题 |
一、特殊生育问题——科学节育 |
二、宣传科学的家庭育儿知识 |
1、宣传产妇的科学保养 |
2、宣传科学的育儿知识 |
三、《妇女共鸣》中的儿童公育 |
1、《妇女共鸣》中的儿童公育思想 |
2、儿童公育思想的施行——南京第一托儿所 |
第四章 “促独立”——《妇女共鸣》中的家庭与职业问题 |
一、家庭与职业的关系 |
1、职业对家庭的帮助 |
2、职业与家庭的冲突 |
3、《妇女共鸣》的建议 |
二、坚决反对“妇女回家去” |
1、“妇女回家去”的产生 |
2、坚决反对“妇女回家去” |
三、贤妻良母与贤夫良父 |
1、新贤妻良母主义的提出 |
2、新贤妻良母主义的争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继父母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我国继父母子女继承权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分类和解除 |
第二节 继父母子女继承权的历史演进 |
第三节 继父母子女继承权存废的学术争论 |
第二章 我国继父母子女继承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司法考察 |
第一节 继父母子女继承权制度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继父母子女继承权制度的司法考察 |
第三章 我国继父母子女继承权制度的不足 |
第一节 未明确排除情形 |
第二节 “扶养关系”的内涵和认定标准不明 |
第三节 “扶养关系”的解除规定不明 |
第四节 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难以满足现实需要 |
第四章 国外继父母子女继承权的考察和启示 |
第一节 国外继父母子女继承权制度概览 |
第二节 加拿大立法考察和启示 |
第三节 俄罗斯立法考察和启示 |
第四节 澳大利亚立法考察和启示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完善我国继父母子女继承权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在养老育幼原则的导向下明确排除情形 |
第二节 明确“扶养关系”的内涵和认定标准 |
第三节 明确“扶养关系”的解除条件 |
第四节 建立不完全收养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涉外未成年监护法律适用的司法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当前涉外未成年监护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应当适用第30条而未适用 |
一、法院地法适用的不当扩张 |
二、忽视对儿童利益的保护 |
三、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 |
第二节 错误选择法律适用规范进行适用 |
一、误用涉外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 |
二、混淆适用涉外监护和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规范 |
三、不确定应适用何条法律适用规范 |
第三节 随意理解与运用法律适用规范 |
一、忽略有利于选法标准 |
二、以当事人属人法代替有利于选法标准 |
三、错误理解了“有利于”的实质判断标准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涉外监护的识别 |
第一节 国内实体法上的抚养与监护的混淆 |
一、实体法立法上抚养与监护的混淆 |
二、司法审判中抚养与监护的混淆 |
三、理论研究中抚养与监护的混淆 |
四、抚养与监护界限不清的成因 |
第二节 抚养与监护关系的厘清 |
一、比较法视野下抚养与监护关系的梳理 |
二、国内实体法上父母子女关系的立法模式分析 |
三、国内实体法上抚养与监护制度下权利义务关系的厘清 |
第三节 涉外抚养与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定位 |
一、涉外扶养法律适用规范解决的纠纷类型 |
二、涉外监护法律适用规范解决的纠纷类型 |
三、涉外抚养与涉外监护价值取向与选法标准的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判断方法 |
第一节 有利于选法标准与子女最佳利益 |
一、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监护领域的发展 |
二、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局限性 |
三、有利于选法标准同子女最佳利益的区别 |
第二节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中的“有利于” |
一、有利于选法标准及其在实践中面临的尴尬局面 |
二、有利于选法标准实践中困境的成因 |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有利于选法标准 |
第三节 适用有利于选法标准应避免的误区 |
一、适用有利于选法标准应避免过度倾向女方 |
二、适用有利于选法标准应避免仅考虑经济因素 |
三、适用有利于选法标准应避免考虑无关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涉外未成年监护法律适用规范的完善 |
第一节 应以被监护人属人法替代有利于选法标准 |
一、有利于选法标准同涉外监护的不兼容 |
二、比较法上的涉外未成年监护法律适用 |
三、适用被监护人属人法的可行性分析 |
第二节 完善第30条规定的具体建议 |
一、应明确司法实践中第30条的适用范围 |
二、应引导司法实践正确认定“一方当事人” |
三、应为实践中适用有利于选法标准设置必要限度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儿童权利的基本理论探讨 |
第一节 儿童的法律界定与法律地位 |
一、儿童的法律界定 |
二、儿童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 |
第二节 儿童权利的理论思想支撑 |
一、儿童权利的域外理论 |
二、儿童权利的域内思想 |
第三节 儿童权利的界定、类型与内容 |
一、儿童权利的界定 |
二、儿童权利的类型 |
三、儿童权利的内容 |
第二章 诉讼离婚与儿童权利保护 |
第一节 儿童的家庭权利 |
一、受抚养权 |
二、受监护权 |
三、交往权 |
第二节 父母离婚对儿童家庭权利的影响 |
一、父母离婚对儿童受抚养权的影响 |
二、父母离婚对儿童受监护权的影响 |
三、儿童探望权的享有与行使 |
第三节 诉讼离婚与儿童权利的关联 |
一、诉讼离婚是离婚的重要方式 |
二、诉讼离婚与儿童权利的关联 |
第四节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由来与涵义 |
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立法体现 |
三、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实现路径 |
第三章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儿童受抚养权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
一、我国儿童受抚养权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的司法实践考察 |
第二节 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之域外法考察与评析 |
一、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之域外法考察 |
二、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之域外法评析 |
第三节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之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 |
一、我国诉讼离婚中直接抚养人确定之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 |
二、我国诉讼离婚中抚养费确定之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 |
第四节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之完善建议 |
一、坚持子女本位思想 |
二、加强法官的公力监督 |
三、完善我国的抚养费制度 |
第四章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儿童受监护权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
一、我国儿童受监护权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司法实践考察 |
第二节 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的域外法考察与评析 |
一、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域外法考察 |
二、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域外法评析 |
第三节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 |
一、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学者建议稿考察 |
二、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学者建议稿评析 |
第四节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完善建议 |
一、婚姻法明确规定儿童监护制度 |
二、完善离婚父母对儿童的监护方式 |
三、完善离婚父母对儿童的财产监护 |
第五章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儿童探望权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
一、我国儿童探望权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的司法实践考察 |
第二节 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之域外法考察与评析 |
一、儿童探望权之域外法考察 |
二、儿童探望权之域外法评析 |
第三节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之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 |
一、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之学者建议稿考察 |
二、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之学者建议稿评析 |
第四节 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之完善建议 |
一、立法完善 |
二、加强法官的干预和督促力度 |
三、提高父母的思想认知水平 |
第六章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的程序保障 |
第一节 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程序保障的确立与发展 |
一、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程序保障的理论分析 |
二、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程序保障之域外考察 |
三、我国诉讼离婚程序的现状分析 |
第二节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程序保障之完善建议 |
一、完善诉讼离婚的调解程序 |
二、强化法院的职权干预程序 |
三、完善儿童的诉讼参与程序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社会性别视角与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女性主义理论之社会性别视角的考察与评析 |
一、社会性别之源——女性主义理论思想流派主要观点的考察与评析 |
二、女性主义理论之“社会性别”视角 |
第二节 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基本理论考察 |
一、离婚妇女生活状况恶化的社会问题 |
二、离婚夫妻财产权益衡平机制的基本制度构成 |
第三节 以社会性别视角审视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意义 |
一、以社会性别视角审视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积极意义 |
二、引入社会性别分析应注意的问题 |
第二章 夫妻主体地位与家庭分工的社会性别理论研究 |
第一节 社会性别理论之夫妻主体地位问题研究的考察与评析 |
一、西方社会从夫权统治地位走向夫妻平等地位的历史考察 |
二、社会性别理论对两性主体地位平等问题的研究 |
三、现行婚姻家庭制度中男女平等主体关系的立法 |
第二节 社会性别理论之夫妻家庭分工问题研究的考察与评析 |
一、社会性别理论对家庭分工模式的批判与平等路径的研究 |
二、现代婚姻家庭制度对家庭分工的立法 |
第三节 社会性别理论之夫妻平等原则问题研究的考察与评析 |
一、社会性别理论的性别平等观 |
二、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的男女平等原则 |
第三章 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制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一节 我国现代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立法演变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我国现代夫妻共同财产制类型立法演变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立法变化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二节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规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我国婚后所得共同财产范围界定的基本规则 |
二、我国适用贡献规则界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论争 |
三、美国适用贡献规则界分财产范围的立法考察 |
四、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夫妻财产范围界分适用规则的立法建议 |
第三节 我国特殊财产界定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权属界定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二、夫妻一方继承、受赠财产权属界定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四章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一节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我国现行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原则之立法概述 |
二、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司法适用状况之实证调查 |
三、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二节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女性主义学者坚持公平正义的家庭美德观 |
二、离婚夫妻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域外立法实践考察 |
三、以公平原则构建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体系的正当性 |
四、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考量因素 |
第三节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考量因素——贡献 |
一、女性主义学者对劳动贡献平等原则的审视 |
二、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考量贡献因素的立法建议 |
第四节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考量因素——需要 |
一、女性主义学者以满足能力需要实现性别平等的路径选择 |
二、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考量需要因素之立法建议 |
第五节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适用与立法建议 |
一、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立法建议 |
二、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适用建议 |
第五章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一节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我国现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相关规定 |
二、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司法适用现状之实证调查 |
三、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司法适用状况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四、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之立法完善建议 |
第二节 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之立法发展考察 |
二、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司法适用状况实证调查 |
三、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司法适用状况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四、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之立法完善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7)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论文创新性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创新性 |
第一章 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概述 |
一、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概念 |
二、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类型 |
(一)姻亲性质的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 |
(二)拟制血亲性质的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 |
三、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立法概况 |
(一)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立法沿革 |
(二)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立法价值 |
第二章 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形成 |
一、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形成规定存在的不足 |
(一)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形成标准不明 |
(二)忽略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当事人主观意愿 |
二、域外立法考察及对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形成的启示 |
(一)域外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形成的立法考察 |
(二)域外立法对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形成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一、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内容规定存在的不足 |
(一)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不明 |
(二)未区分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 |
(三)继父母对继子女的姓氏决定权受限 |
(四)相互继承权违背继父母子女主观意愿 |
二、域外立法考察及对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内容的启示 |
(一)域外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内容的立法考察 |
(二)域外立法对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内容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终止 |
一、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终止规定存在的不足 |
(一)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能否终止不明 |
(二)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如何终止不明 |
二、域外立法考察及对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终止的启示 |
(一)域外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终止的立法考察 |
(二)域外立法对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终止的启示 |
第五章 完善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制度的建议 |
一、确立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制度的立法原则 |
(一)保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 |
(二)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
二、明确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形成条件 |
(一)明确形成扶养关系的具体标准 |
(二)增设不完全收养制度 |
三、调整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一)平衡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 |
(二)赋予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适当的亲权 |
(三)以遗产酌给请求权取代继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 |
四、规范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终止方式 |
(一)再婚关系存在时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终止 |
(二)再婚关系消灭时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终止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8)离婚后子女抚养与监护法律问题的澄清(论文提纲范文)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与监护的混淆 |
(一) 现行立法中离婚后子女抚养与监护问题的混淆 |
(二) 当前理论研究对子女抚养与监护的认识误区 |
(三) 当前审判实践中对抚养和监护认识的误区 |
1. 表述为“直接抚养”。 |
2. 表述为“随父亲 (或母亲) 共同生活”。 |
3. 表述为“携带抚养”。 |
4. 表述为“抚养”。 |
二、混淆抚养与监护的后果 |
(一) 在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时过分偏向女方 |
(二) 不利于处理抚养和监护的变更问题 |
(三) 不利于未尽义务时责任的认定和处理 |
(四) 不利于解决儿童诱拐问题 |
三、抚养与监护界限不清的成因 |
(一) “重抚养、轻监护”的传统观念 |
(二) 监护的法律定位不清晰 |
(三) 抚养的内涵不明确 |
四、完善离婚后子女抚养与监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 明确抚养与监护项下当事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 |
1.抚养制度下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法律界定。 |
2.监护制度下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法律界定。 |
(二) 起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着力于减少和消除矛盾 |
(三) 应细化父母权利义务以应对社会需求 |
结 语 |
(9)我国夫妻扶养义务的法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夫妻扶养义务概述 |
第一节 夫妻扶养义务的界定 |
一、夫妻扶养义务的概念 |
二、夫妻扶养义务的特征 |
三、夫妻扶养义务的功能 |
第二节 夫妻扶养义务理论依据 |
一、法理学原理 |
二、伦理学原理 |
三、社会学原理 |
四、经济学原理 |
第二章 夫妻扶养义务的立法和司法现状 |
第一节 夫妻扶养义务的法律规定 |
一、我国关于夫妻扶养义务的立法规定 |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夫妻扶养义务的立法规定 |
第二节 夫妻扶养义务适用的司法审判现状 |
一、夫妻间扶养纠纷的司法审判现状 |
二、第三人侵权夫妻主张扶养费的司法审判现状 |
第三章 夫妻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影响夫妻扶养义务适用与否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
一、履行夫妻扶养义务的前提不明确 |
二、夫妻扶养与子女赡养、父母扶养的顺序之争 |
三、无夫妻扶养义务适用例外情形的规定 |
第二节 影响夫妻扶养义务具体适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
一、夫妻扶养义务适用的时限之争 |
二、夫妻扶养义务的内容存有争议 |
三、关于夫妻扶养义务履行程度的规定不明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夫妻扶养义务法律适用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明确夫妻扶养义务的内容 |
一、物质供养 |
二、精神慰藉 |
三、生活扶助 |
第二节 界定夫妻扶养义务的程度 |
一、夫妻扶养要保持对方的生活 |
二、明确夫妻扶养的标准 |
三、子女赡养和父母抚养不能对抗夫妻扶养 |
第三节 强化对夫妻扶养义务履行的法律保障 |
一、禁止精神遗弃行为 |
二、物质给养的担保 |
三、设立独立的家事法庭 |
四、完善夫妻扶养费请求权的规定 |
第四节 增设我国夫妻扶养义务的例外情形 |
一、权利人严重违反夫妻人身义务 |
二、权利人严重违反夫妻财产义务 |
三、权利人存在品行不端的行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10)论我国继子女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标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二章 继子女法定继承权存废争议 |
2.1 肯定说 |
2.2 否定说 |
2.3 争议的焦点 |
第三章 我国继子女法定继承制度的历史沿革 |
3.1 古代继子女继承制度的演变 |
3.2 近现代社会继子女法定继承制度 |
第四章 我国继子女法定继承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 拟制血亲立法存在缺陷 |
4.2 有违继承权的本质 |
4.3 未遵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
4.4 与公众普遍认知冲突导致实践矛盾突出 |
第五章 继子女法定继承制度的域外经验探析 |
5.1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 |
5.2 英美法系国家、地区 |
5.3 域外经验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
第六章 我国继子女继承制度的模式选择与建议 |
6.1 立法价值取向 |
6.2 现有社会基础 |
6.3 立法模式的选择 |
6.3.1 模式一:权利义务关系取代拟制血亲关系 |
6.3.2 模式二:细化拟制血亲关系判断标准 |
6.3.3 两种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
6.4 具体立法建议 |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附录一 关于继子女法定继承权的问卷调查(民众) |
附录二 关于继子女法定继承权的问卷调查(法律执业人员) |
四、父母再婚,子女仍应尽义务(论文参考文献)
- [1]农村单亲家庭儿童成长困境的个案工作介入 ——以W镇单亲家庭儿童为例[D]. 葛越.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21(08)
- [2]《妇女共鸣》中关于女性家庭问题讨论的研究[D]. 叶慧君.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3]我国继父母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研究[D]. 赵丹.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4]涉外未成年监护法律适用的司法实践研究[D]. 吴豪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研究[D]. 张庆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研究[D]. 张鑫.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研究[D]. 庄子怡.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9(09)
- [8]离婚后子女抚养与监护法律问题的澄清[J]. 袁发强,吴豪雳.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9(02)
- [9]我国夫妻扶养义务的法律适用研究[D]. 张宇凯. 华侨大学, 2018(01)
- [10]论我国继子女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完善[D]. 蒋胜男.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