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家庭暴力的社会学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陈宥廷[1](2021)在《家庭暴力受害者民事权益保护研究》文中提出
曲木玥者[2](2021)在《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家庭暴力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一社会毒瘤不仅给个人与家庭带来巨大伤害,也给社会来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情节严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暴力行为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犯罪。对于家庭暴力犯罪,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犯罪是一个犯罪学概念,而狭义的家庭暴力犯罪指被刑法追诉的家庭暴力行为。本文从刑法的视角出发,主要讨论狭义的家庭暴力犯罪。目前,预防并制止家庭暴力犯罪在国际社会已经形成共识,对于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与可罚性研究正在逐步推进。我国对此研究起步较晚,刑法上的关注度不够高,与《反家庭暴力法》的衔接也并不够畅通。现行刑法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罪名主要分布在分则第四章,但这些规定或不完整,或表述不清晰,难以确保对家庭暴力犯罪进行有效的打击,为遭受家庭暴力犯罪的受害者提供的保护也有限。为此,本文结合我国的刑法理论与家庭暴力犯罪的特点,尝试提出一套既符合刑法理论又符合我国家庭暴力犯罪防治现状的建议,供立法与司法在对家庭暴力犯罪进行规制时参考。具体来讲,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家庭暴力的界定。对比国际国内的相关概念,总结出符合我国当前现状的概念,即家庭暴力为家庭成员之间通过实施身体上的强力、精神上的胁迫、侮辱或以其他方式,给对方的身体、精神以及性权利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紧接着阐述家庭暴力的关系不对等性、循环性、隐蔽性、长期性与社会容忍度高的特点。此外,将家庭暴力依据不同标准进行类型划分,着重介绍按侵害客体进行的分类,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第二部分是家庭暴力犯罪的中外立法对比。先概述各国家庭暴力犯罪的立法概况,横向上对各国状况进行分析,再横向上对不同国家家庭暴力犯罪的立法模式、罪名、刑种、最高法定刑上进行对比,提出各国具有特色的家庭暴力犯罪防治措施,例如美国对于虐待儿童、婚内强奸的规制;英国惩治家庭暴力犯罪的禁止令、占有令以及罚金;日本对于婚姻暴力的规制以及各类具体的禁止令,并据此对后文我国家庭暴力犯罪规制提出的建议做铺垫。第三部分是家庭暴力犯罪的疑难问题,主要讨论三个存在争议的家庭暴力犯罪问题。首先探讨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从罪名设置等方面切入进行阐述;接着讨论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定性,从含义、犯罪性上进行解读;最后关注以暴制暴的处理问题,对以暴制暴进行界定,分别讨论以暴制暴行为中构成正当防卫的类型与构成犯罪的类型。第四部分提出家庭暴力犯罪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完善。包括在规制家庭暴力犯罪的立法模式选择上,设想三种立法模式,比较其优缺点,得出采用单行刑法立法模式更合理的结论;在告诉才处理的家庭暴力犯罪行为中加入公诉的例外情形;调整刑种与法定刑幅度;明确虐待罪的入罪标准;建议增设婚内强奸罪,提供具体增设方式;以及对以暴制暴问题从宽处理的思路。
张文清[3](2021)在《农村受家暴妇女自杀意念的个案工作介入研究 ——以江西省C村X个案为例》文中提出当今社会,自杀问题日益演变成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其危害和影响极大,不仅危害个体生命安全、对他人的心理造成巨大冲击,同时也影响着社会经济的正常有序发展,加重国家对公共卫生安全问题处理的负担。在我国,女性自杀的比例明显高于男性,其中农村妇女的自杀率又高于城市妇女,因此对农村妇女的自杀问题进行深入地探究,并进行社会工作介入的研究和实践十分重要。本研究选择江西C村一位有自杀意念的农村受家暴妇女作为研究对象,为其提供个案工作服务。在女性主义和危机干预模式的理论指导下,通过文献研究法、深入访谈法收集服务对象的基本资料,分析服务对象的现实处境,了解服务对象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服务计划来解决问题。以女性主义理论为指导,帮助农村受家暴妇女理清并深入认识问题,使其意识到问题并非总是不可解决的,许多问题的产生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将问题外化解构,妇女可以激发自己的潜能、发现自身优势,从而寻找恰当的方式来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争取合法权益、避免遭到伤害。以危机干预理论为指导,指出危机的产生具有紧迫性,是个体固有应对危机的方式已无法处理和解决问题时,需要对其进行紧急介入。家庭暴力的发生对农村妇女的生理和心理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原有应激能力已无法较好地帮助其走出危机,需要社会工作者对其进行紧急的危机干预,帮助受家暴妇女明确问题,为其提供支持、注入生活的新希望,从而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新出路。本研究运用个案工作方法介入农村受家暴妇女的自杀意念问题,在服务时将介入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有针对性地对农村受家暴妇女的问题进行干预。首先是危机来临期,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共同应对危机,鼓励服务对象发泄内心的苦闷情绪,理解服务对象的遭遇,安抚服务对象的情绪,收集服务对象详细的资料并制定计划。其次是积极转变期,帮助服务对象重建支持系统,认识原有应对问题方式的不合理性,并寻找新的因应方式来认识和解决问题,修正服务对象丈夫的认知和行为,协调夫妻关系共同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最后是巩固重塑期,协助服务对象检验新的应对方式的适用性,鼓励服务对象提升自我,重建对未来生活的勇气和信心。在整个服务的过程中,服务对象的自杀意念强度明显降低,重新建立起了对未来生活的希望和信心,也能利用新的因应方式去认识和处理问题,夫妻关系得到改善,家庭暴力问题得到缓解。
张琪[4](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窦盛翔[5](2021)在《社会工作介入受家暴女性主体意识提升的研究》文中指出家庭暴力一直是被全球所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自1995年北京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后,家庭暴力问题在中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经过20多年的探索,我国对反家暴机制的构建不断加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诞生,我国在反家暴的道路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然而家庭暴力问题仍不能够杜绝,近年来在网络媒体的曝光下,名人间的家暴问题也不在少数,在众多的家庭暴力问题中,女性受暴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在不久前曝光的着名博主宇芽被家暴事件和着名男星蒋劲夫家暴事件中,受害人皆为女性,根据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其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比例为5.5%,农村和城镇分别为7.8%和3.1%。家庭暴力严重影响着受暴妇女的身心健康发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在众多的案例中不难发现,受家暴的妇女中有很大部分受男尊女卑的父权制影响,对自身充满不自信,认为在家庭中男性应处于支配地位,女性应处于被支配地位。因此,为使受家暴女性提高自身的自信心,尽快帮助其摆脱家暴所带来的影响,本文以天津市妇联信访接待室为依托,通过梳理社会性别和女性主义理论并运用于受暴女性的个案工作中,旨在唤醒受暴女性的女性主义体意识,从而缓解家庭暴力带给其影响。
曹泽康[6](2020)在《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的身体、精神等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破坏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也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多年来,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一直在探索采用法律的、行政的、教育的等各种方法措施和机制来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行为。特别是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既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也为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直接和具体的法律依据。然而,《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工作仍然存在或遇到了诸多问题和困难,成效并不理想,家庭暴力乃至恶性家庭暴力事件依旧频发。针对这一状况,本文从以下几个维度开展了研究:首先,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重新对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概念、特点、指导思想、原则、职权、意义等有关家庭暴力研究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梳理、提炼和总结,明确了研究的逻辑起点和基本原理。其次,本文从四个方面,即现行法律的不明确、不完备、不具有可操作性等法律方面的问题,公安民警对家庭暴力性质与危害认识不到位、执法力度不足、反家暴专业部门和绩效考核制度缺位等公安机关方面的问题,受害人及相关群众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与行为能力等方面的问题,国家部门、社会组织联动机制尚未建立健全方面的问题,对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存在和面临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以便有针对性的提出应对和解决策略。再次,本文通过对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警察机关干预家庭暴力有关制度、措施和实践的研究,尝试发现和总结可供我国公安机关借鉴的有益经验。最后,针对存在和面临的问题,本文从四个大的方面,即增强法律素养、提高干预技巧、加强团队建设、做好风险防控等专业能力方面,建立事前预警机制、细化事中干预机制、建立事后回访机制等工作机制方面,密切部门协作、丰富救助体系、探索联动模式等构建联动工作模式方面,善用告诫制度、适用相关罪名等适用现行法律方面,提出和构建了一个较为完整、系统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提升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效度的对策体系,以期对改进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工作有所裨益。
刘晓庆[7](2020)在《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认定研究》文中提出人们普遍认为,家庭暴力只有零次或者无数次,它严重侵犯人权,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家庭暴力作为受暴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法定理由,有效证明家庭暴力事实的存在,才能够帮助受暴者顺利摆脱暴力婚姻。虽然我国将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并且卓有成效,但家庭暴力仍难以证明,家庭暴力的认定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公认的一大难题。从受暴者的角度出发,证据获取困难,即使将所获得的证据提交法院,基于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家暴的认定与民事诉讼一般证据规则的适用存在不合宜之处。从大量的民事判决书样本中笔者分析发现了证据之外的影响因素,囿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模糊,法官在认定家庭暴力时的态度不一,有的法官会自动淡化家庭暴力,最终将案件的重心转移到当事人之间的感情是否彻底破裂。除此之外,在此类家事案件中侧重于主导司法调解,家庭暴力的认定往往容易被忽视。因此,本文主要从多个方面着手探索能够认定家庭暴力的途径,致力于突破家庭暴力在离婚案件中认定难的困境,帮助受暴者的诉求获得法院的支持。本文主要通过五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简要说明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的背景下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由此提出家庭暴力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的认定难题,指出目前亟需解决此难题的必要性,为下文探索认定家庭暴力的途径打下基础。第二部分针对我国对家庭暴力定义的相关条款,笔者主要从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行为类型及其属性三方面进行分析,严格规范家庭暴力、弄清家庭暴力的边界线是研究本文的重要前提。第三部分为厘清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审理现状,以L市为例,笔者搜集了128份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样本并进行数据统计,对其系统的整理并进行分析,包括家暴的行为类型及其证明情况、当事人的举证情况、案件的审结情况,以便研究在司法审判中法官是如何运用证据来认定家庭暴力,以及是否还存在其他的影响因素。第四部分基于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进一步分析家庭暴力难以认定的原因。当事人举证难的问题早已达成共识,笔者不过多论述,此外在认定家庭暴力的过程中可采信的证据种类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举证难度。证据规则的适用一直是家暴认定的首要难题,因此反思离婚诉讼中适用的证据规则显得很有必要。此外笔者认为法官的认知偏差以及受司法调解的影响往往容易导致对家暴的忽视。第五部分主要从多个方面着手完善,填补《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留有的空白,尤其是针对家庭暴力的处置机制,例如明确法院的职权介入、规制公安机关的执法、联动各机构的合作,这些可以帮助受暴者固定证据的法律机制亟待需要规范细化;重新审视证据规则之后进行重构,并适当扩大证据的可采信范围;厘清司法调解与家暴的关系,反思调解在家暴认定中“扮演的角色”;纠正法官的认知偏差,提高家事审判的技能,将以上这些作为着力点进行阐述和论证,以此突破家庭暴力认定的困境。
李卉[8](2020)在《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媒介呈现及话语变迁研究 ——以《人民日报》为例(1987-2019)》文中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或社会问题,其涉及的范畴也不仅限于法律知识和社会工作技术,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社会情境、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在家庭暴力话语的权力运作和历史变迁中,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研究意图从历史的角度,通过对《人民日报》家庭暴力受害者话语的分析,考察影响相关话语生成的权力运作、社会制度、媒介发展等因素,并探究这些因素与家庭暴力受害者话语的权力运作间的关系。本研究希望解决的问题是:党报如何构建家庭暴力受害者形象?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大众传媒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理解和建构发生了何种变化?这一变化如何呈现在家庭暴力受害者话语中?影响这种呈现的权力运作和政治环境是什么?本研究不希望简单停留在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形象建构的分析,而是尝试进一步发掘家庭暴力受害者话语演变过程中的一些重要影响因素,从历史的维度来分析家庭暴力受害者与当代中国社会意识形态变化之间的关联。第一章对家庭暴力受害者话语样本进行了分析。首先,家庭暴力受害者话语样本的数量呈现螺旋式上升的趋势。其次,检验出样本的样式、体裁、内容、主题、强调主体等变量变化均与年代变迁之间的相关性。其中特别关注了“消息来源”,通过年代区间及消息来源比例的交叉分析可以发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及警方和法律专业人士的官方话语,随着时代发展比例在不断扩大。最后,以框架理论作为理论工具对相关样本展开文本分析。总体来看,弱势、无能等家庭暴力受害者形象建构贯穿着所有年代,降低了社会对其认知和接纳的可能。具体来看,不同年代间的框架使用体现出了较为明显的时代变化。第二章是家庭暴力受害者报道话语变迁分析,从话语的宏观层面变迁、价值判断及话语修辞变迁和话语框架等方面进行了总体分析,并得出了不同层面中家庭暴力受害者媒介话语的变化。第三章是家庭暴力受害者话语的历史变迁研究。通过文本的变化,结合历史背景分析变化产生的原因。2000年以前,更多关注的是国际人权,而家庭暴力受害者作为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被呈现在《人民日报》的国际新闻版面中。形象呈现方面,大多以“被保护”人群的形象出现,较少讨论归因包裹。2000-2005年间,开始动员社会关心关注家庭暴力受害者,尤其是从政府立法层面讨论这一问题,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的权利限定及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机制。2006-2013年间,各类妇女、儿童保护组织相继发展,呈现出了欣欣向荣的态势,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这类机构逐步完善,成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主力军。在形象层面,家庭暴力受害者成为了模范和典型人物为主角的报道的配角,这种报道形式进一步加深了这一群体悲惨、软弱、无能的烙印。2014年后,家庭暴力受害者报道逐渐细化,关于个案的描述显着增多。同时,和以往任何一个时期不同,大众媒介在建构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社会管控和福利关爱方面开始了新的探索,家庭暴力受害者相关的福利政策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以福利关爱为框架的报道显着增多,家庭暴力受害者话语的意识形态形象不再明显,转而以各类司法立法等社会管控措施的隐性方式体现,去到了过去那种道德化及泛政治化的形象建构,逐渐在“法律”的概念中理解和建构这一群体,减弱了这一问题的社会烙印。第四章内容为结论阐述、研究的限制以及研究展望。本研究意图通过对家庭暴力受害者话语变迁的分析,对这一话语进行整体的、理性的审视,探寻家庭暴力受害者话语变迁背后的权力运作关系及历史原因。
马学军[9](2020)在《传统与宗教:农村妇女对家庭暴力的容忍与反抗研究 ——以临夏回族自治州C村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本研究以家庭暴力问题为核心,利用文化认可暴力理论作为分析工具,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C村回族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问题进行研究,笔者通过对临夏回族自治州C村受暴妇女进行实证调查,冀希望从C村受暴妇女着手,主要探讨文化因素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影响。本研究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法等方法进行实地考察研究,以文献研究为辅助,针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回族妇女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知反应、家庭暴力的发生情况以及家庭暴力的处理方式进行分析研究,探讨传统文化和宗教文化中的女性观对家庭暴力的影响。本研究首先分析回族妇女对家庭暴力的反应,进入现场统计分析调查样本的基本情况和其中的典型案例,从而反映家庭暴力在回族农村发生的真实情况。其次详细分析C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受暴妇女对家庭暴力的认知情况、C村家庭暴力的发生诱因和暴力的主要类型以及家庭暴力的处理方式,反映回族受暴妇女的客观现状,在此基础上发现家庭暴力现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最后通过分析传统文化和宗教文化中女性观,反映双重文化观念对家庭暴力的影响作用,同时发现在双重文化压力和社会秩序转型的背景下,个体化和女性独立意识的觉醒使得回族地区家庭暴力问题存在一定的社会风险。本研究认为,传统文化和宗教文化中的消极部分对回族农村地区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现象有很重要的影响:传统文化和宗教文化在一定程度上默许和纵容了回族农村地区家庭暴力的发生,也在一定程度上内化和漠视了回族农村地区的家庭暴力问题。对于如何预防和抑制家庭暴力问题,笔者也从政府、社会、文化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崔薇[10](2020)在《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认定问题研究 ——以女性“以暴制暴”为视角》文中认为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破坏家庭和谐稳定的行为,在我国90%以上的受暴者均为女性,故本文主要以对女性的家庭暴力及受虐妇女在家庭暴力中的“以暴制暴”行为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研究,以家庭暴力中的肢体暴力为主线,从多学科理论和实践需求角度分别对女性面对身体暴力防卫的正当性加以论证。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对婚内强奸入刑问题及婚内性暴力的防卫权进行了一定思考,希望通过学理的完善进步推动司法实践的新发展,从而保护家庭暴力中女性的合法权益,促进个案的公平公正。本篇文章有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笔者通过文献查阅,对家庭暴力进行了概述,介绍了家庭暴力的特征及类型以及不同类型暴力中女性的防卫问题。第二部分通过介绍正当防卫扩张说、正当防卫扩张否认说、防御性紧急避险、婚内强奸的三种争议学说,展露出目前学理界对家庭暴力中受虐妇女“以暴制暴”防卫行为的态度。第三部分则是从实践的角度出发,探寻受虐妇女“以暴制暴”正当防卫认定的困境以及作为婚内性暴力中女性正当防卫或特殊防卫成立前提的婚内构成强奸的说法在实践中难以适用的现状。最后一部分是从刑法社会学的角度思考女性在家庭暴力中实施暴力反抗行为的合理性以及婚内强奸入罪、受虐妇女“以暴制暴”案件预防的必要性。通过理论与现实的研究与对比,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对受虐妇女“以暴制暴”正当防卫情节认定的标准把控过于严格,而从有利于家庭的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层面考虑,适当放宽防卫情节认定的尺度,保护妇女面对家庭暴力时的防卫权利,是十分必要的。
二、对家庭暴力的社会学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家庭暴力的社会学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2)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一般性考察 |
1.2.2 具体问题考察 |
1.3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与不足 |
2 家庭暴力的界定 |
2.1 中外家庭暴力的含义 |
2.1.1 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 |
2.1.2 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 |
2.1.3 结论 |
2.2 家庭暴力的特点 |
2.2.1 关系不对等性 |
2.2.2 暴力循环性 |
2.2.3 隐蔽性和长期性 |
2.2.4 社会容忍度高 |
2.3 家庭暴力的类型 |
2.3.1 身体暴力 |
2.3.2 精神暴力 |
2.3.3 性暴力 |
3 家庭暴力犯罪的中外立法对比 |
3.1 家庭暴力犯罪的中外立法状况 |
3.1.1 英国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立法 |
3.1.2 美国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立法 |
3.1.3 日本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立法 |
3.1.4 我国大陆地区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立法 |
3.2 家庭暴力犯罪的中外对比 |
4 家庭暴力犯罪的疑难问题分析 |
4.1 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
4.2 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定性 |
4.2.1 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定义 |
4.2.2 婚内强迫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
4.3 以暴制暴行为的处理 |
4.3.1 构成正当防卫的以暴制暴行为 |
4.3.2 构成犯罪的以暴制暴行为 |
5 家庭暴力犯罪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完善 |
5.1 采取单行刑法立法模式 |
5.2 完善自诉制度 |
5.3 调整刑种与法定刑幅度 |
5.4 明确虐待罪入罪标准 |
5.5 增设婚内强奸罪 |
5.6 以暴制暴构成犯罪的从宽处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农村受家暴妇女自杀意念的个案工作介入研究 ——以江西省C村X个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2 文献综述 |
2.1 核心概念 |
2.1.1 农村受家暴妇女 |
2.1.2 自杀意念 |
2.2 理论基础 |
2.2.1 女性主义理论 |
2.2.2 危机干预理论 |
2.3 国内外相关文献研究 |
2.3.1 农村受家暴妇女研究 |
2.3.2 农村妇女自杀问题研究 |
2.3.3 社会工作介入农村受家暴妇女自杀问题研究 |
2.3.4 文献述评 |
3 个案评估与方案设计 |
3.1 个案评估 |
3.1.1 个案基本情况 |
3.1.2 个案问题分析 |
3.1.3 个案需求评估 |
3.2 个案介入方案 |
4 阶段性介入过程及成效 |
4.1 危机来临期:共同正面应对 |
4.1.1 压力下极度的委屈与崩溃 |
4.1.2 日益缺失的支持系统 |
4.1.3 共同成长下的直面问题 |
4.2 积极转变期:探寻问题的新出路 |
4.2.1 重建支持系统 |
4.2.2 调整因应方式 |
4.2.3 修正丈夫认知 |
4.2.4 协调夫妻关系 |
4.3 巩固重塑期:勇敢地面对未来 |
4.3.1 巩固改变,提升自我 |
4.3.2 重建信心,迎接未来 |
4.4 个案介入评估 |
4.4.1 过程评估 |
4.4.2 结果评估 |
5 总结、反思与建议 |
5.1 总结与反思 |
5.1.1 实务总结 |
5.1.2 介入模式及技巧反思 |
5.1.3 理论视角适用性反思 |
5.2 创新与不足 |
5.3 相关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Beck自杀意念量表中文版 |
致谢 |
(4)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社会工作介入受家暴女性主体意识提升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目的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1.3.1 理论基础:女性主义理论 |
1.3.2 女性主义中心:社会性别理论 |
1.3.3 分析框架 |
1.4 文献综述 |
1.4.1 国外研究现状 |
1.4.2 国内研究现状 |
1.4.3 国内外现有研究评析 |
1.5 概念界定 |
1.5.1 家庭暴力的界定 |
1.5.2 女性主体意识界定 |
1.6 研究方法 |
1.6.1 文献法 |
1.6.2 访谈法 |
第二章 受家暴女性主体意识现状研究 |
2.1 家庭暴力形成的危害 |
2.1.1 对个人的危害 |
2.1.2 对家庭的危害 |
2.1.3 对社会的危害 |
2.2 受家暴女性主体意识缺失分析 |
2.3 受家暴女性主体意识缺失原因 |
2.3.1 父权制观念对社会整体的影响 |
2.3.2 社会分工不公导致的女性地位低下 |
2.3.3 角色的先赋性导致的两性关系不平等 |
第三章 社会工作介入唤醒受家暴女性女性主体意识 |
3.1 个案来源 |
3.2 个案1:摆脱15 年婚姻家庭暴力的噩梦 |
3.2.1 个案基本信息 |
3.2.2 案主自身的问题 |
3.2.3 案主需求 |
3.2.4 设计服务方案 |
3.2.5 个案介入过程 |
3.3 个案2:打破“神”的存在 |
3.3.1 个案基本信息 |
3.3.2 案主自身的问题 |
3.3.3 案主需求 |
3.3.4 设计服务方案 |
3.3.5 个案介入过程 |
3.4 小组工作——团结受家暴女性,提升主体意识 |
3.4.1 小组成员筛选 |
3.4.2 理论依据 |
3.4.3 活动目标 |
3.4.4 小组活动 |
3.5 服务评估及过程反思 |
3.5.1 服务评估 |
3.5.2 过程反思 |
第四章 实务反思 |
4.1 社工与政府部门联系薄弱 |
4.2 社会工作在当地的影响力不足 |
4.3 受家暴女性的社会支持网络体系仍需完善 |
4.4 学校应加深男女平等理念 |
4.5 缺乏整合家庭暴力问题综合系统 |
第五章 提高受家暴女性主体意识的建议 |
5.1 进一步加强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 |
5.2 加强各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 |
5.3 提升女性主体意识——建立社区“女子学堂” |
5.4 建立专门的受家暴女性数据库 |
5.5 发挥媒体正向引导作用 |
5.6 建立专门的受害者支持系统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
发表论文和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6)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法 |
1.4.2 比较研究法 |
1.4.3 调查研究法 |
2 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概述 |
2.1 家庭暴力的含义及类型 |
2.1.1 家庭暴力的含义 |
2.1.2 家庭暴力的类型 |
2.2 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概念 |
2.2.1 干预的含义 |
2.2.2 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概念 |
2.2.3 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特点 |
2.3 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权 |
2.4 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指导思想 |
2.5 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原则 |
3 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存在和面临的问题 |
3.1 现行法律方面的问题 |
3.2 公安机关方面的问题 |
3.2.1 认识不到位 |
3.2.2 执法力度不够 |
3.2.3 专业部门与绩效考核缺位 |
3.3 联动机制方面的问题 |
3.4 受害人及公众认知方面的问题 |
3.4.1 受害人方面的问题 |
3.4.2 社会公众认知方面的问题 |
4 部分国家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经验及启示 |
4.1 部分国家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经验 |
4.1.1 美国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与经验 |
4.1.2 英国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与经验 |
4.1.3 加拿大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与经验 |
4.2 部分国家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启示 |
4.2.1 完善法律法规,赋予强制手段 |
4.2.2 注重警察培训,规范操作流程 |
4.2.3 发挥社区力量,构建合作机制 |
5 提升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效度的对策 |
5.1 提升专业能力 |
5.1.1 增强法律素养 |
5.1.2 提高干预技巧 |
5.1.3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
5.1.4 做好风险防控 |
5.2 规范工作机制 |
5.2.1 建立事前预警机制 |
5.2.2 细化事中干预机制 |
5.2.3 建立事后回访机制 |
5.3 构建联动工作模式 |
5.3.1 密切部门协作 |
5.3.2 丰富救助体系 |
5.3.3 探索联动模式 |
5.4 充分利用现行法律 |
5.4.1 善用告诫制度 |
5.4.2 适用相关罪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保定市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问卷 |
附录B 保定市家庭暴力问题公安机关调查问卷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7)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意义 |
2.家庭暴力的界定及属性分析 |
2.1 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 |
2.2 家庭暴力的类型化分析 |
2.2.1 身体暴力 |
2.2.2 精神暴力 |
2.2.3 经济控制 |
2.2.4 性暴力 |
2.3 家庭暴力的特殊性 |
2.3.1 暴力行为的隐蔽性 |
2.3.2 暴力的长期性、反复性 |
3.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认定的实证分析-L市为例 |
3.1 L市法院审理现状统计分析 |
3.1.1 家暴的行为类型及其认定情况 |
3.1.2 当事人的举证情况 |
3.2 法官对证据的讨论情况 |
3.3 案件的审结情况及反思 |
4.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认定的现实困境 |
4.1 受暴者举证困难 |
4.2 可采信的证据种类少 |
4.3 证据规则的限制 |
4.4 司法调解的影响 |
5.针对离婚案件中认定家庭暴力的建议 |
5.1 完善《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 |
5.1.1 明确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义务 |
5.1.2 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 |
5.1.3 各机构联动合作机制 |
5.2 扩大证据可采信范围 |
5.2.1 未成年人证言 |
5.2.2 专家证言 |
5.3 证据规则的重构 |
5.3.1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
5.3.2 构建二元家庭暴力证明标准 |
5.4 反思调解在家暴认定中的角色 |
5.5 提高审判技能,正面回应家庭暴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8)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媒介呈现及话语变迁研究 ——以《人民日报》为例(1987-201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家庭暴力话语混乱与暴力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对象界定 |
四、文献综述与问题提出 |
(一)社会学视野中的家庭暴力受害者研究 |
(二)传播学视野中的家庭暴力受害者研究 |
(三)研究聚焦及问题提出 |
五、研究方法 |
(一)研究设计 |
(二)研究类目的建构与编码 |
第一章 选择与重组:家庭暴力受害者话语的媒介呈现 |
第一节 样本采集 |
第二节 家庭暴力受害者议题样本的基本分布 |
一、报道数量分布与趋势 |
二、关键词变化 |
三、形式变量的分布特征 |
第三节 家庭暴力受害者议题样本的内容特征 |
一、字数篇幅、话语比例及叙述模式特征 |
二、样本的主题分布和强调主体 |
三、家庭暴力受害者话语中的行为形象及价值立场 |
第四节 样本中的消息来源分析 |
一、消息来源和形象建构 |
二、《人民日报》家庭暴力受害者文本中消息来源的变化及年代特征 |
三、消息来源与议题分布 |
第五节 家庭暴力受害者话语框架建构 |
一、归因包裹下的话语呈现 |
二、形象包裹下的话语呈现 |
三、态度包裹下的话语呈现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人民日报》家庭暴力受害者报道话语变迁 |
第一节 家庭暴力受害者报道宏观话语变迁 |
一、话语总量螺旋式上升 |
二、话题关键词使用趋于国际化 |
三、话语布局的复杂性提升 |
四、家庭暴力受害者报道主题专业化与报道主体多样化发展 |
第二节 《人民日报》家庭暴力受害者报道价值判断与修辞变迁 |
一、《人民日报》家庭暴力受害者报道价值判断:正向发展 |
二、《人民日报》家庭暴力受害者报道话语消息来源:多样化发展 |
第三节 家庭暴力受害者话语变迁 |
一、归因包裹下的话语呈现变迁:沉重的生活负担 |
二、情感包裹下的话语呈现演变:弱势群体印象 |
三、话语态度演变:加强社会管控 |
四、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家庭暴力受害者话语的历史变迁 |
第一节 1987-1999:聚焦国际人权 |
第二节 2000-2005:冲击“父权社会”认知 |
第三节 2006-2013:多维度完善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机制 |
第四节 2014-2019:法律政策托底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结论 |
第一节 政治、媒介与家庭暴力受害者话语关系的变迁 |
一、失真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形象——权力博弈的结果呈现 |
二、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他者形象”变化——政治因素影响 |
三、变化中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形象——时代进步 |
第二节 研究限制与展望 |
一、研究限制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内容分析变量赋值表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传统与宗教:农村妇女对家庭暴力的容忍与反抗研究 ——以临夏回族自治州C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提出及研究意义 |
1.1.1 问题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文献评述 |
1.2.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本研究的理论视角和创新之处 |
1.3.1 本研究的理论视角 |
1.3.2 本研究的创新之处 |
1.4 本研究的概念、方法和结构 |
1.4.1 研究概念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结构 |
第2章 进入现场:回族妇女对家庭暴力的反应 |
2.1 临夏回族自治州简史与C村概况 |
2.1.1 临夏回族自治州简史 |
2.1.2 临夏回族自治州C村概况 |
2.2 C村样本概况 |
2.2.1 C村调查样本构成 |
2.2.2 C村家庭暴力发生情况 |
2.3 本研究的典型个案 |
2.3.1 典型个案一—Y的前半生 |
2.3.2 典型个案二—新时代的她 |
第3章 回族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状 |
3.1 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反应 |
3.1.1 C村妇女对家庭暴力的认知 |
3.2 C村家庭暴力的发生情况 |
3.2.1 C村家庭暴力的发生诱因 |
3.2.2 C村家庭暴力的主要类型 |
3.2.3 C村家庭暴力的主要特征 |
3.3 回族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后的处理方式 |
3.3.1 C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态度 |
3.3.2 C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后的社会支持 |
3.3.3 C村正式与非正式的社会支持存在的问题 |
第4章 传统与宗教:回族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分析 |
4.1 双重文化中的女性观 |
4.1.1 传统文化中的女性观 |
4.1.2 宗教文化中的女性观 |
4.2 双重文化中的女性观对家庭暴力的影响 |
4.2.1 思想观念上对家庭暴力的纵容 |
4.2.2 家庭内部对家庭暴力的默许 |
4.2.3 受暴妇女对家庭暴力的内化 |
4.2.4 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漠视 |
第5章 回族妇女对家庭暴力容忍的社会风险与治理路径 |
5.1 双重文化压力和社会转型的背景 |
5.1.1 双重文化压力和新文化的冲击 |
5.1.2 社会转型的影响 |
5.2 个体化与女性独立意识的觉醒 |
5.2.1 个体化 |
5.2.2 女性独立意识的觉醒 |
5.3 C村家庭暴力的治理路径 |
5.3.1 政府方面 |
5.3.2 社会方面 |
5.3.3 文化方面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调查问卷表 |
(10)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认定问题研究 ——以女性“以暴制暴”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家庭暴力与家庭暴力中女性“以暴制暴”的界定 |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类型 |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
二、家庭暴力的类型 |
第二节 家庭暴力中女性的“以暴制暴”问题 |
一、身体暴力中的“以暴制暴” |
二、性暴力中的“以暴制暴” |
第二章 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认定的学说争议 |
第一节 正当防卫扩张说 |
一、“受虐妇女综合症”说 |
二、期待可能性理论 |
第二节 正当防卫扩张的否认 |
一、正当防卫扩张之否定说 |
二、防御性紧急避险说 |
三、婚内强奸问题的学说争议 |
第三章 司法实践中女性“以暴制暴”正当防卫认定的困境 |
第一节 受虐妇女“以暴制暴”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
一、重罪轻罚的司法现状 |
二、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的本质 |
第二节 受虐妇女正当防卫时间和限度认定 |
一、受虐妇女正当防卫时间认定的特殊性与复杂性 |
二、受虐妇女防卫限度界限的模糊性 |
第三节 婚内强奸认定的困境 |
一、丈夫豁免权与妻子性权利的冲突 |
二、婚内强奸认定的现实困境 |
第四章 交叉学科视角下女性“以暴制暴”正当防卫认定及“婚内强奸”刑事化的思考 |
第一节 女性“以暴制暴”行为正当性的交叉学科视角分析 |
一、“以暴制暴”行为的社会成因 |
二、定罪量刑过程中的社会利益平衡 |
三、法社会学对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认定的启示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女性“以暴制暴”行为认定的相关建议及“婚内强奸”入刑的必要性探讨 |
一、以总则为原则的基础上适当放宽正当防卫认定的尺度 |
二、犯罪预防对减少类似案件发生的重要性 |
三、婚内强奸入罪的必要性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对家庭暴力的社会学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家庭暴力受害者民事权益保护研究[D]. 陈宥廷. 昆明理工大学, 2021
- [2]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D]. 曲木玥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08)
- [3]农村受家暴妇女自杀意念的个案工作介入研究 ——以江西省C村X个案为例[D]. 张文清.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1)
- [4]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5]社会工作介入受家暴女性主体意识提升的研究[D]. 窦盛翔. 天津理工大学, 2021(09)
- [6]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问题研究[D]. 曹泽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0)
- [7]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认定研究[D]. 刘晓庆. 青岛科技大学, 2020(01)
- [8]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媒介呈现及话语变迁研究 ——以《人民日报》为例(1987-2019)[D]. 李卉.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9]传统与宗教:农村妇女对家庭暴力的容忍与反抗研究 ——以临夏回族自治州C村为例[D]. 马学军. 吉林大学, 2020(08)
- [10]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认定问题研究 ——以女性“以暴制暴”为视角[D]. 崔薇.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