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股票市场的运行效率(论文文献综述)
许嘉禾[1](2021)在《我国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体育承载着国家强盛、民族振兴的梦想。体育强则中国强,国运兴则体育兴。体育要强、要兴,发展体育产业是主要途径。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高质量发展逐步成为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脉。体育产业要提质增效和持续高速发展,需要金融的有力支持。然而当下,金融体系在体育产业中的效用功能尚未能够充分发挥。因此,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所面临的金融支持问题,成为一个难以回避的命题。本研究立足于体育产业的经营实践,综合运用体育学、管理学、系统科学及金融学的相关研究方法及范式,以现代产业和金融发展的相关理论为指导,按照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现状与问题、特征与机理、宏观效应、微观效率以及系统运行的次序,从理论分析到实证研究,展开工作。本研究的工作主要如下:一是梳理体育产业的金融支持现状,发现体育产业金融支持存在的不足。二是总结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需求特征,剖析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机理。三是在宏观产业层面,以耦合协调的视角,审视体育产业与金融体系的关联关系。通过建立序参量体系,引入耦合协调、剪刀差以及灰色关联等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分析二者的耦合协调发展效应及影响因素。四是从在微观企业的层面,以“黑箱”的视角,根据金融支持与体育产业的不同维度,测度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效率水平。通过筛选体育企业样本,利用DEA、Malmquist指数及收敛性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分析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效率水平及其演变特征。五是根据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要素组成与系统结构,构建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系统动力学模型。分别从金融市场策略、政府金融干预和金融风险情景维度进行模拟仿真,分析不同策略对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以期为优化体育产业金融支持,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策略着力点。本研究的结论主要包括六个方面:(1)政府金融支持和市场金融支持均对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随着体育产业金融需求的不断升级,政府部门对体育产业金融活动的认识持续深化,政策工具与国有资本逐步活跃。金融市场对体育产业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各类体育产业金融市场蓬勃发展,风险投资市场异军突起。体育产业嵌入金融体系的程度不断加深。但同时,体育产业的金融支持仍存在一定问题:一是金融支持制度体系亟待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工具尚需补充;二是金融市场结构失衡问题凸显,直接融资渠道建设存在不足;三是风险资本经典功能发生偏离,资本投入可持续性有所欠缺;四是新兴金融工具利用不充分,体育金融复合人才供给不足。(2)我国体育产业具有快速成长的阶段性特征、业态丰富的结构性特征、高不确定性的风险性特征和消费供需的不平衡特征。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下,体育产业的发展特征进一步衍生出了独特的金融需求特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亟需的是政策引导下的规模化金融支持、层次多元化的系统性金融支持、风险偏好的针对性金融支持,以及科技赋能的普惠性金融支持。(3)资本形成、创新推动和消费刺激是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主要功能组成。金融体系一是可以扩大资本积累,促进资本形成,缓解体育产业融资约束;二是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分散创新风险,推动体育产业技术、模式创新;三是可以实现跨期平滑、财富效应和风险保障,刺激体育产业消费发展。有效的金融支持作用于体育产业的投资和消费两端,通过平衡产值结构、改善融资结构、变革消费结构,促进产业的结构转型升级;通过扩大要素供给、加快要素流通、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产业的要素生产效率;通过加速企业成长、优化公司治理、形成循环激励,促进产业的价值增值,精准作用于体育产业的成长痛点,协助体育产业迈向高质量发展。(4)宏观产业效应的实证研究表明:金融体系与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之间存在内生耦合机理和外部耦合功能,具有双向耦合协调发展机制。二者不仅维持了长期、高度的耦合关联性,并且实现了耦合协调度的持续跃升,呈现出由低水平协调向高水平协调演化的动态趋势。金融体系对体育产业的短时间、爆发性增长起到了有效地支撑作用。且二者的耦合协调发展尚处于发展周期的前期,其交互胁迫作用远小于耦合协调发展所带来的正向效应。与此同时,二者的耦合协调效应受到多种内生因素和外部环境的共同影响。风险投资市场、消费金融、政府扶持和金融创新等内生动力型因素,以及居民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变动等外生环境型因素,均与二者的耦合协调发展存在密切关联。(5)微观企业效率的实证研究发现:第一,静态来看,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金融支持效率尚可,多数样本企业接近最优生产前沿面,但同时具有明显的技术制约特征。扩大金融资源投入规模前,需要着重改善金融技术水平。在金融支持效率内部,债权效率较好,股权效率欠佳,且股权效率呈现规模制约特征。在体育产业内部,体育企业板块、行业业态和空间地域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金融支持效率差异。第二,动态来看,金融支持体育产业的动态效率水平并未产生良性改观,反而出现小幅下降。主要原因是技术进步不足,产业金融技术创新水平难以支撑金融资源规模的快速增长。其中,股权动态效率下滑,技术进步水平下降明显,是导致整体金融效率下滑的主要原因。第三,动态效率的收敛性分析表明,效率落后企业对领先集团具有追赶效应,但收敛速度较慢,且收敛速度存在体育产业内部的结构性差异,达到产业金融支持效率的均衡仍需要较长时间。(6)系统建模与仿真的实证研究说明: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可以视为由政府金融支持、金融市场发展、宏观金融环境和体育产业发展所组成的动力学系统。第一,强化金融市场支持力度可以有效提升体育产业发展质量。相对而言,强化股权市场的效能略优于债权市场。股权市场更有利于体育产业规模扩张和要素生产率提升,债权市场则更有利于体育产业结构优化。第二,政府干预会对体育产业发展质量产生影响。弱化政府干预无益于体育产业发展质量,维持一定强度的政府金融支持具有必要性。适度增强政府干预有利提升体育产业发展质量。但当政府干预过度时,会造成规模增长与要素生产率下降并存,仅能“做大”而不利“做强”体育产业,最终无益于产业发展质量。第三,宏观金融风险能够对体育产业发展质量产生显着的负面冲击。随着体育产业深度嵌入金融体系,金融风险的损害力度可能进一步增大,需要审慎防范、积极应对金融风险。在结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金融政策体系,优化制度顶层设计;丰富金融服务市场,创新投融资渠道模式;推动金融技术创新,开发新型金融工具;优化企业金融管理,重视复合人才培养等策略建议。本文主要有以下创新点:(1)探讨了金融与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系。在现状梳理的基础上,总结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需求特征,明确金融功能的作用支点,厘清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机理。(2)结合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宏观产业与微观企业视角进行实证研究。综合运用数理模型及相关评价方法,设计序参量体系,测度并分析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耦合协调发展效应及其影响因素;构建投入、产出指标体系,从不同维度测度并评价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效率特征及其变动规律。形成对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问题的深层次认识,为优化体育产业的金融支持效能提供着力点。(3)构建了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系统动力学模型,分析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要素组成与系统结构,设计模型变量及函数关系,并从金融市场策略、政府金融干预和金融风险情景维度进行仿真。探究不同策略对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产生的影响,为企业部门的金融决策和主管部门的政策制定提供更具现实意义的参考。
鲁静静[2](2021)在《《资本论》视域中的虚拟经济》文中提出20世界80年代以来,经济自由化的浪潮在全球席卷开来,全球金融市场迅速发展,金融产品在世界范围内快速膨胀。经济全球化的扩张促进了世界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发展,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往来提供了物质前提,新自由主义理论的兴起更是为资本主义国家虚拟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理论和制度环境。全球经济逐渐走向金融化虚拟化,虚拟经济在国民经济体系中日渐占据着统治地位。资本主义经济虚拟化程度的加深,造成资本主义实体经济萎缩,激化了资本主义国家中的阶级矛盾,加剧了社会贫富分化,并诱发了新型资本主义经济危机——虚拟经济危机的产生。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更是对全球经济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影响。因此,对于虚拟经济和资本主义虚拟经济危机的研究,便具有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论文遵循“理论阐释——问题聚焦——现实解答”的思维逻辑,以《资本论》中的马克思虚拟资本理论及其理论延续为理论基础,对虚拟经济进行概念界定和逻辑框架构建,并对资本主义经济虚拟化现象和资本主义虚拟经济危机进行学理阐释,最后,针对我国经济“脱实向虚”现象,提出了相关意见。马克思虚拟资本理论及其理论延续构成了本文对于虚拟经济以及当代资本主义虚拟经济危机进行分析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从商品这个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细胞形式出发,按照从商品到货币,从货币到资本、从资本到信用、再从信用到虚拟资本的路径,对虚拟资本展开了研究。后续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在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基础上,研究并发展了虚拟资本理论。论文以马克思虚拟资本理论为遵循,对虚拟经济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探究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以及虚拟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正面影响和负面效应。论文聚焦当代资本主义经济虚拟化的社会现实,对资本主义经济虚拟化现象的表现、原因和影响进行了研究和阐述,并从马克思虚拟资本理论视角对当代资本主义虚拟经济危机的本质进行分析。在时代变迁中,无论是实体经济危机,还是虚拟经济危机,究其根源,仍旧是马克思经济危机理论所揭示的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激化的产物,即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根本性矛盾作用的结果。针对我国国民经济中出现的经济“脱实向虚”的现象,论文对其发展现状与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促进我国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协调发展的具体举措。
吴昊[3](2020)在《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司章程于形式上作为从公司设立、经营管理到解散所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文件,是公司内部的最高自治规范,却与实际中之功能相去甚远、名不符实,于法律适用的态度上模棱两可、争议不断。究其原因,表面上体现为自治章程与公司法规范之间的适用选择冲突,实际上在于如何寻求股东利益之平衡。针对股东利益平衡的规则设计作为我国《公司法》之应有之义,于理论上并无争议,然而纵观其法律制度设计,其多侧重于股东保护的“外围”制度,而很少直接深入到公司“内核”,尽管条文里也考虑到“股东利益之平衡”,但相应条款规定都较为笼统、零散,在实践中如何适用也是分歧不断。因为,当我们探讨股东利益平衡之时,还需要更为重要的条款与机制来推动“平衡”的实现,充分考虑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的角色定位,考虑公司运行效率与经营自主性,考虑非控股股东的道德风险与利益博弈,还要考虑法律干预与意思自治的平衡界线问题。因此,对于公司章程中防御条款的设置及其效力的发挥与重视,并且在《公司法》规范中予以体现并形成互补融合,显得尤为重要。针对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研究,本文分为四个章节展开探讨:第一章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理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我国属于全新的制度概念,因此需要从基本内涵、创制基础、基本功能进行阐释,同时还需要借助类型化的方法明确其体系结构。首先是内涵方面,笔者通过词译与词源的探究对公司章程刚性条款与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做出区分,将后者确定为调整前者的引致条款。明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是在公司自治下,将公司章程某些特定的条款的修改或撤销的难度增加的公司章程条款。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同时具有特别决议的必要性、调整的严格性、内容的复杂性、目的的保护性等特征。其次是探明创制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一方面肯定了公司章程的契约性与公司法的赋权性,另一方面论证了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以及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正当性。再次,阐述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功能,包括限制资本多数决滥用、强化公司章程自治、平衡主体利益、降低代理成本等基本功能。最后,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化,将其区分为公司决议实体权利事项与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两大类别,同时进一步明确各类别的边界与子类别,确定后文展开论述的框架。第二章为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所谓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是指针对公司决议实体性事项所作出的章程防御性条款,而公司决议实体性事项是指一项公司决议通过时所涉及的股东权利,解决的是权利的有无与“多少”的问题。本章主要就三个主要类型,即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和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进行理论背景梳理、现行法检视与比较法考察、规范适用的司法实践与市场实践分析等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是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以股东会的召集事由为标准将其进一步分为首次股东会会议、定期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三个子类别。就首次股东会会议而言,允许设置首次股东会议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来调整个别或部分发起人的召集权;同时可以赋予其他股东首次股东会议召集权。就定期股东会会议而言,设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时不应完全剥夺股东的召集权,但可以调整行使召集权的持股比例与持股期限要求,另外,对召集权行使的前置程序设置则应持谨慎态度,亦即区分具体情况而定。就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而言,设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时不应剥夺股东的召集权,但可以调整行使召集权的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和前置程序的要求。其次是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经研究发现,不能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将股东提案权的性质由少数股东权改变为单独股东权;允许公司章程就股东提案权主体资格的要求进行自治性规定;允许公司章程就提案排除规则与提案行权程序进行设置。最后是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从法释义学的角度对我国现行法进行剖析,将其分为表决权的归属、表决权的排除、表决权的配置和表决权的二次配置四个部分展开讨论。就表决权的归属部分,应否定公司章程条款对公司内部成员表决权归属的调整,同时否定公司外部关系对表决权归属的调整。就表决权的排除部分,缺乏正当事由时不能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对股东表决权进行剥夺;股东能够享有放弃其表决权的权利,但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可以对其权利放弃作出限制;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对于表决权排除的原因事项进行修正性补充,但应遵循符合有益于公司整体利益的提升或公司整体利益减损的防止,以及规避股东个人利益的不当减少,且如果需要减损股东利益亦应当符合正义要求的标准。表决权的配置部分。应当在部分行业领域开放差异性表决权结构的设置限制,在此基础上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就特别股的比例安排、转让限制做出调整;限定表决权配置架构设计的适用时间为首次公开招股前;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限定特殊表决权的适用范围。表决权的二次配置方面,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就被授权主体的资格、授权期限以及二次配置下的表决权行使形式进行调整。第三章为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所谓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即针对公司决议的形成相关的程序性规则作出调整的公司章程条款。本章主要就三个主要类型,即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和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进行理论背景梳理、现行法检视与比较法考察、规范适用的司法实践与市场实践分析等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是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进一步将其区分为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与定足数要求型两个方面。就前者而言,应允许公司设置防御性条款对表决事项的通过比例进行提高,以及对特别决议事项的适用范围扩张。对于后者,应允许公司设置防御性条款对定足数作出要求,在设置前还应当明确计算基数以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所占全体表决权的一定比例为标准进行的章程条款设计;明确定足数的设计应考虑决议的公平性与效率性因素;明确定足数确定时间为会议开始时。其次是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将其又区分为拆分表决型、类别表决机制型、特定股东同意型三个子类别。拆分表决型方面,允许设置相应内容的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但同时应将拆分表决的适用限定为出于“便利”需求的满足而持有他人股份的主体,并满足相应的设置期间、通知形式等程序性要求。类别表决机制型方面,应当允许公司章程设置相应的类别表决条款,参照普通股东会议的程序性规定,同时公司章程应就会议决议通过机制、决议通过条件、决议事项进行细化规定。特定股东同意型方面,笔者对设置此内容的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效力持肯定态度,但是其主体范围、行权期限应当受到严格限制。最后为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其中又包括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与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就前者,应允许通过设置公司章程条款对召集通知方式以及召集通知期间进行调整;就后者则存在数项设置限制,包括其适用主体仅为非公众公司,设置书面决议规则的公司章程条款不应突破一致同意规则,应当明确列举采取一致决的公司决议事项。第四章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运用的检视与回应。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设置从调整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出发直到影响公司整体利益,主要涉及到了股东以及公司两个层面。因此本章将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制度代入这两个层面,从宏观到微观的角度进行制度检验,考察是否能解决原有问题,是否会产生新的问题,以及新的问题如何克服。在公司层面,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制度能够一定程度上舒缓当下公司制度初衷背离问题,缓和代理成本问题以及缓解公司治理的模板化问题。然而在此层面依然存在回归公司制度初衷效用的局限性,会产生新的代理问题以及公司治理模板化的引导需求问题。在公司股东层面,首先在公司制度方面,能够协调公司决策逻辑与股东利益保护的冲突、提升股东权利意识改善权利弱化现实。但依然存在股东利益保护的矫正过度的危险以及股东积极行权有限性的问题。其次在规范适用方面,能够完善股东保护路径、提高股东权益侵害成本,但缺少相应的一般规定及其配套规则进行引导。最后在市场实践方面,顺应了股东积极主义与网络时代股东民主的崛起现实,弥合了股东积极主义制度与本土股东利益保护制度嫁接的罅隙。但当下公司法规范对于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规定未臻细致,部分领域缺少明确的公司内部治理空间以及具体的规范指引,制度的直接适用存在障碍。对于以上问题本章从两个方面进行回应。第一个方面,应当建构股东受信义务制度,笔者在本节从其必要性、理论支撑、规范支撑以及制度内容的角度进行阐释。第二个方面,提出相应的规则完善建议,包括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规则范式的选择、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一般规则以及公司法中对应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规则的具体条文完善。
阮昊[4](2020)在《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文中研究指明违约债券交易是一种以实质违约或有违约风险之虞的债券为交易对象的新型债券交易种类,因该种交易具有高风险性需以层次性制度体系防范风险。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经历了在市场化与非市场化间徘徊的过程,并集中体现在是否允许债券违约。债市发展初期,由于法制缺位、监管经验不足,初时发行企业债券未能妥善防范市场风险,导致出现大面积违约现象,甚至引发金融群体性事件。此后监管层出于规避风险的考量,在促进债市发展,丰富投资品种的同时以政府信用为发行主体背书,导致了长期“零违约”的非市场化现象。2014年超日信用债事件后逐步打破“刚性兑付”的市场惯性,债券市场逐步呈现“违约常态化”趋势,市场主体也已经逐渐适应市场转变并停止对政府不合理的期待。自2018年起至今,债券违约出现“新常态”,无论在数量、规模上都远超前些年,违约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债券市场运行基础在于风险定价机制,违约是市场正常现象。随着违约债券余额持续累积,催生出违约债券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国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不完备以及相关制度僵化,导致违约债券的后续处置并不顺利,随着时间推移风险亦不断累积,基于这些前提违约债券转让业务应时而生。此前,虽在法律层面未明文禁止违约债券交易,但由于两大交易所违约债券停牌制度以及配套交易制度缺失,导致该种交易一直处于被限制状态。违约债券交易不同于其他违约处置方式,是一种将风险消弭于市场的手段,既能够使想要进行风险管理的原债券持有者能够及时处理债券,又能给予风险偏好投资者以市场参与渠道。违约债券交易是制度变革后出现的交易种类,符合金融创新理论,蕴含根雕理论、冰棍理论,也是优化决策理论驱动下的产物。违约债券有着普通债券的“债性”及“券性”,是一种标准化有着流通能力的商事契约,又有着股票某些特性以及高风险性等不同于一般债券的特质。违约债券交易是高收益债券市场的一部分,美国高收益债券中“堕落天使”与违约债券具有同质性,都是属于“跌出来”的债券,因而对违约债券制度讨论可以借鉴高收益债券。违约债券交易对构建多层次债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也能够推进债券市场国家化。违约债券包含一般性风险。信用风险是最为常见的非系统性风险,无法完全消除但可以管理风险、分散风险,违约债券具有高信用风险,因其交易标的本身就是风险资产。对准备持有债券至到期的投资者来说,价格风险并不足为虑,但对打算在债券到期之前就出售的投资者来说,价格风险可能会带来极大损失。违约债券和其他债券一样与利率之间呈现反向相关关系,违约债券价格相较于其他债券对利率的变化不那么敏感,但对发行主体的信誉变化则敏感的多。流动性风险是投资者在需要时不能以合理价格,并无法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将债券出售的风险,违约债券交易市场限于规模及惯用交易模式有出现该种风险之虞。因违约债券一般期限较长且票息较高,该种债券的再投资风险比较高。违约债券交易标的具有高风险,容易产生次生风险。该种风险是一种试图应对风险而产生的一种新风险,是因风险溢出被传染而产生的风险,不妥善应对可能会成为系统性风险的雏形。违约债券具有权益债券特性,价格高低受公司基本面因素决定远大于利率水平且具有与股票媲美的流动性,规制内幕交易对违约债券具有相当重要意义。有学者认为内幕交易能够作为披露机制市场发布有价值的信息并能够缓解代理成本问题,因而能提升交易效率。事实上,只有当市场确认内幕消息后价格才会产生相应变化,而确认消息的方式一般是等待公布或发现价格有不同寻常的波动。允许内部人以内幕交易获利会变相鼓励其在公司经营中去尝试高风险项目,公司可能会因此而利益受损。此外,以公平市场理论、侵占理论或是信赖义务理论来规制内幕交易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虚假陈述需要考量信息的重大性、公开性以及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债券对市场信息敏感程度相较于一般债券更强,虚假陈述不但容易影响交易效率,也有可能成为其他违规行为的推手。违约债券交易缔约方式呈现出系统性特征,交易双方都先要在己方竞争里脱颖而出才能获取缔约机会,形成缔约行为关联性。交易主体之间、交易主体与资金提供者之间等各市场主体通过金融契约而形成群落,并产生密切关联,风险防范不但要关注微观风险,还需要着眼于市场性风险。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需要对市场风险妥善监管。金融风险监管是市场失灵以及公共利益理论为基础。市场能够对资源配置起到基础性作用,但并不意味着仅依靠市场机制就能够持续促进经济发展。公共利益理论是为了抑制市场不完全性缺陷并维护公众利益,站在公正立场通过政府监管替代部分市场竞争,保障市场效益。法律自身局限性决定其具有不完备性,而后就需要解决剩余立法权以及执法权分配的问题,考量标准在于标准化程度以及预期损害大小。监管也是有成本的,金融领域的高标准化与强外部性决定了在该领域监管是适宜获取剩余立法权以及执法权的,即引入监管能够覆盖所产生的成本。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公共利益论的前提监管者是中立道德且有能力的并不成立。监管层并非完全中立的“理性人”,而是“经济人”,会被某些群体俘获而成为利益代表,监管规则也会为这些人服务,并非是单纯为了公众利益以及市场效率提升。传统风险管理理论侧重于识别风险并将其类型化,然后积极避免风险或处理风险。而金融风险理论则是旨在实现风险较小情况下获取较大收益或者收益一定条件下风险相对最小,在承认风险的情况下与风险和平共处。妥善管理金融风险需要及时识别风险、准确测算风险、客观评价风险并以多样化方式管理风险。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的作用是基础性的,但是并不代表所有的风险防范问题都需要依靠“立法论”来解决。法律解释是让纸面文字发出声音的过程,立法也是有成本的,因而风险防范规范应当在法律解释无法解决问题的前提下,再交由立法解决。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的核心在于使风险防范原则化,实现具体路径在于构建多层次风险防范规范体系。新修订之《证券法》里为债券制定了专门性规则,这是值得肯定的进步,但仍未摆脱名为“证券法”实为“股票法”,债券依然依附在股票规则之上的窘境。债券规则边缘化地位导致了从制度供给方面来说根本无法满足防范债券市场风险的需求,《证券法》中的规定未能体现债券特性以及反映债券治理逻辑,风险防范规则方面无论是“量”、“质”或者“针对性”上都有所欠缺。关于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特殊性规定仅存在于市场交易规则内的寥寥数语,无法满足市场实际需求。同时,我国债市风险防范方式行政色彩相当浓厚,处理违约风险最为惯用的方式就是政府兜底。主要以管制式防范风险措施,通过对限制市场主体的行为来消极避免风险,最终将会导致经济体系僵化、金融压抑。尤其对于违约债券交易这类依赖风险机制运行的交易,一旦采用这类防范风险措施将会导致交易无法运行。债券风险防范规则体系混乱,上位法缺失,差异化规则明显。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采用不同的规则标准,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使用三套各异的制度,监管机构间的监管竞次使得各债券制度差异化,风险防范制度无法统一会造成适用混乱,留下规则真空地带。中介机构承担市场“看门人”之职,应当发挥出其专业特性,起到提升市场透明度、缓解交易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分担市场风险等作用,在债市风险防范体系中承担重要角色。然而,从实践来看中介机构未能以市场实际为基础,反映交易主体需求,而是以行政监管部门要求为最高指令,未充分考虑其市场定位,过度发挥其理性经济人本性、贯彻功利主义,而忽略其对市场风险存在机构责任。美国高收益债券市场监管者认为违约债券虽然具有高风险但仍是债券的一种,没有必要单独立法。对违约债券的风险防范思路应当延续证券市场一以贯之的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而非由监管层作出实质性判断。美国与欧盟都已形成完善、全面且层次分明的法律规定,并构建起良性的监管制度。TRACE系统是一种强制性报告制度,通过充分收集场外市场交易数据,以提高价格透明度,并进而提升市场整体透明度。既能够提升投资者对市场信息获取度,也能够增强监管机构对债券市场活动的监督效果。提升市场透明度并非全是赞美之声,也有观点认为这样做无意义且降低高收益债券市场运行效率。通过分析TRACE应用前后市场内幕交易风险数据的变化,可以得出增加市场透明度确实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防范风险。美国违约债券交易参与主体构成随规范修改而经历过较大幅度变化。关于是否要设置准入门槛,反对者认为垃圾债并不是金融机构可以投资的唯一高风险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证券可以适当在机构投资组合中配置。而支持者则以高风险性债券年限较长且受经济波动影响大为依据认为应当设置。信息披露是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持续性披露、财务披露和持续报告义务是违约债券交易信息披露重点。评级机构身份经历过数次变化后成为承担“准监管”角色的市场中介机构,市评级机构出现利益冲突问题严重、自我信息披露不足且依赖经验化判断对金融创新产品预测能力不足等问题。违约债券有其风险生成特殊性,评级机构有针对性评级规则。风险管理工具能够释缓违约债券风险,更为主动的管理风险,但需注意避免风险沦为单纯投机工具且需要妥善监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需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为根本路径。市场化风险防范机制是一种符合经济规律、市场规律,根据债券市场风险机理,以市场化方式作用于风险的制度。法制化就是将市场规则以及其他对交易各方约束的规定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使其能够拥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以及强制力保障,进而规范市场行为维持市场秩序。市场化与法制化理念之间并不是割裂开的,在风险防范机制中是相互作用的,二者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市场化是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良性的规则才能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促进市场发展。违约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具有“债性”以及“券性”,需要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结合适用。单一性规范为违约债券风险防范之基础,涉众性规范侧重于防范市场整体性风险。同时,风险防范制度应当是针对性规范与统一性规范相结合。债市风险防范制度应当是统一的,统一性规范意味着理顺规范统一与监管统一之间的关系,并非仅能有一个监管机构与一套制度,而是应当妥善协调,同质性债券适用统一标准。违约债券并没有突破债券的本质属性且风险防范思路与普通债券并无二致,因而应纳入债市整体风险防范体系,并通过针对性规范应对违约债券交易风险特性。此外,需平衡金融安全与效率理念,如果仅出于防范风险目的来说,禁止交易就能够直接掐灭风险源头,没有交易自然就不会带来风险。债券市场是风险市场,防范风险可以与市场效率原则实现共存。安全理念是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性理念,防范风险的原因就是希望能够保障市场的安全运行。安全理念与效率理念应该统筹兼顾、力求协调,不可偏废。需构建多层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在市场整体层次,应构建统一违约债券交易市场,将同质性债券放入统一市场交易,该市场容纳风险的能力相较于分裂交易市场更强,也拥有更优越的流动性。以完善的监管制度、集中有效的信息集中制度增加投资者信息获取度,并提升市场透明度,能够及时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并妥善管理风险。构建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应当以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者为价值取向,在政府与市场间妥善分工,构建层次性的预警机制。在市场规范层次,多层次规范体系是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各层次规则各有独特作用,现阶段着力改进自律规则是现实途径。在司法制度层次,同种类债券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也能够弥合监管与规则标准不一所带来的风险,完善司法制度保障各项风险防范制度能够顺利运行,并妥善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实现多元化风险防范。在市场监管层次,监管统一并非是为了形式主义而是希望能够缓解监管真空、监管失灵等问题。更为现实的做法是增进监管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统一监管标准,减少重复监管。应改进债券市场监管执法,秉持适当性执法原则,既需要保持一定的谦抑性,又应该及时介入并以妥善方式执法,避免风险生成或者扩散。为加强执法监管效果,还需要提升债券监管机构透明度,并完善债券监管问责制度,有约束方能促使机构妥善履行职责。在市场中介主体层次,应完善信用评级制度构建,着力提升评级质量,并通过防止利益冲突、细化跟踪评级等规定来完善违约债券特殊性规则。由于长期以来的“零违约”市场,导致风险管理市场发育不良,应完善规则重点落实信息披露规则,为风险管理提供市场化工具。《证券法》以及《债券纠纷纪要》等已对受托管理人制度所暴露出的问题做出了制度回应。在市场主体层次,违约债券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同时反应价格信号与偿债能力,在时间维度与空间维度上应作出针对性规定。设置适当投资者准入制度,避免没有风险承受以及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盲目进入市场,并积极引入多元化适格投资者参与交易。投资者风险预防机制通过规定投资者资金比例结构、单笔交易规模限制等措施成为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口。
孟铂林[5](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随着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更为重大。然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广泛的失灵,具体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失真;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存在自利性;以及,普通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本文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整个体系,运用调查问卷、成本-收益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发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在披露规定层面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模糊性降低了违规披露的成本,相关规定的分散性则增加了合规披露的成本,且细化规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在披露信息层面上,不断增加的披露信息不仅导致了监管上成本收益的失衡,而且导致了投资者吸收和运用披露信息上成本收益的失衡,此外海量的披露信息还扭曲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途径、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并且引发了上市公司之间的“马太效应”;在监管监督层面上,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关,以及投资者形成了一个“伞形”利益关联体系,由于利益冲突和监管“俘获”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监督很有可能出现缺位问题。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路径,规范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的解决办法,在法律机制方面,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机制三个方面入手:在事前法律机制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适当增加司法机关、监管机关和监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方式,进一步压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空间;在事中法律机制方面,应该着重保证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在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增设同行评审环节,在审计业务和资信评级业务中重构委托-代理关系;在事后法律机制方面,应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与此同时,立足于“法律+技术”的视角,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问题,可以通过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通过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缓解披露信息的“数量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监管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合作、强化监管制约。
秦杰[6](2019)在《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文中指出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重大变革时期,在“放松管制、鼓励创新”的市场化监管思路和政策推动下,大量新的更为复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推出已是市场的客观需要和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产品创新的发展,投资者与证券商等主体的法律地位发生了此消彼长的变化,随即产生了新的利益冲突,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实需求凸显。国内外理论界对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发展规律和操作流程都有研究,但大多数是从金融学、经济学或管理学角度进行观察的,交叉学科研究的风气较为盛行,较少有纯粹从法律视角探讨和构建私募股权投资法律制度的文献。可以认为,目前国内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研究成果还不足以令人信服地回答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心的问题,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如何给出私募股权投资确切的定义和法律特征?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特殊性在哪里?私募股权投资体现的法律关系有哪些?私募投资者需要的特殊法律保护需求是什么?现行法律对私募投资者是如何保护的、是否能够有效保护、保护的具体方式有哪些?如何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合格投资者进行圈定?如何在制度、法律、政策方面营造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快速发展的局面?如何在信息披露、退出机制,甚至整体监管制度等具体的手段和内容方面有效构建多元化的投资者利益保护措施和多层次的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制度......以上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章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视角。本章主要从三个方面引出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落脚点。首先,聚焦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表现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内涵进行界定,比较分析私募与公募的内在差异,进而区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其他相关品种的异同,然后,对私募股权投资的三种形式解读并分类整理了私募股权投资具体的基金类型;其次,提出当前我国法治背景下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价值考量,主要侧重豁免注册制下的效率价值体现、发行方式限制的公平价值考虑和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秩序价值延伸;最后,提炼了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具体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投资主体适格的制度缺陷、投资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要求模糊、投资退出各种方式的多重限制、法律监管的权责失范。第二章私募股权投资者主体地位的立法强化。本章主要分四个层次来论述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者的主体规范,并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第一,基于私募投资者的立法刚需,归纳在制定投资者立法时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第二,通过梳理特定市场条件满足的准入性制度和考察投资对象与投资者的匹配性,分析我国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第三,评价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者立法规则现状,提出投资者主体立法规定的粗泛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的散乱;第四,针对前述分析,提出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完善的宏观思考,建议对私募合格投资者可以分类规范,提出具体量化和质化标准,提出制度设计构思。第三章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分类保障。私募股权投资失败的主要风险之一就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投资判断失误,进而私募股权投资者保护的关键环节在于信息披露。具体而言,首先,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机理和内涵建设,论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机制的应然价值;其次,通过梳理具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信息披露中的实务问题,讨论当前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规制现状下可能涉及的犯罪后果和投资者利益救济情况,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法律评价。最后,从综合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统筹构建信息披露规则刚要、效率维度下的适度披露豁免设想和信息管理体系的示范性效应参与等四个方面提出以立法原则性要求为主、投资者合同自由约定为辅的私募信息披露制度合规建议。第四章规范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多元输出。当前我国退出机制的主要问题是退出方式不灵活,缺乏多样化退出途径,以至投资者利益受损时补救机制遭受束缚,可以将退出方式,特别是非上市情形下的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多元化、规范化以便投资者及时止损。具体而言,首先,分析了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选择的相关考量,包括影响退出方式的因素分析、四种退出方式的基本情况;其次,分别整理四种模式下的立法规制重心,且对具体实务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各种模式下的实务困难和问题;最后,针对上述问题分别提出立法完善建议。第五章统筹优化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监管。监管制度一直是法律保护的重中之重,要做好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必须站到整体法律监管的高度。整体监管,不仅仅关注于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更关注对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目标、监管原则和监管价值等监管理念的更新。而且必须厘清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主体及其监管职能的对应匹配,以解决实务中没人管、交叉管的现象。具体而言,第一,从监管原则、监管目标和监管价值三个板块的内容来锁定私募股权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理念;第二,通过对监管行政机关和自律组织的监管职能梳理来分析当前我国监管的职能定位,强调权责对应,重视监管问责,并针对私募监管问题提出权责适配的统筹优化和路径实现建议;第三,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准入、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全局监管的立法完善建议。
郭枚香[7](2019)在《资本市场开放、内外部治理与会计信息可比性 ——基于沪港通的经验证据》文中提出股票市场对外开放是一个国家资本市场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与金融体系改革的重要推动力。为了实现中国与国际资本市场的更深度融合,推动新一轮高水平的对外开放,进一步促进中国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和健康发展,2014年11月17日,香港证券交易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展的互联互通交易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沪港通”或“沪港通交易机制”)开始正式运行,这是我国深化资本市场开放的重要举措。沪港通交易机制实施后,投资者对财务信息的关注程度和质量要求也日益提升,他们会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更透明、更可比的高质量会计信息,以便在信息解读和投资机会选择中,既能正确评价公司业绩,又能节约信息处理成本,提高决策效率;同时,众多投资经验丰富的境外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主体如审计师、分析师、媒体、监管机构和管理者的行为也会发生改变,从而对公司的会计信息可比性产生影响。因此,沪港通交易机制的实施可能会影响标的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可比性。进一步地,公司治理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机制之一,可以缓解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约束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减少管理者选择会计政策的可能性,也会对公司的会计信息可比性产生影响。那么,我国上市公司的内、外部治理,是否会对沪港通交易机制的实施与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关系产生影响?或者说,在内、外部治理环境各不相同的上市公司之间,沪港通交易机制的实施对公司会计信息可比性的提升是否具有显着差异?这些问题尚待验证。基于此,本文考察了沪港通交易机制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在公司内、外部治理影响下,沪港通交易机制与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关系。已有文献从市场运行效率、实体经济、市场反应等角度探讨了资本市场开放的经济后果并取得了系列研究成果,但鲜有文献从会计信息可比性的视角考察沪港通政策对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生成的影响,这可能与会计信息可比性在公司层面的测度问题长时间未得到有效解决有关,De Franco等(2011)创新性地提出了基于盈余-收益回归模型的可比性测度方法,为本文研究提供了契机。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如下:第一,沪港通交易机制的实施对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影响。沪港通交易机制引入了来自法律较完善、投资者保护程度较高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众多拥有成熟投资理念和丰富投资经验的海外机构投资者通过与审计师、媒体、分析师和监管机构等的协同作用于公司治理,约束了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层的自利行为,督促公司更谨慎、更自觉地遵循各项经营法律法规,降低了其随意选择会计政策的可能性;加之公司管理层基于融资需求、声誉机制和风险防范等动机,会更谨慎、更自律地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来核算经济业务,对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政策的选择前后各期保持可比性,对公司的相似经济业务生成相似的会计数据、不同经济业务充分反映其差异特征,从而提升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研究发现:“沪港通”交易机制的实施显着提升了标的公司的会计信息可比性。表明沪港通交易机制的实施具有促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可比性提升的政策效果。通过采用PSM+DID的方法以及一系列稳健性检验,主要结论保持不变。第二,公司内部治理对沪港通交易机制实施与会计信息可比性关系的影响。有效的公司治理对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改善具有积极作用,有缺陷的公司治理是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根源。内部治理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机制之一,可以缓解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约束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减少管理者选择会计政策的可能性,会对公司的会计信息可比性产生影响。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密切相关,健全的内部控制本质上就是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表现,相当于公司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研究发现:(1)沪港通交易机制的实施对会计信息可比性的提升效果在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水平高低不同的公司间之间呈现显着差异,即沪港通交易机制的实施提升会计信息可比性的政策效果受公司现有内部治理水平的影响,在内部治理水平较低的公司,沪港通交易机制的实施对会计信息可比性的提升更显着。(2)当上市公司董事会规模较大、独立董事比例较低、董事会会议次数较多、监事会会议次数较少、股东大会会议次数较多、董事长与总经理为两职合一、股权集中度较低、内部控制质量较低时,沪港通交易机制的实施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可比性的提升效果更显着。这表明,在提升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可比性的政策效果方面,良好的内部治理与沪港通交易机制实施具有替代效应。第三,公司外部治理对沪港通交易机制实施与会计信息可比性关系的影响。利用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试点这一准自然实验,采用PSM+DID的方法,本文研究发现:(1)在分析师关注较少的公司,沪港通交易机制实施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可比性的提升效果更显着。(2)在市场化进程较低的公司,沪港通交易机制实施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可比性的提升效果更显着。(3)在行业竞争较温和的公司,沪港通交易机制实施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可比性的提升效果更显着。在分析师关注和市场化进程较低以及行业竞争较温和的公司,信息环境欠佳,政府干预较多监管效率与法律法规执行效率也较低,行业市场竞争欠充分,使得外部环境对公司的治理效应不明显,公司控股股东和经理人的自利动机未得到有效约束,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问题仍较严重,公司的会计信息可比性提升空间较大,在此情况下实施沪港通交易机制试点能充分发挥境外机构投资者及相关各方的监督作用,对公司治理的边际贡献较高,此时,沪港通交易机制促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可比性的提升更明显。本文可能的创新点在于:第一,从会计信息可比性的视角考察沪港通政策对微观公司层面的影响,拓展了资本市场开放的经济后果研究。已有文献对沪港通的研究多数集中在资本市场定价效率、中介机构、公司审计及投资风险的影响等方面,较少关注沪港通对微观公司层面的影响,尤其是对公司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影响,这可能与其在公司层面的测度问题长时间未得到有效解决有关,De Franco et al.,(2011)创新性地提出了基于盈余-收益回归模型的可比性测度方法,为本文研究提供了契机。第二,基于资本市场开放的视角,研究“沪港通”交易机制实施对公司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影响,丰富了可比性的影响因素分析范式。已有研究较多关注会计准则宏观制度层面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现有研究开始关注经营环境、公司战略及治理结构、客户与供应商、交易特征、投资者行为、审计监管以及管理层动机等中微观因素对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影响;也有较多文献关注公司特征、制度环境和管理层行为对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但鲜有文献从资本市场开放的宏观政策层面考察其对微观公司层面的影响。第三,将沪港通交易机制、内外部治理与会计信息可比性三者置于同一个框架进行研究,丰富了该主题的研究成果。本文研究表明,沪港通交易机制能够提升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可比性;研究发现,在董事会规模较大、独立董事比例较低、董事会会议次数较多、监事会会议次数较少、股东大会会议次数较多、董事长与总经理为两职合一、股权集中度较低、内部控制质量较低、分析师关注较少、市场化进程较低以及行业竞争较温和的标的上市公司,沪港通交易机制的实施对其会计信息可比性的提升更显着,这是对已有研究的重要补充。第四,本文的研究结论为资本市场开放的治理效应提供了微观证据,有利于投资者准确评价企业业绩,提高资本配置效率;有利于上市公司改进内部治理,重视外部环境在可比会计信息生成和披露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对新兴市场国家监管部门进一步高水平开放资本市场、规范企业内、外部治理监管和规范分析师管理、加快推进市场化改革以及严格规范行业竞争具有借鉴意义。
李志中[8](2019)在《中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证券市场效率影响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机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效率起着至关重大的作用,纵观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私募证券基金已逐步扩大市场份额,这已经成为一种发展方向。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这些年迅速的发展壮大,逐步占据市场,成为市场中坚力量。根据行为金融学相关理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并非是完全理性的,由于多种原因,在实际投资操作中,要完全做到价值投资往往是比较困难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也倾向于过度反应、反应不足和羊群行为等。结合国内以及国外在此方面的研究成果可以了解到,多数的研究是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持股比例造成市场波动的角度展开,探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稳定股票市场的作用,但在结论方面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却并不一致。有的学者认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加剧了股票市场的波动,不利于证券市场效率地提升;而有的学者则认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降低了股票市场的波动,有利于提升证券市场效率。研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证券市场效率的影响十分必要,需要对其采取合理的引导措施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不过,由于私募基金所对应的私募属性使得其信息披露程度较低,有关这方面的实证研究并不多。基于此,本文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研究标的,从实证角度研究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证券市场效率的影响。本文基于有效市场理论、行为金融理论等相关理论,综合运用理论分析法、描述性统计分析法与计量分析方法,研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证券市场效率的影响。采用面板分位数回归模型分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提升了市场的信息效率;运用倾向得分匹配分析方法(PSM),分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市场运行效率的影响;采用事件法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行为是否存在进行实证研究;采用面板数据模型分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上市公司估值效率的影响。最后,根据各实证章节研究得到的结果,提出有关的政策建议。主要结论如下:(1)通过分析发现私募证券持股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股价波动的同步性,对市场信息效率产生正向影响。通过不同规模上市公司研究,同样发现私募证券持股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股价波动的同步性,对市场信息效率产生正向影响。(2)通过分析发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有利于降低股票的波动性,有助于提升个股的日收益率,因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有效提升市场的运行效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相比,有利于降低股票的波动性,因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比其他机构投资者可以有效提升市场的运行效率。(3)上涨事件日,私募证券持股的个股收益率相比其他上市公司要低,并且持股比例越高对个股收益率下降幅度越明显,从而说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行为不存在。下跌事件日,私募证券持股的个股收益率相比其他上市公司要高,并且持股比例越高对个股收益率上市幅度越明显,从而说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行为不存在。(4)通过分析发现私募证券持股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对上市公司的估值效率产生正向影响。可能的创新之处:(1)采用面板分位数回归模型分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提升了市场的信息效率。一般的面板回归模型通常只能用来研究自变量对因变量的条件期望E(y|x),这样的回归从本质上来讲是均值回归。并存在着相应的局限性,条件期望E(y|x)通常只是用来描述分布y|x集中程度的一项指标,却并不能反映变量整个条件分布的总体情形。“分位数回归”模型,基于因变量的条件分布来分析自变量与因变量的关系,极端值对回归结果的影响较小,并且可以精准地刻画自变量对于因变量的条件分布形状和变化范围,从而回归得到的结果具有稳健性。(2)运用倾向得分匹配分析方法(PSM),分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市场运行效率的影响。PSM分析方法可以消除由于企业自身的选择而对结果造成的偏差,也即内生性问题,并且因变量同控制变量间的关系不需要事先假定;而回归分析通常是需要事先假定两者之间存在的特定关系,当因变量与控制变量间存在复杂交互关系时,事先假定两者之间的关系就存在偏误,而PSM分析法就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在分析时采用的样本量方面,回归分析自然要用到全部样本,而PSM分析法并不采用全部的数据,在共同支撑区域之外的样本是不参与比较的。最为关键的是选择变量和因变量通常具有相关性,从而采用回归分析并不能确保回归结果是无偏的,而PSM分析法则可以解决存在的内生性问题。(3)采用事件法(PD法)研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行为。国外对羊群行为的研究,较早时采用LSV法,但该方法存在着多种缺陷。虽然PCM方法可以同时考察机构投资者行为的方向和强度,可以克服LSV法的有关缺陷。但LSV法和PCM法在验证机构投资者的羊群行为方面都存在着相关缺陷,他们都无法有效和灵敏地度量羊群行为,也无法精准地评估机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价格和波动造成的影响,而事件法(PD法)可以有效避免相关缺陷。
徐凯[9](2018)在《中国新三板市场效率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新三板市场作为中国发展历史最短、发展速度最快的市场,目前已发展成为全球挂牌公司数量最多的基础性证券市场。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新三板市场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与挑战,甚至被质疑还有没有继续发展的必要。本文由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构路径出发,分析了新三板市场的创设逻辑,探讨了新三板市场的功能定位与市场机制设计,在梳理资本市场效率理论框架的基础上,系统性地分析了新三板市场的配置效率、信息效率、定价效率与运行效率,剖析了导致目前新三板市场效率不高的深层原因,提出了未来提升新三板市场效率、促进新三板市场长足发展路径与方向的建议。本文基于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分离均衡模型对新三板市场的创设逻辑进行了分析,阐明资本市场的分层细化,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鉴别企业质量(投资价值)的“信号”,可以实现不同企业的分离均衡,缓解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多层次建构成为实践中资本市场发展路径的普遍选择。新三板市场作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相对独立的基础性资本市场,运行中与其他各个不同市场层级板块有着显着的互补性。基于Lokta-Volterra模型对新三板市场创设后与其他板块互动关系的分析,全时段的数据检验发现新三板市场对于其他市场板块的交易规模均有正向促进作用,分时段的数据检验显示新三板市场在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其他市场板块的作用强弱各不相同,但均无负向不利影响,间接印证了市场分层对于整个资本市场体系的效率提升作用,同时也证明了新三板市场创设与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基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大逻辑与大背景,对于新三板市场的评判,应置于成熟的效率理论分析框架之下,对其实际发展水平与功能效率做出科学评判。本文在资本市场效率理论内涵不断扩展的基础上,选取了目前使用较多的配置效率、信息效率、定价效率、运行效率四类效率对新三板市场的效率水平进行全面分析度量。新三板市场的核心功能是资源配置,其实现过程包括企业融资与资金使用两个阶段。对新三板市场这两个阶段的资源配置效率,可分别采用Jeffrey Wurgler模型与DEA分析法进行分析。两种方法、两个阶段、多个维度的检验结果表明:在市场筹资环节,新三板市场资本配置功能大多处于低效甚至无效状态,仅有个别检验结果显示资本配置有效;在企业资金使用环节,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整体配置效率水平也相对较低,综合效率达到最佳水平的企业不超过5%。与场内股票市场配置效率稳步提升的态势相比,新三板市场效率不佳不仅表现在较低水平方面,而且在趋势方面也不理想。充分的信息披露与合理的市场定价是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前提。本文通过考察信息效率与定价效率追溯新三板市场配置效率不佳的原因。文中采用游程检验与事件研究法等方法对新三板市场的检验结果表明,新三板市场整体已达到弱式有效,但尚未达到半强式有效。在此基础上,若以股价信息含量(即股价同步性)作为衡量定价效率或信息效率的综合指标,对新三板市场与其他市场板块进行测算比较可以发现,各市场层级板块的定价效率由低到高依次为:新三板<创业板<中小板<主板,新三板市场定价效率最低。其中,做市交易股票的股价信息含量明显高于协议转让股票,创新层股票的股价信息含量明显高于基础层。资源配置不合理、信息反映不充分、定价不准确的微观基础源于市场的实际运行状况。考虑到隐性交易成本反映的是交易执行成本,能够较为全面反映市场运行真实状况,本文用隐性交易成本测量和分析新三板市场的运行效率。采用高低价价差模型(H-L模型)对包括新三板市场在内的各市场板块隐性交易成本的测算结果表明,四个市场板块的运行效率由低到高依次是:新三板<创业板<中小板<主板。新三板市场运行效率相对最低。其中,做市转让股票的运行效率高于协议转让股票,创新层股票的运行效率高于基础层股票。利用面板数据对新三板市场隐性交易成本的影响因素所做的分析结果表明,新三板市场的运行效率既受市场质量因素的影响,也受公司质量因素的影响。而以倍差法(DID)模型对新三板市场做市交易制度的考察显示,“协议”转“做市”后,相关样板股票隐性交易成本降低,市场流动性增强,波动性下降,表明做市商制度对于提高新三板市场运行效率有着显着的正向促进作用。但与其他因素的影响大小相比,做市商的作用还需进一步提升。针对新三板市场效率不高的深层原因,本文以新三板市场功能实现与效率提升为目标,提出了全面调整优化现有的市场制度安排、机制设计与市场结构的对策建议。本文在以下四个方面做了一些创新性的尝试:第一,构建了资本市场中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逆向选择与分离均衡模型,分析和解释了资本市场的层次分化与新三板市场的创设逻辑,并借用Lotka-Volterra种群关系模型,首次对包括新三板在内的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板块间互动关系进行了分析,证明了创设和推出新三板市场对于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帕累托改进效应。第二,在全面梳理资本市场效率理论演进脉络的基础上,理清了不同效率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以各层次资本市场共有的基本功能——资源配置作为总体效率的核心指标与综合标识来反映新三板市场对金融资源的动员能力与使用状况,以信息效率与定价效率来研究新三板市场配置效率低下的逻辑和原因,以新三板市场的运行效率来分析资源配置不合理、信息反映不充分、定价不准确的微观基础,构建了一个较为严谨的新三板市场效率的评价体系。第三,采用资本市场统一的计量研究方法首次对新三板市场的配置效率、信息效率、定价效率与运行效率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评估与分析。特别是以累积超常收益、股价同步性、隐性交易成本分别作为信息效率、定价效率与运行效率的度量指标,对新三板市场以及其他市场板块的信息效率、定价效率与运行效率分别进行了测算和比较,解决了有效市场理论只能分析全有或者全无概念的绝对市场效率的缺陷,可以更为精细化的测度市场效率水平,也使得不同市场的效率水平具有了可比性。第四,适当拓展配置效率的概念内涵,以两个阶段、两种方法、三个维度全面分析了新三板市场的配置效率。着眼于资本循环的全过程,先后使用Jeffrey Wurgler模型与DEA分析法对新三板挂牌企业融资过程与企业投资过程两个阶段的配置效率进行了多个维度的分析,并对整个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不同板块的配置效率水平进行了全景式的比较,以避免单独考察个别环节配置效率所容易造成的偏颇。
王近[10](2018)在《中国股票市场操纵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研究 ——基于收盘价操纵行为的识别与监测》文中认为自沪深交易所成立以来,我国股票市场在规模上取得了巨大发展。截至2017年底,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数量达到3485家,总市值达到56.71万亿元。除在外延上的增长以外,股票市场的内涵式发展,即运行质量的提升同样值得关注。尤其,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了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性,并指出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体系的发展与完善应坚持质量优先。就股票市场而言,贯彻质量优先、效率至上的发展理念是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率、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要求。党的十九大也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在新的历史方位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亟待解决。对于我国股票市场而言,尽管在规模上取得了较快发展,但于2015年下半年出现的异常波动表明,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质量仍有待提高。在这样的背景下,关注中国股票市场质量的研究极具现实意义。一直以来,我国股票市场中市场操纵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层出不穷,不仅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股票市场的长期稳健发展。实际上,规范股票市场投资交易行为以维护市场公正一直是证券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有鉴于此,本文从股票市场质量的视角出发,以收盘价操纵为研究对象,尝试对中国股票市场可疑的收盘价操纵行为进行识别与监测,并基于监测结果论证收盘价操纵对股票市场流动性的影响,总结有效防范收盘价操纵的政策建议,力求为监管部门遏制收盘价操纵、维护市场公正和确保市场质量提供参考与借鉴。本文针对收盘价操纵的研究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首先是收盘价操纵行为的监测研究。本文开创性地利用收盘价操纵后股票价格的变化特征,构建了收盘价操纵行为的识别模型,并基于中国股票市场分时高频交易数据实现了可疑收盘价操纵行为的有效监测。为确保收盘价操纵识别模型的有效性,本文进一步地搜集整理了中国证监会已处罚市场操纵案件涉及的股票,并与模型监测结果进行了比较。由于涉及客户详细订单信息的全账簿数据难以获取,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市场操纵行为识别与监测研究的推进。但是,收盘价操纵主要通过二级市场证券交易来操纵证券收盘价格,却为基于公开可获得的市场交易数据实现收盘价操纵的监测创造了条件。本文从构建识别模型的角度出发开展收盘价操纵行为的监测研究,避免了涉及客户详细订单信息的全账簿数据难以获取对研究推进的制约,对丰富股票市场质量领域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意义。其次是收盘价操纵行为对股票市场流动性的影响研究。目前,国内外学者主要基于交易所及监管机构所披露的市场操纵案例,采用事件分析法来研究市场操纵对股票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与真实发生的操纵行为相比,被披露的操纵案例数量明显较少,而且均为非随机样本数据,更为完整市场操纵数据库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实证研究的深入。对此,本文利用可疑收盘价操纵行为的监测结果进行分析,有效避免了上述问题。本文先后从市场层面和股票层面论证了收盘价操纵对股票市场流动性的作用与影响。在市场层面,本文分别运用有向无环图(DAG)及预测误差方差分解、广义脉冲响应分析及方差分解技术对我国股票市场交易、操纵行为与市场流动性之间的动态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并比较了不同市场行情下该动态关系的演变;在股票层面,本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的面板数据为研究样本,通过构建用于衡量投资者报价策略保守程度的指标——非最优报价占比,论证了收盘价操纵影响市场流动性的微观机制。最后是收盘价操纵行为的防范研究。改善收盘价操纵的防范效果是本文开展一系列研究的最终目的。为此,本文分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疑似发生收盘价操纵股票的特征,以及收盘集合竞价机制对收盘价操纵行为的影响。同时,本文也重点梳理总结了国际主要国家和地区在市场操纵立法、市场操纵行政调查及收盘交易机制设计上的有益经验。基于以上分析,本文从监管部门、交易制度、上市公司等角度出发,提出了加强收盘价操纵行为监管与防范的政策建议。经过以上研究,本文形成以下重要结论:第一,可疑收盘价操纵行为的监测结果表明,除2015年下半年中国股票市场异常波动期间以外,沪市发生可疑收盘价操纵的严重程度总体上呈改善趋势,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我国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第二,市场层面股票市场交易、操纵行为与市场流动性之间动态关系的研究结果表明,市场操纵行为可能会通过加剧股票价格波动及降低订单非执行风险来影响市场参与者的报价策略,进而对交易成本和市场流动性产生影响,该影响往往在下跌行情下更为显着。第三,收盘价操纵对市场流动性微观影响机制的研究结果表明,收盘价操纵会引起股票价格波动加剧,受此影响,投资者订单的非执行风险有所下降,在此情况下投资者可以在不影响订单成交的前提下选择更为有利的报价,呈现出报价策略保守化的趋势,最终导致股票交易成本提升和流动性下降。第四,疑似发生收盘价操纵股票的特征分析显示,总市值规模较小、换手率较低、交易不够活跃的股票更容易发生收盘价操纵。与此同时,收盘交易机制设计也会对操纵行为产生影响:在收盘集合竞价制度下,投资者需要更多资金才能达到操纵目的,大大提高了市场操纵者干预股票收盘价格的成本和难度,有利于对收盘价操纵产生抑制作用。
二、论我国股票市场的运行效率(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股票市场的运行效率(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
1.1.2 金融与实体经济关系的重新审视 |
1.1.3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诉求 |
1.2 问题提出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主要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体育产业 |
2.1.2 高质量发展 |
2.1.3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
2.1.4 金融支持 |
2.2 文献综述 |
2.2.1 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 |
2.2.2 新兴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 |
2.2.3 体育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 |
2.2.4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与金融支持的关系认识 |
2.2.5 文献述评 |
2.3 理论基础 |
2.3.1 产业生命周期理论 |
2.3.2 产业结构理论 |
2.3.3 产业融合理论 |
2.3.4 Schumpeter金融促进理论 |
2.3.5 金融结构理论 |
2.3.6 金融深化、金融约束与金融内生理论 |
2.3.7 系统理论与经济效率理论 |
第3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现状与不足 |
3.1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现状 |
3.1.1 政府金融支持现状 |
3.1.2 信贷市场支持现状 |
3.1.3 债券市场支持现状 |
3.1.4 股票市场支持现状 |
3.1.5 风险投资支持现状 |
3.1.6 其他金融市场支持现状 |
3.2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不足 |
3.2.1 金融支持制度体系亟待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工具尚需补充 |
3.2.2 金融市场结构失衡问题凸显,直接融资渠道建设存在不足 |
3.2.3 风险资本经典功能发生偏离,资本投入可持续性有所欠缺 |
3.2.4 新兴金融工具利用不尽充分,体育金融复合人才供给不足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特征与机理 |
4.1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需求特征 |
4.1.1 “支柱地位”与扩张趋势: 亟需政策引导的规模化金融支持 |
4.1.2 丰富业态与结构演进: 亟需层次多元的系统化金融支持 |
4.1.3 投资风险与不确定性: 亟需风险偏好的针对性金融支持 |
4.1.4 消费升级与供需优化: 亟需科技赋能的普惠性金融支持 |
4.2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机理 |
4.2.1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功能组成 |
4.2.2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机理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宏观金融支持效应分析——基于耦合协调视角 |
5.1 研究方案设计 |
5.2 研究方法选择 |
5.2.1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复杂系统特征 |
5.2.2 耦合的应用 |
5.3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耦合机制 |
5.3.1 耦合机制的内涵 |
5.3.2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耦合机理 |
5.3.3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耦合机制 |
5.4 模型构建与数据处理 |
5.4.1 耦合测度模型 |
5.4.2 灰色关联模型 |
5.4.3 序参量体系与数据选取 |
5.4.4 熵值赋权处理 |
5.5 耦合协调效应分析 |
5.5.1 系统发展水平分析 |
5.5.2 耦合关联与耦合协调效应分析 |
5.5.3 基于剪刀差的进一步讨论 |
5.6 耦合协调效应的影响因素 |
5.6.1 影响因素识别 |
5.6.2 变量选取 |
5.6.3 影响因素分析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微观金融支持效率评价——以上市公司为例 |
6.1 研究方案设计 |
6.2 研究方法选择 |
6.2.1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投入产出特征 |
6.2.2 方法思路与适用性 |
6.3 模型构建与数据处理 |
6.3.1 模型构建 |
6.3.2 样本选取 |
6.3.3 指标测算与数据处理 |
6.4 静态效率矩阵分析 |
6.4.1 综合金融效率分析 |
6.4.2 股权静态效率分析 |
6.4.3 债权静态效率分析 |
6.5 动态效率演变分析 |
6.5.1 金融效率的动态演变 |
6.5.2 股权效率的动态演变 |
6.5.3 债权效率的动态演变 |
6.6 效率收敛性分析 |
6.6.1 金融效率的收敛性分析 |
6.6.2 股权效率的收敛性分析 |
6.6.3 债权效率的收敛性分析 |
6.7 本章小结 |
第7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系统建模与仿真 |
7.1 研究方案设计 |
7.2 研究方法选择 |
7.2.1 系统动力学原理 |
7.2.2 系统动力学组成模块—基于Vensim实现 |
7.2.3 系统动力学特点及适用性 |
7.3 建模准备 |
7.3.1 模型构建原则 |
7.3.2 系统边界确定 |
7.3.3 模型基本假设 |
7.4 模型与变量关系构建 |
7.4.1 子系统组成及因果关系 |
7.4.2 总系统组成及因果关系 |
7.4.3 系统流图设计及主要变量 |
7.4.4 变量函数关系确定 |
7.5 模型检验 |
7.5.1 外观检验 |
7.5.2 运行检验 |
7.5.3 稳定性检验 |
7.5.4 历史检验 |
7.5.5 灵敏度检验 |
7.6 策略仿真分析 |
7.6.1 基础仿真结果 |
7.6.2 市场金融策略仿真 |
7.6.3 政府金融干预仿真 |
7.6.4 金融风险情景仿真 |
7.7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建议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对策建议 |
8.3 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件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资本论》视域中的虚拟经济(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重要概念辨析 |
五、研究方法 |
六、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资本论》虚拟资本理论及其理论延续 |
第一节 《资本论》中的虚拟资本理论 |
一、从商品到货币 |
二、从货币到资本 |
三、从资本到信用 |
四、从信用到虚拟资本 |
第二节 虚拟资本理论的理论延续 |
一、金融资本的提出:拉法格 |
二、金融资本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希法亭 |
三、金融资本理论的集大成者:列宁 |
第二章 虚拟经济逻辑框架及其影响 |
第一节 虚拟经济的概念界定及逻辑框架 |
一、虚拟经济的概念界定 |
二、虚拟经济的基本特性 |
三、虚拟经济的运行规律 |
第二节 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 |
一、虚实之争:定性的分析 |
二、与时俱进:定量的思量 |
第三节 虚拟经济的双重影响 |
一、虚拟经济的正面影响 |
二、虚拟经济的负面效应 |
第三章 资本主义虚拟经济危机及对我国的经济启示 |
第一节 当代资本主义经济走向虚拟化 |
一、资本主义经济走向虚拟化 |
二、资本主义经济虚拟化的原因 |
三、资本主义经济虚拟化的影响 |
第二节 资本主义虚拟经济危机 |
一、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理论探究 |
二、资本主义虚拟经济危机本质 |
第三节 合理把握虚拟经济双刃剑 |
一、“脱实向虚”——经济虚拟化发展现状与原因 |
二、“脱虚向实”——促进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研究发展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含义 |
(三)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性质 |
三、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可能创新点 |
第一章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内涵 |
一、“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含义 |
(一)“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词译 |
(二)“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词源沿革与立法表达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与特征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厘清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特征 |
第二节 创制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 |
一、公司章程的契约性 |
二、公司法的赋权性 |
三、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一)从价值层面考察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二)从规范层面考察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四、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制度基础 |
(一)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效力来源 |
(二)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界分:限制的界定 |
第三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功能 |
一、限制资本多数决的滥用 |
二、强化公司章程自治 |
三、平衡公司不同成员间利益 |
四、降低权益保护的代理成本 |
第四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化 |
一、类型化标准:公司决议的影响因素 |
二、公司决议实体权利事项 |
(一)实体权利事项的内涵 |
(二)我国现行法与比较法上对实体权利事项的规定及其类型化 |
(三)对股东实体权利限制的两种方式 |
(四)股东实体权利限制的藩篱:股东固有权探析 |
三、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 |
(一)程序性事项的内涵与外延 |
(二)我国现行法以及比较法上对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的规定及其类型化 |
第二章 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第一节 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分析基础 |
(一)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 |
(二)股东会召集权的制度本质 |
(三)股东会召集权的类型化 |
二、首次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究 |
(一)我国现行法基础与比较法分析 |
(二)基于司法实践的现行法规则适用检视 |
(三)关于首次股东会召集权的调整与防御性条款设计 |
三、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究 |
(一)“定期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析 |
(二)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析 |
第二节 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提案权的现行法基础与制度本质 |
二、股东提案权的比较法考察 |
(一)主体资格要求 |
(二)提案内容要求 |
(三)提案权相关程序性规定 |
(四)提案权审查规则 |
(五)提案权的救济 |
三、实践中的股东提案权检视 |
(一)我国股东提案权规则的再检视 |
(二)我国股东提案权的行使异化现象 |
(三)股东提案权困境出路探讨 |
四、关于提案权的调整与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一)能否通过意思自治完全取消持股比例的要求 |
(二)能否调整提案权主体资格的要求 |
(三)提案排除规则与提案行权程序的设置 |
第三节 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表决权的类型分析基础 |
(一)表决权的定义 |
(二)现行法考察及其制度构成 |
二、表决权的归属 |
(一)公司内部成员的表决权归属 |
(二)公司外部关系对表决权归属的影响 |
(三)对表决权归属主体调整的否定 |
三、表决权的排除 |
(一)表决权排除的定义与分类 |
(二)我国表决权排除的现行法检视 |
(三)表决权排除的比较法考察 |
(四)基于表决权排除机制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四、表决权的配置 |
(一)表决权配置的定义与分类 |
(二)表决权配置的法律表达、渊源与比较 |
(三)对“同股不同权”股权配置结构的学术争鸣 |
(四)我国建构多种表决权配置的规范、实践及借鉴基础 |
(五)基于表决权配置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五、表决权的二次配置 |
(一)表决权二次配置的基础 |
(二)表决权二次配置的立法规则检视 |
(三)表决权二次配置的市场实践考察 |
(四)基于表决权二次配置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第三章 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第一节 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 |
(一)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防御性条款的概念与类型 |
(二)决议通过比例提高的理论分析 |
(三)特别决议事项扩增的规范探析 |
(四)扩张特别决议事项的边界探索与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二、定足数要求型 |
(一)定足数要求型防御性条款的概念 |
(二)股东会决议定足数的规范基础 |
(三)股东会决议定足数的比较法考察 |
(四)定足数要求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可能 |
第二节 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拆分表决型 |
(一)表决权拆分行使的涵义 |
(二)表决权拆分行使的学术争议与利弊分析 |
(三)表决权拆分行使的规则基础与实践表现 |
(四)表决权拆分行使的比较法考察 |
(五)拆分表决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二、类别表决机制型 |
(一)类别表决机制型防御性条款的理论基础 |
(二)我国现行规范与市场实践基础 |
(三)比较法上的考察 |
(四)类别表决机制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三、特定股东同意型 |
(一)特定股东同意型防御性条款的理论基础 |
(二)现行规则基础 |
(三)我国实践表现 |
(四)域外考察 |
(五)特定股东同意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第三节 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条款的研讨基础 |
(二)召集程序的规则基础、调整内容选择与比较法考察 |
(三)召集调整的实践检视 |
(四)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二、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条款的基础 |
(二)现行法规范基础与司法实践 |
(三)比较法考察 |
(四)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设置 |
第四章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运用的检视与回应 |
第一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基于公司层面的检视 |
一、公司制度初衷的背离与回归 |
(一)背离公司制度初衷的现状 |
(二)公司制度初衷的回归 |
(三)回归公司制度初衷效用的局限 |
二、代理成本问题的缓和 |
(一)居高不下的代理成本现状 |
(二)传统代理成本的降低 |
(三)新的代理成本问题 |
三、公司治理模板化问题的出路 |
(一)实践中公司治理的模板化现状 |
(二)公司治理模板化问题的缓解 |
(三)问题缓解的引导需要 |
第二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基于公司股东层面的检视 |
一、以公司制度为视角的检视 |
(一)公司决策逻辑与股东利益保护 |
(二)股东权利意识与股东利益保护 |
二、以法规范适用为视角的检视 |
(一)股东权益保护的法规范适用现状 |
(二)提高中小股东权益侵害成本 |
(三)股东利益保护的规则完善要求 |
三、股东积极主义趋势下的市场实践检视 |
(一)股东积极主义趋势下的市场实践现状 |
(二)股东积极主义与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三)市场实践中股东利益保护罅隙的出路验证:公司章程条款强化 |
第三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制度层面的回应:股东受信义务建构 |
一、股东受信义务的建构必要 |
二、传统理论对股东受信义务的否定 |
三、股东受信义务的内涵及其支撑基础 |
(一)股东受信义务的内涵 |
(二)股东受信义务的理论支撑 |
(三)股东受信义务的规范支撑 |
(四)注意义务的不可或缺性 |
四、股东受信义务的条文完善建议 |
第四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规范与实践层面的回应:规则完善建议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规则范式选择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公司法规则完善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一般规则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具体规则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的意义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违约债券交易概述 |
第一节 债券市场关于违约问题的变化历程 |
一、20世纪90年代企业债券违约事件 |
二、20世纪末至2013年债券市场“零违约”神话 |
三、2014年到2017年债券市场违约常态化趋势形成 |
四、2018年至今债券市场违约数量及规模出现“新常态” |
第二节 违约债券市场违约情况分析 |
一、整体违约率仍然处于相对较低水平 |
二、违约主体性质多元化,民营企业占比较高 |
三、违约债券种类多样化 |
四、违约债券发行地域既有集中趋势亦有分散态势 |
第三节 违约债券 |
一、违约债券的定义 |
二、可交易违约债券范围 |
三、违约债券的“债性”与“券性” |
四、违约债券相较于普通债券所蕴含的特性 |
五、违约债券与高收益债券之间关系 |
第四节 违约债券交易 |
一、被限制的违约债券交易及产生的弊端 |
二、违约债券交易现状分析 |
三、违约债券交易制度分析 |
四、违约债券交易的经济学原理分析 |
五、违约债券交易的意义 |
第二章 违约债券交易风险 |
第一节 违约债券一般性风险 |
一、信用风险 |
二、价格风险 |
三、流动性风险 |
四、再投资风险 |
第二节 次生风险 |
一、以18洛娃科技MTN001为例 |
二、次生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
三、次生风险防范的逻辑 |
第三节 内幕交易风险 |
一、以Ft.HowardCorp案与HarcourtBraceJovanovich案为例 |
二、内幕交易对市场效率的损害 |
三、内幕交易规制的理论争议 |
第四节 虚假陈述风险 |
一、以 Miller v. New Am. High Income Fund 案2为例 |
二、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 |
三、虚假陈述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
第五节 系统性风险 |
一、系统性缔约 |
二、契约群 |
三、市场主体的群体性 |
第三章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风险监管理论 |
一、风险监管理论基础 |
二、法律不完备理论 |
三、外部监管质疑论 |
第二节 金融风险管理理论 |
一、理论概述 |
二、金融风险管理方法 |
三、金融风险管理悖论 |
第三节 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 |
一、法律规范化的原因与作用 |
二、法律解释论 |
三、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路径 |
第四章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制度之检视 |
第一节 风险防范规则匮乏且针对性欠缺 |
一、长期边缘化的债券规则 |
二、债券风险防范规则缺失且未能体现债券特性 |
三、缺乏符合违约债券特性的风险防范制度 |
第二节 风险防范方式行政色彩浓厚 |
一、行政式风险防范的表现 |
二、主要通过管制手段防范风险 |
三、行政式风险防范对违约债券交易的影响 |
第三节 债券风险防范规则体系混乱 |
一、两个市场,三套制度 |
二、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 |
三、上位法缺失与差异化规则 |
第四节 市场中介主体未能起到风险“减缓器”的作用 |
一、市场中介主体偏离预期定位 |
二、信用评级机构 |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
四、信用增进机构 |
第五章 域外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比较借鉴 |
第一节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制度概述 |
一、是否就高收益债券单独立法的争议 |
二、高收益债风险防范理念 |
三、高收益债券风险防范体系 |
第二节 市场透明度体系 |
一、TRACE系统 |
二、违约债券市场是否需要提升透明度的争议 |
三、TRACE 系统对市场风险防范的效果—以内幕交易规制效果为例 |
第三节 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主体制度 |
一、高收益债市场投资者结构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的争议 |
三、受到限制的保险公司 |
四、完全禁止的储蓄机构 |
第四节 违约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
一、信息披露是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 |
二、违约债券信息披露规则 |
三、未妥善信息披露规则的惩罚措施 |
第五节 信用评级 |
一、信用评级机构角色的转变 |
二、评级机构监管制度之变化 |
三、针对高收益债券所作出的特殊性规定 |
第六节 风险管理工具 |
一、风险管理工具对违约债券市场的作用 |
二、信用违约互换自身的风险 |
三、信用违约互换的法律监管变化 |
第六章 风险防范制度应遵循的理念 |
第一节 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为根本路径 |
一、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二、市场化与法制化的内涵与作用 |
三、市场化与法制化的互动逻辑 |
第二节 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妥善分层与结合 |
一、债券特性决定了需要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结合适用 |
二、单一性规范为违约债券风险防范之基础 |
三、涉众性规范侧重于防范市场整体性风险 |
第三节 针对性规范与统一性规范相结合 |
一、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制度应实现统一规范 |
二、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应纳入债市风险防范框架内 |
三、通过针对性规范适应违约债券交易特性 |
第四节 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平衡理念 |
一、金融效率原则 |
二、金融安全理念 |
三、效率与安全平衡 |
第七章 构建多层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 |
第一节 市场整体层次 |
一、构建统一违约债券交易市场 |
二、提升市场透明度 |
三、构建市场风险预警机制 |
第二节 市场规范层次 |
一、完善多层次规范体系 |
二、规范统一的可能性与现实路径 |
三、现阶段以改进自律规则为主 |
第三节 司法制度层次 |
一、同种类债券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
二、改进制度保障风险防范机制有效运行 |
三、妥善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多元化风险防范方式 |
第四节 市场监管层次 |
一、统一监管的可能性与壁垒 |
二、应改进债券市场监管执法 |
三、完善债券监管问责制度 |
第五节 市场中介主体层次 |
一、信用评级机构 |
二、信用风险管理工具 |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
第六节 市场主体层次 |
一、针对性信息披露制度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 |
三、投资者风险预防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自利性 |
一、上市公司文字叙述的模糊披露 |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盈余管理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报告的失真问题 |
一、律师事务所IPO尽职调查报告失真导致“业绩变脸” |
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失真导致“资本消失” |
三、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失真导致“评级失灵” |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失真导致“资产缩水”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散户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 |
一、详尽披露导致的“过犹不及”问题 |
二、专业性导致的“知识壁垒”问题 |
三、散户投资者自身抗拒分析披露信息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 |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糊且分散 |
一、规定模糊导致了低廉的违法成本 |
二、规定分散导致了高昂的披露成本 |
三、披露立法的困境 |
第二节 信息的单向棘轮:“数量至上”的误区 |
一、披露信息“大爆炸”的单向棘轮 |
二、数量问题导致了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 |
三、数量问题导致了投资者成本收益的失衡 |
四、数量问题引发了潜在的其他影响 |
第三节 “伞形”利益关联体系下监督的缺位 |
一、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二、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三、监管机关所面对的利益诱惑 |
第三章 中美案例及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典型案例显示信息披露造假技术不断提升 |
二、监管趋严以及新的问题 |
第二节 美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蓝天案件”与“安然、世通事件” |
二、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中美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分析 |
一、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
三、技术进步对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影响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实现立法上的“刚柔并济” |
一、转移立法重心,实现“以柔克刚” |
二、制定标准模板,实现“以刚制柔” |
第二节 保证“看门人”的独立性 |
一、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 |
二、增加同行评审环节 |
三、重构委托-代理关系 |
第三节 完善监管督察机制和证券诉讼制度 |
一、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 |
二、完善相关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
第五章 “法律+技术”视角下的可行性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信息披露评级机制 |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机制简析 |
二、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 |
第二节 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 |
一、顺应信息披露的单向棘轮 |
二、以个性“化繁为简” |
三、双轨体系与双重标准 |
第三节 构建数据共享机制 |
一、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原因 |
二、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思路 |
三、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沪深证券交易所2015年6月1 日—2018年12月31 日间上市公司统计表 |
附录2: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个人投资者中实际效果的调查问卷 |
致谢 |
(6)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视角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涵界定 |
一、私募与公募的内在差异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相关投资品种的区分 |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划分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价值考量 |
一、豁免注册制下的效率价值体现 |
二、发行方式限制的公平价值考虑 |
三、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秩序价值延伸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 |
一、主体适格的制度缺陷 |
二、信息披露的要求模糊 |
三、退出方式的多重限制 |
四、法律监管的权责失范 |
第二章 私募股权投资者主体地位的立法强化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的立法刚需 |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关系解读 |
二、投资者立法规范的法律原则归纳 |
第二节 私募投资者的合格与适当 |
一、合格——特定市场条件满足的准入性制度 |
二、适当——投资对象和投资者的匹配性考察 |
第三节 投资者立法规制的现行评价 |
一、投资者主体相关立法粗泛 |
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散乱 |
第四节 投资者立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
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宏观思考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设计的量化和质化 |
三、投资者分类规范的理想构建 |
第三章 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分类保障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机制的应然价值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机理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建设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实然评价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问题梳理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合规建议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的综合构建 |
二、信息披露规则刚要的统筹构建 |
三、效率维度下的适度披露豁免设想 |
四、信用管理体系的示范性效应参与 |
第四章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多元输出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的概括分析 |
一、影响退出方式的因素解析 |
二、四种退出方式的利弊衡量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的规制重心 |
一、上市退出:严格上市条件和程序 |
二、收购退出:关注再融资股份减持 |
三、回购退出:限制回购范围和数量 |
四、清算退出:斟酌解散申请权限制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立法完善 |
一、上市退出规制的立法优化 |
二、收购退出市场的规范搭建 |
三、回购退出范围的理性调适 |
四、清算退出程序的立法修改 |
第五章 私募股权投资法律监管的宏观把握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理念的锁定 |
一、强化自律优先的监管原则 |
二、注重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目标 |
三、平衡效率与公平的监管价值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职能的定位 |
一、行政机关的职能配置和监管问责 |
二、自律组织的独立地位和辅助功能 |
三、监管职能的统筹优化和路径实现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的立法建议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准入的监管优化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区分要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资本市场开放、内外部治理与会计信息可比性 ——基于沪港通的经验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与概念约定 |
(一)研究方法 |
(二)基本概念约定 |
第一章 文献回顾 |
第一节 资本市场开放文献回顾 |
一、资本市场开放与公司治理 |
二、资本市场开放与市场效率 |
三、资本市场开放与经济增长 |
第二节 内外部治理文献回顾 |
一、董事会特征及股权结构等内部治理文献回顾 |
二、内部控制质量文献回顾 |
三、外部治理文献回顾 |
第三节 会计信息可比性文献回顾 |
一、会计信息可比性的测度方法 |
二、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影响因素 |
三、会计信息可比性的经济后果 |
第四节 文献述评 |
第二章 制度背景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制度背景 |
一、沪港通开通前的资本市场 |
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有效市场假说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公司治理理论 |
四、会计信息观 |
第三章 资本市场开放与会计信息可比性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二、实证模型及变量定义 |
第四节 实证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及相关性分析 |
二、回归分析 |
三、稳健性检验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资本市场开放、内部治理与会计信息可比性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二、模型设计与变量定义 |
第四节 实证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及相关性分析 |
二、多元回归分析 |
三、稳健性检验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资本市场开放、外部治理与会计信息可比性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二、实证模型与变量定义 |
第四节 实证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及相关性分析 |
二、多元回归分析 |
三、稳健性检验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研究总结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主要结论与可能的创新 |
一、主要研究结论 |
二、本文可能的创新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第三节 研究局限与未来展望 |
一、研究局限 |
二、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致谢 |
(8)中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证券市场效率影响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
1.3 研究范围、内容 |
1.3.1 研究范围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效率 |
2.1.2 资本市场效率 |
2.2 理论基础 |
2.2.1 有效市场理论 |
2.2.2 行为金融理论 |
2.2.3 市场异象与行为金融诠释 |
2.2.4 行为金融理论下的机构投资者 |
2.3 证券市场效率影响因素分析 |
2.3.1 投资者与证券市场效率 |
2.3.2 交易所组织与证券市场效率。 |
2.3.3 监管与证券市场效率 |
第3章 文献综述 |
3.1 市场效率的描述 |
3.2 市场效率的计量研究方法 |
3.3 私募基金行为金融对市场效率的影响 |
3.4 研究述评 |
第4章 私募整体投资基金参与市场的背景 |
4.1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
4.1.1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 |
4.1.2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
4.1.3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类型 |
4.1.4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
4.2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当前存在的问题 |
4.3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未来的发展趋势 |
第5章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市场信息效率影响的研究 |
5.1 理论层面分析 |
5.1.1 信息收集和传递能力 |
5.1.2 定价能力较强 |
5.1.3 投资理念成熟 |
5.1.4 管理专业化 |
5.2 变量介绍及数据来源 |
5.2.1 数据来源 |
5.2.2 模型介绍 |
5.2.3 变量介绍 |
5.2.4 变量基本统计量 |
5.2.5 共线性检验 |
5.3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市场信息效率影响 |
5.3.1 全样本分析 |
5.3.2 深证上市公司分析 |
5.3.3 上证上市公司分析 |
5.4 不同规模公司市场信息效率影响分析 |
5.4.1 小规模公司分析 |
5.4.2 中等规模公司分析 |
5.4.3 大规模上市公司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5.5.1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市场信息效率影响结论 |
5.5.2 不同规模公司市场信息效率影响结论 |
第6章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市场运行效率影响的研究—基于倾向得分匹配法 |
6.1 倾向得分匹配法介绍 |
6.1.1 使用PSM的必要性 |
6.1.2 PSM的分析过程 |
6.1.3 PSM与回归的比较 |
6.2 变量介绍及数据来源 |
6.2.1 数据来源 |
6.2.2 变量介绍 |
6.2.3 变量基本统计量 |
6.2.4 变量差异分析 |
6.3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市场的运行效率PSM研究 |
6.3.1 匹配变量的筛选 |
6.3.2 匹配结果 |
6.3.3 上涨行情的PSM分析 |
6.3.4 下跌行情的PSM分析 |
6.4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其他基金差异研究 |
6.4.1 匹配变量的筛选 |
6.4.2 匹配结果 |
6.4.3 上涨行情的PSM分析 |
6.4.4 下跌行情的PSM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6.5.1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市场的运行效率研究结论 |
6.5.2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其他基金差异研究结论 |
第7章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行为分析 |
7.1 羊群行为介绍 |
7.1.1 羊群行为的定义 |
7.1.2 羊群行为产生原因 |
7.1.3 羊群行为的市场效应 |
7.2 研究方法介绍 |
7.3 变量介绍及数据来源 |
7.3.1 数据来源 |
7.3.2 模型介绍 |
7.3.3 变量介绍 |
7.3.4 变量基本统计量 |
7.3.5 共线性检验 |
7.4 上涨超过4%的事件日羊群行为分析 |
7.4.1 全样本个股收益率角度分析 |
7.4.2 小规模公司个股收益率角度分析 |
7.4.3 中等规模公司个股收益率角度分析 |
7.4.4 大规模公司个股收益率角度分析 |
7.5 下跌超过4%的事件日羊群行为分析 |
7.5.1 全样本个股收益率角度分析 |
7.5.2 小规模公司个股收益率角度分析 |
7.5.3 中等规模公司个股收益率角度分析 |
7.5.4 大规模公司个股收益率角度分析 |
7.6 本章小结 |
7.6.1 上涨事件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行为不存在 |
7.6.2 下跌事件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行为不存在 |
7.6.3 上涨事件日其他机构投资者的羊群行为存在 |
7.6.4 下跌事件日其他机构投资者的羊群行为存在 |
第8章 私募基金对上市公司估值效率影响的研究 |
8.1 变量介绍及数据来源 |
8.1.1 数据来源 |
8.1.2 变量介绍 |
8.1.3 变量基本统计量 |
8.1.4 单位根检验 |
8.1.5 共线性检验 |
8.2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净资产收益率影响 |
8.2.1 全样本分析 |
8.2.2 深证上市公司分析 |
8.2.3 上证上市公司分析 |
8.3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每股收益影响 |
8.3.1 全样本分析 |
8.3.2 深证上市公司分析 |
8.3.3 上证上市公司分析 |
8.4 本章小结 |
8.4.1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净资产收益率影响研究结论 |
8.4.2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每股收益影响研究结论 |
第9章 总结与建议 |
9.1 主要研究结论 |
9.1.1 对市场信息效率影响结论 |
9.1.2 不同规模公司市场信息效率影响结论 |
9.1.3 对市场运行效率影响结论 |
9.1.4 与其他基金差异研究结论 |
9.1.5 上涨事件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行为不存在 |
9.1.6 下跌事件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羊群行为不存在 |
9.1.7 上涨事件日其他机构投资者的羊群行为存在 |
9.1.8 下跌事件日其他机构投资者的羊群行为存在 |
9.1.9 对净资产收益率影响研究结论 |
9.1.10 对每股收益影响研究结论 |
9.2 政策建议 |
9.2.1 明确私募基金法律内涵 |
9.2.2 明确监管目标和原则 |
9.2.3 明确监管主体 |
9.2.4 完善监管路径 |
9.2.5 明确准入条件与资格 |
9.2.6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中国新三板市场效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既有的研究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逻辑框架和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主要新意与不足 |
第二章 新三板市场的逻辑起点与功能定位 |
第一节 不完善信息下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建构逻辑 |
第二节 多层次建构逻辑的展开与新三板市场的创设 |
第三节 新三板市场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功能与定位 |
第四节 基于特定市场定位的新三板市场与其他板块间的互动关系 |
第五节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下的新三板市场发展评判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新三板市场效率评判的分析框架 |
第一节 资本市场效率理论的演进脉络 |
第二节 新三板市场效率评判的原则与体系 |
第三节 新三板市场效率评估的内涵与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新三板市场的配置效率分析 |
第一节 基于资本循环全过程的资本配置效率 |
第二节 新三板市场资金是否流向高收益部门 |
第三节 新三板企业是否充分用好资金 |
第四节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配置效率的综合比较 |
第五节 新三板市场配置效率低下原因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新三板市场的信息效率与定价效率分析 |
第一节 新三板市场的弱式有效性检验 |
第二节 基于事件分析法的新三板市场半强式有效性检验 |
第三节 基于宏观经济信息的新三板市场半强式有效性进一步检验 |
第四节 新三板市场信息定价效率的测算与对比分析 |
第五节 新三板市场信息定价效率的影响因素分析 |
第六节 信息效率与定价效率不佳的原因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新三板市场的运行效率分析 |
第一节 新三板市场运行效率综合指标的选择 |
第二节 新三板市场运行效率的测算和比较分析 |
第三节 新三板市场运行效率的影响因素分析 |
第四节 做市商交易制度对新三板市场有效运行的影响分析 |
第五节 新三板市场运行效率低下的原因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提升新三板市场效率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全文结论梳理 |
第二节 提升新三板市场效率的出路与政策建议 |
第三节 本文不足与研究展望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中国股票市场操纵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研究 ——基于收盘价操纵行为的识别与监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主要创新点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2.3 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二章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第一节 股票市场质量研究 |
2.1.1 股票市场质量的内涵 |
2.1.2 股票市场质量评估研究 |
第二节 市场操纵行为识别与监测研究 |
2.2.1 市场操纵的内涵与分类 |
2.2.2 交易型操纵行为识别与监测 |
第三节 市场操纵对股票市场流动性的影响研究 |
2.3.1 股票市场效率与流动性 |
2.3.2 市场操纵对股票市场流动性的影响研究 |
第三章 中国股票市场收盘价操纵行为监测研究 |
第一节 中国股票市场操纵行为概况 |
3.1.1 市场操纵方式 |
3.1.2 操纵标的股票特征 |
3.1.3 市场操纵获利及行政处罚 |
第二节 中国股票市场收盘价操纵行为识别与监测 |
3.2.1 收盘价操纵识别模型构建 |
3.2.2 中国股票市场收盘价操纵行为监测结果分析 |
第四章 收盘价操纵与股票市场流动性动态关系研究——基于SVAR模型的分析 |
第一节 收盘价操纵与股票市场流动性关系研究设计 |
4.1.1 SVAR模型介绍 |
4.1.2 有向无环图分析方法 |
4.1.3 变量选取与数据说明 |
第二节 收盘价操纵与股票市场流动性关系实证分析 |
4.2.1 变量描述性统计 |
4.2.2 同期因果关系的DAG分析及SVAR识别 |
4.2.3 基于DAG分析的预测误差方差分解 |
4.2.4 主要研究结论 |
第五章 收盘价操纵与股票市场流动性动态关系研究——基于广义脉冲响应及方差分解技术的分析 |
第一节 收盘价操纵与股票市场流动性关系研究设计 |
5.1.1 广义脉冲响应与方差分解方法介绍 |
5.1.2 样本数据说明 |
第二节 收盘价操纵与股票市场流动性关系实证分析 |
5.2.1 基于滚动VAR模型的广义脉冲响应分析 |
5.2.2 基于滚动VAR模型的广义方差分解 |
5.2.3 主要研究结论 |
第六章 收盘价操纵影响股票市场流动性微观机制研究 |
第一节 收盘价操纵影响股票市场流动性研究设计 |
6.1.1 文献梳理与研究假设 |
6.1.2 样本数据与研究设计 |
第二节 收盘价操纵影响股票市场流动性的实证分析 |
6.2.1 实证结果分析 |
6.2.2 稳健性检验 |
6.2.3 主要研究结论 |
第七章 中国股票市场收盘价操纵行为防范研究 |
第一节 收盘价操纵决定因素分析 |
7.1.1 疑似发生收盘价操纵股票特征分析 |
7.1.2 收盘集合竞价机制对收盘价操纵行为的影响分析 |
第二节 收盘价操纵行为防范的国际经验借鉴 |
7.2.1 市场操纵监管的国际经验借鉴 |
7.2.2 收盘交易机制设计的国际经验借鉴 |
第八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主要研究结论 |
第二节 提升我国股票市场质量的政策建议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四、论我国股票市场的运行效率(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D]. 许嘉禾. 山东大学, 2021(11)
- [2]《资本论》视域中的虚拟经济[D]. 鲁静静. 浙江大学, 2021(01)
- [3]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D]. 吴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4]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D]. 阮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5]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D]. 孟铂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6]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D]. 秦杰.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7]资本市场开放、内外部治理与会计信息可比性 ——基于沪港通的经验证据[D]. 郭枚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8]中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证券市场效率影响的研究[D]. 李志中.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9]中国新三板市场效率研究[D]. 徐凯. 中央财经大学, 2018(09)
- [10]中国股票市场操纵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研究 ——基于收盘价操纵行为的识别与监测[D]. 王近. 南开大学, 20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