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和建议(上)(论文文献综述)
张鸣春[1](2021)在《探寻城市社区物业管理的发展之道:研究综述与未来展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城市社区物业管理是目前物业管理行业覆盖最广泛的业务类型,也是物业管理中最为艰巨和复杂的部分。城市精细化管理的推进必然要求打通城市管理的"最后一公里",避免因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不力而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是城市社会管理的主要内容,"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治国战略的提出又催生了社区治理形态的建构。因此,将物业管理融入社区治理进程,既符合新时代党和国家加强与完善社区治理的发展要求,又能更好地推动社区治理走向"善治"。从首创于深圳的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一体化"模式到如今被广为提倡的"红色物业"模式,我国城市社区物业管理模式的演变始终与国情、民情和房屋建筑管理规律息息相关。目前,我国的物业管理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和矛盾难题,亟须探寻城市社区物业管理的良性发展之道。城市社区物业管理的良性发展在于:需要先进的理念来引导,需要科学的机制创新来推动,需要关联主体正确的角色定位来保障,需要先进的信息技术接入来优化。
陈怀琛[2](2021)在《政府在城市小区物业管理中的职能履行及优化建议 ——以合肥为例》文中指出
关春艳[3](2021)在《长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政府监管问题研究 ——以新星宇之郡住宅小区为例》文中指出目前,中国在城市管理上越来越规范化。在城市管理中,物业管理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因为由其可以看出该城市的管理水平,知晓该城市的文化水准,了解该城市的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状况。就物业管理而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和大众的生活最为密切,直接关系着大众的生活品质。但是目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部依据市场化的模式,因为众多的因素,这种模式存在很多缺陷,经常会出现各种纠纷和投诉,大大降低了居民的生活品质。所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是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最近几年,对此政府也颁布了有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了监督,促使了大众的生活品质的提高。但是,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方面依旧存在不少问题,还不能和当下的满足大众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伟大目标相契合。因此,加强政府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管,是不断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需要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现实需要。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和案例分析法对长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政府监管问题展开研究,首先,对本文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和国内外研究都进行了说明和梳理,并对与本文相关的概念和理论进行了简要概括和阐述;其次,以新星宇之郡住宅小区作为具体的实际例子,分析了长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政府监管的的现状,从政府监管主体及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再次,在分析总结了春市新星宇之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基础上,选取了国内外物业管理中政府监管的相关措施,并总结这些地区在相关方面的举措,借鉴了值得学习的经验;最后,从变革管理体制,加强有效监管,完善程序指引,发挥社工力量,注重监管实效,强化指导服务等方面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刘镇东[4](2020)在《论物业管理的共治模式》文中指出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衍生出的业主自治,是国家社区治理及城市基层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业主自治作为一种私法规范,无法完全解决私主体之间的矛盾与纠纷,也难以避免私法自治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失序局面。此时,行政权力的适度介入将能对业主自治运行中的行为缺陷予以适当地规制及弥补,将有利于保障业主权利的有效实现。本文首先从作为业主自治权能基础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展开研究,通过规范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业主自治的起源与发展及当前业主自治运行中的现实困境进行深入剖析。其次,以业主自治所存在的功能缺陷及制度缺失为切入点,就行政权力介入到业主私领域过程中对于业主权利的实现及公共福祉的保障所产生的作用及负面功能进行阐释。最后,立足于弥补业主自治缺陷以及矫正行政权力过度干预业主私权利的视角,对实现业主自治与公权介入的平衡秩序展开思考,并在符合我国国情及适应物业管理发展的基础之上,提出建构一种业主自治与公权介入相结合的“共治”型物业管理模式,以期实现对业主权利有效保障之目的。
陈小坤[5](2020)在《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及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不断提高,物业管理行业得以不断的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入,城市人口不断膨胀,居民的住房问题及管理问题日益成为城市发展关注的焦点。物业管理与人们生活紧密联系。物业管理涉及小区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环境治理、治安秩序、停车、经营、绿化等方方面面,俨然已成为人们城市生活中密不可分的一部分。拥有舒适、安全的小区生活环境是每一个城市人最基础的生活愿望。此愿望的实现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提供一流的、专业的、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来实现。然而,虽然《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与实施为物业管理行业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与行为准则,但物业管理行业毕竟属于近几十年方新兴的行业,迄今为止,没有形成完整的、系统的物业管理服务法律制度。人们对专业的、安全的、舒适的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与当前有限的物业管理服务制度之间问题与矛盾不断暴露。现实中,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各样地问题,相应的纠纷与争议层出不穷,各种矛盾日益剧增。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问题,涉及人们的人身安危及财产安全,与人们的利益息息相关,也是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最基本的要求与最起码的保障。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不论是一般法律规定还是关于物业管理的专门性法规就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都没有进行专门系统的规定。司法实践及理论界,就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有关问题也认识不一。本文以此为契机,拟对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采取理论与司法审判实践相结合,将国内外现有有关规定及相关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案例结合,拟对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中有关问题进行类型化分析研究。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分析其与一般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区别与联系,论述设置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价值及意义;第二部分,对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现行法律规范及司法实践现状的梳理,回顾了一些关于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有关案例,剖析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在理论与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下文论述作相应的铺垫;第三部分,通过分析相关的争议观点,从而合理地设定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之基础与性质;第四部分,确定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及对应的权利主体,在确定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受物业服务企业在2020年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所充分发挥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作用启发,认为应将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与处理纳入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第五部分,从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构成要件、责任形态、免责事由这几个方面分析论述违反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问题;当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出现责任竞合时,由权利人综合考虑不同因素自主进行选择;第六部分,简要介绍了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相关的配套制度,认为通过投保物业管理责任险、设置安全保障基金的方式,保障权利人权益,分担风险,强化物业服务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从而实现将保障物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健康有序统一起来。然而,笔者能力有限,不奢求能提出标新立异的观点,只求拟通过分析研究,所得结论言之有理,以期对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理论体系构建和相关司法实践处理提出自己的拙见。
徐醉尔[6](2020)在《社会组织参与M街道物业管理研究》文中指出2019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要求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把更多资源下沉到基层,更好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层体现,小区治理则是社区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物业管理涉及范围广泛、主体多元,常常引发公私利益和不同层次主体间的矛盾。本文以解剖麻雀的方法,聚焦M街道的物业管理现状和问题,从社会组织全方位参与、实现多元共治角度入手,为合力破解物业管理难题提供有益探索,为增添社会活力、推动社区治理社会化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利的现实思考。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并梳理了国内外文献综述;第二部分介绍了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以M街道为例,归纳了社会组织参与M街道物业管理的基本情况;第四部分分析了社会组织参与M街道物业管理存在的困境及其原因;第五部分介绍了国内的一些主要做法,并从制度层面、主体层面、流程层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刘真[7](2020)在《住房权利的社区塑造 ——基于物业管理制度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十九大以来,民生工作被放在更为突出的地位,社区物业制度的发展也日趋成为焦点。我国正在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以及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十九大报告也提出了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治理重心下移,同时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进而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以及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政策目标。物业管理属于城市管理,是其一项重要议题,且与民生密切相关,在基层社区治理中发挥着巨大的社会作用。我国社区物业管理制度的设计同居住制度相适应,在整个大环境的推动下也经历了一系列深刻重大的变革。为推动治理向精细化发展,满足人们的差异化需求,全国各地不断创新社区治理的路径,力求探索出城市社区治理的新模式,增强居民的参与能力,形成政府行政与基层、社会的良性互动,从而实现高效的社区治理,更大程度地实现和保障居民的权利。制度规定下的住房权利在社区生活中是如何通过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而落实?这是本文尝试回答的问题。社区中业主权利的行使程度有极大差别,同一地区,社区中业主权利的行使程度是不同小区房屋售价大不相同的原因之一。业主权利的行使程度是和居委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息息相关的。如果社区中的居委会监督指导好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能够反映居民需求以及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而物业服务企业能够按照合同提供服务,那么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该社区中的业主权利得到了极大程度上的落实,其权利能够得到充分地保障。如何认识这种变化,通过社区中居民享受到的物业服务来展现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业主权利是如何具体落实的,以及国家与社会主体通过怎样的行动来促进制度执行,即社区是如何形塑业主的住房权利?文章借助结构—行动者—过程框架与多元共治理论,以国家社会关系为理论视角,国家—社会关系变化下的城市住房制度也发生了变化,而住房制度的变化同时带来了物业管理制度的变革,文章梳理了国家以及上海市出台的法律法规(如《物业管理条例》等)中的业主住房权利以及房产权衍生出来的其他权利的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委员会、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和互相存在的关系,探讨作为行动者的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行政机构的末梢居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三者各自的行动基础与存在的问题(不对称的权利与义务),从而探讨业主委员会、居委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三个主体在社区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他们如何影响居民权利的落实。
Pimsalee Miss Chanettee[8](2020)在《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以中国与泰国的比较为视角》文中认为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是物业管理当中最先出现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可以为建设单位和业主提供前期的专业服务,对于今后物业管理打下前期基础,提供更多便利,因此也是物业管理阶段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因中国与泰国的风俗习惯不同导致土地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建筑物)的法律制度在一定方面有一些不同,因此两国在物业管理法律制度方面也存在不同,即中国物业管理在一般情况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和正式的物业管理阶段,但是泰国没有同样的区分。本文以中国和泰国法律比较为视角,除了引言和结论以外,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物业管理的立法概况,该部分叙述了中国与泰国物业管理情况与立法沿革;第二部分是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该部分叙述了中国与泰国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主要主体;第三部分是前期物业管理人的确定,该部分叙述了中国与泰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与选聘者地位对选聘程序的法律问题;第四部分是前期物业管理的终止,该部分叙述了中国与泰国的前期物业管理终止事由而及终止事由的相关法律问题;第五部分是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纠纷中的诉讼主体,该部分叙述了中国与泰国就单业主诉讼对侵权共有部分者和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资格进行研究分析。通过比较法,将两国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当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列举说明,通过比较,分析中泰两国法律中关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中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并指出两个国家的优点和缺点,最后提出完善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的建议,为完善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出现的上述法律问题提出构想。
于长江[9](2020)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职能研究 ——以乌兰察布市为例》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以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管理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物业管理的制度建设也在不断完善。国家十分重视物业管理法制建设,先后出台《物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多次修订。政府作为监管物业服务市场的主要角色之一,经历了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角色不断调整和磨合的过程。笔者通过大量阅读和分析相关文献资料,发现围绕《物权法》等法律制度内容相关研究较多,相较于沿海地区改革开放的前沿,内地特别是地处西北三四线城市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职能方面的研究廖若星辰,所以本文结合公共管理相关理论,以中小城市乌兰察布市集宁城区为例系统介绍了西北部三四线城市物业管理发展的现状,地方政府在物业管理中取得的成果及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实践。分析了当地物业管理政策环境、发展趋势,较深入剖析了导致小区居民、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层面一些管理困境的关键因素,并结合当前智能社区、当地创建国家文明城市、改善人居环境等背景下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进行探索,提出几点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1980年代初,物业管理随着中国城市居民住房产业化应运而生,居民对住宅的要求从简单的“住有所居”(有住房)渐渐变为“居有所依”(确保房屋质量和居住环境的维修维护),物业服务行业飞速发展,而政府对物业行业的行政管理却相对滞后。2010年,乌兰察布市第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成立,城市居民对物业服务才有了基本认识。2012年,作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健全物业管理法规体系、完善物业服务市场机制,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逐渐步入正轨。但由于国务院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证后行政监管手段欠缺,政策法规覆盖面窄且相对落后,相关房地产行政部门协调作用发挥不足,乌兰察布市物业服务行业环境还是存在相对突出的问题,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建设不完善。本文针对乌兰察布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从完善地方物业管理细则和配套办法、完善物业管理部门体制机制建设、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三个方面阐述了完善当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职能的建议。旨在当前乌兰察布市物业服务市场机制尚未成型,出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困境的情况下,探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如何有效发挥公共职能,解决其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难题,提升全市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业长足发展的论题。
张筱颖[10](2020)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政府监管问题研究 ——以W市为例》文中指出物业管理进入我国近40年,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业在上世纪90年代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伴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而迅速壮大。随着物业管理行业快速发展和居民对生活居住水平要求的提高,物业管理领域矛盾、纠纷频发,暴露了行业内的一些问题。本文以W市为例,利用公共治理理论、政府规制理论和公共产品理论,研究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领域,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政府如何做好“掌舵人”,从宏观和微观的层面探讨、提出完善政府监管的对策建议,以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整体发展水平的提高,推动物业管理市场朝着健康、有序、充满活力的方向发展。具体来讲,首先,界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政府监管的概念,以及阐述研究的理论基础——公共治理理论、政府规制理论和公共产品理论。随后,介绍分析W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政府监管现状,包括行业基本情况、政府监管主体和W市采取的政府监管措施及成效。但同时,仍存在政府对物业服务主体监管不力,物业服务纠纷矛盾突出;政府对开发建设单位监管缺位,产生遗留问题;政府监管科学性不足,市场竞争机制未完全确立等政府监管问题。从政府监管角度分析,这些问题的成因有许多:包括法制建设滞后、业主自治组织制度设计不完善、前期物业管理制度不合理等要点在内的物业管理制度不健全原因;由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力量薄弱、相关部门未形成监管合力、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实效性低、纠纷协调处理机制不健全、备案不规范现象突出形成的监管体制机制未理顺原因;以及对相关主体的引导、扶持不足等。最后,根据监管问题成因分析,从宏观顶层设计和微观层面结合W市实际出发,提出政府监管对策建议。宏观层面,建议分别从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业主自治组织制度和改革前期物业管理制度三个方面来完善顶层设计。微观层面,一是要通过整合行政主管机构、提高机构系统化程度、完善物业管理信用体系、健全纠纷协调工作机制来理顺政府监管体制机制;二是创新监管理念与方式:清理规范备案事项、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标准化建设、探索物业服务计费模式、引入第三方机构;三是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的政策指导以及对行业协会和业主的引导或扶持。
二、物业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和建议(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物业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和建议(上)(论文提纲范文)
(3)长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政府监管问题研究 ——以新星宇之郡住宅小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相关研究 |
1.2.2 国内相关研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创新点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住宅小区 |
2.1.2 物业管理 |
2.1.3 政府职能与政府监管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治理理论 |
2.2.2 公共政策理论 |
2.2.3 公共选择理论 |
第3章 长春市新星宇之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政府监管现状分析 |
3.1 新星宇之郡住宅小区概况 |
3.2 长春市新星宇之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现状 |
3.2.1 物业管理企业基本情况 |
3.2.2 物业管理组织架构 |
3.2.3 物业管理主体及任务 |
3.3 长春市新星宇之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政府监管现状 |
3.3.1 二道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模式 |
3.3.2 政府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措施 |
第4章 长春市新星宇之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长春市新星宇之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调研分析 |
4.2 长春市新星宇之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
4.2.1 政府对开发商监管不力造成过多遗留问题 |
4.2.2 政府监管不到位导致物业公司管理欠规范 |
4.2.3 基层政府及各社会组织未发挥其职能 |
4.3 长春市新星宇之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政府监管问题原因分析 |
4.3.1 政府监管机制不健全 |
4.3.2 政府协调、扶持和引导不足 |
4.3.3 物业管理相关机构监管职能不清晰 |
第5章 国内外物业管理中政府监管的相关经验与借鉴 |
5.1 国外物业管理中政府的监管经验 |
5.1.1 美国物业管理中政府监管经验 |
5.1.2 法国物业管理中政府管理经验 |
5.1.3 德国物业管理中政府监管经验 |
5.2 国内物业管理中政府的监管经验 |
5.2.1 深圳市物业管理中政府的监管经验 |
5.2.2 沈阳市物业管理中政府的监管经验 |
5.2.3 上海市物业管理中政府的监管经验 |
5.3 国内外物业管理中政府监管的经验启示 |
第6章 加强长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政府监管的对策建议 |
6.1 变革管理体制,加强有效监管 |
6.1.1 加强基层治理机制以实现管理体制变革 |
6.1.2 弱化资质管理以提高企业诚信理念管理 |
6.2 构建服务平台,保障制度落实 |
6.2.1 构建物业管理公共事务综合服务平台 |
6.2.2 通过使用服务平台保障制度落实 |
6.3 完善程序指引,发挥社工力量 |
6.3.1 完善业主大会及委员会成立程序指引 |
6.3.2 充分发挥社工委的社会力量 |
6.4 注重监管实效,强化指导服务 |
6.4.1 加强政府的指导和服务功能 |
6.4.2 强化对相关组织机构的监管 |
第7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附录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调查表 |
(4)论物业管理的共治模式(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核心概念界定 |
2 我国物业管理中业主自治的障碍 |
2.1 业主自治的权利来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 |
2.2 业主自治的起源与发展 |
2.3 业主自治的运行困境 |
3 我国物业管理中行政权力的介入及其负面功能 |
3.1 行政权力介入的理论基础:合作规制理论 |
3.2 行政权力介入的实践情形 |
3.3 行政权力介入的负面功能 |
4 “共治”型物业管理模式的构建 |
4.1 业主自治行为缺陷的弥补 |
4.2 行政权力不当介入的矫正 |
4.3 构建共治型物业管理模式的若干实施路径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后记 |
(5)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目标及思路 |
第一章 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概述 |
第一节 概念 |
第二节 与一般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区别与联系 |
一、两者的区别 |
二、两者的关联性 |
第三节 设立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价值 |
一、符合现代安全之价值追求 |
二、符合民法诚实信用原则要求 |
三、符合危险控制、获益风险理论 |
四、符合当代城市人之需求与意愿 |
五、构建城市基层社会化治理体系的需要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分析 |
第一节 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现状梳理 |
第二节 物业管理中与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有关的司法现状梳理 |
一、司法实践概况 |
二、案例回顾 |
第三节 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对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基础与性质存在重大争议 |
二、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内容与对应权利主体不明确 |
三、违反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不明晰 |
四、完善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其他配套制度存在缺失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之基础与性质的界定 |
第一节 关于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之基础与性质的争议 |
一、关于产生基础之争议 |
二、关于性质之争议 |
第二节 关于物业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之基础与性质的评析 |
一、关于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产生基础的评析 |
二、关于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性质的评析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及对应的权利主体 |
第一节 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内容 |
第二节 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对应的权利主体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违反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
第一节 侵权责任 |
一、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 |
二、构成要件 |
三、责任形态 |
四、免责事由 |
第二节 违约责任 |
一、归责原则与证明责任 |
二、构成要件 |
三、责任形态 |
四、免责事由 |
第三节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下的责任承担 |
一、赋予当事人选择权 |
二、选择所应考虑的因素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与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相关的配套制度 |
第一节 强制推进与落实物业管理责任险 |
一、物业管理责任险的情况 |
二、强制推行物业管理责任险 |
第二节 设置安全保障基金 |
一、设置安全保障基金的必要性 |
二、安全保障基金的来源 |
三、安全保障基金的使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资料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三)网址类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社会组织参与M街道物业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梳理 |
二、国内研究梳理 |
三、简要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三、访谈法 |
第一章 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物业管理 |
二、社会组织 |
三、社会组织参与物业管理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新公共服务理论 |
二、合作治理理论 |
第二章 社会组织参与M街道物业管理的现状描述 |
第一节 社会组织参与M街道物业管理的基本情况 |
一、M街道基本情况 |
二、社会组织参与M街道物业管理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社会组织参与M街道物业管理的成功案例 |
一、社会组织参与物业费调价 |
二、社会组织参与物业管理纠纷调解 |
三、社会组织参与组建业委会 |
第三节 社会组织参与M街道物业管理的总体评价 |
一、社会组织参与M街道物业管理的方式 |
二、总体评价 |
三、小结 |
第三章 社会组织参与M街道物业管理的困境及制约因素分析 |
第一节 背景概述 |
一、T新村基本情况 |
二、M街道解决T新村居民诉求的主要做法 |
第二节 存在的困境 |
一、物业管理各类主体的诉求和困境 |
二、社会组织参与存在的困境 |
第三节 制约因素分析 |
一、制度因素 |
二、主体因素 |
三、流程因素 |
第四章 社会组织参与M街道物业管理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全国优秀经验启示 |
一、福建省福州市台州区的物业托管模式 |
二、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街道的外包调解模式 |
三、上海市浦东新区塘桥镇的桥梁纽带模式 |
第二节 对策建议 |
一、制度层面 |
二、主体层面 |
三、流程层面 |
第五章 总结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住房权利的社区塑造 ——基于物业管理制度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相关研究 |
(二)国内相关研究 |
三、核心概念界定及理论视角 |
(一)核心概念界定 |
(二)理论视角 |
四、研究问题 |
五、研究设计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分析框架 |
(四)研究创新与研究不足 |
第一章 结构:社区物业管理制度 |
一、居住形态变化下的物业管理制度 |
(一)计划经济时期:单位制 |
(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街居制 |
(三)市场经济时期:社区制 |
二、上海市社区物业管理制度的变化 |
三、社区制下的物业管理供给模式 |
(一)业主自管型物业服务模式 |
(二)政府保障型物业服务模式 |
(三)共同管理型物业服务模式 |
四、具体法律法规中的规定 |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二)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 |
五、小结 |
第二章 行动者:业主委员会、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 |
一、业主委员会、居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职责的界定 |
(一)业主及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界定 |
(二)居委会职责的界定 |
(三)物业服务企业职责的界定 |
二、业主委员会、居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行动依据 |
(一)委会、居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现实驱动力 |
(二)业主委员会、居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权能基础 |
三、业主委员会、居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的问题 |
(一)业主委员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二)居委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三)物业服务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四、小结 |
第三章 过程:主体间的互动 |
一、业主委员会与居委会 |
(一)业主委员会与居委会间的替代与被替代 |
(二)业主委员会与居委会间的被指导与指导 |
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 |
(一)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间的委托——代理 |
(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间的监督与被监督 |
三、居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 |
四、业主委员会、居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间的竞争与合作 |
(一)业主委员会、居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间的竞争 |
(二)业主委员会、居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间的合作 |
五、小结 |
第四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8)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以中国与泰国的比较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中泰物业管理立法概况 |
(一)中国物业管理的立法 |
(二)泰国物业管理的立法 |
二、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中国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泰国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三)中泰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异同 |
三、前期物业管理人的确定 |
(一)前期物业管理人的确定 |
1.中国前期物业管理人的确定 |
2.泰国前期物业管理人的确定 |
(二)前期物业管理人的确定所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前期物业管理人确定制度的建议 |
四、前期物业管理的终止 |
(一)前期物业管理终止事由 |
1.中国前期物业管理终止事由 |
2.泰国前期物业管理的终止事由 |
(二)前期物业管理终止制度存在的问题 |
1.建设单位拥有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主导地位,影响物业管理设立业主委员会和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终止 |
2.业主大会选择自行管理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影响前期物业管理终止 |
(三)完善前期物业管理终止制度的建议 |
1.组建业主委员会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
2.补充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
五、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诉讼主体 |
(一)单个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为共同利益起诉侵权者的权利问题 |
(二)单个业主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
(三)完善前期物业管理阶段诉讼主体制度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9)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职能研究 ——以乌兰察布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和创新点 |
1.3.1 研究内容 |
1.3.2 论文的创新点 |
1.4 研究方法 |
1.4.1 理论联系实际 |
1.4.2 比较研究法 |
1.5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1.5.1 相关概念 |
1.5.2 理论基础 |
2 乌兰察布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现状和职能分析 |
2.1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践 |
2.2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中体现的职能 |
3 乌兰察布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3.1.1 行政监管不到位 |
3.1.2 与相关部门协调作用发挥不足 |
3.1.3 缺乏对物业管理活动相关主体的引导 |
3.2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职能发挥不足导致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困境的具体表现 |
3.3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 |
3.3.2 体制机制建设不完善 |
4 国内部分发达地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经验借鉴 |
4.1 香港、台湾地区政府行使物业管理公共职能经验 |
4.1.1 法律法规制度完善 |
4.1.2 从业人员把关严格 |
4.1.3 业主自治组织发挥着重要作用 |
4.2 北京、深圳地区政府行使物业管理公共职能经验 |
4.2.1 完善物业服务市场机制 |
4.2.2 协调多方合作 |
4.2.3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
4.3 对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挥公共职能启示与借鉴 |
4.3.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4.3.2 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 |
5 完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职能的对策建议 |
5.1 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引导和扶持相关主体 |
5.1.1 大力宣传,引导公众树立正确观念 |
5.1.2 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引导扶持 |
5.1.3 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引导扶持 |
5.1.4 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引导扶持力度 |
5.2 完善地方物业管理细则和配套办法 |
5.3 完善物业管理部门体制机制建设 |
5.3.1 提升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能力 |
5.3.2 完善物业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
5.3.3 完善物业服务费定价机制 |
5.3.4 建立物业纠纷速裁法庭 |
5.4 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
5.4.1 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
5.4.2 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活动内容 |
5.4.3 推进物业服务满意度建设 |
6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10)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政府监管问题研究 ——以W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研究评述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可能的创新点与研究不足 |
1.5.1 可能的创新点 |
1.5.2 研究不足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住宅小区 |
2.1.2 物业管理 |
2.1.3 政府监管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治理理论 |
2.2.2 政府规制理论 |
2.2.3 公共产品理论 |
第三章 W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政府监管现状 |
3.1 W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业基本情况 |
3.2 W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政府监管主体 |
3.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3.2.2 街道办事处 |
3.2.3 其他政府部门 |
3.3 W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政府采取的监管措施与成效 |
3.3.1 完善政策制度以提高行业文明程度 |
3.3.2 强化监督检查力度以规范企业服务行为 |
3.3.3 注重人员培训以释放政策红利 |
第四章 W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政府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 政府对物业服务主体监管不力诱发矛盾纠纷问题突出 |
4.1.1 政府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管粗放 |
4.1.2 政府对业主违规行为制约不足 |
4.1.3 监管效能不足导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矛盾多发 |
4.2 政府对开发建设单位监管缺位产生建设遗留问题 |
4.2.1 政府对开发建设单位规划执行监管缺失 |
4.2.2 政府对开发建设单位建设质量监管不严 |
4.2.3 开发建设单位遗留问题转嫁至物业服务企业 |
4.3 政府监管科学性不足导致物业服务市场竞争机制未完全确立 |
4.3.1 政府监管忽视物业服务市场业主主体地位 |
4.3.2 政府定价限制市场活力 |
4.3.3 僵化的监管方式阻碍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
第五章 W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政府监管问题成因分析 |
5.1 物业管理制度不健全 |
5.1.1 法制建设滞后 |
5.1.2 业主自治组织制度设计不完善 |
5.1.3 前期物业管理制度不合理 |
5.2 政府监管体制机制未理顺 |
5.2.1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力量薄弱 |
5.2.2 相关部门未形成监管合力 |
5.2.3 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实效性低 |
5.2.4 纠纷协调处理机制不健全 |
5.2.5 备案不规范现象突出 |
5.3 政府对相关主体引导扶持不足 |
5.3.1 政府对业主的宣传引导不够 |
5.3.2 政府对物业行业协会的扶持不足 |
第六章 完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政府监管的对策建议 |
6.1 完善物业管理政府监管的顶层设计 |
6.1.1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
6.1.2 完善业主自治组织制度 |
6.1.3 改革前期物业管理制度 |
6.2 理顺政府监管体制机制 |
6.2.1 整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机构 |
6.2.2 提高行政机构系统化程度 |
6.2.3 完善物业管理信用体系 |
6.2.4 健全物业管理纠纷协调工作机制 |
6.3 创新监管理念与方式 |
6.3.1 清理规范备案事项 |
6.3.2 运用信息化手段 |
6.3.3 加快标准化建设 |
6.3.4 探索物业服务计费模式 |
6.3.5 引入第三方机构 |
6.4 加强对相关主体的引导扶持 |
6.4.1 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的政策指导 |
6.4.2 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引导扶持 |
6.4.3 加强对业主群体的宣传引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物业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和建议(上)(论文参考文献)
- [1]探寻城市社区物业管理的发展之道:研究综述与未来展望[J]. 张鸣春. 复旦城市治理评论, 2021(01)
- [2]政府在城市小区物业管理中的职能履行及优化建议 ——以合肥为例[D]. 陈怀琛. 华中师范大学, 2021
- [3]长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政府监管问题研究 ——以新星宇之郡住宅小区为例[D]. 关春艳. 长春工业大学, 2021(08)
- [4]论物业管理的共治模式[D]. 刘镇东. 暨南大学, 2020(04)
- [5]物业管理中安全保障义务研究[D]. 陈小坤.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6]社会组织参与M街道物业管理研究[D]. 徐醉尔.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7]住房权利的社区塑造 ——基于物业管理制度的研究[D]. 刘真.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8]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以中国与泰国的比较为视角[D]. Pimsalee Miss Chanettee. 山西大学, 2020(01)
- [9]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职能研究 ——以乌兰察布市为例[D]. 于长江.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20(02)
- [10]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政府监管问题研究 ——以W市为例[D]. 张筱颖. 上海海洋大学, 2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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