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产生的民事侵权赔偿初探(论文文献综述)
俞蔚[1](2020)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因果关系认定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证券虚假陈述的本质是对强制信息披露义务的违反,除了对证券市场的秩序产生破坏外,还引发投资者的决策失误,造成其投资损失,由此引发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结合学说优势与法律实践,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主要采取特殊侵权责任对此类案件进行规制,而因果关系则是连接虚假陈述的侵权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重要桥梁。笔者通过对近三年(2017-2019年)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因果关系进行案例整理汇总,对实践进行考察后发现,目前我国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因果关系认定上,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第一是主要将行政处罚作为虚假陈述重大性的认定依据,混淆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界限;第二是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标准模糊,导致实践中形形色色的认定结果;第三是虚假陈述案件的可获赔情形僵化,诱空型虚假陈述缺乏请求权基础,在单个虚假陈述周期内买卖证券的行为无法被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等。以上三方面因素共同构成了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因果关系认定上的困局。基于以上问题,笔者对传统民法领域的因果关系重要学说进行了简要的整理与总结,在借鉴传统民法因果关系学说的基础上,分析了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因果关系逻辑推演的特殊性,主要由于证券市场本身的复杂性,交易对象的广泛与不特定性,且影响投资者决策与证券价格的因素众多,虚假陈述是典型的多因一果案件,此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链条需要经过二次推导,从虚假陈述行为影响到投资者决策再导致投资损失,其中还包含对信赖要素的推定等,以上因素共同导致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因果关系判断的特殊性,无法简单援引传统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结合证券领域的特殊因果关系理论——“信赖推定原则”与“欺诈市场理论”,对此类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因果关系做出整体的逻辑推导,并结合我国实践立法展开了评析。基于以上的问题导向和理论分析,提出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法律建构相应的意见,具体包括四个方面:首先,应在《若干规定》中明确区分两类不同的因果关系:交易上的因果关系与损失上的因果关系,并分别就其证明和反证事项进行说明;增设对虚假陈述重大性的法律规定,明确重大性的具体标准,采取决策影响与价格敏感的双重标准,并要求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独立司法审查,结合案件具体细节对重大性做出认定;对虚假陈述揭露日判断标准予以明晰,分别对揭露内容是否明确具体、范围全国性、主体的权威性、时间的首次性等标准予以明确,可辅之以股价这一可视化的参考因素,形成对揭露日认定完整的标准体系;增设对诱空型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相关规定。
王茜[2](2020)在《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多数人侵权责任认定细化,其中包含了发行人、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构成共同侵权的法定情形。然而在法定情形下,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适用该共同侵权责任却存在着认定规则不明的困境。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时,客观要件上行为不明、因果关系解释乏力,损害结果认定需更新规则以及主观要件上过错认定标准混淆。因此本文着眼于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规则,以期能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衔接侵权责任法理论。本文共导言和正文两部分,正文由四章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通过对上海大智慧案件的介绍引出问题,通过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基本含义的阐释确立逻辑前提,有效区分共同侵权责任和多数人侵权责任。其后将撰写的重点放置于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的梳理和检讨,通过梳理发现《若干规定》虽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予以明确,但责任认定要件不明确。因此该章也从理论和实际意义阐明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确有必要,理论上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认定规则的明确能有效衔接侵权责任法理论,实践中确定的责任认定要件能够防止连带责任的肆意扩张。第二章开始细分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的各要件具体认定规则,首先第二章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行为进行界定,在多主体侵权行为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重大性”标准的修改也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产生影响。在《若干规定》和后续司法补充中逐渐明晰了其出具不实报告的行为为主要的侵权行为,同时根据对共同侵权制度的考察,会计师事务所帮助和教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实际上也应当被纳入共同侵权行为之中。第三章是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主观要件进行的考察,首先对理论中一直混淆的机构责任和专家责任进行厘清,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为责任主体而非注册会计师,其次,对主观过错认定适用勤勉尽责义务进行分析和解释,包括《证券法》的概括性勤勉尽责义务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明知”和“视为明知”的执业准则判断。其中“明知”包括了会计师事务所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恶意串通和默示合作的情形。较难以认定是“视为明知”语境下对执业准则的理解,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侵权责任中以职业谨慎为主观过错认定标准,而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是以执业准则为认定依据,二者在认定上容易出现混淆,建议采用专家鉴证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观过错进行判断。第四章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进行分析,《九民纪要》摒弃“镜像规则”的局限,对虚假陈述揭露日进一步明确为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即可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在实际损失认定上,建议吸纳国外的经验,确定更为合理的损失认定期限。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坚持“欺诈市场理论”对交易因果关系的推定基础之上,利用共同侵权一般理论中对单一因果关系的肯定,推定会计师事务所和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在虚假陈述时侵权行为“一致性”。
项天艺[3](2020)在《论我国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文中认为证券群体性诉讼案件逐年增长,受到侵害的投资者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却只能通过提起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制定之时虽然被设定为能够妥善处理超出共同诉讼容纳范围的群体性纠纷,但在实践中却因为该制度本身设计的过于粗糙,以及忽略了该制度存在的客观环境,造成了其自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以来至今都几乎处于“被搁置”的困境之中。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联合下发的司法文件中确立了“促进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核心思想,并提出了在涉及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中建立示范判决机制的框架式规定。上海金融法院便是为了响应实践中的诸多迫切需求,于2019年1月16日发布并实施了《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试行)》,该《试行规定》确立了我国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本文以我国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为研究对象,从该机制产生的制度背景—即代表人诉讼制度在群体性证券纠纷中失灵为起点逐步展开分析。接着探讨其内在含义—该机制其中一环节为示范诉讼,与德国的示范诉讼在制度架构上虽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仍存在较大不同。这种不同根源于包含该环节的我国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旨在劝导平行案件当事人以诉讼外的方式解决纠纷,以实现纠纷解决之经济。它既能实现示范诉讼本身追求的诉讼效率、适法统一等价值,又结合了“机制”之内核,强调制度之间的协调,从功能定位上可以将两者完全区分开来。随后探讨该机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原告层面,以现存的几个能够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我国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以及2020年3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下确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诉讼制度为范围,以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中受害的中小投资者一方的诉讼参与形态为切入点,试图得到完善我国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启示。而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则是检验及完善前文得到的启示—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我国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中示范诉讼原告参加诉讼。具体而言,既要分析该启示是否能解决前文提出的该机制在实践中原告层面存在的问题,也要拓展的思考该建议又提出了哪些尚待解决的问题,比如说如何拓展公益性组织资金的来源;又或者如何解决缺少民间力量有效监督公益性组织的运行的困境等。另外,对管辖和前置程序也对应第二章中提出的问题提出可以参考的完善建议。
江慧慧[4](2020)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文中指出证券市场舞弊案件频发,注册会计师理应在其中扮演“经济警察”的角色,但由于法律责任体系不成熟,风险成本过低,不仅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预期,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成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帮凶”。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判决的条件十分严格,普遍以行政处罚追究侵权人责任,鲜少涉及民事赔偿。行政和刑事责任侧重惩罚,投资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寻求经济补偿,因此构建以民事责任为主体的法律责任体系至关重要。本文对国内外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理论分为两部分进行梳理比较,第一部分为包括责任主体、客观标准、方式、范围和原因在内的虚假陈述概念描述及其民事责任的定义、性质和发展的展开;第二部分为四个构成要件、民事赔偿的计量分摊和诉讼程序规定的介绍。接着通过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无讼网2010-2018年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判决书和2010-2019年中国证监会网中行政处罚公告的数据统计结果概括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立法协调与配套不够,对归责原则、过错认定等重要问题没有达成一致认识;对第三人范围规范不明且归责原则单一,无法适应审计程序多样性要求及不同过错程度归责;因果关系绝对化,证券市场现状不具备照搬国外理论的条件;民事赔偿保障制度滞后,投资者很难得到切实的法律支持。司法实践中,前置程序的设置使得投资者寻求民事救济受到限制,不少侵权人成为“漏网之鱼”;“重所轻师”的责任承担弊大于利,容易使得注册会计师忽略本身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性;法律追责中“重行政轻民事”,民事责任没有得到监管者和投资者的充分重视;保障体系可操作性不强导致赔偿难以完全落实。针对现状的诸多不足,建议从立法、司法两方面借鉴改善。在立法方面:协调矛盾配套统一、弥补空缺,其重点在于明确界定第三人范围以及在此基础上确立多元归责原则;依过错程度区分因果关系判定方式,根据我国发展现状找出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最佳方法;加强会计界和法律界的沟通,在肯定《独立审计准则》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制定配套制度,避免案件审理陷入“有准则难用,无法律可依”的尴尬局面;建立健全民事赔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投资者追偿损失的权利。在司法救济和赔偿规范方面:逐步替代取消前置程序,实现“不附条件”的完全起诉权以保证投资者民事救济途径的畅通;分摊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主体对虚假陈述的责任并重视个人追责;通过比较不同责任承担方式的履约成本可知,重构以民事责任为主、民事赔偿优先的追责方式是当下保障投资者权益的最优解决方案。
黄格[5](2020)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责任研究 ——以虚假陈述型违反承诺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沪深两地上市公司普遍存在控制权集中,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现象,中小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近年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履行其所作公开承诺的事件频频发生,广大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证券市场上公开承诺适用的范围很广,包括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等专项活动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也十分繁杂,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本文中讨论的公开承诺仅限于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主体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作出或者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开承诺。目前我国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专门调整控股股东违反证券市场公开承诺的行为,仅有证券市场监管主体规定了相关的行政责任,这导致我国证券市场中因该行为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基于这样现实的窘境,本文将聚焦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反公开作出的承诺,从理论及实践上分析中小投资者在诉求民事责任时所需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围绕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研究,共分为以下三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明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违反公开承诺后需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首先,由于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特殊地位,违反公开承诺则意味着其违反证券法上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一直以来都是《证券法》修订的重点,在目前法律法规缺位的情况下,赋予中小投资者事后救济的权利显得尤为重要。再次,《证券法》明文规定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且民事责任的救济效果要优于行政处罚。最后,从实际诉讼的角度分析,要求控股股东承担民事责任也具有可行性。第二部分:控股股东违反公开承诺的责任定性。控股股东作出的承诺类型多种多样,首先对承诺进行定性,确定是否具有可诉性。从承诺类型及性质、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角度上分析得出违反公开承诺的行为具有可诉性。承诺类型事项的不同自然会导致不一样的民事责任。当承诺事项与合同契约有关时,控股股东违反承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反承诺侵害投资者财产权益的,控股股东应承担侵权责任。参照域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类似规定,控股股东违反公开承诺应属于证券法上的一类特殊民事侵权责任。第三部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违反公开承诺的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比较研究了违反公开承诺行为的特点和虚假陈述行为的特点后认为除却其信息披露事项性质的略微不同,违反公开承诺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损害结果与虚假陈述的行为构成要件和损害结果基本相同。因此对该非典型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借鉴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承担模式。此部分从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损失计算、重大性标准的判断、因果关系的判断、系统性风险等方面对该行为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从理论加实践的研究角度为中小投资者及司法审判机关日后处理这类案件时提供尽可能的帮助。
茹思颖[6](2020)在《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之完善》文中研究说明《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并未将因果关系作出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的区分。《规定》直接关联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并由被告对损失范围承担举证责任。若《规定》第19条所述相关情况由被告举证证明,则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可以认识到,现代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多种因果因素的不可避免性,尤其是“不披露”的情况下《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弱势地位的投资者,并通过增加被告的举证负担而威慑虚假陈述的行为。然而,直接从保护投资者的立场得出此类推定难以获得正当性,不少学者提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沦为投资损失保险的质疑。根据现有的司法实践,不少地方法院在分析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时区分“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本文通过探析美国证券交易虚假陈述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的历史发展,借鉴美国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对国内司法实践提出建议。本文第一章从审视国内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介绍了目前证券虚假陈述司法实践概况以及发展的倾向,指出了《规定》中存在的三点缺陷,分别为:未区分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规定》第18条对投资者“损失”的界定不明;《规定》第19条没有考虑被告的证明难易程度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还指出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包括:注重“揭露日”和“系统性风险”的认定,因果关系分析一带而过;对“市场欺诈理论”的曲解;不考虑多因素结合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系统性风险扣减规则不一。随后,从美国证券欺诈案件审理的历史发展角度,从根源找寻理论本质,并提出适用“欺诈市场理论”的局限性。笔者认为应当回归于侵权责任法角度,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本文第二章从美国证券欺诈案件审理的历史发展角度,从根源找寻理论本质,即市场欺诈理论是一种简化证明信赖,方便适用集体诉讼的理论,并非一味免除原告证明责任。研究显示,美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弱化交易因果关系的证明力度,通过加强损失因果关系的分析来关上诉讼的闸门。通过借鉴美国司法实践经验,笔者分析了复杂因素影响下,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认定。由于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类型区分诱多和诱空,介于美国并未对诱空型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规制,笔者在第三章通过对诱空型虚假陈述案件的司法实践梳理,提出其损失的不可赔偿性,从而纠正实践中对该类虚假陈述行为案件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的割裂。同时也回应学界对诱空型虚假陈述过多的讨论。
李青旭[7](2020)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系统风险的认定问题探讨》文中研究说明本研究首先梳理了学界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因果关系认定问题、损害赔偿量化问题等已有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近年来涉及系统风险认定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归纳出诸如系统风险概念界定模糊、系统风险裁判思路不统一等目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裁判问题。最后,结合美国、日本在处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问题上的一些成熟经验,从立法规制、司法实务两个维度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规范系统风险认定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本论文绪论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厘清了一些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与系统风险认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探讨了一些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内涵和外延。第二章到第四章是本论文的主文,第二章主要是对我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涉及系统风险认定问题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裁判案件进行梳理和分析,并重点对一系列处于同一时间阶段但裁判结果却不相同的同类案件进行深入考察,从而归纳总结出司法实践中已有的裁判路径以及尚存争议的裁判问题。第三章考察分析了美国、日本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则,以期能为我国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一些借鉴经验。第四章从立法保障和司法审理两个维度对我国处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案件系统风险认定和剔除问题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包括系统风险界定、对《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完善建议、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裁判思路等。在本文的结论部分,简要地总结了研究中得出的主要观点。
沈咸峰[8](2020)在《投服中心的证券支持诉讼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如何处理群体性证券民事纠纷一直是各国在证券法上需要探讨并实践的难题。随着《证券法》的正式颁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所积极推荐的证券支持诉讼成为了法定的解决群体性证券民事纠纷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投服中心自2016年提起第一例证券支持诉讼起,至今全国各地法院已经受理了19起证券支持诉讼,其中5起已经审理终结,为众多投资者争取了权益,但是投服中心在实践中也遇到了可依据的法律法规不足、投服中心支持程度不明、判决示范效力不足等等问题。为证券支持诉讼构建相应的规则,明确各主体在证券支持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若要构建一个运转顺畅的诉讼机制,必须从证券民事诉讼的特点出发。现代的证券民事纠纷往往是群体性案件,“小额多数”是大多数案件的样态,而由于单个普通投资者财力有限、信息不足,很难与上市公司为主的被告进行平等对抗,所以世界各国的证券诉讼机制都是群体性的,将投资者集合起来与上市公司为主的诉讼被告进行相对平等的对抗。而我国的普通投资者对于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权益的积极性不足,这就需要投服中心在证券支持诉讼中更多的发挥主动作用。此外证券民事纠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就需要投服中心以及法院在案件进行过程中发挥专业优势,保护在诉讼中相对弱势的中小投资者。本文为了理解现有证券支持诉讼的不足之处,分析了投服中心已经进行的或者正在进行的证券支持诉讼,同时同向比较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似群体性证券诉讼制度。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依靠着“声明退出”和胜诉酬金制度构建了一个靠律师团主要进行的证券集体诉讼,但是这两个核心制度在我国都存在适用困难。德国的团体诉讼更多的一种行为之诉,不能进行损害赔偿,亦不适用于我国的证券支持诉讼。德国近年来兴起的示范诉讼,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先行审理,并且对于相似案件的事实认定给予相应的既判力,证券支持诉讼可以吸纳这一方式,适当扩张裁判效力,以解决证券支持诉讼效力不足的缺陷。此外,基于德国团体诉讼发展而来的我国台湾地区的团体诉讼,在《投资者保护法》的规定下设立了专门的投资者保护中心,为投资者提起团体诉讼的方式,与投服中心发起证券支持诉讼有诸多相似之处,可以吸收借鉴。从补充完善现有的证券支持诉讼的角度,笔者认为投服中心应当作为相应的证券支持诉讼发起者,同时可以通过法院或者证券登记机构的方式向全国征集受到损害的投资者,以尽可能的方式覆盖到所有投资者,同时也允许投资者以合理的方式不参与支持诉讼,自行起诉。为了保障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及效率,此类案件可以由上海金融法院专属管辖。同时,为了保障证券支持诉讼稳定的进行,可以建立诉讼基金,并且更多样化的与投服中心聘用的公益律师合作,共同参与证券支持诉讼。投服中心依法可以作为证券纠纷的调解者,那么具备相应经验的投服中心可以代表投资者尝试在证券支持诉讼中与相关被告方和解。最后,作为公益机构的投服中心应当加强自我监督,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信息披露。
王艺超[9](2019)在《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以兴华所审计失败为例》文中提出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是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立法中的薄弱环节。审计报告对于众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审慎、勤勉尽责。近几年,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案件屡见不鲜,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与保荐机构一并告上法庭,因而注册会计师不容忽视民事责任的风险。本文探讨注册会计师因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而对第三方(主要是不具有契约关系的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文章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问题层面,分析了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现状,并结合案例深入剖析,发现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存在的普遍问题;二是对策层面,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分别从完善相关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法规、提高注册会计师防范民事责任风险的能力等方面提出对策。本文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稳健发展和维护投资者权益作为研究宗旨。本文在研究中主要采用规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运用了审计学和法学知识,参考有关文献,查阅法律法规,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基础概念进行了界定与梳理,回顾了注册会计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演进,发展阶段和基础概念;具体分析了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责任认定,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以此形成文章的研究基础。然后,本文搜集了2013-2018年的注册会计师因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对现状做出分析和问题总结;随后,以兴华所在欣泰电气虚假陈述中的民事纠纷为例,从兴华所虚假陈述、主观过错认定、因果关系认定、赔偿额的计算与分摊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最后,本文在总体现状的基础上,从完善民事责任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防范民事责任风险两大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张竞博[10](2019)在《证券投资者保护支持诉讼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前,我国证券民事侵权案件受害者呈现小额多数的特征,遭受损害的投资者众多而且分散在全国各地,而且由于投资额有限致使受损金额较少。证券违法责任重行(刑)轻民,违法上市公司多受到行政处罚,较少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当证券侵权行为发生后,中小投资者很难获得民事赔偿。加之中小投资者所占比例失衡致使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不合理。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判断能力和经验处于弱势地位,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典型问题使得中小投资者陷入“搭便车”的集体行动困境——因为存在败诉的风险而且个体维权成本较高,中小投资者提起诉讼的积极性不高。此外,又由于个人投资者维权耗时长久、代理成本的存在,中小投资者证券维权陷入现实困境。因此,以投资者保护原则和社会干预原则作为理论基础,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支持起诉原则作为法律基础,能够显着降低代理成本的投服中心支持诉讼制度应运而生。投服中心证券支持诉讼公开征集委托、公益性和追首恶等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小投资者维权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但是,制度的设计并不总是完美的。投服中心证券支持诉讼制度在制度设计和市场实践中依然存在问题和缺陷。在制度设计层面,“支持诉讼”概念的法律支撑缺失、对公益诉讼的类比创设显示出了其法律基础薄弱。由于其未突破“两造诉讼”的模式,判决不具有扩张性,因此并不是适应现代的证券纠纷。在市场实践层面,由于支持主体只有投服中心,效率不足初露端倪,也难免会引发寡头竞争的隐忧。其次由于证券民事诉讼前置条件的取消,适格投资者的筛选标准加重了投资者初步举证的困难,一定程度上限缩了救济的范围。再者,由于投服中心非独立性以及公益律师非市场化的薪酬,也诱发了对证券支持诉讼激励不足的隐忧。面对这些问题,投服中心切不可闭门造车,应当借鉴域外证券群体诉讼的成功经验,吸取其不足之处的教训,并作出本土化的改造。美国的集团诉讼,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团体诉讼以及德国的示范诉讼是目前国际上最具代表性的证券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由于我国法律基础和市场基础对于直接移植适用的不匹配。因此我们发现,上述国家和地区均为所实行的诉讼机制提供了完备的法律支撑;美国集团诉讼的成功之处在于有效的激励措施,反观团体诉讼由于激励不足使诉讼机制的作用大打折扣;示范判决确立了判决结果的扩张原则,促进了诉讼效率的提高。因此,通过对共性的吸收和差异性的对比,笔者提出合法性、效益性和激励性应当是我国证券支持诉讼发展的应然思路。根据我国证券支持诉讼应然思路的要求,第一,要明确证券支持诉讼的法律地位。借修改《证券法》的机会,对证券支持诉讼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而且要对投服中心的功能定位进行明确,可以明确提交意见书的权利。第二,为了防止出现支持诉讼失灵的情况和寡头竞争,可以拓宽支持主体,探索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可能性。第三,在上海金融法院试点示范判决的基础上,探索支持诉讼和示范判决的有机结合,达到“共同参与”保证示范判决专业化、“诉调对接”促进纠纷解决高效化、“损失核定”助推证据支持常态化的目标。第四,需要完善支持诉讼的激励措施,包括保证投服中心的独立性、建立支持诉讼基金等对投服中心和公益律师的保障措施。同时取消证券群体性诉讼中对于律师风险代理的禁止,通过费用激励达到证券诉讼律师代理市场化的救济措施与投服中心公共执法的有机结合。
二、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产生的民事侵权赔偿初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产生的民事侵权赔偿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1)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因果关系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实践考察 |
一、条件错位:将行政处罚作为虚假陈述受理的主要前置程序 |
二、标准模糊:虚假陈述揭露日认定差异 |
三、范围僵化:可获赔情形狭窄 |
第二章 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内在逻辑 |
一、民法关于因果关系的重要理论 |
(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主要理论 |
(二)英美法系的因果关系主要理论 |
二、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
(一)证券市场交易特点 |
(二)因果逻辑的二次推演 |
(三)证券市场因果关系认定的特殊理论 |
三、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逻辑推演 |
第三章 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规则建构 |
一、明确区分两类因果关系,并分别说明其证明和反证事项 |
二、增设对虚假陈述重大性的法律标准并进行独立司法审查 |
三、对虚假陈述揭露日判断标准予以明晰 |
四、增设对诱空型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意义及价值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现状及检讨 |
第一节 案例的引出 |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现状及检讨 |
一、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基本含义 |
二、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现状 |
三、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现状的检讨 |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之行为 |
第一节 虚假陈述一般侵权责任行为的认定 |
一、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形态及认定标准 |
二、“重大性”标准调整 |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行为 |
一、审计报告的多重属性与行为动因 |
二、客观上出具不实报告 |
三、教唆、帮助行为归属 |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之主观要件 |
第一节 法定责任主体的厘清 |
一、普通虚假陈述行为主体 |
二、法定共同侵权责任主体的厘清 |
第二节 勤勉尽责义务:会计师事务所主观过错认定规则 |
一、适用勤勉尽责义务解释路径的优势 |
二、勤勉尽责义务认定的具体适用 |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之损失及因果关系 |
第一节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损失的认定 |
一、损失范围的确定:合理界定虚假陈述揭露日 |
二、实际损失的认定 |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 |
一、普通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方式的借鉴 |
二、明确单一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成果 |
后记 |
(3)论我国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产生的制度背景 |
第一节 法院对受理群体性证券纠纷诉讼形式的限制 |
第二节 代表人诉讼制度对解决群体性证券纠纷表现无力的原因 |
一、代表人诉讼制度立法之时的理论准备不足 |
二、当时的权力体制下法院难以承担保护投资者的重任 |
三、与“社会稳定”的政治要求背道而驰 |
四、法院及法官的利益权衡抑制了适用的积极性 |
第二章 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内涵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内涵界定 |
一、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包含了示范诉讼 |
二、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包含的示范诉讼与德国示范诉讼存在不同 |
三、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功能定位 |
四、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法律属性 |
五、我国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制度价值 |
第二节 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示范诉讼原被告之间的对抗力失衡 |
二、对示范诉讼原告的激励不足 |
三、“集中管辖”增加了投资者索赔难度 |
四、前置程序是否取消在制度与实践中均没有取得一致 |
第三章 群体性证券纠纷中诉讼参与主体变化的启示 |
第一节 群体性证券纠纷中诉讼参与主体的形态变化 |
一、代表人诉讼制度下的“多主体”诉讼参与形态 |
二、我国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下的“单一主体”诉讼参与形态 |
三、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诉讼制度下的“公共主体”参与形态 |
第二节 以公共主体参与群体性证券纠纷的价值分析 |
一、实现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的功能定位 |
二、解决“搭便车”的困境 |
第三节 以公共主体参与诉讼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对示范诉讼原告的完善建议 |
一、拓宽公益性组织的资金来源 |
二、强化民间力量对公益性组织的监督 |
第二节 对管辖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以中级法院为原则,灵活确定级别管辖 |
二、增加侵权行为地法院对群体性证券纠纷的管辖权 |
第三节 对其它程序性事项的完善建议 |
一、取消将前置程序作为法院的受理条件 |
二、完善证券行业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
致谢 |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概述 |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概念 |
1.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 |
2.虚假陈述的客观标准 |
3.虚假陈述的方式 |
4.虚假陈述的范围 |
5.虚假陈述的原因 |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
1.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定义 |
2.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 |
3.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发展 |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 |
(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
1.具有执业过错 |
2.出具虚假陈述审计报告 |
3.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 |
4.损失与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 |
(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分摊与计量 |
1.民事赔偿的分摊 |
2.民事赔偿的计量 |
(三)民事诉讼程序规定 |
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现状及问题 |
(一)立法现状及问题 |
1.相关法律法规协调与配套不够 |
2.第三人范围不明,归责原则单一 |
3.因果关系绝对化 |
4.民事赔偿保障制度滞后 |
(二)司法现状及问题 |
1.司法救济有阻碍 |
2.责任承担主体不当 |
3.重行政处罚轻民事追责 |
四、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1.协调矛盾,配套保障 |
2.界定第三人范围,多元归责 |
3.明晰区分因果关系 |
4.健全民事赔偿保障制度 |
(二)规范司法救济与赔偿 |
1.实现“不附条件”的完全起诉权 |
2.区分主体分摊责任 |
3.重构以民事责任为主的追责方式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责任研究 ——以虚假陈述型违反承诺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综述 |
第一章 违反公开承诺需承担民事责任的缘由 |
第一节 控股股东的特殊地位 |
第二节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需要 |
第三节 民事责任的救济效果优于行政处罚 |
第四节 要求控股股东承担民事责任具有可行性 |
第二章 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责任性质 |
第一节 承诺行为的可诉性 |
一、从类型及性质上分析 |
二、从法律规定上分析 |
三、从司法实践上分析 |
第二节 特殊民事侵权责任 |
第三章 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责任要件 |
第一节 以虚假陈述型违反承诺为切入点 |
一、与虚假陈述的异同 |
二、域外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民事责任要件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
一、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 |
二、重大性认定标准 |
三、因果关系判断 |
四、系统性风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国内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浅析 |
第一节 国内司法实践 |
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诉讼案件情况概述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认定问题 |
一、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缺陷 |
二、近两年司法案例因果关系认定问题归纳 |
第二章 对美国证券欺诈因果关系要件发展的借鉴 |
第一节 “信赖”证明简化 |
第二节 对“损失因果关系”的关注 |
第三节 复杂因果关系 |
一、普通侵权法中复杂因果关系 |
二、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因果复杂性的分析 |
第三章 诱空型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 |
第一节 国内诱空型虚假陈述案件归纳 |
第二节 消极诱空型虚假陈述中的损失因果关系 |
一、证券虚假陈述损失类型 |
二、消极诱空型虚假陈述损失 |
第四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系统风险的认定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立法沿革 |
1.3.2 虚假陈述行为与系统风险的认定 |
1.3.2.1 虚假陈述行为的定义与基本内容 |
1.3.2.2 系统风险与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 |
1.3.3 系统风险认定问题 |
1.3.3.1 系统风险的定义 |
1.3.3.2 系统风险认定的争议问题 |
1.4 主要研究方法 |
1.4.1 规范研究法 |
1.4.2 数据分析法 |
1.4.3 案例分析法 |
1.5 论文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二章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系统风险认定的实证考察 |
2.1 相关案件增长趋势和地区分布特点分析 |
2.2 司法实务中对系统风险的认定结果分析 |
2.2.1 司法实务中关于“系统风险”等因素的定义 |
2.2.2 司法实务中系统风险因果关系认定思路 |
2.2.3 司法实务中通常选用的系统风险认定指标 |
2.2.4 司法实务中系统风险的具体计算方式 |
第三章 国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系统风险的认定规则 |
3.1 美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系统风险的认定规则 |
3.1.1 美国立法中关于系统风险认定的基本思路 |
3.1.2 美国司法审判中关于系统风险的举证责任 |
3.1.3 特殊时间节点系统风险致损额的认定 |
3.2 日本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系统风险的认定规则 |
3.2.1 日本关于虚假陈述民事案件损害数额认定的基本规则 |
3.2.2 日本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的几点经验 |
第四章 规范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系统风险认定的建议 |
4.1 完善系统风险认定相关立法 |
4.1.1 确立侧重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基本立法导向 |
4.1.2 关于《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补充规定 |
4.1.2.1 重新界定《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 |
4.1.2.2 补充《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的举证责任 |
4.2 优化认定系统风险审判思路 |
4.2.1 《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认定思路的完善 |
4.2.1.1 完善因果关系认定思路 |
4.2.1.2 合理选用参考指标和计算方式 |
4.2.2 提升系统风险认定的公平与效率 |
4.2.2.1 增强系统风险认定的准确性 |
4.2.2.2 提高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案件系统风险认定的效率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投服中心的证券支持诉讼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证券支持诉讼机制的缘起与现状 |
第一节 证券民事纠纷的困境 |
一、证券民事纠纷的特点 |
二、实践中证券民事纠纷的常见问题 |
三、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不足 |
第二节 证券支持诉讼的概念与依据 |
第三节 投服中心的证券支持诉讼的实践 |
一、投服中心的背景与定位 |
二、投服中心证券支持诉讼的实践经验 |
三、投服中心现有的证券支持诉讼方式 |
第四节 域外经验的借鉴 |
一、集团诉讼——基于美国的经验 |
二、示范诉讼——基于德国的经验 |
三、团体诉讼——基于德国和中国台湾的经验 |
第二章 投服中心参与证券民事纠纷的不足 |
第一节 投服中心参与证券民事纠纷的程序性规定不足 |
第二节 支持诉讼效力不具有扩张性 |
第三节 投服中心的主体限制 |
第四节 投服中心支持程度不明 |
第三章 投服中心参与证券支持诉讼的程序完善路径 |
第一节 投服中心证券代表诉讼机制的整体构建思路 |
一、投服中心受委托后发起 |
二、“声明退出”的合理借鉴 |
三、金融法院集中管辖 |
第二节 诉讼审理的相应流程 |
第三节 判决的效力的适当扩张与示范诉讼 |
一、示范诉讼的试验 |
二、示范诉讼与证券支持诉讼的结合 |
第四章 投服中心参与证券支持诉讼的配套制度完善路径 |
第一节 投服中心参与证券支持诉讼的资金与人员保障 |
一、设立诉讼基金 |
二、公益律师制度的完善 |
第二节 投服中心参与证券支持诉讼的后续和解 |
一、证券支持诉讼和解的可能性 |
二、投服中心已有的调解经验 |
三、和解信息的半公开性 |
第三节 投服中心的自我监督与信息披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以兴华所审计失败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技术路线 |
三、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海外研究动态 |
二、国内研究动态 |
三、文献述评 |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概述 |
第一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演进 |
一、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 |
二、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发展阶段回顾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形成理论 |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归责原则 |
一、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 |
二、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四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概念及认定 |
一、虚假陈述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
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认定 |
三、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五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额的承担 |
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
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额的计算 |
三、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额的分摊 |
四、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 |
第三章 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承担现状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现状 |
一、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现状 |
二、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判定的现状 |
三、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违法事由 |
第二节 问题分析 |
一、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法规在应用中存在的不足 |
二、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率低 |
三、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
第四章 兴华所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案例介绍 |
一、案例背景 |
二、投资者赔偿引发的民事纠纷 |
第二节 兴华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分析 |
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分析 |
二、注册会计师主观过错的认定分析 |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分析 |
四、投资者赔偿金额的计算与分摊分析 |
第三节 案例分析总结 |
一、兴华所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析 |
二、投资者获得赔偿的分析 |
三、兴华所民事责任风险意识不足 |
第五章 相关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 |
一、完善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主观过错的认定机制 |
二、改进投资者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的认定方式 |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额的分摊方式 |
四、完善投资者民事诉讼的途径 |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防范民事责任风险的建议 |
一、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建议 |
二、针对外部执业环境的建议 |
第六章 结论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不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的统计 |
附录 B 案例分析中民事赔偿金额的计算过程 |
致谢 |
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
(10)证券投资者保护支持诉讼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证券支持诉讼的制度选择与制度设计 |
第一节 投资者证券民事侵权责任实现的现实困境 |
一、“重行(刑)轻民”的立法思想和司法现状 |
二、中小投资者在诉讼中的弱势地位 |
三、个人投资者维权周期长 |
第二节 证券支持诉讼的制度选择 |
一、证券支持诉讼的理论基础 |
二、证券支持诉讼是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的制度选择 |
第三节 证券支持诉讼的制度设计 |
一、投服中心作为支持主体的诉讼地位 |
二、证券支持诉讼的启动方式 |
三、支持诉讼的支持方式 |
四、着重突出“追首恶”原则 |
第二章 证券支持诉讼的制度缺陷和问题:基于投服中心支持诉讼制度设计和市场实践的反思 |
第一节 证券支持诉讼制度设计的内在缺陷 |
一、证券支持诉讼的法律基础薄弱 |
二、“两造诉讼”的模式下判决扩张效果局限 |
第二节 投服中心证券支持诉讼市场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一、支持主体范围过窄 |
二、适格投资者筛选标准限缩救济范围 |
三、激励不足 |
第三章 证券群体诉讼的域外实践和我国证券支持诉讼发展的应然思路 |
第一节 域外证券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 |
一、集团诉讼 |
二、团体诉讼 |
三、德国的示范诉讼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支持诉讼发展的应然思路 |
一、域外实践与我国的适用环境不相匹配 |
二、我国证券支持诉讼发展的应然思路:基于域外实践共性和差异性的思考 |
第四章 我国证券支持诉讼机制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明确证券支持诉讼的法律定位 |
一、法律应对证券支持诉讼机制作出明确规定 |
二、明确投服中心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探索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可能 |
一、检察机关进行支持起诉的法理基础 |
二、证券支持诉讼领域适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展望 |
第三节 探索支持诉讼与示范判决的有机结合 |
一、我国示范判决的制度设计 |
二、“示范判决+支持诉讼”的完善构想 |
第四节 完善激励机制 |
一、完善投服中心的内在激励措施 |
三、开展证券群体诉讼律师风险代理制度试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产生的民事侵权赔偿初探(论文参考文献)
- [1]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因果关系认定研究[D]. 俞蔚.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法律问题研究[D]. 王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论我国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D]. 项天艺.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D]. 江慧慧.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5]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责任研究 ——以虚假陈述型违反承诺为视角[D]. 黄格.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6]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之完善[D]. 茹思颖.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系统风险的认定问题探讨[D]. 李青旭.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20(08)
- [8]投服中心的证券支持诉讼机制研究[D]. 沈咸峰.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9]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以兴华所审计失败为例[D]. 王艺超.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2)
- [10]证券投资者保护支持诉讼机制研究[D]. 张竞博.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