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甘肃省土地登记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沈芳宁[1](2021)在《全面抗战时期甘肃地政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廖晓东[2](2021)在《《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立法后评估》文中指出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为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护耕地、维护农村稳定、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为省内土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因长期未作修改被列入甘肃省2021年立法计划。本着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研究思路,本文以立法后评估为手段,通过评估发现这一地方性法规存在的问题,依据评估结论和对上位法的评析,为其修改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从内容上讲,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和总结了立法后评估的概念、特征、意义及基础理论,其次确定了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原则以及评估指标体系,据此构建了本次立法后评估的基本框架。第二部分在已构建框架的基础上开展了立法后评估工作,评估从文本质量和实施效果两个维度出发,文本质量重在分析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和规范性四个方面,实施效果以公民满意度和实施效益为核心。第三部分主要包括评估的结论、对上位法修改的评析和对评估对象的修改建议。具体来讲,本法在文本质量方面主要存在语言表达不准确、法规整体结构不完整、时效性过差和公民权利救济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在实施效果方面公民满意度、土地规划利用和耕地保护表现优异,但是在农村土地确权和征收土地补偿、补助费两个方面的效果不佳。经过整体的分析评估,依据建立的指标体系,本法最后得到了75分的评分,总体而言是一部较为成功的地方性法规。然而随着上位法的不断修改和实践情况的变化,长时间未作任何变动的本法已经很难继续发挥作用,应通过完善法规整体结构、规范法规语言表述和更新法规内容进行修改。结合本文评估结论和修改建议,对本法进行修订是必要和可行的路径。
韩耀文[3](2020)在《基于多源遥感数据的甘肃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明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归属和内容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目前关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系统性研究成果较少,大多停留在政策层面的解读。本研究分别以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荒漠湿地、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高寒湿地和张掖市肃南县全要素自然资源为例,采用多源遥感数据解译提取自然资源的范围边界和近年变化情况,调查核实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划分登记单元、制作登记簿与登记附图,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旨在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提供参考和方法。主要结论如下:(1)划分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确定登记范围和边界,明确登记范围内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面积、公共管制等基本信息,查清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权属信息,将自然资源的基本信息、权属信息进行登记,制作登记附图,建立数据库信息,最终以不动产信息平台为基础,达到不动产登记与自然资源登记的融合,实现相关部门资源信息互通共享。(2)肃州区荒漠湿地确权试点区主要湿地类型为河流湿地和沼泽湿地,登记单元面积占肃州区面积的4%,登记单元内湿地面积占登记单元面积的98%,占国有土地面积的92%;碌曲县高寒湿地确权试点区主要湿地类型是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和人工湿地四大类,其中沼泽湿地占湿地总面积的94.4%,主要分布在尕海湖周边区域,湿地范围内草原存在退化现象,登记单元内湿地全部为国有土地;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肃南段为自然资源全要素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区,有6种自然资源类型,草原、森林、山岭、水资源、滩涂和荒地分别占自然资源总面积的80.1%、12.8%、3.8%、2.5%、0.8%和0.1%。(3)自然资源调查确权过程中存在部分资源边界难以界定的问题,应综合考虑其生态功能和管理需求等因素;当部分区域存在权属重叠或争议时,要本着尊重历史和面对现状的原则去解决;调查应充分应用高新技术,确保调查的准确性。
宋柳[4](2020)在《民国时期湖北省契税研究(1927-1949)》文中研究表明人类社会出现私有制以后,契约逐渐产生,契约的类型繁多,其中民间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发生转移时,所书立的交易契约尤为丰富。中国古代政府为了掌握民间土地转移的动向,对这类契约的重视更甚于契税。至晚清民初,由于财政收入愈发紧张,政府为增加税收,开始整理旧税,契税首当其冲。但这一时期,因政局不稳,战乱不断,契税在财政上的作用并不显着。国民政府奠都南京以后,着力划分中央税与地方税系统,契税在这一时期,先从中央税转变为地方税,到抗战后期又回归为中央税,抗战胜利后,再次转归地方税,几经变动。在此过程中,契税的税率、税目、征税机关、征税人员以及征管过程等各个方面,都随时局而发生数次转变,契税这一传统税种,其制度在近代也不断向现代税制转化。早在宣统年间,第一部有关契税的章程颁布后,湖北省的契税就已经广受关注,因为在此章程中,法定的卖契税率,是采纳湖北省的奏请,按九分征收。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湖北省的契税税率常是居高不下,契税在湖北省也成为仅次于田赋、营业税的重要税种。所以,当契税在中央税系统与地方税系统之间徘徊时,湖北省契税的各项规定也随之变更。在此过程中,有各税之间的纠葛,如契税与印花税,契税与土地登记费。也有各机构之间的配合,如税契处与推收所,契税征管机关与司法机关。还有人员上的矛盾,尤其体现在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的关系上。总的来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虽受抗战影响甚深,但湖北省的契税制度仍是在不断完善,稽征管理逐渐健全。最后,契税区别于其他税种的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它与产权的关系密切。不动产交易后,人们通过向政府缴纳契税,来确认以及保护自己的不动产产权。已缴纳契税的契约被称为“红契”,有确定产权的效力。但是就湖北省各县习惯来看,未缴纳契税的白契,在人们通过中间人自行调解产权纠纷时,也有一定的效力。只不过这些产权纠纷一旦被诉诸公堂,白契不仅会丧失其确定产权的效力,持白契者可能还会受到惩罚。由此可见,人们在不动产交易后,赴官府缴纳契税十分必要。后来,由于土地登记费的出现,契税在确定产权的效力方面受到质疑,但无论如何,契税收入对政府财政都有重要的补贴作用,这是土地登记费难以抵补的,所以契税仍有存在的必要性。
王天丹[5](2020)在《陕甘宁边区军事建设问题研究(1937-1945)》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陕甘宁边区(以下简称边区)是中共中央、中革军委的所在地。全面抗战爆发以后,主力红军改编为八路军,边区成为中共军队的指挥中心和敌后抗日根据地的总后方。边区地处黄河西岸,扼守日军进攻大西北的要道,其独特的军事战略地位,使之成为日军进攻的重要军事目标。为抗击日军,消灭土匪,取得反磨擦斗争胜利,边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而加强军事建设,是中共中央和边区政府加强边区防卫力量,确保边区安宁,赢得抗战胜利的重要举措。为加强边区军事建设,中共首先建立了边区武装力量,为边区和中共中央的安全提供了可靠的军事力量。八路军主力部队奔赴华北抗日战场后,边区防守力量薄弱,为加强边区防卫力量,中革军委、中共中央决定组建边区驻军留守部队,成立留守兵团,编组陕甘宁晋绥联防军,统一指挥边区八路军留守部队,保安部队和地方民众抗日武装组织(主要是自卫军和少先队),形成了八路军正规部队、保安部队和民众抗日武装(主要是自卫军和少先队)三位一体的武装力量格局。边区武装力量和组建和政变,为保卫中共中央和确保边区安宁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武装力量。为解决八路军和各敌后抗日根据地军政干部缺乏的问题,中共建立了抗大及有关军事院校,为八路军、新四军培养了一批急需的军事和政治干部,为中共军队和抗日根据地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干部保证。为提高边区部队战斗力,开展了军事教育和大练兵运动,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模范,提高了部队的战斗力,被中共中央军委表扬,并将其经验批转全军学习推广。以上举措为取得河防、剿匪、反磨擦斗争的军事胜利,为建立新民主主义的模范区奠定了基础,巩固了中共局部执政的历史地位。为防止日军西犯边区,进攻大西北,八路军专门成立河防部队,在八路军的配合和人民群众的支持下,打退了日军的多次进攻,挫败了其进犯边区和进攻大西北的企图,为创造模范根据地创造了条件。针对国民党军队对边区发动进攻和反磨擦事件,边区部队打退了其进攻,取得了反磨擦斗争的胜利,结束了国共两党政权并立的局面,实现了政令和军令的统一,使边区抗日民主政权成为唯一合法政权,为建设新民主主义模范区奠定了基础,巩固了中共在边区和敌后抗日根据地局部执政的历史地位。为加强军队后勤建设,中共建立和开展了军工生产,发动了大生产运动和“双拥运动”,为八路军提供了武装装备保障,解决了面临的财政经济困难,增强了中共局部执政的社会和经济基础。为给八路军提供作战需要的武器装备,中共中央军委在边区成立了军事工业局,组建了一系列军工厂,研发和生产了武器弹药,开展了赵占魁运动,逐渐扩大了生产,为部队提供了大量武器弹药,保证了部队作战需要。为解决边区和部队面临的财政经济困难,边区部队开展了大生产运动,增加了粮食和工业品的生产,展开了打盐运盐及食盐等出口,以换取边区急需的战略物资,增加了边区财政收入,打破了国民党的经济封锁,稳定了边区物价。为解决边区工作中暴露出的党政军民关系不协调的问题,开展了双拥运动。经过整风,中共实现了对边区部队的一元化领导,落实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形成了中共军队政治工作的新成果——《关于军队政治工作问题的报告》和中共军事工作的指导思想——毛泽东军事思想。为克服边区部队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军阀主义与教条主义倾向,边区部队认真学习,经过整风,克服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缺点,形成了以中共中央西北局为首的一元化领导,落实了中共中央“九一”决定,增强了党政军民的团结,为巩固抗日根据地积累了宝贵经验。为总结经验,推广全军,在毛泽东支持下,将边区部队的整风经验成果写成《关于军队政治工作问题的报告》,形成了党和军队政治工作的历史性文献,与古田会议并列,多次下发全军学习。毛泽东思想提高了中共全党全军对毛泽东政治路线和军事路线的正确认识,肃清了王明错误思想及其他错误思想的干扰和危害,坚持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的原则,总结形成了中共武装斗争的理论和指导军事工作的指导思想——毛泽东军事思想。毛泽东军事思想是中共领导军事工作,进行武装斗争的宝贵财富和强大的思想武器,为中共夺取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胜利指明了方向,对建国后军队和国防建设产生了极大影响,至今仍是全党全军军事工作的指导思想。
张小宝[6](2019)在《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历史演进及推进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指导下,将男女平等与国家社会发展相结合,以国家最高政策的形式推动中国男女平等事业发展的一项具有长远性和根本性的总政策。二十多年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从提出到确立,从一项政府承诺发展为一个不断完善并日益丰富的运行体系,在推动我国男女平等事业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全局战略高度,对如何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了新的观点和要求。因此,系统地梳理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历史进程,探索进一步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的策略,既是新时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体制机制”的题中之义。所以,本研究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研究,力争突破现有的研究局限,将历史与现实相结合、微观与宏观相结合,问题导向与策略建构相结合,从党和国家对男女平等认识的发展变化、妇女发展需求的变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其体系的生成与建构及对男女平等突出问题的解决等多个层面展开。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梳理和归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男女平等观、毛泽东男女平等思想和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男女平等观,从理论上廓清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中国共产党人对“妇女问题”的社会属性、妇女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妇女发展与社会发展关系的认识变迁,揭示这些思想理论的核心构成、阶段性特征和新发展,以阐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探讨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及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推动中国男女平等的伟大实践,重点回顾各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法律政策等方式推动男女平等与国家发展进步共赢的重要举措,揭示党运用法律政策推动男女平等的延续和发展。第三部分从国内妇女发展状况、国际社会推动妇女发展的潮流及中国共产党对男女平等认识的拓展三个层面分析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的时代背景,梳理1995年前后到2012年间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从提出到在国家政策、法律和党的执政纲领层面的确立,呈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由一项国家承诺发展为一个内含组织机构、规划纲要、法律政策、监测评估在内的国策运行体系的过程,并以此期间中国妇女发展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为切入点,研究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进男女平等的重要作用。第四部分研究在新时代妇情新变化、中国共产党男女平等新思想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共同作用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运行体系在完善法律政策、健全相关机制、激发妇女主体潜力等方面的新发展,以及在此基础上,研究党和政府直面弱势妇女和农村妇女群体的生存和发展难题,推动新时代中国男女平等事业不断走向深入。第五部分研究新时代背景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发展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并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运行体系的内在局限及国策运行的外部环境来理解和认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面临的问题;然后,立足新的历史起点,探讨如何在完善法律政策、健全配套措施、增强机构建设、优化国策实施的外部环境等方面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发展。总之,二十多年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不断发展呈现出中国共产党对男女平等认识的不断深化和拓展;呈现出中国共产党正视不同时期中国男女平等的现实情况和妇女发展的现实需求,推动妇女在政治、经济、教育等方面的发展取得突破性成就;呈现出中国共产党推动中国男女平等事业逐渐走向深入的历史图景。但是,面向新时代背景下“三个平等”的新观点给中国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提出的更高要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正面临着内在机制的不健全和外部环境的不完善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对此,党和政府应该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更加科学化、现代化、系统化的方式推动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男女两性平等发展、妇女自身全面发展。
张彬[7](2019)在《甘肃省牧区草场承包经营法律制度实施状况调查与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本课题主要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本课题通过对甘肃省牧区草场承包经营法律制度实施状况进行调查分析,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草场承包经营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本课题采用法学和社会学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实证调查、文献研究、数据分析等方式在甘肃省主要牧区开展调研,发现甘肃省牧区通过实施草场承包经营制度,成效显着。但是,由于草地区别于耕地的特殊性,甘肃省牧区草场承包经营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草场承包主体和经营方式单一、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受限、草场承包经营权与草原生态保护矛盾突出等问题。因此,为适应草地经营的特殊性,尊重牧户的集体选择,必须综合运用法治化手段解决上述问题。故笔者提出如下建议:对《草原法》、《物权法》以及甘肃省内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完善草场承包的主体和经营方式规定,加快推进牧业经营方式转型,适度发展规模经营;多举措促进草场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建立工商企业流转草场租赁保证金制度,探索建立甘肃省流转草场退出法律制度;健全草原保护补偿法律机制,平衡草场生态保护与牧民生计之间的矛盾冲突;加强对草场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程序,加速落实草场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工作,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最新规定。
毕彩霞[8](2019)在《平凉地区抗战研究(1937-1945年)》文中研究说明国民政府在中原大战后,不断加强对西北地区的管控。自抗战爆发后,日本侵略势力利用特务、汉奸,假借难民、学生等身份,不断向平凉地区渗透,从事间谍、离间民族关系等活动,企图分裂西北,达到“以华制华”的目的。因此,防范日军特务,打击汉奸势力,始终是平凉地区抗战工作的重点。全面抗战期间(即1937—1945年),平凉地区农业、手工业、工商业和金融业在民族存亡的时代困境下步履艰难地向前发展,一些新行业还是取得了一些成绩。随着新行业的出现、产品种类的不断丰富,政府对货物所征税目也是不断增多,税额与日俱增。此外,受战争影响通货膨胀问题不断严重,至1940年后经济日趋困难,人民生活水平不断下降。平凉地区各族人民为抗战胜利做出了不懈努力:农工产品除供应军需物资外,亦提供了一定数量的土特产品以供出口,换取外汇;为防范日军空袭和毒气战,平凉地区民众在地方政府指导下建设防空、防毒设施,学习防空、防毒常识;社会各界人士在平凉地区发动征兵宣传和募捐活动,平凉地区民众积极响应,参与民兵训练,参加献金运动;战时受经费所限,平凉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艰难,但全体师生全力以赴支援前线、积极参与抗日,充分体现了当时全民抗日意识已深入人心。因此,平凉地区作为西北抗战大后方的前沿地区,在抗日战争期间作出了重要贡献。
黄小婷[9](2019)在《耕地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法制问题研究 ——以榆中县北山地区耕地利用调查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耕地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在社会、经济、环境方面都有巨大的价值。我国经济处于飞速发展的过程中,但也使得耕地面积及质量不断下降,这将直接威胁到我国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甘肃生态环境脆弱,后备耕地资源又比较缺乏,一定数量与质量的耕地对于甘肃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甘肃的耕地利用方式粗放,撂荒等问题较为突出,耕地浪费严重,除了国家政策以及地方的一些经济手段之外,法制方面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导致法律在耕地保护当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制作为耕地保护的最主要手段之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耕地保护的相关问题必须提上立法日程,使得耕地保护有法可依,人地矛盾的缓和和解决也都须依赖于法律。因此研究耕地的法制措施保护,对于耕地资源的有效、合理利用非常必要。本文通过实证调查研究,提出完善与耕地保护法律措施的思路,对我国耕地保护法律的发展尽绵薄之力。榆中北山作为甘肃农村人口外流、耕地撂荒的典型地区,调研耕地利用状况并从法制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对于整个甘肃的耕地保护都有重要意义。另外,北山的陡坡地已经进行了梯田改造,但在县一级还没有出台如何利用的文件,同时兰州乃至榆中对于耕地利用的规范太少,耕地撂荒、退耕还林、土地流转方面的规范缺位,导致北山的撂荒问题一直无法缓解,因此本文将致力于从北山地区的耕地法制保护出发,对甘肃耕地保护立法提出建议。本文分为四章,从全球和我国耕地资源的利用现状及立法出发,在对榆中北山的耕地资源利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其他省份和国外的立法经验,对甘肃的耕地保护立法进行评价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同时文章旨在指出耕地资源的法制保护对榆中北山地区耕地合理利用的重要性,采用问卷调查、入户访谈的方法,了解榆中北山耕地利用状况,掌握耕地撂荒、土地流转、退耕还林的现状,并对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价,同时通过探讨国外对本其国耕地的立法保护以及我国的耕地制度保护和立法保护,借鉴国外有效经验,并探讨我国其他省份在耕地保护方面的规范,找出实践中较好的做法,在我国目前耕地保护的立法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分析应对榆中北山耕地保护瓶颈的法制保护对策,同时探讨甘肃和兰州分别对耕地的法制保护内容,结合当地情况对相关条例提出具体完善建议。
唐梅玲[10](2018)在《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是指,制定针对精准扶贫内容并能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的法律规则,对扶贫参与主体设定良好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设立专门的扶贫管理机构,对精准扶贫成效进行持续的评估、管理和交流等活动,并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规范和监督手段实现精准扶贫的目的。总体来说,目前的精准扶贫是政府在一种资源相对短缺的背景下所实施的大规模的行政改革。5年来,在不利的宏观经济环境下,我国实现了贫困人口的较大规模持续减少,中国减贫成绩被称为“奇迹”。然而,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出现基层政府和乡村精英“寻租”、贪污挪用、渎职失职,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这些问题暴露出我国精准扶贫制度面临法治困境,体制缺陷,程序机制不畅等问题。以行政法视域审视精准扶贫,其主要面临着以下困境:首先,对精准扶贫主体而言,当下政策推进下的精准扶贫面临体制性障碍,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够、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其次,考察精准扶贫范围,存在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市场机制扶贫范围界限不明;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再次,关于精准扶贫的方式,存在扶贫方式未能满足合法性需求、扶贫方式未能满足服务性需求、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之间相互冲突等诸多不足;复次,在精准扶贫的程序方面,缺乏规范的扶贫信息公开程序,科学的民主决策程序,扶贫行政机关未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缺失扶贫教示程序;最后,关于精准扶贫救济,扶贫领域未合理适用信访制度,扶贫领域调解制度不健全,扶贫领域未规范推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制度。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在于:首先,分析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即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其次,公益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与效率原则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给付行政理论、反贫困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以及合作治理理论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主体需要重点因应这些问题:一是,从精准扶贫主体来看,为突破困境,有必要引入“合作扶贫理念”,从政府、市场、社会三维角度重塑多元主体合作扶贫治理格局。具体来说,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从而明确精准扶贫究竟“谁来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范围而言,首先,应确定其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并且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机关职责、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其次,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范围的制度实践及经验。最后,须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具体内容:一方面,明确精准扶贫范围需遵循适当性原则、效率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确定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标准,即信息标准、公共安全责任标准、专业技术标准以及扶贫效率标准,分别为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基础标准、目的标准、工具标准以及评价标准。就精准扶贫方式而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有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优化我国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措施。首先,明晰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其次,通过主体上赋权,程序上激励以及救济上激励的路径,引入激励型扶贫行政方式;最后,通过规范行政指导,优化行政资助,完备行政奖励的路径,来完善既有扶贫方式。唯有如此,才能找到与扶贫目标相匹配的扶贫方式,以期实现有效脱贫。对扶贫方式的分析实质上回答了精准扶贫领域“怎样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程序而言,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实质上通过程序路径监督扶贫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日本、德国扶贫程序的行政法制度。具体通过健全精准扶贫信息公开程序,合理适用精准扶贫听证程序,优化精准扶贫教示程序,规范精准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来解决“如何监督扶贫行政主体”的问题。就精准扶贫救济而言,首先,考察精准扶贫行政法之救济,梳理对精准扶贫救济制度认识误区;其次,对于现行的行政救济方式能否直接适用于精准扶贫领域,以及如何完善需要再认识;最后,对于如何优化精准扶贫救济制度,需要规范扶贫领域信访制度,健全扶贫领域调解制度,完善扶贫领域行政复议制度,改善扶贫领域行政诉讼制度。对救济方式的研究主要回答“扶贫对象如何获得救济”的问题。为从源头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的合法性,首先,从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模式三个方面理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的总体思路。接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主要内容和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说明。最后,通过健全以权利保障为中心的扶贫基本法律体系,制定扶贫基本法,完善扶贫法律支撑体系,规范扶贫法律保障机制,对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进行了设计。
二、甘肃省土地登记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甘肃省土地登记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2)《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立法后评估(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办法》立法后评估的框架 |
第一节 立法后评估概述 |
一、立法后评估的概念 |
二、立法后评估的特征 |
三、立法后评估的意义 |
四、立法后评估的理论介绍 |
第二节 《办法》立法后评估的主体和对象 |
一、《办法》立法后评估主体 |
二、《办法》立法后评估对象 |
第三节 《办法》立法后评估的方法和原则 |
一、《办法》立法后评估方法 |
二、《办法》立法后评估原则 |
第四节 《办法》立法后评估的指标体系 |
一、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概念及特征 |
二、建立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原则 |
三、《办法》立法后评估各级指标的设置和权重 |
第二章 《办法》立法后评估的展开 |
第一节 文本质量评估 |
一、合法性评估 |
二、合理性评估 |
三、操作性评估 |
四、规范性评估 |
第二节 实施效果评估 |
一、实施效益评估 |
二、公民满意度评估 |
第三章 《办法》立法后评估的结论与制度回应 |
第一节 《办法》立法后评估结论 |
一、文本质量评估结论 |
二、实施效果评估结论 |
三、整体评估结论 |
第二节 《办法》上位法的修改评析 |
一、土地征收制度 |
二、宅基地制度 |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
四、耕地保护制度 |
第三节 《办法》完善的具体建议 |
一、完善法规的整体结构 |
二、规范法规表述 |
三、修改法规内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基于多源遥感数据的甘肃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2.1 自然资源的概念界定 |
1.2.2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
1.2.3 遥感技术在自然资源调查中的应用 |
1.3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3.3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研究区概况与数据处理 |
2.1 研究区概况 |
2.1.1 肃州区 |
2.1.2 碌曲县 |
2.1.3 肃南县 |
2.2 数据资料 |
2.2.1 数据资料收集 |
2.2.2 数学基础 |
2.2.3 数据预处理 |
2.2.4 多源遥感数据选择与应用 |
第三章 甘肃省自然资源调查与确权关键技术 |
3.1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分 |
3.1.1 预划登记单元的原则与方法 |
3.1.2 预划登记单元的具体步骤 |
3.1.3 初步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
3.2 自然资源自然状况调查 |
3.2.1 调查内容 |
3.2.2 技术方法 |
3.2.3 外业核查 |
3.3 自然资源权属状况调查 |
3.3.1 权属状况调查一般原则 |
3.3.2 调查内容 |
3.3.3 调查方法 |
3.4 自然资源登记簿及登记附图 |
3.4.1 登记簿 |
3.4.2 登记附图 |
3.4.3 技术路线 |
3.5 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甘肃省湿地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
4.1 荒漠湿地资源确权登记 |
4.1.1 荒漠湿地资源确权登记单元 |
4.1.2 湿地类型及面积统计分析 |
4.1.3 权属状况 |
4.2 高寒湿地资源确权登记 |
4.2.1 高寒湿地资源确权登记单元 |
4.2.2 登记单元土地利用 |
4.2.3 湿地质量 |
4.2.4 权属状况 |
4.3 确权成果对比分析 |
4.3.1 荒漠湿地资源确权 |
4.3.2 高寒湿地资源确权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甘肃省自然资源全要素统一确权登记 |
5.1 不同片区确权登记单元 |
5.1.1 祁丰乡、大河乡、康乐镇、马蹄乡、白银乡片区登记单元 |
5.1.2 皇城片区登记单元 |
5.1.3 马蹄南城子片区登记单元 |
5.2 不同分区自然资源类型 |
5.2.1 核心区 |
5.2.2 缓冲区 |
5.2.3 实验区 |
5.3 确权成果对比分析 |
5.4 林草重叠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6.1 总结 |
6.2 存在的问题 |
6.2.1 肃州区荒漠湿地资源确权登记问题 |
6.2.2 碌曲县高寒湿地资源确权登记问题 |
6.2.3 肃南县自然资源全要素确权登记问题 |
6.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民国时期湖北省契税研究(1927-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二、研究述评 |
(一) 关于古代契税制度的研究 |
(二) 关于近代契税制度的研究 |
(三) 关于地方财政问题的研究 |
(四) 研究状况述评 |
三、概念和时间的界定 |
四、研究方案 |
(一) 研究视角 |
(二) 研究方法 |
五、重点、难点、创新点 |
(一) 重点 |
(二) 难点 |
(三) 创新点 |
第一章 契税制度的产生及演变 |
第一节 古代契税制度的沿革 |
一、民间契约的种类及构成 |
二、契税制度的缘起 |
三、契税制度的变迁 |
第二节 晚清民初契税税制及湖北省的征收情况 |
一、晚清民初的财政危机 |
二、税制规整及地位变化 |
三、民初湖北省契税的整顿及效果 |
第二章 国民政府建立至抗战前期的契税征管(1927-1941年) |
第一节 国民政府的契税法规及湖北省征收制度 |
一、契税法令的变化 |
二、湖北省的征收机构及人员 |
第二节 湖北省契税的稽征管理及成效 |
一、规范契税的稽征管理 |
二、举办验契及成效 |
第三章 抗战后期与国共内战时期契税的征收与管理(1942-1949年) |
第一节 调整契税制度与征收机构 |
一、契税征管的制度性规定 |
二、直接税局接办契税 |
第二节 湖北省契税的稽征与整理 |
一、契税稽征人员与程序 |
二、湖北省整理契税及成效 |
第四章 湖北省契税征管中的漏洞与改进 |
第一节 湖北省契税征管的困境 |
一、新约与旧规的不衔接 |
二、契税征管秩序混乱 |
三、官员在契税征管中的贪污舞弊 |
四、商民在契税征管中的反应 |
第二节 湖北省政府对契税制度的改进 |
一、加强契税宣传与竞赛 |
二、严格官员的训练与考核 |
三、轻惩处而重激励 |
第五章 契约、契税与权利纠纷 |
第一节 国家政权对民间契约监护的强化 |
一、民间契约习惯及效力 |
二、契税介入: 从白契到红契 |
第二节 契税在保护产权中的作用 |
一、产权纠纷中的白契与红契 |
二、确认产权: 土地登记费与契税的矛盾 |
三、契税存在合理性的讨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陕甘宁边区军事建设问题研究(1937-194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军事体制与军事活动 |
(二) 军事教育与部队整风 |
(三) 军事经济与军工生产 |
(四) 军事与民众动员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史料运用 |
第一章 边区武装力量的建制和职能 |
一、边区创建前的军事系统 |
二、中共中央军事系统 |
(一) 中央军委的组建与人事调整 |
(二) 八路军系统的军事力量 |
(三) 边区留守部队的统编与职能的转变 |
(四) 留守部队兵力的扩大和防卫任务的增加 |
(五) 扩编成立警卫部队 |
三、边区的地方武装力量 |
(一) 保安司令部及保安部队 |
(二) 地方民众抗日武装力量 |
四、陕甘宁晋绥联防军 |
(一) 联防军组建的时代背景和原因 |
(二) 联防军的职能和建制 |
(三) 联防军成立的意义 |
第二章 边区部队的军事教育 |
一、抗日军政大学与军政人才培养 |
(一) 中共军事教育沿革与抗大建立 |
(二) 抗大军事教育及其演变 |
(三) 抗大招生工作 |
(四) 抗大军事教育的主要内容 |
(五) 抗大军事教育的特点 |
二、边区留守部队军事教育与训练 |
(一) 边区留守兵团及保安部队军事教育和训练 |
(二) 联防军军事教育和训练 |
(三) 边区留守部队军事训练成绩斐然 |
三、其他专门军事院校的军事教育和训练 |
(一) 八路军军政学院 |
(二) 八路军军事学院 |
(三) 延安摩托学校 |
(四) 八路军炮兵学校 |
(五) 中共中央军委航空学校 |
四、边区军事教育的成效 |
(一) 吸收大批知识青年走上抗战道路 |
(二) 培养了大批军政干部,增强了抗战力量 |
(三) 大练兵运动与部队战斗力的提升 |
第三章 边区部队的政治工作 |
一、政治机关建制演变与职能 |
(一) 政治部(处) |
(二) 政训处 |
(三) 恢复政治工作制度及建制 |
二、边区部队政治工作的开展 |
三、边区部队政治工作主要内容 |
(一) 坚持党的领导 |
(二) 开展政治教育和宣传动员,增强抗战必胜的信心,提高战斗力 |
(三) 推行在职干部学习运动 |
(四) 加强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各项方针政策、时事政治的学习,提高干部战士政治素养,增强团结意识 |
(五)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
第四章 边区军事系统的整风运动 |
一、抗战初期中共军队中的错误思想倾向及其危害 |
(一) 存在的问题和表现 |
(二) 王明错误思想倾向的危害 |
二、边区部队整风运动的开展 |
(一) 中央军委开展普遍整风的部署 |
(二) 边区部队的整风 |
三、整风运动使中共军队思想作风改变、政治意识提高,形成了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新成果 |
(一) 肃清了王明错误路线的影响 |
(二) 加强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
(三) 结出了累累硕果 |
(四) 形成中共军队政治工作的新成果——《关于军队政治工作问题的报告》 |
(五) 形成了中国共产党军事工作的指导思想——毛泽东军事思想 |
第五章 边区的军事斗争 |
一、抗击日军,保卫河防 |
(一) 日军的进攻和目的 |
(二) 河防兵力的部署和河防守卫 |
(三) 河防战斗情况 |
(四) 河防保卫战胜利的成效和意义 |
二、清剿土匪,巩固后方 |
(一) 边区匪患猖獗的原因和危害 |
(二) 剿匪的政策和策略 |
(三) 大规模清剿行动 |
(四) 边区剿匪成效 |
三、反磨擦斗争,保卫边区 |
(一) 边区发生磨擦的原因和表现 |
(二) 中共处理磨擦的政策和应对策略 |
(三) 反磨擦的主要军事斗争 |
(四) 边区反磨擦斗争胜利的成效 |
第六章 边区的军事经济问题 |
一、军工机构建制与军工生产 |
(一) 八路军建立军工的原因 |
(二) 军工机构的设置与职能 |
(三) 边区主要军工企业的分工和生产 |
(四) 军工生产中的赵占魁运动和劳动竞赛 |
(五) 边区军工发展的成效 |
二、经济问题与部队开展大生产运动 |
(一) 边区面临的严重财政经济困难 |
(二) 边区财政经济发生困难的原因 |
(三) 部队开展大生产运动 |
(四) 部队大生产运动的成效 |
(五) 边区军队开展大生产运动的意义 |
第七章 边区的军事与社会 |
一、边区的兵役制度 |
(一) 边区兵役制度的缘起 |
(二) 边区兵役制主要内容 |
二、边区农民参军 |
(一) 农民参军的动机 |
(二) 农民参军的优抚政策 |
(三) 各种抗战民众组织的宣传动员 |
三、开展“归队运动” |
(一) “归队运动”的背景和原因 |
(二) 归队法令和“归队运动” |
(三) “归队运动”的成效 |
四、边区“双拥”运动 |
(一) 边区“双拥”工作存在的问题 |
(二) “双拥”政策的制定及主要内容 |
(三) “双拥”运动的开展及主要形式 |
(四) 边区“双拥”运动的成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6)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历史演进及推进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现状和目标 |
(一)国内关于男女平等的研究 |
(二)国内关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研究 |
(三)国外相关研究 |
(四)文献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五、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男女平等观 |
(一)私有制是男女不平等的根源 |
(二)无产阶级解放道路是妇女解放的根本道路 |
(三)妇女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伟大作用 |
二、毛泽东男女平等思想 |
(一)“四权”是中国妇女受压迫的社会总根源 |
(二)在革命斗争中求解放,在参与生产中求平等 |
(三)劳动妇女是争取男女平等的主体力量 |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共领导人的男女平等观 |
(一)邓小平男女平等观 |
(二)江泽民男女平等观 |
(三)胡锦涛男女平等观 |
(四)习近平男女平等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孕育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推进男女平等的初步探索 |
(一)动员妇女参政议政,争取男女政治权利平等 |
(二)打破封建土地制度,争取男女经济权利平等 |
(三)实行婚姻制度改革,争取妇女婚姻自由 |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推进男女平等的全面探索 |
(一)男女平等成为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 |
(二)颁布《婚姻法》构建新型婚姻家庭关系 |
(三)保障妇女参加普选和民主建政 |
(四)强调同工同酬与保护妇女劳动权益 |
三、改革开放初期党推进男女平等的全新探索 |
(一)修改《婚姻法》,应对新时期婚姻新问题 |
(二)直面妇女参政低谷,切实维护妇女参政权利 |
(三)促进妇女公平就业,深化妇女劳动权益保障 |
(四)出台《妇女权益保障法》,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化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确立及逐步完善 |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和确立 |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的时代背景 |
(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 |
(三)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确立 |
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运行体系的建构 |
(一)明确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组织体系 |
(二)制定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纲要规划体系 |
(三)构筑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执行的法律政策体系 |
(四)建立科学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监测评估体系 |
三、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对妇女发展的初步推进 |
(一)多措并举保障妇女就业创业 |
(二)齐抓共管积极推动妇女参政 |
(三)多部门联合共促妇女成长成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发展 |
一、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的新机遇 |
(一)新时代妇女发展的新样态 |
(二)习近平男女平等的新思想 |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 |
二、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运行体系的新进展 |
(一)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政策体系的突破性成果 |
(二)妇女发展纲要规划凸显妇女的主体地位 |
(三)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探索和建立 |
三、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对妇女发展问题的新突破 |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
(二)助力贫困妇女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
(三)促进农村妇女平等参与村民自治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 |
(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背景下妇女发展问题凸显 |
(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政策体系有待完善 |
(三)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度亟需加强 |
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受阻的原因分析 |
(一)地方政府对男女平等的重视程度有限 |
(二)相关机构的权威性与协调性不足 |
(三)性别平等文化环境尚未形成 |
三、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未来发展的着力点 |
(一)完善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政策 |
(二)健全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配套措施 |
(三)增强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机构建设 |
(四)营造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文化环境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7)甘肃省牧区草场承包经营法律制度实施状况调查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问题提出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二、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第二章 甘肃省牧区草场承包经营法律制度概述 |
一、我国牧区草场承包经营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 |
二、甘肃省牧区草场承包经营制度的历史发展 |
三、甘肃省牧区草场承包经营法律制度立法现状 |
(一)综合立法 |
(二)甘肃省牧区草场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 |
(三)甘肃省牧区草场承包经营权的经营方式 |
(四)甘肃省牧区草场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
(五)甘肃省牧区草场承包经营法律制度与生态保护 |
第三章 甘肃省牧区草场承包经营法律制度实施状况的调查与分析 |
一、调研概况 |
二、调研资料分析 |
(一)甘肃省牧区草场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 |
(二)甘肃省牧区草场承包经营权的经营方式 |
(三)甘肃省牧区草场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状况 |
(四)甘肃省牧区草场承包经营法律制度与生态保护 |
(五)裁判案例研究 |
第四章 甘肃省牧区草场承包经营法律制度实施状况的调查结论与法律对策 |
一、基本结论 |
二、存在的问题 |
(一)草场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方式单一 |
(二)草场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需要规范 |
(三)草场承包经营权与草场生态环境保护矛盾依旧突出 |
三、法律对策 |
(一)完善草场承包的主体和经营方式 |
(二)完善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 |
(三)完善草场生态保护补偿法律机制 |
(四)加强对草场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平凉地区抗战研究(1937-1945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资料来源 |
四、研究方法 |
五、重难点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平凉地区概况 |
第一节 抗战时期甘肃的重要地位 |
第二节 平凉地区基层组织 |
第三节 日本侵华势力向平凉地区的渗透 |
第二章 战时经济 |
第一节 战时生产 |
第二节 金融、财政 |
第三节 物价 |
第三章 征募活动 |
第一节 征兵事宜 |
第二节 募捐活动 |
第四章 防空、防毒工作 |
第一节 防空 |
第二节 防毒 |
第五章 战时教育与学生抗战活动 |
第一节 教育发展状况 |
第二节 教育经费 |
第三节 学生军训 |
第四节 学生参与抗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读研期间发表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9)耕地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法制问题研究 ——以榆中县北山地区耕地利用调查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内容及重点 |
三、研究现状与方法 |
第一章 耕地资源利用现状及其保护法律 |
第一节 土地及耕地的概念 |
第二节 耕地资源利用与保护概况 |
一、我国耕地资源利用及保护概况 |
二、各地耕地资源利用与保护情况 |
第三节 耕地保护域外立法考察 |
一、重视耕地保护相关立法与规划 |
二、不同国家立法各具特色且条款清晰 |
三、注重公众参与耕地保护 |
四、土地流转制度健全 |
第四节 我国全国性耕地保护立法考察 |
一、耕地保护立法体系 |
二、用途管理和质量保护立法 |
三、耕地闲置及责任机制立法 |
第五节 我国地方层面耕地保护立法优缺点 |
一、各地方立法优点 |
二、地方立法存在的不足 |
第二章 榆中北山耕地利用现状调查分析 |
第一节 榆中北山耕地利用数量变化 |
一、土地概况及耕地面积 |
二、人均耕地面积变化 |
三、撂荒情况及其原因 |
第二节 耕地有效利用方式及收益情况 |
一、农作物种植及收益 |
二、耕地出租及收益 |
三、退耕还林现状、生态与经济成效 |
第三节 耕地撂荒影响因素分析 |
一、劳动力分布与撂荒的关联 |
二、农业和非农业收益差异与撂荒 |
三、土地流转制约对撂荒的影响 |
四、其他因素与撂荒 |
第四节 北山耕地资源利用存在的利弊 |
第三章 榆中北山耕地保护地方性法律规范评价 |
第一节 甘肃省耕地保护相关规范 |
一、耕地占补平衡与土地整治规范 |
二、农田保护与土地监督检查法规 |
三、耕地质量保护规范 |
四、土地利用规划规范 |
五、退耕还林工程管理规范 |
第二节 兰州市土地管理与总体规划类法律 |
第三节 榆中县耕地保护相关法律规范 |
第四节 基层耕地保护相关法律规范问题评析 |
第四章 榆中北山耕地利用保护相关法制完善 |
第一节 国家层面耕地保护相关立法的完善 |
一、耕地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梳理 |
二、我国耕地保护相关立法的完善 |
第二节 省市县地方性耕地保护规范的完善 |
一、甘肃省农田保护条例和土地管理办法的细化 |
二、市县级耕地保护相关规范 |
第三节 耕地利用与保护相关制度的创新 |
一、对于撂荒应采取因地制宜的制度 |
二、当地土地流转的制度创新 |
三、退耕还林(草)效果的制度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一 关于榆中北山耕地资源利用现状的调查问卷 |
附录二 访谈提纲 |
(10)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范围限定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四、研究方法与框架 |
五、本论文可能的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精准扶贫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 |
二、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足 |
三、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 |
第二节 精准扶贫范围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与市场扶贫范围界限不明 |
二、扶贫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 |
第三节 精准扶贫方式面临困境 |
一、扶贫方式未满足合法性需求 |
二、扶贫方式未满足服务性需求 |
三、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冲突 |
第四节 精准扶贫程序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息公开程序不规范 |
二、扶贫听证程序未合理适用 |
三、扶贫教示程序缺失 |
四、扶贫决策程序不健全 |
第五节 精准扶贫救济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访制度不规范 |
二、扶贫调解制度不健全 |
三、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不完善 |
四、扶贫行政诉讼制度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
第二章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的语义 |
二、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 |
第二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 |
一、规范和控制扶贫公共行政权力的需要 |
二、行政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
三、提升脱贫质量的内在需要 |
第三节 精准扶贫领域的行政法回应 |
一、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 |
二、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 |
第四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本原则 |
一、公益性原则 |
二、协调性原则 |
三、公众参与原则 |
四、效率原则 |
第五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理论依据 |
一、给付行政理论 |
二、反贫困理论 |
三、人权保障理论 |
四、合作治理理论 |
第三章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健全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主体含义 |
二、精准扶贫行政主体之特点 |
第二节 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主体行政法保障的启示 |
第三节 “合作扶贫理念”下精准扶贫主体制度之完善 |
一、以“合作扶贫理念”健全精准扶贫主体制度 |
二、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 |
三、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
四、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五、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第四章 精准扶贫范围之行政法厘定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范围的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范围概念之界定 |
二、厘清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之必要性 |
第二节 明确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合理性基础 |
一、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 |
二、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主体职责 |
三、有助于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 |
第三节 域外扶贫制度的保障范围 |
一、域外扶贫范围的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范围制度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路径 |
一、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遵循的原则 |
二、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标准 |
第五章 精准扶贫方式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之思考 |
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 |
二、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 |
第二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性 |
一、精准扶贫方式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
二、精准扶贫方式需遵循程序制约机制 |
第三节 域外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 |
一、域外扶贫方式的实践 |
二、域外扶贫方式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优化 |
一、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 |
二、构建激励型扶贫方式 |
三、完善既有扶贫方式 |
第六章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 |
第一节 明确精准扶贫行政程序之作用 |
一、监督扶贫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
二、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 |
第二节 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反贫困程序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路径 |
一、健全扶贫信息公开程序 |
二、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 |
三、优化扶贫教示程序 |
四、规范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 |
第七章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再思考 |
一、精准扶贫救济制度的认识误区 |
二、正确认识和积极运用精准扶贫救济制度 |
第二节 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启示 |
第三节 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建构思路 |
一、规范扶贫信访救济制度 |
二、健全扶贫调解救济制度 |
三、完善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 |
四、改善扶贫行政诉讼救济制度 |
第八章 精准扶贫的立法建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总体思路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建议说明 |
三、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设计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甘肃省土地登记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全面抗战时期甘肃地政研究[D]. 沈芳宁.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2]《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立法后评估[D]. 廖晓东.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3]基于多源遥感数据的甘肃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研究[D]. 韩耀文. 兰州大学, 2020(12)
- [4]民国时期湖北省契税研究(1927-1949)[D]. 宋柳.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5]陕甘宁边区军事建设问题研究(1937-1945)[D]. 王天丹. 陕西师范大学, 2020(01)
- [6]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历史演进及推进策略研究[D]. 张小宝.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7]甘肃省牧区草场承包经营法律制度实施状况调查与研究[D]. 张彬. 西北民族大学, 2019(01)
- [8]平凉地区抗战研究(1937-1945年)[D]. 毕彩霞. 西北师范大学, 2019(07)
- [9]耕地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法制问题研究 ——以榆中县北山地区耕地利用调查为例[D]. 黄小婷. 兰州大学, 2019(09)
- [10]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D]. 唐梅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