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着作权合理使用的性质——侵权阻却事由(论文文献综述)
游曼曼[1](2021)在《情节相似作品的侵权判定研究》文中提出情节是文学艺术作品重要组成要素,波澜起伏的情节不仅可以引人入胜,对读者产生强烈的感染力,还是展现人物性格、拓深作品主题的重要手段。保护作品情节,既能保障创作者的权益,进一步鼓舞创作行为,又能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但是并非作品中所有能够被归结于情节的东西都能够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情节要切实受到着作权法保护应考虑其是否为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倘若原、被告作品情节的相似之处属于原告独创性的表达,在侵权判定过程中还需考虑被告对原告作品中情节使用的量,只有达到了一定的量,也即构成了“实质性相似”,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现行着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情节是否受保护以及受保护的范围和程度并不明确,立法的缺失使得法官在实践认定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使得相似作品的侵权判定存在着司法上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极易导致相同案件在不同法院出现不同判决结果。因此,有必要针对情节相似作品的侵权判定进行深入研究,突破目前司法审判中的困境,优化判定思路,维护我国在情节相似侵权纠纷审判的公平、公正,平衡好创作者和公众之间的利益。本文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借鉴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以下五个部分来进行分析。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了情节相似作品侵权问题产生的背景。情节是作品的个性化色彩得益于情节的体现,对情节的窃取规避了易被判定的字面侵权,难以被权利人一眼发现,并且这种非字面侵权对法官来说判定难度增加。在整理相关案例材料时,发现情节相似作品侵权案不占少数,如之前发生的“琼瑶诉于正”案正是基于情节相似产生的侵权纠纷。在明确该问题具有可研究价值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国内外与此相关文献,总结学界观点,为后文各部分研究作好准备,以期形成一个相对固定的判定思路。第二部分对情节相似作品的概念进行界定。首先,作品情节的构成要素包括人物设置、人物关系相似以及桥段等要素,这些抽象的要素需要与作品故事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在排列组合上体现出作者独特的构思,才能够获得着作权的保护。如今,情节相似侵权行为类型主要为“融梗”行为和“洗稿”行为。“融梗”与“洗稿”两个词虽不是法律概念,但已在公众间悉知。第三部分分析了目前情节相似作品在侵权判定过程中面临的困境。该部分结合当前司法判例在处理情节相似侵权纠纷的做法,情节相似作品的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由于目前着作权法中缺乏相关审判依据,法官在审判时易陷入判定困境,甚至导致同案不同判。包括情节相似作品受法律保护的要素难界定、侵权判定标准模糊以及侵权判定方法难选择等问题。第四部分对域外情节相似作品的侵权判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察,总结经验以及对我国的启示。其中美国是着作权侵权的判定方法的源头,其依据判例总结出了一系列的判定模式值得我国加以借鉴,但是各个方法都有其优缺点,需要灵活使用,而不是完全复制。在对德国着作权侵权判定标准进行考察时,能够发现其标准的制定的保护对象侧重点不同。因此我国需及时调整司法判定标准以体现利益平衡的较量,提高了着作权司法保护的灵活性。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情节相似作品侵权判定的建议。首先,明确侵权判定的原则:情节独创性原则,根据情节的虚实类型来判断独创性;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将该原则贯穿于法院处理情节相似纠纷的始终;利益平衡原则,以此平衡创作者和公众利益。其次,明确侵权判定标准,我国司法实践通常将实质性相似用于判定标准。除了明确在法律价值判断上的标准,也需要明确判断的主体标准。目前知识产权各领域的判断价值主体各有不同,但在着作权领域,特别是在情节相似判定问题上,应按照的情节的不同类型来选取判定主体标准。最后,完善侵权判定步骤,在情节相似作品发生侵权纠纷时,建议按照以下步骤判定:第一步分析原告所提出的相似情节是否属于着作权保护范围;第二步依个案综合性的选取判定方法;第三步排除阻却事由,反向考量相似情节是否为合理使用。
雷征伟[2](2021)在《论着作权间接侵权制度的完善 ——以“许可侵权”为视角》文中提出
郝亚军[3](2021)在《着作权合理使用性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霍铭[4](2021)在《网络短视频着作权侵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因疫情爆发,线上娱乐的需求不断增多,网络短视频因其种类繁多、制作简单、内容丰富有趣等特点迅速占领了相关市场。如今网络短视频的使用人数不断增多,人均使用时间不断增长,其已成为网络视听服务行业中最重要的部分,网络短视频不再只是一种娱乐方式,它显然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文化产业并且与其他行业互相影响、互相渗透、相互融合。网络短视频不仅对大众生活和网络视听行业产生影响,而且对于文化的传播交流与共同繁荣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甚至在更大层面上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会产生深刻的影响。本文以问题提出、介绍分析、提出建议的基本思路进行研究,基本内容大致分为六部分。首先在前言部分提出目前网络短视频行业发展中所面临的三个着作权侵权问题:网络短视频的定义不清晰的问题、网络短视频的可版权性问题、网络短视频着作权侵权的认定问题,本文以问题为主线展开后续分析,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对网络短视频的着作权侵权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第一章是对网络短视频进行界定,包括其概念、特征、分类的界定。第二章对网络短视频的可版权性问题进行了分析,主要从法定作品构成要件入手去分析网络短视频能否构成作品以及构成何种作品。第三章对网络短视频的着作权侵权进行认定,分为四部分,首先介绍了常见的网络短视频侵权行为及对网络短视频着作权侵权的成因进行分析,接着介绍了网络短视频着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第四章介绍了网络短视频着作权侵权的免责事由,主要针对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两方面分析各自的免责事由。最后第五章对网络短视频的着作权法保护提出建议。网络短视频作为一种网络时代的新兴产物,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并且法律也因其具有滞后性而无法将短视频的相关问题迅速纳入进保护范围,由此使得网络短视频的侵权问题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如今网络短视频行业正在迅速发展,我们应在法律的框架下对网络短视频的侵权问题进行规制,在把握大方向的基础上对网络短视频的侵权行为进行解决,消除侵权乱象、减少侵权途径,避免网络短视频行业因后劲不足而功亏一篑。要促使网络短视频行业的优化升级与繁荣发展,就要给其提供优秀的市场环境与市场竞争机制,从长远看加强其版权保护是关键,只有减少版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平衡网络短视频制作者利益、传播者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才能使网络短视频行业处于健康的市场环境之中,从而使其持续优化升级,获得更好的发展。本文希望通研究,对网络短视频的着作权侵权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减少与预防着作权侵权问题的发生,平衡网络短视频制作者、传播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从而促进我国网络短视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卢震豪[5](2020)在《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情形清单与评估清单——以“抖音案”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法上,结合《民法典》规范解释与"抖音案"判决思路,比较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法律适用应采"双清单模型"即先满足"开放情形清单"再满足"开放评估清单",两者皆满足方构成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开放情形清单"优先适用《民法典》第1036条,其次适用第999条,再按第1023条转致适用第1020条,其中遵循"维护公共利益与私权益"目的标准的非穷尽列举。"开放评估清单"应先考虑"抖音案"中司法创制的"三方面说",再适用《民法典》第1035条的"三原则说"。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是抗辩而非权利,因此"抖音案"存在程序瑕疵。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并不排除商业使用,应在"三方面说"的方面二中增设"转换性因素"。互联网平台商业使用的创新转换性越高,构成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越大。
王垚[6](2020)在《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正当防卫是社会中时常出现的一类现象。既有研究中,对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讨论林林总总,将其视为一种权利,按照权利研究的基本框架进行讨论的却付之阙如。正当防卫既是一种自然权利,亦是一种法定权利;既是一种侵害人与防卫人之间的权利,亦是一种个人与国家间的权利;既是一种基于客观侵害事实的权利,亦是一种经防卫权拥有者判断后加以具体使用的权利。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通过权利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文献分析方法等诸方法的使用,围绕正当防卫权利展开研究,能够统辖性地理解作为制止权和私力救济制度安排的正当防卫,亦能够对当下司法实践中围绕正当防卫权利出现的若干未决问题提供一个相对完整的解释框架。一是正当防卫权利的概述。部门法评价的防卫行为仅属于正当防卫权利现象当中较为关键的一部分,而并非权利行为的全集。换言之,正当防卫权利的设置,并非仅服务于阻却违法评价,应具有更为广阔的内涵:从权利的核心宗旨看是一种制止权,从私力救济的属性看是一种致损权,从紧急状态的行为模式看是一种误判权,从权利的基本结构看,躲避权亦属其概念项下。由此,正当防卫的研究视域得到了较大的拓宽,并产生了诸多辐射效应:首先,在诸项对正当防卫的概括要素中,究竟何者是其本质?如果对这一问题产生了偏狭性的看法,就容易影响对其发展趋势的判定,因而不仅要警惕辉格史观式的赋予历史史实以其无以承载的评价,还要对与正当防卫权利行为近似的复仇、私刑、正当防卫权力行为等作出较为明晰的区分。其次,正当防卫权利的作用对象是侵害人,体现为个体间基于义务违反而导致的权利边界侵犯。但正当防卫还是一种个人与国家间基于侵害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委托与授权执行,因而完整的正当防卫架构不应忽视权利运用背后的“权利-权力”因素。最后,正当防卫权利概念,经由不同的切入角度,能够对其产生迥异的理解:语言角度揭示了正当防卫在“俗民范畴”与“体系语义”间的认识冲突。伦理角度通过对“正当”概念的层次性思考,展示了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之中的内涵差异。而制度角度则展现了部门法化的正当防卫权利诠释以评价触法行为为主轴的基本逻辑,这为统辖性与体系化地自上而下凝练正当防卫权利概念带来了困难。揭示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中的指向差异,对我们深入讨论正当防卫权利极为必要。二是正当防卫权利的证成。霍菲尔德权利分析框架为我们展示了正当防卫权利在不同权利语境下的具体指向,作为权利的正当防卫,既是一种要求权,又是一种自由权,同时还是一种法律权力与豁免权。正当防卫的本质属性是制止权,其具体展开形态既包含制止权,也包含致损权、误判权与躲避权。正当防卫正当性的阐释,经由话语塑造的辩护形象,由表及里地展开分析:惩罚者”、“被动成为致死致伤工具”与“退无可退”者等辩护形象,有的仅能用以对部分正当防卫权利行为加以证成,有的仅服务于与正当防卫目的全然不同之行为的正当化论证,无法承担起合法性本质的解释任务。因而一种权利进路的分析就显得尤为必要。具言之,正当防卫权利在具体语境中的正当意味着:首先,在不限于该语境的个体交往中,一种以及时私力救济为旨趣的防卫权制度设计是必须的,经由义务违反而导致的法益悬置,使防卫人的行为具有不同于侵害行为的正当性,此即“权利-权利”意义上的正当,权利享有意义上的正当,或称正当防卫的可为性。其次,在某一具体语境中,特定据有防卫权的个体依据规范标准能够行使上述权利,进而产生实然化的制止、致损或躲避行为,并与对应主体生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此即“权利-权力”意义上的正当,权利行使意义上的正当,也即正当防卫的应为性。最后,在涉及防卫权内涵“开放边界”的部分,即个体与整体视角判断结论发生冲突的特定语境中,提倡一种风险分担的经济学思维方法:此时的防卫权利,服务于对不法侵害人行为的规制,并非因正当而确权,而是因确权而正当。一言以蔽之,研究倡导一种改造版本二元论的思考方式,以可为性与应为性为考量角度,以一般权利架构为基础,以风险分担为补强,从而为正当防卫的权利运作提供一种相对自洽的解释方案。三是正当防卫权利的运用。正当防卫认定难是司法实践中不争的事实,推进问题的解决要求我们秉持“司法-立法-法理”的逻辑轨迹,对构成要件展开法理反思,进而窥见防卫权利内涵中与“语词中心”相对应的“开放边界”部分。对此,应当从质性要件,即对象要件、前提要件、时间要件与主观要件,以及量性要件即限度要件两个维度加以思考。在质性要件的把握中,对象要件是最为首要的,其关注重点并非是“防卫权应当作用于何者之上”,而是“防卫权可以施加于侵害人何种利益之上”。前提要件是确定何为不法侵害的要件,可视为衡量防卫权延伸逻辑范围的要件。时间要件的认定需要一种实事求是的立场和防卫权利本位的理念,而不能仅仅以侵害客观实际为转移。主观要件识别的关键在于合理圈定构成相应判定标准的元素,并以底线思维重构对行为主观方面的判断。在量性要件的把握中,以绝对标准与相对标准作为理解限度问题的基本框架,以相适应理论与需要理论的主要分歧与完善走向考察两者龃龉之处与融合趋势。正当防卫的本质属性是制止权,因而正当防卫权利逻辑的基调应当是需要说,相适应的要求只能具体服务于前者,构成一种二阶标准。由此反观防卫过当条款与特别防卫条款,亦将对其制度功用产生全新的理解。
杨怡[7](2020)在《欧盟版权技术措施保护例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数字化网络时代,技术措施在维护权利人利益同时,也压缩公众合理使用空间,权利人也能轻易通过利用技术措施圈起自己的“技术王国”,存在超级版权嫌疑,因此为了防止权利人对作品形成绝对垄断,需要规定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例外情形。世界各国都在尝试完善技术措施例外制度,而欧盟的制度更是被称为“革命性规定”。欧盟规定当使用者无法规避技术措施以实现限制与例外时,权利人应当与使用者达成自愿协议,否则成员国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使用者实现限制与例外。一方面:欧盟试图通过先权利人与使用者协商,后国家兜底保障的方式实现技术措施例外,但是由于制度未完善,存在例外范围过于狭窄、私人复制的例外保护不全面、自愿措施缺乏具体细则等问题。另一方面:欧盟不同版权利益的成员国对指令落实不同,分别有:观望模式、调解诉讼或仲裁模式、直接禁令或罚款模式、先调解或仲裁后诉讼模式,而不同模式有其自身利弊。通过分析欧盟版权指令和成员国落实情况,我国可以从四个方面完善技术措施例外:区别化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种类、规定权利人信息公开义务和交存规避手段义务、建立权利人和使用者协商机制、引入第三方居中裁决作为兜底保障。
谢婷婷[8](2020)在《真人表情包中的肖像权法律保护》文中研究指明真人表情包是一种网络新型表达载体,伴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社交网络的快速发展应运而生。但是作为网络用户娱乐方式之一的真人表情包在表达情绪之余,却可能面临着侵犯别人肖像权的风险,而对于这一点侵权人往往忽略或者不以为意。而相对于传统侵权途径下的被侵权人,在真人表情包领域下的被侵权人不仅受到的损失波及面更广,在维权时也面临着种种难题。一个新的真人表情包从制作、上传到被广大网友复制只要短短的几分钟,倘若该表情包涉及到自然人肖像权的侵害,那么这一侵权行为也将随着动辄数以万计的转发量迅速扩散。肖像权属于人格权,事关公民的人格利益以及财产利益,历来受到我国法律的重视。最新《民法典》(草案)吸取了学界意见,人格权独立成篇,关于肖像权问题有了新的规定,对肖像权的保护也更加全面,足见立法的重视。不过相应的法律条文亟需解读,而这些条文和解读具体到真人表情包领域或能为有关问题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当然也有一些欠缺,这还需要相关法律解释的补位。真人表情包虽然是一种新的载体,但其中包含的却依然是传统的肖像权问题,传统肖像权的侵权要件依然适用于真人表情包领域,但是法律在此处却没有更加细致的规定,相关认定亟需完善。同时由于真人表情包附着于互联网这一平台上,具有制作简单、上传便捷、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在认定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如何维权等问题上需要及时反应、快速维权,因此需要探讨更高效的维权手段以及防止侵害手段。在探讨法律保护机制之前需要厘清一些相关问题。首先,真人表情包中有关的肖像概念该如何定义,新的面部处理技术如Photoshop图像编辑、AI换脸的出现对肖像权认定是否有影响,影视剧照和演员本人的肖像权是否相等……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是认定真人表情包肖像是否侵权的关键。其次,传统肖像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未经权利人同意”、“制作、使用”、“营利性”等关键词,也有相关的侵权违法阻却事由。而这些侵权要件该如何适用到真人表情包领域,在这一领域又该何如理解相应的侵权违法阻却事由?此外真人表情包还存在责任主体多、侵权界定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而在侵权认定之后的赔偿问题上,司法实践也标准不一,肖像权上所附着的不仅有人格利益也有财产利益,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对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些问题都需要在相应的法律机制中考虑进去。最后真人表情包是属于互联网时代的虚拟产物,围绕真人表情包产生的侵权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关系密切,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和责任也需要界定。
孙春晓[9](2020)在《公众人物网络肖像权的民法保护》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人们利用网络来展现自己生活,发表自己的评论,从而使得网络信息快速增长。网络信息的不断扩张必然导致互联网中侵权行为的增加。互联网的大范围的普及使得互联网的准入门槛降低,图片和视频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这种网络社交方式虽然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是同时也增加了网络肖像权受到侵犯的概率。互联网环境更具有隐匿性和开放性,也就导致人们在网络环境中更加自由和肆无忌惮。由此可见,在网络环境下人们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他人的侵害,所以肖像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保护问题是值得我们深思和研究的。公众人物在网络肖像权受到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是网络环境中相当具有代表性的一种侵权行为。由于侵权行为人与被侵权人的信息极其不对等,所以在法律保护与举证维权方面也就更不容易。只有侵权损害到达一定程度才可以进行相应的维权和诉讼,而此时已经在大众的心中留下恶劣影响,造成了不能挽回的损失。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于肖像权的保护规定较少,并且主要是在人格权的基础上进行研究。网络肖像权虽然并未从肖像权中分立出来作为单独的法律条文规定,但是在网络社会中却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肖像权存在。我国对网络环境中侵害公众人物肖像权的行为的研究,主要是存在于传统互联网环境中,而在移动互联网和新媒体时代,保护公众人物网络肖像权的相关立法和司法保护措施应当更加严谨和细致,这样才能适应时代的进步和发展。以公众人物为代表的网络肖像权纠纷的产生,是对于完善整个网络肖像权体系的重要基础。公众人物以其身份的特殊性,面临更广泛、更复杂的网络肖像侵权纠纷,其肖像权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都相当重要,并且有时财产性质与商事行为挂钩。所以说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法律制度,进一步的保护公众人物的网络肖像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使司法救济得到充分的保障。
温行健[10](2020)在《法秩序统一视域下刑事违法性的判断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实体关系,是一个源流已久又难有定论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刑民、刑行交叉疑难案件屡见报端,带来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层出不穷。究其根本原因,无外乎“统一”法秩序之追求与“分立”部门法之设定间存在紧张关系:相关的问题关涉到数个规范目的、价值取向、运作模式皆不相同的部门法,不同学科在知识论及认识论层面必然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而作为秩序共同体的法体系又必然要求其子系统尽可能地统一。于是乎,在规范竞合的场合下,各部门法对同一问题下的概念解释、规范评价、责任认定等方面皆可能出现难以调和之矛盾。对此,法秩序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如何看待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差异?刑法在与其他部门法产生竞合的情况下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能否归结出妥当的方法论来处理具体的争议问题?此便为本文的问题意识及行文脉络。第一章的探讨内容为法秩序统一性之真意。无需置疑,法秩序的统一性早已成为定于一尊的解释原理,但我国部分学者常常不加判别地随意阐释,导致这一概念有被滥用之嫌,故有正本清源的必要。在区分“应然”与“实然”概观的视角下,尽可能地解释、消解体系中矛盾的“应然视角”,才是法秩序统一性之旨归。德国学界通行的“规范矛盾必须排除”之命题难以成立,韦尔策尔提出的“违法性统一,不法判断独立”也存在诸多弊端。日本学者京藤哲久提出了一种目的论的理解模式,即法秩序统一系指“目的-手段”之无矛盾性,此系法秩序统一性的应有之义。我国学者基于这一主张提出了“体系-目的”统一论,但这一理论架空了目的要素的作用,亦不足取。目的论应作进一步的深化:首先,需要强调法秩序统一性的评断视角是整体法秩序而非个别部门法;其次,法秩序的统一性系指利益裁断的统一性。第二章探讨违法关系论的相关问题。对于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学界素有缓和的违法一元论、违法相对论及违法多元论的讼争。缓和的违法一元论虽贵为通说,但其存在诸多逻辑矛盾与深层痼弊,值得作全方位的肃清。违法相对论与违法多元论的核心差异,在于是否承认刑事违法性判断与其他部门法违法性判断在最低限度上的逻辑关联。其中,主要涉及对刑法谦抑性的理解及前置法容许判断的作用问题。刑法的谦抑性与二次违法性实属不同层次之论题,二者间不存在推导关系;前置法的容许性判断不具有绝对的阻却违法之作用。我国与刑法从属性理论的发源地具有完全不同的文化基础,主张刑事违法性的独立判断有迹可循;基于规范目的在法哲学、法秩序、教义学、违法性建构中的决定性地位,刑法因其独立的规范目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第三章的探讨内容是部门法领域的差异问题。讨论事物间的关系应以探清事物本质为基础,但以往对违法关系论的研究都未从刑事违法性的本质出发,不得不说是一种缺憾。刑事违法性的本质系行为违反了以法益保护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以此观照,不难发现刑法与民法的根本差异在于是否考察行为对规范效力的破坏,刑法与行政法的核心区别在于对法益侵害的具体考察。第四章系对“相对独立性”的具体展开及方法论归结。基于前文立场,“相对独立性”可化约为利益保护、评价重心及语词解释的相对性。在利益保护层面,刑法相对于民法更注重制度利益的保护,相对于行政法更注重利益的个体还原性;在评价重心层面,偏爱主观归责的不法构造是刑法独有的特点,行为性质得因主观因素之不同而发生变化;在语词解释层面,以保护法益为核心的刑法解释既可对其他部门法厘定的概念进行限缩,亦可作出正当的扩张。基于此,本文提出了“刑事看行为,民事看关系”以及“刑事看侵害,行政看规范”的处理原则及相关的下位规则,以图为司法实践解决实际问题作有效赋能。
二、浅谈着作权合理使用的性质——侵权阻却事由(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着作权合理使用的性质——侵权阻却事由(论文提纲范文)
(1)情节相似作品的侵权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及论文框架 |
1.研究方法 |
2.论文框架 |
二、情节相似作品的概述 |
(一)情节相似作品的构成要素 |
1.人物设置、人物关系相似 |
2.“桥段”相似 |
(二)情节相似作品的行为类型 |
1.“融梗”行为 |
2.“洗稿”行为 |
三、情节相似作品侵权判定面临的困境 |
(一)受法律保护的要素难界定 |
(二)情节相似作品侵权判定标准模糊 |
(三)情节相似作品侵权判定方法不一 |
四、美国与德国情节相似作品的侵权判定考察 |
(一)美国侵权判定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1.整体观感法 |
2.内外部测试法 |
3.抽象测试法 |
4.三步检验法 |
(二)德国侵权判定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五、情节相似作品的侵权判定困境突破 |
(一)遵循情节相似作品的侵权判定原则 |
1.情节独创性原则 |
2.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 |
3.利益平衡原则 |
(二)明确客观的情节相似作品侵权判定标准 |
1.情节相似侵权的认定标准 |
2.情节相似侵权的认定主体 |
(三)完善情节相似作品的侵权判定步骤 |
1.情节相似部分受着作权保护 |
2.被告接触原作品的合理可能性 |
3.作品情节之间构成实质性相似 |
4.排除侵权的阻却事由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网络短视频着作权侵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 |
(三) 本文基本结构和内容 |
第一章 网络短视频的界定 |
1.1 网络短视频的时长界定 |
1.2 网络短视频的特征界定 |
1.3 网络短视频的种类界定 |
第二章 网络短视频的可版权性分析 |
2.1 网络短视频能否构成作品 |
2.1.1 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 |
2.1.2 以一定形式表现 |
2.1.3 独创性 |
2.2 构成何种作品类型 |
第三章 网络短视频着作权侵权的认定 |
3.1 常见的网络短视频侵权行为 |
3.1.1 直接侵权 |
3.1.2 间接侵权 |
3.2 网络短视频着作权侵权的成因分析 |
3.2.1 互联网及科技发展带来的挑战 |
3.2.2 大众版权意识薄弱 |
3.2.3 先授权后使用 |
3.2.4 表达自由与私权保护的冲突 |
3.3 网络短视频着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
3.4 网络短视频着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
3.4.1 损害结果 |
3.4.2 因果关系 |
第四章 网络短视频着作权侵权的免责事由 |
4.1 直接侵权者:合理使用制度 |
4.1.1 合理使用制度现状:三步检验法和四要素标准 |
4.1.2 传统合理使用标准在网络短视频着作权保护中的适用困境 |
(1) 使用作品的“个人”范围与“非营利”目的难以判断 |
(2) 使用的“质与量”难以确定 |
(3) 造成的影响无法确定 |
4.1.3 对于网络短视频合理使用的认定 |
(1) 三步检验法 |
(2) 四要素标准 |
4.2 网络短视频分享平台间接侵权:避风港规则 |
4.2.1 避风港规则的性质 |
4.2.2 避风港规则的现状 |
4.2.3 传统避风港规则在网络短视频着作权保护中的适用困境 |
(1) 通知-删除规则的滞后 |
(2) 平台的注意义务有待提升 |
第五章 网络短视频的着作权法保护与建议 |
5.1 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
5.2 全面提高平台的注意义务 |
5.3 创新着作权许可模式 |
5.3.1 建立知识共享协议模式 |
5.3.2 建立着作权补偿金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5)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情形清单与评估清单——以“抖音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抖音案”的合理使用逻辑 |
(一)“双重同意”规则 |
(二)合理使用的情形清单 |
1.《民法典》第1036条是否规定了合理使用情形 |
2.《民法典》第999条是否规定合理使用情形 |
3.《民法典》第1020条、第1023条是否规定合理使用情形 |
4.小结 |
(三)合理使用的评估清单 |
1.着作权合理使用的类比可能性 |
2.“三方面说” |
3.“三原则说” |
4.小结 |
三、“双开放清单”的教义学基础 |
(一)抗辩与权利之争 |
1.“抗辩说”与“权益说” |
2.“广义抗辩说”与“狭义抗辩说” |
3.小结 |
(二)合理使用是否排除商业使用 |
1.“开放情形清单”并不排除商业使用 |
2.“开放评估清单”引入“转换性” |
3.小结 |
四、结论 |
(6)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意义 |
第二节 理论问题的提出 |
第三节 既有研究的概述 |
第四节 本文的关注重点 |
第五节 研究运用的方法 |
第六节 本文的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梳理 |
第一节 正当防卫历史的梳理方法 |
一、辉格史观 |
二、语境论进路 |
三、“史前史”的问题 |
第二节 历史视域下正当防卫权利辨析 |
一、复仇的历史不是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二、私刑的历史不是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三、权力的历史亦非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第三节 正当防卫权利法定史的变迁 |
一、正当防卫权利的法律表述:以刑法为例 |
二、规范变迁中的权利因素 |
第二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思想雏形 |
第一节 霍布斯:以人性为基础的正当防卫权利观 |
一、霍布斯权利观概述 |
二、防卫权在自然状态中的前身:自我保存权 |
(一)霍布斯语境中的自我保存权利 |
(二)道德权利、自由属性与自愿受损问题 |
三、自我保存思想在政治社会的体现:正当防卫权利 |
(一)考察因素之一:以信约方式形成的缔约 |
(二)考察因素之二:维系权利义务关系的他者 |
(三)考察因素之三:侵害的本质是义务的违反 |
(四)考察因素之四:无碍于利己的有限利他 |
(五)考察因素之五:政治社会中的有限防卫权 |
第二节 洛克:以惩罚权为基础的正当防卫权利观 |
一、洛克对霍布斯理论的扬弃 |
(一)对霍布斯有限防卫观的继承 |
(二)对霍布斯二元论论证结构的反思与批判 |
二、洛克社会契约理论中的正当防卫权利 |
(一)方法论个人主义与共有权利观 |
(二)正当防卫权利来源于惩罚权 |
三、洛克防卫思想的具体叙事脉络 |
(一)洛克关于防卫限度的论述 |
(二)洛克关于防卫时间与起因的论述 |
第三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语境内涵 |
第一节 作为非法律概念的的正当防卫 |
一、词源意义上的正当防卫 |
二、伦理语境中的正当防卫 |
(一)有因性层面的伦理约束:何为侵害? |
(二)限度性层面的伦理约束:统一标准? |
三、俗民视域下的正当防卫 |
(一)大众观念与法律层面的分歧 |
(二)常见表现形式与逻辑特征的区别 |
第二节 域内法律体系中的正当防卫 |
一、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表述 |
二、对表述的类型化分析 |
(一)对违法阻却事由地位加以重申 |
(二)对现有制度体系的适度解释与修补 |
(三)对具体主体的正当防卫赋权 |
第三节 比较制度视域下的正当防卫 |
一、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正当防卫条款 |
二、正当防卫规范在民法与刑法中的特征差异 |
(一)规范逻辑层面的区别 |
(二)界限的部门法化与违法性判断的统一 |
三、正当防卫的功能定位与国别性问题 |
第四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霍菲尔德理论中的正当防卫权利 |
一、要求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剥夺 |
二、自由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强制 |
三、法律权力:正当防卫权利不可排他 |
四、豁免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反击 |
第二节 正当防卫权利性质的进一步辨异 |
一、“惩罚”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逻辑 |
二、“嫁祸”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结构 |
三、“不安”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依据 |
四、“遏制”是其合法来源与权利本质 |
第三节 正当防卫权利的定义 |
一、予以积极鼓励的正当防卫:制止权 |
二、优于公力救济的正当防卫:致损权 |
三、基于具体情境的正当防卫:误判权 |
四、消极行使权利的正当防卫:躲避权 |
第四节 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近似范畴的区分 |
一、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预防性防卫 |
二、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紧急避险 |
(一)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进攻性紧急避险 |
(二)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防御性紧急避险 |
三、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自助行为 |
四、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扭送行为 |
五、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公权委托行为 |
第五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辩护形象 |
第一节 一个惩罚者与社会愤怒的宣泄 |
一、正当防卫非惩罚权本质的再重申 |
二、现代中国政治语境中的“作为一种惩罚的防卫” |
第二节 一个促成他者“自杀”或“自伤”的人 |
一、侵害人视角的转向与利益阙如原理 |
二、侵害人视角之相对积极价值 |
第三节 一个背靠在墙上的退无可退者 |
一、归因于心理的正当性论证 |
二、归因于环境的正当性论证 |
三、“指鹿为马”——该进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
第四节 一个扞卫自己权利的人 |
一、原子主义进路之理论阐释 |
二、个人式论证之实践表征 |
第五节 一个扞卫社会利益关系的人 |
一、社会利益进路之理论阐释 |
二、歧义性的“社会利益”在实践中的表征 |
第六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证成新说 |
第一节 融贯论视域下的“个人保全”与“法的确证” |
一、二元论基本立场之简要澄清 |
二、二元论融贯内涵之初步概括 |
第二节 法益悬置为基础:可为性论证 |
一、义务违反为肇因 |
二、法益悬置为理由 |
第三节 公权不及为依据:应为性论证 |
一、及时制止的价值 |
二、毋需躲避的缘由 |
三、利他效果的机理 |
第四节 风险分担为补强:特殊情境的一般化处置 |
第七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质性要件 |
第一节 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概括方法 |
一、平行要件式 |
二、属性分类式 |
三、从正当化论证分歧看构成要件 |
第二节 对象要件:精准防卫目标 |
一、防卫对象的限定逻辑 |
二、防卫对象的开放语义 |
第三节 前提要件:防卫发动之原因 |
一、前提要件的基本内涵 |
二、假想防卫的概念澄清 |
三、不法侵害的范围论证 |
四、国家利益的可防卫性 |
五、紧迫概念的内涵辨析 |
第四节 时间要件:取决于防卫本质 |
一、标准的立场:现实侵害还是侵害预见? |
二、对准予防卫节点的讨论 |
三、对禁止防卫节点的讨论 |
第五节 主观要件:裁判齐一化的关键 |
一、主观要素的体系地位 |
二、偶然防卫非权利行为 |
三、防卫意思的语义范围 |
第八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量性要件 |
第一节 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基本立场 |
第二节 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确定方法 |
一、适应还是需要:诸说逻辑之分歧 |
二、修正抑或颠覆:折中内涵之探明 |
三、模糊但却明确:确立标准之立场 |
第三节 防卫过当认定的诸学说 |
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之理解 |
二、司法实践对双因素理论的推进 |
第四节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关系再厘清 |
一、经由条文变迁看防卫过当类型之二分 |
二、范畴关系的梳理与一般防卫体系的重构 |
三、特别防卫有限性与独立性之再强调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7)欧盟版权技术措施保护例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目的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及内容 |
第二章 欧盟版权技术措施例外立法路径之选择 |
第一节 《信息社会版权指令》:极为有限的原则性规定 |
第二节 《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技术措施例外的完善与发展 |
第三节 欧盟技术措施例外仍待完善之处 |
第三章 欧盟技术措施例外与限制与例外关系法理分析 |
第一节 技术措施例外法律性质的界定 |
第二节 基于技术措施对合理使用性质的反思 |
第三节 欧盟干预机制对两者关系的协调 |
第四章 欧盟成员国执行技术措施例外模式比较与分析 |
第一节 观望模式:使用者维权难 |
第二节 调解、诉讼或仲裁模式:便捷却难落实 |
第三节 直接禁令或罚款模式:高效却草率 |
第四节 先调解或仲裁再诉讼模式:稳妥有保障 |
第五章 欧盟模式反思及我国的借鉴 |
第一节 区别化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一刀切不可取 |
第二节 规定权利人义务:信息公开和交存规避手段义务 |
第三节 建立权利人与使用者协商机制:协议约定优先 |
第四节 引入第三方居中裁决:国家兜底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8)真人表情包中的肖像权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真人表情包与肖像权的基本问题 |
(一) 《民法典》(草案)中的肖像权 |
(二) 真人表情包中的肖像概念 |
二、真人表情包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
(一) 是否需要“以营利为目的” |
(二) “未经同意”的认定 |
1. 同意的方式 |
2. 同意的范围 |
(1) 使用主体 |
(2) 使用范围 |
(三) “制作、使用行为”的种类 |
1. 营利性制作、使用 |
2. 侮辱性制作、使用 |
3.未经同意拍摄并制作 |
(四) 违法“阻却事由” |
1. 公众人物 |
2. 艺术自由 |
三、真人表情包侵权中的责任认定与承担 |
(一) 真人表情包中侵权认定的难点 |
1. 责任主体多 |
2. 侵权界定难 |
3. 维权成本高 |
(二) 真人表情包中肖像侵权的各方责任 |
1. 肖像制作者的责任 |
2.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
3. 肖像使用者的责任 |
(三) 责任承担方式 |
1.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
2. 损害赔偿 |
(1) 损害赔偿的数额认定 |
(2) 以“营利性”作为赔偿依据 |
四、真人表情包中肖像权的保护机制探讨 |
(一) 完善肖像权保护的立法规定 |
(二) 完善侵权认定标准以及损害赔偿标准 |
(三) 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公众人物网络肖像权的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2 公众人物网络肖像权概述 |
2.1 公众人物网络肖像权的界定 |
2.1.1 肖像权的含义 |
2.1.2 公众人物的界定 |
2.1.3 公众人物网络肖像权的概念 |
2.2 公众人物网络肖像权的特征 |
2.3 公众人物网络肖像权的内容 |
2.4 保护公众人物网络肖像权的必要性 |
3 公众人物网络肖像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3.1 侵害公众人物网络肖像权的典型案例分析 |
3.1.1 葛优诉艺龙网侵犯肖像权案 |
3.1.2 秦某某诉视觉中国案 |
3.1.3 莫言诉玉瓷科技案 |
3.2 公众人物网络肖像权民法保护的不足 |
3.2.1 侵权的标准认定不明确 |
3.2.2 侵权的客体界限不清晰 |
3.2.3 侵权的损害赔偿标准不统一 |
3.2.4 公众人物网络肖像权商业化利用的规定不完善 |
4 我国公众人物网络肖像权民法保护的完善建议 |
4.1 明确侵权的认定标准 |
4.1.1 重新审视营利目的 |
4.1.2 系统化规定阻却事由 |
4.2 明确肖像权和着作权的保护界限 |
4.3 统一侵权的损害赔偿标准 |
4.3.1 获利标准的确定 |
4.3.2 综合考虑侵权方式 |
4.4 完善公众人物网络肖像权的商业化利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10)法秩序统一视域下刑事违法性的判断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意识的交待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法秩序统一性的真意探寻 |
第一节 法秩序统一性的探讨内容 |
一、法秩序统一性的两种概观 |
二、实然视角的反对 |
三、探讨的实质内容:矛盾的容许与排除 |
第二节 法秩序矛盾的排除方案 |
一、德国的排除方案:规范统一 |
二、日本的排除方案:目的统一 |
第三节 法秩序统一性的内在意涵 |
一、存在论统一模式的反对 |
二、“体系-目的”统一模式的批判 |
三、合目的性的深化 |
第二章 违法关系论的观点诸相及立场分析 |
第一节 违法关系论概述 |
一、违法关系论的学说诸相 |
二、各学说理论构造及运作模式的基本差异 |
三、学说间的核心争点 |
第二节 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之本体论批判 |
一、自我矛盾 |
二、“一般违法性”概念的逻辑问题 |
三、“可罚的违法性”之体系化困境与功能解消 |
四、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之结论谬误 |
第三节 违法相对论的舛误与勘正 |
一、谦抑性与二次违法理论的无涉性 |
二、其他部门法的容许判断与刑事违法性判断的关系 |
第四节 违法多元论与刑法相对独立性之证成 |
一、刑法史视角的论证 |
二、规范目的的决定性作用 |
第三章 刑法与民法、行政法本质差异的阐释 |
第一节 刑事违法性的本质述要及特征诠说 |
一、刑事违法性的本质 |
二、刑事违法性的特征 |
第二节 部门法差异的目的论归结 |
一、刑民违法性的核心区别:是否考察规范效力的破坏 |
二、刑行违法性的核心区别:是否考察具体的法益侵害 |
第四章 刑法相对独立性的具体展开与方法归结 |
第一节 “相对性独立性”的多维度展开 |
一、利益保护层面 |
二、评价重心层面 |
三、语词解释层面 |
第二节 违法性判断方法的归结 |
一、刑民交叉——“刑事看行为,民事看关系” |
二、刑行交叉——“刑事看侵害,行政看规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浅谈着作权合理使用的性质——侵权阻却事由(论文参考文献)
- [1]情节相似作品的侵权判定研究[D]. 游曼曼.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2]论着作权间接侵权制度的完善 ——以“许可侵权”为视角[D]. 雷征伟.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着作权合理使用性质研究[D]. 郝亚军.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4]网络短视频着作权侵权问题研究[D]. 霍铭.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09)
- [5]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情形清单与评估清单——以“抖音案”为例[J]. 卢震豪. 政治与法律, 2020(11)
- [6]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D]. 王垚. 吉林大学, 2020(01)
- [7]欧盟版权技术措施保护例外研究[D]. 杨怡. 暨南大学, 2020(04)
- [8]真人表情包中的肖像权法律保护[D]. 谢婷婷. 山东大学, 2020(02)
- [9]公众人物网络肖像权的民法保护[D]. 孙春晓.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2)
- [10]法秩序统一视域下刑事违法性的判断路径研究[D]. 温行健.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