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可行性研究

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可行性研究

一、对抽象行政行为法律监督的可行性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葛君[1](2021)在《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研究》文中提出

张一鸣[2](2019)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法规依据,兼有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双重属性,具有数量众多、区域特征强、适用频率高等特点,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为数众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行政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在有效补充法律法规之滞后不足、提升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与适应性、规范政府管理与自身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立法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部分,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对于加强地方政府法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是对这些规章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行政自制、确保政令畅通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造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从新中国建立之初的五四宪法确立的违法违宪监督制度到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至今已有60多年发展历程。备案审查制度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立法活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权滥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然,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与实践不相适应的部分,一些不尽完善合理之处也逐渐显现,对于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日益成为不小的阻碍,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对于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构建完善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基本思路是从当前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出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构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运用政治学与法学双重视角,利用“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种分析框架,搭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框架体系。论文由导论、概述、历史沿革、相关监督机制比较、现实考察、问题、反思及制度完善等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视角、研究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地方政府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探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内容,阐释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监督理论、法制统一理论、行政自制理论。第三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分别从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的视角分析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梳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和主要特点。第四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从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监督与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以及其他监督机制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第五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基于行政系统和人大系统的双重视角,从备案的性质、目的和原则,备案的形式审查,备案的方式、时限和公布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进行考察;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审查结果的处理以及审查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审查进行考察。第六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现有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多头备案的问题使审查流于形式;二是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启动机制失灵导致审查力度较弱,过分依靠主动审查,被动审查制度不健全;三是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模糊区,合理性审查标准难以把握;四是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审查受理程序没有相关规定,审理过程没有相关规定,审查结果没有公开;五是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缺位,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后评估制度待完善;六是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实践脱节。第七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在必要性、可行性和体例安排等方面进行阐述论证;二是完善审查启动机制,强化主动审查制度,完善被动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时限,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三是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具体包括细化形式审查标准,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四是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五是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备案审查公开机制、定期清理制度、后评估制度、备案审查责任制度等备案审查监督机制。总之,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预防并纠正地方政府规章违法失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在审查主体、启动机制、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重监督问题,如何提升这一制度的公信力和约束性,特别是行政系统监督如何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一方面要承认这一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和时代发展的特定产物,制度运行有其合理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这一制度可能存在的自我约束的风险。解决之道在于双重备案审查时以人大系统监督为主,在外部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发挥好辅助、配合作用,让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效结合、相得益彰,发挥这一制度的乘法效应。可以说,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出路在于强化人大系统对于规章报备的审核,在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备案通道的现有格局和政治体制之下,逐步明确以人大系统对于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为主,并在立法层面明确人大系统的审查意见作为最终结论。

孙健[3](2017)在《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以司法建议为构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而言,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从而保障行政权力的有序运行,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必然要求。但作为应当建立这项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中却没有关于抽象行政行为之司法审查的有关规定。经过二十多年的行政诉讼司法实务的发展,已然证明我国确有必要建立自己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应运而生的是,2015年修改实施后的《行政诉讼法》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明确赋予了人民法院对于规章以下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这是值得为之高兴的。不过,虽然国家在立法层面已经明确肯定了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但还远远不能形成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本文以《行政诉讼法》中的司法建议为视角,通过分析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现状;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进行相关的法理分析;借鉴、吸收别国相对完善的司法审查经验等方式,力图为构建我国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弱型司法审查”制度探索些许可用之物。我国已经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而建成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对于实现这一伟大目标而言,是不可或缺的。

王勇强[4](2016)在《论检察权对行政权的检察监督》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督促其纠正。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基于这些论述,笔者认为,对行政权进行检察监督是督促依法行政、检察权回归的重要途径,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与中国的政治体制相适应的法治实践,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也存在相关的制度渊源。本文的第二部分也从分权制衡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角度出发进一步说明了对行政权进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而且也说明了在当下这也是可行的。文章的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当前行政检察监督在行政诉讼和非诉讼行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非诉行政检察监督问题突出,其中包括:法律依据不足、监督范围有限、监督案件来源单一、监督机制滞后,亟需建立和完善检察权对行政权监督的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加强法学理论基础研究、强化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和行政部门自发接受监督的意识。文章的最后部分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检察机关监督检察职能的建议。具体包括:要持续创新和发展监督路径,不断深化和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基础理论研究,特别是强化检察权对行政权检察监督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研究。总而言之,构建中国特色的行政检察监督体系,是我国法治实践的重要创新和探索,是权力和权力之间相互制约的重要途径,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经之路!

包晓丽[5](2015)在《宏观调控之救济》文中研究指明"宏观调控"是一个极富中国特色的概念,具有调控手段间接性、权力来源抽象性的特征。我们应当建立一套制度内外相互协作的问责机制,将宏观调控放在"共景监狱"的监督之下,并在调控错误时提供有效的救济手段,以提高宏观调控的决策水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是可诉的,这为调控错误提供了最终的司法救济途径,从而满足国家治理的法治化要求。

李慧颖[6](2015)在《浅议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制度。这是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对于督促行政机关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建立完善的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机制仍有较长的路要走,但无论从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还是从世界法治建设发展的潮流来看,建立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机制有其必然性,也能为我国建立完善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机制提供理论和时间依据。

张京昌[7](2014)在《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已经成为我国各级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其数量也随着政府管理的需要急剧增多。但我国现存的监督机制难以有效的发挥其对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作用,以致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现象日益严重成了行政权失控和滥用的重灾区。因此为完善我国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体系、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构建中国特色的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制度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关于对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检察监督,学术界的研究正在逐渐增多且绝大多数学者都赞同对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检察监督。本文试图通过系统的理论阐释,为构建我国的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本文除了绪论以外,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和检察监督制度并介绍了设立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从理论上分析我国构建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可能性。第二部分具体论述了我国设立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现有的对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模式及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几个代表性国家检察机关对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实践以及对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主要方式。并分析了两大法系主要监督模式的优缺点,总结出对我国构建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几点启示。第五部分通过以上的论述和分析并借鉴国外实践经验提出了构建我国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制度设计。第六部分进行了文章的总体总结,认为在我国构建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

许志鹏[8](2013)在《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文中指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体制,其适用现状却十分混乱。为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的正常运行,必须将所有抽象行政行为都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法定化,构建完整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

李钟晚[9](2012)在《韩国行政复议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民的权益可能会因不同的原因而受到侵害,为此法律设置了相应的救济制度。当这种侵害来自于政府的行政行为时,除了司法途径外,国民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来寻求救济。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程度和实施效果反映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韩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从1951年的《诉愿法》建立起,至今已有半个多世纪。无论从行政复议机关的设置,还是具体制度的规定,韩国的行政复议制度逐渐系统和完善,并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即使如此,在一些较为前沿的具体制度上,韩同行政法学界的学者也在进行讨论,并寻求各种有效的方案,来改进和完善韩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本文在系统介绍韩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木内容的同时,主要就当前韩国行政法学者们所热衷讨论的一些具体制度进行了介绍利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或建议。也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推动韩国和中国在行政复议制度研究,乃至整个行政法研究方而的深入交流,以更好地为完善两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提供某些有益的参考或帮助。本文除导沦外,共四章的内容。导论部分简要介绍了本文研究的意义和目的、韩国行政复议制度在韩国和中国研究的基本现状、本文研究的重点和难点,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其他四章重点介绍和论述了行政复议制度的一般性理论、具体的制度内容、比较研究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等。具体而言:第一章是对韩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般性考察,包括行政复议的涵义、主要特征、与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制度的辨析、双重法律属性、制度功能,以及韩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沿革等。行政复议在韩国称为“行政审判”,鉴于中国学者的称呼习惯,木文则统一使用行政复议一词。尽管名称不同,而儿韩同学者又具体区分了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审判,们址二者指的都是同一种制度,即都是指当国民权益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或者国民对行政行为不服寸,国民向有关行政机关寻求救济的一种制度。行政复议不同于诉愿和陈情等制度,尽管它们之间存在许多相同之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和行政损害赔偿制度也存在诸多不同,虽然它们邢具有为国民权益提供救济和保护的功能。行政复议制度具有双重法律属性:行政行为属性和作为权利救济程序的属性。但其根本属性仍为行政性,也即仍属于行政仃为的范畴。韩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也主要包括实现对国民权益提供救济和行政机关自我监督和约束。韩国现行的《行政复议法》肇始于1951年的《诉愿法》,在经历了数次修改后,已经形成了较为健全或完善的行政复议制度。第二章主要对韩国行政复议机关的设置以及具体的制度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地阐述。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是行政复议职能专业化和专门化的体现。在机构设置上,韩国行政复议实行的是议决机关和裁决机关相分离的制度。其中,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案件的议决,然后由裁决厅根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议决作出最终的裁决。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涉及中央行政机关及负责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各地方则分别设有市、道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涉及地方行政机关及负责人的行政复议案件。除此之外,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还设有一些特别行政复议委员会,如国税复议院、特许复议院和土地征用委员会等。一般而言,行政复议申请人向原处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写出自己的意见,然后送交行政复议委员会进行议决,最后由原处分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中央行政机关自己)根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议决结果作出最终的裁决。这是韩国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当然,在这一过程中还存在教示制度、回避制度和证据调取制度等。除了上面提到的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外,韩国学者还就行政复议中不告不理原则、禁止步利益变更原则,以及执行不停止制度等进行了讨论。本文也重点论述了这些原则和制度,并提出了自已的观点和建议。韩国《诉愿法》上并没有规定不告不理原则。随着韩国行政复议实践的发展,在是否遵循不告小理原则这一问题上出项了积极说和消极说两种观点。后来的《行政复议法》上正式确立了不告不理原则,即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裁决厅对成为复议请求对象的处分或不作为以外的情况不能进行议决和裁决。而裁决决机关不得作出与作为复议请求对象的处分相比,对请求人更为小利的裁决。这是禁止不利益变更在韩国行政复议法上的体现。此外,对于行政复议中的执行不停止制度本文也进行了相应的论述,并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第三章的内容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比较研究。在这一章中,本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的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考察。在总结其各自的特色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各国行政复议制度对韩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改进可能的借鉴或启示。如英美法系中对正当程序的强调和行政裁判所制度都可以对韩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启示。我们在建立程序性制度的同时,也要确立程序自身的价值.对程序正义价值的强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具体制度设计的缺陷。大陆法系中的一些具体的行政复议制度也可以为韩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改进提供借鉴。最后,本章考察了中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并简要比较了两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所存在的特点,以及今后的改进方向。第四章则在前面几章内容论述的基础上,总结并指出了韩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在行政复议机关设置方面和具体行政复议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韩国在行政复议机关的设置上所采取的议决机关和裁决机关相分离的作法是有缺陷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非常设化也影响到案件的公正、有效审理和议决。此外,特别行政复议机关的设置也存在相应问题,如特殊性和专门性的缺乏等。对此,可考虑将议决机关和裁决机关相合并,或者在维持二者分离的基础上强化其关系,以及将行政复议委员会机关常设化等。行政复议具体制度方而也存在许多问题,如过于复杂多样的特别行政复议制度增加了行政复议的实施成术,义务履行裁决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等。对此,可简化或统一特别行政复议制度、建立直接处分或间接强制制度来保障义务履行裁决的执行等。此外,本文还就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再议制度、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制度等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例如,行政复议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相互交涉的合意过程,可从和解程序的启动、进行和终结三个阶段来设计该制度。而面对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采用,则可从调解的原则、适用范围、调解的主体育组织模式等方面进行设计和论述。

张秀转[10](2010)在《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查标准研究》文中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其影响渗透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旦规范性文件出现偏差或者不适当,影响的是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损害的是成千上万社会公众的利益。纵观我国目前规范性文件的现状,不难发现存在的问题非常突出,因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不合理产生的群体性上访事件越来越多,影响的范围越来越广,处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这与我国长期以来对规范性文件认识不统一、不重视,规范性文件的事后监督方式很难发挥其监督效果,对规范性文件的制约存在一定的空白有很大的关系。针对这一现状,本文以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查为研究视角,落脚于我国的实际,全面分析了我国规范性文件在监督方面存在的缺陷,并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剖析,从而得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审查的现实必要性;然后围绕如何审查、审查什么为切入点,确定了行政审查的对象;在对审查对象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中外关于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标准的研究成果,初步确立了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查的标准,力求通过标准确立的研究,达到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查实效的提高,最大限度地避免违法和不当规范性文件的产生,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构建和谐行政管理秩序目的的实现。

二、对抽象行政行为法律监督的可行性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抽象行政行为法律监督的可行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2)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
        一、地方政府规章的界定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特征
        三、备案审查的释义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与相关制度之比较
        一、与行政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二、与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三、与部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四、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行政自制理论
        二、法制统一理论
        三、立法监督理论
第二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
        一、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二、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
        三、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
        一、20 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形成阶段(1979 年-1989 年)
        二、20 世纪90年代的规范化阶段(1989 年-1999 年)
        三、21 世纪以来的发展完善阶段(2000 年-至今)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发展沿革的几个特点
第三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机关监督
        一、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二、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方式
        三、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司法机关监督
        一、人民法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判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监督
        三、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复议监督
        一、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第四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之比较优势
第四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
    第一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考察
        一、行政系统备案
        二、人大系统备案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情况
    第二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考察
        一、行政系统审查
        二、人大系统审查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情况
第五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
        一、多头备案使审查流于形式
        二、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
        三、审查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
    第二节 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
        一、主动审查制度有待完善
        二、被动审查制度不尽健全
    第三节 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有待细化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有待完善
    第四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
        一、审查受理程序缺乏统一规定
        二、审查受理过程未全程公开
        三、审查结果反馈及审查异议制度不尽齐全
    第五节 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一、法律责任缺位
        二、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
        三、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
        四、后评估制度待完善
    第六节 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基础脱节
        一、制度理论层面之原因
        二、实践操作层面之原因
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之完善
    第一节 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
        一、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必要性
        二、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之体例安排
    第二节 完善审查启动机制
        一、强化主动审查制度
        二、完善被动审查制度
        三、明确审查时限
        四、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
    第三节 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
        一、细化形式审查标准
        二、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
        三、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
        四、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
    第四节 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
        一、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
        二、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
        三、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四、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
    第五节 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
        一、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
        二、健全备案审查公开机制
        三、健全定期清理制度
        四、健全后评估制度
        五、健全备案审查责任制度
结论与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 1: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省级政府规章规定
附录 2: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地方性法规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3)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以司法建议为构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问题的提出
    1.2 研究背景及意义
    1.3 研究方法
第2章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法理分析
    2.1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内涵
    2.2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分析
第3章 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现状分析
    3.1 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现状
        3.1.1《行政诉讼法》中关于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规定
        3.1.2 司法解释中关于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规定
    3.2 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3.2.1 受案范围广度上的不足
        3.2.2 审查深度上的缺失
        3.2.3 审查效果统一的滞后性
    3.3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
        3.3.1 法律规定不充分
        3.3.2 司法机关权能位阶不高
        3.3.3 司法机关审查职能受限
第4章 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构想
    4.1 行政诉讼司法建议的内涵
        4.1.1 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建议的发展沿革
        4.1.2 司法建议的理论分析
    4.2 制度建立的可行性探究
        4.2.1 法律依据
        4.2.2 理论依托
        4.2.3 实践推动
    4.3 制度建立的理论构想
        4.3.1 域外“弱型司法审查”模式的比较借鉴
        4.3.2 制度建立设想
结论
参考文献
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4)论检察权对行政权的检察监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 文献综述
    三 研究方法
    四 基本思路及论文结构安排
第一章 我国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的法理依据
    第一节 检察权的法律性质
        一 有关检察权属性的争论
        二 我国检察权的性质
    第二节 我国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的历史变迁和立法例探源
        一 我国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的历史演变
        二 我国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的立法例--警察法
第二章 我国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一节 我国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的必要性
        一 有助于分权制衡
        二 有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 有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 有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五 有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六 有助于促进廉洁公正执法
    第二节 检察机关直接监督行政行为的可行性
        一 行政行为成为检察监督对象的可行性
        二 检察机关直接监督行政行为时需要注意的因素
        三 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行为的地方探索
第三章 我国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的困境
    第一节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亟需加强和改进
        一 行政诉讼结构失衡
        二 合法权益保护缺失
        三 行政检察监督乏力
    第二节 非诉行政检察监督问题突出
        一 法律依据不足
        二 监督范围有限
        三 监督案件来源单一
        四 监督机制滞后
第四章 我国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的制度建设
    第一节 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的原则
        一 权力制衡原则
        二 全面监督原则
    第二节 完善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的立法建议
        一 明确检察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职权
        二 界定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的范围和方式
    第三节 完善非诉讼性行政检察监督体系
        一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
        二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
        三 对执法信息的全面及时掌握
    第四节 完善诉讼性行政检察监督体系
        一 支持起诉
        二 选择性参与行政诉讼
        三 增加行政公益诉讼
        四 监督行政诉讼结果的执行
        五 监督违法行政责任的落实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致谢

(7)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关于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文献综述
        1.2.2 国外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文献综述
    1.3 论文的研究方法
        1.3.1 文献综述法
        1.3.2 比较分析法
    1.4 可能的创新点
        1.4.1 将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按照级别分为五类
        1.4.2 建议对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分为四步
第2章 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概述
    2.1 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
        2.1.1 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2.1.2 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2.1.3 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的原则
        2.1.4 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
    2.2 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
        2.2.1 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概念
        2.2.2 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特征
        2.2.3 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内容
        2.2.4 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原则
    2.3 设立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
        2.3.1 公共选择理论
        2.3.2 与多数人作对理论
        2.3.3 权力需监督理论
        2.3.4 权利救济理论
第3章 设立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1 对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3.1.1 确保权力制衡的有效途径
        3.1.2 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3.1.3 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关键
        3.1.4 完善现行监督机制缺陷的需要
        3.1.5 顺应世界发展趋势的需要
    3.2 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可行性
        3.2.1 社会制度依据
        3.2.2 我国宪法依据
        3.2.3 检察机关业务能力及物质保障的依据
        3.2.4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依据
第4章 我国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4.1 我国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模式
        4.1.1 权力机关的监督
        4.1.2 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4.1.3 司法机关的监督
        4.1.4 社会监督
    4.2 我国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模式存在的问题
        4.2.1 权力机关监督的抽象性
        4.2.2 司法机关监督的局限性
        4.2.3 行政监督的同体性
        4.2.4 社会监督的无力性
第5章 国外对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实践及启示
    5.1 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
        5.1.1 英国对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制度
        5.1.2 美国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
    5.2 大陆法系国家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
        5.2.1 法国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
        5.2.2 德国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
        5.2.3 日本对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
第6章 对我国构建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建议
    6.1 强化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能力
        6.1.1 加强检察监督的行政监察职能
        6.1.2 赋予检察机关在检察监督中相应的职权
        6.1.3 完善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的机构设置
    6.2 细化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
        6.2.1 细化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6.2.2 明确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原则
        6.2.3 明确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是程序性监督
    6.3 明确对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程序构成
        6.3.1 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解释
        6.3.2 启动调查程序
        6.3.3 督促纠正或废止违法的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
        6.3.4 提请权力机关进行监督
第7章 结语
    7.1 建立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迫在眉睫
    7.2 必须加强检察机关监督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的能力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介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着及获奖情况

(8)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论文提纲范文)

一、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现状及缺陷
    (一) 现有监督途径
        1、立法机关的监督
        2、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3、司法机关的间接性外部审查
    (二) 现有监督制度的缺陷
        1、权力机关监督的抽象性
        2、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本位性
        3、司法审查制度的局限性
三、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可行性
    (一) 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1、宪政体制需要完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3、司法监督具有的制度优势
        4、行政复议制度奠定了司法审查的基础
    (二) 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必然性
        1、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符合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
        2、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
        3、抽象行政行为检察法律监督具有独立的优势
四、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制度建构
    (一) 抽象行政行为公诉职权的立法确认
        1、受案类型
        2、抽象行政行为公诉案件的管辖规定
    (二) 抽象行政行为检察机关起诉与人民法院审判程序的对接
        1、诉前建议程序的设置
        2、检察机关的诉中法律地位
        3、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

(9)韩国行政复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本文研究的意义和目的
    二、韩国行政复议制度研究现状
    三、本文研究的范围及其重点和难点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 韩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般性考察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涵义阐释与辨析
        一、关于韩国行政复议含义的理解
        二、韩国行政复议制度特征与概念辨析
        三、行政复议制度与他相关制度的关系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双重法律属性及其制度功能
        一、行政复议制度产生的现实原因
        二、韩国行政复议的双重法律属性
        三、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分析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从《诉愿法》到《行政复议法》
        二、《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具体考察:机构设置与制度内容
    第一节 韩国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
        一、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的关系
        二、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
        三、行政复议管理局
        四、市、道行政复议委员会
        五、裁决厅
        六、特别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节 韩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制度
        二、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制度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制度
        四、行政复议的议决与裁决
        五、不告不理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六、执行不停止制度
第三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比较研究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行政复议制度考察与借鉴
        一、英国的行政救济与行政复议制度
        二、美国的行政复议制度
        三、英美法系行政复议制度对韩国的启示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行政复议制度考察与借鉴
        一、德国的行政复议制度
        二、法国的行政复议制度
        三、日本的行政复议制度
        四、大陆法系国家行政复议制度对韩国的启示
    第三节 中国的行政复议制度考察与比较
        一、中国行政复议机关的设置
        二、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内容
        三、中国与韩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简要比较
第四章 韩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第一节 韩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主要问题
        一、韩国行政复议机关设置存在的问题
        二、行政复议具体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关于改进韩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一、韩国行政复议机关的改进
        二、韩国行政复议现行具体制度的改进建议
        三、关于韩国行政复议制度创新的思考与探讨
参考文献
致谢
附件

(10)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查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提要
Abstract
引言
一、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及范围
    (一) 学理上的见解
    (二) 本文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观点
二、我国目前规范性文件监督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 立法规定
    (二) 缺陷分析
    (三) 原因剖析
三、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查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一)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混乱
    (二) 对规范性文件监督的实际虚置
    (三) 立法及行政体制层级的复杂性
    (四) 服务理念匮乏及部门利益的影响
四、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查的对象
    (一)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
    (二)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
    (三)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四)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
    (五) 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及语言表达
五、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查的标准
    (一) 合法性标准
    (二) 合理性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后记

四、对抽象行政行为法律监督的可行性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研究[D]. 葛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张一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3]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以司法建议为构建视角[D]. 孙健.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7(12)
  • [4]论检察权对行政权的检察监督[D]. 王勇强. 郑州大学, 2016(12)
  • [5]宏观调控之救济[J]. 包晓丽.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15(00)
  • [6]浅议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 李慧颖. 法制与社会, 2015(24)
  • [7]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研究[D]. 张京昌. 东北大学, 2014(08)
  • [8]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J]. 许志鹏.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2013(02)
  • [9]韩国行政复议制度研究[D]. 李钟晚. 山东大学, 2012(12)
  • [10]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查标准研究[D]. 张秀转. 苏州大学, 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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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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