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向您提示: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条件和时效有关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陈玲珺[1](2021)在《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新《证券法》颁布对民事诉讼代表人制度作出了突破和创新。特别代表人诉讼与普通代表人诉讼双轨并行是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的突出特点。为回应证券市场群体性纠纷治理的现实需求,最高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出台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司法解释和规定,进一步丰富了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内容。如何保障补救与威慑双重功能的发挥,如何完善程序设计以协调处理双轨制下两类诉讼代表人的适用,如何充分保障诉讼代表人公正履职问题是制度改革与探索期无可回避的问题。过往的研究对民事诉讼法搁置一旁的代表人诉讼权限与地位、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适用率低下以及解纷效率不尽人意等现实问题作出批判,指出种种诉讼代表人制度功能局限性。现行立法解决了上述问题中的一二,但也产生了新的制度障碍,如诉讼代表人公正履职问题,双轨制适用失调等等。明确制度的价值取向,就我国目前证券民事诉讼代表人制度存在的障碍进行梳理和总结,有助于分析制度障碍产生的根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第一章考察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史。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在群体诉讼模式中自成一派,不同于单独诉讼、共同诉讼以及诉讼代理制度。该制度增设特别诉讼代表人类型,与普通诉讼代表人组成双轨制代表人诉讼结构。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突破了《民事诉讼法》对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相关规定,赋予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下诉讼代表人新的时代内涵。对特别诉讼代表人的理解需从主体资格、权利来源以及权限上重新把握。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启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彰显制度的威慑功能,也是提高审理效率的途径之一。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形成路径各有不同,两种价值均受到制度行为主体、程序设计以及诉讼模式的影响。第二章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证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地方法院规定进行规范分析,结合以往证券群体性纠纷诉讼案例预估制度建设可能面临的障碍。第一,选任阶段受到传统诉讼观念和制度建设经验不足的影响,无法保障代表人的公正性。第二,程序缺少诉讼代表人行为规范,突出表现为选案权不明、知情权保障不充分、监督渠道有限三大问题。第三,诉讼代表人更换规则缺失,影响诉讼期间代表人履职的连贯性和一致性。第四,程序统合失调,对于退出机制、撤诉程序、裁决效力可能导致的风险防范不足,削弱制度的解纷效果。第三章剖析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障碍产生的根源,制度为了弥补传统代表人诉讼的代理困境而过度追求诉讼效率,反映出效率价值畸重而公正价值缺位的价值失衡现象。制度对公正价值保障不足,外化为程序设计对代表人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的弱化,这种价值取向不利于形成程序主体分明、责任自负的良性秩序,因而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平衡对制度构建具有必要性。行为主体作为沟通制度与价值的媒介,是化解价值冲突实现价值平衡的核心。结构二重性理论为平衡价值提供了可行思路,兼顾监督与激励两种手段可以优化程序主体责任制,明确法官职权,敦促程序有效推进和代表人公正履职。第四章基于监督与激励并存的平衡思路,对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在代表人选任程序上,完善普通诉讼代表人与特别诉讼代表人的转化规则,明确代表人的选定规则、地位与合格条件;在监督程序上,明确选案标准、规范公告与通知程序、保障被代表人异议权;在更换程序上,划分自愿退出和撤销资格两种情形下的代表人更换规则;在程序衔接上,推动代表人诉讼与和解调解、示范诉讼、先行赔付制度的对接。
戴曙[2](2021)在《民事司法的数字化变革与重塑》文中提出
包苏日古嘎[3](2021)在《民事跨域立案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跨域立案是信息化时代我国独有且新兴的便利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服务制度,它创设性地将协作法院引入立案程序中,通过协作法院与管辖法院间的案件信息传递替代当事人异地立案时的奔波,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跨域立案在实践中获得了广泛的赞誉与认可,其与传统立案在场地、时间等方面有自己的特殊性。本文以民事跨域立案为视角,概括归纳跨域立案的概念以及发展沿革,经过与其他立案模式的对比分析归纳其特征,通过实地调研总结其运行方式。通过案例统计分析、调研考察、文献研究发现跨域立案存在起诉时间的认定不同、存在重复起诉等问题。据此,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结合相关原理,从五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首先要制定并细化全国统一的起诉时间的认定标准;其次要完善预警机制与法院间沟通机制;再次要坚持贯彻立案登记制,细化和明确形式审查的具体内容;然后诉前调解激励机制与网上诉前调解相结合;最后要完善外部监督与建立跨域立案查评机制相结合。
崔海军[4](2021)在《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法官释明权制度研究》文中认为21世纪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蓬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更让我们有所期待的是,我国的司法改革历经二十余载,正在风雨兼程地迈向改革的“深水区”,民事审判方式也在不断优化调整,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由过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逐渐转型至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此同时,中央推行的新一轮司法改革正逐渐深入,并提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明确要求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何规范法官释明权,如何平衡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关于职权和诉讼权利的运行,如何完善科学、规范的法官释明权制度体系,成为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课题,这对于深化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也有着深远意义。本文的整体思路是通过对释明权的内涵理论进行分析,探求国外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发展启示,揭示我国法官释明权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并提出完善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具体构想。本文的第一部分论述了法官释明权的基础理论。首先,介绍了释明权的涵义、性质、特征、分类、价值,其中梳理了当前国内外理论界关于释明权性质深入讨论的几种学说观点,并从行使主体到行使方式等四个方面对释明权进行特征分析,随即对释明权进行了细致学理分类,对释明权的价值进行了分析和综述,提出了法官释明权具有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在第一部分的最后一节,笔者对法官释明权与相关基础理论和法官职权进行了辨析,具体为释明权与辩论主义、处分权主义、诉讼指挥权之间的辨析,并重点立足于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探讨了法官释明权与辩论主义、处分权主义、诉讼指挥权之间的内在联系与区别,得出其制度设置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展示了法官释明权制度在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价值。论文第二部分是关于国外释明权制度的历史发展情况介绍,重点是法官释明权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历史沿革,具体包括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法官释明权的发展过程;其次我们对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历史发展做了简要的概述,综合以上国家释明权制度的发展变化,分析总结出对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完善构建的些许启示。论文第三部分是从我国法官释明权的立法实践、司法实践现状着眼,在肯定我国释明权目前积极探索的重要成果的同时,通过分析和总结,明确指出我国法官释明权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制度立法不足、行使界限不清、法官职业素质不高等。论文第四部分为全文的重点,即法官释明权的完善构想,通过上一章的问题分析,进一步明确完善法官释明权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当前司法改革的需要,在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价值统一,在于规范法官职权的需要。接下来提出完善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具体思路,以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现有问题为逻辑原点,首先,从完善释明权的立法体系出发,提出具体的立法方向,即包括确立法官释明权的基本原则、明确法官释明权的界限、明确法官释明权的适用范围,明确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方式。其次,在完善法官释明权行使规则的基础上,还应建立法官不当释明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包括赋予和保障当事人提出异议、提出上诉、提出申诉、举报监督的权利。最后,强调完善法官释明权制度还应强化法官的职业素质,因为法官的职业素质和司法良知直接关系到行使释明权的实际法律效果。
黄一妃[5](2021)在《民事案件要素式审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数量不断迅猛增长,与此同时法官员额制改革后法官数量骤减,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为了应对目前日益严峻的案多人少的问题,各地法院不得不从机制上解决问题,通过诉讼程序优化和司法资源结构性调整,深挖内部潜力,提高审判效率。近些年来,许多地方法院为提高审判质效,在繁简分流改革的背景下,开始尝试要素式审判。要素式审判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且可以概括出固定要素的简单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围绕案件的基本要素进行庭前指导、庭审、制作裁判文书。要素式审判这种新型审理方式有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既可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基于当事人自认原理,要素式审判中当事人在诉讼要素表中填写的内容即为其本人自认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须再举证证明。在要素式审判中,通过对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要素表中填写内容的比对整理归纳出双方争点范围的过程和要素式裁判文书中对争议要素的说理,是法官心证公开原理中对案件争点事实心证公开的表现形式。要素式审判与繁简分流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要素式审判的前提是要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筛选出那些案件事实要素相对固定、法律关系较清楚、争议标的不大且易于查明的案件来进行要素式审理,另一方面,要素式审判对案件的要素式分解也为采用要素识别方式繁简分流提供了便利。结合国内各地方法院对要素式审判的相关实践发展,论文对要素式审判在实务中适用范围的特点以及在庭前程序、庭审、裁判文书和智能化发展方面的实际应用进行了分析归纳,并发现要素式审判方式本身以及要素式审判在各地方法院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通过进一步强化繁简分流和简化要素式审判流程来解决要素式审判与现行法定诉讼程序适配性方面的不足;通过制作庭前会议报告和充分利用智能化系统来协调程序间衔接不畅的问题;通过促进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科学分工,优化诉讼要素表来解决诉讼要素表填写难度较大的问题;通过规范裁判文书上传和建立跨行业、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的方式来解决要素式审判智能化发展中存在的司法数据不充分的问题。
沈鑫溢[6](2021)在《双倍工资制度研究 ——基于司法实践的分析》文中提出我国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1规定了“双倍工资制度”,该制度在国内外并无先例可循,是我国独创的一项法律制度,相关法条非常简洁凝练。该制度出台后,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大提升,确实达到了预期的立法目的,完成了立法任务,但随之也出现了一些立法时没有预料到的问题。例如各地在适用双倍工资制度时采取的计算标准不同,很多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赔偿超出了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还有某些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故意不签劳动合同为理由提出抗辩等。由于目前已经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对双倍工资制度的具体适用作出细节规定,全国各地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浙江等都有出台指导意见。这些指导意见对法律做出了不同解释,导致各地实际裁判标准大相径庭。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各地对于双倍工资适用条件、仲裁时效、工资起算标准及如何适用均存在很大分歧,同一个案例在不同地区可能得到完全不同的裁判结果,同一个地区仲裁委和法院也可能给出完全不同的处理意见。鉴于此,本文旨在通过整理实践案例,对双倍工资制度进行深入法律研究,分析总结实践中各地支持和反对双倍工资主张的理由,探究理由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对比各地适用双倍工资制度的差异,结合各地经济发展背景,探讨出一个可以普遍应用的实践裁量标准。本文计划分为四个章节研究双倍工资制度。第一部分概括介绍双倍工资制度,包括立法者创立双倍工资制度时的背景、具体法条规定和制度创立的法律意义;第二部分引入双倍工资制度在实际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不同裁判,整理各地法院支持和反对双倍工资主张给出的理由,对比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大致了解各地法院认为何种情况下可以支持双倍工资主张,双倍工资制度适用范围和标准分别是什么。第三部分详细分析实践中出现相似案情不同裁判的原因。围绕劳动者主观意愿是否影响最终结果、适用时效、工资基数三个方面展开讨论。详细列举各地出台的指导意见和判决书,对比各地采用的不同标准力图寻找到背后的法理原因,阐明为何会出现这些问题,这些问题在实践中造成哪些困扰。第四部分是完善建议,承接上文肯定双倍工资制度在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的大环境下对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做出的巨大贡献。结合第二、三部分讨论,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使双倍工资制度可以更好地发挥作用,力求减少实际操作中产生的争议。结语部分总结全文,对双倍工资立法目标、实践现状、争议焦点、改善建议做出总结,完成全篇议论。
彭钰栋[7](2021)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文中指出从20世纪初到现在的百余年时间内,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经历了从萌芽到诞生,再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对于现代公司企业的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企业在为股东利益赚取利润的同时,是否应当兼顾社会中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成为了企业必须面对的议题。随着企业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议题也逐渐进入了法学领域中,在我国突出表现为2005年《公司法》第5条中加入了“社会责任”,这一修订被视作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诞生,并引起了商法学界的积极讨论。但自那之后,由于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认识的不足,以及《公司法》第5条概括性质的规定,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并未取得实质性质的突破。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在总则编的“营利法人”中通过第86条,再次规定了“社会责任”的内容,这一条可兹看作对于《公司法》第5条的延续和发展。将企业社会责任条款规定于《民法典》的总则编之中,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之下,使得第86条具有了商法原则的地位。明确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具有法律原则的性质,于现有立法模式之下,无论是对条款自身性质的认识与解释,还是对于法条适用方法的探究都大有裨益。首先,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条文的概括性使得其自身的内涵和外延不足,在历史解释和文义解释之外还需要对法律原则的价值进行探讨和补充,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下可用民事基本原则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价值补充,尤其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其次,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在其适用上可以借鉴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裁判功能以及评价功能进行展开,其中指导功能强调第86条对于《公司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中有关利益相关者保护的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裁判功能则是在缺少法律规则的时候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规则化适用,以弥补对于利益相关者保护不足的法律漏洞;评价功能则是在个案中,当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在与其他法律原则发生冲突时,通过比例原则进行衡量的过程。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通过发挥其法律原则的功能而进入司法实践中,但这一过程可能赋予法官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于是在现有的立法模式之下,可以利用“标准”与“法律”的特殊关系,在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所构建的制度基础上,发挥标准制定主体的灵活性与内容丰富性等特点,在企业声明适用某一标准的情况下,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构成对《民法典》第86条的原则补充,一方面指导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贯彻于日常经营之中,另一方面为法官在审判中利用原则进行规则创制或者进行原则之间的衡量提供规范性依据。最终通过这一法律化路径,将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最新理论与成果融入到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之中。
熊雨竹[8](2021)在《“闸口分流机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背景下劳动争议仲裁实践策略分析 ——基于C市L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参与式观察》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转型的推进,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矛盾纠纷明显增多,各种利益冲突日益明显,纠纷日趋多样复杂。近年来,我国劳资矛盾愈发尖锐,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呈增长趋势,对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呼声愈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首次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具体业务工作列入报告内容,充分表明党和国家高层领导对劳动关系领域、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重视和期待。但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必要程序,多元矛盾化解机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实践中似乎没有得到充分重视,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少学者对多元矛盾化解机制的重要性都进行了肯定。通过梳理国外和国内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发现我国从立法、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效力、对劳动争议仲裁的重视程度方面需要向国外适当借鉴,当前的一裁两审制度也存在着弊端,不利于劳动争议仲裁发挥应有的作用。学界大多提出重视非诉讼手段中调解的作用、从制度和政策角度对劳动争议仲裁进行优化,但没有从实践层面探讨调解、仲裁和诉讼之间的关系和运行机制,也没有提及仲裁机构自身如何进行优化。笔者通过对C市L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参与式观察、访谈以及案例的分析,结合相关文献的研究,提出“闸口分流机制”的创新概念,分析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如何将案件“前推”至私下协商解决,“平推”至行政裁决;如何“截”至仲裁调解及仲裁裁决,如何“放”至法院上诉环节。总结基层劳动争议仲裁院的现实情况和仲裁员具体的实践——基于C市L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参与式观察策略,梳理调解、仲裁、行政诉讼和诉讼这一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进而总结问题,提出建议,并试图从中获得司法社会工作介入其中的启示,以提升劳动争议仲裁的专业性和有效性,使其更好的发挥维稳、解纷的作用,丰富我国矛盾多元化解机制的优化策略。
张国全[9](2021)在《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司法公信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是法治建设最重要衡量的标准之一,公众对于司法的高度信任、信心和认同是司法工作成功的标志和价值。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是司法公众认同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最直接、最生动的体现。刑事裁判如果不被公众认同,不仅不能发挥审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还会损害司法公信力。从整体上讲,司法大数据(包括历年的上诉率、抗诉率、改判率等)显示刑事裁判整体上的公正性没有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刑事案件因为自身“狱者,天下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的特点,个案极易引起公众的广泛注意与参与,导致公众“以偏概全”并对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度产生质疑。因此,在刑事裁判公正性整体上没有问题的前提下,如何解除个案导致公众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产生怀疑,这是本文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从主体的角度,涉及法院(刑事裁判的主体)、公众(对刑事裁判进行评价的主体)和媒介(对刑事裁判进行解读及传播的主体)三个主体。三者之间的有效互动是提高刑事裁判司法公众认同度的关键。具体而言,现实生活中有两个问题最为突出:大部分公众对法律的不了解以及各类媒介基于商业或者其它因素而进行的炒作。因此,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相应的全面分析,能够为解决问题提供相应的思路与方案。基于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基础的前提下,本文从法院和法官两个层面分别进行了针对性的阐述。在法院层面,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提升涉及法院的权威、法官的职业形象、司法权行使过程的透明度、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等诸多因素。因此,法院应从制度方面,结合法院权威的因素,进行制度化的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裁判、完善量刑规范化制度等内容。在法官层面,主要包括法官品质、法官能力及相应的保障制度。其中,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方面。法官薪酬、晋升、法官惩戒是解决法官品质存在问题的重要内容。建立与完善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及法官管理制度是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公众是刑事裁判的评价主体,但公众并不是意见完全一致的集合体。公众可以分为个人类型的公众与人际类型的公众两种类型。论文重点研究个人类型的公众。在行为模式上,个人类型的公众存在“暂时性群体”的特征,即个体在群体中处于非理性的状态。这一点,在其对“天理和人情”诉求方面有非常明显的体现。在媒介主体方面,无论是司法大数据,还是调研结果,都证实媒介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关键因素。媒介是连接公众与法院的中间载体,是将法院刑事裁判解读给公众的主体。媒介主要包括媒体与律师。媒体具有公共性与逐利性两个特征,后者在自媒体等新兴媒体上表现得非常突出。本文从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及职业伦理建设两个方面,对强化媒体的公共属性和规范媒体的逐利属性进行了论证。刑事裁判的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两次传播,律师是两次传播的意见主导者。律师在两次传播中具有双重性,其庭外慎言义务是提高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重要切入点。本文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结合国内外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现行规定及完善措施,提出了相关建议。
张琪[10](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二、法官向您提示: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条件和时效有关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官向您提示: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条件和时效有关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1)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内容 |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
六、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历史追溯 |
一、性质演化:中国式集团诉讼 |
二、主体沿革:新型诉讼代表人 |
三、功能嬗变:兼顾补救与威慑 |
第二节 制度现状 |
一、启动程序 |
二、权利登记 |
三、行为主体 |
第三节 价值内涵 |
一、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形成路径 |
二、影响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因素 |
第二章 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障碍 |
第一节 代表人选任危机 |
一、诉讼代表人与代理人混同 |
二、普通诉讼代表人票选缺陷 |
三、投资者保护机构角色模糊 |
第二节 代表人行权失范 |
一、特别诉讼代表人选案权限不明 |
二、被代表人知情权保障不够充分 |
三、对诉讼代表人的监督渠道有限 |
第三节 代表人更换缺陷 |
一、普通诉讼代表人更换规则缺失 |
二、特别诉讼代表人上诉动力不足 |
第四节 程序统合失调 |
一、退出机制无法满足程序主体性 |
二、撤诉程序难以保障当事人平等 |
三、裁决效力不明易导致类案失衡 |
第三章 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价值选择 |
第一节 价值失衡 |
一、效率价值畸重 |
二、公正价值缺位 |
第二节 价值平衡 |
一、价值平衡的既有思路 |
二、结构二重性的方法论价值 |
三、兼顾监督与激励的原则 |
第四章 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优化代表人选任程序 |
一、代表人的地位界定 |
二、代表人合格与推选 |
三、诉讼代表人的转化 |
第二节 强化对代表人的监督 |
一、代表人选案标准 |
二、公告与通知程序 |
三、被代表人异议权 |
第三节 明确代表人更换程序 |
一、撤销代表人资格的更换程序 |
二、自愿退出诉讼的代表人更换 |
第四节 推动代表人诉讼程序衔接 |
一、明确撤诉程序 |
二、对接示范诉讼 |
三、规范先行赔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流程图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民事跨域立案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民事跨域立案概述 |
(一)民事跨域立案的概念与沿革 |
1.民事跨域立案的概念 |
2.民事跨域立案的发展沿革 |
(二)民事跨域立案的特征 |
1.三方主体参与立案 |
2.受理权的创设性剥离 |
(三)民事跨域立案实务现状及运行方式 |
1.实务现状 |
2.运行方式 |
二、民事跨域立案现存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民事跨域立案现存的问题 |
1.起诉时间的认定标准不同 |
2.出现重复起诉等滥用诉权的现象 |
3.协作法院与管辖法院对案件进行重复审查 |
4.民事跨域立案诉前调解乏力 |
5.为违规推送案件开启了便利通道 |
(二)民事跨域立案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1.缺乏关于起诉时间的统一标准 |
2.协作法院与管辖法院间沟通衔接不畅 |
3.协作法院与管辖法院职责分工不明确 |
4.民事跨域立案诉前调解缺乏配套机制 |
5.外部监督不理想以及查评机制缺失 |
三、完善建议 |
(一)制定并细化全国统一的起诉时间认定标准 |
1.完善立案规则中起诉时间的认定 |
2.确定协作法院收文之日为起诉之日 |
(二)完善预警机制与法院间沟通机制 |
1.完善滥用诉权预警机制 |
2.进一步完善协作法院与管辖法院间案件信息的流转 |
(三)坚持贯彻立案登记制,细化和明确形式审查的具体内容 |
1.协作法院审查内容以《人民法院跨域立案服务工作规范》为准 |
2.完善《人民法院跨域立案服务工作规范》协作法院拒绝接收申请的规定 |
(四)诉前调解激励机制与网上诉前调解相结合 |
1.设置跨域立案诉前调解激励机制 |
2.与网上调解相结合 |
(五)完善外部监督与建立跨域立案查评机制相结合 |
1.完善跨域立案外部监督 |
2.建立跨域立案工作查评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法官释明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一、释明权的内涵界定 |
(一)释明权的涵义 |
(二)释明权的性质 |
1.义务学说 |
2.权利学说 |
3.权利义务学说 |
(三)释明权的特征 |
1.行使主体特定性 |
2.释明内容不确定性 |
3.行使条件限制性 |
4.行使方式多样性 |
(四)释明权的分类 |
1.事实上的释明和法律上的释明 |
2.积极的释明和消极的释明 |
3.立案阶段释明、庭前准备阶段释明、审理阶段释明、判后阶段释明 |
(五)释明权的价值 |
1.释明权的公正价值 |
2.释明权的效率价值 |
(六)释明权与相关理论辨析 |
1.释明权与辩论主义 |
2.释明权与处分权主义 |
3.释明权和诉讼指挥权 |
二、域外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发展启示 |
(一)大陆法系的法官释明权制度 |
(二)英美法系的法官释明权制度 |
(三)域外法官释明权制度对我们的启示 |
三、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实践现状 |
(一)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立法实践现状 |
1.国家性实践活动 |
2.地方性实践活动 |
(二)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司法实践现状 |
(三)我国现有法官释明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1.释明权制度立法相对不足 |
2.释明权界限不清 |
3.缺乏监督和救济机制 |
4.法官职业素质不高 |
四、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完善构想 |
(一)完善法官释明权制度的重要意义 |
1.顺应司法改革的需要 |
2.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价值统一 |
3.规范法官职权的需要 |
(二)完善释明权制度的立法方向 |
1.确立释明权的基本原则 |
2.明确法官释明权的边界 |
3.明确法官释明权的适用范围 |
4.明确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方式 |
(三)建立法官不当释明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 |
1.明确法官不当释明的法律责任 |
2.赋予和保障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
3.保障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权利 |
4.赋予和保障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权利 |
5.赋予和保障当事人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的权利 |
(四)强化法官职业素质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民事案件要素式审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的社会背景 |
二 研究内容 |
三 文献综述 |
四 研究意义 |
五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要素式审判概述 |
1.1 要素式审判概念及特点 |
1.2 要素式审判的价值 |
1.2.1 效率价值 |
1.2.2 公正价值 |
1.2.3 社会价值 |
1.3 要素式审判的理论基础 |
1.3.1 基于当事人自认原理 |
1.3.2 基于法官心证公开原理 |
1.4 要素式审判与繁简分流的关系 |
1.5 要素式审判与简易程序的关系 |
第二章 我国要素式审判司法实践的发展 |
2.1 要素式审判适用范围 |
2.2 要素式审判的庭前程序强化 |
2.3 要素式审判对庭审方式的改革 |
2.4 要素式审判对裁判文书的改革 |
2.5 要素式审判的智能化实践 |
第三章 要素式审判存在的问题 |
3.1 与法定审判程序适配性较差 |
3.2 诉讼程序间衔接不畅 |
3.3 当事人诉讼要素表填写难度较大 |
3.4 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分工不明确 |
3.5 要素式审判智能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完善要素式审判方法的几点对策 |
4.1 提高与法定诉讼程序适配性 |
4.2 解决诉讼程序间衔接问题 |
4.3 解决诉讼要素表填写难题 |
4.4 规范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分工管理 |
4.5 完善智能化要素式审判数据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双倍工资制度研究 ——基于司法实践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双倍工资法律性质 |
(二)双倍工资适用仲裁时效 |
(三)双倍工资认定基数 |
(四)劳动者主观意愿是否影响双倍工资主张实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 |
第一章 双倍工资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双倍工资的性质 |
一、双倍工资对比劳动报酬 |
二、双倍工资对比惩罚性赔偿 |
三、结论 |
第二节 制度创制背景 |
第三节 相关法律规定 |
第四节 制度创制意义 |
第二章 双倍工资制度存在的问题:不同裁判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支持双倍工资赔偿的裁判情况 |
第二节 不支持双倍工资赔偿的裁判情况 |
一、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
二、双方已签订具有书面劳动合同性质的文件 |
三、超过诉讼时效 |
四、当事人原因 |
第三章 双倍工资制度不同裁判的原因分析:立法问题 |
第一节 劳动者主观过错是否影响主张实现 |
第二节 双倍工资主张适用何种时效争议 |
第三节 双倍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
第四章 完善双倍工资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确定适用仲裁时效 |
第二节 统一工资认定基数 |
第三节 将劳动者主观意愿纳入考量范围 |
一、归责原则 |
二、劳动者职务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本选题国内外研究情况 |
(一)国内研究概况 |
(二)国外研究概况 |
三、法律化路径说明 |
(一)道德的法律化 |
(二)本文法律化路径思考 |
第一章 法学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
一、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沿革 |
(一)中世纪后期西欧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萌芽 |
(二)1900-1950:企业社会责任的萌芽阶段 |
(三)20 世纪50-6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形成 |
(四)197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时期 |
(五)1980-1990 年代:补充性理论的蓬勃发展 |
(六)21 世纪: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化 |
二、我国法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探讨 |
(一)法律概念之争与法律条文解释之辩 |
(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的多元视角 |
(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困境 |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司法实践 |
(一)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判例概况 |
(二)企业社会责任在判决中的运用 |
(三)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实践的困境 |
四、对企业社会责任中“责任”概念的再认识 |
(一)何为“责任” |
(二)法学中有关“责任”的探讨 |
(三)企业社会责任是何种“责任” |
第二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理论探讨 |
一、《民法典》第86 条立法沿革 |
(一)早期立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 |
(二)2005 年《公司法》第5条中的“社会责任” |
(三)《民法典》第86 条的出台 |
(四)《民法典》第86 条文义解释 |
二、《民法典》第86 条的法律原则性质研究 |
(一)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法律性质之争 |
(二)法律规范理论:规则与原则的区分 |
(三)《民法典》第86 条法律性质:法律原则 |
三、作为法律原则的《民法典》第86 条解释 |
(一)体系因素解释:民商合一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 |
(二)目的因素解释: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补充 |
第三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司法适用 |
一、指导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法律规则的解释方法 |
(二)劳工保护 |
(三)消费者保护 |
(四)环境保护 |
(五)案例分析 |
二、裁判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裁判功能——用于法律漏洞补充 |
(二)法律漏洞认定 |
(三)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 |
(四)案例分析 |
三、评价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评价功能——价值衡量的依据 |
(二)怎样进行衡量——比例原则 |
(三)案例分析: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刘富君劳动争议案 |
第四章 对《民法典》第86 条的补充——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为依据 |
一、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
(一)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
(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方法 |
二、标准:作为法律的补充 |
(一)什么是标准 |
(二)标准与法律的关系 |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对第86 条的补充 |
(一)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
(二)企业社会责任国内标准 |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实践中的运用 |
(四)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补充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8)“闸口分流机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背景下劳动争议仲裁实践策略分析 ——基于C市L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参与式观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一、矛盾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性 |
二、国外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 |
三、国内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 |
四、劳动争议仲裁的定位与地位 |
(一)劳动争议仲裁与调解 |
(二)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 |
五、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问题及争论 |
六、文献述评及问题提出 |
第三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依据 |
一、概念界定 |
(一)闸口分流机制 |
(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
(三)劳动争议仲裁 |
(四)矛盾的多元化解机制 |
二、主要理论 |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理论 |
(二)形式理性与实体理性 |
三、研究方法 |
(一)参与式观察 |
(二)访谈法 |
第四章 “闸口分流机制”:劳动争议仲裁院实践策略 |
一、基层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实际情况 |
(一)机构概况 |
(二)历史变迁 |
(三)人员配备 |
(四)相关数据 |
二、推:私下协商或行政裁决 |
(一)案例描述 |
(二)思考与评论 |
三、截:仲裁调解及仲裁裁决 |
(一)案例描述 |
(二)思考与评论 |
四、放:上诉至法院 |
(一)案例描述 |
(二)思考与评论 |
五、仲裁院同调解、行政裁决和诉讼的衔接机制 |
(一)难以前推至调解 |
(二)密切合作的仲裁和行政裁决 |
(三)放任无衔接的“放流” |
第五章 结论及讨论 |
(一)仲裁如何同调解、行政诉讼以及法院更好的衔接? |
(二)对司法社会工作介入的启示 |
1.仲裁员需要具备何种方法、技巧和能力 |
2.司法社工介入的可行策略 |
3.仲裁员办案实践策略对司法社会工作的有益启示 |
参考文献 |
(1)着作类 |
(2)论文期刊 |
致谢 |
(9)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框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许霆案件引发的公众认同问题 |
一、许霆案的基本事实 |
二、许霆案一审判决引发的舆论反响与争议 |
三、许霆案终审判决与公众认同的回归 |
第二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内涵解析 |
一、认同与公众认同 |
二、公众认同与制度认同 |
三、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三节 常识、常理、常情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常识、常理、常情理论述评 |
二、常识、常理、常情理论在刑事裁判中的应用 |
第四节 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 |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章 公众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一节 公众、媒介与刑事裁判的基本关系 |
第二节 公众的类型及对刑事裁判的不同诉求 |
一、公众的界定因素与类型划分 |
二、公众的分类 |
三、个人类型公众对天理与人情的诉求 |
四、人际类型公众对于国法的诉求 |
第三节 个人类型公众暂时性群体的特征 |
一、暂时性群体 |
二、个人类型的公众与暂时性群体 |
第四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因素与生成机制 |
一、刑事裁判的公众关注内容 |
二、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性因素 |
三、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五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提升途径 |
一、提高司法权威 |
二、提高法官品质和司法能力 |
三、规范司法传播媒介 |
四、强化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章 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础 |
第一节 权威与司法权威 |
一、权威 |
二、司法权威 |
三、法院权威的调查分析 |
四、司法权威的困境 |
第二节 完善立法是确保司法权威的制度基础 |
一、立法问题存在的客观性 |
二、部分立法的目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三、部分立法的技术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四、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立法问题的缓解 |
第三节 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是提升司法权威的必要举措 |
第四节 促进量刑规范化是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路径 |
一、量刑规范化的实践作用 |
二、量刑规范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量刑规范化的完善建议 |
第五节 健全法院与公众交流机制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工作渠道 |
一、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法》 |
二、建议引入“法庭之友”制度 |
第四章 法官品质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法官品质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一、法官品质是影响司法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二、基层法院法官公众认同是基层法院的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 |
三、当前法官品质的问题不容忽视 |
第二节 刑事裁判说理制度的完善 |
一、刑事裁判说理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二、刑事裁判说理存在的问题 |
三、刑事裁判说理的完善 |
第三节 法官管理与培训制度的完善 |
一、建议实行非公务员化管理制度 |
二、完善职业安全保障 |
第四节 法官奖惩制度的完善 |
一、对法官的薪酬激励 |
二、对法官晋升的激励 |
三、对法官的惩戒 |
第五节 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 |
一、王桂荣玩忽职守案引发的问题 |
二、法官职业豁免制度 |
三、法官职业豁免制度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四、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五、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六节 法官心理健康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白山中院精神病法官案及分析 |
二、积极建立与完善法官心理健康机制 |
第五章 媒体传播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刑事案件的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 |
一、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理论 |
二、司法与公众的天然隔膜 |
第二节 媒体与刑事案件的两次传播 |
一、媒体的公共性和逐利性与信息传播 |
二、媒体与司法公开 |
第三节 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 |
一、媒体、公众与司法的基本关系 |
二、媒体的新闻自由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
三、媒体两次传播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四、自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影响 |
一、新闻报道引起公众质疑刑事裁判的因素 |
二、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积极影响 |
三、媒体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消极影响 |
第五节 通过媒体传播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路径选择 |
一、通过媒体传播促进法院实质性公开 |
二、利用社交媒体开放系统形成答疑与释疑机制 |
三、对媒体传播内容进行合理限制 |
四、依法规制媒体审判 |
五、对媒体不当报道追究的法律责任 |
六、规范媒体报道内容与加强媒体职业伦理建设 |
第六章 律师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键媒介 |
第一节 律师、意见主导者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节 律师的慎言义务 |
一、律师的慎言义务 |
二、暂时性群体与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节 我国有关律师慎言义务的规定 |
第四节 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的基本模式 |
一、美国的相对自由模式 |
二、英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三、德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四、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节 律师慎言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加强律协“管理”职能 |
二、完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
三、改进律师惩戒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作 |
“刑事裁判法官认同问题研究”调查问卷 |
司法认可度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法官向您提示: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条件和时效有关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研究[D]. 陈玲珺.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2]民事司法的数字化变革与重塑[D]. 戴曙.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民事跨域立案问题研究[D]. 包苏日古嘎.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4]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法官释明权制度研究[D]. 崔海军.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5]民事案件要素式审判研究[D]. 黄一妃. 河北大学, 2021(12)
- [6]双倍工资制度研究 ——基于司法实践的分析[D]. 沈鑫溢.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8)
- [7]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D]. 彭钰栋.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8]“闸口分流机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背景下劳动争议仲裁实践策略分析 ——基于C市L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参与式观察[D]. 熊雨竹.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2)
- [9]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D]. 张国全. 大连海事大学, 2021(04)
- [10]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