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探讨

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探讨

一、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问题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李留蓉[1](2020)在《上市公司反收购中不挫败原则研究》文中认为随着A股上市公司股权日益分散化,为敌意收购创造了一定前提条件,越来越多的中国上市公司开始采取反收购措施以抵御潜在或正在面临的敌意收购。“不挫败原则”作为起源于英国的一个概念,是其反收购制度中的核心理念,并在欧盟、我国香港和大陆地区得到引入和发展,对于我国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主要内容是,限制目标公司董事会在面对敌意收购时的反收购抵御权,以达到降低股东与董事间代理成本及鼓励收购市场发展的作用。在写作思路和逻辑上,首先,文章的第一部分介绍了不挫败原则的主要内容及其源起。对于不挫败原则的理解,包含了两个重要层次:第一,反收购决策权的最终归属。即在具体的反收购措施,挫败行为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权力范围的划分;第二,在不挫败原则下目标公司董事会需要承担的信义义务。分析英国不挫败原则的源起,其成因在于:实证数据的研究倾向于肯定敌意收购的积极价值,导致了反收购价值取向偏向于限制,受到传统公司法股东中心主义理论的影响,以及机构投资者在其中的积极推动作用。其次,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不挫败原则在我国的引入、发展与存在的问题。先概述我国移植英国不挫败原则的制度与现实基础,我国立法同样采取股东会中心主义为原则,且在上市公司较为集中的股权结构的现实情况下,将反收购措施的决策权全部授予董事会不具备合理性。然后讨论了这一制度在我国是如何从最初过于严格的不挫败原则,演变到现在适度放松的规制模式的,并进一步探讨了目前规则的主要缺陷,包括规则之间存在矛盾,反收购措施决策权范围的划分不明确,以及缺乏更具可操作性的反收购情形下目标公司董事会特殊信义义务规则。这进而导致了在实践中,现有规则并没有有效起到引导收购双方以价格和实力来竞争,促进公平的公司控制权竞争市场形成的效果。最后,文章的第三、第四部分在结合前面分析的我国本土实践和问题之上,从完善不挫败原则下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力划分,和董事会忠实、注意义务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和建议。第三部分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力划分方面,通过分析英国和欧盟的相关规则,认为应当明确将具有直接挫败敌意收购效力的反收购行为决策权赋予股东大会,而将那些仅具有间接挫败效力行为的决策权归属于董事会自由裁量,因为这些间接的挫败行为虽然也可能导致挫败结果,但从目标公司股东角度利益考虑是有利的。另一方面,因为我国目前的规定没有扩展到要约开始之前,因此针对提前获得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反收购措施,建议为股东提供事后再审查的机会。同时,考虑到我国股权集中的特点,为提高股东决策的整体理性以及保障中小股东的相应决策权,提出了完善股东表决机制和鼓励投资者积极行权的建议。第四部分在不挫败原则下目标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方面,结合第二章中对目标公司董事忠实、注意义务的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的分析,认为在要约开始后,在不挫败原则下董事需要履行帮助股东决策,提出建议和提案的职责,同时董事也可以行使本身归属于其的反收购措施。那么董事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在忠实义务层面,需要遵守行为与目的具备正当目的的联结的正当目的原则,诚信行事,当出现利益冲突时,优先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判断标准是董事是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并由董事承担举证责任。而注意义务更注重董事应当履行披露信息的义务以使股东充分知情,以及董事是否在收购过程中在其职权范围内达到勤勉、谨慎要求。主观上应以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为一切出发点及落脚点,而客观上从董事是否履行正当程序来考察,即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

席海同[2](2020)在《敌意收购中反收购措施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并购活动也愈发活跃。近几年发生的“宝万之争”就是我国反收购的一个缩影,其中暴露出的法律问题非常值得我们研究。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现有反收购立法的分析,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为我国的反收购法律完善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本文沿着以下思路进行展开:绪论部分通过引入“宝万之争”事件,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并介绍国内外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方法、内容和创新点等。第一章主要是敌意收购和反收购的理论基础及价值判断。分别对敌意收购和反收购的概念和反收购措施的种类作了介绍,并分析了反收购制度的法律基础,并通过辩证分析反收购的价值取向提出了我国反收购制度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第二章着重分析我国现有的反收购请求权基础并指出了我国当下存在的问题,一是反收购决策权的归属不明确,二是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规定不足,三是中小股东权益救济机制不健全,四是双层股权结构制度不完善等不足。第三章主要是对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考察,通过研究美、英、日三国的法律制度,探讨其各自的优势和经验,得出对我国完善反收购立法的启示。第四章在前面分析论述的基础上,分别就以上四个问题针对性地提出笔者的一些建议和解决方案。

欧阳琪[3](2019)在《防范“门口的野蛮人”?——“投服中心诉海利生物案”的法律分析》文中研究表明一、案情介绍[1]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是一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于2014年12月5日在上海注册成立,其主要业务是持股行权、纠纷调解、诉讼与支持诉讼、投资者教育等。而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利生物")是一家专业化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在2015年5月成功登陆国内A股主板市场。海利生物于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时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郜梦菲[4](2019)在《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尽管"万科股权之争"已经落下帷幕,然而由此所引发的众多上市公司为防止"野蛮人"入侵而纷纷修改公司章程,通过引入反收购措施以抵御恶意收购的现象却仍然余温不减。虽然上市公司通过一些反收购策略维护了公司管理层的控制权,但是由于我国的现行法对有关反收购问题的规定较为模糊且缺乏系统性的规制,这就使得上市公司引用的反收购措施难免存在着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这不仅给相关群体造成困惑,而且还不利于法律关系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冀希[5](2019)在《上市公司反收购基本问题的法律思考》文中研究指明在旨在获取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要约收购下,收购主体与被收购主体之间利益共享与利益冲突共存。良好的市场化要约收购能起到配置市场资源的作用,但是,一些短期资本通过要约收购的方式抬高股价,短期炒作获取溢价,干扰市场作用机制,导致市场炒作盛行。一旦收购成功,收购人为获取全面的控制权,往往会更换公司管理层,拆分公司资产,获取商业机密,损耗公司长期价值,侵害投资者利益,形成行业垄断。无论是为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还是从自身利益着想,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和董事都不愿意将公司控制权轻易易主,于是,众多上市公司纷纷设置反收购条款,阻止市场化要约收购。然而,面对收购与反收购的市场博弈,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律供给与反收购的现实需要之间出现了供求失衡的状态,从目标公司层面而言,面对日益增多的市场化收购,目标公司在进行抵御时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引,难以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抵御那些能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的恶意收购;从董事和控股股东角度而言,为防止控制权转移,肆意修改公司章程阻止收购,不仅侵犯股东合法权利,也对市场化收购形成阻碍,影响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规范反收购现象,目标是使反收购成为抵御恶意收购人侵害公司利益、保护公司整体效益、维护中小股东权利、促进市场有效竞争的工具,而不是沦为董事会或控股股东滥权、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手段。因此,规范上市公司反收购现象,引导合法合规反收购,是构建国际化开放化金融市场、推动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维护投资者及相关主体权益所必须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反收购作为目标公司的市场博弈行为,反收购的结果对公司内部和外部市场都有着较强且不确定的影响。但是,反收购的价值取向、反收购决定权的权力分配、反收购主体的义务责任、反收购的具体方式是基本可以明确的,也是所有反收购问题所绕不开的,是反收购中的基本问题。对反收购基本问题的研究,能够有效地把握反收购的实质与逻辑,对解决实践中的反收购问题、构建反收购体系有着重要借鉴意义。基于此,本文研究主题为“上市公司反收购基本问题的法律思考”,解决反收购中最基本、最基础的问题,同样也是最重要、最不可或缺的问题。首先,从市场现象提炼理论,通过分析反收购现象,寻找反收购主体间的利益冲突,明确反收购行为规范的价值取向,形成各章研究的引领,也即,价值取向的实现,需要通过特定主体采取特定行为,以合适的方法进行反收购;其次,在对价值取向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利益冲突的深层次原因是主体间权利分配的问题,在公司内部主要体现为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权利如何配置,而现行制度在反收购决定权的配置问题上并未良好地回应,需要反收购决定权归属问题进行本土化分析和设计;再次,从制度落实主体,根据权则一致性,在明确权利配置后,分别对董事、控股股东两大主体在反收购中的相关义务分析研究,规范董事、控股股东在反收购中的行为,明确主体责任;最后,探讨主体可采取的具体方法,针对具体的反收购措施进行合法性分析,为上市公司合法合规反收购提供具体方式。具体内容方面,文章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上市公司反收购规范价值取向的法律分析”,是文章分析研究的第一个层次,也是从研究起点到结论贯穿于整个文章的主线。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价值取向作为哲学范畴是指主体在面对各种矛盾中所持的基本立场。反收购作为一种经济行为或法律行为,其行为规范的价值取向,就是指在各种经济主体间的利益冲突中,通过法律手段对反收购有目的的进行引导,以实现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上市公司收购本质是商主体之间以股权为标的的交易活动,需要依照市场规则进行。我国资本市场的构建属于计划下的结果,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最早来源于我国香港地区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而香港地区的相关制度则是继受于英国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但我国资本市场建设初期很大的作用时为了国企的资源重整,在这种理念下构建起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与英美国家自由经济发展原生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有着本质区别。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和自由度逐渐提高,以及相关法律和规章的配套修改,因此,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也逐渐活跃并多样。然而,法规制度的供给尚不足以满足实践的需要,从严格含义上讲,反收购并不是一个法定概念,而是一个实践概念,虽然我国法律规章中并没有“反收购”的字样,但实践中反收购的行为却频繁出现。反收购乱象的存在表面是因为各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冲突难以通过制度和法律平衡,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反收购主体权利配置的不明晰,进而导致主体在追求利益时权利边界模糊,缺少合法行使权利的规范。通过对上市公司反收购现象的比较分析,从股东权益保护、利益相关者权益兼顾、市场秩序的良性促进三个层面提出反收购应有的法律规范价值,在理论上明确规范价值取向,为后续讨论提供理论引导。第二章为“上市公司反收购决策权归属的法律思考”,该章是明确了反收购规范的价值取向之后文章研究的第二个层次,主要讨论公司反收购决定应当由谁做出。承接前章,由于反收购过程中各主体间存在着较强的利益冲突,收购或反收购结果将直接关系到公司股东、董事等主体的切身利益,而权利是指主体可以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能力和在程序上行使的制度安排,如何配置直接关系到主体利益的得失,不同权利分配下的两种决策模式对整个公司利益的平衡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明确和规范。目前反收购决策权归属模式主要有两种,即股东大会决策模式和董事会决策模式,其中股东大会决策模式以英国为代表,董事会决策模式则以美国为代表。英国的《城市守则》中对董事会在收购过程中的位置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要求董事会严格中立,美国董事会在反收购中则具有极大空间,但同时也受到强大的信义义务的约束,两种模式是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下的不同的反收购决策权归属的具体体现。我国公司治理模式虽属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但有关反收购决策权问题却并未得到确认。直接规范我国目标公司董事会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体现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33条,对目标公司董事进行了兜底性限制。其中,第8条主要求目标公司董事针对收购所采取的的行为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不能滥用职权设置不当障碍,不得行为对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措施,不得与收购人提供财务资质;第30条要求目标公司董事在整个收购过程中只能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不得开展对公司能够造成重大影响的事务。然而,两条规定均无法推出我国反收购的决策权归属,虽然在公司法项下股东大会对于公司事务有着最高决定权,但根据《办法》相关规定以及收购与反收购的特殊性,董事在反收购中应当具备一定的权力,也即在我国的上市公司反收购中,董事既非如英国完全中立,也并非如美国几近自由。其实,两种模式均有优缺点,而无论是英国的收购委员会的存在于是形成严格的董事会中立模式,还是美国在董事信义义务以及其他判例规则约束下的董事积极可为,都旨在激发各自模式下的积极效应。在目前我国法律环境和收购实践下,二者并非不可协调,一方面,在两权分离背景下董事及管理层的专业化在公司收购中对于保护股东利益能够起到关键作用,即便两权分离度不够高,董事的专业经营能力也日益受到各国重视,在反收购中应当赋予一定权利;另一方面,我国目前上市公司中大股东普遍存在是基本实情,同时,相较于美国丰富的判例我国尚不具备实践土壤。因此在我国公司治理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下,应继续坚持股东大会对反收购保有最高决定权,但对一些反收购措施不必然一定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即赋予董事会一定的自主权,例如一些无需通过修改章程而实施的反收购措施可作为董事的经营决策和商业博弈自主实施。第三章“目标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本章与第四章“目标公司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同属第三个层次,第三、四章进入到对反收购两大主体董事和控股股东义务的研究,本章首先对董事的信义义务进行分析解构。在要约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有一定的特殊性,这是因为,要约收购是收购人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交易行为,这种交易形式的初衷就是为维护股东的交易权和在交易中的平等地位而产生,目标公司董事无权介入。但各国在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中均对目标公司董事的行为作出了规范,原因在于上市公司收购的结果会导致控制权的转移,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小股东、管理层、相关利益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现代公司中董事作为公司和股东的代理人,能够凭借其较高的专业能力杜绝不怀好意的收购人,防止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蒙受损失,可以说,无论是股东大会决定模式还是董事会决定模式,董事在反收购中都扮演着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至关重要的角色。收购人改选董事会以求控制权使董事与收购人之间产生直接的利益冲突,使董事往往也要考虑自身利益而拒绝收购,使公司失去得到更好经营的可能性,让股东失溢价收益。因此,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尤为重要。本文对信义义务的分析理解采取适用较广的二分法,即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义务,体现为目标公司董事在反收购时不得侵犯公司及股东利益;勤勉义务是一种积极义务,体现在尽力争取优渥收购条件,防范收购人风险等方面。信义义务的忠实与勤勉两方面为董事在反收购中提供了基本的行为约束,但收购人与目标公司的关系状态处于动态变化之中,由于要约收购进行的阶段不同,目标公司董事在履行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具体表现也有不同内容。收到收购要约之前的公司正常经营阶段,目标公司被收购状态尚未显现,由于对潜在收购的恶意性并不知悉,此时如若为防御潜在的收购而增设反收购条款,很可能将合法合规的要约收购拒之门外,这与反收购规范的价值取向有所违背。因此在该阶段进行的防范主要体现在提高公司价值,实现股价与股值的一致,争取股东信任。在要约收购过程中,收购人从潜在变为显在,目标公司的防范从盲目变为具有针对性,此时目标公司董事应对收购要约报价、收购人资信状况、收购目的等问题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一方面向收购人争取最优的收购条件,另一方面通过对信息的充分掌握向股东提出专业的建议,包括是否出售股权的建议、是否进行反收购的建议等。针对期间可能出现的或主动引入的竞争要约局面,董事应当做到公平公正,防止私人行为。在收购期满后,根据收购人的要约是否得到满足即可判断要约收购成败,要约收购的成功必然带来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但股权结构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带来控制权的转移,也不必然意味着董事改选,对于收购后的不同状况,董事义务也有所不同。第四章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与前章并列为第三层次,分析目标公司另一重要主体即控股股东的义务问题。与英美市场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同,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普遍存在,控股股东带来的公司治理问题是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必须考虑的立足点。多数观点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承担诚信义务,但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与董事的信义义务存在差别。第一,董事信义义务与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产生不同。董事作为公司管理者,是公司和股东的受托人,根据信义关系和信义义务理论,各界对董事信义义务依其董事地位产生的认识基本一致。而控股股东仍是股东,严格的诚信义务理论认为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依其控股地位产生,而较为宽松的观点认为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应当依其控制行为产生。第二,董事信义义务与控股股东诚意信义的对象存在差异。董事的信义义务对象为公司和全体股东,作为受托人公平对待所有委托人。而控股股东的股东身份决定了它与公司及其他股东作为平等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在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时,不宜过度强调其对中小股东的义务。第三,董事信义义务与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侧重不同。董事基于其经营决策角色,信义义务两方面的侧重一般较为均衡。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一般侧重忠实义务的履行,在权利行使和追求自身利益时以不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为界限。但是由于资本多数决的逻辑,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将自身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掩盖了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达,使自身意志具备合理性,甚至通过对董事会的支配控制,实际上扮演着经营者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要求应当董事信义义务同等,在履行忠实义务的同时积极履行注意义务。从主体在收购活动中的角色角度来看,控股股东既可以是被收购人,单纯地接受或拒绝收购要约;也可以作为收购人,对本公司进行要约收购以提高其控制权。两种角色的背后是控股股东对利益需求的不同,不同角色利益追求的分野也必然导致控股股东的行为差异。当控股股东作为一般股东被动地接受董事建议,单纯选择是否出售股份,那么控股股东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理所应当,此时只要履行其忠实义务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即可;当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是否采取反收购决策进行表决时,或者通过操纵股东大会或其他手段控制董事会反收购时,即在反收购中控股股东利用控制地位实施了实质上的控制行为,行为结果不仅与中小股东利益相关,甚至对公司经营乃至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则必须履行全面的诚信义务。第五章“反收购措施问题的法律思考”,本章是文章的最后一个层次。在贯彻反收购价值选择、明确了反收购权利的配置和董事、控股股东的义务之后,本章对市场常见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展开分析。反收购措施可以是采取事实上产生防御效果而无需修改公司章程的防御行为,也可以是通过反收购条款的形式,在公司章程中设计“驱鲨剂”抵御敌意收购。其中,后者在实践中往往受到较大争议。反收购条款是指在公司章程中增设反收购条款措施,通过公司章程自治限制收购人的行为。因此,必须对章程性质进行解释,识别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厘清公司章程自由和限制的界限,设置反收购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设置反收购条款应当符合我国市场状况,对域外反收购条款进行强行移植不但不能有效起到反收购效果,反而会不利于对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权益的维护,成为董事或控股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因此,反收购条款不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要维护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并根据我国市场特点进行本土化设计。在此原则基础上,针对目前市场上常见的存在争议的反收购措施进行分析,为我国反收购措施提供可行性空间。

张龙[6](2019)在《上市公司反收购之决策权归属研究》文中提出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通过兼并收购扩大企业价值的方式,远远快于单一发展原有业务的方式,因此资本野蛮人屡次出现。收购防御对于野蛮人有很好的打击效果,因此被很多上市公司追棒。近年来,反收购有被过度使用的趋势,已经产生了很多负面的效应。一次收购与反收购的发生,会牵扯目标公司内外多个层面、多种主体的利益冲突。法律上如何应对这些利益冲突,并且在各方的拉锯中寻求一个平衡点是一个非常艺术的问题。目前国内对于反收购决策的相关问题,无论是《公司法》、《证券法》还是相对而言比较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是以在反收购实践的过程中,经常出现董事会越权进行反收购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本文从我国目前反收购的现状入手,参考国内外的法律规制以及案例,以图对完善我国的收购防御法律提出建设性意见。本文主要着力于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正当性的研究,从反收购的主观目的、反收购的主体、反收购的措施几个方面来论述。一方面鼓励上市公司利用反收购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从法律关系角度反驳公司董事会滥用反收购的一些借口,以期反收购的规范化操作。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反收购决策的规则检视,介绍了我国目前关于反收购存在的各方理论,分析我国反收购决策制度自设立以来到目前立法的梳理,在此基础上分析目前我国反收购决策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关于反收购决策制度的实践困境,笔者试图通过对历年的反收购决策的一些数据以及案例,发现实践中反收购决策制度实施的主要争议焦点。第三部分是笔者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整理域外市场反收购决策制度的立法与实践,以期从中学习到域外有效的治理经验。第四部分是关于完善我国反收购决策制度的构想和建议。第一章是厘清关于反收购决策制度的理论争议。首先介绍关于反收购决策制度的各方理论,主要有股东大会决策模式、董事会决策模式、前两者的折中模式。并且重点关注各种理论的交叉对比。之后对于我国反收购决策制度的立法构造进行梳理,通过对反收购决策相关法条的细致分析,主要是通过《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不同的部门法对这反收购决策权这一制度规定的对比分析,发现目前在立法层面,我国这一制度存在前后条文逻辑冲突,法律条文自身不周严,下位法对上位法严重越位等相关问题。第二章是分析反收购决策制度的实践困境。本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从实证主义角度分析反收购决策制度的实施现状,主要的研究方法是通过对历年的数据对比以及案例分析。同时对该主题相关的典型案例如京基诉康达尔案、上海新梅案件的反收购决策过程进行梳理。从而发现反收购决策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例如,对于敌意收购者,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往往会本能地采取一定的反收购措施。无节制的反收购也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例如提高了交易的成本,造成收购市场的资本流动性下降,堵死了公司股东将手中的股票变现的机会等等;同时笔者发现,目标公司采取收购措施时,董事会往往有意避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制,窃取了原本属于股东大会的决策权;目前,我国法院系统尚没有积累处理这类诉讼的经验,造成“决策权之争”不能有效解决,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且合理的保护等现象。第三章是通过比较分析域外国家对反收购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来深入研究各国的反收购规制。笔者整理出美国、英国、台湾在这一制度上的规定,着重分析以上国家对反收购决策权作出各自安排的原因,以及违反这一制度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比分析与我国反收购决策制度的不同点,得出域外国家对我国反收购决策制度完善可以借鉴的立法体例以及相关的制度安排。第四章是完善反收购决策制度的构想及建议,通过前文对我国目前反收购决策制度在立法、实践中问题的总结与归纳,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可行的相关建议。第一部分支持我国以股东决策为核心的模式,笔者建议法律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反收购的决策权是属于股东大会的。解决目前法律对反收购决策权归属规制不明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对完善反收购决策制度提出具体的举措,如完善股东大会反收购的程序;完善反收购决策程序的披露义务;明确董事会的注意义务与勤勉义务;完善董事进行反收购决策的法律责任等等。

刘权威[7](2018)在《反收购决定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收购与反收购的话题不绝于耳。2017年3月,“万科股权之争”落下帷幕,在近两年时间内万科采取一系列措施反对宝能系的收购。那么万科管理层是否有权采取的反收购措施以及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本文对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的归属问题进行探讨,发掘反收购决定权的设置对公司收购与反收购中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其实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权限划分,上市公司反收购的决定权应当归属于股东大会,可是从部分公司的实际情况看来,该项权利却是由以董事会为代表的管理层来行使。对于股权高度分散的上市公司来说,即使作为管理层,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也极为少量,如果在此情况下,将上市公司反收购的决定权交于董事会,无疑将会导致管理层为保住自身控制权而牺牲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对此种情况进行规制。本文对收购与反收购各类理论进行简要分析,对国外较为成熟的两种决定权模式,即以英国为代表的“股东大会决定权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董事会决定权模式”,从立法层面对反收购决定权的行使方式和规制方式进行分析,对比我国大陆地区的有关立法,并综合我国的立法现状,站在我国国情以及市场发展需求的角度上,通过分析两种模式在我国大陆的可行性,最终建议我国应采取“股东大会决定权模式”,对如何行使股东大会决定权及对反收购决定权行使的规制提出建议。

王杰[8](2018)在《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效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上市公司反收购问题向来是公司治理的热点研究内容。围绕着公司治理理论,国外的学者们在相互争锋中提出了诸多深刻的理论和独到的见解,这些理论与见解在反收购的制度构建中打上了深刻的烙印。与国外发达的资本市场相比,我国的资本市场仍存在融资不通畅、运作不透明、投资者保护不足等诸多问题,公司收购与反收购也同样存在这些问题。收购与反收购体现的是包括收购者、控股股东、董事会在内的各方利益之博弈,而在此过程中广大市场投资者,特别是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被严重忽略甚至侵蚀。反收购条款的价值判断要更为谨慎,需要从实践、立法等多个层面明确投资者利益保护为反收购条款的核心价值。在传统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划分体系中,反收购条款的效力认定存在困境。艾森伯格教授关于公司法规范的划分方法有助于厘清反收购条款所对应的法律规范的属性,并在原则上确定反收购条款的效力。对于对应任意性规范以及没有明确法律规范对应的反收购条款,通过借鉴民法中法律行为效力要件理论,构建反收购条款“成立要件、特定生效要件和效力阻碍事由”的三要件审查体系,反收购的合法性评价宜纳入效力阻碍事由的审查范围。这一处理方式将赋予反收购条款较为灵活的效力认定,使之符合市场的真正需求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原则。进而言之,反收购条款的效力会因违法收购、公司治理恶化等原因发生改变。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反收购研究中现状考察与效力困境。一方面,通过宝能收购万科案引出公司的反收购问题,并简要阐述了我国现行法对收购与反收购问题的立法现状。另一方面,通过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分析,并根据影响结果的不同对章程反收购条款进行类型化研究。传统二分法下反收购条款效力的认定存在三个层面的困境,分别为强制性规范的辨析、违反任意性规范的效力认定以及没有法律规范对应时的效力认定。本文第二部分主要针对目前国内上市公司反收购条款效力认定的困境进行成因剖析,并分析了章程“契约自由”的限制、公司法实践缺乏行之有效的认定标准、反收购条款合法性认定与效力认定的混同以及反收购效力认定忽视公司治理的现实差异这四个主要原因。本文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艾森伯格教授关于公司法规范的分类方法以及效力认定应秉持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对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效力进行具体分析。就此而言,影响股东权利义务的反收购条款多因违反强制性规范而原则上无效,而影响董事权利义务的反收购条款因不违反强制性规范而原则上有效。本文第四部分讨论了反收购条款在特定情形下效力的变动。特别是一些反收购条款对应的是任意性规范,甚至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与之对应,这种情况下应考虑借鉴民法中法律行为效力评价体系对反收购条款的效力进行综合认定。因此随着公司治理情形的变化,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效力阻碍事由,并最终导致反收购条款效力的变化。具体而言,公司治理恶化可能会导致影响董事权利义务的反收购条款从原则上有效变为无效;收购者违法收购会导致影响股东权利义务的反收购条款从原则上无效变为有效。本文第五部分回归到反收购的未来立法,指出收购与反收购中应明确定义恶意收购、完善信息披露、加大惩罚力度并丰富救济途径。至于反收购条款的效力审查制度的构建,立法者宜从否定性评价的角度,通过对特别生效要件的合理规制,在“法无规定即可为”的市场原则下对反收购条款采取包容、引导的态度。

刘静[9](2018)在《上市公司反收购问题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指明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上市公司之间收购、并购现象愈发活跃。近两年震动经济界的“宝万之战”仅仅是我国第二轮敌意收购浪潮中的一个缩影,但其所反映出的一系列上市公司反收购存在的实践及法律问题却亟需我们进行探究和解决。本文第一部分是对反收购问题的基本分析,包括内容有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分类,反收购概念及反收购措施分类。第二部分对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反收购存在的实践和法律问题逐一进行剖析,一是反收购实践中存在公司内部人控制严重、反收购措施决策权不明、第三方权益易受损、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二是我国反收购法律规制中存在相关法律规定位阶低且不成体系,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弱,缺乏反收购措施合法性判断及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等缺陷。第三部分对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的价值取向——反收购价值肯定说及反收购价值否定说进行了阐述和辨析,并通过对美、英、日三国反收购立法模式的比较得出对我国反收购法律规制的启示。第四部分通过上文分析,从完善反收购法律体系、公司治理结构及信息披露制度入手,结合司法救济制度及行政管理制度探索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六大反收购立法原则及相应的具体法律规制。

李杭杭[10](2017)在《上市公司反收购决策权的分配模式研究》文中指出2015年末,500亿总资产的宝能欲借助金融杠杆“蛇吞象”式地将6000亿总资产的上市公司万科的控股权纳入囊中,这场剑拔弩张的“宝万之争”迅速吸引了资本市场的关注。伴随着万科股权之争的一波三折,“敌意收购”这一经济现象也一跃成为市场热议的焦点。公司收购作为一项重要的商业活动,由于可能涉及控制权的转移,往往会对目标公司董事会产生直接的影响。面对敌意收购,目标公司董事会可能会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采取防御措施阻止敌意收购者的进一步“入侵”。防御措施能够保护目标公司免受机会主义者的控制,但在一定情况下也阻碍了目标公司股东通过向收购方出售股份获得收益的机会。因此,公司收购交易中,上市公司反收购决策权是否应当授权董事会行使,即是由目标公司董事会发挥主动性还是完全由股东决定公司反收购,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相关命题虽然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但法律法规作为商事组织标准化规则在公司反收购问题上应当发挥的作用,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共四部分。第一章从确立治理目标和解决核心问题的角度,围绕反收购的基本理论进行展开。反收购措施的讨论正体现了公司治理中“股东至上”与公司社会责任的目标结合,是上市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日趋分离下代理问题中利益冲突的集中表现形式。目标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收购活动中的角色有待重新定位。第二章首先分别介绍了美国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敌意收购中董事会角色的不同观点,包括主张董事会进行反收购决策的“董事会决策说”,及主张目标公司董事会仅作为股东议价代理人并为股东争取最佳的交易结果的“股东选择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董事会被授予反收购决策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出公司董事会基于专业经验和信息优势,不仅能够对公司价值做出最为合理的评估,而且能够对收购交易是否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利益和公司相关利益者的需求,做出最为适当的判断。因此,目标公司董事会应该被授予决定公司是否采取反收购措施的权力。第三章以英美两国在反收购问题上的法律实践为例,介绍了英美成熟资本市场对于公司反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的角色定位,以及对董事行为的规范要求。对英美两国的立法取向差异进行了原因探究和评价分析,两种模式各有其合理性。其中,美国的董事会主导反收购的模式中,董事会被授权采取反收购措施(通过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章程一般性授权、或通过法律规则间接默认股东授权),可以凭借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商业敏锐力做出适应实际情况的反收购决定,防止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公司被恶意收购,也避免了目标公司股东因短视近利、集体行动问题或缺乏对公司真实价值的了解而盲目(或是出于恐慌或从众心理)出售股份,具有较高灵活性和应急性,值得我国相关制度借鉴。本文第四章着重指出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并购中董事角色定位的缺失,并提出相关制度建议。本章通过对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社会化趋势和反收购法律法规缺位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通过缺省性规则的立法方式对公司收购活动中的董事角色再定位的思路,即原则上在商事组织规范中通过缺省性规则明确董事具有面对敌意收购时发起反收购措施的决策权,以默示之标准规则的方式,使董事获得股东授权。目标公司董事会有权采取包括负债结构调整、资产处置、股权配置类等不为公司法强制性规则所排斥的反收购措施,同时,允许股东决议在章程中排除上述授权。采取授权董事反收购决策权这一不利于大股东、控股股东的缺省性规则,对于促进公司治理效率的优化也具有意义。相应的,本章进一步提出了建立和完善目标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反收购决策中的信义义务和问责标准。

二、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问题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上市公司反收购中不挫败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上市公司反收购中不挫败原则的源起
第一节 不挫败原则内涵界定
    一、不挫败原则的概念
    二、不挫败原则的要点
第二节 不挫败原则成因解析
    一、敌意收购与反收购的价值取向
    二、股东中心主义的立场
    三、机构投资者的影响 第二章 不挫败原则在我国的制度体现及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不挫败原则在我国的引入与发展
    一、我国引入不挫败原则的制度基础
    二、我国引入不挫败原则的现实基础
    三、不挫败原则在我国的制度发展
第二节 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负面影响
    一、模糊的董事会中立规则
    二、宽泛的董事信义义务规则
    三、制度不足引发的负面效应 第三章 不挫败原则下目标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边界
第一节 英国的严格不挫败原则
    一、股东大会的决策范畴
    二、董事会的决策范畴
第二节 欧盟的突破不挫败原则
    一、欧盟的基本立场
    二、突破性的安排
第三节 域外立法对我国不挫败原则运用的启示与建议
    一、明确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决策范围
    二、加强中小股东在反收购决策中的权利保障
    三、鼓励投资者积极行权 第四章 不挫败原则下目标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
第一节 不挫败原则下的忠实义务
    一、董事行为应具备正当目的
    二、不正当获利的判断标准
第二节 不挫败原则下的注意义务
    一、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二、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后记

(2)敌意收购中反收购措施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从“宝万之争”谈起
        (一)“宝万之争”简述
        (二)引发的思考
    二、研究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内研究综述
        (二)国外研究综述
    四、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一)研究方法
        (二)本文创新点
第一章 敌意收购及反收购之理论基础与价值判断
    第一节 敌意收购及反收购的基本范畴
        一、敌意收购
        二、反收购及具体措施
    第二节 反收购的价值辨析
        一、反收购价值肯定说
        二、反收购价值否定说
        三、反收购价值的辩证分析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我国反收购措施的困境与原因分析
    第一节 我国反收购相关的请求权基础
        一、《公司法》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二、《反垄断法》及《收购办法》相关规定
        三、其他反收购相关立法
    第二节 我国反收购措施的困境
        一、反收购决策权的归属主体不明
        二、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问题
        三、中小股东权益救济机制不健全
        四、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不完善
    第三节 我国反收购措施困境的原因分析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成熟的域外立法考察
    第一节 美国反收购立法
        一、反收购决策权归属之“董事会模式”
        二、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标准
        三、中小股东权益救济机制
        四、双层股权结构制度
    第二节 英国反收购立法
        一、反收购决策权归属之“股东大会模式”
        二、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标准
        三、中小股东权益救济机制
    第三节 日本反收购立法
        一、反收购措施合法性标准
        二、中小股东权益救济
        三、日本复数表决权股制度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我国反收购措施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明确反收购决策权归属
        一、确立股东大会反收购决策权的归属模式
        二、赋予董事会部分反收购权利
    第二节 明确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标准
        一、确立反收购措施的原则
        二、对现有措施的合法性进行明确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节 完善司法救济机制
        一、明确司法救济的范围
        二、制定股东派生诉讼的奖励机制
        三、引入“集团诉讼”制度
    第四节 引入双层股权结构制度
        一、我国引入双层股权结构的实践需求
        二、我国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设计原则
        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4)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由“万科股权之争”观我国上市公司的反收购策略
2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问题面临的困境
    2.1 欠缺统一且明确的反收购立法
    2.2 缺乏对目标公司股东权益的保障
    2.3 欠缺有效的反收购救济机制
3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的建议
    3.1 完善反收购问题的法律规制体系
    3.2 加强对目标公司股东权益的保障
    3.3 完善反收购司法救济体系

(5)上市公司反收购基本问题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二、理论综述
    三、文章结构
    四、研究方法
    五、主要创新
第一章 上市公司反收购规范价值取向的法律分析
    第一节 价值取向的逻辑起点
        一、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规则体系
        二、反收购中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
    第二节 反收购行为规范的价值选择
        一、股东层面:目标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社会层面:相关利益群体的必要兼顾
        三、市场层面:市场秩序的良性法治促进
第二章 上市公司反收购决策权归属的法律配置
    第一节 反收购决策权重思:股东权益由谁保护
        一、英国股东大会决策模式:股东权益的自我保护
        二、美国董事会决策模式:股东权益的委托保护
        三、英美模式的比较:决策权归属的利弊分析
    第二节 决定权配置的本质:公司治理模式差异下的权力分配
        一、股东权益保护的前提:公司人格独立
        二、股东优位下的董事会:执行机关有待法律明确
        三、公司权力分配的理顺:适度强化执行机关责任
    第三节 我国反收购决策权的配置
        一、现行框架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难点
        二、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模式的构造
第三章 目标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
    第一节 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构造
        一、从信义关系产生到信义义务承担
        二、董事反收购信义义务的现实需要
    第二节 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的要求
        一、公司防御中董事的忠实义务
        二、公司防御中董事的勤勉义务
    第三节 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的阶段化分析
        一、收到要约前:潜在的防范
        二、要约收购中:抵御与选择
        三、收购结束后:改选与维持
        四、小结
第四章 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
    第一节 信义义务的延伸:控股股东履行义务之必要
        一、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要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
        二、我国构建诚信义务的必要:股权集中与权利滥用
    第二节 控股股东的一般性诚信义务
        一、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范围:以控制权行使为边界
        二、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内容:忠实与注意的倾向性
    第三节 收购中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
        一、忠实义务的履行:以防范利益侵害为界限
        二、注意义务的履行:据股东角色不同而承担
第五章 反收购措施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 反收购措施与反收购条款
        一、反收购措施与反收购条款的关系
        二、无需章程修改的反收购措施
    第二节 反收购条款的本质与章程性质
        一、反收购条款的强制性解释:公司章程的自治法说
        二、反收购条款的赋权性解释:公司章程的合同理论
        三、反收购条款设置的边界性:章程自由与章程限制
    第三节 反收购条款设定应遵循的原则
        一、厘清章程界限,严守法律底线
        二、关注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三、吸收国外经验,寻找中国视角
    第四节 具体反收购条款的合法性分析
        一、“毒丸”计划:股权的膨胀和萎缩
        二、表决权限制类措施
        三、强化董事会闭锁性措施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致谢

(6)上市公司反收购之决策权归属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上市公司反收购决策权规则之检视
    第一节 上市公司反收购决策权归属的理论纠葛
        一、股东大会决策学说
        二、董事会决策学说
        三、股东大会兼顾董事会学说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决策模式
        一、我国反收购决策模式立法沿革
        二、我国坚持股东大会决策模式
        三、赋予董事会适当的反收购决策权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决策权的立法缺陷
        一、相关立法不完善且前后矛盾
        二、对董事会决策权责任规制模糊
第二章 我国反收购决策权的实践困境与分析
    第一节 实证主义角度分析我国反收购决策权的实施现状
        一、数据简析
        二、典型案例梳理
    第二节 实证分析反收购现状
        一、我国反收购决策权立法与实践的脱离
        二、董事会反收购行为责任缺失
        三、大股东的隐形反收购决策权过大
第三章 域外反收购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节 域外反收购决策的法律实践
        一、英国模式
        二、美国模式
        三、我国台湾的模式
    第二节 域外模式的启示
        一、董事会反收购权利的来源
        二、借鉴商事判断规则
        三、股东大会决策模式更佳
第四章 完善我国反收购决策权的构想及论述
    第一节 支持股东大会决策模式
        一、明确规定股东大会拥有反收购决策权
        二、拓宽股东反收购决策的时间范围
    第二节 细化董事会反收购义务
        一、董事会反收购行为之原则
        二、细化董事会对股东大会的义务
        三、强化董事会之责任规制
    第三节 适当为控股股东设定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7)反收购决定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
1.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第2章 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的理论分析
2.1 上市公司收购、敌意收购及其价值分析
    2.1.1 上市公司收购
    2.1.2 敌意收购的概念
    2.1.3 收购及敌意收购的价值分析
2.2 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
    2.2.1 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概念
    2.2.2 目标公司反收购的理论争议
    2.2.3 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
    2.2.4 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的研究意义 第3章 反收购决定权归属的两种模式分析
3.1 股东大会决定权模式分析
    3.1.1 股东大会决定权的理论依据
    3.1.2 股东大会决定权的实践——英国
    3.1.3 对董事会权利的规制
3.2 董事会决定权模式分析
    3.2.1 董事会决定权的理论依据
    3.2.2 董事会决定权的实践——美国
    3.2.3 经营判断原则的应用
3.3 英美两国反收购决定权之对比分析 第4章 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立法现状及其缺陷
4.1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立法现状
4.2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决定权存在的缺陷
    4.2.1 上市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4.2.2 影响我国反收购决定权的因素 第5章 上市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的法律完善建议
5.1 构建合理的上市公司反收购决定权法律体系
    5.1.1 明确反收购决定权归属
    5.1.2 对董事会权利的设计
    5.1.3 对董事会权利的限制
5.2 完善法律救济
    5.2.1 完善行政监督手段
    5.2.2 完善司法救济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8)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现状考察与效力困境
    (一)案例引出:宝能收购万科A案
    (二)反收购的立法现状
    (三)反收购条款的概念辨析与实践展开
    (四)传统二分法下反收购条款效力认定的困境
二、章程反收购条款效力认定困境的成因分析
    (一)章程反收购条款的选择受到多方面的限制
    (二)公司法实践未能构建行之有效的认定标准
    (三)反收购条款合法性认定与效力认定的混同
    (四)反收购效力认定忽视公司治理的现实差异
三、艾森伯格分类法下反收购条款的效力评析
    (一)艾森伯格对公司法规范的解说
    (二)章程反收购条款“选掉”公司法规范的原则
    (三)章程反收购条款“选掉”公司法规范的效力
四、法律行为效力评价体系下反收购条款的效力变动
    (一)法律行为效力评价体系的借鉴
    (二)治理恶化引发反收购条款效力的变动
    (三)违法收购引发反收购条款效力的变动
    (四)小结
五、章程反收购条款效力判断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定义“恶意收购”
    (二)加强违法收购的惩罚措施
    (三)构建反收购条款效力审查体系
    (四)完善投资者救济制度
    (五)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9)上市公司反收购问题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国内研究成果综述
    三、框架结构及基本内容
    四、本文创新点
第一章 上市公司反收购的基本分析
    1.1 收购的概念及分类
        1.1.1 收购的概念及内涵
        1.1.2 收购的分类
    1.2 反收购的概念及分类
        1.2.1 反收购的概念及特点
        1.2.2 反收购的分类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现状及问题
    2.1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实践现状及问题
        2.1.1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各主体之间的矛盾
        2.1.2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2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的现状及问题
        2.2.1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相关立法现状
        2.2.2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的法律价值取向及模式分析
    3.1 价值分析
        3.1.1 反收购价值肯定说
        3.1.2 反收购价值否定说
        3.1.3 价值取向辨析
    3.2 模式考察
        3.2.1 美国模式
        3.2.2 英国模式
        3.2.3 日本模式
        3.2.4 国外反收购立法模式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4.1 反收购问题法律规制应遵循的原则
        4.1.1 股东利益优先原则
        4.1.2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原则
        4.1.3 公开信息披露原则
        4.1.4 兼顾社会责任原则
        4.1.5 司法救济原则
        4.1.6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4.2 反收购法律规制的具体制度设计
        4.2.1 完善反收购法律体系
        4.2.2 完善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4.2.3 严格监督公司管理层履行各项义务
        4.2.4 完善上市公司反收购信息披露制度
        4.2.5 建立权利清单制度
        4.2.6 建立事前建议与事后追认制度
        4.2.7 明确责任主体,简化诉讼程序
        4.2.8 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10)上市公司反收购决策权的分配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选题背景
    二、目的和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反收购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敌意收购与公司反收购的概念
    第二节“股东至上”与公司社会责任理论
    第三节 反收购中的代理问题
第二章 反收购中的董事角色与决策授权
    第一节 公司反收购中董事的角色定位:以美国的争论为例
        一、对立观点产生的背景
        二、实务界观点:积极主动的董事角色
        三、理论界观点:消极被动的董事角色
    第二节 反收购决策权的配置模式
        一、董事会决策说
        二、股东选择说
    第三节 目标公司董事会应被授予反收购中的决策权
        一、目标公司董事会的权力困境
        二、董事会被授予反收购中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第三章 英美法下董事会在公司反收购中的角色与义务
    第一节 英国的法律实践:股东大会决策模式
        一、收购交易中的董事角色
        二、董事信义义务与“善意行事”“正当目的”原则
        三、《城市守则》与要约收购中的“董事会中立”规则
        四、董事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节 美国的法律实践:董事会决策模式
        一、倾向于目标公司董事会的规范环境
        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主导的公司反收购
        三、董事信义义务与商业判断规则
        四、董事会反收购的合法性审查规则
        五、以董事利益冲突为维度的董事反收购审查标准
    第三节 英美反收购董事角色差异评价
        一、监管模式的区别造成差异的产生
        二、“董事会决策模式”的灵活性和应急性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决策权的困境与矫正
    第一节 现实市场需求与治理规则缺位
        一、上市公司的社会化趋势
        二、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的缺位
    第二节 缺省性规则立法对公司收购活动中董事角色再定位
        一、缺省性规则的矫正
        二、缺省性规则使董事被授予反收购措施决策权
    第三节 完善董事会在公司反收购中的义务要求和问责标准
        一、全面信息披露的义务
        二、审慎决策和建议的义务
        三、促进收购价格的义务
        四、实施适当防御的义务
        五、明确董事会反收购决策行为的问责标准
    第四节 总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四、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问题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上市公司反收购中不挫败原则研究[D]. 李留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敌意收购中反收购措施的法律问题研究[D]. 席海同. 兰州大学, 2020(01)
  • [3]防范“门口的野蛮人”?——“投服中心诉海利生物案”的法律分析[J]. 欧阳琪. 公司法律评论, 2019(00)
  • [4]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问题研究[J]. 郜梦菲. 现代商贸工业, 2019(32)
  • [5]上市公司反收购基本问题的法律思考[D]. 冀希.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上市公司反收购之决策权归属研究[D]. 张龙.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7]反收购决定权法律问题研究[D]. 刘权威. 上海师范大学, 2018(11)
  • [8]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效力研究[D]. 王杰.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9]上市公司反收购问题的法律规制[D]. 刘静. 兰州大学, 2018(11)
  • [10]上市公司反收购决策权的分配模式研究[D]. 李杭杭.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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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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