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义与安全的两难选择(论文文献综述)
李浩[1](2021)在《为什么不应当重建证据失权——为现行司法政策辩护》文中提出对当事人逾期举证且存在重大过错的行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2条第1款实际上选择了证据不失权,一些学者近年来撰文提出应当摒弃"采纳+罚款",重建证据失权制度。本文认为,实行不失权的司法政策是有充分理由的,不失权才能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三符合"的诉讼制度的要求相吻合。因严重阻碍实体公正,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采用的证据失权未能通过实践的检验,已被证明是一次不成功的尝试。失权不是举证期限制度的必备要素,"采纳+罚款"的举证期限制度在实务中已发挥了积极作用。对部分法官未依法对当事人罚款的问题,应当直接针对问题采取必要的解决办法,而不是重新回到证据失权。
孙艺峰[2](2021)在《L市法院司法警察职业压力治理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黄云平[3](2021)在《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研究》文中指出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指向,深刻阐述了法治正义的普遍规律、基本原理与中国特质,回应了中国没有法治正义思想的质疑,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当代定位与中国表达,代表着我国对于世界正义理论的原创性贡献。研究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对于认识、理解与提炼法治正义的中国形态、中国特色、中国价值和中国方案,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相呼应的历史进程中研究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重点关注“形成逻辑是什么”“核心要义是什么”“理论结构是什么”“历史贡献在哪里”“未来将发挥什么作用”等关键问题,以期领会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独特机理与精深内涵。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形成有着深刻的理论逻辑、实践逻辑和时代逻辑,是批判继承中西法治正义理论、创造性转化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历史必然,是国家处理人治与法治、政治与法治、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实践必然,也是反映人民心声、国家意志和全球主张的时代必然。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有着系统严密的内涵结构,在增强宗旨意识、坚守人民主体地位、解决不公问题等方面展现了法治正义的人民立场,在确立规则权威、回应社会关切、践行实体与程序正义等方面展现了法治正义的实践导向,在重塑德治与法治地位、培育新价值观、推进道德融于法律等方面展现了德法共治的追求,在主体内容、驱动模式、目标愿景等方面展现了整体推进法治正义的追求。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有着丰富的实践应用性,展示了治贫、治变、治国、治党协同的法治正义共建过程,表明了经济正义、政治正义、社会正义、文化正义、生态正义同步的法治正义共创指向,反映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联动的法治正义共治要求,体现出国际国内统筹的法治正义共享要义。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回应了正义理论创新的趋势与治国理政的实践需求,围绕共产党执政规律形成了新的法治正义理解,围绕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拓展了新的法治正义内容,围绕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确立了新的法治正义坐标。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有着深远的未来向度,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可以传递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法治正义意蕴,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威力,进一步引领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张琪[4](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朱莹[5](2020)在《律师对当事人忠诚义务的边界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我国《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中梳理得出两条关键信息。首先,律师的角色完成了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根本性转变。其次,律师的角色职责包括对当事人忠诚、维护法律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项内容。即便如此,司法实践困境依然引发诸多思考。普通大众的律师观建立在一般道德的评判标准之上,司法机关作为公权力一方则持有律师应忠诚于法律的律师观,而律师职业群体,不惜以违反法律为代价“积极维护”当事人利益或疏于为当事人尽责的实例皆不在少数。可见,把握律师忠诚义务的真正内涵,并对其边界展开细致的研究应成为当下备受关注的主题。作为传统律师职业伦理观的标准概念,包含三个具体原则:第一为党派性原则,强调律师应致力于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尽其所能帮助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第二为中立原则,强调律师不应考虑当事人事业的道德性,也不考虑采取行动以促进当事人特定行为的道德性,只要这两者都是合法的。第三为非问责原则,强调如果律师坚持前两个原则,那么无论是第三方观察者还是律师自己,都不应当在道德上视律师为作恶者。由此可见,标准概念的基本立场在于强调律师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而这一主张的正当性依据就建立在自主、偏私与尊严的道德价值之上。然而问题是,前述道德价值背后又存在着道德冲突,这就促使“如何舒缓职业伦理与普通道德间分歧”成为学理上需重要讨论的焦点。基于此,社会正义理论和法律忠诚理论以不同的立场提供了解决方案。社会正义理论基于角色道德与一般道德的讨论,提出“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应优先考虑角色义务,但同时要兼顾对一般道德考量”的要求。但是,道德多元主义的现实存在无疑为这一矫正模型设置了实践推理上的障碍。为了突破社会正义理论的瓶颈,法律忠诚理论相对表现出了更强的说服力。从政治道德价值的视角,一方面倚靠法律体系的合法性与法律制度的确定性为行为主体减少了其在道德判断上的负担,另一方面在肯定标准概念基本内容的基础之上又为律师设计了法律上的限制,从而为律师提供更为清晰的实践推理指导。建立在学理解说的基础上,律师对当事人忠诚义务的法伦理边界应作这样的理解,忠诚于当事人仍然是律师的首要职责,但不同于标准概念的是,它要处于法律的统辖范围之内,即忠诚于法律的义务为律师提供政治道德层面的最低限度要求,许可律师拥有较大的自由空间,但同时也要求他接受法律的约束。当然,律师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道德义务,要求来自普遍伦理的实质性理由也仍需要被涵盖在律师行为的道德论证之中。故基于对鲁本“人格尊严”框架的修正,为律师忠诚于当事人与兼顾一般道德的协调问题提供了思考路径。由于律师职业伦理兼涉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因此,在划定律师忠诚义务的法规范边界时应强调律师的保密义务优先于作证义务和真实义务,且要妥当处理律师执业活动中面临的利益冲突问题。最后,对律师忠诚义务的把握,需要进一步深入思考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关系。“软性约束”的伦理规范与“刚性强制”的法律规范之间必然存在着紧张关系,但是律师职业伦理对于群体情感认同的要求,又促使两者之间得以借助公民意识实现有机配合,以此构建包容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规则秩序。其中,律师忠诚义务的伦理规范侧重于对律师施加道德约束,法律规范则侧重于为律师行为提供实践推理依据。除此之外,还应审慎对待伦理规范向法律规范的跨越,以此保障各自功能的恰当发挥。
汤向晖[6](2020)在《土耳其政党政治研究(1991-2002)》文中研究指明土耳其作为中东地区民主化程度最高的伊斯兰国家,其政党政治发展经历了从一党制到多党制再到正义与发展党一党独大的演变路径,体现出土耳其政党政治的发展与民主政治完善过程的高度结合。其中,在20世纪90年代政党政治的发展过程中联合政府更迭频繁、政党制度日益分裂、意识形态两极分化,种种政治乱象一定程度上为正义与发展党上台并长期执政奠定历史基础。本文研究的20世纪90年代的政党政治,既是对祖国党近十年单独执政的反思,又为正义与发展党连续执政提供历史根据。本文通过对1991-2002年间土耳其政府更迭频繁原因探析,明确该阶段政党政治的主要特征,以此说明该阶段在土耳其民主化进程的特殊地位及其对土耳其现代化进程的历史影响。本文分为绪论、正文、结语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了选题原因及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篇章结构等内容,重点对国内外学界关于政党学理论、土耳其政党政治研究和政治民主化等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回顾。同时为了较为科学详细的研究土耳其政党政治的问题,将国外内主流政党学理论进行说明并在研究中具体应用。第二部分是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土耳其共和国政党政治的演变。土耳其共和国自1923年建国至本文讨论的20世纪90年代,其政党政治经历从一党制时期、多党制产生时期、多党制发展时期以及政党政治稳定的四个时期。对土耳其政党政治各阶段发展特点与影响土耳其民主化进程的内外部因素进行重点分析。第二章全面梳理20世纪90年代联合政府时期主要政党发展谱系。对20世纪90年代活跃在土耳其政坛并组成联合政府的政党进行介绍,其中包括共和人民党、正确道路党、繁荣党、民族行动党、民族左翼党、社会民主平民党等,并结合政党学中政党类型的分类对其起源、发展、意识形态、执政实践等方面进行全面梳理。第三章主要分析了土耳其20世纪90年代联合政府时期政权更迭的过程。利用土耳其的选举制度与选举理论对20世纪90年代联合政府时期的议会与总统选举进行分析,进而梳理政党联合组阁与政权更迭过程以及历届联合政府的执政实践,并从土耳其选举制度、政党的发展、政党执政能力的政党政治角度与传统的社会经济宗教等因素出发深入探究历届联合政府政权更迭的原因。第四章主要论述土耳其20世纪90年代政党政治特征与其对土耳其的历史影响。主要从政党制度特征、联合政府特征、政治民主化、政党形象四方面入手分析土耳其20世纪90年代政党政治特征,并论述了20世纪90年代联合政府的弱势地位对土耳其民主化进程以及正义与发展党连续执政的影响。第三部分是结语。通过对20世纪90年代土耳其政党政治的研究,分析该阶段政党政治的主要特征,说明该阶段作为土耳其政党政治发展与完善承前启后的过渡阶段,其为正义与发展党通过选举上台执政奠定历史基础,并为正义与发展党长期执政提供政治经验与实际参考。土耳其政治发展路径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的典型政党体制与民主制度的关系将给其他发展中国家以重要借鉴。
王海荣[7](2019)在《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城市作为一个人口聚集性生存的空间存在,其空间本身不再被看成是死亡的、固定的、非辩证的、静止的容器,而是成为一种支配性的、建构性的力量,影响着社会关系、利益结构以及人们日常生活的变化。它在扩张、更新、重组,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加速流动和剧烈变化;它背后有国家/政府的主导、市场的作用、社会力量的参与,各种利益主体围绕空间资源在互相博弈。空间反映着国家与城市中不同社会主体间的权力关系,同时,空间的边界规定着城市与国家的关系;空间是实现城市发展和国家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同时,城市问题愈来愈以空间的形式表现出来;国家要在有界空间范围内促进城市空间发展,服务于国家建设的政治目的,同时,也要解决城市空间问题可能引发的空间社会抗争。正因为如此,我们需要诉诸城市空间治理,防范和化解城市化进程中的风险与危机,协调多元空间利益群体间的矛盾与冲突,维持国家的一体化发展与社会秩序稳定。本文以空间理论和城市政治理论为理论资源,梳理当代中国城市空间治理的历史变迁,从城市空间治理背后的政治意义和所要面对的城市空间问题两个方面回答为什么要进行城市空间治理,继而分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在城市空间生产与治理上的表现和具体化。解释这种体制是如何在推行非均衡空间发展战略的情况下,维持了中国城市经济的增长和城市社会秩序的总体稳定,以及它本身在城市空间生产和治理过程中面临的现实挑战,最后试图提出推进中国城市空间治理现代化的具体实践路径。本研究认为,国家建设的空间维度和城市问题的空间向度是当代中国城市空间治理的逻辑起点。城市是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战略空间。对于中国而言,在超大规模的地域范围内,在多元民族、区域、文化、阶层的社会结构中推进现代化进程,空间是国家实现城市发展和国家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国家基于不同历史时期特定的战略需要,有选择性地干预地理空间,介入城市空间生产,促进城市空间治理转型与变迁,进而引发了不同的空间效应和结果。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中国现代国家建设内容从巩固新生政权、促进经济增长、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到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转变,城市空间生产经历了从强调空间控制、空间商品化、突出空间公共性质向空间多重属性全面发展的转变,城市空间治理模式经历了管理型地方政府、经营型地方政府、服务型地方政府向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地方政府的方向转变。空间始终内在于整个国家治理和城市治理过程之中,与国家建设联系在一起,对于维持国家统一、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秩序的总体稳定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但是,城市空间治理的内在矛盾也带来了空间难题,城市问题愈来愈以空间的形式表现出来且差异化特征明显。这体现为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各个层面的一种叠加式的城市空间结构问题,而由此引发的空间社会抗争使城市内部面临失序、分裂和碎片化的风险,使国家的合法性和社会整体的稳定性受到严重挑战。现实城市问题的空间向度凸显了城市治理的空间维度。本研究认为,国家建设的空间维度和城市问题的空间向度是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在城市层面上的体现,也是对中国城市空间治理体制的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单一制国家决定了它通过城市空间治理既要实现现代国家建设的目标又要解决城市空间问题。从本质上看,中国城市空间治理是党运用国家权力并动用地方政府、市场和社会力量在城市空间生产层面促进国家建设和城市发展,并解决城市空间生产过程中城市空间问题的过程。中国城市空间治理体制,在权力结构维度上,包括党的领导、中央与地方的府际关系以及地方政府与市场和社会关系;在空间生产维度上,包括这种体制对空间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多重属性的生产。国家与城市中的不同权力主体介入城市空间生产形塑着中国城市空间治理模式。但是,不同治理主体空间生产逻辑之间的冲突和失衡也是引发城市空间问题的根源。党和国家追求对城市空间生产的控制与秩序,以维护政治的合法性;市场参与者通过开发、建设、运营各种生产性和消费性空间,实现资本的增值;城市中的广大市民则试图维护具有使用价值的日常生活空间。城市空间治理体制既是中国城市空间治理的动力机制又引发了城市空间问题,既是对中国城市空间治理内在逻辑的反映,又构成了城市空间治理的现实挑战。面对城市空间治理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城市空间问题,我们应当从权力结构和空间生产的维度上探索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的实践路径。在权力结构维度上,协调和理顺多元空间利益主体间的关系。即,加强党对城市空间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中央对地方的宏观统筹与引导、加强政府对市场的规范和引导、加强政府对社会的培育与引导。在空间生产维度上,推进城市空间多重属性的全面发展。即,在城市经济空间生产上坚持科学与创新、在城市政治空间生产上注重包容与协商、在城市社会空间生产上秉持公平与共享、在城市文化空间生产上突出特色与传承、在城市生态空间生产上强调绿色与低碳。
王玥[8](2019)在《“租少售多”跳单问题的法律经济学研究 ——“租金结构新论”的构建与应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跳单问题的研究是经济学,尤其是法律经济学的一个前沿方向。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首批指导性案例,其中首个案例就是房屋中介领域的“跳单案”。指导性案例相当于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或“先例性判决”,在中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具有参照功能和指导作用。案例的发布对中国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而“跳单案”作为“首批之首”更体现出“重中之重”。其实,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存在着许多和“跳单案”类似的跳单行为,不仅在房屋中介领域,在电子商务、医药医疗、支付清算、汽车销售、数字音乐等诸多领域都广泛存在,尤其是伴随着平台型商业模式的兴起与发展,跳单极为普遍。所谓“跳单”是指,在至少三方主体中,其中两方“合谋”,利用第三方提供的信息或服务后,“跳”过(无补偿)第三方完成交易的行为。跳单不是一个新现象,但确是近年才被理论界关注并予以系统研究的新问题,其中蕴含着丰富的法律经济学内涵。跳单行为多种多样,相关研究构成系统的跳单理论。本文仅以商场租赁领域中普遍存在的“租少售多”跳单为例展开研究,“租少售多”跳单即在租赁式商场模式下的商场、租户和顾客三方主体中,租户与顾客联合,利用商场提供的平台功能达成交易意向后,绕过商场,私下以更低价格直接交易,从而向商场隐瞒真实销售额,以规避商场租金(基于租户销售额计提的分成租金)收取的行为,这给被跳单方商场带来跳单风险。表面来看,在租户和商场的租约关系中,租户(与顾客联合)通过“租少售多”跳单少缴或不缴租金,是对租赁合约的一种违约行为,且存在着租户和顾客搭商场便车的问题。但实际上,“租少售多”跳单又是作为理性人的租户必然产生的行为,尤其是在商场作为平台企业凭借平台优势使租金价格偏离合理水平,从而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租户通过跳单逃避商场不合理租金的收取,更多体现出“对抗性违约”的特征。所以,“租少售多”跳单虽然有损公平,但能提高效率,具有搭便车和促竞争的二重属性。面对正反两面特性共存的跳单行为,如果处理不当,便可能出现“跳单问题”,即若要获得促竞争的效率,就会伴随搭便车的不公,而若要实现非搭便车的公平,就难以得到促竞争的效率,效率与公平不易兼得。对于这类难题,单纯从法学角度研究会存在“重公平、轻效率”的不足,而单纯从经济学角度研究又会存在“重效率、轻公平”的不足。本文试图运用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主要是激励相容的法律设计理念,从跳单产生的根本动机,即租金结构(固定租金、分成租金及其各种组合)的视角,梳理跳单背后法理不清的矛盾,破解效率与公平两难权衡的问题。本文大体按照如下思路展开研究:首先,通过案例研究把握跳单行为特征和主体动机,得出分成租金是“租少售多”跳单的根本原因。然后,在现有租金结构理论基础上,进一步论述分成租金虽然能够实现合约各方对经营风险的分担,但现实中却易产生跳单风险,而固定租金虽然无法有效分担经营风险,却不会产生跳单风险。这样一来,“租少售多”中的“跳单问题”实质就转变为经营风险和跳单风险并存情况下的租金结构选择问题。为此,本文运用委托代理理论的激励机制设计模型构建最优激励租金结构,在对经营风险和跳单风险的权衡中寻求最优激励租金结构的基本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引入跳单风险条件下的“租金结构新论”。接着,将“租金结构新论”应用于现实案例中,选取典型租赁式商场(包括购物中心、百货商场和家居商场),进行深度访谈和问卷调研,获得相关的一手数据,构建回归模型(多元回归和门限回归)、倾向值得分匹配模型检验“租金结构新论”的基本结论。最后,基于“租金结构新论”,提出将激励相容原理、经济效率理念和合理推定原则融入到法律制定和实践中的涵义,从而达到高度有序的自动解决机制,以更有效率的方式实现公平,使公平与效率得到统一。本文研究得到的主要成果是“租金结构新论”,相关分析结论主要是:同时考虑经营风险(合约各方都不愿独自承担经营风险)和跳单风险(合约各方都不得不考虑跳单风险)时,租金结构的选择和制定应遵循如下原则——(1)当经营风险程度远高于跳单风险程度时(静态或动态),更适用分成租金结构。(2)当跳单风险程度远高于经营风险程度时(静态或动态),更适用固定租金结构。(3)当经营风险和跳单风险程度相当时(无法明显区分孰高孰低),更适用混合租金结构(狭义),并且当经营风险稍高时,增加混合结构中分成租金的比重;当跳单风险稍高时,增加混合结构中固定租金比重。整体来看,当经营风险和跳单风险共存时,混合租金结构(广义)更有效率,且均可根据经营风险和跳单风险的相对程度,通过调整固定租金单价和分成租金率来不断完善、优化租金结构,达到激励相容的效果。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结论也适用于研究经营风险和跳单风险并存的雇佣薪酬、土地租赁、中介交易等涉及“委托-代理”关系的其他合约问题以及其他领域的跳单案例,并希望能够丰富现有的租金理论、合约理论等法律经济学理论。本文的选题是导师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跳单问题”的B-T-C范式与应用》的子课题之一,其基本思想已经在项目研究报告中有所体现。本文完成的新进展主要包括:一是强调了激励相容法律设计理念及其原理并引入到对“跳单问题”的研究之中;二是提出并丰富、完善了“租金结构新论”的内容;三是进行了理论模型和实证模型的构建,从定性研究发展到定量研究。“租少售多”只是跳单理论法律经济学研究的一个具体领域,有些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
阮睿颖[9](2019)在《气候正义视域下中国气候政策优化研究》文中认为气候正义是环境正义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延伸,主张社会各主体应当公平地享有气候资源和承担气候治理责任,它反映了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危机时对正义的诉求。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为当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威胁,也是影响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和实现美丽中国的阻碍,中国政府为此也出台了相关政策以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气候正义是引领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正义价值理念,能够为气候政策的制定提供积极的价值指引。因此,本文尝试从气候正义的视角分析中国气候政策在其发展中对正义的关怀,试图进一步加强政策中的气候正义理念,以便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更加关注公平正义。为此,本文首先展开了气候正义理论的相关分析,围绕气候正义的兴起与发展、气候正义存在的合理性、气候正义与气候政策的相关性作了具体阐述,同时,对气候正义的基本维度及其不同维度下的具体原则也进行了详细论述;其次,系统地梳理了中国气候政策从潜隐阶段转向起步与发展阶段,继而进入深化阶段这三个时期的演变历程与阶段性特点;再次,以气候正义为视角,从代际、国际和国内三个维度,具体分析中国气候政策在不断发展过程中对正义原则的体现。在代际气候正义方面,中国气候政策基于风险预防原则和充足原则,不断加深对妇女和儿童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关切程度;在国际气候正义方面,中国气候政策始终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能力原则,以维护公正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在国内气候正义方面,中国气候政策在非伤害原则和差别原则的考量下,不断向国内对气候变化敏感性较高的沿海地区,和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与农村地区倾斜应对气候变化的资源,帮助其提升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但是,在气候正义理念下,中国气候政策在发展进程中仍存在某些不足,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顶层设计有待进一步注入气候正义理念;第二,气候正义原则有待进一步落实于气候政策及其实践中;第三,有待进一步凸显气候政策的针对性。针对这些不足,在分别参考美国和日本的自下而上与法律先行的气候治理模式下,为中国气候政策的优化提出几点建议:第一,强化气候正义理念深入气候政策的顶层设计;第二,加强部门监管及其法制保障;第三,凸显气候政策在政策协同中的针对性;第四,增强和保障公众应对气候变化的伦理意识与行动参与能力。
陈伟华[10](2019)在《新时代中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重大矛盾”。而这种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表现在方方面面,学前教育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就是其中之一。在法治社会的新时代,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有相关立法去促进与保障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学前教育是一个人接受教育的开端与起点,学前教育的公正与均衡发展与否直接影响到后阶段教育是否公平公正。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之立法,是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与教育公正,保证教育公平、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而要对学前教育均衡发展进行立法,那么就要先探讨学前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立法理论基础及立法要点证成、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困境,进而才能确定如何具体立法,从而保障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基于此,该论文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分析了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必要性,主要从现实必要性与理论必要性两方面入手。在现实必要性方面着重分析了中国当今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如学前教育经费不足;学前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学前教育师资不足并且师资质量不高、教师准入制度不规范等;学前教育监督机制与保障机制不健全、政府责任不明确等。此外,还有其他问题,比如公办民办学前教育质量参差不齐、家长参与度不够等。再进一步到理论必要性的分析,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之立法是完善学前教育立法理论的需要、丰富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理论的需要、丰富教育公平理论的需要。第二部分,从教育公正理论、罗尔斯正义论、马克思主义教育观等几方面入手,分析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立法理论基础及论证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要点。教育公正分为教育的外部公正与内部公正。教育公正理论指出,教育公正了,社会才能公正。教育公正理论主张我们每人应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也应有通过教育实现其结果带来福祉的平等机会。换而言之,是教育起点公正、教育过程公正、教育结果公正。罗尔斯的正义论表明人们应该不受种族、年龄、身份、等的差别,平等地受到尊重与对待,但现实社会并无法实现真正完全的平等,那么资源和利益的分配应该在某些时候向弱者倾斜。马克思主义的教育观也要求每个人都获得均衡、充分的发展。教育内部公正和外部公正综合作用,才能更充分地促进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第三部分,分析了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困境。突破困境,才能使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更全面与完善。在宏观方面,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全国统一位阶的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立法,这使得我们需要对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立法进行全面探索。相比之下,在其他许多国家已经有了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立法,如美、英、法等。我国国情与别国有别,但在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中难免受国外已有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立法的干扰而导致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之立法过度西化的可能。在微观方面,具体到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本身,由于目前我国在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立法只有一些并不完善的地方法规,导致政府在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中的具体责任分配难以明确。第四部分,基于前文,逐步导出具体的立法设想,通过立法保障学前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课程的科学设置、合格和高质量师资的培养、学生在教学中与教师地位的平等并相互尊重。通过立法设置合理的学前教育均衡发展评价机制,明确政府的责任分配,还有设置合理的家长参与以及社会监督机制等其他保障机制,使得学前教育均衡发展落到实处。最终通过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实现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并进一步达致整个教育的均衡发展,为促进依法治国和两个百年的奋斗目标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提供研究思考。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增进人们的福祉。
二、正义与安全的两难选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正义与安全的两难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1)为什么不应当重建证据失权——为现行司法政策辩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演变 |
(一)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 |
(二)2008年《举证时限通知》 |
(三)2012年民事诉讼法 |
(四)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 |
(五)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 |
二、对选择证据不失权的质疑 |
三、为什么应当选择“采纳+罚款” |
(一)与“三符合”的要求相一致 |
(二)汲取2001《民事证据规定》实行严格失权的教训 |
(三)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期间的司法实务 |
(四)证据失权会使对方当事人获得不当利益 |
三、失权不是实现举证期限制度功能的必备条件 |
四、结语 |
(3)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提出:新时代法治建设呼唤法治正义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1.3.1 研究重点 |
1.3.2 研究难点 |
1.3.3 研究创新点 |
2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逻辑形成 |
2.1 理论逻辑:中西法治理论批判吸收与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导 |
2.1.1 对中华法系正义文化的守正与创新 |
2.1.2 对西方法治正义思想的批判与扬弃 |
2.1.3 对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继承与发展 |
2.2 实践逻辑:扎根中国大地实现法治正义的持续探索 |
2.2.1 在处理人治与法治关系中推进法治正义的现实回归 |
2.2.2 在处理政治与法治关系中推进法治正义的辩证统一 |
2.2.3 在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中推进法治正义的重心转移 |
2.3 时代逻辑:法治正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指向 |
2.3.1 法治正义是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下的人民心声 |
2.3.2 法治正义是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下的国家意志 |
2.3.3 法治正义是百年未有变局演进下的全球主张 |
3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内涵结构 |
3.1 追求法治正义的人民立场 |
3.1.1 体现从坚守本源到因时而立的有机统一 |
3.1.2 体现从服务人民到人民主体的价值旨归 |
3.1.3 体现从解决不富到解决不公的历史跃迁 |
3.2 追求法治正义的实践导向 |
3.2.1 确立规则权威与正义底线 |
3.2.2 回应社会热点与重大关切 |
3.2.3 践行程序正义与实体公平 |
3.3 追求法治正义的德法共治 |
3.3.1 以法治正义重塑德法地位 |
3.3.2 以法治正义培育新价值观 |
3.3.3 以法治正义指引德融于法 |
3.4 追求法治正义的整体推进 |
3.4.1 从系统法治观设计法治正义的主体内容 |
3.4.2 从双向动力源建构法治正义的驱动模式 |
3.4.3 从动态时间轴规划法治正义的目标愿景 |
4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实践应用 |
4.1 “四个全面”视角下的法治正义共建 |
4.1.1 将法治正义作为检视小康成效的标准 |
4.1.2 将法治正义作为规范重大改革的前提 |
4.1.3 将法治正义作为推进治国理政的基石 |
4.1.4 将法治正义作为保障管党治党的利器 |
4.2 “五位一体”视角下的法治正义共创 |
4.2.1 经济正义法治化 |
4.2.2 政治正义法治化 |
4.2.3 社会正义法治化 |
4.2.4 文化正义法治化 |
4.2.5 生态正义法治化 |
4.3 “法治中国”视角下的法治正义共治 |
4.3.1 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 |
4.3.2 贯穿于治国、执政、行政全方位 |
4.3.3 体现为法治道路、法治体系、法治理论、法治文化全要素 |
4.4 “全球法治”视角下的法治正义共享 |
4.4.1 构建合作共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
4.4.2 推行平等互信的中国特色义利观 |
4.4.3 倡导公平合理的全球治理新秩序 |
5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历史高度 |
5.1 围绕共产党执政规律形成新的法治正义理解 |
5.1.1 以正义力量增强共产党执政的民心基础 |
5.1.2 以法治治理增强共产党执政的法理基础 |
5.1.3 以权益维护增强共产党执政的权力基础 |
5.2 围绕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拓展新的法治正义内容 |
5.2.1 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话语体系 |
5.2.2 延拓社会主义正义的存在场域 |
5.2.3 呈现社会主义国家的终极旨趣 |
5.3 围绕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确立新的法治正义坐标 |
5.3.1 克服西方选择性的法治正义幻觉 |
5.3.2 超越纯粹理论化构想的法治正义 |
5.3.3 打破选票式的单一法治正义模式 |
6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未来向度 |
6.1 目标向度:中国梦的法治正义意蕴 |
6.1.1 建设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6.1.2 建设公正有为的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
6.1.3 建设平等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
6.2 制度向度: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威力 |
6.2.1 将法治正义要求根植于党的领导制度 |
6.2.2 将法治正义需求融入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
6.2.3 将法治正义内嵌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
6.3 体系向度:指引国家治理体系走向现代化 |
6.3.1 面向法治正义的多元逻辑转换 |
6.3.2 面向现代治理的多重实质转向 |
6.3.3 面向中国实践的多层体系进路 |
6.4 能力向度:实现国家治理能力提升 |
6.4.1 提升共产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能力 |
6.4.2 提升以法治保障民生的能力 |
6.4.3 提升国家参与全球法治治理的能力 |
7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主要研究工作 |
(4)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律师对当事人忠诚义务的边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结构安排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律师忠诚于当事人的实践困境 |
第一节 律师对当事人的过度忠诚 |
一、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征 |
二、具体原因分析 |
三、律师过度忠诚当事人的实践危害 |
第二节 律师对当事人的忠诚受限 |
一、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征 |
二、具体原因分析 |
三、律师忠诚当事人受限的实践危害 |
第二章 律师忠诚义务边界的学理解说 |
第一节 传统律师职业伦理观的立场固化 |
一、传统律师职业伦理观基本内涵 |
二、传统律师职业伦理观背后的道德价值 |
三、传统律师职业伦理观之下的道德冲突 |
第二节 社会正义理论的矫正难题 |
一、社会正义理论的生成背景 |
二、社会正义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社会正义理论的自身局限 |
第三节 法律忠诚理论的困境突破 |
一、忠诚于法律的理论源起 |
二、忠诚于法律的理论内涵 |
三、法律忠诚理论的探讨重心 |
第三章 律师忠诚义务的法伦理边界 |
第一节 忠诚于当事人与忠诚于法律之调和 |
一、把握法律忠诚义务的最低限度 |
二、主张对积极代理的合理适用 |
第二节 忠诚于当事人与兼顾一般道德之融贯 |
一、律师忠诚义务中的“人格尊严框架” |
二、“人格尊严框架”的职业伦理新解读 |
第四章 律师忠诚义务的法规范边界 |
第一节 忠诚于当事人与发现法律真实之平衡 |
一、律师保密义务的充分保护 |
二、律师真实义务的必要限制 |
第二节 忠诚于当事人与律师自我保护之兼顾 |
一、保护律师的法律地位 |
二、授权视角下律师忠诚于当事人的权利构造 |
第三节 忠诚于当事人与各方利益冲突之协调 |
一、利益冲突的具体类型 |
二、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的规制思考 |
第五章 厘定律师忠诚义务的法伦理与法规范关系 |
第一节 构建包容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规则秩序 |
一、律师忠诚义务之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有机配合 |
二、律师忠诚义务之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功能界分 |
第二节 审慎对待伦理规范向法律规范的跨越 |
一、补助性原则在法律与道德中的涵义 |
二、补助性原则视角下律师忠诚于当事人的规范要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土耳其政党政治研究(1991-200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源起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2.1 国外研究现状 |
0.2.2 国内研究概况 |
0.3 理论与现实意义 |
0.4 研究特色与创新之处 |
1 1923-1991年土耳其政党政治的演变 |
1.1 土耳其一党制向多党制的转变 |
1.1.1 共和人民党的一党统治 |
1.1.2 民主党的威权统治 |
1.1.3 军事政变下动荡的多党制 |
1.1.4 文官政治恢复下的多党制 |
1.2 影响土耳其政党政治演变的诸因素 |
1.2.1 经济体制转轨 |
1.2.2 军人政治传统 |
1.2.3 政治伊斯兰运动兴起 |
1.2.4 美苏冷战的遗产 |
2 1991-2002年间主要政党发展谱系 |
2.1 左翼政党发展谱系 |
2.1.1 共和人民党 |
2.1.2 民主左翼党 |
2.1.3 社会民主平民党 |
2.2 右翼政党发展谱系 |
2.2.1 祖国党 |
2.2.2 正确道路党 |
2.2.3 民族行动党 |
2.2.4 繁荣党 |
3 1991-2002年政党政治的具体实践 |
3.1 联合政府成立与平稳发展 |
3.1.1 1991年议会选举与德米雷尔联合政府 |
3.1.2 奇莱尔联合政府的执政实践 |
3.2 伊斯兰政党主导联合政府 |
3.2.1 1 995年议会选举与繁荣党短暂组阁 |
3.2.2 繁荣党主导的联合政府 |
3.2.3 2·28军事政变与联合政府解体 |
3.3 短暂的少数派的联合政府 |
3.4 联合政府的执政失序 |
3.4.1 1999年议会选举与少数派联合政府 |
3.4.2 三党联合政府的执政失序 |
4 1991-2002年政党政治的特征及影响 |
4.1 1991-2002年政党政治的特征 |
4.1.1 政党制度的过渡性 |
4.1.2 联合政府的“短暂特征” |
4.1.3 政党体制变化与民主政治的完善 |
4.1.4 传统政党形象的严重破坏 |
4.2 1991-2002年政党政治的影响 |
4.2.1 正义与发展党的上台执政 |
4.2.2 新时期经济政策的转型 |
4.2.3 “既东又西”的多元化外交路线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7)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 |
(二)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一)历史分析方法 |
(二)比较研究方法 |
(三)文献分析方法 |
五、研究的可能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核心概念 |
(一)空间与空间生产 |
(二)治理与城市治理 |
(三)中国城市空间治理 |
二、理论基础 |
(一)国家空间理论 |
(二)城市治理理论 |
三、分析框架 |
(一)城市权力结构维度的三对关系 |
(二)城市空间生产维度的五重属性 |
第二章 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过程与模式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1949-1978:巩固新生政权导向下城市空间治理 |
一、城市中的“单位中国”:城市内部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二、城市区域中的“中央国家”:城市之间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第二节 1978-2002:促进经济增长导向下城市空间治理 |
一、经营中的城市中国:城市内部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二、竞争中的城市中国:城市之间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第三节 2002-2012: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导向下城市空间治理 |
一、城市中的“社会回归”:城市内部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二、城市区域中的“平衡策略”:城市之间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第四节 2012-2018: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导向下城市空间治理 |
一、全面深度改革中的城市中国:城市内部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二、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城市中国:城市之间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第三章 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的政治意义与问题对象 |
第一节 国家建设的空间维度: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的政治意义 |
一、国家建设的空间维度 |
二、中国国家建设与城市空间治理的逻辑关系 |
三、中国城市空间治理转型的特点 |
第二节 城市问题的空间向度: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的问题对象 |
一、城市问题的空间向度 |
二、中国城市空间问题的表现形式 |
三、中国城市空间问题的特点 |
第四章 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的内在逻辑与现实挑战 |
第一节 内在逻辑:中国城市空间治理体制的特殊性与优越性 |
一、领导核心:城市空间治理中的“中国共产党” |
二、集权与分权:城市空间治理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
三、有为与有效:城市空间治理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 |
四、主导与自主:城市空间治理中的政府与社会关系 |
第二节 现实挑战:城市空间生产逻辑的冲突与失衡 |
一、基于政治建构的权力逻辑:作为控制与秩序的空间 |
二、基于资本增值的市场逻辑:作为生产与消费对象的空间 |
三、基于生活需要的社会逻辑:作为使用价值的日常生活空间 |
第五章 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的实践路径 |
第一节 优化城市空间治理结构 |
一、全面加强党对城市空间治理工作的领导 |
二、优化城市空间治理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
三、优化城市空间治理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四、优化城市空间治理过程中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
第二节 完善城市空间属性的生产 |
一、城市经济空间的生产坚持科学和创新 |
二、城市政治空间的生产注重包容与协商 |
三、城市社会空间的生产秉承公平与共享 |
四、城市文化空间的生产突出特色与传承 |
五、城市生态空间的生产强调绿色与低碳 |
结语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8)“租少售多”跳单问题的法律经济学研究 ——“租金结构新论”的构建与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跳单问题”的提出 |
1.1.1 跳单行为的普遍性 |
1.1.2 “租少售多”中的“跳单问题” |
1.2 文献综述 |
1.2.1 跳单理论 |
1.2.2 租金结构及其效率 |
1.2.3 委托代理及租约选择 |
1.3 研究思路与期望目标 |
1.3.1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与期望目标 |
第2章 “租少售多”跳单中的效率违约与激励相容 |
2.1 “租少售多”跳单基本特征 |
2.1.1 “租赁式商场”平台模式特征 |
2.1.2 “租少售多”跳单形式与要素 |
2.1.3 “租少售多”跳单的主体动机 |
2.2 “租少售多”跳单二重属性 |
2.2.1 “租少售多”跳单的违约性 |
2.2.2 “租少售多”跳单的合理性 |
2.2.3 二重属性及其两难选择 |
2.3 法律约束与激励相容 |
2.3.1 法律约束的僵性及原因 |
2.3.2 激励相容理念及适用性 |
2.3.3 租金结构设计目标 |
第3章 租金结构激励机制设计 |
3.1 “双风险”情况下租金结构的两难选择 |
3.1.1 经营风险和跳单风险 |
3.1.2 合约主体风险类型 |
3.1.3 理论模型变量设定 |
3.2 最优激励租金结构模型构建 |
3.2.1 无跳单的最优租金结构 |
3.2.2 有跳单的最优租金结构 |
3.2.3 代理成本与收益变化 |
3.3 引入顾客购后成本的最优激励租金结构 |
3.3.1 顾客效用函数 |
3.3.2 跳单供求模型 |
3.3.3 最优租金结构 |
第4章 “租金结构新论”基本内涵 |
4.1 “双风险”权衡下的“租金结构新论” |
4.1.1 静态条件下的租约制定原则 |
4.1.2 动态条件下的租约制定原则 |
4.1.3 租约制定总原则及图形表示 |
4.2 “租金结构新论”的典型案例应用 |
4.2.1 购物中心案例 |
4.2.2 百货商场案例 |
4.2.3 家居商场案例 |
第5章 “租金结构新论”实证研究 |
5.1 实证研究设计 |
5.1.1 理论假设 |
5.1.2 深度访谈与问卷调研 |
5.1.3 描述性统计与量表数据分析 |
5.2 “双风险”静态权衡下激励性租约效果 |
5.2.1 “双风险”对固定租金单价影响 |
5.2.2 “双风险”对分成租金率影响 |
5.3 “双风险”动态权衡下激励性租约效果 |
5.3.1 租金结构优化对跳单风险影响 |
5.3.2 租金结构优化对经营风险影响 |
第6章 基本结论 |
6.1 基本结论与进一步研究方向 |
6.1.1 本文基本结论 |
6.1.2 进一步研究方向 |
6.2 企业对策与政策涵义 |
6.2.1 商场应对策略 |
6.2.2 法律政策涵义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气候正义视域下中国气候政策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全球气候变化的事实、原因与危害 |
1.1.2 气候变化对新时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挑战 |
1.1.3 中国气候政策中的正义诉求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1.3.1 气候正义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2 气候政策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3 文献述评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2.气候正义的理论分析 |
2.1 气候正义的提出 |
2.1.1 从环境正义到气候正义 |
2.1.2 气候正义何以可能 |
2.1.3 气候正义与气候政策的关系 |
2.2 气候正义的基本维度与具体原则 |
2.2.1 气候正义的基本维度 |
2.2.2 代际气候正义的具体原则 |
2.2.3 代内气候正义的具体原则 |
3.中国气候政策的演进历程 |
3.1 气候政策的潜隐阶段(1972-1989) |
3.2 气候政策的起步与发展阶段(1990-2014) |
3.2.1 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与中国气候政策的起步 |
3.2.2 中国国内应对气候变化体制机制的逐步发展 |
3.3 气候政策的深化阶段(2015-) |
4.气候正义在中国气候政策发展中的体现及不足 |
4.1 气候正义在中国气候政策发展中的体现 |
4.1.1 代际气候正义在中国气候政策发展中的体现 |
4.1.2 代内国际气候正义在中国气候政策发展中的体现 |
4.1.3 代内国内气候正义在中国气候政策发展中的体现 |
4.2 中国气候政策仍存在的不足 |
4.2.1 顶层设计有待进一步注入气候正义理念 |
4.2.2 气候正义原则有待进一步落实于气候政策及其实践中 |
4.2.3 有待进一步凸显气候政策的针对性 |
5.气候正义视域下新时代中国气候政策的优化思考 |
5.1 国外气候政策的经验借鉴 |
5.1.1 美国自下而上的气候治理模式 |
5.1.2 日本法律先行的气候治理方式 |
5.2 中国气候政策的优化建议 |
5.2.1 强化气候正义理念深入气候政策的顶层设计 |
5.2.2 加强部门监管及其法制保障 |
5.2.3 凸显气候政策在政策协同中的针对性 |
5.2.4 增强和保障公众应对气候变化的伦理意识与行动参与能力 |
6.结语 |
参考文献 |
读研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10)新时代中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述评 |
二、本文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
三、拟解决的问题与本文观点 |
四、本文基本思路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新时代中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必要性 |
一、现实必要性 |
(一)学前教育经费不足 |
(二)学前教育资源分配不均 |
(三)学前教育师资不足 |
(四)学前教育监管机制不健全 |
(五)政府责任不清 |
(六)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中存在其他不足 |
二、理论必要性 |
(一)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是完善学前教育立法理论之需 |
(二)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是丰富教育均衡发展理论之需 |
(三)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是丰富教育公平理论之需 |
第二章 新时代中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立法理论基础及立法要点证成 |
一、中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立法理论基础 |
(一)教育公正理论 |
(二)罗尔斯正义论 |
(三)马克思主义教育观 |
二、促进个体与个体之间均衡发展的立法证成 |
(一)教育起点平等的立法证成 |
(二)教育过程平等的立法证成 |
(三)教育结果平等的立法证成 |
三、促进个体自身均衡发展的立法证成 |
(一)课程设置的立法证成 |
(二)教师准入制度的立法证成 |
(三)关于教师与学生主体地位的立法证成 |
四、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之保障机制的立法证成 |
(一)学前教育评价机制的立法证成 |
(二)学前教育的监督机制即政府责任分配的立法证成 |
(三)家长参与以及社会监督机制的立法证成 |
第三章 新时代中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困境 |
一、宏观的立法困境 |
(一)中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统一立法的空白 |
(二)国外已有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立法的可能干扰 |
二、微观的立法困境 |
(一)政府责任难以划分 |
(二)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地方保障制度不足 |
第四章 新时代中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实现 |
一、学前教育资源配置的具体立法 |
二、学前教育课程设置的具体立法 |
三、学前教育教师准入制度与师资均衡的具体立法 |
四、学前教育学生与教师主体地位的具体立法 |
五、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之保障机制的具体立法 |
(一)学前教育均衡发展评价机制的具体立法 |
(二)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监督机制即政府责任分配的具体立法 |
(三)家长参与以及社会监督机制的具体立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四、正义与安全的两难选择(论文参考文献)
- [1]为什么不应当重建证据失权——为现行司法政策辩护[J]. 李浩.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06)
- [2]L市法院司法警察职业压力治理完善研究[D]. 孙艺峰.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研究[D]. 黄云平. 浙江大学, 2021(01)
- [4]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5]律师对当事人忠诚义务的边界研究[D]. 朱莹.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土耳其政党政治研究(1991-2002)[D]. 汤向晖. 辽宁大学, 2020(01)
- [7]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研究[D]. 王海荣. 吉林大学, 2019(02)
- [8]“租少售多”跳单问题的法律经济学研究 ——“租金结构新论”的构建与应用[D]. 王玥. 天津财经大学, 2019(07)
- [9]气候正义视域下中国气候政策优化研究[D]. 阮睿颖. 华中农业大学, 2019(02)
- [10]新时代中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的立法研究[D]. 陈伟华. 赣南师范大学, 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