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现行有效标准规范的几点疑惑及建议(论文文献综述)
楚云丽[1](2020)在《司法改革下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案例指导制度一直备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此方面的文章也是层出不穷,观点呈现方面可谓是百家争鸣。然其间出现的一个现象让人费解,学术研究与实务操作在保有其固有的距离外,迟迟不见两者的互动交流。其最佳的证明便是案例指导制度从2010年确立至今十年时间,于规范层面仅有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及2015年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两个文件,共计25条。相较于以指导性案例促进法律适用统一之制度设立初衷实有完善余地。在此期间,学者一直保持对案例指导制度的持续关注,并对于其完善提出了诸多发展路径和问题解决之道,但其成果也仅仅停留在研究层面。与此同时,我国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工作一直在持续之中,截止202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24批共计139个指导性案例。在学者普遍呼吁重视完善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同时,法院“案多人少”的迫切压力也使法官对指导性案例态度奇怪,新时期司法改革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系列举措更是让法院、法官地位尴尬。尤其以最高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提出的“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例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和2019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发布的《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两项新举措表现最为明显。二者与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直接的关联—“指导性案例”于“典型案例”“普通案例”等中国的案例群中如何抉择?指导性案例在一定程度上是否可以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如此种种问题,将直接影响法官日后对指导性案例的态度。因此在司法改革新背景下,整合关系案例指导工作的司法改革新举措,将其与中国目前的案例指导制度统合起来进行系统研究,以期助力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发展是本文的研究目的。首先,文章梳理了案例指导制度的基本理论,归纳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概念、特点,分析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结合“立法中国”到“司法中国”的时代背景、“裁判文书更加讲求说理”的司法要求,凸显该研究的基础性和必要性。其次,通过对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统计数据的分析,揭示指导性案例目前在实务操作中呈现喜忧参半的局面,并通过规范分析,发现其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案例指导制度定位不准、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方式受限、指导性案例适用方法阙如的忧虑以及法官适用指导性案例监督机制的缺失。然后,结合对司法改革新举措的解读,分析其背后蕴含的对案例指导制度的机遇和挑战,随之得出结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在司法改革新背景下能够焕发新活力。其前提是对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法律统一适用机制中给以“应然”的定位,把握好“指导性案例”与“类案新案强制检索”“法律适用分歧解决办法”两项机制中作用对象的区别和联系。最后,进一步提出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之径在于,定性上,深化其在“案例型”法律统一适用机制中“应当参照”的效力;生成上注重指导性案例的案例供给,加强参考性案例等类型案例向指导性案例的适时转化;适用上借由“类案新案强制检索机制”,增强法官关注案例的意识,提升法官案例学习的能力;效力保障上,以“法律适用冲突解决机制”为契机,探索建立中国式的案件背离报告制度以深化其事实拘束力的共识。
顾龙涛,汪静,詹乔乔,黄忠顺,刘颖,房绍坤,张卫平,李浩,肖建国,任国凡,韩雪峰[2](2019)在《第十一届紫荆民事诉讼青年沙龙实录》文中提出曲昇霞:介绍与会嘉宾,说明会议主题和议程安排。(略)勤奋乃修行之道,研习为生活之常,感谢大家在难得的周末共商学术,本次沙龙根据会议主题,凸显了两大创新:一是邀请民法学着名学者参与会议,从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相结合的角度对民事执行救济中的难点问题进行研讨;二是将执行救济中的理论研究与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邀请法官对学术研究成果共同研讨,汲取实践智慧,提高理论研究对实践需求的供给能力。下面进入会议的第一个议程,请扬州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承堂教授致辞!大家欢迎!
彭俊[3](2019)在《论司法解释的边界》文中研究说明司法解释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渊源,在明晰法律规范、填补立法空白、统一法律适用、反哺法律革新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司法实践具有深远的影响。从法理上来说,一项国家制度或国家权力本身存在着特定的领域与边界,它的运行和发展亦应当限定在这种领域与边界内,不能轻易地逾越或突破,否则将可能侵入其它国家制度或权力的权能范围,引发国家权力、制度体系之间的冲突与混乱。追溯到司法解释的起源,早在新中国建立初期,为了填补立法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就尝试发布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来加强对地方各级法院的指导工作,这样一种“司法立法”的做法便是司法解释的雏形。到了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明确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享有抽象性司法解释的制定权,正式开启了最高人民法院专属部门进行抽象性解释的大门。而随着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2015年修正后的《立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在正式赋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制定权的同时,也对司法解释的权限范围作出了设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为司法解释设置了屏障与边界。而事实与经验表明,我国现阶段司法解释的边界是不完整、不统一的,随着司法解释制度的不断演进,近年来我国司法解释制度的运行与发展呈现出一种不规范、不平衡的特征,一方面,司法解释的主体、对象、法律性质、文本解释尺度等边界问题尚不完全明确清晰、争议颇多,司法解释边界的理论框架残缺不全。另一方面,司法解释的已有边界频频遭到突破,越界性司法解释屡禁不止,尤其是呈现出司法解释“立法化”的发展倾向。在这种司法解释制度错乱异化的现实背景下,亟需从理论上对司法解释的边界问题加以研究考察,构建与完善我国司法解释边界的理论框架,保障司法解释制度的合理运行与良性发展。同时,司法解释边界问题的理论建构离不开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法,在严格遵循司法解释边界框架的基础上,还须建立与完善司法解释的衔接清理、备案审查与事后纠错等配套制度,为司法解释制度的运行和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支持。
刘晓惠[4](2018)在《论内部管理规则对公司担保效力的影响》文中指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公司法》第十六条定性一直存在争议,未形成统一见解。在公司担保效力问题上,原先倾向于保护相对人权益,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不管相对人是否履行了章程以及决议的审查义务,均可主张担保对公司发生效力,这导致了现实中出现大量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越权担保的现象,极大损害了公司权益。为了衡平相对人与公司之间权益,学者希冀通过主张第十六条为效力性强制规范,从而保护公司权益,使立法目的不落空。在效力性强制规范的主张下,相对人在接受公司担保的时候,必须审查公司章程以及章程所规定的担保决议机构的决议文件,只有在履行审查义务后,相对人才能主张担保对公司发生效力。希冀通过相对人审查义务的规定,从而减少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在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的情形下,擅自提供担保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出台,其将问题的焦点转移至“相对人善意与否”的判断上,只有善意相对人才能主张已经形成的民事关系对公司发生效力。而对于如何认定相对人是否善意,关键因素在于相对人审查义务范围的确定,即能否将审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义务纳入其中,且该义务为形式审查亦或实质审查?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并未给出明确答案。对此可从英国公司法“内部管理规则”角度切入,为确定相对人审查义务范围寻求理论依据,以解决公司担保效力问题。
王媛媛[5](2018)在《论我国刑法中的“多次行为”》文中研究说明刑法中的“多次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不同的犯罪决意,三次或三次以上的反复实施刑法或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同种性质的犯罪或违法行为。“多次行为”具有独立性、间隔性、整体性三大基本特征。“多次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显性的表现形式和隐性的表现形式两种。依据“多次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对定罪、量刑的实质性功能的不同,可将“多次行为”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多次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要素的“多次行为”和作为累计载体的“多次行为”。“多次行为”在我国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应当为罪量要素中情节项下的一种类型,它是对三次及以上行为的综合评价。关于对“多次行为”主观方面的认识问题,应当要求“多次行为”的行为人在每次行为时必须对行为性质有主观认识并“明知”而为,但不应要求其能对“多次”所表征的法律意义有清晰判断。“多次行为”的认定,可以遵循“先形式实质”的判断模式,在形式层面上的判断主要关注各行为的同质性以及行为集合的整体性两个方面,在实质层面上的判断主要关注各行为间的间隔性以及行为人的反复意思两个方面。“多次行为”的评价存在空间上的限缩和适度扩张问题,主要通过数额和人格两大因素分别评价行为整体的法益侵害性和行为人的危险人格,其评价功能主要表现为其入罪功能、追诉功能和填补功能。通过对上述关联问题的对比梳理发现,我国刑法中的“多次行为”实质上是对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危险人格两大犯罪要素的综合表征,是行为无价值理论及结果无价值理论在立法及司法层面的共同体现。
周望[6](2018)在《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文中指出党法关系是中国法治的核心问题,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则是党法关系的基础性问题。从性质和定位上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属于"软法"与硬法、社会法与国家法的关系。从外在特征上看,二者既有经济基础、阶级意志、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的一致性,又有制定主体、表现形式、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实施方式和保障力量等方面的区别。从效力上看,党领导立法与法律优先原则辩证统一,党内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党规严于国法。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应当以宪法为统率,通过立法权限界分、立法规划、备案审查、法规清理、立法后评估等制度机制加以保障。
唐川[7](2017)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虽然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间亦有着明显的差别,但是都共存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各自发挥着不可相互替代的作用。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内部法规制度不可避免地从各个层面影响着社会调控和国家治理,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和谐统一,对于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命题。在此时代背景之下,本论文采用文献综述、历史研究、个案研究、归纳分析等方法,研究“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这一课题,旨在客观总结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经验及问题,分析存在阻滞因素,提出相应的改进策略,以期对加强党的建设和国家法治建设有所裨益。通过研究我们发现,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总体上能够保持衔接和协调,但仍然有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立法上党内立法规划与计划滞后、法规起草环节规定模糊、审批与发布要求不够严格、向国法转化不及时,具体内容上与国家法律交错不清、承接留白、相互抵牾;实施方式不协调统一。究其根源,于内在于体系不健全、立法界限不清,于外则是认识错位、对接渠道不畅。结合实践探索,针对存在的问题及阻滞因素,研究认为要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实现有机衔接和协调,需要遵循坚持党的领导、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三个基本原则,进一步厘清立法界限、健全自身体系,科学编制党内立法规划与计划,规范党内法规起草、审批及发布程序,使党内法规在制定上与国家法律保持衔接和协调。在内容上,则要重视党内法规的立改废,及时将成熟党内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同时,还要加强党法规解释力度,弥合适用标准上的“缝隙”,建立健全实施协调配合机制。
褚尔康[8](2016)在《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是党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通过检查、督促、评价、揭露、举报、处理等方式,对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员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遵守民主集中制等方面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从而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净化的活动。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为指导,对于新时期党内监督建设作出了诸多新的理论阐述和制度安排,提出了许多有创新意义的新思想、新观点。不仅深化了我们党对执政党建设规律的认识,更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理论宝库,集中反映了新一届中央领导对新时期党建工作特别是党内监督建设的新思考和新认识。因此,系统梳理和分析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思想(以下简称新时期党内监督思想)的基本内涵和主要内容,有助于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党内监督建设的新思想、新论断;加强党内监督的理论和制度建设,有助于党的各级组织领导广大党员自觉领会党内监督新规律、新特点。在本文研究中,围绕新时期党内监督思想的基本特征,力求从宏观和微观、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等几个层面构建一个相对完整的理论研究体系。在具体内容上主要分为导论和七个章节:导论部分,主要研究内容是论述新时期党内监督思想的研究目的、理论和现实研究意义、研究内容、方法。在研究动态上,着重从全面从严治党、思想建党、党的作风、党风廉政、制度与党内监督关系等几个方面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解读,通过分析其中研究的不足,提出本文的主要研究方向。第一章,主要研究内容是新时期党内监督思想的理论基础。在梳理党内监督概念基本内涵和历史发展脉络基础上,围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党内监督思想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理论与新时期党内监督思想关系进行了论述,并对新时期党内监督思想的基本特征和理论特质进行了分析和解读。第二章,主要研究内容是提出坚定理想信念的“崇高性”是新时期党内监督思想的支柱的理论观点。本章通过进一步阐述坚定崇高的理想信念的总闸门和总开关作用,分析新的历史时期夯实思想建设基础与加强党内监督建设关系问题。特别阐述了思想道德在提升监督自觉性、主动性方面的重要意义,以及如何通过坚定理想信念就如何落实从严治党方针的长期性和常态化,将党内监督与党的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等内容相结合的机制和途径问题。第三章,主要研究内容是提出强化宗旨意识的“人民性”是新时期党内监督思想之内核的理论观点。本章通过重点阐述党内监督建设中“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的观点,重点论述了党内监督在社会主义权力监督和制约体系的重要引领作用,提出了加强人民群众监督是贯穿于党内与党外的民主、法律、舆论监督等社会主义权力监督体系主线的观点。第四章,主要研究内容是提出完善制度建设的“法治性”是新时期党内监督思想之途径的理论观点。本章主要围绕阐述依法治国与依规制党的重要关系,提出了党内监督制度法治性建设的重要意义。在具体实现途径方面,通过制度规范性和执行力建设两个维度,论述了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从制度的规范化和执行力建设入手推进党内监督法规体系建设等内容。第五章,主要研究内容是提出加强从严治党的“全面性”是新时期党内监督思想之重点的理论观点。作为新时期党的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全面从严治党是加强党内监督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本章通过阐述从严治党建设的历史发展进程,进一步分析了全面性基本含义。通过围绕如何实现制度和机制创新,提出了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加强党内监督建设的重要作用和意义。第六章,主要研究内容是提出优化政治生态的“系统性”是新时期党内监督思想之创新的理论观点。通过阐释政治生态恶化与党内监督弱化的直接关联性,提出了通过加强党内监督制度机制创新优化政治生态的具体路径。第七章,主要研究内容是提出应对内外挑战的“长期性”是新时期党内监督思想之发展的理论观点。本章重点分析了新时期党内监督思想在实践运行中面对的严峻挑战,明确提出了全党必须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建设的“长期性”的理论观点,并从惩防一体目标、教育规制结合、制度机制创新等三个维度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建设的具体途径和方法。
张昶乐[9](2015)在《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信用卡套现风险管理研究》文中认为信用卡风险分散、环节多、无抵押、无固定期限等特点导致其在某种程度上比银行传统业务风险更大、更隐蔽,决定了信用卡风险管理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信用卡风险体现出涉及面广、风险种类多样、危害性大的特点应针对信用卡固有风险,提出一些可行的防范措施,以期减阻信用卡套现成风的浪潮。自2013年起,受经济下行影响,信用卡不良率逐年上升。从全国数据显示来看,截止2014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信用卡不良率为1.94%,居四大国有银行之首,核销金额20.5亿,不良余额达47.8亿,仅次于建设银行。因此,信用卡不良透支已严重影响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本文以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信用卡套现为研究对象,首先介绍信用卡的概念,业务的发展状况和业务特点,存在的风险类型和风险的主要来源;其次,通过案例研究分析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信用卡套现的类型及特征,对信用卡存在套现的原因从外部和内部两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三,从套现资金风险、外部监管风险、本行员工道德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四方面对套现的风险进行分析,第四,从风险防控方面针对原因分析和风险分析两大方面提出信用卡套现风险的防范措施及意义。本文对于克服商业银行在信用卡业务存在的诸多套现问题具有现实意义,尤其在转变商业银行信用卡经营理念,信用卡反套现能力的提升,反套现策略的相关制度制定方面,从理论和实践角度把套现风险降低到可接受风险范围内提供具体的工作指导。
刘大伟[10](2013)在《承继与嬗变:陶行知研究的学术谱系》文中研究表明作为“伟大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的教育思想与实践一直以来都受到海内外学者的关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在诸多学者的推动下,陶行知研究一度成为当时的显学,各类成果不断涌现。但陶研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如研究内容重复化、研究成果碎片化、研究队伍分散化等等,这些问题成为了陶行知研究在新世纪进一步深化与发展的桎梏。为了能够帮助后人迅速进入这一研究领域,研究分析前辈学人的思想发展历程,学人群体的共性与个性,以及对整个陶行知研究学术史分源别派、考镜源流就不仅是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了。在陶行知研究学术发展史上,形成了一批具有相似的学术起源,类似的话语结构与知识体系,以及共同的价值观念构成的学人共同体。这一学术群体有着明确的研究纲领、旗帜性的引领人物,已经形成了特有的学术谱系。这一学术谱系不仅有着传承核心学术理念的功能,而且还会不断地对核心理念加以阐释嬗变,以助于谱系的开枝散叶、开疆拓域。以中国传统治史方法“学案体”,并加以口述史的研究方法,对陶行知研究中形成的学术谱系进行研究,不仅可以达到分源别派、考镜源流的学术史功效,还可以充分了解学术谱系内部学人思想的起源与发展历程,特别是在这其中社会结构对学人学术研究产生的重要影响。通过借鉴谱系学、知识社会学等理论分析陶行知研究中出现的学人群体可以发现,由于受到社会环境、学术素养、知识传承流派以及个人价值观等多方面的影响,主要的研究学人已经形成了不同的学术群体。可以说,对陶研学术谱系的研究,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学术史的功用范围以内,而是深层次的考察了社会对学术、对知识的重要影响。除了绪论与余论以外,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学术谱系的先行理解”,阐释了谱系与学术谱系、学术史与学术谱系之间的内在联系,从纷繁杂乱的陶行知研究学术史中抽丝剥茧,勾勒出陶行知研究中已经形成的谱系群体。第二章“吾爱吾师:‘亲缘’陶研学人群体”,归纳出一批与陶行知有着师徒“亲缘”或历史渊源上有着“亲缘”关系的学人群体,即形成的紧密型“亲缘”学人和松散型“亲缘”学人两个不同群体。通过对“亲缘”学人群体的陶研分析可以发现,紧密型“亲缘”学人虽然有着护师心切的研究心态,但对陶行知研究的推动以及松散型“亲缘”学人的研究都起到了引导性的作用,松散型学人则在此基础上糅合了新的跨学科理论知识,将陶行知研究回归至学术本身。第三章“行是知之始:华东陶研学人共同体”,是一群强调“行”的研究学人群体。他们突出陶行知教育思想与现实观照,强调以陶行知教育思想来解决现实教育问题,体现出极强的实践取向。华东区域的学人因为文化和地域的原因,注重以综述性研究入手,走向实践性操作,在历史研究与现实研究之间游走,体现了陶行知研究的时代需求与内在张力。第四章“不要金银只要心:陶研华中学派”,重点研究了陶行知研究中出现的极有影响的师承性学派——华中师范大学陶研学派。通过对这一学派中具有代表性的三代学人的研究可以发现,这一学派中的学人完全是因为被陶行知的个人魅力所感染,强调为研究而研究。此外,由于师承的缘故,三代学人的研究相互之间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学术血脉联系,突出强调学术的逻辑性,在研究结论上层层递进。在研究方法方面,他们打破了陶行知研究中较为陈旧的研究范式,从文化学、社会学、心理史学、比较史学等多个维度重新阐释了陶行知的历史世界。第五章“丈夫志在探新地:海外陶研学人的个案分析”,具体探讨了海外较有影响力的陶研学人。通过对日本、欧美、港台地区六位学人的个案分析可以发现,海外的陶行知研究由于各国研究者所处的社会环境,成长路径以及价值取向的不同,研究的缘起和结论也不尽相同。日本强调主体性,欧美强调民主性,港台则强调教育思想与宗教思想,这一研究走向体现出了海外陶研的多元化趋势。余论部分,在总结陶研学人谱系的基础上,借助知识社会学的理论进一步分析后指出,之所以形成不同的研究群体、学派,除了谱系学所谓的知识起源这一重要影响因素之外,学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及变迁历程,学术场域的内部斗争都成为左右每一位研究者思想进一步深化发展的影响因子。借助考察陶行知研究学术谱系这一个案,不仅对陶行知研究史起到了分源别派、考镜源流的作用,也揭示了知识与社会之间的重要内在联系。
二、对现行有效标准规范的几点疑惑及建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现行有效标准规范的几点疑惑及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司法改革下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点 |
一、案例指导制度的基本理论 |
(一)案例指导制度的内涵 |
1.案例指导制度与指导性案例 |
2.案例指导制度的中国特色 |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建构基础和必要性分析 |
1.案例指导制度的建构基础 |
2.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三)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和价值 |
1.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 |
2.案例指导制度的独特价值 |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现状和问题分析 |
(一)指导性案例的司法适用现状认识 |
1.指导性案例应用的数量走势 |
2.指导性案例运用中的非法官主体 |
3.法官适用指导性案例的隐形援引方式 |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现存问题分析 |
1.定位不准致使制度的发展方向存疑 |
2.自上而下的生成方式受限 |
3.适用方法及技术阙如的忧虑 |
4.监督保障机制缺失 |
三、司法改革新背景下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 |
(一)司法改革背景下案例指导制度的准确把握 |
1.案例型法律统一适用机制间的区分 |
2.案例指导制度在法律统一适用机制中的处境分析 |
(二)新背景下案例指导制度的系统化完善 |
1.于案例型法律统一适用机制中达成效力共识 |
2.建立补给机制的同时改进推荐形式 |
3.借助类案检索机制强化法官案例适用的能力 |
4.以法律适用冲突解决机制为契机建立监督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论司法解释的边界(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研究背景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2.1 国内研究现状 |
0.2.2 国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思路与创新之处 |
0.3.1 研究思路 |
0.3.2 创新之处 |
第1章 司法解释概论 |
1.1 司法解释的概念界定 |
1.2 司法解释的域外发展 |
1.2.1 英美法系 |
1.2.2 大陆法系 |
1.2.3 混合法系 |
1.3 司法解释的“立法化”现象 |
第2章 司法解释的权属边界 |
2.1 司法解释权与司法权之辨 |
2.2 司法解释权与立法权之辨 |
2.3 司法解释法律性质的主流观点 |
2.3.1 准立法说 |
2.3.2 授权立法说 |
2.3.3 补充立法说 |
2.3.4 司法立法说 |
2.4 司法解释的性质特征 |
2.5 对司法解释权属边界的把握 |
2.5.1 司法解释权与司法权的边界把握 |
2.5.2 司法解释权与立法权的边界把握 |
第3章 司法解释的主体边界 |
3.1 司法解释的主体元级边界 |
3.1.1 实然状态下的主体元级边界 |
3.1.2 应然状态下的主体元级边界 |
3.2 司法解释的主体层级边界 |
3.2.1 地方司法解释性文件的需求性迫切 |
3.2.2 地方司法解释性文件的正当性缺失 |
3.2.3 司法解释主体二级制的探讨 |
3.3 司法解释的主体构成边界 |
第4章 司法解释的文本边界 |
4.1 文本、解释与张力 |
4.2 司法解释的文本形态 |
4.3 还原性司法解释 |
4.3.1 正当形态下的还原性司法解释 |
4.3.2 还原性司法解释中的越界性司法解释 |
4.4 修订性司法解释 |
4.4.1 正当形态下的修订性司法解释 |
4.4.2 修订性司法解释中的越界性司法解释 |
4.5 补充性司法解释 |
4.5.1 正当形态下的补充性司法解释 |
4.5.2 补充性司法解释中的越界性司法解释 |
4.6 正当形态下还原性司法解释与创新性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
第5章 越界性司法解释的矫正 |
5.1 逻辑起点:严格遵守司法解释的边界框架 |
5.2 配套制度:建立与完善司法解释的相关配套制度 |
5.2.1 衔接清理制度 |
5.2.2 备案审查制度 |
5.2.3 事后纠错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4)论内部管理规则对公司担保效力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 裁判观点不统一之困境 |
(二) 引发的思考 |
1. 章程效力之困惑 |
2. 表见代表、表见代理制度适用之困惑 |
3. 相对人审查义务类型之困惑 |
二、关于公司担保之法律规定 |
(一) 《公司法》第十六条之分析 |
1. 普通担保 |
2. 关联担保 |
(二)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分析 |
三、公司章程效力之分析 |
(一) 章程效力之争议 |
(二) 我国关于公司章程之规定 |
1. 公司法相关规定 |
2. 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 |
3. 章程效力例外之分析 |
4. 小结 |
四、表见代表、表见代理制度之讨论 |
(一) 表见代表制度分析——以《合同法》第五十条为依据 |
1. 法定代表人权限范围的讨论——“广义说” |
2. 法定代表人权限范围的讨论——“狭义说” |
3. “狭义说”之论证 |
(二) 表见代理制度分析——以《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为依据 |
1. 公司代理人范围之讨论 |
2. 董事、高管权限范围之讨论 |
3. 职务关联性之讨论 |
五、相对人审查义务类型之分析 |
(一) 伪造情形之讨论 |
(二) 伪造情形适用之分析 |
(三) 小结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5)论我国刑法中的“多次行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多次行为”的内涵、外延及地位 |
一、“多次行为”的立法沿革 |
(一) 我国1979年刑法中的“惯犯” |
(二) 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多次行为” |
二、“多次行为”的内涵 |
(一) “多次行为”中“多”的理解 |
(二) “多次行为”中“次”的辨析 |
(三) “多次行为”中“行为”的释义 |
三、“多次行为”的基本特征 |
(一) 独立性 |
(二) 间隔性 |
(三) 整体性 |
四、“多次行为”的表现形式 |
(一) 显性的表现形式 |
(二) 隐性的表现形式 |
五、“多次行为”的分类 |
(一) 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多次行为” |
(二) 作为量刑情节要素的“多次行为” |
(三) 作为累计载体的“多次行为” |
第二章 “多次行为”的认定 |
一、“多次行为”的认定模式 |
(一) 我国现行的二元化制裁体制 |
(二) “先形式后实质”的二阶层认定模式 |
二、“多次行为”的形式判断 |
(一) 各行为的同质性 |
(二) 行为集合的整体性 |
三、“多次行为”的实质判断 |
(一) 各行为客观上具有间隔性 |
(二)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反复意思 |
第三章 “多次行为”的评价 |
一、“多次行为”的评价空间 |
(一) “多次行为”评价空间的严格限缩 |
(二) “多次行为”评价空间的适度扩张 |
二、“多次行为”的评价方式 |
(一) 通过数量总额评价行为整体的法益侵害程度 |
(二) 通过行为的反复实施评价行为人的危险人格 |
(三) “多次行为+数额减半”的新型评价模式 |
三、“多次行为”的评价功能 |
(一) 入罪功能 |
(二) 追诉功能 |
(三) 填补功能 |
第四章 “多次行为”的反思 |
一、“多次行为”间的量刑平衡问题 |
(一) 行为规范的合理性 |
(二) 行为规范间的量刑平衡 |
二、“多次挪用类行为”中的风险衡量问题 |
(一) “多次行为”中的“多次挪用类行为” |
(二) “多次挪用类行为”中的数额对风险的衡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6)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缘起及界定 |
二、党内法规的性质和定位 |
(一) 国家法视角 |
(二) 法律多元主义视角 |
1. 软法论。 |
2. 社会法论。 |
3. 高级法。 |
(三) 其他视角 |
1. 法律与政策的二重性。 |
2. 权力规限论。 |
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联系和区别 |
(一) 两者联系 |
(二) 两者区别 |
1. 制定主体不同 |
2. 表现形式不同 |
3. 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不同 |
4. 实施方式和保障力量不同 |
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效力关系 |
(一) 党领导立法 |
(二) 党内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
1. 法律优先原则。 |
2. 法律保留原则。 |
(三) 党规严于国法 |
五、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
(一)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需要衔接和协调的情形 |
1. 党内法规需要与国家法律衔接。 |
2. 党内法规需要转化为国家法律。 |
3. 党内法规需要与国家法律协调。 |
(二)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制度机制保障 |
1. 立法权限界分。 |
2. 立法规划制度。 |
3. 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 |
4. 党内法规清理制度。 |
5. 党内法规立法后评估制度。 |
(7)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基本框架 |
五、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理论分析 |
一、党内法规的源流考察 |
(一)党内法规提法的出现 |
(二)党内法规概念及内涵 |
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
(一)法治视阈下党内法规的定位 |
(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
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重要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二章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探索实践 |
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探索历程 |
(一)改革开放前的初步探索 |
(二)改革开放后的持续推进 |
(三)新世纪以来的不断完善 |
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主要问题 |
(一)立法过程不衔接和协调 |
(二)法规内容不衔接和协调 |
(三)实施方式不衔接和协调 |
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阻滞因素 |
(一)内部因素分析 |
(二)外部因素分析 |
第三章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路径思考 |
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基本遵循 |
(一)坚持党的领导 |
(二)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 |
(三)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 |
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顶层设计 |
(一)厘清党内立法和国家立法的界限 |
(二)健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体系 |
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一般路径 |
(一)法规制定的衔接和协调 |
(二)法规内容的衔接和协调 |
(三)法规实施的衔接和协调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科研情况 |
(8)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意义 |
(一) 选题的理论意义 |
(二) 选题的现实意义 |
二、研究动态 |
(一) 国内研究动态 |
(二) 域外研究动态 |
(三) 研究现状评价 |
三、本文研究重点和研究方法 |
(一) 研究重点及创新之处 |
(二) 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思想的理论渊源与发展回顾 |
1.1 党内监督的内涵 |
1.1.1 监督与政党监督 |
1.1.2 党内监督 |
1.2 中西方权力监督与制约思想 |
1.2.1 西方资产阶级政治监督思想 |
1.2.2 中国传统文化政治监督思想 |
1.3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党内监督思想 |
1.3.1 马克思、恩格斯的党内监督思想 |
1.3.2 列宁关于党内监督建设主要论述 |
1.4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思想发展回顾 |
1.4.1 夯实党内监督的思想防线 |
1.4.2 筑牢党内监督的制度根基 |
1.4.3 加强党内监督执行力建设 |
1.4.4 提升党内监督科学化水平 |
1.5 新时期党内监督思想的基本特质 |
1.5.1 思想特点 |
1.5.2 理论特质 |
第二章 新时期党内监督思想之支柱:坚定理想信念的“崇高性” |
2.1 补好精神之钙 |
2.1.1 精神缺钙导致严重思想软骨病 |
2.1.2 补好精神之钙根治思想软骨病 |
2.2 筑牢思想之基 |
2.2.1 理想性和现实性的辩证统一 |
2.2.2 政绩观和权力观的辩证统一 |
2.2.3 纯洁性和先进性的辩证统一 |
2.3 激发力量之源 |
2.3.1 提升监督“自觉性” |
2.3.2 加强监督“自律性” |
2.3.3 确保监督“动态性” |
第三章 新时期党内监督思想之内核:强化宗旨意识的“人民性” |
3.1 党性和人民性的内在统一 |
3.1.1 人民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力量源泉 |
3.1.2 党性本质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
3.2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不动摇 |
3.2.1 加强群众路线提升党内监督执行力 |
3.2.2 密切联系群众提升党内监督有效性 |
3.3 权力监督体系“人民性”的集中体现 |
3.3.1 让人民监督权力的制度化实现 |
3.3.2 党内监督引领作用的具体体现 |
第四章 新时期党内监督思想之途径:完善制度建设的“法治性” |
4.1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
4.1.1 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建设始终 |
4.1.2 全面依法治国理念的集中体现 |
4.2 加强党内监督凸显依规治党 |
4.2.1 党内法规的“法律”属性 |
4.2.2 党内监督的“法治”路径 |
4.3 推进依规治党必先完善党规 |
4.3.1 有规可依 |
4.3.2 有规必依 |
4.4 实现依规治党贵在刚性约束 |
4.4.1 执规必严 |
4.4.2 违规必究 |
4.4.3 依规巡视 |
第五章 新时期党内监督思想之重点:加强从严治党的“全面性” |
5.1 治国理政必先从严治党 |
5.1.1 治国必先治党 |
5.1.2 治党务必从严 |
5.2 以“严”为着力点 |
5.2.1 严格党员标准 |
5.2.2 严肃作风要求 |
5.2.3 严厉纪律约束 |
5.2.4 严把案件查办 |
5.3 以“治”为落脚点 |
5.3.1 制度层面创新 |
5.3.2 机制手段创新 |
第六章 新时期党内监督思想之创新:优化政治生态的“系统性” |
6.1 政治生态建设意蕴深远 |
6.1.1 政治生态的要素构成 |
6.1.2 政治生态的结构完善 |
6.1.3 政治生态的系统优化 |
6.2 政治生态恶化集积沉疴顽疾 |
6.2.1 监督意识“缺位”导致政治风气“庸俗化”蔓延 |
6.2.2 监督纪律“失位”引发政治生活“疴疾性”滋生 |
6.2.3 监督执行“错位”致使政治秩序“潜规则”作祟 |
6.3 政治生态建设要坚持循序渐进 |
6.3.1 强化制约权力与加强保障权利的系统整合 |
6.3.2 立足文化引导与增强纪律规制的深入结合 |
6.3.3 党内监督从严与社会环境从优的有效融合 |
第七章 新时期党内监督思想之发展:应对内外挑战的“长期性” |
7.1 新时期党内监督建设的紧迫问题 |
7.1.1 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还未形成 |
7.1.2 纪律作风的自律性氛围仍未巩固 |
7.1.3 监督体系的整体性优势尚未发挥 |
7.2 新时期加强党内监督建设的路径选择 |
7.2.1 惩治和预防措施相结合 |
7.2.2 教育和规范手段相结合 |
7.2.3 制度和机制创新相结合 |
结语 |
参考资料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9)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信用卡套现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 研究内容和思路 |
(三) 创新与不足 |
二、信用卡套现风险管理的理论与实践 |
(一) 信用卡风险理论综述 |
(二) 国内外信用卡发展现状 |
(三) 国外信用卡风险管理实践 |
三、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信用卡套现分析 |
(一) 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信用卡业务发展概况 |
(二) 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信用卡套现特征和类型 |
(三) 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信用卡套现原因分析 |
(四) 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信用卡套现风险分析 |
四、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信用卡风险评估 |
(一) 内部控制总体评价 |
(二) 专题事项评价 |
五、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信用卡套现风险防范措施 |
(一) 套现资金风险防范措施 |
(二) 合规风险防范 |
(三) 员工道德风险防范 |
(四) 其他风险防范 |
六、结论与展望 |
(一) 主要内容和结论 |
(二)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10)承继与嬗变:陶行知研究的学术谱系(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由 |
二、研究价值 |
(一) 将人置于历史的中心 |
(二) 梳理出陶研主流思想 |
三、研究现状 |
(一) 学术史研究现状 |
(二) 陶行知研究学术史现状 |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第一章 学术谱系的先行理解 |
一、概念与方法 |
(一) 谱系与学术谱系 |
(二) 口述与叙事 |
二、视域与体系 |
(一) 当代学术何以成史 |
(二) 学术史·学术谱系·学人 |
三、脉络与谱系 |
(一) 陶研历史脉络 |
(二) 陶研谱系鸟瞰 |
第二章 吾爱吾师:“亲缘”陶研学人群体 |
一、紧密型“亲缘”陶研学人 |
(一) 刘季平 |
(二) 方与严 |
(三) 张劲夫与张健 |
(四) 戴伯韬 |
(五) 方明 |
(六) 戴自俺 |
(七) 王琳 |
(八) 胡晓风 |
二、松散型“亲缘”陶研学人 |
(一) 郭笙与储朝晖 |
(二) 朱小蔓、杨东平、梅汝莉与姚文忠 |
(三) 晓庄学人的研究贡献 |
三、“亲缘”学人的思想传承 |
第三章 行是知之始:华东陶研学人共同体 |
一、开拓期华东学人 |
(一) 张文郁与张癸 |
(二) 胡国枢 |
(三) 童富勇 |
二、探索期华东学人 |
(一) 金林祥 |
(二) 金门弟子的贡献 |
三、华东学人共同体的思想流变 |
第四章 不要金银只要心:陶研华中学派 |
一、革故与鼎新:第一代华中陶研学人 |
(一) 董宝良 |
(二) 章开沅与唐文权 |
(三) 夏德清 |
二、形塑与再造:第二代华中陶研学人 |
(一) 周洪宇 |
(二) 余子侠 |
(三) 喻本伐 |
(四) 熊贤君 |
三、启新与拓域:第三代华中陶研学人 |
(一) 胡志坚 |
(二) 蔡幸福 |
(三) 陈竞蓉等人的贡献 |
四、华中学派的学术传承 |
第五章 丈夫志在探新地:海外陶研学人的个案分析 |
一、日本:斋藤秋男与牧野笃 |
(一) 斋藤秋男 |
(二) 牧野笃 |
二、港台:何荣汉与曹常仁 |
(一) 何荣汉 |
(二) 曹常仁 |
三、欧美:黄冬与姚渝生 |
(一) 黄冬 |
(二) 姚渝生 |
四、海外群体的特点 |
余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后记 |
四、对现行有效标准规范的几点疑惑及建议(论文参考文献)
- [1]司法改革下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研究[D]. 楚云丽. 河南大学, 2020(02)
- [2]第十一届紫荆民事诉讼青年沙龙实录[J]. 顾龙涛,汪静,詹乔乔,黄忠顺,刘颖,房绍坤,张卫平,李浩,肖建国,任国凡,韩雪峰.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9(02)
- [3]论司法解释的边界[D]. 彭俊. 湘潭大学, 2019(02)
- [4]论内部管理规则对公司担保效力的影响[D]. 刘晓惠. 苏州大学, 2018(01)
- [5]论我国刑法中的“多次行为”[D]. 王媛媛. 沈阳师范大学, 2018(11)
- [6]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J]. 周望. 理论探索, 2018(01)
- [7]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研究[D]. 唐川. 西华师范大学, 2017(02)
- [8]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思想研究[D]. 褚尔康. 山西大学, 2016(05)
- [9]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信用卡套现风险管理研究[D]. 张昶乐. 兰州大学, 2015(01)
- [10]承继与嬗变:陶行知研究的学术谱系[D]. 刘大伟. 华中师范大学, 20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