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祝晨昕[1](2021)在《信息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文中指出信息依据公开程度可分为公开信息和非公开信息,依据主体可分为个人信息、企业信息和政府信息,依据智力创造性程度可分为智力成果信息和事实信息。非公开信息可以通过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等获得相应的保护,具有智力成果性信息可以在知识产权法的框架内进行调整,这些信息已经具备了成熟且较为完备的法律保护模式,而公开的企业信息,在我国缺少针对性的保护,本文研究的信息正是公开的企业信息,这类信息经过收集、处理产生了较高的经济价值,具有法律保护具有必要性。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信息保护需要兼顾与信息流动的平衡,因此,新设权利保护模式可能影响信息自由流动,而合同法保护只能保护存在合同关系的双方主体,知识产权不能保护不具智力创造性的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恰好提供一种动态、相对的适宜保护。信息是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利益,侵害信息利益行为不仅给信息控制者利益带来损害,而且还会产生市场替代的后果,这种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保护信息控制者对信息享有的竞争利益,他人使用信息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可以有效制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这种动态、相对的保护也有利于信息保护与信息流动的平衡,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信息是适宜的选择。面对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我国法院一般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进行裁判,一定程度规制了不正当使用信息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的应用效果上仍存在诸多问题,第一,该条款存在模糊性,“诚实信用”与“商业道德”含义模糊;第二,诉讼中原告举证困难,原告承担的举证负担与难度大;第三,原告实际损害的数额难以计算,缺少计算标准。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出现的上述问题,借鉴美国“热点新闻盗用规则”带来的启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信息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首先,明确信息的归属、信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从而完善对信息的保护;其次,平衡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对信息不正当竞争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最后,丰富具体的司法考量标准,法院根据案件中信息的性质、时效性、不正当获取的数量与市场影响等因素,动态的对案件中的信息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考量,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刘津津[2](2021)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世界各主要经济发达国家也是科技发达国家,一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依赖于高科技,然而一国的经济若想要稳定发展则需要健全完善的制度。中国在改革开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得益于与世界其他发达国家的交流合作以及自身的努力,在过去的四十多年里,中国的高科技企业实现了里程碑式的发展,经济也飞速发展,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然而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引来其他类似于美国这样的国家的警惕,美国国家司法部自2011年至2019年提起的经济间谍刑事案件中,有90%以上的案件与或多或少与中国有关,超66.7%的联邦商业秘密盗窃案与中国有关系。截至2020年,在美国现有的近5000起反情报调查中,近乎一半是与中国有关的。在美国,遭到起诉的中国的企业和中国人的数量在持续增加,他们中的大部分是以盗窃商业秘密或经济间谍罪被起诉的。中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起步较晚,更遑论是对近半个世纪才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制定专门法律对其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又由于中国的高新技术企业一直将重心放在技术开发上,而没有重视甚至忽略了对其所研发的高新技术进行系统的保护。所以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都是在商业秘密遭受到侵犯以后才去维权或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而被起诉。基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故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加强对其重视程度。基于上述原因,本文拟围绕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展开论述。第一章为引言,阐明文章的写作原因、意义和方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文献综述。第二章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简要梳理,以此强调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通过对商业秘密基础理论的分析来阐述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特征以及商业秘密的范围,为后面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的探讨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在描述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法理依据时,对商业秘密的权利的性质进行了简要讨论,同时介绍了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对中国高新技术企业产生的影响,目的在于讨论对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第三章主要分析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概念以及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实行法律保护的意义,指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则主要是针对上一章中提到的问题,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提出建议,以期能为后来的作者提供一些参考。
朱大旗,曹阳[3](2020)在《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纳税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纳税人信息权及其法律保护日益引发各界关注,有很多围绕其展开的问题亟待厘清。纳税人信息权法律保护,不但得到大数据背景下税收治理信息化实践需要的有力支持,而且也与纳税人权利保护思潮、个人信息权/企业数据权益保护立法潮流叠相促进。考察我国对纳税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历程及现状,不难发现,我国在对纳税人信息权实施法律保护过程中,仍存在相关立法位阶不高、抵牾冲突规定较多、责任追究薄弱、救济途径和衔接机制不畅、涉税信息处理与分层保护规定存在空白瑕疵等问题。对此,有必要从立法、税务执法及司法、纳税人等维度对我国纳税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加以进一步完善,以确保纳税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顺利实现。
曹阳[4](2020)在《大数据背景下的纳税人信息权及其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纳税人信息权及其构建日益引发各界高度关注,有很多围绕其展开的问题亟待厘清和解决。这需要在明确纳税人信息权的相关范畴、法律定性及其与相关范畴间关系等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拓补:不但要采用纳税人信息权来指称纳税人所应享有的这一相关权利,而且应明确纳税人信息权系一种兼具人格权属性与财产权属性,但更偏重于财产权属性的新型权利,而非法益或所有权等固有权利,同时还应明晰纳税人信息权与个人信息权及企业数据权益等相关范畴间存在的承继与发展关系。进而可通过考察纳税人信息权在域外的产生及在域外几个颇具代表性经济体的演进历程等问题,揭示出其对我国相关权利构建与完善的启示。这些学理分析不仅要求在理论研究和实务中,明晰纳税人信息权的涵义、法律属性及其与相关范畴间的关系,而且要在立法层面对纳税人涉税信息及其上位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等基础性内容予以周延规定,同时在相关立法和法律适用实践中,还应明确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相关权利一体但分层的法律保护观。
刘婷[5](2020)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反向工程效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在法律上明确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以反向工程的合法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了有效的规避。在实践中,商业秘密反向工程已经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承认,但在我国立法上却存在着法律规制不完善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在理论和实践中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葸文丹[6](2020)在《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指明在全球经济数字化飞速发展的当下,跨越国境的个人信息流动也愈发频繁。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所承载着的经济利益与信息安全、主体隐私权、国家安全等问题不断凸显,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对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进行立法与监管保护。但是,由于价值追求的不同,美国提倡“数据自由化”的价值以追求数字经济产业的发展,欧盟加强“数据本地化”来强调保护信息主体的权利。两种价值存在着对立的利益,故而两种价值引导下的规则也有所不同。在各种复杂利益因素的影响下,世界各国难以在短期内就个人信息的跨境流动问题形成规则共识。因此,本文要讨论的问题是,如何在信息安全和数字经济发展中实现平衡,强化各国的协调与合作,求同存异,对跨境流动中的个人信息最大化的保护,使得个人信息跨境在全球各个规则的碰撞下合理有序流动。本文试图以国际视角探析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法律保护,首先提出本文要分析与解决的问题,即当前对于个人信息的跨境流动,全球的法律规制现状如何,怎样在冲突的价值中寻求平衡以达到对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更好的法律保护。其次,厘清了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及其法律保护的概念及基础,基于个人信息在跨境流动中的特征,来分析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即对个人信息的跨境流动进行有序的引导、规制和监管,在数据本地化和数据自由化这两种全球主流的价值导向下寻求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平衡。再次,本文从当前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法律保护的现状着手,分析了目前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包括理念的冲突、原则的不明确、规则的参差不齐和主体权利的不完善等方面。探讨出当前两种主流理念的巨大差异,国际间进行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所遵循的原则与现有原则缺陷,从特殊个人信息角度分析什么样的个人信息可以出境、可以在何种程度的出境,以及在跨境流动中个人信息主体有哪些权利以及权利的不完善之处。最后,本文提出了对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进行更完善的法律保护的建议。首要建议是协调好数据主权与信息跨境流动的关系,又从国际法视角提出建立全球统一的原则、推动区域规则的融合以及加强双边合作的建议。最后指出,我国身为数据经济大国,在完善本国规制的同时,也应当向国际社会展示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法律保护的中国方案。
张文东[7](2020)在《合同履行中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效果》文中提出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实为非与给付相关的义务,其保护的内容限于固有利益。法律或者当事人对于附随义务,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约定的,并不会改变义务的性质。此外,附随义务的适用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不得作出排除的约定。基于本文的界定,传统观点界定的,附随义务的类型,并非均为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实为合同义务扩张的结果,其本质为合同义务,所以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性质理应为违约责任,而该结论可得到域外立法例的佐证,并且通过对《合同法》相关条文的解释,亦可融入《合同法》的体系之下。诚然,附随义务之违反所引发的救济方式,与给付义务在种类上无大的不同,但是在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判断的标准上,存有明显差异。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后,仅在例外的情况下,即若具有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并且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时,债权人才可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附随义务。在对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归责时,应对《合同法》关于一般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进行限缩解释,使其仅适用于债务人违反给付义务的情形。而针对附随义务而言,应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附随义务的违反造成债权人的固有利益受损时,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应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当债权人的人身权,因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而受侵害时,其得以《合同法》为准据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当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使得债务人的给付对于债权人而言,具有不可合理期待性时,债权人亦可请求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针对附随义务而言,不应过分坚持牵连性的条件,而一概反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否则有违诚实信用的要求,再者,既然学理界多承认,在例外的条件下,同时履行抗辩权可向从给付义务扩张,那么基于附随义务保护内容的重要性,其亦可向附随义务扩张。此外,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当事人还可约定,附随义务场合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同时,应承认附随义务场合下,赋予债权人法定解除权的可能性。但是在判断法定解除权发生的标准上,不宜相同于给付义务,适用传统标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根本违约标准。而是应该借鉴德国法的规定,采用不可合理期待的标准。该标准不同于传统标准,其未将考量的因素放在,合同的履行利益是否被实际剥夺,而是统一考量了当事人的履行利益以及固有利益,并且将当事人的信赖关系纳入考虑的范畴,体现了诚信原则的要求,符合附随义务的特殊性。可以综合考察各方面因素,比如损害结果的严重性,或者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等,以判断债权人继续遵守合同,是否具有不可合理期待性。
刘波[8](2020)在《企业法人名誉权与商誉权认定标准研究 ——以330份裁判文书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商誉和名誉的关系在理论界一直存在诸多探讨,目前,关于企业法人名誉权的立法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1024条,关于企业法人商誉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但立法的规定已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通过总结、分析现有的裁判文书发现以下情形:虽法律尚未明确商誉权这一权利类型,但实践中存在商誉侵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商誉权、名誉权混用情形,表现为实质争议为商誉权但以名誉权处理、商誉名誉共同适用于同一案件未作区分和按照名誉权规定确定商誉权管辖;企业商誉侵权行为主要集中于商业诋毁行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企业名誉侵权行为主要集中于言辞不当行为、散布虚假信息和发表诋毁言论行为;企业商誉侵害行为的成立仅需具有误导性即可,但是构成侵害企业名誉侵害,行为需达到贬损性程度;赔礼道歉责任被普遍适用于企业法人名誉权纠纷,在企业法人商誉权纠纷中赔礼道歉责任部分适用,有法院认为商业诋毁商誉侵害行为不适用赔礼道歉责任;商誉案件中被侵权人比名誉案件被侵权人更容易获得经济损失赔偿。上述分析表明企业法人商誉权并不等同于企业法人名誉权,需要制定独立的企业法人商誉权保护制度保护商誉,明确企业法人商誉权这一权利类型,解决仅有商誉保护规定保护不足的问题,避免出现权利混用的司法乱象;将商誉权的侵权主体由仅有经营者扩大到一般主体;将商誉侵权行为由诋毁扩展到误导、违法对比、淡化等行为;增加商誉侵权的救济方式;加重商誉侵权中经营者举证责任。
毛瑞琪[9](2020)在《国际民用遥感卫星数据的法律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高分辨度遥感卫星数据的出现以及民用遥感卫星数据商业化程度的不断提升,使得遥感数据应用范围越来越广,遥感卫星数据的跨境传输与跨国贸易也大幅度增加。无论是在灾害防治、资源管理的公共领域,还是地图绘制、商业开发的私人领域,国际民用遥感卫星数据的价值都是独一无二的。然而在遥感卫星数据应用规范并不完善的背景下,数据难以实现高效应用。因此,大量的数据需求和国际合作也要求国际民用遥感卫星数据应用向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目前国际民用遥感卫星数据的法律保护还存在很多漏洞与空白,只能根据与遥感活动有关的国际法律规则、遥感数据权益主体间的协议以及与数据保护有关的国际法律规则进行片面的保护。而国际上对于遥感卫星数据并未有统一、完善且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保护规范,现存的软法性质条款也规定不明,缺乏合适的争端解决机制,也没有专门的卫星数据保护规范,这些困境进一步导致了不同国家对遥感卫星数据保护持有不同的态度。很多国家通过政府管控或是对《遥感原则》进行狭义解释的方式限制遥感数据的流通来达到保护本国相应权益的目的,不仅限制了国际民用遥感卫星数据的应用和发展,更使得遥感数据的权益主体难以获得全面的保护。虽然基于人类共同遗产原则,外层空间能够自由利用,民用遥感卫星可以位于任何位置获取数据信息,对其所获取的数据也享有所有权,但获取被遥感国管辖下领土的数据时,也与被遥感国的国家主权形成冲突。加之国际社会遥感能力与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使得各国在遥感数据领域追求的利益需求也不同,不同类型数据需要保护的利益也存在差异,都对国际民用遥感卫星数据法律保护的统一形成障碍。因此,要完善国际民用遥感卫星数据的法律保护,首先需要进一步更新和完善国际条约,规范《遥感原则》,在其基础上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国际遥感法律规范,明确各方的遥感数据权益,规范责任认定与争端解决,设置国际监管平台。其次在双边机制下可以针对不同数据,设置专门的法律保护框架,对于不可版权数据利用数据库权利进行保护,创造性数据库设置版权保护,利用商业秘密方式保护特殊敏感数据。同时,还应明确遥感卫星数据保护原则,即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和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促进数据流通原则。
孙恩静[10](2020)在《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研究》文中指出从国际上看,继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相继纳入国际公约保护之后,WTO管理体系之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又专门系统地规定了商业秘密保护条文(第39条),从而使商业秘密第一次得到多边条约的明确确认。与此同时,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立法进程也在不断推进,并将其作为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提升国家竞争实力的关键一环。在我国,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侵犯商业的秘密行为越来越多,并成为当前市场竞争中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加强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研究已成为非常明显的主流趋势。与市场竞争有关的商业信息是多种多样的,这些信息并不是全部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其中能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只是这些信息中的一部分,而决定哪些商业信息受保护的依据就是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标准。一方面,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其是认定侵权行为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中,需要着重对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要件作具体的分析。另一方面,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标准,其是研究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重点,需要对“接触+实质性相同-合法来源”一般原则、“实质性相同-合法来源”特殊原则和“例外情形”作具体的分析。当然,明确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适用标准以及商业秘密侵权主体的问题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一方面,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是否应该需要司法鉴定,以及在同一案件中不同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发生冲突时该如何适用等相关问题。因此,本文认为法官应尝试依据现有事实作出合理分析,只有在穷尽一切方法却无法作出认定时才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判断。同时,也应明确和规范目前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责和技术标准。另一方面,本文建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中“经营者”的范围进行修改,能够使许多接触商业秘密但不属于经营者的人的侵权行为被规制,有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氛围。总的来说,本文立足我国立法、司法现状的不足,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选择与完善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以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浅谈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信息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信息及其法律保护概述 |
1.1 信息的界定 |
1.1.1 信息与数据的关系 |
1.1.2 信息范围的确定 |
1.2 信息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
1.3 现行法律应对信息保护的路径 |
1.3.1 新设财产权保护:绝对权利限制信息流动 |
1.3.2 知识产权法保护:难以涵盖无独创性信息 |
1.3.3 合同法保护:仅适用于合同双方主体 |
1.3.4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动态、相对性保护的适宜路径 |
第二章 信息保护的法律选择:从民法到反不正当竞争法 |
2.1 信息法律保护的利益衡量 |
2.1.1 信息控制者与信息盗用者的利益衡量 |
2.1.2 信息控制者与公共利益的衡量 |
2.2 信息法律保护的民法依据 |
2.2.1 信息是受民法保护的民事利益 |
2.2.2 使用信息需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等基本原则 |
2.3 侵犯信息利益为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
2.3.1 信息承载的民事利益为竞争利益 |
2.3.2 侵犯信息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公平的竞争原则 |
2.3.3 信息纠纷的双方主体是竞争关系 |
2.3.4 侵犯信息利益的行为将产生市场替代的后果 |
2.4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信息的法律依据 |
2.4.1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竞争利益 |
2.4.2 使用信息不得违背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 |
2.4.3 制止信息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2.4.4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信息可提供适宜的保护限度 |
第三章 我国信息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现状及困境 |
3.1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信息的立法现状 |
3.2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信息的司法实践 |
3.2.1 一般条款在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广泛适用 |
3.2.2 将信息归为财产权益 |
3.3 我国信息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困境 |
3.3.1 一般条款规定过于模糊 |
3.3.2 原告承担的举证难度较大 |
3.3.3 原告的实际损害的数额难以计算 |
第四章 美国“热点新闻盗用规则”的演进及对我国的启示 |
4.1 “热点新闻盗用规则”的演进 |
4.1.1 “热点新闻盗用规则”的设立 |
4.1.2 “热点新闻盗用规则”司法检验标准的完善 |
4.1.3 “热点新闻盗用规则”的新近适用 |
4.1.4 信息收集法案的失败:信息不适宜赋予绝对权保护 |
4.2 “热点新闻盗用规则”对我国信息保护的启示 |
4.2.1 信息之上的财产权益应为有限度的 |
4.2.2 完善信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 |
第五章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信息的完善对策 |
5.1 信息不正当竞争中立法内容的完善 |
5.1.1 确定信息的归属主体 |
5.1.2 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信息的定义 |
5.1.3 增设信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
5.1.4 规定信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
5.2 完善信息不正当竞争诉讼中的司法救济措施 |
5.2.1 信息不正当竞争诉讼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
5.2.2 丰富信息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具体的司法考量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2.1 研究方法 |
1.2.2 创新点 |
1.3 相关文献综述 |
1.3.1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识 |
1.3.2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认识 |
第2章 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相关理论问题 |
2.1 高新技术企业的涵义及特征 |
2.1.1 高新技术企业的涵义 |
2.1.2 高新技术企业的特征 |
2.2 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的涵义及特征 |
2.2.1 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的涵义 |
2.2.2 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的特征 |
2.3 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
2.3.1 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
2.3.2 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对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 |
第3章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现状和不足 |
3.1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 |
3.1.1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
3.1.2 刑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
3.1.3 其他部门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
3.2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不足 |
3.2.1 法律责任惩罚力度不强 |
3.2.2 罚款额度缺乏弹性 |
3.2.3 加重了商业秘密侵权嫌疑人的责任 |
3.3 刑法保护的不足 |
3.3.1 认定标准过高 |
3.3.2 立案标准过高 |
3.3.3 量刑标准模糊 |
3.4 其他部门法保护的不足 |
3.4.1 劳动法保护的不足 |
3.4.2 民法保护的不足 |
3.4.3 行政法保护的不足 |
第4章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完善的建议 |
4.1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
4.1.1 增强法律责任惩罚力度 |
4.1.2 增加罚款额度的灵活性 |
4.2 完善刑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
4.2.1 明确定罪标准 |
4.2.2 有限度的降低立案标准 |
4.2.3 明确量刑标准 |
4.3 完善其他部门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
4.3.1 完善劳动法保护的建议 |
4.3.2 完善民法保护的建议 |
4.3.3 完善行政法保护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 |
(3)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纳税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对纳税人信息权施以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与现实基础 |
(一)对纳税人信息权施以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
(二)对纳税人信息权施以法律保护的现实基础 |
三、我国对纳税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发展历程与现存问题 |
(一)我国对纳税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
(二)我国对纳税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现存问题 |
四、加强我国纳税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具体对策 |
(一)立法维度 |
(二)税务执法及司法维度 |
(三)纳税人维度 |
(4)大数据背景下的纳税人信息权及其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纳税人信息权的范畴厘定 |
二、纳税人信息权的法律定性与基本结构 |
(一)纳税人信息权的法律定性:权能定位与本质属性 |
(二)纳税人信息权的基本结构 |
三、纳税人信息权对个人信息权与企业数据权益等相关范畴的承继与发展 |
(一)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企业数据与商业秘密等范畴间的联系与区别 |
(二)纳税人信息权对个人信息权与企业数据权益等相关范畴的承继 |
(三)纳税人信息权对个人信息权与企业数据权益等相关范畴的发展 |
(四)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相关权利一体但分层的法律保护观 |
四、纳税人信息权在域外的产生、演进及其启示 |
(一)纳税人信息权在域外的产生与波折 |
(二)纳税人信息权在域外的演进 |
1. 纳税人信息权在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展 |
2. 纳税人信息权立法和法律保护实践的德国—欧盟模式 |
3. 纳税人信息权立法和法律保护实践的加州—美国模式 |
(三)纳税人信息权在域外的产生与演进对我国相关权利构建与完善的启示 |
五、我国纳税人信息权的构建与完善之思考 |
(一)在理论研究和实务中明晰纳税人信息权的涵义、法律属性及其与相关范畴间的关系 |
(二)在立法层面对纳税人涉税信息及其上位概念(个人信息与企业数据)的内涵与外延等基本内容予以周延规定 |
(三)在相关立法和法律适用实践中明确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相关权利一体但分层的法律保护观 |
(5)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反向工程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反向工程概述 |
(一)反向工程的渊源 |
(二)反向工程的应用范围 |
二、各国的立法现状 |
(一)美国关于反向工程的法律规定 |
(二)英国关于反向工程的法律规定 |
(三)欧盟对于反向工程的法律规定 |
三、反向工程的效力分析 |
(一)反向工程的合理性 |
(二)反向工程的合法性 |
四、反向工程与竞争秩序的协调 |
(一)反向工程对竞争秩序的正面影响 |
1.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 |
2.有利于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
3.有利于抑制商业秘密的垄断 |
五、结语 |
(6)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2 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概念及其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
2.1 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概念 |
2.1.1 个人信息的界定 |
2.1.2 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界定 |
2.1.3 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特征 |
2.2 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法律保护的目标与必要性 |
2.2.1 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法律保护的概念与目标 |
2.2.2 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
3 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法律保护现状 |
3.1 全球性的法律规范 |
3.1.1 经合组织《关于保护个人隐私与数据跨境流动的指南》 |
3.1.2 联合国《计算机化管理个人资料的准则》 |
3.1.3 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 |
3.2 区域性的法律规范 |
3.2.1 以欧盟为主导的主要规制 |
3.2.2 以美国为主导的主要规制 |
3.3 双边性的法律规范 |
3.4 国内的法律规范 |
4 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4.1 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法律保护的价值冲突 |
4.2 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保护的原则不统一 |
4.2.1 基本原则 |
4.2.2 其他重要原则 |
4.2.3 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保护原则的缺陷 |
4.3 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保护规则参差不齐 |
4.3.1 个人敏感信息跨境流动的规则 |
4.3.2 儿童信息跨境流动的特殊规则 |
4.3.3 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保护规则的问题 |
4.4 跨境流动中的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不完善 |
4.4.1 基本权利 |
4.4.2 其他重要权利 |
4.4.3 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不完善 |
5 完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法律保护建议 |
5.1 协调数据主权与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关系 |
5.2 完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法律保护的合作 |
5.2.1 建立全球统一的原则 |
5.2.2 推动区域规则的融合 |
5.2.3 加强双边合作 |
5.3 个人信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保护的中国方案 |
5.3.1 强化国内立法,完善顶层设计 |
5.3.2 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7)合同履行中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效果(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用语与研究范围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创新性与不足 |
第一章 合同履行中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性质 |
第一节 概述 |
一、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的再界定 |
二、我国合同法上的类型界定 |
第二节 认定违约责任的理由 |
一、合同义务扩张的原理 |
二、比较法上的例证 |
三、基于《合同法》的解释论 |
第三节 附随义务违反与不完全给付的争论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章 诉请履行 |
第一节 术语误用的澄清 |
一、请求履行与诉请履行 |
二、区分实益 |
第二节 诉请履行的条件 |
一、案例引入 |
二、保护的必要性 |
三、基于《合同法》第110条的分析 |
第三章 损害赔偿请求权 |
第一节 归责原则 |
一、案例引入 |
二、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之论证 |
三、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 |
第二节 损害赔偿的范围 |
一、案例引入 |
二、固有利益的损害赔偿 |
三、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 |
第四章 同时履行抗辩权 |
第一节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条件 |
第二节 可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可能性 |
一、基于诚信原则的分析 |
二、基于附随义务保护内容的分析 |
三、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的分析 |
第五章 解除合同 |
第一节 赋予解除权的可能性 |
一、基于必要性的分析 |
二、德国法上的例证 |
第二节 不可合理期待标准的合理性与判断 |
一、案例引入 |
二、基于传统标准不足的分析 |
三、基于信赖保护的分析 |
四、不可合理期待的判断 |
第三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企业法人名誉权与商誉权认定标准研究 ——以330份裁判文书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域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意义 |
第2章 企业法人名誉权与商誉权基本概念及其关系 |
2.1 企业法人名誉权的概念 |
2.2 企业法人商誉权的概念 |
2.3 企业法人名誉权与商誉权之间的关系 |
第3章 企业法人名誉权与商誉权认定标准实证考 |
3.1 企业法人名誉权与商誉权裁判文书选取 |
3.2 企业法人名誉权与商誉权裁判文书现状分析 |
第4章 司法实践中认定企业法人名誉权、商誉权存在的问题 |
4.1 法律规定的商誉侵权行为不足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
4.2 司法实践中存在商誉权、名誉权混用情形 |
4.3 商誉侵权主体范围较窄 |
4.4 企业法人名誉权和商誉侵害行为类型、认定标准不同 |
4.4.1 名誉侵害行为认定标准 |
4.4.2 商誉侵害行为认定标准 |
4.5 司法实践中侵害商誉权和名誉权的责任承担认定不同 |
4.5.1 赔礼道歉责任适用情形不同 |
4.5.2 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情形不同 |
4.5.3 商誉权纠纷中被侵权人举证存在损失较为困难 |
第5章 确认企业法人名誉权和商誉权认定标准的建议 |
5.1 规定独立的企业法人商誉权 |
5.2 拓宽商誉权侵权主体范围 |
5.3 扩大企业法人商誉侵权行为类型 |
5.4 明确、完善企业法人商誉权和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
5.4.1 完善商誉侵权救济方式 |
5.4.2 加重商誉侵权中企业法人举证责任 |
5.4.3 规定企业法人名誉权受损时享有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国际民用遥感卫星数据的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主要内容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国际民用遥感卫星数据的分类及应用 |
2.1 国际民用遥感卫星数据的概念及分类 |
2.1.1 国际民用遥感卫星数据定义 |
2.1.2 国际民用遥感卫星数据的不同类型 |
2.2 国际民用遥感卫星数据的广泛应用 |
2.2.1 环境监测和资源管理 |
2.2.2 灾害管理和疾病防治 |
2.2.3 监测国际协定和可证据性用途 |
2.3 国际民用遥感卫星数据应用的发展趋势 |
2.3.1 有限制地获取和使用 |
2.3.2 国际合作下促进规范统一 |
第3章 国际民用遥感卫星数据的法律保护及困境 |
3.1 国际民用遥感卫星数据保护的现有法律制度 |
3.1.1 与遥感活动有关的国际法律规则 |
3.1.2 遥感卫星数据权益主体间的协议 |
3.1.3 与数据保护有关的国际法律规则 |
3.2 国际法律保护滞后于遥感数据应用发展 |
3.2.1 《遥感原则》规定不明 |
3.2.2 数据责任难以明确 |
3.2.3 争端解决框架存在局限 |
3.2.4 缺乏专门的卫星数据保护规范 |
3.3 国家政策法规的限制 |
3.3.1 非歧视性准入政策的例外增多 |
3.3.2 对联合国《遥感原则》进行狭义解释 |
3.3.3 其他法律形式下的限制 |
3.4 实现国际遥感卫星数据法律保护统一的障碍 |
3.4.1 人类共同遗产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的冲突 |
3.4.2 各国法律保护的方式和利益需求不同 |
3.4.3 不同类型数据保护需求不同 |
第4章 完善国际民用遥感卫星数据法律保护的建议 |
4.1 明确遥感卫星数据保护原则 |
4.1.1 坚持国家主权原则 |
4.1.2 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 |
4.1.3 促进数据流通原则 |
4.2 修改和完善国际条约 |
4.2.1 明确相关各方数据权益 |
4.2.2 统一术语和设置国际监管平台 |
4.2.3 规范责任认定与争端解决 |
4.3 确立分类保护的双边机制 |
4.3.1 保护遥感数据库的经济利益 |
4.3.2 保护创造性数据的版权 |
4.3.3 注重商业秘密数据安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公开发表的论文 |
(10)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理论意义 |
1.1.3 实践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2 国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1.4.1 研究重点与难点 |
1.4.2 论文结构 |
第二章 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理论基础 |
2.1 相关理论基础及分析 |
2.1.1 契约关系理论 |
2.1.2 侵权行为理论 |
2.1.3 产权理论 |
2.1.4 反不正当竞争理论 |
2.2 本文的观点 |
第三章 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标准 |
3.1 我国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分析 |
3.1.1 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
3.1.2 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及缺陷 |
3.2 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标准分析 |
3.2.1 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
3.2.2 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及缺陷 |
第四章 国外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借鉴 |
4.1 选取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原因分析 |
4.2 美国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分析 |
4.2.1 商业秘密的界定 |
4.2.2 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及例外情形 |
4.3 欧盟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分析 |
4.3.1 商业秘密的界定 |
4.3.2 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及例外情形 |
第五章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选择与完善 |
5.1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选择 |
5.1.1 我国商业秘密认定标准的选择 |
5.1.2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标准的选择 |
5.2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法律制度的完善 |
5.2.1 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 |
5.2.2 转变侵权认定的立法模式 |
5.2.3 制定我国专门的商业秘密法 |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作者在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四、浅谈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信息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D]. 祝晨昕. 河北大学, 2021
- [2]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 刘津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21(09)
- [3]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纳税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研究[J]. 朱大旗,曹阳.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20(06)
- [4]大数据背景下的纳税人信息权及其构建研究[J]. 曹阳. 法治研究, 2020(05)
- [5]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反向工程效力研究[J]. 刘婷. 法制博览, 2020(21)
- [6]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法律保护[D]. 葸文丹.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7]合同履行中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效果[D]. 张文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企业法人名誉权与商誉权认定标准研究 ——以330份裁判文书为视角[D]. 刘波. 湘潭大学, 2020(02)
- [9]国际民用遥感卫星数据的法律保护研究[D]. 毛瑞琪. 湘潭大学, 2020(02)
- [10]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研究[D]. 孙恩静. 江南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