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让公正体现在每次执法中(论文文献综述)
王琼[1](2021)在《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法律实现》文中研究指明分配是劳动者享有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方式,而薪酬分配作为分配活动中最基础、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则是劳动者获取经济收入的基本方式,其不仅直接关系劳动者物质利益的实现程度,决定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保障水平,同时公正的薪酬分配也是一个国家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完善的标志,是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这样说过:“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是改善民生、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最重要最直接的方式。”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就对薪酬分配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并坚持以人民为发展中心,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有效提升劳动者的薪酬水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制度已经确立,有序合理科学的薪酬分配秩序已经逐步形成。薪酬分配改革取得巨大成就,劳动者薪酬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发展成果共享度也日益提升。但是也要看到,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从阶级矛盾逐步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各项改革已经不断深入推进,劳动者薪酬分配的方式和公正性也暴露出新问题。不同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和劳动者群体之间的薪酬差距依然不合理,部分劳动者尤其是一线职工和低收入劳动者薪酬增长缓慢,劳动者对提高薪酬的需求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提升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在各生产要素的分配中劳动力要素所占比重严重不足,这些问题都需要不断深化改革,健全劳动法制度体系及其运行机制,不断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薪酬分配法律机制。学界一直致力于关于薪酬分配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显着成绩,但是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完善和深化。一是需要拓展和夯实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理论基础。西方资本主义的分配理论、马克思主义关于分配正义的理念以及中国传统思想中有关社会分配的精华部分,并非相互对立、互不认同,相反,可以将三者相互融通、有机结合,深化和完善适应我国当代国情的薪酬分配理论体系,以指导具体薪酬分配问题的有效解决。二是需要探寻契合时代发展主题和背景的法律机制。现有研究成果多集中在经济学、管理学领域,少有从法学视角关注薪酬分配的问题,对于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问题更是涉及甚少。在我国践行全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大背景下,这方面的研究需要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不仅需要经济政策的支持,更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劳动者权益,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实现薪酬分配公正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三是需要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相融合,提出解决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原则和方法。这既具有完善我国新时期分配正义的理论价值,又有破解当代劳资矛盾的现实意义。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薪酬分配体系可以有效维护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底层劳动者的切身权益,保障整体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运用宏观与微观结合等方法,构建法学视角下的劳动者薪酬分配及其公正性问题的研究框架体系。以分配正义、矫正正义构成的哲学维度和以人权保障原则、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构成的法学维度共同支撑起薪酬分配公正的理论基础。以人为本的回应、得所应得的强化、差别原则的考量和深化改革的要求这四个层面体现了薪酬分配公正法律实现的必要性。本着批判继承的原则,对中国传统分配正义思想的演进进行总结,为实现当代中国薪酬分配公正提供历史和文化经验。从薪酬分配公正的评判标准来看,经济学的评判标准主要为基尼系数和要素价格,法学的评判标准由“三个程度”构成,即劳动报酬请求权的实现程度、同工同酬的实现程度和劳动薪酬集体协商的实现程度。通过上述标准,可以基本判断出某个国家在某段时期内劳动者的薪酬分配是否公正或者趋近于公正。通过纵向比较总结出当今世界的几种薪酬分配的典型模式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价。典型的薪酬分配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为:瑞典的多种政策措施并用控制收入差距的模式、美国的以税收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对分配进行调节的模式和巴西的以政府公权力为主导维护分配公正的模式。这三种典型模式可以为我国劳动者薪酬分配模式的完善提供一定的经验借鉴。在上述研究基础上,为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需要完善和优化由权力保障机制、权利实现机制和社会支撑机制构成的、保障薪酬分配公正的制度体系。一是权力保障机制。通过分析权力配置的原则和结构,影响权力运行的因素,以及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困境,总结出我国权力配置的运行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实现薪酬分配公正的国家责任,即司法公正的型塑、薪酬分配制度的完善和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基于新冠病毒带来的变化和困顿,尝试提出疫情背景下薪酬分配公正对权力行使的新要求;二是权利实现机制。以人本理念和劳资共赢理念构建起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权利观,以劳资共决权、同工同酬权和劳动报酬请求权为内容,构成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权利实现机制。这三项权利的运行机制和保障措施虽不尽相同,但各有侧重,多效并举,共同促进薪酬分配公正之实现;三是社会支撑机制。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是我国劳动法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两大社会化组织,在确保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中有其特定的角色和作用。工会代表权和维权手段的强化保障以及职工代表大会决策权和监督建议权的强化保障,是这两个社会化组织有效履行职责和充分发挥保障职能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也是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社会化支撑机制完善的关键之所在。
胡贝克[2](2020)在《维多利亚惊悚小说的伦理取向研究》文中提出伦理是人际关系的产物,伦理学是研究人的道德行为的学问,而文学伦理学批评则是伦理学视角下进行文学批评的方法。文学和伦理学对人的共同关注构成了两个学科的交叉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文学伦理学批评的新模式。以伦理为批评视角的维多利亚时期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研究,旨在通过文本中道德人物面对利益采取的道德行为及其后果,折射出个体的人在社会生活中对伦理的认知和道德行为的选择,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文学的“德治”支持,并在为惊悚小说正名的同时促进当代大众文化语境下通俗文学的学术研究。维多利亚时期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研究的核心内容是探讨惊悚小说如何通过基于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人际关系及其利益不受侵害的伦理叙事形成其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取向。该选题研究重在小说人物的善恶行为及其相应后果所体现出来的人道主义伦理学“趋利避害”的人的本质论观点和以人的行为后果论善恶的功利主义伦理学观点,阐释其揭露和抨击维多利亚时期社会阴暗面的社会批判和人的本质弱点批判精神,探讨其伦理取向对当代和谐社会构建的德治借鉴意义及其对当代大众文化语境下通俗小说文学伦理学批评的促进作用。该选题研究以历史唯物论和辩证唯物论为认知视角,将惊悚小说置于维多利亚时代的大背景下,从相关伦理学观点出发,探讨人的善恶行为根源和善恶评价准则,论证了维多利亚惊悚小说以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为伦理叙事对象而形成的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取向,将小说人物置于具体社会环境中分析其伦理取向以及人在本质上存在的弱点;既肯定了惊悚小说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积极意义,同时又找出了其存在的局限性。论文除绪论和结论部分外,在主体部分对维多利亚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的总体论述基础上,分别从基于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利益形成的人际伦理、性别伦理、职业精英的职业伦理三个层面论述了惊悚小说的伦理取向,并借助相关文学理论分析了惊悚小说作品形式的创新和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的生成机制。绪论分别对研究问题的缘起、国内外研究现况、研究内容及其意义与方法、文学伦理学批评的理论框架做了陈述与论证。选题研究认为,惊悚小说的兴起与维多利亚时期的社会背景、大众文化和文化产业的形成、大众读者和专业作家群体的形成、西方伦理学发展史及其现代转向、其他类型小说对惊悚小说的影响具有直接关系。该选题研究从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论出发,探讨了惊悚小说作品中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人物的人性和以“反主流伦理”思维模式下惊悚小说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取向,在文学伦理学批评视域下探讨了该选题研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教诲意义和促进当代大众文化时代通俗文学发展与批评的学术意义。第一章分别从贵族阶级伦理和中产阶级的焦虑、性别伦理与职业精英伦理叙事、惊悚小说伦理取向与和谐社会构建三个方面入手,从总体上论述了惊悚小说的基本伦理取向。研究结果发现,惊悚小说的“反主流”伦理叙事体现出马基雅维里“趋利避害”的人的本质论和英国功利主义伦理学以后果论善恶的价值判断准则,而惊悚小说作品中崇尚的“善”仅聚焦于特定社会阶层的范畴内,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人类幸福论”的伦理学观相去甚远。第二章分别从财产与伦理、惊悚小说的利益关系叙事、小说的私有财产观三个方面论证了维多利亚惊悚小说基于新贵族和中产阶级所崇尚的伦理价值观。研究结果表明,惊悚小说通过不同作品、从不同角度、以“悬疑”和“惊悚”为主要艺术形式,揭示出新贵族和中产阶级对财产和地位的文化焦虑;小说对人物基于贵族财产的道德行为书写形象化地表达出惊悚小说对善恶的判断,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第三章从性别伦理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关系层面论述了惊悚小说性别伦理取向对维持贵族阶级伦理秩序的意义。在分析性别伦理起源的基础上,该议题研究以作品中不同类型的性别人物为例,揭示出贵族阶级男性至上的传统性别伦理取向,论述了男权社会中性别伦理的非公平性,结论是:“性”的差异位于生理的自然属性层面,“性别”则属于社会文化范畴,后者是惊悚小说性别伦理叙事所关注的主要层面;对女性的性别歧视既有神学伦理学的根源,又有历史和经济的影响因素;作品中男性人物的身份决定家庭财产所有权的性别伦理叙事印证了恩格斯基于家庭关系的性别伦理观;而性别越界现象的性别伦理叙事则体现出惊悚小说的“反传统”态度,表达出惊悚小说倡导男女平等的性别伦理取向。第四章分析了维多利亚时期崇尚法治和崇尚科学背景下惊悚小说对法律精英和医学精英维护社会公正的职业伦理取向。惊悚小说既从正面肯定了其维护社会公正的积极作用,又从反面讽刺和抨击了其违背职业伦理及其对社会公正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而以逆向思维的方式批判了英国维多利亚时期所谓的“崇尚法治”和“崇尚科学”的理念,进而构建起惊悚小说职业精英的职业伦理取向。第五章从惊悚小说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层面论述了惊悚小说在形式层面的创新及其逆主流传统的伦理取向内涵创新。研究中发现,“悬疑”和“惊悚”是维多利亚惊悚小说在形式层面创新的集中体现。此外,故事人物同时又是故事叙述者的叙事方式、小说人物形象塑造的独特性和小说开篇对主题思想的直白表述方式等也均为惊悚小说在作品形式层面的创新;与现实传统伦理观相悖的思维模式和叙事模式形成的深层内涵以及“行善者”与“作恶者”并非泾渭分明的“模糊地带”,体现出惊悚小说在人性反思的内容层面上的创新。亚里士多德的诗学理论和皮亚杰的结构主义方法论是惊悚小说作品研究的有力支柱:前者揭示出小说文本与现实世界的伦理互映关系;后者从惊悚小说文本的整体性、转换性和自身调整性出发,阐释了该类型小说通过不同“类别”的小说人物划分开始,最终形成了惊悚小说文本与现实世界在伦理层面上的整体性。形式创新形成了该类型小说的文艺美学价值,而深刻的伦理思想内涵则构成了政治伦理的美学价值。新颖的文本形式与伦理内涵的独特表达方式相结合是形成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的决定性因素。结论部分在各章分别就不同层面的伦理取向研究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是:惊悚小说基于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人际关系和利益关系的伦理取向虽然与主流伦理相悖,但在法制基础上构建公平正义、诚信友爱、人与人和睦相处、稳定有序的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出惊悚小说对构建和谐社会而形成的文学伦理学批评的教化作用。该结论从伦理层面推翻了早期批评界对惊悚小说的负面评价,形成了促进当代大众文化语境下通俗小说的发展与研究的学术意义,同时又对构建当代和谐社会形成了以史为鉴的社会实践意义。惊悚小说的文学伦理学批评研究中发现,艾布拉姆斯将“文本”与“世界”设定为单向关系是有一定缺陷的,在文学伦理学批评视域下,两者的关系应是双向的,因而对其做了修正,其修正的意义在于惊悚小说创作源于维多利亚现实世界,而后又以作品的文本形式影响现实世界。该选题研究在充分肯定惊悚小说伦理取向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贡献时,发现惊悚小说又存在某些层面上的局限性:第一,对维多利亚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视而不见,而仅将特定社会阶层作为其伦理反思的场域,其维护的也仅是这个特定社会阶层的伦理秩序和利益,对构建人类和谐社会而言具有一定局限性;第二,惊悚小说对贵族财产的来源描写甚少,似乎这个特定社会阶层的财产都是以合法手段获得的;第三,惊悚小说的幸福观并非出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幸福,而是局限于特定的社会阶层内,这与亚里士多德的“最高善”幸福观相去甚远,因而在伦理的普遍性层面上形成了惊悚小说幸福观的局限性。尽管维多利亚惊悚小说存在这些局限性,但总体而论,惊悚小说中惩恶扬善、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取向的正向价值还是其主要层面。
郝润华[3](2019)在《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方式繁多,其中行政处罚作为行政主体采取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众多管理手段中卓有成效的方式之一。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对违法行为人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进行惩戒,从而实现行政处罚的功能和价值,并且促进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行政处罚相较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且具有“严厉性”,即使不能像刑事处罚那样剥夺被处罚者的人身及财产自由,但依然可以对受管理者进行利益限制,比如通过警告、处罚等方式可以使行政相对人在精神上受到训诫;通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以及行政拘留等方式可使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以及财产权受到限制。但就当前我国行政管理实践来看,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受执法者主观意识以及执法规范影响,易造成处罚不合理的情形。因此,可通过适用“比例原则”对行政机关进行限制,促使行政处罚在我国得以更加的公正、合理地执行。本文通过引入陈某诉济南客运管理中心一案,对比例原则的起源以及在国内适用的争议点进行了梳理,同时对国外成熟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深入探讨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的适用,及其对新生事物发展的保护、处罚的适当性以及行政机关执法的随意性等问题进行重点分析,以期对我国目前行政处罚中所存在的问题有所改善。对此,本文将通过以下四个部分来对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适用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针对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的理论知识进行概述。探讨其内容并对三个子原则进行具体论述、说明含义和特征,从而厘清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存在之必要性,为之后问题提出打下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研究域外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适用现状,分析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两大法系中典型国家的比例原则适用情况,并总结其适用经验,从而为我国的制度建设提供借鉴。第三部分,从行政处罚中适用比例原则的具体案例入手,分别对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性原则三个子原则进行论述,并针对其所对应案例进行具体分析。第四部分,通过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的具体适用,对其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周念琪[4](2018)在《行政赔偿诉讼原告举证困境司法化解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所谓行政赔偿诉讼原告举证困境,是指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由于行政主体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违反其所应当遵循的法律程序或者正当程序,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搜集、保留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证据证明力无法满足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而使得原行政行为虽被确认违法却无法获得合理赔偿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原告举证困境客观表现有多种形式,主要包括赔偿主体证明困境、赔偿内容和因果关系证明困境、自我免责的证明困境等。这些困境将会使原告陷入损失客观存在却无法获得赔偿、赔偿数额与诉讼请求相距甚远的窘境,进而迫使原告反复寻求各种救济手段,导致司法救济形式化、程序化。原告举证困境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行政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规范过于粗疏抽象,需要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进行细化。其次,被告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直接导致原告陷入举证困境,需要司法回归结果公正。再次,法官未认清行政赔偿诉讼的特殊性,这就使得法官的司法立场模糊不定,进而导致理由说明的缺失。最后,行政赔偿诉讼与公权力的行使、社会稳定效果等有着密切联系,尤其在处理群体性纠纷案件时,法院“选择性忽视”且秉持保守姿态。为了实现实质正义,法院通过转移原被告间的举证责任、降低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认定标准、事实推定和酌情认定的方式化解原告的举证难题。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抽象地运用“初步证明”概念作为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但是具体运用时却并未对其作进一步解释;在证明标准的降低适用、事实推定与酌情认定的尺度把握上,不同法院、不同审级之间的差异性和不确定性较大。与此同时,裁判理由的说明也是避重就轻,无法体现出法官审判思路。造成司法局限与不足的原因有三,一是对执法效果、政策影响等社会效果的考量使得裁量明确性降低,二是请示汇报、集体讨论等法院内部审判权力的运行机制约束司法活动的进行,三是实现受损与赔偿之间的平衡始终是法院审理的基本目的。基于此,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举证问题解决的最佳途径并非立法,而是司法。首先,可以运用证明妨碍理论明确原告举证困境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以解决何为条文中“因被告原因导致”的问题。接着,在认定构成举证困境的基础上,法官需要从多维度出发,结合需要考量的相关因素,一方面遵循固定的逻辑思路和标准认定何为初步证据,另一方面根据考量结果适用合理的证明标准并适当扩大事实推定和酌情认定的范围。诉讼中需要重视程序义务的履行,包括原告的困境提出义务和说明义务、法官释明义务、判决书理由说明,并且要重视庭审环节。
刘建宁[5](2018)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文中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现代法治文明进程中不能回避的重要课题,是法治建设的培植土壤。法治文化作为一种法治软实力,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理论支撑,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一种学界和当政者都重视的文化现象。研究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自觉在于对当代法治中国建设的现实回应,是为了更有效地培育法治文化提供相关学理支撑。本文从法治文化的基础理论出发,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文化思想的挖掘和创新性转化,对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思想的扬弃继承,以及对西方法治文化思想的批判借鉴,阐明了法治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和逻辑理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法治文化是一个具有多元内在结构和丰富深刻内涵的概念,它不仅是一种治理文化,更是一种文化自觉。就国家治理而言,法治文化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区别于人治文化;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区别于德治文化;就文化的实践而言,法治文化作为一种精神风貌,源自个体自觉。本文对法治文化作出了广义和狭义的界定,广义上讲,法治文化是由物质、制度、精神和行为等层面的法治文化共同构成的一种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狭义上讲,法治文化是关于法治精神文明成果和法治行为方式相统一的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法治文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不仅具有一般文化的功能,同时它有文化所没有的特殊功能,因此,对法治文化进行结构优化和功能提升就显得十分必要,这对于法治文明建设发挥着关键性的导向引领和精神支撑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马克思主义法治文化思想为理论基础,扬弃继承了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思想的优秀成分,批判借鉴了西方法治文化优秀思想观念。马克思主义法治文化思想包括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文化思想、列宁的法治文化思想、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法治文化思想、以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的法治文化思想。当然,他们关于法治文化的观点,主要是从他们的实践需要出发所作的阐述,因此,马克思主义法治文化思想只能从他们关于法治文化的相关论述中去挖掘。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思想博大精深,中国现代法治文化根基须到中国历史上的思想宝库中去找寻。西方法治文化思想的有益成果给予我们更多的启示,应该加以批判借鉴,认真吸收其中的合理成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伟大实践起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不断演进,改革开放新时期,法治文化逐渐成熟起来,并得以最终提出。法治文化建设不同阶段的历史任务具体地规定了法治文化一脉相承又各有特色的实践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由于提出时间短,在理论与实践层面面临着种种困难。当前,我国还没有独立对法治文化进行测评的指标体系,本文通过对法治评估数据的分析来判定中国法治文化发展状况,这只能是一个参考性的指标数据。根据现有的国际和国内法治评价体系测评数据来看,法治文化形势不太乐观,与其他国家还有差距。签于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对社会的重大影响,本文选取了高校大学生群体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以期透视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真实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突出性问题及原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从内容上分为物质层面的法治文化、制度层面的法治文化、精神层面的法治文化和行为层面的法治文化,这些层面构成一个统一的法治文化整体,并且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相互制约。对于法治文化建设而言,只研究这方面的问题是不全面的,我们还要对法治文化的架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行深入研究,其中,科学立法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坚实基础、严格执法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支撑、公正司法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底线、全民守法是法治文化建设的目标。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对法治文化形成的过程产生深刻的认识,才能更好地利用法治文化这座大厦为法治中国实现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要将法治文化建设的普遍性规律与我国特殊国情相结合,坚持党对法治文化建设的领导等原则,着重从物质、制度、精神和行为层面推动法治文化建设深入发展:一是针对物质层面的法治文化建设,着力推进组织法治物质文化建设;二是针对制度层面的法治文化建设,着力推进中国社会民主法治建设;三是针对精神层面的法治文化建设,着力推进人本思维层面法治建设;四是针对行为层面的法治文化建设,着力推进行为主体法治实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要实现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就必须建立一套相互协调、相互影响的运行机制,这些机制包括:动力机制、传播机制、创新机制和保障机制。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大工程,悠久而独特的文化传统以及复杂的国情差异决定了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的艰巨性,不能仅靠单一力量的单项举措和单项举动来推动法治文化建设,应发挥法治文化建设的协同性力量,形成人人参与法治文化建设的良性机制。法治文化的核心价值导向是实现法治文明,只有努力构建法治文化创新发展体系,弘扬优秀文化传统,并不断与时俱进,才能真正进入法治文明真善美统一的新时代,实现全社会人民的福祉。
段勃[6](2017)在《比较视域下的中美调查性报道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调查性报道是新闻研究领域的一个热点学术话题。在中国,调查性报道被视作最能够彰显新闻品质的报道方式之一;在美国,它和客观报道、解释性报道三足鼎立。过去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调查性报道的个案分析、源流梳理、实务探究方面,在中外比较研究领域成果较少。本文主要以中国新闻奖和普利策新闻奖中的获奖调查性报道作品为样本,从概念、历史、采访、写作等方面全景扫描中美调查性报道异同,并从传播观念、新闻体制、调控规制等方面解析造成差异的原因,以求寻找中国调查性报道的个性和不足,并尝试提出建议和策略。研究发现,中美两国调查性报道都诞生于19世纪中后期,中国以外商中文报刊出现为契机,美国则以黑幕揭发运动为标志。在以后的发展中,中国调查性报道命运多舛,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郁郁勃发,尤其在2003年至2013年进入黄金十年。美国调查性报道在黑幕揭发运动结束后也归为平淡,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步入第二个高峰期,从90年代开始式微,伴随着网络媒体的勃兴迎来又一次发展机遇。在采访实务上,中美调查性报道都关注被掩盖的新闻价值含量较大且具有冲突性的负面选题,采访难度高、危险大、相对独立。相较而言,中国调查性报道题材中含有关于社会问题的中性选题,采访对象相对单纯,调查记者面对较大的法律风险;美国调查记者更富有挑战性,大量报道敏感和富有争议的国际选题,调查过程更加复杂,面临较大的人身风险。就作品文本而言,中美调查性报道都趋向于精确、平衡、大篇幅、碎片化、富有逻辑、凸显调查的写作特点。热衷于“寻宝”叙事母题,偏爱线性结构、悬念制造手法以及外焦点叙事视角和二元对立模式。写作语言简洁、准确又富有张力,平实、自然又生动鲜明,客观、公正且表达主题。相较而言,中国调查性报道作品以独立式报道为主,文体多元,经常采用记者加政府调查的模式,叙事结构更加朴直,语言感情色彩相对浓厚,较多运用间接引语。而美国调查性报道以组合式报道为主,文体单一,调查作品由记者单独完成,叙事结构更加曲折,文体互渗现象相对突出,更多运用直接引语。研究发现,中美调查性报道出现上述差异并不完全是调查性报道自身造成的,中美新闻传播观念、体制和调控规制等不同是造成差异的根本原因。对比中美两国调查性报道既要看到同一又要看到差异,既要看到中国在重视程度、人才支撑、调查技术等方面存在一些差距,同时更要拥有自信,遵循扬弃原则,保持独立个性,尤其要摒弃美国调查性报道单纯揭丑、制造噱头、过分依赖工商业资本等缺陷。
李颖[7](2016)在《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文中指出“为学之道,必本于思”。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问题是创新的起点,也是创新的动力源。只有聆听时代的声音,回应时代的呼唤,认真研究解决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才能真正把握住历史脉络、找到发展规律,推动理论创新。当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以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源头是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深入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可以进一步丰富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内容,更好地指导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本研究立足于对《马克思恩格斯文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的文献研究。我们沿着“来自哪——如何发展——是什么——如何看待”的思路力图通过梳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理论来源和现实依据、历史轨迹、主要内容、特色、理论贡献以及在当代中国的实践价值,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视角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行深刻反思,以期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提供进一步的理论指导。对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理论来源和现实依据进行比较全面的梳理,考证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既有对以往法治理论的批判和发展,也有对现实社会状况的思考。就理论来源而言,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批判和借鉴了分权法治学说、人民主权的法治学说、资产阶级“法治国”构想、资产阶级宪政学说等资产阶级法治理论;批判和吸收了人民主权体现民主、人人平等、法律条文形式、法治运行要素等空想社会主义法治构想,因此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理论来源主要是资产阶级法治理论以及空想社会主义法治构想。就现实依据而言,实现无产阶级公民权的需要、指导工人运动的需要以及巴黎公社法治实践的经验,是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现实依据。对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发展的历史轨迹进行比较详细的考证,提出了以具体的历史事实以及相关着作为依据,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发展的历史轨迹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萌芽期(1835-1844年)、形成期(1845-1848年)以及发展期(1848-1895年)。萌芽期是指1835年到1844年马克思恩格斯在黑格尔主义——新理性批判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转向过程中对于法治的摸索和尝试。形成期是指1845年到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的形成过程中对于法治的思考,这一时期问世的《共产党宣言》是马克思恩格斯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形成的重要标志。发展期是指1848年年到1895年马克思恩格斯将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再上升为理论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又分为四个阶段:即1848年欧洲革命及革命失败后的探索、第一国际时期同改良主义等的斗争、对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经验的总结以及马克思去世后恩格斯进一步提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在不同的阶段围绕着社会现实和革命实践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对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进行比较深入的阐述,确证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对资产阶级法治的深刻批判和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初步构想。马克思恩格斯通过揭露资产阶级立法、司法、选举制度的实质都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来批判资产阶级法治的虚伪性;通过揭露公民权与人权的分离来批判资产阶级法治中人权与公民权二元分立;通过揭露政治解放的局限性、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对立、资本主义社会异化来批判资产阶级法治的狭隘性。马克思恩格斯通过构建以宪法为核心,刑法和诉讼法、国际法和环境法、民商法、经济法、婚姻家庭法组成的法治体系和以立法、司法、执法、监督和守法“五位一体”的法治机制来阐述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初步构想。对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特色进行比较有针对性的剖析,探讨了从科学的世界观和人民主权的视角去审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特色,体现在马克思恩格斯阐发的关于法治与自由的辩证统一、法治与民主的相向发展、法治与平等的相互关照、法治与人权的相互依存的观点。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自由是法治的核心价值,法治是自由的保障,体现了法治与自由的辩证统一;民主是法治的政治基础,法治是民主的规则与手段,体现了法治与民主的相向发展;平等是法治的内在要求,法治是实现平等的重要手段,体现了法治与平等的相互关照;人权是法治构建的重要因素,法治是人权从应然走向实然的必要保障,体现了法治与人权的相互依存。对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理论贡献进行比较客观的阐述,指出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确立了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它对法治的批判和建构都是以社会发展状况为基础的,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论证出法制、法治与国家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思想来源,它通过理论联系实际这个活的灵魂和批判性指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历史唯物主义特性,列宁法治思想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为指导在具体的实践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对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在当代中国的实践价值进行比较有层次的论证,讨论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实践价值主要体现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推进立法治理的启示在于立法治理要缓解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应当公众参与、特色创新,明确治理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加强政府治理的指导在于政府治理要推进治理体系法治化和促进治理能力法治化。对重视党的治理的启导在于依法从严治党是党的治理的必由之路,依法执政是保障人民主权和民主的必要举措。对增强社会组织治理的指引在于社会组织治理是实现平等的重要手段,社会组织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性不断体现。对培育法治公民的引领在于培育法治公民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培育法治公民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本研究的特色在于首次全面系统地论述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论证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特色。本研究所采用的主要是文献研究法,具体有内容分析、二次分析和现存资料分析等方法。历史研究法、描述性研究法、比较分析法也是本研究所使用的。
刘宏宇[8](2016)在《论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强调建设“法治社会”。司法与社会正义息息相关,被视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伴随社会发展,人类社会普遍开始向商品经济转化。国家司法制度演变发展的目的应当朝着尊重纠纷各方当事人意志,保护私人权益,紧密联系商品经济为目标。因此,一个国家司法发展的权威程度和现代化程度也成为衡量其社会发展进程的重要标准之一。近年来,我国在进行现代化建设,提高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在积极的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国家治理不断法治化的进程中,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依赖、对司法权威的需要也呈现出不断增长的情况。就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已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的理念也开始逐渐深入人心。在整个社会上,出现了一种良好的法治氛围,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开始不断增强,开始越来越多的利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社会当前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社会结构也在发生这剧烈的变化,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不断出现。面对这一现状,亟须通过一定的法律途径来整合社会资源,以更好的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社会的稳定、繁荣和发展。这一过程中,司法愈发成为维持公民权利,解决各种纠纷的重要手段和最后一道防线。同时,如果司法没有权威,则会导致这一“防线”形同虚设甚至消失。司法权威是保障司法权维持稳定、有效运行,并发挥出其应有作用的基本条件和前提保证。权威含有权力因素和威势因素,汉语词典将权威界定为使人尊敬,畏惧,信服的威望和力量。司法权威指的是司法机关所具备的一种令人信服的威望和强大力量。司法权威下,实现了强制和自愿服从以及权力和威信的高度统一。树立并维护司法权威,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需求,也是我党坚持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的根本需要。而司法权威的强弱,也是不同国家法治化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一国法律而言,司法权威是重要的法律权威保障。为此,对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近年来,我国开始积极的进行司法改革。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即明确提出,为了更好的进行法治国家建设,针对司法体制和司法运行中的突出问题提出改革认为,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中之重。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战略部署,提出必须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就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等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的强烈追求。建构并维护司法权威,是司法的理性所在,也是理性的司法所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以司法权威为研究对象,对司法权威的定义和来源、特征等进行了分析,并尝试在对司法权威的生成机理与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司法权威的具体建构问题进行探索。文章一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介绍本次研究的社会背景与司法权威现状和面临的挑战,并对已有的研究成果等进行回顾;第二部分对司法权威进行本体分析,介绍司法与司法权威相关概念的内涵;第三部分梳理司法权威的基础理论,包括司法权威的来源、构成、价值和功能。在文章的第四部分,对西方国家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情况进行分析,了解西方司法的理念,分析西方司法权威的生成和构建,从而为我国法治发展与司法权威建设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从内在与外在两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以更好的了解司法权威相关影响因素,寻找我国司法权威的具体构建路径等。文章的第五部分从我国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入手,对我国司法权威的生成机理进行分析。通过分析认为,司法活动应具有公正性,司法裁判应当具有终局性,司法裁判应当具有执行力。进一步对司法权威的两种构建模式进行介绍,并研究我国司法权威的政府推进模式。第六部分,从内在与外在两个方面,对司法权威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第七部分,同样从内在与外在两个方面,对我国司法权威的具体构建路径进行研究。通过本文的研究,对司法权威的定义和来源、特征等进行了分析,并在对司法权威的生成机理与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司法权威的具体构建问题进行初步的探索。并清楚的认识到,在我国大力进行法治社会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大背景,司法权威也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挑战。为此,在具体的司法权威构建过程中,需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考虑相关因素的影响。从内在与外在两个方面进行司法权威构建。通过本次研究,可以更好的丰富国内司法权威生成与构建方面的理论空白,并为我国司法改革的发展和完善等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但受到笔者个人能力的影响,感到本次课题研究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在我国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构建司法权威,既需要遵循一定的司法规律,也需要充分考虑到现实情况。惟其如此,才能更好的开展司法改革等工作,促进司法权威的最终树立。
胡建刚[9](2014)在《论当代中国警务模式之嬗变与重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家和社会对秩序与安全的需求导致了警察制度的产生,它是国家提供安全服务和控制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和公共安全的保障之必需。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公民社会的发育、民主进程的加快和加入世贸组织的经济一体化,我国社会结构和公民生活的形态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例如社会阶层高度分化、异质性意识形态不断扩大、文化价值观的多元裂变、中产阶级的不断壮大、网络世界虚拟性的交往互动,同时风险社会的到来引发新的安全不确定性。管制型警务模式以及工具理性主义的话语体系已经难以从容应对当下社会治安新的变化。有鉴于此,本项研究致力于构建警务模式改革的理论分析框架,并据此展开论证,进而提出推进警务改革路径与对策,以期为推动中国警务模式创新尽绵薄之力。由于公共警务资源的稀缺性,除了政府部门,还有市场组织和社会机构,它们共同在为社会提供基本的安全和秩序。警察不可能对社会组织和成员个体性的所有安全需求予以满足,这就需要政府利用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来供给警务进行补充,在这样的理念下,警务区分为公共警务和私域警务两大类,公共警务主要由警察供给,私域警务则由保安服务公司和社会志愿者供给。警察集中警力做好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追诉犯罪的工作,保安服务公司和社会志愿者在满足社会成员个体化的安全消费和社区治安防范的同时,同样也承担部分公共秩序的维护,是公共警务供给的来源之一。本研究主要探讨如下问题:一是警务模式嬗变与演化轨迹;二是构建警务模式创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从服务型政府的视角,提出服务型警务的内涵、价值目标、运行机制;以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元结构理论、新制度主义、多中心治理理论为分析工具,探讨服务型警务的结构、多元化供给的概念、现实背景和路径选择;三是服务型警务的制度供给和社会化的视角,构建关于公共警务和私域警务概念、各自承担的职责任务、运行范围、价值目标、制约因素、动力机制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论分析;四是中国语境下实施服务型警务模式的现实背景、存在问题和面临的机遇。本项研究具有四方面的主要意义:(1)有助于丰富警务研究的理论体系。通过对警务的历史与现实、职能与目标、运行与作用、比较与借鉴、背景与机遇、机制与演化的规范分析和科学论证,构建警务模式的理论分析框架,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服务型警务模式理论体系打下基础。(2)有助于探索适应中国现实需求的警务模式的科学内涵与构成要素。深入考量服务型警务之核心理念与运行机制,为中国警务改革提供科学依据,增强警务改革理论的成熟性和权威指导性。(3)有助于揭示推进中国警务模式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深入分析警务模式嬗变的价值目标以及当前警务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等,彰显服务型警务时代诉求的紧迫性,以引起有关方面对推动警务改革的重视。(4)有助于探求中国服务型警务发展的推动路径,促进中国警务改革的发展。通过对当前中国服务型警务建设的制约因素分析,厘清中国服务型警务发展的动力与瓶颈,为推动中国警务模式创新找准突破口,为中国警务改革方案的制定提供决策参考。本研究的主要发现有以下四点:(1)警务内涵的四个属性。警务活动同时并存有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和社会性四种属性。警务行为的结果,都是这四种属性一定比例的调和的产物,只不过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国家的警务构成的比例存在差异。(2)西方警务模式的嬗变和演化逻辑。西方警务模式历经统治型警务模式、管理型警务模式和服务型警务模式三个阶段和“职业性主导”、“专业性主导”、“合法性主导”、“快速反应机制主导”和“服务与权变主导”五个演进时期。(3)服务型警务的建构逻辑。警务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生产,这种定位要求警察的核心职能与边缘职能相分离,其中边缘职能向市场和社会转移。(4)中国服务型警务建构的路径选择。中国警务压缩的演化历程造成多种理念和多种警务模式并存的局面,形成“集合性”的警务特征,该集合体不仅涵盖西方警务历次演进的警务模式成分,还夹杂古代社会的非正式警务的路径依赖性和走群众路线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些因素都制约着中国服务型警务模式的建构推进。唯有进行宪政理念的警察权重构、立足多中心治理框架下警务的社会化供给和实施行政伦理主导下的警务运行监督机制等综合行动,方能完善我国服务型警务的实现。本项研究的主要创新在三个方面:第一,研究视角上,从新制度经济学和制度变迁的视角对警务模式创新展开研究。第二,研究方法上,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对服务型警务的概念、内涵、运行机制进行了理论架构。第三,理论研究上,将当代公共管理的若干核心理念,如政府、市场与社会三元结构理论、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等具体运用到服务型警务模式的研究,积极探索适应中国社会背景的本土化警务建构的路径与对策。由于本人学识的局限性以及警察制度领域的复杂性,本项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1)主要对服务型警务进行了宏观性的理论建构,对服务型警务运行机制的研究只限于定性研究,未做量化研究。(2)对于我国服务型警务建设的动力机制和阻力瓶颈的研究也主要限于规范分析和定性研究,而对各相关主体的意愿和动力没有进行深入调查和实证研究。(3)对警务市场化供给的方式、规制等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
曲睿[10](2014)在《群体性事件的法理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结构转型的历史新时期,改革进程不断深化,新的利益分配格局不变发生新变化。社会经济效益飞速发展,社会结构的分层固化导致了社会矛盾层出不穷。民众的权利意识在增强,但是均衡利益分配方式滞后,司法救济渠道失灵,民众对话平台不对等等这些原因使得大量群体性事件涌现。法学作为一个社会学科,应该把这一突出社会问题纳入到研究的视野里,把法律工具与社会现象做有益结合,有助于从整体出发,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也能够更好地利用法律的规范与控制作用,从法律层面上寻找到如何解决群体性事件这样一个严重社会矛盾的方法。寻求治理群体性事件的理论基础是法律治理群体性事件的前提,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是群体事件的理论概述。笔者首先分析群体性事件的内涵,总结归纳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按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变化规律和特点,进行归纳和分类。比对学界分析群体性事件的几种理论架构,试图找出研究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治理上的理论依据。分析问题以期找到解决之策,在第二部分着重分析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根源,首先着眼于历史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社会转型期的时代背景、社会资源分配的格局变化、社会分层固化导致的利益表达机制失衡的现实因素,以及法治政府的构建对于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意义。最后从公民法治意识,法律文化,司法救济渠道等几个方面入手,详细分析了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最后一个部分是在经过分析论证诱发群体性事件的深层原因,探讨如何实现在法治层面上,找到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手段。群体性事件法律治理比较可行的途径在于建立宪政政府,畅通公民利益表达渠道,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和改革诉讼制度。在司法救济制度下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但是法律并不是万能的,还应当建立多元化的利益补偿路径。分析群体性事件的理论缘起和成因分析是文章的重心部分,把群体性事件在法律范围内治理的可行性的问题作为研究对象。运用法学和社会学领域的理论成果,通过逻辑分析方式把问题进行类型化处理,找到规律。从法学的视角来剖析群体性事件,找出解决处理问题的方法,总结经验得失,试图找到有效解决问题的新途径,最终得出有实际可行性意义结论。把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纳入到法律的有序规范中,为法治社会的建设作出有价值的参考论证。
二、让公正体现在每次执法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让公正体现在每次执法中(论文提纲范文)
(1)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法律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预期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薪酬分配公正及其法律实现的理论阐述 |
第一节 薪酬分配公正的概念阐释 |
一、薪酬概念的理论阐析 |
二、劳动者概念的理论阐析 |
三、公正概念的理论阐析 |
第二节 薪酬分配公正的理论基础 |
一、哲学维度 |
二、法律维度 |
第三节 薪酬分配公正法律实现的现实必要性 |
一、以人民为中心的回应 |
二、得所应得的强化 |
三、差别原则的考量 |
四、现实国情的呼唤 |
第四节 中国传统分配公正理论的历史演进 |
一、传统分配公正思想的演进 |
二、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
第二章 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评判标准 |
第一节 经济学的评判标准 |
一、基尼系数 |
二、要素价格理论 |
第二节 法学的评判维度 |
一、劳动报酬请求权的实现程度 |
二、同工同酬的实现程度 |
三、劳动薪酬集体协商的实现程度 |
第三章 薪酬分配公正法律实现的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当代薪酬分配法律实现的典型模式 |
一、市场与政府共同作用型——瑞典 |
二、市场主导型——美国 |
三、政府主导型——巴西 |
第二节 对当代中国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借鉴意义 |
一、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应与时俱进 |
二、破除阻碍市场机制运行的壁垒 |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归位 |
四、建立公平且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 |
五、完善薪酬配套政策体系 |
第四章 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权力保障机制 |
第一节 权力配置基本要义 |
一、权力配置原则 |
二、权力配置结构 |
三、影响权力运行的因素 |
四、实现薪酬分配公正过程中的权力运行困境 |
第二节 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国家责任 |
一、司法公正的型塑 |
二、薪酬分配制度的完善 |
三、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
第三节 疫情下薪酬分配公正与政府权力行使 |
一、政府权力在疫情保障中的行使方式 |
二、疫情背景下的薪酬分配 |
三、薪酬分配公正对权力行使的新要求 |
第五章 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权利实现机制 |
第一节 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权利观 |
一、人本理念下的权利观 |
二、劳资共赢理念下的权利观 |
第二节 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权利支撑 |
一、群体公正的实现——劳资共决权 |
二、个体公正的实现——同工同酬权 |
三、现实公正的实现——劳动报酬请求权 |
第六章 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社会支撑机制 |
第一节 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中工会角色定位及其实现 |
一、工会的角色定位 |
二、工会在薪酬分配中的作用 |
三、工会的代表权保障 |
四、工会的维权手段保障 |
第二节 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中职工代表大会角色定位及其实现 |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角色定位 |
二、职工代表大会在薪酬分配中的职能 |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决策权保障 |
四、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建议权的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维多利亚惊悚小说的伦理取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问题的缘起 |
第二节 维多利亚惊悚小说研究文献综述 |
第三节 选题研究的内容、意义与方法 |
第四节 理论框架:文学伦理学批评 |
第一章 惊悚小说的总体伦理取向 |
第一节 贵族伦理秩序与中产阶级的焦虑 |
第二节 性别伦理和职业精英伦理叙事 |
第三节 小说伦理取向与和谐社会构建 |
第二章 贵族阶级财产引发的伦理取向 |
第一节 贵族财产的伦理叙事 |
第二节 贵族阶级的私有财产伦理观 |
第三节 贵族财产层面的文学伦理学批评 |
第三章 惊悚小说的性别伦理取向 |
第一节 贵族家庭成员的性别伦理观 |
第二节 男性人物的性别伦理取向 |
第三节 性别伦理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
第四章 职业精英的职业伦理取向 |
第一节 法律精英的职业伦理取向 |
第二节 医学精英的职业伦理取向 |
第三节 职业精英的职业伦理反思 |
第五章 作品形式与伦理取向的关系 |
第一节 伦理叙事的形式美学创新 |
第二节 政治伦理美学价值的生成 |
第三节 艺术创新与伦理取向的形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致谢 |
(3)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行政处罚中适用比例原则概述 |
2.1 比例原则的内容 |
2.1.1 比例原则的涵义 |
2.1.2 比例原则的特征 |
2.2 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的必要性 |
2.2.1 行政处罚理论中比例原则的必要性 |
2.2.2 行政处罚实践中比例原则的必要性 |
第三章 域外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3.1 比例原则在大陆法系中的适用 |
3.2 比例原则在英美法系中的适用 |
3.3 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四章 行政处罚中适用比例原则的案例分析 |
4.1 适当性原则在我国行政处罚中的具体实践 |
4.2 必要性原则在我国行政处罚中的具体实践 |
4.3 狭义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处罚中的具体实践 |
第五章 行政处罚中适用比例原则的问题及对策 |
5.1 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存在的问题 |
5.1.1 行政处罚法中处罚幅度规定模糊 |
5.1.2 执法主体的主观意识较强 |
5.1.3 行政执法操作程序不够明确 |
5.2 行政处罚中适用比例原则的对策 |
5.2.1 新生事物出现应合理运用比例原则 |
5.2.2 将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相关立法中的适用 |
5.2.3 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相关执法中的运用 |
5.2.4 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诉讼案件的具体适用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行政赔偿诉讼原告举证困境司法化解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三、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及论文结构 |
五、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行政赔偿诉讼原告的举证困境 |
第一节 行政赔偿诉讼原告举证的制度设置与困境形成 |
一、举证责任的界定及其分配意义 |
二、我国行政赔偿诉讼举证责任的规范变迁 |
三、行政赔偿诉讼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
四、行政赔偿诉讼原告举证困境的形成 |
第二节 行政赔偿诉讼原告举证困境的客观表现 |
一、行政赔偿诉讼原告的举证概况 |
二、行政赔偿诉讼原告举证困境的具体形式 |
三、行政赔偿诉讼原告举证困境的一般后果 |
第二章 行政赔偿诉讼原告举证困境形成原因分析 |
第一节 行政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范较为粗疏 |
一、规范的粗疏导致司法实践缺乏明确指引 |
二、粗疏的规范有赖于司法实践的细化 |
第二节 被告涉诉行政行为妨碍证明 |
一、违反行政程序导致原告证明受阻 |
二、妨碍证明后果需要司法回归公正 |
第三节 司法未认清行政赔偿诉讼的特殊性 |
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争 |
二、特殊性不清导致理由说明缺失 |
第四节 基于行政诉讼衍生出的司法保守性 |
一、判决书中的“选择性忽视” |
二、群体性纠纷中折射出的司法保守性 |
第三章 行政赔偿诉讼原告举证困境司法对策的现状评析 |
第一节 法院化解原告举证困境的对策 |
一、原被告之间举证责任的转移 |
二、原告方证据证明标准的降低 |
三、基于经验法则的事实推定 |
四、法院的酌情认定 |
第二节 司法对策适用的不足与局限 |
一、举证责任转移标准不明确 |
二、事实推定与酌情认定尺度不统一 |
三、判决理由说明不清晰 |
第三节 原告举证困境司法对策不足的原因 |
一、司法审查的价值取向 |
二、法院审判权力的运行机制 |
三、司法裁判的平衡目的 |
第四章 行政赔偿诉讼原告举证困境司法对策的完善 |
第一节 厘清举证困境司法化解对策的适用结构 |
一、证明妨碍理论在举证困境中的适用 |
二、证明妨碍视角下原告举证困境的结构分析 |
第二节 强化原告举证责任承担的司法效果 |
一、司法过程应当考量的相关因素 |
二、初步证明的认定逻辑与标准 |
三、综合考量结果适用证明标准 |
四、扩大事实推定与酌情认定适用范围 |
第三节 重视举证困境化解的必要程序 |
一、认定构成举证困境的原告义务和被告权利 |
二、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义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概况 |
(三)研究特点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四、研究重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重点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研究创新之处 |
(二)研究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法治文化概述 |
第一节 法治文化的概念界定 |
一、法治的含义 |
二、文化的含义 |
三、法治文化的含义 |
四、法治文化相关概念的梳理 |
第二节 法治文化的特征 |
一、内涵的当代性与结构的层次性 |
二、思想的先进性与功能的渗透性 |
三、价值的标引性与人性的终极性 |
四、形式的多样性与进程的开放性 |
第三节 法治文化的结构与功能 |
一、法治文化的结构 |
二、法治文化的功能 |
三、法治文化结构优化与功能提升 |
第二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理论渊源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法治文化思想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文化思想 |
二、列宁的法治文化思想 |
三、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法治文化思想 |
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的法治文化思想 |
第二节 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思想 |
一、自然法思想 |
二、儒家的法治思想 |
三、法家的法治思想 |
四、启蒙思想家的“天下之法”的法治思想 |
第三节 西方法治文化思想 |
一、西方法治文化思想的生成与演进基础 |
二、西方法治文化思想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扬弃继承与批判借鉴法治文化的思想资源 |
一、扬弃继承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思想 |
二、批判借鉴西方法治文化思想 |
三、以马克思主义法治文化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法治文化创新发展 |
第三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历程与成就. |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历程 |
一、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进程 |
二、依法治国与法治文化建设的关系 |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成就 |
一、法治文化建设的突出性贡献 |
二、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性成就 |
第四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法治文化量化评估实践 |
一、法治指数的应用——以中国为评价范本 |
二、中国科学研究机构的法治评估数据 |
三、中国法治文化量化评估的发展展望 |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高地——高校的法治文化建设现状实证分析 |
一、高校物质层面的法治文化建设现状 |
二、高校制度层面的法治文化建设现状 |
三、高校精神层面的法治文化建设现状 |
四、高校行为层面的法治文化建设现状 |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现实问题 |
一、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影响法治文化建设的同步性 |
二、制度规范与法治文化现状契合性存在障碍 |
三、全民普法式教育难以提升公民的法治信仰 |
四、法治文化的行事方式还未在公民中形成 |
五、当前我国法治文化建设基础薄弱 |
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问题的根源 |
一、华夏土地上的农耕文明掣肘法治文化的建设 |
二、人治传统难以培育出滋养法治文化的肥沃土壤 |
三、缺乏足以支撑法治文化的人文精神资源 |
四、缺乏足以支撑社会良性发展的契约精神 |
五、法治思维难以满足时代需求 |
第五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容与架构 |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容 |
一、物质层面的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建设的物化形态 |
二、制度层面的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建设的制度体现 |
三、精神层面的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在要义 |
四、行为层面的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建设的外显形式 |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架构 |
一、科学立法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坚实基础 |
二、严格执法是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支撑 |
三、公正司法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核心环节 |
四、全民守法是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保障 |
第六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党对法治文化建设的领导 |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
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
四、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
五、尊重人类文化多样性 |
六、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 |
一、物质层面的法治文化:着力推进法治组织物质文化建设 |
二、制度层面的法治文化:着力推进中国社会民主法治建设 |
三、精神层面的法治文化:着力推进人本精神文明成果建设 |
四、行为层面的法治文化:着力推进行为主体法治实践建设 |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运行机制 |
一、构建法治文化建设的动力机制 |
二、优化法治文化建设的传播机制 |
三、培育法治文化建设的创新机制 |
四、完善法治文化建设的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比较视域下的中美调查性报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核心概念界定 |
1.5 研究方法 |
1.6 研究思路及框架 |
1.7 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2 中美调查性报道源流梳理 |
2.1 中国调查性报道的源流 |
2.2 美国调查性报道的源流 |
3 中美调查性报道采访实务观照 |
3.1 调查性报道题材选择比较 |
3.2 调查性报道采访对象比较 |
3.3 调查性报道采访特点比较 |
4 中美调查性报道写作实务辨析 |
4.1 中美调查性报道写作特点比较 |
4.2 中美调查性报道叙事比较 |
4.3 中美调查性报道写作语言比较 |
5 中美调查性报道的差异归因 |
5.1 中美新闻传播观念差异对调查性报道的影响 |
5.2 中美新闻体制差异对调查性报道的作用 |
5.3 中美新闻调控规制对调查性报道的制约和保障 |
6 结语 |
6.1 中国调查性报道要有独立个性 |
6.2 中国调查性报道相对不成熟 |
6.3 网络时代的中美调查性报道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由 |
二、核心概念界定 |
(一) 法治 |
(二)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 |
(三)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现状述评 |
(一) 关于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研究 |
(二) 关于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的研究 |
(三) 关于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研究 |
(四) 关于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研究 |
五、基本思路 |
六、研究方法 |
七、创新之处 |
第1章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理论来源和现实依据 |
一、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理论来源 |
(一) 批判和借鉴资产阶级法治思想 |
(二) 批判和吸收空想社会主义的法治构想 |
二、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现实依据 |
(一) 实现无产阶级公民权的需要 |
(二) 从“批判的武器”到“武器的批判” |
(三) 巴黎公社法治经验的总结 |
第2章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发展的历史轨迹 |
一、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萌芽期(1835-1844年) |
(一) 在新理性批判主义的发展中不断摸索 |
(二) 由新理性批判主义转向历史唯物主义的尝试 |
二、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形成期(1845-1848年) |
(一) 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形成中不断思考 |
(二) 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形成的重要标志——《共产党宣言》的问世 |
三、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发展期(1848-1895年) |
(一) 1848年欧洲革命及革命失败后的探索 |
(二) 第一国际期间同改良主义等的斗争 |
(三) 对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经验总结 |
(四) 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进一步提炼理论 |
第3章 对资产阶级法治的深刻批判 |
一、对资产阶级法治虚伪性的批判 |
(一) 资产阶级法治不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 |
(二) 资产阶级法治不符合实质法治的要求 |
(三) 资产阶级立法目的是保障资产阶级利益 |
(四) 资产阶级司法完全由资产阶级操控 |
(五) 资产阶级选举制度是保障资产阶级特权的 |
二、对资产阶级法治中公民权与人权二元分立的批判 |
(一) 资产阶级法治中的公民权与人权分离 |
(二) 资产阶级宪法是公民权与人权二元分立的体现 |
三、对资产阶级法治狭隘性的批判 |
(一) 资产阶级法治是政治解放的局限性的体现 |
(二) 资产阶级法治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对立的体现 |
(三) 资产阶级法治是资本主义社会异化的体现 |
第4章 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初步构想 |
一、社会主义法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
(一) 何谓社会主义法治 |
(二) 社会主义法治何以必要 |
(三) 社会主义法治何以可能 |
二、社会主义法治的体系: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
(一) 宪法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大法 |
(二) 刑法和诉讼法保障司法公正 |
(三) 国际法和环境法是社会发展的新需要 |
(四) 民商法是衡量社会交往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
(五) 经济法是指导经济活动和劳动行为的准则 |
(六) 婚姻家庭法是实现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重要保证 |
三、社会主义法治的机制:“五位一体”保障实质法治的实现 |
(一) 立法是关系法治运行效果的首要环节 |
(二) 司法要体现人民意志和人民主权 |
(三) 执法需要对公权力进行合理限制 |
(四) 监督是人民的合法权利 |
(五) 守法是公民的义务 |
第5章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特色 |
一、法治与自由的辩证统一 |
(一) 自由是法治的核心价值 |
(二) 法治是自由的保障 |
(三) 法治的类型直接关系着自由实现的程度 |
二、法治与民主的相向发展 |
(一) 民主是法治的政治基础 |
(二) 法治是民主的规则与手段 |
(三) 法治类型与民主性质紧密联系 |
三、法治与平等的相互关照 |
(一) 平等是法治的内在要求 |
(二) 法治是实现平等的重要手段 |
(三) 不同类型的法治体现出权利平等与实质平等的差异 |
四、法治与人权的相互依存 |
(一) 人权是法治构建的重要因素 |
(二) 法治是人权从应然走向实然的必要保障 |
(三) 法治类型体现了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 |
第6章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理论贡献 |
一、确立了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 |
(一) 对法治的批判和建构都是以社会发展状况为基础的 |
(二) 有法制未必有法治,有法治必定有法制 |
(三) 不同社会类型的法治存在一定差别 |
二、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思想来源 |
(一)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指明方向 |
(二)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发展——列宁法治思想 |
(三)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
三、对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过时论”等错误观点的批驳 |
(一) 基于历史局限性和时代局限性的“过时论”等谬误 |
(二) 对“过时论”等谬误的回应 |
第7章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在当代中国的实践价值 |
一、对推进立法治理的启示 |
(一) 立法治理要缓解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 |
(二) 立法治理应当公众参与、特色创新 |
(三) 立法治理要明确治理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
二、对加强政府治理的指导 |
(一) 政府治理要推进治理体系法治化 |
(二) 政府治理要促进治理能力法治化 |
三、对重视党的治理的启导 |
(一) 依法从严治党是党的治理的必由之路 |
(二) 依法执政是保障人民主权和民主的必要举措 |
四、对增强社会组织治理的指引 |
(一) 社会组织治理是实现平等的重要手段 |
(二) 社会组织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性不断体现 |
五、对培育法治公民的引领 |
(一) 培育法治公民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 |
(二) 培育法治公民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及科研情况 |
致谢 |
(8)论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已有研究成果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之处和不足 |
第一章 司法权威的本体认识 |
一、司法与司法权 |
二、司法权威的内涵与特征 |
三、司法权威的分类 |
四、司法权威的表现 |
第二章 司法权威的基础理论 |
一、司法权威的来源 |
二、司法权威的构成 |
三、司法权威的价值 |
四、司法权威的功能 |
第三章 西方国家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 |
一、西方司法的理念与特性 |
二、西方司法权威的生成: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 |
三、西方司法权威的构建:司法模式和共同特征 |
第四章 我国司法权威的生成基础与模式选择 |
一、我国司法权威的生成基础 |
二、我国司法权威的构建模式 |
三、我国司法权威构建的模式选择 |
第五章 影响我国司法权威构建因素分析 |
一、当代中国司法权威困境的原因 |
二、法官素质与司法权威 |
三、阳光司法与司法权威 |
四、人本主义缺失与司法权威 |
五、行政干预与司法权威 |
六、法治文化与司法权威 |
七、社会舆论与司法权威 |
第六章 我国司法权威的构建路径 |
一、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
二、推进司法公开制度 |
三、完善司法责任制 |
四、强化审判独立 |
五、加强司法监督 |
六、培育法治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论当代中国警务模式之嬗变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综合评述 |
第三节 论文核心概念解析 |
一、警察 |
二、警务 |
三、警务模式 |
第四节 研究内容、方法与主要创新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技术路线 |
四、研究个案的选取 |
五、研究的主要特色与创新 |
六、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第一章: 历史回溯: 当代中国警务模式的嬗变 |
第一节 中国管理型警务的初创” |
一、从湖南保卫局到巡警署: 模仿西方管理型警务 |
二、中国管理型警务在国统区的创设:国民政府“警甲合一”警务模式 |
三、中国管理型警务在苏区的创设: 革命根据地“政治型”警务模式 |
第二节 当代中国警务模式的演进 |
一、管理型警务模式发展的第一阶段:“政治型”警务的延续(1949至 1978年 |
二、管理型警务模式发展的第二阶段:“管制型”警务的变革(1979至 2000年) |
三、“服务型”警务模式的肇始(2001年至今) |
第三节 中国警务模式嬗变的契机 |
一、社会结构调整:中国警务模式演化的基础 |
二、市场经济变革:中国警务模式变迁的催化剂 |
三、政府体制改革: 中国警务模式演进的压力 |
第四节 中国转型时期警务模式变革的动因 |
一、执法环境: 中国转型时期异常严峻的治安生态 |
二、内部因素: 中国警务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
三、外部因素: 世界警务不断改革与创新 |
第二章 案例论析: 国内若干警务创新的实践 |
第一节 新乡“局所合一”的警务改革 |
一、减少层级:警务结构的扁平化 |
二、四警合一: 警务职责的整合 |
三、服务民生: 警务职能的前移 |
第二节 镇江“大巡防”警务改革 |
一、大巡防格局:一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 |
二、弹性工作制: 警务效能的提高 |
三、契约化保险联防: 警务运行机制的市场化 |
第三节 湖州“民意导向”警务改革 |
一、警务广场: 建立警察、传媒及民意的互动机制 |
二、电子政务: 建设服务型警务的突破口 |
三、信息公开: 实现阳光警务的关键 |
第四节 成效与反思 |
一、“集合式”警务的现实与无奈 |
二、市场机制与社会机制发展的瓶颈 |
三、服务型警务建设的障碍 |
第三章 境外警务实践的考察 |
第一节 西方两大警察体系的渊源 |
一、大陆派警察体系的萌芽 |
二、海洋派警察体系的兴起 |
三、西方两大警察体系演化的内在动力 |
第二节 西方警务现代性的发轫 |
一、从镇压者到宝贝型警察: 务职业性的开始 |
二、政治化与反政治化的博弈: 向专业性道路的警务 |
三、快速反应的警务机制: 就警察的机动性 |
四、合法性的缘起: 变警察的亚文化 |
第三节 西方警务后现代性的思辨 |
一、社群主义的归宿: 向社区警务的哲学基础 |
二、决策与执行的重组: 中与分权的对立与统一 |
三、合作与共治的: 察边缘职能的剥离 |
四、市场治理机制: 务私有化与竞争的理念 |
五、迈向新秩序: 察权由社会分享 |
第四章 中国警务模式重构: 设服务型政府背景下的回应 |
第一节 当代公共管理的若干核心理念及其在本研究的论析 |
一、从一元到多元:政府、市场与社会之交集、互动与制衡 |
二、从矛盾、冲突到合作共治: 种力量与机制的均衡 |
三、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供给理论 |
四、外部性理论 |
第二节 公共管理范式的转换与服务型政府的出现 |
一、从统治、管理走向服务: 共管理演进的逻辑与范式转换 |
二、服务型政府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取向 |
三、中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
第三节 公共管理范式转换对应的警务模式 |
一、统治行政范式下的警务模式 |
二、管理行政范式下的警务模式 |
三、服务行政范式下的警务模式 |
第五章 建构基于公共安全供给的服务型警务模式 |
第一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建构的逻辑 |
一、警务属性的现代定位: 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的视角 |
二、警务目标重组: 核心职能与边缘职能的分离 |
三、警务结构调整: 层级减少与扁平化 |
四、警务功能转移: 趋向社会化与市场化 |
第二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建构的可行性 |
一、核心理念之源泉: 民主制的参与和协商 |
二、动力机制: 共利益的共享性 |
三、政治空间: 政府角色转换 |
四、时代背景: 公共领域的拓展与公共精神的弘扬 |
五、社会基础: 市场和第三部门的成长 |
第三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建构的价值取向 |
一、效率与正义的权衡 |
二、权力与权利的制衡 |
三、管理与服务的均衡 |
四、秩序与自由的平衡 |
五、合作与共治的连衡 |
第四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的概念、内涵与运行机制 |
一、服务型警务模式的概念 |
二、服务型警务模式的内涵 |
三、服务型警务的运行机制 |
第六章 建构服务型警务的路径之一: 重构基于宪政平台之警察权 |
第一节 宪政理论中的国家主义和自由主义 |
一、自由主义: 从霍布斯、洛克、卢梭到孟德斯鸿 |
二、国家主义: 从马基亚维利、让·布丹到黑格尔 |
三、公民社会的崛起: 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对立统一 |
四、和谐理念: 本研究的价值取向 |
第二节 宪政理念下警察权与公民权的辩证关系 |
一、宪政基本思想 |
二、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内涵解析 |
三、宪政理念下警察权与公民权的重新定位 |
四、宪政框架下警察权属性的嬗变 |
第三节 宪政理念下警察权构建的原则 |
一、分权原则: 警察权配置的制衡性 |
二、比例原则: 警察权运用的合理性 |
三、公共原则: 警察权行使的正当性 |
四、程序原则: 警察权运行的合法性 |
五、司法控制原则: 警察权监督的效能性 |
第七章 建构服务型警务模式的路径之二: 实现多中心治理框架下警务的多元化供给 |
第一节: 多中心治理理论 |
一、多中心理论的假设 |
二、多元化警务主体的培育 |
三、多中心秩序的优势 |
第二节: 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化供给的建构 |
一、警务的市场供给 |
二、警务的社区供给 |
三、警务服务的自愿者 |
第三节: 警务运行多重协调机制的完善 |
一、多元化警务供给的潜在问题 |
二、政府警务规制对多元化警务供给的调节 |
三、区域之间合作警务协调机制 |
第八章 建构服务型警务模式的路径之三: 完善行政伦理主导下的警务运行的自律与他律 |
第一节 行政伦理与警察伦理 |
一、公权力的伦理解析 |
二、行政伦理的现代精神 |
三、警察伦理的评价要素 |
第二节 警察行为的异化及其矫正 |
一、亚文化: 警察行为异化的表象 |
二、权力寻租: 警察行为异化的动因 |
三、投诉与问责: 警察行为异化的矫正 |
第三节 警务运行自律与他律的完善与强化 |
一、道德内化: 警察行为自律的保障 |
二、多元监督: 中国警务外部控制的基本结构 |
三、绩效考核: 警务运行质量的评定 |
四、司法问责: 警务运行控制的保障 |
第九章 结语: 警务模式未来的发展 |
一、警务社会属性的必然走向 |
二、风险社会警务的多元诉求 |
三、多元治理下的警务协同 |
附录 当代中国警务的演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群体性事件的法理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一、 群体性事件的理论概述 |
(一) 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分析 |
(二) 群体性事件理论渊源与国内外研究现况 |
1、 群体性事件与社会冲突理论 |
2、 “集群行为”或“集合行为” |
3、 安全阀制度 |
4、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
5、 国外对于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治理 |
(三) 基于法学视角的群体性事件特点 |
1、 主体的群体性 |
2、 利益性 |
3、 矛盾突发性 |
4、 组织性 |
5、 社会危害性 |
(四) 群体性事件的类型 |
1、 从参与主体构成进行划分 |
2、 从主观方面的特定目的性出发 |
3、 从动机上进行划分 |
4、 从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划分 |
二、 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 |
(一) 历史文化传统的冲突与局限 |
(二) 利益分配机制与诉求表达机制失衡 |
(三) 法治失衡与立法缺失 |
(四) 司法救济功能失灵 |
(五) 政府公信力失衡 |
三、 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法治途径选择 |
(一) 建立宪政体制 |
(二) 完善民生领域法律法规 |
(三) 构建公众利益表达机制 |
(四) 规范执法权力行使方式 |
(五) 增强司法公信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让公正体现在每次执法中(论文参考文献)
- [1]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法律实现[D]. 王琼. 吉林大学, 2021(01)
- [2]维多利亚惊悚小说的伦理取向研究[D]. 胡贝克.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3]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适用问题研究[D]. 郝润华. 北方工业大学, 2019(07)
- [4]行政赔偿诉讼原告举证困境司法化解路径研究[D]. 周念琪.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D]. 刘建宁. 兰州大学, 2018(11)
- [6]比较视域下的中美调查性报道研究[D]. 段勃. 华中科技大学, 2017(10)
- [7]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D]. 李颖. 广西师范大学, 2016(05)
- [8]论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D]. 刘宏宇. 南京大学, 2016(05)
- [9]论当代中国警务模式之嬗变与重构[D]. 胡建刚. 南京大学, 2014(05)
- [10]群体性事件的法理分析[D]. 曲睿. 河南大学, 20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