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证机构的二元性看公证处的改革

从公证机构的二元性看公证处的改革

一、从公证组织的双重性谈公证处的改革(论文文献综述)

樊江宁[1](2008)在《浅谈公证涉诉模式》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证制度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近年来,一系列公证可诉性问题,在法学理论界引起了不小的争论,基本上形成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种观点。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成为公证行业最为欢欣鼓舞的大事。但《公证法》并没有解决目前公证行业面临的所有问题,这其中也包括公证诉讼模式问题。《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试图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来替代解决对公证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公证行为本身似乎成为了不具可诉性的行为。立法的不足加剧了公证理论界对于公证行为诉讼模式的争论,因此司法实践中的“各自为战”局面也将在一定时期内还将继续下去,这也使公证行为可诉性的理论探讨更具有了现实意义,也是本文写作的目的。本文对于公证行为诉讼模式的理论探讨,从公证机构、公证行为及公证赔偿的性质等问题入手,结合公证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对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等实质性决定因素,比较两种诉讼模式的不同特点,对已有观点提出不同个人见解,从而得出结论:当前适应我国国情的公证行为诉讼模式,应该是以民事诉讼为主体,个别欠发达地区实行行政诉讼的结合诉讼模式。

金月蓉[2](2004)在《论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公证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公证是一种非诉讼的程序性法律制度,现代国家几乎都建立了公证制度以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作为一种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公证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不可或缺。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下的国家公证管理体制已经与现实产生了种种矛盾。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政治体制改革,为公证机关的定位这个课题提供了广泛讨论的空间。近年来,改革公证体制的呼声越来越高,一方面这是值得我们庆幸的,因为长久以来我国实行国家公证处体制,公证处虽然与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科室在法律地位上有所区别,但实际的情况是无论是从人事还是财政上,公证处都没有体现独立性,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处的行政管理在新时期暴露出来种种问题,缺乏独立性的公证处,公证员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另一方面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改革,我们都不能忽略的是这都是在现阶段的中国所要从事的改革,中国的国情是我们在改革中无法回避的现实。因此一味照抄照搬国外所谓的先进经验和制度也不是我们明智的选择。历史传统,经济发展水平,<WP=4>文化底蕴,民众的法律意识等各方面的因素决定了我们必须思考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公证管理体制改革道路。 本文从介绍公证的起源着手,对起源于古罗马,发展于法国的拉丁公证制度作了比较详细的介绍。同时介绍了我国古代公证的发展,其中以宋代印契制度为代表的中国古代公证以及“宋书铺”这一我国古代公证机构的雏形对我国古代公证制度的发展尤为影响重大。本文的重点是探讨我国现行公证体制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作者试图通过分析比较,提出自己对完善公证体制改革的一点粗浅的看法。在比较了公证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与我国的公证机构管理模式之后,作者对公证权作了一个分析,认为公证权既非行政权也非司法权,它应当是一个具有社会公共权力特征的证明权。公证机构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因此对其错证行为问责应当不再适用以前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而应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在公证机构的改革被定位为是具有证明、服务、沟通、监督职能作用的市场中介组织的时代背景下,作者认为把公证机构的性质界定为具有履行国家公共职权和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双重职能的国家专门的证明机构是准确的。当前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公证机关的独立性问题,以及体制改革。在对这些问题反复思考的基础上,作者从促进我国公证机构事业体制改革,逐步赋予公证人独立法律地位以及公证赔偿等三个方面对完善我国的公证制度提出了一些构想。

吴俐[3](2003)在《公证案件属性的法理分析》文中提出 公证争议引起的赔偿案件,给实务部门带来新的问题,如诉诸法院的公证案件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适用怎样的审判程序等。司法部门普遍认为,公证案件属于行政案件,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第3条第50项规定:"公证人员

刘疆[4](2003)在《公证改革的10个基本问题》文中指出 公证工作改革历经十几年探索,仍有许多基本的、重大的理论问题未能解决。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贾东明副主任于2001年参加"公证体制改革与完善理论研讨会"时,提出了10个问题’,这10个问题虽没有涵盖公证制度改革目前的全部问题,但应是目前公证制度改革遇到的最基本的问题。问题之一公证证明力来源于哪里由谁行使传统的观点认为,公证的证明力来源于国家,是国家的授权,公证处作为国家机关代表国家行驶证明权。笔者认为,公证的证明力,应是来源于法律授权,因为现代市场经济中,为拉动内需,政府越来越多地介人投资和消费(如政府采购),如果把公证视为国家授权,公证员代表国家,在公证中就会造成"两个国家代表对付一个老百姓"的尴尬,因此,公证还是源于法律授权,以市场中立者的身份履行职务为好。

陈志全[5](2002)在《从公证组织的双重性谈公证处的改革》文中认为

吴晓烨[6](2001)在《试论我国现代公证制度》文中提出公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今天的社会民事经济生活中处于无可替代的地位,为许多发达国家所重视,尤其是德、法、日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不仅以成文法明确公证制度,如台湾于1980年正式颁布并实施了《公证法》,而且在民事经济法律中强调公证的地位与作用,如在法国,对于商品买卖、制造合同、海路运输、农作物转让、清偿协议、雇用合同以及文学、音乐作品的出版均要办理公证。在我国,建国初期公证处是属于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处,专门从事涉外公证,业务范围很窄,但作为一个对外的窗口,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在1956 年董必武同志曾指出:“公证制度是认证机关团体和公民法律行为的一种良好制度 应当加速推行。”但由于历史的原因,至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公证制度才得到恢复,公证处才得以重建。公证处创建、重建之初,国家将其列为国家机关,公证人员一律为国家行政干部。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这样设置为稳定公证队伍,吸引人才,开拓业务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天,国家的国民经济蓬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社会成员素质的普遍提高,要求公证等法律部门为社会、人民、为经济之建设与发展提供更高质、更快捷、更全面的法律服务。原先的公证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这种新型情况。落后就应变革。2000年7月31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并于当年10 月1 日起正式实施。改革方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公证事业跨入了一个新的历史行程。 <WP=3>公证法律制度内容庞杂,主要涉及民商法和国际私法范围,但因她是浩瀚法律领域中一个不太起眼的分子,故而法律界对公证的理论研究历来没有投入过多的精力,就是对公证的实物操作除本身是公证人员以外,也少有人了解。笔者从事公证工作十多年,熟悉公证理论与实务,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考虑到公证法律制度在我国处于尚未成熟的阶段,制定《公证法》已迫在眉睫,笔者才最终决定将其作为自己硕士学位的论文题目。由于学识、经验和时间所限,只能对我国公证制度做一些初步的探讨。本文试从分类整理的基础上采用系统、比较、解释的方法,加以理论的归结,从中外公证制度简介开始,着重归纳分析现代我国公证制度的性质、职能和效力,因为依笔者之拙见,讨论一种法律制度,最重要的就是讨论他的性质、职能和效力,有了实质的内容,方才可以对该种制度做评判和建议。当然,这也包涵了笔者对于正在进行的我国公证制度改革寄与的希望。对现代我国公证制度的研究,笔者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一、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研究公证法学应遵循人类认识一切事物的根本方法,即必须实事求是,不脱离历史条件,不脱开当时当地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实际情况,在《公证法》未出台之前,公证的规定基本都是程序上的,对公证制度作纯理论研究,将难以找到基点,将公证理论与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相结合,才有研究的基础和运用价值。二、比较研究的方法有比较才有鉴别。笔者在对我国公证制度和公证的理论和操作实物作为研究重点的同时,也要适当介绍外国古代的公证制度和学说,以供比较、借鉴,从而更好的分析、研究现代公证制度。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公证制度概述,内容包括公证的概念、中外公证制度简介;第二章为公证性质的界定,从现代各国公证性质的分析着手,着重探讨了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公证制度的性质发生的变化,因为该章内容较多特加了一个小结部分;第三章为公证的职能,基本的沿着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所明确公证处具有证明、服务、沟通、监督职能的基调,适当有所增加笔者自己的观点,细化归并了上述四项中的某些职能,也设想了公证机<WP=4>构应有的一些新职能,也共作公证四大职能讲;第四章为公证的效力,内容涵盖证据、强制执行以及法律上的效力等几方面;第五章为结语,主要是笔者借此机会对公证制度改革提出些建议,旨在探索公证改革之步伐,为完善中国现行公证制度尽一名普通公证人的微力。

陈志全[7](1994)在《从公证组织本身的双重性谈我国公证处的改革》文中研究指明

二、从公证组织的双重性谈公证处的改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公证组织的双重性谈公证处的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1)浅谈公证涉诉模式(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提要
Abstract
引言
1 公证制度及现行的公证行为诉讼模式
    1.1 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
        1.1.1 罗马时期
        1.1.2 中世纪
    1.2 我国公证制度发展历程
    1.3 关于公证机构、公证行为、公证效力的定性问题
        1.3.1 公证机构的定性
        1.3.2 公证行为的定性
        1.3.3 公证效力的定性
    1.4 目前学术界关于公证行为诉讼模式的主要观点
        1.4.1 采用民事诉讼模式的观点依据
        1.4.2 采用行政诉讼模式的观点依据
    1.5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同公证行为诉讼模式
        1.5.1 适用民事诉讼模式的审判实践
        1.5.2 适用行政诉讼模式的审判实践
2 公证行为诉讼模式的确定原则及决定因素
    2.1 诉讼模式所应遵循的确定原则
    2.2 公证行为诉讼模式的决定因素
        2.2.1 公证机构、公证行为的性质及公证赔偿责任
        2.2.2 公证的效力及公证行为的性质
        2.2.3 两种诉讼模式对公证机构、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不同要求和影响
3 与《公证法》相适应的公证行为诉讼模式的构想
    3.1 证明性公证行为适用民事诉讼模式
        3.1.1 证明性公证行为的范围和特征
        3.1.2 引入民事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完善证明性公证行为的民事诉讼模式
    3.2 对于非证明性公证行为适用何种诉讼模式之辨
        3.2.1 非证明性公证行为的范围和特征
        3.2.2 非证明性公证行为也适宜采用民事诉讼模式
    3.3 当前适应我国国情的公证行为诉讼模式,应该是以民事诉讼为主,个别欠发达地区实行行政诉讼的模式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详细摘要

(2)论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公证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导言
第一章 公证与公证制度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公证的起源
        一、拉丁公证的起源
        二、我国公证的起源
    第二节 公证制度的发展
    第三节 公证权的性质分析
        一、三权分立和行政权的扩张
        1. 行政权的扩张
        2. 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二、公证权的性质--从国家证明权到社会公共权力
        1. 公证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2. 公证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力
第二章 我国现代公证制度的演变、现状及问题
    第一节 我国现代公证制度的演变
        一、国民党政府时期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证制度
        二、社会主义公证制度的发展
        1. 1946 年至1958年:新中国公证制度的确立和发展阶段
        2. 1958 年至1978年:削弱和停办阶段
        3.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92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前:恢复与发展阶段
        4. 1992 年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至今:公证的改革发展时期
    第二节 我国公证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公证制度
        二、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公证制度的问题
        1. 关于公证机关的独立性问题
        2. 关于公证处的经费管理问题
        3. 有关公证赔偿的问题
        4. 公证机构的诉讼性质问题
第三章 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公证制度的构想
    第一节 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
    第二节 促进我国的公证机构事业体制改革
    第三节 设立公证人事务所,赋予公证人独立法律地位
        一、部分国家公证人地位介绍
        二、公证职业的双重属性概述
        三、我国公证人处性质和公证人地位探讨
        四、强化公证人法律地位的建议
    第四节 建立全国范围的公证赔偿制度
        一、第一个关于错证赔偿的地方性规定:《上海市关于公证赔偿的规定》
        二、外国公证制度中关于错证赔偿的规定
        三、域外经验的借鉴意义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4)公证改革的10个基本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问题之一
问题之二
问题之三
问题之四
问题之五
问题之六
问题之七
问题之八
问题之九
问题之十

(6)试论我国现代公证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公证制度概述
    第一节 公证的概念
    第二节 中外公证制度简介
        一 拉丁公证制度
        二 英美公证制度
        三 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公证制度
        四 我国内地公证制度
第二章 公证性质的界定
    第一节 各国公证制度性质的分析
        一 国家公务执行性
        二 社会法律服务性
    第二节 论我国的公证制度性质
        一 我国公证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 我国公证制度性质界定之我见
        三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我国公证职能的探索
    第一节 公证职能定位的意义
    第二节 证明职能
        一 证明法律行为
        二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三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第三节 监督职能
        一 公证监督的特点
        二 赋予公证法律监督的意义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职能
        一 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
        二 公证处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地位
    第五节 服务职能
        一 提存
        二 保全证据
        三 保管遗嘱和其他书证、物证
第四章 我国公证效力的研究
    第一节 公证效力研究的意义
    第二节 证据效力
    第三节 强制执行效力
    第四节 法律上的效力
        一 一般情况
        二 确认继承权、证明遗产分割协议、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和收养关系
第五章 结语:对我国公证制度改革的若干建议
    一 加速公证立法,确立“必须公证”原则
    二 理顺公证机构内部人事、管理、收费等制度
    三 尝试推行主办公证人制度
    四 全面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过错责任赔偿制
    五 完善强制执行制度,强化公证文书效力
参考文献
后记

四、从公证组织的双重性谈公证处的改革(论文参考文献)

  • [1]浅谈公证涉诉模式[D]. 樊江宁.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8(08)
  • [2]论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公证制度的完善[D]. 金月蓉. 华东政法学院, 2004(01)
  • [3]公证案件属性的法理分析[J]. 吴俐. 中国公证, 2003(05)
  • [4]公证改革的10个基本问题[J]. 刘疆. 中国公证, 2003(01)
  • [5]从公证组织的双重性谈公证处的改革[J]. 陈志全. 中国司法, 2002(01)
  • [6]试论我国现代公证制度[D]. 吴晓烨. 华东政法学院, 2001(01)
  • [7]从公证组织本身的双重性谈我国公证处的改革[J]. 陈志全. 当代法学, 199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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