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自由与政府权力:社团组织的法治功能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赵建波[1](2021)在《民族国家叙事下国家认同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章光园[2](2020)在《社员权基本问题研究 ——基于团体法视角的展开》文中认为随着现代社会各类团体组织的设立,团体法在众多部门法领域中不断崛起,私法中逐渐形成了个体法与团体法的二元主体结构,社员权价值日益凸显。肇始于罗马法的个体法研究已经很深入,而作为现代私法另一重要渊源的日耳曼法中的团体法研究还有待加强。与之对应,作为个体法上的权利,包括财产权、知识产权、身份权(亲属权)以及人格权,都已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制度建构也较为完善,而作为团体法上的社员权,横跨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等众多部门法,是团体法有效运行的基石,虽然具体社员权研究已取得一定成绩,例如公司股东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以及现代业主小区中的业主成员权研究,尤其是关于股东权的研究,更是成了理论研究热点,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有关社员权的基本问题研究,目前还是非常薄弱的,这既与其重要的地位和价值明显不相称,而且长期以往,也不利于指导具体社员权研究,因为没有社员权基础理论的指导,具体社员权研究也很难深入,更难以达成理论共识。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立基于个体法与团体法的区分,围绕团体法基本原理,对社员权基本问题作了历史和现实的梳理,静态和动态的观察,一般和个别的分析,理论与实证的考察,努力构建一套既适合中国国情又与私法基本原理、基本体系相吻合的社员权基础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围绕当前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专章探讨了社员权入典的可能性和具体安排。本文除导论与结论外,正文共分八章展开,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社员权范畴论”。本章解决社员权是什么的问题,解决如何认识社员权的问题,这应是社员权研究的逻辑起点。社员权与个体法上的权利不同,社员权是团体法上的权利,要清晰认识社员权,就需要对“社”、“社团”、“社员”、“社团法人”、“个体法”、“团体法”等概念有个清晰的界定,在此基础上,才能对社员权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与个体法上的私法权利相比,社员权具有现代性与高级性、综合性与多维性、实体性与程序性、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手段性与目的性、财产性与非财产性等特征。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对社员权作出不同的分类。社员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私法权利,它的产生和发展改变了传统民事权利体系的格局,打破了人身权与财产权一直以来对民事权利的垄断,掀起了一场民事权利的革命;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民法由契约向身份的回归,有效地弥补了民法传统调整模式的缺陷,增强了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和统帅功能,有力地推动了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的转变。社员权也是非常普遍的私法权利,基本涵盖了城市与乡村、经济与生活的主要方面,几乎关涉我们每一个人的权益保护,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同时,社员权也是当前实现市域治理、贯彻落实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工具和有力抓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法律权利,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关于社员权与成员权的提法,表面看只是一个称谓问题,但这背后触及到了社员权的本质理论,不宜用成员权代替社员权,以免增加理论混乱。第二章——“社员权演变论”。本章考察社员权在私法史上的发展演变过程,因为只有了解了社员权的过去,才能更好地把握社员权的现在与未来。在私法数千年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私法权利的流变是探寻私法发展轨迹的一条重要线索。私法权利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是从简单到复杂、低级到高级、单向到多维、程序权利逐渐实体化到实体权利不断程序化、个体法上的权利到团体法上的权利、身份向契约到契约向“身份”的双向以及奴隶到人工智能的发展过程。近现代以来,私法权利发展的最大表现就是社员权的产生和发展。围绕团体人格与社员(成员)人格独立及分离这一团体法基本原理,分析考察了罗马法个人主义本位下的团体无法明确区分团体人格与成员人格,团体本身也被视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日耳曼法与罗马法最大的不同,就是团体主义本位取向,在日耳曼的马尔克公社中,团体与团体的成员有了明确的区分,团体人格与成员人格出现了独立及分离。日耳曼法上马尔克公社还是一种事实上的共同体关系,法律性质上表现为总有,还处于所有权质的分割阶段,虽然具有浓厚的团体法因素,但还没有上升为独立的团体法。不过,必须承认的是,与罗马法相比,日耳曼法上马尔克公社中的团体成员权利可视为社员权的最早萌芽。与团体法产生相关的法制史事件,还有教会法上法人制度的出现。但是,从教会法的法人制度产生背景来看,法人仍然被看作是拟制的产物,没有出现团体人格与成员人格的独立及分离。团体法的正式产生,是近代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发展以后的事情,尤其是公司制的出现,股东权的产生,可以看作是社员权的最早产生。1896年制定、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最终完成了社员权产生的临门一脚,该法典首次从团体法的高度,明确规定了一般意义上的社员权。《德国民法典》关于社员权的立法规定,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仿效,产生了重大影响。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着共同的法制史源头,法人制度在英美法系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是公司法立法表现突出,更是引领世界潮流。但是,英美法系没有所谓的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划分,也没有一般意义上的社员权,更多的是各色各样的具体社员权立法。清末变法,我国经由日本主要借鉴吸收了德国的立法,清政府颁布的民律、公司律中都有社员权的规定,民国时期颁布的民法典仍然延续了这一做法,在民法典总则编法人章节规定了一般意义上的社员权,这部民法典在我国台湾地区仍然在适用。新中国建立后,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很长一段时间,除婚姻法等少数几部法律,一般性的私法基本没有,社员权就更是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我国初步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民法、商法、公司法、经济法等部门立法非常活跃,虽然《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没有关于社员权的一般规定,但在具体社员权立法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公司股东权、业主成员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权等的立法即是典型代表。第三章——“社员权类型论”。本章梳理分析了现行法上和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类具体社员权,因为一般寓于个体中,个体展示了一般,要对社员权基本问题作出全面探讨,就必须对目前存在的各类具体社员权的法律属性、权利内容进行初步梳理,并对一些似是而非的权利形态作出辨析,进一步明确社员权的团体法权利本性。社员权与个体法上的私法权利不同,社员权是具象思维构建的产物,虽然关于社员权的一般性规则也有抽象思维的痕迹,但整体上来看,社员权的具体权利规则的构建还是立足于不同的团体本身的,具体社员权之间的个性明显。所以,类型论在社员权体系构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抽象地谈论社员权意义不大。同时,通过类型论,建立一个社员权体系,才能从中更好地抽象归纳出社员权的一般性规则。社员权体系中,公司股东权是目前为止最为完善、最为典型的社员权,为其他类型社员权的规则完善提供了指引和参照。业主成员权是现代业主小区生活中的重要权利形态,不同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与共有权,是构建和谐美好的业主共同体关系的重要权利,对其的重要性认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也是一项重要而典型的社员权,尤其是当前推进“三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受到了高度关注,成为了理论研究的热点。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作为集体经济成分的合作经济组织比较发达,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这些合作经济组织吸收了市场经济的部分元素,延续发展了下来。这些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民间标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社员权,有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整,权利内容较为丰富,是合作经济组织中的社员权代表。信用合作社的社员权,一直以来都有专门的法规调整,信用合作社改制后,绝大部分都变为公司,信用合作社社员权也就变为公司股东权。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社员权既具有公司股东权的属性,又有一般合作社社员权的属性。民间标会中的会员权也是一种具体社员权,虽然目前还未得到法律的认可。此外,在其他团体法人中也存在一些具体社员权,包括经济法上的重要主体——市场中介组织,其中也有大量的社员权形态存在,例如行业协会的会员权。志愿服务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慈善、志愿立法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志愿者权利中有一部分就属于社员权。消法上的消费者权利并不是社员权,消费者的社员权只能在消费者结成的消费者团体中才能产生。现在流行的俱乐部、会员制营销模式中的会员权,虽有社员权的外表,但缺乏团体法的根基,不是团体法意义上的社员权。工会会员的权利、政党党员的权利,虽然具有一定的公法色彩,但本质上还是社员权。第四章——“社员权本质论”。本章介绍了社员权相关学说,对学界有关社员权法律性质的诸多观点进行了评析,并明确提出了社员权的基本属性。社员权作为一类基本的私法权利,得到了绝大部分主流学者的承认和肯定,并在法律制度得到程度不一的反映。极少数学者不承认独立的社员权存在,他们认为,所谓的社员权,本质上还是社员个人在个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漠视了社员在团体中的社员(成员)地位与个体法上的自然人与法人(法人作为团体的社员)不同。社员权否定说理论上根源于法人拟制说或法人否认说,过于强调个体的独立与自由,认为团体是对个体独立与自由的压制,没有意识到团体自由是比个体自由更高的自由状态,是个体自由发展的高级阶段。即便社员权肯定说内部,关于社员权的性质,也是五花八门,各种观点都有。关于社员权性质,目前存在着社员权所有权说、社员权债权说、社员权身份权说、社员权人格权说、社员权支配权说、社员权请求权说以及社员权形成权说。等等。这些理论学说各有特色,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社员权的本质特征,但都不全面,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难以反映社员权的全貌。本文从整个私法体系来观察分析社员权性质,从私法体系中团体法与个体法并立的现实来看,明确提出了社员权是基本的私法权利,与个体法上的财产权、人格权、身份权(亲属权)以及知识产权并列,是宪法上的结社自由在私法上的自然延伸,是新兴独立的私法权利,是具有平等性质的私法权利。从私法体系中团体法与个体法不同的现实来看,明确提出了社员权是团体法上的私法权利,与个体法上的私法权利不同,是法定与约定权利兼容的私法权利,是集合性质的私法权利,是相对性与绝对性兼备的私法权利。从私法体系中实体法与程序法分野的现实来看,明确提出了社员权是具有浓厚程序性因素的私法权利,与个体法上的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分离行使不同,是程序权与实体权兼容的私法权利,是具有自我保护和自我救济的私法权利。在社员权的以上三项属性中,团体法属性是社员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他两项属性,对社员权的行使、救济等带来了深刻的影响,真正塑造了社员权品格,也是社员权能够成为基本私法权利的根本所在。第五章——“社员权构成论”。本章深入讨论了社员权的内部构成,对传统的社员权自益权与共益权的二元划分提出了批评,认为权利的划分不能以目的为标准,并严格遵循私法权利理论按内容对权利划分的一般标准,明确提出了社员人身权、社员财产权与社员程序权的社员权三分法。社员权三分法,是围绕最为典型的社员权提出的,这些典型的社员权包括公司股东权、业主成员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三分法下的社员权,有的已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有的还属于理论上的提炼,但在法律规定和现实生活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和体现,是可以成立的。社员人身权、社员财产权与社员程序权,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但又统一在社员权名义之下,本身不存在主从、原权与救济权的区分,是一体共存的。从社员权法律关系角度观察,社员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负有社员义务,不过,在二者的关系中,社员权利处于主导地位。社员权的构建本身就是具象思维的,不同于其他的私法权利是抽象思维的产物,所以,特殊社员的权利义务也必须给予应有的关注,以体现实质公平和正义。在以上对社员权深入解剖的基础上,将社员权与传统私法上的权利作了深入比较,从微观、实证的角度再次论证了社员权的独立品格。第六章——“社员权变动论”。本章考察了社员权从无到有、从有到无的动态过程,也即社员权的产生、取得、处分与丧失。社员权是团体法上的私法权利,先有团体法人的成立,才有社员权的产生。本文首次从理论上分析论证了社团法人成立的一般原理,详细论证了法人财产权(所有权)与社员权的产生,从法律原理的角度论证了社员权的独立存在价值。社员权的产生,实现了个体法向团体法的跃升。社员权的取得,表现为社员资格的取得,取得社员资格也就取得了社员权。社员权的取得方式,大体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每一种取得方式又可分为若干具体情形。社员权作为私法权利,权利人可以为一定的处分,包括转让、质押与抛弃。社员权转让、质押一般发生在营利性团体中,因为这类团体中的社员权具有财产价值。社员权丧失的情形包括团体解散、社员主体的消灭、除名、退社以及社员权的转让等。社员权的丧失,在团体法与个体法上都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与社员权的产生呈现反向运动,实现由团体法向个体法的回归。第七章——“社员权实现论”。本章继续从动态角度考察了社员权的行使、效力、侵害、保护以及司法实践。作为团体法上的权利,社员权不同于个体法上的权利行使,社员权行使不仅会发生社员个体所预期的效果,而且最终会产生团体法上的效果。社员权在行使类型、行使方式上都有自己的特殊性,都会受到法律的专门调整。社员权行使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同样要接受法律的效力评判。社员权的行使通常都是在团体内部以集会的形式实现,其最终表现就是团体决议行为。团体决议行为已经完成了由社员个人行为到团体行为的转变,是形成团体意志、团体决策的最重要的途径和手段。团体行为也是法律行为,也需要接受法律的效力评判,评判的标准有决议的内容、决议的程序等。对于决议结果,不管赞成还是反对,社员都要无条件服从,即使与自己的预期相违背也是如此,这就是团体的拘束效力。社员权的行使要遵守团体章程,否则要接受团体内部的社团罚。作为团体法上权利,社员权的侵害,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但也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说侵害主体、侵害方式、侵害内容、救济模式等等。按侵害主体可划分为社团对社员权的侵害、社员对社员权的侵害与第三人对社员权的侵害;按侵害对象可划分为侵害社员人身权的行为、侵害社员财产权的行为与侵害社员程序权的行为。与社员权的三大基本属性对应,社员权的保护也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进行。作为基本的私法权利,社员权可以寻求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作为团体法上的私法权利,社员权也可以寻求团体法上的保护;作为具有浓厚程序性因素的私法权利,社员权也可以寻求自我保护。考虑社员权的自我保护都是在团体内部通过集会功能实现的,所以理论上可将其一并归入团体法上的保护。司法是实现社员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员权保护的最重要的方式,但当前的社员权司法整体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很多案件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审判质效有待提高。第八章——“社员权立法论”。本章从法政策的角度,讨论了社员权的立法问题,尤其是社员权入典的现实意义、可行性及具体条文的设计。在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有关社员权的一般性规范,通常都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社团法人章节中,内容上大体相同,都是有关社员权的一般性规定,包括社员资格、社员权行使、退社等。我国现行法上无社员权之名有社员权实,《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都没有社员权的一般性规定,《物权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司法》等民事单行法、特别法以及商事特别法对具体社员权作了明确规定。总体上,我国在团体法的立法上已经处于落后。当前的民法典编纂,要体现出团体法应有的地位,强化团体法因素塑造,以充分反映团体法崛起的客观事实。民法典的编纂,为社员权入典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并充分论证了社员权入典的必要性可行性。围绕社员权的立法内容,对学者的民法典总则编草案建议稿和官方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作了评析,整体上,学者建议稿更开明,基本都有社员权的规定,虽然具体内容各不相同,但官方公布的草案明显要保守得多,总则编还是照搬《民法总则》的规定,只有规定了股权,没有一般意义上的社员权。民法典总则编应该对社员权的基本内容作出规定,并处理好与章定(约定)社员权的关系,尊重团体自治,赋予团体活力。在社员权的立法模式上,建议采纳总分结合模式,在民法典总则编中对社员权基本内容作出一般规定,同时进一步完善民法典分则编、民事单行法、商事特别法、经济法、社会法等部门法领域的具体社员权规定。最后结合当前民法典编纂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总则编社员权立法的体系安排与条文设计的立法建议。
薛浩[3](2020)在《自由与秩序:民间武术意义的建构 ——基于沛县武术的历史人类学考察》文中指出民间武术是中国武术发展的历史缩影,是地方社会的文化标识,是窥视地方社会运行的微观窗口。它源于生产、扎根民间、相伴生活,并穿梭于中国历史长河中。但民间武术在时空维度的结构性变动中,也必然巧妙地编织成一个关系网络和意义结构。在日常生活实践中,民间武术长期嵌套于地方社会管理和运行中,在推进地方社会的公共事务、净化社会道德秩序、维持地方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学术界、武术界对民间武术关注颇多,但主要基于本体论视角下考察其“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问题,或在体育学框架下说武议武,或对其叙事性研究,都取得了丰厚的研究成果。但却未曾充分把握研究对象的社会文化前提下进行研究,因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本文拟从“民间习武所为何来?”为支点对民间武术结构与功能意义的历史人类学考察,运用“四因说”解构不同历史时期的沛县武术,以窥探民间武术是如何将个人、社会及国家勾连起来,由此进行结构生产和功能转换。这或许是对武术史学研究范式的一种新的尝试,并以此学术自觉为基础,有可能对武术究提供一个新的思路,或可对民间武术历史勾画出一幅新的图景。在社会学、人类学、民族学、历史学与体育学等学科理论指导下,以四因说、自然秩序理论、社会控制理论和国家治理理论为理论基础,综合运用文献研究、田野考察、历史分析、案例研究、口述史等方法,遵循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的研究理路,全面考察沛县武术的历史演进、结构与功能变迁,来呈现不同时空坐标下沛县武术“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并以此来探讨民间武术在自由与秩序框架下是如何参与身体秩序和社会秩序建构的,进而对民间武术进行现代文化图景的意义建构。其得出主要结论:(1)在传统时期,民间武术扮演着村落自治与管理的非官方组织。不仅具有传承武术拳种、发扬武术精神的作用,还兼具促进社会认同、参与社会治理、调试社会秩序等功能。在不同历史时期中,其功能选择由国家、社会与个人需求来判定,并在一个整体框架内适时调整。(2)民间习武作为世人追求自由的惯常手段,既有历史必然性,也有其自身主动选择性。习武是一种价值指向性的积极自由行为,并以此来满足自身价值预设。但价值达成之余,因人之欲的驱使而不断扩张,以掠获更大的资源与权力空间等,但必然受到武林制衡、社会控制与国家治理,从而使之走向秩序。(3)民间武术既是社会控制的目标,又是社会控制的手段。在地方社会秩序的建构中起着一种精神性的情感纽带作用,其能够很好地实现一种彼此接近的互通或一种高度自觉的共同,从而产生自我与他人的无形制约。从社会控制的价值取向上来看,民间武术相较于行政干预或强权政治,则能更加根本地、更加有效地触及人们的精神、情感世界,从而实现基于价值达成概念下的社会控制。(4)民间武术在不同时期被国家征用是一个从工具理性到价值理性的过程。其根据国家主题的转换、政府性质的变迁与人民生活的需求来采择其结构功能,而使之为国所用、为社会服务以及满足人民美好生活。与此同时,民间武术自身依照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需适时调整自身角色和定位。(5)民间武术的演进与变迁是地方社会秩序建构与变动过程的缩影,也是国家意志行为向地方性社会延伸、管辖、治理的具体应现,具有鲜明的国家在场、社会治理与精英行动互为共治的特点,并由此体现出民间武术从自由到秩序的意义建构过程。(6)民间武术意义的现代建构是其依据自身的调适与更新机制,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变化的自然生态与社会文化环境所作出的积极回应,是一种由文化主体依靠自身能动性所进行的文化创新和发展,是文化变迁的一种积极形式。
王佳晨[4](2020)在《协同治理理论视角下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模式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高校学生社团是指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自发自愿的基础上,以平等民主的参与方式,按照一定的规章制度,为了满足个人兴趣爱好、实现自我价值而形成的群众组织。学生社团活动打破了校际、年级和专业边界,学生社团成员自主开展的活动丰富多彩,有利于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与成长进步。随着高等教育的进一步深化和信息时代的来临,高校学生的思维逻辑、学习方式和社交范围等都与以往大不相同,高校学生社团随之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呈现出个性鲜明、种类繁多、形式新颖等新特征。在这种形势下,传统的高校社团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新时代社团发展的需求,开展对高校社团管理模式的研究十分必要。纵观我国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模式的历史演变,坚持党委领导、团委协同,融入思想政治教育以及实行分级制的管理模式是我们的成功经验,但同时还存在诸多尚待改进之处。通过运用理论分析和实证调查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依据协同治理理论,分析认为现阶段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模式存在以下问题:社团管理的组织架构科层化现象严重;社团管理制度僵化特征明显;社团管理主体之间的协同互动机制缺失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学生社团功能的有效发挥,优化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模式迫在眉睫。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成因包括:传统单向管理理念的影响与协同治理理念的缺位;社团组织结构设置受学校管理行政化影响;学生参与社团动机功利化及社团骨干官本位意识浓厚;学生社团管理机制在权责、监督与信息方面存在阻滞。因此,优化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模式,需要树立协同治理理念,构建互动畅通、平等协商的治理、沟通、参与治理制度,完善社团内外部协同治理机制。
杜海涛[5](2020)在《西方正义论的伦理精神形态》文中研究表明本文旨在研究“伦理”理念下的正义形态,及其之于西方正义论诸形态演进的关联线索。在黑格尔概念体系中,“伦理”被定义为个体与普遍物的统一。但当用伦理作为现代性诊断的工具时,黑格尔赋予它更为丰富的含义。伦理正义是指诸伦理实体中的正义实践要求,它既体现为伦理实体维持自身所需要的诸美德,也体现为个体与伦理实体中的伦常或美德统一的精神,前者是个人德性的正义,后者是伦理实体的正义。伦理正义既体现在家庭、社团等私人共同体领域,也体现为政治共同体中公民伦理认同的参与精神。在私人领域它对应的是包含着多元善观念的实践要求;在政治领域它体现为伦理精神与公共生活的统一,以完成社会伦理整合与制度系统的统一。以“伦理”看待西方正义论史诸形态,旨在考察在正义论的自我演进中,当正义与伦理对立会否产生一种时代自我诊断的精神自觉。因此,以“伦理正义”作为西方正义论诸形态的关联线索去考察便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正义论的传统形态包括希腊传统的德性正义形态与基督教传统的神学正义形态,传统正义论具有明显的“伦理性”与“本质主义”特点。希腊伦理世界的正义以个体德性与共同体本质的同一性为基本特质,柏拉图据此概括出“理性—灵魂和谐—个人正义”与“伦理精神—城邦正义—美德正义”两种正义范式,后者就体现出早期共同体社会伦理正义的一般形态。亚里士多德对政治正义和具体正义的德性主义建构,以及对政治与共同体至善同一性理解,也都保留着希腊世界的伦理正义气质。但在基督教神学世界中,世俗共同体不再是人的本质,人在超越层面上获得平等的身份。而在神圣关系中,个体通过信仰向上帝“称义”,“义人”的确认来自于一个外在本质,因而伦理正义又体现个体为回归本质实体的神学诸德性。就“现世”的伦理实体而言,教会和国家虽有不同的世俗正义形式,但它们的正义终极依据都来自于向上帝的称义。政教合一的异化促使正义论转向神圣与世俗相对独立的正义理解。而新教的神学个人主义此世化也为现代正义精神奠定了开端。古今正义论之别的辨证在于德性、城邦、上帝与财产、利益何者为根本善的问题。现代正义以契约论为开端,它一方面体现为个人权利的平等要求,一方面体现为政治体的合法性。契约主义虽然完成了对人的自由的论证,但它同时也将现代世界带进了一种原子化状态,自我利益与消极自由成为社会最高善理想。而且,就精神发展而言,启蒙把效用性当作人的本质,不可避免地导向时代伦理精神的失落。这为契约主义与黑格尔主义的当代分歧奠定了基础。但以契约主义为主的现代正义论在自由、权利取得的成就,为现代政治文明开辟了发展的根基。在当代分配正义以及正义与伦理的论证上,启蒙无疑都扮演着过渡作用。当代正义论的伦理形态可区分为自由主义政治正义、共同体主义多元正义、互主体的程序正义。当代正义论开端于对分配正义原则的进一步论证,自由主义分配正义的共同点是自由权利为分配基础,它总体上要求普遍正义优先于伦理生活。社群主义代表了时代精神的自我诊断与自觉,即纯粹将正义对立于良善生活,只会产生抽象的、个人主义的社会精神。由此,社群主义主张共同体、善较正义更具优先性。在自由主义者的回应中,罗尔斯和德沃金提出一种政治社会的“伦理共同体”,它要求个体认同自由主义政治正义原则的伦理价值,并愿意为其付出“德性努力”与“生活理想”。而一种偏社群主义的主张则认为社会伦理性体现在个人认真对待自己的幸福理想,也能在社会多元的共同事业中形成包含着不同价值内容的共同体。虽然两者在个人善与共同善统一的观点上不同,但就社会伦理正义精神而言,它们都是一种克服消极、包含精神与崇高的当代探索。交往理论下的程序正义形态与承认正义形态,是当代正义论的又一重要形态。哈贝马斯将正义、伦理、道德的规范合理性表现在互主体理想的话语环境中,正义体现为形式性、合法性、程序性,伦理认同的本真性也要遵循“伦理商谈”原则。在霍耐特看来,哈贝马斯互主体理论没有考量主体之间的情感和道德态度问题,他主张以主体间“承认”作为伦理生活与政治生活中的正义标准,“承认”作为一个规范标尺,具有爱、团结等互主体的规范要求,社会正义和伦理生活的正义性都将以此为诊断标准。由此,他在承认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作为社会分析的正义”等理念,在“横向”上重建了一种伦理性正义的标尺。一种“合伦理”的正义包含着基于伦理关系、具体生活的境遇性正义要求。伦理的理念提出是为诊断现代伦理学诸问题,它要求一种“处境式”的实践理念,这对于注重抽象正义和消极正义的现代正义理解是有针对作用的。正是基于此,伦理在正义论的自我演进中,以一种精神自觉的形式在正义诸形态中起到关联或辨证作用。
沈敏路[6](2020)在《澳门社团参与社会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澳门在历史发展中因其独特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而形成独特的社团社会,社团社会首先发育出与众不同的―拟政府化‖功能,与澳门政府形成独特的二元社会治理体系,对澳门社会的公共治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通常情况下,特定区域的社会治理体系形成与发展的关键因素是区域内部治理结构的变化。但在澳门却并非如此,澳门二元合作治理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与中葡两国的政治、经济和外交关系变化密不可分,澳门独特的中葡社群结构与多种族、多文化并存的传统,导致澳门社团与政府的关系主要以合作主义为导向,在不同时期表现为不同的强弱消长模式。澳门回归后,随着开放博彩业专营权政策的实施,经济飞速增长的同时,社会各类矛盾的冲突也日趋激烈,不少新型社团相继涌现、兴起,很多社团在结构上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除继续发挥社会服务、管理等―拟政府化‖功能外,社团参与咨询和代议制选举的―拟政党化‖功能得到发展和强化。截止于2018年3月,在澳门特区合法注册的社团共有8,576个。随着利益的不断分化,社团参与公共治理的边际效益也越来越少,而社团碎片化、服务功能弱化和代表功能变异等问题日趋显现,近几年来更出现了一系列具规模的社会运动,而参与其中的社团数量和个人与日俱增。这说明原有的社团体制存在着问题。这些问题是否可以解决?如何解决?而《澳门基本法》确定了―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原则,为澳门政治发展与治理模式提供了一定的制度空间。那么,为更好地发掘澳门民间社团资源的治理价值与利用社会法团主义体制的协调功能来推动澳门步入善治,急需展开深入系统的研究。本研究以社团组织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第三部门理论、法团主义、公民社会理论、博弈理论等理论为支撑,学习梳理了国内外理论文献和案例,从本澳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多中心理论为分析框架、公共选择理论为视角,探讨澳门社团社会在社会环境出现重大变更下发生的变化,同时,通过历史分析、文献研究及访谈等研究方法,更以特别编制的问卷调查,创新、详实地了解澳门这个熟人社会社团参与社会公共治理的真实状况,深入挖掘澳门社会公共治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剖析澳门社团社会参与澳门社会治理的机理。本研究发现,澳门回归后,社团参与社会治理的模式已发展深化至具―拟政府化‖+―拟政党化‖特性,对澳门社会治理带来新挑战;进而,为未来优化澳门社团社会与澳门政府形成的二元合作治理体系、实现澳门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政策建议。本文主要的观点和研究结论如下:(1)澳门社会的发展因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形成了社团社会的特点,从而形成了独特的政府和社团社会共同治理的二元社会治理体系。而且,社团社会的功能已经从回归前单一的―拟政府化‖格局发展到回归后的―拟政府化‖和―拟政党化‖并重的格局。(2)随着利益的不断分化,社团参与社会治理的边际效益也越来越少,澳门社团碎片化、服务功能弱化和代表功能变异等问题日趋显现,澳门社团社会的发展处于交叉口,亟需选择发展方位。(3)以社会合作主义为基质的澳门公民社会正处于变革与转型之中。按照公共选择理论的结论,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时,不同利益团体出于各自的立场和私利而进行游说或公开施加压力,企图影响政府实行某些会带给他们利益、但并非有利于公众利益的错误政策。(4)推动澳门的公民社会建设非常重要,政府应积极作为,加强社团内部民主的建设,提升民间社团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力求以合作主义为导向,达至民间社团与政府的管治之间的平衡,力求构建“强政府、强社会”的现代社会善治模式。
陆璐[7](2019)在《北欧青少年核心价值观教育研究》文中提出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反映着社会成员共同的价值标准和精神追求,是一国主流意识形态的精神内核和本质体现。青少年是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和践行程度,不仅关系着自身的成长,也必然关乎整个国家、民族的稳定和发展。伴随全球一体化进程的日益加深和现代化科技的不断发展,人类文化逐渐由单一封闭走向多元交融,多种价值观激荡交流甚至暗中交锋,使得主导文化的排他性色彩趋于减弱。青少年由于社会阅历较浅,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在纷繁复杂的现实中难免会对核心价值观缺乏稳定正确的认识,引发自身价值取向的混乱乃至理想信念的缺失。如何在多元流变的现实场域中整合社会精神因素,引导广大青少年自觉认同并积极践行核心价值观,进而凝聚社会人心、塑造民族精神家园,是现今各国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任务。面对这一任务,任何国家都不可能也不应该固步自封。从全球大视野出发,在审视并反思他者实践经验的过程中正确认识我国青少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并推动其创新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包含瑞典、挪威、芬兰、丹麦、冰岛等五个主权国家在内的北欧地区在长期的发展中受到社会民主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影响,逐渐形成了“民主、自由、平等、团结”的核心价值观,并在此基础上创立了独具特色的“北欧模式”,成为全球公认的社会认同度、人民幸福感、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均普遍较高的地区,这也为北欧的持续稳定发展产生了公认的积极影响。在实践中,各国政府一方面将主流意识形态融入国家政治、经济以及福利制度的建设中,通过维护并增进个体利益在根本上赢得公民的价值认同;另一方面则一贯注重教育在传播及培育核心价值观念中的主体作用,尤其在青少年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实施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经验性做法。然而目前国内学界尚未形成有关北欧青少年核心价值观教育的专门性系统化研究,因此本文尝试进行一次全景式的探索与思考,以期为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提供他者视阈下的可借鉴参考。众所周知,青少年核心价值观培育应在政府的引领之下,以学校教育为主阵地,以家庭教育为基础,以社会教育为延伸。北欧恰是从这几个维度发力,通过全方位的联动对接,将其核心价值观有效渗透到青少年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北欧学校在经历了宗教化、世俗化改革、国家化阶段的发展后,其核心价值观教育逐渐由中世纪的宗教教育演化为现代形态的“道德和民主公民教育”。它以“有限度的价值介入”为基本立场,以“合理传授、民主对话”为主要原则,既强调个人发展价值,也不回避政治引导功能,囊括了“政治信仰、历史文化、民主意识(技能)、宗教伦理、民族(种族)关系、国际意识”等诸多内容。在教育途径上,北欧学校并不直接设置统一的思想政治教育课,也不主张过于理论性的正面说教,而是多借间接综合的方式对青少年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学校内系统编排的诸多显性课程以及客观存在的各类隐性课程均内含着价值观的引导,构成了丰富多彩的核心价值观培育体系,实现了同全学科、全人格教育的有机结合。总体而言,北欧核心价值观教育虽也具有正面引导的部分,但更是“有实无名、润物无声”的。它尊重青少年的主体性和差异性,有效整合多种力量,不仅从个体发展角度引导青少年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念,帮助其形成国家认同,成为合格公民;而且从国家需求层面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为北欧社会长久稳定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后备力量。在全面考察北欧青少年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基础上,我们有必要秉持阶级分析之法、开放包容之姿、辩证扬弃之道,对北欧经验进行理性审视。北欧核心价值观教育在长期探索实践中,逐渐体现出宗教性与世俗性共存、显性规范与隐性渗透结合、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兼顾、价值认知与价值实践统一、凝聚共识与包容差异融通、顶层设计与多方联动并重的特色经验。然而多元文化的持续冲击、过于理想的教育主张、个人主义的价值内核、柔性自发的教育倾向,以及知识本位倾向的抬头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北欧核心文化的主导性和价值引领的权威性式微,昭示着北欧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困境与局限。他山之石或非无瑕,但亦有攻玉之效。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吸收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也须考察国外价值观建设的具体实践,有选择、有批判地吸收借鉴其中有益经验,有效拓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的思路。这种借鉴绝非不加思考地简单介绍或不加改造的生搬硬套,而是在与世界先进文化成果的深度对话中,通过镜照和省思,“使自身成长为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有效渠道”(1)。面对北欧的有益经验和存在困境,我们必须坚守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以坚定的“中国意识”和“中国立场”深度剖析北欧青少年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启示和可供借鉴之处,通过夯实信仰基础、坚定文化自信、关注生活世界、推动场域整合、营造民主氛围,真正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理论建构和实践发展。
田雨[8](2019)在《西方政党相关立法的政治性分析》文中认为随着政党的不断发展,政党在民主的进步与实现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可以说,现代民主政治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政党政治。政党法律地位的转变以及政党公共职能的发挥引发了一系列的政党立法,从而形成了政党法律制度。西方国家特别是欧洲国家,在政党法律制度的建构上是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十分值得我们研究。然而,综观国内有关政党法律制度的研究,大多是以介绍西方政党法律制度的现状为主的文章,偏重于知识性和介绍性的研究,分析性的少。除此以外,还有一些研究是关于我国制订政党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讨。以上这些研究都未能触及政党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包括制定背景、制定目的、架构模式、具体内容等等。西方当下的政党法律制度可划分为两种主要的架构模式:普通法系架构模式与大陆法系架构模式。在普通法系架构模式下,政党法律制度由选举法和议会议事规则中所包含的政党法律规范组成,典型的国家有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政党宪法地位的缺失构成了普通法系架构模式的主要特征,即便是有成文宪法的美国也未能将政党写入宪法。基于此,笔者就此现象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并发现政党未能入宪大致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与此种架构模式明显不同的是,大陆法系架构模式下的政党法律制度一般由宪法、选举法、议会议事规则中的政党法律规范组成。大陆法系国家在此基础上还专门制订了规范政党组织与政党行为的政党法与政党资金法,可谓是目前世界上最为完善的政党法律制度架构模式。典型的国家有德国、西班牙、意大利。从架构模式上来看,大陆法系国家要优于普通法系国家,但是有一些问题是两种架构模式中共同存在的。第一,政党法学定义的缺陷。政党作为政治性的组织,它的某些组织形式和行为方式不受法律制约。政党法律制度中提供的政党在法律意义上的定义未能考虑到政党的政治性本质,它只能保障政党在形式和程序上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二,政党组织的动态特征。纵观政党的发展历程,从最初的私人性社团组织演变成为当下的准政府机构或公共机构皆源于其不断变化的动态本质。外部环境的改变促使政党在政党纲领、组织结构、活动方式、基本功能等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静态的法律文本来讲,它存在有先天的滞后性。动态发展的政党组织为法律监管政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第三,政党立法的政治性。鉴于政党是立法的重要参与者,政党立法过程中所隐含的政治性因素是无法避免的。它们会通过担任议会议员的本党成员提出立法草案,将政党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政党法律制度中的政党登记制度则被一些西方学者认为是执政党或议会中的主流政党用以巩固自身的政治地位、打压竞争对手的政治性立法。笔者就此观点在文章中进行了较为深入、细致的分析。西方政党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在于它只能保证政党组织和政党行为在形式和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政党作为政治性的社会组织,它隐含了相当一部分不受法律约束的政治关系,而政党法律规范对这些政治关系则没有管辖权。单纯从法学视角研究政党组织和政党行为只能保证政党在形式和程序上符合法律要求。或者说,法律对于政党的规制只能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一旦发生政党行为超出法规之外的情形,如政党左右立法程序的行为,法律将束手无策。在本研究中,笔者充分意识到了政党组织及其行为中所隐含的政治性特征。政党作为兼具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的社会现象,在研究时必须同时结合政治学理论和法学理论才能更为全面地把握与政党有关的研究,这其中就包括政党法律制度研究。为印证以上政党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首先分析了西方政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即政党登记制度和政党活动原则。由于架构模式的不同,普通法系国家的政党登记制度一般包含在选举法中,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政党登记制度则由选举法和政党法中的法律规范共同构成。在西方实践中,政党若要获得选举资格必须满足一定的登记条件,笔者称这些条件为守门人规则,它一般包括成文党章、最低党员人数、候选人提名数量等可以证明政党具备参与竞选的真实意图的相关要求。政党登记制度作为政党获得选举资格的前提设置,执政党或议会中的主流政党有可能将其作为限制竞争对手参与选举的工具。在普通法系架构模式下,政党登记制度包含于各国的选举法中。最低党员人数与候选人提名数量要求构成了政党法律制度中最具争议的限定条件。一些国家的政党登记门槛过高,而一些国家的登记要求则相对宽松。不论哪种登记标准设定,守门人规则反映的是各国对于民主、代议制和政党的规范性认识。笔者在此对比分析了加拿大与澳大利亚的案例,观察到司法机关对守门人规则表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加拿大的司法机关试图打破政党与国家之间已形成的卡特尔联盟,废止50名候选人的登记条件;而澳大利亚的案例则表明司法机关对于立法机关制订的500人党员人数标准持默许态度。至此,笔者只是观察到了守门人规则存在政治性的可能,但还不能完全知晓执政党在政党立法的过程中注入了多少政治性因素。紧接着笔者将目光转而投向大陆法系架构模式,借助于数据统计具体分析了守门人规则对希望参与竞选或进入议会的政党产生的影响。经研究发现,欧洲各国政党法的主要内容由政党内部组织规范、外部监管规定以及政党资金规范组成,其中政党内部组织规范的整体占比处于首位,而政党登记制度就包含于此类别下。至此,我们有理由质疑政党登记制度是政党立法的重点之一,也同样有理由怀疑执政党或议会中的主流政党可能会通过提高政党登记门槛阻碍议会外的政党参与选举和进入议会的可能。但是纵向分析欧洲各国政党法的变化之后,笔者发现增加最多是政党资金规范。若执政党或议会中的主流政党希望设置更高的政党登记条件以阻止竞争对手,那么我们应当看到政党内部组织规范中守门人规则的增多。客观的数据表明政党法律规范的增加与获得选举资格的政党数量以及成功进入议会的政党数量之间无明确的联系。可以认为,政党立法过程中的政治性尚没有定论。不过,在研究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政党立法的政治性在个别国家中有了一定的显现。政党内部组织规范构成了政党登记制度中另一大最具争议的话题。当今各国法律对政党的态度已完全不同于政党建立的初期,它开始关注政党的方方面面,尤其是不曾涉及的政党内部组织制度和决策程序。政党法律规范的增加致使政党法律地位发生了变化,由最初的私人性社团组织转变为当下的准政府机构。作为准政府机构或公共机构,政党理应接受国家法律的监管。加之政党在民主的发展与实现上发挥着核心作用,如果政党内部组织制度不符合民主原则,那么它将对国家民主产生严重的影响。笔者发现欧洲各国政党法都加强了对政党内部组织制度的规范,这一点可以从它在欧洲政党法中的占比中得出。虽然政党内部组织制度规范在政党法中占据相当部分的比重,但是笔者发现政党法中一般只包含党内民主的原则性要求。对于政党在内部决策程序上如何保证党员权利的充分行使则没有具体规定。立法者希望政党在内部组织制度和决策程序上享有一定的自主决策权。综上所述,政党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忽略了政党的政治性本质以及政党在选举、立法、司法和行政过程中所注入的政治性因素。欲解决当下政党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笔者在先前研究的基础上尝试提出了几点可行的建议。首先,立法者和法学家要改变以往的政党法律观,不能认为政党组织和政党行为可以完全由法律监管。政党天然具备一种不受法律规制的特性,即政治性。其次,司法机关对已制订的政党法律规范须持有中立的审慎态度。司法机关的裁决往往影响着整个社会对于民主和政党的规范性认识。如若司法机关不能保持政治中立,在面对争议时偏向于某个政党,那么政党法律制度很难守住公正与平等的底线。第三,政党需提升自身的法治意识。政党作为民主的重要推动者,其自身要满足一定的法治要求。执政党在这一方面要尤为注意,它们拥有对国家政治权力的绝对掌控,可以轻易左右立法过程,导致立法本质的歪曲。守门人规则的制订就极有可能掺杂执政党的政党意志。政党若要获得人民的认可与支持,就要避免不合理与不公正的政治主张,更要避免把这样的政治主张上升为国家法律。
杨四海[9](2019)在《个体化语境下当代公民精神培育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研究公民精神的理论意义,在于探寻不同于西方古典公民精神、现代公民精神的当代内涵,阐述其在个体化和全球化背景下的时代意蕴;其实践意义在于从文化、政治及时代和发展的维度建构中国公民精神,为具有前现代、现代某些特征和受到晚期现代性影响的中国,提供本土化的社会治理资源,有利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共同体。论文回溯了国外公民精神实践和研究的成果,对国内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市民社会及公民精神进行考察,深入研究个体化语境下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培育问题。论文以行动主义为视角,主要以历史与逻辑相统一、建构主义为方法论,在中外文献叙事中进行比较研究和逻辑论证。“个体化”是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以来,伴随着社会现代化发展,在中西方国家出现的普遍现象。在西方背景中,乌尔里希·贝克等人提出了关于晚期现代性社会的个体化理论,该理论认为个体化在释放个体自由的同时,对现实的社会价值和社会结构也产生了严重威胁。在中国城市化和市场化的过程中,虽然个体化现象有着与西方晚期现代性的不同,但也呈现出从“单位社会”转变为“个体社会”的显着形态,个体化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正在日益显现,其主要表现为:个体的精神信仰物质化、私人生活中心化,社会结构表现出原子化的态势。现代社会学、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的研究成果表明,以公共性为主要属性的公民精神,是应对个体化之觞的现代国家的普遍选择,也是实现个人幸福和建设共同体的现实途径,将其用于应对中国个体化现象的消极后果应该也是合理的。研究公民精神,必须要首先考察国外公民精神理论。西方公民精神的理论源流及其嬗变,既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初识“公民”及塑造公民的理论参考,也是今天认识和研究中国公民精神的重要背景知识。国外关于公民精神的论述有两个基本的流派,即传统公民共和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以此为基础又演化出新自由主义、新共和主义、社群主义以及多元文化主义等多样性的公民精神。中国公民精神的研究,需要从中国个体身份演化的分析开始。清朝末期,中国知识界提出了塑造“新民”的设想;民国初期一批具有国外留学经历又深感国内民众教育严重不足的知识分子,尝试性地进行了国民教育改造的实践;待1949年后,“人民”成为新中国主导性政治身份;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和个体各自的单独运作以及国家与个体的相互影响下,中国公民身份的形塑取得了一定成效,公民精神也随之初步出现,但是公民尚处于追求个体权利和个人利益阶段,甚至出现了所谓的无公德公民。种种现实表明,中国目前要有效抵御个体化带来的消极影响,就要首先从内容上建构中国公民精神。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内容建构,除了需要应对个体化消极后果的直接挑战,还需要深入思考几个与公民和公民精神本身有关的现实问题。一是公共生活中的公民处在由领域分化到领域融合的时代,如何认识其能否继续存在的问题;又如何处理全球化和个体化背景下的市民与公民、公民理性与公民激情、世界公民与国家公民的关系。二是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是否具有可欲性。由已有的研究可知,基于文化传统、社会历史和先进社会制度的建构是可欲的,这为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内容建构提供了启示。三是中国公民精神的内容建构,需要观照中国的优秀传统文化、意识形态性质、社会发展阶段、后工业社会影响等因素。在综合前面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内涵应该主要包括四种精神,即价值理性精神、集体主义精神、公共参与精神和平等合作精神。当代中国公民精神从内容建构到现实培育,既需要进一步探究培育的现实条件,也需要研究培育主体、培育环境和培育路径所包含的内容。首先是考察目前培育的社会现实性如何。为此,需要分析中国经济发展对公民政治参与和公民法治观念产生的影响,审视中国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发展状况对公民意识与公民参与的促进作用,考察中国“三种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思想观念及公民道德建设的影响。其次是从主体、环境和路径等不同视角思考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培育。此处主要分别从国家、学校和个人出发,讨论公民精神培育的主体问题,同时还探讨家庭生活环境、社区公共环境和网络虚拟环境对公民精神孕育的作用,深入研究公民精神培育的三个重要路径,即宏观层面的国家推动、中观层面的学校理念转变及其公共生活开展、微观层面的生活政治润养。
周恒[10](2019)在《网络社群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功能研究》文中提出以中共党的十八大为起点,党和国家明确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时代命题,将法治社会建设吸纳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社会建设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层基础,它在构筑国家法治建设的观念基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培育和壮大社会力量、提升法治建设正当性与认同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不能简单地将法治社会建设理解为某一特定主体依照法律治理社会,而应当从价值、秩序、制度、观念四个维度来解读法治社会:其中价值之维意味着法治社会是以自由、平等、公正、民主等价值理想为鹄的的社会,它承认并追求社会成员关于幸福生活的共同主张;秩序之维体现着法治社会的有序运行状态,它特别强调社会本身经由自治而实现的自我秩序化能力;制度之维反映着法治社会容纳了国家立法、善良风俗、社团章程、乡规民约等多元化的行为规范,这使国家法律体系获得了必要的、有效的制度补充;观念之维呈现着法治社会中社会成员普遍具有较高的法治意识,丰厚的法治文化在社会行为与法律制度之间提供了必要的观念场域。法治社会的四维面向,共同构成了法治社会范畴的规范属性和基本特征。对社会力量的关注决定了法治社会命题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无法脱离对社会的考察。在当代,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纵深发展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网络虚拟空间正在成为,或者说已经成为社会关系的主要发生场所。这一现实决定了以网络为介质的社会生活必然受到法治社会建设的密切关注。在Web2.0时代,网络社群构成了网络社会的主体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人们的社会依赖性,构成了法治社会建设的新条件。不能简单地套用布尔迪厄实践社会学理论中的场域范畴指称、描述、分析网络社群,将网络社群界定为网络社会中的社会组织也存在着理论上的限度。网络社群本质上是由私人组成的群体,得益于社群内部便捷的沟通媒介,网络社群的成员能够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自由平等的交流,并形成网络舆论,这同哈贝马斯理论中的公共领域概念颇为吻合。因此,较为妥当的做法是将网络社群理解为互联网时代的公共领域,也只有在公共领域意义上,我们才能够正确地理解网络社群同法治社会之间的密切关联,进而分析网络社群对法治社会建设的积极贡献与负面影响。对以公共参与作为核心要旨之一的法治社会建设而言,培育社会公众的公民意识是一项重要任务。这是因为公民能否清醒地认识到自身作为“公民”的社会角色,是否具备参与国家法治建设的积极意愿,直接影响到公民参与的广度与深度。现代公民意识是一个多层次、多维度、多侧面的结构,它包括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规则意识等多个方面。公民意识的形成固然离不开政府层面的引导与教育,但同样重要的是社会公共生活对公民意识的滋养。作为一个以社会资本、组织生活为基本要素的社会生活空间,网络社群为人们提供了公共生活的真实体验,并缔造着网络公共空间中的公民品格。在网络社群中,公民的平等观念得到强化、公民的宽容与合作意识得到提升、公民的责任意识被不断塑造。法治社会建设的另一项核心要旨在于法治推动力量由国家向社会的移转,充分发挥社会本身的自治能力。我国当前对网络社会的治理以国家公权对网络社会的管控为主要手段,其具体内容包括自上而下的管理机构、以立法为核心的互联网法治建设、网络实名制、技术管控、监管机构的专向治理行动。国家公权对网络社会的管控当然是网络社会秩序化的必要手段,甚至是主要手段,但与此同时,这种管控手段也存在着立法产品的有限性、调整机制的滞后性、不适应网络社会的结构特征等局限。网络社群孕育了网络社会的自治能力,这种自治方式因独特的功能优势成为国家管理模式的重要补充。网络社会的自我秩序化并不仅仅是理论上的推演,而是已经得到实践的证成,形成了规模庞大且多元的网络自治规则。网络信息技术对人类社会生活的改造是多样的,其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在于,越来越多的公民使用互联网来表达个人权利,网络社群同公民的个体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形成了紧密的联系。网络社群对权利实现的助益是递进式的:网络社群首先是全新的表达空间与话语广场,为公民提供了表达正当利益的渠道;网络社群所承载的社会团结与公共讨论乃是一种非正式的民主程序,推动公民的正当利益进入国家法律体系,成为受到法治保障的权利;网络社群能够降低权利实现的成本,防范外部力量的侵害,助推公民的法定权利转化为社会生活中的实有权利。在助益公民个体权利的同时,网络社群亦有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一方面,网络社群具有确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能够帮助我们确认哪些社会事务属于社会公益、在多大程度上归属于社会公益;另一方面,无论是互益型网络社群,还是公益性网络社群,它们对社会公益的实现也有着可观的助益。法治社会建设对社会自治、公民参与的强调必然引申出制约公权力的命题。传统的“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模式存在着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可以从理性设计的有限性、个体与政府的不对称力量、行政权的持续扩张、立法权监督的缺位等方面加以理解。借助社会力量,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是对传统权力监督模式的补充与完善。社会权力来源于社会成员的交往活动,并主要以舆论的形式监督国家权力。网络社群内部的“去中心化”结构为社会个体提供了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社会团结。在这一社会团结方案中,网民们经由相互间的对话沟通、利益聚合以及外部的意见传递,形成了以网络舆论为载体的社会权力,成为制约公权力的重要力量。网络社群在培育公民意识、扩展社会自治、提升政治参与、监督公权力方面的重要作用乃是“网络社群法治功能”的立论依据,但不能仅仅依据网络社群的积极贡献,就得出网络社群的功能均为正向的结论。网络社群存在着“群体极化”、“群体心理”、网络舆论道德化等非理性现象,加之“数字鸿沟”的存在与网络社会权力异化现象的出现,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网络社群的负面效应。互联网独特的社会结构不是反法治的理由,恰恰相反,网络社群的健康发展与积极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国家法治所给予的制度保障。对网络社群的治理与引导应当走“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之道,在坚持党委、政府的领导与核心地位的同时,充分发挥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互联网行业组织以及广大的网络社群管理者、网民在网络社群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个体自由与政府权力:社团组织的法治功能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个体自由与政府权力:社团组织的法治功能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2)社员权基本问题研究 ——基于团体法视角的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团体法时代的崛起 |
二、社员权价值的凸显 |
三、社员权研究的现状及影响因素 |
四、本文研究的缘起与体系安排 |
五、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观点 |
第一章 社员权范畴论 |
第一节 社员权的概念 |
一、相关概念的含义 |
二、社员权的界定 |
第二节 社员权的属性 |
一、社员权的特征 |
二、社员权的分类 |
第三节 社员权的意义 |
一、社员权在私法体系中的角色定位 |
二、社员权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发挥 |
第四节 “社员权”抑或“成员权”? |
一、社员权与成员权的提法使用沿革 |
二、主张使用成员权替代社员权的观点及理由 |
三、对上述观点及理由的评析 |
四、小结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社员权演变论 |
第一节 私法权利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 |
一、私法权利发展演变的考察 |
二、私法权利发展演变规律的现象描述 |
第二节 罗马法时代的“社员权” |
一、个人主义本位的罗马法 |
二、团体的法律地位 |
第三节 日耳曼法时代的社员权 |
一、团体主义本位的日耳曼法 |
二、团体人格与成员人格的独立及分离 |
第四节 近代以降两大法系上的社员权 |
一、大陆法系上的社员权发展 |
二、英美法系上的社员权发展 |
第五节 我国法律上的社员权 |
一、社员权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
二、现行法律体系中的社员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社员权类型论 |
第一节 类型论的价值与社员权的体系 |
一、类型论的价值 |
二、社员权的体系 |
第二节 公司股东权 |
一、股东权的法律属性 |
二、股东权的内容考察 |
第三节 业主成员权 |
一、业主成员权的法律属性 |
二、业主成员权的内容考察 |
第四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
一、成员权的法律属性 |
二、成员权的内容考察 |
第五节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社员权 |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社员权 |
二、信用合作社中的社员权 |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社员权 |
四、民间标会中的会员权 |
第六节 其他团体法人中的社员权 |
一、市场中介组织中的社员权 |
二、志愿者的权利 |
三、消费者权利算不算社员权? |
四、各种俱乐部、会员组织中的会员权 |
五、具有一定公法色彩的团体组织中的社员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社员权本质论 |
第一节 社员权学说与性质论争 |
一、社员权相关学说 |
二、社员权性质论争 |
第二节 社员权是基本的私法权利 |
一、社员权是私法权利 |
二、社员权是私法上的基本权利 |
三、社员权是新兴独立的私法权利 |
四、社员权是平等性质的私法权利 |
第三节 社员权是团体法上的私法权利 |
一、社员权是团体法上的权利 |
二、社员权是法定与约定权利兼容的私法权利 |
三、社员权是集合性质的私法权利 |
四、社员权是相对性与绝对性兼备的私法权利 |
第四节 社员权是具有浓厚程序性因素的私法权利 |
一、社员权是程序权与实体权兼容的私法权利 |
二、社员权是具有自我保护和自我救济的私法权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社员权构成论 |
第一节 社员权传统分类理论的不足与突破 |
一、权利、权能、权限还是权益? |
二、社员权自益权与共益权二分法检讨 |
三、社员人身权、社员财产权与社员程序权三分法的提出 |
第二节 社员人身权 |
一、社员人身权的表现 |
二、社员人身权的属性 |
第三节 社员财产权 |
一、社员财产权的表现 |
二、社员财产权的属性 |
第四节 社员程序权 |
一、社员程序权的表现 |
二、社员程序权的属性 |
第五节 社员的义务 |
一、社员义务的类型 |
二、社员义务与社员权利的关系 |
第六节 特殊社员的权利义务 |
一、特殊社员的类型 |
二、特殊社员的权利 |
三、特殊社员的义务 |
第七节 社员权与传统民事权利的比较 |
本章小结 |
附录 :业主成员权的内容 |
第六章 社员权变动论 |
第一节 社员权的产生 |
一、团体法人的成立 |
二、社员权的产生 |
第二节 社员权的取得 |
一、社员资格的认定 |
二、社员权的取得方式 |
第三节 社员权的处分 |
一、社员权的转让 |
二、社员权的质押 |
三、社员权的抛弃 |
第四节 社员权的丧失 |
一、社员权丧失的情形 |
二、社员权丧失的法律效果 |
本章小结 |
附录1 :团体法构造下的现代业主小区治理 |
附录2 :从李国庆“夺权”事件看夫妻股的法律属性 |
第七章 社员权实现论 |
第一节 社员权的行使 |
一、个体行为与团体效果 |
二、社员权的行使类型 |
三、社员权的行使方式 |
四、社员权的行使限制 |
第二节 社员权的法律效力 |
一、社员权独立行使的效力 |
二、决议行为的效力判断 |
三、社员权的限度与社团罚 |
第三节 社员权的侵害 |
一、侵害社员权行为的定性 |
二、侵害社员权的行为类型 |
第四节 社员权的保护 |
一、侵权责任法上的保护 |
二、团体法上的保护 |
三、社员权的自我保护 |
第五节 社员权司法的实证考察 |
一、社员权司法的现状描述 |
二、社员权司法的难点梳理 |
三、社员权司法的改进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社员权立法论 |
第一节 社员权立法的国内外考察 |
一、国外社员权立法的概况 |
二、我国社员权立法的百年检讨 |
三、对比和启示 |
第二节 民法典编纂与社员权立法 |
一、21世纪民法典应当具备的品格 |
二、社员权入典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社员权的立法内容完善 |
一、民法典学者建议稿评析 |
二、民法典草案评析 |
三、本文的观点与主张 |
第四节 社员权的立法体系安排 |
一、社员权的立法模式 |
二、社员权的立法体系安排与条文设计 |
本章小结 |
附录 :民法典总则编宜明确规定社员权 |
结论与建议 |
一、统一概念 |
二、确立性质 |
三、赋予地位 |
四、加强保护 |
五、加快立法 |
六、推进司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自由与秩序:民间武术意义的建构 ——基于沛县武术的历史人类学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依据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2.2.1 理论意义 |
1.2.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中国武术研究述评 |
1.3.1.1 武术的起源和概念研究 |
1.3.1.2 武术的价值和定位研究 |
1.3.1.3 武术的保护和发展研究 |
1.3.2 地域武术研究述评 |
1.3.3 武术人类学研究述评 |
1.3.4 民间武术研究述评 |
1.4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1.4.1 概念界定 |
1.4.1.1 民间武术 |
1.4.1.2 自由 |
1.4.1.3 秩序 |
1.4.1.4 自由与秩序的辩证 |
1.4.2 理论基础 |
1.4.2.1 四因说 |
1.4.2.2 自然秩序理论 |
1.4.2.3 社会控制理论 |
1.4.2.4 国家治理理论 |
1.5 研究问题与创新 |
1.5.1 研究问题 |
1.5.2 研究创新 |
1.5.2.1 研究视角的创新 |
1.5.2.2 研究思路的创新 |
1.5.2.3 学术观点的创新 |
1.6 研究对象与方法 |
1.6.1 研究对象 |
1.6.2 研究方法 |
1.6.2.1 文献研究法 |
1.6.2.2 田野调查法 |
1.6.2.3 历史分析法 |
1.6.2.4 案例研究法 |
1.6.2.5 口述史方法 |
1.7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7.1 研究思路 |
1.7.2 研究内容 |
1.8 研究重点与难点 |
1.8.1 研究重点 |
1.8.2 研究难点 |
2 历史与田野:江苏沛县的历史文化与区域图景 |
2.1 历史情景中的田野 |
2.2 地理场景中的田野 |
2.3 现实图景中的田野 |
2.4 沛县域景中的武术 |
3 演进与变迁:江苏沛县武术的历史考察 |
3.1 古代沛县武术(秦汉—1840年) |
3.1.1 古代沛县武术的社会基础 |
3.1.2 古代沛县武术的组织形式 |
3.1.2.1 兵操演练 |
3.1.2.2 隐匿民间 |
3.1.2.3 寓于舞中 |
3.1.3 古代沛县武术的支撑体系 |
3.1.3.1 战事之需 |
3.1.3.2 武举制度 |
3.1.3.3 任侠尚武 |
3.1.4 古代沛县武术的目标体系 |
3.1.4.1 统一天下 |
3.1.4.2 治国理政 |
3.1.4.3 竞逐自由 |
3.2 近代沛县武术(1840年—1949年) |
3.2.1 近代沛县武术的社会基础 |
3.2.2 近代沛县武术的组织形式 |
3.2.2.1 流转授拳 |
3.2.2.2 民间结社 |
3.2.2.3 湖团组织 |
3.2.3 近代沛县武术的支撑体系 |
3.2.3.1 自然环境 |
3.2.3.2 政权迭变 |
3.2.3.3 社会变迁 |
3.2.4 近代沛县武术的目标体系 |
3.2.4.1 驱除鞑虏 |
3.2.4.2 强国强种 |
3.2.4.3 自由放任 |
3.3 现代沛县武术(1949年—2000年) |
3.3.1 改革开放前沛县武术 |
3.3.1.1 改革开放前沛县武术的社会基础 |
3.3.1.2 改革开放前沛县武术的组织形式 |
3.3.1.3 改革开放前沛县武术的支撑体系 |
3.3.1.4 改革开放前沛县武术的目标体系 |
3.3.2 改革开放后沛县武术 |
3.3.2.1 改革开放后沛县武术的社会基础 |
3.3.2.2 改革开放后沛县武术的组织形式 |
3.3.2.3 改革开放后沛县武术的支撑体系 |
3.3.2.4 改革开放后沛县武术的目标体系 |
3.4 当代沛县武术(21世纪—至今) |
3.4.1 当代沛县武术的社会基础 |
3.4.2 当代沛县武术的组织形式 |
3.4.2.1 竞技武术 |
3.4.2.2 群众武术 |
3.4.2.3 学校武术 |
3.4.3 当代沛县武术的支撑体系 |
3.4.3.1 国家战略 |
3.4.3.2 政策利好 |
3.4.3.3 续写传统 |
3.4.4 当代沛县武术的目标体系 |
3.4.4.1 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
3.4.4.2 搞活沛县武术产业 |
3.4.4.3 提升全民健身健康 |
3.4.4.4 助力地域品牌建设 |
3.4.4.5 参与现代社会治理 |
4 记忆与表达:江苏沛县武术的门派纷呈 |
4.1 沛县武术门派的历史形成 |
4.2 沛县武术门派的纷呈图景 |
4.2.1 纷呈图景 |
4.2.2 地理分布 |
4.2.3 传承谱系 |
4.3 沛县武术门派的拳械套路 |
4.3.1 沛县武术内容存量丰厚 |
4.3.2 沛县武术器械五花八门 |
4.4 沛县武术门派的拳种特点 |
4.5 民间武术门派的纷呈根源 |
4.5.1 家国同构的政治思维是武术门派纷呈的重要因素 |
4.5.2 血缘宗法的传承脉络是武术门派纷呈的制度根源 |
4.5.3 宋明理学的文化内核是武术门派纷呈的思想源泉 |
4.5.4 门户空间的社会建构是武术门派纷呈的动力机制 |
4.5.5 偏于一偶的武学追求是武术门派纷呈的直接动因 |
5 追问与悬搁:民间习武所为何来? |
5.1 始末缘起:自由的嵌入 |
5.2 反本溯源:自由的追问 |
5.3 实证考察:自由的达成 |
6 扩张与制约:民间武术的社会控制 |
6.1 民间武术中的自由扩张 |
6.1.1 自利则生 |
6.1.2 以正求反 |
6.1.3 自由扩张 |
6.2 社会控制中的民间武术 |
6.2.1 利他方能利己 |
6.2.2 制衡利益格局 |
6.2.3 正义穿插其中 |
7 平衡与秩序:民间武术的国家征用 |
7.1 国家强权与军事征用 |
7.2 国家形象与政治征用 |
7.3 立德树人与育人征用 |
7.4 全民健康与身体征用 |
8 从自由到秩序:民间武术意义的建构机制 |
8.1 精英行动 |
8.1.1 武术精英在社会秩序构建中的行动策略 |
8.1.1.1 日常生活交往积累了良好的乡性 |
8.1.1.2 原发性人力资本增加了社会威望 |
8.1.1.3 介入村落公私事务树立公共威望 |
8.1.2 武术精英在基层协商民主中的行动策略 |
8.1.3 武术精英在村落纠纷调解中的行动策略 |
8.2 地方社会 |
8.2.1 湖田之争与地方社会 |
8.2.1.1 建国前湖田之争 |
8.2.1.2 建国后湖田之争 |
8.2.1.3 事件之何以形成 |
8.2.2 门派林立与地方社会 |
8.2.2.1 门派林立彰显社会伦理规训 |
8.2.2.2 武术门派参与村落社会治理 |
8.2.2.3 武术门派协同调试社会秩序 |
8.3 国家在场 |
8.3.1 国家权力机构与民间武术 |
8.3.2 国家权力代理人与民间武术 |
8.3.3 国家权力符号与民间武术 |
8.4 相互在场 |
9 研究结论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 :访谈提纲Ⅰ |
附录2 :访谈提纲Ⅱ |
附录3 :访谈提纲Ⅲ |
附录4 :碑文选录Ⅰ |
附录5 :碑文选录Ⅱ |
附录6 :碑文选录Ⅲ |
附录7 :碑文选录Ⅳ |
附录8 :文件Ⅰ |
附录9 :文件Ⅱ |
附录10 :民事纠纷案例Ⅰ |
附录11 :民事纠纷案例Ⅱ |
附录12 :口述访谈选录 |
学习简历与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4)协同治理理论视角下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模式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2 核心概念界定与基础理论阐释 |
2.1 核心概念 |
2.2 理论基础 |
2.3 协同治理理论应用于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模式的适切性 |
3 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模式的历史考察 |
3.1 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模式的历史发展 |
3.2 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模式演变的总体特征 |
3.3 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模式发展的经验与不足 |
4 目前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模式存在问题与成因分析 |
4.1 问题调查 |
4.2 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
4.3 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模式的问题成因 |
5 协同治理理论视角下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模式优化对策 |
5.1 树立协同治理理念 |
5.2 构建系统治理制度 |
5.3 完善协同治理机制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5)西方正义论的伦理精神形态(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依据 |
二、主要论题及相关文献综述 |
(1)西方正义论的古今分异 |
(2)关于“伦理”理念的正义论研究 |
(3)现代正义论发展中的伦理性关涉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伦理”与“正义”关系的道德哲学辨析 |
第一节 “伦理”与“伦理精神” |
一、“伦理” |
二、“伦理”的精神本性 |
三、伦理与政治 |
第二节 “伦理”是何种“正义” |
一、正义的语义窄化及其阐释性特征 |
二、“伦理”作为一种正义的依据 |
三、一种参照“伦理世界”的正义理念 |
第三节 伦理正义与西方正义论史 |
一、伦理正义的性质 |
二、伦理正义以伦理共体的同一性为目的 |
三、伦理正义之于西方正义论诸形态 |
第二章 传统正义论的伦理形态(一):希腊世界的德性主义正义形态 |
第一节 “伦理世界“及其正义形态 |
一、“伦理世界”的现象学还原 |
二、伦理世界中的个体与伦理实体 |
三、伦理实体中的正义 |
第二节 德性主义的正义论样态 |
一、德性正义与古代正义论的基本进路 |
二、理性、灵魂和谐与正义的“内圣”范式 |
三、“伦理精神—城邦正义—美德正义”的正义范式 |
第三节 正义诸向度的德性主义建构 |
一、亚里士多德论正义的德性之维 |
二、个体德性、政治正义与城邦至善 |
三、城邦教化与伦理正义品质的养成 |
第四节 古典正义论的特质及局限 |
一、古典正义论的特质 |
二、实体性的消亡与自然平等意识的悲怆 |
第三章 传统正义论的伦理形态(二):基督教传统的神学正义形态 |
第一节 基督教神学正义的精神特质 |
一、基督教世界观与正义的神学本质 |
二、神学正义的伦理性 |
第二节 “现世”伦理正义的神学架构 |
一、神学正义的“此世”困境 |
二、神圣社团中的正义形态 |
三、政教一体中神学正义异化 |
四、神学法理正义的探寻 |
第三节 新教正义观与向现代正义的过渡 |
一、宗教正义与世俗正义分离 |
二、“称义”新解与神学个人主义 |
三、从神学正义到现代正义 |
第四章 启蒙开启的现代正义论形态 |
第一节 启蒙世界观及其正义事业 |
一、“公开运用理性”的启蒙 |
二、启蒙个人主义的世界观 |
三、人、社会和国家的分立 |
四、现代正义与伦理的分离 |
第二节 契约主义正义论形态 |
一、自然状态、家庭与自然正义 |
二、个体权利的先验主义论证 |
三、契约的喻证 |
四、契约主义的社会客观精神样态 |
第三节 现代正义形态中的个体善与社会善 |
一、权利、道德与个体善 |
二、一种功利最大化的善的理解方式 |
三、以启蒙为标识的现代正义特质 |
第五章 当代正义论的伦理形态(一):善多元论下的自由主义政治正义形态 |
第一节 自由主义的分配正义论 |
一、三种自由主义分配正义思想 |
二、正义优先的个人主义基础 |
三、一场围绕“伦理”问题的论争 |
第二节 “政治自由主义”对“伦理”的有限承认 |
一、罗尔斯对黑格尔“伦理”的理解 |
二、私人性的伦理多元与政治社会中的伦理感 |
三、政治生活中的公民伦理理想 |
第三节 个体善与共体善统一的两种取向 |
一、德沃金论自由主义政治的伦理共同体 |
二、至善主义多元共同体的伦理建构 |
三、自由主义伦理共同体的有限性 |
第六章 当代正义论的伦理形态(二):社群主义的社会多元正义形态 |
第一节 社群主义的精神样态 |
一、“社群”的伦理性 |
二、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判 |
三、三种社群主义的共同体理念 |
第二节 社群主义的正义论 |
一、对自由主义正义原则的批判 |
二、社群主义的分配正义观 |
三、突出伦理正义精神的分配正义 |
第三节 伦理正义之于共同体主义的社会理想 |
一、共和主义与社群主义 |
二、共同体主义对时代精神的洞见 |
三、社群主义理论的局限及现实主张的空泛 |
第七章 当代正义论的伦理形态(三):互主体理论的程序正义与承认正义 |
第一节 互主体交往与现代伦理的形而上学基础 |
一、交往理论对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调和 |
二、互主体理论的精神特质 |
三、互主体理论对伦理生活的“横向”理解 |
第二节 哈贝马斯商谈理论中的道德、伦理与正义 |
一、“后习俗”的道德正义与具体伦理 |
二、道德商谈与合法性正义 |
三、伦理商谈与伦理认同的本真性 |
第三节 形式伦理构想与正义的承认范式 |
一、非正义的诊断——从交往病理到承认病理 |
二、承认正义与作为社会分析的正义 |
三、以承认重建正义的现代意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
后记 |
(6)澳门社团参与社会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概况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 |
1.4 研究的难点和创新点 |
2 社团参与社会治理的理论分析 |
2.1 相关概念 |
2.2 理论基础 |
2.3 问题提出及主要观点 |
2.4 本章小结 |
3 澳门社团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分析 |
3.1 澳门社会治理二元合作体系的形成 |
3.2 澳门社会治理二元合作体系的特点 |
3.3 澳门社会治理二元合作体系形成的因素 |
3.4 澳门社会治理二元合作体系的优势 |
3.5 本章小结 |
4 澳门社团现状及其功能分析 |
4.1 澳门社团发展现状 |
4.2 澳门社团功能的转型与发展 |
4.3 澳门社团的功能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5 澳门社团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分析 |
5.1 社团参政议政的直接和间接方式 |
5.2 回归后社团参政议政的途径 |
5.3 2017 年第六届立法会选举中的社团参与 |
5.4 本章小结 |
6 澳门社团参与社会治理有效性和存在问题 |
6.1 澳门社团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性 |
6.2 澳门社团参与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
6.3 澳门社团参与社会治理存在局限性的成因 |
6.4 本章小结 |
7 澳门社团迈向善治社会的思考与建议 |
7.1 以“强政府、强社会”为目标构筑政府与社会关系模式 |
7.2 以协商与合作的方式处理社会关系并实施公共管理 |
7.3 以内部民主建设为重点加强民间社团的能力建设 |
7.4 推动社会经济文化社会变迁与主流价值的重塑 |
7.5 以引导社团变革为重点培育公民社会 |
7.6 本章小结 |
8 结论与讨论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不足及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访谈人士及访谈的问题设置 |
附录2 澳门民众对社团参与社会治理的认知调查 |
附录3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7)北欧青少年核心价值观教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研究价值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价值 |
二、学界研究述评 |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已有研究评析 |
三、研究思路与基本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之处 |
(一)重点难点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基本理论问题阐释 |
第一节 核心价值观教育研究的相关概念厘定 |
一、价值观 |
二、核心价值观 |
三、核心价值观教育 |
四、全球视野中的核心价值观与核心价值观教育 |
第二节 青少年核心价值观教育的现实意义分析 |
一、青少年之界定 |
二、青少年价值观的主要特征 |
三、青少年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战略地位 |
第三节 北欧青少年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当代兴起 |
一、“北欧共同体”何以可能? |
二、当代北欧青少年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提出背景 |
三、当代北欧青少年核心价值观教育的现实旨归 |
第二章 北欧核心价值观的总体考察 |
第一节 北欧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基础 |
一、北欧特色的社会民主主义模式 |
二、妥协合作的政治传统 |
三、平和中庸的民族性格 |
四、民主包容的宗教文化 |
第二节 北欧核心价值观的确立及其内涵 |
一、北欧核心价值观的确立 |
二、北欧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 |
第三节 北欧核心价值观的主要特点 |
一、相互依存的内在关系 |
二、伦理主义的价值立场 |
三、资本主义框架内的渐进改良 |
第三章 北欧学校教育中的青少年核心价值观培育 |
第一节 学校教育是青少年核心价值观培育的主阵地 |
一、核心价值观培育是学校教育的应有之义 |
二、学校教育在青少年核心价值观培育中的优势 |
第二节 北欧学校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历史发展 |
一、宗教化阶段 |
二、世俗化改革阶段 |
三、国家化阶段 |
第三节 北欧学校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基本立场与主要原则 |
一、基本立场:有限度的价值介入 |
二、主要原则:合理传授与民主对话 |
第四节 北欧学校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内容体系 |
一、政治信仰与国家认同 |
二、国家历史与传统文化 |
三、民主意识与民主技能 |
四、宗教伦理与道德规范 |
五、民族团结与种族平等 |
六、国际理解与全球合作 |
第五节 北欧学校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实施途径 |
一、显性课程教育 |
二、隐性课程渗透 |
第四章 北欧学校场域外的青少年核心价值观教育 |
第一节 北欧政府对青少年核心价值观的引导 |
一、善用多种渠道,实现价值传播 |
二、关切民众权益,获得价值认同 |
三、强化执政伦理,做好价值表率 |
第二节 北欧家庭教育对青少年核心价值观的培育 |
一、人本化的育儿理念为核心价值观教育塑造合格主体 |
二、多元化的体验活动为核心价值观教育创新传播途径 |
三、民主化的教养方式为核心价值观教育孕育家庭氛围 |
第三节 北欧社会教育对青少年核心价值观的塑造 |
一、社区民众教育中的价值观培养 |
二、文化景观中的价值观渗透 |
三、教会组织中的价值观传播 |
四、大众传媒中的价值观引导 |
第五章 北欧青少年核心价值观教育的理性审视 |
第一节 科学对待北欧青少年核心价值观教育 |
一、阶级分析之法:认清北欧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区别 |
二、开放包容之姿:承认北欧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可借鉴性 |
三、辩证扬弃之道:坚持“中国立场”上的批判借鉴 |
第二节 北欧青少年核心价值观教育的特色与经验 |
一、宗教性与世俗性共存 |
二、显性规范与隐性渗透结合 |
三、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兼顾 |
四、价值认知与价值实践统一 |
五、凝聚共识与包容差异融通 |
六、顶层设计与多方联动并重 |
第三节 北欧青少年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困境与局限 |
一、多元文化的持续冲击削弱北欧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 |
二、过于理想的教育主张导致实际效果对价值初衷的偏离 |
三、个人主义的价值内核引发现实中难以消弭的道德危机 |
四、柔性自发的教育倾向难以确保深沉持久的价值认同 |
五、知识本位倾向的抬头挤压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固有空间 |
第六章 北欧青少年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启示与借鉴 |
第一节 夯实信仰基础,扞卫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和话语权 |
一、多元中坚持马克思主义一元主导 |
二、创新中推进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 |
第二节 坚定文化自信,筑牢核心价值观认同的文化基石 |
一、坚持继承弘扬,提升青少年的文化认知 |
二、坚持创新发展,培养青少年的文化情感 |
三、坚持知行统一,促进青少年的文化实践 |
第三节 推动场域整合,促成“学校·家庭·社会”的协思同育 |
一、发挥各方教育优势 |
二、构建协同合作机制 |
三、扩展新型教育场域 |
第四节 关注生活世界,强化核心价值观养成的实践维度 |
一、强化核心价值观培育的生活化关联 |
二、拓展核心价值观养成的实践性渠道 |
第五节 营造民主氛围,实现价值引导与价值商谈的有效结合 |
一、在主体间性的双向建构中奠定民主基石 |
二、在教育职责的重新定位中实现价值引导 |
三、在话语环境的有效营造中促成价值商谈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在学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后记 |
(8)西方政党相关立法的政治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意识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对象的选取 |
四、文献综述 |
五、论文的创新性 |
第一章 西方政党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政党法律制度的概念 |
一、西方政党法律制度的定义 |
二、西方政党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三、西方政党法律制度的架构模式 |
第二节 政党法律制度的形成背景 |
一、政党法律制度的形成是民主的内在要求 |
二、政党法律制度的形成是政党公共职能发挥的结果 |
三、政党法律制度的形成是政党组织不断发展的结果 |
四、政党法律制度的形成是民粹主义兴起的结果 |
第三节 西方政党法律规范的构成 |
一、政党组织规范 |
二、政党选举规范 |
三、议会中的政党规范 |
第二章 政党与宪法 |
第一节 西方政党入宪概况 |
一、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政党入宪 |
二、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政党入宪 |
第二节 政党宪法地位缺失的原因分析 |
一、政党组织尚未成型 |
二、排斥政党的社会主流观念 |
三、“极简主义”的立宪机制 |
四、议会独立观念及伯克“实质代表”理论的影响 |
第三节 政党入宪的主要模式 |
一、功能必要型 |
二、扞卫民主型 |
三、民主必需型 |
第三章 政党与选举法 |
第一节 政党登记制度与选举资格 |
一、宪法地位是政党参选的法律基础 |
二、选举资格是政党参选的能力认定 |
三、设立政党登记制度的根本目的 |
第二节 政党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明确的政党名称 |
二、成文党章或党纲 |
三、政党规模与选民基础 |
第三节 政党登记制度的作用机理 |
一、突出政党参与选举的真实意图 |
二、守门人理论 |
三、守门人规则的重要意义 |
第四章 政党与政党法 |
第一节 政党法的主要内容 |
一、欧洲政党法的颁布概况 |
二、政党法中的政党法律规范 |
三、政党法的重点规范领域——基于统计数据的分析 |
第二节 政党法的实际作用 |
一、政党法的主要作用 |
二、政党法的立法趋势 |
三、守门人规则——卡特尔联盟的合谋? |
第三节 政党法中的守门人规则 |
一、卡特尔政党 |
二、政党法中守门人规则的具体构成 |
三、政党法中守门人规则的实际作用评估 |
第五章 党内民主的立法规制 |
第一节 政党立法背景下的党内民主 |
一、党内民主立法的提出 |
二、党内民主立法的差异 |
三、传统党内民主认知遇到的挑战 |
第二节 政党内部组织制度规范的具体内容 |
一、政党内部组织制度立法的现实诉求 |
二、政党内部组织制度规范的早期探索 |
三、政党内部组织制度规范的定量分析 |
四、政党内部组织制度规范的定性分析 |
第三节 党内民主的内涵 |
一、党内民主的定义 |
二、党内民主的传统认知 |
三、党内民主的新内涵 |
第六章 政党法律制度的困境 |
第一节 政党法律制度的建立基础 |
一、民主价值的规范性分析 |
二、政党公私属性的划分 |
三、政党内部组织制度的立法争议 |
第二节 政党法律制度与政治性 |
一、政党法律定义的缺陷 |
二、政党组织的政治性 |
三、政党立法的政治性 |
四、一个特例——墨西哥政党法律制度 |
第三节 政党法律制度与合法性 |
一、合法性的分析框架 |
二、政党法律制度的合法性 |
三、政党法律制度的现实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个体化语境下当代公民精神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缘由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与趋势 |
1.2.1 国外与国内公民精神研究现状述评 |
1.2.2 国外与国内公民精神研究发展趋势述评 |
1.3 研究思路、方法及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1.4 核心概念阐释 |
1.4.1 个体化 |
1.4.2 公民精神 |
2 中国社会个体化症候分析及公民精神培育的提出 |
2.1 个体化的呈现:生产个体化和生活个体化 |
2.1.1 从“单位社会”到“个体社会”的生产个体化 |
2.1.2 家庭、消费和空间里的生活个体化 |
2.2 比较视野中的中国个体化 |
2.2.1 中外个体化的相似之处 |
2.2.2 中国个体化现象的独特性 |
2.3 中国个体化现象的影响 |
2.3.1 个体凸显有助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合理化 |
2.3.2 对社会个体化现象负面影响的批判性分析 |
2.4 应对中国个体化症候的公民精神路向 |
2.4.1 国外研究者回应个体化后果的启示 |
2.4.2 公民精神之于个人幸福和共同体建设的价值 |
2.4.3 公民精神培育:个体化时代国家的普遍选择 |
3 公民精神的缘起及其理论嬗变 |
3.1 公民精神的缘起 |
3.1.1 崇尚美德的传统共和主义公民精神 |
3.1.2 彰显个人的古典自由主义公民精神 |
3.2 不同社会思潮中的公民精神嬗变 |
3.2.1 自我修正的新自由主义公民精神 |
3.2.2 重释自由的新共和主义公民精神 |
3.2.3 超越个人的社群主义公民精神 |
3.3 多元文化主义中的公民精神厘析 |
3.3.1 指向文化领域的公民精神 |
3.3.2 多元文化主义公民精神的理论主张 |
3.3.3 对多元文化主义公民精神的评价与思考 |
4 中国社会发展中的个体考察及公民精神探析 |
4.1 清末塑造“新民”的主张 |
4.1.1 中国能否产生类似西方的公民 |
4.1.2 中国传统社会的个人身份 |
4.1.3 严复和梁启超的“新民”观 |
4.2 民国建立前后“国民”改造的主张与实践 |
4.2.1 从政治思想主张到现代国家建设 |
4.2.2 民国早期国民教育的“速写” |
4.3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身份的兴起 |
4.3.1 “人民”身份的主导 |
4.3.2 主导性“人民”身份的形成原因 |
4.3.3 “人民”身份与“公民”身份的异同 |
4.4 改革开放后“公民”意识觉醒及公民精神萌动和局限 |
4.4.1 改革开放前“公民”的缺位 |
4.4.2 改革开放后公民意识的逐步觉醒 |
4.4.3 主体性和公共性公民精神的萌动 |
4.4.4 当前中国公民精神的局限性 |
5 新时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理论观照和本土设想 |
5.1 基于共同体思想的公民再认识 |
5.1.1 作为公共生活主体的公民 |
5.1.2 “公民”继续存在的可能性 |
5.2 新时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中的关系把握 |
5.2.1 市民与公民的关系 |
5.2.2 公民理性与激情的关系 |
5.2.3 世界公民与国家公民的关系 |
5.3 新时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现实背景和本土设想 |
5.3.1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学理可能 |
5.3.2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社会发展和政治制度特征 |
5.3.3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本土设想 |
6 新时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国情考量 |
6.1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经济因素分析 |
6.1.1 经济发展促进公民政治生活 |
6.1.2 经济发展增强公民法治观念 |
6.2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民主政治考察 |
6.2.1 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正名 |
6.2.2 具有民主带动作用的党内民主发展 |
6.2.3 社会民主中的公民参与与自治 |
6.3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文化因素探究 |
6.3.1 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之于当代公民的意义 |
6.3.2 马克思主义、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对公民价值观的影响 |
6.3.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引 |
7 新时代公民精神培育的主体厘定、环境分析和基本路径 |
7.1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主体 |
7.1.1 引导公民精神走向的国家主体 |
7.1.2 承担公民塑造功能的学校主体 |
7.1.3 具有自我塑造作用的个人主体 |
7.2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环境 |
7.2.1 作为“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的家庭生活环境 |
7.2.2 作为居民自治的社区公共环境 |
7.2.3 能够影响公民价值观的网络虚拟环境 |
7.3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路径 |
7.3.1 宏观层面的国家政策推动 |
7.3.2 中观层面的学校观念转变和公共生活塑造 |
7.3.3 微观层面的个体“生活政治”润养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0)网络社群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缘起与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基本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网络社群与法治社会建设的新条件 |
一、法治社会一般理论的厘清 |
(一)法治一体建设的理论内涵 |
(二)法治社会在法治实践中的基础意义 |
(三)法治社会概念的四个维度 |
二、网络社群:法治社会建设的网络之维 |
(一)“网络社会”的形成与发展 |
(二)网络社群的概念界定与一般特征 |
(三)网络社群与法治社会的内在关联 |
三、场域、组织抑或公共领域:网络社群的理论定位 |
(一)并非场域的网络社群——基于场域理论的分析 |
(二)网络社群的组织特征及其存疑 |
(三)网络社群:互联网时代的新型公共领域 |
第二章 网络社群中的公民意识培育 |
一、公民意识与法治社会建设 |
(一)公民意识的意涵变迁 |
(二)现代公民意识的基本内容 |
(三)公民意识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意义 |
二、公民意识的影响因素与培养机制 |
(一)转型时期中国公民意识的现状 |
(二)影响公民意识的社会因素 |
(三)公民意识与公共领域的内在关联 |
三、公民意识在网络社群中的养成 |
(一)公民平等观念的强化 |
(二)公民宽容、合作意识的提升 |
(三)公民责任意识的塑造 |
第三章 网络社群中的社会自治能力 |
一、国家公权对网络社会的规制及其局限 |
(一)国家公权规制网络社会的基本方式 |
(二)国家管制对网络社会秩序化需求的满足限度 |
二、网络社会的自我秩序化能力 |
(一)网络社会自我秩序化的可能 |
(二)网络社会自我管理的实现形式 |
(三)网络自治在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中的重要意义 |
三、网络社群在社会自治中的基本机理 |
(一)网络社群实现秩序化功能的基本理路 |
(二)网络社群自我管理的功能优势 |
第四章 网络社群中的权利实现功能 |
一、正当利益主张的表达渠道 |
(一)全新的表达空间与话语广场 |
(二)网络利益表达的特点 |
二、从利益到权利的非正式民主程序 |
(一)协商民主理论视阈下的非正式民主程序 |
(二)网络社群承载的社会团结与公共讨论 |
(三)网络社群与“非正式”的民主立法程序 |
三、从法定权利到实有权利的助推力量 |
(一)从法定权利到实有权利的影响因素 |
(二)网络社群在权利实现中的推动作用 |
四、网络社群与社会公益 |
(一)个体权利与社会公益的关系 |
(二)网络社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确证 |
(三)网络社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
第五章 网络社群中的权力制约机理 |
一、权力制约的传统进路与反思 |
(一)权力制约的传统进路 |
(二)传统权力制约模式的局限 |
二、社会权力:权力制约的社会维度 |
(一)社会权力的理论概要 |
(二)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理路 |
三、社会权力在网络社群中的实现 |
(一)网络社群与社会权力的内在联系 |
(二)经由网络社群实现社会权力的积极意义 |
第六章 网络社群的负面效应及其法律规制 |
一、网络社群的非理性表现 |
(一)“群体极化”现象 |
(二)“群体心理”现象 |
(三)网络舆论泛道德化 |
二、“数字鸿沟”与社会权力的异化 |
(一)“数字鸿沟”与社会资本的不均衡分布 |
(二)社会权力的高度集中与失范 |
三、网络社群的法治化路径 |
(一)网络社群对法治的制度依赖 |
(二)网络社群的共建共治共享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四、个体自由与政府权力:社团组织的法治功能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族国家叙事下国家认同问题研究[D]. 赵建波. 山东大学, 2021
- [2]社员权基本问题研究 ——基于团体法视角的展开[D]. 章光园.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3]自由与秩序:民间武术意义的建构 ——基于沛县武术的历史人类学考察[D]. 薛浩. 上海体育学院, 2020(12)
- [4]协同治理理论视角下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模式优化研究[D]. 王佳晨. 中国矿业大学, 2020(11)
- [5]西方正义论的伦理精神形态[D]. 杜海涛. 东南大学, 2020(01)
- [6]澳门社团参与社会治理研究[D]. 沈敏路. 华中科技大学, 2020(01)
- [7]北欧青少年核心价值观教育研究[D]. 陆璐. 东南大学, 2019(01)
- [8]西方政党相关立法的政治性分析[D]. 田雨.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9]个体化语境下当代公民精神培育研究[D]. 杨四海. 南京理工大学, 2019(01)
- [10]网络社群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功能研究[D]. 周恒.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