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我国臭氧层保护工作几个疑难问题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KAPANCHIYEV ARSLAN[1](2020)在《臭氧层保护国际法律及其发展研究》文中认为自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臭氧层就被发现出现了明显损耗。上世纪80年代,冰箱、空调等制冷设备的普及使某些人造氯化物作为制冷剂大行其道,氯氟烃等氟氯碳化物释放的的氯和溴可直接损耗臭氧,导致南极上空出现臭氧层空洞。为了保护臭氧层,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际社会分别于1985年和1987年缔结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是一个框架性协议,但是没有确定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强制性减排指标,而其后通过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是在全球范围内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具体控制的协定。但1987年通过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没有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包含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且科学论证不够,规定的限控物质范围太小,难以达到防止臭氧层继续恶化的目的。所以各缔约国分别于1990年伦敦、1992年哥本哈根、1997年蒙特利尔和1999年北京的会议上对《蒙特利尔议定书》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修正后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明确了淘汰时间表,并引进其他控制措施,增加了新的受控物质种类。包括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保护臭氧层的多边基金机制,要求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无偿资金资助和转让替代技术,并对淘汰的受控物质的种类和时间表提出更严格的要求,比如规定发达国家在1996年淘汰CFCs、1994年淘汰哈龙,发展中国家在2010年淘汰这两类物质。这样,从框架公约到议定书,从只有原则规定到包含具体措施,从不尽公平到比较合理并不断加以调和修正,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而严格的国际臭氧层保护法律体制。本论文从国际和国家两个层面入手,通过查找关于国内外关于臭氧层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实际举措的文献资料,重点分析国际法律协定的具体内容,特别是1985年《维也纳公约》、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后的修正案,研究国际和国家一级执行的做法,借鉴臭氧层保护问题的现有经验,探讨各国之间的关系,总结各个主体在这一问题上的差距,从而全面了解各国在保护臭氧层方面履行国际义务的历史和现状,把握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发展趋势,就臭氧层保护来提出可行性较强的方法建议。
范蕾蕾[2](2020)在《论污染环境罪》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环境对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安全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美丽中国的建设离不开绿水青山。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必须依靠法治。因此,有关污染环境罪立法在不断完善、司法解释也相继出台,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污染环境罪的法律规制更加具体而有针对性。污染环境罪研究的不断深入,使广大学者更加直观的感受到从刑事司法领域有效治理环境污染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是,还应当理性的看到污染环境罪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仍然存在的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所以笔者在此拙文中试图针对有关问题,提出个人的见解。内容简要如下:第一部分,从污染环境罪的定义、特征及演进历程三个方面概括性地分析阐述。本文认为其特征包括该罪危害行为的隐蔽性、危害结果的潜在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受害主体的广泛性四个方面;同时,以本罪立法的进程为脉络,考察在不同历史时期,特别是新时期阶段,污染环境犯罪的法律内容和其所起到的规制作用;除此之外,对德日刑法中有关环境犯罪的规定简要梳理概括,分析其中所包含的立法原意。第二部分,主要依据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对污染环境罪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针对其所保护的法益,结合不同的法益论的观点来探讨本罪所保护的法益范围;针对其行为构造认定,从行为犯、结果犯、实害犯及危险犯的不同立场分析本罪的既遂形态;关于该罪的主观方面,目前仍然存在着过失说、故意说、以及复合说的争论,这些学说各有可取之处,笔者也尝试性地找寻其中更为符合立法和司法本意的观点;第三部分,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现阶段立法及司法中对于污染环境行为规制的有待完善之处。具体包括:由于类罪归属问题以及竞合关系不明所造成的对于公共安全中人身权益保护的缺失;其次是在法律规制中所表现出的更加倾向或依赖于前期的行政处罚,而有可能导致的刑事追责启动滞后;最后是目前刑法中对于污染环境罪所配置的刑罚有待完善,这主要体现在法定刑的种类单一、处罚过轻、量刑档次有待调整等方面;第四部分,针对污染环境罪的疑难问题和不足之处,从定罪量刑的角度提出了完善建议。在定罪方面,将复合法益明确为污染环境罪所侵犯的法益、主观方面应当在法律规定中更加明确的加以体现;在量刑方面,对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作适度的调整。通过将污染行为作为量刑标准、并提升处罚力度、增设资格刑的适用等不同层面,完善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
教育部[3](2020)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中指出教材[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中小学课程体系,我部组织对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以及思想政治、语文、
晏娇[4](2020)在《关于全球气候治理路径变化的研究 ——基于多层次治理中的权威视角》文中研究说明长期以来,学界对全球气候治理的研究集中在演进路径和具体机制的研究上。演进路径的研究集中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矛盾问题上,以及具体的诸如“共区原则”、“资金与技术”或者“气候融资”等问题上;气候治理机制的研究则试图从之前的京都机制中寻找机制设置的缺陷,进而对机制的完善提供思路。但这些采用国际合作的方式解决诸如“公地悲剧问题”的研究,限制了进一步研究全球气候治理问题的思维。因为这些研究成果都无法解释两个问题:“为什么全球气候治理不是在‘自上而下’的京都机制式治理路径上进行自我完善,而是在《巴黎协定》的设计下发生了‘自下而上’的转型”以及“为什么美国在京都进程中退出,到了巴黎进程再次退出”。气候治理路径转型之后的“后巴黎时代”的谈判仍然艰难。无论是从合作理论还是从制度主义视角都很难对这种现象给予很合理的解释。因此,研究跳出现有研究成果的限制框架,在全球气候治理走向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当前的全球气候治理背景、梳理气候治理路径转型的现象、得出治理权威动态变化的结论,最后探讨其对中国的意义。首先,当前的全球治理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时代背景:全球治理总体上呈现出了多层次的特性。各个国家不但更多时候选择进行区域一体化进程,也更多地选择在特定的议题上进行联合,还有日渐活跃的非国家行为体与传统的主权国家共同拉开了全球治理的大网。因而文将多层次治理框架引入全球气候治理研究中,搭建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为支撑,大国气候治理行动为基石,跨国气候治理网络为辅助的全球气候治理架构。其次,通过以“服从”为核心特征的治理权威这一关键因素,探求气候治理路径转型的根原因及实际意义。分析发现,在气候治理路径的转变过程中,权威在全球气候治理系统中产生了动态变化。这种变化一是国家的权威得以增强;二是非国家行为体组成的跨国气候治理网络的权威已经兴起且对全球气候治理进程产生影响。在对“自上而下”气候治理路径的梳理中发现,《京都议定书》的惨淡收场实际上并非是其机制设置的问题,原因在于该多层次治理体系没有一个实质凌驾于所有主权国家之上的“超级政府”,因而就无法确保一个机制得到所有国家的遵守。在审视《巴黎协定》安排的气候治理路径时,可发现所谓的“自下而上”路径实质上依靠的是主权国家各自的节能减排行动。由于还没有明确的不遵约机制,因此该路径的治理效果取决于各国最后对国的定位和对应对气候变化重要性的认识。协定对签约国实际上的约束力非常小,既无法强制国家履约,也无法在国家能履约的情况下进行惩罚。这就是国家层次在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这一超国家层次的互动博弈过程中,权威在全球气候治理系统中产生的动态变化——国家权威的强势回归。这是一种全球气候治理重心的再平衡,同时也是对强法律约束力减排框架的再定位。再次,在国家权威回归、超国家权威势弱,且缺乏强制性法律效力的减排协议的时代背景下,结合中国当前的经济实力、发展方向、治国理念以及中国当前在全球气候治理上展现出的积极态势,文认为目前中国在气候变化领域展现出了方向型领导力。因此通过与国直接相关的气候行动以获得领导力,增加中国的话语权,是合理且可行的。最后,结合当前针对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谈判进程,文认为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不会出现强法律效力的全球性减排协议,全球层面的国家间合作会持续性艰难。因此国家自主气候治理行动最终将会落在次国家层次,而各国是否能顺利地将气候治理政策内化及下沉是气候治理的关键。国家内部的次国家层次的区域化合作、国际层面的次国家合作以及跨国气候治理网络的参与,可为全球气候治理提供更多可能性。
朱晋峰[5](2019)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及鉴定意见的形成、采信研究 ——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对象的分析》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众对生活条件、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其中,公众对赖以生存、生活的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目前我国环境问题迭出,各种污染环境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会造成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也会对居民的工作、生活,甚至是身体健康等造成严重影响。因而,为了确保环境能真正适应社会公众生存、生活的需求,除了要预防环境被污染以外,还需要对已经被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这一问题也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为此,相关部门还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如2015年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7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此外,《民事诉讼法》还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以确保因污染环境行为而遭受侵害的社会公益得到有效保障。随后,检察机关还组织开展了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中依然存在诸多困境,为了缓解这些困境,相关部门发布了系列规范。例如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在一定层面上,这些规范有效缓解了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部分困境。与其他环境资源诉讼不同的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确定环境修复方案,使得被污染的环境能够得到修复;或者在环境无法被修复的情况下,确定环境污染行为人应当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然何种修复方案更为妥当,更能将环境恢复到被破坏以前的状态,往往是控辩双方和法庭难以凭借自身知识就能自行解决的。因而,诉讼各方借助于专业人士或者机构的帮助来解决该问题,必然成为一重要途径。此外,在环境无法被修复的情况下,诉讼各方同样需要借助专业人士或者机构的帮助来确定行为人应当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具体数额。这也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键内容之一。显然,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是解决诉讼中此类专业问题的最为主要的方式。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起步较晚。直到2016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才被纳入到司法鉴定行政主管机关的统一管理之中,这也就造成了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相对滞后的局面。进而导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无法满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需求。这也是本文以此为题进行研究的原因。当然,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司法鉴定是一项集管理、诉讼与证据于一身的证据方法,司法行政管理是否完善?对鉴定意见的形成与采纳产生重要的影响。因而,本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进行研究也应当从此三方面予以全面阐释。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中,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管理层面。目前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而且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依托的主体过多,鉴定主体趋利性问题依然存在,册中册、册外册1等问题又出现了新的情形。因此,本文本文认为,我们不仅要继续严格把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准入条件,而且要对现在的资格准入条件进行完善,以使其能够更加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同时,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评审专家库,我们依然应当特别重视,并完善其建设。此外,针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的困境,司法鉴定行政主管部门不仅要明确具体的收费标准,还应当完善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以及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基金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于司法鉴定的管理,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相关部门还应当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为切入点,尽快构建鉴定资质的等级管理和加强管理的区域协作。在鉴定意见的形成程序中,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我们要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启动时间提前至诉讼之前,对于鉴定结果会产生重要影响的检材提取,我们首先应当充分肯定行政机关等在鉴定前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检材,但应采取多项措施确保检材的真实性以及提取的合法性。在鉴定实施中,对于可以作为鉴定检材的确认以及环境修复方案的确定,我们可以邀请相关代表见证鉴定过程,从而确保鉴定的权威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施所依赖的技术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的标准体系、标准缺失等方面。对此,我们有必要从加速标准体系建设,统一标准管理部门,积极鼓励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团体标准,正确对待“专家法”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运用,完善相应的保障体系等方面进行完善。在鉴定意见的采信程序中,虽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可以有效解决案件中的相关专业技术问题,为裁判提供证据,但司法鉴定意见是否符合证据的要求,还需要法官在庭审中予以认定。法庭对于鉴定意见的采信,当然要遵守证据裁判的一般规则,但鉴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我们应当充分发挥专家陪审员制度的功能。这其中就包括专家陪审员专家库的建立、专家陪审员的职责等内容。当然,我们还有必要在强化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基础之上,完善鉴定人隐蔽出庭作证制度;此外,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我们也有必要采取相应的特殊措施对其进行完善。
褚章正[6](2018)在《北极环境治理及其中国参与研究 ——基于公共价值管理理论的探讨》文中研究说明全球气候变暖使北极地区的冰雪覆盖逐渐减少,北极资源的可开发性和可利用性不断提升,人类在北极区域内的活动频率逐渐增加,北极环境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北极生态系统是全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北极环境变化不仅在北极区域内造成了重大影响,而且引发了全球性公共危机,北极环境问题正在逐渐引起全球各国的关注。北极环境问题具有全球公共问题的属性,北极环境治理属于全球性公共事务,为促进北极环境的有效治理,全球具有参与意愿和参与能力的国家和组织都应参与到北极环境治理的工作当中。北极地区的环境独特,生物链结构相对简单,北极生态系统处于一种脆弱的平衡状态当中,这使得北极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和抗干扰能力较弱,一旦北极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就可能面临无法挽回的处境,对北极环境的有效维护和治理迫在眉睫。为了保护和改善北极环境,有关国家和组织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治理措施,但目前北极环境治理的效果并不理想,北极环境治理工作面临着现有制度松散、缺乏综合有效的管理体系和地缘政治环境紧张等困境因素,这些困境因素导致了北极环境治理工作缺乏有效性。北极环境治理工作主要通过北极环境事务的管理主体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来完成,而公共产品缺乏有效性代表着公共价值的失灵,解决北极环境治理公共价值失灵的问题需要对公共价值进行重构,也就是需要重新寻找与创造北极环境治理的公共价值。公共价值管理理论主张通过创造公共价值来解决公共问题,对北极环境进行公共价值管理是解决北极环境治理公共价值失灵问题的有效途径。公共价值管理理论于二十世纪90年代开始逐渐兴起,通过公共价值管理理论,穆尔为公共部门的管理者构建了公共价值的概念框架,并阐明了公共事务管理工作的核心是创造公共价值。公共价值管理不仅注重公共事务管理的结果,而且注重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公共价值的生成是人们公共理性觉醒的重要表现,其需要借助公共产品来实现,因而,公共价值的生成以公共产品为客观基础,以公共理性为主观基础,而公共领域是公共事务利益相关主体进行价值交流与互动的社会条件。公共事务的管理机构要创造公共价值,首先要对公共价值进行定义,定义公共价值的过程就是不断寻求具有公共理性的公众偏好的过程,在公共价值管理的过程当中,公共机构必须不断对公众偏好进行探寻和回应,同时要不断对公众偏好进行理性引导。公共价值管理强调建立一个多中心合作的网络化治理机制,对公共价值的定义与创造都需要在这个合作机制中完成。与以往的公共管理理论相比,公共价值管理理论更强调一种动态的公共性,即一种建立在多中心的网络化治理结构基础之上的公共性,这使得公共价值管理理论对研究缺乏强制性权力的国际公共事务管理具有适用性,因而,我们可以运用公共价值管理理论对北极环境事务管理问题进行分析。对北极环境进行公共价值管理的核心是创造北极环境治理的公共价值,而创造北极环境治理的公共价值需要以正义、公平、开放、效率、可持续和生态理念为基本原则,其也是评价创造北极环境治理公共价值绩效的主要标准。创造北极环境治理的公共价值,首先要对北极环境治理的公共价值进行定义,即获取北极环境事务利益相关主体的价值偏好信息并对其进行整合。目前,北极环境治理中的价值传递方式比较单一,而在对北极环境进行公共价值管理的过程当中,价值的传递不是一个单一的、单向的过程,而是一个多元的、循环的过程。对北极环境治理的公共价值进行创造要始终在一个多中心的网络化合作机制中进行,在这个合作机制中北极环境事务的管理主体与其他参与主体共同对公共价值进行定义,通过这个合作机制,北极环境事务的管理主体为自身的管理行为获得授权,并对其所提供的公共产品进行解释和宣传,最终使公共价值的创造得以完成。北极环境变化对中国造成了多元化的影响,中国的生态安全、经济安全、能源安全都因北极环境变化而面临重大威胁,中国是北极环境问题的重要利益相关主体。虽然原则上北极环境问题的利益相关主体都应是北极环境治理公共价值创造的合作伙伴,但是只有具有一定贡献能力的主体才能在北极环境治理的公共价值创造中发挥作用。目前,中国在公共资源供给、科学考察与研究、生态文化与文明建设等方面都可以对北极环境治理作出重要贡献,因而对北极环境治理的公共价值创造需要中国的参与。目前中国高度关注北极环境问题,并积极参与北极环境事务,公共价值管理理论为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参与北极环境公共价值管理是中国在北极环境治理中发挥有效作用的重要渠道。
汪晓辰[7](2018)在《历次联合国环境会议对我国环境政策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经济增长,世界各国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环境问题日益引起各国政府和公众的重视。作为全球最大的主权国家组织,联合国分别于1972年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1992年召开了环境与发展会议,2002年召开了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这三次会议是世界环境史上三次里程碑式的会议。中国作为联合国成员国之一和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对全球环境保护和改善都有重要的影响,并做出了自己的贡献。这三次环境会议不仅对世界环境保护事业发挥了积极影响,同时也对我国的环境政策和环保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为我国环境政策以及环保工作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本文从环境政策基本理论出发,立足我国环境政策发展的角度,对三次会议通过的宣言、决议、行动计划等文件与我国环境政策文件进行文本比较和分析。本文认为,三次联合国环境会议对我国环境政策的演变有着积极影响,促进了我国环保理念的发展;使我国环境政策体系从单一向多元化转变,包括从末端治理向清洁生产,行政政策为主到多种政策共同作用以及政策影响因素外因为主转向内因为主;以及在国际环境外交和环境合作中由“学习者”逐渐向“组织者”和“引领者”的转变。
李文杰[8](2015)在《以“生态法益”为中心的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人类能力的不断提升,我们似乎已经战无不胜、攻无不克,然而在人类开始为自己的“成绩”而欣喜的时候,自然开始了报复,人类开始生活在自己营造的环境危险社会之中。因此,环境问题逐渐成为21世纪人类关注的焦点,完善环境刑事立法也随之成为我国立法之重点。然而,我国现行环境犯罪保护的目标并不明确,在人身法益、财产法益、秩序法益与生态法益之间左右游移,造成环境犯罪立法目的的模糊,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十分不利。本文主张在四种法益之间,生态法益应该成为环境犯罪保护的主要目标,其余三种法益则是环境犯罪保护的次要目标。以此为主题思想,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对以生态法益保护为中心的环境犯罪立法完善进行研究。本文以“利益”为出发点,利益的本意是需要的满足,而最低的需要应是生存,它的表现就是生命,由此将非生物体和后代人的利益主体资格排除。生态利益是生态法益的上位概念,本文通过对生态利益概念的梳理,得出生态利益的主体是人类及非人类生物体。本文以“法益”为出发点,通过法益与利益关系的辨析得出生态法益的主体是人的观点,排除了非人类生物体生态法益主体的资格。本文以“生态”为出发点,通过对生态系统和环境资源的比较,指出环境资源的经济属性及其难以跳脱古典人类中心主义泥潭的先天缺陷,而生态系统强调整体性及其自然科学研究基础之雄厚的特征,得出生态系统作为生态法益客体更为适宜的结论。由此,生态法益的概念应当界定为:法所保护的,生态系统提供给人类的,脱离了人类的人身、财产、秩序法益和环境精神利益而独立存在的,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基础支持和决定作用的利益。在环境犯罪以生态法益保护为中心的合理性讨论中,笔者提出生态法益中心论的观点,这一点源于生态利益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不易恢复性、公共性和跨国影响性。本文借用经济学中的“无差异”标准对具有不易恢复性的生态法益损害完美赔偿的不可行进行论证,通过生态利益损害所具有的公共性论证其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由生态利益损害所具有的跨国影响性引出环境犯罪的惩治并非某一国家自己的事务,而是整个世界的共同事业,我国环境刑法应与世界先进国家的环境刑法相接轨,由此得出我国刑法介入生态法益保护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环境刑法以人类传统法益为保护中心的表现,本文进一步论证生态法益是环境犯罪主要客体、生态法益损害是环境犯罪与其他类罪的最本质区别、以生态法益保护为中心能够有效遏制环境犯罪的发生等观点。我国环境刑法中虽有生态法益保护的蒙醒和迹象可寻,但以生态法益保护为中心对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进行反思,会发现我国环境犯罪存在三方面不足。对生态法益保护不全面表现为缺少对生态脆弱区和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条文中“数量较大”与“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之间的重复与表述不当和危害林木类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度量以林木的立木蓄积为标准的财产倾向。对生态法益保护深度不足主要体现在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仅停留在对物种多样性的保护层面,而且对物种多样性的保护也不够周延,具体表现为缺少外来物种入侵罪的设置、缺少对生命运行整体过程的考虑、对纯正生态法益损害的入罪考量不足。环境犯罪刑事责任设置对生态法益的保护不足表现为环境犯罪与相关其他犯罪的刑罚幅度设置存在罪刑不均衡现象以及对生态法益损害行为缺乏直接以恢复生态为目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无论是罪名的增加还是刑法条文及解释的调整都应以环境犯罪的独立成章为基础,与此同时,本文通过对生态法益与其余三种法益之间的冲突与位阶的讨论,得出其所处位置应该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两章之间。在具体罪名的增加与法文的调整方面,应该给予重点生态脆弱区以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同等的保护,通过解释的方法将湿地纳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对象中,增设以保护生物多样性为目标的外来物种入侵罪,危害自然保护区罪和违法获取、毁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蛋卵罪。在刑罚方面,针对司法实践中涌现的以恢复生态为目的的裁判,通过对理论学说的比较,本文主张在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以及被裁定假释的环境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中增加以恢复生态为内容的社会服务令制度。我国环境犯罪现有量化标准无法满足生态法益保护的需要,对生态法益损害通过鉴定评估的方式进行量化是克服生态法益损害模糊性的唯一途径。对生态法益损害量化评估进而纳入法律规制范畴的方法已经在美国和欧盟得到适用并取得了不菲的成果,广受各国推崇和借鉴。我国目前适用这种方法对生态法益进行量化所具有的基础包括我国生态经济学学者已经拥有对生态价值进行评估的技术,我国刑法内和刑法外已经具备一定程度的规范基础,在司法鉴定上已经具备一定的操作基础,但是虽存在这些基础,真正做到生态法益损害量化纳入刑法规制还需要更加充足的准备。本文进一步对污染环境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立法进行了与之相契合的调整,并主张在生态法益损害入罪标准的设计中采用浮动区间的方式以化解环境容量的地域性与生态法益损害定罪数额的确定性之间的矛盾。
邓琳君[9](2015)在《环境犯罪预防论》文中指出目前,我国环境状况持续恶化,环境问题仍然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破坏环境资源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反映出我国现行规制环境违法乃至犯罪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中较为突出的是,针对环境犯罪的预防机制不完善、手段不充分、规制不科学,难以达到较好的预防效果。因此,有必要以提高预防环境犯罪的实际效果为目的,针对刑法预防环境犯罪的局限与不足,通过研究视角和范式的转换,从犯罪学视角研究环境犯罪的成因及机理,从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立法、构建有效环境犯罪预防体系提供理论支撑和对策。本文以犯罪学为视角,采用文献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和案例研究方法,并综合运用刑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等领域中的相关研究范式展开了论述。对于环境犯罪预防的研究,本文基本遵循了犯罪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与路径。在对国内外环境犯罪预防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依据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本文初步构建了环境犯罪的预防体系。该体系以消灭“带菌个体”、“犯罪情境”和“社会控制弱化”这三个致罪因素为目的,通过多方主体的共同作用,形成了由横纵交错的两个子系统构成的环境犯罪预防体系。其中,横向子系统围绕犯罪预防和被害预防展开。纵向子系统则按照环境犯罪发生发展的自然规律与先后顺序将环境犯罪预防分为“第一层预防”、“第二层预防”和“第三层预防”。社会预防作为“第一层预防”,是三层预防体系中最广泛的防线,具体包括宏观社会预防和微观社会预防两方面。其中宏观社会预防包括确立预防优先的指导思想、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树立公民环境道德意识和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微观社会预防主要是以家庭、学校、社区、企业和被害人作为主体,通过这五类主体的自我完善来进一步巩固环境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情境预防是“第二层预防”,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其主要是围绕增加犯罪难度、提高犯罪风险、降低犯罪回报、减少犯罪刺激和排除犯罪借口这五类措施对环境犯罪进行预防。作为“第三层预防”,刑罚预防是环境犯罪预防的最后一道防线。具体可分为环境犯罪立法预防和环境犯罪司法预防两个方面。在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方面,一是确立多元的环境犯罪立法模式,二是增设新的环境犯罪罪名,三是完善环境犯罪刑罚适用原则,四是完善环境犯罪刑罚适用种类。在环境犯罪刑事司法方面,一是要成立环境污损司法鉴定机构,二是要综合运用各种因果关系证明理论,三是提高司法人员专业水平,四是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五是充分发挥环保法庭的作用,六是建设环保警察队伍。
吕达[10](2015)在《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管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从人类发现南极上空臭氧层空洞以来,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为保护臭氧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简称ODS)做了不懈努力。自1989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生效至今,已经召开了25次缔约方大会,超过191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该议定书。中国于1991年加入该议定书后,积极履约,进行了大量关于ODS淘汰工作,当前还在进行加强地方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履约能力建设二期项目工作,加快提升中国的ODS物质淘汰工作进度。
二、对我国臭氧层保护工作几个疑难问题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我国臭氧层保护工作几个疑难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臭氧层保护国际法律及其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臭氧层保护国际法历史变迁 |
(一) 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1. 主要内容 |
2. 评价 |
(二) 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 |
1.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主要内容 |
2. 四项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
3. 评价 |
二、臭氧层保护的具体内涵 |
(一) 国际主体臭氧层保护的法律措施 |
1. 主权国家 |
2. 非政府组织 |
3. 企业 |
(二) 臭氧层保护中的部分问题 |
1. 国家主权让渡与国家一般义务 |
2. 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与执行 |
三、探索保护臭氧层新机制 |
(一) 在立法层面 |
1、国际立法新设想 |
2. 建立健全国内法律法规 |
(二) 在执法层面 |
1. 完善各国执法形式 |
2. 促进国际合作 |
3. 加强执法力度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2)论污染环境罪(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污染环境罪的概述 |
1.1 污染环境罪的定义 |
1.2 污染环境罪特性 |
1.2.1 危害行为的隐蔽性 |
1.2.2 危害结果的潜在性 |
1.2.3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
1.2.4 受害主体的广泛性 |
1.3 污染环境罪的立法规定 |
1.3.1 国内相关的法律演进 |
1.3.2 德日刑法的相关借鉴 |
2 污染环境罪相关的疑难问题分析 |
2.1 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客体 |
2.1.1 目前关于犯罪客体的学说 |
2.1.2 本文的观点 |
2.2 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 |
2.2.1 国内有关主观方面的主张 |
2.2.2 本文的观点 |
2.3 有关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既遂形态 |
2.3.1 结果犯与行为犯之争 |
2.3.2 危险犯与实害犯之争 |
3 我国现行有关污染环境罪立法的不足之处 |
3.1 缺乏对公共安全更为应有的保护 |
3.1.1 类罪归属的影响 |
3.1.2 竞合关系难以确定 |
3.2 行政从属性明显 |
3.2.1 前期行政处罚的过度依赖性 |
3.2.2 刑事处罚相对滞后性 |
3.3 刑罚设置有待完善 |
3.3.1 刑罚种类相对单一 |
3.3.2 法定刑的配置过低 |
4 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完善建议 |
4.1 明确污染环境罪的认定 |
4.1.1 合理界定本罪的客体 |
4.1.2 科学厘清主观方面 |
4.2 适度调整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 |
4.2.1 提高法定刑幅度 |
4.2.2 完善罚金刑配置 |
4.2.3 建议增设资格刑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所获的奖励 |
二、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关于全球气候治理路径变化的研究 ——基于多层次治理中的权威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关于全球治理中的权威的研究 |
(二)关于气候治理路径的研究 |
(三)关于多层次全球治理的研究 |
(四)关于跨国气候治理网络的研究 |
(五)国内外研究综述的评价 |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的主要内容 |
四、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一)文的主要创新 |
(二)论文存在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全球气候治理的权威重构 |
一、全球治理权威的重置与分解 |
二、全球治理权威的分层 |
(一)国家让渡权威给区域一体化组织 |
(二)国家让渡权威给国际组织 |
(三)非国家行为体逐步形成权威 |
三、多层次全球气候治理的思路与架构 |
(一)全球气候问题与环境问题的同源性 |
(二)全球气候治理的主要思路 |
(三)全球气候治理的主要架构 |
第二章 “自上而下”气候治理路径 |
一、“自上而下”的实质 |
(一)“自上而下”的内涵 |
(二)“上”与“下”之间的“服从”关系 |
(三)全球气候治理呈现出“自上而下”的原因 |
二、“自上而下”治理思路的源起与实践 |
(一)总量控制与排放贸易 |
(二)美国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 |
(三)欧盟二氧化碳排放交易体系 |
(四)臭氧层治理与削减战略武器谈判 |
三、“自上而下”思路安排下的京都机制 |
(一)联合履约机制 |
(二)清洁发展机制 |
(三)排放交易机制 |
第三章 “自下而上”的全球气候治理路径 |
一、“自下而上”的实质 |
(一)“自下而上”的内涵 |
(二)“下”与“上”之间的相对关系 |
二、《巴黎协定》“自下而上”的气候治理安排 |
(一)国家自主贡献 |
(二)国家自主贡献的内容 |
(三)国家自主贡献的特点 |
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外的“自下而上”路径 |
(一)跨国气候治理网络的兴起 |
(二)跨国气候治理网络的范例 |
四、美国国内“自下而上”气候治理实践 |
(一)加州经验 |
(二)康州经验 |
第四章 两种气候治理路径下的权威分析 |
一、全球气候治理的权威结构 |
(一)以国家为权威基础的气候治理 |
(二)不以国家为权威基础的气候治理 |
二、动态的气候治理权威的变化 |
(一)京都机制的衰弱——国家权威让渡受限 |
(二)《巴黎协定》——国家权威增强 |
(三)跨国气候治理网络的知影响 |
三、权威的动态变化带来的结果 |
(一)国家权威在转向过程中增强 |
(二)全球气候治理重心的再平衡 |
(三)强法律约束力减排框架的再定位 |
第五章 全球气候治理路径变化的中国应对 |
一、中国与京都机制的互动 |
(一)中国参与的CDM项目 |
(二)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 |
(三)京都时期中国体现的大国担当 |
二、中国在“自下而上”时代的大国风范 |
(一)日益进取的中国治理 |
(二)中国地方政府与城市的治理实践 |
三、中国在后巴黎时代的角色定位 |
(一)中国以积极作为发挥“领导”作用 |
(二)中国的准备 |
(三)中国推进全球气候治理的路径重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概况 |
致谢 |
(5)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及鉴定意见的形成、采信研究 ——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对象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性 |
第一章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概述 |
第一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概念及功能 |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概念 |
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功能 |
第二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特殊性 |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的特殊性 |
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特殊性 |
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特征 |
第三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立法与司法实务 |
一、立法 |
二、司法实务 |
第四节 司法鉴定管理与鉴定意见形成、采信的关系 |
一、司法鉴定管理与鉴定意见形成的关系 |
二、司法鉴定管理与鉴定意见采信的关系 |
第二章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 |
第一节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 |
一、实例分析 |
二、管理现状 |
三、管理的问题 |
四、管理的完善 |
第二节 关于司法鉴定人及评审专家库的管理 |
一、鉴定人管理现状 |
二、鉴定人管理的问题 |
三、鉴定人管理的完善 |
四、评审专家库管理的完善 |
第三节 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的管理 |
一、收费现状及困境 |
二、收费的完善 |
三、应当明确的三个问题 |
第四节 关于司法鉴定等级的管理 |
一、内核 |
二、现状 |
三、可行性 |
四、完善等级管理的思路 |
第五节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区域协作 |
一、内核 |
二、现状 |
三、模式选择 |
四、协作内容 |
五、协作程序 |
第三章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形成 |
第一节 司法鉴定的启动 |
一、启动现状 |
二、从启动实践反思立法 |
三、启动的完善 |
第二节 司法鉴定的受理 |
一、司法鉴定检材移交 |
二、多个司法鉴定机构共同受理鉴定 |
第三节 司法鉴定的实施 |
一、司法鉴定的基本方法 |
二、司法鉴定见证的法律依据 |
三、司法鉴定见证的现状 |
四、司法鉴定见证的重要意义 |
五、司法鉴定见证的完善 |
第四节 司法鉴定的标准 |
一、标准现状及困境 |
二、标准体系的完善 |
第四章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研究 |
第一节 司法鉴定意见采信概述 |
一、采信主体 |
二、采信程序 |
三、采信规则 |
四、采信现状 |
第二节 鉴定人隐蔽出庭作证 |
一、内涵和特征 |
二、实证考察 |
三、困境 |
四、完善 |
第三节 专家辅助人制度 |
一、出庭实证考察 |
二、专家辅助人资格 |
三、专家辅助人地位 |
第四节 专家陪审员制度 |
一、概述 |
二、实证考察 |
三、现状 |
四、困境 |
五、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6)北极环境治理及其中国参与研究 ——基于公共价值管理理论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目的、思路和方法 |
四、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
第一章 分析基础:理论框架及其适用性 |
第一节 公共价值的内涵与生成基础 |
一、公共价值的概念与构成 |
二、公共价值的基本表现形式 |
三、公共价值生成的基础与条件 |
第二节 公共价值管理的实践框架 |
一、公共价值管理工作的核心 |
二、公共价值生产的参与结构与合作模式 |
三、公共价值的责任模式与评估 |
四、公共价值的绩效评价 |
第三节 公共价值管理对北极环境治理的适用性分析 |
一、公共价值管理理论的创新 |
二、公共价值管理对北极环境治理具有适用性 |
第二章 北极环境问题及其公共性分析 |
第一节 北极生态环境的特点及变化 |
一、北极生态系统的特点 |
二、北极生态环境正在发生重大变化 |
第二节 北极环境变化所产生的影响 |
一、对北极原住民生活的影响 |
二、对地缘政治的影响 |
三、对全球所造成的其他影响 |
第三节 北极环境问题的公共性分析 |
一、北极环境变化引发全球公共危机 |
二、北极环境问题的全球公共问题属性 |
第三章 北极环境治理及其全球公共事务属性 |
第一节 北极环境治理的现况分析 |
一、北极环境治理的现有措施 |
二、北极环境治理的困境分析 |
第二节 北极环境治理的全球公共事务属性分析 |
一、北极环境治理的意义与基础 |
二、北极环境治理的全球公共事务属性 |
第四章 对北极环境进行公共价值管理的基础 |
第一节 对北极环境进行公共价值管理的因素基础 |
一、北极环境治理中的公共价值失灵 |
二、公共价值管理是北极环境治理的有效途径 |
第二节 对北极环境进行公共价值管理的实践基础 |
一、创造北极环境治理公共价值的原则基础 |
二、对北极环境进行公共价值管理的主体基础与平台 |
第五章 基于公共价值管理的北极环境治理过程分析 |
第一节 北极环境治理中的公共价值创造 |
一、对北极环境治理公共价值的定义 |
二、北极环境治理的公共价值创造 |
第二节 创造北极环境治理公共价值的责任管理与绩效评价 |
一、创造北极环境治理公共价值的责任管理 |
二、对创造北极环境治理公共价值的绩效评价 |
第六章 中国参与北极环境公共价值管理的理据分析 |
第一节 北极环境变化对中国产生重大影响 |
一、北极环境变化影响中国生态安全 |
二、北极环境变化影响中国渔业和航运经济 |
三、北极环境变化影响中国能源安全 |
第二节 北极环境治理的公共价值创造需要中国参与 |
一、中国是全球环境治理公共资源的重要供给者 |
二、通过科研优势影响北极环境治理的公共价值创造 |
三、通过文化优势影响北极环境治理的公共价值创造 |
第七章 北极环境公共价值管理的中国参与 |
第一节 中国参与北极环境公共价值管理的目的 |
一、促进北极环境治理公共价值理念的形成 |
二、提升北极环境治理的有效性 |
三、应对北极环境变化所导致的全球性公共危机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北极环境公共价值管理的途径 |
一、不断提升参与北极环境公共价值管理的能力 |
二、通过多元化的国际对话平台参与北极环境的公共价值管理 |
三、鼓励非政府主体对北极环境的公共价值管理进行参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历次联合国环境会议对我国环境政策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和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历次联合国环境会议的研究与评述 |
1.2.2 现代环境保护思想与环境治理的研究 |
1.2.3 环境外交研究 |
1.2.4 中外环境政策及与其他领域的交叉研究 |
1.3 研究内容 |
1.4 本论文创新点 |
第二章 环境政策及联合国环境会议概述 |
2.1 环境政策的概念 |
2.2 环境政策的分类 |
2.2.1 环境经济政策 |
2.2.2 环境技术政策 |
2.2.3 环境社会政策 |
2.2.4 环境行政政策 |
2.2.5 国际环境政策 |
2.3 我国环境政策发展历程 |
2.4 联合国环境会议概述及国际影响 |
第三章 人类环境会议对我国环境政策的影响 |
3.1 会议背景和成果 |
3.1.1 会议背景 |
3.1.2 会议成果 |
3.2 中国在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参会状况 |
3.2.1 坚持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权益 |
3.2.2 讨论修订《人类环境宣言》 |
3.3 我国环境政策的起步 |
3.3.1 环境意识的觉醒 |
3.3.2 《人类环境宣言》在我国环境政策中的体现 |
3.3.3 环境保护机构的设立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环境与发展会议对我国环境政策的影响 |
4.1 会议背景及成果 |
4.1.1 会议背景 |
4.1.2 会议成果 |
4.2 中国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中的参与 |
4.2.1 编写《中国环境与发展报告》 |
4.2.2 提出加强国际合作的五点主张 |
4.2.3 积极推动发展中国家间合作 |
4.3 可持续发展理念在我国环境政策中的体现 |
4.3.1 《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中对会议精神的体现 |
4.3.2 《中国21世纪议程》与《21世纪议程》的制定 |
4.3.3 制定应对新兴环境问题的环境政策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对我国环境政策的影响 |
5.1 会议背景与成果 |
5.1.1 会议背景 |
5.1.2 会议成果 |
5.2 中国在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的参与 |
5.2.1 发布《中国可持续发展国家报告》 |
5.2.2 阐明我国的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五点主张 |
5.2.3 核准《京都议定书》 |
5.3 我国环境政策面临的的挑战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化 |
5.3.1 环保理念的进一步发展 |
5.3.2 气候变化问题的发展 |
5.3.3 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法规和政策 |
第六章 联合国环境会议对我国环境政策演变的影响分析 |
6.1 环保理念和认识的转变 |
6.1.1 环境保护从忽视到开始重视 |
6.1.2 从基本国策到可持续发展战略 |
6.1.3 从可持续发展到生态文明 |
6.2 环境政策体系的丰富和扩展 |
6.2.1 治理方式由末端治理向清洁生产 |
6.2.2 由行政政策为主到多种政策并行 |
6.2.3 影响政策的因素由外因为主转向内因为主 |
6.3 环境外交与国际环境合作地位的转变 |
6.3.1 开始参与国际环境合作 |
6.3.2 积极组织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环境合作 |
6.3.3 逐渐成为国际环境事务中的引领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与研究成果清单 |
致谢 |
(8)以“生态法益”为中心的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生态法益概述 |
一、以“利益”为原点的生态法益主体分析 |
(一)利益略论 |
(二)以“利益”为原点划定生态利益的主体 |
(三)法益简论 |
(四)法益对生态法益主体的限缩 |
二、以“生态”为原点的生态法益客体分析 |
(一)“生态”释义 |
(二)生态法益客体的两种观点:生态系统与环境资源 |
(三)生态系统作为生态法益客体的优势 |
三、生态法益内涵及概念的界定 |
(一)生态法益是对人类具有基础支持和决定作用的利益 |
(二)生态法益独立于人类传统利益之外 |
(三)生态法益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第二章 生态法益作为环境犯罪中心的合理性 |
一、生态利益的特殊性 |
(一)生态利益损害的不易恢复性 |
(二)生态利益的公共性 |
(三)生态利益的跨国影响性 |
二、通过刑法保护生态法益的必要性 |
(一)生态利益损害完美赔偿不可行与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二)生态利益的公共性与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三)生态利益的跨国影响性与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三、生态法益中心论的提倡 |
(一)现行环境犯罪的核心法益分析 |
(二)环境犯罪生态法益中心论的宏观比较优势 |
第三章 生态法益中心论下的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反思 |
一、趋向于生态法益中心论的我国环境犯罪立法 |
(一)污染环境罪中的“严重污染环境”体现了对生态法益的保护 |
(二)环境犯罪中的行为犯设置增强了生态法益保护的力度 |
(三)危害动植物类犯罪体现了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
(四)危害林木类犯罪中对生态法益保护的蒙醒 |
二、我国环境犯罪立法不足之一:对生态法益保护不全面 |
(一)缺少对生态脆弱区的保护 |
(二)缺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 |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生态法益保护不足 |
(四)危害林木类犯罪的生态法益保护不足 |
三、我国环境犯罪立法不足之二:对生态法益保护深度不足 |
(一)外来物种入侵罪的刑法空白 |
(二)缺少对生命运行整体过程的考虑 |
(三)纯正生态法益损害的入罪考量不足 |
四、我国环境犯罪立法不足之三:惩罚力度不够 |
(一)刑罚幅度的设置没有充分体现对生态法益的保护 |
(二)缺乏直接以恢复生态为目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 |
第四章 生态法益理念下的环境犯罪立法优化设想 |
一、环境犯罪刑法分则体系地位的提升:节至章的调整 |
(一)环境犯罪刑法分则体系地位提升的价值 |
(二)生态法益与人类传统法益之间的冲突与位阶 |
(三)环境犯罪应位列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之间 |
二、有限度的调整环境犯罪的处罚范围 |
(一)增加对重点生态脆弱区的保护 |
(二)增加对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 |
(三)增设外来物种入侵罪 |
(四)增加对生命运行整体过程的保护 |
(五)环境犯罪量化标准中立木蓄积的去财产化 |
三、环境犯罪恢复生态刑罚执行方式的解析 |
(一)司法判例的创造性引领:一判三赢 |
(二)理论界对司法实践的学说回应 |
(三)社会服务令制度与我国环境犯罪的跨境结合 |
第五章 生态法益损害量化评估引入环境犯罪的立法趋势研究 |
一、生态法益损害量化评估引入环境犯罪的必要性 |
(一)我国环境犯罪现有量化标准无法满足生态法益保护的需要 |
(二)生态法益损害量化评估是克服生态法益损害模糊性的唯一途径 |
(三)生态法益损害量化评估将是国际通行的方法 |
二、生态法益损害量化评估引入环境犯罪的可行性 |
(一)生态法益损害量化评估的前提基础 |
(二)生态法益损害量化评估的规范基础 |
(三)生态法益损害量化刑事司法鉴定的具体操作 |
三、与生态法益损害量化相契合的环境犯罪立法趋势 |
(一)生态法益损害量化标准的确定应考虑环境容量 |
(二)与生态法益损害量化相适应的环境犯罪应然立法例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9)环境犯罪预防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价值与研究现状 |
(一)选题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二、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一)研究方法 |
(二)技术路线 |
三、主要内容及创新之处 |
(一)主要内容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环境犯罪预防理论前设 |
第一节 环境犯罪的界定 |
一、犯罪概念的学科解读 |
二、本文中环境犯罪的界定 |
第二节 环境犯罪的现状及特征 |
一、环境犯罪的现状 |
二、环境犯罪的特征 |
第三节 环境犯罪预防的基础理论 |
一、犯罪预防概述 |
二、环境犯罪预防的理论依据 |
三、环境犯罪预防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外环境犯罪预防现状及评析 |
第一节 美国环境犯罪预防现状及评析 |
一、美国环境犯罪预防之立法 |
二、美国环境犯罪预防之实践 |
三、评析 |
第二节 澳大利亚环境犯罪预防现状及评析 |
一、澳大利亚环境犯罪预防之立法 |
二、澳大利亚环境犯罪预防之实践 |
三、评析 |
第三节 日本环境犯罪预防现状及评析 |
一、日本环境犯罪预防之立法 |
二、日本环境犯罪预防之实践 |
三、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环境犯罪预防的体系构建 |
第一节 环境犯罪的生成 |
一、犯罪生成概述 |
二、环境犯罪的生成 |
第二节 环境犯罪预防体系的要素分析 |
一、环境犯罪预防的原则选择 |
二、环境犯罪预防的主体选择 |
三、环境犯罪预防的对象选择 |
四、环境犯罪预防的手段选择 |
第三节 环境犯罪预防的体系选择 |
一、应当以环境犯罪的生成为依据 |
二、应当以事前、事中和事后划分预防层次 |
三、应当以犯罪预防和被害预防为重点 |
四、环境犯罪预防的基本体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环境犯罪的社会预防 |
第一节 社会预防概述 |
一、社会预防的概念 |
二、社会预防的特点 |
第二节 环境犯罪之宏观社会预防 |
一、确立预防优先的指导思想 |
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 |
三、树立公民环境道德意识 |
四、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
第三节 环境犯罪之微观社会预防 |
一、环境犯罪之家庭预防 |
二、环境犯罪之学校预防 |
三、环境犯罪之社区预防 |
四、环境犯罪之企业预防 |
五、环境犯罪之被害人预防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环境犯罪的情境预防 |
第一节 情境预防概述 |
一、情境犯罪预防的定义 |
二、情境犯罪预防的价值 |
第二节 环境犯罪情境预防的具体展开 |
一、情境预防的具体举措 |
二、环境犯罪领域情境预防的具体运用 |
第三节 环境犯罪情境预防的个案分析——以企业违法排污为例 |
一、企业违法排污的具体情境 |
二、企业违法排污的情境预防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环境犯罪的刑罚预防 |
第一节 刑罚预防概述 |
一、刑罚预防的定义 |
二、刑罚预防的特征 |
三、刑罚预防的功能 |
第二节 环境犯罪之立法预防 |
一、确立多元的环境犯罪立法模式 |
二、增设新的环境犯罪罪名 |
三、完善环境犯罪刑罚适用原则 |
四、完善环境犯罪刑罚适用种类 |
第三节 环境犯罪之司法预防 |
一、成立环境污损司法鉴定机构 |
二、综合运用各种因果关系证明理论 |
三、提高司法人员专业水平 |
四、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 |
五、充分发挥环保法庭的作用 |
六、建设环保警察队伍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1 ODS 危害 |
1. 1 对人类的影响 |
1. 2 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
1. 3 对水生态系统的影响 |
1. 4 对全球气候的影响 |
1. 5 对工业材料的影响 |
2 护臭氧层行动国际公约 |
3 美国《空气清洁法案》与欧盟 ODS 立法 |
4 中国保护臭氧层行动 |
5 ODS 替代品现状 |
6 结语 |
四、对我国臭氧层保护工作几个疑难问题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臭氧层保护国际法律及其发展研究[D]. KAPANCHIYEV ARSLAN.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5)
- [2]论污染环境罪[D]. 范蕾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02)
- [3]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J].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 2020(06)
- [4]关于全球气候治理路径变化的研究 ——基于多层次治理中的权威视角[D]. 晏娇. 吉林大学, 2020(08)
- [5]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及鉴定意见的形成、采信研究 ——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对象的分析[D]. 朱晋峰.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6]北极环境治理及其中国参与研究 ——基于公共价值管理理论的探讨[D]. 褚章正. 武汉大学, 2018(01)
- [7]历次联合国环境会议对我国环境政策影响研究[D]. 汪晓辰. 北京理工大学, 2018(07)
- [8]以“生态法益”为中心的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研究[D]. 李文杰. 吉林大学, 2015(07)
- [9]环境犯罪预防论[D]. 邓琳君. 华南理工大学, 2015(01)
- [10]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管理研究[J]. 吕达. 环境科学与管理, 2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