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环节司法救助调研报告

检察环节司法救助调研报告

问: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经验做法
  1. 答:把司法救助作为常态性工作抓牢抓实,点线面结合开展司法救助,提升救助实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桥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敏孝芹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慎旁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问:司法救助
  1. 答:司法救助,又称诉讼救助,是指司法机关对于当事人因经济确有困难,向政法委申报给予经济救助的制度。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国家向镇掘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而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证人(限于自然人御喊核)等即时支付救助金。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将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和免交称为司法救助渗源,有学者认为,应将此类救助称为诉讼费用救助。现行国家司法救助为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在刑事审判方面的研究比民事、行政审判方面的研究较早,刑事司法救助已经形成体系化和规范化。我国对于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实行刑事司法救助的方式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来实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都有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
  1. 答: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如下:
    1、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 诉讼 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2、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3、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4、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环节司法救助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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