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诉讼写作的求实精神(论文文献综述)
奉鑫庭[1](2020)在《民事调解自治论》文中指出在民事调解领域,调解自治无疑堪称最为重要,同时也最具有研究意义的课题。其重要性和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众所周知,作为一种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存在“双重软化”现象的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调解唯有遵循调解自治,才具有正当性。在此意义上,没有调解自治,也就无所谓调解。第二,当前学理上虽然对调解自治的重要性达成了共识,但围绕调解自治所进行的系统探讨尚不多见,调解自治的理论面相及其具体内容仍然模糊不清。所谓的共识,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共识,亟需对之进行法学和哲学层面的反思。第三,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这一改革过程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困惑,其中又以如何建构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调解体系最为典型。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离不开首先对民事调解自治进行深入系统地研究。本文由导言(第一章)、本论(第二章至第六章)和结语(第七章)构成。导言部分主要提出问题,梳理研究现状并指出其不足,介绍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本论部分由五章构成。第二章是民事调解自治概论,第三章是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建构与完善,第四章是民事调解启动机制,第五章是民事调解前置程序,第六章是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结语部分则总结了本文的核心观点以及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第二章为民事调解、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该章依次分析了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调解、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争议和冲突。民事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合理应对民事纠纷的方法,在于建构和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公正、高效地化解纠纷。为因应现代社会纠纷形式日渐多元的趋势,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也应当多元化,民事调解是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内容。民事调解以遵循调解自治为其正当化前提,调解自治是民事调解的首要特征。对于调解自治的重要性,学理上虽然已经达成了共识,但这一共识仅能被称为一种简单的共识,调解自治的面相及其具体内容仍然模糊不清。学理上有观点认为,调解自治是私法自治在调解中的具体体现。然而,以公私法的划分标准为前提,结合当前学界对调解学科的课程讲授和学理研究情况以及私法自治的具体内容,便不难发现调解自治与私法自治之间虽然存在共性,但也存在差异。所谓调解自治是私法自治在调解中的具体体现的观点并不妥当,应当摆脱私法的影响,将调解自治理解为当事人实质性参与纠纷解决过程的机会。学理上对调解自治研究不足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对调解自治精细化的关注不够。正如民法虽以私法自治为基础,但也承认一定限度内的私法社会化与私法公法化,民事诉讼法虽以辩论主义为基础,但也大量存在关于修正的辩论主义的探讨一样,民事调解虽以调解自治为基础,但调解自治本身并不是绝对的,其也在一定条件下受有限制。限制调解自治的形式,可以分为界限意义上的限制和范围意义上的限制。界限用以区分强制调解与自愿调解,是对性质明显不同的调解所进行的一种简单的、初步的区分。范围用以区分不同形式的自愿调解或不同形式的强制调解,是对性质相近的调解所进行的一种复杂的、进一步的区分。第三章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建构与完善。该章首先以当前学理通说和立法机关工作人员所撰写的释义书为基础,对实证法上的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含义进行了阐释,并以此为前提,一方面,就现阶段有关实证法上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理论争议进行了梳理和评析,并提出了笔者的一愚之见,另一方面,对实证法上并未规定但却有必要加以完善的民事调解基本原则进行了分析。具体而言:要求自愿调解的意思表示仅能以明示的方式做出并不妥当,应当允许当事人以默示的形式表明自己自愿调解的意思表示。调解程序启动以及进行的自愿与调解协议达成的自愿虽然是自愿原则的主要内容,但并非全部内容,不能以学理通说“作茧自缚”,认为调解自愿原则仅仅包含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例如,调解员选择的自愿,也应当是自愿原则的重要内容。为避免误会,并尽可能忠实于法条原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应当被称为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在立法论上,有必要继续坚持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在解释论上,则应当妥当阐明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的应有之义。“事实清楚”的“事实”,不限于主要事实,而应当包含有利于促使调解协议达成的一切事实。“事实清楚”的“清楚”,通常应当采取合意标准,仅在有关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以及法律关系的性质等事实上,采取高度盖然性的法定标准。人民调解也有遵循解释论意义上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的必要性。在“调审合一”的模式下,虽然可以借助于庭审程序查明事实,但这并非正道,且一旦实行“调审分离”,这一方法将难以为继。调解中查明事实的方法,应当始终以劝和为目的,而不应加重对抗,因此,调解中实现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的方法应当契合于调解的本质。就合法原则而言,无论是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还是调解程序的合法性,均应当从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意义上来理解,立法上的表述应当加以修正。为更好地贯彻调解自治,应当增加诚实信用原则和灵活性原则,并将实质上已经确立的保密原则条文化。第四章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启动机制。该章首先对民事调解启动机制的意义与类型进行了介绍,并主要围绕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进行了专门分析。民事调解的启动可以分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后自发申请调解与调解组织主动进行调解。前者完全遵循了调解自治,无需多论,后者虽然是当前立法与实践中的常见情形,但却面临着学理上的质疑。主动调解是在自由价值与效率价值、申请调解的权利与诉请判决的权利、自由放任主义与法律家长主义之间进行衡平的结果,主动调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当事人的自由,但并不构成对当事人的强制。主动调解以纠纷具有调解可能性为前提,调解可能性应当在程序启动的意义上理解,而非从调解协议达成的意义上理解。从程序启动的意义上来理解调解自治时,仅在当事人既未表示同意,也未表示反对时,才具有调解可能性,其理由在于,在当事人均表示同意或均表示反对时,调解程序的启动或不能启动并不具有可能性,而是具有确定性。主动调解毕竟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因此,还应当以当事人拒绝权、主动调解的时间、次数、程序阶段作为其正当性保障。第五章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前置程序。该章依次分析了法定调解前置、裁定调解前置与意定调解前置。法定调解前置有两种类型,法定诉前调解前置与法定诉中调解前置,我国当前实证法上仅有后一种类型。学理上,有观点认为《简易程序司法解释》中第十四条的规定仅仅是有关先行调解的倡导性规定,应当属于观点错误。之所以要进行法定调解前置,是因为其中蕴含着法律家长主义、不伤害原则以及维护双方当事人之友好关系的理念。法定调解前置属于在界限意义上对调解自治的程序维度进行的限制,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因此,应当遵循必要性和有效性原则。法定调解前置应当定位为司法性ADR,且应当在诉前进行,开展法定调解前置的主体无需一概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担任,开展法定调解前置的地点也无需一概在人民法院进行,哪些类型的案件适合法定调解前置,应当以调解试验项目证明有效为前提,纯理论的分析意见仅能作为参考。裁定调解前置应当定位为法定调解前置的补充,其目的仅在于调解那些确实适合强制调解,但却未能经由法定调解前置分流的“漏网之鱼”。在裁定调解前置中,还应当赋予当事人异议权。意定调解前置的法理基础在于程序选择权与诉权契约理论。意定调解前置的成立仅需双方当事人就调解前置达成合意即可,无需具体约定调解组织。意定调解前置的合意仅能通过合同行为达成,而不能通过决议行为达成。意定调解前置的合意的效力应当采取必须磋商说,仅需在遵循民事调解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实质性地进行磋商即可。第六章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该章分析了法院调解中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意义、“反悔权”在实践中的异化及其矫正方法、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的完善等问题。在法院调解中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目的在于贯彻调解自治,但调解实践中当事人无故行使“反悔权”导致该权利发生了异化。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试图在此问题上有所作为,但其规定本身是否妥当尚待商榷。即使承认该司法解释的妥当性,也难以彻底矫正“反悔权”异化的问题。为彻底、妥当地解决这一问题,学理上有观点认为应当取消“反悔权”,或至少在“调审分离”的模式下取消“反悔权”。上述观点不尽合理,一方面,“反悔权”的宗旨毕竟是为了贯彻调解中的最高价值,仅以该权利在实践中存在异化为由便径直取消,难言正当;另一方面,将是否取消“反悔权”完全取决于法院调解究竟采取“调审分离”抑或“调审合一”,也有待商榷。合理的路径,是以民事调解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将当前实证法上无理由的“反悔权”修改为附理由的“反悔权”。人民调解协议一概无效以及一概具有执行力的观点,均不妥当。人民调解协议虽具有合同性质,但其效力应当高于普通民事合同。例外情况下,可以赋予特定行业、特定组织主持下所达成的诉讼外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司法确认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具有正当性,符合调解自治的基本原理。此时,仅仅以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降低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利用率为由,主张应当允许由一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观点不具有说服力。但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要求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一概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则失之绝对。其理由在于,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并未就如何申请司法确认一并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固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而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已经就如何申请司法确认一并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则应当遵循当事人的合意,如此方才契合调解自治的基本原理。因此之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应当修改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以及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徐娟慧[2](2020)在《论当事人适格之判别基准》文中提出当事人适格的判别是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问题。一个恰当的当事人适格判别基准无论是对于法院还是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然确立一个恰当的当事人适格判别基准并非易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被大多数学者认为是当事人适格判别基准的集中体现,通过对该条款的考察,可以发现该条所体现的当事人适格判别基准难免实质性因素的考量,将之定位于起诉要件亦有审查实质化和重复审查、矛盾判断的风险。故将之定位于诉讼要件更为恰当,讨论也将在此基础上展开。然而通过对法工委的解释、理论和实务把握的考察,可以看到119条所体现之标准即使经扩大解释,亦限于狭窄,难以完全应对实践的需求。而转向我国关于当事人适格判别基准的现有学说和实践,虽存在着一元说和多元说的诸种选择,但并非能够说已经确立了一个充足的判别基准,各说均存在着一定的不足。然相对于多元说,一元说具有相对的优越性。故本文将在借鉴域外理论的基础上,对当事人适格判别基准作一元化的构建,并认为美国要求“与特定请求相关的有利益关系的真实当事人”标准可以为基准的构建提供思路上的参考。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充分利害关系说”作为当事人适格的一元判别基准,并认为对于充分的把握应当从必要性和实效性两个角度着手。本文认为该说相对于其他学说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其亦具有自由裁量把握的难点,然这并非是该说独有的难点,其他诸说亦存在相应的自由裁量难题。而且通过现代法官制度的不断完善、相关指导性案例和参阅案例等案例形式的发布以及一定的程序限制,要求法官对相应的判断作出具体的阐释说理等,自由裁量的限度并非不可控制。
郑令晗[3](2019)在《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发现、选择与适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裁判文书改革不断强化和细化,我国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改革已经逐渐深入到“说理依据”上来。在建设高效率的智慧法院背景下,将裁判文书的各个要素都实现智能化生成,尤其是裁判理由部分的自动生成,有赖于说理依据的结构化、客观化和计量化。因为裁判理由是法官价值判断的过程,而说理依据则是该价值判断的载体。因而,有必要将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研究置于“智慧司法”或“智慧法院”场域中,以“说理对象=说理理由+说理依据”为裁判文书说理的构造公式,从“基本原理”“现状实证”“适用情形”“发现方法”“选择准据”和“能动适用”构建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理论-应用”体系。“理由”并不是完全客观的,它具有主观性的因素,理由的“主观性”需要依据的“客观性”来排除。裁判说理彰显着司法论证的实践理性,裁判理由是进行裁判说理给出的理由,说理依据是裁判理由的事实样态,由此可以推导出说理依据是指在裁判文书中支持被说理对象的说理理由的一般性依据。说理依据与裁判依据既有关联性,又存在实质性区别。无“依据”则无“说理”,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既是规范与事实的连接点,也是同案不同判的理性尺度,这是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独立价值。知识是人类经验的凝结,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来源于显性知识、隐性知识以及隐性知识显性化,这也是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知识图谱可行的理论依据。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发现”的现状表现为“依靠个人经验发现依据”“法官缺乏检索依据技能”“存在说理依据库的需求”,而且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选取的整体思路、主要类型和考量因素等存在现实困境;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适用的现状表现为“说理均有说理依据”、“部分说理没有说理依据”和“说理没有说理依据”。简而言之,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发现的工具不便利、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选择的标准不统一、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适用的能动性不够,是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发现难、选择难和适用消极的主要原因。在证据审查阶段,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标准、证据三性以及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等都须要说理依据;在事实认定阶段,审查诉称事实、认定法律事实、确认事实争点、以及根据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采用推定方法认定事实都须要说理依据;在法律适用阶段,法律漏洞出现、法律适用争议、法律规范竟合时都须要说理依据;在自由裁量阶段,是否运用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因素都须要说理依据。作为专业术语的“说理依据发现”是指司法的一种过程,而不属于立法范畴,因而它强调从“现有的依据”中找到“适当的依据”,而非是从“无”到“有”的创制。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知识图谱构建可分为四步展开:从实体抽取、关系抽取、属性抽取方面完成说理依据知识图谱的信息抽取;从实体链接(实体消歧和共指消解)、知识合并方面完成说理依据知识图谱的知识融合;从本体构建、知识推理和质量评估方面完成说理依据知识图谱的知识加工;说理依据知识图谱的构建并不是一次性就能完成,需要不断地对建成的说理依据知识图谱进行优化和完善。最终,以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知识图谱为基础构建说理依据库和说理风险评估体系,不仅实现说理依据智能检索的功能,更能降低法官说理的风险,破解“不愿说理”“不敢说理”和“不愿说理”的难题。民事裁判要求在事实和规范之间做出价值衡量,不是所有的依据都能成为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法官在选择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时,应该分三步判断:首先,考察说理依据的“合法性”,即从“合乎现行法律”考察说理依据的形式合法性,从“实现法律效果”考察说理依据的实质合法性;其次,考察说理依据的“必要性”,即遵循“缺位-弥合”模式考察说理依据能否弥合法律漏洞,遵循“诉求-回应”模式考察说理依据能否说理理由均有说理依据;最后,考察说理依据的“可行性”,即从“说依据本身无须再证”考察说理依据的客观性,从“说理依据之间不相冲突”考察说依据的一致性。新类型依据能否成为民事裁判文书的说依据,不需要一一列举,而是需要设定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判定模型来统一识别的标准。应分别从心理和行为两方面来分析法官与法院之间的互动行为,引入心理契约理论来审视法官和法院间的隐性心理期待,引入助推理论来释明法院激励法官应该采取隐性行为策略。法官身份一旦得到确定,在法院与法官之间除了书面契约(合同)以外,诸如隐含的、动态的以及无法公开说明的相互心理期望也随之形成。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能动适用的心理机制,就是要在心理契约形成、维护和履行阶段让法官形成愿用说理依据、敢用说理依据和用好说理依据的隐性期待。此种采用“隐性”策略来引导公众达成某种特定目的的手段,比采取硬性规定或强硬措施更好,更容易让人在兼得“自由选择权”和“利益最大化”。建立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能动适用的助推机制,就是要形成以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为内容的简化机制,以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体例灵活调整为核心的纠正机制,以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辅助生成的默认机制。
卢丽婷[4](2019)在《侵财型虚假诉讼行为定罪量刑规范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以法律之名行不法之实、将法院作为谋取私利工具的虚假诉讼行为迅速蔓延,其中尤以侵财型虚假诉讼为甚,严重妨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的同时,也侵害了他人财产权益。侵财型虚假诉讼行为的刑法规制是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长期探讨的热点,在虚假诉讼罪入刑之后,司法实践中对侵财型虚假诉讼行为定罪量刑呈现出定罪多样、刑罚轻缓的情形,存在侵财型虚假诉讼行为定性不准确、虚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和罪刑失衡的问题。为了化解侵财型虚假诉讼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侵财型虚假诉讼行为定性分歧、虚假诉讼罪罪状理解偏差,以及刑法评价的不全面三方面原因的分析,实现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侵财型虚假诉讼行为定罪的准确和量刑的均衡,从而为司法机关对侵财型虚假诉讼行为准确定罪量刑提供有效的建议。本文采用实证研究结合理论探究的方法,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出现的原因并进行深入剖析,对侵财型虚假诉讼行为性质进行明确、对虚假诉讼罪罪状及第三款的罪数关系进行准确理解,从而提出相应的规范建议。全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考察侵财型虚假诉讼案件定罪量刑状况。通过对侵财型虚假诉讼案件判决的类型及分布情况进行统计,对司法实践中侵财型虚假诉讼行为的定罪量刑情况进行实证分析。清晰直观地反映出侵财型虚假诉讼行为定罪量刑情况,绝大多数案件对侵财型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单一认定单一定性,涉及刑法五个章节共计十一个罪名;极少数案件全面评价认定数罪,但通常以数罪并罚方式定罪,仅有百分之一的案件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择一重罪定罪。定罪多样直接影响了刑罚的适用,呈现出刑罚轻缓的情形。由此发现侵财型虚假诉讼定罪中存在定罪不准确、虚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以及罚不当罪罪刑失衡的问题。第二部分,分析侵财型虚假诉讼行为定罪量刑问题出现的原因。基于对侵财型虚假诉讼行为定罪量刑情况的分析,探讨侵财型虚假诉讼案件定罪及量刑问题出现的深层原因。追根溯源探究其法理,寻求解决问题的现实路径。侵财型虚假诉讼行为定性的分歧、虚假诉讼罪罪状理解的偏差以及侵财型虚假诉讼行为刑法评价不全面是问题的根源。理论界及实务界对侵财型虚假诉讼行为的诈骗性质存有争议、立法条文表述模糊,以及法官依循惯性保守裁判极少单独认定诈骗行为,忽视对财产法益的评价;裁判者基于其对法律解释的侧重不一,在分析罪状时选择的解释立场不同,对捏造事实的内涵外延及双重法益的地位关系均存在理解的偏差,致使大部分案件未认定虚假诉讼行为、未评价司法秩序法益,以上对侵财型虚假诉讼行为单一定性定罪不准确,导致了罚不当罪罪刑失衡的结果。裁判者对侵财型虚假诉讼行为罪数关系的分歧,使得即使全面认定罪数但虚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未对侵财型虚假诉讼行为作出准确且全面的定性。第三部分,给出侵财型虚假诉讼行为定罪量刑的规范化建议。基于前述对于问题的探究和原因的分析,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寻找解决问题的现实路径,微观方面主要是明确侵财型虚假诉讼行为诈骗性质、明晰罪状独立评价虚假诉讼行为以及厘清罪数关系恰当适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宏观方面主要是把握虚假诉讼罪刑事政策,一方面,秉持刑法谦抑性原则,衔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严厉打击依法惩处的刑事政策,遏制日渐猖獗的虚假诉讼蔓延之势。通过这些解决方案,希冀能对裁判者的审判有所助益,得以充分适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对侵财型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准确定性,达到罪刑均衡效果。
魏霄[5](2018)在《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文中指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但是为了避免财产保全中的各种风险,法院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传统的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主要有现金、实物,或者由商业银行、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但这些担保方式各有其局限性,并不能较好地解决财产保全中的“担保难”问题。实务中,不同的法院对担保方式的要求各具特色。201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至第9条正式认可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最新的司法解释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态度,是有关财产保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财产保全中的创新性担保方式,相比传统的银行担保、担保公司担保等存在的收费标准高、资质参差不齐等缺陷,其具有手续简单、费率较低、信誉度高等优势,有效缓解了司法实践中“保全难”“执行难”等实际难题,减轻了当事人在财产保全担保上的经济负担。由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尚处于新兴发展阶段,与我国的相关制度、立法还处在融合之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一担保方式的适用尚存争议。因此,需要从理论和实务的双层面来着手分析这一新兴事物的发展,在理论中探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可行性,在司法实践中检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发展态势,从而明晰这一创新性担保方式是否真正适用于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全文除引言、结语以外,共分为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对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进行分析,明晰既有的财产保全担保中存在的立法层面与司法层面的问题,得出财产保全担保中最大的问题在于法院要求提供担保与申请人无力负担之间的矛盾,并对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探析。结合最新颁布的《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在问题与新规的大背景下,引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本文第二部分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制度背景进行全面介绍与分析。首先介绍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渊源与理论基础,通过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渊源进行介绍,了解诉讼保险制度在西方国家的起源和良好实践,旨在更为细致地揭示其制度精神和内涵。其次,从传统担保方式存在的缺陷、有效控制诉讼中的财产损失风险以及实现多方合作共赢三个方面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设置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本文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我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制度内容以及在实践中的运行现状和产生的问题,也是行文的重点。首先,通过分析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制度内容,明确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中存在的法律关系。继而介绍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运行现状,从最初的试点运行到全国多地高院正式发文认可,对比了各省高院关于诉讼保全责任险的相关规定,分析了相关规定存在的共性和个性。同时,检索总结了司法实践中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适用地区和案件类型,对诉讼保全责任险的应用现状进行了全面剖析。最后,在看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发现了其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和分析。第四部分,从理论与实际出发,分别从宏观和微观不同角度对完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出了相关建议。一方面,需要完善程序法的相关规定,细化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加快《保险法》中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相关立法,细化操作,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稳健发展进行整体规范。与此同时,亟待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加强法院与保险公司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审核监管。
于洋[6](2017)在《重复起诉识别要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禁止重复起诉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首次对这个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供了统一的标准,但是其涉及到的众多民事诉讼法理论使得其仍有深入探讨的可能性。禁止重复起诉制度适用的关键在于重复起诉要件的识别,本文以重复起诉识别要件为视角,对禁止重复起诉制度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部分主要是关于禁止重复起诉的概述。首先,对禁止重复起诉的概念进行明晰,以期廓清禁止重复起诉的范围;其次,从理论来源中寻找同禁止重复起诉相关的问题;最后,从诉讼的价值理念角度入手,论述禁止重复起诉规则的重要性。第二部分是从相关诉讼理论的角度对禁止重复起诉的识别要件进行分析。根据禁止重复起诉的概念,我们可以得到其有诉讼系属和既判力的消极效力两方面的效力。这一部分主要分析了这两方面效力对判断重复起诉的时间、主体和客体方面的影响。第三部分阐述了日本和美国两个国家法律中与判断禁止重复起诉相关的理论。日本法分为以诉的要素和以禁止重复起诉的制度目的为标准的两种识别方式;美国法中虽然没有明确的禁止重复起诉制度,但其“排除规则”发挥着与禁止重复起诉相同的作用,包括请求排除和争点排除两个方面。通过了解其他国家禁止重复起诉的相关规定,希望可以对我国重复起诉识别要件的完善有所助益。第四部分主要是以法律规定为基础,对我国重复起诉的识别要件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意见。一方面,对《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重复起诉识别问题的规定进行详细阐释和分析,第一,结合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理论对重复起诉主体要件进行分析,包括一般当事人、诉讼中的第三人、诉讼继受和诉讼担当等问题;第二,详细介绍了学界关于诉讼标的的各种理论,并分析每种理论对于判断重复起诉的影响,同时结合我国的司法判决分析我国重复起诉的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诉讼标的的;第三,从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的关系入手,结合案例阐释部分请求和后诉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两个问题。另一方面,从诉讼标的和争点共通性两个方面对重复起诉识别要件进行完善:第一,不囿于诉讼标的学说,通过诉的类型,来对诉讼标的进行判断;第二,引入对争点共通性的判断,以期更加契合禁止重复起诉中后诉实质否定前诉的制度理念。
范文进[7](2015)在《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而证明标准问题又是整个证据体系中的关键和灵魂问题。无法认定案件事实,再完备的法律都是一纸空谈,无法适用。在诉讼活动中,证明标准正如同一个灯塔,指引着诉讼的方向,采用何种证明标准,直接影响到整个诉讼机制的功能和运行。因此,对证明标准领域研究的价值体现了对证据法内在生命的支撑,具有重大的研究意义。但无可否认的是,证明标准问题又是一个极难准确把握的问题。在民事诉讼以及刑事诉讼领域,建立在其较为成熟的学科体系以及基础理论的前提上,学者们一直将证明标准作为诉讼法领域的核心问题予以重点研究,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亦或是司法实践领域都已经取得了诸多积极的成果,逐渐形成了较为统一和科学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标准,对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完善起到了重大的促进作用。近年兴起的跨学科的统一证据法学的研究,更是对于系统和深化证明标准的理论基础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相比较而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问题的研究现状令人尴尬,学界对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问题的研究、思考与论证均略显轻率与单薄,基本上是随着民事与刑事的研究成果亦步亦趋,尚处于初步阶段,相关学术成果数量也非常少。在大部分论述证明标准的着作中,甚至都是作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附带品而简要介绍的。但毫无疑问的是,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具有自己独特的背景资源和独有属性,无论是从其基本的性质目的、价值取向与目标模式,还是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等,都表现出与民事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巨大的差异,理应也成为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研究重点。因此,本文以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为核心,从总结、梳理、厘清诉讼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基本内涵出发,主要以比较的形式分析、凸显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性,总结和梳理构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考量因素,并尝试在此基础上形成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制度的构建原则,设计克服其自身缺陷的路径方式,同时阐释其内在逻辑性。本文第一章从绪论中提出问题的回应开始,对诉讼证明标准自身的基础理论进行反思并总结启示。针对当前关于诉讼证明标准的困惑与危机,本文认为根本原因在于学界对诉讼证明标准的基本属性未能有一个清醒、全面和深刻的认识。本文认为,意图设计和追求一个完全客观具体化的诉讼证明标准实际上是对于证明标准的误解和不切实际的奢望。客观性与主观性、灵活性与统一性、模糊性和可检测性的统一才是诉讼证明标准的本质属性;裁判者如何在客观证据的基础上自由心证进而形成可被接受的判断,方为诉讼证明标准形成的真实过程。因此,承认且直面诉讼证明标准的主观性、灵活性和模糊性,消除对主观主义、自由心证以及模糊论的误解,建立一套科学的心证形成系统,才是诉讼证明标准基础理论的出路之所在。本章还研究总结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现状与特性。在总结和反思了我国当前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立法以及实践状况后,对比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重点总结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和动态化;证明主体的确定性与审查对象的特殊性;权力配置与审查形式的层次性;突出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特点;特殊的关联和配套制度等。这些特点是我们研究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制度的出发点。第二章主要考察了两大法系行政诉讼(司法审查)证明标准的理论和实践情况,并对两大法系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进行了横向比较。正是因为两大法系在诉讼性质、价值取向、诉讼模式、行政程序、行政行为的特点、关联制度、独特的法律文化传统等方面具有较为明显的差异,导致两大法系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也呈现出了不同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但当今两大法系又在诸多方面表现出有融合和贯通的趋势。这些域外经验无疑给我们诸多启示。第三章研究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考量因素。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之所以值得特别研究,之所以表现出与民事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很大的区别,就在于对其决定或影响的因素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的特点。首先是行政实体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特殊关系,决定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必须要超越自身框架进行思考,行政法以及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发展的动态演进决定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也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权利制衡关系决定了行政诉讼的复审性特点,进而要求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当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区分,并考虑到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的司法审查原则问题。行政程序证明标准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两个相互独立又天然交融的制度,两者如何科学衔接成为我们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其次,行政诉讼自身的特点也是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行政诉讼的目的和性质是构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出发点,多元价值取向决定了其制度目标和方向;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是一个“标准”面临的特有难题,而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包括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特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特殊的当事人权利自由处分的限制制度等)也决定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处在一个特殊的运行空间内。最后,本文还特别提出了诉讼文化对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巨大影响,无论是理论研究亦或是制度构建以及运行方式,都不能离开当下的中国语境。第四章主要研究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构建原则。在以上的研究和考量因素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构建原则:多元化基础上的统一性,即在行政程序证明标准多元化的基础之上,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进行科学衔接,形成统一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体系。在行政程序中,本文主张应当按照行政行为的模式设定多元化的证明标准模式。在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统一适用的基础上,以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区分作为适用切入点,考虑到行政诉讼的主要审查对象——合法性审查、法院对法律问题的专长、依法行政的需要等因素,对于法律问题应当使用“排除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考虑到司法权的自我谦抑及其对行政权的尊重;行政诉讼性质及其复审性、相对性的特点;经济性效率性等优势,对与事实问题应当采用“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本章最后还针对两个典型案例做了诉讼证明标准方面的案例解析。第五章研究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自身局限性与克服路径。本文认为科学可行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之所以一直难以确立,即在于立法者意图单独赋予其过多“不能承受之重”的任务,理性正视自身不足,才能抛开各种不必要的负担。而引入系统论的研究成果,跳出证明标准制度的自我藩篱,以系统的思维建立一个科学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制度体系,是克服其自身局限性的有效途径。例如证明责任制度、判决理由制度、证明标准的判例指导制度、司法推定制度等配套制度,以及审判公开制度、证据裁判制度、上诉和再审制度,乃至司法独立制度和法官遴选制度等链接制度等等。只有这些制度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才能够弥补各自的缺陷,达到“正和博弈”的最佳效果,诉讼证明标准才不至于被当做是理想中的“乌托邦”。
薛惠[8](2013)在《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研究》文中提出监狱是社会的缩影,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窗口,监狱的文明程度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尺。一个国家的服刑人员在社会总人口所占的比例是极少的,但每一个服刑人员牵动着他的家庭、亲人和朋友,更牵动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由于服刑人员的犯罪行为给个人或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或严重的危害,很多人认为他们的犯罪行为不可饶恕,给予严惩才能起到警示和教育他人的作用。事实表明严刑峻法并不能杜绝犯罪,也不能完全把服刑人员改造好,有时候甚至导致报复社会的更大刑事案件发生。刑罚虽然具有惩罚服刑人员的作用,但刑罚的真正目的是将犯了罪的人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使他们回归社会后不再危害社会,不再继续犯罪。监狱是刑罚执行的场所,刑罚执行理念不仅影响到监狱的工作开展,也影响到服刑人员改造的效果。随着时代的更迭和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人们对犯罪和刑罚的观念逐渐发生了变化,国家已由专制走向民主,社会由野蛮走向文明,刑罚由严厉走向轻缓。更多的人认识到服刑人员虽然造成了社会危害,但也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因素影响的结果,希望对服刑人员不再采取惩罚、报复等刑罚,而是采用劳动改造和思想矫正的方式,使他们转变思想观念,重塑价值观和人生观,从思想和心灵深处解决服刑人员的犯罪问题,为他们回归社会后成为守法公民创造条件。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同样也受到人类社会民主和文明的影响,尤其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监狱的管理更加法治化和人性化。按照依法治国和人类文明发展的要求改造服刑人员是我国监狱面临的重大使命和紧迫任务。为完成监狱对服刑人员改造的历史使命,必须提高监狱的管理水平,出路在于创新。监狱及其管理机构要转变观念,将监狱从一个服刑人员关押场所转变为服刑人员的矫正场所,加大服刑人员思想矫正力度,不断提高矫正水平和质量,使服刑人员从思想深处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刑满释放后不再犯罪。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对服刑人员行为约束和心理矫治,劳动技能的培养,成功地改造了一大批服刑人员,但也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的发展,人们文化素质、生活水平的全面提高,注重服刑人员思想矫正,并加大思想矫正力度日益成为监狱管理的重要内容。论文以思想矫正为红线,前后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本体论。介绍了服刑人员概念的演变,分析中西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渊源流变并进行比较研究,提出了在当前时代背景下,加强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是其回归社会后成为守法公民的前提和条件,也是降低再犯罪率的重要途径。第二章,服刑人员思想矫正依据论。本章从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人格动力学理论、人道主义理论、社会激励理论、亚文化理论的角度讨论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理论依据;而尊重服刑人员基本权利,追求行刑效益最优化,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要求是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现实依据。第三章,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论。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由矫正主体、矫正对象、矫正介体等静态要素和施教系统、接受系统、反馈系统等动态要素组成,是一个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过程,具有能动性、发展性、连续性的特点。分析和研究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机制和内在规律,有助于推动和开展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教育工作。第四章,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影响因素论。思想矫正过程是服刑人员由外在规制到内在规制的转化过程,这种转化过程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社会观念滞后,矫正教育者和服刑人员的道德观念和思想素质,矫正环境和矫正制度等因素是影响矫正效果的重要条件。第五章,服刑人员思想矫正对策论。本章根据当前我国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现状,结合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理论研究最新成果,提出矫正主体思想上要重视服刑人员的思想矫正工作,建立专职的思想矫正工作队伍,对服刑人员进行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构建多种主体参与的社区矫正活动等对策是提升矫正效果,使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的重要途径。
杨爱林[9](2011)在《论构建操作性的法律写作能力系统》文中研究表明写作文化和写作思维操作能力是决定写作能力的两大主要因素,写者是在时AI写作作文化的控制下,通过写作思维操作的正确展开去完成文章写作的。因此,当代前沿的、操作性的法律写作能力系统必须按照写作思维的客观规律,主要从写作文化和写作思维操作能力两大方面去构建,而高校法律写作课程的发展更新也应当沿着这个方向去实现。
谢静静[10](2011)在《杨荣新先生与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杨荣新教授是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奠基人之一,民事诉讼法学界着名学者,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事经济司法研究中心主任、诉讼法学研究中心顾问、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会长。自1950年以来,先生一直在法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岗位上辛勤耕耘,其法学思想遍及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公证制度、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审判制度、强制执行制度等领域,尤其对强制执行制度情有独钟,一直倡议并着手进行强制执行立法的准备工作。作为新中国最早的一批民诉法学专家,杨教授对1982年新中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91年民事诉讼法典的颁布和修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现在其法律思想仍在继续影响着民事诉讼法学的向前发展。本文对杨荣新教授20世纪50年代以来近半个世纪的主要学术作品及法律思想进行梳理,概括其主要的法学贡献。结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的数据统计,以及中国知网优秀博士论文数据库中的引文,分析其他学者对其学说思想的引用和发展,总结出其法律思想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民事诉讼立法以及司法的贡献。最后,对其培养的人才代表进行介绍,展示杨教授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教育的贡献。
二、论诉讼写作的求实精神(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诉讼写作的求实精神(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调解自治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言 |
1.1 选题的缘起 |
1.2 选题的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思路与可能的创新点 |
第2章 民事调解、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 |
2.1 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
2.1.1 民事纠纷及其特征 |
2.1.2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
2.2 民事调解 |
2.2.1 民事调解的概念 |
2.2.2 民事调解的分类与种类 |
2.2.3 民事调解的特征 |
2.3 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 |
2.3.1 民事调解自治的概述 |
2.3.2 民事调解自治的特征 |
2.3.3 民事调解自治的精细化及其方法 |
第3章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建构与完善 |
3.1 民事调解基本原则概述 |
3.1.1 民事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基本原则 |
3.1.2 现行立法上的民事调解基本原则及其解读 |
3.1.3 小结 |
3.2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争论与思考 |
3.2.1 有关调解自愿原则的思考 |
3.2.2 有关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的思考 |
3.2.3 有关合法原则的思考 |
3.3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完善 |
3.3.1 诚实信用原则 |
3.3.2 保密原则 |
3.3.3 灵活性原则 |
第4章 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启动机制 |
4.1 民事调解启动机制概述 |
4.1.1 民事调解启动机制的概念与类型 |
4.1.2 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启动机制 |
4.2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论 |
4.2.1 民事调解启动程序的规范体系 |
4.2.2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法理基础 |
4.2.3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逻辑前提 |
4.2.4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制度保障 |
第5章 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前置程序 |
5.1 民事调解前置程序概述 |
5.1.1 民事调解前置程序的概念与类型 |
5.1.2 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前置程序 |
5.2 法定调解前置 |
5.2.1 法定调解前置概述 |
5.2.2 域外法定调解前置程序的立法与实践 |
5.2.3 为什么要调解前置——法定调解前置程序的法理依据 |
5.2.4 为什么可以调解前置——法定调解前置的正当性 |
5.2.5 我国法定调解前置程序的建构和完善 |
5.3 裁定调解前置 |
5.3.1 裁定调解前置程序概述 |
5.3.2 裁定调解前置的立法例 |
5.3.3 我国是否有必要建构裁定调解前置 |
5.4 意定调解前置 |
5.4.1 意定调解前置程序概述 |
5.4.2 意定调解前置程序的法理基础 |
5.4.3 意定调解前置程序建构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
第6章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 |
6.1 民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概述 |
6.1.1 民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的概念与意义 |
6.1.2 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
6.2 诉讼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
6.2.1 “反悔权”的意义与异化 |
6.2.2 现有矫正路径及其不足 |
6.2.3 自治理念下“反悔权”的完善路径 |
6.3 诉讼外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
6.3.1 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规范梳理 |
6.3.2 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学理争论与本文观点 |
6.3.3 自治理念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完善路径 |
第7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获得的科研成果 |
(2)论当事人适格之判别基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对现行法所体现标准之质疑 |
(一)定位不当:宜作诉讼要件 |
(二)“直接利害关系”标准失之狭窄 |
1.法工委的解释与实务的把握 |
2.学界的把握 |
3.扩大解释亦难以完全应对实践 |
二、多元说及其不足 |
(一)既有诸说及其欠缺分析 |
1.“一般+例外”标准 |
2.以实体权利与管理权为基础的二元说 |
3.以诉的利益为补充的三元说 |
4.法的利益说下的个案判断 |
5.区分形式与实质的正当当事人说 |
(二)多元说之共有欠缺 |
三、“充分利害关系说”之构建 |
(一)采一元化构建之原因 |
1.一元说之优势 |
2.一元化构建的理论和现实基础 |
(二)既有一元说之不足 |
1.诉的利益标准并非周延 |
2.诉讼结果利害关系说或过宽或过窄 |
3.全面利害关系之最优越难题 |
(三)为利害关系寻找新连接词 |
(四)“充分利害关系说”的提出及其优势 |
1.借鉴“真正利害关系人”说 |
2.“充分利害关系说”之优越性分析 |
3.并非独有的难点:自由裁量的把握 |
4.程序上的一定限制 |
四、“充分利害关系说”在诉讼中的运用 |
(一)基于自身固有正当利益而提起之诉 |
1.基于自身享有的实体权利而诉讼 |
2.基于暂未被实体法所认可之固有正当利益而起诉 |
(二)基于职责而提起之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发现、选择与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建设高效率的智慧法院 |
1.1.2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改革 |
1.1.3 小结:背景反映的问题意识 |
1.2 研究综述 |
1.2.1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中基本要素和其必要性 |
1.2.2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中的原则、方法与选取因素 |
1.2.3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问题、因素与完善 |
1.2.4 国内外研究成果的述评 |
1.2.5 小结: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研究的必由之路 |
1.3 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 |
1.3.1 基本研究思路 |
1.3.2 主要研究方法 |
1.3.3 主要研究内容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 |
1.4.2 潜在的不足 |
第2章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基本原理 |
2.1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本体论 |
2.1.1 裁判说理:司法论证的实践理性 |
2.1.2 说理依据:裁判理由的事实样态 |
2.1.3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内涵 |
2.1.4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构造 |
2.1.5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与裁判依据的关系 |
2.2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独立价值 |
2.2.1 无“依据”则无“说理” |
2.2.2 事实与规范的连结点 |
2.2.3 同案同判的理性尺度 |
2.3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知识来源 |
2.3.1 说理依据的显性知识来源 |
2.3.2 说理依据的隐性知识来源 |
2.3.3 说理依据的隐性知识显性化来源 |
第3章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现状实证 |
3.1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发现的现状:基于访谈样本 |
3.1.1 依靠个人经验发现依据 |
3.1.2 法官缺乏检索依据技能 |
3.1.3 存在说理依据库的需求 |
3.2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选取的现状:基于问卷样本 |
3.2.1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需要说理依据的情形 |
3.2.2 选取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整体思路 |
3.2.3 可选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主要类型 |
3.2.4 影响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选取的因素 |
3.3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适用的现状:基于案例样本 |
3.3.1 说理没有说理依据 |
3.3.2 说理均有说理依据 |
3.3.3 部分说理没有说理依据 |
3.4 小结:说理依据发现难、选择难、适用不当 |
第4章 民事裁判文书须要说理依据的适用情形 |
4.1 证据审查说理阶段须要适用说理依据 |
4.1.1 举证证明责任分配须要说理依据 |
4.1.2 证明标准须要说理依据 |
4.1.3 证据三性须要说理依据 |
4.1.4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须要说理依据 |
4.2 事实认定说理阶段须要适用说理依据 |
4.2.1 审查诉称事实进入法律事实须要说理依据 |
4.2.2 认定事实及确认事实争点须要说理依据 |
4.2.3 根据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须要说理依据 |
4.2.4 采用推定方法认定案件事实须要说理依据 |
4.3 法律适用说理阶段须要适用说理依据 |
4.3.1 法律漏洞出现时须要说理依据 |
4.3.2 法律适用争议时须要说理依据 |
4.3.3 法律规范竟合时须要说理依据 |
4.4 自由裁量说理阶段须要适用说理依据 |
4.4.1 运用自由裁量权须要说理依据 |
4.4.2 自由裁量所考虑因素须要说理依据 |
第5章 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发现方法:以知识图谱为模型 |
5.1 从法律发现到说理依据发现 |
5.1.1 发现的内涵 |
5.1.2 法律发现的内涵 |
5.1.3 说理依据发现的内涵 |
5.2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知识图谱构建 |
5.2.1 说理依据知识图谱的信息抽取 |
5.2.2 说理依据知识图谱的知识融合 |
5.2.3 说理依据知识图谱的知识加工 |
5.2.4 说理依据知识图谱的知识更新 |
5.3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知识图谱的应用 |
5.3.1 说理依据的发现Ⅰ:构建说理依据库 |
5.3.2 说理依据的发现Ⅱ:优化说理依据检索 |
5.3.3 说理依据的发现Ⅲ:降低法官说理风险 |
第6章 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选取准则:以宪法规范为例证 |
6.1 选取准则Ⅰ: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合法性 |
6.1.1 形式合法性:合乎现行法律 |
6.1.2 实质合法性:实现法律效果 |
6.2 选取准则Ⅱ: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必要性 |
6.2.1 弥合法律的漏洞:缺位—弥合模式 |
6.2.2 回应当事人诉求:诉求—回应模式 |
6.3 选取准则Ⅲ: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可行性 |
6.3.1 具有客观性:说理依据本身无须再证 |
6.3.2 具有一致性:说理依据之间不相冲突 |
6.4 小结:新类型依据成为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判定 |
第7章 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适用机制:以能动司法为视角 |
7.1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能动适用的理论基础 |
7.1.1 心理契约:法官与法院间的隐性心理期待 |
7.1.2 助推理论:法院激励法官的隐性行为策略 |
7.2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能动适用的心理机制 |
7.2.1 心理契约形成:愿用说理依据 |
7.2.2 心理契约维护:敢用说理依据 |
7.2.3 心理契约履行:用好说理依据 |
7.3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能动适用的助推机制 |
7.3.1 简化机制: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 |
7.3.2 纠正机制: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体例灵活调整 |
7.3.3 默认机制: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辅助生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 外文译着 |
(二)外文文献 |
(三) 中文着作 |
(四) 中文报刊 |
(五) 学位论文和报告 |
(六) 电子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附件 |
附件1: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研究访谈提纲 |
附件2: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研究访问卷 |
(4)侵财型虚假诉讼行为定罪量刑规范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侵财型虚假诉讼案件定罪量刑状况考察 |
(一)侵财型虚假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
(二)侵财型虚假诉讼行为定罪量刑基本情况 |
(三)侵财型虚假诉讼行为定罪量刑问题探究 |
二、侵财型虚假诉讼行为定罪量刑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侵财型虚假诉讼行为定性分歧 |
(二)虚假诉讼罪罪状理解存在偏差 |
(三)侵财型虚假诉讼行为刑法评价不全面 |
三、侵财型虚假诉讼定罪量刑规范化建议 |
(一)明确行为诈骗性质破除裁判惯性 |
(二)明晰罪状独立评价虚假诉讼行为 |
(三)厘清罪数恰当适用第三款的规定 |
(四)准确把握虚假诉讼罪的刑事政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一)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分析 |
(二)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担保问题原因探析 |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制度背景 |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渊源 |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理论基础 |
(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设置的必要性分析 |
三、我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制度内容及运行现状分析 |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制度内容 |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运行现状 |
(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相关问题分析 |
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程序法的相关规定 |
(二)完善《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重复起诉识别要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禁止重复起诉概述 |
(一)禁止重复起诉的概念 |
(二)禁止重复起诉的理论渊源 |
(三)禁止重复起诉的价值理念 |
二、重复起诉的识别与相关诉讼理论的关系 |
(一)与诉讼系属的关系 |
(二)与既判力的关系 |
1.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
2.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
3.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
三、重复起诉识别要件国外立法研究 |
(一)日本 |
1.以诉的构成要素为识别标准 |
2.以禁止重复起诉的制度目的为识别标准 |
(二)美国 |
1.请求排除 |
2.争点排除 |
四、我国重复起诉识别要件的现状与完善 |
(一)当事人相同的识别 |
1.一般当事人 |
2.诉讼中的第三人 |
3.诉讼继受 |
4.诉讼担当 |
(二)诉讼标的相同的识别 |
1.传统诉讼标的理论 |
2.新诉讼法说 |
3.新实体法学说 |
4.我国实践中诉讼标的理论的应用 |
(三)诉讼请求相同的识别 |
1.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的关系 |
2.诉讼请求相同的类型 |
(四)重复起诉识别的完善 |
1.诉讼标的识别的完善 |
2.诉讼争点共通性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传统诉讼证明标准的内涵与困惑 |
二、关于诉讼证明标准的“大讨论”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诉讼证明标准的主要学说 |
二、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意义、方法与创新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存在状况与特性 |
第一节 反思与启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探索 |
一、关于诉讼证明标准”大讨论”的启示 |
二、诉讼证明标准的基本属性厘清 |
三、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理论的反思 |
第二节 理想与现实: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与实践状况 |
一、当前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状况 |
二、当前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实践情况 |
第三节 不容忽视的特性: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 |
一、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和动态化 |
二、证明主体的确定性与审查对象的特殊性 |
三、权力配置与审查形式的层次性 |
四、突出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特点 |
五、特殊的关联和配套制度 |
第二章 两大法系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司法审查)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
一、英美法系国家证明标准概述 |
二、美国的行政诉讼诉讼证明标准 |
三、英国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
第二节 大陆法系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
一、大陆法系国家证明标准概述 |
二、德国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
三、法国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
第三节 两大法系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比较与启示 |
一、两大法系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之比较 |
二、影响两大法系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因素 |
三、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构建的启示 |
第三章 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超越自身的思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
一、动态演进中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
二、权力制衡视野下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自身特点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
一、出发点:行政诉讼的性质与目的 |
二、方向与目标:价值取向的探索 |
三、多样性与灵活性: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有突出难题 |
四、特别的运行空间: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 |
第三节 独立与交融:行政程序证明标准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
一、区别与联系:两种证明标准比较 |
二、一致性:两种证明标准的必然要求 |
三、科学衔接:法律适用的关键问题 |
第四节 法律文化启示:中国语境下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
一、西方法律文化与其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
二、中国语境下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与启示 |
第四章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构建原则 |
第一节 多元化与统一性: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构建原则 |
一、多元化:行政程序证明标准的必然选择 |
二、一致性: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衔接 |
三、统一性:建立多元统一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体系 |
第二节 行政程序证明标准的多元化: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基础 |
一、多元化模式的学理梳理 |
二、多元化模式的选择及其理由 |
三、几种重要行政行为模式的多元化证明标准 |
第三节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统一性 |
一、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区分:适用切入点 |
二、事实问题:“清楚而有说服力标准” |
三、法律问题:“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
四、实证分析:从两个案例看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司法适用 |
第五章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制度系统构建 |
第一节 并非“乌托邦”:证明标准制度自身局限性与克服路径 |
第二节 系统论下相关制度的互补与互动 |
一、系统法学视域下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
二、制度互补:相关链接制度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制度 |
三、背景与环境:同样重要的其他影响因素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一) 论文研究的背景 |
(二) 论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研究现状分析 |
(一) 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
(二) 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三) 中西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之比较 |
三、论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 论文的研究思路与创新点 |
(二) 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概述 |
一、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相关概念界定 |
(一) 从“犯人”、“罪犯”到“服刑人员” |
(二) 服刑人员概念确定的意义 |
(三) “思想矫正”释义 |
二、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历史沿革 |
(一) 西方国家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历史变迁 |
(二) 我国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渊源和发展概况 |
(三) 当代教育刑主义下的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思潮 |
三、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性质和特点 |
(一)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 |
(二)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是一种价值观重塑的过程 |
(三)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是一种社会复归过程 |
四、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意义 |
(一) 丰富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 |
(二) 提高服刑人员改造质量 |
(三) 降低服刑人员再犯罪率 |
第二章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 |
一、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理论依据 |
(一) 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 |
(二) 人道主义行刑理论 |
(三) 人格动力学理论 |
(四) 社会激励理论 |
(五) 亚文化理论 |
二、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现实依据 |
(一) 尊重服刑人员基本权利的需要 |
(二) 体现行刑效益的实际需要 |
(三) 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
第三章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分析 |
一、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定义 |
二、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运行和环节 |
三、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基本机制 |
(一)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接受机制 |
(二)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动力机制 |
(三)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说服机制 |
(四)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沟通机制 |
第四章 影响我国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因素分析 |
一、社会观念滞后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影响 |
(一) 重刑主义观念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影响 |
(二) 功利化观念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影响 |
二、矫正工作者自身素质对思想矫正过程的影响 |
(一) 矫正工作者文化程度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施教过程的影响 |
(二) 矫正工作者心理素质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施教过程的影响 |
三、服刑人员自身素质对思想矫正过程的影响 |
(一) 服刑人员心理素质对思想矫正过程内反馈的影响 |
(二) 服刑人员道德素养对思想矫正过程内反馈的影响 |
(三) 服刑人员的认知水平对思想矫正过程内反馈的影响 |
(四) 服刑人员的文化素养对思想矫正过程内反馈的影响 |
四、矫正环境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影响 |
(一) 监区环境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环体的影响 |
(二) 社会支持度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环体的影响 |
五、矫正制度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影响 |
(一) 矫正教育者的主体范围规定不明确 |
(二) 服刑人员的奖惩激励缺乏制度制约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对策分析 |
一、转变矫正主体观念,注重思想矫正在服刑人员改造中的作用 |
(一) 树立尊重服刑人员基本人权的观念 |
(二) 转变社会对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态度 |
二、开展道德教育,使服刑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
(一) 培养服刑人员耻感意识,加强道德教育 |
(二) 培养服刑人员道德自省,加强道德内化 |
三、构建主体间性思想矫正教育模式,开展服刑人员的个性化教育 |
(一) 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模式的新突破 |
(二) 开展服刑人员个性化矫正,提高矫正效果 |
四、开展多样化矫正活动,提高服刑人员思想矫正工作质量 |
(一) 开展文化教育,提高服刑人员的知识水平 |
(二) 开展法制教育,提高服刑人员守法意识 |
(三) 开展职业技能教育,提高服刑人员的劳动技能和生存能力 |
(四) 开展心理咨询,提高服刑人员的心理调适能力 |
五、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思想矫正教育环境 |
(一) 加强监区、家庭、社会环境的构建,营造积极向上的矫正氛围 |
(二) 构建政府组织为主导,多种力量参与的社区矫正教育模式 |
六 完善服刑人员思想矫正工作的相关制度 |
(一) 完善思想矫正工作的衔接制度 |
(二) 健全矫正工作者职业准入制度 |
(三) 建立服刑人员人格调查制度和定期走访制度 |
(四) 完善服刑人员考核制度 |
(五) 构建服刑人员思想矫正奖惩机制的听证制度 |
结语:高墙内外人性的流露 |
参考文献 |
附录:我国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质性研究探索与尝试 |
后记 |
(9)论构建操作性的法律写作能力系统(论文提纲范文)
一、在批判基础上创新, 构建操作性的法律写作能力系统 |
二、概括写作意识, 构建写作主体内在的写作文化 |
三、概括思维模型, 构建操作技术 |
(10)杨荣新先生与中国民事诉讼法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杨荣新先生其人 |
一、先生简介 |
二、中国强制执行立法领头人 |
第二章 主要学术思想及其影响 |
一、主要的学术观点 |
(一) 创建民事程序法系统工程理论 |
(二) 公证制度 |
(三) 调解制度 |
(四) 仲裁制度 |
(五) 诉讼制度 |
(六) 强制执行制度 |
二、杨荣新学术思想对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的影响 |
(一) 民事诉讼理论层面 |
(二) 民事诉讼司法层面 |
第三章 立法贡献 |
一、参加《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起草 |
二、参与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 |
三、主持编写《强制执行法》专家建议稿 |
第四章 教育贡献 |
一、教学有方,人才济济 |
(一) 育才方法 |
(二) 教材编撰 |
(三) 人才培养概况 |
二、学术界人才代表介绍 |
(一) 陈桂明教授 |
(二) 汤维建教授 |
(三) 毕玉谦教授 |
(四) 肖建华教授 |
三、实务界人才代表简介 |
(一) 郑学林 |
(二) 姚红 |
结语 治学风格总评 |
附录1 |
附录2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诉讼写作的求实精神(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调解自治论[D]. 奉鑫庭. 湘潭大学, 2020(10)
- [2]论当事人适格之判别基准[D]. 徐娟慧. 南京大学, 2020(03)
- [3]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发现、选择与适用研究[D]. 郑令晗. 湘潭大学, 2019(12)
- [4]侵财型虚假诉讼行为定罪量刑规范化研究[D]. 卢丽婷.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D]. 魏霄.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6]重复起诉识别要件研究[D]. 于洋.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17(04)
- [7]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研究[D]. 范文进.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8]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研究[D]. 薛惠. 华中师范大学, 2013(06)
- [9]论构建操作性的法律写作能力系统[J]. 杨爱林.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4)
- [10]杨荣新先生与中国民事诉讼法学[D]. 谢静静. 南京师范大学, 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