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药研究员被判死刑(论文文献综述)
邢多多,欧阳茜[1](2021)在《国有危难时,医生即战士——访第十五届“江苏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陈明祺》文中提出2020年4月,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中医科学院首席研究员仝小林从武汉抗疫一线回北京,仅三个多月,他主编的《新冠肺炎中医诊疗与研究》面世。在这本40多万字的书中,他写道:"我亲身经历了这场百年不遇之全球大疫,可以骄傲地说,我们的中医药经受住了这场百年大考。"经受住这次大考的,还有一批年轻的中医医生,江苏省中医院重症病房主治中医师陈明祺就是其中一位。在专业领域,
李晓彤[2](2020)在《针刺干预对早发性卵巢功能不全(POI)患者健康相关生存质量(HrQoL)影响的探索性研究》文中认为研究背景早发性卵巢功能不全(Premature ovarian insufficiency,POI)指女性在40岁之前出现的月经不调或闭经,并伴有促性腺激素升高和雌激素减低等症状的疾病,也是不孕症的重要原因。严重危害女性的生理、心理和社交等多个方面,使她们的生活质量下降,并带来长期的健康风险。如何改善患者整体的健康相关生存质量(HrQoL)成为国内外生殖学术界及妇科学术界日益关注的问题。但是,目前针对POI患者群体,尤其是中国人群的HrQoL相关患者结局报告(Patientreported outcome,PRO)研究较少,无法为临床上评价工具的选择提供依据;在治疗上,现代医学疗法在改善患者HrQoL方面没有显示出优势,但中医药尤其是针刺用于POI疾病的治疗日益受到关注。临床与实验研究均显示出针刺对POI患者卵巢功能的改善有较为积极的作用。同时,对很多疾病HrQoL的改善也具有较为积极的效果。但是,目前还未见针刺对POI患者HrQoL的相关研究。因此,开展中国人群POI患者HrQoL影响的混合方法研究,选择适合的评价工具探讨针刺的效果,优势及特点是十分有意义的,也符合中医学“整体观”和“以人为本”的思想。研究目的通过调查与评价POI患者HrQoL,选择相关PRO评价工具,应用于针刺治疗POI的临床研究中,采用预实验,对疗效进行初步评价,探索针刺治疗对POI患者HrQoL及卵巢功能的影响,观察针刺对POI患者HrQoL调节的特点和优势,为POI患者HrQoL的评价及今后开展多中心,大样本临床研究提供数据支撑。研究方法1.使用系统综述与Meta分析的方法,对现有文献资料中涉及POI患者HrQoL的数据和量表使用情况进行整理,得出POI患者HrQoL的现状和评价工具使用情况。数据来源为 PubMed、Embase、Web of science、CNKI、CQVIP 和万方,从建库至2018年6月。检索策略以病名(如早发性卵巢功能不全)、生存质量(如幸福感)和方法(如量表)为关键词进行组合,按照相关文献摘要-全文-合格文献-评估文献质量-高质量文献综合的过程,检索相关文献。根据PRISMA指南,一名评审员评估结果数据的质量及有效性,并由另一名评审员进行验证,评估研究中的偏倚风险。Meta分析比较了 POI患者和非POI患者的HrQoL。由于研究中的测量差异,效应大小被计算为标准平均差。2.使用定性研究中PRO采集的焦点小组访谈法,进行半结构式访谈,总结出目前POI患者受影响,关心的方面和患者对针刺治疗的态度,从而进行HrQoL相关PRO评价工具选择。通过对POI患者HrQoL的所有维度,涉及经历诊断、病因认知、治疗的整个过程,POI疾病带来的身体、心理、社会/家庭环境影响,以及寻求治疗和个人未来计划的改变等方面进行调查,并结合维度、关键词卡片的选择与排序进行定量分析。建立专家小组对访谈研究整个过程进行质控,对访谈小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访谈的顺利进行,并减小偏倚因素。采用Graneheim&Lundmatn(DATE)描述的归纳法对定性内容进行分析,从而确定产生的HrQoL主题,并通过频数及次序分析,得出所选维度、关键词重要性的定量资料结果,并应用Cytoscape 3.7进行结果展示。3.采用自身前后对照研究的方法,将选择出的评价工具应用于临床,进行针刺临床疗效评价。病例资料来源于2019年7月到2019年11月全国五个中心门诊的患者,符合POI诊断标准,均签署知情同意书。根据治疗主诉是否为生育分为两组。测定两组患者治疗前后的卵巢功能指标:包括血清激素水平,卵泡刺激素(Follicle-stimulatinghormone,FSH)、黄体生成素(Luteinizinghormone,LH)、FSH/LH、雌二醇(Estradiol,E2)、窦卵泡计数(Antral follicle count,AFC)及多时点评价HrQoL量表:生育需求组(A):使用MENQoL和FertiQoL两个量表;非生育需求组(B):使用MENQoL和WHOQOL-BREF两个量表,分维度、条目,结合亚组分析进行疗效评价,并观察针刺安全性。研究结果1系统综述与Meta分析检索到6869项HrQoL研究,24项研究符合纳排标准,并纳入分析。5篇文章为不同疗法的临床疗效评价,19篇文章探讨了对POI患者HrQoL的构成维度的调查与比较。Meta分析纳入6项研究,包括645名POI患者(33.3±5.47岁)和492名卵巢正常对照者(32.87±5.61岁)。总体生活质量(SMD=-0.73,95%CI-0.94,-0.51;12=54%)和生理功能(SMD=-0.54,95%CI-0.69,-0.39;12=55%)有中等效应量。性功能的效应量大小取决于评价工具(SMD=-0.27--0.74),心理和社会HrQoL的效应量较小。24项研究中共使用26种不同的量表评价POI患者HrQoL,包括通用性的HrQoL量表2个,功能状况量表1个,心理量表14个,生活事件量表1个,性功能量表3个,疾病或症状相关量表3个,POI特异性量表1个,社会支持量表1个。2访谈研究访谈共包括20名POI患者,生育需求组15人,分为3组,无生育需求组5人,为1组,经过编码,共形成339个意义单位,形成7个主题:1)因不孕而遭受的痛苦;2)更年期的改变;3)过早衰老;4)生活计划的改变和对未来的影响;5)与他人关系的变化;6)消极情绪;7)应对疾病和需要的帮助。从维度上看,50%的患者认为身体维度是受POI影响最大的维度。45%认为心理维度最受影响,5%选择社会维度作为影响最大的维度。选择频数前十位的关键词分别为:压力,生育,焦虑,过早衰老,失败感,社会关系,疲劳感,抑郁,体型改变,更年期症状。另外,还有超过一半的患者选择了恐惧、性生活、睡眠障碍、生活意义、健忘、夫妻关系、精力、脱发、接受度。在身体维度下,关键词有14个,包括疲劳感,过早衰老,体型改变,更年期症状,生育,睡眠障碍,脱发,性生活等。在心理维度下,关键词有19个,包括压力、焦虑、抑郁、恐惧、失败感、精力、自尊、生活意义、接受度、孤独等。在社会维度下,关键词有13个,包括社会关系、夫妻关系、婆媳关系、接受度、生活意义等。根据患者受影响和关心的方面,与目前研究中应用的26种量表涉及内容进行比对,量表选择推荐如下:对于有生育需求的患者:选择MENQoL和FertiQoL进行评价;而对于没有生育需求的患者,选择MENQoL和WHOQoL-BREF进行评价。3临床研究3.1病例资料及基线本研究共纳入患者50例,最终纳入数据分析的患者40例,31例患者在生育需求组,9例患者在无生育需求组,24例患者单纯使用针刺,16例患者结合使用激素替代疗法(Hormone replacement therapy,HRT),组间基线相平(P>0.05)。3.2卵巢功能相关指标与治疗前比较,FSH,LH在治疗后下降,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FSH/LH值在治疗后下降,但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E2值在治疗后上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AFC在治疗后上升,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0.05)。亚组分析显示,结合使用HRT的患者在治疗后有较高的FSH和AFC值,以及较低的LH,FSH/LH和E2值,但两组间的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所有P>0.05)。3.3更年期生活质量量表(MENQoL)血管舒缩症状维度,访视2、3、4与访视1比较有明显改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但访视2与3,2与4,3与4间变化不明显(P>0.05)。性生活维度,4次访视间积分虽有变化,但不明显(P>0.05)。心理维度,访视4与访视1比较有明显改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访视2、3与访视1,访视3、4与访视2,访视3与4间变化不明显(P>0.05)。生理维度,访视3、4与访视1比较有明显改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访视2与访视1,访视3、4与访视2,访视3与4间无明显变化(P>0.05)。总分,访视3、4与访视1比较有明显改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但是访视2与访视1,访视3、4与2,访视3与4间无明显变化(P>0.05)。是否结合使用HRT亚组分析,在访视1,2,3,4两组间差异均未有统计学意义(P>0.05)。主诉是否非生育需求进行亚组分析,访视1,2,3,4两组间差异均未有统计学意义(P>0.05)。对29个条目进行分别比较,结果显示,条目1-6,8,9,11-20,22-24,27,28变化明显,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其他条目均有所下降,但不明显(P>0.05)。3.4生育生活质量量表(FertiQoL)结果显示,大部分维度分值随治疗进程而升高,但只有情感反应维度在访视4与访视1比较有明显改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其他维度在不同访视间虽有变化,但不明显(P>0.05)。是否结合使用HRT亚组分析,在访视1,2,3,4两组间差异均未有统计学意义(P>0.05)。对29个条目进行分别比较,对比访视1和访视4,条目Q1,8,9,16,17变化明显,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其他条目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3.5 WHO生活质量简表(WHOQoL-BREF)结果显示,各个维度间虽有变化,但不明显(P>0.05)。对26个条目进行分别比较,对比访视1和访视4,条目1,8,22变化明显,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其他条目虽有变化,但不明显(P>0.05)。3.6安全性指标评价4例受试者出现过滞针,7例患者出现皮下瘀血,均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干预,所有患者未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研究结论1.POI患者在HrQoL的所有维度呈下降趋势,主要包括因不孕而遭受的痛苦,更年期的改变,消极情绪等7个方面。其中,身体的改变是最被重视的,而心理的维度涉及范围更广。与目前应用于评价POI患者HrQoL的量表对比,MENQoL、FertiQoL和WHOQoL-BREF是较为符合患者感受的PRO量表,推荐应用在临床研究中。2.临床研究显示,针刺可以在改善POI患者卵巢功能(即降低FSH、LH值,提高E2值)的同时,提高患者的HrQoL,可以在多维度改善POI患者更年期相关的生存质量和生育相关的情绪改变,尤其是在缓解低刺激素引起的各种身体症状和广泛的情绪调节上具有优势。单纯针刺治疗与结合HRT在卵巢功能指标和HrQoL方面没有明显差异,并且无明显的不良反应发生。表明针刺作为一种较为安全的治疗手段,对POI患者卵巢功能及健康相关生存质量有较好的效果。
涂钒[3](2020)在《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文中提出建立在诉讼规则之上的证据证明是一个主观的“心路历程”,是对历史事实遗留在主观印象与客观物质中的信息进行回溯、挖掘、拼贴出重要片段的过程。这一过程中,专家证据发挥着重要功能。可采性研究为专家证据是否被法庭接纳设立标准,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之观察将从专家证人的资格、专家证言与报告样式、专家证据的客观性、成文的可采性规则、及与大陆法系和中国特色分别比较归纳出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独有特色及反思五个方面展开。第一章是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探讨,这是可采性研究的第一步。对比普通证人不难发现,二者证言范围区别明显,可采性规则赋予了专家意见广阔收集信息的自由与作出结论的空间,不似普通证言对意见性与推断性描述的严格排除。与易被混淆的法庭之友比较相似之处与实质区别时可以看到,无论是从在庭审中扮演的角色、参与庭审的方式和阶段、提供的专业知识在庭审中的分量等方面来说,二者都截然不同。此外,以科学证据为对象,运用科学经验进行逻辑推演的法庭科学家,是近年来占专家证人比重越来越大的重要群体,法庭科学家的概念与科学证据的定义亦值得探讨。依此综合描述成为法庭认可的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标准与其独有特征。需强调的是,专家证人作出的证据有两种方式,不仅包括证人证言这类直接言词证据,还包括专家报告这类书证。口头证言与书面证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分别受到不同规则的挑战与约束,它们面对的可采性审查是同中有异的。将专家证言与专家报告分篇而立,依据专家从成为专家证人到参与完整的诉讼程序为逻辑动线,独立探讨可采性是十分必要的。由此也引出第二章的内容,针对这两种专家证据的内容及样式展开可采性研究。第二章讲述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及形成,包括专家证言的主要内容及样式、专家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样式。第一节与第二节针对专家证言展开。专家证言是获得专家身份的证人坐上证人席位后,在诉讼中回答律师的主询问与交叉询问的口头证据。与普通专家言论对比观察出,二者在发生场景、获取方式、提供信息内容之间的差异十分清晰,并且专家证言自有其语言特点,以描述类语言、说明类语言及分析类语言为框架展开分析。第三节与第四节针对专家报告展开。该部分研究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从报告形成的过程对法庭科学专家的报告进行重点分析,二是对报告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作为最重要的专家证人群体,以科学经验进行推理演绎的法庭科学家们参与诉讼的频率很高,他们的报告基础是法庭科学,作出的专家证据也称为科学证据。有三个领域的科学证据在庭审中被采纳的概率较高、裁判庭认可的证明力较强。一是回答“罪犯是谁”,认定个体的法庭科学证据。二是回答“如何犯罪”,重建犯罪现场和犯罪方式的法庭科学证据。三是回答“法定能力如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的科学证据。以此为据,重点介绍了回答第一个问题的“DNA证据”,回答第二个问题的“枪弹痕迹鉴定证据”和回答第三个问题的“法医精神病鉴定”的鉴定原理、鉴定方式、运行状态及应用中的前沿问题,还介绍了中国和美国其他法庭科学的应用问题,并在前三个主要科学证据章节末附上了典型争议案例的中文编译。对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在专家证人报告的篇末。综合分析了包括宣誓书、对某个证据作出的专家意见、综合性报告等真实案件资料,发现了英国填空式的“法官友好型”范式和美国任意性较大的“专家友好型”范式。结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司法实践总结出撰写报告的基本原则,包括简明扼要直击重点、避免使用猜测性或过度自信的表述、始终体现中立地位、采用客观方法,以及理性陈述意见。末尾附上目前为止所阅较为规范详尽的一篇美国专家报告的中文编译,以供参考。第三章对专家证据的客观性展开研究。即便专家证人、证言及报告的内容形式都满足可采性要件,专家证据也不必然可采,还应具备的客观性要件。客观性的满足由法律提供的客观制度保障与专家中立立场的主观保障共同实现。制度上发挥最大作用的是庭前开示制度,指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获得各方所掌握证据资料之信息的法定程序。对此,英国与美国在民事与刑事诉讼领域的开示程度、开示内容都有些许不同,英国有着成文的开示规则,美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的权利并非由宪法直接赋予,而是通过最高法院对第五和第十四条修正案争当程序条款的解释实现的。但开示规则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充分保障对抗力量均衡的功能。有开示就有例外,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赋予了四个特权,作为不用开示的法定例外。随着实践不断发展,这些例外又在不断发生变化,典型如专家证据的开示规定,由当做例外限制开示演变为弱化限制主张开示,这也形成了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一大特色。制度是显明的,证人的主观思想是隐蔽的。因而本章第二节开启了科学证据鉴定面对的重大伦理挑战,即“对抗同盟”现象的探讨。专家证人从作为雇主的“雇佣枪手”到与雇主暗自达成“对抗同盟”等一系列关系的变化,及其背后的原因、外化的表现。美国与英国都作出了各自的改革尝试,但似乎成效一般。因为证据只有在特定情境下才能被正确解读,专业证人的职业必然在以独立的、审慎的眼光分析证据的同时,又无法抛开证据与它所处的情境、待证事实之间需要建立合理联系的现实需求。值得注意的是,法庭科学家这类重要的专家证人,身兼科学的研究者与法律的证明者,在科学真实与法庭真实之间游走,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追求既统一又各异。它们都是客观真实的一部分,都重视因果关系的认定,都无法实现绝对真实。但法庭中的科学致力于发现真相,法庭中的法律也从不以探究真相为目的。第四章是美国专家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专家证言并不会因为作出主体的权威性而自动为法庭认可,因而第一节对弗莱伊案、多伯特案、锦湖轮胎案三个标志性先例作出了介绍与分析。弗莱伊案设立的普通接受原则既有进步意义和必然性,也有被取代的可能与局限性。多伯特案设立的强调科学方法鼓励法官审查的可采性规则是对普通接受原则的进步,但它带来的争议并不比簇拥的呼声小,也没有在全美范围内对弗莱伊规则全面取代。湖锦论坛案的到来结束了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议,将规则扩展到非科学证据领域,肯定经验与技能同样适用多伯特规则。每个规则都附上了该案案由、裁判依据、裁判结果的中文编译概览,以供参考。同时,实践中的可采性规则不是生搬硬套的打勾式应用,除了满足成文法证据规则中的条款要求,依据标志性先例及其他判例设立的不成文规则,还需同时满足关联性、可靠性和可接受性标准。第二节对三个规则展开讨论。这三个规则都没有在证据法中明文体现,实际设定了准入性标准的门槛,并不是每个案例必定讨论的必要性规则,却可以成为降低证据可信度,甚至是排除证据的事由之一。第五章对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特色的剥离与反思。第一节通过与大陆法系比较,观察到美国对专家证据的对抗式审查模式的依赖、不似大陆法系依靠中立专家证人来矫正偏见、以及为法官心证的形成设立了独特的规则指引的三个特点。在与中国特色比较的过程中发现我国处于专家证据应用的起步阶段,美国经历了专家证据开示从限制到宽松、由只关注相关性到愈加关注可靠性标准、专家证人道德标准从低至高的三个独特演变阶段,可为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些许思路。第二节讲述了庭审中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发现实践中法官对物证的依赖十分严重,并且专家证据是否可采不仅与法官如何适用规则完成守门人角色相关,甚至受到法官本人的影响。陪审团对于专家报告的看法与采纳标准是至关重要的。事实上,经过研究发现陪审团并没有使用什么高大的逻辑判断,而是采用了日常生活中的谎言分辨技能。陪审员首先以自我认知对证据进行阅读并尝试理解,初次探查是否存在认知范围内的谎言,接着通过开庭陈述、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巩固或降低对专家评估的可信程度。一旦遇到复杂的科学证据,陪审团将直接摒弃这些逻辑,转而依靠外围信息判断证据可靠性的“独眼龙裁判”,譬如专家本人的个人魅力、作证经历、行业履历和着作数量等。第三节是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观察发现实践中对专家证据过度依赖,导致“垃圾科学”与“冒牌专家”混于庭上,诉讼费用过高与诉讼延迟现象屡见不鲜,专家过失与渎职行为和任何行业领域一样普遍存在,都令被告不公平的承担了专家证据不可靠的证明责任与超出合理范围的诉讼成本。此外,缺乏统一标准的实验室实践等漏洞,使“甜点抗辩”等伪科学登堂入室不断干扰着司法正义的实现,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发现专家证人作证风险逐渐增加,以雇佣方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等民事诉求的概率显着提升,而司法判决对此类主张也愈加支持,甚至是鼓励。从医疗事故诉讼中的执业医生到没有尽到预防措施义务的精神病学家,还有对潜在受害者未履行道德范围内告知义务的专家证人和未尽到照顾义务的职业过失的专家证人,都成为了追诉的被告。第四节是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的启示。在回应我国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的政策背景下,司法鉴定人改革顺利推进的历史契机下,专家辅助人制度已箭在弦上。统揽美国经验与教训,初步探索了三个方面的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要求。一是明确了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规则设立的必要性,有利于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有利于构建鉴定意见可采性规则、有利于推进裁判文书规范化。二是初步设想了成文可采性规则,包含专家适格性的形式审查,专家出庭口头意见审查,及未出庭专家撰写的专家报告的审查标准。三是对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提出三个要求,对专家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专家证据可靠性的审查,以及对专家证人道德的经常性审查。英美法系中的专家证人概念不能直接拿来,国内理论扎实地鉴定人概念也无法直接套用,应属于司法辅助人项下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其单独构建序列,并从培养去伪存真的逻辑思维、选择稳定可靠的科学理论、秉持客观公正的科学立场的专家入手,防范美国已发生与生在快速变化的风险,推动我国证据制度、鉴定制度、司法辅助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张金钢[4](2020)在《刑行交叉问题之乱象考察与处理进路》文中研究说明在一国的法律体系内,刑法与行政法可能产生相互交错、相互影响的现象。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政犯被写入刑法之中,并且与行政规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纵观我国的刑法典,其中不少犯罪以违反行政法规设定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违反了行政法,始才有成立犯罪的之可能,至于犯罪行为的具体体现,也只能通过参阅行政规范才能加以明确;某些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被委任由相关行政机关以行政行为等方式加以补充,如行为人在侵害法益的行为之外,还必须满足未获取行政机关的许可、未遵守行政机关的命令甚至曾受到过行政机关的处罚等条件时方成立犯罪;还有不少条文将行政法中所规定的概念不加解释地直接写入刑法条文,而对这些概念的理解直接关系到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等核心概念的认定。因此,这些刑法条文就在实质上具有了“从属”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征。而在逐步迈进风险社会的今天,具有行政从属性的刑法条文已属于常态,广泛分布于交通犯罪、金融犯罪、环境犯罪、税收犯罪等领域中,势必在不久的将来发挥更大的作用,其数量也会明显增长。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之下,运用法治思维和通过法治方式实现社会治理成为大势所趋,这其中公法规制占据主导地位刑法与行政法扮演者重要角色,如何更好的发挥两种公法规制方式的“合力”尚需进一步探讨。众所周知,刑法与行政法作为两个重要的部门法,在各自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政犯被写入到刑法之中,并且与行政规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同时,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由于在违法性、责任承担、衔接适用上呈现出较为复杂的状况,从而使得刑法与行政法的交叉问题成为理论和实务界的难题,正如德国学者克斯特林所说:“这是一个令法学者陷入绝望的问题”。从部门法的调整范围来看,可以说行政法几乎涵盖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作为保障法的刑法,则将行政法调整的大部分领域囊括其中,由此出现了刑法与行政法在调整范围上的重合,致使刑行规范冲突比较常见。赵春华非法持枪案、王立军无证收购玉米案、陆勇销售抗癌药案等之所以在全国范围内引发热议和讨论,正是因为未能妥当处理和协调好刑法与行政法的规定,致使在刑法上的评价结论在妥当性上往往受到公众的质疑。虽然这个问题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不少学者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是到目前为止,从规范的角度来看,刑法与行政法的界限仍然模糊不清;从审判实务的角度来看,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仍然难以区分;从权利分界的角度来看,刑事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分标准仍不清晰;从实践角度来看,刑行衔接状况并不太理想。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手段,刑事法与行政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法律体系内部构成来说,这两种法必须形成一个协调一致、衔接有序的有机整体。合理界定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的调整范围,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犯罪化趋势加强的形势下,如何平衡社会综合治理目标和刑法恪守谦抑性原则的矛盾成为刑法学者应当思考的命题。由于诸多主客观原因,我国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在调整范围上存在着重叠与交叉现象,因而有必要清晰地界分两种不同性质公权力作用范围的基本领域。在合理界分两者权力作用范围的基础上,还应当妥当地将两者作必要的、良性的衔接,进而促使公权力的整体运行趋于平稳和正当。显然区分犯罪与行政违法的必要性,在于澄清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的作用范围。而如此即牵涉行政法和刑事法层面的法律责任问题、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问题、立法层面的模式问题等诸多方面。故如何在理论与现实中寻找可以共赢的平衡点,在这一话题的研讨中同样具有积极的意义。在选择参照系时,中国实践始终是最重要的立足点,利用理论如何能够说清楚中国的问题,则是新时代中国实践所应具备的刑法理论自觉,同时也是理论界的基本职责。刑法规范是一种结果,而不是一种前提,刑法要从社会中寻找。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学不仅仅包括对刑法规范本身的研究,同样包括对刑事法律与社会控制的诸多方面的社会现象的研究。作为公法体系的两大支柱性部门法规范,刑法与行政法分别依托不同的权利载体来发挥并实现其功效。可以说,无论是从宏观角度来言,抑或是从具体上部门法的制度编制与构建,刑法与行政法所体现出的不同特点和相面是符合法律其内在发展规律,但这两大部门法如无法有效的开展对话与交流则是悖离目标的异化现象。因此,对于刑行交叉问题之乱象考察与处理进路的研究,在理论层面与实践向度上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基于这一思想,本文主要以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刑行交叉问题的诸多乱象出发,提出“规范保护目的”违法性判断标准,提倡刑法相对从属的判断立场,对刑行交叉现象诸问题做出科学回答。可以说刑法学是一门老而弥新的学科。晚近以降,随着德、日刑法理论的日渐涌入,体系性思维和问题性思维并重的研究方法开始得到关注和重视。与此同时,作为价值判断的学科,刑法学中的问题又似乎处处充满着辩论甚至对立的学术争论。近代刑法学的发展历程其实就是学派之争不断深化、求同存异的过程。本着体系性思考与问题性思考的立场,笔者选取了部分近年来刑行交叉问题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具有争议的若干问题为研究对象,并且分章节展开探讨。一方面力求阐发作者对于“刑行交叉之乱像考察与处理进路”这一热点问题的片段性思考;另一方面通过详尽的论证,也试图尽可能地展现当下刑法理论和实践对上述刑行交叉问题研究的最新进展情况。众周所知,刑法价值、刑法规范与刑法实践都各自表达了对确立刑法目的的重要意义,“刑法学是最精确的法律科学”,在研究刑行交叉问题的场合,唯有运用严谨的、精确的思维方式进行问题的精致思考,才能得出妥当的结论。沿循着上述思路,本文共分为六部分,这六部分内容层层递进,环环相扣。第一章,历史与演进:刑法与行政法交叉之考察,研究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理论证成。该部分研究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证成及价值证成,其中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证成主要研究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渊源和当代趋势。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价值证成主要从刑法与行政法的价值差异入手,到刑法与行政法在发展中价值归结的统一。第二章,交叉与关联: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之概述,该部分主要研究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概念及范围、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的原因、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的分类等问题。第三章,检讨与确立: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界分之进路。该部分主要研究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的界分、各种违法性判断立场之争鸣、“刑法相对从属性”基本立场之考察、判断规则之确立、规范保护目的之构建等问题。第四章,责任与衔接: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责任与处罚衔接问题。该部分主要研究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分野、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之缘由、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的实践乱象、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理论的反思。第五章,竞合与适用: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的处理原则。该部分主要研究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处理原则、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处理原则的具体运用以及处理原则具体适上需要注意的问题。第六章,特殊与例外: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疑难问题探讨。该部分内容主要研究违法行政行为对犯罪构成的影响、行政规范变更对刑法效力的影响、行政规范冲突对犯罪的影响等刑法与行政法动态交叉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进行研究。这六部分集中体现了笔者在刑行交叉问题领域内的探索,不同章节所讨论的问题层重点不同:有的章节侧重理论分析,有的章节侧重于具体的司法实践,以求理论与实践的互动。
陈慧玲[5](2018)在《腾讯社会新闻标题的语言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进入21世纪,通过互联网,人们可以听见来自世界各地的声音,网络新闻是以互联网为介质传播的新闻,是信息资讯和思想观念的源头。腾讯网作为国内目前浏览量最大的几大中文门户网站之一,其在新闻传播这一方面也有自己的独特方式。腾讯社会新闻是腾讯新闻网几大新闻版块之一,因而对于腾讯社会新闻标题的各种研究也应运而生。腾讯社会新闻标题融汇了词汇学、语法学、修辞学、语用学、新闻学、传播学等多学科知识。本文通过腾讯社会新闻标题的语言进行分析,总结了腾讯社会新闻标题在语法、词汇、修辞方面的特点。在语法方面,重点分析其单行两段复句形式标题及其结构关系、句子成分和词类的省略和标点符号的运用。在词汇方面,大量使用具体数字、网络热词、新词、缩略语,极少使用具体人名来报道新闻。在修辞方面应用广泛,常使拟人、借代、仿拟、夸张、反问、设问等多种辞格。在关联理论这一视角下,腾讯社会新闻标题的作者和读者之间其实是一个单向交际过程,标题作者给出明示刺激,读者根据自身的认知语境作出推理,并取得好的语境效果,同时还指出标题创作的标准就是最佳关联。但当前腾讯社会新闻标题还存在缩略不当、各种标题语病、新闻内容重复、分类混杂以及语言晦涩难懂的问题,因此我们建议从网络新闻编辑素养和保证标题内容的“真、善、美”这两个方面来提高腾讯社会新闻标题的质量。
王蔚[6](2018)在《基于数据库的汉语虚词类语病自动检测项研究》文中认为病句已经成为一种相当普遍的语言事实,不仅包括实词类语病还包括虚词类语病及句法类语病。虚词的数量虽远不及实词,但它是汉语语法的又一重要表现形式,因此,虚词类语病也值得大家重视。本篇论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主要进行第五步的工作,即分析描写汉语虚词类语病检测项,以期为计算机能够自动识别病句提供理论支持。本篇论文之所以能围绕第五步的工作展开主要得益于前面阶段性工作的顺利完成,具体包括以下内容:通过已有的研究成果,总结前人的模式;搜集大量研究材料,提出新的分类模式;根据新的分类模式,提出分类出现频率;依据语病频率分布,构建检测项目体系。本篇论文分为以下七个部分:第一章为绪论。绪论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缘由、汉语虚词类语病检测项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的对象、研究材料和方法及相关说明。第二章到第六章是本篇论文的正文部分。这几章主要针对副词、介词、连词、助词、语气词在内的虚词类可检测项被误用的情况进行描写。第二章副词类语病自动检测项,包括被误用的副词的频率、被误用的副词的错误类型及被误用的副词的正确使用格式。第三章介词类语病自动检测项,包括被误用的介词的频率、被误用的介词的错误类型及被误用的介词的正确使用格式。第四章连词类语病自动检测项,包括被误用的连词的频率、被误用的连词的错误类型及被误用的连词的正确使用格式。第五章助词类语病自动检测项,包括被误用的助词的频率、被误用的助词的错误类型及被误用的助词的正确使用格式。第六章语气词类自动检测项,包括被误用的语气词的频率、被误用的语气词的错误类型及被误用的语气词的正确使用格式。第七章为结语。总结全文,评析本篇论文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日后阶段性工作的开展进行展望。
陈荣鹏[7](2018)在《轻罪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事一体化视野中,轻罪及轻罪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是否客观存在,以怎样的形态存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否有效整合从而保障了轻罪规范功能的发挥,未来如有必要,应该怎样构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互动共进的轻罪体系,在刑法功能转向的今天,这些问题的研究既现实又显得迫切。本文认为,构建轻罪制度,是法网严密与刑罚趋轻并行时代的合理选择,有助于完善违法犯罪行为制裁体系,有助于案件有效分流提升司法效率,有助于犯罪观念革新和犯罪人早日回归社会。本文将立足于中国刑法实际,剖析轻罪制度阙如下司法运行困境,尝试探索轻罪制度合理建构的有效路径。全文除导论和余论外,共分五章。第一章轻罪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中国刑事司法领域,和轻罪关联的概念有很多,“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犯罪”等常常可见,“轻罪”的提法也有之。作为概念的抽象,轻重罪的划分应立足于对罪行进行划分,体现在刑法中就应坚持法定刑区分原则。因此,轻罪是犯罪的一种类型,满足犯罪的所有要件。基于特定价值的考量,选择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法定刑较低的犯罪,赋予特殊的制度安排,这类犯罪被界定为轻罪。除轻罪以外的犯罪,称为重罪。刑法制度中客观存在着轻罪和重罪的犯罪群落。梳理刑法罪刑关系,可以发现一些轻罪的典型代表,比如,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代替考试罪,危险驾驶罪,但轻罪的范围不止上述几种。根据不同标准,轻罪可划分为不同类型。一是纯粹轻罪和相对轻罪的划分。如果某个罪名,所有的法定刑档都在轻罪所确定的标准之内,该罪名在整体上都属于轻罪,谓之纯粹轻罪。所谓相对轻罪,是指某个罪名,其某个法定刑档在轻罪所确定的标准之内,但该罪名还存在着多个法定刑档,有些法定刑档超出了轻罪的范畴,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该罪名界定为轻罪还是重罪,需要结合其法定刑档来判定。二是自然轻罪和法定轻罪。自然轻罪和法定轻罪是依照自然犯和法定犯所作的区分,二者在构成要件的生成机制、罪量要素对犯罪的影响、行为人的违法性认知、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方面有所不同。三是轻罪和微罪的划分。微罪可以视为属于轻罪的一种,但微罪概念有可能混淆治安管理处罚和刑法之间的界限,本文不予提倡。有现实的轻罪,必然伴随有相应的轻罪制度,但我国刑法中还欠缺统一的轻罪制度体系。有学者就轻罪制度的建构提出否定性意见,认为轻罪制度建构必然带来犯罪圈非理性扩张,这是刑法万能主义的体现,取消刑法罪量因素或者以刑法替代劳动教养制度并非合理、科学和经济的途径,建构轻罪制度不具有可操作性。本文认为,轻罪制度建构可以是在现有刑法资源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度改造,并非等同于犯罪的扩张,但也不排除犯罪类型可以进行理性妥当的增加。轻罪制度尊重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的现实有效性,罪量要素应进行刑法定位的转向但不会废除,轻罪制度对已通过刑法分流的劳教制度进行有效规范,这种分流是有限度的,并非替代论,构建科学合理的诉讼程序能够保障轻罪制度的实现。本文认为,轻罪制度能够彰显规则之治,人性之治和效率之治。简言之,轻罪客观存在,且轻罪制度有现实意义。第二章轻罪制度的比较研究。基于法律制度的继受法则和理念贯通,域外刑事立法针对轻罪的体系设计,对我国刑法体系建设,可以提供有益参考。就刑事实体法而言,法国刑法典率先设立了罪分三类的原则,重罪、轻罪、违警罪的划分一直传承至今。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美国等国家,也构建了具有本国特色的轻罪制度。在轻重罪划分标准上,法定刑标准是主要划分依据。德国刑法以法定最低刑1年作标准,法定最低刑高于1年的为重罪,法定最低刑低于1年的为轻罪。以法定最高刑区分轻重罪的做法更为普遍:法国将轻罪限制在被科处最高刑为10年监禁的犯罪;法律规定以不超过3000欧元之罚金惩处的犯罪是违警罪。除了刑期的直接区分外,轻罪也配套有轻缓化的刑罚制度。刑事实体法中的轻罪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也赋予了特殊的法定程序。各国刑事诉讼中普遍设置有简易程序,主要着眼于轻罪案件诉讼效率的提升,兼顾公平价值。德国、意大利、日本设置有刑事处罚令程序,旨在通过书面审理形式,突破庭审桎梏,大幅压缩案件办理流程。法国、德国、意大利、美国设置有认罪答辩、辩诉协商或辩诉交易制度,发挥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引导作用,突出认罪后的从宽处遇,降低侦查和举证压力。除此之外,各国还有其他类型的可以称之为狭义简易程序的诉讼设计,庭审继续举行,但庭审的程序简化。比较上述各国关于简易程序的制度设计,分析制度间的共性及差异,能够得出各国简易程序在化解案件压力方面发挥了居功至伟的作用。第三章轻罪制度的现实展开。立足历史的维度审视我国的刑事政策,先后经历了镇压与惩办相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打”——宽严相济的不同阶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经成为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侧重“宽”的层面,有助于指导轻罪的具体政策及实践。在立法层面,刑法已悄然进入立法时代。97刑法主要反映了犯罪化的进程。97刑法之后,刑法修正案频繁通过,刑法犯罪圈的扩张,某种意义上也是轻罪集中入刑的十次刑事立法革新。新罪设立普遍配置有较轻的法定刑档,部分罪名配置了一个较轻的法定刑档,而《刑法修正案(九)》对新增代替考试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等典型轻罪的设置,更突显轻罪调控社会功能的作用。刑法修正案的扩张,某种程度上也承担了轻罪分流部分劳教违法类型的功能,基于原有劳教制度的不当扩张侵蚀了本应存在的入罪机制,这种分流在相当长的时段内仍将继续。在司法层面,以危险驾驶罪的入刑、盗窃犯罪圈的扩张为代表的轻罪设立,对司法实践产生了较大影响。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通过抽象危险犯的立法例将法益保护提前,引领了轻罪的立法趋势,独立设置最高刑为拘役的立法方式为后来的代替考试罪等提供了借鉴。同时,危险驾驶罪冲击了传统刑法伦理道德观,民众对危险驾驶犯罪人的看法明显有别于盗窃、抢劫等自然犯,也有别于很多的行政犯,反映了风险社会入罪标准上的道德淡化。盗窃犯罪扩张使得盗窃罪的总数及其在所有犯罪中的比重上升,盗窃犯罪扩张是劳教废止后弥合惩罚空白的典型范例,由此也反映出犯罪圈并非越小越好,合理的犯罪惩罚范围能够得到社会的支持。在刑事程序方面,现有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量刑规范化改革、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轻罪制度的具体实践。近年来,开展了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刑事速裁程序诉讼程序更为简便、办案期限更短,同时兼顾了人权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是在速裁试点的基础上完善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而采取的又一项改革试点工作,试行一年以来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上述两项试点工作,有利于轻罪案件纳入诉讼改革,实现轻罪的快办快结。第四章轻罪制度的运行困境。现有分散的轻罪制度,在运行的诸多方面存在困境。首先是立法司法层面的困境。我国刑法系典型的重刑结构,重刑结构导致轻罪入刑时配备了较重的刑罚,犯罪圈扩张负面效应凸显,即使有意适用宽缓化的刑罚,刑罚仍然较重。广泛存在的罪量要素,是中国刑法的特色之一,罪量要素的模糊困境无法解决,罪量要素期待明确界分标准的理想与现实南辕北辙,罪量要素的机械性曾一度导致犯罪边缘的违法行为求助于“劳教”等新的打击圈的设定。行政违法和行政犯罪的衔接不畅,行政违法和行政犯罪的区分过程往往也是轻罪是否成立的判断过程,但这种判断基于构成要件的解释分歧、罪量要素的弹性立法、抽象危险犯入罪标准有争议、大量空白罪状适用规则不明等因素,界定存在相当困难。治安违法作为一类特殊的行政违法,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存在着或重叠交叉、或独立规范的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之间的形态还处于粗放状态,导致适用困境。行政犯罪统一规定于刑法典的做法,加剧了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犯罪之间的紧张,违法类型无法同步调整产生“两法衔接”困难。自然轻罪与非罪行为泾渭难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相关治安违法类型与自然犯罪之间的法条关系没有厘清,个罪之间罪量要素区别过大,导致此罪和彼罪的区别不当演化为罪与非罪的区别,未遂出罪机制不尽合理。在刑事诉讼层面,轻罪案件“程序过剩”弊端依然存在,轻罪案件投入了过多的司法资源,同时过长的诉讼进程对涉案人员的人权保障也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轻罪挤占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资源,使得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推进进展缓慢。在刑事后果层面,犯罪标签化效应突出。重罪文化背景下,刑法犯罪圈的扩张,必然会给犯罪人带来较严重的犯罪成本,虽然惩戒作用突出,但负面影响也相当大。犯罪前科会影响涉案人的升学、就业,甚至不构成犯罪前科的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取保候审,都可能影响着涉案人后续的工作和生活。前科导致的从业禁止设置宽泛且不够合理。罚金刑、管制刑、拘役、缓刑以及社区矫正,都存在着执行不力、执行效果打折的现象。第五章轻罪制度的体系再造。完善轻罪的标准认定,以法定刑3年有期徒刑作为界限。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以及“最低法定刑档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部分,为轻罪。法定最低刑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以及存在多个法定刑档,其“法定刑档的法定最低刑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部分,为重罪。轻罪制度的功能主要在整合现有犯罪资源,这个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将本该归属于刑法调控的法定犯、自然犯回归刑法的调控,但立法就犯罪类型的设置过程,必须坚持法益保护原则、刑法适度原则和刑法独立原则。可探索建立轻罪过渡检验制度,要求制定新罪时,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能直接通过刑法典的方式设立重罪。需先设置或吸收在《轻罪法》中,经过一定的时间过渡期,认为有必要设置重罪条款时,再行修改刑法典。完善科学合理的轻罪立法模式。构建刑法典、轻罪法、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为形式的刑事立法模式。倡导分散性立法。《轻罪法》承担起保持刑法统一性的责任。罪量要素的存废应结合轻罪制度的建构来进行探讨,合理的做法应该是法官根据行为其所掌握的违法行为事实,结合轻罪的有效制度供给,进行行为与惩罚的适应性比对,裁量行为是否达到值得《轻罪法》体系中所设置的制裁规则对其评断的程度,来作出罪与非罪的界定。构建轻罪未遂例外处罚制度,完善轻罪告诉才处理制度。通过轻罪制度的建立,实现对自然犯和法定犯的有效调控。理顺两法衔接关系,检察机关代表司法机关应对可能成立行政犯的行为进行优先审查,以判断是否成立犯罪,以此防止以罚代刑。对治安拘留应进行司法化改造,设立治安法官作出决定,但无需将治安拘留对应的违法类型均作犯罪化处理。犯罪应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有效衔接,罪状与违法类型描述应保持明确的界分以此作“质的区别”,也可作相同的描述而仅规定程度之不同以此作“量的区别”,但应避免罪状与违法类型之交叉含混形成适用困难。《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某些行为类型可以设置兜底条款,以防止惩罚出现空白,并为后续的轻罪制度提供违法类型储备。构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辩证处理前科消灭和行业准入制度的关系。立足轻罪制度对刑法的刑事后果进行改造,推行刑罚轻缓化改革。实行轻罪人再社会化的司法处遇,提倡非监禁刑改造,提倡罚金刑改革并强化执行手段,推广非刑罚化处罚措施。实行轻罪诉讼方式改革。有效整合轻罪办案资源,通过轻罪法庭和派出法庭集中办理轻罪案件,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重叠案件类型的检察官集中审查制度。构建完善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体系,强化轻罪刑事拘留检察监督,建立轻罪限时撤销案件制度,改革轻罪案件逮捕运行机制,建立轻罪诉前程序分流机制。完善轻罪简易程序,构建速裁程序体系,推行轻罪刑事处罚令制度。建立轻罪案件律师参与全覆盖制度,保障轻罪犯罪人合法权益。通过对轻罪制度体系研究,本文总结现有轻罪特性,厘清罪与非罪边界,探寻犯罪适度处罚范围,赋予轻罪宽缓处遇,设定轻罪简化程序,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将进一步发挥。良法善治,刑法不能也不会缺席。
邸敬存[8](2017)在《媒体表达侵害公共秩序的主要类型及其规制》文中研究指明谣言,虚假商业宣传与虚假金融(证券)信息,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或仇恨)言论,伪医疗、伪保健信息等四类信息的媒体表达,往往侵害公共秩序。本研究详细梳理了前述四类媒体表达的具体表现,并主要从法律视角入手分别对四类媒体表达规制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谣言往往侵害公共安宁,需要依法规制。适用刑法规制谣言要恪守谣言入罪的三条标准,即:信息虚假;故意(编造);造成现实危害。同时,用来规制谣言的具体法律条款要符合基本法理。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在某种程度上超出了其所保护法益的边界,应该设置煽动扰乱公共秩序(骚乱)罪来取代相关罪名的适用。《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规制作出了详细规定。虚假代言人广告泛滥的主要原因是监管出现疏漏,消费者的监督能促使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向法律回归;竞价排名属于广告是国际常识,在我国也不存在法理困境,应通过严格执法来遏制其危害;事件营销型炒作适用“非法经营罪”规制存在一定的法理困境,应将其纳入广告法规制范畴。另外,我国立法倾向于严格管控证券信息的传播。国际社会对民族(种族)歧视或仇恨言论的法律规制,在理念上是有共识的,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却存在较大差异;“亵渎宗教”类媒体表达的规制,则带有强烈的文化特色,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在规制途径上存在重大差异。在我国,在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受媒体表达侵害问题上,相关立法是比较完善的;但我国无法立法禁止媒体“亵渎”宗教,这与宗教世俗化、文化化等因素有重要关系,也是《宪法》第36条的必然要求。舆论调节和媒体自律也是规制相关媒体表达之危害的重要途径。媒体要通过坚守专业理想和提升专业素养来有效遏制伪医疗、伪保健类媒体表达的危害;要通过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改进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策略等途径有效遏制谣言;要在媒体自律领域给予宗教充分尊重,杜绝无底线的“亵渎”等。
柴克东[9](2016)在《张居正传记资料整理与考释》文中认为自万历元年担任首辅,到万历十年去世,张居正针对明王朝的各种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使得明王朝从岌岌可危的境地渐渐显露中兴的局面。但是,张居正同样是一位盖棺无定论的人物。他的传记作者们认爲他专权震主、贪权恋位,甚至因爲他不受父丧而视他爲禽兽。本文是以张居正传记资料的蒐集、整理爲基础,通过对这些资料的仔细分析研读,再参考张居正本人的文集以及《明实录》的记载,尝试做以下工作:一、运用西方的互文性理论,分析张居正传记的形成过程。二、考证张居正传记中有悖历史真实的部分,力争还原本来的面目。三、分析张居正的思想,尤其是佛教对他的影响。四、研究张居正最被人诟病的"夺情"一事,分析张居正的不愿守制的苦衷。张居正去世已经四百多年,有关他的传记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和他的影响力远远不能匹配。本文的初衷,就是爲还原张居正真实的形象做一点力所能及的贡献。
久坂部羊,杜海清[10](2015)在《恶医》文中研究说明序病人是个52岁的男子,两年前做过早期胃癌手术,11个月后复发,检查发现,癌细胞已转移到肝脏。医师是一位35岁的外科医生,两年前主刀的早期胃癌病人,11个月后复发,发现癌细胞已转移到肝脏。癌症复发,通常就是采取使用抗癌剂的化疗办法。目前,用于胃癌的化疗药物有十几种,单独一种或两三种合在一起给药。一种药物不见效就换用其他的药。有的即使有效果,但因为毒性大,也不能继续用下去。
二、中药研究员被判死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药研究员被判死刑(论文提纲范文)
(1)国有危难时,医生即战士——访第十五届“江苏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陈明祺(论文提纲范文)
国有危难时,医生即战士 |
会师方舱,江苏中医展现“硬核”实力 |
用中药挽回ICU里被判“死刑”的患者 |
对话 |
《风流一代》:你如何看待中医和西医之间的关系? |
《风流一代》:一路走来,有自己的偶像吗? |
《风流一代》:此时此刻,最想念的人是谁? |
(2)针刺干预对早发性卵巢功能不全(POI)患者健康相关生存质量(HrQoL)影响的探索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英文缩略词 |
第一章 文献综述 |
综述一 现代医学关于早发性卵巢功能不全的研究进展 |
1 定义、临床表现及流行病学 |
2 病因及高危因素 |
2.1 遗传因素 |
2.2 免疫因素 |
2.3 感染因素 |
2.4 医源性因素 |
2.5 其他 |
3 诊断及评价 |
4 长期健康风险 |
4.1 骨骼健康 |
4.2 心血管健康 |
4.3 认知功能障碍 |
4.4 心理健康 |
5 治疗与支持 |
5.1 激素替代治疗(Hormone Replacement Therapy,HRT) |
5.2 生育力保存 |
5.3 社会心理支持及综合诊疗 |
综述二 传统医学关于早发性卵巢功能不全的研究进展 |
1 定义 |
2 病因病机 |
2.1 血虚 |
2.2 血瘀/郁 |
3 中药治疗 |
4 针灸治疗 |
4.1 针灸疗法的治疗思路与方法 |
4.2 针灸治疗POI的机制探讨 |
4.3 针灸应用于POI治疗的潜在优势与特点 |
综述三 患者结局报告的研究现状 |
1 患者结局报告(Patient reported outcome,PRO) |
2 生存质量(Quality of life,QoL) |
3 健康相关生存质量 |
3.1 HrQoL的概念与重要性 |
3.2 HrQoL的评估与测量 |
3.3 POI对患者HrQoL的影响 |
3.4 中医与HrQoL |
参考文献 |
前言 |
第二章 POI患者HrQoL现状及PRO评价工具选择 |
1 POI患者HrQoL的系统综述和Meta分析 |
1.1 研究目的 |
1.2 资料和方法 |
1.3 结果 |
1.3.1 HrQoL域的测量 |
1.3.2 总体健康状况 |
1.3.3 躯体功能和症状 |
1.3.4 心理功能和症状 |
1.3.5 社会功能 |
1.3.6 量表使用情况 |
1.3.7 Meta分析结果和可能的偏倚因素 |
1.4 讨论 |
1.5 小结 |
2 早发性卵巢功能不全患者访谈的混合方法研究 |
2.1 研究目的 |
2.2 研究方法 |
2.2.1 访谈参与者 |
2.2.2 数据收集 |
2.2.3 研究时间及补偿 |
2.2.4 焦点小组访谈设计 |
2.2.5 访谈设施 |
2.2.6 数据分析 |
2.3 伦理学审查 |
2.4 结果 |
2.4.1 研究人群 |
2.4.2 访谈第一部分定性研究结果 |
2.4.3 访谈第二部分定量研究结果 |
2.5 讨论 |
2.5.1 与POI患者关系密切的方面 |
2.5.2 POI患者需要的支持与帮助 |
2.6 评价工具的选择 |
2.7 小结 |
参考文献 |
第三章 针刺对POI患者HrQoL的疗效评价 |
1 研究目的 |
2 临床资料 |
2.1 病例来源 |
2.2 病例筛选 |
2.3 诊断标准 |
2.4 纳入标准 |
2.5 排除标准 |
2.6 中止标准 |
2.7 脱落标准 |
2.8 剔除标准 |
3 研究方法 |
3.1 分组 |
3.2 盲法 |
3.3 治疗方案 |
3.4 观察指标 |
3.4.1 一般指标 |
3.4.2 安全性指标 |
3.4.3 疗效评价指标 |
3.5 安全性评价 |
3.6 统计分析 |
3.7 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
3.7.1 质量控制 |
3.7.2 质量保证 |
3.8 伦理学审查 |
4 结果 |
4.1 基线资料分析 |
4.2 卵巢功能评估 |
4.2.1 总病例治疗前后比较 |
4.2.2 是否结合HRT亚组分析 |
4.3 更年期生活质量量表(MENQoL) |
4.3.1 总分及维度分析 |
4.3.2 亚组分析 |
4.3.3 分条目分析 |
4.4 生育生活质量量表(FertiQoL) |
4.4.1 总分及维度分析 |
4.4.2 是否结合使用HRT亚组分析 |
4.4.3 分条目分析 |
4.5 世界卫生组织生活质量简表(WHOQoL-BREF) |
4.5.1 维度分析 |
4.5.2 分条目分析 |
4.6 安全性指标评价 |
5 讨论 |
5.1 患者一般资料的分析 |
5.2 针灸疗法对POI患者卵巢功能的影响 |
5.3 针刺对POI患者HrQoL的影响 |
5.3.1 针刺对更年期相关生活质量的影响 |
5.3.2 针刺对生育生活质量及一般生活质量的影响 |
6 小结 |
参考文献 |
结论 |
创新点 |
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个人简历 |
附表1 不同数据库检索策略 |
附表2 文献质量评价 |
附表3 伦理批件 |
附表4 访谈资料 |
附表5 量表 |
(3)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回顾 |
三、理论意义与研究期待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 |
第一节 与普通证人比较:美国专家证人的资格 |
一、专家证人的适格标准 |
二、专家证人与其他证人的比较 |
三、专家证据的两种方式 |
第二节 美国专家证人在法庭实践中的职业义务 |
一、豁免与追责:专家证人的职务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与形成 |
第一节 专家证言的内容 |
一、普通专家言论与专家证言 |
二、联邦证据规则中的重要条款 |
三、对专家证言的文本分析 |
第二节 专家证言的样式 |
第三节 专家报告的内容 |
一、法庭科学:专家报告的主要客体 |
二、科学方法的科学性:专家报告可靠性的依赖 |
第四节 专家报告的样式 |
一、专家报告的基本范式 |
二、报告撰写的基本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客观中立 |
第一节 庭前开示:客观上的制度保障 |
一、专家证据的庭前开示: |
二、专家证据开示的功能 |
三、专家证据开示的例外 |
第二节 矫正偏见:主观上的中立立场 |
一、中立专家的制度基础 |
二、矫正专家证人偏向性的措施 |
第三节 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 |
一、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统一 |
二、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矛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 |
第一节 :最重要的三个判例 |
一、延迟新兴科学采用的普遍接受原则:Frye v.United Stated(1923) |
二、强调科学方法鼓励审查: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Inc(1993) |
三、结束“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论:Kumho Tire Co.v.Carmicheal(1994) |
第二节 其他可采性规则 |
一、关联性规则 |
二、可靠性规则 |
三、可接受性规则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与反思 |
第一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 |
一、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
二、与中国特色的比较 |
第二节 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 |
一、法官眼中的专家报告 |
二、陪审团眼中的专家报告 |
第三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 |
一、对专家证人的过度依赖 |
二、法庭科学证据的不当司法运用 |
第四节 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构建的启示 |
一、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标准设立的必要性 |
二、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之构建 |
三、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附录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案例举要 |
索引 |
(4)刑行交叉问题之乱象考察与处理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summary |
导言 |
一、问题的缘起与提出 |
二、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四、研究的主要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历史与演进:刑法与行政法交叉之考察 |
第一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证成 |
一、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考察 |
二、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当代趋势 |
第二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价值证成 |
一、刑法与行政法价值的差异 |
二、刑法与行政法在发展中价值归结的统一 |
第二章 交叉与关联: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之概述 |
第一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
一、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概念 |
二、刑法与行政法交叉案件的构成要素 |
第二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之原因 |
一、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之理论因素 |
二、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之规范因素 |
三、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之现实基础 |
第三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之类型化划分 |
一、刑法与行政法的静态交叉 |
二、刑法与行政法的动态交叉 |
第三章 检讨与确立: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界分之进路 |
第一节 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概述 |
一、刑事违法性概述 |
二、行政违法性概述 |
第二节 违法性判断立场之争鸣 |
一、传统学说:刑法从属性立场与刑法独立性立场之意涵与检讨 |
二、新近学说:相对从属性立场与相对独立性立场之诠释与差异 |
三、立场提倡:刑法相对从属立场之确立 |
四、判断规则:依据规范保护目的之异同的判断方法 |
第三节 规范保护目的之构建 |
一、规范保护目的之学理诠释 |
二、规范保护目的概念之本体解构 |
三、规范保护目理论与相关概念之关联 |
四、刑法规范保护目的解释观的应然取向 |
第四章 责任与衔接: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责任与处罚衔接问题 |
第一节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分野 |
一、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概念 |
二、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联系 |
三、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区别 |
第二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之缘由 |
一、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在调整对象上之重合性 |
二、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在作用上之差异性 |
第三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的实践乱象 |
一、罪不当罚 |
二、罚不当罪 |
第四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理论的反思 |
一、刑事优先原则的理解 |
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反思 |
第五章 竞合与适用: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的处理原则 |
第一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处理原则 |
一、处理原则之理论聚讼 |
二、合并适用原则 |
第二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处理原则的具体运用 |
一、先刑后罚之适用 |
二、先罚后刑之适用 |
第六章 特殊与例外: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疑难问题探讨 |
第一节 违法行政行为对犯罪构成的影响 |
一、行政行为效力之于法院的约束力 |
二、国内外制度之借鉴 |
三、规则之构建 |
第二节 行政规范变更对刑法效力的影响 |
一、行政规范变更与刑法规范变更的关系 |
二、行政规范之行为变更对刑法溯及力的影响 |
第三节 行政规范冲突对犯罪的影响 |
一、规范冲突应考虑的因素 |
二、规范冲突的处理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致谢:感恩之心永怀 |
(5)腾讯社会新闻标题的语言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对象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对象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 对于腾讯新闻的研究 |
二 对于社会新闻的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和语料来源 |
一 研究方法 |
二 语料来源 |
第二章 腾讯社会新闻标题语言特色分析 |
第一节 腾讯社会新闻标题的词汇特色 |
一 惯用具体数字 |
二 频用网络热词 |
三 巧用缩略语、新词新语 |
四 多用模糊性语言 |
五 少用具体人名 |
第二节 腾讯社会新闻标题的语法特色 |
一 标题结构成分分析 |
二 句子成分和词类的省略 |
三 标点符号妙用 |
第三节 腾讯社会新闻标题的修辞特色 |
一 拟人 |
二 引用 |
三 仿拟 |
四 夸张 |
五 借代 |
六 反问 |
七 设问 |
八 比喻 |
九 双关 |
第三章 腾讯社会新闻标题关联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关联理论概述 |
一 关联理论的交际观 |
二 关联理论的语境观 |
三 关联理论的相关性原则 |
第二节 腾讯社会新闻标题的明示—推理 |
一 标题作者的明示刺激 |
二 读者的推理过程 |
第三节 腾讯社会新闻标题与语境效应 |
一 认知语境假设 |
二 语境效果 |
第四节 腾讯社会新闻标题与最佳关联 |
第四章 腾讯社会新闻标题语言规范化思考 |
第一节 腾讯社会新闻标题存在的问题 |
一 缩略不当 |
二 标题语病 |
三 内容重复 |
四 分类混杂 |
五 语言晦涩 |
第二节 对腾讯社会新闻标题制作的合理建议 |
一 提高网络新闻编辑专业素养 |
二 保证标题内容的“真善美” |
第五章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基于数据库的汉语虚词类语病自动检测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缘由 |
1.2 研究现状 |
1.2.1 病句检测软件开发工作阶段性研究现状 |
1.2.2 汉语虚词类语病自动检测项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对象、材料和方法 |
1.4.1 研究对象 |
1.4.2 研究材料 |
1.4.3 研究方法 |
1.5 相关说明 |
2 副词类语病自动检测项研究 |
2.1 副词错用检测项研究 |
2.1.1 被错用的副词情况统计 |
2.1.2 被错用的副词的正确使用情况 |
2.1.3 副词被错用的类型 |
2.2 副词滥用检测项研究 |
2.2.1 被滥用的副词情况统计 |
2.2.2 被滥用的副词的正确使用情况 |
2.2.3 副词被滥用的类型 |
2.3 副词欠缺检测项研究 |
2.3.1 被漏用的副词情况统计 |
2.3.2 漏用副词的句子的正确形式 |
2.3.3 副词被漏用的类型 |
2.4 副词词性误用检测项研究 |
2.4.1 被误用词性的副词情况统计 |
2.4.2 被误用词性的副词的正确使用情况 |
2.4.3 副词词性被误用的类型 |
2.5 小结 |
3 介词类语病自动检测项研究 |
3.1 介词错用检测项 |
3.1.1 被错用的介词情况统计 |
3.1.2 被错用的介词的正确使用情况 |
3.1.3 介词被错用的类型 |
3.2 介词滥用检测项研究 |
3.2.1 被滥用的介词情况统计 |
3.2.2 被滥用的介词的正确使用情况 |
3.2.3 介词被滥用的类型 |
3.3 介词欠缺检测项 |
3.3.1 被漏用的介词情况统计 |
3.3.2 漏用介词的句子的正确形式 |
3.3.3 介词被漏用的类型 |
3.4 小结 |
4 连词类语病自动检测项研究 |
4.1 连词错用检测项 |
4.1.1 被错用的连词情况统计 |
4.1.2 被错用的连词的正确使用情况 |
4.1.3 连词被错用的类型 |
4.2 连词滥用检测项 |
4.2.1 被滥用的连词情况统计 |
4.2.2 被滥用的连词的正确使用情况 |
4.2.3 连词被滥用的类型 |
4.3 连词欠缺检测项 |
4.3.1 被漏用的连词情况统计 |
4.3.2 漏用连词的句子的正确形式 |
4.3.3 连词被漏用的类型 |
4.4 小结 |
5 助词类语病自动检测项研究 |
5.1 助词错用检测项 |
5.1.1 被错用的助词情况统计 |
5.1.2 被错用的助词的正确使用情况 |
5.1.3 助词被错用的类型 |
5.2 助词滥用检测项 |
5.2.1 被滥用的助词情况统计 |
5.2.2 被滥用的助词的正确使用情况 |
5.2.3 助词被滥用的类型 |
5.3 助词欠缺检测项 |
5.3.1 被漏用的助词情况统计 |
5.3.2 漏用助词的句子的正确形式 |
5.3.3 助词被漏用的类型 |
5.4 其它类助词检测项 |
5.4.1 被误用的其它类助词情况统计 |
5.4.2 被误用的其它类助词的正确使用情况 |
5.4.3 其它类助词被误用的类型 |
5.5 小结 |
6 语气词类自动检测项研究 |
6.1 语气词错用检测项 |
6.1.1 被错用的语气词情况统计 |
6.1.2 被错用的语气词的正确使用情况 |
6.1.3 语气词被错用的类型 |
6.2 语气词滥用检测项 |
6.2.1 被滥用的语气词情况统计 |
6.2.2 被滥用的语气词的正确使用情况 |
6.2.3 语气词被滥用的类型 |
6.3 语气词欠缺检测项 |
6.3.1 被漏用的语气词情况统计 |
6.3.2 漏用语气词的句子的正确形式 |
6.3.3 语气词被漏用的类型 |
6.4 小结 |
7 结语 |
7.1 本研究的成果 |
7.2 本研究的不足 |
7.2.1 病句语料数据不够大 |
7.2.2 虚词类病句的描写不够准确 |
7.2.3 虚词类病句在格式描写上存在的问题 |
7.3 语病研究的前景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致谢 |
(7)轻罪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立场与方法 |
三、研究综述与创新 |
第一章 轻罪制度的理论概述 |
第一节 轻罪的界定 |
一、作为实践用语的轻罪 |
二、作为抽象概念的轻罪 |
三、作为典型范例的轻罪 |
第二节 轻罪的类型 |
一、纯粹轻罪和相对轻罪 |
二、自然轻罪和法定轻罪 |
三、轻罪和微罪 |
第三节 轻罪与轻罪制度 |
一、轻罪制度概述 |
二、轻罪制度否定之检视 |
三、轻罪制度价值之厘清 |
第二章 轻罪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各国轻罪制度比较 |
一、法国轻罪制度 |
二、德国轻罪制度 |
三、意大利轻罪制度 |
四、俄罗斯轻罪制度 |
五、英美法系轻罪制度 |
六、小结: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轻罪简易程序比较 |
一、狭义简易程序比较 |
二、刑事处罚令程序比较 |
三、辩诉交易程序比较 |
第三章 轻罪制度的现实展开 |
第一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 |
一、从“严打”走向宽严相济 |
二、宽严相济侧重以宽为主 |
第二节 犯罪圈的扩张与轻罪入刑 |
一、97刑法犯罪化检视 |
二、刑法修正轻罪入刑检视 |
三、劳教废止轻罪扩张检视 |
第三节 轻罪扩张的典型个罪检视 |
一、危险驾驶罪入罪及其观念革新 |
二、盗窃罪的立法扩张与司法表征 |
第四节 刑事诉讼中的轻罪制度 |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
二、量刑程序规范化 |
三、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
四、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第五节 刑事程序的轻罪化试点 |
一、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
第四章 轻罪制度的运行困境 |
第一节 立法司法层面困境 |
一、重刑结构趋轻但未根本改变 |
二、罪量要素有弊端但取舍难定 |
三、行政犯与行政违法衔接不畅 |
四、自然犯与非罪行为泾渭难分 |
第二节 刑事诉讼层面困境 |
一、轻罪程序过剩现象明显 |
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低 |
二、庭审实质化推进不理想 |
第三节 刑事后果层面困境 |
一、前科影响广泛却弊端明显 |
二、短期自由刑缺点尚未克服 |
三、罚金刑实际执行率不理想 |
四、禁止令“软法”现象突出 |
五、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不健全 |
第五章 轻罪制度的体系再造 |
第一节 轻罪标准的确立 |
一、轻重罪区分标准比较 |
二、轻罪标准的考量因素 |
三、完善轻罪标准的建议 |
第二节 轻罪扩张的限制 |
一、刑法应力戒情绪化扩张 |
二、刑法扩张轻罪过渡机制 |
第三节 轻罪规范的重置 |
一、轻罪立法模式选择 |
二、轻罪罪量要素规范 |
三、轻罪未遂处罚制度 |
四、轻罪告诉才处理制度 |
第四节 轻罪对法定犯的调控 |
一、强化行为规范导向的轻罪出入罪解释 |
二、强化“两法衔接”防止刑事审查缺位 |
三、强化轻罪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 |
第五节 轻罪对自然犯的调控 |
一、自然犯的罪刑结构配置 |
二、自然犯的轻罪治理规则 |
第六节 轻罪的后果控制 |
一、构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
二、轻罪短期自由刑的改造 |
三、轻罪罚金刑的优化适用 |
四、轻罪资格刑的合理设定 |
五、轻罪社区矫正的实质化 |
六、轻罪非刑罚化后果配置 |
第七节 轻罪的程序保障 |
一、完善轻罪办案组织机构和机制设置 |
二、完善轻罪审前程序优化侦捕诉体系 |
三、完善简化为主的轻罪诉讼程序体系 |
四、完善刑事案件律师参与全覆盖制度 |
五、行政拘留司法化改造及与轻罪衔接 |
余论 新时代轻罪制度的观念革命 |
附件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媒体表达侵害公共秩序的主要类型及其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1章 媒体表达侵害公共秩序的主要类别 |
1.1 社会生活中侵害公共秩序的谣言 |
1.1.1 地震、爆炸、生化等恐怖信息谣言 |
1.1.2 食品、疾病(药品)及人身安全谣言 |
1.1.3 社会性突发事件中的谣言 |
1.2 虚假商业宣传与虚假金融、证券信息类媒体表达 |
1.2.1 虚假商业宣传类媒体表达 |
1.2.2 虚假金融、证券信息类媒体表达 |
1.3 涉宗教、民族(种族)类媒体表达 |
1.3.1 冒犯宗教 “神圣”人物引发社会冲突 |
1.3.2 煽动种族歧视或仇恨酿成悲剧 |
1.3.3 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引发社会冲突 |
1.4 伪科学、迷信等类别信息的媒体表达 |
1.4.1 伪医疗、伪保健类媒体表达损害公众生命健康 |
1.4.2 迷信、邪教信息之媒体表达侵蚀公共秩序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侵害公共秩序的谣言之法律(刑法)规制 |
2.1 《刑法》中相关罪名设置及入其罪标准 |
2.1.1 可用来规制侵害公共秩序的谣言的罪名 |
2.1.2 恪守谣言入罪的三条标准 |
2.2 “诽谤罪”之 “但书”适用问题分析 |
2.2.1 “自诉”转 “公诉”的具体标准 |
2.2.2 “公诉”标准的司法实践考察 |
2.2.3 “但书”标准中法理困境再评价 |
2.3 网络空间之 “寻衅滋事罪”适用问题分析 |
2.3.1 网络 “辱骂、恐吓”不宜适用寻衅滋事罪 |
2.3.2 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宜适用寻衅滋事罪 |
2.4 设置 “煽动扰乱公共秩序(骚乱)罪” |
2.4.1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设置有不当之处 |
2.4.2 设置 “煽动扰乱公共秩序(骚乱)罪”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虚假商业宣传、虚假证券信息类媒体表达法律规制 |
3.1 规制 “虚假广告”的立法现状 |
3.1.1《广告法》等禁止虚假广告 |
3.1.2 关于虚假广告的处罚规定 |
3.2 虚假的代言人广告之法律规制 |
3.2.1 泛滥之原因:旧《广告法》等立法缺失与监管缺位 |
3.2.2 新《广告法》对代言人广告作出了严格规范 |
3.2.3 根治虚假的代言人广告:普法与民众监督 |
3.3 网络 “竞价排名”的法律规制 |
3.3.1 “竞价排名”是广告属于常识 |
3.3.2 搜索公司有内容审核义务 |
3.3.3 搜索公司有广告标识义务 |
3.4 商业型网络水军炒作的法律规制 |
3.4.1 “诋毁型”与 “删帖型”炒作的法律规制 |
3.4.2 事件营销型炒作与 “非法经营罪”适用 |
3.4.3 将事件营销型炒作纳入广告范畴管理 |
3.5 虚假证券信息类媒体表达的法律规制 |
3.5.1 我国法律禁止媒体传播虚假的证券信息 |
3.5.2 依法规制虚假证券信息类媒体表达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涉种族(民族)、宗教类媒体表达的法律规制 |
4.1 涉种族歧视或仇恨类媒体表达的国际规制经验 |
4.1.1 涉种族歧视或仇恨言论的国际规范及其案例 |
4.1.2 美国:对涉种族歧视或仇恨言论持宽容态度 |
4.1.3 德国、新加坡:严厉规制种族歧视或仇恨言论 |
4.2 法律规制 “亵渎宗教”类媒体表达的国际经验 |
4.2.1 西方主要国家:法律不禁止媒体 “亵渎宗教” |
4.2.2 伊斯兰世界:法律严厉禁止 “亵渎宗教”言论 |
4.2.3 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禁止媒体 “亵渎宗教” |
4.2.4 “亵渎宗教”类媒体表达法律规制的复杂性 |
4.3 我国 “亵渎宗教”类媒体表达规制: “因俗制宜” |
4.4 依法规制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类媒体表达 |
4.4.1 我国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
4.4.2 相关媒体表达规制的启示 |
4.4.3 法律规制的困境与反思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媒体表达的舆论调节与媒体自律 |
5.1 伪医疗、伪保健类媒体表达的舆论调节与媒体自律 |
5.1.1 法律难以有效规制各种伪医疗、伪保健类媒体表达 |
5.1.2 通过舆论监督来遏制或边缘化其危害 |
5.1.3 以专业理想和专业素养抵御资本侵蚀 |
5.2 通过信息发布遏制谣言对公共秩序的侵害 |
5.2.1 普遍社会恐惧与社会传播系统紊乱导致谣言泛滥 |
5.2.2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压缩谣言滋生空间 |
5.2.3 改进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策略以遏制谣言 |
5.3 媒体表达应努力避免伤害宗教情感 |
5.3.1 世界各国(地区)媒体职业道德要求尊重宗教 |
5.3.2 政治人物的呼吁及部分媒体的坚守 |
5.3.3 我国相关职业道德建设的方向 |
5.4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9)张居正传记资料整理与考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原因 |
二、研究回顾 |
三、研究方法 |
四、明清史料中有关张居正传记的概述 |
第一章 张居正传记的文本互文性 |
第一节 张居正传记文本概述 |
第二节 张居正传记的文本互文性 |
(一)表层结构 |
(二)深层结构 |
第三节 作者与作者之间的关系 |
(一)主体对人物的反思 |
(二)作者与作者的对话 |
第二章 张居正生平事蹟考证 |
第一节 张居正籍贯、出生日期及字号考 |
第二节 入仕阶段事蹟考证 |
第三节 张居正死因考证 |
第四节 张居正抄家始末考证 |
第三章 张居正的治国理念与学术思想 |
第一节 以法绳天下的法治理念 |
(一)法不阿贵、一视同仁的公平原则。 |
(二)锄强戮凶,剔奸厘弊的治乱理念 |
(三)综核名实、重视人才的用人理念 |
(四)惩治贪污,以身作则的吏治理念 |
第二节 尊主庇民的治国理念 |
第三节 兼济天下的儒者胸怀 |
第四节 宠辱不惊的处世理念 |
第四章 张居正夺情始末研究 |
第一节 张居正夺情事件概述 |
第二节 夺情事件背後的政治博弈 |
第三节 夺情事件对张居正的影响 |
第五章 张居正与他同时代的人 |
第一节 张居正与王大臣案考证 |
第二节 张居正施政与何心隐之死 |
第三节 两个张文忠 |
附录 张居正传记资料整理 |
凡例 |
一、《明实录.张居正(节录)》 |
二、《太师张文忠公行实》张敬修 |
三、《嘉靖以来内阁首辅传.张居正传》王世贞 |
四、《本朝分省人物考.张居正传》 过庭训 |
五、《楚宝.张居正传》 周圣楷 |
六、《张居正列传》张岱 |
七、《明史窃.张居正传》尹守衡 |
八、《明书.张居正传》傅维鳞 |
九、《名臣言行录.太师张文忠居正》徐开江 |
十、《明史稿.张居正传》1万斯同 |
十一、《明史稿.张居正》王绪茂 |
十二、《明史.张居正传》 张廷玉 |
十三、《西园闻见录.张居正传》张萱 |
十四、《罪惟录.张居正传》查继佐 |
十五、《张文忠公居正传》胡维霖 |
十六、《湖广通志.张居正传》 |
十七、《荆州府志.张居正传》 |
十八、《经史避名汇考.张居正》周广业 |
十九、《国榷.张居正》 谈迁 |
二十、《明史纪事本末.江陵柄政》谷应泰 |
二十一、《张文忠公遗事》宋学洙 |
二十二、《礼部仪表制司主事张敬修血书》张敬修 |
二十三、《上六部禀帖》张同奎 |
二十四、《静志居诗话》 朱彝尊 |
二十五、《会祭江陵文》 孙矿 |
二十六、《先公致祸之由敬述》 张懋修 |
二十七、《允修死难纪略》 张同奎 |
二十八、《太岳张公五十寿序》徐学谟 |
二十九、《祭张文忠公》余有丁 |
三十、《史案.张居正》吴裕垂 |
三十一、《祭张太岳太师文》徐阶 |
三十二、《祭太师张文忠公文》王世贞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四、中药研究员被判死刑(论文参考文献)
- [1]国有危难时,医生即战士——访第十五届“江苏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陈明祺[J]. 邢多多,欧阳茜. 风流一代, 2021(01)
- [2]针刺干预对早发性卵巢功能不全(POI)患者健康相关生存质量(HrQoL)影响的探索性研究[D]. 李晓彤. 中国中医科学院, 2020(01)
- [3]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D]. 涂钒.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4]刑行交叉问题之乱象考察与处理进路[D]. 张金钢.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腾讯社会新闻标题的语言学研究[D]. 陈慧玲. 广西民族大学, 2018(01)
- [6]基于数据库的汉语虚词类语病自动检测项研究[D]. 王蔚. 四川外国语大学, 2018(12)
- [7]轻罪制度研究[D]. 陈荣鹏.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8]媒体表达侵害公共秩序的主要类型及其规制[D]. 邸敬存. 河北大学, 2017(08)
- [9]张居正传记资料整理与考释[D]. 柴克东. 兰州大学, 2016(08)
- [10]恶医[J]. 久坂部羊,杜海清. 译林, 20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