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字图书馆与着作权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赵帅帅,杨梅[1](2022)在《基于知识图谱的国内数字图书馆与着作权保护研究综述》文中研究表明通过借助软件CiteSpace.5.7.R2对CNKI上刊载的我国数字图书馆与着作权保护研究领域的相关文献进行发文数量分析、核心作者及作者合作分析、机构合作分析、关键词共现及时区图谱分析和突现词分析研究,同时预测了该领域未来几年的研究热点,指出我国仍需加强对数字图书馆与着作权保护的研究深度和研究广度。
谢晶[2](2020)在《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文中提出20世纪中后期以来,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方式发生巨大变化。面对数字时代“海量作者、海量作品、海量授权”的复杂局面,传统着作权“一对一”交易和授权模式捉襟见肘,难以充分发挥效用。在这样的背景下,着作权人权利不断扩张,对作品的控制力空前强化,着作权保护与社会公众作品利用需求之间的矛盾日趋激化,着作权法传统的利益平衡格局难以为继。互联网时代,权利保护重点范畴由复制权逐步向传播权转变,着作权法律体系亦由“控制复制”趋向“控制传播”发展。根据利益平衡原则,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人不应当且不可能绝对控制作品传播,尤其在互联网如此发达且普及的背景下,更应默示网站经营者、数字出版商、社会公众等使用主体对作品有偿使用,从而缓解海量作品授权压力。着作权默示许可作为权利限制制度之一,其目的在于促使着作权人权利有效行使,在最小化限制权利人权利的同时,满足作品使用者对于作品授权的海量需求,重新平衡各方利益。为有效解决授权效率和成本矛盾,保护着作权人合法权益,亟需从实现各方利益平衡的角度,构建我国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与此同时,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后,对于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相关条款尚未完全被确立。因此,在我国法律仍有待完善,国际立法仍在探索的背景下,对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具有着重大意义,不仅是对数字时代着作权许可困境的回应,亦为国际立法与国内修法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需要强调的是,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不仅适用于数字环境,亦适用于传统环境。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因脱离了合同关系而对于解决着作权许可困境显现出更强的应对能力。从制度脉络分析可知,科技不断发展使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由传统环境向数字环境逐步演进,但无论是传统环境抑或者数字环境,两者理论基础具有同一性,再加之,两者之间的历史传承关系,完全抛却传统环境,单纯谈论数字环境既不合理亦不全面,故而,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必然会涉及传统环境,以此体现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独特性与优越性。本文以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制度溯源为起始点,分析法律内涵,以着作权默示许可概念阐释、法律特征、性质界定等基本内容作为研究基点。在论证建构方面,以法理基础、经济分析、利益平衡解释等维度对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正当性进行论证,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制度框架。在实践发展方面,对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进行梳理分析,探寻两大法系之间制度差异与契合之处,为我国本土化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借鉴。第一章为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概述。文章以探寻制度溯源为切入点,详细梳理民法默示行为、合同法默示条款、知识产权法默示许可的脉络发展,体现出着作权默示许可对传统默示理论的承继与演变。随着时代推移,默示许可理论在传统着作权法领域内不断发展延伸,不仅为发行权一次用尽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亦对原本合同关系进行解释修复,呈现出对合同的依赖状态。科技的进步促使环境及规则不断变化,传统环境下默示许可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特性已然无法解决各类网络空间问题,着作权保护与社会公众对于作品信息充分接触之间的需求矛盾不断激化。再加之,数字时代背景下因数字变革所产生的“海量授权”、传统授权交易成本高昂等一系列难题,为传统着作权许可带来新的挑战。而默示许可所体现的“选择—退出”机制以及蕴含的“可推定性”因素超越合同关系在网络环境中获得新的发展空间,显现出极强适应性和优越性,成为了数字环境中着作权许可难题应对的现实需求。第二章为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正当性分析。通过从法理基础、经济分析、利益平衡等视角论证默示许可正当性,以获得对其制度价值和功能的正确认识。从法理基础而言,数字时代信息自由空间的扩张,意味着着作权保护空间受到压缩,由此产生着作权保护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失衡状态。互联网为信息自由提供便利的同时,亦须对着作权充分保障,构建数字时代法律新秩序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因独特弹性机制,成为信息自由与着作权保护之间冲突的调和之道。意思表示理论作为民法的重要基础理论,成为了默示许可制度的理论起点,其不仅体现为着作权许可是以权利人意思表示为核心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更体现为意思表示理论为默示法律行为所提供的重要支撑。信赖保护理论终极目的在于保护相关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信赖,从而有效维护交易过程中所显现的公平、安全与效率等价值。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通过保护着作权被许可人合理信赖,从而实现了交易公平与安全,有效促进了作品快速流通与转化。从经济分析而言,着作权与经济学密切相连,作品含有相应经济价值,更对着作权制度仅从经济学予以分析。法经济学更为注重法律制度为社会各界所带来的效益,须基于经济学效益原理从激励机制、交易成本理论及长尾学说等维度对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进行深入了解与客观评价。从利益平衡解释而言,技术不断革新导致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与着作权保护过度扩张,且着作权限制持续萎缩,着作权法的内在利益平衡遭受严重损害,继而引起着作权法正当性危机,利益平衡不仅为着作权默示许可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亦在其制度运行过程中对此危机予以解决,充分实现了各方主体利益合理分配。第三章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域外考察。通过对域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比较分析,为构建我国默示许可制度提供宝贵的借鉴意义。默示许可制度踪迹在英美法系国家很早便已出现,并通过较为丰富的司法案例推动默示许可不断发展演进,最终形成了清晰的脉络历史与完整的制度结构。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更为看重法律的稳定性,加之其特殊的立法体例,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法官无法通过判例对着作权在数字环境中所面临的新问题予以解决,故而大陆法系在默示许可制度方面的使用相对较为谨慎,且其对于数字环境中新问题的解决方式更多是从原有框架或采用民法基础理论角度出发,而非如同普通法系国家对默示许可适用突破边界进行有益探索。总体而言,大陆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仅散见于若干法律条文中,既未以专门制度规定形式出现在成文法之中,亦未在判例实践中得以演化发展。虽然两大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看似在立法态度、目标追求、制度形态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但仍存在契合之处,该契合点便是利益平衡,亦成为构建我国本土化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基本准则。第四章为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现状检视。在立法方面,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在民法理论及具体规范中均有存在的依据,无论是前民法典时代《民法通则》第56条、《民法总则》第140条、《合同法》第10条以及《民通意见》第66条,抑或者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第140条、第469条,均对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其他形式作出规定,该其他形式毫无疑问包含默示。而在着作权立法中,若对条文规定进行仔细探究,仍能发现默示许可存在的踪迹,具体而言,在《着作权法》第25、35、42条文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7、8、9、10条文之中尤为明显。在司法实践方面,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在雏形准备、制度起步、发展突破、范围扩张等不同阶段发展演进,不仅对立法制度内容进行延伸,同时折射出立法中所存在的空隙与改进之处。进而言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在不同层面仍存在着缺陷与不足:在宏观层面表现为缺乏科学合理的逻辑体系,在中观层面显现出制度范围存在不合理性;在微观层面体现为配套措施不完善等,亟待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修补与完善。第五章为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安排。《民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从此步入“法典化”时代。在民法典时代背景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作为着作权领域一项富有弹性的许可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制度模式,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深远且重大的意义。具体举措如下:在立法方面,以利益平衡原则为统领,对制度法律定位进行明确界定,制定科学合理制度框架。在司法实践方面,从现实需求出发全面细致进行制度设计,明确构成要件的同时,界定具体范围,并完善配套措施,尽全力维护和尊重作者及权利人利益,促进作品传播和利用,为实现利益平衡提供有效路径。通过构建本土化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以期破解我国当前海量授权问题现实困境,维护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合法利益,实现数字环境下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向前发展。
杨雨[3](2020)在《日本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修改对我国的启示》文中认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一切事物都可以数据的形式存在于互联网平台。近年来,数据增长的速度也显着提高,数据转换的种类也更加多元化,作品所有者、作品传播者和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平衡被打破。合理使用制度具有利益平衡的价值基础,如何通过完善合理使用制度有效协调三方利益关系,成为《着作权法》修改之际的重要课题。本文从六个方面对数据时代着作权限制规则的改善进行研究,开篇首先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论述。相较于传统的着作权保护理念与规则,当今时代下的着作权搭乘大数据快车,使得人们能够更便捷的接触各种类型的信息与作品,并且使公众在获取作品的过程中顺势掌握快速获取信息的能力,这些变化都将对传统出版模式产生影响。改变传统的着作权保护理念,从社会实践出发解决数据时代下着作权的新问题。随后,本文对日本《着作权法》修改进行价值分析,对法律修改的性质进行准确定位。分别从提供与数字化和网络化进程相对应的灵活的权利限制条款,改善与教育信息化相对应的权利限制规定,改进关于改善视障人士信息获取机会的权利限制条款,完善关于促进档案利用的权利限制规定四个方面入手,分析法律修改的原因。通过以上论述,进一步对我国着作权限制规则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深入分析,检讨与矫正我国着作权法修改背景下合理使用规则的完善。
黄婉瑜[4](2020)在《论文本数据挖掘中的“转换性使用”》文中研究指明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无疑是一种战略性资源。文本数据挖掘作为处理大数据的有力工具之一,通过大量复制文本信息,发掘隐藏其中的数据规律,重构有价值的数据并以可视化形式表达,目前文本数据挖掘已在众多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然而,文本数据挖掘难免涉及复制与使用受着作权保护的文本材料,存在侵犯着作权的法律风险,而合理使用制度、着作权许可协议亦未能完全解决这一问题。近年来,美国司法实践产生了“转换性使用”,一定程度上扫除了着作权法对文本数据挖掘等新兴技术发展的法律阻碍。结合我国的立法与司法,本文分析了我国文本数据挖掘引进“转换性使用”的适用空间。其一,在必要性方面,“转换性使用”在我国文本数据挖掘的适用符合《着作权法》利益平衡原则,顺应技术发展趋势;其二,在可行性方面,我国合理使用开放式列举的立法趋势、最高法院明确引进美国四要素判定规则、法院适用“转换性使用”的司法尝试,为我国文本数据挖掘引进“转换性使用”已奠定了基础。基于上述分析,通过进一步研究美国Hathi Trust案等多个典型判例,本文梳理了文本数据挖掘的“转换性”特点,总结提炼“转换性使用”在美国文本数据挖掘的适用经验。立足我国实际,本文认为“转换性使用”在我国文本数据挖掘的适用主要有三个落脚点。其一,“转换性使用”的适用应以穷尽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对权利限制的例外条款所规定的使用作品行为为前提。其二,法院引入“转换性使用”时应关注文本数据挖掘在行为目的及功能上体现的“转换性”。其三,完善稳定、可操作的案例指导制度,为各级法院准确适用“转换性使用”提供指导。“转换性使用”自身的灵活性与适应性,不仅能及时应对技术改进所带来的新例外情形,缓解文本数据挖掘面临的法律危机,完善我国现行合理使用制度,而且能鼓励具有新目的、新功能、新价值的文本数据挖掘应用发展,推进数字经济产业的繁荣发展。
邹若远[5](2020)在《孤儿作品勤勉检索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孤儿作品勤俭检索是使用者在利用孤儿作品前进行尽力查找的必要行为。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孤儿作品的数量剧增,但也在技术上为孤儿作品勤勉检索提供了极大便利条件。要建立并完善孤儿作品勤勉检索制度,必须清楚其相应的要素构成。在明确勤勉检索制度的原则、标准和模式等要素的前提下,学习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吸取国外实践中的教训,立足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实际国情,建立完善我国孤儿作品勤勉检索制度迫在眉睫。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孤儿作品勤勉检索制度的研究逐渐成熟,《着作权法》正在进行第三次大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加入孤儿作品勤勉检索制度的相关内容已水到渠成。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孤儿作品的相关理论概念进行探讨,分析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及孤儿作品的利用价值,并表明勤勉检索在孤儿作品利用中的重要地位。第二部分主要阐释孤儿作品勤勉检索的制度及其实践模式要素,首先明确勤勉检索制度的三个基本原则,即勤勉、善意和理性原则,其次探究勤勉检索主体的当前限制和未来拓展情况,再次从认定和检索两个方面来制定勤勉检索的标准,再次从成本的角度考虑勤勉检索的范围,再次从检索的内容和方式上具体分析勤勉检索的模式,最后探究勤勉检索结果所达到的两个效力,即公示公信和侵权责任限制效力。第三部分主要对国外关于勤勉检索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整理分析,并着重对比了国外勤勉检索制度的三种模式:责任限制模式、扩展性集中管理模式和强制许可使用模式,最后分析了国外勤勉检索制度面临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研究我国勤勉检索规则在制度和机制上当前的现状和面临的困境,并探究搭建勤勉检索技术平台所面临的技术问题。第五部分主要对我国勤勉检索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建议。首先,试图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孤儿作品登记系统及检索门户网站;其次,完善勤勉检索制度中在勤勉检索后对着作权人进行合理救济的补充;最后,对我国正在进行的《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提供关于勤勉检索制度在立法上的建议。
赖晴宇[6](2020)在《孤儿作品着作权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社会的发展会逐渐暴露出一些缺陷,往往给现有的社会制度带来新的挑战,孤儿作品就是其中之一,孤儿作品(Orphan Works)指由于享有着作权的人信息不明,或者即使信息清楚,仍处于着作权保护期内但作者却下落不明的作品,孤儿作品问题对世界范围内的版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数字技术的爆炸式发展,着作权保护时间的不断延长,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意识不断的提高,使得传统印刷时代的许多隐性版权问题逐渐扩大,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无法联系着作权人的情况。在无法与着作权人取得联系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潜在的使用人在谈判中面临着许多法律风险,这阻碍了着作权作品的正常交易,而且由于缺乏注册的着作权人,潜在作品使用人不能按照传统的版权许可方式使用作品,导致大量作品因未经授权而不为公众所知,鉴于此,必须对孤儿作品寻求充分的着作权保护,完善和制定相关法律,以开放孤儿作品的传播渠道。本文在介绍孤儿作品的概念和重要性的基础上,考察了国内外解决孤儿作品问题的法律机制。通过比较国内外成熟的立法模式和解决方案,结合我国《着作权法(修订草案)》的不足,对孤儿作品进行了探讨和研究。提出了初步构建我国孤儿作品保护与利用的制度框架,以解决我国孤儿作品保护与利用的困境。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在这一部分,首先阐述了孤儿作品的研究现状,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以及本文的研究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一章在综合归纳的基础上,论述了孤儿作品的相关概念和基本知识,说明了信息时代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和对孤儿作品着作权重视的必要性;第二章分析和借鉴了国外处理孤儿作品着作权的方法,总结了孤儿作品着作权的保护和使用制度;第三章从孤儿作品的现状出发,指出了我国现行着作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最后一章结合我国现有的孤儿作品法律,分析我国现行的孤儿作品法律,提出明确孤儿作品的范围和孤儿作品的授权机制以及解决当前孤儿作品着作权需求的辅助保护措施及相关制度建议。
刘艳花[7](2020)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问题研究 ——以公共领域保留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技术的发展深刻地改变了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模式,对于传统的着作权制度发起了猛烈冲击。网络环境不仅激发了大众作为创作主体的创作热情,为社会公众带来了文化狂欢,也加剧了着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失衡。一方面,作者面对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传播方式的变革,要求更高水平、更加全面的着作权保护;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于知识和信息的文化需求对于作品传播的及时与广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者之间的利益需求在网络环境中呈现拉锯战的形势。虽然目前我国《着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针对网络传播特点作出了针对性的立法,但未从根本上缓解着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且变相地扩张了作者的着作权。此外,立法的滞后性也无法全面解决技术发展所引发的新型作品使用行为带来的着作权问题。要想彻底解决网络环境中着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有效发挥着作权制度在维护作者合法权益和公众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必须确立着作权保护的清晰边界,而这依赖于着作权法中的公共领域。从理论和制度层面剖析公共领域对于着作权制度的意义与价值,有利于将公共领域作为遏制网络环境中着作权扩张的有力武器,消除着作权因立法滞后所导致的无法有效应对新型作品使用行为的困境,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的文化权利,促进社会发展与文化繁荣。本文总共分为四个章:第一章探讨公共领域的起源、发展,明确公共领域的内涵——公共领域与着作权之间呈现非此即彼的关系,作品不受着作权保护的部分,即落入公共领域的范畴。公共领域与着作权保护具有内在联系,公共领域是着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着作权的最终目的和归宿。本章的研究为下文从公共领域视角划定网络环境中的着作权保护边界提供了理论依据。第二章分析网络技术发展对于传统作品传播模式下的“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所产生的影响,明确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制度的特殊性。其次,阐述我国现行的网络环境中着作权保护边界的表现、缺陷以及所产生的现实问题,论证从公共领域视角划定网络着作权保护边界的必要性。第三章从公共领域保留视角分析了网络环境中着作权保护边界模糊不清的成因,包括理论上的公共领域未在网络环境中受到重视以及制度上的公共领域在网络环境中不够完善。通过深入探讨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与思想表达二分法、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制度的不完善,为下文从公共领域保留视角构建符合我国现实需要的网络环境中着作权保护边界打下基础。第四章从保留公共领域视角提出构建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的划定思路。主张我国应当在坚持利益平衡理论的前提下,从制度层面引入公共领域,并且完善独创性界定标准与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完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增设技术措施合理限制制度和作品的默示许可制度,以更加有效地保障公共领域的繁荣。结论部分,笔者再次从网络环境中作品创作与传播的特点出发,阐述了网络环境下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不同需求,重申了现有着作权制度并不适应网络环境下作品创作与传播的现实需要,并从公共领域保留视角出发提出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的建议,以构建一个更清晰的着作权保护边界,更好地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实现着作权法促进社会主义科学和文化事业繁荣的制度目的。
李静怡[8](2019)在《无障碍阅读权利研究 ——以《马拉喀什条约》为研究视角》文中研究指明无障碍阅读权利是患有印刷品阅读障碍的残疾人平等、无障碍地进行阅读活动的一项权利。印刷品阅读障碍是指因为盲、低视力或其他身体残疾,无法目视、手持印刷品阅读资料,或无法理解印刷品内容,从而无法有效阅读印刷品读物的一种身体机能障碍。在信息社会,印刷品阅读障碍者的身体缺陷,不仅影响其有效阅读纸质印刷品,也令他们无法从电脑、手机等数字终端的显示器上直接获取阅读资源。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在接收信息和资讯,接受教育和培训,以及享受文化娱乐产品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并进一步影响其平等实现基本的文化权利、经济权利以及政治权利。有效解决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阅读资源匮乏的问题,实现其平等无障碍阅读的权利,具有理论及现实意义。本项研究以无障碍阅读权利为主要研究对象,以着作权与无障碍阅读权的冲突与协调为立足点,提出“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这一权利冲突的解决方式,用以促进印刷品阅读障碍者的受教育权、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以及其他权利的实现。在研究过程中,论文以《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下文简称《马拉喀什条约》)为视角,审视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评价各国法律为促进无障碍阅读权所设定的着作权保护的限制和例外情况,反思我国促进无障碍阅读权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提出对我国着作权法和相关法律的修改建议,以期实现既促进残疾人的无障碍阅读权利,又兼顾平衡着作权人的利益。本项研究主要分为导论和五个章节。导论部分主要介绍研究背景,提出论文的主要研究问题,即如何有效促进无障碍阅读权,从而保障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平等阅读、平等接受教育、参与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进而平等而充分地享有各项基本人权。导论分析评述国内外学者对无障碍阅读权的研究现状,探讨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综述解决无障碍权与着作权保护之间冲突的相关文献。导论部分指出,本项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建立“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这一理论模型,用以解决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从而有效促进无障碍阅读权的实现。第一章论证了无障碍阅读权是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首先,无障碍权是被广泛认可的、确保残疾人实现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自由全面发展的一项基本人权,无障碍阅读权是无障碍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内容。第二,阅读是实现受教育权和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等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基础。特别是对于身体机能有障碍的残疾人而言,阅读是其掌握资讯、接受教育、获得职业技能、参与劳动和参与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前提。第三,许多国际学者和国际组织将无障碍阅读权定性为人权和基本权利,并主张切实保障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获得无障碍格式的阅读资料的权利,他们的研究成果为本论文主张无障碍阅读权的人权和基本权利属性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章讨论无障碍阅读权利与着作权保护的冲突和协调。着作权及其上位的知识产权对其人权地位的主张,是优先实现无障碍阅读权的理论难点。本章通过讨论相关法学家以及国际组织的评论,追根溯源驳斥了有关着作权是一项人权的观点,为优先保障无障碍阅读权利,平衡其与着作权保护的冲突奠定了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本章进一步剖析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通过比较分析平衡原则、比例原则和权利的价值位阶,总结出“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这一解决权利冲突的理论,并提出这一理论可以用于解决着作权与无障碍阅读权之间的冲突。第三章介绍促进无障碍阅读权的《马拉喀什条约》,剖析条约的签订背景、基本内容和理论依据。回顾《马拉喀什条约》的签订过程,标准不一的各国着作权法,以及谈判中艰难的协商和妥协,都体现了保障无障碍阅读权利的现实困难。本章通过进一步考察《马拉喀什条约》的签订和批准情况,以及各缔约国根据条约要求修改本国着作权法的意愿和行动,检验《马拉喀什条约》是否能够被各国落实,并有效地解决无障碍阅读权利与着作权保护的冲突。研究表明,《马拉喀什条约》得到各国广泛认可,条约的相关制度设计和平衡精髓,也被各国着作权法所接纳吸收。第四章具体分析了《马拉喀什条约》是如何将“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从理论落实到实践,从而有效解决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保护之间的冲突。《马拉喀什条约》规定了着作权保护的限制和例外情况,允许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及帮助其的组织和个人在未经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将已经出版的作品改编成盲文、大字版或者有声读物等可供印刷品阅读障碍者使用的版本,促进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平等地使用作品、获取知识和接收信息。《马拉喀什条约》对无障碍阅读权进行优先保护,并通过“三步检验法”等具体制度设计,平衡对着作权的保护。本章同时指出《马拉喀什条约》的某些设计,有待进一步商榷和完善。各国在修改着作权法时,应当根据本国国情增加灵活性。第五章具体讨论我国保障和促进无障碍阅读权的法律框架,对比《马拉喀什条约》和其他国际做法,提出关于我国法律的修改建议。本章通过梳理宪法、《残疾人保障法》和《着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对无障碍阅读权利的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通过具体论述我国的着作权法,并与《马拉喀什条约》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指出我国现行法律的不足之处。论文进一步探讨了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如何加剧了着作权和无障碍阅读权的冲突。论文结合《着作权法》修改草案,以及专家学者关于完善着作权豁免制度的建议,对如何修改我国相关法律,以协调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并促进无障碍阅读权的实现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
杨玉冰[9](2019)在《孤儿作品的着作权保护研究》文中认为孤儿作品一词并非我国首创,是orphan work的直译。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与作品数字化的需求,孤儿作品给着作权制度提出了新的问题。孤儿作品是仍在着作权保护期内但着作权人不明或无法取得联系的已发表作品。与一般作品相比,它有着着作权人不明或无法联系、仍在版权保护期以及以勤勉搜索为利用前提等重要特征。随着文化市场的发展与着作权法的完善,孤儿作品也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尽管我国现有《着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对孤儿作品做出了一定的规定,然而仍然无法使孤儿作品得到有效且有序的保护。基于此,有必要针对孤儿作品保护的现有争议与问题,在借鉴国外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探讨我国孤儿作品保护的完善举措。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系统分析法等方法,结合2014年《着作权法》(修订案送审稿)的相关立法动态,探讨如何为我国孤儿作品保护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保障,并力求提出自己独到的主张和看法,全文框架大体如下:第一部分,孤儿作品的介绍。本文认为孤儿作品是仍在着作权保护期内但着作权人身份不明或无法取得联系的已发表作品,它产生于着作权保护期延长、信息技术发展等时代背景。现有孤儿作品的利用模式主要有法定许可模式、强制许可模式和责任限制模式。第二部分,介绍与分析美国以及其他域外国家与地区孤儿作品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以美国2006年、2008年与2015年孤儿作品议案以及谷歌数字图书馆案和HathiTrust案为分析对象,从孤儿作品的内涵、认定程序、保护方式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此外还介绍了欧盟、英国与日本对孤儿作品的立法保护,探讨其优劣,并借鉴其中适合我国国情的规定与经验。第三部分,对我国孤儿作品保护现实状况的研究。我国孤儿作品问题较为突出,为了促进利益平衡、激励创作和充分利用文化资源,应当对孤儿作品的保护进行立法的规制与完善。还分析了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之下对孤儿作品保护的情况,发现我国存在对孤儿作品内涵界定不明、认定程序不清、保护力度较弱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的问题。第四部分,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在针对现有问题、借鉴国外立法与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在孤儿作品内涵的方面,提出保留《着作权法》(修订案送审稿)第51条的规定;在孤儿作品的认定程序方面,从认定标准、申请主体、认定主体、认定效力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在孤儿作品的利用制度方面,强制许可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但应当在许可程序上予以细化与完善,建议引入日本补偿金增减诉讼制度,并应对使用人的使用范围作出限制;在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方面,建议完善孤儿作品着作权的使用费用提存制度与孤儿作品着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
尹卫民[10](2019)在《着作权默示许可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着作权默示许可属于作品许可使用方式,它既能弥补传统的“一对一”许可使用模式的不足,又能进一步完善着作权法体系。由于着作权默示许可在理论上仍然存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相应挑战,因此有必要对着作权默示许可作进一步的研究。本文分为导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共四章,分别从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内涵、属性及其发展,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正当性分析,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典型适用,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制度构建等方面进行论证。第一章主要论述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内涵、属性及其发展。着作权默示许可是指,在特定的范围内,虽然着作权人未以明确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但他人根据着作权人的沉默或其特定行为推断出着作权人对他人使用作品的行为并不反对,作品使用者据此进行侵权抗辩,而着作权人可以“选择—退出”的方式终止他人使用其作品的特殊许可形式。着作权默示许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非明示性、是对被许可人信赖利益的保护、适用范围特定、蕴含“选择—退出”机制、侵权抗辩效力的特点。默示许可发源于英美法系合同法,随后运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在知识产权领域中首先运用于专利权领域,进而运用于着作权领域。着作权默示许可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判例中得以发展和繁荣,其适用标准一直在变化。虽然着作权默示许可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中也有所体现,但是其发展程度远不如英美法系国家。有关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法律属性存有很大的争议,着作权默示许可授权方式特殊,但其本质上仍然属于授权许可。着作权默示许可属于授权许可决定了它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许可有共通之处,但也存在质的区别。第二章主要论证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正当性。要在立法中确立和体现着作权默示许可,则应当证成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正当性。着作权法具有激励创作和保障接近作品两大功能。着作权法保障作者在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合法权益,以此激励作者不断进行创作,创作出更多、更优质的作品。与此同时,着作权法也有保障接近作品的功能。着作权法中的思想表达二分法、权利限制等一系列理念和原则的设计与安排都是为了实现他人接近作品,促进公共利益的增长。着作权默示许可亦体现了激励创作与保障接近作品的功能,同时二者处于平衡之中。着作权属于私权,但是其私权属性并未掩盖其政治权利属性。无论是国外宪法,还是我国宪法,都可从中找到着作权的宪法基础。就着作权默示许可而言,它体现了平等权,得以实现言论和出版自由,与民法上的人格权密切相连。此外,通过着作权默示许可能够实现公共利益。着作权默示许可弥补了传统着作权授权方式的不足,加快了作品的流通和传播,实现了着作权人、作品传播者、作品使用者等诸多主体的利益,同时也实现了公共利益的增长。因此,着作权默示许可因应了时代的发展,满足了现实需求。第三章主要论述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典型适用。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授权模式具有特殊性,该特殊性决定了其适用空间也具有特定性。首先,着作权默示许可可以适用于孤儿作品。域外立法中存在多种适用于孤儿作品的模式,但是都存在不足与缺憾。着作权默示许可可以弥补这些不足与缺憾,进一步促进孤儿作品的流通和传播。其次,着作权默示许可也可以适用于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经济效率说与集体协商传统说是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的理论依据,而着作权默示许可能够成为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的理论补充。最后,着作权默示许可最大的适用空间当属网络着作权领域。“一对一”的授权模式已经无法解决海量网络作品的授权问题,而着作权默示许可正好可以弥补传统授权模式的不足。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搜索引擎、数字图书馆、社交网络等网络领域中的适用,解决了海量网络作品授权使用和传播的问题。第四章主要论证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构建。虽然我国立法并未明确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法律地位,但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仍然可以发现其踪迹,在司法实践中亦有着作权默示许可的运用。不论其运用是否得当,其积极意义在于标示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获得突破性适用。从宏观层面讲,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构建应当遵循三项原则。其一为诚实信用原则,其中包括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其二为利益平衡原则,着作权默示许可中的利益平衡包括着作权人与作品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着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其三为效益原则,着作权默示许可应当体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从微观层面讲,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构建应当明确相关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所应承担的责任。针对着作权默示许可,现行法律规范应当进一步明确其法律地位,并作出科学、合理的设计与安排。此外,立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着作权默示许可的规定,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
二、数字图书馆与着作权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数字图书馆与着作权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知识图谱的国内数字图书馆与着作权保护研究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1 发文数量分析 |
2 核心作者及作者合作可视化分析 |
3 机构合作可视化分析 |
4 关键词共现可视化分析 |
4.1 从利益的视角探析数字图书馆建设中产生的着作权问题 |
4.2 从法律的视角分析数字图书馆发展中的着作权保护对策 |
4.3 从利用方式的视角论述数字图书馆如何合理地利用着作权人的作品 |
4.4 从案例分析的视角剖析数字图书馆建设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着作权纠纷,并寻求相应的解决措施 |
5 关键词时区图谱可视化分析 |
6 研究前沿分析 |
7 研究结论 |
(2)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小结 |
第三节 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学术创新与不足 |
一、学术创新 |
二、学术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溯源 |
一、民法领域:默示行为 |
二、合同法领域:默示条款 |
三、知识产权法领域:默示许可 |
四、着作权法领域:数字环境下默示许可对合同关系的超越 |
第二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法律内涵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基本含义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基本特征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性质 |
第三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与相关制度辨析 |
一、数字环境下默示许可与法定许可:功能适用与价值对比 |
二、数字环境下默示许可与合理使用:制度之困与破解之道 |
三、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与专利当然许可:功能阐释与关系分析 |
第四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所面临的新形势 |
一、数字环境下着作权许可困境 |
二、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现实需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法理基础 |
一、信息自由:默示许可的权利体现 |
二、意思表示:默示许可的理论起点 |
三、信赖保护:默示许可的价值追求 |
第二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经济分析 |
一、激励机制:作品创造与公众接触的经济驱动体现 |
二、交易成本理论:“选择—退出”机制契合经济学效率要求 |
三、长尾学说:数字产业变化语境下的授权模式改革 |
第三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利益平衡解释 |
一、着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解析: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 |
二、数字环境下着作权正当性危机与默示许可:消弭与契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以美国为例 |
一、美国传统环境下的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 |
二、美国数字环境下的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 |
第二节 大陆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一、德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二、日本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三、其他国家(地区)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第三节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比较 |
一、两大法系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分野 |
二、两大法系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契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现状检视 |
第一节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着作权法》中的“默示许可”条款 |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着作权默示许可 |
第二节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司法实践发展 |
一、雏形准备期——以关东升诉道琼斯公司案为例证 |
二、制度起步期——以三面向公司诉金农公司案为例证 |
三、发展突破期——以北大方正诉广州宝洁案为例证 |
四、范围扩张期——以特殊领域着作权系列侵权纠纷案为例证 |
第三节 我国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不足 |
一、宏观层面:立法宗旨与发展方向相对模糊,缺乏逻辑科学的制度体系 |
二、中观层面: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所涵盖领域不尽合理 |
三、微观层面:认定标准不够明确,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应然安排 |
第一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基础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本土化架构设计 |
二、坚持以利益平衡原则为统领 |
三、厘清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法律定位 |
第二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具体设计 |
一、明确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成要件 |
二、界定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具体范围 |
三、构建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配套措施 |
第三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立法修改建议 |
一、《着作权法》中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
二、《着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条例》中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日本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修改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2.3 战略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1.4 研究目标与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5.1 比较研究法 |
1.5.2 规范分析研究法 |
1.5.3 实证分析研究方法 |
2.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
2.1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起源 |
2.2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定义和性质 |
2.2.1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 |
2.2.2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性质 |
2.3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利益平衡理论 |
3.日本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 |
3.1 日本着作权法修改的背景以及现实意义 |
3.2 提供与数字化和网络化进程相对应的原则性条款 |
3.3 改善与教育信息化相对应的权利限制条款 |
3.3.1 关于无许可、无偿允许的“复制”和“同步课程” |
3.3.2 关于允许自由利用的“异步课程”新规定 |
3.3.3 关于补偿金系统 |
3.4 改进关于改善视障人士信息获取机会的合理使用条款 |
3.5 完善关于促进档案利用的合理使用条款 |
4.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 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存在问题 |
4.2 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具体规则中存在问题 |
4.2.1 无保障技术发展的具体规则 |
4.2.2 教育教学具体规则无法涵盖远程教育方式 |
4.2.3 盲文转化具体规则无法满足视障人士文化需求 |
4.2.4 档案陈列与保存规则无法涵盖数字化形式 |
4.3 对我国《着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合理使用制度的评析 |
4.4 合理使用相关案例实证分析 |
4.4.1 合理使用相关案例总体统计情况 |
4.4.2 实证分析研究的结论 |
5.中日合理使用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
5.1 中日合理使用制度比较 |
5.1.1 在保障技术发展方面 |
5.1.2 在教育使用方面 |
5.1.3 在视障人士使用方面 |
5.1.4 在档案利用方面 |
5.2 日本着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修改对我国的启示 |
6.完善我国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
6.1 坚持利益平衡价值选择 |
6.1.1 重视社会公众对合理使用的诉求 |
6.1.2 充分保护着作权人的权利 |
6.1.3 加强对作品传播者的相关权利保护 |
6.1.4 各方利益的协调与整合 |
6.2 设置合理使用规则的一般条款 |
6.3 “学校以教育为目的的使用”的修正 |
6.4 视障人士的特别关照原则 |
6.4.1 扩大着作权限制主体和受益主体范围 |
6.4.2 拓宽着作权权利限制的适用对象 |
6.4.3 增加对着作权权利内容的限制 |
6.5 档案数字化的合理使用制度范围扩大化 |
6.6 区块链智能合约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日本《着作权法》新旧法条翻译对照 |
附录2 :案例汇总信息(100例)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4)论文本数据挖掘中的“转换性使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内容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五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二章 文本数据挖掘的概述 |
第一节 文本数据挖掘的兴起 |
第二节 文本数据挖掘的工作原理 |
一、数据的预处理 |
二、文本数据挖掘 |
三、结果可视化与模式评估 |
第三节 文本数据挖掘的应用 |
一、数字图书馆 |
二、商务智能 |
三、为科学研究提供分析工具 |
第三章 文本数据挖掘与着作权保护的冲突 |
第一节 文本数据挖掘的着作权侵权性分析 |
一、文本数据挖掘涉嫌侵犯复制权 |
二、文本数据挖掘涉嫌侵犯演绎权 |
三、文本数据挖掘涉嫌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 |
第二节 合理使用判定路径在文本数据挖掘中的适用障碍 |
一、以科学研究或课堂教学为目的 |
二、以适当引用的形式 |
三、以临时复制的形式 |
第三节 着作权许可未能消除文本数据挖掘的着作权保护风险 |
一、着作权许可的不确定性 |
二、加重文本数据挖掘的实施成本 |
第四节 文本数据挖掘与着作权保护冲突的后果 |
一、对着作权人的影响 |
二、对社会的影响 |
第四章 中国文本数据挖掘技术引进“转换性使用”的分析 |
第一节 “转换性使用”的发展 |
一、“转换性使用”的崛起 |
二、“转换性使用”与合理使用四要素的关系 |
三、“转换性使用”的扩张 |
第二节 中国文本数据挖掘技术引进“转换性使用”的必要性分析 |
一、文本数据挖掘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 |
二、中国合理使用制度无法适应时代发展 |
第三节 中国文本数据挖掘技术引进“转换性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
一、合理使用制度开放式列举的立法趋势 |
二、最高法院引进美国四要素判定规则 |
三、司法实践尝试适用“转换性使用” |
四、“转换性使用”的优越性 |
第五章 美国司法实践引用“转换性使用”的经验与借鉴 |
第一节 “转换性使用”在文本数据挖掘的实际运用 |
一、Hathi Trust案与谷歌图书馆案的主要内容 |
二、Hathi Trust案与谷歌图书馆案的异同 |
三、文本数据挖掘的“转换性”分析 |
第二节 “转换性使用”在文本数据挖掘适用的例外 |
一、美联社诉Meltwater案的主要内容 |
二、文本数据挖掘的“非转换性”分析 |
第三节 美国“转换性使用”的适用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一、对文本数据挖掘技术等新兴技术持包容支持态度 |
二、打破商业性/非商业性的绝对限制 |
三、侧重对目的与功能方面的“转换性使用”的考量 |
第六章 我国文本数据挖掘的“转换性使用” |
第一节 “转换性使用”在我国文本数据挖掘的适用原则 |
一、创新为主,引用合理 |
二、着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
第二节 “转换性使用”在我国文本数据挖掘适用的具体路径 |
一、“转换性使用”在我国适用的前提 |
二、“转换性使用”与我国现行合理使用制度结合 |
三、确定文本数据挖掘的“转换性使用”判定标准 |
四、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孤儿作品勤勉检索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孤儿作品及其勤勉检索的一般分析 |
(一) 孤儿作品的界定 |
1.孤儿作品的概念 |
2.真正的孤儿作品与表见的孤儿作品辨析 |
(二) 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及其利用价值 |
1.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 |
2.孤儿作品的利用价值 |
(三) 勤勉检索及其在孤儿作品利用中的作用 |
二、孤儿作品勤勉检索制度及其实践模式要素分析 |
(一) 勤勉检索的原则 |
1.勤勉原则 |
2.善意原则 |
3.理性原则 |
(二) 勤勉检索的主体 |
1.检索主体的当前限制 |
2.检索主体的未来拓展 |
(三) 勤勉检索的标准 |
1.检索的标准 |
2.认定的标准 |
(四) 勤勉检索的范围 |
1.检索的成本 |
2.检索的范围 |
(五) 勤勉检索的模式 |
1.检索的内容 |
2.检索的方式 |
(六) 勤勉检索结果的效力 |
1.公示公信 |
2.侵权责任限制 |
三、孤儿作品勤勉检索制度的国外考察 |
(一) 国外孤儿作品勤勉检索相关法案综合比较 |
(二) 国外勤勉检索制度的三种模式 |
1.责任限制模式 |
2.扩展性集中管理模式 |
3.强制许可使用模式 |
(三) 国外勤勉检索制度存在的问题 |
1.版权垄断问题 |
2.跨国争议解决机制 |
四、我国孤儿作品勤勉检索规则在制度和机制上的困境 |
(一) 我国勤勉检索规则在制度上的困境 |
1.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机制不完善 |
2.孤儿作品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
(二) 我国孤儿作品互联网勤勉检索平台的搭建问题 |
1.勤勉检索平台建设的探索——民国时期文献保护项目 |
2.检索平台技术困境 |
五、我国孤儿作品勤勉检索制度及机制构建 |
(一) 设立全国统一的登记系统和检索平台 |
1.建立全国统一的孤儿作品登记系统 |
2.搭建孤儿作品综合检索门户网站 |
(二) 勤勉检索后对着作权人的合理救济 |
1.合理救济的必要性 |
2.勤勉检索与合理救济的关系 |
3.着作权人出现的合理救济模式 |
4.着作权人不明的处理方式 |
(三) 对《着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关于孤儿作品内容的完善建议 |
1.加入勤勉检索条款,明确勤勉检索的各要素 |
2.立法提存使用费的标准及除斥期间 |
3.规范孤儿作品使用的申请要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孤儿作品着作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孤儿作品的概述 |
第一节 孤儿作品的概念、分类和范围 |
一、孤儿作品的概念 |
二、孤儿作品的分类 |
三、孤儿作品范围的界定 |
第二节 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 |
一、制度原因 |
二、历史文化原因 |
三、技术原因 |
四、孤儿作品问题在我国的特殊因素 |
第三节 信息化时代加强孤儿作品保护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 |
一、信息化时代加强孤儿作品保护的必要性 |
二、解决孤儿作品问题的现实意义 |
第二章 域外解决孤儿作品问题的法律机制 |
第一节 国外孤儿作品着作权立法 |
一、欧盟立法的历史与现状 |
二、美国的立法探索 |
三、其他国家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域外孤儿作品利用制度分析 |
一、孤儿作品利用的备案机制 |
二、孤儿作品利用的使用费机制 |
三、孤儿作品使用的争议解决机制 |
四、孤儿作品使用的限制机制 |
第三章 我国着作权制度面临的孤儿作品挑战及发展趋势 |
第一节 我国目前孤儿作品的相关立法 |
第二节 数字公共图书馆自身建设和管理不完善 |
第三节 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 |
第四节 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关于孤儿作品规定的设计 |
一、内容变化的梳理与分析 |
二、形式变化梳理与分析 |
第四章 我国孤儿作品着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孤儿作品着作权保护立法建议 |
一、明确孤儿作品的适用范围 |
二、建立孤儿作品的授权机制 |
三、规定孤儿作品使用者的勤勉查找义务 |
四、限制救济制度的适用 |
第二节 孤儿作品着作权保护的辅助性措施 |
一、建立作品信息的数据库 |
二、鼓励作品着作权登记 |
三、在市场竞争机制下设立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第三节 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问题研究 ——以公共领域保留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内容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着作权法中的公共领域概述 |
一、公共领域的概念 |
二、公共领域与着作权的关系 |
(一)公共领域是着作权存在的前提与基础 |
(二)公共领域是着作权的最终目的和归宿 |
三、着作权法中公共领域的表现 |
(一)着作权客体中的公共领域 |
(二)着作权权利限制中的公共领域 |
第二章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问题 |
一、网络技术对于着作权制度的影响 |
(一)对创作者的影响 |
(二)对传播者的影响 |
(三)对使用者的影响 |
二、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及其缺陷 |
(一)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 |
(二)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的缺陷 |
三、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的现实问题 |
(一)戏仿行为和重混创作行为 |
(二)搜索引擎 |
(三)P2P网络技术 |
(四)数字图书馆 |
第三章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问题的成因 |
一、理论上网络环境中的着作权法中公共领域未受重视 |
二、制度上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法中公共领域不够完善 |
(一)作品的独创性与思想表达二分法 |
(二)合理使用 |
(三)法定许可 |
第四章 公共领域保留视角下网络环境中着作权保护边界的路径 |
一、坚持利益平衡原则作为着作权法设计的基本原则 |
二、从制度层面引入公共领域概念 |
三、完善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制度设计 |
(一)完善独创性界定标准及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 |
(二)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
(三)完善法定许可制度 |
(四)增加技术措施合理限制制度 |
(五)增加默示许可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8)无障碍阅读权利研究 ——以《马拉喀什条约》为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本研究的创新之处 |
(一) 国内研究情况 |
(二) 国外研究情况 |
(三) 本研究的创新之处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无障碍阅读权的价值 |
第一节 残疾人的无障碍权 |
一、残疾人与无障碍环境 |
二、残疾人的无障碍权 |
三、无障碍权是残疾人的一项人权 |
第二节 阅读与残疾人文化教育权利的实现 |
一、残疾人的文化权利和受教育权利 |
二、阅读与残疾人文化权利和受教育权的实现 |
三、阅读与残疾人其他人权的实现 |
第三节 无障碍阅读权 |
一、印刷品阅读障碍 |
二、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 |
三、无障碍阅读权 |
第二章 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 |
第一节 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 |
一、着作权的人权地位之争 |
二、着作权与人权的冲突 |
三、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与协调 |
第二节 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 |
一、平衡原则 |
二、比例原则 |
三、权利的价值位阶 |
四、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 |
第三节 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用于解决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 |
一、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在解决人权和知识产权冲突上的应用 |
二、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在解决无障碍阅读权和着作权冲突上的应用 |
三、优先保护无障碍阅读权的现实困境 |
第三章 协调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马拉喀什条约》 |
第一节 关于签订《马拉喀什条约》的讨论 |
一、标准不一的各国着作权豁免 |
二、《马拉喀什条约》的起草和谈判 |
第二节 《马拉喀什条约》的签订 |
一、条约的签订和通过 |
二、条约的基本内容 |
(一) 基本概念 |
(二) 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 |
(三) 国际合作 |
第三节 各国批准通过《马拉喀什条约》的情况 |
一、条约的批准和生效 |
二、批准通过条约的缔约国 |
三、尚未批准通过《马拉喀什条约》国家的立法修改进程 |
第四章 《马拉喀什条约》的实施与无障碍阅读权的实现 |
第一节 《马拉喀什条约》对平衡基础上优先保护原则的应用 |
一、对无障碍阅读权的优先保护 |
二、对着作权人权益的平衡 |
三、《马拉喀什条约》对协调权利冲突理论的印证 |
第二节 《马拉喀什条约》中的“三步检验法”与平衡原则 |
一、某些特殊情形 |
二、不致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 |
三、不致无故危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
第三节 《马拉喀什条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
一、取消商业可获得性的限制 |
二、明确规定是否应当给予着作权人合理补偿 |
三、顺应数字时代的新要求 |
第五章 我国无障碍阅读权的实现 |
第一节 我国对无障碍阅读权利的宪法和法律保障 |
一、无障碍权利的宪法保护 |
二、无障碍阅读与教育权利的法律保障 |
三、关于制作和出版无障碍阅读资料的法律规定 |
四、关于传播无障碍阅读资料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我国着作权法相关规定与《马拉喀什条约》的比较 |
一、客体范围大致相同 |
二、盲文是唯一被认可的无障碍格式版 |
三、着作权豁免的受益人是能够阅读盲文的人 |
四、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的主体资格不明 |
五、合法规避技术措施范围狭窄 |
六、国际交换的空白 |
第三节 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及相关法律与无障碍阅读权的冲突 |
一、合法制作无障碍阅读资料的局限 |
二、受益人标准不明 |
三、无障碍格式版读物流通不畅 |
四、信息时代加剧着作权与无障碍阅读权的冲突 |
第四节 《着作权法》修改草案对着作权和无障碍阅读权的平衡 |
一、强调利益平衡原则 |
二、引入合理使用的“其他情形”,增加“三步检验法”作为限制 |
三、增加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 |
四、学界关于协调着作权和无障碍阅读权冲突的立法建议 |
第五节 进一步协调着作权法与无障碍阅读权的立法建议 |
一、扩大无障碍格式版的范围 |
二、明确界定受益人的概念 |
三、明确被授权机构的主体资格 |
四、修改合法规避技术措施的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孤儿作品的着作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孤儿作品着作权保护概述 |
第一节 孤儿作品的内涵 |
一、孤儿作品的概念 |
二、孤儿作品的主要特征 |
三、孤儿作品的分类 |
第二节 孤儿作品产生的背景 |
一、着作权有效期的延长 |
二、信息技术的发展 |
第三节 孤儿作品的利用模式 |
一、法定许可模式 |
二、强制许可模式 |
三、责任限制模式 |
第二章 国外孤儿作品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第一节 美国孤儿作品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美国孤儿作品的立法实践 |
二、美国孤儿作品的司法实践 |
第二节 其他国家与地区的立法实践 |
一、欧盟 |
二、英国 |
三、日本 |
四、立法评析 |
第三章 我国孤儿作品的保护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立法规制孤儿作品的必要性 |
一、应对现实问题的需要 |
二、权利人与使用人之利益的平衡 |
三、对创作动力的激励与保护 |
四、对文化资源的充分利用 |
第二节 我国着作权法对孤儿作品的保护 |
一、对孤儿作品的内涵界定 |
二、对孤儿作品的认定 |
三、对孤儿作品的保护方式 |
四、同孤儿作品相关的配套措施 |
第三节 我国对孤儿作品保护的不足之处 |
一、对孤儿作品的内涵界定不明 |
二、对孤儿作品认定的程序不清 |
三、对孤儿作品的保护力度较弱 |
四、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 |
第四章 我国孤儿作品保护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孤儿作品的内涵 |
第二节 孤儿作品认定的完善 |
一、确定孤儿作品的认定标准 |
二、完善孤儿作品的认定程序 |
三、确认孤儿作品的认定效力 |
第三节 孤儿作品的利用制度的完善 |
一、确立与完善对孤儿作品利用的强制许可模式 |
二、限制使用人的利用方式 |
第四节 完善与构建相关配套制度 |
一、完善孤儿作品着作权的使用费用提存制度 |
二、完善孤儿作品着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着作权默示许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评价 |
三、研究目标与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内涵、属性及其发展 |
第一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内涵 |
一、国内外有关着作权默示许可内涵的观点及其分析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外在特征和内在涵义 |
第二节 域外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发展历程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在英美法系的产生和发展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在大陆法系中的体现 |
第三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属性的认识分歧与厘定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属性的既有学说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属性的理性界定 |
第四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与相关权利限制模式的比较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与合理使用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与法定许可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与强制许可 |
第二章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默示许可与着作权法利益平衡功能 |
一、着作权法之激励创作与保障接近作品平衡原理 |
二、激励创作与保障接近作品平衡原理在着作权默示许可中的体现 |
第二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宪法精神 |
一、着作权的宪法基础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实现宪法基本权利的意义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维护公共利益的意义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定下作品默示许可使用的现实需求 |
一、传统着作权授权方式的局限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授权方式的优势 |
三、数字时代作品许可使用的必要保障 |
第三章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典型适用 |
第一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对孤儿作品的适用 |
一、孤儿作品使用机制的典型模式 |
二、《送审稿》对孤儿作品规定的不足 |
三、以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实现孤儿作品的使用 |
第二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与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结合 |
一、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的起源及其法律属性 |
二、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的理论依据 |
三、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入法的要求 |
第三节 默示许可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适用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搜索引擎中的运用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运用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在其他网络领域中的运用 |
第四章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我国立法与司法中的体现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我国司法中的运用及反思 |
第二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应遵循的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利益平衡原则 |
三、效益原则 |
第三节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应然性规范思路 |
一、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立法路径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中的利益分配机制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下侵权责任的认定 |
四、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立法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数字图书馆与着作权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知识图谱的国内数字图书馆与着作权保护研究综述[J]. 赵帅帅,杨梅.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22(01)
- [2]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D]. 谢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3]日本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修改对我国的启示[D]. 杨雨. 青岛科技大学, 2020(12)
- [4]论文本数据挖掘中的“转换性使用”[D]. 黄婉瑜.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5]孤儿作品勤勉检索制度研究[D]. 邹若远.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6]孤儿作品着作权问题研究[D]. 赖晴宇.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7]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问题研究 ——以公共领域保留为视角[D]. 刘艳花.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8]无障碍阅读权利研究 ——以《马拉喀什条约》为研究视角[D]. 李静怡. 山东大学, 2019(02)
- [9]孤儿作品的着作权保护研究[D]. 杨玉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2)
- [10]着作权默示许可研究[D]. 尹卫民. 厦门大学, 20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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