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略论罗马法的起迄时限(论文文献综述)
周新年[1](2018)在《顺德地方社会与集体空间研究》文中认为中国的地方社会不同于西方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概念18世纪才产生,来自于欧洲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国家形成的历史经验,强调下层社会积极限制上层的国家权力的过程,社会精英、市场原则、公共舆论起关键的作用[1]。黑格尔认为中国由“一种终古如此的固定的东西代替了一种真正的历史的东西”,中国的历史是静止的,中国的社会“客观存在与主观运动缺乏一种对峙”[2],乃至于认为中国是一个没有社会的国家[3]。这其实都是基于公民社会的视角。但孔飞力(Philip Alden Kuhn)认为公民社会只是一个理论“模式”,并非在西方真正出现过[4]。中国传统的王朝国家及近现代的国家,其社会不同于西方公民社会基于法的关系的普遍一致性,而在于自然和传统关系的地方性。本论文地方社会强调的是在国家的权力下,通过横向联系而自发形成的社会组织过程。顺德作为一个地处珠江三角洲中心(新老三角洲的结合部)、因境内发生惊动明王朝的“黄萧养起义”而在明中期设立的县级地域,经历了近600年的历史。在此过程中,顺德的地域社会先后创造了历史性的变革:在明清时期,同西、北江三角洲自然环境变迁(主要是洪水与沙田的淤涨)的适应、改造和利用过程中,形成了地域性的农业生产模式——桑基鱼塘等基塘农业;在晚清,因中法战争而组织的顺德地方团练发展成为领导广东省团练的领导机构;在清末,又成为中国工业近代化的先发地域;1970年代末开始,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率先成为乡村工业化和“自下而上”城镇化的典型地域。顺德的地方社会中是否存在一种内生的地域社会力量在起作用?本论文对顺德地方社会的历史考察,通过顺德地方社会集体空间的形成来尝试作出回答。论文分析了顺德自然和社会环境变迁中的几类关键性的要素:堤围等水利设施、宗族、乡村墟市、社与村庙的民间信仰等地方社会要素;以及明清的里甲与保甲、清末与民国的地方自治、建国后的乡村集体化、改革开放后推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帝制时期和近现代国家的制度要素;明清时期的基塘农业、乡村手工业、原工业化、近代工业化、全球化时代的工业化等经济要素。通过这些地方社会及国家层面关键制度要素的互动,总结出顺德乡村社会水利、墟市、信仰、产业等集体空间及其内部的权力(支配)、资源(资本)的积累和集中机制,以及地方习惯、地方文化的地域特征和乡村公共品的供应机制,并进一步尝试构建社会空间的分析框架——以集体空间为核心的地方社会空间与国家政治空间的尺度互动。通过此分析框架,来检讨在资本全球化的背景下顺德(政府的和乡村的)空间行为的得失。论文的结构共分九章:第一章,分析研究的背景,提出研究的问题,确定研究的对象、范围,界定关键概念,运用的研究方法,简述论文的结构。第二章,通过梳理社会空间基础理论、中国乡村社会研究的主要范式及相关研究成果,提出地方社会集体空间的理论分析框架,及集体空间权力、资源积累和集中机制与城市化和全球化研究领域的理论衔接。第三章,重点对顺德地域自然环境变化进行历史分析,围绕以堤围、闸窦、沙田围筑等水利公共产品供给的集体行动机制,总结自明至建国以来水利建设的历史谱系:村庄的简易村围——防护田土的挡水堤——合围的堤围——跨村的联围、闸窦、排涝等综合水利系统——地域性大联围,并分析在乡村地域社会内部的水利组织形成过程中,集体空间中不同主体的利益冲突与协作对乡村聚落空间产生的深刻影响。人与自然的互动推进了水利社区的形成,并对顺德社会空间的演变形成空间的反作用机制(由非精确的自然领地边界向清晰的产权边界转化)。水利集体空间中权力、资源积累和集中机制的形成过程表征了水利公共产品与水利地域社会规则形成的过程。第四、五章,通过分析珠江三角洲区域及顺德民间信仰的发展过程,分析地方社会民间信仰的历史特征。重点分析:不同神灵的地域分布反映了乡村社会内部和外部自然环境特征;通过里社制度、宗族制度对村庙的影响,考察国家礼制、宗族组织对民间信仰的双向互动关系;对乡村聚落社、村庙、不同类型祭祀圈和信仰活动圈的考察,得出顺德的社会空间的丰富性和复杂性。民间信仰通过神灵的设立和祭祀仪式等实现乡村社会权力、资源的积累和集中机制,在整合地域内的不同社群、应对水灾和匪患、促进聚落共同体及跨村联盟的形成、影响墟市的演化及地域精神的形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传统乡村社会里,神的存在就是树立了韦伯所说的卡里斯马(charisma),是建构乡村社会秩序及社会空间的权威之隐喻。民间信仰是顺德地方社会最为突出的特征,是所有社会活动的纽带。第六章,重点考察乡村“市”和周期性“墟”形成的历史过程,分析影响“墟”与“市”的转化因素。通过对不同历史时段墟市的管理机制,墟市与水网、宗族、村庙的关系,以及原工业化和近代工业化对促进墟市性质改变的综合分析,总结乡村墟市所构成的市场交易空间的历史演变。顺德乡村墟市市场圈的形成,推动乡村以人际社会交往为主向跨村落的地域经济交往活动的转化。墟市集体空间的出现,从满足日常生活的服务演变到促进乡村地域经济的分工。明清顺德乡村“墟”与“市”角色的转化,先后经历了“早晚市和日墟——周期性旬墟和固定市——专业性墟和专业性市——商业性市和周期性墟”的历史谱系,实际代表了乡村地方社会经济交往活动中消费和生产的主导地位的变化。论文通过对顺德乡村墟市进行分类、发展演变及墟市竞争与冲突的历史考察,分析乡村墟市演化过程中权力、资源积累与集中机制的变化,认为乡村墟市的不断升级与墟市封建性不断减弱是一个相互关联的过程。专业性墟市向近代市镇的演化,权力集中机制是必要条件,由此产生墟市资源的集中机制共同主导了顺德墟市的市镇化过程。第七章,重点考察不同历史时段关键性制度对乡村地方社会的影响,及乡村地方社会如何主动适应和建构集体空间的机制。即从国家在场的视角,考察乡村社会集体空间的权力、资源的积累和集中机制,得出:(1)明朝里甲制重点以黄册的人户为管理对象,促进了乡村聚落认同的形成;清朝图甲制以土地管理为主,促进了乡村社会内部自我管理机制的形成和走向成熟。(2)通过对明清的卫所、巡检司、保甲、乡约、公约等国家在地方的军事或安全控制体系、村落自我防卫体系的考察,探求跨自然村地域社会的形成路径。(3)清末至民国的地方自治,第一次将乡村社会从韦伯所说的实质理性(Substantive Rationality)或价值理性(Value Rationality)引向形式理性(Formal Rationality)或工具理性(Instrumental Rationality),乡村社会由地方习俗推动的自组织向被制度所建构转化。(4)建国后,经历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等社会主义改造、人民公社制度、改革开放后政策的不断调整,顺德的社会空间经历了制度性的变革:土地改革时期,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乡村社会通过农会和区代表大会确立了县下的区和乡准行政机构,乡村第一次被行政化;农业合作化时期,高级社使乡村第一次进行集体大生产和实施社会主义公有化体制;人民公社时期,先后经历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转变,乡村地域社会的内部组织单元,最终被生产队生产组织所重组;改革开放后,乡村经过短暂的自治后,通过“再集体化”再次被纳入行政的管控之下,农村股份合作社及村委会最终在管理区层次上的成立使乡村通过“再集体化”转化为经济性为主的自治组织,乡村社会再次面临整合。制度化的空间区划对乡村社会空间是刚性的规束和重组,但乡村社会内部在政社分离后,其地域的自组织性再度起到关键作用。如改革开放后的1990年代村庙重建高潮、乡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设立、宗族活动的重新加强等等,社会空间再次逐步获得自主性。第八章,重点考察了顺德基塘农业促进的农业商品化、手工业与原工业化、社队企业与乡镇企业、乡村工业化的过程,认为顺德地方社会的集体空间促进了农业商品化、原工业化及工业化过程中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实现,最终经历漫长的时段完成了工业化进程。主要内容包括:1、顺德基塘农业的出现与自然环境的变化(洪水危害增加)、应对洪水威胁而采取的水利设施建设之间的关系,在明中期开始蚕丝国际贸易的拉动下,最终促使顺德乡村手工业进入原工业化过程;2、清末引进机器缫丝业,引起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和乡村社会的冲突,改变了地域社会的诸多因素,引起农业工业化的进程加快、乡村墟市的专业化、工商业资本的出现等,从原工业化走上近代工业化;3、建国后,进入社会主义公有制,原有的民族工业和手工业分别纳入到国家工业体系和人民公社的农业生产体系。顺德的基塘经济作物体系为人民公社的社队企业的发展准备了与以粮食作物为主地域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社队企业得到较好发展,进而为顺德在改革开放后乡镇企业得到快速发展准备了坚实基础;3、1992年顺德推进产权改革和城乡一体化策略,使得乡镇企业的发展获得新的机遇,但也同时留下了产业层次不高和土地粗放利用的后果。顺德乡村集体组织在改革的初期积极投资乡镇企业,为农村工业化打下了基础;产权体制改革后,逐步演变成为集体资产的管理平台,乡村集体失去经济的活力。改革开放后,乡村社会在参与工业化的进程中,出现分化——一部分在工业化过程中成为改革的“赢家”,而一部分成为“输家”,其实质就是集体组织“再集体化”过程的差异。总结改革开放后,顺德不同乡村工业化的差异,得出集体组织在工业化过程中的巨大作用:集体组织强的,工业化的进程更为顺利;而弱的乡村,基本维持农业生产的局面。从一个层面来看,就是集体空间的权力、资源积累和集中的差异,决定了乡村工业化的成功与否,也决定了其发展的路径。第九章,通过对前几章的内容进行总结,进一步阐释地方社会集体空间的分析框架,并由此总结顺德改革开放后空间政策的得失,提出乡村社会空间发展的建议。
张磊[2](2016)在《论有效管辖视野下我国历史上的南海管控》文中认为管辖的有效性是当代关于领土判定的重要标准。中国历代王朝均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对南海部分和当前所主张范围海域和海岛进行了力所能及的管控,主要包括军事和行政管辖两个方面。前者主要体现为具有军事性质的海上巡防、海上拯救等内容;后者则包括测绘与地图标绘、行政区划编制与管理等。体现国家意志的同时,这些活动一再反映了王朝或政府对南海诸岛及其海域的实效性管辖。这成为当代我国主张相关权益的基础和当代南海管控的有益借鉴。
李靓[3](2015)在《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研究》文中指出历史性权利是国际法上的一个概念。近年来,北极航道问题、南海问题不断升温,诸如加拿大、俄罗斯等国开始利用历史性权利理论主张其对北极航道的主权权利,中国也有学者主张利用历史性权利理论对南海海域中岛屿及其12海里领海之外的“剩余海域”主张主权,历史性权利问题逐渐成为了各国的焦点。但是,无论是国际法院的判例,还是1958年《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海洋法公约》都没有专门规定过历史性权利,也没对其进行定义。国际法委员会1958年发表的名为《历史性水域,包括历史性海湾的法律制度》的报告是国际法领域专门研究历史性水域的文件。所以,历史性权利这一理论还有待更为具体的阐明。历史性权利理论及其运用方式的明确将有助于解决当前国际上的海洋领土争端,对维护世界和平与繁荣有着积极意义。本文以历史性权利为主要研究对象,在对历史性权利的定义、与其他领土取得方式的区别、构成要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作了分析之后,重点以北极航道为实例,介绍了加拿大和俄罗斯利用历史性权利理论和直线基线理论分别对北极航道中的西北航道和北方海航道(东北航道的一部分)的主权主张,以及美国和欧盟等各国的不同看法,最后运用历史性权利和直线基线的构成要件分析得出加拿大和俄罗斯对这两条航道不能适用历史性权利而分别对其主张主权的结论。本文将分为四个章节进行讨论:第一章节对历史性权利的定义及其与时效、先占等其他领土取得方式的区别进行了介绍,以期对历史性权利的概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在介绍历史性权利的定义时,重点分析了历史性权利、历史性海湾和历史性水域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第二章节总结了1958年国际法委员会报告中的历史性权利构成要件和我国学者认为的历史性权利构成要件,并且通过比较评析得出了历史性权利的三项构成要件:第一,主张国对主张海域有效地行使主权;第二,主张国持续地行使权利;第三,其他国家默认该种主张。第三章节分析了历史性权利在国际法上的地位问题。首先分别介绍了“历史性权利是国际习惯法”和“历史性权利不是国际习惯法”两种观点,然后对两种观点进行评析,并得出“历史性权利是一项国际习惯”的结论。之后利用条约解释规则分析了历史性权利在《海洋法公约》中的地位。第四章节以北极航道为实证研究对象,分析了北极航道的西北航道和东北航道是否可以被加拿大和俄罗斯主张历史性权利。首先,简要介绍了北极航道的定义、预期通航及其战略意义。然后,重点介绍了加拿大对西北航道提出管辖的理论依据、俄罗斯对东北航道北方海航道段提出管辖的理论依据以及美国、欧盟等其他国家的不同看法。最后,通过分析得出结论:西北航道和东北航道不适用历史性权利理论。
邓磊[4](2011)在《中世纪大学组织权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从组织机构与社会权力的诞生和发展来分析中世纪的大学,是一个新的研究视角。本研究拟同时从两条进路分析中世纪大学的组织权力,一条进路基于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概括分析在中世纪的时代背景下大学如何从历史深处发展而来;另一条进路则以社会权力论为基础,从多重维度具体解读早期大学的组织建构与权力来源。基于“掌握权力是社会组织赖以生存的根本途径”这一根本假设,本研究将中世纪大学组织权力的社会来源作为历史分析与价值判断的逻辑起点。总体而言,整个研究可以分为六个部分:一、描述中世纪大学组织的历史背景,并从中分析大学组织权力的发展间隙。马克思主义历史观认为,人类的社会和历史都是连续不断的发展进程,从没有哪一个时代能够卓然超脱于连续的社会历史之外。因此,任何组织的出现都必然有着深刻的历史前提和具体的社会环境。为了深刻理解中世纪大学组织的真实面目,我们有必要在具体探究大学的组织特征之前明晰其得以诞生、发展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基础。二、概括中世纪大学组织结构发展成型的历史进程,并从中探寻该组织的社会权力来源。该部分的逻辑起点为:社会组织的形成,来自于社会关系制度化的需要,而制度化的需要则源自于人类某些本源的生存目标。历史源于无休止的驱动,这种驱动生成着各种各样广泛的和深入的权力关系网络,而权力关系网络的形成对于人类目标的实现甚至比制度化自身都有着更加直接的关系。大学这种社会组织的形成,也是基于社会关系制度化的需要,其组织权力则是在各种复杂的社会权力网络的间隙逐渐成长起来的。三、分析中世纪大学组织的多元特征,并探究造成其组织形态多元化的历史因素。该部分的基本假设是:大学组织机构的诞生和组织权力的获得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但是其外在组织形式的差异以及获得社会权力的渠道却存在偶然因素的影响。正是由于中世纪欧洲各地区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差异,才致使大学组织在行政机制和学术研究上呈现出明显的多元化特征。四、表述中世纪大学组织在建构完善之后所遭遇的外部阻滞力量,总结大学的斗争策略以及最后取得的斗争成果。该部分的表述内容是:当一种新的权力组织出现在既定社会环境中的时候,必然会遭遇旧势力的反感和抵抗,而新组织则需要以人们的某种根本需求为权力基础,通过持续的、起伏的斗争来巩固自己的组织地位,扩展自己的组织权力。中世纪大学的组织权力在产生之后,也同时遭遇到蒙昧的市民阶层和保守的宗教势力的双重阻滞,但基于中世纪人们对文明和知识的渴求,大学通过一系列的艰苦斗争,最终还是扞卫并扩展了自身的组织权力。五、提炼中世纪大学组织的主体精神,分析其组织权力所承载的社会追求。该部分的研究前提是:人类社会权力组织的成型以及组织权力的集中既不是历史的偶然,也不是出自于某种计划性、前瞻性和明确性的发展目标;从根本上来说,其皆是出于人类无意识的、本真的、超越性的内在渴求——诸如神圣、自由、正义等。作为权力组织的大学机构之所以能够从中世纪欧洲雾霭沉沉的历史隧道中透射出文明与智慧的亮光,并从此以后作为全世界的文化灯塔长久闪耀在人类精神王国的顶峰,其必然承载了某些永恒的追求与高尚的情愫;而这些永恒追求与高尚情愫,也正是大学权力的立足根本,亦即大学组织的主体精神。六、回顾中世纪大学组织的历史影响,展望现代大学的发展方向。站在现代的高度,穿透历史的迷雾在逝去的岁月长河中披沙见金,向来都是历史研究者不可摒弃的研究目的。因此,在完成对中世纪大学时代现状的层层梳理之后,我们必须回答这样一个问题:站在历史的高度,我们如何评价这种独特而久远的教育形态?换句话说,中世纪大学究竟具有何种历史意义,其对现代大学是否还具有现实的考量价值?基于以上发问,本研究将回顾大学组织的历史影响,明晰大学组织的主体精神,从而为现代大学正本清源,为未来大学的发展删繁就简、保驾护航。
秦援晋[5](2010)在《文化金融学初探》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文化眼光检讨人的金融行为和社会的金融伦理、法律、制度,力图探索一种当前全球金融界急需的素朴刚健的金融伦理,并就金融法律与制度的重构提出思路。以往研究金融的视角,主要有三个,即从金融运行规律的视角、从金融技术的视角和从金融监管的视角。过去以上视角上的研究,甚有成绩;但对金融的观察,如果限于以上视角,却显得不够。这次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并由全球金融自由化管道所传播而成的全球金融危机,更加昭示了另一个视角的重要性。这就是文化伦理的视角。本文即从这个视角切入研究,初步建立了一个文化金融学体系。要真正弄清个人的金融行为与社会的金融伦理、法律、制度背后的文化问题,局限于金融学之内的知识是难成其功的。本文认为,对金融进行人性的、历史的、当前情势的三维焦点的考察,首先形成个性化的文化见识,才可能成就一个具有系统性的学术领域:文化金融学。所以,文章从对“人”的探讨开始,构成全文的第一部分。在这个部分中,通过质疑“经济人”概念的简约性和虚构性,揭示了人作为伦理本位的本质特征。这与当前经济学的前沿性理念:活动于市场上的人绝不是生物意义上的人而是文化意义上的人,具有内在的相通。由此出发,作者采用现实与历史的照应、欧美与中国的对比这个比较文化学研究方法,对金融的事实秩序和金融的价值秩序进行了系统的描述,揭示文化对金融的价值秩序的塑型作用。那么,支撑金融价值秩序的文化因素有哪些呢?文章提出了正义、诚信、节制、责任这四个基本的文化元素,它们如水中之盐一样支持着金融的伦理、法律和制度。文章从金融历史与现实关联性视角,选取了富有意义的案例,指出:但凡文化元素缺失,则金融必定陷入病态,或按美欧学术界的习惯概念,称为“恶金融”,历史的教训,值得注意,当代的格林斯潘时期与十八世纪法国“约翰.罗”体系时期就有着惊人的相似,亚当.斯密、马克思、凯恩斯都曾专门研究过这个着名的约翰.罗体系,当今一些美国学者特意又把约翰.罗体系重述出来,以便于与格林斯潘时期作对比。本文也在相关之处专门研究了约翰.罗的案例,以及其它历史案例,指出:金融中的关键文化元素,即正义性的缺失,是“恶金融”之源;也是当今我们身处其中的金融危机之源。是为文章的第二部分。紧接以上的哲学的与历史的视野相结合的分析,按照分析的结论,文章转入对二十世纪金融的文化批评。二十世纪金融中的着名事件和制度巨变,都没有即身而终,在全球化时代,它们以各自不同的方式给我们提出了问题,文章便自然而然地就这些问题进行伦理文化上的阐释。是为文章的第三部分。通过以上的人性、历史、当代情势的三维聚焦的分析,作者对二十世纪危机型金融的历史与现实进行了文化批评,就金融文化重构初步提出了设想,而其核心是,重构素朴刚健的金融伦理。本文的研究方法,既不同于流行的实证分析,也不同于由现成的概念出发的规范分析;它更接近于马克思的方法:为了免受现实中繁茂芜杂的事实存在的干扰,依靠抽象思维能力把复杂的现实形态还原为最初的简单形态进行分析,这个简单形态既是逻辑的起点又是历史的起点,从这种简单形态出发又一步步回到现实形态,并对现实做出结论。文章在相关之处特意批评了当代英美分析哲学把事实与价值割裂为二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对多年来的金融研究是有不利影响的,表现在把金融研究局限于所谓的事实判断,而把价值判断开除了;可是离开了价值判断,事实判断也就走到形下学的纯技巧之路上去了。也正因如此,那些直接服务于工商业资金循环的信贷风险分析技术与那些货币自性繁殖的投机技术,便不分价值序列地排列在一起。在实践中,就表现为巨量的现金流从产业链上漏出,进入虚拟金融,狂热地参加货币自性繁殖的投机博利,对此却没有一个系统性价值理论可以进行有力的价值追问。本文初步探索得到的金融文化学原理,对于认识、分析后金融危机时代的金融有其价值,至少它提出了一个新的视角;关于重建素朴刚健的金融伦理的思考,也将有助于人们探索后危机时代的全球金融走向。
张世宗[6](2008)在《纳税人在税收征收程序的权利保护》文中指出本论文是以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为中心,分别从纳税相对义务和税务机关职权的视野,分析纳税人在税收征管程序的权利保护问题。基于我国宪法的规定,纳税人有要求国家保护其财产权等权利的权利。因此,国家必须设计完整的制度性保障以促使纳税人权利的实现。基此认识前提,本论文在研究范围的编章安排上,共计分为以下七章,以祈使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中有关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能作有系统及完整的研究。第一章“导论”将说明本论文撰写的研究动机、研究目的、研究范围、研究方法、研究流程、预期达到的水平,使读者初步了解本论文对纳税人在税收征收程序中,有那些要进行讨论分析权利保护的问题。第二章“税收征收程序中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及其必要性”分别就两岸有关税收征管法以及行政救济制度的立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税制进步的原因,以及对权利保护本质进行分析;并就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实践权利保护的情形作初步探讨。第三章“履行纳税义务时的纳税人权利保护”以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中心,说明纳税人从应办理税务登记、保存帐证、和申报的义务中,应如何进行权利保护的问题。第四章“税务机关履行征收职权时的纳税人权利保护”从确定适用税收征管法的税种范围、税务文书的送达以及建立信息共享的税收信息资料结构的职权、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职权、税款征收中有关核课及征收期间、与税收保全和税收优先权等税收征管程序中,应如何进行纳税人权利保护的问题。第五章“税收救济过程中的纳税人权利保护”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现有的税收救济法律制度为中心,将该地区目前实践之程序,有关学术理论作完整的论述后,再就我国的税收救济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有关纳税人权利保护的问题。第六章“税收执行过程中的纳税人权利保护”以我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为中心,说明税收执行程序的发动、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执行、行为或不行为义务之执行、强制执行之方法与阻止出境的强制等问题,并对行政强制法未来立法方向,提供未来立法者立法之建议。第七章“结论与建议”是在以上各章节之系列研究后,得出最后的结论,并提出建议,以作为将来立法者之立法或修法或后进研究者进一步研究之参考。本文从行政法学研究视角出发,系统分析和论证了纳税人在税收征收程序中的权利保护问题,主要的创新观点包括以下方面:第一,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实践权利保护的本质,是立法机关对纳税人所提供的一种制度性保障。政府有必要去创造和维持一套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以保障每个纳税人的权利不被税务机关因不当的公法行为所侵犯。这需要由立法机关制定相关的法律,确保用以实践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行为,是依正当法律程序所进行,并使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得因正当法律程序的进行而获得实现。第二,纳税人依法完成应尽的纳税义务,不仅是对国家主权的尊重,也是对纳税人自己权利保护要求的最佳实践行为。纳税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被税务机关不当公法行为所侵害,即有协力帮助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就发生在其管理私领域范围内,各项征税经济事务的义务。使税务机关能就纳税人正确的征税经济事务,课以正确的应缴税金,进而使纳税人的财产权益不被不当的征税行为所侵害。第三,税收救济制度的建立,体现了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本质。国家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税收法律救济制度,以祈使纳税人能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得到国家在税收法律救济制度中所建立的事后补救机会。这项经由国家建立纳税人可以请求并得到事后补救机会之权利保护的法理,除了有来自《宪法》对公民的权利有被要求应受权利保护的《宪法》意旨之外,仍有存在就实体意义的诉权外延之意涵。诉权,对提出诉讼请求的人而言,是指请求法官就该诉讼请求之实体听取其意见陈述,以便由法官裁判该请求是否有依据的权利。亦即,纳税人有要求行政机关或法院通过税收权利救济制度的正当法律程序,以审判行为强制实现其在《宪法》应与保护的各项权利。国家为了保护纳税人在《宪法》上应有的各项权益,就必须建立起一套健全的税收法律救济制度,以祈能经由行政机关或法院对一定法律救济程序的实践,而达到《宪法》所规定应与纳税人权益保护的目的。第四,行政执行制度的行使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行政执行制度是国家对于纳税人发生欠缴税款行为时,以实行强制执行的公法行为,保护国家在公法上的税收债权得以实现。必须赋予税务机关可以行政执行的法律强制性,藉以实践税务机关在税收法律所赋予的征收权利。但是,税务机关以强制手段迫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行政强制措施,已因税收征收的强制性,直接侵害到纳税人在《宪法》应与保护的各项合法权益,进而产生征纳双方权益的冲突与矛盾。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执行制度,必须是在以消除以上征纳双方权益冲突与矛盾的基础上,施以正当法律程序的程序保护,使征纳双方合法权益均得以实现。
王彦[7](2004)在《行政诉讼当事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致力于解决符合当事人基本程序权保障要求的当事人制度理论架构及当事人制度的技术设计的问题。 第一章是对行政诉讼当事人基本问题的阐释及当事人程序保障宪法化与国际化视野下当事人基本程序权问题的研究。前者主要探讨当事人概念、当事人能力、当事人结构及当事人的特殊性等主要问题。我国传统当事人概念强调当事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但现代型诉讼超越个人个别的利害关系,使当事人概念发生质变。厘清当事人概念与程序当事人、正当及非正当当事人、非当事人概念的区别与联系,对于认清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本质及其不同于民事诉讼的构造,解决客观诉讼情况下的原告资格,有效避免法院在原告起诉阶段便实质性地审查原告或被告是不是利害关系人等,都极具重要性。当事人能力是能够成为当事人的一般资格,当事人“有无财力”并不决定当事人能力,具有当事人能力者,并不限于仅具有实体法上有权利能力的人,不具有实体法上权利能力者亦可具有当事人能力。这一思路,能够有效地解决象小区管理委员会的原告资格、行政机关组建的临时机构的被告资格等现实问题。后者则在于强化以当事人为主体的、以程序保障的宪法化与国际化潮流为背景的基本程序权保障的意义,表明当事人基本程序权的内涵不仅是各国宪法性文件和国际性文件的有机合成,而且也是古老的自然正义法则的核心内容——司法公平和听审权——焕发生机的凝结。 第二章所论述的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的理论基础包含影响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四种理念和四项基础理论。控制行政权、权利有效保障、接近正义及诉讼经济理念,是不断强化对行政的司法审查,有效保障当事人权利,使立法、行政与司法逐步接近正义并以最经济途径解决纷争的过程,其终极目标是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得以最优实现。 当事人适格是解决当事人是否正当的问题,其功能在于限定起诉人的资格,而当事人适格的演变过程是当事人适格不断扩张、起诉人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公权理论强化公民对国家所享有的权利,打破了先天视国家权威为绝对的国家观,确立公民对国家有权有所请求的法律地位,拓宽了行政救济的视野。公权与反射利益的区分及其方法,使公权界限益臻明确,为利益保护范围的划定寻找到了依据。诉的利益是当事人诉诸诉讼所具有的法律利益及构成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它与当事人适格一样,都需要根据具体诉讼的状况并紧密结合请求的内容来作出判断的诉讼要件,而利益的判断标准是诉之利益的核心要素。行政主体制度是西方国家行政分权的法律技术,行政分权制度决定着行政主体的范围。行政主体的公务由公共权力向公共服务的发展,使行政主体呈多元化趋势。而行为主体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并不以其是否是行政主体的身份来判断,这宣示了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之间并无直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行政诉讼当事人研究接、必然的联系,这对于解决行政诉讼被告问题的痛疾,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一直是行政诉讼理论和实务中的热点问题,也是各国法律中较难说明的部分。第三章对原告资格的论述,意在以各国法律特别美、日的法律为借鉴,扬弃深受民事诉讼诉讼制度影响的“法律上利益关系”标准,引进利益衡量机制,放宽原告资格限制,以“法律上利益”标准作为原告资格的界限,实现权利标准向法律利益标准的转变,并且为使这一标准更易把握,而以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要求行政机关保护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考虑并通过诉讼值得保护的个人的利益作为“法律上利益”的判断依据,并依此说明邻人诉讼、竞争人诉讼等己经类型化的原告资格问题,并尝试建立公益行政诉讼的客观诉讼形式。 解决行政诉讼被告问题,需要检讨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突破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主体标准的束缚,适应第三部门发展及行政主体多元化趋势,使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标准更容易,更简便,更具开拓性和开放性,第四章关于行政诉讼被告的阐述,便是以此为基础,提出了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多元标准,即行为主体标准、公权力(狭义)标准和公共行政标准。并运用这一标准,对不同情况下的被告重新定位。特别是以公办高等学校为例,强调非政府公共组织作为公权力主体,当其履行公共行政职能时,不管这种职能是得到法律、法规的直接授权,还是接受政府机关的委托,抑或是根据自主权限制定的内部使用的强制性规则,其行为便具有被诉性,从而杜绝权利救济的真空。 第五章是对共同诉讼和集团诉讼问题的探讨。通过对共同诉讼特别是对其分类的比较研究,提出行政诉讼标的理论的新思维,并以新诉讼标的概念为基础,引入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概念和种类,同时,以诉讼标的有无合一确定必要来重新淦释共同诉讼特别是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解决了附第三人效力行政行为时当事人参与诉讼的问题。通过对不同群体诉讼形式的比较分析和经济分析,力主建立我国的行政集团诉讼制度。 第六章行政诉讼参加,是以大陆法系特别是德、日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诉讼参加制度为借鉴,对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改?
李清明[8](2004)在《国际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涉外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特殊的政策性支持措施。出口信用保险作为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政策手段之一,在世界上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已经相当成熟,并为支持这些国家的出口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于2001年底加入WTO,我国的对外贸易出口不断增加,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水平和我国出口贸易的实际需要还有很大的差距。本文在对国际出口信用保险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地位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研究了世界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情况,重点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对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设想。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题为“出口信用保险概述”,介绍了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特点、分类、功能与作用、经营原则、经营模式和法律性质。第二章题为“出口信用保险国际法律地位研究”,在介绍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基础上,论证了出口信用保险被WTO体制允许的法律地位。第三章题为“国际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情况”,介绍国际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状况,尤其对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比较完善的英国、法国、韩国和德国的情况做了重点研究,并对国际出口信用保险的国际组织——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人协会(简称“伯尔尼协会”)做了简单介绍。第四章题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情况”,简单回顾了我国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情况,着重分析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第五章题为“对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设想”。这也是整篇论文的结论篇。笔者通过自己的研究和探讨,对“入世”对中国保险业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从政府、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出口企业的不同角度对继续健康发展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设想。
王成军[9](2003)在《基于TH的大学、产业、政府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TH(Triple Helix)即“三重螺旋”,它是大学、产业、政府三方面合作关系发展至今的最佳形态和结构。探究基于TH的三方合作关系的实质和内涵,揭示其发展演变的内部规律,对于建设国家创新系统,提升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沿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复杂(万物)”的思路,先考察合作三方面的单个主体,到主体间双边关系,再到其三重螺旋关系。结合发达国家/区域的实践经验与前人已有的理论工作,本文深入研究了网络时代的三方合作主题,主要贡献有:给出大学—产业—政府三重螺旋体的内部结构和图式谱系;指出国内“产学研”缺陷与纰漏,明晰了“官产学”的应对与使命;最后运用TH算法和科学计量、网络计量手段实现了一个有关中国三重螺旋模型的定量分析,并与其他典型的国家/地区三重螺旋作出比较,得到若干有价值的结论。 全文分为八章。其篇章结构安排为: 第一章为引言,界定研究主体、凸现研究问题、考察研究背景,并给出研究的方法与论文的框架。 第二章和第三章,在追溯大学、产业、政府各行为主体的历史源起、变迁发展以及现实状况后,探查考量了其两者之间所形成的双边关系,为进一步研究其三重螺旋关系铺下起点基石。 第四章介绍了美国、日本、欧盟等主要发达国家/区域在大学、企业和政府一起致力于促进经济发展、学术研究、知识拓展、技术开发等方面的的先进实践和成功经验。 第五章阐述了基于知识的国家创新系统、后洪堡模式,以及与它们相平行的TH模型系统——三重螺旋体,详细评述了TH类型及其最新国际研究动态。 第六章运用TH模型理论对第四章提供的案例挖掘梳理后,发现并给出了:构成大学—政府—产业三重螺旋体的完整板块配基和键链组合,作为“基因型”外在表达的一些“现象型”属类以及由它们所构成的图式谱系。在引入一个转接变换作为过渡后,介绍了TH算法、科学计量、网络计量及其具体应用,并对一些国家或区域组织所表现出来的某些TH特征进行了比较研究。 第七章研究基于TH的中国的大学一产业一政府关系。以中国大学的成长、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为抓手,在简单分析了中国国家创新系统后,剖析并指出了“产学研”的理念的疏忽与纸漏,给出能与国际对话的“官产学”协同模式。最后,对中国个案作出TH算法的模型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结论。 第八章归纳了本文的贡献性结论,对进一步的研究作出展望。
王学毅[10](2002)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服务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进出口商品检验服务合同,作为专业合同的一种,由于其自身的特征,必然涉及到商品检验行业的各个领域。但是,迄今为止,在我国的检验法律体系中,并没有颁布标准的格式服务合同。这类合同在立法及法学研究上,几乎处于空白的领域,尽管它涉及了民法、商检法及国际贸易法等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很多国际经济学着作中很难见到关于检验合同的论述。只有在《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一书中关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简介”中部分提到。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国际贸易中相关的案件纠纷层出不穷,司法人员在审理这类案件中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困境。本文试图从合同法及检验法律的角度,阐述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服务合同的产生,探讨了检验服务合同的订立以及合同的履行,比较分析了检验服务合同与其他相关合同的法律特征,最后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和商品检验服务合同的标准条款。以期抛砖引玉,引起相关人士的重视,来共同发展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市场和完善我国商检法规。
二、略论罗马法的起迄时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略论罗马法的起迄时限(论文提纲范文)
(1)顺德地方社会与集体空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域的设问及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对象和范畴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的范畴 |
1.3 概念的界定 |
1.3.1 空间、场所与社会空间 |
1.3.2 公共空间、公共领域与集体空间 |
1.3.3 公有、共有与公共池塘资源 |
1.3.4 共同体与社区、社会与地方社会 |
1.3.5 权力 |
1.4 研究学术意义与现实意义 |
1.4.1 学术价值与理论价值 |
1.4.2 应用价值和实践价值 |
1.5 研究思路、方法 |
1.5.1 历史文献与田野调查相结合 |
1.5.2 借鉴多学科理论研究地方社会 |
1.5.3 历时与共时、宏观与微观相结合 |
1.6 论文的框架 |
第二章 地方社会集体空间的理论分析框架 |
2.1 社会理论的“空间转向”回顾 |
2.1.1 新马克思主义的空间理论 |
2.1.2 吉登斯结构化理论与时空思想 |
2.1.3 布尔迪厄实践理论的场域 |
2.1.4 福柯的空间理论 |
2.1.5 小结 |
2.2 关于中国地方社会研究的相关理论范式 |
2.2.1 施坚雅的市场关系模式 |
2.2.2 弗里德曼的宗族关系模式 |
2.2.3 黄宗智的内卷化经济模式 |
2.2.4 杜赞奇的权力文化网络模式 |
2.2.5 小结 |
2.3 国内外关于中国地方社会研究综述 |
2.3.1 历史人类学视角 |
2.3.2 水利视角的地域社会学、地域社会史、历史地理的相关研究 |
2.3.3 小结 |
2.4 尺度与集体空间分析框架 |
2.4.1 尺度及相关的概念 |
2.4.2 尺度的相关理论 |
2.4.3 地方社会集体空间的分析框架 |
第三章 自然环境变迁、水利集体空间与地方社会 |
3.1 珠江三角洲自然地理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 |
3.1.1 珠江三角洲自然地理环境变迁 |
3.1.2 珠江三角洲社会经济发展简史 |
3.1.3 小结 |
3.2 顺德水利设施建设简史 |
3.2.1 宋朝及之前以局部挡水堤建设为主阶段 |
3.2.2 明朝、清朝的堤围闸窦系统的建设阶段 |
3.2.3 民国时期的堤围小范围并围建设阶段 |
3.2.4 建国后跨区大联围综合水利建设阶段 |
3.2.5 小结 |
3.3 顺德沙田垦殖与聚落格局的形成 |
3.3.1 珠江河道口门发育与沙洲沉积 |
3.3.2 顺德河涌淤积成沙的地域分布 |
3.3.3 顺德沙田的围垦 |
3.3.4 顺德乡村聚落分布格局的演化 |
3.4 沙洲的自然特征与聚落的空间组合类型 |
3.4.1 岛洲型聚落 |
3.4.2 沙洲型聚落 |
3.4.3 新沙洲型聚落 |
3.4.4 小结 |
3.5 水利集体空间的冲突、协作机制与聚落社区的融合 |
3.5.1 水利集体空间冲突与协作过程中的国家与地方社会 |
3.5.2 水利集体空间重构过程中的政府、士绅与宗族 |
3.5.3 小结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民间信仰空间分布特征与乡村集体空间基础单元 |
4.1 民间信仰的概念 |
4.2 珠江三角洲的民间习俗与四大水神信仰 |
4.2.1 珠江三角洲的民间习俗 |
4.2.2 珠江三角洲四大水神信仰及其传播 |
4.3 顺德民间信仰的发展阶段 |
4.3.1 历代顺德民间信仰与儒释道的互动发展过程 |
4.3.2 明代“禁淫祀、毁淫祠”与民间信仰的正统化 |
4.4 顺德民间信仰空间地域分布特征 |
4.4.1 顺德民间信仰的基本情况 |
4.4.2 顺德民间信仰的空间分布 |
4.4.3 顺德主要民间信仰形成与时空演化 |
4.4.4 顺德主要民间信仰空间特征 |
4.4.5 移民带来的信仰与本地的融合——以康公信仰为例 |
4.4.6 小结 |
4.5 社公、土地公的信仰与乡村基础社会空间单元的形成 |
4.5.1 社公信仰的演化 |
4.5.2 关于社坛、社主、社公、土地公 |
4.5.3 顺德社的类型 |
4.5.4 以社公为单位形成的村域共同体——龙江沙田五社“菩萨巡街”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地域信仰共同体与集体空间的边界认同 |
5.1 村庙、乡主庙与乡村聚落空间的融合 |
5.1.1 宗族与乡庙,血缘组织的衍生与信仰地缘组织的组合——以桑麻村为例 |
5.1.2 一庙多神信仰与村落的融合——以乐从镇的乡村为中心 |
5.1.3 从迁民到聚落,从社公到乡庙——均安镇南沙的个案分析 |
5.2 祭祀圈与乡村地域共同信仰空间的形成 |
5.2.1 以宗族为单位的祭祀圈——以林头村为例 |
5.2.2 以祭祀组为单位的祭祀圈——以麦朗医灵庙为例 |
5.2.3 以水利堤围为单位的祭祀圈——以众涌安乐围内天后巡游为例 |
5.2.4 以一条河上下游地域形成的祭祀圈——以东头、南坑的观音巡游为例 |
5.3 信仰活动圈与乡村地域共同体 |
5.3.1 以个人参加为主的观音开库信仰圈 |
5.3.2 以村庄祭祀联盟形成的祭祀活动圈——以均安帝王巡游为例 |
5.3.3 以龙舟队为单位参加的龙船点睛信仰活动圈 |
5.4 民间信仰的隐喻与乡村聚落空间的权力支配关系 |
5.4.1 体现宗族的空间支配关系 |
5.4.2 基于风水观念的空间支配关系 |
5.4.3 基于社群认同的空间支配关系 |
5.5 本章小结 |
5.5.1 民间信仰与村庄外部边界 |
5.5.2 民间信仰与村庄内部认同 |
第六章 墟市集体空间与地方社会 |
6.1 珠江三角洲区域及顺德明清墟市空间格局 |
6.1.1 珠江三角洲贸易的发展 |
6.1.2 明清珠江三角洲区域市场体系 |
6.1.3 明清区域贸易网络及变化 |
6.1.4 明清顺德墟市空间格局 |
6.2 墟市活动与乡村聚落社会空间的流动网络 |
6.2.1 墟市圈与乡村聚落社会空间 |
6.2.2 墟市圈与地域乡村聚落结构分析 |
6.2.3 墟市对乡村聚落空间形态的影响 |
6.3 明清顺德墟市的类型 |
6.3.1 城郭型墟市 |
6.3.2 乡村传统墟市 |
6.3.3 专业性墟市——以陈村、容奇和桂洲墟市为例 |
6.3.4 小结 |
6.4 顺德墟市的演化 |
6.4.1 桥梁建设、内河航运与墟市空间的变迁 |
6.4.2 墟市功能性质的演化与墟市空间的迁移 |
6.5 墟市的权力支配与资源积累机制 |
6.5.1 墟市的权力支配机制 |
6.5.1.1 明清乡村墟市发展的社会制度环境 |
6.5.1.2 顺德乡村墟市权力积累机制 |
6.5.2 墟市资源的积累与竞争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制度性集体空间与地方社会 |
7.1 顺德区划沿革及立县边界考 |
7.1.1 顺德区划沿革 |
7.1.2 顺德立县区划边界考 |
7.2 明清乡都堡下的里(图)甲制与自然村庄地域空间的形成 |
7.2.1 明以前县下的乡 |
7.2.2 明清县以下的都堡 |
7.2.3 明清里(图)甲制的演化与自然村境域的关系 |
7.3 明清至民国,防卫体系、巡检司、保甲制与跨乡村聚落社会共同体的形成 |
7.3.1 清至民国顺德县以下的区划沿革 |
7.3.2 明清两朝顺德的社会治安 |
7.3.3 明清的营制、巡检司与乡村防卫地域的形成 |
7.3.4 明中期以后、清至民国的保甲制、乡村自治与跨村的地域联盟 |
7.4 解放后的区划与村庄聚落空间的内部再划分 |
7.4.1 解放后县以下的区划沿革 |
7.4.2 土地改革村庄空间的行政化和合作化时期村庄空间的经济化 |
7.4.3 人民公社时期政社合——与村庄空间的再划分与经济再组织化 |
7.4.4 镇村时期,城镇化与村庄社会空间的经济体化 |
7.5 本章小结 |
7.5.1 明清图(里)甲制促进了自然乡村空间地域的形成和内部的社会组织性 |
7.5.2 明清保甲制及各种防卫体制与从乡村的乡约、公约相互作用促进了跨自然乡村地域空间的认同 |
7.5.3 晚清至民国,从法制上促进了乡村地域的自治 |
7.5.4 新中国成立后,乡村集体化空间的形成 |
第八章 工业化与乡村聚落社会空间的转型 |
8.1 顺德农业经济商品化与工业化历史发展过程 |
8.2 明至清中晚期,桑基鱼塘的商品农业、原工业化对乡村集体空间的影响 |
8.2.1 关于原工业化理论 |
8.2.2 明至清中晚期,水利建设过程中催生的商品化基塘农业及家庭手工业 |
8.2.3 明至清中晚期,基塘农业生产方式形成独特的集体与个体社会关系 |
8.2.4 明至清中期,顺德原工业化与乡村集体空间 |
8.3 清末至民国,顺德乡村近代工业对乡村集体空间的影响 |
8.3.1 近代依托民族资本的缫丝业对顺德乡村空间的影响 |
8.3.2 以官僚资本带动的糖业发展对顺德集体空间的影响 |
8.4 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初期(1949-1983),顺德社队企业对集体工业空间的塑造 |
8.4.1 工业化 |
8.4.2 顺德社队企业的发展与农村集体工业空间的形成 |
8.4.3 顺德社队企业的集体空间形成的内生因素 |
8.5 1984年后,乡镇企业、工业园区对乡村集体空间的影响 |
8.5.1 乡镇企业、农村体制改革与集体空间的“再集体化”和“资本化” |
8.5.2 顺德工业空间政策与集体空间的转型 |
8.6 农村工业化过程中,空间规划的工具化与集体空间资本化逻辑 |
8.6.1 国家政策的阶段性与工业化空间的表征 |
8.6.2 集体土地利用合约的创新与集体空间的资本化逻辑 |
8.7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结论:作为地方社会行动的集体空间 |
9.1 1452-2010年,顺德乡村社会集体空间的历史变化 |
9.1.1 顺德空间要素历史变化 |
9.1.2 不同历史时期空间公共品供给的社会机制与集体空间形成 |
9.1.3 从大时段历史看顺德空间的总体性及阶段特征 |
9.1.4 小结:顺德集体空间权力、资源的积累与集中 |
9.2 改革开放以来,顺德空间尺度管控的得失与集体空间管控建议 |
9.2.1 顺德城乡空间的演化与城市规划的工具化 |
9.2.2 现阶段顺德城乡空间尺度的特征 |
9.2.3 基于顺德城乡空间尺度规律对未来空间利用与管控的建议 |
9.3 理论总结与展望 |
9.3.1 理论总结 |
9.3.2 余论 |
附表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一、地方志 |
二、史书、古籍、史料 |
三、族谱、碑刻 |
四、中文专着、中译着作 |
五、中文论文、期刊、会议、报告 |
六、外文文献 |
七、其它资料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历史性权利概述 |
第一节 历史性权利的定义 |
一、“历史性权利”的提出 |
二、“历史性权利”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第二节 历史性权利与其他领土取得方式 |
一、历史性权利与时效 |
二、历史性权利与先占 |
第二章 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国际法委员会的观点 |
一、方式要件:权利的行使 |
二、时间要件:持续性 |
三、客观要件:他国的默认 |
四、原因要件:重要利益 |
第二节 学者的观点 |
一、“要件说” |
二、我国学者观点的评析 |
第三章 历史性权利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
第一节 历史性权利在国际习惯法上的地位之争 |
一、历史性权利是国际习惯法的观点 |
二、历史性权利不是国际习惯法的观点 |
三、对上述观点的评析 |
第二节 历史性权利在《海洋法公约》中的地位 |
一、《维也纳条约法》的条约解释规则 |
二、《海洋法公约》承认历史性权利的规定 |
第四章 有关北极航道历史性权利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北极航道的概述 |
一、北极航道的定义 |
二、北极航道的预期通航及其战略意义 |
第二节 北极航道的“历史性权利”之争 |
一、对西北航道的权利主张 |
二、对东北航道的权利主张 |
第三节 对北极航道周边国家的“历史性权利”的评析 |
一、加拿大对西北航道的历史性权利主张 |
二、俄罗斯对东北航道的历史性权利主张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中世纪大学组织权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中世纪大学的历史背景与社会基础 |
第一节 中世纪大学的历史背景 |
一、"中世纪"概念的历史解读 |
二、中世纪欧洲社会的时代特性 |
第二节 中世纪大学的社会基础 |
一、中世纪早期的天主教教育基础 |
二、查理大帝的教育改革 |
三、古典文化的保存与经院学说的兴起 |
第二章 中世纪大学组织权力的来源 |
第一节 中世纪大学组织权力的出现 |
一、中世纪大学组织的内在蕴意 |
二、中世纪大学组织权力的行会基础 |
三、中世纪大学组织的学者特权 |
第二节 大学组织权力的社会间隙 |
一、欧洲智识的复苏与世俗教育的兴起 |
二、学术大师的魅力 |
三、古典习俗与罗马法的承继 |
四、政教之争 |
第三章 中世纪大学组织的多元特征与历史选择 |
第一节 中世纪大学组织的行政区分 |
一、学生大学的行政机制 |
二、教师大学的行政机制 |
第二节 中世纪大学组织的学科区分 |
一、医学教育中心萨勒诺 |
二、法学教育渊数博洛尼亚 |
三、神学教育圣地巴黎大学 |
四、人文大学——牛津 |
第三节 中世纪大学组织的历史选择 |
一、中世纪大学组织诞生的历史选择性 |
二、中世纪大学组织权力多元化的历史选择性 |
第四章 中世纪大学组织权力的阻遏与扩展 |
第一节 中世纪大学组织权力的阻遏 |
一、争斗之起因 |
二、斗争的表现形式 |
第二节 中世纪大学组织权力的扩展 |
一、中世纪大学组织的斗争策略 |
二、中世纪大学组织权力的扩展 |
第五章 中世纪大学组织权力的主体精神 |
第一节 中世纪大学的外显主体精神:知识献祭 |
一、古典智慧的回归与东方新学的传入 |
二、新智识体系的成型 |
三、中世纪文化生活的创生 |
四、中世纪大学知识献祭的内在蕴意 |
第二节 中世纪大学的内隐主体精神:身份建构 |
一、何谓身份的认同与建构 |
二、中世纪知识分子群体的身份建构 |
第六章 中世纪大学的历史意义与现实考量 |
第一节 中世纪大学组织的历史意义 |
一、大学组织权力对中世纪社会的改造 |
二、中世纪大学组织权力对后世大学的影响 |
第二节 大学组织的现代使命 |
一、社会契约观念下的大学组织功能 |
二、现代社会的发展特征与新契约关系下的大学使命 |
第三节 大学国际性格的现代意义 |
一、现代大学的国际性格及表现 |
二、现代大学的国家性格及表现 |
三、现代大学国际性格与国家性格之冲突 |
四、大学国际性格与国家性格的调适 |
第四节 大学知识分子的现代身份 |
一、知识分子身份的时代转换 |
二、现代大学知识分子的身份定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文化金融学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确定选题的缘起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对金融学的历史与现实的认知 |
1.1.3 笔者的文化定见与思想来源 |
1.2 以往三种研究视角的述评 |
1.2.1 从金融的内在运动规律的视角 |
1.2.2 从金融技术的视角 |
1.2.3 从金融监管的视角 |
1.3 文化金融学的若干规定性 |
1.3.1 文化金融学的研究对象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路径 |
第2章 作为伦理主体的人 |
2.1 "我思,故我在" |
2.1.1 人对人本身的好奇心 |
2.1.2 人对环境世界的好奇心 |
2.2 渗原理 |
2.2.1 什么是互渗原理 |
2.2.2 恩格斯之前对互渗原理的认知 |
2.2.3 恩格斯与恩格斯之后的认知 |
2.3 人性的内核 |
2.3.1 对人性内核认识的简史 |
2.3.2 善意志 |
2.4 天演与伦理 |
2.4.1 被搁置的善 |
2.4.2 达尔文主义困境 |
2.5 权利意识模型分析 |
2.5.1 鲁滨逊·克罗索模型 |
2.5.2 "孤立国"模型 |
2.5.3 金融的心理学本质是"增值期待" |
第3章 金融的事实秩序与价值秩序 |
3.1 社会秩序是怎样形成的 |
3.2 金融秩序原理引论 |
3.3 对金融的事实观照 |
3.3.1 实质金融的秩序 |
3.3.2 虚拟金融的秩序 |
3.4 对金融的价值观照 |
3.4.1 由"适中"带来的金融价值秩序 |
3.4.2 由"德性"带来的金融价值秩序 |
第4章 金融四大文化元素的哲学阐释 |
4.1 必要的说明 |
4.2 义理论的两种形态 |
4.2.1 想形态的正义理论 |
4.2.2 非理想形态的正义理论 |
4.3 金融行为中的正义 |
4.3.1 个体金融行为的正义 |
4.3.2 国家金融行为的正义 |
4.4 金融制度中的正义 |
4.4.1 信用制度的正义 |
4.4.2 货币制度的正义 |
4.4.3 银行制度的正义 |
4.5 正义所涵盖的诚信、节制、责任 |
4.5.1 正义与其他美德 |
4.5.2 金融与诚信 |
4.5.3 金融与节制 |
4.5.4 金融与责任 |
第5章 二十世纪危机型金融的文化批评 |
5.1 美国式资本主义与金融市场 |
5.1.1 资本市场对美国实体经济发展的影响 |
5.1.2 美国金融体系的制度基础 |
5.1.3 汉密尔顿与麦迪逊-杰斐逊之争 |
5.1.4 汉-杰之争对美国金融发展的影响:历史的分析 |
5.2 关于1929-1933年大萧条之文化批评 |
5.2.1 热情的工作和坚定的信心催生金融创新,带来经济繁荣 |
5.2.2 诚信缺失、投机肆虐导致繁荣的瑕疵 |
5.2.3 泛滥的流动性和投资欣快症放大股市泡沫 |
5.2.4 所有的经济繁荣都会到顶并以逐渐衰退结束 |
5.2.5 "黑色星期四":信任不复存在 |
5.2.6 美国的大萧条通过债务链条传递到欧洲,形成世界性危机 |
5.2.7 政府要承担起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的责任 |
5.3 关于日本泡沫经济的文化批评 |
5.3.1 日本泡沫经济概述 |
5.3.2 本经济泡沫形成的原因 |
5.3.3 官定利率的提高刺破经济泡沫 |
5.3.4 追求资产升值的短期暴利带来了整个国家经济的长期萧条 |
5.3.5 货币政策的失误是导致泡沫经济的政策原因 |
5.3.6 日本泡沫经济中的黑金政治:非正义的政府行为 |
5.3.7 日本版的金融危机及其启示 |
5.3.8 泡沫经济后遗症:日本国民如何重找自信 |
5.3.9 美国华尔街金融危机对日本的影响 |
5.3.10 汲取日本教训,中国莫重蹈日本覆辙 |
5.4 关于东亚金融危机的文化批评 |
5.4.1 亚洲金融危机概述 |
5.4.2 东亚经济的成就与潜在的问题 |
5.4.3 失败的泰铢与无节制的国外借贷 |
5.4.4 以投机正义论为理据的金融大鳄给亚洲各国带来了巨大灾难 |
5.4.5 香港维持联系汇率制的成本与收益 |
5.4.6 缺乏世界责任意识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
5.4.7 人民币坚持不贬值中国树立起负责任大国形象 |
5.5 关于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的文化批评 |
5.5.1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环球金融危机概述 |
5.5.2 美联储的货币政策应对本轮危机负责 |
5.5.3 监管机构要为金融危机负责 |
5.5.4 投机正义论毁了华尔街,也威胁到美国实体经济的竞争力 |
5.5.5 金融中间商的非诚信与金融衍生工具的无节制 |
5.5.6 美国金融危机的发生机制分析 |
5.5.7 华尔街金融危机的深层根源与警示 |
5.5.8 对美国版救市方案的文化金融学批评 |
5.5.9 美国金融霸权——辉煌渐行渐远 |
结束语 |
附录:方法论专题研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 |
(6)纳税人在税收征收程序的权利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动机 |
第二节 研究目的 |
第三节 研究范围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探讨法 |
二、制度分析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四、历史分析法 |
第五节 研究流程 |
一、文献搜集与分析 |
二、各种立法例之比较 |
三、理论及制度的分析 |
四、相关规范及原则的探究与建立 |
五、建立法律规范并完成书面论文 |
第六节 预期达到的水平 |
一、立法比较 |
二、提供税收征收管理方法的可行性措施 |
三、提供未来立法改善之建议 |
第二章 税收征收程序中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及其必要性 |
第一节 两岸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立法考察 |
一、两岸税收征管法的立法考察 |
二、两岸税收救济法律制度的立法考察 |
第二节 权利保护的意义 |
一、权利保护的意义 |
二、权利保护的法理基础 |
第三节 税收征收程序中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
一、以税收征管制度实践权利保护的本质是对纳税人提供制度性的保障 |
二、以税收征管制度实践权利保护是体现正当法律程序的体现 |
三、我国目前藉由法律救济制度体现纳税人法律权利核心的分析 |
四、我国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权利保护规定的初探 |
第三章 履行纳税义务时的纳税人权利保护 |
第一节 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义务分析 |
一、如何解决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开业时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权利保护问题 |
二、企业注销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三、结论 |
四、修法建言 |
第二节 从纳税人的保存帐证义务分析 |
一、纳税人建帐的规定及法律性质分析 |
二、就当前纳税人在保存帐簿凭证实际行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
三、税务机关保存税收会计凭证的义务和衍生的相关问题探述 |
四、结论 |
五、对我国税收征管法有关帐簿保存规定的修法建议 |
第三节 从纳税人的税务申报义务分析 |
一、纳税申报行为在税收征管活动中的重要性、法律性质以及违法效果的探述 |
二、对我国纳税申报主体的规定是否完善进行探述 |
三、就我国现有纳税申报的方式是否完善进行检讨 |
四、现行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法 |
五、结论 |
六、对我国税收征管法有关纳税申报方式的修法建议 |
第四章 税务机关履行征收职权时的纳税人权利保护 |
第一节 确定适用税收征管法的税种范围的重要性 |
一、现行适用税收征管法税种范围的例外情形与确定税种范围的必要性 |
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二条立法的完善性探讨 |
三、结论 |
四、对税收征收范围界定的修法建议 |
第二节 税务文书送达对权利保护的影响 |
一、《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七条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文书应记载的格式或内容 |
二、文书送达规定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做法没有母法依据 |
三、各种文书送达方式,可能存在问题的探述 |
四、结论 |
五、对文书送达的修法建议 |
第三节 建立信息共享的税收信息资料系统 |
一、利用税收信息资料的构建消除税收征纳主体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分析 |
二、如何有效进行税收信息资料的构建 |
三、我国实行税收信息资料构建所可能存在的困难问题探讨 |
四、结论 |
五、税收税收信息建构制度的修法建议 |
第四节 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职权 |
一、税务机关为何必须实行税务稽查以及应保持何种稽查界限 |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的稽查行为有无帮助税务机关顺利完成稽查工作的义务之相关问题探讨 |
三、对税务机关因调查行为所取得的纳税人相关所得资料,有无要求税务机关应尽其保密义务的规范之探讨 |
四、对我国现有税务调查行为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述 |
五、结论 |
六、对税收稽查(检查)的修法建议 |
第五节 确定核课期间与征收期间的重要性 |
一、税收征收的意义 |
二、核课期间的意义与限制必要性和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
三、征收期间的意义与限制的必要性和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
四、结论 |
五、对我国税收征管核课期间和征收期间的修法建议 |
第六节 税收保全行为对权利保护的影响 |
一、保全行为的意义与限制的必要性 |
二、我国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 |
三、结论 |
四、对保全行为规定的修法建议 |
第七节 税收优先权对权利保护的影响 |
一、税收优先权立法之必要与限制 |
二、我国税收征管法的立法规定 |
三、对土地增值税、房屋税行使税收优先权的可行性探讨 |
四、结论 |
五、对税收优先权的修法建议 |
第五章 税收救济过程中的纳税人权利保护 |
第一节 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税收救济制度的分析 |
一、复查 |
二、诉愿 |
三、行政诉讼 |
四、再审 |
五、行政程序处分之权利保护 |
第二节 以我国的税收救济法律制度进行分析 |
一、税务行政复议 |
二、税务行政诉讼制度 |
三、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检讨 |
四、完善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的检讨 |
第六章 税收执行过程中的纳税人权利保护 |
第一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
一、适用范围 |
二、执行的客体 |
三、执行的方式 |
四、执行时间限制 |
五、现行税务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探述 |
第二节 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 |
一、限制行为的施行 |
二、限制之法律效果 |
第三节 阻止出境的强制 |
一、阻止出境的法律性质 |
二、阻止出境是否为强制执行之手段 |
三、阻止出境行使行为的界限 |
四、我国对阻止出境强制的现存问题探讨 |
五、修法建议 |
第七章 结论与建议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建议 |
参考文献 |
(7)行政诉讼当事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导言 |
第一章 行政诉讼当事人及程序保障 |
第一节 行政诉讼当事人 |
一、 行政诉讼当事人概念重构 |
二、 当事人能力 |
三、 当事人结构 |
四、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殊性 |
(一) 原告、被告的特殊性 |
(二) 参加诉讼第三人(诉讼参加人)的特殊性 |
(三) 当事人适格判断的特殊性与复杂性 |
第二节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程序保障 |
一、 当事人基本程序权保障的宪法化与国际化 |
(一) 当事人基本程序权保障的宪法化 |
(二) 当事人基本程序权保障的宪法化模式 |
(三) 当事人基本程序权保障的国际化 |
二、 国际性、区域性人权公约对当事人基本程序权保障的规定及其影响 |
(一) 《B公约》对当事人基本程序权保障的规定及其影响 |
(二) 《欧洲人权公约》对当事人基本程序权保障的规定及其影响 |
三、 当事人基本程序权 |
(一) 程序主张权 |
(二) 程序通知权 |
(三) 程序听审权 |
(四) 程序选择权 |
(五) 公正程序请求权 |
(六) 获得及时裁判权 |
第二章 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基本理念 |
一、 控制行政权 |
二、 权利有效保障 |
三、 接近正义 |
四、 诉讼经济 |
第二节 当事人适格理论 |
一、 当事人适格概念和意义 |
二、 大陆法系当事人适格理论 |
三、 英美法系的相应理论 |
四、 当事人适格与当事人能力、诉权、诉的利益 |
(一) 当事人适格与当事人能力 |
(二) 当事人适格与诉权 |
(三) 当事人适格与诉的利益 |
五、 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扩张 |
第三节 公权理论 |
一、 公权的概念与意义 |
二、 公权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
三、 公权的种类 |
四、 公权与反射利益 |
第四节 诉的利益理论 |
一、 诉的利益的概念与本质 |
二、 诉的利益的认定 |
(一) 法律上保护的利益和值得保护利益 |
(二) 直接利益与间接利益 |
(三) 人身、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 |
(四) 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
第五节 行政主体理论 |
一、 西方国家的行政主体概念、类型及其变化 |
二、 行政主体界定的方式与标准 |
三、 行政主体的公务--从公共权力到公共服务 |
四、 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五、 行政主体理论的把握 |
第三章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
第一节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概述 |
一、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概念 |
二、 原告资格价值 |
(一) 公平价值 |
(二) 实用价值 |
(三) 平衡价值 |
(四)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价值 |
三、 原告资格与相关概念 |
(一) 原告资格与原告地位 |
(二) 原告资格与诉的利益 |
(三) 原告资格与行政诉权 |
四、 原告资格与行政诉讼目的、受案范围的互动 |
(一) 原告资格与行政诉讼目的 |
(二) 原告资格与受案范围 |
五、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演变 |
第二节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比较法制 |
一、 美国的起诉资格 |
(一) 概述 |
(二) 示例和解释 |
1、 损害、因果关系和可补救性 |
2、 主张第三人利益的起诉资格 |
3、 普遍性不满 |
4、 利益范围 |
二、 日本的原告适格 |
(一) 日本原告适格的学说及概述 |
(二) 判例发展的趋势 |
(三) 修改的动向 |
三、 其他国家的原告资格问题 |
(一) 英国 |
(二) 德国 |
(三) 法国 |
四、 WTO规则对司法审查原告资格的规定 |
五、 原告资格发展的共性 |
第三节 合理界定我国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
一、 现行法界定原告资格的困惑 |
二、 界定原告资格的思路与标准 |
(一) 原告适格的标准应当放宽 |
(二) 由权利标准或利害关系标准向法律上的利益标准转变 |
(三) 法律上利益是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要求行政机关保护的个人的利益 |
(四) 法律上的利益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考虑的利益 |
(五) 法律上的利益是通过诉讼值得保护的利益 |
(六) 法律上的利益应当是实质的利益 |
三、 类型化的非相对人原告资格 |
(一) 行政诉讼的基调--相对人诉讼与非相对人诉讼 |
(二) 另一种分类:民众诉讼、被害人诉讼与利害关系人诉讼 |
(三) 非相对人诉讼的类型 |
(四) 特别诉讼种类 |
第四节 公益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及程式选择 |
一、 公益行政诉讼的模式 |
二、 提起公益行政诉讼的范围 |
(一) 抽象行政行为 |
(二) 行政不作为 |
(三) 公益性行政行为 |
(四) 授益性行政行为 |
(五) 积极行政行为 |
三、 提起公益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
(一) 检察机关的公诉人资格 |
(二) 公民的原告资格 |
(三) 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 |
四、 公益行政诉讼的保障 |
(一) 将公益行政诉讼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
(二) 放宽原告起诉条件的审查标准 |
(三) 设立前置程序 |
(四) 防止滥用诉权 |
第四章 行政诉讼被告 |
第一节 行政诉讼被告概述 |
一、 被告的概念 |
二、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与被告 |
三、 中外行政主体理论差异--以被告为视角 |
四、 对被告确定规则--行政主体标准的反思 |
(一) 行政诉讼被告确定复杂化 |
(二) 行政主体标准缺乏科学性 |
(三) 导致公权利救济出现真空 |
五、 适格被告立法例参考与评析 |
第二节 第三部门发展与行政主体多元化 |
一、 发展背景 |
二、 第三部门的特性 |
三、 非政府组织的机能 |
四、 国家与社会权力格局的变迁与行政主体多元化 |
五、 非政府组织主要类型 |
第三节 行政诉讼被告确定的标准 |
一、 确定行政诉讼被告应当考虑的因素 |
二、 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多元标准 |
(一) 行为主体标准 |
(二) 公权力(狭义)标准 |
(三) 公共行政标准 |
三、 各种情况下被告的确定 |
(一) 行政复议情况下的被告 |
(二) 行政机关组建的临时性综合机构的被告问题 |
(三) 委托情况下的被告问题 |
(四) 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被告问题 |
(五)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改组时的被告问题 |
(六) 事实行为情况下的被告确定问题 |
第四节 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被告资格--以公办高等学校为例 |
一、 公办高等学校何以成为被告 |
二、 公办高等学校成为被告须解决的问题 |
(一) 公办高等学校的属性 |
(二) 高校行为的可诉范围 |
(三) 相关问题研究的缺失与思考 |
三、 以公办高等学校为基准--村民委员会与行业组织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地位 |
第五章 共同诉讼与集团诉讼 |
第一节 共同诉讼 |
一、 共同诉讼的概念、分类的根据和意义 |
二、 共同诉讼的成立要件及分类 |
三、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引入 |
(一) 对诉讼标的理论的认识与检讨 |
(二) 引入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因 |
(三)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界限 |
(四) 两种共同诉讼概念重构 |
第二节 集团诉讼 |
一、 解决群体诉讼的的不同诉讼形式及其差异性 |
(一) 群体诉讼的不同诉讼形式 |
(二) 不同群体诉讼形式的差异性 |
二、 我国解决群体诉讼的诉讼表现形式与特性 |
三、 我国行政诉讼中群体诉讼的设计--集团诉讼 |
(一) 不同群体诉讼形式的诉讼成本分析--代表人诉讼的比较劣势 |
(二) 以集团诉讼的名义 |
(三) 行政诉讼的集团诉讼构建 |
第六章 行政诉讼参加 |
第一节 概说 |
一、 第三人参加诉讼: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诉讼参加 |
二、 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分析 |
三、 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目的或意义 |
第二节 以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诉讼参加为借鉴 |
一、 诉讼参加制度的产生 |
二、 德国的诉讼参加制度 |
(一) 德国行政法院法关于诉讼参加的规定 |
(二) 德国诉讼参加的类型 |
(三) 诉讼参加人法律地位 |
(四) 诉讼参加的参加程序 |
三、 日本的诉讼参加制度 |
(一) 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关于诉讼参加的规定 |
四、 台湾地区的诉讼参加制度 |
(一)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参加制度沿革与参照 |
(二) 诉讼参加种类 |
(三) 参加人法律地位 |
(四) 参加的程序 |
五、 对诉讼参加的共同性认识 |
第三节 我国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制度设计 |
一、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立法、争论与评释 |
(一) 关于第三人的分类标准与种类 |
(二) 第三人的权限范围 |
(三) 行政机关能否成为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问题 |
(四)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
二、 研究视角的转移:采他山之石 |
三、 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重构 |
(一) 引入诉讼参加概念 |
(二) 诉讼参加的分类 |
(三) 诉讼参加的程序 |
(四) 诉讼参加的效果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8)国际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出口信用保险概述 |
第一节 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 |
第二节 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
第三节 出口信用保险的分类 |
第四节 出口信用保险的功能与作用 |
第五节 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原则 |
第六节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经营模式 |
第七节 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性质剖析 |
第二章 出口信用保险国际法律地位研究 |
第一节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
第二节 出口信用保险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的国际法律地位 |
第三章 国际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情况 |
第一节 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ECGD) |
第二节 韩国出口保险公司 |
第三节 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 |
第四节 德国赫尔梅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
第五节 出口信用保险的国际组织--伯尔尼协会 |
第四章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情况 |
第一节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历史发展 |
第二节 国现行的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
第五章 对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设想 |
第一节 WTO规则对中国保险业的影响 |
第二节 中国政府应当采取的措施 |
第三节 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机构应当采取的措施 |
第四节 出口企业应当采取的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基于TH的大学、产业、政府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背景 |
1.3 方法与框架 |
第二章 大学、产业、政府的历史演进 |
2.1 产业史略 |
2.1.1 产业的兴起 |
2.1.2 分类及政策 |
2.1.3 产业的结构 |
2.2 大学渊源 |
2.2.1 大学的萌芽 |
2.2.2 大学的肇始 |
2.2.3 类型与制度 |
2.2.4 大学和社会 |
2.3 政府概要 |
2.3.1 概念和起源 |
2.3.2 政府的类型 |
2.3.3 分权与共和 |
2.3.4 政府和市场 |
2.4 小结 |
第三章 大学、产业、政府间双边关系 |
3.1 大学-产业关系 |
3.1.1 产学合作历史考察 |
3.1.2 产学合作模式分析 |
3.1.3 产学合作模式驱动 |
3.2 大学-政府关系 |
3.2.1 欧陆式政府主导型 |
3.2.2 英美式多元分立型 |
3.2.3 大学政府职能模型 |
3.3 产业-政府关系 |
3.3.1 契约、贸易与竞争 |
3.3.2 自由、干预与混和 |
3.3.3 政府与高技术产业 |
3.4 小结 |
第四章 发达国家的大学、产业、政府合作 |
4.1 美国模式 |
4.1.1 法案报告政策计划 |
4.1.2 组织机构管理设置 |
4.1.3 项目基金资助 |
4.1.4 工业联络网络 |
4.1.5 专利许可 |
4.1.6 技术转移 |
4.1.7 孵化器 |
4.1.8 派生公司与咨询顾问 |
4.1.9 工业-大学合作研究中心及工程研究中心 |
4.1.10 工业实验室和企业研发中心 |
4.1.11 科技工业园区 |
4.2 日本模式 |
4.2.1 组织机构框架改善 |
4.2.2 法案政策项目计划 |
4.2.3 共同研究 |
4.2.4 委托研究 |
4.2.5 委托研究员 |
4.2.6 捐赠教授和专项资金讲座 |
4.2.7 共同研究中心 |
4.2.8 尖端科学技术孵化中心 |
4.2.9 科技工业园区 |
4.2.10 筑波流动研究项目 |
4.3 欧盟模式 |
4.3.1 佛朗霍夫联合体(德国) |
4.3.2 斯坦贝艾斯经济促进基金会(德国) |
4.3.3 沃里克创业型大学(英国) |
4.3.4 一体化计划(英国) |
4.3.5 教学公司方案(英国) |
4.3.6 大学科学工业园(英国) |
4.3.7 中介转让组织(英国) |
4.3.8 联合教授(英国) |
4.3.9 对外研究室与专业会话(奥地利) |
4.4 小结 |
第五章 大学产业政府关系模型理论 |
5.1 三种平行的模型系统 |
5.1.1 国家创新系统 |
5.1.2 后洪堡模式 |
5.1.3 三重螺旋体 |
5.2 三重螺旋体模式的分类 |
5.2.1 Ⅰ类:α-三重螺旋体、β-三重螺旋体与γ-三重螺旋体 |
5.2.2 Ⅱ类:a-三重螺旋体、b-三重螺旋体与c-三重螺旋体 |
5.3 三重螺旋模型理论进展 |
5.3.1 主体间角色转变的争论与再认 |
5.3.2 三重螺旋双年份国际会议系列 |
5.4 小结 |
第六章 三重螺旋体模型结构与算法计量 |
6.1 三重螺旋体的模型结构 |
6.1.1 DNA研究中的三重螺旋结构 |
6.1.2 大学-政府-产业三重螺旋体的板块配基和键链组合 |
6.1.3 键链组合的现象型表达 |
6.1.4 大学-政府-产业三重螺旋体的结构分析 |
6.1.5 大学-政府-产业三重螺旋体的图式谱系 |
6.2 三重螺旋体的算法与计量 |
6.2.1 三重螺旋协同模式的射影几何学转接变换 |
6.2.2 三重螺旋体算法(TH算法) |
6.2.3 数据挖掘和基于科学计量的TH算法实现 |
6.2.4 基于科学计量的TH算法实现的模型分析 |
6.2.5 基于TH网络计量的三重螺旋体纵向比较 |
6.2.6 三重螺旋体横向比较与美国专利数据分析 |
6.3 小结 |
第七章 中国的大学、产业、政府关系 |
7.1 中国的大学、产业和政府 |
7.1.1 学科构建下的百年大学历程 |
7.1.2 中国高技术产业的形成发展 |
7.1.3 中国政府的职能的转变改进 |
7.2 中国国家创新体系构想实施 |
7.2.1 中国创新体系组织的早期建构 |
7.2.2 中国国家创新体系实施与发展 |
7.3 基于TH的中国大学产业政府关系改造 |
7.3.1 中国官产学关系的演进路径 |
7.3.2 是“产学研”还是“官产学” |
7.3.3 基于TH算法的中国模型分析 |
7.4 小结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结论与贡献 |
8.2 进一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图清单 |
附表清单 |
读博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文章清单 |
致谢 |
(10)进出口商品检验服务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前言 |
第1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服务合同的产生 |
1.1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定义 |
1.2 进出门商品检验的产生 |
1.3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发展 |
1.4 进出口商品检验服务合同的产生 |
1.4.1 进出口商品检验服务合同产生的必要性 |
1.4.2 进出口商品检验服务合同的作用 |
第2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服务合同的订立 |
2.1 进出口商品检验服务合同在检验业务中的含义 |
2.2 进出口商品检验服务合同的订立 |
2.2.1 报验 |
2.2.2 接受报验 |
第3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服务合同的履行 |
3.1 进出口商品检验服务合同履行的依据 |
3.1.1 法律依据 |
3.1.2 以合同条款为依据 |
3.2 进出口商品检验服务合同履行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
3.3 进出口商品检验服务合同履行的方法、手段与方式 |
3.3.1 履行的方法 |
3.3.2 履行的手段 |
3.3.3 履行的方式 |
3.4 进出口商品检验服务合同履行的结果 |
3.4.1 检验证书 |
3.4.2 关于国外检验服务合同的免责条款 |
第4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服务合同在各国合同法上的归类 |
4.1 进出口商品检验服务合同的特征 |
4.2 进出口商品检验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行政合同的比较 |
4.3 进出口商品检验服务合同与居间合同的比较 |
4.4 进出口商品检验服务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比较 |
第5章 制定及完善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服务合同的建议 |
5.1 立法建议 |
5.2 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服务合同标准条款的建议 |
第6章 结论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略论罗马法的起迄时限(论文参考文献)
- [1]顺德地方社会与集体空间研究[D]. 周新年. 华南理工大学, 2018(05)
- [2]论有效管辖视野下我国历史上的南海管控[J]. 张磊. 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3)
- [3]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研究[D]. 李靓. 华东政法大学, 2015(04)
- [4]中世纪大学组织权力研究[D]. 邓磊. 西南大学, 2011(09)
- [5]文化金融学初探[D]. 秦援晋. 辽宁大学, 2010(10)
- [6]纳税人在税收征收程序的权利保护[D]. 张世宗. 中国政法大学, 2008(10)
- [7]行政诉讼当事人研究[D]. 王彦. 中国政法大学, 2004(03)
- [8]国际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研究[D]. 李清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4(04)
- [9]基于TH的大学、产业、政府关系研究[D]. 王成军. 浙江大学, 2003(03)
- [10]进出口商品检验服务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D]. 王学毅. 大连海事大学, 2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