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俱进完善宪法——以“十六大”精神修宪或解释宪法的十一条思路

与时俱进完善宪法——以“十六大”精神修宪或解释宪法的十一条思路

一、与时俱进 完善宪法——循“十六大”精神修宪或释宪的十一点设想(论文文献综述)

张权[1](2021)在《我国现行宪法发展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张峰振[2](2018)在《论宪法保留》文中研究说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属于国家权力结构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宪法保留规定。宪法保留,是指对于某些极其重要的事项,只能由宪法调整,法律及以下位阶规范性文件不得调整的制度。特定事项由宪法保留,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和存在根基,是彰显该事项重要程度和确保其规定获得重视和遵守的需要,是防范代议机关"多数暴政"的需要。基本权利和国家权力结构属于宪法保留事项。2018年《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消弭了监察体制改革的依据瑕疵,为改革提供了宪法和法律依据,对于贯彻"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恪守宪法保留及由此建立的规范保留范围和界限,对于维护我国法制统一和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张春华,张继钢[3](2018)在《依据十九大精神修改宪法的几点建议》文中认为遵循十九大精神,应与时俱进,对现行宪法进行适当的修改。本文提出完善宪法的几点建议: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宪法指导思想,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确认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目标,在国家机构中增设国家监察委员会。

李响[4](2016)在《我国宪法经济制度规定的重新审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宪法的经济制度规定,经常被批评变动过于频繁、内容相当特殊和欠缺规范性。但全球半数以上国家的宪法规定了经济制度,而且,我国宪法的此类规定,或是在比较法意义上远非特例,或是体现着社会主义性质,或是具有重要的历史性贡献,其内部并非充斥政策性条款,过往也不能笼统地说变动过于频繁。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经济制度规定将趋于稳定,并能通过宪法解释而增强与宪政、自由等理念的结合,愈益展现出规范性。因此,应当更加客观地看待我国宪法的经济制度规定,相信其变动、非规范性的问题将会逐渐得到克服,所谓特殊性亦将获得公允评价。

常安[5](2012)在《改革、修宪与宪法理论论争——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之际的一个学术史回溯》文中指出从宪法修改问题在学界的最初提出、学界对频繁修宪现象的反思以及在宪法修改内容方面的一些理论焦点等问题出发,梳理了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学界对于宪法修改的一些争议性论题,旨在以宪法修改的相关理论论争为线索,探究现行宪法30年来的变迁轨迹,并对现行宪法的实施、变迁等问题进行一个客观的评价。

尹晓红[6](2011)在《我国宪法中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之保障》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与国家的紧张冲突与对峙,突出地反映了宪政框架下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进退紧张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宪法之间所具有的这种天然紧密关系决定了研究刑事诉讼法时必然关注宪法,这也是刑事诉讼法被称为应用宪法、宪法性刑事诉讼法和宪法测震器的原因。获得辩护权作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最基本的权利,是有关财产、自由和生命的权利,是其诉讼权利体系的核心,因为它决定着被追诉人行使其它权利的能力。刑事诉讼进化的历史就是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得到彰显和发展的历史,而律师辩护是传统与现代刑事诉讼分野的标志。因此,各国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大都将获得辩护权作为基本权利加以保护。在我国,从实践来看,一方面,刑事诉讼中剥夺律师会见被追诉人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已揭露的冤案中总是对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的置之不理、对辩护律师权利的限制甚至剥夺、对律师合理辩护意见的视而不见;更有许多律师因言获罪,刑法第306条成为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导致律师如履薄冰,不敢竭尽全力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辩护。另一方面,普遍存在对宪法第125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性质的认识不清,导致对获得辩护是否是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仍有争论。因此无法为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提供正确的价值标准,以至于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更多的以一种简单化的方式来描述:要么以宪法为依据主张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规定一致,不需要进行改革;要么以宪法规定有缺陷为由,主张修改宪法,而缺乏深入研究。正是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这种紧密关系和获得辩护权之于被追诉人的重要性,以及我国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保障情况的不容乐观,尤其是对获得辩护权在宪法上的定位不清而导致的对获得辩护权基本权利性质的否定,决定了笔者将追诉人获得辩护权在我国的保障作为毕业论文的选题。本文主要采用了规范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实证与案例分析方法,以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案例和现象为逻辑起点,从分析我国宪法第125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规定的内涵、外延及理论基础出发,结合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在我国的保障情况,剖析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与国家权力配置失衡的原因,并探讨如何合理配置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和国家权力,以及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条款实施的保障措施,从而达到保障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目的。全文共分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获得辩护权”分析了宪法第125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规定的内涵和外延。该规定意味着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即是“获得辩护权”而非“辩护权”。该规定不仅是司法原则也是程序性基本权利,辩护是一种反驳责任而非证明责任,其本质是防御权。获得辩护权实质上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现实化和具体化。被追诉人在整个刑事诉讼中都享有该权利,侦查阶段由于是一种单方追究机制和一种线形构造,往往成为最容易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阶段,因此更应以被追诉人的获得辩护权来对抗强大的侦查权。获得辩护权的核心是获得律师的有效辩护,有效的标准是完整而充分。完整是指从获得辩护的适用范围来看,在整个诉讼阶段被追诉人都有权获得辩护;从获得辩护的行使方式来看,可以采用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两种方式。充分是指从效果来看,应该充分保障获得辩护权的行使,包括迅速告知权利、赋予律师广泛的权利、完整而平等的获得律师的辩护,注重辩护的实质性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宪法的人权原则是获得辩护权的价值论基础,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有无、大小是衡量一国人权保障水平的基本标准。法治原则是其制度性保障,法治国家的正当法律程序为获得辩护权的实现提供制度保证。宪法基本权利中的平等原则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其主体性基础,尊重人格尊严要求将被追诉人作为程序性主体对待,并进行无罪推定;平等原则要求平等对待被追诉人,因此应该为无力聘请律师的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援助;平等原则还要求平等对待控辩双方,为使二者达致平衡,应为弱小的被追诉人配置获得辩护权以对抗强大的控诉方。宪法序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的对立统一规律是其认识论基础,法官在控辩双方的相互交锋与辩论中发现案件真相,居中裁判,并做出公正的判决。第二章“保障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立法及成就”梳理了辩护制度、律师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历史沿革,考察了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中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立法现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立法及实施中所取得的成就。我国形成了以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为核心的比较完备的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保障体系。体现出对被追诉人的平等保护,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与控诉权的配置更趋合理化,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向更能制约国家控诉权的方向发展。第三章“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以有效辩护为评价标准,分析了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保障中存在的问题。问题之一为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配置违反了完整和充分辩护的要求。前者表现为侦查阶段、死刑复核程序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缺位,重实体性辩护轻程序性辩护;后者表现为刑事诉讼法中未确立完全的无罪推定原则而是有限的无罪推定原则,权利告知规定不完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难不利于律师提供有效辩护,法律援助不充分,对质权的缺乏增加律师有效辩护的难度,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法律救济和制裁机制不完善。问题之二为刑法第306条对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保障造成消极影响,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范要求存在抵牾、不利于平等保护控辩双方、不利于保护辩护人和被追诉人的权利。问题之三为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立法存在冲突。刑事诉讼法中侦查制度内部扩大侦查权与缩小侦查权和增加犯罪嫌疑人法律帮助权之间的冲突,侦查制度对审查起诉制度的配合不足而张力有余,侦查制度的单方行政性与改革后按照诉讼的三角结果建构的审判制度的冲突,审判制度内部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冲突;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中律师阅卷范围、会见程序、调查取证程序和律师职业豁免权规定的冲突;其它规范性文件中会见程序的冲突导致实施中各自为政。第四章“按照宪法要求完善保障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立法”首先分析了权力本位的法律观是导致刑事诉讼中的法权配置失衡的主要原因,权力本位的法律观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表现为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与控诉权的严重失衡和国家权力分配和制约机制不合理,前者表现为强大的控诉权与弱小的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鲜明对比,后者表现为强大的侦查权、尴尬的检察权和弱势的审判权的格局。因此,应从改变权力主导型的法权结构出发配置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确立被追诉人完整而充分的获得辩护权。包括确立被追诉人侦查阶段和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获得辩护权,实行程序性辩护;应由有权机关对刑法第306条的合宪性问题做出判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完善律师为有效辩护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合理辩护意见的有效采纳。在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协调方面,可以进行合宪性解释,作出对被追诉人有利的解释,从而优先适用律师法。合理配置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主要表现在从终极意义上理解公检法“互相配合”的规定、用正当法律程序和无罪推定的理念约束国家权力、确立国家权力对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保障职责、优化国家权力的配置。优化国家权力的配置表现为完善以法律监督权为核心的检察权,加强对侦查权的制约;从宪法层面理解检察权对审判权的监督,着眼于一般监督,这与树立审判中立和审判权威不存在矛盾。第五章“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条款实施的保障措施”认为应依循宪法确立的路径保障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一方面用宪法解释重塑“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内涵和外延,而不需要进行宪法修改;另一方面完善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宪法监督制度,法院无权进行宪法监督,也不能适用宪法。合法性审查主要表现为尽快启动司法解释备案制度和完善侵犯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行为的刑事程序内的制裁机制。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不宜建立无效辩护制度。

张炜[7](2010)在《中国宪法经济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从20世纪中期开始,在六十年的时间里,中国颁布了5部宪法,4个宪法修正案。这些宪法和修正案的变化主要是围绕经济制度的变化展开的。在经济制度上,中国先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制度转向社会主计划经济制度,然后又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制度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经济制度在实践中的变革推动着宪法的修改,成为每次修宪的主要内容,而宪法的修改无疑又为实践中的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可以说,宪法的变迁和发展史就是宪法经济制度变迁和发展的历史。本文首先介绍有关宪法经济制度的基础理论,分析了经济制度和宪法经济制度的内涵,随后对经济制度的宪法地位以及宪法经济制度的功能进行了详细阐述;通过比较英美德及东欧国家宪法经济制度规定,总结出它们的共性,为我国提供借鉴经验;接下来详细回顾了我国宪法经济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历史演进的特征,并对其根源进行深入分析;最后阐述合理的宪法经济制度的框架构建并就我国的现状和完善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范文舟[8](2009)在《走向政策与法的关系研究之形而下——论政策与法和谐相处的机制建设》文中认为对政策与法之间关系的研究,已经到了该从形而上的研究,前进到形而下的研究的阶段了。这种形而下的研究是迄今为止我国学术界所未进行的,它具有两个特点或内容,一是关注对实例(个案)的研究;二是致力于政策与法和谐"相处"的机制建设,这种机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避免政策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机制,另一个是进一步强化和"激活"立法机关的立法功能的机制,此二者相结合,才能使政策和法和谐"相处"。

范文舟[9](2009)在《政策与法之间的“结”之新“解”——由一起宪法事例谈起》文中指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突破选举法,在全市率先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一现象引起的问题,间接的、深层次的是政策制定阶段的问题,是如何使政策服从法的问题,彰显了使政策服从法的机制建立的迫切性。这一机制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是避免政策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机制,第二是新的政策和法的关系的研究机制,第三是进一步强化立法机关的立法功能的机制。这些机制的建立,对于中国法律体系的建立、完善和稳定,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刘行[10](2009)在《行政审判依据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诉讼制度的生命和活动空间系于行政审判依据。人民法院以什么样的法律规范为行政审判依据,不仅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和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力度,更是事关国家法制统一和宪政体制的重大问题。本文从行政审判依据的宪政分权原理纬度入手,以现实影响行政审判实践的各种因素为背景,围绕行政审判依据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三个环节,即“行政审判依据的发现”、“行政审判依据的选择”、“行政审判依据的适用”等问题展开研究,旨在通过分析现行行政审判依据制度的实践状况,创建符合宪政安排的行政审判依据框架及其运行规则体系,勉力探求切合中国特色的行政审判依据制度方案。第一,行政审判依据的理论基础。行政审判依据是法治国原理的一面镜子,映射着所有法治国家的一般原理。宪政分权是行政审判依据的逻辑起点。行政审判依据是各种国家权力(主体)交汇之地,集中体现了国家宪政框架内各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司法独立的程度直接决定法院在行政审判依据上的自主程度,科学、合理设计行政审判依据制度离不开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地位的进一步提升。司法权的能动是有限度的,不能突破现行宪政体制“赶英超美”,而要在恪守司法权本位的基础上用足、用好司法权,在自身肩负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平,促进正义。行政审判依据的范围,总体上与我国法律渊源的范围基本相同。第二,行政审判依据的实践背景。行政审判依据是展现法治国实践的一个舞台,在这里,充满着影响其发现、选择和适用的各种因素。在处理政治与法治的关系上,需要维护党的领导地位,增强大局意识。法院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法官制度存在的行政化倾向,不符合司法权的内在规律,也严重制约着行政审判依据制度的运行。在快速转型的社会中,诸如利益群体、新闻舆论、信访群众等各种社会力量全方位对行政审判依据制度施加影响,其中既有正面的,积极的,也有负面的,消极的,需要对各方面的力量进行衡量。同时,自由与秩序作为法律体系的两大价值,应当贯穿于行政审判依据运行的全过程。第三,行政审判依据的发现。寻找依据是法律适用的基础环节。法律渊源确定了法官寻找法律依据的场所,设定了法官寻找活动的范围。我国宪法属于纲领性、原则性的政治性宪法,不属于可以直接司法适用的法律性宪法。法律是行政审判的唯一必然依据,是我国宪政体制的必然要求。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行政审判中的“依据”地位应当改变,确立参照制度。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除经最高权力机关批准外,在行政审判中同样处于参照地位。规章在行政审判中的参照地位应予保留。法律解释的地位依解释主体的不同而有区别,不可一概而论。“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我国“法”的范畴,在行政审判中应居于参考地位。法律原则、判例和习惯尽管未纳入我国法律渊源体系,但对审判依据存在“潜在”作用,可以在遵循一定规则的基础上,发挥它们的指导功能。第四,行政审判依据的选择。审查是选择的前提。我国目前突出立法机关审查、强调行政机关审查、限制司法机关审查的法律规范审查机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行变革:建立立法、行政、司法复合审查,以司法审查为主的模式;对法规及以下法律规范进行司法审查;对法律规范只能进行合法(狭义法律)性审查,而不能进行合宪性审查;以间接审查为主,以直接审查为辅;对审查结果建立相应的确认制度。对法律规范冲突,法院可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法律原则上不溯及既往等规则选择适用,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按立法法确定的程序送请解释或裁决。第五,行政审判依据的适用。解释是适用的基础和核心。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中,法院的空间狭小,地位尴尬,不符合法治的基本要求,应当确立法院的法律解释主体地位,承认法官法律解释权,扩大个案解释范围,同时建立判例制度,规制法律解释的效力。基于行政诉讼的特点,法律解释既要维护法制统一,又要尊重行政机关的解释,既要恪守司法最终原则,又要坚持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原则。坚持法律解释方法多元论,文义解释具有优先性,同时突出目的解释的功能,使得各种法律解释方法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解释和补充。不确定法律概念属于法律问题,法院在坚持全面审查原则的基础上,应承认在特定行政领域中的判断余地。法律规范援引既是对法律适用正当性的说明,也是裁判获得社会认可的重要途径。法律漏洞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存在,法官可以运用原则补充、类推适用、目的限缩或扩张等方法进行弥补,但必须在现有法律体系内进行,且必须说明理由。第六,行政审判依据的错误及救济。行政审判依据运行是一个理论与现实、制度与实践、主观与客观相互影响的过程。受人的有限理性和法律本身运行规律影响,在发现、选择和适用依据环节出现错误在所难免。对行政审判依据的这些错误,可以根据错误的性质和程度,采取更正、补正、撤销、重审等救济机制。依据错误并不意味着必然构成追究责任的“错案”,只有因故意违法或重大过失导致依据错误的情形,才可追究法官责任;注重加强对法官法律适用豁免权的保障。

二、与时俱进 完善宪法——循“十六大”精神修宪或释宪的十一点设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与时俱进 完善宪法——循“十六大”精神修宪或释宪的十一点设想(论文提纲范文)

(2)论宪法保留(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缘起
二、何谓宪法保留:涵义阐释
三、为何宪法保留:原因证成
四、宪法保留什么:事项范围
    (一) 宪法应当保留规定的事项
    (二) 部分事项宪法保留规定的争议
五、宪法如何保留:强度及方式
    (一) 宪法绝对保留及方式
    (二) 宪法相对保留及方式

(3)依据十九大精神修改宪法的几点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修改宪法的时机和方式
    (一) 宪法修改时机已经成熟
    (二) 采取宪法修正案方式
二、修改宪法的部分内容
    (一) 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宪法地位
    (二) 将生态文明载入宪法
    (三) 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
    (四) 增设监察委员会

(4)我国宪法经济制度规定的重新审视(论文提纲范文)

一、重新审视我国宪法经济制度规定的变动
    (一)少数条款的多次增修及其历史性贡献
    (二)宪法变动与改革:过去和未来
二、重新审视我国宪法经济制度规定的特殊性
    (一)全球半数以上宪法存在经济制度规定
    (二)把握经济制度规定的社会主义性质
三、重新审视我国宪法经济制度规定的非规范性
    (一)经济制度规定并非充斥着政策性条款
    (二)宪法解释:使政治性条款规范化
结语

(5)改革、修宪与宪法理论论争——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之际的一个学术史回溯(论文提纲范文)

引论
一、学界对于宪法修改问题的最初分歧:宪法是否可以被修改
    (一) 宪法的“无形修改”之论争
    (二) 经济体制改革是否需要修改宪法
二、频繁修宪的原因反思以及学界对于修宪模式的论争
    (一) 对于宪法频繁修改原因的反思
    (二) 部分修改、全面修改还是宪法解释:对于宪法修改模式的不同观点
三、学界关于修宪内容的讨论焦点:30年来宪法学理论发展的一个侧影
    (一) 违宪审查制度
    (二) 人权保障方面
    (二) 司法权问题
余论

(6)我国宪法中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之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我国被追诉人未获得有效辩护的现象具有普遍性
    二、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保障问题值得重视和研究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四、本文的思路、主要内容与创新
第一章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获得辩护权
    第一节 宪法文本中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一、是获得辩护权而非辩护权
        二、获得辩护权是司法原则也是程序性基本权利
        三、权利主体实质上是每个人
        四、被追诉人在所有的诉讼阶段均享有获得辩护权
        五、获得辩护权的核心是获得律师的有效辩护
        六、小结
    第二节 获得辩护权的理论基础
        一、人权保障原则是获得辩护权的价值论基础
        二、法治原则是获得辩护权的制度性保障
        三、平等保护被追诉人的人格尊严是获得辩护权的主体性基础
        四、对立统一规律是获得辩护权的认识论基础
第二章 保障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立法及成就
    第一节 保障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相关立法
        一、刑事诉讼法对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保障
        二、律师法对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保障
        三、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法对被追诉人法律援助权的保障
    第二节 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保障取得的成就
        一、保障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立法取得的成就
        二、保障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立法实施中的成就
第三章 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配置不符合获得有效辩护的要求
        一、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配置违反了完整辩护的要求
        二、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配置违反了充分辩护的要求
    第二节 刑法第306 条对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保障造成消极影响
        一、该罪名与宪法的规范要求存在抵牾
        二、该罪名不利于平等保护控辩双方
        三、该罪名不利于保护辩护人和被追诉人的权利
    第三节 保障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立法相互冲突
        一、刑事诉讼法内部的冲突
        二、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冲突
        三、其它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
第四章 按照宪法要求完善保障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立法
    第一节 权力本位的法律观导致刑事诉讼中法权配置失衡
        一、国家主义与权力本位的法律观
        二、国家控诉权与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之间严重失衡
        三、国家权力分配和制约机制不合理
    第二节 合理配置被追诉人的获得辩护权
        一、确立完整的获得辩护权
        二、确立充分的获得辩护权
        三、优先适用律师法
    第三节 合理配置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
        一、正确理解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的规定
        二、用正当法律程序和无罪推定理念约束国家权力
        三、确立国家权力对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保障职责
        四、优化国家权力的配置
第五章 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条款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一节 依循宪法确立的路径保障被追诉人的获得辩护权
        一、我国关于宪法监督的具体规定
        二、重塑“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内涵和外延
        三、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宪法监督制度
    第二节 完善规范性文件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机制
        一、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二、对司法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附录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7)中国宪法经济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宪法经济制度的基础理论
    (一)、 经济制度含义的分析
    (二)、 宪法经济制度的定义
    (三)、 经济制度在我国宪法结构中的地位
    (四)、 中国宪法经济制度的功能
二、国外宪法经济制度比较研究
    (一)、 英国宪法经济制度规定
    (二)、 美国宪法经济制度规定
    (三)、 德国宪法经济制度规定
    (四)、 东欧宪法经济制度规定
    (五)、 国外宪法经济制度规定的共性
三、中国宪法经济制度的历史演进
    (一)、 中国宪法经济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
        1、经济体制发生重大转变
        2、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不断变化
        3、非公有制经济地位逐步提高
        4、私有财产权宪法地位曲折攀升
        5、国家对经济干预方式有所转变
    (二)、 中国宪法经济经济制度的历史演进特征
        1、经济制度的变化紧随经济政策的转变
        2、基本维持了宪法条文形式结构的稳定
        3、始终如一的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立场
    (三)、 中国宪法经济制度的历史演进根源
        1、我国宪法经济制度有与生俱来的结构缺陷
        2、社会生产力发展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激化
        3、资本流动性难以充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4、国内主要矛盾和国际格局变化的推动作用
四、中国宪法经济制度的合理架构
    (一)、 宪法经济制度的框架构建
        1、以权力-权利为贯穿宪法的主题
        2、建立系统化的宪法经济体制
        3、完备的私人财产权保障机制
        4、完善的土地制度和财政税收机制
    (二)、我国宪法经济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1、经济体制的现状与完善
        2、财产权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3、土地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4、分配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后记

(8)走向政策与法的关系研究之形而下——论政策与法和谐相处的机制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一) 避免党的政策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机制
    (二) 进一步强化立法机关的立法功能的机制

(9)政策与法之间的“结”之新“解”——由一起宪法事例谈起(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二、一起宪法事例的评析
三、暴露的问题及其解决机制分析
    (一) “激活”和强化立法机关立法功能的机制
    (二) 避免政策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机制
    (三) 新的政策研究机制的建立

(10)行政审判依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二、研究对象的界定
    三、本文研究方法
第一章 行政审判依据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宪政分权原理
        一、宪政分权的历史追溯
        二、宪政分权在中西方的发展模式
        三、影响行政审判依据运作的权力关系
    第二节 司法独立性和能动性原理
        一、司法独立:在路上
        二、能动司法:值得期待
    第三节 法律渊源理论
        一、法律渊源概述
        二、法律渊源与行政审判依据
第二章 行政审判依据的实践背景
    第一节 影响行政审判依据的政治因素
        一、行政审判天然具有政治性
        二、影响行政审判依据的政治因素
    第二节 影响行政审判依据的体制因素
        一、上下级法院关系对行政审判依据的影响
        二、法官制度对行政审判依据的影响因素
    第三节 影响行政审判依据的社会因素
        一、社会因素对行政审判依据的宏观影响
        二、当前影响行政审判依据的主要社会因素
    第四节 影响行政审判依据的价值因素
        一、价值与法的价值
        二、影响行政审判依据的基本价值构成
第三章 行政审判依据的发现
    第一节 审判依据的寻找
        一、何为寻找依据
        二、为何要寻找依据
        三、到哪里寻找依据
    第二节 审判依据的识别
        一、为何识别依据
        二、如何识别依据
        三、哪些依据需要识别
    第三节 审判依据的定位
        一、宪法的审判依据地位
        二、法律的审判依据地位
        三、行政法规的审判依据地位
        四、地方性法规的审判依据地位
        五、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审判依据地位
        六、规章的审判依据地位
        七、法律解释的审判依据地位
        八、国际条约的审判依据地位
        九、“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判地位问题
    第四节 审判依据中的几个灰色地带
        一、法律原则的审判依据地位问题
        二、行政判例的审判依据地位问题
        三、习惯的行政审判依据地位问题
第四章 行政审判依据的选择
    第一节 审判依据的审查
        一、行政审判依据审查的必然性
        二、域外法律规范司法审查的制度与经验
        三、我国法律规范审查现状与问题——以司法为视角
        四、本文立场
    第二节 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选择
        一、法律规范冲突概述
        二、法律规范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原因
        三、选择的规则
第五章 行政审判依据的适用
    第一节 审判依据的解释
        一、法律解释及其必然性
        二、法律解释权配置
        三、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
        四、法律解释方法及其优先性
        五、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司法审查
    第二节 审判依据的援引
        一、审判依据为何需要援引
        二、援引哪些法律规范
        三、如何援引行政审判法律规范
    第三节 法律漏洞下的法律适用
        一、法律漏洞的法理分析
        二、法官在法律漏洞化解中的地位
        三、法律漏洞的填补
第六章 行政审判依据的错误及其救济
    第一节 行政审判依据错误及类型
        一、行政审判依据错误的内涵及原因
        二、行政审判依据错误的类型
    第二节 行政审判依据错误的救济
        一、行政审判依据错误的法律后果
        二、行政审判依据错误的救济
    第三节 依据错误与法官责任
        一、域内外法官惩戒机制概览
        二、行政审判依据错误中的法官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案例、随笔
后记

四、与时俱进 完善宪法——循“十六大”精神修宪或释宪的十一点设想(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现行宪法发展机制研究[D]. 张权. 武汉大学, 2021
  • [2]论宪法保留[J]. 张峰振. 政法论坛, 2018(04)
  • [3]依据十九大精神修改宪法的几点建议[J]. 张春华,张继钢. 西部学刊, 2018(01)
  • [4]我国宪法经济制度规定的重新审视[J]. 李响. 法学家, 2016(02)
  • [5]改革、修宪与宪法理论论争——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之际的一个学术史回溯[J]. 常安.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2(06)
  • [6]我国宪法中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之保障[D]. 尹晓红. 华东政法大学, 2011(11)
  • [7]中国宪法经济制度研究[D]. 张炜. 四川师范大学, 2010(05)
  • [8]走向政策与法的关系研究之形而下——论政策与法和谐相处的机制建设[J]. 范文舟.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6)
  • [9]政策与法之间的“结”之新“解”——由一起宪法事例谈起[J]. 范文舟.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9(04)
  • [10]行政审判依据研究[D]. 刘行. 中国政法大学, 2009(03)

标签:;  ;  ;  ;  ;  

与时俱进完善宪法——以“十六大”精神修宪或解释宪法的十一条思路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