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表述欠科学(论文文献综述)
芦莉[1](2020)在《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分析》文中指出耕地保护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增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的资源保障基础。我国耕地保护制度以往主要是以约束性、建设性、惩罚性保护方式为主,耕地资源在质量、数量、生态环境等方面问题仍较为严峻。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秉承改革创新的原则,在以往保护方式的基础上增添了“激励性”保护内容,创新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以此激发和调动耕地保护各方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经济手段对于耕地保护的重要作用。耕地保护基金制度是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下位概念,系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在经济方面的一项创举。相对科学完备的耕地保护基金条款是耕地保护基金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保障。耕地保护基金在我国个别地区先行试验,以地方规范性文件予以发布,尚未出台高位阶、系统性立法,因此,在相关立法规范层面尚存在诸多问题。表现为耕地保护基金条款规范所涉主体存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户等利益博弈失衡,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建制存在瑕疵,缺乏部际协调机制,受偿主体范围较小,无法充分调动其耕地保护的积极性等问题;所涉客体存在资金来源渠道较为单一,政府财政压力较大,资金缺乏稳定性,耕地补偿标准设置不统一且欠缺科学等问题;所涉归责机制存在条款设置混乱,具体为承担违规责任主体范围较小,责任形式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并且公众参与空间不足,缺乏社会监督机制等问题。文章通过体系思维范式与法教义学范式厘清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内涵,明晰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相关法律关系,并通过规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耕地保护基金相关条款予以梳理、整合、归纳和分析,基于其条款设置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进路。具体应平衡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户等各方主体利益,建立相关职能部门部际协同机制,提高其工作效率,拓宽耕地保护基金受偿主体范围,创新多元化补偿方式,调动相关主体耕地保护的积极性;拓宽耕地保护基金融资渠道,减少其对政府财政的依赖,科学设置耕地保护基金耕地补偿的标准;扩大违规责任主体的范围,加大责任形式的处罚力度,拓宽公众参与空间,建全社会监督机制以期为耕地保护基金制度提供合理的规范设定。
邬智雯[2](2020)在《《立法法》修改后原较大的市的立法范围变化研究 ——以宁波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立法法》修改后,对于本就享有立法权的原49个较大的市而言,抑制了近七成的立法需求,三大事项的限定,尽管使得全国所有设区的市享有了立法权,但是也变相地束缚了之前就取得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立法需求。本文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梳理以及实证调研的方式,对《立法法》修改后原较大的市的立法范围进行研究,以期对原较大的市出现的立法范围问题现状进行一个总结和应对,并分析提出符合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问题的建议。本文主要包括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概述,主要包括设区的市立法权的理论基础、法律基础以及历史脉络。第二部分全面剖析设区的市立法范围问题,从《立法法》修改后设区的市立法范围的规范解读、原较大的市在《立法法》修改之前的立法范围及其实践、《立法法》修改后原较大的市面临的立法范围新问题这三个部分展开。第三部分以宁波市为研究样本,深入探讨宁波作为“原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范围工作取得的成就与存在的不足以及转变为“设区的市”之后开展地方立法在立法范围问题上的具体做法和评价。第四部分,以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为基础,结合实践考评,有针对性地提出《立法法》修改后设区的市立法范围工作的改进对策,主要包括设区的市立法范围的科学界定、原较大的市立法范围特殊问题的解决、统一建构设区的市立法范围制度的发展路径三大方面。
李静[3](2019)在《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的实证研究》文中指出“另有规定”作为一种除外条款的立法技术,具有法律补充的作用和法律链接的功能。既可以克服成文法的不周延性以实现法律的开放性,又可以实现法律体系的完备性。因而“另有规定”成为我国立法的标志性语言和习惯性表述方式。然而地方性法规中高度盖然性的“另有规定”并未明确具体的指向,这是需要借助其他法律条文予以明晰的条款。因此本文通过深入分析地方性法规中的“另有规定”,进一步分析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为完善地方性法规提出建议。第一部分对地方性法规中的“另有规定”进行类型化分析。把地方性法规中的“另有规定”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和“国家另有规定”四种类型进行归纳分析。第二部分归纳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形式上缺乏规范性,内容上缺乏可操作性和适用规则缺乏明确性。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地方立法技术规范不完善,地方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形式化,缺乏地方立法理论的指导和地方立法主体自身建设不足。第三部分提出完善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的构想。重构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的效力判断标准,确立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的适用规则,加强地方立法技术规范和完善地方备案审查制度。
王璟谛[4](2019)在《国家治理视角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合理的财税体制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市场统一有序、社会公平公正、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基于民族自治地方特殊性安排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推进民族自治地方治理必然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建立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现代财政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然要求,也是民族自治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题中之义。长期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并提出了加大力度支持革命地区、民族自治地方、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加快发展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给民族自治地方尤其是边疆民族自治地方带来了新发展机遇。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坚实的财力保障和规范的制度保障,由于历史原因和原来国家战略大局安排,民族自治地区财政经济发展还明显地落后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自主财力还较为薄弱,目前中央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政策还欠稳定欠规范,转移支付力度与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需要深入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此背景下,加强在国家治理视角下开展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研究,建立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全面发展的现代财政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文献回顾和收集八个民族省区的财政经济资料的基础上,针对民族自治地方存在的财政问题开展一定范围的实地调研,从国家治理视角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历史文化和财政运行的特殊性进行再认识,按照“理论分析—统计描述—实证分析(案例分析)—改革设计”的逻辑思路展开研究,全面分析了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支体系、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政策、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制度和债务管理制度等财政体制问题,以及国家的财政法律制度建设和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法规建设问题,并分别提出了政策建议。本论文主要的创新点和突破点为:一是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现代财政制度框架(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预算管理制度、税收制度改革和地方税体体系)的基础上进行论证和修订,并提出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现代财政制度框架(财政收支体系、财政体制、财政管理制度和财政法律)。二是用历史唯物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科学分析,得出受国家发展战略影响,民族自治地方存在基本公共服务历史欠账,自身定位不准发展滞后等多重因素制约,在一定时期内,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出优先于地方组织收入工作。三是论文提出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必须体现历史补偿原则,中央和发达地区支持是民族自治地方成功从“输血”转向“造血”的重要保障。四是通过研究中央部委不当政策干预造成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出结构不优、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的案例,得出结论是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重赋金、轻赋权的指导思想应该要调整,并进一步指出财政法制建设任重道远。五是提出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先试先行天然试验区,根据建设现代财政制度需要,先行全面深化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机构改革,率先试行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分离的机构改革,尤其是突破人大机关职能职责的改革,率先推进财政大数据。
邢斌文[5](2017)在《论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控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受到宪法的拘束,确保狭义上的法律的合宪性对于促进宪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法律存在着与宪法相抵触的可能,在《立法法》、《监督法》没有将法律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情况下,如何从技术操作层面确保法律的合宪性是理论研究与宪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全面观察和检视我国现有的宪法监督制度,从现行制度中寻找控制法律合宪性的渠道,确保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在宪法范围内行使立法权,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在我国现有立法制度中存在若干事后合宪性控制,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动修改法律或进行法律清理、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法律案要求解决法律中存在的违宪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律通过后另行确认法律符合宪法等,但都过度依赖国家机关自觉,并不能充分发现和消除法律中存在的违宪情形及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将合宪性控制的重点从“纠正法律违宪”转换为“预防法律违宪”,能够更加客观、全面地分析和评估我国的既有的法律合宪性控制机制。审议法律草案具备审查的属性,立法程序逐步走向规范化、立法过程的专业化和民主化使得通过充分审议提高法律质量—包括法律的合宪性成为了可能。而与现有事后合宪性控制手段相比,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控制具有成本低、阻力小、立法机关主动、结果相对公开等优势,在目前的情况下应当成为我国控制法律合宪性的主要方式。不过,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控制是立法过程的一个阶段,不是专门的宪法监督程序,不能代替专门的宪法监督。法律的合宪性可以分为形式合宪性与实质合宪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可以分别运用不同方法确保法律草案形式合宪与实质合宪。第一,经过审议可以避免法律草案与宪法文本相抵触或因与宪法文本表述不同而不适当。宪法文本可以作为审议标准,直接影响和决定法律草案内容的形成。在审议过程中,法律委员会既可以根据相关意见、或自主决定,通过将宪法增列为立法依据强调法律草案的合宪性,消弭立法过程中的争议,也可以运用逻辑分析和文本对比的方法,根据宪法文本维持和调整法律草案的内容,确保法律草案在形式上符合宪法文本的规定。但实践中这一援用宪法的行为并不涉及正式的宪法解释,所援用的宪法条款也具有较强的选择性,多集中在宪法总纲和国家机构部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相关内容则较少涉及.第二,在确保法律草案形式合宪性的基础上,通过审议也可以确保和提高法律草案的实质合宪性。即便没有宪法文本作为直接依据,相关审议主体也可以对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全面提高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水平。一方面,通过在送审稿的基础上充实基本权利的内容、拓宽基本权利的救济途径,充实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基础;另一方面,运用比例原则审查和调整法律草案中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删除过度限制基本权利的措施,或者限缩相关措施的适用范围、对象与程度,增加程序性限制,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避免草案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相抵触。通过审议法律草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法律违宪,但这一机制也存在着局限:首先,这一机制存在着功能界限,在某些场域下无法发挥作用。其次,在实践过程中,由于立法机关的疏忽、妥协和回避,草案中许多合宪性瑕疵没有被发现,或发现后没有被纠正。在现有立法决策制度下,设立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进行事前宪法审查、建立法律制定过程中的预防性解释机制对于现有机制的完善作用并不会太明显。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无法解决的难题,通过专门的事前宪法审查也很难解决。因此,在完善事后宪法监督制度的同时,还应当立足现有机制,加强和改善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新修改的《立法法》,通过进一步加强审议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来预防法律违宪。法律草案中的合宪性控制作为中国本土的宪法实践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技术方案,未来的宪法监督制度也应该在这一实践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而不是轻易抛弃甚至无视这一重要的本土资源。
胡建华[6](2014)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 ——基于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的分析视角》文中研究表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其中心内容是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及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要求必须重视各层次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确保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四个民主”的依法实现,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及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依法实现和享有。于此背景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不仅是我国广大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制度形式,也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所面临的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更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实践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从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现实出发,运用规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多学科交叉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整体上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放置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围绕其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性的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其路径主要有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政府推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居于领导者和主要的推动者地位,法治主要凭借政府所控制的本土政治资源根据政府的目标进行指导设计和建构。社会演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指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在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孕育和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是社会法治自然生发形成的结果。①两种路径各有特点,政府推进型认为法治国家秩序建设是一种理性的秩序建构,由于中国法治传统的缺乏,主张通过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制力推动法治国家秩序的建构,排斥社会传统资源的积极作用。而社会演进型则认为法治国家秩序的构建不是理性建构的秩序而是一种自然生发发展的秩序,其实现的基础须从社会传统中去为法治的制度性变迁和理性建构寻求基础,而不是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力推动。对此本文认为,上述两种法治国家建设路径各有优劣,应辩证的分析与看待,政府推进型路径强调法治建设是国家必须凭借国家权力进行建设的职责,不重视民间传统社会的作用和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传统文化基础,选择这样的路径,难免导致国家法治建设与民间社会自治的冲突和摩擦,增加法治建设的难度和效度。社会演进型则单纯地强调国家法治建设的自发性和自然性,轻视国家和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仅依据这条路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必将艰难而漫长。对此,怎么办?本文认为结合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应高度重视法治国家建设路径选择的多元化,不宜走单一化的路径。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应充分考虑到中国的民问传统社会发育和中国国家权力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优势的发挥,走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互相结合、共同协调发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路径。通过国家法治建设的路径多元化,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民众两方面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在合力形成中共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由此,在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路径中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与深刻的现实意义。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从法理分析的视角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价值理念、生发基础及其法治运行的困境等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这不仅是回应目前学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持续关注和不断深入研究的一种努力尝试,也是本文得以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前提条件。论文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探析,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辨析。在全面解构概念的基础上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度的剖析,论文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基层民主自治性、基层制度性、基层治理模式性及农民活动方式性等方面,这是对农村民主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研究的制度价值基础。同时,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有其经济、政治、文化及伦理等方面的生发基础。由于国家现有乡村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语义的模糊性导致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轨道上的运行与发展面临外部、内部困境的制约与束缚。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运行困境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通过其与来自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法治国家建设路径的理性安排制度的矛盾与冲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主要体现为;社会对国家的抵制与融合;自治权对行政权的消解与平衡;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通过对自下而上社会演进型路路径中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理分析,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路径中加强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也是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域下基于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基础上实现其对法治国家建设推动功能与作用发挥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国家政府的主导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是个系统工程,须从宏观进路与微观的具体路径两个方面进行建构。从宏观进路层面看,我们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首先必须建构起由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及环境等动力机制要素所构成的一个全面系统的动力机制系统,其次需要明确由以人为本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均衡原则、民主参与原则及服务社会原则等因素共同组成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着力完善与农村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创设有机衔接、融合与高效运行的动态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机制。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微观方略中,我们认为应遵循对制度实施法治保障的一般规律,重点应从立法、执法及司法保障等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难点与难题,从而构建起比较全面、系统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完整框架。本文立足于学界有关农村民主管理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尝试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法理分析与政府主导型路径中的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比较系统性、全面性的分析研究,这不仅是政治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而且还是法学、历史学及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研究关注的着力点是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实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和谐互动关系的构建,笔者力图通过该研究能够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一定的智识基础。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与创新性,本论文进一步完善与深化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拓展了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保障的范围研究领域,在重点突出、综合系统、全面协调的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道路进程中,为我国各地推进农村民主管理改革提供了普适性的可资借鉴参考的法治对策的基本思路。诚然,囿于作者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限制,论文中的有些论点与分析论述尚存在不足,个别地方也没有充分展开,这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入探讨。
谭贵华[7](2012)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法律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农村改革以来所确立并至今仍在坚持实行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尽管历经30余年的改革发展,该体制得到了极大的巩固和完善,并被实践证明仍是符合农业生产特点以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但亦须正视的是,其所处的内外部制度环境及所服务的核心目标均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此背景下,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在运行中也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对此,学界虽然予以了不同程度的关注,并且在一些问题的研究上达到了极为深入的程度,但这方面的探讨也还存在一些缺陷,除了以“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为主题展开的直接特别是系统性研究较少外,其中尤为明显的不足是,这些研究更多是从经济学、历史学和社会学等视角展开,而从法学角度进行的研究相对欠缺,尤其是从法学视角展开的系统性研究可谓尚付阙如。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靠党和国家的政策来推动的;在此过程中,法律制度供给严重不足,这使得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缺乏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尽管在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国家适时制定了一系列直接和间接涉及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法律法规,为其稳定和完善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法制保障,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供给仍不同程度地存有不足。对此,虽不应抹杀政策所具有的功用,但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今天,更需要重视法治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深化改革和完善提供保障,一方面将行之有效的政策适时地上升为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根据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创制推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而在此基础上实现法律与政策的良性互动。本文即是针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既有研究的不足并基于以上认知,站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立场,通过综合运用历史、规范、实证、比较等分析方法,在对我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形成与确立,以及其确立后的制度变迁历程加以全面、系统爬梳的基础上,立足新时期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所处的内外部制度环境,对其当前所存在的突出法律问题予以重点剖析,进而提出尽可能具体的完善对策。全文除绪论和结论,主体部分由以下5章构成。第一章——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形成与确立,乃是要通过对相关历史文献资料,尤其是中央出台的政策立法文件的梳理,力图清晰地揭示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是如何逐步形成的,以及该体制最初被正式确立时体现的是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就总体而言,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乃是对我国20世纪50年代实施农业集体化以来所形成的高度统一经营体制尤其是人民公社体制的扬弃,并且在其最初确立时体现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集体统一经营”的制度架构。具体而言,一方面,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摈弃了以往具有高度集中管理特点乃至是以各种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一经营主体的经营形式;另一方面,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又传承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土地改革基础上通过农业集体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所形成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些重要构成要素,如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可以说,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在一种宽泛意义上的“双层经营”格局中不断调适的,只是由于政治、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集体统一经营长期占据着绝对地位,直至问题积累日深并随着宏观环境的变化才得以在正式层面确立起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二章——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确立后的制度变迁及现存法律问题,旨在通过对国家所出台的相关政策立法文件的梳理和解读,系统揭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正式确立后历经30余年的改革发展出现了什么样的变化,形成了哪些较为重要的制度安排,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法制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揭示。就总体来看,一方面,决策层基于实际情势的变化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不断予以修正,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取代“家庭联产承包为主”,并形成了至今延用的正式表达,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另一方面,决策层亦充分肯定并切实支持统一经营方式的机制创新,如今在实践中总体上形成了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组织依托的三种较为典型的统一经营机制。与此同时,随着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提出,国家逐步重视依靠法律治理农业和农村,并出台了一系列直接和间接涉及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立法,为其稳定和完善提供极为重要的法治保障。不过,尽管这方面的改革及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官方既有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内涵的界定与实际情况不甚契合,尤其是统一经营的内涵有待拓展和予以更加正式和科学的界定;旨在落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进而健全家庭承包经营机制的法律制度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旨在培育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组织发展进而健全统一经营机制的法律制度供给亦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第三章——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总体分析,旨在通过结合前两章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历史回顾、现状审视,就我国当前乃至今后改革与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在一个较为宏观的层面上展开分析,以期更为清晰地勾勒出在探索健全该项体制以及完善相应法律制度安排时可为之努力的方向以及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与此同时,亦为本文后两章的基本逻辑架构及相应阐述的展开作出铺垫。本章的基本结论是:其一,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总体上应当界定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并与以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或是多样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载体的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意味着:一方面,需要在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通过完善相关立法让农民享有长期稳定、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健全农村统一经营机制及其法律制度不应狭隘地理解为仅重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完善其相关法制;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多元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而以此为依托提高农民组织化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程度,亦是落实农村统一经营机制的重要途径。其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深化改革总体上需要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在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协调农民权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在坚持市场化导向改革的基础上协调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关系;在重视法治的保障作用的基础上协调法治保障与政策导向的关系。第四章——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乃是从具体法律制度完善的角度对前文梳理得出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现存法律问题予以回应。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核心无疑是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而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关键又在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此认知,本章着重分析提出可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农村承包地调整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律制度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应在予以适当规制的基础上,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放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限制;通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的基本立法、统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机构、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登记的法律效力、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程序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法律制度等,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法律制度。第五章——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亦是从具体法律制度完善的视角对前文所揭示的农村统一经营现存法律问题予以回应。经济组织制度建设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建设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其他各项基本经营制度发挥功能的极为必要的组织载体和制度保障。有鉴于此,并结合农村统一经营机制的创新发展方向,前文选择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济组织制度建设的视角梳理了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所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章着重分析提出了以下对策:其一,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具体而言,适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和基本法律,重新认识和清晰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以及尽快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法人)地位。其二,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一是拓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态法定化立法,重点在于明确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以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代表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形态,并在此基础上健全相应的法律运行机制;二是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如增加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规定,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法律机制以更好地保障社员和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以及建立健全扶持政策的法制化实施机制。其三,完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业经营的相关法律制度。关键在于通过完善立法以合理引导和规范龙头企业参与农业经营的形式和范围,以及建立健全龙头企业扶持政策的法制化实施机制。
熊德米[8](2011)在《基于语言对比的英汉现行法律语言互译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外法制史和法律语言史证明,每个法系及其语言表述系统的长足发展,须臾离不开通过翻译吸收其他法系的有益成分。近代以降的中华法系就是乘着这股川流不息的“译流”,逐渐实现了从固步自封的“祖宗之法”到海纳百川改革开放之法的伟大涅盘。正是在这股“译流”恒久不变的影响下,当今日渐葳蕤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仍然是一个“充满外来语的世界”。斗转星移,“充满外来语世界的中国法律”这个曾经近乎贬义的称谓,而今却被赋予了崭新的涵义,即“外来语”被用来继续引进国外先进法律观念的同时,也被用来向“外来语世界”翻译输出中国的法律,使一度依托“外来语”发展壮大起来的中国法律,蝶化成倍受“外来语”本土世界青睐的重要法律渊源,而其母国则得以最终实现了从法律输入国到法律输出国的巨大转变。因此,与之相应的法律语言翻译研究,也由以往的“外译汉”单向关注,转为对“汉外互译”的双向关注。“基于语言对比的英汉现行法律语言互译研究”亦由此应运而生。本论文以英汉现行法律语言互译出版物为语料,从词、句、篇三个层次进行对比研究,实事求是地分析英汉法律语言翻译的优劣,指出客观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旨在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揭示英汉现行法律语言翻译的潜在规律,激发更多法律翻译爱好者参与法律语言的翻译及其研究,共同推动英汉法律语言翻译理论与实践研究。全文共分导论、主体和结论三大部分。“导论”是本研究的概览,旨在廓清法律语言及其相关概念,梳理国内外法律语言及其翻译研究源流,揭示论文撰写的旨趣意义和创新点等,同时就有关争议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主体部分共五章。第一章是英汉立法文本词、句、篇层次上的对比。英汉立法文本基本词语的共性是准确性、模糊性与专业性并立,但英汉法律词语存在法律文化和法律历史的差异;英汉法律专业术语属于法律词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共同特点主要表现在意义单一、形式固定、语域专一、与时俱进和模糊性五个方面。英汉立法语句模式的共同特点是,两者都使用授权性、禁止性、义务性三种句法类型和预设处理型、祈使命令型、解释陈述型三种句法形态。英汉法律语篇对比包括两方面,其一是指立法语篇的标题、章、节、款、项、目等内容要素,其二是指从现代语篇学的角度分析英汉法律语篇的语言结构差异,如语法衔接和词汇衔接等。第二章是关于英汉法律翻译的基本原则和针对法律翻译者提出的基本要求。法律翻译既要遵守翻译的普遍原则,也要遵循一套适合法律翻译特点的特殊原则。因此,为适应“特殊目的语言翻译”(TLSP)的法律语言翻译,我们提出了法律翻译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三个要求以及准确性、等效性、严谨性特殊原则。然后,对法律翻译者提出了四个方面要求。第三章探讨英汉法律词语的翻译处理,其中包括法律专业术语的翻译。有效识别普通词语的法律意义,并在译文中做出恰当的表达,是法律翻译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法律专业术语翻译是法律词语翻译的重点,了解东西法律术语文化差异是做好法律翻译的重要条件。为此,我们就普通法律词语和法律专业术语的翻译提出了不同的翻译原则。第四章讨论英汉法律语言句子结构异同及其翻译。首先对英汉程式化法律单句(简单句)和复句(复合句)结构进行比较分析。法律单句(简单句)主要表现为陈述句和祈使句两种句类。法律复句(复合句)主要表为预设-处理关系句或条件-结果句,如法律英语用where或if明确表示,形式完整,极易判断;法律汉语的预设句大多数情况下为隐性预设句或用“……的”或“……者”表示,变数较大,难于判断。根据英汉法律语句的特点,我们提出了英汉现行法律语句翻译的单句(简单句)互译、复句(复合句)互译以及综合性翻译原则。第五章专谈英汉法律语篇的比较与转换,重点关注复杂法律语篇中的词汇衔接和语法衔接及其翻译。词汇衔接关注英汉法律语言中相同词语重复、同义词重复和上下义关系及其英汉互译。语法衔接重点分析英汉法律语言中人称照应的显性表现形式和隐性表现形式及其翻译转换。最后为结束语。法律翻译在每一个历史变革时期都发挥过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却一直没有引起翻译界和相关学术领域的重视,研究者至今寥若晨星,研究成果捉襟见肘,富有建树的成就更是自不待言。为此,本研究结束部分指出了目前法律语言翻译研究存在的问题,呼吁学界加强对法律语言翻译的关注,并就法律翻译的理论建构以及进一步提高对法律翻译价值的认识等问题表达了作者的看法。
张雪樵[9](2010)在《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研究 ——利益衡平的视角》文中提出本文的出发点是关注经济行政领域的检察监督。因为社会转型期官民之间的矛盾激化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而社会矛盾的根源并不是经济的飞速发展,恰是利益的分配失衡所导致的急剧的贫富分化。因此仅仅纠结于权力作恶而加强对政府的权力制衡也许还只是治标不治本的疗法。虽然宪政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公权力的法律监督权,但如果偏离了利益调整这一法律的根本价值,那么任何执法、监督都是自我欣赏的游戏而已。基此,本文试图在检察实践的基础上,以利益衡平为视角,对经济行政权的法律监督制度作一个理论性的探索。文章第一章从应然出发对经济行政权制度作一个粗略的描绘,包括经济行政权的设置动因、逻辑结构、职权主体、职权行为以及法定职责等。实际上是间接地来回答检察机关为什么要监督、怎么来监督经济行政权的问题。第二章介绍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一般理论。首先对行政权监督作—历史制度的考察,一是分析我国古代台谏制度的变迁;二是比较分析西方近代以来的行政权检察监督制度的差异,借鉴其以检察权作为权力制衡的媒介和平衡点的观念。三是考察前社会主义国家所代表的行政权检察监督制度。因为国家性质、意识形态和组织制度与前苏联国家的一脉相承,其检察监督制度的参考价值更为重要。第二节安排了法律监督的概述。继而提出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这一新概念,并运用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来解析法律监督与利益衡平的内在机理;阐述其利益衡平功能。第三章循序而进,论证了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利益衡平原则,原创性地提出了朴素正义等法哲学概念,丰富理论以支撑相应的制度构建。从第四章开始对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具体制度加以研究。行政抗诉是目前唯一有明确法律依据并且运作相对成熟的诉讼监督制度。文章结合目前实践,创造性地提出了检察调处的制度设想。第五章从国家、公共利益救济出发,论证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新机制——民事督促起诉。虽然检察机关针对国资流失等公共利益的受损而提起民事诉讼,但这种监督方式既是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公力救济,也是对经济行政部门不作为或懈怠于行使职责的公权力监督。第六章从我国的宪政制度与检察权的定位入手,与西方国家行政公诉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我国经济行政公诉的司法监督属性。基于目前这项制度仅仅是理论界的探索,文章没有过多展开具体的程序设计。第七章所论证的经济行政执行权的法律监督正是目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热点。在明晰了执行权性质的基础上,就程序异议救济制度作了具体建构。第八章就行政执法信息库与行政执法统一投诉举报平台的实践机制,实证分析了这种非诉讼监督手段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文章在最后一章专门阐述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立法完善问题。因为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是法律监督的种概念,文章便以制定统一的法律监督法的视角来探索其中的司法规律,解析法律监督立法的现实背景和实践中亟需解决的立法问题,进而提出法律监督统一立法的基本原则、体例模式,并专门对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对象与范围,权限与保障以及运行机制、程序等具体内容作了相应的设计。
黄建雄[10](2010)在《“潜沟通”:当代中国“驻京办”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驻京办”是京外各级政府、部门以及企业派驻北京的办事机构。本文旨在对我国地方政府“驻京办”产生的根源及其功能和行为逻辑进行分析和解释。强调“驻京办”作为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沟通渠道,其存在具有必然性和普遍性,在我国也有长久的历史。不过,不同时期的“驻京办”的结构、功能及其行为方式不尽相同。当代中国地方政府“驻京办”实际上是我国法定政府体系之外的半制度化的沟通渠道,其行为也是一种半公开化的沟通方式,可称之为一种“潜沟通”。这与中央权力和资源过分集中及不规范和不透明的分配体制有关。只有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政府体制及资源分配机制,理顺中央与地方权责利关系,使驻京办的“潜沟通”显性化,才有可能真正解决“驻京办”问题。本文共分八章进行讨论。第一章,导论。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回顾和梳理了国内外有关“驻京办”的研究情况,提出了本研究所要面对和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厘清了分析思路和论文的框架,交待了本论文的研究方法、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二章,传统社会“驻京办”。以历史回顾的方式,对传统中国社会的“驻京办”的雏形“留邸”、“进奏院”、“会馆”等进行了介绍,指出传统社会“驻京办”的功能就是“耳目、进奏和乡谊”。在信息的沟通方面,体现的是“君臣”、“臣民”之间的私人之间的沟通。第三章,当代中国“驻京办”的发展。主要介绍了解放初期“驻京办”的建设、60年代“驻京办”的两次撤销、改革开放后“驻京办”的发展。尤其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驻京办”的快速增长,重点对2000年以来“驻京办”的功能的拓展进行了介绍。第四章,当代中国“驻京办”的建置与管理。对当前中国“驻京办”的性质、类型、设施、机构设置等进行客观介绍和归纳。在“驻京办”的组织和管理方面,着重介绍了“驻京办”内部管理以及“驻京办”的规范与管理体制。第五章,“驻京办”的功能与作用。主要从“驻京办”的竞取资源、信息传输、接待服务、经济协作、信访维稳等五个方面进行介绍。第六章,“驻京办”的工作方法与流程。从“驻京办”的工作对象入手,分别介绍了“驻京办”与中央国家机关、北京市、派出地政府之间的沟通。“驻京办”的功能决定了它的工作对象是有明确的指向性的,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工作方法,但其本质是一致的。同时,还介绍了“驻京办”在工作方式上的乡情和人际规则、服务与情报规则、产业与招商规则等。第七章,“潜沟通”:“驻京办”的产生及其行为的逻辑。文章指出,其一,“驻京办”是一种普遍存在的政治现象。在中国自古以来,存在了一千八百多年,日本、德国、俄罗斯等西方国家,也有类似“驻京办”机构,其本质就是加强中央与地方的一种沟通方式。其二,我国“驻京办”是一种半制度化的沟通渠道,是制度化的沟通渠道的补充,是一种法定政府体系之外的产物。其三,“驻京办”是一种半公开化的沟通方式,是一种半暗半明、非黑非白的“灰色沟通”,本文视之为是一种“潜沟通”。第八章,“驻京办”的改革:“潜沟通”的显性化。“驻京办”发展到现在,社会对其有许多议论和不同看法,既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和矛盾性,更有来自于体制内的约束。社会上有关“驻京办”的去留问题,应放在整个政治体制的宏观视野下进行思考和理性的分析,而不应就“驻京办”论“驻京办”。2010年1月19日国务院的意见,可以看作是中央与地方利益博弈的结果,是中央与地方从各自需要出发,相互妥协的产物,是治标而非治本之策。要从根本上解决“驻京办”问题,就要使“驻京办”“沟通”公开化、透明化,也即“潜沟通”的显性化,让潜规则暴露在阳光下,接受社会监督,畅通民主渠道,建设民主、法治政府。
二、《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表述欠科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表述欠科学(论文提纲范文)
(1)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
(二)研究路径 |
一、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内涵 |
(一)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概念阐释 |
(二)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范畴要素 |
二、耕地保护基金主体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耕地保护基金主体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机构建制瑕疵且主体利益失衡:耕地保护基金主体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建立部际协同并平衡各方利益:耕地保护基金主体条款的完善进路 |
三、耕地保护基金客体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耕地保护基金客体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资金来源单一且缺乏科学标准:耕地保护基金客体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拓宽资金渠道并科学设置标准:耕地保护基金客体条款的完善进路 |
四、耕地保护基金归责机制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耕地保护基金归责机制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归责机制不清且缺乏监督机制:耕地保护基金归责机制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归责机制并健全监督机制:耕地保护基金归责机制条款的完善进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参与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 |
(2)《立法法》修改后原较大的市的立法范围变化研究 ——以宁波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研究难点及解决方法 |
第一章 设区的市立法权概述 |
第一节 设区的市立法权的理论基础 |
一、全面依法治国理论 |
二、科学立法理论 |
三、权力分工协调理论 |
第二节 我国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历史脉络 |
一、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准备 |
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渐生与壮大 |
三、“较大的市”的演变 |
第三节 2015年《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法律基础 |
一、设区的市立法范围的宪法基础 |
二、设区的市立法范围的《立法法》基础 |
第二章 设区的市立法范围的研究 |
第一节 原较大的市在《立法法》修改之前的立法范围及其实践 |
一、立法范围概述 |
二、立法范围落实效果良好 |
三、立法范围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立法法》修改后设区的市立法范围规范解读 |
一、学理解释 |
二、解读“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
三、修改后的《立法法》对市级立法范围的限缩 |
第三节 《立法法》修改后原较大的市面临的立法范围新问题 |
一、包括原较大的市在内的所有设区的市的共性问题 |
二、原较大的市立法范围面临的特殊问题 |
第三章 宁波市地方立法范围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宁波市作为原较大的市的立法范围情况 |
一、立法状况 |
二、立法范围特点 |
三、立法范围落实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 |
第二节 宁波作为设区的市开展地方立法 |
一、《立法法》修改后对立法范围的回应 |
二、宁波市在《立法法》修改后遇到的立法范围问题 |
第三节 宁波地方立法范围工作的开展及困扰 |
一、立法范围上严格依照法定权限 |
二、人大工作创新举措落实立法范围 |
三、《立法法》修改对立法范围带来的不利影响 |
四、宁波立法范围变化“难题”的普遍性 |
第四章 《立法法》修改后设区的市立法范围问题的改进对策 |
第一节 设区的市立法范围的科学界定 |
一、合理划分地方立法事项范围 |
二、界定设区的市立法主体之间的权限 |
三、解决与省级立法主体的立法范围重叠问题 |
第二节 原较大的市立法范围特殊问题的解决 |
一、规范原较大的市超范围立法的举措 |
二、立法范围坚持地方立法特色 |
三、依照立法范围提高立法质量 |
第三节 统一建构设区的市立法范围制度的发展路径 |
一、处理好立法范围与改革的关系 |
二、为设区的市立法范围探索留足必要空间 |
三、对设区的市立法范围制度的展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类型化分析 |
(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分析 |
(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分析 |
(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分析 |
(四)“国家另有规定”分析 |
二、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一)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
1.“另有规定”形式上缺乏规范性 |
2.“另有规定”内容缺乏可操作性 |
3.“另有规定”适用规则缺乏明确性 |
(二)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存在问题形成的原因分析 |
1.地方立法技术规范不完善 |
2.地方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形式化 |
3.地方立法理论缺乏指导性 |
4.地方立法主体自身建设不足 |
三、完善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的构想 |
(一)重构“另有规定”效力判断标准 |
1.“另有规定”只能指向上位法或平行法 |
2.“国家另有规定”应予以修改或删除 |
(二)确立“另有规定”的适用规则 |
1.地方性法规中的“另有规定”须严格遵循位阶规则 |
2.地方性法规中的“另有规定”的应具确定性 |
(三)完善地方立法技术规范 |
1.将“另有规定”纳入立法技术规范 |
2.完善地方立法技术的标准化和制度化建设 |
(四)完善地方备案审查制度 |
1.明确审查主体权力范围与分工 |
2 推进备案审查标准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附录:相关地方性法规目录清单 |
(4)国家治理视角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主要研究范围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1.3 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
1.4 文献述评 |
1.5 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1.6 研究的难点与创新 |
第二章 国家治理与财政相关理论基础 |
2.1 国家治理 |
2.2 财政分权理论 |
2.3 财政职能划分 |
2.4 民族区域自治与地方财政相关理论 |
2.5 构建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意义 |
第三章 民族自治地方特殊性的再认识 |
3.1 .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特殊性的再认识 |
3.2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特殊性的再认识 |
3.3 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发展特殊性的再认识 |
3.4 民族自治地方地理生态和历史文化特殊性的再认识 |
3.5 民族自治地方特殊性对财政问题的影响 |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支问题分析 |
4.1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出情况分析 |
4.2 民族自治地方公共财政收入水平分析 |
4.3 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补助收入分析 |
4.4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支关系的实证分析 |
4.5 主要结论及政策启示 |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的制度分析 |
5.1 加强民族自治地方财税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
5.2 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分析 |
5.3 民族自治地方分级财政体制问题 |
5.4 民族自治地方现代预算管理制度的低效与缺失 |
5.5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入制度的低效与缺失 |
5.6 民族自治地方债务管理制度缺失 |
第六章 建设民族自治地方现代财政制度体系的政策建议 |
6.1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构想 |
6.2 建立并完善财政收支体系,夯实民族自治地方治理现代化的物质基础 |
6.3 坚持并完善符合民族区域自治的财政体制机制,理顺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间关系 |
6.4 .构建现代财政法律体系,提升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法治化水平 |
6.5 创新配套地方性法规和制度 |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一、已公开发表的论文 |
二、主持或参与研究的课题 |
后记 |
(5)论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控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及缘起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创新之处及局限 |
五、研究方法 |
六、文章结构 |
第一章 法律的合宪性控制:从事后到事前的视角转变 |
一、事后法律合宪性控制机制在我国的实践及其不足 |
(一)通过修改法律和法律清理确保法律的合宪性 |
(二)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法律案指出法律违宪的嫌疑 |
(三)在法律通过后另行确认法律的合宪性 |
二、审议阶段的合宪性控制:何以可能 |
(一)从事后控制向事前控制的视角转换 |
(二)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合宪性控制的可能性 |
(三)通过审议控制法律合宪性的优势 |
三、事前的宪法审查与审议中的合宪性控制:一个比较的视角 |
(一)事前的宪法审查模式:全球分布与特征 |
(二)我国法律草案审议程序与事前宪法审查关系之辨 |
(三)通过规范立法程序弥补宪法监督制度实效性不足的必要性 |
四、小结 |
第二章 法律草案的形式合宪性控制 |
一、我国宪法文本作为“高级法”的实践空间 |
(一)法律草案的审议阶段是宪法作为高级法的主要实践空间 |
(二)宪法文本作为审议标准的适用条件 |
二、“依宪审议”的实践样态 |
(一)在审议过程中将宪法增列为立法依据 |
(二)根据宪法的具体规定维持法律草案的内容 |
(三)根据宪法文本增加相关条款 |
(四)根据宪法文本修改和删除法律草案中的具体条款 |
三、法律草案形式合宪性的判断标准 |
(一)文面判断方法的特点 |
(二)形式合宪性的认定标准 |
四、小结 |
第三章 法律草案的实质合宪性控制:以基本权利保障为例 |
一、从形式合宪性到实质合宪性 |
(一)实质合宪论的出场的动因 |
(二)实质合宪性的判断标准与立场 |
二、审议过程中基本权利内容和救济途径的形成 |
(一)审议过程中基本权利内容的形成 |
(二)审议过程中基本权利救济途径的形成 |
三、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审议过程中比例原则的运用 |
(一)审议过程中比例原则的适用空间 |
(二)审议过程中妥当性原则与必要性原则的应用过程 |
(三)狭义比例原则的适用——以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范围界定为例 |
四、小结 |
第四章 审议过程中合宪性控制的局限及其完善 |
一、审议过程中合宪性控制机制的局限 |
(一)审议过程中合宪性控制的功能界限 |
(二)审议过程中合宪性控制的实践缺陷 |
(三)导致法律出现合宪性瑕疵的因素分析 |
二、我国建立事前宪法审查的实效性预估 |
(一)设立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进行事前审查的实效性评估 |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主动释宪的可能性分析 |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依申请释宪的可行性分析 |
三、回归立法过程中的合宪性控制 |
(一)加强和改善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
(二)从“多数型立法”模式迈向“共识型立法”模式 |
四、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 ——基于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的分析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与评析 |
(一) 国外有关中国农村民主管理的相关理论研究述评 |
(二) 国内关于农村民主管理的理论研究述评 |
三、分析思路与方法 |
(一) 分析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基本框架与内容 |
(一) 基本框架 |
(二)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解构 |
一、概念解构的意义 |
(一) 有利于更准确地规范基层政府的公共权力 |
(二) 有利于更全面地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
(三) 有利于更扎实地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 |
(四) 有利于更有效地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
二、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界定 |
(一) 对现有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分析的相关学说的评析 |
(二)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的界定 |
三、与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
(一)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与村民自治 |
(二)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与城市居民自治 |
(三)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与地方自治 |
(四)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与社会自治 |
(五)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与乡镇治理机制 |
(六)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与农村依法治理机制 |
(七)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与农村社会组织机制 |
四、概念的性质与特征 |
(一)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性质 |
(二)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 |
第三章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 |
一、基层民主自治理念 |
(一) 民主理念 |
(二) 自由理念 |
(三) 平等理念 |
(四) 权利理念 |
二、基层制度性理念 |
(一)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是农村的基层政治制度 |
(二)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是农村的基层民主制度 |
(三)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是农村的社会管理制度 |
(四)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是农村的农民组织制度 |
三、基层治理模式性理念 |
四、农民活动方式性理念 |
第四章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生发基础 |
一、经济基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 |
(一) 农村市场经济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关系逻辑 |
(二) 农村市场经济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共生的历史演进 |
(三) 农村市场经济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历史发展的启示 |
(四) 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困境 |
(五) 基于农村市场经济滞后性发展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面临的困境 |
(六) 实现农村市场经济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和谐共生发展 |
二、政治基础:协商民主理论的孕育 |
(一) 普适性:协商民主的要义 |
(二) 契合性:协商民主与我国农村基层民主的融合 |
(三) 本土化:我国农村协商民主的现实基础与生长 |
(四) 从“协商”到“民主”:完善我国农村基层民主的路径选择 |
三、文化基础:“和合文化”的回归 |
(一) 文化与政治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 |
(二) 和合文化的基本内涵及其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契合 |
(三) 和合文化的功能及其对农村基层民主管理制度的促进 |
四、伦理基础:农民道德修养的进步 |
(一) 农民伦理道德建设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良性运行的重要意义 |
(二) 我国农民伦理道德建设的历史分析 |
(三)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视域下农民道德建设的现状分析 |
(四)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视域下完善农民道德建设的路径思考 |
第五章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运行的困境分析 |
一、外部困境 |
(一) “两务”关系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运行目标环境不明 |
(二) “两导”关系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运行体制环境不畅 |
(三) “两心”地位不定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运行自治环境缺失 |
(四) “两权”相互冲突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运行法理环境模糊 |
二、内部困境 |
(一) 民主选举缺乏严格的法治主体 |
(二) 民主决策缺乏适格的法治载体 |
(三) 民主管理缺乏规范的法治内容 |
(四) 民主监督缺乏全面的法治客体 |
三、困境的原因审视 |
(一) 重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施行中民主外部运行的手段性和方法性,忽视农村内部民主管理过程中农民民主权利意识的培养和民主权利的保障 |
(二) 重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政治层面的实践和运行,忽视在法治层面的施行和保障 |
(三) 重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中国家基层公共权力传输的单方性,忽视国家基层公共权力与农民民主权利“沟通与协商”的平衡性 |
(四) 重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中制度运行的单一性,忽视与相关制度并行实施的协调性与统一性 |
第六章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宏观进路 |
一、动力机制 |
(一) 经济动力机制 |
(二) 政治动力机制 |
(三) 文化动力机制 |
(四) 制度动力机制 |
(五) 环境动力机制 |
二、基本原则 |
(一) 以人为本原则 |
(二) 权利保障原则 |
(三) 法治均衡原则 |
(四) 民主参与原则 |
(五) 服务社会原则 |
三、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宏观法治保障机制的建构 |
(一) 建立健全农民权利保障法治意识的培育机制 |
(二) 建立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外部法治保障机制 |
(三) 建立健全农村民主选举法治保障机制 |
(四) 建立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内部法治保障机制 |
(五) 建立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运行法治保障机制 |
第七章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具体路径 |
一、立法保障 |
(一) 宪法层面的立法保障 |
(二) 基本法律层面的立法保障 |
(三)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的立法保障 |
(四) 地方性法规、规章层面的立法保障 |
(五) 农村基层规章制度层面的立法保障 |
二 执法保障 |
(一)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执法保障的涵义 |
(二)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执法保障的特征 |
(三)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执法保障的基本原则 |
(四)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执法的主要依据和主要领域 |
(五)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执法体系框架 |
(六)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执法保障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
(七) 完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执法保障的主要措施 |
三、司法保障 |
(一)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司法保障的涵义 |
(二) 加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司法保障的必要性 |
(三)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司法保障的特征 |
(四)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司法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五)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司法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六) 完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司法保障的措施 |
第八章 结语:共识、歧见与后续研究的方向与重点 |
一、对我国农村民主管理实践及其制度发展的评价 |
二、关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基本定位 |
三、关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中需处理的几对矛盾 |
四、关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具体措施 |
五、关于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其它理论问题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科研成果等 |
后记 |
(7)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法律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论 |
一、 本文研究的意义及目的 |
二、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研究现状述评 |
(一) 研究现状综述 |
(二) 现有研究的特点及不足 |
三、 本文的研究方法和逻辑架构 |
(一) 本文的研究方法 |
(二) 本文的逻辑架构 |
四、 关于本文的几点说明 第一章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形成与确立 |
一、 土地改革时期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
(一) 土地私有基础上的农民家庭经营的延续和转变 |
(二) 土地私有基础上的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萌芽——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初步兴起 |
二、 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
(一) 农业合作化: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纵深发展 |
(二)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的集体统一经营的确立——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
(三) 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经营体制下农民家庭经营的式微 |
三、 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
(一) 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兴起 |
(二) 人民公社体制的整顿与调整——从单一公社所有制到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 |
(三) 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家庭经营的进一步式微 |
四、 人民公社体制解体与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 |
(一)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兴起与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 |
(二)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 第二章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确立后的制度变迁及现存法律问题 |
一、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确立后的制度变迁 |
(一)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内涵表述的演变 |
(二)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变迁 |
(三) 农村统一经营制度的变迁 |
二、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现存法律问题 |
(一)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表述所存在的问题 |
(二)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
(三) 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总体分析 |
一、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内涵的重新认知与界定 |
(一) 关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内涵解读 |
(二) 关于农村统一经营的内涵拓展 |
(三)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界定 |
二、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与完善的基本准则 |
(一) 在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协调农民权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
(二) 在坚持市场化导向改革的基础上协调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关系 |
(三) 在重视法治的保障作用的基础上协调法治保障与政策导向的关系 |
三、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法律运行机制的总体完善思路 |
(一) 关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思路 |
(二) 关于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思路 第四章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农村土地承包期法律制度的完善 |
(二) 农村承包地调整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法律制度的完善 |
二、 关于拓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法律制度的健全 |
(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许可及其适当限制 |
(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限制的适当放宽 |
三、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的基本立法 |
(二) 统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机构 |
(三) 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登记的法律效力 |
(四)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程序 |
(五) 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制度 第五章 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适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和基本法律 |
(二) 重新认识和清晰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
(三)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法人)地位 |
二、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 |
(一) 拓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态法定化立法 |
(二) 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 |
三、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业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合理引导和规范龙头企业参与农业经营的形式和范围 |
(二) 建立健全龙头企业扶持政策的法制化实施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基于语言对比的英汉现行法律语言互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法律语言的概念 |
二、法律语言及其翻译之研究 |
三、基于语言对比的现行英汉法律语言翻译研究 |
第一章 英汉现行法律语言比较 |
第一节 英汉现行法律词语的异同 |
一、英汉现行法律词语的共性 |
二、英汉现行法律词语的差异性 |
第二节 英汉现行法律语句的异同 |
一、英汉立法语句的基本类型 |
二、英汉立法语句的表现方式 |
三、英汉立法语句结构的差异 |
第三节 英汉法律语篇对比 |
一、语篇程式的异同 |
二、法律语篇衔接手段的异同 |
第二章 英汉现行法律翻译原则与要求 |
第一节 一般翻译的普遍原则 |
一、翻译的概念和原则 |
二、传统翻译的忠实原则 |
第二节 法律翻译的要求与特殊原则 |
一、法律翻译的特色要求 |
二、准确等效的翻译原则 |
第三节 法律翻译者的必要条件 |
一、扎实的法律语言文化知识 |
二、丰富的对比法律知识 |
三、中立负责的法律翻译态度 |
第三章 英汉现行法律词语的翻译 |
第一节 普通词语的法律意义及其翻译 |
一、普通词语法律意义的鉴别 |
二、普通词语法律意义的翻译方法 |
第二节 法律专业词语的翻译 |
一、法律专业词语的意义 |
二、法律专业词语的翻译方法 |
第三节 英汉法律术语的翻译 |
一、法律专业术语的分类 |
二、法律术语的翻译方法 |
第四章 英汉现行法律语句的翻译 |
第一节 英汉法律单句的翻译 |
一、英汉法律单句的等形互译 |
二、英汉法律单句的等义互译 |
第二节 英汉法律复句的翻译 |
一、英汉法律复句的直译 |
二、英汉法律复句的意译 |
第五章 英汉现行法律语篇的翻译 |
第一节 英汉法律语篇词语衔接的翻译 |
一、同义词语重复的翻译 |
二、上下义词语衔接的翻译 |
三、近义词衔接的翻译 |
第二节 英汉法律语篇语法衔接及其翻译 |
一、语法的照应衔接的翻译 |
二、语法的显性衔接的翻译 |
三、语法的隐性衔接的翻译 |
结束语: 任重道远的法律语言翻译研究 |
一、法律翻译研究亟待解决的问题 |
二、重视法律翻译的价值 |
三、关注法律翻译的理论建构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 |
致谢 |
(9)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研究 ——利益衡平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经济行政权概述 |
第一节 经济行政权的学理分析 |
一、经济行政权的概念 |
二、经济行政权的特征 |
第二节 经济行政权的宪法设计 |
一、经济行政权的宪政基础 |
二、经济行政权的逻辑结构 |
三、经济行政权的功能定位 |
第三节 经济行政权的主体与行为 |
一、经济行政权的主体 |
二、经济行政权主体的职权行为 |
三、经济行政权主体的职责 |
第四节 我国经济行政的执法现状 |
第二章 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制度溯源 |
一、中国历史上的行政权监督制度 |
二、资本主义国家的行政权检察监督制度 |
三、俄罗斯联邦的行政权检察监督制度 |
第二节 法律监督概述 |
一、法律监督的基本概念 |
二、法律监督的宪法地位 |
第三节 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现实必要性 |
一、经济行政执法问题的实证分析 |
二、经济行政执法问题的归因分析 |
三、利益失衡——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现实必要性 |
第四节 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经济分析 |
一、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概念 |
二、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经济学概念 |
第五节 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利益衡平功能 |
一、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利益保护作用 |
二、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利益平衡作用 |
第三章 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原则及方式 |
第一节 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一般原则 |
一、权力制衡原则 |
二、有限监督原则 |
三、超然性原则 |
四、辅助原则 |
第二节 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利益衡平原则 |
一、利益衡平原则的价值取向 |
二、利益衡平原则的实践进路 |
三、公正在衡平中守护 |
第三节 经济行政权的法律监督方式 |
一、诉讼法程序上的监督 |
二、督促履行法定职责 |
三、提出检察纠正意见 |
四、提起经济行政公诉 |
第四章 经济行政抗诉监督 |
第一节 经济行政抗诉的属性 |
一、对公权力的双重监督价值 |
二、抗诉的利益救济功能 |
第二节 经济行政抗诉的现状 |
一、立法的局限性 |
二、行政诉讼监督的实践问题 |
三、行政审判面临的行政干预 |
第三节 经济行政抗诉程序的完善 |
一、实行同级抗同级审,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
二、以抗诉理由为审理范围,体现监督的强制性 |
三、赋予检察机关有限的调查取证权,实现诉讼利益的衡平 |
四、出席再审法庭,加强动态监督 |
第四节 经济行政抗诉监督与检察调处 |
一、检察调处的实践创新 |
二、检察调处的理论定位 |
第五章 民事督促起诉 |
第一节 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的实践考察 |
一、民事督促起诉的源起 |
二、民事督促起诉的实践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的理论探讨 |
一、民事督促起诉的正当性 |
二、民事督促起诉的法理依据 |
第三节 民事督促起诉的条件与范围 |
一、民事督促起诉的条件 |
二、民事督促起诉范围 |
三、民事督促起诉与民事公诉的衔接 |
第六章 经济行政公诉 |
第一节 经济行政公诉的本质属性 |
一、对经济行政权的权力制衡 |
二、对利益的衡平调整 |
第二节 经济行政公诉的现实性 |
一、经济行政公诉的必要性 |
二、经济行政公诉的可行性 |
第三节 经济行政公诉权的制度设计 |
一、关于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 |
二、经济行政公诉的前置程序 |
三、关于诉权竞合问题 |
第七章 经济行政执行权法律监督 |
第一节 经济行政执行权监督现状 |
一、经济行政执行概述 |
二、经济行政执行监督现状分析 |
三、2007年民诉法修正案执行监督规定解读 |
第二节 经济行政执行权的性质 |
一、经济行政执行权的性质之争 |
二、经济执行权性质分析 |
第三节 经济行政执行权法律监督的效率与衡平 |
一、我国司法体制下权力配置的效率 |
二、执行监督权力的过于集中需要法律监督制衡 |
三、执行当事人需要补强私权实现利益衡平 |
四、对经济行政裁判执行的监督是分配公正的客观要求 |
第四节 程序性异议救济制度的具体建构 |
一、关于经济行政执行行为抗告的提出与审查 |
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执行异议救济的范围 |
三、受理与审查期间原经济行政执行行为的处理 |
四、对经济行政执行抗告裁决的执行与复议申请 |
第八章 经济行政权的非诉讼法律监督 |
第一节 经济行政权非诉讼法律监督的必要性 |
第二节 非诉讼法律监督程序的实证分析 |
一、阳光监督——构建行政执法信息库 |
二、开放式监督——创设民众举报平台 |
三、综合监督——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实效分析 |
第三节 经济行政权非诉讼法律监督的借鉴与完善 |
一、永康市、义乌市检察院做法的依据 |
二、永康市、义乌市检察院经验的推广价值 |
三、构建经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有效路径 |
第九章 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法律监督立法的现实背景 |
第二节 完善法律监督立法的理性思考 |
一、政治文明和宪政权力结构的必然需求 |
二、法律监督的内在规律及其立法需要 |
第三节 目前法律监督规范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
一、法律监督的基本范畴规定缺损 |
二、法律监督权限设定薄弱,手段不足 |
三、法律后果规定缺位 |
四、现有法律规定缺乏全面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
第四节 加强法律监督的地方立法评价 |
一、地方立法的概况及特点 |
二、地方立法在加强法律监督中的地位与积极作用 |
三、地方立法的局限性 |
第五节 完善经济行政权监督立法的设想 |
一、完善我国法律监督立法的基本原则 |
二、立法体例模式——制定统一的法律监督法 |
三、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的立法内容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潜沟通”:当代中国“驻京办”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驻京办" |
二、信息沟通 |
三、政治沟通与行政沟通 |
第四节 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和分析框架 |
二、研究方法和资料来源 |
三、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传统社会的"驻京办" |
第一节 "留邸"与"会馆" |
一、从"留邸"到"进奏院" |
二、从会馆到"准政治机构"的衍生 |
第二节 进奏、耳目与乡谊 |
一、收传文件,办理赋税 |
二、进京联络,请示裁夺 |
三、修容之地,栖身之所 |
四、报事诏令,潜通朝庭 |
第三节 "防范壅弊":帝制时代的信息沟通 |
第三章 当代中国"驻京办"的发展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前"驻京办"的建设 |
一、建国初期"驻京办"的设立 |
二、60年代"驻京办"的撤销 |
第二节 改革开放以来"驻京办"的发展 |
一、改革开放初期到1994年的"驻京办" |
二、分税制改革后"驻京办"的发展 |
第四章 "驻京办"的建置与管理 |
第一节 "驻京办"的建置与类型 |
一、"驻京办"的性质 |
二、"驻京办"的设施 |
三、"驻京办"的类型 |
第二节 "驻京办"组织与管理 |
一、"驻京办"的机构与设置 |
二、"驻京办"的规范与管理 |
第五章 "驻京办"的功能与作用 |
第一节 竞取资源 |
一、竞取政策资源 |
二、竞取项目资源 |
三、竞取人脉资源 |
第二节 接待服务 |
一、接待服务的内容 |
二、接待服务的条件 |
第三节 信息传输 |
一、政务信息的传输 |
二、商务信息的传输 |
第四节 经济协作 |
一、招商引资 |
二、产业投资 |
第五节 信访维稳 |
一、信访接待 |
二、维护稳定 |
第六章 "驻京办"的沟通流程与方法 |
第一节 "驻京办"的沟通对象 |
一、"驻京办"与中央国家机关之间的沟通 |
二、"驻京办"与北京市政府之间的沟通 |
三、"驻京办"与派出地政府的沟通 |
第二节 显性:"驻京办"的沟通方式 |
第三节 隐性:"驻京办"的沟通方法 |
一、乡情与人际的方法 |
二、服务与情报的方法 |
三、产业与招商的方法 |
第七章 "潜沟通":"驻京办"的产生及其行为逻辑 |
第一节 "驻京办":一种普遍现象 |
一、"驻京办"的普遍性 |
二、"驻京办"的特殊性 |
第二节 "驻京办":半制度化的沟通渠道 |
一、权力集中体制下的"潜沟通"的衍化 |
二、体制改革轨迹下的"潜沟通"的演进 |
第三节 "驻京办":半公开化的沟通方式 |
一、关系文化 |
二、利益博弈 |
第四节 "驻京办":"潜沟通"的局限性 |
第八章 "驻京办"改革:"潜沟通"的显性化 |
第一节 "撤"或"留"的争论 |
一、"驻京办"转型中的困惑 |
二、"撤"或"留"的争论 |
第二节 "潜沟通"的显性化 |
一、国外"驻京办"经验的借鉴 |
二、近期"驻京办"的管理与规范 |
三、"驻京办"与政府体制的转型 |
第三节 长期的政策选择及体制的改革 |
一、中央和地方的财力与事权合理匹配 |
二、政治沟通体系的民主化建设 |
三、中央与地方府际间的良性互动模式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四、《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表述欠科学(论文参考文献)
- [1]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分析[D]. 芦莉. 西南大学, 2020(01)
- [2]《立法法》修改后原较大的市的立法范围变化研究 ——以宁波市为例[D]. 邬智雯. 中央民族大学, 2020(11)
- [3]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的实证研究[D]. 李静. 山西大学, 2019(01)
- [4]国家治理视角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研究[D]. 王璟谛.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1)
- [5]论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控制[D]. 邢斌文. 吉林大学, 2017(09)
- [6]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 ——基于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的分析视角[D]. 胡建华. 华中师范大学, 2014(08)
- [7]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法律制度完善研究[D]. 谭贵华.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7)
- [8]基于语言对比的英汉现行法律语言互译研究[D]. 熊德米. 湖南师范大学, 2011(11)
- [9]经济行政权法律监督研究 ——利益衡平的视角[D]. 张雪樵.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8)
- [10]“潜沟通”:当代中国“驻京办”研究[D]. 黄建雄. 华中师范大学, 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