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港区2003年度第十二批次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论文文献综述)
代靖[1](2018)在《农地征收权的配置模式研究》文中指出农地征收作为一种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农地征收权是由相应征地主体实施,在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地征收审批主体、实施主体和补偿主体三者来实现农地征收权配置。《宪法》、《物权法》等多部法律也对农地征收权配置模式有所规定。我国现有农地征收权配置模式是:按项目征收和分批次征收的纵向配置。纵向配置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道路、管线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按项目征地权;二是按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实行按批次征地权。按项目征地权是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委申请立项,发改委批复并经相关评测部门测评可行性之后批复文件,然后启动用地报批程序行使征地权。分批次征地权是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求、年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化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实际状况编制计划向国务院或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地方政府获得农地征收的自由裁量权,无需向上级政府部门报告。农地征收权的横向配置在我国农地征收中发挥不足,《土地管理法》规定农地征收过程中,农地征收相关利益人享有参与监督权、知悉权以及农地征收补偿权等。而《土地管理法》对农地征收权力实施发挥实质制约性权力没有规定。农地征收权的纵向、横向配置存在一定问题。按项目征收中,建设项目的性质会影响到农地征收审批核准权行使。比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农地征收过程中会因过分强调公益性损害被征地者权益;政府会保护盈利性建设项目而违规操作征地程序等。分批次农地征收中,地方政府的年度用地计划批准后,地方政府获得自由供地权,无需向上级汇报,容易造成农地征收权的滥用。农地征收权横向配置主要是农地征收主体的相对人,两者处于不对等法律地位,不能有效制约农地征收权的行使。完善农地征收权配置,按项目征收纳入正当程序中进行,项目用地审批权由人大行使,具体征收由征地主体行使,合理分权并能够对征地程序有效监督。废除分批次征地,减少地方政府农地征收权滥用。充分发挥人大权力机关作用、民主决策、权力监督机关作用,对农地征收机关纵向征地权行使进行有效的横向约束。
刘羿[2](2016)在《中央用地管控视角下土地指标交易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出于耕地保护的需要,中央政府对农用地转用进行了严格的总量控制。尽管如此,农用地转用带来的巨大增值收益以及当下地方经济严重依赖新增建设用地这一事实,使中央政府不得不主动开辟渠道以增加计划外指标供应。在政策激励下,地方政府更进一步探索出了包括折抵指标有偿调剂以及地票交易在内的土地指标交易机制。土地指标交易在增加土地用途刚性管制的弹性之余,亦存在一定制度缺陷:以农用地转用指标为代表的土地指标本是中央政府对下级地方政府农用地转用权力的数量控制工具,但政府间土地指标交易的产生使指标突破了这一“控权”属性,呈现出一定的经济价值;私人间土地指标交易的缺陷在于,其主要利用了政府在土地招拍挂市场的垄断地位,迫使私人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并没有建立起使私人真正获益的机制。与中国的指标交易制度相比,美国土地开发权转让制度的真正优势在于它建立起了私人之间的利益交换机制。其以容积率作为交易客体,不仅使规划制度更为灵活,还成功地将私人资金引入到了公共福利领域,节省了政府财政开支。美国开发权转让制度对我国最大的启示,正是如何在土地管理领域建立起这种私人间的利益交换机制,并使之成功运转。同时,美国土地管理制度在中央与地方分权、政府与市场关系方面的经验,也为我国未来的制度完善提供了充分的启示。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土地制度改革起步,现有的地权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都将面临重大的变革。在地权制度方面,城乡二元地权体制已经松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放入市、农村住房财产权允许抵押流转、征地范围不断缩小,未来的地权制度将沿着“同地同权”的方向不断推进。考虑到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指标交易制度也有短期、长期两种改良方案:短期方案主要解决土地整理复垦的资金来源问题;长期方案主张在地权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理顺权力与利益、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起符合市场机制的土地指标交易制度。
张先贵[3](2014)在《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是由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开发许可权、土地征收权、土地登记权、土地税收权、土地监督权等构成的一组权力束。在概念的界定上,应区分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狭义上的土地管理权仅指国家以实现土地资源属性上所承载的公益目标而对土地资源进行管制的权力,主要包括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开发许可权和土地征收权等内核心权力。广义上的土地管理权指国家以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与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为目的而实施的国土资源宏观控制和管理的权力,不仅包括狭义上的土地管理权,还包括土地登记权、土地税收权和土地监督权等配套性权力。将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开发许可权和土地征收权等归结为狭义上的土地管理权,并将其定性为土地管理权的内核性权力,是最能反映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本质性内涵,体现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有别于其他行政管理权的根本差异所在。在坚持大陆法系公私法二元划分的背景下,我国的土地管理领域一直被视为公法领域,土地管理法被视为是以土地利用管理为核心的土地行政法。反应到法权模型层面,围绕土地管理权的规范配置和制度设计践行的是国家本位主义和行政权主导模式。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主从支配和纵向隶属关系表现的非常明显。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利益诉求并没有在规范的配置层面得到应有的回应和保障,这与国家集中分配土地资源的计划体制一脉相承,可以说,以命令和服从为基本特征的单一公法方式基本上主导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整个过程。然而,近年来,在我国土地管理领域不断发生的土地管理失灵现象,譬如,“小产权房”、“以租代征”、征地纠纷以及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违法事件屡禁不止、层出不穷。一方面,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的挑战;另一方面亦在现行法层面暴露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存在明显的系统性缺陷。为此,学界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改革建议和方案,但遗憾的是,现有的方案和建议存在程度不同的硬伤和缺陷,即,要么仍然固守单一的公法方式主导着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的整个过程,而忽视对多元化市场主体利益诉求的回应和保障;要么是践行单一的私法方式,突破现行的体制,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基本格局进行重大变革,而存在高风险、高成本以及社会转型时期不具有可行性等弊端;要么是没有在现行法层面为我国当今的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改革提供最为直观和有效的切入口,更遑论为改革提供具体的操作路径。有鉴于此,为避免改革的方向和路径陷入错位和偏差,本文立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遵循社会转型时期的渐进式改革路线,践行“体制内回应型改革”模式的理念和精神,从有效解决问题的切入口出发,首先在澄清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概念的基础上,通过系统性的研究,指出应当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进行改革,即,改变单一的公法方式主导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整个过程,在一定条件下,引入相应的私法方式或者将私法的规范嵌入到管制规范结构体系中,践行公私法相互合作的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以实现对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利益诉求的有效回应和保障,这是应对当下我国土地管理失灵困境,实现我国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引入相应的私法方式来实现我国的土地管理目标,并不意味着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借助于公法的方式来实现其目标的全盘否定,相反,我们仍然应该坚持公法作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主要方式,只有在借助于公法的方式实现我国土地管理目标面临失灵的背景下,方可借助于私法的方式。实际上,无论是践行单一的公法方式还是践行单一的私法方式来实现我国的土地管理目标,都是一种极端化的选择,是我国土地管理权在行使方式层面所不可承受之重。至于如何借助于私法的方式或者说私法的规范如何嵌入到管制规范结构体系中,应视各项不同的土地管理权法律制度而进行不同的类型化设计和展开。据此,本文将这一特征概括为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公私法合作方式。在方法论层面,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具体方案应主要围绕土地规划权行使方式、土地用途管制权行使方式、土地开发许可权行使方式以及土地征收权行使方式四个方面展开。而为了保障上述具体方案能够顺利的运行,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层面,遵循立法论和解释论的研究范式,应主要围绕容积率交易的法律规制、土地开发权交易的法律规制、“地票”交易的法律规制、土地征收权的法律完善四个方面展开。本论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在逻辑结构层面共分五章。第一章主要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及行使基本理论进行厘清,重点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概念予以澄清,以为下文研究划定范围和边界。第二章立足于我国当下土地管理权行使失灵这一问题意识,概括学界对失灵的诊断和处方,并分别对其进行反思。第三章是在上一章的基础上指出解决失灵的必由之路为转变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即由公法迈向公私法合作,并对其正当性进行详细论证。第四章从方法论层面就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具体方案进行深度分析。第五章就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进行系统性研究。
王成艳[4](2007)在《转型期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相继加快,经济社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而在投资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拉动力的条件下,经济的快速增长不可避免地诱发投资过度扩张而导致国民经济总量增长过快及结构性失衡。这一时期的宏观调控既要实现社会总供求均衡,也要促进国民经济产业结构及区域结构的调整优化,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进入新世纪以来,面对复杂的宏观调控形势,中央政府积极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经济调控,使之成为继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之后的第三大调控政策。而目前关于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这一议题的研究,无论是研究的整体层次,还是研究的具体内容上,都存在明显不足与空白之处。加强本议题的研究对于丰富宏观调控理论,指导我国宏观调控实践,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对当前关于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议题既有研究文献进行综述并予以简要评析的基础上,以我国经济社会转型为背景,运用比较分析法、类推法、博弈分析等研究方法,沿着总论--分论的基本逻辑思路,首先从生产力构成要素及经济社会制度(生产关系)两个层面,揭示了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基本依据,在此基础上,进而分析讨论了土地政策调控宏观经济的作用传导渠道及其传导机制;接下来,从实践与操作层面,阐述了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目标、原则及调控手段体系,从而相对完整的构成了本项研究的总论部分;在总论的基础上,结合2003年以来的宏观调控实践,对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三大领域----国民经济总量、产业结构以及区域协调发展,调控依据、调控机制、调控绩效等分别予以论述,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构成了本项研究的分论部分;最后,还力争站在历史高度前瞻土地政策宏观调控作用的发展趋势。本文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通过紧缩或松动“地根”,配合“银根”政策,及时为经济发展“踩油门”、“点刹车”,是当代中国宏观调控所独有的。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实现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时期,土地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杠杆,这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提供了可能性。而中国的经济体制转型尚未完成,生产要素特别是公有制度下土地资源的配置机制超越了行政划拨主导,却又未完全走向市场化,国家对土地资源的配置还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这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创造了可行性。(2)转型时期,中国经济面临着加快发展、赶超世界先进的历史任务,因此,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协调、平稳快速发展。为此,土地政策不仅要通过控制土地供应总量调控投资总量从而保持合理的经济增长速度,更要通过控制土地供应的产业结构与区域布局,实现对国民经济产业结构与区域结构的调控,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还能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3)严格土地行政审批,加强土地供给管理,是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最基本政策手段。在土地资源配置尚未完成市场化的条件下,加强土地审批管理仍是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严格行政审批既可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扩张速度,调节产业用地结构,促进经济的平稳增长及产业结构调整。同时,以主体功能区划分为指导,调整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能有效地促进我国区域协调发展。要适应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发展的要求,加快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实施机制(土地规划)的市场取向改革,更有效地发挥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土地供给的管理作用。此外,还要积极完善土地税制,调节土地需求,从根本上抑制投资需求的过度扩张。(4)土地配给渠道与土地价格渠道是兼具“行政性”和“市场性”的土地政策宏观调控作用传导的两条基本路径。土地配给渠道主要通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层层分解,实现国家对建设用地总量、产业结构及区域布局的控制,进而对国民经济总量、产业结构及区域协调发展实施调控。随着我国土地市场机制的不断发展,土地价格渠道对于土地政策调控作用的传导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紧缩土地供应导致土地价格上涨,不仅有效地控制土地相关投资活动,还有利于盘活闲置土地,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从而保障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集约化转变。转型时期,要加强两种机制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土地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5)积极培育土地市场是土地政策有效参与宏观调控的制度基础。国家宏观调控要建立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之上,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亦是如此。转型时期拉动投资过快增长的一个重要力量就是廉价生产要素。通过构建完善的土地价格形成机制,使价格能客观真实而灵敏地反映土地供求状况,及时有效约束和引导土地需求,因而合理引导投资,并促进土地的集约与节约利用,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要以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为契机加快土地市场化改革,实现以调控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6)加强土地政策与产业政策、货币政策等调控政策的协调配合,是治理转型时期宏观经济的经济周期性失衡与体制性失衡的有效措施。2003年以来的宏观调控实践与效果表明了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有效性。然而,一方面,无论是宏观调控的广度、深度,还是调控政策的适应性,财政政策、货币政策都将是我国宏观调控中的主要调控政策,而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宏观调控中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局限性也决定了其在宏观调控政策体系中的非主导地位。因此,要合理定位土地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参与”地位。要加强土地政策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协调配合,共同抑制投资的过度膨胀,调控宏观经济运行。同时,要注意两类调控政策的同向性,即紧缩性的土地政策要与紧缩性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配合,以发挥更大的调控威力。(7)随着经济体制转型的成功,以行政审批为特色的计划体制将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土地要素供求将走向市场化,届时,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的历史任务将走向终结。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土地政策宏观调控功能的结束。随着以土地行政审批为特征、兼具“行政性”与“市场性”的土地政策转变为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下完全“市场性”土地政策,土地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表现形式、作用方式及作用强度等都必将发生重大变化。
福建省人民政府[5](2004)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港区2003年度第十六批次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文中指出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港区2003年第十六批次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请示》(泉政地[2003]47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为实施泉港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24.7597公顷(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二、同意征用泉港区前黄镇前烧村旱地8.5524公顷、未利用土地0.254公顷,前黄村水田0.1706公顷、未利用土地0.6051公顷,凤南村水田0.1797公顷、未利用土地0.1654公顷,三朱村水田2.4913公顷、旱地8.4561公顷、未利用土地2.7929公顷;山腰街道办事处锦川村水田0.7405公顷、旱地4.169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242公顷、未利用土地1.104公顷,普安村未利用土地0.1888公顷,合计征用集体土地30.2941公顷,作为泉港区2003年度第十六批次城市(工业)建设
福建省人民政府[6](2004)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港区2003年度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文中研究指明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港区2003年度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请示》(泉政地[200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为实施泉港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33.8688公顷(其中耕地22.635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二、同意征用泉港区前黄镇前黄村水田7.177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0844公顷,凤阳村水田4.937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6975公顷,凤南村水田1.3814公顷、居民点及独
福建省人民政府[7](2004)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港区2003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港区2003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工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请示》(泉政地[2003]3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为实施泉港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31.6058公顷(其中耕地29.721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二、同意征用泉港区前黄镇前烧村旱地0.1773公顷、园地1.04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
福建省人民政府[8](2004)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港区2003年度第十二批次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文中提出 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港区2003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工业)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请示》(泉政地[2003]3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为实施泉港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35.2405公顷(其中耕地32.585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福建省人民政府[9](2004)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港区2003年度第十四批次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文中认为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港区2003年度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工业)用地的请示》(泉政地[2003]4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为实施泉港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34.8217公顷(其中耕地34.423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二、同意征用泉港区南埔镇沙格村旱地7.955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3521公顷,先锋村旱地4.965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72公顷;前黄镇前烧村旱地5.6346公顷、园地
福建省人民政府[10](2004)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港区2003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文中提出 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港区2003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泉政地[2003]3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为实施泉港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18 8894公顷(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二、同意征用泉港区后龙镇田里村旱地0.0156公顷,割山村旱地0.41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港区2003年度第十二批次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港区2003年度第十二批次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论文提纲范文)
(1)农地征收权的配置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农地征收权配置模式概述 |
第一节 我国农地征收权的法理分析 |
一、农地征收权的立法现状 |
二、农地征收权的立法特征 |
第二节 农地征收权的调制主体 |
一、农地征收权调制主体分析 |
二、农地征收权调制主体特点 |
第三节 农地征收权行使模式 |
一、按项目农地征收模式 |
二、分批次农地征收模式 |
第二章 农地征收权纵向配置模式 |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关于农地征收权纵向配置的法律规定 |
一、《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
二、农地征收程序对征收权限权有限 |
三、法律法规对农地征收权制约有限 |
第二节 按项目农地征收权配置模式 |
一、按项目农地征收权配置模式分类 |
二、按项目征地流程及征收权行使实况 |
第三节 按分批次农地征收权配置模式 |
一、郑州市郑东新区农地征收权模式 |
二、分批次农地征收权配置模式构成 |
三、分批次农地征收权模式行使流程 |
第三章 农地征收权的横向配置模式 |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关于农地征收权横向配置的法律规定 |
一、《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
二、农地征收权横向配置模式现状 |
第二节 农地征收权项目决策横向制约模式 |
一、农地征收权横向制约模式简述 |
二、项目决策横向制约模式行使状况 |
第三节 农地征收权横向制约模式缺陷 |
一、农地征收权制约监督模式主体 |
二、农地征收权制约监督模式运行 |
第四章 农地征收权配置模式存在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按项目农地征收权配置模式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基于郑州地铁项目的实证分析 |
二、基于汉冶钢铁项目的实证分析 |
三、按项目农地征收审批权模式存在的法律问题 |
第二节 分批次农地征收权配置模式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分批次农地征收审批权配置模式存在的缺陷 |
二、分批次农地征收权配置模式对征地程序的影响 |
第三节 地方政府排斥农地征收权横向制约模式 |
一、按项目农地征收权横向制约模式受地方政府影响 |
二、分批次农地征收权横向制约模式受地方政府排斥 |
第五章 完善农地征收权配置模式的法律对策 |
第一节 完善按项目农地征收权配置模式 |
一、建议保留按项目农地征收权配置模式 |
二、改革农地征收配置模式审批权限主体 |
第二节 建议改革分批次农地征收配置模式 |
一、按分批次农地征收权配置模式的成因 |
二、建议废除分批次农地征收权配置模式 |
第三节 农地征收权配置模式需横向制约监督 |
一、地方人大监督农地征收审批或核准权 |
二、法院对农地征收权模式事后审判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术成果 |
(2)中央用地管控视角下土地指标交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土地指标交易的产生背景 |
第一节 土地用途管制法律制度 |
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概况 |
三、农用地转用制度及其特点 |
第二节 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法律制度 |
一、土地财政与农用地转用指标 |
二、土地整理与折抵指标 |
三、中央的鼓励和地方的积极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土地指标交易的现状 |
第一节 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土地指标交易 |
一、地方政府主导下的土地指标交易 |
二、中央政府主导下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
第二节 以私人为主体的土地指标交易 |
一、以私人为主体的土地指标交易规则 |
二、利益格局与规制缺陷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土地指标交易的理论分析与现实困境 |
第一节 土地指标及其交易的性质分析 |
一、土地指标的分类与属性 |
二、土地指标交易的构成与本质 |
第二节 土地指标及其交易的理论与制度困境 |
一、土地指标及其交易的理论困境 |
二、土地指标及其交易的制度困境 |
第三节 三种视角下对我国土地指标交易困境的反思 |
一、土地指标交易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
二、土地指标交易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 |
三、土地指标交易中的国家与公民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比较法视野下的土地指标交易 |
第一节 土地开发权制度的产生、发展与演化 |
一、土地开发权制度的产生 |
二、土地开发权制度的发展 |
三、土地开发权制度的演化 |
第二节 土地指标交易与土地开发权转让的共性与差异 |
一、土地指标交易与土地开发权转让的共性 |
二、土地指标交易与土地开发权转让的差异 |
第三节 开发权制度视角下土地指标交易之改造 |
一、我国土地开发权理论探讨 |
二、比较法意义上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土地指标交易制度的改革 |
第一节 地权制度与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 |
一、地权制度改革 |
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
第二节 土地指标交易制度改革 |
一、概述 |
二、土地指标交易改革的两种方案 |
三、完善私人间土地指标交易制度的方案设计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3)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二)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进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进路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及行使基本理论的厘清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基本理论 |
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概念重释 |
二、我国土地管理权的历史演进分析 |
三、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正当性解释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基本理论 |
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行使类型 |
二、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行使主体 |
三、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的行使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失灵及诊断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失灵 |
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变更农用地用途管制 |
二、地方政府违反土地开发许可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擅自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管制 |
四、土地征收权行使带来的资源非优化配置与社会纠纷 |
第二节 学界对失灵的诊断与处方 |
一、单一的公法方式 |
二、单一的私法方式 |
三、折中方式 |
第三节 对学界诊断与处方的反思 |
一、单一公法方式不能根本上解决失灵现象 |
二、单一私法方式不具有可行性 |
三、折中方式的可取性与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的转变:由公法迈向公私法合作 |
第一节 公私法基本理论 |
一、公私法二元区分制度的产生和确立 |
二、公私法二元区分的基本标准 |
三、对公私法二元区分的反思与超越 |
四、正确对待公私法关系的现代境遇——对立与合作 |
第二节 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域外经验考究:公私法合作 |
一、英美法系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公私法合作方式 |
二、大陆法系土地管理权行使的公私法合作方式 |
三、评析 |
第三节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诉求与趋势 |
一、单一的方式被实践证明不可取 |
二、公私法合作顺应土地管理权市场化方向改革的内在诉求 |
三、公私法合作符合现代社会行政法发展的基本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具体方案 |
第一节 土地规划权行使方式 |
一、容积率指标的行政计划配置 |
二、容积率指标的市场化交易 |
第二节 土地用途管制权行使方式 |
一、土地开发权限制 |
二、土地开发权交易 |
第三节 土地开发许可权行使方式 |
一、用地指标的行政计划配置 |
二、用地指标的市场化交易:“地票”交易模式 |
第四节 土地征收权行使方式 |
一、土地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 |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市场化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之公私法合作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
第一节 容积率指标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容积率指标交易的法律性质 |
二、容积率指标交易的法律调整 |
三、容积率指标交易风险的法律防范 |
第二节 土地开发权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为何需要确立中国特色土地开发权 |
二、土地开发权与土地发展权的区别及法律意义 |
三、土地开发权的法律性质定位 |
四、土地开发权交易的法律调整 |
第三节 “地票”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地票”交易的法律性质 |
二、“地票”交易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 |
三、“地票”交易风险的法律防范 |
第四节 土地征收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博期间学术成果简介 |
(4)转型期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1 |
引言 1.1 |
问题的提出 1.2 |
研究目标、技术路线、方法和依据 1.3 |
研究内容结构 2 |
相关文献回顾 2.1 |
几个主要议题及其论争 2.2 |
总体性简要评论 2.3 |
本章小结 3 |
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内涵、依据与传导机制 3.1 |
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涵义、特点与作用定位 3.2 |
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基本依据 3.3 |
土地政策调控作用的传导渠道及其机制分析 3.4 |
本章小结 4 |
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目标、原则与手段体系 4.1 |
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目标 4.2 |
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 4.3 |
参与宏观调控的土地政策体系 4.4 |
本章小结 5 |
土地政策参与国民经济总量调控 5.1 |
土地是撬动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杠杆 5.2 |
土地政策实施总量调控的机制分析与初步实践 5.3 |
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的方向与重点 6 |
土地政策参与产业结构调控 6.1 |
产业结构变动与土地利用结构互动关系分析 6.2 |
土地政策实施产业结构调控的机制分析与实践 6.3 |
产业结构调控绩效分析 6.4 |
建立产业结构调控的长效机制 7 |
土地政策参与区域协调发展调控 7.1 |
区域协调发展机制分析 7.2 |
适时运用土地政策调控区域经济发展 7.3 |
发挥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对区域协调发展的计划指导作用 7.4 |
构建市场取向的土地用途管制实施机制 7.5 |
以土地利用布局为导向积极引导跨区域产业梯度转移 7.6 |
本章小结 8 |
结论与前瞻 8.1 |
主要研究结果 8.2 |
前瞻: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长期性及其宏观调控功能的转型 主要参考文献 致谢 在读博士期间取得的主要学术成果 |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港区2003年度第十二批次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论文参考文献)
- [1]农地征收权的配置模式研究[D]. 代靖. 南京农业大学, 2018(07)
- [2]中央用地管控视角下土地指标交易研究[D]. 刘羿.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6)
- [3]我国土地管理权行使方式研究[D]. 张先贵. 南京大学, 2014(05)
- [4]转型期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问题研究[D]. 王成艳. 山东农业大学, 2007(03)
-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港区2003年度第十六批次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J].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18)
- [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港区2003年度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J].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17)
- [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港区2003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J].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16)
- [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港区2003年度第十二批次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J].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01)
- [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港区2003年度第十四批次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J].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17)
- [1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港区2003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J].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