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田钝夫[1](2021)在《黄河保护立法的历史背景与现实任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推进黄河保护立法,构建"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格局,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具有现实性和前瞻性意义。黄河保护立法要吸收古代治河的历史经验,并借鉴《长江保护法》和域外流域立法成果,坚持综合治理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总安排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黄河保护立法中,要明确法律适用的"流域"范围,完善黄河治理体制,健全流域规划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拓展公众参与渠道,从整体上构建黄河流域统一监管、整体保护、系统治理、协调发展的法律体系,推动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姚文广[2](2020)在《黄河法立法必要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黄河水少沙多、水沙关系不协调,河道是地上悬河,河势游荡多变,洪水威胁严重,流域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供需矛盾尖锐,是世界上最为复杂难治的河流。从根本上解决黄河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系统性的制度保障,迫切需要制定黄河法。从实现黄河长治久安、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流域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推进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六个方面,深刻论述了制定黄河法的必要性;从综合性、整体性和与其他相关法律间的关系等三个方面阐述了黄河法的属性和定位。
季亚康[3](2020)在《基层黄河河务局履职困境及对策研究 ——以F县为例》文中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黄河治理开发取得了很大的成效,防洪减灾体系基本建成,水沙治理取得显着成效,生态环境持续变好,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明显提高。但是依然面临洪水风险大,地上悬河形式严峻,下游防洪短板突出;流域生态脆弱,水域萎缩、水系连通不畅,水环境状况堪忧;水资源保障形式严峻、水资源利用方式粗放、用水效率不高;流域发展质量不高,贫困人口多等问题。2019年9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郑州主持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发出了“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的伟大号召,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将在这一国家战略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基层黄河河务部门的履职情况将成为直接影响这一国家战略的重要一环。本文以F县为例对基层黄河河务局的履职困境及对策进行研究。首先,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发现目前没有针对基层黄河河务部门履职的有关研究,本文的研究将丰富基层黄河河务部门履职的研究成果;通过文献研究法对基层黄河河务部门履职的有关概念和理论进行了分析。其次,对F县黄河河务局的履职情况进行实证分析,总结归纳出了F县黄河河务局履职面临经济压力大、职工工作积极性不高以及水政水资源管理困难三个方面的困境;通过调研分析找出影响F县黄河河务局履职的因素,利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这些影响因素进行评价,找出了F县黄河河务局履职面临困境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法律政策、队伍建设、财政收入支出、公众参与以及河长制五个方面。最后,根据找出的原因,结合公共资源管理相关理论,给出了提升F县黄河河务局履职能力的12条建议,12条建议包括:完善适应黄河特殊性的相关法律规定、增强普法宣传教育实效、从软硬件方面综合提高执法能力、优化基层黄河河务局职能、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发展公共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多渠道多方式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加强与河长办的联系、完善黄河河务局内部联管联控机制。本文通过实证研究,提出了提升F县黄河河务级履职能力的合理化建议,一方面,丰富了基层黄河河务部门履职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本文提出的建议对其他基层黄河河务部门提升履职能力具有借鉴意义。
王雪梅[4](2020)在《协同治理视角下的河长制研究 ——以黄河东营段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的急剧增加和城市扩大,人类社会活动对水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愈发严重。为了应对水生态环境遭到的污染和破坏,我国政府在全国范围推广普及了河长制。河长制将党政负责人确定为水生态环境治理的首要责任人,实现个人问责机制与科层结构的有效嵌套,使激励和管理具有可操控性,在短期内就取得了明显治理成效。但河长制实质上是根据治理对象特征而进行的自上而下的权力调整和注意力分配过程,不可避免地面临绩效主义导向、人治主义导向和变通主义导向等问题,不利于这项行政管理模式的长效实施。考虑到河长制的出发点和核心是,通过明确党政领导的水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以解决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问题,将体系内外的各方力量凝聚到水生态环境治理上面来,笔者从协同治理的视角对河长制进行研究。本文对我国的河长制变迁历史和特征进行梳理,以黄河东营段为案例分析河长制协同治理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形成因素,并借鉴国内流域治理的协同治理经验,对改善河长制协同治理提出了针对性意见。调研黄河东营段河长制实行情况发现,目前河长制协同治理被人诟病的问题主要包括:第一,制度设计有缺陷。规划方案内容模糊,考核问责制度流于形式,协同制度表面化;第二,组织架构不科学。权责过度集中在河长身上,河长制办公室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第三,运行基础薄弱。专业人才储备不足,技术手段不完善,长效治理基础缺失;第四,思想意识不到位。河长的认识过于片面,社会宣传不到位。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是因为河长制的协同治理机制不够健全,影响了各参与主体的有效协作:·是法律建设滞后,河长制至今仍以行政政策的形式存在,未提升到法律层面,难以提供持久稳定的法制保障;二是社会环境不利于多元治理,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社会力量被动参与,积极性不高;三是体系内的利益博弈,无论是政府对经济发展和水生态环境在政绩考核中所占比重的权衡,还是政府部门对实践成本和政绩收益的考虑,都容易导致责任虚化、推诿扯皮;四是社会力量薄弱,公众、社会组织、企业等主体参与能力和参与意愿较低。通过分析影响河长制协同治理的深层原因,并借鉴国内外流域的协同治理经验,笔者认为,构建更加完善的协作机制,允许并鼓励各方主体平等、主动参与其中,是解决目前河长制问题的关键。本文从法制、行政、基础、市场、社会5个方面着手,探求完善河长制协作机制的途径:第一,通过法治保障为河长制提供长久发展的动力和依据。推动经过实践检验的成功经验进入法制化轨道,加大水污染违法违规事项的执法力度,推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第二,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拓展信息共享的范畴,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优化基层财力配置;第三,夯实河长制运行基础。提供充足的人才支撑和技术支撑;第四,引入市场机制。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向社会购买生态服务;第五,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等体系外的主体共同参与河长制协同治理。
王依娜[5](2020)在《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跨行政区流域污染事件频发,加剧了流域沿岸行政区之间的利益冲突,严重影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进程,突显出我国跨行政区流域污染治理的困境。我国对于跨行政区流域污染治理的方式一直都未彻底脱离传统碎片化行政管理方式,从而严重影响跨行政区域流域污染问题的防治绩效。根据整体性治理理论的要求,跨行政区流域污染问题应当立足整个流域,统一规划、联合监测、联动执法,共同预防、治理、监督,以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提供法律保障。本文旨在研究我国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的现状、困境及完善对策,综合运用了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全文分五章展开论述:第一章为绪论,论述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第二章介绍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第三章深入研究我国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的现状;通过对我国重点流域污染联防联控现状以及跨行政区流域污染防控的四个典型案例的考察,分析了我国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的现有困境:即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的立法还不完善、行政协同机制不够健全、公众参与不够充分等;第四章论述国外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合治理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第五章总结我国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的完善对策,即完善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立法体系,健全行政协作机制,强化公众参与,促进协同治理,以促进流域水污染协同治理体系与能力的现代化。
李巍[6](2020)在《黄河流域河长制协同治理研究》文中认为河长制是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损害等一系列突出水问题,完善河流治理保护的重大制度创新,有利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落实绿色发展观。黄河流域九省(区)积极贯彻落实河长制要求,在2018年6月底前全部建立河长制。河长制自建立运行以来,取得了黄河治理保护的明显成效。但是,黄河的治理保护不可能一蹴而就,必定是一个长期、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河长制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在协同治理方面还有许多工作需要深入研究。本文以黄河流域河长制为研究对象,通过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和访谈等方法,从河长制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协同情况进行分析,发现河长制在协同治理中仍然存在各种碎片化的现象,尚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为跨省的黄河水事问题协调工作困难重重、河长办对成员部门的组织协调力不从心、沿黄各地之间黄河信息数据难以共享、河长制与流域机构协同作用发挥有限、流域规划与区域规划“两张皮”等问题。通过深入剖析,本文认为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河长制协同治理的法律供给不足、沿黄各地河长制建设发育不足以及流域整体治理与河长制区域治理的目标追求存在差异等。针对存在问题,本文运用协同治理理论,立足黄河实际,提出健全完善黄河流域河长制协同治理的对策建议,一是构建协同治理的法律体系,二是加强协同治理的制度建设,三是加快沿黄各地河长制建设步伐,四是确保流域综合规划与区域规划协同一致。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为提高黄河流域河长制协同治理效能,推进黄河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思路。
刘子龙[7](2020)在《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指明“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作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战略定位,要求针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应秉持系统性、整体性思维,要求针对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保育等不同诉求之间的关系进行统筹协调、综合平衡。进而逐步形成契合于“三律”(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要求、和谐有序、绿色可持续的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格局。然而,受制于传统的,呈现出离散化、割裂化特征的权利(力)理论,并基于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快速推进的大趋势、大背景,以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为核心内容的各类权利(力)之间发生冲突的风险和几率正不断增大,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冲突也由此而不断加剧和凸显。鉴于此,本文研究试图从方法论的视角切入,在充分揭示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冲突现状的基础上,提炼出法学问题——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进而深入剖析冲突产生的方法论根源——还原主义方法论。在此基础上,针对性的提出、论证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优越性及法学意蕴,并引入与整体主义方法论具有内在一致性的价值排序理论。在整体主义方法论、价值排序理论的指引下,探索实现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新路径。本研究的行文架构主要由五章构成,各章的内容安排如下:第一章揭示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现状图景及问题。首先,廓清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范畴,明确研究的边界,着重阐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缘起、内涵、类型及意义。其次,基于“冲突——权利冲突——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这一逻辑思路,一步步聚焦于涉水权利冲突。并根据功能维度、价值维度、资源维度(流域典型性)对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进行类型化梳理。第三,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构造、涉水权利的配置、涉水权利间关系这三个维度揭示出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产生的法律原因,即涉水权利构造的不完备、涉水权利配置的离散性、涉水权利关系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挖掘冲突产生的方法论根源——还原主义方法论。最后,从法律理性、生态理性、风险理性三个维度揭示出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基本诉求。第二章探究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首先,在前章已揭示出还原主义方法论是造成涉水权利冲突的根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还原主义方法论的合理性及局限性。针对还原主义方法论局限性之克服,提出整体主义方法论。并对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优越性及法学内涵进行阐释。其次,阐释价值排序的理论内涵,通过分析价值排序理论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契合性,以论证引入价值排序理论的正当性、合理性。并基于价值排序理论,明晰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新价值排序,凸显生态价值的重要性。最后,基于整体主义方法论和价值排序理论,在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构造中融入和谐价值与安全价值,以破解涉水权利构造的不完备和割裂性;在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配置中确立综合模式,以破解涉水权利配置的离散性;在对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关系属性的理解中引入环境法律关系理论,以破解涉水权利关系的局限性。第三、四、五章则是分别针对极具长江流域典型性的三个冲突: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所进行的类型化、流域典型性、冲突产生机理的分析,以及对因应的冲突规制路径所进行的探析。具体内容如下:第三章从类型化的角度将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界定为长江流域涉水生存权与长江流域涉水发展权冲突、生命支撑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与经济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而就该冲突的流域典型性而言,则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冲突、冲突所为围绕的核心客体——流域水环境容量的重要性这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和阐释。就该冲突产生的机理而言,则揭示出流域水污染防治与区域排污权在制度设计、运行过程中存在明显断裂,未形成有效的协调与衔接,进而导致流域水污染防治无法有效约束、控制区域的排污行为。由此揭示出冲突化解的核心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理论基础,提出生存安全价值优先的冲突化解理念,并针对冲突产生的机理和冲突化解的制度需求,提出因应的制度设计——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最后,通过对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进行实证分析,以发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完善改进该制度。第四章从类型化的角度将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界定为长江流域涉水发展权之间的冲突、经济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之间的冲突。而就该冲突的流域典型性而言,则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行业冲突、冲突所围绕的核心客体——流域水量的重要性这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和阐释。就该冲突产生的机理而言,则揭示出不同行业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而对流域控制性水库进行离散化、割裂化的调度,从而导致对流域水量的割裂化利用,结果导致冲突的产生。由此揭示出冲突化解的核心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提出统筹协调的冲突化解理念,并针对冲突产生的机理和冲突化解的制度需求,提出因应的制度设计——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最后通过对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进行实证分析,以发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完善改进该制度。第五章从类型化的角度将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界定为长江流域涉水发展权与长江流域涉水环境权冲突、经济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与生态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而就该冲突的流域典型性而言,则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空间冲突、冲突所围绕的核心客体——流域水域空间的重要性这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和阐释。就该冲突产生的机理而言,则揭示出伴随着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的确立,水生态空间的恢复和拓展诉求日益凸显,由此对传统渔业养殖空间产生了明显的挤压和侵蚀,结果引发冲突的产生。由此揭示出冲突化解的核心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提出生态优先的冲突化解理念,并针对冲突产生的机理和冲突化解的制度需求,提出因应的制度设计——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最后,通过对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证分析,以发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完善改进该制度。
万峥[8](2019)在《基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权转换综合效益及生态影响评估研究》文中认为近10余年水权转换的实践及制度探索,成为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的自然条件,以及国家提出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刚性约束背景下,贯彻新时期治水思路、促进水利工程补短板和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有效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短板,因此,进行基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权转换综合效益及生态影响评估研究,对于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生态评估体系机制,构建面向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权转换调控策略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利用多种方法对水资源配置、利用进行深层次的研究,解决水资源的供给和需求矛盾突出等问题,引导水资源向高效益流转,促进水资源开源节流,并以内蒙古河套灌区沈乌灌域跨盟市水权转换为例,开展基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权转换综合效益及生态影响评估研究,主要取得了以下研究成果:(1)论文在分析借鉴国外相对成熟并经过实践验证的水市场管理、运用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水资源、水权及供给需求的实际国情,在理论层面对水权制度体系、水市场和水权转换的工作模式流程等进行了全面的剖析,研究提炼出了本国水市场的3级市场模式,探索和研究与中国水市场相匹配的水权交易管理运作模式、理论制度框架结构。(2)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作为要素层,确定农业节水效益、增产效益、工业供水效益、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替代效益、地下水埋深、水面面积变化率、草地和林地面积变化率、盐分排引比、土壤盐渍化率10个与要素层相匹配的指标层,考虑水资源系统的可变性及不稳定风险因素,构建了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水权转换综合效益评估模型。(3)选取内蒙古河套灌区盟市间水权转换实施区域沈乌灌域作为典型区域,采用了以调度控制指标为耗水指标、以分水系数反算水权相应耗水量、以分水系数反算水权相应耗水量、以分水系数折减初始水权为耗水指标、以初始水权为耗水指标计算五种方法,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计算河套灌区现状超用水量分别为3.79亿m3、3.56亿m3、6.63亿m3、5.96亿m3和2.65亿m3。依据计算结果分析确定河套灌区的规划压超水量,参考界定模型指标边界。运用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水权转换综合效益评估模型,构造模糊成对比较矩阵、整合不同专家意见、分解模糊成对比较矩阵,经过权重修正、逆模糊化、归一化、层次总排序及其一致性检验,得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权重分别为0.527、0.185和0.288。结合综合效益指标值,界定分析水权转换综合效益水平。(4)沈乌灌域实施盟市间水权转换2016年、2017年、2018年的经济效益指数分别为0.864、0.89和0.988;社会效益指数分别为0.669、0.927和1;生态环境效益分别为1、0.69和0.49,水权转换综合效益指数分别为0.878、0.816、0.807。结果显示,综合效益处于较高的范围,说明水权转换试点的综合效益较高,具有较好的实施前景。但受灌域内扩灌、管理水平不高等因素影响,生态环境效益逐年降低,导致综合效益指数逐年下降,亟待在下一步水权转换进程中,通过加强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强化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考虑最优的水权转换量和水权转换范围。(5)分析了区块链技术在水权水市场建设和交易过程中的拓展领域,对交易规定、流程、时间、方式等方面运用可行性和优势。基于水权转换理论的全面解析、综合效益评价模型的构建、内蒙古水权转换的实践经验及综合效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通过政策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规范水权指标的初始分配制度,强化水权管理体系建设与提升,积极培育、健全水市场等相应的调控策略,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保障条件,使得水权转换实践工作的综合效益最优化。
李康[9](2018)在《基于河长制的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黄河水资源不仅是流域社会生活的必要保障,在流域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近年来,由于人们对水资源保护工作重要性存在认识不足,造成了黄河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流域内水资源出现了水量短缺、水体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究其原因,是因为在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中,流域机构和地方政府对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权责划分不够明确,水资源保护工作涉及部门众多,但部门间的协同配合缺乏统一有效的制度保障,造成了各部门工作中各自为政的分散局面。2016年,我国政府全面推行实施了河长制,是完善水资源保护体系的重要实践。河长制作为一次重要的制度创新,与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机制结合仍处于探索阶段。本文通过分析当前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现状及不足,结合河长制的实践案例,对基于河长制开展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分析研究,并提出了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管理体系,强化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监督考核权;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做到依法管河,依法治河;引入社会资本,发挥市场作用,促进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向市场化转型;加强公众参与能力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凝聚社会力量等建议,以期推进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发展。
王军权[10](2017)在《黄河流域水权配置问题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世界各国开始越来越普遍地关注水治理及水资源使用权的配置与管理。如果没有全球性的气候变暖趋势、人口的大规模增长及经济的高速发展,水资源不会出现短缺。而随着水资源短缺危机的加剧,如何配置日益稀缺的水资源使用权,已经成为关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中华民族数千年发展的过程中,黄河一直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所以中国历代都十分重视黄河的治理。历史上黄河是一条利害相间的河流,在中国古代黄河治理的重点是如何在除害的同时兴利。明清以来,随着农业的发展及沿岸人口的增多,黄河流域的水资源短缺问题开始凸显,关中地区及豫西地区开始频繁发生因争抢黄河之水的严重群体性冲突,政府对黄河的治理,不得不纳入对引水纠纷的解决。1949年以来,新中国政府在黄河流域兴建的许多大型水利枢纽及引水工程,在调蓄洪水的同时,为工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早于新中国成立的黄河水利委员会,也对黄河的治理发挥了关键的主导作用。自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黄河流域的经济开始快速发展,人口规模也急剧膨胀,但流域内水资源短缺危机日益严峻。从上世纪70年代起,黄河开始出现连年断流,断流的长度与持续时间逐年增加,单纯依靠政府不断的巨额资金投放,建造水利工程的工程水利治理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工农业生产、人们生活及生态环境用水持续增长的需求。而许多建国初期建设的水利工程,设计或施工十分落后,部分引水渠系年久失修已濒临报废。黄河流域的水资源短缺危机,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沿岸人们的正常生活。但一方面,黄河流域存在严重的用水短缺危机,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尤其是上游地区的用水浪费十分严重,行政区之间、左右岸之间的争水、抢水的混乱无序状态长期持续。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水资源短缺危机,同时结束长期的引水混乱与无序,国务院于1987年颁布了《黄河可用水量分配方案》,将黄河干流可引水量在流域内的各省(区)间进行了分配。1999年《方案》开始正式实施,自2000年起,即使在历史罕见的大旱之年,黄河再未发生断流。2010年,黄河水利委员会因在组织实施《方案》中的突出成就,于新加坡召开的国际水周会议上获得大奖。但由于政府计划的刚性,加上制度的约束,使黄河流域的水权配置模式过于僵化,且因市场激励机制的缺乏,造成公众节水积极性不高,黄河流域用水短缺与浪费并存的局面并未改观,黄河断流的危机并未真正解除。可见政府的计划配置模式,虽然缓解了断流危机,但是效果仍然有限。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应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国内、外的研究与调查也发现,引入市场及价格机制,对于调节水的供求、鼓励节约用水的效果非常明显。如果在黄河流域的水资源配置过程,引入市场机制鼓励节水,并通过市场将节余的水量配置到能产生更高经济绩效的领域,对于增进社会整体福利的意义巨大。有学者通过对黄河断流原因的研究,也指出水资源短缺表面上看是自然原因,事实上是体制原因所造成。所以在黄河流域引入水权交易,对于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维护生态的意义巨大。但通过对国、内外水资源利用与管理现状的分析,可以发现,单纯采用政府计划模式或市场模式,并不足以解决水资源的短缺危机。2014年7月,水利部在全国七省区启动了水权交易试点,涉及到黄河流域的内蒙、甘肃及河南三省区。在黄河流域发展水权交易市场,应当贯彻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降低水权市场的制度成本和组织成本,节约交易费用,在政府确权及有效监管的基础上,合理设置水权市场各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使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充分发挥,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并维持生态环境发展的可持续性。黄河流域水权配置的过程中,应采用政府与市场并重的“混合模式”,在政府主导的水权初始配置环节,引入更多的市场与价格机制;而在水权市场配置环节,加强政府的调节与监管,以遏制市场失灵、降低交易成本。相信如此的水权混合配置模式,可使黄河流域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更好的经济、社会与生态效益。
二、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黄河保护立法的历史背景与现实任务(论文提纲范文)
一、黄河保护立法的历史背景 |
(一)黄河保护的历史经验 |
(二)流域立法的理论与实践 |
(三)黄河保护立法的提出与争议 |
二、黄河保护立法的重大意义 |
(一)强化保护治理顶层设计,确保国家战略部署落地 |
(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
(三)建设美丽中国,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
(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协同 |
(五)传承黄河文化,守护中华民族精神家园 |
三、黄河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 |
(一)综合治理原则 |
(二)生态优先原则 |
(三)绿色发展原则 |
四、黄河保护立法的主要任务 |
(一)明确流域范围 |
(二)完善治理体制 |
(三)健全规划制度 |
(四)激活市场机制 |
(五)保障公众参与 |
结语 |
(2)黄河法立法必要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引 言 |
2 制定黄河法是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
2.1 实现黄河长治久安亟须制定黄河法 |
2.2 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亟须制定黄河法 |
2.3 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亟须制定黄河法 |
(1)加强河源区保护。 |
(2)解决中游地区水土流失治理中的突出问题。 |
(3)促进“两屏三带”生态安全带建设。 |
(4)强化河道生态环境治理。 |
(5)促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建设。 |
(6)控制流域农业灌区等面源污染。 |
(7)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
2.4 实现流域高质量发展需要法制的规范引导 |
(1)制定生态脆弱地区水源涵养制度和生态系统修复制度。 |
(2)建立以水定需制度,依法规范黄河流域产业布局与主体功能相匹配。 |
(3)突出区域定位和功能,依法引导中心城市、城市群的辐射带动作用。 |
2.5 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亟须法律保障 |
2.6 推进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亟须制定黄河法 |
(1)从国家层面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协调机制。 |
(2)强化流域管理机构的行业监管、协调能力。 |
(3)完善河湖长制度。 |
3 黄河法的属性和定位 |
3.1 黄河法的综合性 |
3.2 黄河法的整体性 |
3.3 黄河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间的关系 |
4 结 语 |
(3)基层黄河河务局履职困境及对策研究 ——以F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3.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二、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1.基层黄河河务部门职能的界定 |
2.黄河水政与水资源管理的概念 |
(二)理论基础 |
1.公共资源理论 |
2.公共资源的治理模式 |
3.模糊综合评价法 |
4.层次分析法计算权重向量 |
三、基层黄河河务局履职困境实证分析——以F县为例 |
(一)F县黄河流域管理基本情况 |
1.F县黄河流域概况 |
2.F县黄河河务局基本情况 |
(二)F县黄河河务局履职情况 |
1.黄河防汛 |
2.防洪工程建设 |
3.工程管理 |
4.水政水资源管理 |
(三)F县黄河河务局履职面临的问题 |
1.经济压力大 |
2.职工工作积极性不高 |
3.水政水资源管理困难 |
四、F县黄河河务局履职影响因素综合评价 |
(一)F县黄河河务局履职影响因素综合评价体系的建立 |
1.法律政策方面评价体系设计 |
2.队伍建设方面评价体系设计 |
3.财政收入支出方面评价体系设计 |
4.公众参与方面评价体系设计 |
5.河长制方面评价体系设计 |
(二)F县黄河河务局履职影响因素综合评价过程 |
1.影响因素权重计算 |
2.确定评语集 |
3.计算隶属度确定评价矩阵 |
4.计算模糊合成算子确定综合评分 |
(三)F县黄河河务局履职影响因素综合评价结果 |
五、F县黄河河务局履职困境原因分析 |
(一)法律政策方面 |
1.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
2.沿黄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
3.执法队伍执法能力弱 |
(二)队伍建设方面 |
1.人员组成不合理 |
2.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 |
(三)财政收入支出方面 |
1.财政收入来源单一 |
2.信息化投入少 |
(四)公众参与方面 |
1.社会组织参与不足 |
2.社会监督缺乏 |
(五)河长制方面 |
六、F县黄河河务局提升履职能力的建议 |
(一)推进依法治河管河 |
1.完善适应黄河特殊性的相关法律规定 |
2.增强普法宣传教育实效 |
3.从软硬件方面综合提高执法能力 |
(二)深化基层黄河河务局改革 |
1.优化基层黄河河务局职能 |
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
3.加强队伍建设 |
(三)均衡财政收入支出 |
1.发展公共经济增加财政收入 |
2.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 |
(四)推动公众参与黄河治理开发 |
1.多渠道多方式加强社会监督 |
2.鼓励社会组织参与 |
(五)建立体现河流治理整体性的联管联控机制 |
1.加强与河长办的联系 |
2.完善黄河河务局内部联管联控机制建设 |
结论与展望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参加的科研项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4)协同治理视角下的河长制研究 ——以黄河东营段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2.2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3 研究的创新点和难点 |
1.3.1 创新点 |
1.3.2 难点 |
1.4 研究结构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结构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概念、研究重点与案例选择 |
2.1 河长制的基本概念和变迁历史、基本特征 |
2.1.1 基本概念 |
2.1.2 河长制的变迁历史 |
2.1.3 河长制的特征 |
2.2 协同治理理论及在河长制研究中的运用 |
2.3 研究重点 |
2.4 案例选择 |
第3章 黄河东营段河长制协同治理现状 |
3.1 黄河东营段概况和河长制实践范畴 |
3.1.1 黄河东营段概况 |
3.1.2 黄河东营段河长制实践范畴 |
3.2 黄河东营段的河长制参与主体 |
3.2.1 体系内的参与主体 |
3.2.2 体系外的参与主体 |
3.2.3 参与主体关系图谱 |
3.3 黄河东营段河长制演变历程 |
3.3.1 基本制度建立时期(2017年5月—2018年8月) |
3.3.2 集中整治时期(2017年9月—2019年2月) |
3.3.3 全面深化时期(2019年3月—) |
3.4 黄河东营段河长制协同治理情况 |
3.4.1 黄河东营段河长制协同治理的形势和任务 |
3.4.2 黄河东营段河长制协同治理的目标 |
3.4.3 黄河东营段协同治理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
第4章 黄河东营段河长制协同治理存在的问题和形成因素 |
4.1 访谈内容的设计与实施 |
4.1.1 访谈内容 |
4.1.2 访谈对象的选取 |
4.1.3 访谈数据的初步分析 |
4.2 黄河东营段河长制协同治理存在的问题 |
4.2.1 制度设计有缺陷 |
4.2.2 组织架构不科学 |
4.2.3 运行基础薄弱 |
4.2.4 思想意识不到位 |
4.3 造成河长制协同治理问题的因素 |
4.3.1 滞后的法律建设 |
4.3.2 不利于多元治理的社会环境 |
4.3.3 不同利益的权衡和博弈 |
4.3.4 社会力量的局限性 |
第5章 国内外的流域协同治理经验 |
5.1 国内河长制先行区注重体系内的协同治理 |
5.1.1 江苏省河长制以水质达标为重点 |
5.1.2 江西省河长制结合地方整体建设 |
5.1.3 福建省河长制注重严格考核 |
5.2 国内河长制先行区案例的启示 |
5.2.1 强化河长制办公室功能 |
5.2.2 强化制度建设 |
5.2.3 加强参与主体的协调沟通 |
5.3 国外流域治理先进地区兼顾体系内外的协同治理 |
5.3.1 田纳西河流域构建统一治理格局 |
5.3.2 墨累——达令河流域以生态修复为重点 |
5.3.3 泰晤士河流域突出流域管理机构职能 |
5.4 国外流域治理先进地区的启示 |
5.4.1 科学设置治理机构 |
5.4.2 实行契约化管理 |
5.4.3 适当进行物质调节 |
5.4.4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
第6章 加强河长制协同治理的对策建议 |
6.1 以法制建设保障长效治理 |
6.1.1 将成功经验法制化 |
6.1.2 加大水污染执法力度 |
6.1.3 推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
6.2 提高行政治理效能 |
6.2.1 拓展信息共享范畴 |
6.2.2 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
6.2.3 优化基层财力配置 |
6.3 强化河长制运行基础 |
6.3.1 满足不同类型人才需求 |
6.3.2 提供充足技术支撑 |
6.4 引入市场机制 |
6.4.1 运用经济手段控制污染源头 |
6.4.2 主动向社会购买生态服务 |
6.5 整合多元社会力量参与 |
6.5.1 倡导企业参与河长制 |
6.5.2 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环保 |
6.5.3 动员公众参与治理行动 |
第7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关于黄河东营段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的访谈提纲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2 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1.4 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第2章 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概述 |
2.1 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的概念 |
2.1.1 联防联控的概念 |
2.1.2 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的概念 |
2.1.3 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的概念 |
2.2 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的理论基础 |
2.2.1 整体性治理理论 |
2.2.2 府际合作理论 |
2.2.3 流域水资源管理理论 |
第3章 我国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的现状考察与困境分析 |
3.1 我国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的法治保障现状 |
3.1.1 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政策及立法约束 |
3.1.2 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的行政执法保障 |
3.1.3 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的司法监督保障 |
3.2 我国重点流域跨行政区水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的现状考察 |
3.2.1 长江流域跨行政区水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 |
3.2.2 黄河流域跨行政区水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 |
3.2.3 珠江流域跨行政区水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 |
3.2.4 松花江流域跨行政区水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 |
3.3 我国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的困境检视 |
3.3.1 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立法不完善 |
3.3.2 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行政协同机制不健全 |
3.3.3 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公众参与不充分 |
第4章 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的域外经验 |
4.1 国外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合治理法律机制考察 |
4.1.1 密西西比河流域跨行政区水污染联合治理法律机制 |
4.1.2 莱茵河流域跨行政区水污染联合治理法律机制 |
4.2 国外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合治理法律机制对于我国的启示 |
4.2.1 立法保障联合治理 |
4.2.2 强化流域协同管理 |
4.2.3 公众参与联合治理 |
第5章 完善我国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的构想 |
5.1 健全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的法律约束机制 |
5.1.1 完善法律体系与制度安排 |
5.1.2 促进地方立法协同 |
5.1.3 完善流域生态补偿立法 |
5.2 完善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行政协同机制 |
5.2.1 完善环境联合监测 |
5.2.2 加强突发事件应急性联防联控 |
5.2.3 促进常态化联合执法 |
5.2.4 强化行政协议缔结刚性约束 |
5.3 健全公众参与制度保障 |
5.3.1 完善公众全过程参与的制度安排 |
5.3.2 完善公众参与反馈机制 |
5.3.3 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6)黄河流域河长制协同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情况 |
2.国外研究情况 |
3.研究评述 |
(三)研究方法和思路 |
1.研究方法 |
2.研究思路 |
(四)研究创新和不足 |
1.创新之处 |
2.不足之处 |
二、相关概念和理论工具 |
(一)河长制的概念和特点 |
1.河长制的概念 |
2.河长制的特点 |
(二)协同治理的概念和特点 |
1.协同治理的概念 |
2.协同治理的特点 |
(三)黄河流域河长制协同治理的内涵 |
1.协同治理的主体 |
2.协同治理的客体 |
3.协同治理的主要内容 |
三、黄河流域河长制的推进情况及协同治理的工作成效 |
(一)河长制的推进情况 |
1.青海省河长制推进情况 |
2.四川省河长制推进情况 |
3.甘肃省河长制推进情况 |
4.宁夏自治区河长制推进情况 |
5.内蒙古自治区河长制推进情况 |
6.陕西省河长制推进情况 |
7.山西省河长制推进情况 |
8.河南省河长制推进情况 |
9.山东省河长制推进情况 |
(二)河长制协同治理的工作成效 |
1.联合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成效显着 |
2.通过“清河行动”进一步摸清了“四乱”存量 |
3.黄河采砂管理联动机制不断完善 |
四、黄河流域河长制协同治理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存在问题 |
1.跨省的黄河水事问题协调难度大 |
2.河长办对成员部门的组织协调能力不足 |
3.黄河信息资源共享对接不畅 |
4.流域管理与河长制协同治理作用发挥有限 |
5.黄河流域综合规划与区域规划“两张皮” |
(二)原因分析 |
1.黄河流域河长制协同治理的法律供给不足 |
2.沿黄各地河长制建设发育不足 |
3.流域整体治理与河长制区域治理的目标追求存在差异 |
五、健全完善黄河流域河长制协同治理路径的对策建议 |
(一)构建黄河流域河长制协同治理的法律体系 |
1.加强河长制立法工作 |
2.加快黄河流域综合性立法 |
3.注重立法的内在协同性 |
(二)加强黄河流域河长制协同治理的制度建设 |
1.完善省级层面的协调沟通配套制度 |
2.建立水行政管理联合行动机制 |
3.强化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地位 |
4.打造智慧黄河信息一体化共享平台 |
(三)加快沿黄各地河长制建设和工作推进步伐 |
1.深化机构改革明确涉水部门职能 |
2.强化河长办组织协调能力 |
3.健全河长制考核问责制度 |
4.尽快完成相关基础工作 |
(四)确保流域综合规划与区域规划协同一致 |
1.强化流域综合规划的统领作用 |
2.加强对区域规划的指导和监督 |
3.注重规划间的协同配合 |
六、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个人简历 |
致谢 |
(7)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的现状与评述 |
四、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范畴的界定 |
一、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缘起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阐释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类型 |
四、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意义 |
第二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廓清 |
一、“冲突”与权利冲突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阐释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类型 |
第三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理论溯源与规制诉求 |
一、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原因分析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理论根源:还原主义方法论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诉求 |
第二章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方法论转换:从还原主义方法论到整体主义方法论 |
一、还原主义方法论的阐释与评析 |
二、还原主义方法论局限性之克服:整体主义方法论 |
三、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优越性 |
第二节 价值论调整:从旧价值排序到新价值排序 |
一、价值排序的理论阐释 |
二、价值排序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契合性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新价值排序 |
第三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实现 |
一、长江流域涉水权利构造的价值拓展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配置的模式选择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关系的属性界定 |
第三章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规制 |
第一节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分析 |
一、基于功能与价值视角的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二、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流域典型性分析 |
三、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产生的机理 |
第二节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破解路径 |
一、冲突化解理念:生存安全价值优位 |
二、核心制度需求: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 |
三、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现状 |
二、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完善 |
第四章 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规制 |
第一节 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分析 |
一、基于功能与价值视角的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二、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流域典型性分析 |
三、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产生的机理 |
第二节 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破解路径 |
一、冲突化解理念:统筹协调 |
二、核心制度需求: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 |
三、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现状 |
二、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完善 |
第五章 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规制 |
第一节 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分析 |
一、基于功能与价值视角的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二、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流域典型性分析 |
三、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产生的机理 |
第二节 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破解路径 |
一、冲突化解理念:生态优先 |
二、核心制度需求: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
三、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现状 |
二、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 |
结论:新时代长江流域法治的突破与转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基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权转换综合效益及生态影响评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中国水权转换的法律法规、政策支撑 |
1.1.2 水权转换的前提条件及实践支撑 |
1.1.3 水权转换的必要性分析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2.1 水权及水市场 |
1.2.2 水权转换及综合效益分析 |
1.2.3 水权转换实例效益情况 |
1.2.4 当前研究存在的不足 |
1.3 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1.3.1 主要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技术路线 |
1.4 论文的关键科学问题 |
2 水权转换理论体系 |
2.1 水权体系解析 |
2.1.1 水权的概念 |
2.1.2 水权的特征 |
2.1.3 水权体系 |
2.2 水市场解析 |
2.2.1 水市场的建立 |
2.2.2 水市场的类型 |
2.2.3 水市场的运作模式 |
2.3 水权转换解析 |
2.3.1 水权转换内涵 |
2.3.2 水权转换特征 |
2.4 水权转换的基本问题 |
2.4.1 水权转换的主体和客体 |
2.4.2 水权转换的模式 |
2.4.3 水权转换的基本原则 |
2.4.4 水权转换的价格 |
3 不同层次水权转换模式研究 |
3.1 国家水权转换模式 |
3.1.1 国外水权转换模式案例 |
3.1.2 我国水权转换模式探索 |
3.2 流域水权转换模式 |
3.2.1 流域水权模式特点 |
3.2.2 流域水权模式案例——以黄河流域 |
3.3 区域水权转换模式 |
3.3.1 内蒙古水权转换实践及特点 |
3.3.2 宁夏水权转换及其特点 |
3.3.3 河套灌区水权交易实践及其特点 |
3.4 行业水权转换模式 |
3.4.1 工业水权转换及其特点 |
3.4.2 农业水权转换及其特点 |
3.5 用水户水权转换模式 |
3.5.1 水权确权 |
3.5.2 农村用水户协会 |
3.6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水权交易模式创新探索 |
3.6.1 区块链技术的概念 |
3.6.2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前景 |
3.6.3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水权交易模式讨论 |
3.7 本章小结 |
4 水权转换综合效益分析模型 |
4.1 水权转换综合效益的界定 |
4.1.1 经济效益 |
4.1.2 社会效益 |
4.1.3 生态环境效益 |
4.2 水权转换综合效益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4.2.1 水权转换经济效益指标 |
4.2.2 水权转换社会效益指标 |
4.2.3 水权转换生态环境效益指标 |
4.2.4 水权转换综合效益评价指标体系 |
4.3 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水权转换综合效益评价模型 |
4.3.1 水权转换综合效益指标归一化处理 |
4.3.2 水权转换综合效益指标权重计算 |
4.3.3 水权转换综合效益评价结果 |
4.4 本章小结 |
5 水权转换的综合效益评估与实证应用 |
5.1 河套灌区的基本概况 |
5.1.1 灌区范围及组成 |
5.1.2 自然地理状况 |
5.1.3 社会情况 |
5.2 河套灌区选取原因 |
5.2.1 河套灌区自身特性 |
5.2.2 相关政策制度的支持 |
5.2.3 内蒙古水权转换宝贵经验 |
5.3 灌区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供需预测分析 |
5.3.1 水资源分布情况 |
5.3.2 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
5.3.3 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 |
5.3.4 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 |
5.4 监测方案 |
5.4.1 区域引排水监测 |
5.4.2 区域生态环境监测 |
5.4.3 田间灌溉用水监测 |
5.5 试验方案 |
5.5.1 渠道输水损失试验 |
5.5.2 畦田改造 |
5.5.3 畦田改滴灌 |
5.6 河套灌区的节水潜力分析 |
5.6.1 灌区引水量对照分析 |
5.6.2 渠道衬砌工程节水效果 |
5.6.3 田间节水分析 |
5.7 灌区水权转换能力预测分析 |
5.7.1 灌区可节水量 |
5.7.2 灌区水权指标 |
5.7.3 灌区规划用水量 |
5.7.4 规划可转换水量 |
5.8 综合效益分析 |
5.8.1 经济效益 |
5.8.2 社会效益 |
5.8.3 生态效益 |
5.8.4 水权转换综合效益评价 |
5.9 本章小结 |
6 面向可持续利用的水权转换的调控策略 |
6.1 建立相应政策法规,推动水权制度体系建设 |
6.1.1 健全完善水法规体系 |
6.1.2 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6.1.3 建立科学的水价体系 |
6.2 完善水权初始分配,培育水权水市场 |
6.2.1 水权初始分配体系的建设 |
6.2.2 水权初始分配的关键环节 |
6.2.3 积极培育水市场 |
6.2.4 拓展区块链技术下水市场交易 |
6.3 完善监管监测及公众参与机制 |
6.3.1 监管制度体系 |
6.3.2 第三方影响评价机制 |
6.3.3 利益补偿及保险基金机制 |
6.3.4 信息披露与公众参与机制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9)基于河长制的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理论基础 |
1.水资源保护理论 |
2.行政管理体制变革理论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1.文献研究法 |
2.比较分析法 |
3.实地调查法 |
一、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特点及影响因素 |
(一)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特点 |
1.流域水资源总量贫乏 |
2.水量分布地区差异大 |
3.流域水资源含沙量大 |
(二)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影响因素 |
1.自然地理概况 |
2.流域社会建设 |
3.经济发展特性 |
二、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
(一)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现状 |
1.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责任主体 |
2.黄河流域水资源水质变化分析 |
3.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发展 |
(二)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不足 |
1.涉水部门权责交叉重叠 |
2.管理体系执行仍有不足 |
3.监管执法有待规范提升 |
三、河长制的实践意义及成效 |
(一)河长制提出的背景及经过 |
1.提出的背景 |
2.提出的经过 |
(二)河长制的实践案例和时政影响 |
1.河长制在不同省份的实践案例 |
2.河长制的实践意义和时政影响 |
(三)河长制在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中的实践成效 |
1.明确主体整合治水力量 |
2.细化任务压实各级责任 |
3.一河一策立足实际问题 |
4.公众参与拓宽监督渠道 |
5.严格问责保障工作实效 |
四、河长制下黄河水资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一)制度建设不完善,难以发挥长效作用 |
(二)流域统筹性不足,区域规划存在脱节 |
(三)资金投入未保障,各地存在治理差异 |
(四)社会治理不成熟,市场参与机制薄弱 |
(五)问责机制不健全,考核程序缺乏规范 |
五、基于河长制的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建议 |
(一)强化流域管理协调作用 |
(二)健全法制确保依法治河 |
(三)完善政策吸引社会资本 |
(四)健全公众参与监管体系 |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黄河流域水权配置问题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
1.2 本文研究范畴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与实施路径 |
1.5 选题的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2 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及水权配置模式的变迁 |
2.1 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起源与发展 |
2.2 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资源配置模式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
2.3 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计划体制与水治理、水权配置模式 |
2.4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水治理与水权配置模式 |
2.5 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对水治理与水权配置模式的要求 |
3 黄河流域水权配置的历史演变 |
3.1 黄河流域水权政府配置的历史及现状分析 |
3.2 黄河流域水权市场配置的历史沿革 |
4 国外水权配置、交易实践及其对黄河流域水权配置的启示 |
4.1 从水权到可交易水权、水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
4.2 国外水权配置与交易实践及其经验与教训 |
4.3 国外水权配置与交易实践对黄河流域水权配置的启示 |
5 我国现行制度条件下黄河流域两种水权配置模式比较 |
5.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两种水权配置模式 |
5.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水权政府配置模式与市场配置模式的比较 |
5.3 水权配置中的混合模式建议方案的提出 |
6 黄河流域水权配置混合模式的构建 |
6.1 黄河流域水权配置宏观要求 |
6.2 黄河流域水权配置混合模式的合理性 |
6.3 黄河流域水权混合模式具体方案的建议 |
6.4 水权配置混合模式制度方案的可行性 |
7 结语与研究展望 |
7.1 结语 |
7.2 研究展望 |
后记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主要论文 |
附录2 对黄河水利委员会及郑州市河务局等的调研题纲及解答整理 |
四、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黄河保护立法的历史背景与现实任务[J]. 田钝夫. 西部法学评论, 2021(05)
- [2]黄河法立法必要性研究[J]. 姚文广. 人民黄河, 2020(09)
- [3]基层黄河河务局履职困境及对策研究 ——以F县为例[D]. 季亚康.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020(01)
- [4]协同治理视角下的河长制研究 ——以黄河东营段为例[D]. 王雪梅. 山东大学, 2020(12)
- [5]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研究[D]. 王依娜. 兰州理工大学, 2020(01)
- [6]黄河流域河长制协同治理研究[D]. 李巍. 郑州大学, 2020(02)
- [7]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D]. 刘子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8]基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权转换综合效益及生态影响评估研究[D]. 万峥.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19(01)
- [9]基于河长制的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研究[D]. 李康.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018(12)
- [10]黄河流域水权配置问题的政治经济学分析[D]. 王军权. 华中科技大学, 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