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国企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论文文献综述)
洪正,张琳,肖锐[1](2021)在《产业跃升、金融结构与中国经济增长》文中认为在对中国工业企业数据梳理的基础上,本文发现了国企在产业跃升中的先导作用,并据此构建了一个包含国有部门与信贷摩擦的动态一般均衡模型,证明了在金融市场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国有体制对于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其基本逻辑是:产业的不断跃升需要大量进入成本和更多资本投入,这会导致企业面临跃升阶段早期亏损而后期盈余的跨期预算约束问题。由于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普遍不完善,所以民企很难在短期内克服信贷约束完成产业自然跃升,而国有企业则可以通过国有银行有效动员储蓄和分配资本绕开跨期预算约束,推动产业跃升进程,实现赶超发展。然而随着经济的增长,这一效应会逐渐被国有部门对增长的阻碍效应所抵消,导致经济最终落入较低的均衡。在现实中国企过度跃升与延迟退出、跃升不确定性以及国有银行严重的代理问题都可能会加速这一进程。减少后两个方面的不利影响内生了赶超中的金融结构,即为了克服国有银行体制缺陷,通过发展民营银行减少其代理成本,以及引入资本市场硬化其跨期预算软约束,分别产生了与相应增长阶段匹配的均衡银行业所有制结构和银行与资本市场比例。本文的结论对于重新认识国企作用、当前国企改革定位以及金融系统变革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丁子轩[2](2020)在《ICSID投资仲裁中国有企业投资者地位认定》文中认为中国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是跨国投资市场上的主力军,国企海外投资为东道国贡献了经济增长,增加了就业。但随着投资规模的不断增长,投资争端的数量也逐渐上升。国企既有商业性,也有公共性,因其公共性而与母国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因此其投资行为常受到东道国严格的审查。随着投资活动的增加,投资争端也不断增加,投资争端的解决就显得尤为重要。ICSID中心是解决私人投资者和国家投资纠纷的机构,私人投资者可向ICSID中心提起仲裁寻求救济。国企想要通过ICSID中心寻求救济,需要被认定为私人投资者。首先,国企需要成为双边投资协定(以下简称BIT)中的私人投资者,其次需要构成《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条约》(以下简称《ICSID公约》)下的缔约国国民。在ICSID中心实践中,采用Broches标准进行判断,在经年实践中,仲裁庭已多次适用过该标准。我国国企在向ICSID中心提起仲裁时,其私人投资者身份频频受到东道国质疑,那么如果以Broches标准为依据,结合国际经济秩序的新规则加以衡量,影响我国国企私人投资者地位认定的要素是什么?面对我国国企私人投资者地位认定的困境可进行哪些方面的应对?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国企投资者地位认定的三重逻辑进行了阐述,如前所述,国企需要成为BIT中的私人投资者,其次需要构成《ICSID公约》下的缔约国国民。然而在世界各国缔结的大多数BIT中并未规定国企是否属于投资者,同时《ICSID公约》也并未对国企身份进行过定义,因而在法规层面上国企是否属于适格投资者是没有答案的。第二部分阐述了 ICSID仲裁庭对国企投资者地位认定的实践。在实践中,ICSID中心采取的是Broches标准来判断私人投资者地位。该标准明确,只有国企在履行政府职能以及充当政府代理人时,才不被认定为私人投资者。ICSID仲裁庭在许多案例中实践了该标准,最终形成了以企业投资行为的性质为依据的判断标准。第三部分阐述了影响我国国企投资者地位认定的因素。这部分主要以OECD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Progressiv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以下简称CPTPP协议)中关于国企的新规则为依据,分析了影响国企私人投资者地位认定的原因。第四部分主要从国企与政府的关系、国企经营管理以及海外投资风险防控这三方面分析了如何应对国企投资者地位认定的困境。国企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ICSID投资争端是我国国企投资者寻求保护的重要方式,因此国企私人投资者地位的认定是一个必须引起重视的问题。我国国企必须时刻警惕,提高维权意识,以竞争中立原则为要求,依据国家政策法规,不断完善自身行为,适应国家投资和经济大环境的变化,谋求持续发展。
李燕杰[3](2020)在《政企关系对我国地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研究》文中认为伴随改革开放后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国内外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经济往来日益密切,国际间贸易壁垒逐渐消除。国内外投资者对于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关注力度越来越大,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原有的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政府会计制度无法满足需要。本文对基于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分析,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会计相关理论研究内容,也能够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有效推动我国会计体系的发展完善;同时,从信息使用者角度研究政府会计信息披露,为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能够为政府人员提供全新的思路去考虑政府会计信息的披露内容、披露方式,有利于构建完善有效的信息披露体系,推动我国信息公开的程度,最终推动社会的整体进步。以美国华盛顿市为例,介绍美国地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现状、披露内容以及披露特点。以北京市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出发,研究分析北京市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对比分析,寻找国外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可借鉴的内容。最终根据当前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意见与建议。基于政企关系角度的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研究,使地方政府发现到现阶段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发现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缺陷,从而作为受托方的政府能够通过对于问题、缺陷的正确判断,实施有效的问题解决措施,进行更加有效、合理的信息披露,并保证政府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公开政府的政务信息;有助于提高我国公共资源的调配效率,进行更好的资源配置;能够推动政府财务报告体系的完善,助力我国政府财政制度改革;有助于更加清晰的了解地方政府的资产负债情况,从而提前应对可能的财务风险。
林燕玲[4](2020)在《竞争中立制度中“精简国企经营形式”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澳大利亚提出国企竞争中立制度改革以来,竞争中立制度经欧美推广后在世界范围逐渐受到认可,竞争中立制度经OECD组织研究形成诸多报告后越来越体系化。本文将澳大利亚、OECD的狭义的竞争中立制度,欧盟、美国的广义的竞争中立制度作对比研究,发现广义与狭义的竞争中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要求里都有“精简国企经营形式”。因此,本文对“精简国企经营形式”进行研究分析,发现从澳大利亚到美国,精简国企经营形式的制度在不断发展。首先,澳大利亚在其进行国内改革时,提出透明度和问责制的要求,强调国企应进行公司化改革,并要求国企承担较高的披露义务。澳大利亚还在成本分摊等内容上强调国企商业活动与非商业活动应单独看待;接着,OECD提出了以“精简国企经营形式”为主的“八大基石”,在对国企经营形式的精简上,其提出了包括透明度在内的广义的公司化和国企结构化分离的要求,至此,精简国企经营形式的三大要求正式被提出:公司化、透明度、结构化分离;欧盟在《透明度指令》中早已提出应对商业职能与公益职能做账户分离。之后,在《欧盟运行条约》中提出了国家援助制度,为了落实国家援助制度的实施,欧盟委员会对公益活动与经济活动进行了区别,并且在此强调企业因接受公益活动的补贴应另行核算;美国自《美新自贸协定》中提出“商业考虑”的要求之后,虽然2017年退出了TPP,但在《美墨加协定》中再次强调了“商业考虑”。并且在“商业考虑”的前提下,提出了与欧盟“国家援助”制度相近的“非商业援助”。欧盟与美国的竞争中立制度是对OECD“精简国企经营形式”的发展,首先,在欧盟,其将透明度与结构化分离结合,在透明度原则以及“国家援助”制度中都有所体现;而美国与澳大利亚相似,侧重于商业考虑,其在结构化分离中提出了将商业考虑与非商业援助相结合,进而形成了宏观上的分离制度。竞争中立制度符合我国国企改革的利益,且我国在不断市场化的过程中,推出的许多国企改革的制度设计也符合竞争中立制度精神,但是我国国企改革并没有形成竞争中立的体系,甚至没有实施竞争中立制度最基础的规定——区分商业职能与非商业职能。因而本文从精简国企经营形式为核心对我国的国企竞争中立制度改革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首先,本文发现精简国企经营形式在包括监管中立、税收中立、公共采购方面都发挥着较大作用,因此,对此进行了论述,强调精简国企经营形式的意义。接着,本文针对精简国企经营形式的三个要求:公司化、透明度、结构化分离提出了新的建议:要求应完善国企分类、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进行成本分摊、强化透明度、并且要求应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臧仪[5](2020)在《光电股份增值额分配的公平性研究》文中认为效率与公平间的关系一直是我党关注的热点,我国坚持将按劳分配的原则予以落实,并且不断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实现收入的合理有序分配。但上市公司在财务分配方面普遍存在分配不公平现象,并且不同类型的企业间存在着显着差异,呈现出资本偏向分配、劳动偏向分配等不同的分配特征。而分配不公平通常体现在劳资分配关系中、劳动要素内部分配关系中以及资本要素内部分配关系中。不同生产要素间的分配不公平会使薪酬的激励效应难以得到有效发挥,从而降低企业的生产效率,影响企业的业绩水平,不利于企业绩效的提高。本文以光电股份为例,对国有上市公司增值额分配的公平性及对企业绩效的影响进行了考察研究。光电股份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比较具有代表性,但自限薪令颁布以来,该公司高管薪酬并没有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而普通职工薪酬也没有随增值额的增加而呈现明显上升趋势。本文以利益相关者理论、合法性理论和社会比较理论为依据,借助柯布-道格拉斯函数和股东回报公平指数对企业的增值额分配公平性进行了相关检验。研究发现:(1)光电股份在劳资分配关系中,资本的所得和边际产出比大于劳动的所得和边际产出比,即劳资分配关系中存在资本偏向型分配;在劳动要素内部的分配关系中,高管的所得和边际产出比大于普通员工的所得和边际产出比,即呈现出高管偏向型分配;在资本要素内部分配关系中存在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2)与民营上市公司光启技术的分配现状比较发现,光电股份劳资收入分配趋势的变动幅度比光启技术小,而国企高管限薪令的颁布对光电股份高管平均薪酬也未产生显着影响,且普通职工的平均薪酬变动幅度甚微。(3)从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看,光电股份劳资分配关系对企业绩效影响不显着,而劳动要素内部收入分配关系对企业绩效产生显着负向影响。鉴于上述情形,企业应改进内部治理机制,不断完善薪酬分配机制,形成有利于企业绩效增长的良性分配关系。本文的研究将进一步丰富财务分配公平领域的案例研究,也为改善同类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关系提供一些借鉴。
董少明[6](2020)在《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历史演进及发展模式(1984-2018)》文中认为并购重组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从过去国有企业激发活力,实现扭亏为盈和发展壮大,到当下国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并购重组都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有必要从历史演进的大视角考察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演进的阶段性特征和历史规律,在历史演进的分析中重新认识当下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意义和作用,以更好的指导当下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改革实践。基于此,本论文尝试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下,综合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相关理论知识,从历史和现实两个维度,遵循“理论分析——历史演进——实证研究——对策建议”的研究思路,对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进行研究。论文首先梳理了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相关文献、理论,从而奠定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之后,着重从历史演进的视角考察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发展的起步阶段(1984—1991)、转型阶段(1992-2002)和全面发展阶段(2003-2018),剖析各个阶段的背景、特点和成效;其次,论文对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进行实证检验和绩效评价,总结了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成绩,剖析了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并进一步构建计量回归模型实证检验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绩效的影响因素;最后,论文借鉴域外国家企业并购重组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顶层设计,指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原则、目标和模式,厘析了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主体定位和政府作用,并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提升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绩效的对策建议,尤其要加强“顶层设计”,强调“法治企业”,构建完善的产权保护体系和破产清算体系,以及建立资本市场淘汰机制和建立稳定的失业保障体系。
杨加坤[7](2020)在《国有企业补贴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竞争中立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竞争中立作为保证国企和私企之间实现公平竞争的国际规则,意在恢复企业之间因不正当竞争受到破坏的国际竞争秩序,要求政府减少对国企的干预,特别是政府对国企补贴的广泛资金援助,消除因企业的公有制造成的资源配置扭曲。我国国企的补贴问题在国内和国际上一直是议论纷纷的诟病,引起欧美国家的高度警惕,导致我国国企在对外贸易与投资上常常是被打击和规制的对象,也是欧美等国不确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也是中美经贸谈判的最关切的核心议题之一。国际社会希望我国政府健全竞争政策体系,坚持竞争中立,对国企和私企实行税收中立,债务中立,监管中立,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和平等对待,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任何角度看,国企和私企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平等主体,不管从哪方面说政府给予国企优于私企的额外补贴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都不存在。因此,利用法律法规解决国企补贴问题是一个迫在眉睫的课题。本文运用理论的、规范的、实证的研究方法分三个部分在竞争中立视野下讨论分析我国国有企业补贴存在的弊端及引发的争议和影响。第一部分论述和分析了国企补贴存在的现实问题。—是国有企业在国内的法律定义略有模糊,在国际上又屡次被认为是公共机构,二是政府提供的补贴是具有歧视性待遇和非商业援助的扭曲市场,影响公平竞争环境的政策。三是国有企业补贴披露不透明导致腐败和国有资产流失频发,四是国企补贴在国内现今有不健全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无监督制度的严重问题。第二部分笔者阐述了国际上正在运用竞争中立规制国企,防止国企从政府获得损害市场公平环境的优势,同时其他国家也启动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采用贸易救济措施,加征反补贴税,高筑关税,甚至对国企的海外投资进行安全审查的方式,解决和预防国企补贴对其他企业的冲击,造成我国国企出口贸易与投资受阻。第三部分笔者提出解决我国国企补贴问题的应对措施,第一是我国应当在垄断法中加入竞争中立条款,加强国企补贴的披露和监督,给国企和私企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环境,第二是在预算法中增加国企补贴的预算,让国企补贴有法可依。第三是我国应当积极参加反补贴协议的修改,权衡利弊,抓住机遇加入CPTPP,用竞争中立规制国企补贴,构建阳光国企。我国应当按照市场规则推动国企补贴的改革,用竞争中立规制国企补贴,打破政府对国企的偏爱,让我国企补贴逐渐迈向法制化和透明化。
徐澜心[8](2020)在《国有企业竞争中立政策法制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在经济体制改革的道路上国有企业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其发展一直是各界人士所关注的热点,尤其是国有企业在获取非市场性竞争优势方面,极大地影响着市场竞争秩序。要想维护好市场竞争机制,不仅需要政府积极预防并制止实施垄断行为,更要政府严于律己,禁止滥用权力、排除竞争,这样的现实内在需求决定了我国需引入竞争中立政策。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转型阶段有着重要地位,对其改革刻不容缓,同时在市场准入、税收优惠等制度中,存在较为严重的所有制歧视现象。例如部分行业的准入条件对民营企业显得极不友好,很容易出现垄断经营现象;同时国企在资源享有上存在优势,总能够以低价甚至无偿方式轻易取得,对于需要投入巨额成本的项目,也可以在政府手中获得大量政府专项拨款;为了实现对特定国有企业的税收减免,给予正当性理由,国家会为之订制专属性的优惠政策等。这样偏离市场化改革的初衷,有悖于公平竞争的保护,正是造成国有企业目前与市场经济机制不协调现象的根本原因。因此,继央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领导相继表态要采取竞争中立政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也提出应深入研究、积极落实符合我国需要的竞争中立制度,用市场和法治稳定信心。本文梳理了竞争中立政策缘起、发展及法律基础,分析我国国企改革法制历程及存在的优势,结合竞争中立政策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及影响,依据上海自贸区试点为例,总结现实需求和竞争中立必要性。以制度创新设计为切入点,以完善政府职能、促进混改、加快政府职能分离为导向。竞争中立政策要求倡导建立适用平等竞争的法律制度,完善反垄断法的行政管制,落实公平审查制度,强化对政府行为的控制。总之,在未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国家应当优化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竞争法律制度,践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初衷。努力实现反垄断法对国有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的平等适用,为以后我国的国有企业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市场和法制保障。
刘大洪[9](2019)在《市场主体规则平等的理论阐释与法律制度构建》文中研究表明市场主体规则平等是指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任何一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竞争机会均等、权利与义务关系对等,国家的经济干预不得违背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不给予任何一类市场主体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或劣势。目前实践中的市场主体规则平等将国有企业作为主要规制对象,忽视、淡化了其他类型企业可能存在的竞争不公问题。应当重塑市场主体规则平等理念,使其不再局限于规制国有企业的竞争问题,而应扩散至不同控制力、资本来源、空间区位、产业组织的企业形态之间的整体公平竞争问题,令市场主体规则平等的内涵从狭义走向广义。在广义市场主体规则平等的理论指引下,中国经济法律制度应予以深切变革,落实国企运行平等、税收规则平等、融资规则平等、监管规则平等、外商投资规则平等五大法律规范。
申卜源[10](2019)在《地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政府职能的转变研究 ——以珠江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国企改革重点,这意味着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将成为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工作,其产生的影响也将是空前的,对其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五年来,混合所有制的改革路径一直在探索中,相继形成了多种改革方式,各有优劣。产业投资基金兼具有战略投资者谋求战略发展利益的优点,又具有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和专业的渠道整合能力,是竞争类国有企业走出国门、实现国际化的重要伙伴。本文以珠江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查找大量文献了解政府职能与国企“混改”相关的理论基础,分析国内外学者对政府职能转变的研究现状,并利用实证分析法对当前国内政府行使的主要职能、企业“混改”方案以及政府职能与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矛盾进行研究,发现政府职能在珠江西江基金公司“混改”过程中存在资产定价、企业债务、员工身份转变等问题,在制定政府职能转变策略时,通过对当前政府职能在发展转变中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结果进行了一定的分析,找出值得借鉴、避免的地方,得出政府在职能转变中需要加大创新力度,从改革的理念规划出发,改变行为措施,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从角色定位、监管、调控、管理的角度完成职能转变,改善国企“混改”的外部环境以及内在条件,实现政企分离、放管结合,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基础,将国企带向更好的方向。
二、给国企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给国企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论文提纲范文)
(1)产业跃升、金融结构与中国经济增长(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准模型 |
(一)基准模型设定:私有经济情形 |
1. 居民 |
2. 最终产品 |
3. 中间品 |
4. 银行与政府 |
5. 均衡 |
(二)引入国企 |
四、模型校准与模拟 |
(一)模型参数校准 |
(二)模型模拟 |
五、模型拓展 |
(一)产业跃升变化 |
1. 跃升过度 |
2. 产业跃升的不确定性 |
3. 国企延迟退出 |
(二)金融结构内生安排与金融转型 |
1. 国企市场化引起的国有银行体制调整 |
2. 银行民营化(26) |
3. 资本市场的发展 |
六、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产业跃升、金融结构与中国经济增长》附录 |
(2)ICSID投资仲裁中国有企业投资者地位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的由来 |
(二) 问题的基本研究思路 |
(三) 文献综述 |
(四) 研究方法 |
1. 实证分析方法 |
2. 法解释学方法 |
(五) 可能存在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国企投资者地位认定的三重逻辑 |
第一节 国企的界定 |
一、国内法对国企的界定——以中国法为例 |
二、国际社会对国有企业的界定 |
第二节 投资条约中国企投资者地位的认定 |
一、全球BIT中“投资者”规定 |
二、中国签订的BIT中投资者条款与国企的关系 |
第三节 《ICSID公约》下“缔约国国民”地位的认定 |
一、《ICSID公约》的投资者身份规定 |
二、条约解释视角下的“缔约国国民” |
第二章 ICSID投资仲裁对国企投资者地位的认定实践 |
第一节 对国企是否行使基本政府职能的判断 |
一、判断国企是否行使政府职能的仲裁实践 |
二、《草案》第五条对判断国企是否行使政府职能的参考作用 |
第二节 对国企是否充当政府代理人的判断 |
一、“北京城建诉也门案”中仲裁庭的判断 |
二、《草案》第八条对判断国企是否充当政府代理人的参考作用 |
第三节 Broches标准的适用评价 |
一、学者对仲裁庭适用Broches标准的评价 |
二、对仲裁庭适用Broches标准的反思 |
第三章 影响中国国企投资者地位认定的因素 |
第一节 国企的中国特色 |
一、国企构成的多样化 |
二、国企极大地依赖政府补贴与优惠政策 |
三、国企的非透明化运行 |
四、国企的治理与监管模式 |
五、国企的中国特色引发的质疑 |
第二节 国际社会对国企的忧惧 |
一、国际社会中反“国家资本主义”的现状 |
二、国际社会对国企投资的担忧 |
第三节 竞争中立规则对中国国企投资者地位认定的影响 |
一、OECD确立的竞争中立规则对投资者地位认定的影响 |
二、CPTPP协定确立的竞争中立规则对投资者地位认定的影响 |
第四章 中国国企投资者地位认定困境的应对 |
第一节 国企与政府关系视角的应对 |
一、以实现政企分开为目标优化国企分类 |
二、规范和调整国家给予国企的优惠政策 |
三、优化国家对国企的监督和管理模式 |
第二节 国企经营管理角度的应对 |
一、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 |
二、优化企业经营管理 |
第三节 海外投资风险防控视角的应对 |
一、国企应提升利用ICSID中心进行维权的意识 |
二、注意《草案》等习惯国际法的发展 |
三、通过完善BIT加强对国企的保护 |
四、国家在投资合同中明确国企申请人资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政企关系对我国地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文献回顾 |
1.3.2 国内文献回顾 |
1.3.3 文献评述 |
1.4 新政府会计准则 |
1.5 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思路 |
1.6 研究方法 |
1.7 论文的创新点 |
第2章 基于政企关系的地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概述 |
2.1 政府会计信息的含义 |
2.2 会计基础核算方式比较 |
2.3 我国政府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主体与使用者需求分析 |
2.4 政企关系的相关研究 |
2.4.1 政企关系的度量方式 |
2.4.2 政企关系的经济后果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外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分析 |
3.1 美国地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发展及现状 |
3.1.1 联邦政府政府会计信息披露与州和地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 |
3.1.2 美国地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 |
3.1.3 美国地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
3.1.4 2018年美国华盛顿特区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情况 |
3.2 华盛顿特区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分析 |
3.2.1 美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 |
3.2.2 美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特点 |
3.3 美国政企关系的研究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北京市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现状研究 |
4.1 北京市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整体现状 |
4.1.1 北京市政府会计信息公开披露目标 |
4.1.2 会计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
4.1.3 北京市政府会计决算信息披露情况 |
4.2 北京市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存在的问题 |
4.2.1 信息披露侧重于“内部人”需求 |
4.2.2 披露的政府会计信息真实性欠缺 |
4.2.3 信息披露监督履行不到位 |
4.3 北京市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
4.3.2 披露时间受制度约束且政府缺乏主动公开意识 |
4.3.3 缺乏完善的监督协同机制 |
4.4 我国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以及结构调整的必要性问题分析 |
4.4.1 我国地方政府与其他国有企业经济合作关系的主要特殊性 |
4.4.2 产权制度改革滞后 |
4.4.3 现代企业制度需继续完善 |
4.4.4 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仍存在的问题 |
4.5 小结 |
第5章 地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优化的研究及探索 |
5.1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的构建 |
5.1.1 我国政府财务会计披露模式选择 |
5.1.2 我国政府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体系设计 |
5.2 完善地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保障 |
5.2.1 建立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
5.2.2 建立地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
5.3 加强监督协同机制建设 |
5.4 对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
5.4.1 政府转变信息披露理念 |
5.4.2 丰富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与形式 |
5.4.3 完善政府信息反馈机制 |
5.4.4 健全政府会计信息审计制度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竞争中立制度中“精简国企经营形式”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1.选题的背景 |
2.选题的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主要中外文参考文献 |
1.国内文献 |
2.国外文献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 |
1.创新点 |
2.不足 |
一、竞争中立制度中“精简国企经营形式”的缘起 |
(一)竞争中立制度的发端 |
(二)竞争中立制度的定义 |
(三)精简国企经营形式是竞争中立制度的组织部分 |
二、精简国企经营形式对比研究 |
(一)肇始:澳大利亚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
(二)形成:OECD正式提出“精简国企经营形式” |
1.公司化 |
2.结构化分离 |
3.“精简国企经营模式”与其他部分相辅相成 |
4.澳大利亚与OECD“精简国企经营形式”对比 |
(三)发展:欧盟将“账户分离”与“透明度要求”相结合 |
1.账户分离 |
2.明确“公共利益”服务 |
(四)延伸:美国提出“商业考虑” |
1.《美新自贸协定》:提出“商业考虑” |
2.《美墨加协定》:“商业考虑”与“非商业援助” |
(五)各国“精简国企经营形式”制度的对比 |
三、以精简国企经营形式为立足点进行我国国企竞争中立制度改革 |
(一)精简国企经营形式是我国国企竞争中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
(二)我国国企经营形式精简的现状 |
1.公司化改制 |
2.国企分类改革 |
3.混合所有制改革 |
4.透明度原则 |
(三)精简国企经营形式的意义 |
1.保障监管中立的实现 |
2.推动公共采购中立 |
3.促进税收中立 |
4.精简国企经营形式是实现竞争中立多方面内容的前提 |
四、完善精简国企经营形式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国企分类改革 |
(二)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进行“成本分摊” |
(三)强化透明度 |
(四)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鸣谢 |
(5)光电股份增值额分配的公平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增值额分配公平性测度的研究 |
1.2.2 关于高管限薪令对企业绩效影响的研究 |
1.2.3 关于薪酬差距对企业绩效影响的研究 |
1.2.4 增值额分配在不同所有制间的差异研究 |
1.2.5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研究框架的构建 |
2.1 理论基础 |
2.1.1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1.2 合法性理论 |
2.1.3 社会比较理论 |
2.2 增值额创造与分配表编报框架 |
2.2.1 增值额创造与分配表概述 |
2.2.2 增值额创造与分配表编报的欧洲大陆模型 |
2.2.3 增值额创造与分配表编报的盎格鲁-撒克逊模型 |
2.2.4 增值额创造与分配表编报的GRI模型 |
2.2.5 三种增值额创造与分配表编报模型的比较 |
第3章 光电股份的增值额创造与分配概况 |
3.1 光电股份公司概况 |
3.1.1 光电股份员工构成概况 |
3.1.2 光电股份股权结构 |
3.2 光电股份连续期间的增值额创造与分配表 |
3.2.1 光电股份增值额创造与分配表的编制依据 |
3.2.2 光电股份2004至2018年增值额创造与分配表 |
第4章 光电股份增值额分配公平性的测度与比较 |
4.1 光电股份资本要素与劳动要素增值额分配公平性的测度 |
4.1.1 测度方法 |
4.1.2 光电股份资本要素与劳动要素间分配公平性的测度 |
4.2 光电股份劳动要素内部增值额分配公平性的测度 |
4.2.1 测度方法 |
4.2.2 光电股份劳动要素内部增值额分配公平性的测度 |
4.3 光电股份权益资本要素内部增值额分配公平性的测度 |
4.3.1 测度方法 |
4.3.2 权益资本要素内部增值额分配公平性的测度 |
4.4 增值额分配的所有制差异:光电股份与光启技术的比较 |
4.4.1 增值额在不同生产要素间分配的所有制差异 |
4.4.2 高管薪酬分配的所有制差异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增值额分配的公平性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
5.1 企业绩效的因子分析 |
5.1.1 企业绩效评价指标 |
5.1.2 因子分析 |
5.2 光电股份增值额分配公平性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
5.2.1 资劳收入分配关系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
5.2.2 劳动要素内部分配关系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
结论与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历史演进及发展模式(1984-2018)(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与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范畴界定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基本概述 |
一、研究范畴界定 |
二、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动因分析 |
三、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类型 |
第二节 企业并购重组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资本流动与资本集中理论 |
二、现代西方企业重组理论 |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
第二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之历史演进:起步阶段(1984-1991) |
第一节 起步阶段并购重组的背景 |
一、现实背景——国有企业普遍亏损 |
二、理论背景——对“两权分离”的认识突破 |
第二节 起步阶段并购重组的特点 |
一、企业兼并的目标转向自觉优化经济结构 |
二、交易的自发性与政府干预并存 |
三、兼并方式以承担债务式和出资购买式为主 |
四、局部产权交易市场开始兴起 |
第三节 起步阶段并购重组的地方探索 |
一、成都并购重组的特色和成效 |
二、武汉并购重组的特色和成效 |
三、保定并购重组的特色和成效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之历史演进:转型阶段(1992-2002) |
第一节 转型阶段并购重组的背景 |
一、中国经济制度环境的变迁 |
二、企业重组受到政府高度重视 |
三、各类市场体系的建立 |
四、国企脱困和国企改革任务 |
第二节 转型阶段并购重组的特点 |
一、产权市场普遍兴起 |
二、企业并购的规模逐步扩大 |
三、政府积极参与引导 |
四、上市公司并购成为热点 |
五、部分中国企业开始参与跨国并购 |
六、外商并购国有企业成为新景观 |
第三节 转型阶段的并购重组成效 |
一、国企成功脱困 |
二、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
三、利用国内国外资本市场 |
第四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之历史演进:全面发展阶段(2003-2018) |
第一节 全面发展阶段并购重组的背景 |
一、中国融入全球化经济发展 |
二、鼓励混合所有制发展 |
三、法律法规逐步健全 |
第二节 全面发展阶段并购重组的特点 |
一、战略并购成为企业并购的重点 |
二、国企大型跨国企业的出现 |
三、以横向整合与纵向整合为主 |
第三节 全面发展阶段并购重组取得的成效 |
一、国企各项经济指标增长迅速 |
二、国有企业国际竞争力稳步提升 |
三、国有企业治理规范化 |
第五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制度演进:绩效、问题与成因 |
第一节 国企并购重组取得的辉煌成绩 |
一、优化了产业布局,提升了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
二、提高了资产证券化率,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发展 |
三、盘活了国有资产,提升了国有企业经营绩效 |
第二节 国企并购重组存在的问题 |
一、并购重组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
二、并购支付方式和融资渠道单一 |
三、盲目规模扩张与多元化转型并存 |
四、标的公司资产质量差导致并购效率低下 |
五、并购双方缺乏深层次整合 |
六、海外并购重组困难重重 |
第三节 国企并购重组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
一、企业并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
二、政府“缺位”和“越位”现象并存 |
三、中介机构和资本市场尚不发达 |
四、企业自身条件缺乏 |
第六章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绩效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一、国有企业并购下政府与国企高管的行为动机分析 |
二、国企高管行为影响并购绩效的研究假设 |
第二节 变量选择和数据来源 |
一、变量选择 |
二、数据来源 |
第三节 数据描述性分析 |
一、主要变量统计描述 |
二、变量趋势分析 |
第四节 计量模型设定 |
一、实证基本模型设定 |
二、面板数据模型 |
第五节 实证结果分析 |
一、面板数据模型形式检验 |
二、计量模型估计及结果分析 |
第七章 域外国家企业并购重组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企业并购重组的经验借鉴 |
一、美国企业并购重组概况 |
二、美国企业并购重组特点及经验借鉴 |
第二节 日本企业并购重组经验借鉴 |
一、日本企业并购重组概况 |
二、日本企业并购重组特点及经验借鉴 |
第三节 法德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经验借鉴 |
一、法德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概况 |
二、法德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特点及经验借鉴 |
第四节 发展中国家企业并购重组经验及教训 |
一、发展中国家企业并购重组概况 |
二、发展中国家企业并购重组特点及教训 |
第八章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原则、目标与模式 |
第一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时代特征 |
一、通过调整结构来优化供给侧的重组方式 |
二、在重组中解决亏损企业与多余的产能 |
三、并购重组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同步进行 |
第二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原则 |
一、最大限度地释放和激发国有企业竞争力 |
二、在国企并购重组中推进国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三、在国企并购重组中促进产能的优化配置 |
第三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目标导向 |
一、促进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
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 |
三、服务“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 |
第四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模式 |
一、横向重组模式 |
二、纵向重组模式 |
三、混合重组模式 |
四、策略联盟重组模式 |
第九章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主体定位与政府作用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主体分析 |
一、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不宜作为国企并购重组的主体 |
二、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凸显优势 |
三、市场在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 |
第二节 政府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作用 |
一、政府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正面效应 |
二、政府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负面效应 |
第三节 政府在国企并购重组中的角色定位 |
一、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政策引导者 |
二、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宏观调控者 |
三、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信息中介者 |
四、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服务者 |
五、政府是国企并购重组中具体监督者 |
第四节 政府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制度创新 |
一、保持国有资产管理权的独立性 |
二、完善法律制度 |
三、营造公平竞争的并购重组环境 |
四、制定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战略规划和指导政策 |
第十章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导向下国企并购重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指导思想 |
一、深化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顶层设计 |
二、强化并购重组的理念共识 |
三、明确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指导思想与基本要求 |
第二节 强调“法治企业”,突出国企总法律顾问作用 |
一、全面打造法治企业 |
二、深化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
第三节 构建完善的产权保护体系及破产清算体系 |
一、建立健全产权保护体系 |
二、构建破产清算体系 |
第四节 建立资本市场淘汰机制 |
一、加快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
二、完善资本市场退市制度 |
三、健全资本市场推动并购重组的作用机制 |
第五节 建立稳定的失业保障体系 |
一、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发挥社会托底作用 |
二、加大失业救助力度,维护社会稳定 |
三、完善再就业服务保障机制,促进再就业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7)国有企业补贴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竞争中立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不足之处 |
二、国有企业补贴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一)竞争中立的运用对国企补贴的规制 |
(二)国有企业的认定模糊 |
1.国内法对国有企业的认定 |
2.美国及WTO对国有企业的认定 |
(三)国有企业补贴方式的不合理 |
1.补贴的歧视性待遇 |
2.补贴的非商业援助 |
(四)国有企业补贴信息披露的不透明 |
(五)国有企业补贴监管制度的缺失 |
三、国企补贴对国际贸易与投资的影响 |
(一)增加进出口关税壁垒 |
(二)增强对投资并购的安全审查法律风险 |
(三)导致反倾销和反补贴发生的不确定性 |
(四)促进WTO规则的重塑 |
1.报告和惩罚机制 |
2.举证责任倒置 |
四、应对竞争中立下国企补贴规定的措施 |
(一)制定并实施完善的相应法律法规 |
1.反垄断法中引入竞争中立 |
2.预算法中增加国企补贴适用标准 |
3.推进国企补贴披露机制 |
(二)引领和参与国际相关规则的制定 |
1.积极参与反补贴协议的修改 |
2.加入CPTPP协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国有企业竞争中立政策法制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2.1 主要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的难点及创新之处 |
1.3.1 研究难点 |
1.3.2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国有企业适用竞争中立政策理论分析 |
2.1 竞争中立政策概述 |
2.1.1 竞争中立政策的源起 |
2.1.2 竞争中立政策的涵义 |
2.1.3 竞争中立政策的法律基础 |
2.2 域外国有企业竞争中立政策的制度演进 |
2.2.1 经合组织倡导的中立理论 |
2.2.2 美国力推竞争中立政策的模式 |
2.2.3 欧盟竞争中立政策主张 |
2.3 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的市场竞争优势 |
2.3.1 市场准入政策优势 |
2.3.2 政府补贴政策优势 |
2.3.3 税收优惠政策优势 |
2.3.4 企业融资政策优势 |
2.4 我国国有企业竞争性分类模式 |
2.4.1 提供公共产品类 |
2.4.2 处于自然垄断类 |
2.4.3 处于竞争性领域类 |
第三章 国有企业改革法制化进程及法理分析 |
3.1 国有企业实施改革的考察 |
3.1.1 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基础 |
3.1.2 国有企业改革的现实依据 |
3.1.3 国有企业政策的法理基础 |
3.2 .国有企业改革法制进程及评价 |
3.2.1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前的制度概述 |
3.2.2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确立 |
3.2.3 公司化改革对国企的影响 |
3.3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法学理论分析 |
3.3.1 国有企业公司制不等于“私有化” |
3.3.2 产权理论的重新解读 |
3.3.3 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 |
第四章 引入竞争中立政策对国有企业挑战和现实影响 |
4.1 竞争中立政策对国有企业发展的影响 |
4.1.1 对国际战略布局的影响 |
4.1.2 对国有经济控制力的限制 |
4.1.3 削弱了国有企业“政治成分” |
4.1.4 动摇了地方国企享受地方扶持的正当性 |
4.2 竞争中立适用中所面临的挑战 |
4.2.1 公共补偿数额计算难度加大 |
4.2.2 国企商业投资的税收困境 |
4.2.3 政府监管对国企公信力下降 |
4.2.4 债务补贴面临软约束 |
4.3 竞争中立引入国有企业的必然性 |
4.3.1 符合经济体制改革目标 |
4.3.2 弥补传统竞争法体制缺陷 |
4.3.3 限制国有企业垄断行为 |
4.4 竞争中立引入可行性视检——以上海自贸区试点为例 |
4.4.1 政策性依据的出台 |
4.4.2 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竞争机制 |
第五章 竞争中立政策与国有企业改革法律制度构建 |
5.1 竞争中立政策规制的主体范畴 |
5.1.1 严格界定主体适用范围 |
5.1.2 主体适用维度要合理 |
5.1.3 主动收缩国有企业规模 |
5.2 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
5.2.1 加快政府职能分离 |
5.2.2 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 |
5.2.3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
5.3 建全适用企业平等竞争的法律制度 |
5.3.1 从宪法起步健全国内竞争法体系 |
5.3.2 完善反垄断法的行政管制 |
5.3.3 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5.4 强化政府行政控制制度 |
5.4.1 科学完善政府资金扶持政策 |
5.4.2 强化竞争信息披露制度 |
5.4.3 政府合理竞争豁免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9)市场主体规则平等的理论阐释与法律制度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市场主体规则平等理论的基本阐释 |
(一)市场主体规则平等是我国建设现代经济体制实践经验的总结 |
(二)市场主体规则平等是新时代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理论突破 |
二、市场主体规则平等的现状反思与观念变革 |
(一)国内外市场主体规则平等的实践现状 |
(二)市场主体规则平等的观念变革:从狭义走向广义 |
三、广义市场主体规则平等内涵的再界定 |
(一)控制力层面的市场主体规则平等:国营企业与民营企业的竞争关系 |
(二)资本来源层面的市场主体规则平等: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竞争关系 |
(三)空间区位层面的市场主体规则平等: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的竞争关系 |
(四)产业组织层面的市场主体规则平等:中小型、初创企业与大型、成熟企业的竞争关系 |
四、广义市场主体规则平等指引下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具体变革 |
(一)依托于分类改革的国企运行平等法律规范 |
(二)依托于税收优惠政策清理的税收规则平等法律规范 |
(三)依托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融资规则平等法律规范 |
(四)依托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监管规则平等法律规范 |
(五)依托于新《外商投资法》的外商投资规则平等法律规范 |
结 语 |
(10)地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政府职能的转变研究 ——以珠江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理论基础及广西国企改革演进 |
2.1 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概念 |
2.1.1 国有企业改革的定义 |
2.1.2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定义 |
2.1.3 政府职能转变的定义 |
2.1.4 政府与市场、国企的关系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3 委托代理理论 |
2.3 广西国企改革的不同内容时期 |
2.3.1 国企经营权改革时期(1978 年-1986 年) |
2.3.2 国企所有权改革时期(1987 年-2004 年) |
2.3.3 股权分置改革时期(2005 年-2013 年) |
2.3.4 股改后时期(2014 年至今) |
第三章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政府职能分析 |
3.1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政府职能 |
3.1.1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
3.1.2 国有企业中政府行使的主要职能 |
3.1.3 政府职能转变在国企“混改”中的必要性 |
3.2 国有企业混改中政府职能转变所面临的问题 |
3.2.1 国企产权管理中政府不让权的越位问题 |
3.2.2 国企人事任命中政府不放权的越位问题 |
3.2.3 国企经营主体责任中政府不让步的模糊问题 |
3.2.4 国有资产流失与股权转让中法律缺失的模糊问题 |
3.2.5 国有企业经营中行政化严重问题 |
3.2.6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职能行使错位的问题 |
3.2.7 国有资产未能实现资产资本化 |
第四章 案例:珠江西江基金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政府职能的现状分析 |
4.1 珠江西江基金公司概述 |
4.1.1 企业历史沿革 |
4.1.2 企业业务发展 |
4.2 珠江西江基金公司国有企业“混改”现状分析 |
4.2.1 珠江西江基金公司“混改”的可行性 |
4.2.2 珠江西江基金公司国有企业“混改”的总体方案 |
4.2.3 珠江西江基金公司国有企业“混改”中政府职能 |
4.3 珠江西江基金公司“混改”中政府职能现存问题 |
4.3.1 国有资产定价问题 |
4.3.2 国有企业债务问题 |
4.3.3 员工身份转变问题 |
4.4 珠江西江基金公司“混改”中政府职能问题的成因与启示 |
4.4.1 珠江西江基金公司国有企业“混改”中政府职能现存问题的成因 |
4.4.2 珠江西江基金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启示 |
第五章 完善地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政府职能的转变思路 |
5.1 政府角色方面 |
5.1.1 化“管理”为“合作” |
5.1.2 化“隶属”为“服务” |
5.1.3 化“依附”为“共生” |
5.2 政府监管职能方面 |
5.2.1 发挥国有资产运营企业的管理作用 |
5.2.2 建立中介评估机构的可行度 |
5.2.3 强化全民监管作用 |
5.3 政府调控职能方面 |
5.3.1 创建“混改”专项投资基金 |
5.3.2 加大国企去行政化改革力度 |
5.3.3 明确细分“混改”界限 |
5.4 政府服务职能方面 |
5.4.1 融合“互联网+”技术 |
5.4.2 提高企业经营自主权 |
5.4.3 建立健全“混改”规制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启示 |
6.3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给国企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论文参考文献)
- [1]产业跃升、金融结构与中国经济增长[J]. 洪正,张琳,肖锐. 管理世界, 2021(08)
- [2]ICSID投资仲裁中国有企业投资者地位认定[D]. 丁子轩. 山东大学, 2020(02)
- [3]政企关系对我国地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研究[D]. 李燕杰.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20(06)
- [4]竞争中立制度中“精简国企经营形式”比较研究[D]. 林燕玲. 南京大学, 2020(02)
- [5]光电股份增值额分配的公平性研究[D]. 臧仪. 兰州理工大学, 2020(01)
- [6]我国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历史演进及发展模式(1984-2018)[D]. 董少明. 福建师范大学, 2020(10)
- [7]国有企业补贴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竞争中立为视角[D]. 杨加坤.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8]国有企业竞争中立政策法制化研究[D]. 徐澜心. 南京财经大学, 2020(08)
- [9]市场主体规则平等的理论阐释与法律制度构建[J]. 刘大洪. 中国法学, 2019(06)
- [10]地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政府职能的转变研究 ——以珠江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例[D]. 申卜源. 广西大学, 2019(06)
标签:国企论文;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论文; 企业经营绩效论文; 环境会计论文; 绩效目标论文;